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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

时间:2022-11-15 01:41: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基金会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1篇

第二条木规定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Jl二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第四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 +中华”少全国; +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卜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第五条基金会的字号应当山2个以上的字组成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H一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第六条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祛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第七条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卜规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祛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一)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二)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泞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第八条基金会使用己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该名人必须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i钦在卜}际卜}内享有盛誊的杰出人物

第九条基金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基金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条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卜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一)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二)有迷信色彩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六)其他基金会的名称;

(七)外国文字双语拼音字母数字;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一条基金会不得使用卜列名称:

(一)己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自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一)己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二)己变史名称,自变史登记之日起未满1年的基金会的原名称

第+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纠正己登记的不适宜的基金会名称

第+三条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相同的基金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四条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戈表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基金会名称

第+五条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山“基金会名称”、“驻在地名称”丁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

“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第2篇

【关键词】高校 基金会 税收优惠政策

一、引言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高校教育基金会,是指由高等院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高校基金会通过社会各界的捐赠来筹集资金,通过合法运作,促进资金的保值增值,吸引后续捐助,具有推动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学生,改善教学设施,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等作用。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高校基金会数量已达398家。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近年来,国内高校基金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遇到了瓶颈,有关专项税收优惠的政策受到一些制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基金会的发展。如投资收益无法免税、捐赠个人与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不高且超出比例部分无法在今后年度结转抵扣、尚未出台专门针对高校基金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本文将国内外不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和探讨了国内基金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更好地完善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若干建议。

二、国内外高校基金会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一)我国高校基金会税收优惠政策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捐赠人、基金会和受益人应当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原则,体现了国家对慈善事业的扶持。2008年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两部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公益组织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作了明确的规定。现有与高校基金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高校基金会自身的税收优惠、捐赠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捐赠个人的所得税优惠。

1.高校基金会的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根据《海关税》《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资免征关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4)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在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设施的,免征契税。

2.捐赠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捐赠个人的所得税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其中所指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西方国家高校基金会税收优惠政策

1.美国。

(1)主要免税种类。美国包含基金会的非营利组织涉及的免税税种主要有公司所得税、财产税、销售税、消费税、联邦失业税等。主要有: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捐赠收入的税收优惠、在美国捐赠所得无需缴纳所得税。这项规定不仅适用于慈善组织,美国所有类型的组织收到捐赠都不纳税;投资所得的税收优惠:对慈善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而言,还能享受投资所得免税。

(2)个人捐赠者的税收优惠:如果个人向公共慈善机构捐赠现金,则捐赠额在个人收入50%以内的部分都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如果向公共慈善机构捐赠首饰等非货币财产时,则捐赠额在个人收入30%以内的部分都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在捐赠额超过当年扣除限额时,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往后结转5年。

(3)公司对教育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0%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超过部分可在5年结转扣除。捐赠给高校或符合规定的研究机构,用于生物、物理和应用科学的教育、研究和科学实验,可超限额。

(4)对总遗产扣除教育捐赠等所有捐赠项目后的余额计征遗产税,即对用于教育捐赠的遗产免税,且没有任何比例限制。

第3篇

关键词:非营利法人董事;忠实义务;注意义务

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几次大地震中,非营利组织的突出表现使得其地位日益重要。而非营利法人作为非营利组织最重要的形式在其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执行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法人组织的核心组成部分,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对其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完备与否对非营利法人的治理运行具有重大意义。非营利法人的执行管理机关一般称为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对其管理人员的称谓相对应地为董事或理事,本文为了便于阐述,下文统称为董事会、董事。

一、提出问题——我国法律对非营利法人董事义务的规定

1、我国非营利法人的类型及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主要的非营利法人有社会团体法人(包括基金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学理上的一般分类,基金会应属于财团法人,但是我国《基金会管理办法》将我国的基金会归类为社会团体法人的类型中,因此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包括了基金会。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非营利法人的法律规定,而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

2、我国对非营利法人董事义务的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非营利法人的几部法律法规中涉及到董事义务的主要有:

(1)《基金会管理条例》23条第3项:“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9条第1、2项:“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1条第1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我国重点在不得违法分配法人财产,忽略了注意义务,而对忠实义务仅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有所体现。由此,完善我国对非营利法人董事的义务的立法势在必行。

二、分析问题——普通法与大陆法上的非营利法人董事义务

1、普通法上非营利法人董事的义务

普通法国家法人董事对法人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统称为信义义务,一般认为又可细分为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忠诚义务着眼于董事的消极行为,关注点在于董事行为的意志因素;而注意义务着眼于董事的积极行为,关注点也侧重于董事行为的认知因素。两大义务一正一反,相得益彰。

忠实义务要求非营利法人董事在法人的利益和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董事应把法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进一步还要求董事不得利用其职位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董事是否尽到忠实义务最好的检测是利益冲突交易。注意义务则要求董事在行使和履行职责时,应像普通谨慎之人一样具备通常知识,在同样的环境下给予合理的注意,机智慎重,勤勉尽责地管理法人事务。

此外,普通法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其他具体义务,如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向法人的董事或执行官贷款或为其担保债务的义务、不得违法分配法人财产的义务等。

2、大陆法上非营利法人董事的义务

大陆法国家一般是在民法典中对非营利法人制度作出规定,大部分是将非营利法人与董事之间看作委任关系,准用委任的有关规定,因此董事的义务总体上来说也就是其作为受任人的义务,即通说的善管义务。

善管义务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应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其本质上是管理义务。其内容、标准与适用均与普通法上的注意义务相类似。但大陆法上部分国家和地区是将有偿董事与无偿董事的义务区别对待的。也就是说对于非营利法人董事,若其系无偿为法人工作,只需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可,即如同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处理法人的事务;但是对于有偿付出劳动的董事来说,则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3、我国非营利法人董事义务与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总体上偏向于国家控制与行政管理,忽视了从法人制度本身的特征出发,以法人治理为落脚点来对其董事义务进行规制。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没有对非营利法人董事的注意义务做出相关规定;

