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6 10:50: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含义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风险,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促进决策、执行、实施方案的完善,落实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以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的涉稳风险,为推进重大事项顺利实施提供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案件风险评估工作
2.1树立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理念
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把人民群众是否支持拥护作为衡量各项政策和举措出台与否的基本标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尺度,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二是树立民主决策的理念。三是树立科学统筹的理念。
2.2建立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机制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制定一系列风险评估制度。控申部门制定了《涉检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强化执法办案人员消除隐患的意识,提高评估预警工作水平,保证评估预警的及时、真实和完整。公诉部门制定了《公诉环节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在公诉环节建立风险评估预警制度是公诉部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对于尽早发现和掌握案件的风险隐患,及时制定应对措施,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2.3把握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方法
一是确定评估案件。凡涉及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评估责任主体都应该将其确定为需要评估的事项。二是制定评估方案。广泛征求承办人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评估案件的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合理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牵头和协助部门责任、评估人员责任等,适时组织评估。三是认真分析预测。围绕评估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及其他相关问题,广泛科学论证,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四是形成评估报告。要对评估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及后续社会影响、配套设施等进行科学分析和研究论证,做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五是确定实施意见。责任部门应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情况报告党委、政府。六是落实风险应对措施。重大案件作出决定后,责任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制定和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风险应对措施、应对预案,严防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发生。
3政府如何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1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夯实组织基础
要建立情报信息搜集机制,目前,政府各维稳职能部门,如公安、国家安全、、宗教等部门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担负着维稳情报信息的搜集任务。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这些专门机关应当承担情报信息的主要职责,包括对社会稳定情况的日常掌控,以及围绕即将制定出台的重要社会决策和政策措施进行专项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同时,要善于走群众路线,切实发挥人民防线的作用,进一步扩大社会掌控面,提高对稳定信息的掌控能力。还要建立涉稳情况会研会商机制。这是整个评估工作流程中最关键的一环,必须组成专门的班子、采取专门的形式,对搜集汇总的方方面面的涉稳情况进行会研会商,提出相应的决策建议。
3.2增强评估报告的科学性,有效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作用
首先要统筹全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站位要高,眼界要宽,切忌局限一隅,就事论事。一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二要密切关注境外敌对势力破坏活动对境内社会稳定的影响。三要切实防止国内重大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社会稳定可能的影响。其次要点面结合。就某一地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而言,既要全面分析,也要突出重点。再次要注重调研。一份完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既要对存在的风险源进行客观分析,也要对症下药,提出风险消减对策,并加以论证,向决策者推荐最佳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消减和控制风险的目的。
项目报批分为审批、核准或备案三种类型。
1.项目审批:目前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二是申请国债资金。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核准: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项目备案: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二、项目立项审批基本程序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总体要求,从我县实际处罚,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范围。对于项目单位提出的内容完整、要件齐备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当日,明确告知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核准或出具备案意见。
1.项目单位立项申请文件。
2.城市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
3.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5.具有行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节能评估。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提供有关节能措施及文件资料。
7.县政府会议纪要。按项目性质及行业管理要求需提供我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及相关补充资料。
8.社会风险评估报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编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
9.项目单位经营执照及法人证书、开发单位资质证明、资金证明、配套资金承诺、真实性承诺、相关行业论证报告等。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向上申报项目审批程序
