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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风险管理;质量控制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与风险简述
审计服务主要针对中小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外部信息使用者,审计质量可以看作会计信息质量的可信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就是审计工作的质量,具体包括审计人员的质量和审计过程的质量,而最终的审计报告是审计质量的具体体现,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提高审计人员的质量和审计过程质量来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产品质量是审计质量的最佳表现载体,能够综合反映审计工作质量,就相关信息使用者来看,审计产品质量更为重要,而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控制,也就是审计工作质量显得更为重要。如果审计后的会计信息被证明没有可信度或者说没有客观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那么审计服务就会被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相应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一定的风险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种类和产品越来越多,但是财务报表的审计和鉴证服务,还是最基本的审计服务类型,审计意见作为一种主观判断意见,其主观结论与客观事实往往会有一定偏离,这种偏离度越大,审计风险就会越大。因此,研究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与审计质量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贯穿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全过程,审计活动伴随着审计风险。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简言之,审计风险可以认为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客观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之间的偏离度,也可以认为是审计人员审计报告结论不恰当的可能性。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风险的损失认识不足。审计意见是审计人员主观判断的体现,不管审计人员如何认真、努力,其主观结论与客观财务状况都会存在偏离的可能性,偏离度就是审计风险的大小,存在审计风险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发生损失,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存在问题,不一定会带来风险损失,审计风险的损失还取决于外部信息使用者是否能发现审计报告的质量缺陷,再者就是对审计人员的追责问题,也就是说审计风险损失的大小不仅仅取决于审计报告质量,还受到被发现的概率和追责两个因素的影响,而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审计风险的损失认识严重不足,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对于审计服务有着一定的“偏离度”。
第二,会计师事务所防范风险损失的理性选择不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受到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认真程度的影响,还受到外部发现问题的概率以及对审计人员追责情况的影响,在内外综合作用下,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且不断扩张,一旦审计风险成为既定的损失,会计师事务所甚至具体到注册会计师都将面临巨大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类似的“悲剧”一直在上演,也就是说审计风险不再只是理论诉求,已经成为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发展的现实需要了。而目前会计师事务所防范风险损失的理性选择还是不够,还不能做到以最少的成本来降低审计风险带来的各种不利后果。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
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活动中,审计质量有着两方面的含义和内容,一方面是产品的质量,也就是审计报告的质量;另一方面是工作的质量,也就是审计工作全过程的质量。
第一,审计质量的评价标准难以统一和协调。质量是进行服务产品的必要约定内容,对质量达成一致意见,就会明确提出并规定。而在审计服务交易中,审计服务的双方仍然没有对审计质量的评价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审计质量,审计活动的相关利益方有不同的理解,这种理解和角度难以协调。一是对于审计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注册会计师或者项目经理)来说,审计质量更多强调的是审计工作的过程性质量,相应的质量评价标准也就是会计行业规则和相关准则;二是对于审计服务的使用者(中小股东、潜在投资者以及有关债权人等)来说,审计质量更多表现在会计信息的可信度上,也就是能够给相关利益者提供多大的利益保障(也就是审计产品的质量),此时相应的质量评价标准就需要根据不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目标去具体界定了。总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对于不同利益主体来看会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审计质量的评价标准难以实现有效的统一和协调,这都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和进步。
第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对审计质量进行统筹控制。审计质量对于不同的使用者来说是不同的两类产品,在进行审计质量评价时,审计服务的供需双方存在巨大的信息差异。就审计工作质量而言,注册会计师或者项目经理能够根据行业准则和本身的工作过程,评价自身的工作质量,也就是对审计工作进行水准判断;就审计产品质量而言,审计服务的需求方则无法通过考察审计产品或是审计报告进行直观的质量判定,也难以通过自身的使用情况进行感知性判定。因此,审计工作质量能够进行过程性控制,也就是具有直观性,而审计产品质量作为一种外部信息难以直观评价和控制,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对审计产品质量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统筹控制。
三、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
(一)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风险管理就是为了减少和消除审计风险因素,竭力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避免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从接受审计委托开始进行风险控制对策的制定。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增强对审计委托聘约的考察。审计委托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在决定一项审计委托聘约时,要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权衡,进行周密的预备性调查,权衡和评估公司管理层的诚信度和会计报表存在问题的概率,考察审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发的损失大小,进行审计聘约的决策风险衡量,确定最后审计委托聘约的管理。
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在审计业务工作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应该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审计过程的质量,消除审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少相关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这就需要重视审计人员的聘用工作,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性和工作能力;编制更加完善的审计计划,满足审计工作的各种需求;收集十分充分的审计证据和相关材料,增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等等,这都是防范损失的基本工作,也是风险管理的主要对策。
(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从审计工作过程的角度来看,所谓质量控制就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符合相关审计要求和准则产生的一系列控制性政策和程序,也就是说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够满足审计准则的要求就可以认为其工作是高质量的。
第一,提高审计报告的会计信息连续性认识。审计报告是针对具体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工作,会计报表本身就是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过程,在某一时点上,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未能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错误评价,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报告,而在接下来的时点,这个存在问题的审计报告有可能会变成正确的判断。因此审计报告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提高审计报告的会计信息连续性认识,能够减少审计报告的时点差异,减少审计报告带来的风险损失。
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加强追究审计人员责任的力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较强的技术特性,在社会经济中具有极强的稳定作用,作为一门专业职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承担重大的社会责任,面对种种规则和约束要能经得起追究和承担各种损失,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关系来看,审计人员是重要的业务工作环节,包括审计人员的薪酬政策等等,都表明审计人员需要承担必要的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要想保证审计服务的质量,就必须对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进行必要责任追究,要求做出必要的赔偿。
参考文献:
[1]刘行健,王开田.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有影响吗?[J].会计研究,2014(04).
[2]龙世棋.风险管理视角下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J].时代金融,2016(08).
一、案情陈述
A公司是一家建材超市有限公司,由6家股东组成。为了共同转让各自的股权给B公司,A公司于2000年1月,委托S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199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行审计,同时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净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自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依据审计报告,出具了A公司净资产评估报告。
2001年1月,B公司以“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严重失实;全体被告隐瞒重大事项,共同实施欺诈”为由,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将A公司原6家股东列为第一至第六被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列为第七被告,S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八被告。请求第七、第八被告对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1750万元和损失670万元,与前6位被告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B公司诉称,1999年12月,原告与A公司6家股东共同达成受让其所持A公司51%股权的《意向书》。基于充分信任中介机构,原告同意股权转让价格以转让方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A公司审计和评估后的净资产值确定。2000年2月,原告与前6位被告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审计报告确认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以审计报告为依据做出的净资产评估报告为准,确认A公司51%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50万元。原告依此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后,成为A公司控股股东。B公司随即对A公司的资产、负债等状况进行了审查,发现A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严重不实,审计、评估结果严重失实。主要事实如下:①征地劳动力安置费903万元应作为负债处理,而不应列入资本公积,导致虚增净资产;②1998年末,公司开业仅一年余,违规将420万元存货作盘盈处理,导致虚增利润;③1998年末,公司会计在无任何原始凭证的情况下,违规将一笔应付账款71万元直接转为营业外收入,导致虚增净资产。
上述严重问题,审计报告均未披露,也未作任何调账处理,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与A公司资产实际价值相差达1800余万元。
二、原告对审计单位的诉权问题
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会认为,本案诉讼标的是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该协议是原告与第一至第六被告所签订,而会计师事务所仅与前6位被告投资组成的A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据以承担审计业务,这是两个主体不同,独立的法律关系,彼此并无必然联系。因此,在程序法上不构成共同诉讼之被告地位。况且审计报告明示会计报表由委托人负责。委托人在委托审计业务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客户声明书”明确承诺:“本公司管理当局对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所以,在实际处理上,审计单位不应承担当事人在股权交易中应由自己承担的交易风险。
然而,基于以下事实和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恐怕很难摆脱被告的地位。①《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A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审计报告是股权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告是审计报告的直接使用者之一,会计师事务所既然接受了审计委托,出具了审计报告,就应当对其产品--审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构成民事诉讼共同被告。
如果原告能举证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明知审计报告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章确认审计职责的,或在业务约定书上明确审计报告将用于股权转让价格的,可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将审计报告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仅是股权转让与受让双方的约定而未告知会计师事务所的,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中,由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未就委托目的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作出明确的约定,在原告无力举证证明审计报告将用于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约定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
三、审计风险,从业务约定书开始