(2)仅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这一类非营利法人董事有忠实义务要求,且对利益冲突交易采取完全禁止态度,缺乏相关对利益冲突交易进行确定的法律程序规定,显得过于苛刻、死板,不利于非营利法人的发展。

三、解决问题——对我国非营利法人董事义务规定完善的建议

法律规制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应在于让法人能自由运作而不致受到不当限制,法律对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进行规制的宗旨应在于为非营利法人构建一个独立、专业和运作透明的发展环境,并且强化其自我规范的意识和氛围。我国关于非营利法人的立法总体上存在基本法律缺失、法律限制性条件多等缺陷。因此,要完善我国非营利法人制度,就应当转变对非营利法人控制与管理的态度,从法人治理的角度建立起一套以专门部门法为主的规范非营利法人制度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放开对非营利法人的限制。我认为针对非营利法人董事的义务,可以在专门的部门法中以专章专节的形式进行规定。

1、对非营利法人董事的注意义务做出相关规定。

对于非营利法人董事的注意义务,我认为可以在低于营利法人董事注意义务标准之下参照其相关规定做出一般原则性的规定,即只需要求董事在行使和履行职责时,尽到像普通谨慎之人一样的注意,勤勉尽责地管理法人事务即可。然后还可以对董事的关注义务、遵从义务、谨慎投资义务等以单独的条文进行具体的细致的规定。此外,我认为还可以根据董事是否为有偿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赋予司法者以一定的自由心证权。

2、转变对利益冲突交易的态度,增加对利益冲突交易进行确认的法律程序。

非营利法人高度强调组织使命的特征要求我们必须客观对待非营利法人董事的个人力量对于法人发展的重要性,明确非营利法人与其董事之间进行自我交易的必要性。因此,我们绝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待利益冲突采交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人资源浪费。

我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示范非营利法人法》的做法,建立对利益冲突交易进行法律确认的程序,即允许由法人董事会或者司法权力机构介入来使公平、有利于法人的利益冲突交易合法有效。为了激发非营利法人董事的积极性,还可规定董事对经过确认的交易不再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在司法权力机构的介入方面,由于两国司法机构的设置及作用不同而应当有所区别,对利益冲突交易进行确认的权力可以相应地赋予我国检察院中的检委会及法院。

此外,对于有权力的检察院和法院的级别问题。我认为可以将市级检察院及中级法院设置为最低级别。这样就可以避免司法权力机构因地域距离及缺乏资源和动因对非营利法人进行监督的问题,促使司法权力机构更好利用司法权力实现公益目的。(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金锦萍著,《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

[2]税兵著,《非营利法人解释——民事主体理论的视角》[M],法律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

第4篇

央行会否实施第四道“金牌令”――加息

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通货膨胀压力未有缓解,对于中国银行的领导机构――央行可能进一步采用加息甚至人民币升值等货币紧缩政策的猜测甚嚣尘上。

从2003年3月起,央行已经连续出台三道“金牌令”――再贷款浮息、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然而抑制经济增长过热未见明显成效,一季度GDP增长9.7%,投资增长43%,CPI上涨2.8%。目前中国一年期贷款息率5.31%、存款息率1.98%,央行会否再次出牌值得密切关注。

央行今后更加严厉的政策会是什么,许多业内人士都在猜测。有关专家分析说,要防止通胀,控制经济过热,需要推出新的利率政策。特别对于房地产等行业来说,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影响毕竟是间接的,提高贷款利率作用会更明显。有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已有几种“更严厉强硬措施”的方案,其中一种方案就是先提高贷款利率。

决定央行是否加息的三个因素:

第一是物价。导致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的主要因素仍是粮价以及住房、医疗、教育。中国人民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称,“若CPI以及原材料价格仍保持增长趋势,而4、5月份信贷投放增速依然不能放缓的话,央行加息的可能性将增大。”央行是否加息要看贷款利率和通胀水平的关系。如果CPI高于贷款利率,即出现贷款负利率的话,央行则很可能采取加息方式来控制通胀。

第二是美联储动向。近期,关于美联储最早今夏加息的预期愈发强烈。有分析认为,美联储加息后,央行可以同幅加息,美元和人民币的套利空间不变。中国利率调整应在美联储加息之后,且上调空间非常有限。因为目前人民币与美元之间已存在较大利差,若此时加息可能引起更多的套利资本流入,从而进一步增强人民币升值压力。

第三是投资。从理论上来说,加息可以增加投资成本,从而抑制投资。以钢铁行业为例,在利益的驱动下,目前一些民营资本进入的势头十分强劲。要控制房地产等行业的投资过热,防止通胀,下一步唯一的出路就是加息。

最富意义的尝试

中国引进电力资源

不久前,黑龙江省黑河市正式从俄罗斯远东地区的两座水电站输入电力,这是中国首次从俄西伯利亚远东地区较大量地进口电力。

据介绍,这些电力将专门供黑河市经济合作区内的高耗能基础原材料工业使用。黑河市有关官员说,今后10年内,通过横跨黑龙江的输电线路,黑河市将从黑龙江对岸的俄罗斯阿穆尔州输入总量为154亿度的电力。

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特别是高耗能产业的过快发展,中国的电力需求近年大幅增加,并出现阶段性的短缺情形。从2002年6月起,中国电力需求快速增长,陆续有些地区拉闸限电。到去年底,全国21个省份电力供需形势紧张,其中7个省份的情况比较严重。今年缺电形势可能更加严峻。为此,中国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缓解电力紧张局面,满足企业和城乡居民用电需求。比如,加强调度,调节地区间电能余缺;在用户方面加强管理和调节,进行错峰用电;实行峰谷电价,用电低谷时降低电价,鼓励用电,用电高峰时调高电价,提醒企业避让高峰用电期。这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当然是加快电力建设。

但是加大电力投资,必然与中国现行的宏观调控政策有所冲突。在当下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过热正在受到中央政府的一系列金融、信贷等政策的强力控制。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从俄邻近地区大规模进口电力并纳入国家电网,不失为一条解决国内电力短缺的经济可行途径,黑河自俄进口电力正是有益的尝试。