1.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申报中央、省投资的项目,需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在申报审批项目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事先报请县政府,再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2.项目单位向上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向发改申报审批项目前,项目申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要与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等部门会签,经报请县政府,再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3.县直行政企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到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前,项目申报单位要先经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再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4.县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县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申报中央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相关部门的项目,在申报审批前,需先报请县政府,再到投资主管部门履行联合申报程序。
1.1前置性文件
根据目前项目立项、决策阶段需开展的工作和标准化工作流程[2],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初测、铁路建设方案研究论证、可研报告(送审稿)编制、补充初测等过程中完成的前置性文件。这些前置性文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和评估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设计单位进行可研阶段工作期间,同步开展外业调查、资料收集、意见征求和方案评价等工作,按照相应文件编制办法编制专题报告,经建设单位报送各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单位执行、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在对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上报正式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前置性文件对铁路建设方案不可回避的强制性作用,文献[3-4]均作为强制性条文要求予以强调。例如文献[4]第1.0.9条“高速铁路设计应执行国家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材料、节省土地、保护环境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环保选线、生态保护和节约能源等内容的重要设计原则。需要说明的是,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节约能源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同时也纳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组成部分中,2012年以来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也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设独立篇章[2]。而前置性文件的编制应以可研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如线路走向、运输组织、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工程措施、站点布置、工程数量、工程投资等为评估依据,进行专题论证,对可研的建设方案提出修正意见,也为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提出指导性原则。
1.2前置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1.2.1环境影响报告
环境影响报告主要根据文献[5]进行编制。该报告书通过对建设项目和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环境质量现状的分析,以及与沿线城市规划相容性的分析,从生态环境影响、声环境影响、振动环境影响、电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大气环境影响、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述,提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根据现场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统计分析提出落实建议,并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和提出应急预案。
1.2.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文献[6]作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主要依据,在报告编制过程中侧重于对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方面的评估。通过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基本分析,对所在地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划分,明确防治责任范围,对项目水土流失进行预测,根据预测结果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及总体布局、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和方法、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进行水土保持生态效益分析,并对水土保持设施后续管理提出建议。
1.2.3土地利用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该报告依据土地法和文献[7]进行编制。主要内容为对建设方案在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占用耕地指标、补充耕地目标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建设方案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评估,以及对城镇规划和布局的影响、生态环境、社会经济效益的影响进行评估,对项目的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1.2.4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我国目前有黄河、长江、辽河、海河、淮河、松花江、珠江等七大水系,各大水系均由水利部直属的相应水利委员会(管理局)进行管理,而分布于各省区的分支水系则由水利厅及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因此根据文献[8]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也视所评价的河流,由归属管理单位组织评审。根据文献[8]要求,该报告主要对项目涉及的跨河工程(包括建设规模、结构形式、防洪标准等)及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含河道概况、水文、泥沙、气象特征、河道地质情况、现有防洪标准、洪峰水位等)进行论述,并对河道演变情况和趋势进行分析,通过水文分析计算、雍水分析计算、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河势影响分析计算、排涝影响分析计算进行防洪综合评价,提出防治与补救措施。
1.2.5沿线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该报告的主要编制依据为文献[9]。该报告通过对建设方案的工程概况、用地范围的分析,以及对用地范围内地质概况(地层、构造等)阐述,分析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种类、储量、质量等)、开采情况和矿权设置情况,对无法避免压覆矿产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详细说明,以及对压覆的矿产资源进行必要的经济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1.2.6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文献[10]用于指导地灾评估报告的编制。该报告通过对评估范围和级别的界定,经过对地质环境条件(气象、水文、地质构造、地层岩性等)的评估,阐述地质灾害的类别和特征,对现状地质灾害进行分析,预测项目可能引发、加剧、遭受的地质灾害,提出综合防治措施和危险性分区等建议。
