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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实训总结

时间:2022-11-18 14:36:10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

第1篇

关键词: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思考

中图分类号:G424.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2-0058-02

一、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界定

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是一个从教学目标厘定、案例选编、教学组织到后期分析、信息反馈的系统化、全方位、综合性的实训过程。它是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以庭审、仲裁、调解、商事谈判为参照所进行的模拟教学活动,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实训方法。综合性模拟实训具有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和公开性、知识运用的综合性和实效性、能力培养的全面性和实用性等特点。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基本知识,提高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法律案件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技能和技巧,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交往能力,以适应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意义

1.有利于强化学生的职业素养

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在于经验。因此,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尤其注重培养学生关注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提高法律运用的能力。综合性模拟实训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具体生动的案件中,并通过模拟审判、调解、仲裁、谈判等模拟情景加以展示,这就要求学生既要学好基础法学知识,能够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归纳以形成对案件性质的正确判断以及法理上的充分阐释。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辩论技巧和谈判技巧,提高了法律化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系统的逻辑思维能力等。通过综合性模拟实训,不仅可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可增强学生在庭审、调解、仲裁、谈判中的各种技巧和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2.有利于活化学生的法律思维

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现代法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综合性模拟实训既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案件审理需要的实践知识、普通思维转化为法律思维、通俗化的表达转化为法言法语的平台,又可以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敏感地意识到并且寻找到既存法律规则在适用特定事例中的“不确定性”,找到所谓法律的“边缘”,从而为日后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3.有利于实现师生的教学互动

在综合性模拟实训中,学生扮演模拟角色既有原告、被告、法官、证人、调解员、仲裁员等不同角色又有案情陈述、逻辑推理、法律论证、质证辩论、调解、仲裁、谈判等不同的法律行为要求,使学生身临其境,换位思考,充分满足了学生的思维需求以及求知欲、参与欲与表现欲,使其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兴趣得到极大激发。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挑选适当的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而且要能够控制教学过程,充分发现庭审、调解、仲裁中出现的问题并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反馈改进,有效地实现教师与学生的良性互动。

4.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

综合性模拟实训让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中熟悉、掌握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和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由于模拟所采用的案例一般来源于社会生活实际,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要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伦理等各个角度去研究、分析,这会使学生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深刻分析社会生活实际,了解广阔复杂的社会。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使其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其职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观念,为今后的从业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

三、法学专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实施策略

1.要明确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内容设计

所谓诉讼模拟就是我们通常所知的模拟法庭。但是对现有的模拟法庭作了改革创新,建立了综合性模拟法庭实训演练。针对模拟法庭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如真实对抗不足、模拟内容单薄、模拟方法简单、模拟设备缺失、模拟教材空洞、缺乏相关制度等弊端,我们需要丰富模拟法庭的内容,重新制定教学大纲,设计模拟实训环节,构建综合性模拟实训模式并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同时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配置充足的课时量。

这种综合性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进行对比模拟的模式,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法具体程序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地感悟两大法系审理模式的不同,进而加深了对实体法的认识;纵向的综合实训是指对同一个案例分别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当代的审判模式进行对比模拟,使学生了解我国审判模式的历史变迁,并对当代的能动司法有更深刻的感悟。

除了常规的诉讼模拟之外,本文所指的综合性模拟实训还可拓展至非诉讼模拟,即由单纯的模拟法庭拓展至模拟仲裁、模拟调解、模拟商事谈判等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见图1。

(1)模拟仲裁

在温习仲裁法课程中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仲裁的程序和技巧有更深入的认识与运用,并培养仲裁中各主体的职业道德修养;掌握仲裁文书的写作技巧;分组、分角色进行仲裁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

(2)模拟调解

在温习有关调解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调解的计划和实施步骤,进而培养学生调解的技巧与技能;分组、分角色进行调解的模拟练习并作出各小组的总结。

(3)模拟商事谈判

在了解商事谈判的含义和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谈判的步骤与技巧,并进行模拟练习,通过商事谈判,培养团队精神,追求合作与双赢。

2.综合性模拟实训应从课内延展到课外

丰富的综合模拟实训内容仅凭课内的实训是不够的,为了很好地实现综合实训的目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课内实训延展至课外。课外实训的形式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实现:

(1)设立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法律人职业训练培训基地,其设立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训练营的系统培训,缔造一支参加各种模拟法庭比赛的学生精英队伍,而其设立的根本目标则是通过锻炼学员的法律思维,提高其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进而为促进学生直接与社会接轨提供一个实践的平台。同时,训练营也力争为扩展学生的国内外视野、加强与国内外法学院的交流搭建平台。

该训练营面向有志于参加模拟法庭大赛、锻炼法律实务能力的学生。训练营成立后,将开设各类模拟法庭赛事的培训课程,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项国内外的重要模拟法庭赛事。

综合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如何设置,如何有效地开展活动,特别是要保障建立的训练团队在各项赛事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是一项有待摸索、尝试和研究的艰巨任务。笔者建议,训练营拟设立总部、办公室、培训部、组织部等部门。训练营总部总体负责模拟法庭训练营的宏观事务,包括训练营的制度建设审批、团队建设等;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的协调管理、各种赛事的后勤保障及设备道具的购进维修等工作;培训部主要负责模拟法庭培训课程的设置及具体培训等工作;组织部主要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种模拟法庭比赛项目、对外宣传以及总结留存各项教学成果等工作。

(2)成立12355青少年维权中心工作站

12355工作站是青少年维权中心设立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构,各法律院校可以与青少年维权中心合作设立工作站。设立该工作站的目的在于面向全校师生及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与综合实训模拟交相呼应。一方面,工作站解决的实务案例可以作为综合模拟实训的案例来源,另一方面工作站可以作为学生真正的实训平台,实施诊所式教学。该工作站可由各法律院校类似于法律实践中心的部门负责运作,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轮流值班带领学生团队接洽当事人。

3.要加强相应的教材编写工作

现有的模拟实训教材只是针对三大诉讼法编写的模拟法庭教材,无法满足综合性模拟训练的需求。综合性模拟实训的具体操作不仅包括程序法的模拟,也包括实体法的运用,不仅包括庭审诉讼的模拟,也包括非诉讼的模拟,如仲裁、调解、谈判等;不仅包括大陆法系的模拟,也包括英美法系的模拟,并进行对比研究。相应地,配套教材也应体现这种综合性,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模拟设计。为此,应编写与综合性模拟实训相配套的综合性实训教材、实训指导手册及相应的教学大纲。

4.要强化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

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组织管理是发挥综合实训功效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专业建设规范化管理的核心部分。因此,必须制定综合性模拟实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如《模拟法庭大赛选手遴选方案》、《模拟法庭大赛操作细则》、《模拟法庭教学管理细则》、《模拟调解规则》、《模拟仲裁规则》、《模拟实训讲评制度》以及《模拟实训教学资料管理制度》、《模拟实训教学记录制度》等等。通过建立健全这些管理制度可以实现综合模拟实训教学的规范化高效运作,加强专业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不断地探索、实践及相关的课题研究继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参考文献:

[1]郭英杰. 创新商法教学方法,培养有竞争力的法学应用型人才[J]. 中国大学教学,2009(10).

[2]张士磊. 模拟法庭仿真实训教学改革理论研究[J].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1(1).

第2篇

模拟法庭作为一个实践性课程对培养法律人才至关重要。文章从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相对空缺出发,分别论述了课程设置、模拟过程、总结考核三个主要的影响因素。随后,从综合性的角度出发,综合了三个影响因素,构建起了一种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三维度框架。

模拟法庭,是任何一个与法律有关的教与学的人员要给整体的法学教育过程给出一个全面而又深刻的见解时所无法绕过的一个词汇。就传统的法学教育而言,无疑具有重理论化知识传授而轻实践化操作的倾向,对于理论与实践,有学者坦言,两者中轻视任何一个都有悖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精神。模拟法庭是法学教育实践化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在学术界中,对于模拟法庭的研究与讨论也非常之多,然而,对于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研究却鲜有。就现阶段而言,与其说是我国的法学教育中缺少必要的实践性课程设置,不如说缺少必要的评价体系以促进和完善实践性课程。基于此,本文试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角度出发,构建一种评价性的三维度框架,为法学教育添砖增瓦。

笔者认为,对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三个因素是课程设置、模拟过程、总结考核。正是主要基于此又不限于此的影响因素,对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课程设置,对于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产生基础性的作用。在模拟法庭之前的其他课程,就已经对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产生了影响,比如说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这些课程的基础性作用,已经对学生的思维、基础知识等方面起了奠定性作用,良好的基础知识掌握对模拟法庭会产生正向的效果。因而,评价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时,“先理论课程后模拟法庭”的顺序是不应缺少的因素。另外,学校在课程的课时、服装、道具、相关人员等其他相关方面进行了设置和安排,评价这些因素时,最重要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满足学生切身的实际需求。模拟过程,对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具有核心影响作用。在模拟过程中,笔者认为最重要的评价因素在于学生对于程序正义的认可程度。“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程序正义是模拟法庭所应该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效果的不可或缺的影响力。另外,对实际案件的判断能力、对案件的分析与理解能力、对是与非的判断能力、对法言法语的使用能力等,是对模拟过程评价的关键性因素。

总结考核,是模拟法庭总结与提升的总要阶段。现如今,对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以及模拟过程都已经有所重视(虽然可能没有达到我们所理想的状态),教学效果等也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然而,总结考核阶段的重视程度却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注意。另外,诚有学者言“借鉴心理学、教育学、认识论的研究成果,运用课程论的技术和方法研究包括模拟法庭在内的诸多法律课程之设置与实施问题,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课题”,总结考核阶段,可以加入其他学科建立起一种跨领域的交叉,以此,可以让模拟法庭这门课程增加更多的知识体系化意味。总之,总结考核阶段,是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效果容易被忽略却不应被忽略的一个阶段。

单一的维度,并无法从整体上对一项教学效果给出一个相对比较全面的考虑,因此,建立一种多维度的评价体系势在必行。在此,笔者综合课程设置、模拟过程、总结考核三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构建一种评价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三维度框架,并从简化的意义上,作图如下:

如图所示,X轴表示课程设置,Y轴表示模拟过程,Z轴表示总结提升;A点表示课程设置的评价效果,B点表示模拟过程的评价效果,C点表示总结提升的评价效果。那么,由A、B、C三点可在三维坐标系中共同决定P点。线段OP的长度,即可表示模拟法庭的总体评价效果。在具体应用时,我们可以分别对某个模拟法庭课程的课程设置、模拟过程、总结提升分别根据前文所述(以及其他可能为叙述)的影响因素给出一个分数值,分别设置在此坐标系中,可得出线段OP的长度。然后,再针对其他的某个模拟法庭课程,按照相同的方法得出线段OP的长度。那么,通过对比,OP较长的模拟法庭课程,即可初步认定为评价效果较好。

“正是由于模拟法庭提供的训练更真实、更近于实践、更系统和全面,把经院式无生气的法学教育变成了能动式生动活泼的模式,因此各国法学院都定期在法学院内部举行模拟法庭比赛或开设模拟法庭训练课程,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不足”,模拟法庭的开设让无数法学学子具备了更加全面、更加实用的技能,也为我国的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价值。对于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评价,是我们所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用一种新的方法考虑原来问题更是一种有意义的探索。

在这个法律已经重要并日渐重要的时代,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我国不得不深思、慎思的事情,模拟法庭作为培养法律人才实践教学的重要一环,建立一个适当的教学效果评价体系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第3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 实践教学 实训课程设置

[作者简介]李晓攀(1979- ),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教学和研究。(河北 石家庄 050081)王静(1980- ),女,河北廊坊人,河北师范大学在读博士,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行政法教学和研究。(河北 石家庄 050011)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1-0129-03

一、法律实训课程概述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也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实践教学的效果直接关系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从该意义上说,法学的实践教学决定了整个法学教育的质量,决定了法学专业学生适应社会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为此,加强法学教学的改革,创新与完善法学教学的实践环节是摆在所有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法律实训课程教学模式的探求与创立就是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该课程主要教学目标是:通过开展法律实训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迅速适应法律职业工作。①法律实训的常见方法主要有:案件讨论、辩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由于法律实训活动的仿真性、实践性、自主性、灵活性很强,所以该种教学必须拥有科学的教学方法、系统的教学内容、优秀而专业的教师队伍、丰厚而充足的教学物质资源、适用而便利的教学场地等。当然,法律实训教学尽管以实践为主,并不意味着淡化理论教学的作用。实际上理论教学是实训课的前提与保证。在实训课的教学过程中,始终贯彻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坚持在实训过程中消化所学理论、验证所学理论、创新所学理论,离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知识,仅仅依靠法律实训是无法实现法学教育目的的。所以,法律实训课并不是孤立的,它与法学理论教学密切相关,共同构成法学教学体系。

正因如此,在法学教学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实训课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科目之一,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然,法律实训课的称谓并不一致,有的称为法律诊所,有的称为法律实践。其中,以法律诊所为代表。诊所式法学教学,早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法学院,它仿效医学院培养医生的方法由法学院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充当“医生”,学生跟随教师办案。现在,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普遍开展了诊所式教学。②我国自1992年开始也尝试开设了这一课程,目前开展诊所式法学教学的学校主要有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由于诊所式教学主要以办理具体案件为主,这种教学模式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当教师,这就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这种教学模式的普及。为了弥补该教学模式的缺陷,有必要拓展实践教学的路径,创新实践教学的模式,法律实训课程就应运而生了。该教学模式更加宽泛和灵活,成为当前我国许多法学院校普遍重视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既包括诊所式教学,又不拘泥于诊所式教学,而是利用课内理论教学、课外实训教学的模式,场所相对灵活地完成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法律实训课程的课堂教学模式研究

(一)教学内容的设计

由于法律实训课程是一个以系统化的法律实践活动为主要教学内容的科目,因此,其内容就始终围绕着法律理论的实践化而展开。具体包括:(1)民事法综合实训内容。该部分主要有:民法实训,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合同法实训,如律师关于合同签订、公司设立与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律师在民事调解过程中的技能;民事诉讼法实训,如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律师等角色扮演过程的审判实训。(2)刑事法综合实

内容。该部分主要有:刑事实体法的实训,如关于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的认定训练;刑事诉讼法实训,如公诉、审判、辩护等能力的训练。(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综合实训内容。该部分主要有:代理与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能力训练;代理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能力训练。(4)仲裁法律事务综合实训内容。该部分主要包括律师与仲裁人员关于仲裁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

(二)教学案例的选择

法律实训教学尽管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但是这种实践毕竟不同于非教学的实践活动,实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教学目的,是围绕教学目标而展开的。因此,教学案例的选择极为重要。在选择教学案例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案例要精,所谓精,就是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是诸多案例中经过认真遴选、甄别之后而确定的;二是具有针对性,所选择的案例必须针对教学的进度和具体教学目的,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能将复杂疑难的案件放置在实训教学的初级阶段,也不能把综合类案例放置在单一的教学环节之中;三是案例要准,所谓准,就是案例的选择要准确,具有法律争议性的案件少选或不选,因为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还不丰厚,对问题的理解能力还不能适应疑难案件的处理,一旦把存在法律争议的案件作为教学实训内容,容易导致学生的盲目,会产生事倍功半的后果;四是要新,所谓新,就是选择与新颁布的法律规范相适应的案件,这样有助于学生对新法的理解,培养他们前瞻性的思维能力。

总之,案件的选择要服务于教学、有助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要坚持选择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遵循基本的教学规律,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单一训练到综合训练。为此,在案件选择时一定要“把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职业技能”作为总理念,把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总目标。(三)教学模式的探索

法律实训教学不同于法学理论教学,其模式的形成与选择必须有助于教学目的的实现。我们主张在教学模式的选择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教学方法上,注重分层递进教学法的运用。分层递进教学是根据心理学家维果茨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而创造性提出的一种全新教学策略。在法律实训教学过程中,要有区分地为不同层次的学生设置不同的实训目标,给予不同的教学内容,以求每位同学都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进步。具体说,既要有基础性目标和设计,也要有创新性目标和设计。

基础性目标的实训,要求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认真观摩实训,积极参与实训的实际过程,真实地扮演实训角色,使他们亲自体会“真刀实枪”的法律实务活动。

创新性目标的实训,鼓励一些基础知识牢固、基本技能扎实、拥有创新实力的学生参加。为了确保创新性目标的实现,所选择实训案例要具有代表性、综合性和社会影响力,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甚至带有某些理论争议,特别是近年来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这样不仅能够考察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而且还有助于学生思维空间的拓展,成为学生综合能力和设计能力的检阅平台。

2.教学内容上,注重模块教学的运用。所谓模块教学,就是指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为目的,将每一门法律专业课作为一个单项实训模块,而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专业课组成一个综合实训模块,按照先单项实训模块后综合实训模块的顺序开展实训教学活动。③

3.教学模式的遴选,采取以基地建设为主、课堂(如模拟法庭等)实训为辅的教学模式。具体说,在进一步完善校内实训基地教学体系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因为,校外基地能够给学生提供一个真实的职业环境,是一个让学生的各项法律专业基本技能得到综合训练的场所,是将理论运用到实践、将知识转变为能力的实践平台。④

三、法律实训课程的模拟实训研究

(一)师资队伍的建设

法律实训教学涉及的学科十分广泛,实践性十分强,对指导教师的知识水平和执业能力的要求相当高。因此,为了圆满实现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目的,必须建设一支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均过硬的师资队伍。由于目前法律职业院校教师很少接触法律实务,这样就为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带来了困难。为此,我们建议:(1)鼓励法律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兼职从事法律实务,尤其要求他们获取司法资格。(2)尝试聘请法律工作部门的实务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做学校的兼职教

师或学生的实践导师。(3)尝试推行高等职业教师与法律工作者的交流轮岗。据此,培养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法律实训教学的师资队伍。

(二)模拟场馆及道具的配置

模拟场馆及道具是校内法律实训教学的硬件保证。实训教学离不开活生生的场地和教学道具,否则,就无法给学生以真实的感觉,满足不了实训教学的需求。这些场馆与道具具体包括:法律实训音像库的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服装、国徽、法锤、音响设备等,侦查实验室的建立,以及打印机、多媒体、网络设备、投影仪等基本教学设备。

(三)模拟实训的组织与指导

由于模拟实训的仿真性特点,要求指导教师认真组织、细致指导,否则,实训既不能实现预定的教学目的,相反还可能演变为一场闹剧。在模拟教学上,教师可以按照下列环节组织教学:首先,分组与角色安排。模拟实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将参加实训的学生进行合理分组并适当安排他们所模拟的角色。如,在刑事模拟法庭中,应当把学生划分为四组:审判组、公诉组、辩护组和综合组(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其他诉讼参与人)。⑤在分组时,指导教师一定要注重主要角色的安排,给他们示范、耐心讲解不同角色的地位与职责。其次,模拟实训的教学方法。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例,实训教学法主要有:课堂讲授指导法、课堂讨论法、录像播放评讲法、真实案件庭审观摩及评讲法、模拟法庭庭审现场指导法。实训教学中,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常会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第三,教学工具和教学资料的准备和运用。以模拟法庭为例,实训教学应事先准备以下教学工具:电视机和dvd机、摄像机、实训教学用的音像光盘等。最后,实训项目的选用。实训项目就是指模拟实训活动的实训课题。 一项实训课题要安排合理的课时,如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一般安排72课时,而一个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模拟法庭实训的教学活动安排8~12课时。课时的安排要根据课题的内容而定。

在实训教学指导上,应注意教学环节。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例:(1)阅卷方法及阅卷笔录制作的指导;(2)与具体案件卷宗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回顾与讲解;(3)模拟角色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技巧的指导;(4)模拟法庭的课堂讨论指导;(5)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写作的指导;(6)模拟法庭的实训指导;(7)分析总结。

四、法律实训课程的基地实习模式研究

(一)实习基地的建设

实习基地的选择要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由于在诉讼活动中,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技能都能够得到很好的体现,所以法律实训基地以法院为宜。

在基地建设上,学校有必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实行学生集中管理,法律教师跟随到位,聘请法官作为实践指导教师,建立相应的教学要求和评价指标。