最强福音

中国开放民间基金会

最近民政部公布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从2004年6月1日起,“非公募基金”可以最低200万元,用企业或公司的名义,设立民间性质的基金会,鼓励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活动,支持福利、慈善和文化事业。另外,允许外商捐资设立独立基金会,连原来受到疑心猜测的境外基金会,也可以在内地公开合法地设立办事机构。

有专家认为,这是期待已久的“文化开放”。20年前,中国曾有学者提出民间掌管“文化发展基金会”的设想。但是受到政策限制,只能公募公办,一直难以摆脱行政色彩。

基金会的本质含义就是民办,官办的话无异于财政拨款。《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改革,真正意义在于肯定了文化建设需要民间组织的自主参与,而不是官方的独揽。新条例除了肯定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外,更重要的是配套承认了民间组织的经济地位。从理论上说,今后民间组织想要自主做事,就可以有充裕而合法的经济资源作支撑了。

上海曾经是中国的文化中心,百多年里,除了上海交通大学等少数几所政府拨款学校外,庞大的上海文化事业,许多是靠民间涓涓细流汇成的大资金运作的。民间设立“义庄”、“善堂”和“基金会”从事慈善和文化事业的做法很普遍。

把文化权力交还给民间,基金会自主运作,让市民在享受城市文化的同时承担文化发展的责任和义务,这对城市文化建设有百利而无一害。

有学者认为,放开对于非公募民间自主基金会的限制,能够直接落实“人文价值”和“社区自治”这两点要义。个人能够参与城市文化建设,自然就会出现更多“大市民”;当民间有了更多的负责精神,那么中国城市就会聚集起相当可观的“城市精神”。从这一点来说,放行“私募基金”,是文化建设的福音。

最大悲剧人物

三九集团原CEO赵新先

“40年如一日,为中国中医药事业、为三九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的原三九集团党委书记、总裁赵新先在一片掌声中谢幕。

三九集团是赵新先一手创立起来的。1985年,赵新先通过国有资产的担保,借来500万开始创业,而他创业之初所背靠的南方医院,使三九在实验、科研方面获得民营企业无法获得的优势。但是,后来这些都成为了他与国有资产的关系纠缠不清的原因。

近20年来,赵新先一直执掌着三九集团的方向盘。至2000年3月,三九医药上市成功,三九集团以200亿余元“身家”成为内地总资产额最大的中药企业。随着企业的扩大,战略投资者的引进,三九集团内部的股权结构和机制却一直没有很好的处理清楚。这个庞大的中药集团,与大多数的中国国有企业一样,长期遭受着股权分裂、国有出资人缺位的痛苦。三九集团因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赵新先曾提出的管理层收购并没有得到认可。有人说,“三九集团是中国国有企业的一个怪胎。”

另有一种说法是,赵新先今天的仓促离职,是与三九集团高额债务纠纷有关。根据三九集团提供的数据,截至2003年底三九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欠银行98亿元,主要为:三九集团6.6亿元,三九药业34亿元,三九医药(000999.SZ)33亿元,另两家三九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三九生化(000403.SZ)和三九发展(600614.SH)为14亿多元。

第5篇

一、当前我国社团组织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国的社团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艰苦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以服务为主的经营和发展模式,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我国社团组织的发展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还不匹配,差距较大,需要全社会转变观念,共同努力,促其健康快速发展。

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我国的社会组织之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社会团体的定义,其他法规制度对社会团体的概念没有作解释。就已有法规制度看社会团体的主要特点有:是法人;成员(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性质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前等。针对社会团体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的作用看,已有法规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在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能不清、责任不清、目标不清、原则不清,自身建设方面组织形式不清、名称结构不清、活动地域不清、资产来源及处置方法不清等。

1.依附性明显。现行制度中属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需要(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作为登记的“前置”,还有涉及“编制”和财政拨款的问题。靠政府生存意识很突出。

2.缺乏制度支持,政府服务脱节。政府指定的主管机关主要管批文,登记机关主要管发证。由于政府缺少以法规制度形式明确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为社会团体服务什么、如何服务等内容,政府实际只管进出“两头”,“中间”往往处于服务监管的真空状态。

3.社会团体作用发挥空乏。已有法规制度主要规定了社会团体活动的禁止性条款,缺乏指向性、引导性、目标性规范,使得绝大多数社会团体设立时目标就不够明确,如何发展更加盲目,发挥作用显得力有余而心不足。

4.政府重视不够。发展经济强调提高第三产业的比重,尤其是对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显得十分必要。通常我们把服务业称之为第三产业,服务业在实际中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业,社会团体主要从事非营利业,因为非营利性的经营不能或者很少能给政府带来财税收入,政府不够重视,缺少政策鼓励,其设立往往是自发的。为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有必要把非营利也设为“第四产业”。

二、发挥社团组织作用是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社会管理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总体上相适应。我们应当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认识和把握我国当前在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充分认识我国社团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必然性。

党的十强调要强化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为社团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指明了方向。同时,深入推进政社分开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为社团组织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1.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社团组织作用。首先是《宪法》和法律确立了社团组织的地位;其次是制定和完善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地方性法规也不少;第三是党的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2.社团组织是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力量。据民政部门统计,2011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6.2万个。其中,全国共有社会团体25.5万个,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同时,全国共有基金会2614个。社团组织还在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并且具有遍布城乡和各行业的特点。十指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是社团组织在社会管理体制中的基本特征。

3.参与社会管理是社团组织本质的内在要求。有需求才能有存在,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人口大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细化,社会管理的任务日益繁重。实践证明,有效发挥社团组织通过服务社会管理社会作用非常必要,也是社团组织自身发展的要求。生存和发展迫使社团组织不断创新服务理念和方式方法,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和发挥专业人士才能,为社会服务,推动服务质量提高,既能落实政府要求,又能满足社会服务需要,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作用。

三、积极为社团组织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社会管理是一个全社会多主体综合施策的过程,需要法律保障,更需要引导服务。十指出:“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科学的社会管理才能推动科学的社会发展。我们要坚定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来武装和指导我们的思想和工作,按照党的十确定的目标和提出的要求,积极为社团组织发挥社会管理作用创造条件,为推进和创新我国的社会管理事业努力。