1.2.7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
该报告主要针对建设方案的控制工程和特殊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根据文献[11]规定,该报告主要对项目的地震活动性、地震地质背景、地震烈度及地震动衰减关系进行分析,对场地地震危险性和发生概率进行评价,确定场地地震动参数,就地震环境、工程地质条件、地震安全性、地震灾害等方面提出建议。
1.2.8建设项目选址报告
根据文献[12]的要求,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主要包含建设项目的拟选位置、拟用地范围、拟建设规模等内容。报告编制需从项目选址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及要求,交通运输条件及要求,主要选址方案,符合城市规划的论证,与市政、防灾、能源、交通、通讯规划的衔接和协调,与城市公共设施和生活设施配套的衔接和协调、与规划的协调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沿线规划、城建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答复。
1.2.9节约能源报告
根据文献[13]及铁路总公司关于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节约能源评估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为评估范围和内容,建设项目用能情况(含用能系统及设备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能源供应情况分析(含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能源消费对区域能源消费的影响),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节能的技术、管理、效果、经济性评估等,并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1.2.10跨越航道通航论证报告
由文献[14]可知,该报告着重于对跨越通航河流的工程在安全影响方面的评价。主要内容有涉水工程的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通航环境分析(含气象、水文、地质地貌分析),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涉水工程对交通组织的影响分析,涉水活动水域通航风险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安全保障措施。
1.2.1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近年来建设环境变化情况,国家发改委要求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以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该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在规划选址方面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项目在实施前涉及土地征用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项目在实施前涉及拆迁安置、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项目在建设中涉及劳资纠纷、文明施工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项目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通过以上问题分析,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提出防范措施和化解方案的建议。
1.3前置性文件的影响程度
影响程度的评价是从国家政策、社会影响、行业要求、技术难度、投资控制等方面综合论证后得出的。本文将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影响程度很大”来考虑,主要观点为这3个前置性文件无论从国家各项政策规定还是在对社会生产生活方面,无论对技术的要求还是投资额度的影响,均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直接影响到项目立项和决策。将土地利用、防洪影响、压覆矿产、地质灾害等4个前置性文件作为“影响程度大”来考虑,主要是其对社会、行业的影响较大,其次考虑的是技术难度和投资。将地震安全、项目选址、节约能源、航道通航等4个前置性文件作为“影响程度一般”来考虑,主要是因其相对上述前置性文件的影响程度,更多的倾向于利用技术手段、通过投资调整更易于实现,而不是其对建设方案的重要程度降低。上述前置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同样重视,本文论及的影响程度是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对建设方案的研究和确定方面出发,就实际工作中的难易程度和对策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这些前置性文件除单独编制外,与项目设计阶段的可研、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也互相配套或互为因果关系,如节能、环评、水保、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等均是可研、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余则直接影响到建设方案的线路走向和工程措施。
2提高铁路建设方案可实施性的对策和方法
2.1目前铁路建设方案存在的不确定因素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城镇化、工业化水平的提高,铁路建设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与城市发展、人民生活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与铁路建设方案研究息息相关的环保选线、规划选线的设计理念愈加重要。但正如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和停滞不前的一样,铁路建设方案在研究确定的过程中,受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特别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研究、决策、审批过程较为漫长;可研报告及各前置性文件在编制过程中,地方环保、水利、国土、建设、规划、交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更迭、政策和技术要求的调整,使得原来已协商、沟通的意见有变化的可能,甚至推倒重来,不但对项目的推进有严重的干扰,也对铁路建设方案的稳定有不可避免的影响。有关影响因素因与项目所在地理位置和行政区划有很大关联,侧重点各有差异,本文仅就普遍性问题作一个简单归纳,。具体项目的特殊问题应在解决过程中根据有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灵活处理。前置性文件批复时间:批复时间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修改影响很大,因此定义其影响程度和范围均为“大”,一旦批复,其批复意见调整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定义变化可能“小”。前置性文件批复意见执行:因批复意见一般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性作用,因此只要批复意见不存在语意偏差,都应该是坚决执行的。从这方面讲,定义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变化可能“小”是合理的。前置性文件批复意见理解分歧:主要指相关各方对前置性文件批复意见的理解和执行。特别当批复意见的某些条文带有“原则同意”、“基本同意”等等概括性词语时,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多认为该前置性文件的批复意见认可可研报告提出的建设方案和工程措施,可以不再调整、修改可研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前置性文件的编制单位或该行业的行政部门认为应严格执行前置性文件的批复意见,由此导致方案及工程实施、验收中,因各方对批复意见理解的分歧可能导致相关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所以定义其影响程度和范围均为“大”,因批复意见调整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定义变化可能“小”。自然条件中的“地形地质”:主要指地貌、地物发生变化和不良地质范围变化,与地灾、防洪和地震安全评估有很大的关系;一般地,除非发生地震、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否则对建设方案的影响属可控范围。