审计单位对客户的责任,包括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责任,是建立在委托合同关系上的,由于审计业务不同于其他商业行为,审计业务的委托常常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取而代之的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的业务约定书。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规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为了保证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合理、无误,该准则第一章、第二章还对签订业务约定书的程序和基本内容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业务约定书是审计业务执行的必要环节和审计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将会十分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准则中,关于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以便查清委托审计的目的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使用责任等案件事实。
在S事务所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把“委托目的”条款变为“业务范围及目的”,条款全文如下:“乙方将根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甲方的内部控制度进行和评价,对会计记录进行必要的抽查,以及在当时情况下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从文字表述上未清晰反映委托人委托审计的目的。而委托目的的约定,直接到审计报告的用途,判定委托人是否合法、适当使用审计报告,以及由于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在“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条款中,则约定为:“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四份,这些报告由甲方分发使用,使用不当的责任与乙方无关。”也未对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条款中关于“使用不当”的责任,也无从区分。由于S事务所提供的业务约定书采用格式条款订立,按照法律关于“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因此,在诉讼中,原告关于审计报告是作为股权转让价格依据,审计单位应当承担审计报告失实的民事责任的主张,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审计报告使用不当的后果与己无关的抗辩,法律可能会向原告的主张倾斜。
由于审计业务委托人,以及审计报告的直接使用者或潜在的使用者对委托目的具体要求不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也会千变万化。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重大审计业务或特殊用途的审计业务时,尽量避免使用格式条款业务约定书。而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的规定,事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经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后,以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并认真签好审计业务约定书。同时,对正使用的格式条款约定书,进行必要的审查、修订。这些格式条款业务约定书,有的是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业务约定书》制定的;有的甚至根本不符合准则的规定,但均为格式条款形式;有的规定了免除自己的主要责任;有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这些条款,依照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均应认定无效。因此,应当注意到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业务约定书也应该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整。
四、对审计结论认识上的分歧
原告认为经过审计确认的报表,应该是挤干“水分”的。而会计师事务所却认为,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采用事后重点抽查的,加上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难免存在会计报表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反映失实,而注册会计师又可能在审计中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委托方的会计责任”。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仅以此为抗辩理由,主张造成A公司资产、负债、收益不实的责任在委托方,自己应当免责,则显得苍白无力,很可能不被法庭所接受。
在法庭上,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其专业知识,举证证明审计是严格依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并确实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特别需要举证证明审计人员已经充分注意到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和舞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的规定,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和实施了审计计划,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错误或舞弊是否存在,或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的相关。对一些特殊会计业务的处理方法,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对客户选用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作出恰当的评价。使法官充分认识“审计固有的风险”。弄清会计信息失真的真实原因。
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的抗辩中,应该改变职业思维定势。如果仍以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的会计报表,只要按照《准则》的规定,谨慎执业,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则审计报告就符合“真实性”的要求,而不应该承担由于会计报表虚假而致使审计报告失实的责任。以这样的理由抗辩,肯定将会招致对方律师有力的反驳,亦难为法官所接受。法律界一般认为:“不真实”是指审计报告的与事实不符,即“虚假”。这也是法律界在这个问题上的思维定势。会计界想在这个问题上以自己的思维定势来改变法律界的思维定势,特别是要改变掌握审判权和裁决权的法官,恐怕不切合实际,难以奏效。法庭对审计报告的关注,首要问题是审计报告是否具备预期的质量和功能,而不仅是审计的程序是否符合准则。只要不真实的审计报告提供给了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们据以作出的决策遭受了损失,注册会计师就难以以恪守了执业准则为由,来主张免责。
从上讲,审计准则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是能够有效地保证注册会计师在特定的审计成本下取得真实的审计结果。当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了法定审计程序时,得出的应当是真实的审计结果。但是,这并不排除审计固有的风险,以及被审验单位的会计责任。因此,在诉讼中,会计师事务所要证明自己严格执行法定审计程序,没有过错。并假以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论证这一事实,非常重要。这样,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也得以充分的展示。反之,如果审计单位不能提供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来证明自己的审计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规范性。那么,本身就违反了准则的规定,只能咎由自取。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成本控制;人才瓶颈
随着企业组织形式由个人独资、合伙制向股份制企业转变,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的是股份制企业。股份制有许多优点,它能最大程度地汇集社会闲置资金。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为了节约成本,采购变为全球采购,为了更多地赚取利润,销售业变为全球销售;此外,某些行业如汽车制造业、能源行业需要大量的资金,股份制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但股份制企业不像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企业主能够参与企业管理,股份制企业股东众多,企业大多交由职业经理人管理,股东需要监督职业经理人受托责任的执行情况,因此,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于股东和职业经理人的第三人,成为监督检查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就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而我国还有一些国企,国企不一定要向证监会提交年审报告,但有的国企同样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我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就是为国内某大型能源企业进行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于企业起到了监督作用,但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不能完全保证独立性
可以说,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公平、公正对于审计报告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保证不了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那么就无法保证出具公平、公正的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对于企业是非常重要的。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将被退市。对于国企而言,即使不是上市公司,注资、向银行贷款也都会要求看企业的审计报告。因此,审计报告对企业而言是很重要的。但是,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尤其是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即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是公平公正的,但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是由被审计企业支付,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出具无保留意见,第二年被审计单位换了另外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这样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可能为了留住客户,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时慎之又慎,这样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这样的问题并不是个别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更多的是审计制度的问题,当然这样的问题不仅我国存在,国外也同样存在。2001年美国安然事件不仅导致安达信分崩离析,更引发美国国民对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质疑。
二、人才瓶颈
人才瓶颈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又一大难题。
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证在国内是含金量很高的证,同时,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难度也非常高。其难度不仅在于单科的难度,更在于科目多达六科,三年之内能够拿到此证已属不易。所以,注册会计师的总数是有限的。会计师事务所最缺的是能够带项目的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如果事务所处于业务扩张阶段,能揽到很多审计项目,可是有经验的能带团队的注册会计师是有限的,刚拿到注册会计师执照的能力达不到要求,这就导致事务所消化不了过多的审计项目,制约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以我所实习的项目组为例,4月初时,此项目组所负责审计的子公司中,虽然大部分的报告已经打印并装订,但是送去事务所审核的还不到一半,有的子公司的资料还不全,就在此时,事务所却抽调此项目组的负责人和一位助理去外地进行专项审计,而留在事务所继续出年审报告的只剩下一位助理。
会计师事务所除了缺少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之外,对普通审计助理也很缺乏。其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审计助理较之注册会计师而言,待遇低得多,但是工作量却很大。年审时,一般的项目组也就配备一个助理,即使是大项目组,也只有两个助理。助理们经常需要加班、出差,如果碰到事务所抽调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助理去做其他专项审计,留守在事务所收拾残局的助理甚至会直接辞职走人。而会计师事务所要想迅速招到一个与负责人配合默契的助理也有很大困难,虽然只是审计助理,可是审计工作本就是一项技术含量高的工作,会计是一笔一笔做账,而审计是根据这些账目发现其中的问题,新人是很难发现这些问题的。另一方面:有的人进入会计师事务所本就没有打算长期在审计行业发展。有的人只是把会计师事务所当做跳板。首先,如果想长期在审计行业发展,就必须考下注册会计师执照,而这个执照是非常难考的,有的人是因为受不了考注会执照的苦闷和枯燥,有的人是考了几次都考不过,拿不到注册会计师执照,在审计行业是没有发展前途而言的,所以很多人最终放弃了。其次,正是因为审计的技术含量以及工作强度,拥有一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的人再跳槽时往往很受欢迎。有经验有能力的审计助理跳槽去做企业会计并不难,且待遇亦不比会计师事务所差,更有能力强的审计助理一跳槽便成为财务经理。权衡左右,许多助理跳槽也就成了情理之中的事。
三、工作强度大
以我所在项目组为例,该项目组2011年年终审计所负责的公司的数目比其2010年年终所审数目多50%。这并不是个别现象,其他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所负责的公司数也比上年增长很多。自从今年2月初完成现场审计以来,我所在项目组的所有成员每天从早九点到晚九点,如果自己不请假,根本不会有休息日,而助理就更加辛苦,有时甚至会工作到晚上十一点。当然,也有极个别的组,由于注册会计师是刚刚考下执照的,事务所分给她的工作量少得多。于是就会出现有的组赶进度赶得火烧眉毛,而这个组却没事干,但这样的组是非常少的。此外,审计行业的工作强度不仅体现在工作量上,更体现在工作压力上。审计人员在进行年审时,不是在外地出差,就是在事务所苦熬出报告,对于自己的家庭的照顾不可能像朝九晚五上班族照顾的规律。前些年事务所的业务量没有那么大的时候,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们至少在年审结束后有一段时间陪伴家人、正常生活。但随着事务所业务量骤增,不仅要进行年初年底的年审,平时还要接一些专项审计,审计人员一年中能够在家陪家人、休息的时间屈指可数。
四、成本控制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年终审计时都会招募大量实习生,最小的项目组也会招两个实习生,而我所在的项目组更是招了四个实习生,最多的时候甚至有六人。其实,招实习生存在弊端。首先,大部分实习生毕竟没有审计经验。其次,所招的实习生大多来自大专院校的未毕业的本科生或研究生。一般而言,现场审计大多实习生可以坚持到底,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现场审计时就已经基本把报告出好了,但有的事务所是等现场审计结束后回到事务所再着手出报告,而许多实习生现场审计结束后学校就要开学,他们不得不离开,而此时再招实习生就很困难了。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困境,主要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要控制成本。招聘一个长期的工作人员比招一个实习生的成本要大得多。工作人员,每月要按时发工资,而实习生,只在年审时发3-4个月的工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需要自备笔记本,工作的场所,如果正好有出差的会计师或助理可以借用他们的地方,如果没有,那么会议室、过道都有可能成为实习生的工作场所。当然,不可否认,这的确是节约成本的好办法,且审计行业现状就是如此,有时招人招的火烧眉毛,有时的工作量又不饱和,如果那些实习生都成为每天坐班的正式员工,事务所要多花很多钱。