实习基地的教学要制定具体的教学目的。如法律专业能力的培养、法律方法能力的培养、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等。

具体的基地建设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基地的硬件建设,如宿舍、食堂等生活场所,以及教室、讨论室、法律资料、多媒体等教学场所与设备等;二是基地的软件建设,包括思维引导、政策、制度、指导人员的实际操作和管理水平等。

基地教学的开展。首先,做好实训教学的前期准备。如建立实训机构,确定实训师资,进行参训学生的选拔。其次,实训的实施,包括分组、生活等事务的具体落实,开训仪式,参训学生与实践指导教师的见面,实训制度的学习与贯彻。再次,总结评估。(二)实习内容的选择

实习内容应当与理论教学相适应,让学生切实感觉自己所学正是实践所用。因此,内容的选择既要有助于理论的实践转化,又要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同时为了学生全面掌握法律技能,对于多个实习内容要定期进行互换,避免学生掌握法律实训技能的单一性,使学生全面了解法律事务。

(三)实习的指导与考核

1.实习指导。实习指导采取理论教师与实践导师相结合、随时指导与阶段指导相结合、单独指导与集中指导相结合的办法。

2.实习考核。实训结束后,应当依照教学目的以及事先制定的考核评估办法,组织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内容包括:(1)对理论指导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的评估。(2)对学生进行考评。

考核的方法是:分小组进行交流,各小组根据

组员的心得形成小组报告,提交实训报告,学生与理论教师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实践教师用口头的方式进行。⑥实习结束后由学校和实习基地组织召开总结大会,由学生、理论教师、实践教师分别进行总结,指出该期实习中学生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并提出建议,将实训报告归档,为今后实训课程的教学提供参考。

五、结语

法律实训教学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教学模式在我国刚刚起步,它的实施还存在着许多外部体制和内部机制的障碍。如何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以及教学环境的法律实训教学模式,是在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建立一套完备的实训教学体系。

[注释]

①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课题组.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j].中国司法,2006(8):104.

②毕惜茜.侦查专业实训教学探索——以公安大学侦查专业模拟实训教学为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3):92.

③欧锦雄.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10.

第4篇

关键词 模拟法庭 实践教学 课程定位 课程设置 师资建设

模拟法庭最初来源于美国法学院中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本义是指法律学生为受训而辩论虚构案例的一种虚拟法庭。我国法学界一般称之为“模拟法庭”。本文所称“模拟法庭”,是指一种专门的实践教学活动。具体是指,为了培养法学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以真实的法庭审判为参照,以设立虚拟法庭、模拟审判案件为内容的一种实践教学活动。

模拟法庭课程应具备“专门性”。实践中,“模拟法庭”活动还存在一种非课程模式,即专门的教学活动以外的一种选择,体现为学生社团开展的“模拟法庭”课外活动,或者能获得少量学分的“第二课堂”模式。这种模式,主要由学生自己组织和参与,随机性强,甚至仅一部分同学能够参加,不具备普遍性;充满了表演的特点,充其量与演讲和辩论比赛一样,是一种普通的社会实践;缺乏教师的专业和系统的指导,也欠缺严格的成绩考核,不属于教学活动,并非本文所指的“模拟法庭课程”,不属于本文的探讨范畴。

近年来,国内众多法学专业院系相继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进行了许多有价值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教学成果,对于加强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这门课程相对年轻,其课程定位、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方案、成绩考核等方面,还缺乏统一的、有体系的理论成果和实际做法,因此,对于该课程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仍然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和改进余地。本文将结合我校《模拟法庭》实践课的教学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就模拟法庭的课程定位、学期和课时安排以及师资建设等三个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一、模拟法庭的课程定位:独立的专业必修课

探讨模拟法庭课程教学,首先要明确模拟法庭的课程定位。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通常设置模拟法庭课程,一般是必修课,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参加模拟法庭训练。而在我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模拟法庭仅被确定为实践性教学环节,没有将其独立为一门课程,但是实践中各高校的做法呈现多样化。综观诸多高校的模拟法庭教学,其课程的定位和设置大体有三种模式:独立的专业必修课模式、专业选修课模式、与诉讼法同课模式。

独立的专业必修课模式。许多法律院系把模拟法庭单独设置为专业必修课程。如北方工业大学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在第4学年开设,共计15学时,占0. 5学分。湘潭大学自2002年开始,将模拟法庭设为法学本科生的必修专业课,该课程总授课时数48课时,3个学分。贵州大学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中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选修课在研二的时候开设,学分 2 分,共计 32 学时。

专业选修课模式。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把“模拟法庭和其他社会实践”合为一门“法律实务”课,列为法学本科的选修课。

与诉讼法同课模式。有一部分法学院并没有把模拟法庭单独设立课程,而是设置为理论教学课程的辅教学环节。这类课程不单独设学分,而是依附于其他的课程设立,主要是在诉讼法课程中安排部分学时。如厦门大学法学院把模拟法庭作为诉讼法学的一个教学内容,由诉讼法教师在课内安排,没有相应的学分,只是在相关专业课程的讲授过程中,由教师专门安排进行。实质上依附其他的课程设立,只是其他课程的辅教学活动。

我们认为,模拟法庭应当设置为独立的法学专业必修课。理由如下:第一,模拟法庭教学的目的,不是让学生表演,或者仅仅感受庭审的氛围,也不是仅仅为了体会诉讼的程序,而是具有综合性的目的,将法律实体和程序知识,充分应用到模拟法庭实训中,并获得直观感受、锻炼职业能力。这就要求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活动必须规范、严格、充分、深入。只有将其设置为独立的专业必修课,订立独立的教学计划和方案,并设置足够的学时,规定严格的成绩考核,才能实现上述目的。第二,独立课程设置模式的优势。将模拟法庭列入教学计划,规范性强,教学方案、教学大纲、教案等教学文件成为必备,教学内容上更加系统和科学,教师更加注重该课程教学和研究,学校方面的投入也会相应加大;相应地,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积极性也会提高。总之,独立课程的设置有利于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实践能力。第三,其他模式存在明显不足。专业选修课设置虽然灵活,但毕竟学分少,课时短,学生覆盖面小,学生很难得到充分的锻炼,不利于模拟法庭作用的充分发挥;选修课的地位较低,重要性差,对学生的吸引力差,也不利于教学队伍对该课程教学研究的深化。模拟法庭教学依附于诉讼法课程的“与诉讼法同课模式”,由于课时的限制和专业知识结构的不足等原因,诉讼法教师更加关注诉讼程序,而实体法知识的运用、司法文书的撰写等教学环节必然被弱化,教学效果得不到保证。

第5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改革;案例研讨;技能训练;模拟法庭训练;创新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07-0103-02

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当紧紧联系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必须进行改革。

一、“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基本构想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强调学生对各类案件纠纷解决过程的亲身体验,是一种体验式教学。为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改革设计了以下三种施教方案。

1.案例研讨旨在使学生通过对案情的梳理,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点,通过对争议点的分析,增强学生对案件的整体把握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以教师指导下的课堂讨论为主。在课后,一般要求学生选取案件争议的一个焦点,就双方各自的观点、证据、理由进行阐述与分析,并给出自己的结论。教师根据学生所提交的作业质量进行考核。

2.技能训练旨在使学生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锻炼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案件综合分析能力。在教学方法上,以教师指导下的文书训练为主,同时,在规范文书写作的过程中,帮助学生寻找案件的焦点。在训练结束时,应要求学生从“状”、“答辩状”、“词”、“判决书”,或者“申请书”、“答辩书”、“意见”、“仲裁裁决书”中选择一种文书进行撰写,并以此对学生进行考核。

3.模拟法庭训练旨在使学生能够对各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一个全面把握和感性认知。在实体方面,能够快速提炼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并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在程序方面,能熟练掌握整个纠纷解决过程并合理运用相关规则。此外,通过模拟法庭训练的角色扮演,使学生了解法官(或仲裁员)、原告(或申请人)及其律师、被告(或被申请人)及其律师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以及这三种“角色”在探求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问题、陈述法律意见时的不同特点,从而掌握实践中不同“角色”的“扮演”方法。

二、“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改革的具体要求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要从纸面构想走向教学实践,必须具备一定的运作条件。其中,对授课教师和学生的素质要求、对案件选取和整理的要求、对硬件配套设施的要求,以及对具体施教方案的要求,都是该教学法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

(一)对授课教师和学生的要求

授课教师应熟悉案情,谙知各类案件的实务操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学生则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依照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案例教学的对象主要应是大学三年级以上的学生,课时安排最好是在大学三年级下学期或者大学四年级上学期,以保证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目的。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特别强调授课教师和学生的动态参与性。可以说,授课教师的指导对该教学方案的顺利实施起到关键作用。在笔者设计的案例研讨、技能训练和模拟法庭训练三类方案中,均力图使学生逐层深入到教学过程,结合课前阅卷、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分组讨论、课后总结等方式,稳步实现教学效果。其中,课前准备是基础,课堂讨论是重点。

(二)对案件选取、整理的要求

第一,案例选择必须具有真实性与代表性。目前,“法学案例实训实验室”所选取的案例都是具有一定代表性且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真实案件。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兴趣,笔者有意识地选取了不同类型的法学案例作为教学标本。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选取的案件来源于仲裁,那么,基于仲裁的保密性原则,无论是授课教师还是学生都应对所选取的案例严守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案卷材料整理要充分。“法学案例教学模式”能够顺利开展,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授课教师对案卷材料的充分整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建立完整的卷宗管理系统。这是笔者设计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主要亮点之一。该系统主要包括五大栏目,分别为原告(或申请人)材料、被告(或被申请人)材料、原告人(或申请人人)意见、被告人(或被申请人人)意见、法庭判决及其他文件(或仲裁庭裁决及其他文件)。其二,制作细致的教学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用于教学的类别(案例研讨、技能训练或模拟法庭训练)、教学目的和要求、案情报告、教学课件等。其中,教学课件的制作极为重要,其又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对案件进行归纳整理,以利于学生准确掌握案情;二是列出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以引导学生分析案件;三是对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进行提炼和分析,以增强学生对证据的判断能力;四是对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以供学生讨论及法律适用时参考。