自然条件中的“环境”:这里指各类保护区、水源区、文物、河流、各类矿产资源、土地类别等,牵涉到水土保持、土地、防洪、地灾、压矿、项目选址、通航论证等方面的评估,因此其影响程度和范围均为“大”,因其在项目前期调整可能小,其变化可能定义为“小”。自然条件中的“重要构筑物”:主要指军事设施、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厂矿企业等,与环境影响评估有关,受国家政策、部门管理等人为干扰因素多,因此其影响程度和范围以及变化可能均为“大”,是最不稳定的因素。社会因素中的“人员调整”:由于行业部门的管理人员调整,可能会对已沟通、协商过的意见重新评估,属社会风险评估范围,但对方案的确定影响较小。社会因素中的“政策技术变化”:该条主要说明由于行业部门的政策性变化和技术规范的修订,或不同行业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导致建设方案的修改风险。例如铁路与石油液体储罐的防火距离要求,石油天然气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铁路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存在差异,执行过程中如不能协调一致,达成共识,则对建设方案的影响程度、范围都很大,因此变化的可能性也很大。社会因素中的“规划要求”:城镇、交通、建筑规划等对建设方案的走向、站点设置的影响和关联非常密切。一般情况下,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资料为经过批准的正式材料且较为详细,其变化的可能性较小,如未提供正式规划资料或不详细,则对建设方案的影响很大,为建设方案的实施埋下了不稳定因素。
2.2提高可实施性的对策和方法
2.2.1改进外部影响因素的对策和方法
(1)建设单位提前介入,组织可研报告编制单位与地方环保、水利、国土、规划、交通、建设等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形成权威性且内容详尽的协议文件,一则有利于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对相关费用的准确估算并纳入可研报告中,二则有利于项目实施阶段协议各方遵照执行,不会节外生枝而有碍于项目顺利推进。
(2)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应参照合同法等有关法规文件,对需要与各部门签订的各类协议文件格式进行细化,对各方责任、义务和权利,应遵循的规定应有较为详尽的阐述。由于可行性研究阶段铁路建设方案未完全落地,存在局部优化调整的可能,因此在协议文件中应对此有客观负责的说明,并可提出免责条件和费用调整办法(变更或清概),以便在项目实施时执行。
(3)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管理下,与各前置性文件编制单位密切配合,在保证本单位商业机密和国家秘密不被泄露的前提下,以及知识产权不被侵犯的条件下,提供前置性文件编制单位所需资料。同样,各前置性文件编制单位不能仅依据可研报告编制单位提供的资料开展工作,也需要进行现场调查落实,并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必要时或对某一问题存在争议时,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共同进行现场会诊。
2.2.2提高建设方案研究深度的对策和方法
(1)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在进驻现场开展工作时,除与地方政府结合时进行一般性工作汇报,提交资料收集清单外,在不违反保密政策和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尽量就研究的建设方案有比较详细的介绍,并认真听取地方及各部门的意见。遇到对建设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意见时,需专门到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并形成书面沟通结果,供建设方案确定和决策时采用。
(2)必要时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在补充勘测阶段采用局部现场放线的方法,特别地段再加强勘察手段,以落实各前置性文件提出的强制性要求,避免建设方案在下阶段发生大的变化而延误项目批复。虽然看起来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在这个阶段的投入加大,但因对建设方案的确定和决策提供了详实的依据,加上前置性文件专题研究可靠的结论支持,实际上不但降低了建设方案大规模变化的风险,也提高了建设方案在沿线各部门的可信度,从而提升地方各部门对建设方案的支持力度,易于建设方案审查的顺利通过,也就降低了可研报告编制单位的总投入。
(3)加强现场的调查工作和走访工作。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应充分利用1∶1万地形图,在开展调查工作时,对图中与建设方案影响大的河流、文物、水利(含枢纽、水库)、道路(含互通枢纽)、医院、学校、部队、电视(广播)台、气象部门、各类通讯发射塔、油(气)库及管线、加油站、地震台、高压电力线、变电所、畜牧场、养殖场、铁路及车站等敏感点的图例认真解读,查找各敏感点适应的法规文件确定的安全距离和控制距离,并落实沿线各类保护区、风景区、水源区、基本农田、矿产资源、不良地质分布的位置和范围,通过走访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现场知情人员,进一步确定上述敏感点的性质、级别、所适用的法规文件,用以确定建设方案采用绕避或拆迁的何种方式通过,并与产权单位达成协议,必要时可通过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形成共识。这里需强调的是,为减少项目后期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方案的争议,应将隧道弃砟场、桥梁弃土场、站场和路基取弃土场的选址、调查、勘察和协议签订工作纳入到可研报告中专题说明。
(4)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应积极参与各前置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除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支持外,对审查过程进行的现场调研、审查答疑也应积极参与,这样不仅有利于各前置性文件审查单位对项目建设方案的理解,也有利于审查意见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减少因审查意见太原则和泛泛引发的执行难度和分歧。
(5)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在收到各前置性文件的批复意见时,应认真研究对建设方案的影响,对批复意见分解到各个相关专业,规定在补充初测和定测期间就外业调查、协议协商、资料更新、措施调整等方面开展针对性工作,在初步设计阶段就批复意见执行情况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
3结论
关键词:绿色信贷标准;必要性;实施对策
JEL分类号:G21;Q57中图分类号:F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5-0104-03
绿色信贷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对传统金融观念的改变和发展,是金融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构建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标准是实现其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它强调的是一种科学发展思路。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银行识别界定“两高一剩”企业贷款
对于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长期以来各商业银行趋之若鹜,一旦严格控制其贷款,商业银行就会失去一块利润丰厚的信贷市场,这与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产生矛盾。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环境和资源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几年,我国加快了产业升级的步伐,致力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并在财税金融等方面出台一揽子政策加快培育和发展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两高一剩”企业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环境风险以及政策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制定清晰的信贷环境管理政策,明确信贷准入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前瞻性地规避环境风险和政策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密切跟踪国家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关低碳经济、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方面的信贷政策以及绿色信贷的相关标准,同时按照绿色信贷标准的要求,对“两高一剩”产业进行识别和界定,压缩退出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内落后生产能力以及对资源环境负面影响较大的企业和项目的贷款。
