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2 14:34: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品交易市场,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当前重庆商品交易市场总体建设规模偏大,投资速度过快,这与商品交易市场缺少总体规划不相协调。在协调如此庞大的建设规模,与日益稀缺紧张,成本不断攀升的土地供应、市场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培育、以及消费需求的增长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
(二)市场定位不清晰,专业程度相对较低
重庆商品交易市场类型以专业市场为主,但是专业市场比重相对较小,专业市场作用发挥有限。2006年,重庆专业市场52个,占总数的68.42%;到2012年重庆专业商品交易市场占商品交易市场总数的68.42%,与2006年相比没有相对变动。同时商品交易市场专业细分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市场不多,经营商品雷同化现象比较普遍。部分地区追求大而全的综合商品交易市场,相应地出现了一些大规模的商品交易市场,原来的市场正在被占地更大的市场所替代,这些市场投资忽视了市场细分,给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风险。通过计算重庆商品交易市场专业化指数发现,重庆市场专业化指数远低于商品交易市场发达的北京,天津,上海等直辖市。
(三)市场建设以硬件为主,软实力建设不足
1、加工冷藏技术落后。农副产品市场一直在重庆商品交易市场中占据着比较大的份额,市场发展不仅要完成从规模和数量扩张到质量转变,食品加工技术也应该同步提升。2、网络技术建设滞后。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广泛应用而形成的流通信息网络,渗透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直到企业营销环境,营销手段,交易方式等。而重庆商品交易市场在网络技术建设方面仍发展滞后。
二、重庆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规划与政策扶持,促进市场外迁进程
重庆商品交易市场区域发展不均衡,这就需要各地政府部门的参与,加强宏观调控与整个地区的统一规划,加快重庆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步伐。通过政府统一规划,争取打破行政区划上的界限,合理布局规划,避免商品市场的重复建设,以免造成资源空间的浪费,提高摊位的利用率等等。运用科技手段来提升商品市场的质量,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实现商品市场功能的最大化。
(二)推动市场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专业市场贡献率
商品交易市场中工业品市场最薄弱的环节是专业批发,由于重庆的轻工业发展水平不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低,质地,款式,价格缺乏竞争力,加上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资金条件有限,引进外埠产品批发有困难等,其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从而提高了商品批发市场的集中采购成本。这就是需要加快轻工业生产的发展,创名优产品,创拳头产品,不断开发新产品,提供越来越好的产品投放批发市场,在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通信业,仓储业,餐饮业的基础上,为专业批发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鼓励个体,私营,集体从事专业批发产业,并在信贷方面给予适当的扶持。
(三)加大市场软实力建设,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市场服务、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公安、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规划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场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副食品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就近重建。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八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开办市场。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办理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市场开办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四)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市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开办市场的资金证明;
(六)市场布局设计图;
(七)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后,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预售条件的市场,可以进行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必须凭建设工程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领取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市场改建、扩建、重建、合并、迁移、关闭、撤销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市场开办者必须提前三十日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条市场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原登记注册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的材料,申办年度检验。
第十五条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及时转送有关单位;
(二)提供市场信息;
(三)设置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四)为设立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运输等服务设施提供条件。
第十七条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按规定建立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制度;
(三)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遵守有关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做好市场商品交易的各项统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水电使用、卫生、消防等方面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和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章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所经营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应当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或者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查。农民在农副产品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税、费。
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经营者转租其承租的摊位或者其他设施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六)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七)、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五)销售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明确、真实的答复。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市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证明、帐册、单据、发票、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违法违章有关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扣留、封存物品时,必须制作清单,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和鲜活商品,可以先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公安消防机关对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章违法行为。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检查证件。对未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市场和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前擅自招商招租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场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限期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年检的,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市场登记证;对超过限期一年不进行年检的,吊销市场登记证;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年4月1日起施行。
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章违法行为。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检查证件。对未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市场和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前擅自招商招租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场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限期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年检的,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市场登记证;对超过限期一年不进行年检的,吊销市场登记证;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废止了“第54号令”,取消了《市场登记证》,但没有重新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没有对“商品交易市场”是否应进行工商登记及如何进行工商登记作出统一明确规定,全国各地在总局取消了《市场登记证》后,对“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的做法不一:
一是只对进入市场经营的主体进行登记。如海南省工商部门,不对“商品交易市场”下定义,不再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任何形式的登记,只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作了限制,核发《营业执照》。二是实行市场名称登记制。如浙江省工商部门,要求凡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必须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三是实行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企业法人登记制。大部分省市工商部门采用这一做法,要求凡申请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必须先到工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我省珠海市工商部门也是采取这一办法,目前已对84户市场开办者进行了企业登记。四是实行市场开办主体的法人登记和市场经营行为分开登记制度。如上海市工商部门,规定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市场经营管理”。市场开办者在其注册住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另行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还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我省深圳市工商部门也采取这一做法,目前,深圳市共对542个商品交易市场实施了登记注册。五是继续核发《市场登记证》。如我省大部分市工商部门仍按《广东市场条例》有关《市场登记证》规定的条件,核发《市场登记证》,确认其主体和经营资格。目前,我省工商部门对5745个商品交易市场核发了《市场登记证》。
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
当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体制的混乱,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也妨碍了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效能的发挥,加大了工商部门执法风险。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工商总局废止“第54号令”,导致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工作无法可依。
《市场登记证》曾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第54号令”明确了工商部门所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和范畴,规范了“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立和开业行为,使工商部门能对符合条件的“商品交易市场”,通过核发《市场登记证》的形式来明确其主体及经营资格,明确了工商部门要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的对象是什么;明确了工商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责和手段;明确了“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基于商品交易市场的公共服务职能和产业引导职能,政府有必要对商品交易市场在规划布局、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和监管。《市场登记证》把这些设定为市场设立和开业的前置条件,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和产业引导职能提供了监管手段。
但由于“第54号令”实际上是以《市场登记证》的形式取代了《营业执照》,以《市场登记证》的形式来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是对开办“商品交易市场”这种经营行为的一种行政许可。这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8月31日废止了“第54号令”,取消了《市场登记证》。同理,地方性法规有关《市场登记证》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二款、第83条第二款相抵触,也必将停止执行。至此,在国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层面,沿用多年的“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被取消了,“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类监管对象的法律地位已不复存在,原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体系也随之失效,由此造成了工商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工作的混乱。
笔者认为,登记也是监管的手段之一,“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主体(下一点论述),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注册,依登记而监管,这是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的前提和切入点。而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必须要有一个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统一的形式和条件。《行政许可法》是我国商事登记的基本法,所有商事登记法律法规都必须与《行政许可法》保持一致。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企业和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工商部门对企业设立唯一合法的行政许可是《营业执照》。核发《营业执照》的条件和程序已非常明确和完善。因此,可将“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主体,实行企业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后再依法监管。