(三)对硬件设施的要求

为使教学能够顺利进行,阅卷室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能够提供电脑阅卷。第二,配备电子法律法规库和网络,便于学生在阅览案卷时查阅相关资料。在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通过投影仪介绍基本案情,学生可以在需要时通过投影仪演示其搜集到的材料、持有的观点,以及完成的相关训练,以使整个教学过程更加直观、高效、深入。

(四)对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

1.案例研讨。一个完整的案例研讨方案通常在2课时内完成,学生人数大约40人。在课前,老师可将相关的案情报告发至班级公共邮箱,并要求学生预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做出思考,撰写争议焦点的初步提纲。在课堂,授课教师可借助多媒体设施,将已发至公共邮箱的案情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再次投影给学生观看。在此过程中学生可以结合手中的材料,对案情中认为模糊的部分提出疑问,由授课教师解答。案情介绍后,即进入讨论阶段,讨论阶段将采取“抗辩式”训练法。在此过程中,授课教师还可结合所讨论案例,归纳出在实践中寻找案件焦点的基本方法,进行具有普适性的指导。在课后,授课教师可要求学生每人选择一个焦点问题,以书面形式对该问题的观点、证据、理由从一个或多个角度展开详细论述。

2.技能训练。一个技能训练方案的完成一般需3课时,学生总数为30人左右。在该类训练中,可将所有学生分成三组(A、B、C组),每组10人。其中,A、B组同学应就案件事实、双方争议焦点以及自己的主张进行有理、有力、有据的论述;C组同学应围绕案情概况、当事人的请求、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庭审认定的事实及理由等撰写判决书(或裁决书)。

3.模拟法庭训练。在笔者所设计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中,模拟法庭教学法是重要的施教方案之一。该方案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分别充当各种角色,根据所提供的背景资料,进行模拟性实践。需说明的是,由于准确提炼案件争议焦点对模拟法庭训练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授课教师在正式模拟前,应引导学生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庭审中,学生如果出现程序错误,除非较为严重,授课教师一般不进行现场纠正,而是在最后点评时指出。在庭审结束前,应当公布判决书(或裁决书),由于课时限制,判决书(或裁决书)无需全部宣读,仅选重点即可。

三、“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改革的效果及创新经验

笔者所设计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已进行了三年的教学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施教效果。该课程所表现出的“真实性、互动性、主动性、职业性、技能性”的特点使其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深受学生喜爱。

1.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激发。三年来,“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运用充分证明了实践性教学的优良效果。通过案例进行的学习活动实际上是学生积极主动地寻找解决问题方式的过程,或者说是有意义的问题求解过程。为了做好案例分析,学生会主动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寻求相应的制度原理,这些都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

2.学生的专业知识理解能力得以提升,创新能力得以开发和培养。通过实践技能的训练,学生可以巩固理论知识,提高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学生的表达能力得以明显提高。各类案件的审理需要参与各方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在笔者设计的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研讨方案培养了学生准确寻找案件争议焦点的能力,技能训练方案使学生熟悉了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特点。通过课堂讨论,尤其是模拟法庭训练方案的实施,学生的现场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也得以明显提升。

经过三年的教学与创新,“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改革日渐成熟和完善,这三年教学与创新的经验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实训的前提须有真实的案件素材,假造以及虚构的案件无法实现教学的效果。注重实训案件的全貌再现,还原一个真实的世界。通过案情介绍,将涉案证据全面、完整地展示给学生,使学生认识到实践中各类案件的复杂多样,是本案例教学法的一个重要特色。这样的实训方式可以训练学生寻找案件主要矛盾、辨别案件关键证据的能力。

第6篇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模拟法庭行为主义、认知理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并称为三大学习理论,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我国的教育模式与方法的创新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核心是关注学习主体的主动建构能力,通过探究式学习、问题式学习和情景式学习模式,提倡“以学生为主”,以解决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为目标,指导学生探索并解决问题。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我国的教育模式与方法探索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视角,尤其在高校教学当中,学生以探索、研究为培养目标下,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表现出强大的实践指导意义。

教师为主体的课堂传授是高校的法律学科教育基本模式,虽然有诸多优点但是劣势也是不言而明的,法律学科是随着社会、文化、科技变化不断变化,单纯的依赖书本很难实现学习者知识与实践的结合。“模拟法庭”是一种情景式学习方式,为高校提供一种全新的法律教学方式,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法律教学中的一种应用。“模拟法庭”是指基于事先准备案例基础上,组织法学专业学生,在课堂中模仿实际法庭相关诉讼、答辩、调查等流程的活动。通过模拟法庭的现场感和直观感,进一步加深参与者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理解,更好地提高控辩双方对适用法条的运用和把握。以上模拟法庭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符合情景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的自主能动性,获取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仅仅充当辅助的角色。

一、“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改革内容

1.学习观念的改革

学习观念的改革是“模拟法庭”导入,改变传统法律教学方式困惑的首要条件。“模拟法庭”通过在一定情景下,促进学习者协作,使得学习者自己能够了解到诉讼流程本身的意义和相关问题的解决。这种观念与建构主义学习观十分吻合,即学习是主动地建构意义,根据自己的经验背景,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对外部信息进行主动地选择、加工和处理,从而获得自己的意义。学习过程不是简单的信息输入、存储和提取,是新旧知识经验之间的双向的相互作用过程,也就是学习者与学习环境之间互动的过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学科,学生的面临的不仅是知识的困惑,更多源自实践的不足,因此教学中形成学生的主动性、独立性以及问题解决能力将是法律教学的主要方式,但一切都基于学习观念改革的前行。

2.创造合适的教学情境

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比较重视教材讲授内容,而在教学过程中,不太重视引导学生在原有的知识经验中去生成新的知识。因此,在“模拟法庭”中,充分利用模拟法庭实训室,同时教师向学生提供大量的法律案例,并运用现代化的教学媒体,通过在模拟法庭流程开展,实际为学生创造交互式的学习环境,以利于学生的主动探索。“模拟法庭”要求有模拟法庭实训室、法庭道具和教师提供具体案例,组织学生分组和角色扮演、法庭流程的说明、现场布置指导等一系列工作,同时对于学生在情境中的表现给予评价。创造合适的教学情境有利于学生的认知和实践,教师的角色从传统的指导变成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帮助者、合作者。

3.合作学习

“模拟法庭”特点之一是角色扮演,通过学生在情境中扮演诉讼流程的不同角色,能够体会诉讼流程,该过程中,学生的合作必不可少。“模拟法庭”的学习是在模拟一定的情景即社会环境背景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即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活动而实现的意义建构过程,使学生在头脑中生成事物的概念、原理以及新的想法,教师则应在活动中协调。除学生之间的合作关系外,教师与学生也存在一种合作关系,教师仅仅是知识的传递者,应该重视学生对各种现象的理解,倾听他们的看法,洞察他们这些想法的由来,以此为根据,引导学生丰富或调整自己的理解。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中的误区

1.表演误区

情境模拟是“模拟法庭”一个重要特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教师、学生对“模拟法庭”的相关特点、知识点、现场控制,过程沟通存在问题,学生在过程中重视现场布置、服装道具以及个人发挥,导致“模拟法庭”成为少部分学生演讲、动作等技能的发挥占据主导,脱离了整个学习团队通过模拟获取诉讼流程认知的目的。法律专业开展“模拟法庭”的方式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但实际中,许多参与的教师、学生都认为表演成为重要的特点,而不是学习的过程,因此规避“模拟法庭”陷入表演误区,需要教师与学生对案例的认真分析与沟通,对相关法律基础知识进行熟悉。

2.效果评价误区

在传统教学中,教学方式指向教学目的,而是否到达教学目的依赖效果的评估,考试成绩是沿用最广泛的评价手段。“模拟法庭”的形式与传统教学有重大区别,仅仅依赖考试或者教师、学生给出具体分数评价,是对“模拟法庭”效果评价的一个重大误区。学生为获得好的分数,教师为达到教学评估的良好结果,最终选择了分数、量化导向,这种效果评价方式必将导致“模拟法庭”丧失其根本的意义。

3.课程设置误区

“模拟法庭”课程设置一般针对高年级法律专业学生,由于高年级学生已经学习了法律基础知识、诉讼法知识,在法律知识方面形成了一定体系性的认知,开展“模拟法庭”课程,对于高年级法律专业学生是一次强化过程。对于低年级的法律专业学生,法律专业知识还未得到学习,在“模拟法庭”演练中必然缺乏专业支撑,最后“模拟法庭”不能给学生带来知识的强化效果。因此,在课程设置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学生学习阶段,而不应片面追求新的教学方式而盲目开展。

三、“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路

1.课程流程控制

为了避免“模拟法庭”流于形式,教师应该对课程流程进行控制,流程控制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以及事后总结

(1)事前控制。教师在“模拟法庭”开展之前开展对学生的沟通教学,对“模拟法庭”的形式、内容以及关键点给予说明,使得学生区分“模拟法庭”与辩论、演讲等形式的不同,同时对学生内部的角色分开严格检查,对于担任关键角色的学生进行培训,使得学生了解其角色的关键职能,避免活动进行时的角色偏离。

(2)事中控制。教师在“模拟法庭”开展过程中设置中断措施,为保证“模拟法庭”的流畅性,过程教师终止次数不超过3次。终止措施是为了避免“模拟法庭”过程中,学生的角色偏离、流程偏离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

(3)事后控制。“模拟法庭”在教学过程中一般采用分组模式,一个班级被分成几个小组开展多次“模拟法庭”的演练。教师应在每次“模拟法庭”结束时进行点评,避免仅仅在所有小组完成后进行总结。学生每次观摩都能获得及时的总结与经验,使教学质量得到循环改进的重要的途径。

2.效果评价手段改进

心理学中给出一个重要的行为原则是“锚定”原则,即人们需要对某个事件做定量估测时,会将某些特定数值作为初始值,初始值像锚一样制约着估测值。在做决策的时候,会不自觉地给予最初获得的信息过多的重视。由于学生受到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传统教育的学习评估方式是考试,考试最后分数预期决定学生过程的努力,“模拟法庭”实践过程中,学生获取评价分数是一种固有思维方式。“模拟法庭”是一种新的教学方式,形式的不同自然会造成评价手段的不同,改变学生对“模拟法庭”结果分数化的预期,注重该方式为学生提供知识与技能提升的目的,因此“模拟法庭”的评价效果采用以学生为主体的评价,让学生评价自己通过该方式提升的感受,以此为依据进行效果评价。

