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1 03:00: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院担保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借钱给他人时,有人出来担保,并用物品作抵押。按说,这样借出去的钱,归还不应该有问题。而按照此方法借钱给人的张先生,还款却得不到保证,原因在于一份未曾登记的抵押合同。10月16日,张先生被法院判决返还所押的夏利车,如不能返还,便赔偿6.7万余元车辆折价赔偿款。
2002年10月27日,王先生用自己的夏利车为朋友向张先生借2万元作担保,并出具了担保书。担保书中写明:“如果朋友到期不还钱,愿将车给张先生处理”。同年11月1日,因王先生的朋友未偿还借款,张先生便将王先生的夏利车开走,并于2003年2月15日转卖给他人。
2003年3月,王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在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双方签订的担保协议无效。张先生的扣车行为给自己造成巨额停运损失。故要求张先生返还车辆,赔偿车辆租金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5月判决后,两人均不服,上诉至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鉴于张先生未能提供车辆目前下落,法院遂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了价格鉴定,结论为:车辆及随车物价格合计6.7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张先生对涉案车辆所设抵押,未依照《担保法》相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因此,该抵押行为并未生效。此外,担保书中有关如果朋友到期不还钱,张先生有权自行处理王先生车辆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有关禁止留置契约的强行性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故双方对该合同的订立均有过错。因而,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认为张先生虽然因王先生向其出据担保书而对王先生享有一定权利,但应通过其他正当方式寻求解决,而不得直接以王先生的车辆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事实]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公司成立之初,业务尚可。1998年,某国有商业银行下属的平安支行向房地产公司贷款2000万元,期限二年,为满足贷款合规性审查的需要,经过平安支行领导的协调,该笔贷款由平信支行出具了担保书,但平安支行与平信支行同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担保书只为贷款审查所用,并不具有实际担保效力。平安支行和平信支行都不是独立法人企业,共同隶属于一家大型商业银行。贷款发放后,房地产公司业务日渐式微,公司资产耗损殆尽,2000万元贷款最终成为不良资产,银行内部认定为损失类贷款。
2004年,平安支行所属的商业银行实施重组改制,国务院出台政策允许该银行将自己的不良贷款债权不分良莠,统统以50%的对价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银行遂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银行为不良债权出让方,资产管理公司为债权受让方,协议还约定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债务方清偿原债权。平安支行据此得以将房地产公司所欠的2000万元贷款债权及全部贷款凭据转交给了资产管理公司,并得到一半的清偿。但在转让时,平安支行为绝后患,将平信支行所出具的担保书抽出销毁。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贷款后,对房地产公司进行了追偿,发现该公司已经倒闭,工商局于2005年初吊销了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名下已无任何财产。2006年3月,资产管理公司将所受让的2000万元债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某民营企业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受让债权后,发现贷款档案中的部分文件显示平信支行曾经出具过担保书,遂向资产管理公司和平安支行索要担保书,遭拒。投资公司认为平安支行和资产管理公司隐匿担保文件,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实施欺诈,侵害其债权。向法院要求平安支行、担保人平信支行与房地产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此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平安支行和平信支行承担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平安支行最终自己偿还了自己的贷款。
[法院判决银行还债的理由]
法院判决平安支行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平安支行作为债权的出让方,在出让过程中应当诚实信用,不得实施欺诈行为,应当按照债权的客观状况向受让人转让权利,而不应降低债权的追索力,不应抽取重要的债权凭证等。平安支行隐匿担保书的行为使投资公司没有得到本应获得的债权,无法正常行使债权,其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平信支行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是:平信支行曾经为该笔债权出具过担保书,是债权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平安支行销毁担保书的行为并不能否定平信支行表示过为债权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以及平信支行确实为债权提供过担保的客观事实。至于平安支行和平信支行之间的会议纪要只是银行内部因工作需要而制作的行政性文件,不对外出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协议书,对作为第三方的投资公司没有约束力,不影响平信支行的担保行为的效力。因此,平信支行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专家评析]
(一)资产剥离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不应受理投资公司对平安支行的。
的前提是民事纠纷的存在,投资公司要想平安支行,就必须与平安支行之间存在民事争议。本案中投资公司与平安支行之间并无协议存在,没有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平安支行的资产剥离协议是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如果有争议,也是平安支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争议。而平安支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所谓协议是依据国家政策规定而签订,其50%的定价也是国家规定,甚至资产管理公司与平安支行之间订约的意图也并非双方自愿产生。也就是说,平安支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协议完全不符合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特征,根本就不是一份民事协议,如果发生纠纷,也自然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无论资产管理公司或剥离债权的其他后续受让人,都不能基于剥离行为平安支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答复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投资公司如果认为债权转让行为有瑕疵,只能资产管理公司,其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且等价有偿,显然是一份民事协议。
(二)投资公司不能要求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承担合同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所谓相对性简而言之即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本身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投资公司与平安支行之间并无任何协议,而只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订有债权转让协议,如果投资公司认为其所受让的债权在转让过程中出现违约事由,也只能资产管理公司,而不能将转让协议之外的平安支行列为共同被告。即使平安支行确实存在欺诈,在诉讼安排上,也应由资产管理公司先向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后,再通过一定途径要求平安支行补偿。
本案法院判决的错误之处还在于:假设投资公司所的欺诈能够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精神,其所获得的赔偿也不应超过合同的标的额。本案资产管理公司与投资公司之间的标的额是2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法院判决投资公司获得2000万元的赔偿十分荒谬。
(三)平安支行不存在侵害债权的行为。
侵害债权是指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故意损害债权并造成损失的行为,在侵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超越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但侵害债权最基本的前提是权利人先拥有债权,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后实施侵害行为。如果债权被损害之后才被现权利人拥有,则只能说明现权利人受让的是一个被侵害过的债权,最多是债权出让人履约适当与否的问题,不涉及第三人。本案中平安支行销毁担保书并非意在侵害投资公司,只说明平安支行不愿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担保债权,或者说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只是一个无担保的债权而已。更何况平安支行在抽掉并销毁担保书时,债权人尚且还是平安支行自己,投资公司在哪里都不知道,何来侵害?