1.正确处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关系。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除了增加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以外,需要统筹区域、统筹城乡、统一规划与经济社会相适应的社会管理需要的城乡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安全、养老等公共基础硬件配套设施的建设,规划的前瞻性很重要;社会管理是一个综合体系,包含于社会建设,侧重于对社会个人和群体的管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主要包括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建设和规范落实,目标是为民解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方式是引导服务,方法是组织、协调和规范。

2.给社团组织统一称谓,分类定位。长期以来,由于习惯性等原因,“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等名称在法规制度和党政文件中不同程度地分别使用,除“社会团体”外其他没有法定解释,且不够科学。应当把包括《》和《政协章程》在内所有文件中关于“社会组织”的各种名称统一到《宪法》规定的“社会团体”上来,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定义;在确定“社会团体”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发展实际,对“社会团体”进行分类形成其子系统,再对子系统中的特定团体组织进行专门定义,如: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健全法律法规,把社会管理职能纳入社团组织设立的条件之一和基本职能任务,为社团组织提供法制保障。我国的社会团体种类多、数量大、发展迅速,在整个国家的社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需要立法加以规范。应制定《社会团体法》,对“社会团体”的定义、职能、建制、设立条件和退出机制、活动行为及公开、监管措施等予以规范,给制定规范各类社会团体的专门法规奠定基础。健全让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主管部门,最大限度地减少主管部门审批,把过去的部门审批和成立后“无人管”变为专家或部门联合全程指导,使设立者有效行使自、自担经营风险。强化活动行为信息的公开透明化监管,让社会团体活动的规划、目标、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第6篇

先做几点说明,一个就是说我们这里所说的基金会和艺术基金会或者公益基金会的概念是按照中国的法律,国务院所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所指出的这样一个非盈利的组织,这是我们所说的基金会的概念,后边是这样统一的概念。另外我们这里提到因为是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有人翻译成艺术基金会,我们所讲“美术”这个概念就是跟我们今天所谈的“艺术”的概念又是一个窄的概念,这里头,我们今天所讲的基金会,应该范围很广,但是我们所做的工作局限一些比较窄的范围,这是我们在概念上做一个区分。另外我们在做调查研究的时候,因为在国内的艺术基金会是很少,所以我们做了一些调研,在调研当中得到了目前一些很多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像李可染基金会,吴作人基金会等等,给予很大的配合,所以我们后面所谈到的材料、资料里,谢谢他们对我们的帮助。另外我们在统计的材料当中,中国基金会中心刚刚建立不到几个月的基金会中心,他们的网站,他们的资料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帮助,所以我在下边介绍之前先做这几点声明和感谢。

我下面所讲的,首先我们在讲艺术基金会的时候,我们可能要谈到中国的公民社会;中国的公民社会总体上的概念,这个表是我在2000年在上海的一个国际会议上介绍情况的表格。中国的公民社会,大体上有一种是属于官方的,上面是官方的NGO形式,下面是属于民间的。官方的特点,中国NGO公民社会发展当中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它具有相当大的官方色彩,而且中国在以前几乎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公民社会,所以官方的NGO是中国NGO当中非常重要,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的发展也很壮大。民间的NGO有两部分,民间组织这一部分当中,就是我提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所管辖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几种类型是目前民间组织的一个主体。下边还有一些草根的NGO或者是基层的NGO,是指的一些不需要或者不一定在民政部门注册的一些非注册的机构,或者是一些备案制的,或者是在机构,在学校内部的学生社团。这样一个公民社会总的一个概况,在去年年底的中国《蓝皮书》当中有比较详细的介绍,这些机构当中的组织规模如何?总的加在一起,估计大概有800万到1000万,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个差别呢?从定义上讲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公认的定义,你有你的定义,我有我的定义。在这个当中,刚才我提到由民政部、民政管理所,就是我们民间的非盈利主体部分当中大概超过40多万,就是这样一种在800万到1000万当中,我们的民间组织只有占0.5%,这个数据我在看包括美国,包括欧洲,包括日本,他们都在超过4%-5%,他们要比这个数量大得多。

这里边基金会占多少?中国的基金会目前一共有不到2000家,在40万多民间组织当中只占0.5%,但是中国比较少。中国的基金会在解放以前,中国是有基金会的,但是大陆解放以后,整个慈善跟基金会组织处于被取消和被合并了,在解放后长达30年当中,中国的基金会是一个空白,是改革开放以后开始成立起来的。大体上到目前为止可以说经过三个阶段,1981年到1988年是初建期,同时也是一个发展的无序期,因为是无章可循,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基金会管理办法》,1989年国务院又颁布了《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这样从1989年以后基金会处于一个起伏发展,上上下下的时期,大家可以看到。从2004年中国的新的基金会办法公布以后,确定了非公共基金会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

第二点,就是中国基金会的行业是很弱的,目前中国的基金会只有2000家还不到,美国是10万家,比如我们的台湾有4000多家,大体上国际上在NGO当中其中的5%左右是基金会,中国只有0.5%,但是我们从整个社会发展来看,需要基金会这样一个具有公益性的,具有一种对社会,能够关注社会问题,对社会发展是极为重要的,所以我们说尽管目前我们基金会还是很弱,但是在中国发展过程当中,它将会逐步地发展起来。第三点,可以看到艺术基金会更弱,长期处于后发展和忽略的状态,产生这样的现象,政府对基金会发展的担忧,在中国新时期的发展战略当中,大家可以看到最近中央新的全会,提到“十二五”已经把文化发展放到非常重要的一环,这也为我们今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尽管我们现在的基础很弱,我们将来的发展前途还是很宽广的。这是我今天介绍的第一部分,就是中国公民社会。