(二)商品交易市场概念不清,导致当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工作无法统一开展。
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首先要对什么是“商品交易市场”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这是依登记而监管的前提。但目前全国范围内没有任何:一部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市场”作出明确的定义。纵观原有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对“商品交易市场”所作出的定义,我们看出“商品交易市场”具有“固定场所、若干经营者入场、集中交易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等特点,一直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是具有以上特点的有形市场,是狭义上的“市场”概念。但是,这些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对“商品交易市场”所作出的概念,要么以“市场”定义“市场”,陷入“定义循环”的怪圈:要么将“商品交易市场”仅仅定义为“场所”,没有抓住“商品交易市场”是一类“经营主体”这一实质内容,由此造成了工商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商品交易市场”实质上是一类特殊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到今天,开办市场已从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服务行为发展为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多种投资主体为主的一种经营,绝大部分的商品交易市场有具体的投资者(市场开办单位),有独立的资产,有专用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有若干进场经营者,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场地租赁、管理等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完全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要件,因此,其必须依法登记成立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三)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职责不确定导致工商部门“市场监管”职能不断“泛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工商部门相对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独一无二的职责主要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三个方面。
以商品交易市场的法律特征为依据,我们将当前各种形态的“市场”
分为四大类,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法定职能和“三定”规定出发,区分工商部门对不同形态的市场应承担的监管职责:
第一,监管宏观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这种宏观层面的“市场”是个抽象、广义上的概念。这一广义上的“市场”,包括了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的所有环节的总和,对这一“市场”的监管,必须由政府统一牵头,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进行依法管理,才能共同管好。工商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只能根据自身法定的职责协助政府进行监管,不能“包打天下”。把原来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的手段照搬到广义的“市场”中来,是不准确的、不科学的,直接导致工商部门市场监管职能的“泛化”。
监管这样的广义上的大市场,是现代政府的四大基本职能之一,是政府全体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具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是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对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主体退出行为进行综合性的、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第二,监管有具体交易商品种类但没在固定场所,形成集中现货交易的“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信息市场、网络市场等。这类“市场”没有具体有形的统一交易场所,不存在具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对于这一类“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具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退出行为进行登记监管,对其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等进行监管,监管的部门相应为工商部门内设的企业登记和企业管理部门、消保部门、商标、广告、公平交易部门和市场合同部门。监管依据分别为企业登记监管、商品质量监管、交易行力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监管自然形成的商品交易场所,如乡镇的“墟日市场”、城镇的“××商品一条街”等。这一类“市场”有具体的交易商品和相对固定的交易场所,但无明确的市场开办者或经营管理者。这一类“市场”的概念更多的是来源于经营和消费习惯,而不是来源于法律的界定。对于这一类“市场”,工商部门应参照对上一类市场监管的职能分工,在市场主体准入(取缔无照经营)、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等三个主要方面进行监管。
第四,监管有“固定场所”和“专有名称”、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管理机构”、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和“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集中进行现货交易”的市场。对于这类商品交易市场,应采取先登记注册后再依登记而监管的模式。即先通过核发(营业执照)来赋予商品交易市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再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及各类进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主体登记注册的职责,其中涉及的市场规划、消防、卫生等职责,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把关、整治和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登记为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后,依法承担市场监管责任。工商部门也就可以将原来对商品交易市场内每一经营者的巡查监管改为对商品交易市场整体的巡查监管,巡查监管对象将大大减少。在此基础上,全面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的监管类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科学调配工商部门监管力量,全面提高监管效能。
三、重新明确商品交易市场概念,构建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体系
要彻底解决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必须重新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和法律要件,界定现阶段工商部门对不同形态市场的监管职能,并依据现行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重建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管体系。
(一)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遵循企业形态法定化的基本要求,参考国家工商总局13号令和54号令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界定,在归纳商品交易市场现实特征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明确的投资开办者或经营管理机构,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交易场所、设施和资金,有专用名称,能以市场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权利义务,为若干进场经营者以集中、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的各类经营主体”。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类特殊的经营主体,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后才能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构成要件除了满足《公司法》等现行市场主体准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 投资主体要件。
按《公司法》等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规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依法投资开办商品交易市场,成为市场的开办者。政府不能成为商品交易市场的投资主体。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应明确为商品交易市场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条关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以其对市场的投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投资风险,其风险来源主要是投资回报的高低,而不是对市场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与商品交易市场在法律责任方面的区别在于:商品交易市场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以其全部财产对市场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依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而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只是商品交易市场的股东,不能等同为商品交易市场。
2 名称要件。
商品交易市场以本市场名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包括:区域、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其中,“市场经营”字样是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业特点在企业名称中的体现。
商品交易市场的名称应具有专用性和唯一性,场内经营者对经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约定的使用权。
现实中所谓的“交易中心”、“交易所”、“交易大厦”、“商业城”等都不是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名称。此外,商品交易市场名称中擅自使用“国际”、“中国”、“世界”等字样、商品交易市场名称与其他企业名称或商标重名等状况,均须重新进行规范。
3 场所要件。
对于经营主体在场所的要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做了一般性规定“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商品交易市场由于还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和产业导向职能,因此,除符合其他一般经营主体在“住所”方面的普通要求外,其场所的要求方面还具有特殊性,如集贸市场的设立,必须与市场周边的消费人群数量和消费能力相匹配:批发市场的设立,必须与当地政府的产业布局和交通运输条件相匹配;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的场容场貌,还必须符合城乡卫生要求和周边建筑外观统一要求,等等。因此,有必要对商品交易市场在规划布局、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和监管。原《市场登
记证》把这些设定为市场设立和开业的条件,为政府的把关和监管提供了法律手段,值得肯定和借鉴。
鉴于商品交易市场的场所具有特定性,在其登记上必须取得法定的场所使用权、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等前置审批条件外,还应符合城乡的总体规划,符合当地政府的产业政策。否则,不但会破坏城乡建设总体形象,还造成商品交易市场之间的恶性竞争。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这类场所的特殊要求,仍将是商品交易市场在登记注册方面区别于其他一般经营主体的重要内容。如在《广东市场条例》第6条明确:“市场规划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8条也规定:“市场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基于虚拟场所的“网络市场”不属于商品交易市场范畴,而所谓的“地图市场”、“成品油市场”等,由于没有形成集中固定的交易场所,也不属商品交易市场范畴。
4 经营范围要件。
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功能是为商品交换提供场所,为商品交易信息提供平台,其经营行为表现为:市场向进场经营者出租场地,收取场地租金;向进场从事交易活动各方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市场不能以自己名义开展具体商品交易活动,赚取利润。与此相对应,其职责是对人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此,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范围应为:××市场的经营管理。
从这一要件出发,商场不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商场与商品交易市场的区别在于:商场是以自己名义进行具体商品交易活动,赚取利润,并独自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
5 进场交易主体的多样性要件。
“有若干进场经营者”是商品交易市场区别于其他经营主体的又一主要特征。“商品交易市场”的形成,是众多经营者出于提高交易机会而逐渐聚集的结果,没有若干经营者聚集在固定场所进行商品交易行为,就不会形成商品交易市场。进场交易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责任主体的多样性。在商品交易市场内,进场经营者各自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以各自名义对外开展商品经营活动,并各自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
从这一要件出发,只有单一经营者在固定场所进行商品集中交易的,如“××专卖店”以及一般的商场、超市,不是商品交易市场,对于现实中有些商场既以自己名义从事具体商品的交易活动,又出租柜台给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必须重新予以规范。
6 进场交易客体的有形性要件。
“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是商品交易市场区别于其他形态市场的主要特征之一。所谓生产资料,按《资本论》的定义,是指劳动者进行生产时所需要使用的资源或工具。一般可包括土地、厂房、机器、工具、原料等。所谓生活资料,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包括生存资料(如基本消费品)、发展资料(体育、文化用品等)以及享受资料(如艺术品等)。所谓现货交易,是指当场进行商品买卖和货币的结算,即成交时能马上交付货物的交易形式。从这一特征出发,不是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现货交易的“市场”,如“信息市场”、“金融市场”、“期货市场”也不属于商品交易市场范畴。
此外,国家有专门的法律调整的商品,如土地、劳动力、期货等,主要由法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因此,所谓的“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期货市场”等也应由各自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属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范畴。
商品交易市场是以上构成要件的集合,只有在满足以上全部要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企业注册登记的一般条件,方可注册登记成为商品交易市场。因此,由经营者自发形成的“墟日市场”、“××商品一条街”等所谓的市场,不屑于商品交易市场范畴。
(二)重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体系的基本思路――将商品交易市场纳入企业法人登记监管体系。
一是所有符合前文所述构成要件的商品交易市场,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主体登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商品交易市场的住所应当与该市场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开办者在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办和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应向市场所在地工商部门申办分支机构登记或重新申办商品交易市场企业登记注册。