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并未确立“侵害债权”的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即使遇到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也只能通过让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借助普通侵权制度来解决。
(四)债权受让人的权利不会超过转让人。
根据《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无论义务转让或权利转让,其受让人都不可能获得比前手更大的权利或更多的义务,因为转让本身只改变了权利或义务的主体,而没有改变权利或义务的内容。本案中投资公司是从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债权,受让完成后,资产管理公司曾经拥有的债权,现在归属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不曾拥有的权利,投资公司也不会无端获得。资产管理公司在剥离时曾向平安支行承诺放弃对平安支行的可能存在的追偿权。因此,即使平安支行确实应当承担责任,则资产管理公司也已经放弃,也即投资公司所受让的是已经同意免除平安支行的赔偿责任的债权,其再平安支行也当然没有胜诉的可能。
(五)民事主体不能自己给自己作担保,作为同一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平信支行对平安支行的担保不成立。
本案中,平安支行在剥离资产时销毁了平信支行的担保书,其行为的意图十分明显,即放弃对平信支行的担保债权,这一行为与前期的会议纪要相印证,足以证明平安支行已经放弃了对平信支行的权利。且销毁担保书时,平安支行还未将债权剥离出去,自己处分自己的权利,合法有效。由此,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公司所受让的债权只可能是无担保的债权。法院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之上仍判决平信支行承担担保责任是错误的。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A银行作为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
5.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a)人及/或任何债权人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时间宽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担保人清算或破产;及/或
(c)人及/或任何债权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债务偿还作出的其他抵押、担保或保证;及/或
(d)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处分、行使、不行使、放弃、解除或改变任何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作出的保证书或抵押书所赋予的权力(包括放弃任何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或其他条件)或权利或抵押权;及/或
(e)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所作担保书或抵押书项下的任何责任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无权力签署或履行贷款协议或该担保书或抵押书下的责任;及/或
(f)任何如没有本项的条款将导致本担保书或担保人的责任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但无论如何,假如人和/或债权人与借款人对贷款协议作出任何修改和/或变动,从而会增加了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的义务和责任,人须得到担保人确认后该修改和/或变动方为有效。
7.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a)担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b)担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c)本担保书在贷款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担保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d)担保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担保书都不会(i)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担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违反或触犯担保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担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超越担保人借款或担保的权限(不论是受担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担保人董事会的权限,或(iv)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e)担保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贷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担保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f)没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担保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担保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g)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h)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借款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担保人有不利影响;
(i)担保人已经向人及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担保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j)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担保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k)担保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l)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担保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担保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m)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8.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担保书有效期内:
(a)第7条款所包含的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就当时存在的事实与情况而言,在实质方面每一天都将是真实与正确的;
(b)担保人将以恰当及有效的方式维持和经营其业务;
(c)担保人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本担保书签约日后担保人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将担保人在该年度经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副本(连同有关的董事和会计师报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须经担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证实为其各自原文的真实副本;
(d)担保人将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有关担保人的财务资料或其他资料;
(e)如发生任何事情从而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内的责任能力时,担保人将尽快通知人;
(f)担保人将维持与履行其在本担保书内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及确保本担保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准,同时使这些批准保持完全有效,遵守与任何上述批准有关的一切条款、条件与限制(如有的话);
(g)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设定抵押、或出售或转让(不论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也不论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内交易);
(h)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与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营业性质作重大改变,不论这种改变是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及通过出售、转让、收购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该改变不会削弱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则无须经人同意,但担保人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人;
(j)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回购或减少其发行的股份或将其资本或资产分配给其股东。
9.本担保书由担保人独立承担责任。若有第三者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或抵押,则本担保书是完全独立及不受该等担保书或抵押影响。
10.担保人在此声明和承诺放弃要求人及/或任何债权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诉讼,或将抵押物先行变卖之权利。
11.担保人在此承诺,在贷款债务未还清以前,它不会行使及在此放弃因法定原因而拥有的代位权或向借款人(不论是否与本担保书下的责任有关与否)作出索偿。担保人亦不会与人和债权人在借款人的破产或清算的索偿中竞争,人和各债权人将优先于担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款。担保人将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债权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担保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如担保人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所收的任何款项(不包括担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及律师费用),它将会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债权人持有该笔款项以作为债务的持续担保。
12.如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任何解除本担保书或其他和解的协议,该担保解除或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债权人所出具之担保、或所支付的款项没有因任何有关破产、清算、关闭、解散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法律或法规而遭取消、禁止或减值。若人或任何债权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还任何有关债务的款项予付款人,担保人在此的责任将继续有效。而在计算担保人所应付的款项时,该些债权人曾经收过但要退还给付款人的款项将不计算在内。而人及债权人可在本担保书解除后或和解协议签订后继续执行本担保书及向担保人追讨欠款。
13.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应付之一切款额必须如数支付给人及债权人,不得从中抵销或反索借款人欠担保人的任何款项,亦不得从中扣减现行的或将来的任何税项(人及债权人本身的总利润应课税项除外)或其他费用或预扣税。
14.凡按本担保书规定的应付款项,应以债务原币支付,如担保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以可即时使用及自由兑换的货币,按人或各债权人当天汇率折算,汇予人或各债权人。
15.本担保书是持续性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并将连续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所欠之一切款项全部偿还给债权人为止。但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贷款额的归还而相应减少,并且在债务全部清还给债权人时解除。本担保书为附加保证,但不取代人和债权人现在或将来所持有的有关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及抵押品。担保人承诺及同意当人及债权人在追讨担保人欠款或执行本担保书时,人及债权人无须先追讨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诉讼,亦无须先对人和债权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担保作出处分或强制执行。
16.若担保书内某些条款在将来被公布或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法律上不能执行,该等条款应视作为并未列入本担保书内,而不影响本担保书其余条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债权人因追讨本担保书之到期款项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全数偿还为准)及所蒙受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负责赔偿。担保人承诺在人的书面要求下须即时支付和清偿该等款项。
18.
(a)本担保书对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各当事人各自的继续人及受让人均有效和有约束力。惟担保人不得将本担保书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责任转让他人。
(b)如任何贷款人按贷款协议的条款,转让其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该贷款人也可将其于本担保书下的全部权益或有关部分同时转让予受让人,而在此情况下所有本担保书下所指的贷款人将包括该受让人。
(c)担保人于本担保书下所作之声明、保证、承诺及安排将不会受任何贷款人转让本担保书或贷款协议的权益所影响,任何贷款人名称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况亦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19.
(a)本担保书项下须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用挂号邮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预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对方:_________。
(b)本担保书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a)如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由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b)如用挂号信发出,在邮寄后两个工作天即为送达。
(c)除非人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就本担保书向另一方发出或提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及一方在本担保书项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约须以英文或中文书写。
20.
(a)除非人与担保人以书面签署确认,否则本担保书任何条款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b)人或债权人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担保书规定的权利和权益均不会构成或被视为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而人或债权人在某次行使权利或部分的权利将不会妨碍或影响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权利或权益。人或债权人可以同时行使,亦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权益和赔偿办法,故此将不会排除法律所赋予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及其他赔偿办法。
21.本担保书受_________法律管辖并按_________法律进行解释。担保人和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可在_________法院进行,并不可撤销地服从_________法院的管辖权。但这不损害或限制人及各债权人及担保人在担保人或其资产所在的任何管辖地区的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
22.本担保书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担保人及人各执一份。
C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
船名:
提单号码:
货柜号码: 航次:
货物价值:
(请同时出示发票以供核对)
兹请贵公司准予本公司以 现金 银行本票 定存单 信托凭证
银行担保函之方式担保提货。票号为:
本公司保证:
本公司拥有上述提单之所有权,且从未转让他人。
如有任何费用尚未支付(包括一切运费、附加费、共同海损…等),本公司愿在贵公司提出请求时,立即偿还。在相关费用未支付前,贵公司对于运送货物,仍享有留置权。
本公司保证贵公司、贵公司之船舶或所租佣之船舶、行和其他相关单位,不会因本公司以上述方式提货而受任何损害;这些单位或船舶如因此受任何损害(包含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利息损失、船舶受假扣押之延误及所产生之相关费用、赔偿货物权利人的一切损失….等),本公司愿负完全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寻回上述提单,保证立即缴回给贵公司,以换取本担保书及解除担保,绝不转让他人。
本公司提领货物后,有善意第三人持正本提单出面提领货物时,如果此笔货物尚未使用,而该第三人也愿意接受,则不论该货物在任何地方,本公司都愿负担所有费用,并负责将货物送交该第三人。
上述船舶、提单号码及柜号为本公司所提供,如果因该资料错误,致货物提领错误时,本公司仍愿负本担保书所保证之责任。
上述担保有效期限自货物受领之日或自应受领之日起算18个月。期限届满后由贵、我双方办理解除担保。但本公司承诺,贵公司及相关单位依本担保书对本公司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解除担保之影响。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民国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担保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
此 致
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 wan hai lines ltd)
<或万海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 wan hai lines (singapore) pte ltd>
立书人: (签章)
地 址:
个人担保合同范本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 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个人担保合同范本二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A银行作为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
5.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a)人及/或任何债权人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时间宽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担保人清算或破产;及/或
(c)人及/或任何债权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债务偿还作出的其他抵押、担保或保证;及/或
(d)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处分、行使、不行使、放弃、解除或改变任何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作出的保证书或抵押书所赋予的权力(包括放弃任何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或其他条件)或权利或抵押权;及/或
(e)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所作担保书或抵押书项下的任何责任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无权力签署或履行贷款协议或该担保书或抵押书下的责任;及/或
(f)任何如没有本项的条款将导致本担保书或担保人的责任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但无论如何,假如人和/或债权人与借款人对贷款协议作出任何修改和/或变动,从而会增加了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的义务和责任,人须得到担保人确认后该修改和/或变动方为有效。