专门对中国的艺术基金会做了一点调查研究和访问。就像我刚才提到的限于艺术基金会,没有谈到更广泛的艺术领域。有三种类型,一个是专注于艺术发展的非公募基金,像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的例子,专注于;还有就是兼有艺术发展的,虽然基金会是一个更综合性的基金会,或者是关注别的方面,同时专注在艺术发展,这是在非公募基金会当中的两种类型。在公募基金会当中,专注于艺术发展的公募基金会目前我们还没有访问到,只访问到兼有艺术发展的公募基金会,还是很多的。除了基金会以外,实际上中国还有一种专业基金的形式,这种形式也是中国政府所承认的,实际上在你的事业单位也好,其它的社团也好,都可以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所关注也可以是艺术事业,所以现在专项基金是一种很好的发展趋势,包括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也吸收了很多专项基金。另外现在还有一些在境外设立的艺术基金,在文章里都有。按照省、地区,非公募基金会江苏省是最多,有115家,北京是75家,这个数据是按照地区分布。下边有一个数字,与艺术有关的非公募基金会,实际上北京是独占鳌头的,其它的地方很少,可以看出来,在非公募基金当中地域性的变化还是很有特点的。

在我们访谈当中主要是访谈了九家专注于艺术的一种基金会,一共有九家,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李可染基金会,国际艺苑,北京市黄胄美术基金会,北京市中华世纪坛艺术基金会,北京民生文化艺术基金会,上海民生艺术基金会,潘天寿艺术基金会,广东省林若墨艺术基金会,这九家是我们在访谈当中做的调查,在调查过程当中,这些机构成立的年限,所在的地方,从地域来开,上面两家属于在民政部登记的,国家管辖的,后边这七个都是属于地方管辖的,从地域来看,前四个是北京市地域,其它是其它地方注册的。从主管单位,所属范围就是这样的情况。这九家的范围像吴作人基金会有七大领域,中国艺术创作、中国艺术史批评、艺术史研究、中国艺术交流、艺术教育、艺术管理、社会公益,还设立了吴作人基金,这是吴作人基金会的情况。李可染艺术基金会除了发扬李可染的精神以外,还有文化交流,刚才院长也提到了艺术传播领域,应该说这些领域都把艺术传播作为一个很重要的领域。这四个是四个在北京的基金会他们的业务范围,所做的主要工作。最后三家是在外地的,一家上海,一家浙江,一家广东,他们所专注的领域,都是在艺术方面。

中国基金会情况,一、在九家当中有两家是全国的,国家级的,有七家是地方的,这个比例是比较大的。在北京有六家,外地有三家,刚才提到了北京的艺术基金会是比较发展,可以说是独占鳌头 的。这里边的九家当中有五家是属于名人基金会,有另外四家是企业建立的基金会,这是从情况来看;二、从资金来源来看,名人基金会主要是靠名人家属或者是他们的亲友、师生的关系成立的基金会,就是所谓家族基金会的形式。由企业和机构设立的基金会,它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于企业,在资金来源方面,我们的调查结果就是社会的资源,来自于政府资源是很有限的。对艺术类公共基金会资助活动方面总共有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对创建者的怀念和对于机构的发展;第二,作为奖励,是它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吴作人基金会设立了吴作人艺术奖,李可染基金会,黄胄基金会,潘天寿基金会,这些都是名人基金会,都设立了奖项,利用这种奖项的方式来推动艺术思想、艺术潮流,发掘一些年轻的后学者,使他们能得以成长。所有的这些基金会他们大体上都重视艺术的传播,资助一些展览,促进艺术的发展,这一点上是他们所关注的点。第四点,除了他们所支持的工作以外,吴作人特别重视美术的研究,所以一开始不仅仅是造型美术的传播,包括美术史的传播,所以艺术品也都纳入基金会当中。另外还有关于结合中国实际的发展,做一些慈善募捐活动,艺术基金会用他们的形式,还有灾后建家的工作项目,大体上是这些基金会所关注的领域。

基金会一般在中国来说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说完全独立,因为中国的基金会有一定的要求,所以具有一定的官方管理系统。最后把我上面讲的内容做一个小结:上述我所谈到的艺术类的基金会是仅限于民政系统登记注册的非盈利的,所以限定在相当的范围,跟我们所说的在企业的市场基金会是不一样的,它跟文化系统当中注册的博物馆、艺术馆也不一样,仅仅限于基金会的组织方式。实际上中国的艺术基金遍布在社会的三大,比如政府、企业、民间当中,这三大部分都有艺术基金的发展,所以我们界定的范围应该是相当局限和相当局部的。政府、企业和民间三方都有各自的利益跟功能,都有它们的作用,所以他们也在寻求共同利益和使命下的合作,比如说像我们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也在寻求着跟政府的合作,跟企业的合作,来推动这项事业的发展。基金会在这个方面取得了政府、企业合作,取得他们资源上的合作也是呈现多种形式和方式。这个趋势将为公益性的文化团体的管理方式和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一些课题,本次研讨会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给我们介绍非常好的经验,我在这里谢谢大家!

第7篇

一、社会组织的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工程

在社会管理中,承认各个利益阶层个性化、多元化的利益,通过社会组织,建立政府与各利益阶层的交流机制,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必然选择,也是在为建设和谐社会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是要真正形成国家与社会分工负责、共同管理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协调的社会管理力量,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社会是一个自治体系,社会管理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协调和发展为目的的管理活动,其前提是社会建设,社会建设的核心是社会组织建设。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基础,是连结各个社会单元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成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基本方式,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作用发挥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和重要特征。只有建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才能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工程就是要进行社会组织的创新。

二、社会组织在稳定社会方面具有独特作用

第一,社会组织的平台,有助于构建民主的表达机制。理想的公民政治参与以及理想的公民社会管理参与,是公民有组织的参与,而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是很重要的,不仅能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代表一定的利益群体表达和集中他们的利益,而且,能够减少或者防止分散的利益表达或者政治活动引发的政治风险或者冲突。

第二,各种社会组织既是各种利益的主体,也是协调各主体冲突的渠道和手段。个体的社会成员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被组织在不同的社会组织之中,不同的社会组织有不同的群体利益,政府可以通过各种社会组织传递政府的各种信息和主张,通过沟通、对话、谈判、协商、妥协、让步、合作,沟通政府与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平衡关系,使其有条不紊地进入政治系统,从而减少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成本。