二是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方面。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依照现行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开办商品交易市场,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办理。
三是商品交易市场名称方面,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名称可核准为:区域+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如广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可以使用简称,如“广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四是经营范围方面。可核准为:××市场经营管理。“市场经营”是核心,其含义主要包括对商品交易市场内摊位进行布局和划分,开展摊位出租业务并收取租金,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各种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负责市场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等。对于现有的企业,经营范围只有“市场投资”或“市场开发”而没有“市场经营”的,不属于商品交易市场,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市场经营”字样:对于经营范围含有“市场经营管理”而没有经营管理具体的市场的,经营范围应重新规范为“提供市场管理服务”或“提供市场物业管理服务”,相应的企业名称中也不得含有“市场经营”字样: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指导,
积极探索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方式方法,提高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水平,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下,扎实进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造市场品牌,提高市场知名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形成一套集信用采集、征集、评价、反馈、披露、奖惩为一体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和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对日常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信息随时录入,建立互联共享、传输迅速、查询方便、运转高效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实现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由粗放监管向精细监管转变,由传统监管向现代科学监管转变。
三、工作内容
(一)含义及适用范围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指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对商品交易市场和场内经营户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进行监管的全部活动。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场内经营户不包括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
(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信息采集
市场及经营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场辖区工商所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分四类进行采集:
_.原生性信息:指注册登记时的全部信息。
_.再生性信息:指年检验照时发生的信息及未列入注册登记、年检验照录入项目的信息。
_.发生性信息:有关行政、司法、金融等部门对市场及经营户信用评价的信息。
_.荣誉性信息:指该市场及场内经营户获得荣誉、奖励、表彰的信息。
采集信用信息的方法主要是市场申报,工商部门采集,其他部门提供。注册登记、年检验照已录入的信息可通过管理系统直接提取。
采集方式:一是书面方式,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表》采集,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书面档案;二是电子方式,将采集数据录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电子档案。
(三)信用分类
_.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信用评价为基础,将市场信用分为a、b、c、d四个类别,a类表示信用优良,b类表示信用稳定,c类表示信用低下,d类表示信用丧失。将评价结果作为工商部门对市场和场内经营户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信用类别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若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卫生事故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工商分局应在短期内作出重新评价。
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制定的有关标准(见附件_)进行认定。
_.场内经营户信用分类
场内经营户信用分类,应直接采集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的结论数据。
(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的监管
_.日常监管:工商部门在对商品市场场内经营户实施日常监管时,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到申诉举报和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执法外,对不同信用类别经营主体分别采取不同的巡查监管和执法措施。对a类市场的巡查,一般每季度一次;对b类市场的巡查,每月一次;对c类市场的巡查,每半月一次;对d类市场实施高频度巡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以上,且根据需要随时检查。具体巡查监管计划和内容由管辖区工商机关自行确定。同时将巡查情况及时录入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可对原认定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_.日常维护: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信用监管评价类别降低,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重建信用的,按一定条件和程序获准重新评价类别。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根据其违法失信行为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有明显成效的;二是自市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之日起,整改期限不少于三个月;三是在整改期限内未再发生违法失信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____年_月至_月底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_.制定方案、部署工作。
_.开发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业务软件。
_.开展培训、加强指导。一是市局由市场处组织市场科长、市场科负责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的人员、分局信息化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二是各分局(由市场科、信息化共同组织)组织工商所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是各分局、工商所可以视情组织对市场主办者培训,强化其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树立“诚实守信”意识,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实施阶段(____年_月_日至____年_月底),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_.抓好试点,整体推进。各单位要在辖区内选择_-_个不同类型的商品交易市场进行试点,主要检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软件是否科学、合理,运行是否稳定,发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采集、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积累经验。_月__日前,各单位将试点情况收集后上报市局市场处。
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市局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基层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工作。
_.做好信息采集、等级认定工作。各工商所、工商分局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表》和《××市工商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规定的内容,对辖区市场及市场内的经营户,本着“谁监管、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_月底前完成。各分局组织进行市场信用分类,提出认定意见,并在_月__月前将认定意见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报市局,市局组织检查复核。
一般每季进行抽查,每半年进行全面检查复核。市局、分局经审查认为录入信息或认定意见不真实或不符合有关的规定,应予以退回重新采集录入好、认定。
(三)检查验收阶段(____年_月_日-__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_.初步验收。____年_月底前,市局组织对全市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基础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_.总结交流经验。市局将及时总结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修改完善软件,尽早形成相对完善稳定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形式和方法。同时视情况,组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经验交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适应时展,推进以信用建设为根本、构建长效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是适应“两费”停收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拓展和创新,实现科学管理的现实需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全市系统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目标任务的完成。市局将把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的内容。
(二)强化教育、舆论先导。一是各单位要加强对工商人员的教育,特别是对基层工商
所的监管人员要强化教育,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意义,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开展工作,确保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要加强对市场业主举办者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引导督促其守法经营,不断建立完善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增加市场改造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市场功能设施,提高市场的美誉度、诚信度和竞争力。三是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意义,营造社会舆论氛围,使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一、大型化趋势
我国年交易额达百亿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已经有数十个,上海物贸中心有色金属交易市场交易额预计超过700亿元,中国小商品城交易额达到400亿元。
二、专业化趋势
出现了一批专业化、批发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在商品交易市场总数中,专业市场所占比例增大,批发经营的商品交易市场所占比例增大。如上海五金城总建筑面积150万平方米,形成融研发、生产、销售、贸易及物流仓储等功能于一体的商业重镇;安庆建成最大的工艺品市场;安徽肥西建成中部最大的苗木花卉集散中心;郑州郑卞路家电批发市场、河北黄骅的大型冬枣市场、北京尾货服装市场等都体现出专业化特色。
三、国际化趋势
出现了一批国际化的商品交易市场,以外向型为主要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采取国际化的发展战略,实行外向型发展,如中国(义乌)小商品城等;(2)义乌“中国小商品指数”、余姚中国塑料城 “中国塑料价格指数”、深圳华强北电子市场“中国电子市场价格指数”、中国轻纺城“中国•柯桥纺织指数”、吴江盛泽东方丝绸市场“中国•盛泽丝绸化纤指数”,均具有重要的国际影响。
四、品牌化趋势
许多市场大力推进品牌化建设,继2006年11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品牌市场等级评定》标准之后,许多商品交易市场开始了品牌建设的探索,一些市场服务中心也在探索品牌管理路径。如湖南长沙市场服务中心采取集团化运营模式,经营多种市场,开展多种经营,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湖南省桂阳县市场服务中心热忱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户服务,不仅繁荣了市场和县域经济,自己也得到了壮大和发展。目前,市场年交易额由4.6亿元增加到9.7亿元。湖南省郴州市市场服务中心在加强基层建设的同时,也十分注重品牌建设,设计了自己独特的品牌形象。
五、多功能趋势
随着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完善,许多商品交易市场的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一些市场由物业经营变为产业链服务的现代服务运营商。如广州白马服装市场整合白马服装市场内的服装厂商资源,在广州建设服装时尚工业园区。该园区占地2000多亩,集设计、加工、仓储、物流、信息资讯等于一体。由市场出面办这件事,让各服装企业腾出更多时间经营,大大节约各服装厂各自的成本开支等;整合服装下游产业链,疏通服装零售渠道。一些服装品牌批发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面临业态转型,需要一些大的零售卖场;一家新品牌要打进大型零售卖场,难度也很大。而市场来牵头,以服装风格、品牌为单元,整合市场内部资源,共同与零售卖场谈判,这样成功几率较高。目前经白马服装市场成功包装的服装品牌,就包括哥弟、恺撒等数十个知名品牌。
六、网络化趋势
杭州市四季青服装城创建于1989年,经过18年的专业化发展,一跃成为中国最大的服装批发龙头市场,2005年成交额达600多亿元。从2003年至今,四季青服装城累计投资1000多万元,创办四季青服装网络交易平台。经过两度升级、改造,与阿里巴巴、淘宝网等知名网站合作,使这一交易平台现已成为众多经营户网络交易的重要工具。2006年3月起,四季青服装城的3000多经营户,可从事网上和网下交易,市场帮助经营户找到交易额增长的创新点。
湖北“银鹏棉花电子商务网”网站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为依托,运用电子商务先进技术,以多功能、多层次的电子商务网络服务体系,采用先进的物流装备和管理,扩大存储、质押、交割的仓储配送能力,构建和完善棉花交易的网络信息平台和物流配送平台。2005年,网上固定客户500家,实现棉花网上交易15万吨,交易额达20亿。汉正街商品市场、白沙洲农产品市场、武汉农产品物流配送等一大批商品市场、物流市场也积极开展电子商务。
“批吧”模式:亿纺通“批吧”系统是基于Web服务,具有全新“电子定位”ENS系统、“机能委托”概念等多项新技术新概念、针对于市场商场中商户的电子商务应用集成环境平台。
“机能委托”系统――核心思想就是帮助中级群体(分销商、零售商们),实现无须亲自操纵电子商务平台,就能享受到商务平台交易、宣传、信息互动等服务功能。而作为传统的电子商务烦琐的一切操作:注册填写信息、上传信息、给产品照相、使用网络交易规则、设计页面则由他人来完成。此概念的意义,不但实现了整个群体(分销商、零售商们)的整体电子商务化,同时也为普及推广电子商务作出极大的贡献,甚至也解决了通常电子商务平台出现的垃圾信息、安全性不高、信誉度质疑等负面影响。“机能委托”释义:既“机构能力委托”,把大型企业网络部机构所应发挥的能力委托给他人来做,同时享受这种能力带来的效果。
“电子定位”系统――对于商铺的“电子定位”系统的概念,即对外宣传称为“店店逛”系统,其系统的核心理念是:以位置分类为结构,将每一家商铺标示在其应有的地理位置上。以便浏览者查询、使用并完成电子商务功能。从而解决了消费者、销售者关于地域影响的多重问题,同时带来了传统电子商务的革新。
(作者为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认识“批吧”
“批吧”(以下简称PB)的概念上面已经具体说明。其实质就是网上服装批发市场。
我们为什么需要PB?