这种效果评价手段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基于学生的提升、感受进行不仅能给学生一个量化的指标,重要的是为教师提供教学评价的指标。教师可以根据效果评价,反思“模拟法庭”需改进的地方,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

3.教师指导形式的改进

由于“模拟法庭”强调以学生合作为重要手段,教师的角色为合作过程中的协调职能,因此教师指导形式与传统教学方式存在改进之处。传统教学方式,教师的角色是为课堂知识的传授和问题的解答,指导的地点一般为教室等正式的教学地点。“模拟法庭”中由于学生的分组、案例的不同、学生个性的差异使得教学过程中个性的注重要求高于传统教学方式,因此教师指导形式除一般意义的共性指导,还需要更多个性指导。

教师指导形式从重视共性教育转向个性教育,正式指导为主体转为非正式指导为主体,这两大特征要求教师必须变革在传统教学方式中形成的思维。“模拟法庭”中的教师指导形式的改进不可避免,同时也需立足于现实的教学过程,避免学生感受到“不公正”待遇。

四、小结

建构主义对知识、学习和教学做了新的解释,这是学习和教学理论一次综合的大发展。建构主义某些方面具有明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色彩,它也不能解决所有的教学问题,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教学理论和学习理论,但它有利地揭示了认识的能动性,是为改革传统教学而进行的一次大胆尝试。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需要系统的基础研究和更广泛的实践探索,“模拟法庭”虽然推动了法律教学方式的思考,但不可避免存在诸多问题。综上所述,“模拟法庭”由于本身的限制、教师与学生操作的误区、评价体系的完善等方面问题,仍需要对“模拟法庭”进行全面的尝试、革新与反思。

参考文献:

[1]郑晓英.模拟法庭教学法完善探析――兼论中国法学实践性教育[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

[2]莱斯利・P・斯特弗,杰里・盖尔.教育中的建构主义[M].高文 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3]丁远坤.建构主义的教学理论及其启示[J].高教论坛,2003,(6).

第7篇

关键词: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机制

一、模拟法庭教学对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意义

(一)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特点

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财经法律人才,即培养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专业技能、掌握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能够运用法理和法律分析与解决经济法律实务中的问题的高级财经法律专门人才。从思想素质来看,具有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维护正义、恪守法律职业道德;从法律知识结构来看,侧重掌握民商法、经济法等与经济有关的法律及法学理论与技能;从综合人文知识结构来看,较多的掌握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从人才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来看,是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创新思维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模拟法庭教学对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意义

第一,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是听教师在课题上讲授书本知识为主。在这种模式中。教师直接向学生灌输某一法律领域的原则、原理和具体规则等,学生只担负“听”和“记”的任务。这种教学模式,因教学手段落后,往往很难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统一起来。而模拟法庭则会给学生提供一个模拟的场所、一个“真实”的案件,使每一个参与者“身临其境”的置身于法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身份中,将平时学到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使学生设身处地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大大缩短教学和实践地距离。

第二,让学生熟练地掌握诉讼程序与技术。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主要讲授法学理论知识。但理论知识需要通过对具体的案件事实缜密分析与辩论之后才能掌握和灵活运用。同样的事实材料,法官、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对其会有不同的解释。学生作为一方的律师,从当事人处接过案件的事实材料之后,首先要对之进行筛选,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或答辩意见的材料,把程序法与证据法和实体法相结合,通过归纳和分析,形成向法院陈述的事实和法律意见。诉讼程序应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我国却普遍存在。模拟法庭教学显然可以使学生更直接地体会新的庭审制度给当事人所设置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更好地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因材施教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人的潜能、提高人的整体素质、使不同资质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由于学生的生活环境、经验积累、知识能力与思维方式的不同,在接受与理解教学内容必然存在着差异。传统的教学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差异,对全体学生是一个标准、一个模式,很难实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而模拟法庭教学,注重设置问题情景,引导学生参与课堂活动,制造学生内心的认知冲突等。同时还可以有效地对教学内容进行组织,使不同的学生得到不同的发展。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

二、国外模拟法庭教学借鉴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重在培养学生实务能力,在国外法学院被普遍使用,现简述下:早在14世纪的英国,律师学院的学生在夏季和冬季法庭休庭期间,除听讲诵师讲课外,主要的学习方式是参与模拟法庭,研讨审判主管委员和讲诵师为他们编制的案例。当前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综合性大学进行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的教育,为期三年。第二阶段主要是在法学院进行的实务教育,为期32周。

美国的法学院的教学方法比较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如今,美国法学院的教师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着“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评判性思维”,使他们毕业后能很快适应工作,成为优秀的律师。

德国学生在经过至少为期3年的法学教育之后,要参加第一次国家统一考试。教师注重模拟法庭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通过后要参加为期二年的职业研修的预备期,目的是“使学生熟悉司法与行政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深化与补充原有知识,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和责任意识”。然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后才可以获得“候补文职官员”的资格,申请法官、检察官、高级公务员或律师。可见,德国法律教育周期长、考试严格,并且非常重视法律实践。

三、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所选案例典型性不够

由于选取财经类法律案例典型性不够、不精,情节平淡无奇,事实清楚,毫无法律争议地案例,很难调动学生作为参与者地兴趣,更难以留下自由发挥地空间。导致模拟法庭操作先天不足,参加者仅针对所争议的问题发表辩论意见之后,就再也没有其他可进行的内容,整个活动显得单调乏味。

(二)教学目的单一

模拟法庭教学由诉讼法专业教师自行组织,受教学目的、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限制,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走”得如何,诉讼理论掌握得如何,而并不注重学生如何组织,怎样适用实体法,如何全面总结,因而整个活动虽然能达到熟悉掌握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对学生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而学生也因此孤立地看待模拟法庭教学,重程序轻实体、重专业轻素质培养的思想普遍存在。

(三)过分注重庭审程序

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环节。教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不加以指导或指导很少,对庭后的总结形式单一,范围狭窄,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上。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具体的庭审技巧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庭后的总结对于提高审判的质量也非常重要。因此,借鉴司法实际,模拟法庭教学也应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用多种形式完成教学环节,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四)导致教师的指导不到位

在模拟法庭的实际运行中,法学专业教师主导地位体现不够,教师的指导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的教师平时工作太忙,对模拟法庭的工作完全放开不管,到开庭时匆匆去讲几句空话、套话;二是有的教师本身法律实践很少,平时上课纸上谈兵的多,指导起模拟法庭来很吃力;三是有的教师只对自己所教课程了解比较深入,综合素质不高或者对其他相关的课程则了解不多,无法适应模拟法庭综合性的特点。

四、财经院校法学专业模拟法庭教学的措施

(一)精选典型的财经类法律案例

这是成功开展模拟法庭的前提和关键,选取到典型的财经类法律案例就等于为模拟法庭教学奠定了良好地基础。典型案例是指案情比较复杂,通过举办模拟法庭,能够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使学生理解、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的实际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案例。教师应从有关报刊讨论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登载的案例等方面进行收集、筛选和积累。在此基础上,根据教学需要适当增删知识点,设置争点,这是模拟法庭开展的前提条件。

(二)合理分派角色,讨论案例

作为案例主要提供者的教师,一般只需要提供案例情况、双方证据即可,而不应将所有案卷材料,尤其是法律文书资料交给学生,以避免模仿照抄、重复案例情况的出现。学生拿到材料后,可在教师指导下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生自行把握。根据案情可以将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原告组)、被告和辩护组(被告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单独分组,也可以插入分组。在角色分派时,要特别注意审判长角色的选任,因为这是法庭开庭程序的主持者,对整个模拟法庭的正常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要选择专业知识扎实、心理素质稳定、有较强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学生担任。

(三)精心准备诉讼文书

在正式开庭之前,把预先编印好的《法庭审判程序》(模拟法庭操作规程)、《如何组织法庭调查》、《证据的使用问题》等有关材料分发给学生(人手一份)。学生应被要求精心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书、辩护状等)传递给对方。一般应要求学生准备多种方案,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发挥。判决书本应在开庭评议后作出,但考虑到审判组是与其他组保持紧凑性和完整性,可由审判组预先写好草稿。

(四)充分准备,正式开庭

开庭前可公告,把模拟法庭的开庭时间、地点、案由以公告的方式在校园内公布,欢迎学院领导及广大师生参加旁听并予以指导。后勤保障工作要求深入细致,一切应及早准备,反复检查,如服装、道具等要提前准备好。从开庭公告、进行开庭准备到作出判决均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开庭过程中,尤其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实体公正的基石是程序公正,这是一基本信念。

(五)及时点评,全面总结

点评是模拟法庭的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庭审结束后,要到本次庭审活动进行点评,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由模拟法庭各组派代表与其他同学就庭审中的问题发表看法,并开展交流;二是指导教师作全面的小结,教师作为整个模拟法庭的指挥者和这种教学活动的实施者,要从肯定教学成果,解决教学难点;三是也可以创造条件,邀请法官来旁听,之后,对庭审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对学生的庭审表现发表看法,提出建议,相比而言,法官点评更具有说服力。在点评时,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从法律知识的理解运用、庭审材料、文字和语言等方面进行评价。

(六)配备高水平的指导教师

应当为模拟法庭的开设配备专门的教师,使他们有专门的时间用于模拟法庭教学的指导工作。从事模拟法庭教学指导的教师必须有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并要求该能力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同步发展提高,可以采取的方法,除教师从事兼职律师职业外,可与有关司法机关达成协议,让教师能有机会到这些部门去工作一段时间,获得最直接、较充分的实践经验,以利于提高其指导水平。

参考文献

[1]许步国,王凤民.关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探索与研究[j].绥化学院学报,2005,(6).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刑法案例教学 师生互动 教师对抗 模拟实训

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典型的刑事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探寻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在互动讨论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掌握相关刑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刑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刑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参与式和民主式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广泛应用于刑法教学之中,有利于改善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所存在的“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的缺陷。