以上所列四种问题,并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存在相互作用。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控制,导致在年审时审计项目组人手不够,虽然人手不够,但事务所又不愿缩减业务量,于是分到每个注册会计师和助理手中的工作量就开始增加;由于工作量骤增,压力越来越大,造成对人员需求的供求不平衡,而这些问题最终会影响的是财务报表的质量。2012年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增加了净资产指标、营业收入指标、审计意见类型等退市指标,这对于保障投资者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也能更好的促进审计报告质量的提高,促进审计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乘风.沿革与变迁—中国审计的现状与未来[J].审计与经济研究,1991(4).
[2]费娟英.独立审计声誉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5.
[3]张云志.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2005.
一、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将市场比作“看不见的手”,指挥着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几百年来,资本主义经济的蓬勃发展也确实证实了这一点。但是,市场并非在任何时候都能做到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当出现外部性、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时,市场便很有可能失灵。
其中,信息不对称指:“契约关系的一方(如人)在某些方面掌握着“私人信息”,这些信息只有他自己最了解;另一方则不了解”。(乔治・阿克洛夫,1940)。社会分工的不断细致,使得不同的人掌握不同的信息,产生信息不对称。不对称的信息影响着人们的决策与交易,往往会导致逆向选择。所谓的逆向选择是指“从无信息买者的角度看,无法察觉到的混合特征变为不合意的倾向”。(N.格里高利・曼昆,2006)。逆向选择是由于人们对卖方的信息了解较少,在消费时持怀疑态度而只愿出低价购买的现象。例如,IPO的发行价格一般低于以后的市场价格。因为,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IPO的信息知之甚少,对其未来的前景持怀疑态度。因而,只愿投资少量的钱。那么,像这样的或许十分有前景IPO就无法获得较高的发行价格,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筹资。
二、发信号
那么,面对信息不对称给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带来的问题,又应如何避免逆向选择,让投资者更好的选择合意的投资对象呢?有一个常用的方法是发信号。
“发信号是指有信息的一方向无信息的一方披露自己私人信息所采取的行动”。(N.格里高利・曼昆,2006)。如前文提到的,IPO的发行企业可以选择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来传递他们关于公司价值的有利信号,降低未来盈利的不确定性,从而减少偏低定价。如果,投资者获得了由具有公信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理保证的审计报告,那么,他们对被投资方的信任程度很有可能大大提高。毕竟,请有公信力、有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出具审计报告花费不菲。如果,公司的经营状态不好或者出具的财务报表有舞弊行为,那么,便得不到有注册会计师合理保证的审计报告,只会白白花费金钱。因此,我们可以说由有公信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是具有信号传递功能的。它能帮助投资者更好的了解所投资的企业,提高投资者对财务报告真实性的信任程度。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审计报告都能起到发信号的作用,有公信力,因而价格高昂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才有信号传递作用。因为,如果,每个人都能支付使用信号的成本,作出同样的信号激励,那么,信号也就不能说明问题了。只有价格高昂、有信誉的事务所才能将自己的审计报告与其他的审计报告区别开来,发出有力的信号。
三、失效的信号
用发信号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有其局限性。因为,虽然,发信号者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发信号,却不能完全表示自身有着好的投资前景。信息或许会在私人交易中发生扭曲。有些经营不善的企业不仅会花大价钱请来有公信力的事务所,甚至,会付给他们更高的价钱来诱使注册会计师放弃其独立性而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这份报告或许会吸引大量的投资者,使公司的股票大涨,资产倍增。
根据成本收益的原则,我们有理由相信那些经营不善的企业很有可能这样做。而且,事实也的确如此。
著名的安然事件便是其中一个点典型的例子。安然公司是一家美国大型能源公司,其排名曾居美国上市公司第七位。但,这家曾经叱咤风云的“能源帝国”,却在短短几天内宣布破产。安然公司实际上是长期通过复杂的财务合伙形式掩盖巨额债务并虚报盈余。该公司的帮手,正是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这个事件也直接导致了这个世界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解体。
从这个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即使有公信力的事务所也有可能违背自己独立性的原则,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帮助被审计单位舞弊。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报告发信息的作用就被弱化了,甚至变得没有意义。
四、加强审计报告的信息传递功能
那么,如何才解决上述问题呢?首先,必须承认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发信号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因而,加强信号的真实性与可信性便是问题的关键。提高审计信号的可信性是个复杂的工程,本文希望通过成本收益的角度浅析提高审计报告可信性的方法,并提出一些自己的设想。
(一)建立一群有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品牌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不过短短20年,大部分事务所的在规模、执业水平等方面都未成气候。与国外许多执业百年的大所比起来,我国还缺少可以传递信息的有声誉的大事务所。因此,建立一群高质量、独立性强的事务所尤为重要。
事务所可以通过合并,发展连锁店等形式来扩大规模,并经过长的努力建立起良好的商誉。相对来说,有声誉的大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可能性要小的多。毕竟,所获得的小小利润或许远不如他们损失的商誉来的重大。前文所提到的安达信事务所的例子,还是属于个例。当然,从成本收益的角度看,安达信事务所可能认为在与安然公司的长期不法合作中所赚取的利润要比自身有可能付出的代价高,因而值得冒这个风险。
这也提醒我们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监管是极其重要的。
(二)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监管
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监管,让像安达信这样的出具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付出比他们得到的要高的多的法律代价,能降低审计舞弊的可能性。过去,在我国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并不用负什么法律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审计事业的发展,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也逐步明确。现在,注册会计师如果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不仅仅面临着民事责任,还很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能大大降低,受过高等教育、在社会中有着较高地位的注册会计师冒险出具虚假报告的可能性。当然,对于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监管还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让注册会计师不敢放弃自身独立性,拿职业生命和自由冒险。
(三)被审计单位对虚假的审计报告负责
前两点都是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来讲如何防止虚假审计报告。第三点,则是从被审计单位的角度出发。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会对自己的审计报告负责,但是,实际上被审计单位也应该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虽然,被审计单位并非直接出具审计报告的一方,但是,他却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被审计单位可能通过金钱诱惑或者业务关系来诱使注册会计师放弃其独立性。也就是说,双方都需要对虚假审计报告承担责任。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不仅仅要对不实的会计信息负责,也需要对虚假的审计报告负责。这样,便加大了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串通作假的成本,降低审计作假的可能性。
五、总结
投资者在投资时,往往面临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对被投资方所知信息甚少。这种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持怀疑态度而不愿大量投资,由此引发了逆向选择的问题,造成市场不必要的损失。因而,被投资方会通过出具审计报告发信号来披露私人信息,吸引投资方。但是,当被投资方及会计师事务所不诚信时,发信号的作用会受到人们的质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成本效益的角度看,应当提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成本,当成本大于收益时,作假的动机便会大大减小。在这种环境下,审计报告的信号传递功能便能很好的得到发挥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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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竹泉,利益相关者会计的提出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性[J],现代会计与审计,2006
[4]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对策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得到一定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很大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在对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中发现,有多家事务所出具了严重失实的的审计报告,涉及金额之大,给社会和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些都说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存在很多问题。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低质量的审计报告主导了市场,社会公众对高质量独立审计服务的需求不强烈,使得一些企业和事务所串通起来,进行财务造假,误导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已经查明的虚假的会计信息进行隐瞒不披露,和企业存在会计舞弊、造假而注册会计师没有查出来两方面。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现状分析
2012年,中注协继续组织开展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此次检查以实施会计审计准则、巩固准则国际趋同成果为目标,加强对上市公司、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审计业务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领域审计业务的监督检查。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了14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38家分所,15个地方协会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对33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进行了检查。检查中,中注协抽调检查人员110名,共检查了320份业务底稿,其中上市公司业务底稿72份,其他业务底稿248份;地方协会共检查了业务底稿184份。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注协对2家会计师事务所(含1家分所)和14名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惩戒。这次检查结果表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质量令人担忧。检查中发现有多家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经检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已经查明的财务会计信息虚假问题隐瞒未披露,另一方面没有查出会计信息存在的虚假问题,存在重大疏漏。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下将会造成严重危害:损害会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客观、公正、中立形象,损害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破坏信用机制,导致企业信誉下降,误导投资者。
三、改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对策
(一)加快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体制改革,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
完善执业环境,首先要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体制改革。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发挥其作用,通过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和稽查力度,防范会计事务所之间不正当竞争行,创造公平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协会还需要制定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建立完善的行业监管体系。只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够有效防范注册会计师审计违规行为。同时中注协应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制定评判标准来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市场准入的监管,规范市场竞争,规范审计收费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市场准入的监管是指对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个人和机构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通过严格筛选,淘汰那些不符合给行业条件机构和个人,以确保其执业水平。由于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过多,容易形成恶性竞争;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事务所的审查往往形式化,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法人代表资格审查不严,导致整个行业水准层次不齐,审计质量根本得不到保证。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市场准入的监管,控制会计事务所的数量,可以提高整个行业执业水准,同时又可以规范市场竞争。