许多批发商的利润,经常在无形中流失却毫不知晓。目前,网上个人店铺层出不穷风起云涌,由思想领先技术领先的消费者为基础的网络店铺老板,他们一方面从这些市场中的批发商、散商手中拿货(或干脆代销);另一方面面对消费者又自称是批发零售商。无形中在整个营销环节中增设了一环。又由于传统对网络营销的认识,网店产品不可能比现实中所卖产品还贵,这样,此环节的利润空间通常由本应属于批发商零售商的利润中挤出。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一份“C2C”网购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网民人数达到1.23亿,调查显示其中超过1/6的网民都从事过网上贸易,目前每天有超过8万的企业和个人加入网商行列,中国网商人数已经超过2000万,每年通过网络交易创造的GDP在2000亿以上。
作为传统的各种批发信息、租赁信息等等通常由传统媒体来进行传递,最为常见的是报纸广告,还有一种是个人的小圈子,比如老乡、朋友等等。然而随着网络信息快捷性、则使PB增加了一种新的形式供批发商和散商选择。
PB的特点
(1)网络独立经营
独特的机能委托服务,可直接享受网络独立经营效果,而不必去担心烦琐的过程。
只需留下您的常用联系方式,以及记下网站的客服电话,就可以直接在网上开一家电子店铺来经营自己的产品。(“机能委托”释义:即“机构能力委托”,把大型企业网络部机构所应发挥的能力委托给PB来做,同时让用户享受这种能力带来的效果。)
(2) 网络推广交流
无论您需要加盟、、买卖、批发、库存、招聘等任何需要的信息,通过常规联络方式提交给PB系统,则由PB系统自动搜索在需求库里对应的需求,比如我是诚招,PB则为我提供想找的人的信息。构建一个信息圈,为用户获取信息增加一个更快捷方便的渠道。
(3)地理位置查询
无论远近,作为第一次来摊位看货的客人,如何最快捷最方便地让他们找到我们的位置,不用电话多次交涉,不用去买地图,也不用去问人,客户直接在PB上就可以直接查到商户的准确位置。
(一)目前北京商品交易市场布局现状
有学者对北京商品交易市场布局做过研究。北京师范大学的张素丽等人在分析北京商品交易市场整体布局时指出,主要由于地价差别引起的市场单位面积投资额从市中心向外递减明显,引起市场平均占地规模由内向外逐渐增大。二环路至三环路间,由于投资成本比二环路内下降很多,又因居民区建设早,规模小且分布密,即与之配套的交易市场营业面积最少且数量最多;三环路至四环路间为北京近郊海淀、朝阳和丰台区,新建居民区规模较大,还有大量占地面积大的院落式单位,故交易市场个数少,分布也较为稀疏。但三环和四环间消费人口多、地价较适中,市场个数虽比二环至三环间少许多,但面积和成交额的规模都很大。
北京工商大学的洪涛等人也概括了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分布特点,他指出,分布在城区的商品交易市场主要是小商品、食品饮料烟酒、餐饮业等类型;近郊区商品交易市场主要是农产品综合市场、纺织服装鞋帽市场、家俱市场、旧货市场、机动车市场、建材装饰材料市场、粮油市场、水产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电脑市场和花卉市场等;远郊区商品交易市场主要是煤炭市场、木材市场、水泥市场等生产资料市场。
我认为,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的布局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1、近半数的商品交易市场集中在北京城市功能拓展区
从空间区域分布看,朝阳区、丰台区和海淀区是市场分布最集中、成交额较大的地区。城市功能拓展区以占全市46.6%的市场个数,创造了占全市75%的市场成交额;城市发展新区市场个数占全市26.5%,但成交额只占全市的16.5%;首都功能核心区市场个数占全市14.9%,成交额占全市的5.6%;生态涵养发展区市场个数占全市12.0%,但成交额仅占全市的2.9%。
2、北京商品交易市场呈现由内向外扩散的趋势
从市场地理位置看,北京商品交易市场呈现由内向外扩散的趋势。2005年末,全市有71家市场位于二环路以内,占全部的比重为8.7%;有107家市场位于二环路至三环路以内,占13.1%;有146家市场位于三环路至四环路以内,占17.9%;有113家市场位于四环路至五环路以内,占13.9%;有149家市场位于五环路至六环路以内,占18.3%;有229家市场位于六环路以外,占28.1%。
3、从商品交易市场的类型看,城区主要是生活消费品市场,四环五环沿线集中的是农产品、日用工业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家俱建材装饰、汽车及配件等生活消费品综合市场,远郊地区主要是生产资料市场
(1)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
此类市场分布最广泛,从市中心向外,基本按零售、批零兼营、批发的顺序。即零售型市场以二环三环内布局为主,特别在二环内,几乎都是零售型市场,它们在远郊区县的卫星城镇也有相当数量;批零兼营的市场主要在二环至四环间,个别对外交通线(京通路)周围分布较多,东郊数量明显多于西郊;批发型市场以四环外和远郊区县为主,南郊数量明显多于北郊。农副产品专业市场(如粮油、蔬菜、水果)的布局也有类似特点。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占地面积普遍较大,适宜在远离城市中心的交通便利地区分布;零售型农副产品市场规模稍小,以品种多、购买方便为出发点,主要分布在城区和近郊靠市区的地带或以时间调节如早晚市等;而二环至三环间的集市基本上全天经营;批零兼营型市场经营灵活,占地面积适中,主要分布在二环至四环间的近郊区。
(2)日用工业品综合交易市场
与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相比,此类零售型市场大多规模较小,分布很散,稍具规模的批发和批零兼营型市场主要在二环至四环的西城区、海淀区、崇文区。其经营的商品具有使用普遍、价格不贵、损耗量大等特点,需经常购买。这也是其分散分布的原因。
(3)服装针纺织品交易市场
大型零售型服装市场基本分布在远郊区县,批发和批零兼营的市场分布在二环至三环间的几个主要地点,其中丰台区南苑路沿线、朝阳与东城相邻的雅宝路、西城区动物园等处为主要聚集点,扎堆明显,但宏观上较为分散。与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不同的是,服装针纺织类商品的收入弹性较大,在市场上有更明确的定位,可选择性也大。交易市场出售的服装多数由乡镇小型企业生产,市场定位于中低收入消费者,不是北京服装销售的主流。因需求量小,城近郊区基本没有大型零售型专业服装市场,在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和日用工业品市场中有部分零售经营的服装,大多来自三个服装批发聚集点,这种总体分散、局部集中的布局,更有利于不同区域消费者和零售商比较选购。
(4)建材装饰品市场和家具市场
该两类市场中,前者以批零兼营和批发型为主,后者以零售型为主。在分布上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都较为集中分布在北三环、四环和西南三环、四环附近。近年来北京房地产在这几个地区持续升温,城市扩展迅速,带动了相关地区建材装饰品市场的发展,买方为建筑、家装公司和消费者个人,靠近交通便利的新建住宅区。家具市场也配合这一发展而兴旺,但家具市场的主顾多为个体消费者,其适用范围不仅限于搬家购买,因此,较为分散的布局更能适应市场需求。
(5)汽车配件市场
主要分布在四环和五环路沿线地区。
(二)北京商品交易市场布局存在的问题
1、布局缺乏合理而科学的规划
商品交易市场布局不合理,对商品交易市场周围环境、人口、交通等的综合分析和评估不够,相当一批商品交易市场的上马兴建存在较严重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2、扎堆经营与零乱分散现象并存
北京的商品交易市场多是自发形成的,现在一些地区的商品交易市场已经形成了商圈,如大红门、动物园、木樨园地区的服装市场;玉泉营花卉市场;中关村电子市场;三环路家居建材市场等。自发形成的市场往往存在扎堆经营和零乱分散的现象。
(三)北京商品交易市场调整布局的政策建议
1、商品交易市场应重点安排在四环路、五环路一带和靠近城市对外放射路地区,形成辐射全市、连接全国的不同层次的交易网络。
按照原国内贸易部《全国商品市场规划纲要》提出的,今后将以全国性商品市场为重点建设目标,积极发挥全国性商品市场在调剂供求、平抑价格、引导和组织生产等方面的作用,同时构筑多元化市场建设投资格局,确立合理的商品市场布局,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和服务体系。我市商品市场建设也要按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三大类进行布局,初步建成以全国性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地方批发市场为骨干,以中小型市场、集贸市场为基础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批发市场组织体系。
2、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要与城市综合布局的发展相协调
商业市场是城市物流的重要环节,也是人流集散量较大的场所,另外人们的购物活动往往还会与休闲、文化、娱乐、社交等其他活动相结合来进行。因此商品市场的布局会与城市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设施、与城市文化、娱乐设施,(如影剧院、游乐场),其他服务设施,(如银行、邮局、餐饮),甚至公园绿地的综合配置有密切关系。一味追求规模大、档次高,则不但达不到取得高效益的初衷,反会得到相反的后果。商品交易市场的布局要有序化,形成网络结构。在总体上应当形成以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为骨干,中小型商品市场为基础的分散覆盖全市的网络结构。不但方便于群众,也有利于商家经营效益的提高。
为了构建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国家工商总局提出要全面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和水平。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得到完善。进入新世纪,面对全面转型升级的市场,仅靠有限的监管力量和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不能适应市场迅猛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在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之后,在总结各地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践的基础上,部署全面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状况根据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两个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指标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个类别。
一、霍尔果斯口岸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开展情况
截至20__年底,口岸工商分局完成了对辖区内的市场的信用分类监管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
此次认定的市场共两个,其信用分类认定根据各市场开办单位的主体资格、场内经营户户数及持照等情况分别认定。非农产品市场一个--霍尔果斯国际商贸中心。农产品市场一个--霍尔果斯天得农贸市场。
序号 开办单位名称 市场名称 农、非农产品市场 场内经营户数 持照数 非持照数 认定类别
1 伊犁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天得农贸市场 农产品市场 33 33 B类
2 伊犁欣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霍尔果斯国际商贸中心 非农产品市场 76 71 5 B类
二、霍尔果斯口岸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存在的问题
参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联系具体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的实际认定标准,目前,关于口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开办单位信用情况、市场开办单位机构组织情况、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权利义务情况、市场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及监督机制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市场管理制度方面,将两个市场认定为B级必须制定10项以上管理制度,并且制度较详细,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两个市场均不能达到此标准,基本的制度,比如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日常巡场检查制度、消费纠纷调节等级制度等都没有建立,根本问题存在于各项制度的落实环节上。
(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项目共22项,其中,基本项(农)9项,(非农)6项;一般项6项;提高项(农)7项,(非农)9项。从目前我们对二个市场的资料搜集及检查情况看,两个市场的各项指标项目均未达到要求,主要问题存在于一般项的建设情况。(参照下表)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
序号 指标项目 项目类别 序号 指标项目 项目类别
1 市场开办单位信用情况 一般项 12 台帐建立情况 基本项(农)提高项(非农)
2 市场开办单位机构组织情况 一般项 13 市场快速检测情况 一般项
3 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一般项 14 市场开办单位配合监管情况 基本项
4 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权利义务情况 一般项 15 场内商品退出 提高项