一、运用刑法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意义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一般从大一学年就开设刑法学课程,对于刚接触法学课程的学生而言,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不强,面对抽象的法律规则往往不知从何入手。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促进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互动,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迪其创造性思维,帮助学生消化理解刑法知识和原理,活跃课堂气氛。

(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让学生搜集、分析、讨论案例,在抽象的法学理论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联系,有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查阅资料、知识运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开拓创新等综合能力。

(三)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师素质

教师可以通过学生参与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情况,及时了解学生对刑法学相关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准确作出教学效果评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进行反思,有针对性的更新教学理念、完善教学方法,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为搞好刑法案例教学,教师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关注法律实践,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学生就业率

法学毕业生就业时常面临难就业或专业不对口的窘境,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理法律实务的动手能力差,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注重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帮助学校提高学生就业率,提升社会声誉。

二、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

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

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

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

(二)教师对抗模式

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鉴了律师在法庭审判中针对同一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多名学生参与。(2)内容上以案例为载体开展教学。(3)核心环节是教师之间针对同一案例进行辩论。(4)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宗旨。

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

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

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

案例来源:杭州胡斌飙车案

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

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时这个案例新近发生,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几乎全部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胡斌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两名教师对此也存在分歧,分别主张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胡斌在闹市区驾驶改装的跑车超速行驶,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伤的危险,其行为方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要求的“危险方法”,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吕老师则认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两名教师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吕老师则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过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过重。学生针对被告主观方面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问题也各抒己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对被告主观方面的把握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关键,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态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异,量刑上也不同。

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

(三)模拟实训模式

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笔者每个学期中后期利用课后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流程如下:

1.前期准备

(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

2.模拟法庭庭审

(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

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

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空间,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活跃而有序,学生参与热情高,教师从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师关注实践,提高自身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三、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编和运用。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学模式对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学生主导式的师生互动模式由于时间所限适宜选取小案例,教师对抗模式时间相对充裕可以选择有一定争议的中型案例,而模拟法庭由于按照真实庭审规则进行,适宜选取案件内容丰富的大案例。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

(三)启发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

(四)新颖性

第9篇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经历了一个跳跃式发展的阶段,期间关于人才培养目标是以“学术型”为主,还是以“应用型”为核心一直存在争议。由于培养目标直接决定了人才培养方案与计划,进而影响学生未来的就业、发展,因此明确“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以及“怎样培养”是法学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不同层次的学校,应根据学校地域特点、目标定位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类型。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及其对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影响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

应用型人才,是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的一种专门的人才类型,它的实现途径应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其反映在法学教育中,形成“应用型法律人才”。对此,笔者理解为“具有足够理论基础和系统的法学知识,具备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适应不同类型单位的法律实务工作并且具有较强的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的专门人才”。大多数地方性高校的师资、实习机会、硬件设施等教学资源极其有限,培养应用型人才是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寻求自身发展的理性选择。在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过程中,学校不仅可以形成自己鲜明的办学特色,也能使学生的素养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防止出现毕业生所学非所用或者无法与用人单位要求对接的尴尬情况。

(二)“应用型人才”与实践教学

从上述“应用型人才”的内涵来看,其必然与法律职业教育紧密联系。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目前各高校常见的实践形式包括各种类型的实习、毕业论文、案例研讨、职业实训、模拟法庭等。通过实践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形成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后两篇)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在于解决法学专业知识与实际应用能力相结合的问题。教育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要求各高校要加强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比例,增加实践课程,加强校内校外实践基地建设。

可见,完善法学实践教学是为法学学生奠定扎实技能的基础和主要方法。也是顺应时展,解决法学教育困境的有效措施。

二、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国外一些法学教育比较先进的国家,不管是大陆法系的德国(设置两年左右的实践培训)和日本(司法研修所内设置16个月的实习),还是英美法系的英国(为期两年的职业训练和实习)和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其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大多体系完整,逻辑严密。

上述国家的经验对我国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有丰富的借鉴作用。实践教学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学活动,因而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应具备系统性。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要求:

第一,各种实践环节的设置应杜绝任意性和随意性。在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时,需要事先对实践教学体系充分论证,进行整体设计,在相对完整的教学周期内按计划完成各种环节。当然,一个完善体系的形成总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适当遵循灵活性,满足学生需要。

第二,各个环节之间应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来安排。学生所处的学习阶段不同,对于其能力的培养、考查就应设计不同难度的实践教学活动。考虑到学生的接受程度,分层次、递进式的设置实践环节,既能使学生接触到多种类型的实践方式,又能使学生在运用知识和转换思维的技能训练上有足够的空间一步一步提升。

(二)全面性原则

美国首席大法官霍尔姆斯曾经说过:“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实践教学通过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动手、动脑能力有所增强,获得法律实务经验。因而经验积累的过程就需要尽可能多的采用丰富的形式,为学生搭建全面的学习平台。一方面,这样的平台既包括理论课程教学过程中开展实践活动,又包括专门的集中实践环节。另一方面实践类型上应涵盖观摩、模拟、亲身参与和科学研究等多元化形式。观摩(参观与旁听)能够使学生感受法律职业的魅力,加深对这个专业的理解,提升学习的兴趣;模拟(模拟法庭或者模拟法律诊所)使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设计好的场景,初步体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标准流程;亲身参与则使学生直面社会,这个过程能够弥补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之间割裂的部分,进而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三)伦理性原则

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经常被忽视的环节就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者如果缺失伦理,不仅会损害其个人利益和形象,更是对法律职业群体形象的抹黑。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灵魂,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工具。因而,在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过程中,必须贯穿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

三、实践教学体系设计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本科阶段的法学实践教学在不同学期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一)观摩类实习与直接参与的实习

实习类环节是实践教学中最重要的部分,可以分为观摩类和直接参与两种。观摩类实习包括旁听法庭审判、参观司法机构、监狱等场所。这类实习具有直观性,适合刚刚接触法学专业不久的学生,既能让他们以最快的速度了解法律职业,同时又能给他们冲击性和新鲜感,初步培养对法学的学习兴趣。但是观摩类实习获得的多为间接经验,学生要想获得第一手的直接经验,则需要亲身去接触实务工作。因而在观摩实习之后,需要将学生安排到各种法律机构和部门,如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律所等,增加面向社会的机会,参与一些较为简单的法律工作。

按照系统性规则,两类实习循序渐进,观摩类的安排在第三学期较为合适,直接参与类因为需要更全面的法学知识,适宜安排在第五至第七学期。

(二)模拟法庭与模拟法律诊所

模拟法庭是目前法学院常用的实践教学手段,而模拟法律诊所则是今年来新兴起的源自于美国诊所教育的教学手段。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通过模拟一个案件的解决过程(这一过程涉及的法学知识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使学生得到较为系统的法律实务训练。区别则主要是模拟法庭更注重法庭审判环节,学生根据自己的角色集中锻炼在出庭过程中需要具备的能力;而模拟法律诊所则使学生经历从接受案件到审理案件最后得到判决结果的全部过程,从如何接受客户委托开始,到研究案件过程,确定诉讼策略,搜集证据,最后准备法律文书以及开庭表现等,甚至包括如何调解与请求执行。除此以外,模拟法律诊所是以律师身份为视角,所锻炼的能力为律师事务技能,并且在整个过程中贯穿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

模拟法庭与模拟法律诊所都非常注重对学生专业知识、思辨能力、表达能力的锻炼,并适宜同时展开职业道德教育,对于学生要求较高,适宜在学生学完基础性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以及文书写作课程之后开设,建议设置在第五学期以后。

(三)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既是竞赛,又是教学方法,其之于法学教育的意义今年来不断受到重视。法学学科竞赛常见的有专业辩论赛、模拟法庭大赛、公诉人(或者律师)辩论赛等。上述竞赛形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临场反应能力,同时在专业技能上,学生需要进行法律分析和研究,以专业知识论证自己的主张,因而能够起到巩固和扩展知识的作用;此外,法学学科竞赛一般采用团队合作的形式,在比赛过程中学生还需注意自己的沟通、协作和交流能力。通过一个完整的竞赛过程,既检验了学生对于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又锻炼了写作、表达、反应能力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技巧,对于提升人才整体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学科竞赛能够全方位的锻炼学生,因而从进入大二开始,采用不同形式进行连续训练,可以将其设立为集中实践环节,也可以围绕比赛设立课程或者围绕课程设置比赛内容,使学生习惯于竞赛的氛围,提升自己整体素质。

(四)论文写作

法学教育面临大变革的今天,很多人认为论文写作培养的是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与“应用型”人才主要培养 “实践能力”的目标相悖。事实上,法学论文写作通过对一个论题的研究,首先锻炼的就是自主学习的能力,学生不再被动的去接受知识,而是主动去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法,包括对资料搜集、整理、筛选;进而培养学生需要以所学知识结合资料,进行深度延展,以充分的论据说明问题,阐述解决问题的建议,同时锻炼了逻辑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因而,论文写作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在实践教学设置上,论文写作可以包括课程小论文、学年论文以及毕业论文。学年论文在整个教学环节设置中位居“承上启下”位置,通过“课程小论文”的前期训练,使得学生积累一定的研究意识,再通过“学年论文”的撰写平稳过渡到毕业论文的撰写。

四、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实践教学作为一个系统的过程,除了围绕学生能力培养设置各个环节外,对于实施过程中的保障措施也不能忽略。

第一,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前者如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法援机构、律所等实务部门,是锻炼学生直面社会和运用法律知识的最佳场所。加强与实务部门的交流与联系,除定期将学生派往实习基地外,还可邀请实务部门的高级人才担任实践课程的指导工作,从而实现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后者则主要指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对于实训基地的使用,一是不断完善设施设备;二是制定实训基地的规章制度,防止使用的随意性;三是提高实训基地的利用率,特别是可以对一些非诉讼法律行为进行演练。

第10篇

关键词: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243-02

引言

自从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尤其是2004年7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颁布生效以来,我国法律已明确允许所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随着对外贸易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客观上迫切需要大批具有国际思维、熟悉国际惯例和外语熟练的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高素质人才。但高校传统国际贸易专业培养方案一般仅注重于国际贸易理论知识教学,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普遍知识结构单一,缺乏最基本的与经济贸易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与此相对应的法律实践能力更是一片空白,因此,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的素质与市场对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的客观需求之间普遍存在着严重脱节的现象,国际贸易专业近年来也成为中国应届大学生最难就业的十大专业之一。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当如何改变传统的仅注重国际贸易理论教学为国际贸易理论教学和法学理论教学并重,尤其是在教学活动中如何加强对国际贸易专业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更是提高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的一个迫切而又重要的课题。