(三)控制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的控制可以从审计前、审计中着手。审计前,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作用,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件,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谨慎选择客户是会计师事务所防范审计风险另一措施,选择管理较好的被审计单位,放弃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以及内控制度不完善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前做好审计计划,是控制审计风险的基础,通过分析审计风险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审计计划。审计中,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执行,遵守相关的审计准则、规章和法律,要严格履行应有的审计程序,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怀疑态度;出具谨慎恰当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实施一系列审计程序后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应当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具的报告应当谨慎恰当。控制了审计风险,审计质量也得到保障。
(四)进一步完善会计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为实现其审计目标、保证审计质量,而设置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人事制度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等。完善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是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规范化、高质量的基础。会计事务所建立一个健全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需要有完善的全面质量控制体系和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注册会计师在负责某个审计项目时,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审计过程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并考虑整个团队人员的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建立完善的监控程序需要授权专门的小组或人员执行内部监控,并且相关人员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制度化的监控方案需要将监控的目的、范围以及程序等基本问题形成文件,并保证有效实施;同时建立一套反馈系统,规定在检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与控制执行人一起修订,然后由具备决策权的人员对质量控制方针和程序的进行修改。通过建立和完善会计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田光大.关于审计独立性的思考.财会通讯,2010(9):25
[关键词] 审计质量;影响因素;注册会计师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004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3- 0008- 03
1 引 言
伴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同行业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为了扩张,追求长远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而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已然成为投资者投资的首要信息来源。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至2016年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近四年共计处罚会计师事务所12次。其中2013年和2016年被处罚次数最多,皆为4次。2015年被处罚次数最少,为1次。证监会对这些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风险评估程序没有执行到位,未能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或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研究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认为,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因素可以分别从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面来分别进行剖析。其中从企业层面来看,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包括被审计企业的配合程度、企业高管的重视程度、内部审计质量及内部控制有效性。而从会计师事务所层面来看,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特征、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及独立性等因素。
2 企业层面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
2.1 企业配合及高管重视程度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需要企业提供各种各样的必需资料。例如,企业的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及各类凭证等,这些是构成企业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不仅对企业十分重要,也是审计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需要企业积极提供相关、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此来降低错报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如果一个企业能够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或者企业的管理层给予注册会计师审计高度重视,那么审计工作必将能在取得审计证据等方面顺利进行,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但是,如果企业存在故意错报,虚增营业收入或利润等行为,势必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而阻碍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没有了企业的积极配合和管理层的重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举步维艰。
因此,若想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质量,企业首先应该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提供适当的审计证据;管理层提高对外审的重视程度,只有管理层首先提高了重视程度,企业才能整体提高重视程度。
2.2 内部审计质量
通常,按计主体的性质分类,将审计工作分为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及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具有显著的内向服务性和建设性的特点。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可以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现状,降低企业风险,提高绩效,从而使企业的整体价值上升,帮助企业实现终极目标。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中,明确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成果,同时也表明了注册会计师在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成果时应承担的责任。这一准则中同样对确定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如何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底稿等工作成果做了明确说明。如果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能证明一个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较高,那么可以借鉴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提高工作效率,最终提高审计质量。
可以看出,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质量息息相关。若要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可以从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这一角度入手。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法律法规。因此,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内部审计法律体系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十分必要,需要加大对提供虚假的内部审计信息的单位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企业忌惮高额的违规成本,提供的内部审计信息的质量必将有所提高,质量有所保障。同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降低审计证据数量的要求,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从而使审计工作的质量有所提升。
2.3 内部控制有效性
企业若想寻求长远发展,提升企业业绩,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营造良好的企业环境是十分必要的。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若企业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其生成的会计信息及提供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生成的会计信息及提供的审计证据更有说服力。被审计单位如果建立健全了内部审计制度并且在日常执业过程中坚决执行,那么就可以说明这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其提供的审计证据的可信赖程度将会提升。但是,如果一个企业没能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那么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证据的可信度就大大降低。由于薄弱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为了控制重大错报风险,只能提高抽样的比例,扩大审计证据的样本量。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措施来提升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首先提高全体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尤其是企业高层领导的重视。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置专门机构负责企业内控体系的建设。通过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和独立性来增强内部控制有效性。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也能有所提高。
3 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
3.1 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特征
由于审计过程是由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因而其自身特征与审计质量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自身特征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道德品质,性别及是否拥有良好的职业行为等多个方面。
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及保持。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员,应当密切关注最前沿的会计信息情况,持续更新自己的知识,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及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最新的状态,这样才能为审计服务的质量提供保障。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道德品质则关系到经其审计过的财务报告能否提供客观公正的会计信息,为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提供参考。如果注册会计师拥有诚信、客观和公正等优秀品质,那么其提供的审计报告就更有说服力。《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也有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过程中,理当做到公正、公允、不偏袒,实事求是,不能由于自身的固有偏见和利益冲突而损害自身的职业判断。同时,经过调查分析,性别对审计质量也有影响。调查发现,女性的注册会计师相比男性注册会计师而言更倾向于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同时许多研究表明即便女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分析方法不如男性注册会计师的方法精确,但是她们却能比男性的注册会计师发现更多潜在的虚假错报。这可能主要是由于女性注册会计师不愿意承担过高的风险,女性比男性更厌恶风险所导致的。所以,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可以考虑混合组合这一方式来提高审计质量,兼顾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而一个注册会计师为了出具公平公正的审计报告,那么他在向财务报告使用者传递信息并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真实、得体。不能有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等不良职业行为,也不得贬低或毫无根据的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若想从注册会计师自身方面提升审计质量,首先还是需要注册会计师提高对审计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提升自身素质,时刻用《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警醒约束自己。只有注册会计师的自身素质得到普遍提高,整个行业才能有一番新的面貌,提高审计质量才能指日可待。
3.2 注册会计师独立性
企业对外报出的财务报告经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可信度提高。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工作的过程中,首先应在形式上保持独立,但更应该在实质上保持独立,不能由于其他利害关系而影响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因为,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上的主要投资者的信息来源主要是经独立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从而在众多投资机会中做出自己的选择。一旦注册会计师丧失了独立性,与企业或企业中的个人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关系,或屈就于外界压力等,那么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很难以取信于社会公众。
为了维持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独立性,应当在选择客户时,规避这一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工作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此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这样经独立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质量就能有所保障。
3.3 会计师事务所规模
通过研读与审计质量相关的文献,可以看到S多学者在研究衡量审计质量的相关指标时经常将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作为一个重要指标。这主要是由于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维持现有的状态,并寻求更长远的发展,往往对审计工作更加认真、细心。因为,就目前情况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不断的发展壮大是十分不易的,行业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为了不被淘汰,维持会计师事务所的口碑,事务所在选取客户及整个从业过程中都会十分谨慎。如果由于工作失误或主观故意等缘由,出具了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一旦被发现,证监会等行业机构将会给予会计师事务所高额的罚款。由于审计失败所带来的无形的损失也会使会计师事务所雪上加霜,例如声誉下降或陷入审计诉讼中,这些看不到的损失将是难以估计也无法弥补的。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实际发生的案例都可以支持这一观点。例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维持自己的口碑和形象,在工作过程中将更加细心、谨慎,因而其提供的审计服务往往被认为是高质量的。