7.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a)担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b)担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c)本担保书在贷款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担保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d)担保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担保书都不会(i)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担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ii)违反或触犯担保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担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iii)超越担保人借款或担保的权限(不论是受担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担保人董事会的权限,或(iv)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e)担保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贷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担保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f)没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担保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担保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g)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h)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借款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担保人有不利影响;
(i)担保人已经向人及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担保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j)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担保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k)担保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l)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担保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担保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m)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8.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担保书有效期内:
(a)第7条款所包含的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就当时存在的事实与情况而言,在实质方面每一天都将是真实与正确的;
(b)担保人将以恰当及有效的方式维持和经营其业务;
(c)担保人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本担保书签约日后担保人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将担保人在该年度经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副本(连同有关的董事和会计师报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须经担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证实为其各自原文的真实副本;
(d)担保人将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有关担保人的财务资料或其他资料;
(e)如发生任何事情从而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内的责任能力时,担保人将尽快通知人;
(f)担保人将维持与履行其在本担保书内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及确保本担保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准,同时使这些批准保持完全有效,遵守与任何上述批准有关的一切条款、条件与限制(如有的话);
(g)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设定抵押、或出售或转让(不论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也不论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内交易);
(h)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与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营业性质作重大改变,不论这种改变是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及通过出售、转让、收购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该改变不会削弱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则无须经人同意,但担保人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人;
(j)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回购或减少其发行的股份或将其资本或资产分配给其股东。
9.本担保书由担保人独立承担责任。若有第三者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或抵押,则本担保书是完全独立及不受该等担保书或抵押影响。
10.担保人在此声明和承诺放弃要求人及/或任何债权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诉讼,或将抵押物先行变卖之权利。
11.担保人在此承诺,在贷款债务未还清以前,它不会行使及在此放弃因法定原因而拥有的代位权或向借款人(不论是否与本担保书下的责任有关与否)作出索偿。担保人亦不会与人和债权人在借款人的破产或清算的索偿中竞争,人和各债权人将优先于担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款。担保人将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债权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担保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如担保人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所收的任何款项(不包括担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及律师费用),它将会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债权人持有该笔款项以作为债务的持续担保。
12.如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任何解除本担保书或其他和解的协议,该担保解除或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债权人所出具之担保、或所支付的款项没有因任何有关破产、清算、关闭、解散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法律或法规而遭取消、禁止或减值。若人或任何债权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还任何有关债务的款项予付款人,担保人在此的责任将继续有效。而在计算担保人所应付的款项时,该些债权人曾经收过但要退还给付款人的款项将不计算在内。而人及债权人可在本担保书解除后或和解协议签订后继续执行本担保书及向担保人追讨欠款。
13.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应付之一切款额必须如数支付给人及债权人,不得从中抵销或反索借款人欠担保人的任何款项,亦不得从中扣减现行的或将来的任何税项(人及债权人本身的总利润应课税项除外)或其他费用或预扣税。
14.凡按本担保书规定的应付款项,应以债务原币支付,如担保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以可即时使用及自由兑换的货币,按人或各债权人当天汇率折算,汇予人或各债权人。
15.本担保书是持续性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并将连续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所欠之一切款项全部偿还给债权人为止。但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贷款额的归还而相应减少,并且在债务全部清还给债权人时解除。本担保书为附加保证,但不取代人和债权人现在或将来所持有的有关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及抵押品。担保人承诺及同意当人及债权人在追讨担保人欠款或执行本担保书时,人及债权人无须先追讨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诉讼,亦无须先对人和债权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担保作出处分或强制执行。
16.若担保书内某些条款在将来被公布或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法律上不能执行,该等条款应视作为并未列入本担保书内,而不影响本担保书其余条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债权人因追讨本担保书之到期款项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全数偿还为准)及所蒙受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负责赔偿。担保人承诺在人的书面要求下须即时支付和清偿该等款项。
18.(a)本担保书对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各当事人各自的继续人及受让人均有效和有约束力。惟担保人不得将本担保书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责任转让他人。
(b)如任何贷款人按贷款协议的条款,转让其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该贷款人也可将其于本担保书下的全部权益或有关部分同时转让予受让人,而在此情况下所有本担保书下所指的贷款人将包括该受让人。
(c)担保人于本担保书下所作之声明、保证、承诺及安排将不会受任何贷款人转让本担保书或贷款协议的权益所影响,任何贷款人名称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况亦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19.(a)本担保书项下须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用挂号邮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预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对方:_________。
(b)本担保书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a)如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由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b)如用挂号信发出,在邮寄后两个工作天即为送达。
(c)除非人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就本担保书向另一方发出或提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及一方在本担保书项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约须以英文或中文书写。
20.(a)除非人与担保人以书面签署确认,否则本担保书任何条款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b)人或债权人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担保书规定的权利和权益均不会构成或被视为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而人或债权人在某次行使权利或部分的权利将不会妨碍或影响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权利或权益。人或债权人可以同时行使,亦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权益和赔偿办法,故此将不会排除法律所赋予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及其他赔偿办法。
21.本担保书受_________法律管辖并按_________法律进行解释。担保人和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可在_________法院进行,并不可撤销地服从_________法院的管辖权。但这不损害或限制人及各债权人及担保人在担保人或其资产所在的任何管辖地区的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
22.本担保书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担保人及人各执一份。
C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
在任何情况下,在贵中心尚未全部收回担保代偿款项之前,无论本人是否已经向贵中心部分履行了代偿责任,必须待贵中心代偿款项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一. 本公司同意承担的保证范围为:
1.债务人所借债权人的款项,也包括债务人就该笔借款单方所做出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承诺和义务。
在暑假留校期间不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交往,不私自引校外人员到学校,出入大门自 觉接受值班人员或保安人员的检查。
2.保证金额为债务人借款的本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合法合理的一切费用。
二、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公司承担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四、本公司放弃对其他担保措施的优先偿债抗辩权。
五、本保证为独立保证,不受主债权及其他相关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债权及相关合同无效,该保证仍然有效,且为不可撤销之保证。
六、主债权经债务人及债权人同意展期,无论是否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相应顺延。
兹有--------------------------公司(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署了《委托担保承诺书》,承贵中心接受委托为其提供-----------------万元(大写)借款担保,为维护贵中心的合法权益。本人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向贵中心提供反担保,并承诺如下:
七、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可向《借款合同》签订地xx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担保书从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
1、在签订本担保书之前,本公司已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担保书和所涉及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所有条款不持任何异议。
2、签订本担保书是本公司自由意识之表达,对于本担保书所有条款,本公司已充分阅读理解并不持任何异议。
为了我们的爱情能够地久天长,为了解决老婆被我气得鼻子歪掉的严重问题,本人研究并提出了以忍让包容,自我反省为主的日常行为准则让老婆的牙齿每天都晒太阳,晒完太阳再晒月亮。
_____(下称甲方)与_____(下称乙方)于___年___月_ _日就_____项目签订了第_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第_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_年___月_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_元整的第____号保函(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1.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们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5.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销或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而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6.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担保责任。
7.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以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义务而获得的求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8.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5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9.本担保书自开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全部得到清偿之日终止。
10.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贵行执二份,甲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签发日期:_____
关键词 执行和解 担保 强制执行力 执行担保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放弃部分利益,被执行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定担保而参与执行和解,甚至履行义务主体直接变更为第三人的执行和解,促进了案件的执行。执行程序的担保,对被执行人来说可以获得延期履行义务的时间。不至于因一时无力偿还债务而遭致破产,有了存在和发展自己的机会。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这种方式也为利用执行和解的方法为解决“执行难”走出了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子。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执行,由于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执行法官的理解不一致,导致结果出现很大差异。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认识。
一、执行和解中的担保内容认识理解
具有担保内容的和解协议达成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内容?由于至今没有对此类问题的明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实践中执行人员对此问题如何处理意见不一,大致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内容,应视为一种执行担保,应依据有关执行担保的相关规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裁定执行保证人即参与执行和解的第三人。
以上两种处理意见的差距很大,造成的后果也是大相径庭。笔者认为,应针对具体的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具体的案情分两种情况:
1、执行和解中的担保内容不具有执行担保性质,即和解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或第三人自行协商的结果,其中的担保意思表示是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而非法院作出的。对此类案件,笔者认为,既然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和解,又不具备执行担保条件,此和解协议应视为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效力,而不能据此协议,对参与执行和解的第三人,协议变更履行义务主体后的新履行义务主体直接强制执行。对此情况,在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同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以保证人或协议变更后的新履行义务主体为被告按和解协议另行提起担保纠纷之诉。
2、执行和解中的担保内容具有执行担保性质,即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之竞合。笔者认为,在这种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竞合的状态下,为依法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同时避免保证人规避法律而不直接、有效地承担执行担保的法律责任,法官应选择让保证人承担执行担保的法律后果。