(二)有利于银行避免贷款审查标准不统一和随意性
虽然我国逐步重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但是绿色信贷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不完备,迫切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标准,规范银行操作。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制定和完善绿色信贷相关的审查标准,根据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价标准以及绩效评价指南,对每个贷款企业进行严格统一的贷款审查,保障每笔贷款都符合绿色信贷标准、符合国家发展方向,避免银行贷款审查标准的不统一和随意性。2008年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决定共同制订符合中国实际的“绿色信贷环保指南”,明晰我国的行业环保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在执行绿色信贷时有章可循。
(三)有利于提高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除了绿色信贷标准的不统一和随意性,绿色信贷政策的推进还存在一些技术难题,其中之一就是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亟待提高。因为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这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应对我国节能减排融资的需求,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尽快成立相关金融服务部门,专门负责碳金融、能效金融、环境金融等可持续金融业务的经营、管理和营销统筹工作。这将为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绿色信贷的大力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商业银行应该尽快制定绿色信贷项目的准入标准,为银行深入拓展节能减排的绿色信贷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提高绿色贷款措施的可操作性。
二、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标准制定的实施对策
(一)尝试采用“赤道原则”确立环境风险评级标准
摘 要 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碳金融逐渐成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抢占未来低碳经济先机的关键,同时为我国商业银行提供了全新的发展空间,提升其国际影响力。面对国外碳金融市场发展迅猛,如何抓住机遇,挖掘碳金融市场,提升中间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成为摆在我国商业银行面前的一个重要的发展问题。本文从碳金融业务的内容、实践经验、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为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关键词 商业银行 碳金融 金融创新
2009年底,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丹麦哥本哈根落下帷幕。气候变化问题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为应对世界气候变暖,国际社会表达了加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挑战的强烈意愿,而金融业也逐步兴起了新型金融――碳金融(Carbon Finance)。碳金融市场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而作为间接融资的主体,如何发展碳金融业务、参与金融市场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基本介绍
碳金融是指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也包括银行的绿色信贷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是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京都议定书》规定了“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放权交易”(IET)三种灵活的履约机制,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而碳金融就是基于这三种履约机制而开展的投融资活动。碳金融在整个碳交易的价值链当中起到了促进减排的成本收益转化、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转移分担风险和促进国际贸易投资等多项功能。
对商业银行而言,在开展“碳金融”业务,主要是指为项目开发提供贷款、担保和中介服务,开发各种创新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或者为投资者提供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如碳交易保理、碳基金托管、开发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碳信用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交易等。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现状
据世界银行的报告,国际碳交易增长十分迅速,全球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标的交易总额从2004年的10亿美元到2008年突破1000亿美元,五年时间增长了100倍。而中国是全球CDM项目注册认证最多的国家。截至2010年3月10日,共有752个CDM项目成功注册,获得了联合国执行理事会核查认证的减排量证书(CER),占全球获认证项目总数的36.3%,预期可产生的年均减排量可达到1.8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项目总量的48.4%。中国已成为目前世界上最具有潜力的碳减排市场和最大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供应方。而据有关专家测算,2012年以前我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碳交易市场在我国发展空间非常广阔。
近几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我国的金融机构也在过去几年中为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积极尝试金融创新,并获得了有益的经验和成果。兴业银行、北京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几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从2006年起陆续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推出了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的信贷产品和衍生产品。其中,截至2009年底,兴业银行累计发放节能减排项目贷款187笔,累放金额137.37亿元,实现在我国境内每年减排二氧化碳2685.34万吨。浦发银行则在国内银行界率先以财务顾问方式,成功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也纷纷提出打造“绿色信贷”银行的长期发展战略,工、农、中、建等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审批中均实行了环保政策的“一票否决制”,并制定了“双高”、产能过剩及潜在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退出计划。2008年,工商银行在对“两高”行业152户企业实现清退的同时,实现节能环保项目贷款同比增长69.17%;农业银行否决“不环保”贷款项目167个,支持“节能减排”项目金额711亿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建设银行实际退出的贷款达644.59亿元,完成既定计划的121.86%,同时绿色信贷项目贷款余额大幅增长至1541.43亿元。