审计质量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效应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发展壮大,不断扩大自己的规模,向“四大”看齐,就需要通过完成高质量的审计工作来提升自己的形象。而规模扩大之后,为了长远发展,也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执业质量。
4 结 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若想提高审计质量可以从两个角度出发,即企业角度和会计师事务所角度。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有许多,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各个因素之间息息相关,紧密联系。
从企业层面来讲,若企业在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的进程中能够给予积极配合,企业的高层领导能够足够重视,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企业中有着良好的治理机制,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能够有效进行,这必将能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效率和效果,进而提高审计质量。
从会计师事务所层面来讲,需要注册会计师不断更新自己的认识,扩展知识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这是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在选择客户时也需谨慎,保持自身独立性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是注册会计师出具客观、公正审计工作报告的基础。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长远发展,需要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长此以往必将取得长远发展。
目前,国家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发展起来,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如果想规避相关机构的惩罚,需要先从自己做起,改善自己的经营环境,提高认识,从而做到双赢。
主要参考文献
[1]刘笑霞,李明辉.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基于审计意见视角的经验研究[J]. 商业经济与管理,2011(6):74-82.
【关键词】审计风险;成因分析;风险防范
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审计准则中对审计风险的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深入,审计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监督作用日益突出,审计风险也随之加大,如何加强审计风险管理,有效控制和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信誉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的成因
(一)从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角度分析
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不准个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只批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现在我国大约有80%的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对事务所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对事务所的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对外赔偿不涉及股东的个人财产。这样,作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不必为出资额以外的私人财产担心,从而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很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也仅仅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如果仅让它面对社会承担有限责任,那么他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就失去了最根本的机制约束和保障。
(二)从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角度分析
虽然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诉讼的增加,注册会计师对审计风险增加了一定的认识。但总体来说,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过程中还普遍存在侥幸心理,风险意识还比较淡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接受委托时的只求招揽客户,不问客户情况,到现场执业时的只求效率,不求质量,最后报告阶段的任意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一切从经济利益出发,而不计审计风险的现象。
(三)从外部行业监管的角度分析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一是行业监管出现多重管理的现象。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税务部门等都会对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质量实施监督,这就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陷入了一个被循环监督的困境,这样既容易出现监督空白,又人为加大了监督成本。二是行业监管不力,权威性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
(四)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角度分析
如果被审计单位缺乏内部控制制度,或虽存在内控制度但其设计不够合理,或虽设计合理但却没有有效执行,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审计风险的大小。另外,如果被审计单位的体制不断变革,人员流动频繁,就会使被审计单位的环境处于一种经常变动的状态,从而使其内部控制制度变得薄弱,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的削弱就增大了错误或舞弊出现的可能性,从而间接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的防范
(一)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组建的合理形式可以为有限资任合伙制。目前,在世界各国所有的不同的组织形式中,有限责任合伙制是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兴起于90年代,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不足。在这种组织形式下,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
审计风险贯穿于整个注册会计师审计执业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向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在业务承接阶段,要避免签约风险,注册会计师要对被审单位有深入的了解。在审计执行阶段,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对容易引起风险的关键领域应该实施严格的监控。在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所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及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构成影响来判断审计意见的类型,而不能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勉强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创建良好的行业外部监管环境
关于行业环境的治理,可以专门设立一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独立监管。该委员会既要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又要独立于政府部门,真正做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和自处,该委员会有质量监督复核和惩戒的职能,并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通过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环境的治理,可以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业务质量,使会计师事务所减少法律诉讼,降低审计风险。
(四)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主要应从三方面考虑,一是改进内控制度设计,突出关键控制环节。把资金、成本费用、权力使用作为关键控制点,经过大量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后,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授权。二是定期实施自我评价,不断完善内控系统。内部审计人员与被评价单位管理人员组成一个小组,管理人员在内部审计人员的帮助下,对本部门内部控制的恰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然后根据评价和集体讨论提出改进建议,由管理者实施。三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审计等多元化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信息披露,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保障。加强群众民主和社会舆论监督,可以强制企业正确履行其责任和义务。通过审计监督,防范或分散公司经营和财务风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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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顾建平.换一个角度谈审计风险[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2).
按审计风险因素的可控性,可以分为三类:
(一)固有风险
固有风险,指财务报表某一科目余额,或某一类交易事项先天性的比较容易发生重大错误或舞弊的机会。以下几个方面的现象可以判定为会引起审计的固有风险增高: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佳;公司所属产业较新且不稳定;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较弱;公司的管理阶层及主要股东的商业信誉不佳等。
(二)控制风险
控制风险发生于会计处理过程,非核查人员所能控制的。当管理阶层的诚信度较低,客户内部控制的健全程度较弱,客户的经济状况较差时,可以判定该项目的控制风险较高,注册会计师可考虑不接受此项业务。
(三)检查风险
检查风险是审计人员可以控制的,该风险与评估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综合水平成反比。核查人员的能力不足或由于时间的压力等,都可能引起检查风险的发生。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侵蚀
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开展业务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向客户直接收取审计费用的方式承接审计业务,这就使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依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上的依存关系,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侵蚀。再加上目前我国的会计市场还不成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着“大压价、抢市场”等恶性竞争的现象。事务所为了生存,对会计造假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被严重削弱,致使审计风险加大。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降低了事务所的风险责任
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但有限责任,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改制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使得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十分有限,面对巨额违规收益的诱惑,个别注册会计师可能会挺而走险,审计风险加大。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形式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主要是靠行业自律,在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下,注册会计师应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审慎地实施审计,以保证审计质量。然而,并不是所有注册会计师都能严格遵循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到一定阶段,完全的自律模式是无效的,完全自律模式会使注册会计师有机会为获取巨大的利益而丧失独立性。
三、对审计风险的管理
(一)谨慎选择客户,全面了解客户
对客户的选择首先应系统地收集信息,然后根据信息对潜在客户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最后做出同意或否定的决策。
接受委托后,审计人员应深入了解委托单位的业务,仔细评估客户的经济业务和所在的行业,而不能一到审计现场就翻账簿、报表,否则很容易遗漏重要的审计线索。了解委托单位的业务后,通过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和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取得,可以明确审计人员和委托单位的责任,明确业务的性质和范围,一旦发生审计风险转化为审计损失,就可以判断责任由谁负,以把审计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应当列明服务事项、目的范围、应负责任的程度、报告形式及其他要求和条件,同时表达要清楚、严谨。
(二)正确采用现代审计方法
分析性复核是风险要素分析的重要手段,应贯穿审计全过程。在制定审计计划阶段,进行分析性复核,可了解客户基本情况,评价审计风险;在实施审计阶段,进行分析性复核,可以明确审计重点,合理分配审计资源,降低审计风险;在审计结束前,通过对工作底稿和财务报表上的重大错误分析性复核,以确定审计报告类型。
积极运用电脑技术和网络,提高审计工作水平。首先,对被审计单位固有风险的评估,建立内容广泛的数据资料库,确定理想的内部控制模型。其次,运用电脑软件进行分析性测试和统计抽样。其速度和准确性都会大大提高,分析的范围和方法也会大大扩展。再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internet查询、追踪被审计单位的每一笔可疑的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更方便地了解企业经济业务的全貌。
(三)在审计抽样环节,降低审计风险
现代审计是抽样审计,抽样是用样本推断总体,故不可避免会产生误差,以致产生审计风险。为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和选择审计抽样和评价审计结果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以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
(四)在审计报告环节,减少审计风险
提交报告前,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有关重点问题、重要程序和对审计报告有直接影响的部分进行认真复核,确保准确无误。起草审计报告时,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果及依据和审计评价及建议,要注意符合业务约定书约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审计依据要准确,文字简练,措辞恰当,表达清楚。初稿形成后,送交委托方征求意见并限期给予书面反馈意见,要对委托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说明,作为工作底稿归档。在发送报告的同时,要将各种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关键词:浙江省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 审计报告