二、对执行和解中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因为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制约较少,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的情形。但在和解协议不予履行后,对担保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使人感到迷茫。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究竟是执行担保的特殊表现形式,还是从属于执行和解协议的组成部分,对此一些法院人员莫衷一是。
从执行担保的构成要件来看,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是担保人向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承诺,并未向法院出具担保书,不符合执行担保的构成要件,故不属于执行担保,法院不能裁定担保人承担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可见,如果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得到了实际履行,此时和解协议当事人的行为相当于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是认可的,这里的认可意思是认可和解协议义务人依据和解协议所为的法律效果,实践中很多和解协议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人对已履行的担保义务也不能反悔。
三、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力
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且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其担保义务的同时,申请执行人除了在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同时,往往会申请法院强制对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的执行,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执行和解协议中案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该协议中的担保效力是否能等同于执行担保等问题,由于各地法院理解不同而导致实际操作也存在不一,故在司法实务中常常困扰着大家。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即申请执行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强制执行。论证其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执行和解协议实质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我国该条法律的规定充分显示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经协商有权达成和解协议,同时,也允许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案外第三人对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提供担保,从而保证被执行人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和解也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迫使对方进行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也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第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效力并不等同于执行担保。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执行担保可由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担保,主要是针对金钱给付义务。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仅仅是担保人对申请执行人的承诺,而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故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不属于执行担保。 实际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将有担保人签字的和解协议与提交法院的担保书混淆。和解协议中担保人对被执行人的担保就不属于执行担保。
由上述几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并没有实际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即执行和解协议只能由当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即使协议中约定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提供了担保,也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担保人。故若是被执行人是主观上出于恶意,故意想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或则是为争取时间转移财产的,则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将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并没有什么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至多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对于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对其就更加没有任何不利,其担保的承诺只是一张“空头支票”。因此,执行和解试图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让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以缓和双方矛盾,有效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良好初衷难以实现。最后的结果只能是申请执行人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增加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负担。所以,笔者最后建议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赋予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或是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若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协议中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担保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对于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是一种威慑,从而更有利于双方缓和矛盾,解决纠纷。
注释:
李景友,谷长东.对有担保内容执行和解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报,2001.
张小帆.执行和解中的案外第三人的担保.人民法院报,2006年9月21日第005版.
田玉玺,雷运龙.论述执行和解.人民司法,2000.
最新第三方抵押担保合同样本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号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_____市_____县签署:
甲方(即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_____银行_____分(支)行
负责人:
乙方(即借款人,又称抵押人或购房人):
丙方(即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的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的房产及其全部权益(下称"抵押物")抵押予甲方,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款;
2.丙方愿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3.甲方愿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贷款。经三方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及用款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向乙方发放购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限于乙方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之房产的购房款。
第三条贷款期限: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月。
第四条乙方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后,甲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1)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监证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总价%的首期款项;
(3)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5)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签署《借款借据》;
(6)已办妥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专用的购房储蓄活期存款户;
(8)乙方未出现或无潜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9)甲方指定的其他条件。
利息计算方法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外汇贷款按贷款发放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个月浮动期外汇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
在本合同发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调整时甲方毋须专门通知乙方。
第六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高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从次年1月1日起按当日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项。
第七条如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如无另行约定,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作改变,只限于调整每期还本付息金额。
第八条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利息。
第九条供款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种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供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2、于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3、其他方式;
第十条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乙方在贷款发放次月起逐月还款,供款总期数。每月还款日为20日(如遇国家规定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一条乙方在贷款期限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以甲方贷款分户账面数字为准,首期及最后一期供款额应按实际贷款本金余额及用款天数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在每月的还本付息日之前,将每月供款额存入或划入第五十五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还款账户,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甲方将就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三条如乙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提前还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乙方中途有足够的款项来源,经甲方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在部分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一万元的整倍数;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机时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乙方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向甲方得出申请。该申请书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第十六条提前还款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但利率仍按原贷款期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提前还款时,乙方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贷款抵押及相关约定
第十八条乙方愿以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之房产及其全部权益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除继续向乙方追讨外,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俗成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从中优受偿。
第十九条抵押物基本情况如下:
房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楼宇名称、座别及房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购房总价:(小写)________元
(大写) _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的购房总价。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之抵押权设定后,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甲方执管,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护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乙方对此有义务给予合作。
第二十四条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
(1)乙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同意承继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或乙方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愿意代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经甲方同意。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乙方及丙方应协助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内乙方已按期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撤销手续,并将已由甲方执管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还乙方。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以甲为第一受益人和财产险,投保金额应不低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120%,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本合同第三条所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连续不断的财产保险,保险单证原件由甲方执管。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丙方追偿。
第二十九条当保险赔偿发生时,甲方有权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接受和支配保险赔偿金,并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乙方所欠甲方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或丙方追偿。
第三十条如发生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索赔事件时,乙方应在五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
第三十一条上述投保的保险费及因保险索赔事件而发生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和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除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房产抵押外,同意以乙方名下的其它全部财产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或以转售、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理,也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该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乙方以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分割处理。
第三十四条乙方出租抵押物必须满足: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出租。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需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订明:"出租人已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出租人未清偿中国银行到期的债务,中国银行发函通知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迁出且租赁合同自发函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如有或将有针对乙方的法律诉讼或仲裁发生,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扣押、冻结、没收或强制性收购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当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发生如本合同第四十九条约定的债权转让行为时,乙方须同意解除原与房屋出卖人(即本合同的丙方)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放弃对甲方转让债权的抗辨权。
第三十七条维护抵押物帮结构完整和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按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征收的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等;协助甲方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抵押物进行检查;在更改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合同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由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向甲方还贷款本息或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和费用时,丙方将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甲方有权依据担保条款直接向丙方追索。
第三十九条保证期间,甲、乙双方调整还款计划,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条保证期间,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将按期按质建成并合法交付使用。一旦发生违反该承诺的情况,丙方须从知悉或应当知悉这一情况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由此而产生对乙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丙方保证在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地产证》,协助甲方以及购房人补办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正本交由甲方执管。