三、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中面临的问题
尽管中国商业银行参与碳交易业务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与国外的碳金融的发展的速度和水平相比,中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广泛而深入地介入碳金融业务,不仅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交易场所和交易平台,更缺乏证券、期货、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究其原因,中国商业银行在当前低碳经济背景下还面临着以下挑战。
1.国内银行自身能力不足。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碳金融方面虽有所动作,但都没有深入到核心部分,缺乏对CDM相关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的深度了解,投资该领域项目的业务能力严重不足,不仅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更没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难与国际金融机构抗衡,使我国面临着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
2.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此外,由于对中介机构还缺乏有效的监管,一些中介机构在材料准备和核查中存在道德风险,甚至提供虚假信息。
3.交易成本高昂,风险较大。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的交易成本巨大,主要源于基于项目的交易涉及跨国项目的报批和技术认证问题,监管部门要求制定运营机构来负责项目的注册和实际排放量的核实,所涉及的费用高昂。此外,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除了面临基本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外,还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风险进一步推动了成本和风险的增加。
4.外部的政策激励措施不足。发展碳金融业务实质上是对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调整,但由于欠缺有效的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政策,往往导致转型企业经营成本大幅上升,缺乏经济效益,直接导致银行信贷风险的上升。由于碳金融业务的概念还并不明确,缺少具体的碳金融业务的指导目录,未能使碳金融业务获得政策的倾斜,没有激发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
5.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商业银行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需要重视其潜在的政策风险。最重要的是未来的《京都议定书》充满变数,为这项交易带来很多不确定性。一方面是到了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是否续签,内容有何变化都不得而知;另一方面,中国能否保持非附件I国家,继续不必履行减排义务,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国内缺乏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使得商业银行向碳交易市场要素提供金融支持时没有相应的依据。
四、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政策建议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商业银行银行要扮演好两个角色:第一要成为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第二要成为低碳经济的“创新者”。而商业银行要真正扮演好这两个角色,应该提高认识,从产品研发、信贷投向、风险管理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顺利开展“碳金融”业务。
1.进一步提高对低碳经济与碳金融的认识。全球对低碳经济取向的认同以及碳金融业务的巨大市场空间决定了银行提高对低碳经济的认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强化对低碳经济的认识,把加大对低碳经济的服务与支持力度作为经营理念和价值导向之一,把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提升到经营管理的战略层面。在项目融资决策时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积极学习国外银行业处理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体系,并逐步参与到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
2.加大对低碳经济行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金投入过度集中于基础建设等两高行业中,对CDM项目投入比重很小。大量信贷资金集中在某些行业,在银行调整其信贷资金结构过程中,可能出现多家银行同时对一家企业压缩信贷规模的“羊群效应”,从而增大资金退出的难度。因此,建议银行一方面压缩对“两高”行业的信贷投入,一方面要对低碳经济的发展给予一定的信贷倾斜,重点关注能效技术评估,大力支持诸如新能源等行业的发展。
3.创新碳金融业务服务模式。首先,创新碳金融业务信贷融资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提供融资服务时,创新思路和融资模式,将原有绿色信贷模式进一步专业化为低碳信贷体系,低碳企业贷款与CDM下CERs贷款相结合。一方面可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节能减排资金援助和节能技术,另一方面可促进低碳企业贷款中低碳企业对能源的高效利用和清洁开发。其次,应该继续着力进行低碳投资、低碳信贷、低碳信用卡、碳交易市场金融产品及衍生品的开发,除已经推出的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外,应积极发掘新的业务领域,探索更多的业务模式,特别是中介服务模式。
4.防范化解碳金融业务经营中的各种风险。由于受技术、成本等限制,低碳项目本身盈利性有待提高,而且碳金融属于新兴领域,银行服务经验不足。因此,在适度加大碳金融业务的同时,必须注意防范化解碳金融业务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完善自身的气候变化风险评估体系,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稳健开展。
5.健全相关机构,引进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由于碳金融服务专业性较强,银行内部组织结构中应设置专门的部门,专门负责处理融资过程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等问题。为此,在银行系统内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或从外资银行引入专业人才。同时,也可以考虑先聘请一些社会和环境专家或行业环保专业人员充当外部顾问,在必要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审查项目融资过程中的环境评估报告、行动计划等。
五、总结
综上所述,中国碳金融的市场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发展碳金融业务可以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转型,提升中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中国银行业不断开拓碳金融服务的新模式,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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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赤道原则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06-0065-04