5 场内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性 基本项 16 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情况 提高项
6 场内经营者亮照情况 基本项 17 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提高项
7 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管理 基本项 18 信息公示情况 一般项
8 场内主要商品类别管理 提高项 19 市场安全应急管理情况 基本项(仅农)
9 违禁品禁入管理 基本项 20 场内经营者信用 提高项
10 商品质量管理 基本项 21 合同守法情况 提高项
11 索票索证情况 基本项(农)提高项(非农) 22 广告宣传 提高项
(三)市场内经营户的持照情况和经营的诚信度间接影响到该市场信用分类的认定。霍尔果斯天得农贸市场,有经营户共33户,持照率100%;霍尔果斯国际商贸中心,有经营户76户,持照率94%。持照率和经营诚信度的高低影响整个市场信用分类的认定。
(四)市场监管方式。主要表现在对各个市场的巡查情况。目前,对市场的监管采取传统的监管方式,只是加强日常监管,根据本局的具体情况,市场巡查人员数量本身就少,无疑加大了工作量,某些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的实际效果未能出优创优。网格化管理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方面工作没有具体开展。引导市场开办单位加强自律管理没有涉及到。
(五)市场监管工作与市场开办单位未能实现互联互动。对市场的巡查,市场开办单位未能充分体现其职能,落实具体的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台帐。
(六)由于口岸地处中国最西北部,受经济发展水平,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建设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比起沿海地区或中部地区,存在很大的差距。所以,目前的市场监管还是属于传统单一的方式,要学新方法,新理念、新的管理制度。
三、针对口岸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存在问题的对策及思考
(一)借鉴义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引发的思考
近年来,义乌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为突破口,初步创建了集信用征集、评价反馈、分类监管、分类奖惩为一体,以商业文明为引领,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和商品分级监管为基础,信用指数、品牌比对、质量监测三大中心为链接,知识产权保护、消费维权、合同履约、经营者自律四大机制为保障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模式。
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 记、局长周伯华在会上指出,这个模式将信用监管的对象从单一的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扩展到市场开办者和入市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体系比较健全,结构比较合理,信息化程度高,可操作性强,为全国工商系统深入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供了借鉴的有益经验。
据悉,义乌工商机关经过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后,提高了监管水平和效能,提升了市场经营户的素质,20__年,市场经营户违法率仅为5.96%。,消费投诉量比20__年下降26%。据20__年、20__年连续两年对客商的随机抽样结果显示,经营者对义乌市场的诚信满意率高达91.2%至92%。
义乌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模式作为一种创新性的监管模式,无疑给全国工商系统提供了实际的经验。我们应当从监管对象入手,借鉴义乌的监管经验,将市场主体扩展到市场开办单位以及场内所有经营者,这样有利于对市场的统一监管。
(二)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专题调研会及“三化建设”成果
在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专题调研会上介绍了去年各地推进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并就下一步全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热烈讨论。
成都市工商局结合城市创优工作,顺应市场发展需求,积极探索先进、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按照“放责交权、属地管理”的指导思想,在农贸市场首先推行监管职能改革,市政府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整合,统一授权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改变各部门多头监管带来的监管力量分散、职能交叉、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真正实现了部门与主办单位齐抓共管。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反复修改,该局制定了《菜市场管理规范》、《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试行意见》,设立市场监管“三化”建设专项基金,将菜市场纳入信用分类,确保市场监管有据可循,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调动广大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户的“三化”建设主动性,对提高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四川省工商局提出了市场监管“三化”建设,即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全省各级工商部门按照省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出思想、出思路,积极开展市场监管“三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三化”建设成果在对提高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水平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结合我辖区内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进度和落实情况,可以借鉴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三化”建设的经验,加大管理层力度,严格要求市场开办单位,加强市场自律,逐步完善各项制度,在市场管理上规范化。全面推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全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信用指标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信用指标体系的全面、客观和准确性;建立健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通过采集记录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信用信息,依据信用优劣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努力增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诚信意识,促进自觉守法经营。
(三)转变监管方式
分级定期巡查,按照评定的等级不同对不同等级的市场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将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户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信用类别确定监管频度,调配监管力量,实施科学监管。(市场分类监管表)
市场类别 监管频率 监管措施
A 每季度一次 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B 每月一次 对轻微违法行为,以责令改正和警告为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C 每半月一次 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加强责任意识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管理职责。
D 每周一次 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违法记录,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惩戒教育。
(场内经营户分类管理表)
信用等级 管理频率 管理措施
A 每月一次 对于日常经营中的不规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在日常管理中,在招租投标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条件,在日常经营方面给予协助扶持。
B 每周一次 对于日常经营中的不规法行为,以口头警告为主。
C 每三日一次 对于日常经营中的不规法行为,发出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为推动我国城镇化进程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着手对这一群体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政策和工作方案,尽快将这一群体转变为城市居民。因此,提出建议如下:
一、我国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群体的形成
1.市场从业人员的发展过程
我国商品交易市场从1979年开始得到大力发展,当时部分农民和城市居民开始进入市场经营,形成了我国第一批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群体。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一批下岗职工和企事业单位下海人员进入商品交易市场,成为我国第二批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群体。本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大中专毕业生开始进入商品交易市场,成为我国商品交易市场新的从业群体。经过多年发展,上述人员已成为我国商业产业发展的主体。从年龄段上分析,第一代商品交易从业人员大部分已超过50岁,有的已经进入老年期,并脱离市场经营领域,这批人员从业时间都超过20年以上,约占总人数的10%。第二代从业人员从业时间在10年以上,是市场从业人员的主体,约占总人数的60%。第三代从业人员从业时间在10年以内,多数是2000年以来的大中专毕业生,这些人员约占总人数的30%。从人员户籍组成分析,城市户籍居民约占总数的35%,计2800余万人,农村户籍人员约占总数的65%,计5200余万人。
2.市场从业人员身份的变化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大部分是无业游民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上世纪90年代以后,市场从业人员身份发生巨大变化,多数是下岗职工和企事业单位下海经商人员,他们大部分具有城市户籍。本世纪以来,大中专毕业生少部分为城市居民,具有城市户籍,大部分是农民子女,不具有城市户籍。他们在经济领域中的身份,上世纪的20年中,多数是个体经商户,不具有企业法人地位。进入本世纪以来,市场经营户开始向公司制转变,约有三分之一的市场经营户已经上升为企业法人,有的尚聘有几人至几百人不等的职工。现在的市场从业人员,由公司制法人代表、公司管理人员、公司经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物流、市场物业管理、市场辅助人员等组成。从以上情况看,经过30多年的发展,市场从业人员的身份已经发生变化,他们从农民身份、下岗职工身份和学生身份转变成为职业化商业职员,已经从农村、工厂进入城市,成为城市居民的组成部分。
从1992年以来,我国对市场管理进行了重要改革。到目前,全国90%以上的市场已经由市场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从2011年起,我国所有新建商品交易市场都必须实行市场公司的管理。因此,我国所有市场从业人员已经不是松散的个体商人,都已经成为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管理下的商业组织成员。
根据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的发展过程、人员身份的变化和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管理现状,为符合条件的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办理城市居民户籍,已经具备历史条件和现实基础。
二、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转变为城市居民的优势
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作为我国职业化商业职员群体,与农民、产业工人、农民工等群体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这一群体转变为城市居民,具有独特的优势:
1.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具有稳定的职业
商品交易市场是城市商业的主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的流通服务工作,是工农业生产运行和城市运行的主要环节,因此,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具有鲜明的产业职业化特点,工作方向明确,职业稳定,具有较高的技术和技能体系,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职业。
2.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具有合法的经济身份和收入来源
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大部分是流通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经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他们具有合法的经济身份,是我国经济组织中的组成部分。他们不但是国家纳税人,并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一般的说,市场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大部分是我国中产阶级,他们的经济收入超过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收入,少部分已经成为我国高收入阶层,是我国最大的消费群体。他们转为城市户籍成为城市居民后,不会给城市发展带来经济负担。
3.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和资产
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都有自主经营的资本。包括商品资本、货币资本、不动产资本及知识产权资本。商品资本即其所经营的商品,这些商品是其获利的主要载体;货币资本指其在市场内经营所需要的现金资本;不动产是指其摊位、店面等固定资产,这些经营场所产权多数为经营企业和个人,少数是租赁使用的;知识产权指其企业品牌、商品品牌、技术专利,以及非物质经营资本,例如,销售渠道、销售方法和交易技术。
4.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大都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他们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在经营活动中,都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独立行使经营权利,行使商品选择的权利,买卖定价的权利等。这些权利的独立行使说明,这一群体是我国能在承担行使民事权利的同时,又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独立群体,这是我国农民、产业工人、教育工作者、科研工作者、文化工作者等其它群体所不能达到的。
5.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城市生活能力和文化创造力
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因其有较高的经济地位,所以具有较高的城市生活能力,他们在城市购置房屋和商业设施,也是城市最大的生活消费群体。城市文明是由商业文明创造的,所以这一群体也是城市文明发展的动力。
三、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转变为城市居民的措施建议
1.将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列为全国户籍改革重点对象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已经具备转为城市户口的基本条件。建议将这一群体列为我国户籍改革的重点,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制定政策和工作方案,指导全国各市、县政府,将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的户籍转变工作列为当地户籍改革的重点对象,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将我国大部分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的户口从农村转为城市,完成这一群体从农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推动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推动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转型升级,培育我国现代职业商人队伍,提高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竞争力。
2.地、县级城市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户籍转变是这项工作的重点
直辖市和省级市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的户籍转变工作比较复杂,起步、进程较慢。所以,建议将地、县级城市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的户籍转变作为这项工作的重点。国家有关部门可责成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对地、县级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底数,调查民情,制定方案,稳步开展工作,将户籍改革工作稳妥健康进行,取得社会支持。
但商品交易市场的过快发展同首都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矛盾和冲突,其自身也面临业态调整和经营方式改变的迫切需要。2004年以来的连续三年,为配合北京奥运会整治环境的需要,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的治理、调整和升级改造被列为市政府的“折子工程”而给予高度重视。北京市政府及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环境保障部门下大力气对全市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了大幅度的整顿、调整,加强了市场监管,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全市商品交易市场面貌一新,市场秩序有了明显改观,市场经营条件和消费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市场经营管理得到了加强,社会舆论评价反映积极正面。
北京市场升级后的总况
市场治理的四大主题
从2004年以来,持续三年集中开展的商品交易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主要围绕四大主题展开,即完善立法、升级改造、规范管理、诚信建设。
第一,完善市场监管的立法,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标准,为市场治理奠定了法制基础。从2004年以来,市商务局每年年初向社会首都流通业发展分类指导目录,明确支持和限制发展的项目,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有了明确的地域范围和业态类型的规定;2005年,市商务局与市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两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2005年11月,市工商局《北京市有形市场迎奥运行动计划》,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从市中心调整迁移出一批影响交通和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一批初级集贸市场;2006年,市工商局了13项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规定,涉及粮、油、肉、蔬菜、食品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2007年9月1日起,由市商务局制定并经市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开始实施,这是本市第一部有关商品交易市场的地方性标准,该标准对市场选址、市场经营、市场管理、安全生产等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第二,升级改造,通过“关、停、并、转、迁”等办法,对商品交易市场集中进行了整治。2006年,市商务局分类清理了78家商品交易市场。2007年,调整改造商品交易市场94个,拆除汽配市场4家。首先是对市场硬件和环境条件进行升级改造,市场的经营环境、购物环境和外部周边环境等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其次是对市场内摊位进行了规范改造,消除了安全隐患。
第三,规范管理,初步形成了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从市场准入、商品准入、质量准入、退出机制、惩罚机制等方面加强了监管,将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管理逐步规范。对新经济形态的监管已经展开,开始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开制度。2007年12月,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市工商局要求网络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诚信建设。诚信缺失是商品交易市场的老大难问题,诚信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2007年9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北京市工商局提出了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A、B、C、D四个信用等级及认定标准和信用监管的措施。
市场改造后的总体特点
北京商品交易市场改造后的总体情况呈现如下特点:
(1)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在整顿中持续保持稳步快速的发展势头
2 0 0 4年,全市商品交易市场7 9 5家,销售总额773.3亿元,占当年全市商品销售总额10722.6亿元的7.2%;而到2006年底,全市各类商品市场总数898家,年销售额1349.7亿元,商品交易市场实现的销售额占当年全市商品销售总额14589.6亿元的9.2%。
(2)从市场数量和规模上看,市场集中度显著提高
商品市场的集中度主要反映在亿元商品市场的规模和特点上。2004~2006年,北京亿元以上的商品市场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数量发展迅速,无论是市场数量、摊位数量、营业面积还是成交额,都在增长;二是亿元市场以批发为主,批零比例较高;三是到2006年年底,亿元市场112家,交易额达1222.8亿元,亿元以上市场销售额占全部商品交易市场销售额1349.7亿元的90%。这三个特点,总体上反映了亿元以上的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反映了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的集中度得到了显著提高。
(3)从市场的分布区域看,主要分布在城市功能拓展区,空间分布趋于合理。
对比2004年与2005年,改造的结果是首都功能核心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商品交易市场的数量呈下降趋势,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发展新区市场增长较快;城市功能拓展区保持相对平衡,城市功能拓展区的市场数量和交易额仍然保持最大比重。说明商品交易市场的治理改造效果是明显的,达到了预期效果,同时也符合城市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4)从市场类别看,农产品市场、机动车市场、电子市场、建材家居市场成交额位居前列
随着改革开放兴起的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在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顽强的生命力活跃在中国的经济领域,为中国的市场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举足轻重的贡献。
伴随信息时代的来临和国内外市场一体化的新格局,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也开始了历史性转变:从东向西的梯度扩展,改善全国性市场布局;除农副产品以外,要逐步实现从有形市场向无形市场转变;从占用大量土地以商品交易为主的模式向配送中心、电子交易中心、金融结算中心、会展中心等为主的总部经济模式发展。
如何顺应全球经济形势的发展,提升商品交易市场的自身品质,调整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思路,强化商品交易市场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增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生命力,已经成为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业内一线建设者管理者和理论研究人士关注的焦点。