第四十三条丙方发生公司章程,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股份的调整、转让和清算,以及重大的人动等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十四条丙方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产权制度、经营制度、资产运用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丙方接受甲方的信贷监督、检查并承诺以充分的配合,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上述担保是连续和有效的,其保证责任不因甲方给予乙方和/或丙方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权利而影响、修改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放弃;在乙方和甲方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变更时继续有效,并被视为丙方已重复作出。
第四十七条上述担保为不可撤销,其法律效力不受乙方与丙方及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收入减少、失业、失踪、死亡以及支付等事实而可撤销或变更。
第四十八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第项所述之期限止(如未选择,则视为选择第(2)项)。
(1)甲方取得并正式执管本合同工项下抵押物的《房地产证》及《他项权证》正本之日。
(2)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之日。
(3)其他;
合同债权的转让
第四十九条甲方与乙方、丙方商定并同意: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转让价格为届时乙方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之和;在债权转让时,乙方、丙方自动放弃抗辨权。
第五十条在甲方发出要求丙方和乙方接受上述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该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清付。第五十一条乙方与丙方均同意,在丙方支付了该债权转让的价款后,将由乙、丙双方协商解决原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上述债权转让的约定在本合同第四十八条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可撤销。
费用
第五十三条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甲方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诉讼等到法律等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用、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授权
第五十五条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名下在甲方处开立的账号为的存款账户内扣收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该账户上直接划收乙方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乙方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以支付购房价款的名义直接付至房产出卖人在甲方处开立的、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怅户。
第五十七条乙方授权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本合同公司及抵押物之抵押登记备案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等文件。
第五十八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授权委托及的关承诺不可撤销。上述授权委托有效期至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违约及处理
第五十九条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和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贷款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守约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视违约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1)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2)停止守约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包括停止发放贷款;
(3)经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在限期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承让债权、处分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及提起诉讼等任何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六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则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迟延天数及约定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违约金予乙方。
其他约定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和丙方在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六十二条当乙方清偿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退回《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以及抵押物保险单。
第六十三条乙方或丙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甲方可据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或丙方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抵押备案/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公证处、产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下列文件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贷款申请表;
(2)借款借据;
(3)抵押物保险单正本;
(4)《商品房预售合同》/抵押备案证明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
以上合同的约定,特别是对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合同条款,乙方和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约定,本合同是在乙方和丙方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
乙方(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 年 月 日
最新第三方抵押担保合同样本二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人)
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A银行作为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
5.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a)人及/或任何债权人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时间宽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担保人清算或破产;及/或
(c)人及/或任何债权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债务偿还作出的其他抵押、担保或保证;及/或
(d)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处分、行使、不行使、放弃、解除或改变任何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作出的保证书或抵押书所赋予的权力(包括放弃任何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或其他条件)或权利或抵押权;及/或
(e)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所作担保书或抵押书项下的任何责任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无权力签署或履行贷款协议或该担保书或抵押书下的责任;及/或
(f)任何如没有本项的条款将导致本担保书或担保人的责任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但无论如何,假如人和/或债权人与借款人对贷款协议作出任何修改和/或变动,从而会增加了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的义务和责任,人须得到担保人确认后该修改和/或变动方为有效。
7.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a)担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b)担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c)本担保书在贷款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担保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d)担保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担保书都不会(i)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担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ii)违反或触犯担保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担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iii)超越担保人借款或担保的权限(不论是受担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担保人董事会的权限,或(iv)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e)担保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贷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担保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f)没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担保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担保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g)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h)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借款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担保人有不利影响;
(i)担保人已经向人及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担保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j)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担保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k)担保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l)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担保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担保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m)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8.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担保书有效期内:
(a)第7条款所包含的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就当时存在的事实与情况而言,在实质方面每一天都将是真实与正确的;
(b)担保人将以恰当及有效的方式维持和经营其业务;
(c)担保人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本担保书签约日后担保人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将担保人在该年度经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副本(连同有关的董事和会计师报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须经担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证实为其各自原文的真实副本;
(d)担保人将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有关担保人的财务资料或其他资料;
(e)如发生任何事情从而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内的责任能力时,担保人将尽快通知人;
(f)担保人将维持与履行其在本担保书内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及确保本担保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准,同时使这些批准保持完全有效,遵守与任何上述批准有关的一切条款、条件与限制(如有的话);
(g)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设定抵押、或出售或转让(不论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也不论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内交易);
(h)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与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营业性质作重大改变,不论这种改变是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及通过出售、转让、收购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该改变不会削弱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则无须经人同意,但担保人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人;
(j)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回购或减少其发行的股份或将其资本或资产分配给其股东。
9.本担保书由担保人独立承担责任。若有第三者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或抵押,则本担保书是完全独立及不受该等担保书或抵押影响。
10.担保人在此声明和承诺放弃要求人及/或任何债权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诉讼,或将抵押物先行变卖之权利。
11.担保人在此承诺,在贷款债务未还清以前,它不会行使及在此放弃因法定原因而拥有的代位权或向借款人(不论是否与本担保书下的责任有关与否)作出索偿。担保人亦不会与人和债权人在借款人的破产或清算的索偿中竞争,人和各债权人将优先于担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款。担保人将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债权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担保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如担保人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所收的任何款项(不包括担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及律师费用),它将会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债权人持有该笔款项以作为债务的持续担保。
12.如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任何解除本担保书或其他和解的协议,该担保解除或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债权人所出具之担保、或所支付的款项没有因任何有关破产、清算、关闭、解散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法律或法规而遭取消、禁止或减值。若人或任何债权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还任何有关债务的款项予付款人,担保人在此的责任将继续有效。而在计算担保人所应付的款项时,该些债权人曾经收过但要退还给付款人的款项将不计算在内。而人及债权人可在本担保书解除后或和解协议签订后继续执行本担保书及向担保人追讨欠款。
13.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应付之一切款额必须如数支付给人及债权人,不得从中抵销或反索借款人欠担保人的任何款项,亦不得从中扣减现行的或将来的任何税项(人及债权人本身的总利润应课税项除外)或其他费用或预扣税。
14.凡按本担保书规定的应付款项,应以债务原币支付,如担保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以可即时使用及自由兑换的货币,按人或各债权人当天汇率折算,汇予人或各债权人。
15.本担保书是持续性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并将连续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所欠之一切款项全部偿还给债权人为止。但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贷款额的归还而相应减少,并且在债务全部清还给债权人时解除。本担保书为附加保证,但不取代人和债权人现在或将来所持有的有关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及抵押品。担保人承诺及同意当人及债权人在追讨担保人欠款或执行本担保书时,人及债权人无须先追讨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诉讼,亦无须先对人和债权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担保作出处分或强制执行。
16.若担保书内某些条款在将来被公布或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法律上不能执行,该等条款应视作为并未列入本担保书内,而不影响本担保书其余条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债权人因追讨本担保书之到期款项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全数偿还为准)及所蒙受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负责赔偿。担保人承诺在人的书面要求下须即时支付和清偿该等款项。
18.
(a)本担保书对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各当事人各自的继续人及受让人均有效和有约束力。惟担保人不得将本担保书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责任转让他人。
(b)如任何贷款人按贷款协议的条款,转让其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该贷款人也可将其于本担保书下的全部权益或有关部分同时转让予受让人,而在此情况下所有本担保书下所指的贷款人将包括该受让人。
(c)担保人于本担保书下所作之声明、保证、承诺及安排将不会受任何贷款人转让本担保书或贷款协议的权益所影响,任何贷款人名称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况亦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19.
(a)本担保书项下须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用挂号邮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预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对方:_________。
(b)本担保书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a)如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由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b)如用挂号信发出,在邮寄后两个工作天即为送达。
(c)除非人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就本担保书向另一方发出或提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及一方在本担保书项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约须以英文或中文书写。
20.