商业银行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中介,决定了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公众企业,既依赖于股东的资本投入,也得益于客户、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以不同的资源所付出的努力。银行的行业特性要求其发挥和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即主动把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统一的追求自觉纳入自身的发展目标中,真诚推动与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银行不仅为社会和公众提供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为客户和社区传递和增加价值,更由于其在资源配置与调控上的独特作用,使其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枢纽,从而对其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通过提供专业服务来实现环境保护、减少排放和增加社会福利。它要求银行遵循市场准则,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来发挥影响力,以支持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的产生与发展
赤道原则诞生于风起云涌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其间,一个重要的观点开始被人们所认识,即对一个环境危害事件,不应该只关注造成事件的企业,更要重视企业背后的力量――投资给企业的金融机构。2002年10月,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主持召开了一个由9个国际商业银行参加的会议,专门讨论在项目融资中屡屡碰到的环境与社会问题。会上花旗银行提出建议,国际金融界应制定一个统一的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随后一个专门工作组成立,任务就是起草可供其他金融机构参考的框架,这个框架就是“赤道原则”。2003年6月,7个国家的10家国际领先银行宣布正式施行赤道原则。原则列举了9条赤道银行作出融资决定时需依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施行Eps的金融机构承诺只把贷款提供给符合这9个条件的项目。其中,第1条规定了项目风险的分类依据;第2条规定了项目的环境评估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和健康影响评估以及更深层次的要求;第3条规定了环境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这是赤道原则的核心部分;第4条规定了环境管理方案要求,内容是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降低、行动方案、监控和管理以及计划表;第5条规定了向公众征询意见制度;第6~8条规定了有关借款人和贷款人关系的要求以及确保守约的机制;第9条规定了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总融资5 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截至2007年7月,包括花旗、渣打、汇丰在内的至少52①家大型跨国银行明确施行Eps,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美国和欧盟的进出口银行都已经把环境因素纳入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估程序。国际经验证明,越来越多的政府和国际组织倾向于运用经济杠杆来引导环保,就是指政府主要利用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手段来迫使企业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事前自愿减少污染,而不是事后再对污染进行治理的目的。和传统的行政手段相比,环境经济手段具有节省行政成本、优化资金配置、促进技术创新、提升公众参与水平等多项优点。
二、中国商业银行重视并参与实施赤道原则的必要性
环境保护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远远不是生产性企业所能单独负起的重大责任,污染的责任也不能仅仅归咎于工厂。作为现代社会经济运转中枢的金融业,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做出自己该做而且能做的一切,重视并参与实施赤道原则只是银行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步。
1. 实施赤道原则是与国际金融体制接轨的必然选择。伴随着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在其经济建设取得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如收入差距过大、城乡和区域发展失衡以及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建立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中国政府和企业日益关注和积极推进的目标。前世界银行行长沃尔福威茨在2006年10月24日在巴黎接受《回声报》采访时,对中国政府及中国银行机构提出严厉批评,称中国给非洲穷国贷款无视“赤道原则”,忽视了环境标准。中国金融机构在海外项目融资过程中,对环境和社会责任的评估、监控项目的环境保护和劳工保护重视不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面对中国对非洲的金融援助与支持,世界银行东亚与太平洋地区副行长亚当斯早就表示,中国金融机构今后的挑战将来自于对“赤道原则”的认识和遵守。如今,“绿色信贷”机制对中国银行业来说,可能是“赤道原则”的一次国内试水。中国银监会曾表示,他们已经要求银行业各金融机构堵住“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资金的“血管”。
2. 实施赤道原则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环境风险。据全球金融界估计,1970-1979年气候性灾害给金融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为500亿美元,1988-1997年更剧增为3 000亿美元。这些数据显示:环境破坏增加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并危及银行业的可持续经营。在中国,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现象较为突出,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由于各国政府对企业污染环境责任的追究日益严格,银行业若不加强其环境风险管理,一旦给予贷款的企业发生污染事件,不但影响银行的社会形象,而且影响债权的收回。实施赤道原则,把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融入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监控,并为商业银行通过保险和衍生金融市场转移环境风险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3. 实施赤道原则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成功的可持续金融是运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促进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多样性,其产品能够转移环境风险、减少污染,为活动主体提供一定的盈利激励,确保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银行而言,放款收息是本职,然而金融机构若能发挥管理风险和资金融通的特长,将节能与环保同银行的专业服务有机结合,将产生巨大的信贷杠杆作用和示范效益,拓展银行的新业务领域和利润增长点,实现商业利益与环保公益的良好结合,从而使其更具商业性、持续性和可复制性。可持续资产管理公司(简称SAM)对58个产业的2006年可持续年报披露的可持续风险与机会进行分析后证实,环境绩效与财务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SAM提出,从监视银行相关的生态或社会议题的风险与机会(如气候变迁对企业的影响)作为切入点,将有助于银行获得竞争优势。
三、“赤道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案例
赤道原则不是一个国际条约,也没有形成一个国际组织,接受这些原则的金融机构无需加盟,也无需签订协议,只需各自宣布已经或将要建立与该原则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即可。显然,赤道原则的奠基者并不想创立一个银行集团或者一个封闭式的俱乐部,而是想建造一个有吸引力的“尽可能宽广的教堂”。2003年6月之后,赤道原则就直接运用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大中型和特大型项目中。2005年11月,35家“赤道银行”占据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约90%。