2007年8月24日,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主办,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支持,中国市场杂志社、广东物资集团、广州汽车配件用品全球采购港等单位协办的第四次全国重点批发市场总裁联席会暨商品交易市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研讨会在广州市广东国际大酒店隆重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重点联系批发市场总裁、政府主管部门官员、专家、媒体记者等200多人齐聚广州,共同探讨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未来发展。
会上,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处长胡剑萍、广东省经贸委副主任刘晓捷、广东佛山乐从镇副镇长岑树德分别从三级政府的不同层面介绍了全国及区域商品交易市场培育情况、政府相关政策措施、未来宏观管理思路与规划等。会中,在中国市场杂志社社长王波、广东商学院副院长徐印州的主持下,张家港保税区化工品交易市场、上海香山钢材交易市场、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安徽安庆光彩大市场、上海宝山钢材交易市场、深圳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广州汽车配件用品全球采购港等市场的总裁与参会代表互动交流,各自介绍了市场在采用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物流加工配送与电子商务、建设诚信体系、规范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并回答了参会代表与媒体记者的提问。
出席本次会议的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中心副主任徐晓东、中国物流信息中心主任蔡进、广东商业经济学会会长徐印州、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洪涛还就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现状与问题、生产资料市场形势与预测、批发市场未来发展、市场集群与市场联盟等发表了主题演讲。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常务副会长丁俊发做大会总结讲话。丁副会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我国近10万个批发市场的9个历史功绩;分析了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轨迹与发展趋势;提出了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五大历史任务;并希望大家共同研究批发市场成长规律,使我国商品交易市场进一步升华,以适应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会上还隆重举行了第三批“推进流通现代化重点联系批发市场”颁证仪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根据有关评审办法,对有关行业协会和地方流通主管部门推荐的数十家批发市场严格审核,最终确定了40家市场为新入选的“推进流通现代化重点联系批发市场”。连同第一批的14家、第二批的39家,至此重点联系批发市场已达93家。与前两批相比第三批“推进流通现代化重点联系批发市场”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规模较大,交易额平均翻了一番;二是除了生产资料市场之外,生活资料市场尤其农副产品市场增加较多;三是各市场在流通方式创新、发展现代物流等方面均有建树与特点。
这是北京大学教授曹和平前不久在朝阳区建设大宗商品交易所的一个论坛上发出的感慨。曹和平表示,他非常高兴地看到朝阳大宗商品交易所的建设,这是一个区域性的市场,超出朝阳区,超出北京市,辐射到京津唐范围内。
“我们要在世界上和其他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相比美,没有周边城市圈综合起来的能力共同奋战是达不到的。”曹和平谈到,他在世界上找不到任何一个城市功能像北京的功能如此综合,如此完整,所以北京在GDP上不引领世界,他觉得是很不应该的。
曹和平认为,中国勤于制造却不知如何定价,而只有那些在车间经济后一段的物流采购、供应链管理和整合信息技术,这几个相对独立的关键环节才有定价能力。产业链的终端是各种各样的要素市场。“比如我们成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所,是使我们的人均GDP怎么能够从3000美元变为3万亿美元,和美国去年5万亿美元的必由之路。”
从2008年开始,北京市场建设提速,各类要素市场数量迅速膨胀。短短两年时间,以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北京农副产品交易所等为代表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以及以北京环境交易所、中国技术交易所、中国林权交易所等为首的产权交易所纷纷成立,以弥补外界所诟病的“北京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缺乏发达的交易市场,没有一家全国性的交易机构”。
“先搭平台,走在前面”,要素市场在北京的新一轮扩张,得力于各级政府的大力助推。
北京市金融局相关人士表示,北京市在2008年就定位北京要发展成为国家的金融决策中心、金融管理中心、金融信息中心和金融服务中心,其中有一条是促进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发展,要素市场建设肯定更包含其中,尤其是交易类要素市场。
毫无疑问,扩张已经成为北京要素市场短板突围的新战略。这种扩张,不仅表现为各类要素市场在各区县涌现或正在规划中,尤其以北京产权交易所布局全国为标志,更包含了北京要素市场建设要引领全国的决心。
但显然,北京的要素市场面对的是来自全国的竞争。当一种战略开始在全国各地普及,纷纷涌现的各类要素市场似乎又进入了另一重困局:如何在同质化竞争中脱颖而出。
同质化扩张
不久前,北京和上海分别传出消息:上海将建立保险交易所,而北京的保险交易所也即将挂牌,虽然两者在起步阶段的业务范围有所不同,但同样都瞄准了保险资产交易市场。
此前一个多月前,北京和天津相继挂牌成立了金融资产交易所。尽管距离北京只有120公里,天津在要素市场建设上并不甘心落后,仅以产权交易所为例,在天津政府的主导下,一个集团化的产权交易平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在滨海新区得以构建。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之下,天津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天交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所等逐一成立。尤其是2008年9月天交所成立,被视为天津推动OTC市场建设的实质性动作。与此同时,天交所很快在内蒙古和上海建立了OTC市场区域平台,连纵合横速度远超北京。
据了解,目前天津方面希望通过构建OTC市场,跻身资本市场的核心。有业内人士则分析认为,虽然天津OTC市场目前还没有立即启动的迹象,但近年来,天交所规划的由天交所建立分支机构的基础上,逐步打造区域性分市场,并最终形成集全国市场与区域市场于一体的市场,或将是我国OTC市场的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天交所在成立之初就定位为“两高两非”(“两高两非”是指国家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和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流动及投资的退出提供平台,这与北京“新三板”对挂牌企业的定位极为接近。也就是说,天交所与北京的“新三板”至少在服务企业方面形成了直接的竞争关系。
“北京要素市场最大的机遇应该是新三板。”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常清告诉记者,新三板使北京能够抓住资本市场的尾巴,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北京本应是金融交易中心的遗憾。从6月初开始,就有消息传出,证监会有关部门或将于近期启动新三板扩容,试点园区或增加至20个以上,并酝酿向个人投资者开放。
不久前,重庆高调启动OTC市场,对北京的“新三板”也是一个很大的冲击。专家认为,一旦启动OTC市场,不管对天津还是重庆来说,都可以将城市的金融体系植入资本市场的核心,因为他们不可能争取到主板或者二板,而创业板正是机会。一个明显的事实是,OTC市场与“新三板”是两种不同的交易制度。从交易制度上看,OTC市场与“新三板”应该是分属不同层次的市场,但客户群体类似,而OTC市场的交易制度恐怕比‘新三板’更加灵活,如果不进行差异化创新,新三板扩容将会有很大的压力。
“北京的各类产权交易所应该是区域性的,但它的买方可以是全国性的。”常清表示。
记者调查发现,深究各地大举兴建要素市场的原因,大多是希望借此能够最大限度地汇集资源。相同的扩张理念,也就造就了高度同质化的扩张。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新一轮的同质化建设同样在继续。
去年年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甫一出手,便在京津沪角逐原油现货市场的竞争中拔得头筹,金鹏期货总经理喻猛国告诉记者,仅其所获批准推出“原油”现货交易品种,国内已存在的近20家大宗商品交易所便不能望其项背,更不用说其后续推出的“螺纹钢”、“热压卷板”两个连续现货交易品种。
同样也在2009年12月初,拥有国内四大石油公司豪华股东阵容的上海石油交易所也推出了国内首个石油化工产品的连续现货交易平台。
就在与天津一地之隔的北京,2007年成立至今的北京石油交易所因苦于未能获批原油交易品种,至今尴尬地未能正式展开交易。据记者了解,北京石油交易所原本准备推出原油现货远期交易,由于原油交易品种一直没有批下来,所以将重点转向了大宗商品交易所。
常清表示,多年前中国设计期货市场时,限于理论障碍和现实需求,再加上北京的政治因素,于是选择远离北京去建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试点。他认为,未来的北京应该是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这势必要有不同层次的交易市场,合理规划、布局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势在必行。
早在2007年,证监会研究中心就在一份对产权交易所的调研中指出,审批部门在设立时既缺乏统一的规划,又没有设置一定的门槛,其中不乏有些事由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而随意设置。
“北京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最适合做全国性的,因此,合理规划显得非常重要。”
“市”短板求变
不言而喻,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已经感到来自津沪难言的压力,全
国各省市都欲建立要素市场,北京有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得天独厚的条件。
“目前北京已经初步建立起涵盖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要素市场体系雏形。”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告诉记者,这些年来,北京要素市场主要着力于“场”的建设:CBD、金融街、总部基地高楼林立,举世瞩目。但市场的鲜活生命力在于流动性。在高端商务会议频频举办的背后,仍然藏着缺乏维系各企业资源常态合作机制的弊端,北京的市场建设并不均衡,“市”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场”的建设,要素市场建设发展潜力仍有待深度挖掘。
据记者了解,北京的要素市场中,除了北京产权交易所在2009年成交额1296亿,一举超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成为全国最大的产权交易市场之外,其他要素市场规模都偏小。记者采访的某国外同行称,虽然近年来北京的要素市场发展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仍然感觉比较边缘化,尤其是在交易量上比较少,市场没有流动起来,缺乏创新性。
国内现有的320家产权交易所中,北交所和上海联合全产交易所的交易额占全行业近50%,但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所占份额仍接近一半,这也是国内产权交易所目前赖以为生的最大法宝。自2003年12月国家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之后,明确要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进场阳光操作,使产权市场成为国有资产转让的必经通道。不少地方政府发文,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只能在当地产权交易所挂牌,这进一步加剧了产权交易资源的稀缺。
近年来,随着国有产权处置渐进尾声,早期的大量铺摊子、重复建设不断加剧了今天产权交易所的生存困境。巨大的生存压力使得产权交易所们不断寻求新的业务扩张。喻猛国认为,突围的路线来自两方面:一是产权交易主体突破国有产权领域,延伸进非上市公司和非股份公司产权领域,另一个就是对交易市场进行细分。
北交所这两年的发展充分体现了这种路线:近年来,在北交所和北京黄金交易中心之外,新建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中国林权交易所、中国技术交易所等多家交易所,北交所于今年年初公布的数据也显示,非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已经占到北交所交易总额的57%。
但记者调查却发现,新成立的这些交易所目前都不同程度面临着“有场无市”的尴尬境地。以各地蜂拥设立的环境权益交易所为例:截至目前为止,北京、天津、上海三地均设有环境交易所,但其主要业务均非来自于碳排放权交易,而是传统的技术产权交易。比如北京环境交易所主要依赖的是技术产权、项目产权交易。
未来是否能够拥有足够的交易市场?国内最权威的碳交易专家吕学都认为并不乐观。原因有两个:一是需求萎靡,主要发达国家在2012年之后的减排义务一直没有达成;二是在金融危机之后,发达国家的经济受到影响,购买需求下降,至少在2020年前,这个市场都不会很大。而在对未来业务收入和盈利预期的规划中,北京环交所是将碳排放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放在发展首位的。