三、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建议

第一,观念创新,大力提倡并为建立和发展多元化社会组织创造条件,培育社会组织建立与发展的环境。要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加快社会组织投资主体和服务内容的多元化以及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化进程,尤其要大力发展、发挥其稳定社会的作用,积极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形成“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格局。

第二,正确认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性质,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的互动关系。从现代社会管理发展的趋势看,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二者是合作关系,在管理内容和方式上,政府要扮演引导者、培育者、合作者的角色,由此调整社会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同时,建立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积极引导和适当监督。广东省已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其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

第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虽然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出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但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定位尚不符合社会组织的特性和发展规律,应尽快促成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使之适应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形势的需要,使之走上自治化、法制化的轨道。

第四,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组织自身实力,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应有意识地建立社会组织的公信度,包括政府信任和社会公众信任两个方面,即政府在培育社会组织成长的同时,还要促进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其能力,扩大服务面,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社区或者城乡社区正逐渐成为社会群体的聚集点、利益关系的交会点、社会组织的落脚点,因此,应将社会组织建设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同时,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并提倡在行业组织建设中建立专业的矛盾协调处理机构。

第8篇

一、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意义

首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制度,实现了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协调,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会计规范问题。《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要求基金会和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要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对外提供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年度工作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实现了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

其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是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之后,一些过去由财政(包括国有企业)大包大揽的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等被剥离出来,推向社会,从而使得这些社会公益事业成为我国社会管理的焦点和难点。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但是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捐赠人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等,对象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因此,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与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等的沟通渠道的会计信息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可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

第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有助于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与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从而可以大大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便于捐赠者、会员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加强外部监督和管理,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发展。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是关于会计目标。鉴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服务对象(如学生、病人等)缴纳的服务费等,该制度将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

二是关于会计核算基础。该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从而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成本核算等,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三是关于会计要素。该制度设置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从组织中取得回报,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核算“所有者权益”和“利润”问题。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所以,该制度既没有设置企业会计中的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会计要素,也没有设置预算会计中的支出会计要素。

四是关于会计计量基础。该制度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这主要是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征所决定的,其许多资产的取得并没有实际成本,比如捐赠资 产、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如果严格按照实际成本原则将难以进行确认和计量,从而难以实现真实、完整反映的目的。

五是关于净资产的核算和列报。该制度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其中,限定性净资产是指其使用存在时间或(和)用途限制的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从而可以更加如实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的构成和性质等情况。

六是关于收入的确认。考虑到民间非营利收入来源的特殊性,该制度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分别界定其确认标准。对于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进行的交易,按照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按照非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交易,如政府补助、捐赠等,按照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七是关于费用的分类。由于该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所以,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其中,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八是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及其组成。该制度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

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

(一)按照新制度清理资产和负债,并进行账务调整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等,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报经批准后,借记或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资产科目;如有清查出的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应当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文物文化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文物文化资产”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或者“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受托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受托资产”科目,同时对于原结余或净资产科目中属于受托负债的部分,应当转入“受托负债”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受托资产”科目,贷记“受托负债”科目。如果受托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受托资产”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设置“受托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但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受托资产”明细科目余额合计,应当计入“受托资产”项目列示。

(二)按照新制度对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1、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应补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对于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提无形资产摊销,按照应补提的摊销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2、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按照应补记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或者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利息收入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3、调整应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方2004年末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投资收益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三)按照新制度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补提资产减值准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测试和检查。如果相关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补提减值准备,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第9篇

关键词:NGO组织 问题 对策

一、NGO组织在中国的发展

汶川地震以后,中国开始关注这样一种特殊的组织:NGO. 按照世界银行给出的定义,这类组织“是一种进行为人们减轻痛苦、提升穷人福利、保护环境、提供社会基础服务,或者进行促进社区发展等活动的私人组织。”它是不属于政府,甚至有些还很反感和政府打交道。到目前为止,中国注册在案的NGO组织近十年保持了两成的增长率,现在已达到44万个左右,而尚未注册在案的,即使保守估计也在300万左右。但是,中国的总人口达到了13亿。而在只有3亿人口的美国,注册的NGO组织数量已经超过了130万,平摊到每个人头上,中国人均NGO 数量还不到美国的十分之一。

在我国,该组织的发展和国外有很多不同,比如有一些NGO组织基本上成为政府的附属品,由政府操控,这就和很多国际NGO组织的独立性不一样。自建国以后,我们国家采取的是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的是“强国家、弱社会”的体制,政府对于一切都大包大揽,几乎没有非政府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政府角色的转型,这类组织才有了发展空间。另外,我国民间组织发展起步晚,水平低,经费少,作用有限,这也是现在国内越来越关注这个问题的原因。

二、中国的NGO组织面临的问题

中国的NGO组织面临很多问题,最关键的是现象法规和管理体制在总体上不利于NGO。中国政府在NGO的管理上实行的是双重制,即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行使监管管理职能,严格限制NGO通过登记合法化。在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这就形成了将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开的双重管理体制。

同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对于很多没有登记的组织,这些组织因民政部的准入门槛过高,无法进行登记,只好把对口管理部门放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进行登记注册,开展自身业务。这属于错位监管的现象,造成对NGO组织的监管不力,引起很多问题。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理》,首次在行政法规中提出了社会监督问题,并围绕基金会的运作和监督,设计了较为科学的社会监督原则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如明确公开透明原则,规定基金会理事会的构成比、成员限额和基本职责等。中国的很多社会组织没有登记在册,社会监督就更难了,而很多组织真正有效提供的社会服务不多,却在拼命追求高收费、乱收费、高回报,还有一些打着公益的旗号,到处进行慈善募捐的活动,却从来没有公开过财务,这也会让公众产生质疑,渐渐降低这类组织的公信力。由于没有登记在册,很多组织也无法享受到一些政策优惠,发展比较缓慢,我国的NGO主要靠的是兼职或者是志愿者。这显然在人员配备上很难维系一个组织的正常运行。与此同时,根据所从事的行业或者领域的要求,NGO都需要有专业的人员或者理论作为指导和依托。尤其是在法学和管理学专业的人员比较缺乏。在我国,NGO组织的资金来源也比较困难,我国大部分NGO的经济来源主要靠财政拨款、补贴、免税以及捐赠,而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则占主要部分。这样就导致无法独立,不可避免要受制于政府。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NGO组织的管理的合法性,虽然目前仍然还有很多问题,但是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2004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理》是这方面积极探索的结果。现行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使得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行业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一些领域的专项法规也将陆续出台,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创新之举则推动着整个法律政策环境的不断改善。