一、制度背景
根据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自2011年起,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和纳入试点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12年起,国有控股的主板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13年起,非国有控股且总市值和净利润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主板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14年起,所有主板上市公司均应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披露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披露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随着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制度的颁布,对审计报告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浙江省上市公司披露的2011-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研究对象,对报告的总体特征进行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参考。
二、浙江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总体披露情况
(一)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数量逐年增加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信息统计(见表1),2011年,浙江主板上市公司共89家,披露201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15家,占主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17%;2012年,浙江主板上市公司共93家,披露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41家,占主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44%;2013年,浙江主板上市公司仍为93家,披露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56家,占主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60%。浙江主板上市公司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2013年较2011年增加41家,占总数量的比例增加了43%。
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中披露2011-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2011年度最多,达到78家,占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66%;2012年度出现下降,只有51家,占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43%;2013年度有所上升,为73家,占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61%。三年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数量出现增减波动的原因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实施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所以,2011年度实施过内部控制审计的部分上市公司2012年度就不再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导致2012年度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有所减少。经进一步研究分析,2011-2013年,所有119家浙江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均至少披露了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实施一次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达成率为100%。
浙江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披露2011-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2011年为11家,占浙江创业板上市公司总数量的41%;2012年为13家,占总数量的36%;2013年为22家,占总数量的61%。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浙江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逐年递增。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披露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进一步深入研究分析,2011-2013年,36家浙江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有33家公司至少披露了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有3家公司(南方泵业、开山股份、温州宏丰)三年间未披露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二)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审计意见类型中占绝对多数
浙江省上市公司披露的2011年度和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报告总量的100%;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共计151份,除2份报告的意见类型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外,其余149份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报告总量的98%,详见表2。由此可见,随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分类分批实施,公司愈来愈意识到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控是本公司的重要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财务报告内控的有效性做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占绝对多数。
(三)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同一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
将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发现,2011-2013年度,所有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浙江省上市公司,其聘请的实施内控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是为其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整合审计比例为100%。
进一步研究,我们还发现,2011-2013年度,浙江省上市公司中变更了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共有2家,分别是中恒电气、艾迪西。为中恒电气实施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相应为中恒电气实施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艾迪西实施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相应为该公司实施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此可见,即使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从成本效益角度出发,上市公司仍会聘请变更后的同一家会计师为其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整合审计是一个主趋势。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规范性低于主板上市公司
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的《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对不同类型的主板上市公司何时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审计人员对主板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有据可依。2013年度,浙江省主板上市公司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共56份,其中54份为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出具的审计报告,2份为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 101号》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2家公司分别为三江购物和卧龙地产,这两家公司由于未在证监会要求2013年强制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主板上市公司范围内,所以仅披露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三江购物和卧龙地产的2013年报显示,两家公司都定于2014年起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主板上市公司遵循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相关规定,较为规范。
浙江省创业板上市公司2013年度披露的22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 101号》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21份,占95%,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规定基本相符。
但是,浙江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却出现了报告标题多样、审计依据多样、名为审计报告实为鉴证报告等情况。2013年度,浙江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共73份,其中审计报告标题为“内部控制专项报告”1份;标题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1份,标题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3份,标题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48份。进一步分析,48份标题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报告中,真正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审计的仅1份,其余47份均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 101号》出具的,审计范围也只是对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报告格式与其他标题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报告一致,所以48份题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报告中47份属于“名为审计报告实为鉴证报告”。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所以会出现报告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是因为证券交易所虽然颁布文件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披露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具体如何开展以及报告的格式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描述段鲜有提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应在报告中增加对该事项的描述。
2013年度,浙江省上市公司披露的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共计55份(主板54份,中小企业板1份),其中仅有1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其余54份均未在报告中提及是否注意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披露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的上市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钱江摩托。注册会计师对“钱江摩托之子公司在外销业务中对终端客户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缺乏系统的评价体系以应对相应的经营风险”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但钱江摩托公司出具的《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仅认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并没有明确说是否是重大缺陷。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有关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
四、相关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
从前面的数据分析,我们看到中小企业板虽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较多,但报告的规范性、信息披露的质量远不及主板上市公司。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尚未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又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尽快出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时间表,或者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制定具体实施指南,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基本格式,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质量和可比性。
(二)不断健全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制度
内部控制缺陷是反映上市公司内控是否有效的负向指标。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模糊,不利于监管单位、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影响其做出恰当的监管决策和投资决定。此外《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实施意见中均没有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空缺等现象。因此,建议政府职能部门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制度,明确内部控制各类缺陷的判断标准。
(三)加强内部控制审计人才的培养
内部控制审计不仅涉及公司的财务领域,还涉及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市场营销等众多领域,需要审计人员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招聘审计人员时,应注意人才的广泛性,形成一个多专业的人才团队,为内部控制审计培养后备力量。同时,审计人员自身也应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提高专业胜任能力。J
参考文献:
1.吴寿元.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现状及相关建议[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10):90-96.