1. 以汇丰银行为例。汇丰银行长期成功的秘诀就是把企业社会责任视为其商业责任,其目标并不仅仅局限于利润,因为其深知企业明天的成功有赖于今天的责任构建。因此,汇丰银行努力奉行“赤道原则”,于2006年6月了能源行业融资的相关指引,特别规定了不予提供贷款的能源项目。他们关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拒绝对有污染的项目放贷,以减少二氧化氮和污染空气的排放,捐款支持环境保护事业,与世界自然基金会签订合作期为5年的长江项目,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支持教育领域,赞助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教师和学生进行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等等。自2001年起,汇丰银行每年都会年度的责任承诺和社会责任报告,报告的内容涵盖环保、“投资大自然”计划、金融关系管理、财务透明、股东回报、诚信经营等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在2006年日内瓦Covalence的第二份年度“全球最具道德的公司”排行榜里,汇丰银行在全球前10名跨国企业的排名中分获“最佳道德引证奖”的第6名和“最佳道德进步奖”的第8名。
2. 以日本瑞穗实业银行为例。瑞穗银行于2003年成为接受赤道原则的第18家银行。2007年8月,第三届中日产业经济论坛上,日本瑞穗实业银行可持续发展室主任小田原治的主题发言――“瑞穗实业银行与赤道原则”让人耳目一新。小田原治认为赤道原则给瑞穗银行带来了很大的变化,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在银行内部设置了可持续性发展室,把可持续发展贯穿到银行整个业务当中,使可持续发展室成为了银行的一个常设部门。最近瑞穗银行正在借助气侯变动问题来扩展业务,比如,对中国的一些风能项目积极进行融资,自行开发了碳素财务管理,制定了用煤发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标准,在介入煤电项目的融资时考虑使用这些标准。赤道原则的采用并没有降低瑞穗银行的业绩。瑞穗银行在世界项目融资当中业绩位于第3位,而且业绩居前10名的银行中有7家采用了赤道原则,而在采用赤道原则之前,瑞穗银行的业绩排名是第18位。瑞穗银行的经验是:采用赤道原则使银行的内部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银行的业绩得到大大的提高,同时也使银行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一些交流体制发生了变更,促使银行进一步增加了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举措。
四、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1. 制度创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的构建。随着中国经济迅速融入世界,金融部门将致力于实现“人、地球、利润”三重利润与和谐社会这两者之间共享的原则。长远来说,强调和承担社会责任肯定对银行有利,但现实中,许多银行基本上对环境风险的问题考虑较少。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数据,2003-2005年间,由于地方政府的纵容和袒护,全国70 000宗环保违法案件仅有500件得到处理,占全部案件的0.71%。短期内,国内高污染、高能耗行业所产生的利润率仍将高于其他行业,银行本身作为以“逐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也很难抵挡向这些企业贷款的诱惑。需要强调的是,银行并不是政府部门,我们不能以法律或行政力量强制性地要求银行拒绝向污染企业贷款,但可以通过政策激励引导银行自发地这样做。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部门行为的调整和约束、银行与各级政府的共识是信贷政策有效支持环境保护的首要前提。因此,中国中央政府有必要将环保指标纳入地方官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或是加大环保指标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比重,并以立法或规定等形式隔绝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干预。
中国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5月末,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石油加工及炼焦、化工、建材、钢铁、电力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放中长期贷款1.5万亿元,同比少增527亿元。当前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生产增长速度依然较快。中国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表明,少数专业部门的控制手段有限,必须与更多宏观经济部门联合起来,进行制度创新。任何新生事物都是在反复的探索和失败中前进。政府需要构建一整套环境经济政策,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笔者认为,社会、媒体监督力量也应该参与到“曝光”监督中来,环保部门更要敢于监督和治理排污大户,通过社会监督促使企业承担环境及社会责任。惟有市场参与者无法从违法使用环境资源的行为中得到额外利益,违规者能被及时发现、阻止甚至处罚,环境友好型企业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与充足的发展资金,才能真正实现依靠市场机制配置环境资源。
2. 金融创新推动新业务领域的拓展。商业银行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中介,决定了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差异化定价引导资金投向有利于环保的产业、企业和项目,可有效地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的新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实现商业利益与环保公益的良好结合。汇丰银行之所以能成为企业社会实践的典范,把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融入企业成长是一个关键的因素。汇丰银行致力于金融工具的开发,将节能与环保同银行的专业服务有机结合,产生巨大的信贷杠杆作用和示范效益。西方发达国家在践行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如花旗集团旗下的Fannie Mae于2004年针对中低收入顾客推出的结构化节能抵押产品,将省电等节能指标纳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评分体系;英国联合金融服务社自2000年推出生态家庭贷款以后,每年为所有房屋购买交易提供免费家用能源评估及二氧化碳抵销服务,仅2005年就成功地抵销了5万t二氧化碳排放;再如爱尔兰银行对“转废为能”项目,给予长达25年的贷款支持,只须与当地政府签订废物处理合同并承诺支持合同范围外废物的处理。
五、建立环保与金融两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
2008年1月,中国环保总局已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制订符合中国实际的“绿色信贷环保指南”,它可以使金融机构在执行绿色信贷时有章可循,这可以说是中国推行绿色借贷标准建设的重要一步。我们要积极落实这项政策,建立具体的、细化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尽早制定出符合国情的《中国绿色信贷管理指南》。同时,要提高银行信贷人员对环保的认同度,建立环保与金融两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一方面是环保部门要及时企业环境的违法信息;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要准时提供使用环境信息的反馈情况,以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环保部门的力量,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补充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以法治贷”意识;同时,环保部门也可借助商业银行的力量,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目前,中国环保政策和信息零散、缺乏统一管理与机制,加上环保专业性强,银行信息搜集成本高,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绿色信贷的推行,因而迫切需要尽快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业走近赤道原则,国际商报,2007年9月4日第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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