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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时间:2022-10-15 14:20:32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第1篇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经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六条 凡是区、县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并抄送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三)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

(六)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区县主管部门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证明,应真实地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七)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八)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及时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设立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三)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总经理应参加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谈话。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个案申请。由区县主管部门上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经各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东;

(六)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章程;

(八)变更组织形式;

(九)合并、分立;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以上变更事项,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市主管部门批准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并注销。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一完整会计年度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产,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三十条 在试点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在试点阶段,每年向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四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六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市和区县主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七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规章,并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冼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四 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应建立出账审批制度,确保业务审批和财务核算相对独立;建立财务核对制度,定期与银行、借款人对账,确保财务一致;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和交接制度,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资产分类和计提呆账准备金的方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相当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设立职责明确的监察稽核岗位,配备有能力的监察稽核人员。监察稽核岗位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以保证监察稽核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监察稽核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市、区县主管部门、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向公司股东、向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八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主动接受市、区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月向市、区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贷款统计表,并自觉接受市、区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时,应在本区、县主要媒体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公告公司基本信息,承诺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坚决杜绝涉入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买卖,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区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按月、季、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控风险情况进行监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区县主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状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县政府负责查处,报市主管部门后,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试点阶段,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支持的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托管银行应切实负起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市主管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额贷款风险防范对借款人的有关资格资质进行审查,是借款合同签订的前提,也是借贷行为必不可少的程序。审查的重要意义在于评估贷款风险的大小,近而决定贷款交易的成功与否。

一、审查风险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一)审查内容遗漏 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

(二)在实践中没有尽职调查,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造成信贷风险。

(三)判断错误

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 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在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

二、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

(一)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二)关于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三)关于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户;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对外投资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借款人的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四)关于担保对于保证担保的,对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调查。

三、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为减轻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外,还要对企业的投资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和控制,包括:

(一)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娼、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二)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三)对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公司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企业的贷款要从严控制对其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要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的不明的转账行为,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并及时制止。

(四)贷款前要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于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人代表的关连企业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五)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华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六)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对那些通过或利用领导、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贷款。

(七)发放担保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进行认真调查。对借款人与担保人属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四、贷款审查的建议

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风险判断建立在过去的审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过去曾按时还本付息就放松审查,或减少调查程序。

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定期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确定。贷款额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

信贷人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

第2篇

(一)基本情况。自从2009年12月__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__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增长较快。至2015年5月末,__市共有开业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6家,总注册资本5.87亿元,经营资金总额5.92亿元,贷款余额为4.37亿元,当年累计发放贷款0.86亿元;从业人员105人,单家平均从业人员5人。单家公司最高注册资本为5.90亿元(桂平市金桂小贷公司),最低为0.1亿元(平南县安怡达小贷公司)。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按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目前__辖区16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基本上只限于贷款业务,其中信用贷款余额3.12亿元,担保贷款余额1.05亿元,其他贷款形式余额0.21亿元。

(三)内控管理情况。目前,__市16家小额贷款公司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高层管理人员设有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下设客户业务部、风险监管部、财务会计部等部门。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有比较严格和合理的内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公司章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公司股东会议规则、人事管理办法等涉及公司运营的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各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比较规范。

(四)财务状况和违规状况。截至2015年5月末,__市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329万元,其中有6家利润为正数,9家为负数,1家正在转让过程中。主要是部分小贷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风险,利息收入无法正常等原因导致利润为负数。目前__市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起设立、资金筹集、经营范围、利率设定、非法集资等各方面都没有发生违法违规现象,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一) 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公司规模难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大部分资金都来自公司的股东,而股东本身经营着多种行业业务,难以抽调更多的资金来增资。另外,金融机构受到上级行或监管部门监管限制,禁止信贷资金融入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而只有股权质押,也难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因此,信贷需求旺盛与贷款资金供给矛盾严重,小额贷款公司规模难以扩大。

(二)抵押业务手续繁琐,费用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土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业务时,不仅手续繁琐,而且手续费还很高。比如,一笔普通的抵押登记,各种手续办下来,大概要花几天时间,这与小额贷款公司“快”的特点相悖。再如,办理一笔200万左右的抵押登记,需要的费用大概为1万元左右,目前这笔费用主要由客户承担,增强客户融资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

(三)未能纳入征信系统,客户信用信息严重缺失。

目前,__市16家小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情况,也不能将贷款人有关贷款情况录入征信系统,这给小额贷款公司控制贷款风险增加了难度。

(一)建立有效的资金供给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是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放宽对经营情况良好、内控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将其融入资金上限由现在的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提高到100%,以增强其放贷能力,改善其造血功能。二是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基金。由政府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则充当贷款零售商,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重点解决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需求问题。三是建立贷款担保机制,由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相应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通过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小额贷款规模。