政府明确自身自身定位,统一分类管理。政府职能其引导作用,并且将这类组织统一由民政部门主管,不要出现管理错位的问题,降低门槛,让所有的组织都可以登记注册,这样也可以保护它们的税收优惠。

进行专业人才的培养,虽然目前国际上的这类组织都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但是我国这类的专业人员比较少,缺口比较大,如果仅仅是依靠志愿者的热情,而没有专业人员的管理和协调,发展会非常困难,而且遇到问题解决的能力和效率都没有保障,这也限制了NGO组织的发展。

NGO组织弥补了政府功能不能触及的地方,国家具有公共性质,但是有时候会“政府失灵”,不能反映民意,这时候要由NGO代表公民社会的力量来矫正。现在政府出现在国际场合,不能完全代表民意,一定要有NGO在场才行,才有代表性。在我国,NGO组织的发展还面临很多问题,但是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出发,NGO组织的发展壮大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陈楚亮;公益性社会组织与政府规制研究[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5期

第10篇

近日,民政部下属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了《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

报告显示,全国只有25%的慈善组织完全或较多地披露了信息。最应披露的财务信息透明度最低,在满分为5分的透明慈善指数中仅为1.52。近9成接受调查的公众对慈善信息的公开程度并不满意。

为什么大多慈善组织不大公开财务等信息?

首要的原因就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迄今,我们还没有一部《慈善法》出台。只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对募款信息的披露有要求;但是,前者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限规定得十分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后两部法规虽然详细地规定了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内容,但也仅仅限于基金会;而政府也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对不披露信息的基金会进行处罚。

此外,我国的募捐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劝募,由于不需要通过公信力募款,因此慈善组织也没有披露信息的动力。而捐赠者在捐赠时,也没有根据劝募机构披露信息的程度来进行。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慈善组织只需对捐赠人披露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果普通公众向慈善组织索取财务等信息,慈善组织并没有义务提供。

我们现有的这些规定,层级比较低、约束力也十分有限,还存在很多的局限。比如,民间自下而上的慈善组织难以登记注册;大量的慈善组织,特别是民间自发的慈善组织没有募款资格;国家虽然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但一些地方在操作时并没有严格遵守,操作复杂,以至于企业或个人的捐赠难以真正享受减免税待遇。

然而,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财务管理、信息披露、慈善募捐、减免税等,对于一个完善的慈善制度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内容。

西方的发达国家中,英国、美国就是慈善制度比较完善的两个典型。

早在1601年,英国就颁布了《慈善用途法》,奠定了慈善法的基础;之后又进行了多次的修订,最新一版便是2006年修订的《慈善法》。它将环保、教育、卫生等内容均纳入到了慈善的范畴,从而拓宽了慈善的内涵。该法在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非常详细的要求。慈善组织必须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不过,提供信息的成本需要由公众来支付。

在美国,所有慈善组织都要向国税局提交年度报告,每一个公众都可在网上查阅到这些信息。美国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主要依靠社会力量。例如,美国有大量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机构,它们不仅披露募款机构的信息,还会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评价,从而引导公众的捐赠行为。

第11篇

随着国家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完善,高等教育有了飞速的发展,教育的支出逐年增加。然而,政府的教育资助却是有限的,纵观近10年来的国家财政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可以知道资金的不足成为高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要实现高等教育更好的发展,光靠政府投入是远远不够的,也要主动向社会筹措资金,并把筹集到的资金进行合理的使用,由此高校教育基金会运用而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高校教育资金短缺。

高校教育基金会是指由高等院校以推动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经国家批准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其成立须经国家或省市一级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登记主管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许多高校纷纷利用校友资源设立了众多的基金会。高校教育基金大多运用于学校教育方面,比如说:奖助学金、校园基础的建设等等。高校教育基金会在来源于其它捐赠的时候,也有很大的使命和责任去管理好基金。在合理范围内,运用投资市场和投资工具,去实现好基金的保值、增值。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我国最早正式成立高校教育基金会,成立于 1994年。经过20多年的发展,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运用优异的投资运营管理办法,实现了基金良好的保值、增值的功能,开创了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的先河。

虽然随着高校教育基金会规模的不断扩大,但是高校教育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因其功高校教育基金会自身发展及其环境的约束存在较为严重的保值、增值能力较差的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教育基金会的作用,有必要关注高校教育基金的风险及其投资优化问题。

二、中国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现状分析

1.中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数量

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有了第一家高校教育基金会以来,高校教育基金会出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我国成立的高校教育基金会总共是406家,其中在民政部注册的是15家,在各省市登记注册的是391家。与2005年20家高校教育基金会相比,只用了10年时间,数量增加了386家。从基金会的类型来看,只有银川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等5家属于公募基金会,其余的401家都属于非私募基金会。(详见图1)

2.中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基金规模

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发展时间较短,绝大多数基金会的资产规模在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从2015年各高校教育基金会公布的年报数据来看排在前三位的是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和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分别为51亿元、40亿元和17亿元。紧随其后的是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和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3.中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投资规模

根据对我国100家的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年报统计分析,截至 2015年底,有投资活动的基金会大约只有二分之一,其它大部分的基金会是不进行任何投资活动,即不持有任何短期和长期的资产,投资金额为零。就目前来说,基金规模排在前三的投资规模分别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和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规模分别是38亿元、27亿元和13亿元,基金规模排名前五位的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投资规模情况见表2。

4.中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投资水平

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于捐赠收入和投资收益。根据统计2015年度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年报数据,全部高校教育基金会捐赠收入总和是 85.2亿元,投资收益为 12.7 亿元,呈现出的收入结构太依赖于捐赠的收入,而对于投资收益却不够重视的特点。选取了100家有进行投资的高校基金会,对其分析。得出能取得投资收益的有18家,合计为6.51 亿元,其余75家的投资收益是零或者是零以下。而高校教育基金会在投资效益5%以上的只有7家左右。