(a)除非人与担保人以书面签署确认,否则本担保书任何条款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b)人或债权人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担保书规定的权利和权益均不会构成或被视为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而人或债权人在某次行使权利或部分的权利将不会妨碍或影响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权利或权益。人或债权人可以同时行使,亦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权益和赔偿办法,故此将不会排除法律所赋予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及其他赔偿办法。
21.本担保书受_________法律管辖并按_________法律进行解释。担保人和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可在_________法院进行,并不可撤销地服从_________法院的管辖权。但这不损害或限制人及各债权人及担保人在担保人或其资产所在的任何管辖地区的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
22.本担保书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担保人及人各执一份。
C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
随着近现代国际贸易的空前发展,与之相伴的贸易风险也剧增。为减少新型国际贸易中当事人面临的风险,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商业实践中许多新型的担保方式应运而生,独立担保(IndependentGuarantee)就是其中应用最为广泛、得到关注最多的一种。独立担保的基本当事人有三方:保证人(银行)、受益人(主债权人)、委托人(保证申请人或主债务人)。
一、国际贸易中独立担保中当事人的权利
(一)受益人的权利
1.索款权。从合同出具之日起,受益人可随时向担保银行要求偿付,除非担保合同中另行约定了付款时间。受益人提出偿付请求和相关单据的时间和地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无另外约定,则应于提出偿付请求的期限内,在出具担保的地点,向担保人提出。
2.担保转让权。这里讲的担保转让权指的是基础合同不转让,受益人将担保收益的转让和独立担保项下求偿权转让的情况。对于前者,受益人享有自由转让的权利;对于后者,受益人只在担保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转让的权利。这源于有关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规则对受益人要求偿付权利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受益人根据承保的索款权利只有在承保书写明允许的情况下才可转让,而且只能按照承保书允许的程序和方式转让。”
(二)担保人的权利
1.独立担保银行付款后对申请人的追索权。担保银行向受益人付款后,即可取得对申请人的追索权。在实际业务中,申请人一般都在委托书中承诺,担保银行为履行担保合同的义务而向受益人付款后,申请人应给予偿还;申请人在银行有账户的情况下,担保银行可直接将该款项借记人申请人的账户上。担保银行这一权利,也是独立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的,不受其基础合同纠纷的影响。
2.独立担保银行的欺诈例外抗辩权。大多数国家承认,只要受益人的付款请求明显构成欺诈或滥用权利,担保人就可以拒付,申请人就可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阻止受益人取得付款。1995年通过的《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也承认银行独立保函独立性的“欺诈例外原则”。公约第19条规定欺诈例外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即实际或推定知道受益人方面的索款要求是不合适的构成“不适当索款要求”,该条第二款明确表明索款要求的不适当性可以与基础交易有关,或能通过参照基础交易决定,具体是:(1)为了保护受益人而开具承保书的意外事件或风险毫无疑问地没有发生;(2)法院或仲裁庭已宣布委托人,申请人的基本义务无效,除非承保书表明这类意外属于承保的风险范围之内;(3)承保所规定的基本义务已毫无疑问令受益人满意地得到了履行;(4)受益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显然妨碍了基本义务的履行;(5)若是根据一项反担保而提出索款,反担保的受益人作为与该反担保相关的承保的担保人/开证人,不守诚信地作了付款。就证据方面来说,公约规定欺诈必须是“明白、清楚的”。公约第20条还规定了欺诈例外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构成欺诈可采用以下临时司法措施:(1)发出一项临时命令,使受益人得不到付款,包括命令担保人/开证人扣留承保款额;(2)发出一项临时命令,冻结已支付给受益人的承保款项,为此应考虑到若不发出此项命令是否会使委托人,申请人受到严重损害。同时,公约在第20条也作出了临时司法措施的限制性规定:(1)法院可要求提出司法措施的申请人提供法院认为适宜形式的保证;(2)除本公约第19条第1款所述拒付理由或利用承保达到犯罪目的之外,法院不得根据任何其他拒付理由发出上述的临时命令。
(三)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是抗辩权。当担保银行履行向受益人付款时违反了应对委托人承担的善意、谨慎或合理注意的义务,担保银行的付款是错误的,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当担保银行向受益人付款后取得对申请人的追索权时,对于担保银行的追索权行使,申请人享有抗辩权,可以拒绝付款。
二、国际贸易中独立担保中当事人的义务
(一)受益人的义务
1.提交符合规定的索款要求和单据。索款要求和单据要与担保合同的规定一致,单据之间应彼此一致。第一,索款要求、提交的单据必须与担保合同的要求表面相符。独立担保中,受益人要获得付款必须提交担保合同规定的单据和文件。第二,受益人提交的索款依据必须内在一致。受益人提交的索款单据往往不止一份,必须保证所有索款单据的内在一致性。第三,受益人的索款要求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是否严格一致。受益人的索款要求必须与担保合同的规定严格一致,担保人才能履行付款义务,否则银行可以拒付。
2.受益人提交的索款要求和单据必须符合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形式。根据《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第15条第1款,任何索款要求均应依第7条第2款所属的形式并依照承保的条款和条件提出。第7条第2款规定:“一项承保可以以任何形式出具,只有其留有承保案文的完整记录且有公认的手段或经由担保人/开证人与受益人约定的程序对其来源作出核证”。根据该条,索款书及单据可以采用传统书面形式,也可采取数据电文等形式,但口头形式显然不符合上述要求。鉴于独立担保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索款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担保书中对单据和文件有特殊要求,那么受益人提交的文件也应符合,否则担保人有权拒绝付款。
3.索款要求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索款要求必须在时效当日或者之前提出,否则担保将终止效力。对于生效日期,除非担保合同中有不同的规定,担保合同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这意味着自开立担保合同之日起至失效日之前的这段时期为受益人索款的有效期间,受益人随时可以向担保银行请求付款。那么,失效日期的明确是确定索款要求有效期的关键。
一种情况是独立担保合同中规定了失效日期,纵观各类独立担保合同,确定失效日期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就是规定一个具体的日历日期;第二种是将失效期和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协调起来,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加上若干个月为合同的失效期;第三种方法是将前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如规定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履行完后再过若干个月终止,但最迟不迟于某一具体的日历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另一种情况是担保书未以任何形式确定担保书的失效日期,则根据《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第12条C款的规定自担保书开立之日
起六年之日到期。
不论单据或文件是由受益人本人提供还是由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受益人提出的索款要求和担保合同都应当在失效当日或者之前提出。有效期终止,担保人的责任也随之完结,受益人再无权提出索款要求。
(二)担保人的义务
1.对于索款要求与保证条款和条件是否相符的审查义务。各国审判实践广泛认同索款要求与保证条款和条件严格相符的原则,担保银行对索款要求与保函付款条件和条款是否相符的审查义务主要在于确定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保函中规定的要求是否严格相符,银行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付款条件进行表面形式上的一致性的审查和单据与单据之间彼此表面一致的审查。这与跟单信用证中银行的审查义务相似。
2.独立担保银行的合理注意义务。银行在履行担保合同的义务时,应尽到善意谨慎合理注意的义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银行的合理注意义务要求银行应在付款时对付款声明及有关单据进行认真审查,如果与担保合同要求不符,应予以拒付;在受益人请求付款构成明显构成恶意欺诈时,付款请求已超过担保合同的有效期限的银行应予以拒付。如果担保人付款违反了上述规定,导致付款错误而给申请人导致经济损失的。担保银行应负责赔偿。通常由于担保银行错误付款,在担保银行向申请人追索时,申请人可以以其违反善意、谨慎的义务而进行抗辩。
3.独立担保银行的通知义务。银行在收到受益人的索款要求时,应该不迟延地将索款要求告之申请人,在间接保证情形下担保行应该将索款要求告之第一指示行以及第一指示行将索款要求告之申请人。通知的内容有三个:(1)受益人提出付款要求的事实;(2)受益人要求付款的书面声明和有关文件;(3)担保人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是否决定付款的事实。担保人对申请人的通知义务都不应影响担保人独立自主决定是否付款的权利。
(三)委托人的义务
1.独立担保银行向受益人付款后,申请人必须向银行赔偿担保规定的款项。即使在申请人与担保行关于银行是否履行了它的合理审核的义务存在实质性争论的情况下,申请人也必须首先向银行赔偿担保规定的款项,然后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银行违反其应该承担的审核义务时,才可以诉讼担保行,向其索回已经赔偿款项。
2.独立担保银行要求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委托人向担保银行承担提供反担保的义务。提供独立担保的银行为了避免自己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损失,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以担保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为担保行向受益人付款之后获得赔偿提供保障。
出借人借出一定数量的钱款交付他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钱款。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普通借款担保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普通借款担保书1有限公司:
现因 ,需对(客户全称)经销商进行临时授信发货。本人保证该经销商信用良好,且过往无任何不良记录,本人愿意对其欠款进行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欠款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本人保证访经销商在 年 月日前付清所担保欠款,若到期未付清欠款,本人自愿承担罚金300元,并全额扣留当月工资,待货款全部收回后剔除罚金后退还工资余额。若超过2个月仍未付清欠款或因此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全额扣除工资、奖金额等个人收入做为赔偿担保,待收回欠款扣除损失后退还本人。若遇工作调整离任,本人愿意承担追偿责任。若本人工资、奖金额不能抵偿欠款或损失的,则扣留第二提保人工资、奖金收入作为担保。
特此担保
(注:该保证书中的本人指第一担保人,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担保人(本人):
第二担保人:
担保时间: 年 月 日
普通借款担保书2借款人因处理公司业务,需要从财务部借款时,借款人保证自愿遵守公司的财务制度,并保证做到按规定办事。
1、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总裁或总裁授权人批准后可预支差旅费,返回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销。
2、计划外费用由总裁或总裁授权人审批
3、费用支付及报销要求
(1)报销票据必须为国家统一发票,经营性收款收据一律不能报销入帐;
(2)各种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税法规,报销时经办人应尽可能注明用途;
(3)手写发票必须书写清楚,数量、金额等必须完整;
(4)发票上单位名称必须和报销单位一致,否则不能报销;
(5)各部门预借的支票及现金,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6)所有借款及预付款,必须在前帐结清之后方可再借付。确因业务需要而来不及结清前帐,必须向财务主管讲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再借付。试用期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4、逾期未报销、未清帐,借款由当月工资中扣除
借款人:
年 月 日
普通借款担保书3借款人________因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我自愿为______同志贷款作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人(债务人)取得贷款之日起至借款人(债务人)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本人声明无任何债务,身体健康,收入稳定有一定经济收入。借款人如果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由我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如我不主动配合,信贷部可从给我每月工资中留存200元生活费,剩余工资将扣领用以还贷,直至还清本息为止。也可处置本人家庭财产用以还贷,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我承担。我保证在担保期间不再办理以工资形式担保的其他任何贷款。
担保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
后附担保人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
普通借款担保书4贷款方: 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_______项目经营活动____,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请_________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三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人民币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等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借款金额_5000000__,人民币(大写)_伍佰万元整__。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_24%/年___。
第五条 借款方式和借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_一_年,自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日止。
2。借款方式__一次性全额汇入借款方账户__。
第六条 还款时间、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2。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还款方式__本息一次性还清,汇入贷款方账户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
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
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保证人担保负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
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5。借款方用________做抵押担保,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
有权处理抵押物。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物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
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
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法律有关规定的
利率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
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贷款方的责任造成借款方损失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非因《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
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它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
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
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六份__,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__。
贷款方:________(公章) 借款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
丈夫醉酒驾车将妻子撞成六级伤残,左小腿截肢。婆家的冷漠和医药费拖欠,伤透了妻子的心。她拒绝为丈夫担保,以致丈夫被判入狱;随后,她又一纸诉状将丈夫及丈夫所在的旅游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8万巨款。
一对夫妻因一场车祸反目,这中间究竟有怎样的恩恩怨怨?按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现存婚姻中的一方向另一方索赔,能得到法庭支持吗?