(二)制定落实优惠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是地方政府在评先评优、政府奖励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小贷公司与金融机构一视同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二是提供抵押登记便利,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和公证等程序,降低或免除相关费用。

(三)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建立金融办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联席机制,加强日常沟通、信息共享。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四)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

第3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生存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2008年5月8日,银监会央行小额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政府在解决当前中小企融资问题上走出了关键的一步,此后,各地纷纷开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7月13日,浙江省政府发出通知称,该省将率先试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成为首个开展试点的省份。

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放款速度快,无抵押、免担保等优势。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成功,它将会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规范民间借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相比于国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试点阶段,因而在经营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特点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将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上改进,乃至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成功与否显得尤为重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能否持续经营问题。谈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风险问题首先要谈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问题。从试点之初,小额贷款公司就面临着身份定位的尴尬。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目前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小额贷款带有某种互助的性质,因而小额贷款公司有别于一般的金融组织,属于非正规金融组织,但是它又不同于国家行的政策性银行,因为它不具备国家财政性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业务,所以它应该有别于一般的企业,从这两个方面来考虑,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是一种介于一般公司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还有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准金融组织。且不论各种观点的对错,这其中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我国政府对现在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尚且不够清晰。不清晰的定位导致政府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上也没有清晰的定位。今年5月份颁布的试点意见中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做出说明,即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但是并没有确定应该具体由哪一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的结果是政府在对小额贷款管理公司的管理上采取从严治理的态度。而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最直接影响就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管理政策。

“只贷不存”是指根据国家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只能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只贷不存”一方面打击了民间资本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民间融资需求巨大而贷款短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将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调查显示,目前试点的很多小额贷款公司都不同程度上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有些小额贷款公司甚至在刚刚运营几个月就面临着资本金用光的尴尬境地。当然资金紧张一方面是由于资金运营水平不够缺乏预期性,但主要原因还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目前,“只贷不存”已经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最大的障碍,其严重性已经到了影响小额贷款公司能否持续生存的程度,构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生存风险。管理层对于“只贷不存”的政策的解释是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自身水平有限、资本金小,无法承担吸收公众存款的巨大风险。现在已经有不少学者呼吁,国家应该尽快出台进一步的法律法规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清晰合法的定位,尽快改变“只贷不存”的制度设计,初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在时机恰当的时候考虑将小额贷款公司改造成乡镇银行或者民营商业银行,这有这样才能从资金来源上消除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操作风险

巴塞尔协议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是“因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失、系统故障或失误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它包括了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政策和工作场所安全性、业务操作、业务中断或系统失败、内部流程管理等多种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在不少金融机构中,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因而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与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风险不同的是,操作风险的量化可以用U型曲线来描述,任何一家银行新业务开展或新系统刚上线时,由于规章制度不完善、员工操作经验不足、管理上的漏洞等因素,都会使得出现操作风险的概率较高。如果这些问题逐步解决,就会使操作风险的频率降低。不过,当已有的系统开始老化、当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后,原有的规章制度与系统已经不适用已经发生新变化的运营环境了,此时的操作风险又重新上升。U型曲线表明一个新成立的金融或者准金融机构在其成立初期其操作风险将会很大,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小额贷款公司恰恰处于刚成立的初期,因而,其面临的操作风险将更大。具体来说,小额贷款公司操作风险的产生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相比于其他金融机构面临着更大的操作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小、要得急、频率高、周转快”。因而,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的这种特殊需求,相比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普遍具有“额度小、期限短、效率高”的特征,因而增加了产生操作风险的可能性。小额贷款公司的这些特征导致了其业务量增大,假设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的业务出错率是一样的,业务量增加将大大增加出错的可能性。举例说明,1000万元的贷款对于银行来说,可能就是一笔业务,因而,贷款的审批、发放等一次即可完成,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假设小额贷款公司平均每笔贷款为10万元,那么1000万元就是100笔业务,需要进行100次的贷款审批、发放等工作,相比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量增加了100倍,其业务出错的可能性也增加了100倍(假设出错率相同)。所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其具有较高的操作风险。

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历史不长,而且目前正处于全国试点阶段,因而在内部控制制度上不够完善,表现在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操作经验以及管理上都存在着漏洞,这使得出现操作风险的概率较高。比如在信贷业务审核以及后续业务流程上,由于人手不够或者缺乏有经验的相关人员,使得业务中会产生不专业的情况,增加了操作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作为一个从事信贷业务的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具备安全的业务系统和工作环境,同时

配备相应的IT人员和安保人员,而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人手有限以及安全意思的薄弱,普遍在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工作场所的安全性上不够重视,埋下了产生操作风险的隐患。