一、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及其问题

为了改变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知识结构单一,缺乏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现状,目前国内众多高校对加强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培养均已有了一定程度的重视。目前,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培养模式类型主要包括与专业结合的选修课模式、主辅修双学位模式和专门化班模式三种。与专业结合的选修课模式主要是在国际贸易专业的培养方案中选开《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公司法》等与国际贸易专业联系比较密切的法律课程方式。主辅修双学位模式主要是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在学习本专业的基础上,在大三和大四高年级阶段再同时辅修法学专业,凡修完规定学分并按质按时完成两个专业学位论文者可同时授予经济学和法学双学士学位。专门化班模式是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在大学国际贸易专业新生中择优选择部分英语和数学基础较好者,单独制定跨国际贸易和法学两个学科的教学方案进行专门培养。

但是,无论是与专业结合的选修课模式、主辅修双学位模式还是专门化班模式在教学方法方面通常采用的仍然是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这种传统单一的教学方法既不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也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更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涉外经济贸易法律问题的能力。教育与社会需求实践之间明显相互脱节,因此,加强对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国际贸易专业法律实践教学新方法概念、评析及其实施

众所周知,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离不开教学实践活动的检验和领悟。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讨论、实习等。”这就为我们确定法律实践教学方法改革提供了依据。目前,国内学者和高校对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培养中的法律实践教学方法进行研究、倡导和实施的主要类型有案例教学法[1]、冲突辩论式教学法[2]和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法[3]。以上三种法律实践教学方法固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但同时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性。如:“首先,案例教学法所遭受的批评,来自于其所使用的素材;其次,案例教学法无法包含法律教育中所可能遇到的一切问题,在职业能力的培训方面也存在着不足”[4]。与此相类似,冲突辩论式教学法和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法的缺陷也同样不容忽视。为此,笔者提出法商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培养中法律实践教学如下几种新方法。

(一)庭审观摩教学法概念、评析和具体实施

庭审观摩教学法是组织学生有选择性的去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旁听典型涉外经济贸易案件的审理过程,让学生感受更贴近实际的司法实践活动,使学生不仅能熟悉现实的司法操作程序,而且能引发他们对现实的司法过程和司法体系思考的教学方法。

相对于其他教学方法而言,庭审观摩教学法具有直观和真实的特点,也具有其他法律实践教学方法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学生通过庭审观摩教学法,既可以学习到课堂理论教学中所没有的新知识,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庭审观摩教学法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组织学生去法院现场观摩,优点是现场感强、效果好,但缺点是消耗时间多、经济成本高、参与学生人数有限。第二种方式是组织学生观摩法院庭审录像。优点是可以全体学生参与,成本低,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观摩多个法院的庭审情况,缺点是现场感和效果均差一些。因此,两种方式相比较各有利弊,但笔者认为综合考虑还是应以第一种方式为主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第二种方式。庭审观摩教学法在具体实施中首先应确定欲观摩的对象法院和案件类型;其次应认真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案情、查阅法律法规和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再次是实地观摩庭审,在庭审中应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并形成自己的看法和判断;最后是对庭审进行研讨和总结,研讨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公诉人和人辩护人在庭审中的表现,并总结各自的成功和不足之处。庭审观摩后还应组织学生了解该案的后续情况,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的结果和理由,使学生对该案的观摩有始有终,以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概念、评析和具体实施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通过角色扮演,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能让学生熟悉法官的工作程序,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合作精神,提高学生操作能力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增强了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也解决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脱节的问题。

模拟法庭在具体实施中首先应科学分组,大致可分为原告组、被告组、人和辩护人组、法官组、书记员组、公诉人组、第三人和证人组并应适当控制每组人数,使每个学生都有演练的机会,并使各组之间能相互观摩,相互评析,以达到提高效率和效果的目的;其次应精选案例,所选择的案例应是现实中所发生过的具有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有争议性的新案例为主,当然过去的经典案例也可适当考虑选择;再次就是开庭前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开庭中法律程序运作均应严格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的要求来进行;再次就是在正式模拟开庭中,为营造一种正规的法庭气氛,应布置模拟环境,如学生法官应穿法官服,学生公诉人应穿公诉人服,学生律师应穿律师服,以达到良好训练的目的;最后还应讨论总结,讨论总结的问题既可以是实体问题也可以是程序问题,当然更应侧重讨论模拟法庭中争论的焦点问题和各类诉讼技巧以便改进以后的演练效果。

(三)法律诊所教学法概念、评析和具体实施

法律诊所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导,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采用开放形式,以实践操作为主,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身临其境,在实践中学习与感悟,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

法律诊所教学法最大的优势是学生通过真实案件的方式来大幅度地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和极为有效地训练自身的法律思维,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最佳途径。

法律诊所教学法可以分为内设式诊所和外设式诊所。内设式诊所开设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内,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外设式诊所开设在律师事务所内,在专职律师的指导下,学生从事各类法律工作。法律诊所教学法具体实施步骤主要包括积极进行法律宣传、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委托、集体讨论案情、确定案情核心要点、制定法律处理方案、收集相关证据、出具法律文书、提讼或应诉、准备开庭、参加庭审和辩论、参与调解纠纷、在当事人授权的基础上提起上诉、征求当事人意见反馈、装订案卷、交流办案经验和教训、总结办案经验和教训。法律诊所的案源除了来自于法律宣传以外,还包括当事人主动来访、实践合作单位提供和校内师生亲友咨询等。

三、结论

第11篇

一、课程设计

我国现有的各种法律教育机构,特别是专门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院在数量上已经相当可观,但法律教育模式还很不成熟。不少法律院系没有系统地研究过法律教育的理念和培养目标,大多数院校在教育模式上还是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法,以学习相关的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全面地掌握法律理论为学习法律的必要手段,以至于学生在工作后提出在实践中应用法律与书本上学到的知识并不一样。经过四年的大学学习后,学生还需要在“社会大学”中重新学习,这无疑造成了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虽然法学界对于传统教育模式的种种不足已有较为深刻的体察。在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开设了实习、案例教学、社会实践、模拟法庭以及以案例为主题的辩论等课程以弥补这些不足。但是这些课程只是对书本理论知识的具体化和深化,不可能涉及过多的实践性技巧。即使是实习,学生因只能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助手没有机会独立办案加之实习时间的限制而在实践技巧的学习上大打折扣。

与普通高等法律教育相比,高职法律教育在培养目标上更注重培养具有一定动手能力、能够从事辅助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用型人才,在教学内容上更侧重于对实用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即使是理论知识也要考虑它的实践性,在教学方法上更注重示范性、实践性、可操作性。 但目前中国的高职法律教育在教学上沿袭学历教育的教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学生因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要求而无法就业,就业困难,反过来又直接影响招生。要解决这些问题,高职法律教育必须要走出“纯粹学历教育”的误区,以为真实的社会生活服务为理念,寻找一种以培养实用技能型人才为指导思想的适合高职法律教育的教学模式,回归高职教育的本旨。

本课程实践教学正是基于“法律教育为真实的社会生活服务”这一理念,以先进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为基础,注重应用性、示范性、实践性,以技术的掌握和能力的形成为最终评价标准,试图总结、探索一条适合于法律实训的教学模式。所要达到的课程目标是:1、让学生能够准确地寻找到自己职业生涯的起点;2、明确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责任;3、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4、明析自己对法律工作的认识。

刑事法律实训课程目标改变了以往刑事法各学科在教学中相互割裂,刑事法理论教学与实践相脱离的状况,吸收和引入了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一切从实际需要出发,注重多角度,全方位培养学生的能力和素质,使学生通过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并充分与课堂相融合,与老师相融合,通过角色模拟深入到刑事法理论与实训当中,最终能够初步具备:法律知识拓展与应用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适应社会能力、实际操作能力、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心理调解能力等。

二、教学内容与时间分配(课时)

1、司法机关参与刑事诉讼规范 1 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

3、刑事诉讼技巧

2 4、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技巧 2

5、分析能力的培养教育

2 6、制作法律文书

2

7、实践教学的管理工作

1 8、培养团队精神

1

9、会见

12 10、证据调查

12

11、法律研究

12 12、咨询1

12

13、调解技巧

12 14、谈判

12

15、司法礼仪

12 16、模拟法庭

120

三、组织形式与教师指导方法

本课程实训环节课程组织形式改变原来一位教师讲授、组织的形式,运用“诊所式”教学法,每次实训课为整体三课时,参与教师3—5人,分为主持人、主讲人、组织人、和记录人;课堂形式一般为圆桌式同时结合其他形式;学生组织形式为分组、分角色和现场模拟式;技术支持要求全程录像以便随时反馈;教师指导方法分为:角色模拟教学法、单独指导教学法、评价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

四、必要的条件

本课程是一门新兴的实训课程,为了保证是实训教学的正常进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需要充足的办公设备和耗材

2.需要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实训教室;

3.需要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模拟法庭;