三、提升中国高校教育基金保值增值能力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提升高校教育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是目前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必然选择。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转变观念,重视高校教育基金的投资功能

在高校教育基金规模的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就显得特别重要。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高校教育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实现基金的持续健康发展。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重?基金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要重视基金的保值增值;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实现高校教育基金的功能,才能发挥出高校教育基金会对于教育事业发展不可估量的作用。

2.合理组合资产,加强资产收益

随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金融市场就不断的发展。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已进入到相对快速发展的时期,资本市场已初步形成,市场功能基本具备,市场的结构不断的优化,可用于投资的产品也是十分丰富,市场控制风险的能力大大加强,可用于高校教育基金会投资的种类繁多,比如我们可以选用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基金以及保本基金,这类基金具有低风险,且收益多于银行存款利息;还可以选择具有一定封闭期的,但风险和收益相对较高的阳光私募对冲基金等。

总之,资产组合的选择要与自身的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情况相结合。选择市场上常用的一些投资工具,基本上都可以提升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收益水平,从而规避资产的贬值风险。

第12篇

一、高校教育基金会宗旨与财务业务核算范围

(一)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宗旨

高校教育基金会是通过接受来自社会的捐赠,补充办学经费,支持教育事业;由高校拨款、校友捐款等方式出资成立,是独立的法人单位。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成立宗旨是致力于加强高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支持办学的积极性,广泛筹措教育基金,改善教学环境,资助贫困学子,促进高校教育事业发展等。

(二)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核算的业务范围

根据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宗旨,其财务核算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运作捐赠资金,资金的保值增值;设立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教育公益事业等。通常意义上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财务核算管理要达到以下目的:一是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基金会业务发生情况;二是对基金会财务核算方面及时提出相关意见,规范业务活动中将要发生的财务行为。

二、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核算体系的建立

会计核算也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财务业务核算范围,建立一套符合基金会自身发展特点的会计核算体系,是做好高校教育基金会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建立科学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流程,对于保证基金会会计工作质量,提高基金会会计工作效率,满足基金会财务信息关注者的需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完善财务核算制度是建立财务核算体系的重要保证

基金会的财务核算制度是以基金会财经政策、法规为根据,运用加强基金会内部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把基金会的财务机构、财务核算与财务监督和财务业务处理程序等进行规范整理,并延续使用,以便据此指导和处理基金会财务核算业务工作的过程。高校教育基金会作为独立的法人,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体系,有了这样的体系不但有利于贯彻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规制度,而且更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及时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健全财务核算体系。

具体来讲基金会财务核算制度应该包括会计核算办法或规程、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内部控制和监督办法、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项目(业务活动)收支管理、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实物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及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

有了完善的核算制度,是搭建财务核算体系的基石,同时对规范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内部控制管理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确保高校教育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二)编制严谨的财务预算是建立核算体系的有效措施

在建立了完善的财务预算制度的基础上,实施财务预算管理就是必不可少的,是财务核算的一个标准之一,是建立核算体系的有效措施。

高校教育基金会的预算管理是指在基金会战略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年度捐赠等业务活动产生的财务业务进行充分、全面的预测和筹划,并通过对捐赠等业务执行过程的监控,将基金会财务结果的实际情况与预算内容不断对照和分析,从而及时指导相关业务活动的改善和调整,以帮助基金会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者更加有效地管控基金会相关款项及资产并最大程度地实现最初制定的目标。

高校教育基金会严谨的财务预算体系应当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及监督等一些列的管理要求。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就是根据工作计划编制预算报表和预算说明书:预算报表包括收入和支出两大项,预算支出包括项目的详细支出情况和行政管理费用等内容,应该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进行编制,以满足后续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及监督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就是跟踪预算编制时填报的各个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尤其是对资金支出的进度情况进行严格监控,同时对各项行政办公支出的使用建立预警机制,及时提醒,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

(三)独立的会计机构建设是核算体系正常运作的有力保障

高校教育基金会是非盈利组织,并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外界保持沟通,《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其应具备独立的会计核算组织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独立的财务核算组织包括自身的会计部门以及专职的财务人员。

首先就是会计部门的设立,在基金会的组织架构中要有独立的财务部门,然后相关的财务工作才能有序开展。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的基础上就要求相关的财务人员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以及业务能力,不断提高财务业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会计核算的职能。从而有利于核算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号 )文件中就明确要求:“基金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关注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财会人员的专业素质才能提高,其独立性才能真正发挥出来,会计监督职能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三、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核算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财务核算内控体系需要规范

在开展高校教育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我们会经常发现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组织架构不健全,更谈不上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了。其资产核算和日常管理中的财务核算工作无法进行有效规范,相关财务人员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除了基本的财务核算以外,财务管理的只能得不到有效发挥。高校教育基金会应当具备隶属于基金会管理层的独立财务核算组织并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建立有效的财务核算体系,发挥财务核算体系的作用。

高校教育基金会有效的财务核算体系是指:不相容岗位要严格执行分离制度,基金会财务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具有分离制度,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基金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在数量上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不相容岗位不得兼任。

(二)财务核算制度需要细化

财务核算制度是财务核算体系的基础,基础夯实不了,财务核算体系将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目前,由于可参考的关于基金会方面的财务核算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因此很多高校教育基金会的财务核算制度都很笼统,没有对业务流程等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这样的财务核算体系是存在漏洞的。

细化财务核算制度具体来讲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是要规范管理:核算制度所管理的内容必须规范,有据可依,或者是合情合理,符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这里尤其是要处理好基金会财务部门与基金会其他部门有工作配合时的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制定前必须经过有效沟通,必须切实可行,达成共识。其次是要规范业务:在制度业务方面的制度,一定要体现专业性,在国家各项财经法规的框架下执行,在这个基础上要对相关提现业务的制度进行细化,体现可模仿性,具体包括财务核算业务的具体流程、操作指南等。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核算的质量体系,对促进财务核算体系的完善及高校教育基金会业务的发展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