产权交易市场后市不足,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现状也不容乐观。比如北京商品交易所虽然成立了,但由于没有推出新的交易品种,使市场交易清淡。常清认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是传统的市场标准,具有一半商品市场属性,一半资本市场属性,推出交易品种不是说推究推,需要依靠试点市场才能推出。
“成交量清淡多和品种设计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明确监管关系密切。”常清表示。
胡俞越分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区域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大多依托于地区的资源和商品得以发展,比如北京具有丰富的塑料原材料和化纤原材料等资源,但目前还没有建立中转站和调运仓单的合约交易,因此,北京的华北地区优势还没有发挥出来。建场容易,但要推出与国际上相抗衡的交易品种,使市场活跃起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此外,常清认为,还应该根据品种特性决定这个交易市场是全国性的还是地区性的,比如煤炭交易,对于这样开放性比较大的品种,要允许竞争促进市场兼并整合,不仅能使市场活跃起来,还能使我国大宗商品市场从现货走向区域性的远期交易,再走向远期市场合约交易。
一、钢材交易市场发展的内在动力
(一)商品交易市场的定义
商品交易市场是一种具有快速聚散功能的市场基础交易组织,其基本职能是组织管理和服务中介,即为本市场内的交易者提供交易场地、交易设施和各种交易配套服务系统,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或服务费,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原则上不直接经营商品。在商品交易市场我国的发展模式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有着明显的不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商品交易市场主要集中于农副产品和少数生产资料的批发领域,而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涉及了所有的产业及产品;(2)我国的商品交易市场数量之多、规模之大是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所不能比拟的;(3)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商品交易市场首先出现在城镇,而我国商品交易市场首先出现在农村,而后向城市扩展,并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区域中心城市发展到“极致”。
(二)我国钢材交易市场发展的内在动力
1、钢材交易市场满足了中小型用钢企业的用钢需求
钢材交易市场具有品种丰富的优势,因而用钢企业选择产品的余地较大,而且搜寻同种类钢材的交易费用相对较低,降低了中小型用钢企业的交易成本;由于钢材交易市场中经销商存在着“竞价”关系,用钢企业可以获得价格更为公道的钢材;而且多数中小型用钢企业对钢材的需求是多品种、少批量、多批次,钢材交易市场可以满足其多品种的“配货”需求。
2、我国钢材经销商群体的基本状况决定了钢材交易市场是广大经销商所依托的交易平台
由于我国对钢材经销商没有较为严格的、明确的行业准入条件,造成目前钢材经销商数量规模庞大。钢材经销商数量规模远在15万家以上。钢材交易市场为钢材经销商提供了一个只需支付较少费用即可获得巨大规模效应的共享式销售网络。这不仅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而且可以拥有更多的客户群体;同时,钢材经销商的集中可以形成卖方群体的规模经济效应。统计数据表明,一个地区钢材交易市场发展得如何与该地区钢材经销商数量规模的大小紧密相关。在经销商聚集、钢材消费旺盛的地区,钢材交易市场交易规模较大。
二、钢材交易市场的运行机理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定价模式是买卖双方基于供求关系的竞争性定价
钢材交易市场中,所有交易集中在固定场所进行,所有交易者之间能够方便地获取整个交易市场的信息。每一笔交易都是透明的,一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对其他同类型钢材交易都起参考坐标的作用。对同种商品来说,所有交易人和每一笔交易之间的相互参考,将有助于最终形成统一价格。这个统一价格代表着市场上所有交易者谈判达成的综合平均价格,是一种相对公平、客观的价格。在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这种价格实际上就相当于该市场上的均衡价格。统一价格的形成,意味着同类型钢材价格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也就是形成了非人格市价。非人格市价的存在对经销商的交易行为起到了行业约束的作用,这有助于经销商通过改进服务、提高效率等方式强化竞争手段,而不是一味地进行价格竞争。
钢材交易市场的价格是放开的,其价格走势反映了所在地区钢材现货交易的基本状况,并成为反映该地区市场供需关系的“晴雨表”,钢材交易市场由此具备了信息集散功能。
(二)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费用
首先,钢材交易市场的交易行情汇集了产品质量、价格、供求关系及其可能趋势在内的各种市场信息,并快捷、准确、成本低廉地向驻场企业提供,为驻场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供较为有价值的信息支持。其次,市场信息的充分性有助于减少买卖双方的交易谈判费用。买卖双方对钢材供求信息的占有比较对称,交易费用的承担也比较对称,这提高了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度,有助于交易双方形成较为稳定、持久的隐性契约关系,从而减少交易的谈判费用。再次,减少了交易风险费用。经销商的经营场所是比较固定的,而且其转移及退出交易市场的机会成本相对较高,使得钢材购买者的交易履约成本、监督成本、违约的可能性等一系列不确定性风险成本大为降低。
此外,钢材交易市场中信息的充分性,有助于形成交易市场内公平竞争的局面。当绝大多数买者、卖者处于中小规模经营时,交易市场对买者和卖者的集中,不仅使卖者之间的竞争更为公开、透明,而且由于钢材交易市场具有信息集散功能,任何一位买者、卖者都可以较为容易地掌握较为全面的市场信息,对卖者欺诈行为的抑制作用就越强。
(三)通过供需集群的方式实现了规模经济
1、中小型用钢企业形成卖者规模效应
我国现阶段大多数用钢行业内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实力有限,其发展受到资金、人才、技术等各方面的制约,难以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钢材交易市场减少了中小企业寻找生产原料的时间和费用,使得中小企业获得原料的成本大为降低;并且需求的集中释放形成了对生产资料需求的规模经济,使中小企业群体在原材料采购当中拥有一定的价格谈判能力,从而获得较为理想的采购价格。
2、弥补了经销商组织结构上的不完整性
钢材交易市场中的主体是钢材经销商,由于钢材经销商群体中缺少垄断型企业,存在着组织结构上的不完整性,弱化了其与上下游企业的谈判能力。但大批量钢材经销商在钢材交易市场的集中经营,使其在相互竞争同时可以形成同业之间规范运作的行为规则。钢材经销商在钢材交易市场中按照行业规则进行经营,一方面形成了卖者的规模效应,有助于打造以钢材交易市场为载体的社会化信誉;另一方面弥补了经销商群体组织结构的不完整性,即钢材经销商群体在钢材交易市场中通过群体间的协作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从而向钢铁企业、钢材终端用户释放符合经销商利益需求的信息。
3、细化了经销商群体的行业内分工
钢材交易市场中经销商的集中,使经销规模偏小、经营分散的经销商通过相互间的分工,形成集群效应,如与钢铁企业有良好关系的钢材经销商专门负责从钢铁企业采购钢材,有加工能力的钢材经销商则进行钢材剪切等增值服务,有良好用户关系的钢材经销商则进行不同品种钢材的配送,满足大多数用户对钢材多品种、多批次、少批量的需求。
4、降低了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
在钢材交易市场中,由于交易活动集中在固定的场所,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建立对钢材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体系。通过钢材交易市场对钢材交易活动进行集中监管,能够更好地维护钢材市场的交易秩序,而良好的交易秩序将极大地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从而降低了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增强了市场活力。
三、钢材交易市场所存在的功能性缺陷
一是依托钢材交易市场这一平台,很难培养出具有区域垄断地位的钢材经销商。
二是钢材交易市场是竞争性定价,竞争性定价虽然在某一时刻体现出某一区域市场内相对的公平与客观的钢材供求关系,但由于交易市场中缺少主导性力量,从时间段上看,钢材交易市场的钢材价格波动的频率较高,波动幅度较大。
三是钢材交易市场可以抑制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但无法从机制上抑制流通环节中的投机行为。
四是多数钢材交易市场的开办资本中缺少钢铁企业的资本投入,与钢铁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利益纽带联系,使钢材交易市场的交易链条中存在着交易主体的不完整性。
五是钢材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受利益驱动,对扩大招商规模有着持续的动力,但在规范钢材交易的基础建设方面缺少持续投入的动力。
六是钢材交易市场在钢材物流当中承担了更多的仓储功能,但在物流增值(钢材加工配送)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
四、钢材交易市场发展方向
钢材交易市场的发展方向就是结合钢材流通特性,针对现有的功能性缺陷,持续地完善流通功能。
(一)钢材交易市场的发展原则
钢材交易市场的发展既要遵循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普遍性规律,又要结合钢铁产品的基本特点,保持一定的特殊性。其发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规范交易平台,持续降低交易成本
今后一段时期,钢材交易市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逐步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钢材市场交易体系。为此,钢材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不能仅限于通过扩大招商来提高交易市场规模,还要做好各项制度建设工作,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更为规范化的交易平台。通过实行经销商市场准入管理,提升钢材交易市场经销商群体的经营水平及经营规模;通过健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用管理,进一步推进交易市场交易方式、管理方式与制度创新;通过规范商品交易秩序,为买卖双方提供对称而有效的信息,引导和促进有序竞争。
2、为钢材用户提供增值服务
钢材销售属于专业性产业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服务增值的空间很大。钢材交易市场要在现有仓储管理、剪切配送的基础上,提升增值服务功能,使之成为集仓储、加工、配送、信息、网络为一体的多功能全流程的物流服务体系。增值服务的本质是使钢材交易市场通过满足钢材用户的多元化需求,拥有更多的用户资源;增值服务的基本路径是钢铁企业的经营边界与钢材交易市场实现相互的融合,没有钢铁企业参与的钢材加工服务,必然是不完整的专业服务。
3、用现代技术手段优化钢材流通流程
电子商务在钢材交易市场的应用提升了钢材交易的效率,为钢材交易市场进行业务流程再造提供了技术上、网络上的支持。通过电子商务,可以进一步聚集交易,提高交易透明度,形成地区的公示价格。但如果电子商务没有有效地简化交易流程,没有提升现货交易的效率,则钢材电子交易市场只能成为投机者“炒作”钢材的平台。钢材电子交易市场正确发展方向是应用电子商务对现有钢材流程、特别是商流进行优化,降低钢材价格中所包含的交易成本比重,从而降低整个钢材流通的交易成本,保持钢材交易市场的生命力。
(二)钢材交易市场的发展走向
1、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钢材交易市场依然会充满活力,并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成为具有很强辐射功能的钢材集散枢纽和钢材物流中心
2、钢材交易市场将在经销商监管方面发挥作用
目前钢铁企业对经销商进行监管的较为适宜路径是钢铁企业投资钢材交易市场,这种资本投入将产生如下效果:使钢铁企业通过钢材深加工的方式延伸产业链,直接与钢材用户进行交易;使钢铁企业与钢材交易市场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监管交易市场内经销商的交易行为及销售情况;有助于钢材交易市场进行功能转型,在降低买卖双方交易费用的同时,使钢材在流通中得以继续增值。
3、钢材交易市场开办形式将有所创新
逐渐壮大起来的大型或超大型金属材料交易市场会通过各种手段增强其地域的辐射范围,并逐渐以托管、连锁经营、股份制等形式扩张,实行规模化、集团化经营。
4、钢材交易市场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
钢材交易市场内为入驻企业提供行业信息、电子交易、仓储管理、加工配送、质押融资等“一站到位”式服务。此外,钢材交易市场可以将一些中小型经销商结为具有共同利益追求、受统一规则约束的利益共同体,以“虚拟企业集团”的模式在本市场内进行专业分工与协作,共同提高本交易市场的竞争力。
5、钢材交易市场转型为物流载体,实现增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