附:2006年教学计划安排表

06刑法组实训课程安排

第一周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

1-2实训课内容、概述

杨兆峰高习智相关知识讲授刑法

高习智杨峰律师事务所约见当事人

张丽佳、杨兆峰、李英霞约见当事人现场演练

牛丽、任丽斌、金宝良人民检察院工作制度

杨峰高习智

3-4实训课内容、概述

杨兆峰高习智相关知识讲授刑法

高习智杨峰律师事务所约见当事人

张丽佳、杨兆峰、李英霞约见当事人现场演练

牛丽、任丽斌、金宝良人民检察院工作制度

杨峰 高习智

5-6分组讨论

金宝良、李英霞 刑诉相关知识讲授

杨兆峰高习智分组演练

牛丽、任丽斌、金宝良

7-8分组讨论、作业

金宝良、李英霞刑诉相关知识讲授

杨兆峰高习智总结

牛丽、任丽斌、金宝良

第二周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

1-2人民法院工作制度

高习智、杨兆峰书记员录入练习

任丽斌、李英霞高习智公安刑侦工作程序

杨兆峰、高习智证据收集、判断与运用

杨兆峰、张丽佳牛丽现场演示

杨兆峰、张丽佳高习智

3-4人民法院工作制度

高习智、杨兆峰书记员录入练习

任丽斌、李英霞高习智公安刑侦工作程序

杨兆峰、高习智证据收集、判断与运用

杨兆峰、张丽佳牛丽分组讨论、总结

杨兆峰、张丽佳高习智

5-6书记员录入技巧

高习智李英霞书记员录入练习

任丽斌高习智现场演示

杨兆峰、张丽佳牛丽

7-8书记员录入技巧

高习智李英霞书记员录入练习

任丽斌高习智现场演示

杨兆峰、张丽佳牛丽

第三周-第十周10月23日-12月15日

主持教师星期一

金宝良、任丽斌、张丽佳星期二

金宝良、杨兆峰、牛丽星期三

高习智、金宝良、张丽佳星期四

任丽斌、李英霞、牛丽星期五

李英霞、张丽佳、高习智

1-2案例

分组分析案例分组准备案例开庭案例开庭讨论案件开庭宣判

3-4案例

分组分析案例分组准备案例开庭案例开庭讨论案件评议总结

5-6案例

分组分析案例分组准备案件性质分析

7-8案例

分组分析案例分组准备案件性质分析

第十一周12月18日-12月22日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

1-2撰写实训总结报告学生实训总结老师实训总结实训答辩评定成绩

3-4撰写实训总结报告学生实训总结老师实训总结实训答辩

5-6撰写实训总结报告学生实训总结实训答辩

7-8撰写实训总结报告学生实训总结实训答辩

备注:在整个指导过程中,对学生具体问题随时进行讲解,锻炼学生自己动手完成工作的能力,根据各组办理案件的进程,具体指导学生法律文书的书写和制作履行必要的手续,对在启发下仍不能独立完成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助.在指导过程中针对不同的指导重点组织学生有针对性的观摩庭审.

各组开庭准备时由不同的教师分别对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和合议庭成员做具体指导.

各组合议时由教师到课组织学生对个案进行讨论并予以点评.

合计:

金宝良:172学时 任丽斌:144学时 张丽佳:144学时 牛丽:144学时 高习智:104学时

第12篇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律技能;实践教学体系

[作者简介]郭晶梅,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副教授,湖南常德415000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7-0162-04

一、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是由法学实践教学活动中的诸要素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即在法学教育教学过程中,围绕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通过一系列实践教学活动,对法科学生的专业技能、知识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进行综合训练的实践教学体系,包括两层基本含义:第一,是一种较为稳定的实践教学运行机制。包括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目标、过程、管理制度以及教学效果的评价等内容。法学实践教学理念是法学实践教育教学活动所尊崇的教育观念和原则,它规定着法科人才培养活动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教学目标则为法科人才培养活动指明了方向;教学过程是教育理念得以贯彻的中间环节;教学管理制度是法科人才培养行为得以稳定存在并持续不断的行为模式;教学效果的评价则是法科人才培养活动的评判环节,它衡量着法科人才培养活动的成功与否以及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形成。第二,是一种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实践教学平台。在法学教学活动中,法学实践教学不仅仅是学生对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进行综合训练的学习活动,而且也是教师进行实践性教学的一项重要的教学活动,是典型的教与学的有机结合。学生在开展实训活动前需要教师的理论指导,在进行实训活动中需要教师现场指导,在实训活动结束后需要教师的点评指导;反过来,学生的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实训的成功与否,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一次检验。因此,可以认为,法学实践活动是一项教学相长的教学活动,同时也是法科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一个平台。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作为法学实践教学活动中的诸要素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具体包含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的目标体系、内容体系、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等要素”]。目标体系是法学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制订的本专业总体及各个具体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目标的集合体。在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中,目标体系起引导驱动作用。教学内容体系是指各个实践教学环节(见习、模拟审判、法庭旁听、司法调研、法律咨询实习、毕业设计等)通过合理结构配置呈现的具体教学内容。它在整个体系中起核心作用,是实践教学目标任务的具体化。教学管理体系是指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手段和评价指标体系的总和。它在整个体系中起到信息反馈和调控作用。教学保障体系是由师资队伍、技术设备设施和学习环境等条件要求组成,是影响实践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运行中各组成要素既要发挥各自的作用,又要协调配合,构成实践教学体系的总体功能。

二、建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价值取向

1、实施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有利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学实践教学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为目标,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观。大凡一种教学体系的构建,总要以其学科的性质和内质作背景。就法学教育而言,法学学科的性质属于应用型的社会科学,法学学科有其内在的特殊性:一是逻辑的独特性。法律经常使用演绎和类比的方法进行推理,得出由已知到未知的结论,法律的结构、语言都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高度的规范性。二是法律、法规的浩繁性。法律、法规是法律学科的研究对象,没有法律、法规就没有法律学科,熟悉、理解、应用法律、法规是法律教育的手段,也是法律教育的目的。自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曾经存在过或现在存在着的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个人倾其毕生精力也难窥全貌。三是突出的实践性和现实性。在人类历史上,法律、宗教、道德共同规制着人们的行为,调节着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在现代社会,法律几乎主宰了一切。“法律社会”、“法治”、“以法治国”、“法制生活”甚至“法律人”的词语随处可见。正因为如此,法律的学科性质以及其自身的特质决定了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目前,从我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来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占主体地位,而学术类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模只占少数,而且主要由法律教育的“国家队”承担大部分任务。从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渠道看,学术类人才主要是指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而应用型人才主要是指法律本科和法律硕士。作为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系)来说,法学实践教学的价值取向应定位在:面对市场经济新的发展形势,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方式,不断培养出具有社会竞争力的应用型人才。

2、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务能力最有效的手段

法科学生的实务能力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证据操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制作法律业务文书能力与组织协调能力等。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事实推理等方面的技巧和能力。法律分析能力是针对具体的案体或者法律问题,根据事实、情节、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思维,对案件或者法律问题的存在背景、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完整的把握,从而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的技巧和能力。证据操作能力是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的技巧和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包括四个层次,即第一个层次是一般口头表达技能;第二个层次是运用“法言法语”专业表达技能;第三个层次是法律辩论技能,即辩论的技巧和能力,包括攻击和防御两个方面的技能;第四个层次是主持、参与法庭辩论会的技能。制作法律业务文书能力是指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特定目的制作规范的常用法律业务文书的技巧与能力。以上法律实务能力从书本到书本是培养不出来的,必须通过实实在在的训练,才能培养和提高。而模拟实训教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且以实践为主的实训课程。该课程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角色分配参与模拟法庭审理,参与者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经过诉讼的每一环节,解决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从而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锻炼他们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现代化办公设施操作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因此,无论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改变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还是为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改革灌输

式的教学方式,法学综合实训教学无疑都是法学教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践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途径

1、树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知识、能力与素质协调发展的新理念

法学教育教学理念是法学教育教学活动所尊崇的观念和原则,它规定着法科人才培养活动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从目前高校教育模式看,我国大学的教学仍深深地陷在“传授知识一接受知识”旧模式的窠臼之中。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的“三中心”教学制度,依然顽固地统治着今日的大学。这种模式和制度的保守性在于:以教师为中心也就是以教师为主体,把学生当作被动的客体,维护教师的绝对权威。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著名法学家付子堂教授关于我国法学教育“两张皮”的观点,笔者颇有同感。付子堂教授认为,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长期以来存在着“两张皮”的现象,教师从书本到书本(哪怕是从外国的书本到中国的书本),这样产生的“学问”难免苍白无力。在法治和知识经济时代,若要作出较大的理论建树,必须勇于冲出书斋,对社会实际谋求充分的了解和深切的体验。唯其如此,才能够有的放矢,不至于言之无物。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群体最缺少两类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理论家和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的法律实务家。为此,变革“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的教育理念和传统法学教育遵循的“法条一法理一法哲学”的教学程序成为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作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基地的大学,应该树立从法学家型教育转向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法学教育的理念,要实现“法条一法理一法实践”的逆向回归。借助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全新教学理念,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

2、科学定位,合理设置实践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体系应以法律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以基本法律职业素质、岗位就业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培养为模块进行构建。设计教学体系时应以职业能力的培养为中心,同时考虑职业素质教育,以体现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特点。为了突出能力培养,应构建一个目标明确、层次多元、内容丰富的法学实训课程教学体系。该体系应由模拟训练室、模拟实训项目、模拟实训课程等亚体系构成。(1)法学模拟训练室包括案例放映室、模拟仲裁庭、模拟法庭、法律文书成列室。(2)模拟实训项目。采用按能力层次划分的“分层一体化”构建教学模式。具体说,就是将各个实践教学环节(见习、模拟审判、法庭旁听、司法调研、法律咨询实习、毕业设计等)通过合理配置,构建成以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为主体,按基本技能(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法律语言及写作能力、法律事实的认知能力以及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公关礼仪常识)、专业综合技能(法律事务操作能力、组织庭审的能力、证据判断和采信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团队合作及社会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独立工作能力、法律应用研究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等层次,循序渐进地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将实践教学的目标和任务具体落实到各个实践教学环节中,让学生在实践教学中掌握必备的、完整的、系统的技能和技术。围绕上述能力培养目标,可设计三个层次的训练项目体系,即基础型训练项目体系,主要以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法律语言及写作能力、法律事实的认知能力以及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公关礼仪常识等方面的训练为主要内容,如案例评析、法律文书写作、专题辩论等训练;综合型训练项目体系,主要以法律事务操作能力、组织庭审的能力、证据判断和采信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团队合作及社会服务能力等为主要训练内容,具体通过参与教师研究课题、法律援助、专题司法调研、毕业论文设计等途径实施。创新研究型训练项目具有研究性和创新性特点,属于高水平层次的训练,主要以组织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创新型学习竞赛和创新型学习研究等途径实施。(3)模拟实训课程体系。即通过五个实训平台(案例研讨、模拟训练、司法调研、专业实习、专题辩论、疑案诊断)开设五门实训课程(案例评析、模拟法庭、企业法律实务训练、律师实务训练、司法鉴定),将实训教学课程纳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在校内或校外组织实施。

3、强化管理,切实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