一、独立性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财务利益、非审计服务和诉讼
一旦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某种财务利益上的牵连,就有可能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这是产生独立性风险的因素之一。财务利益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风险的,通过若干途径产生,即存在直接财务利益、间接财务利益及与财务利益相关的情况。
直接财务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有直接发生的财务利益。而间接财务利益是指存在连接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的第三方,如注册会计师的祖父母拥有客户的股票,而注册会计师又与其祖父母住在一起,则注册会计师与其客户之间构成了间接财务利益关系。当存在直接财务利益时,通常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损害;当存在间接财务利益时,只有该项利益为重大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才会受到损害。与财务利益相关的情况,主要指:①注册会计师曾在客户公司任职。②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存在借贷关系。③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客户的物品与劳务。④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公司的前任合伙人或股东发生业务联系。⑤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严重地依赖于某一客户或某一客户集团。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个人利益的多少与该客户或客户集团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就会害怕与客户或客户集团争执;注册会计师会害怕被客户解聘,从而丧失雇用收入,因而他可能会屈从客户的压力而不会保持其独立性。⑥在审计过程中存在收取和支付佣金的行为。⑦审计过程中存在相机收费的行为。
产生独立性风险的因素也包括非审计服务、诉讼。如果注册会计师通过非审计服务(如管理咨询)参与了管理当局的经营决策,那么在某种程度上,会计师事务所是自己在审计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能否保持独立呢?值得注意的是,美国2002年7月通过的《萨宾纳斯—奥克斯莱法案》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要求:不允许从事非审计业务。此外,如果当审计人员和管理当局由于已经发生的诉讼而形成一种敌对状态时,注册会计师就不能被认为可以客观、公正地对审计事项做出判断。
(二)执业环境因素
产生独立性风险的执业环境因素包括:
1.过多的职业判断
在这里我们主要关注三种类型的职业判断,这些判断为注册会计师的非独立性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这三种职业判断包括:对异常事项、新生事项会计处理的判断,审计证据的判断,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对异常事项、新生事项的会计处理常常没有已成文的规范。在这些事项面前,若存在有关压力,审计人员就很容易接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不适当会计处理。审计证据的判断通常指注册会计师要考虑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从而决定审计证据能否有效地支持审计结论。在存在有关压力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不会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重要性水平的判断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虑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达到何种程度会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在被审计单位的压力下,注册会计师会不适当地认为某一项目并不重要,于是对这一项目就不加以考虑,放弃了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出相关调整的要求。由于存在这些职业判断使独立性风险增加了。
2.市场竞争
当审计供给市场的竞争加剧时,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机会和动力都会增加。如果注册会计师意识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也在争夺该客户,那么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独立性会减弱。有证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数量多、规模小、集中程度低的特点。我国审计市场正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客户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权和决定审计收费的力量尤为强大。另外,我国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股票上市后的一系列运作中都离不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招股、配股、防止“摘牌”等的必要条件,这会增加上市公司对注册会计师的施压强度;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也会向注册会计师施压,迫使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也提高了审计独立性风险。
3.被审计单位的公司治理结构
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受托审计的具体落实。从逻辑上讲,由股东大会决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防止上市公司管理层选择特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从而购买审计意见,因为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代表财产所有者的利益。为了有效地监督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其损害委托人(即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大会会谨慎评判董事会提请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坚持足够的独立性,以保证其出具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然而这一制度安排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现行治理结构中失去了作用。由于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独资或控股,“一股独大”并且不能上市流通,由此产生了许多缺陷:导致董事会成员主要甚至全部来自作为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并且他们大多同时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这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真正权力实际上掌握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手中,股东大会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上,充其量只是个“橡皮图章”。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董事会或管理者作为人对企业经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监督管理者自身的行为,则他们可能会要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利己的审计报告从而导致独立性风险增加。
4.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独立性风险也有影响,在有限责任制下,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审计上的责任,且投资人之间无连带责任,显然投资人违规成本较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独立性风险增加。
二、降低独立性风险的因素
(一)监管部门要规范监管
监管部门的监管常常是通过制定一些法律、法规、准则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遵守这些规则就会受到处罚。有关的监管部门可以从独立性风险的产生因素、制约因素、独立性风险所造成的后果的角度考虑,制定必要的规范进行监管。在上文阐述的引起审计风险的因素中,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对直接财务利益、间接财务利益、与财务利益相关的情况和非审计服务均有所规范。
(二)规范审计收费
规范审计收费主要是为了防止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过分依赖。我国有关职业规范对收费问题可考虑以下:①注册会计师从一个客户或某一相关联的客户集团的收费若占到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就可能会对独立性产生影响,应加以限制。②客户有应付而未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特别是在经过延期或在下一年度签发审计报告或其他鉴证意见之前仍有重大金额未付,则可能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造成损害。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也是决定注册会计师对客户依赖性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客户越多,那么会计师事务所为保持独立性、即使失去某一客户对自身的影响也较小;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那么客户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力量越弱,因而应鼓励发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三)强制执行审计师定期轮换制
一个注册会计师长期给一个公司做事情,会产生一定的密切关系,容易导致造假,看不出存在的问题。美国2002年通过的《萨宾纳斯—奥克斯莱法案》明确做出规定:一个审计项目的负责人,主审会计师每五年要换一次。我们可以借鉴其政策的合理一面。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应当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经理人员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禁止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严禁执行董事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一股独大”条件下可以增设限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权力的条款,并考虑采用审计委员会制度。为了使审计委员会能够发挥作用,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应有严格的要求,如必须由什么样的人构成,等等。除此之外,为了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开展活动,还应对审计委员会赋予一定的权力,其中包括允许员工告密。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以减少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师事务所施加压力,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的可能性。
为了控制被审计单位通过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来对注册会计师施压,还应加强上市公司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理由以及与注册会计师存在的分歧等进行详细的说明。通过披露让投资者意识到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实,并看到许多背后的,进而提高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代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健全规章制度
1.复核检查制度。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三级复核制度。所谓审计工作底稿三级复核制度就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以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或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经理为复核人的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逐级复核的制度。由于存在这种三级复核制度,对有关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施加了压力,可以迫使审计人员采取降低审计风险的措施。与三级复核制度相类似,同业之间的检查、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也能有效地降低独立性风险。
2.咨询制度。就审计中遇到的会计难题或其他难题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从而弄清关键事项,进而对决策提供必要的条件,增加注册会计师做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
3.培训制度。职业培训计划也是降低独立性风险的重要措施,通过职业培训可以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技能,保持知识的更新,有利于降低独立性风险。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XX年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XX年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XX年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XX年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XX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XX年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XX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
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XX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XX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XX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xx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xx年成立,XX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 XX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
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行业翘楚,大概可以算得上名至实归。2002年以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多年在中注协百家会计师事务所排名中名列前茅,每年出具的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数量在行业内始终保持第一,营业收入自2002年后每年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2007年达到近3亿元的营业收入,2008年仅上半年就完成近3亿元营业收入的良好业绩。与此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从单一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到一个成员所和客户遍及全国乃至境外的立信集团,其所走过的历程和取得的业绩堪称一个传奇。而这一切都离不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头人朱建弟。他担任董事长、主任会计师8年来,以开拓创新的思路、恪守诚信的理念、海纳百川的气度、求真务实的作风、严格规范的管理为办所宗旨,带领全所员工、全集团员工取得了骄人的业绩。
一、有容乃大,联合兼并做大做强事务所
联合兼并,做大做强一直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多年以来的主旋律,也是在行业内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一大法宝。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步步推进,面对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挑战,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经营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中注协、上海市注协等各级领导的推动和引导下,原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原上海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在经过了充分的接触、酝酿和磋商后,在2000年6月,经上海市财政局批准,新设合并为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