2008年4月,本刊特约记者在杭州萧山找到肇事者的妻子张小凤,她流泪对记者说:“这一切太残酷了。先是被丈夫撞断了腿,随后又将他告上法庭……如果不是被逼无奈,谁又愿意这么做呢?”
醉酒丈夫撞断妻子小腿
张小凤今年35岁,出事前在萧山一家商场当营业员。她的丈夫赵远比她大六岁,在一家旅游汽车公司开车。2007年8月14日晚上,有两个朋友请张小凤夫妇吃饭,饭后,余兴未尽的朋友提议去酒吧坐坐。张小凤说,赵远明天早晨4点多钟就要出车,让他早点回家休息吧!可是,赵远却兴致十足地跟着朋友去了酒吧。这一坐就到了凌晨1点多钟,再有三个多小时他就要出车了,喝了这么多酒,又不睡觉,开车时出事怎么办?张小凤火了,跟丈夫吵起来。喝得醉醺醺的丈夫总算同意回家了。
出了酒吧,赵远爬上泊在门前的大客车。张小凤见他醉成那个样子,很是担心,就劝他下来。她想用自己骑来的电动车载他回去。大客车上的赵远说什么也不肯下来。夫妻争执一番,互不相让。最后,赵远摆摆手说:“我能开车。你走吧,我跟着你。”无奈,她只好依了他。她骑电动车走在前边,他开车跟随在后……
张小凤行至拱秀路口时遇到红灯,她将电动车停下,单腿支地等信号。突然,“哐”的一声,她像被狂风吹起的花瓣般飘起来,又重重地摔落地上……丈夫的大客车却亮着红色的尾灯绝尘而去……
救护车到了,张小风醒转过来。护士关切地问她:“你知不知道什么车撞的?”“知道。旅游大客车。”
护士又问:“你知道谁撞的吗?”“知道,是我老公撞的。”
护士用奇怪的目光看着她,她明白那目光的含义,说:“啊,我老公不可能故意撞我。他喝了酒,酒醒了他会来看我的。”此时此刻,躺在救护车上的她表面平静,心却揪紧了。自出事后,她再也联系不上丈夫,见不到他的人影,手机也关机,她真担心醉酒的他再闯出别的什么祸来。经医生检查,她的左小腿、脑袋和后背都受伤,小腿的伤势很重,需要截肢手术。手术需要家人签字,她无法面对残破的自己,一次次地拒绝通知丈夫以外的家人。但最终,在医生的坚持下她妥协了,拨通了哥哥的电话……
早晨7时许,她被推出手术室。哥哥见年轻漂亮的妹妹被截去左小腿,痛苦地趴在她的身上大放悲声。她才34岁,一只脚的人生怎么行走?张小凤面对残肢痛不欲生:赵远在哪儿?他把车开到哪儿了?他会不会再撞其他人?她是又牵挂又怨恨。
15日上午交警来医院取证,她这才知道,大客车的制动有问题,赵远撞了妻子后,又开出一段距离才把车停下来。现场目击者以为赵远想逃逸,把他从车上拽下来打了一顿。赵远的衣服被撕破了,身上多处受伤。随后赶来的交警把他关押起来。
张小凤恳求道:“我老公不是故意撞我,他喝醉了,请不要扣押他。再说,我被撞成这样,也需要他照顾……”
交警表示理解。她让哥哥去交警队把丈夫保释出来。
医药费无着拒绝为丈夫担保
第二天下午3时,赵远沮丧地走进病房,夫妻相见,格外难堪。一夜之间,她成了交通肇事受害者,而丈夫是交通肇事者。
肇事的责任和婚姻搅在一起,让她的心里充满怨恨和委屈,也让他陷入自责与愧恨。他祈望上苍将昨晚勾销,如果一切没有发生该多么好!残酷的现实像海浪似的击打着他们,把他们推入苦难深渊。他们承受着双重压力、双重折磨和双重忧伤。
他平时话语就少,这回就更少了。妻子因他而残疾,从此丧失劳动能力;他酒后驾车肇事,驾照难保,没了驾照也就没了饭碗,以后又怎么生活呢?病房里沉闷无比。
张小凤和赵远是再婚夫妻。张小凤的老家在浙江衢州农村。11年前,她与前夫离婚后,如孤雁般来到杭州,在酒店当过领班,在商场做过营业员。五年前她认识了赵远,赵远也曾离异,有一个10岁儿子。2007年1月他们结婚。婚后的日子平静温馨,没想到突然出了这样的祸事。
8月31日,赵远没来医院看望妻子。下午2时,正要做背部手术的张小凤听说丈夫被警方拘留。她慌了,左脚没了,不能再没了丈夫!她急忙换下病号服,拄着双拐,拖着那条还没拆线的残腿赶到交警队。
“赵远酒后开车肇事,犯了交通肇事罪,不能说撞的是自己妻子就没罪了。如果你们能早点来解决。也许会好一些,现在案子已经移交到刑警队了。”交警队的一位负责人说。
出事后,张小凤多次劝赵远,叫他去交警队把案子结了。赵远以为此案与其说是交通肇事,不如说是夫妻间的无意伤害,夫妻毕竟是一家人,家事没必要到交警队解决,所以一直拖着没去交警队解决。没想到,他把自己拖进了拘留所。
9月7号,张小凤接到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的电话:“你丈夫的案子已经移交检察院。根据案情,如果你同意担保,我们可以不批捕。”
出事以来,她在病床上翻来覆去地想过,自己已经这样了,只要丈夫不嫌弃,两人也就这样过下去了。现在丈夫被拘留了,这日子还怎么过?惩处丈夫就是惩处他们那个家,也就是惩处她这个受害者啊!她立马回答说:“同意,我同意担保。”
“如果你同意的话,写一份担保书托人送过来。”
“不不,我亲自去。行走不便也没关系,我可以拄拐。”她急切地说。
张小凤很快就出现在检察院。她的婆婆已经先她一步来到检察院。出事后,老人不时去医院照顾儿媳妇,可是现在儿子被拘捕了,莫不是儿媳妇告的?想到这些,老人气愤地把头扭向一边不看儿媳。张小凤顾不得这些,将写好的担保书呈交检察官,真诚地说:“我们家确实有困难,希望政府尽早把我丈夫放出来,我也好有人照顾。”
“好的。”检察官同情地说。
“可是,”张小凤有些难为情,“我已经拖欠医院的医药费了,你们能不能跟我婆婆说一下,让她把医药费交了。”
婚后她和赵远的工资并没有归在一起,各花各的。他每月工资三四千元,而她只有1000多元,付了生活费用所剩无几。赵远的钱也剩不下,他喜欢打麻将,那些钱也许在麻将台上输掉了。车祸后,张小凤担心的就是医药费,丈夫和婆家付过几笔,现在已经开始欠费了,医生在催她出院。
检察官对赶到检察院的公公婆 婆等家人说:“你们对她要好点儿,要多关心她。她的腿都没了,已经够痛苦的了,别让她心里再难过了!”
“我跟我儿子都分开10年了,他的事情我们不管!”婆婆说。
公婆的确不容易,辛辛苦苦养大了儿子,接着还要为儿子养下一代。儿子离婚多年,总算是再婚了,又把老婆撞残了,还要两老操心。而且他们心里也怨恨儿媳妇,明明知道他喝多了,怎么还让他开车回家?张小凤也知道不该为难公婆,公婆一把年龄了,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他们要为一个成年儿子的所为承担责任,可是后期治疗、安装假肢所需的费用更大,前几天她曾跟丈夫说过自己的忧虑,丈夫支支吾吾、一筹莫展的样子让她心慌不已。她希望公婆能帮她一把,渡过这个难关。
“你们家这样就不对了。你儿子要是把别人撞了,恐怕要赔十万二十万。他把自己媳妇撞了怎么能不管呢?你们要是这种态度,我们不能让她担保。”检察官说。
张小凤哭着回到医院。第二天,丈夫的家人带着3.5万元来了,说张小凤要是肯出担保书就给她1.5万元,另外两万元用于保她的丈夫。公婆的态度令张小凤寒心:这更像是一场“谈判”,她从中感受不到丝毫亲情的温暖。
张小凤边哭边对公婆说:“我们都盼着赵远被放出来。身为妻子,我不该不管他,可他有没有关心过我?我的腿没了,从此成了残疾人,谁又来为我的未来负责呢?你们不要逼我,这件事让我想想好不好?”她越说越委屈,眼泪流得又快又急。
不为丈夫出具担保书,丈夫就要坐牢;可是为丈夫出具担保书,谁又来承担自己的未来?那几天,愁肠百结的张小凤几次想自杀,有一次,她拄着拐走到病房的窗前,想纵身跳下去,被细心的哥哥察觉,从后面一把抱住了她……张小凤寻死不成,心在变冷变硬,她决定,不再为丈夫出具担保书。
9月14日,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逮捕赵远。经法医鉴定,张小凤左小腿毁损截肢,属六级伤残。萧山交警部门认定,赵远醉酒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注意道路情况,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怒告丈夫索赔68万
2007年9月17日,张小凤出院了,没了一条腿,商场营业员的工作不能做了;婚后两人住的是赵远的房子,因为拒绝为赵远担保,那个家也不能回了。张小凤只得去了杭州一家假肢厂,打算在那里先养一段时间的病,再把义肢装上。装一条义肢要4万元,可是张小凤身无分文。义肢不能不装啊,不然她怎么走路?难道她一辈子都躺在床上吗?
几天后,赵远的律师来找张小凤,劝她念夫妻之情出具担保书。 “他在里面好不好?”她心软了,想到他在里面不知吃多少苦、遭多少罪,不由得感到心疼,甚至有点儿后悔和内疚。不管怎么说,他都是自己的丈夫,是自己的亲人,应该把他保释出来。可是一想到他把自己撞成这个样子,他和他的家人连医疗费都不能保证,真是又爱又恨、又疼又恼。
“他知道你来找我,他问没问我过得怎么样?”她问道。
律师闪烁其词。她明白了,他并不关心她的情况。一股寒流席卷而来,把她的心冻硬了。
“我可以担保他出来,不过要先把我的4万元假肢费付了。”她冷冷地说。为治病,她已欠下数万元债。这时,她已不相信赵远作为丈夫或者交通肇事者能够对自己负责,决计讨价还价。
律师沉默。
张小凤哭了,长久以来的郁闷、委屈和心寒终于让她爆发:“怎么可以这样?别说是他开车撞的,就是别人撞后逃逸,做丈夫的就忍心扔下我不管吗?他还是不是我丈夫啊?他还是不是男人啊?”
夫妻到了这种地步,还有什么意思呢?2007年12月20日,在丈夫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之前,张小凤面对巨额的假肢费和无指望的婚姻,做出了惊人之举――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丈夫单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把丈夫列为第一被告,旅游汽车公司列为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被告,索赔68万元,其中医疗费用14641元,残疾赔偿金7335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4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52.2万元……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7年12月24日,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远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与此同时,张小凤告丈夫一案在杭州掀起轩然大波。丈夫酒后开车把自己的妻子撞致伤残本已稀奇,妻子拒绝保释丈夫,让丈夫被判坐牢,更是让人叹息;现在妻子居然起诉丈夫索要巨额赔偿!采访中,一个中年男人摇着头对记者道:“张小凤心够狠的,这样对待自己的男人!”旁边一个女人立刻神情激动地予以反驳:“你让她怎样?一个女人残在了自己丈夫手里,她的丈夫居然连医药费都不能承担。假如他没钱,他就是去借、去卖血,也要承担起男人的责任啊!”更多的市民在谈论这件事时,不由得为这一对夫妻情感的脆弱而慨叹:一段婚姻居然经不起一场车祸的“碰撞”,那么,夫妻之间又怎么可能有患难与共的真情呢?
人们的议论,婆家人因为赵远被拘对她的“仇恨”,让张小凤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但她决心全力投入索赔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8年1月24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小凤的索赔案,未果。2008年2月29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赵远在2008年1月30日就被释放,可是没有到庭。
第二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张小凤夫妇没有另外的约定,他们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除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占有、处分权外,没有个人财产。这也就决定了本案不存在夫妻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张小风的律师认为,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在诉讼中是要进行对半分割的,但对于人身意外伤害的赔偿,应当可以作为张小凤的财产。
旅游公司表示,如果一审判决对公司不利,公司方面将起诉赵远。起诉理由是,交通肇事时间并不属于工作时间,公司不可能为此承担巨额赔偿。另外,他们代为支付这笔赔偿款的话,那么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这笔债务,就要张小凤和丈夫共同来偿还。这极有可能导致循环诉讼,张小凤将在这个循环诉讼中得不到一分钱的赔偿。张小凤所能得到的实际赔偿可能只有保险公司支付的5.8万元“交强险”赔偿款。
安装义肢后,张小凤可以拄杖行走了。2008年1月2日,她上厕所时不小心摔了一跤,左腿骨折,又在床上躺了两个多月。她欲哭无泪:没有经济来源,只好住在朋友家里,靠亲朋好友资助生存。夜半,她常常坐起来默默流泪。
1月31日,杭州漫天大雪。一整天,张小凤都情不自禁地看手机,渴望接到头天被释放的赵远的电话,但又怕接到他的电话。傍晚时分,赵远终于打来电话,口气淡淡地向她要户口本和身份证。出事前,他的户口本和身份证都放在她这里。
她终于忍不住问他:“你不想知道我在哪里吗?你不想问问我还好吗?你不想问问我想不想回家吗?”电话里他沉默半晌,最后开口说:“你在哪里啊?你不回家吗?”
口气中的淡漠与无奈让张小凤心中一寒。相识五六年了,半年多的恩爱夫妻,就这样形同陌路,她的泪水汩汩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