两家公司并为一家公司,不仅仅是“家产”的合并,更重要的是思想的合并。消除形式上的“山头”容易,要消除头脑中的“山头”不易。从一定意义上说,思想的联合比起企业的联合更为重要,其难度也更高。为了顺利推进联合工作,巩固两所联合来之不易的成果,朱建弟在联合前后做了大量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协调工作,明确提出不搞“一所两制”,不搞“两本”银行账,不打小算盘,不立小山头。为使联合后的事务所真正成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实体,朱建弟要求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承接业务、档案管理等各方面实行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由于思想工作深入细致,具体操作透明清晰,因此两所的合并十分成功,没有留下后遗症,达到了预期的设想要求,实现了“1+1>2”的目标。
作为一个有抱负的人来说,成功绝不是终点,它只是一个新的起点。在成功实现联合、初步做大规模的基础上,朱建弟又制订了新的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的战略目标。他深深知道,在当前发展越来越快的市场经济形势下,在国外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国内市场参与业务竞争的形势下,国内事务所要生存、要发展,只有华山一条路,这就是向规模化、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是因为要想占领高端客户市场,要想和国外事务所竞争国内市场份额,要想到国际上去争取国外市场份额,唯一的办法是做大做强,使自己有足够的实力去和别人抗衡。于是,新一轮的吸收合并工作开始了。
兼收并蓄、博采众长、有容乃大,朱建弟以海纳百川的气度实施事务所的规模拓展和人才吸纳工作。一是吸收合并了上海3家中小事务所,进一步增强事务所的力量;二是吸收了其他事务所的CPA 、合伙人、业务部进入立信,强化事务所的业务骨干力量;三是吸收全国部分地区的事务所加盟立信,成为异地分所(成员所),以辐射和扩大事务所在各地的影响力。2006年10月,原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与原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原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发起组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有限公司,三所分别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从而初步奠定了立信品牌下的各立信成员所。2007年5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有限公司又同时吸纳原福建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原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加盟立信管理公司,并分别更名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和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5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双方就开展境外的会计、审计合作事务达成意向。2007年8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有限公司与香港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就重组事宜达成协议,香港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香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成为立信品牌下的第一家境外成员所。管理公司还派出四名有境外注册会计师资质的员工前往香港浩华会计师事务所驻港工作。2007年10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蒙古国五宝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蒙古立信五宝会计师事务所合资合同。2008年5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北京分所和山西、吉林、深圳等分所,由此,完成了立信在全国范围内的布局以及走出国门的重要举措。截至2008年6月底,立信及各成员所已拥有员工2 000余人,其中CPA 800余人;上市公司客户150余家。
二、诚信为本,弘扬光大“立信”信用文化
朱建弟对事务所的诚信建设十分重视,对“立信”品牌爱护有加。众所周知,立信的前身是由中国会计学界泰斗潘序伦先生于1927年创建的潘序伦会计师事务所(1928年因感悟于会计实践必须取信于社会,因而取《论语》中“民无信不立”之句,将事务所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潘序伦先生一贯把诚信看作为是会计事业的生命线,称“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潘序伦先生的“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的“立信”宗旨一直是朱建弟要求事务所全体员工共同去努力实践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他不但很好地继承了“立信”的诚信精神,而且在实践中进一步丰富了“立信”的诚信内涵。
2002年1月8日,在全国弥漫着一片“诚信危机”的氛围中,立信向全国同行和广大投资者作出了“我们不做假账”的承诺和倡议,得到了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全国同行的积极响应。为了把承诺落到实处,朱建弟要求从机制和体制上构筑规避风险的平台。强化了审计质量问责制、三级质量复核制、审计报告交叉审核制和领导复核会签制等项规章制度。此外,还聘请了社会上资深专家学者组成公司专家委员会,对审计中碰到的疑难杂症以及在执行新制度中遇到的复杂难题进行专家会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上述制度措施的实施,在全国同行业中属于首创,也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充分肯定。由于措施到位,内控得当,使审计质量得到了有力保证,使诚信风险得到了有效释放,“立信”的“诚信”品牌得到了新的提升。
在2002年到2008年间,先后有十多家上市公司想改聘立信进行年报审计,目的是希望能出具对他们有利的审计报告。有的企业要把亏损审计成盈利;有的企业有这样那样的重大问题,却不希望在审计报告中被披露。事务所不为高额审计费所诱惑,决然放弃了这些企业的改聘。还有一家上市公司,事务所员工进场预审已一个多月了,还发生了不菲的费用。由于在审计报告出具上和企业意见相左,事务所坚持诚信,选择了退出。
在朱建弟为首的领导班子锲而不舍的努力下,事务所在诚信和失信的滚滚红尘中,在职业道德和经济利益的权衡博弈中,作出了理性的选择,以实际行动承续了潘序伦先生创导的诚信理念,使“立信”信用文化得到了发扬光大。
三、居安思危,严格内部三级质量控制
由于国际与国内发生了一系列审计失败案例,使CPA 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质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立信虽然没有涉及任何一起审计质量事故,但作为董事长的朱建弟清醒地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他认为诚信是事务所安身立命的根本,强调要严格做好内部质量控制,使审计风险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内。
审计报告的质量是由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所决定的,而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则是由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来掌控的,因此强化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是保证审计报告质量的关键措施。朱建弟十分注重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工作,特别注意在落实上下工夫。由于事务所经过多次联合、兼并、吸纳,其人员来自于各个不同的事务所,风险意识、执业水平各不相同,因此事务所把控制风险、统一执业标准、提高执业水平放到重要的位置来考虑。朱建弟提出,三级审核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求一级审核的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审核审计人员是否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审计程序排除会计报表中的风险;要求二级复核的审批室严格把关,将审计底稿中的重大风险显现出来,要求三级复核的副主任会计师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正确进行把关。同时,又提出三级审核的共同目标是:控制业务风险、确保执业质量、避免审计失败。
在三级审核的具体原则上,事务所根据多年的经验积累,总结出了以下8条:一是重大证据必须在签发报告前取证完整;二是对会计报表构成重大影响的审计调整必须坚持;三是对于无确凿证据证明并非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均调整年初数;四是对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给以特别关注;五是对新接业务(主要指客户炒事务所)必须加强审核,要有警惕;六是严谨把握非标意见,力求用词准确、规范,表达恰当;七是严格把关A、B股审计差异;八是中外文审计报告的审核把关。
由于事务所在组织构架上落实了三级复核的组织机构和运作平台;在各级操作层面上明确了规范化的具体要求,因此真正使事务所的三级复核制度落到了实处。
此外,事务所认识到内部质量控制的基础在于编制好审计工作底稿,因此抓内部质量控制还应该从夯实审计基础工作抓起。事务所从实际出发,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来强化审计基础工作:一是增加有效审计程序,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借鉴国际“四大”的成功经验,编制审计业务操作手册;三是把审计控制的防线前移,要求一线人员在源头上就把好关口;四是对不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敢于亮“红灯”,坚决退回重做、补做相关的工作底稿;五是加强审计人员上岗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培训。为此,朱建弟多次组织专人编写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下发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所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所属各分所。
四、加强研究,提升业务水平和竞争力
针对新会计准则和新审计准则的出台,朱建弟适时在事务所组建了会计政策研究中心,提升事务所在会计理论方面的研发能力。会计政策研究中心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有限公司所属委员会之一,中心成员由“立信品牌下的成员单位、高等院校的会计专家、顾问组成。在实际工作中,会计政策研究中心开通新会计准则实施方面的答疑专线,一方面为新会计准则在实务操作中所遇到的实际会计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也等于建立起一条反馈跟踪的渠道,能够更及时地了解准则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各上市公司接触,在横向上,能够全面了解各行业的准则执行情况,及时收集新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做好差异分析,为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做好铺垫;在纵向上,能够深入基层跟踪某一上市公司新准则实施流程、方法、措施等,从而为其他上市公司的准则实施提供借鉴。会计政策研究中心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和《我国新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两本工具书,为事务所客户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了解、熟悉和掌握新准则提供了便利,得到了众多使用者的好评。同时,通过事务所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形式,充分吸收监管层和专家学者的宝贵意见,为事务所的质量提升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有力支撑。
针对国有企业资产流失问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等特殊问题,朱建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研究。2006年,朱建弟与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会计研究院的教授、博士共同完成了由财政部立项的、世界银行技术援助资金提供资助的内部控制科研课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特殊问题及控制标准研究》。朱建弟本人也以专家的身份参加各种专业课题的研讨活动。2008年6月,朱建弟应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首届“企业内部控制高层论坛”,并在会上作了主题为《本土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思考》的演讲。此外,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还与复旦大学研究内部控制的专家合作,组建专业咨询公司,增强了事务所提供内控咨询服务的能力。
五、爱护人才,重视对人力资源的不断开发
朱建弟一贯重视对CPA的培训工作,他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人合”的单位,人力资源是事务所最可宝贵的财富。对于人力资源不仅要使用好,做到人尽其才;而且还要爱惜好,要不断地为他们“充电”,使之不至于“江郎才尽”。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对于CPA来说,要不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断保持和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不断保持和提升职业道德水准、社会公信力,就必须不断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为了适应事务所快速发展的形势,朱建弟感到必须要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来统筹安排全所的教育培训工作。为此,在2004年成立了技术部,专管全所员工的后续教育工作。技术部成立后,着手制订了员工内部培训的政策、程序以及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在培训方法上实施了“分级培训、分类施教”的做法,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分为经理及部门经理以上、4年以上CPA、业务助理三个层次,根据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人员,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充分发挥了培训的作用。对于项目经理以上级别的人员还开设了“沟通技巧、团队管理”等管理类课程,以起到开拓视野、启发思维的作用。此外,事务所还尝试了新的培训模式,2004年10月,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行了首次封闭式集训,委托国家会计学院对部门经理、分所负责人和主任室成员近60名骨干进行了研修性培训,内容有《风险导向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商业模式与知识型员工管理》、《高效团队建设》等,这种追踪行业最新动向的前瞻教育受到参培学员的一致好评。
多年来,事务所年年聘请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中注协、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专家、学者来所里讲课,这对CPA及时了解、掌握相关行业的最新信息、动态,以指导自己的工作很有帮助。
六、凝聚人心,用好用活激励机制
如果说企业最初的发展(一次创业)靠的是创始人的奋斗和机遇的把握;那么,企业的再发展(二次创业)则必须依靠群体力量。朱建弟深知“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道理,因此在调动大家积极性方面,他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薪酬分配是一个涉及到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处理得好,可以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处理失当,则会挫伤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的稳定与发展。而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技术加知识密集型的中介服务机构,专业人才对事务所的作用特别明显,因而在收益分配上,朱建弟采取了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即以业务收入为基础,按工作质量、业务工作时间和效率、工作态度和业务水平、与客户协调能力等多项目指标为主要分配标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并以此为依据设计了一系列考核标准和计算方法。个人分配与经济效益挂钩,分配向第一线倾斜,向专业人员倾斜,级差合理,提倡“报酬讲贡献、分配讲效益”。
在按资分配上,淡化了出资人和非出资人、持股多和持股少的矛盾,缩小了利益分配上的差距,也基本上解决了新进CPA与老CPA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