第三,公司风险管理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不到位,不能有效的控制操作风险的产生,因而可能产生较大的操作风险。

小额信贷公司目前大多是由制造型企业发起成立,目的是为了抢得经营信贷业务的牌照,而这些制造型企业业主普遍没有金融业经验。另一方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立足于乡镇,因而在专业的人力资源上也无法保证,风险管理人员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不到位,无法向大型商业银行一样进行有效的操作风险控制。除此以外,试点把有民间借贷经验的地下从业人员排除在外,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经验上显得更加缺乏,无法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因而,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着较高的操作风险。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借款人不能到期偿还本息的风险,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

第一,宏观经济变化风险。小额贷款的主要对象是中小企业,以小企业为主。这些小企业主要从事个体经济,比如纺织加工外贸、初级加工制造、物流等,这些中小企业的特点是抗经济周期能力差,一旦宏观经济环境发生较大的变化,其生存能力将受到巨大的影响,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致使企业关门倒闭,人民币升值对小型外贸企业的影响就是最明显的例子,自2005年汇率改革以来,浙江、广东地区已经有数万小企业倒闭。中小企业的这种特点使得宏观经济变化的风险构成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的来源。在宏观经济处于周期性低谷的时候,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增加,因为其贷款对象中小企业普遍赢利情况总体恶化,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足额还款的可能性增加。

第二,借款人风险。借款人风险是指借款人不依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而使贷款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它又分为还款能力风险和信用风险.还款能力风险取决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是指借款人凭自己的经营收入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除了借款人经营状况变化给贷款带来的风险外,还有借款人道德风险产生的信贷风险,主要表现为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信贷环境较差。虽然市场经济体制已在中国提倡和实行了很多年,但是,总的来说,广大中小企业主对市场经济的核心――信用的认识却还是远远不够。与大城市的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所在的乡镇的信贷环境较差是不争的事实。一旦当中小企业主的经营出现问题后,他们首先想的不是如何去偿还,偿债意识不强。贷款人来收款时,中小企业主往往会四处躲藏或者是赖债不还,逃废债的现象层出不穷。现行法律对债务人的约束软化,执行难问题突出,使一些欠款户的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债务人赖债有利,赖账有理的心理,导致还贷还息信用意识淡薄。较差的信用环境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信用风险。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小贷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高利放贷、暴力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二条为更好地发展创新型经济,进一步完善我区融资服务体系,全力助推区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

第三条成立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作为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对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制定我区小贷公司发展规划,组织招标,初审发起人和高管人员资质,初审筹建、开业、增资扩股、业务创新等申请材料,积极配合市金融办加强对我区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会同区发改局做好小贷公司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由区发改局牵头,监察局、政府办、经信局、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地税局、各街道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召开总结会,总结阶段性工作及布置下阶段工作;或不定期地就小贷公司运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小贷发展的相关政策等召开座谈会。

发改局配合市金融办具体负责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工作以及区内小贷工作的开展。

经信局负责做好对小贷企业的服务工作。

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和〈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规〔〕1号)的文件规定加强对小贷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配合区金融办做好对小贷公司的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工商局负责对小贷公司的登记和管理,配合区金融办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局配合区金融办对小贷公司进行财务审计,重点对小贷公司是否有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等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章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

第五条设立区农贷公司除应当符合《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府办[]288号)中对农贷公司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公司注册地在区范围内的条件。

第六条小贷公司按照“股东参与、简化形式、运行科学、治理有效”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符合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七条小贷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监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等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八条小贷公司应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制度,如在经营发展中遇到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再由领导小组逐级向上反映,严禁瞒报或越级请示汇报。

第九条小贷公司应参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重点,合理设定前、中、后台层次清晰的组织架构以及部门职责,做到建立覆盖全部业务、岗位和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章程中明确贷款、担保等主要业务的经营政策、授权方式、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第十条根据小型法人机构的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机构,着重防范信用风险。

(一)要建立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三农”特点和小微型企业相匹配的信贷管理制度,实行审慎、规范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全面准确反映资产形态,提足拨备并始终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二)严格实施授信管理,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建立客户分类、预警和退出机制,切实提高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

(三)贷款发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严格防范信贷集中风险,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对单一借款人和单一集团企业的贷款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小额贷款(我市暂定标准450万元及以下)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三农”贷款(以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为准)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严格控制“过桥贷款”比重。(相关指标的标准依照市最新标准而调整。)

(四)贷款利率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鼓励小贷公司向“三农”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严禁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在合同利率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贷款费用。

第十一条小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二)未经批准从事超范围经营活动;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四)采取不法手段进行收贷;

(五)账外经营;

(六)在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实际经营状况;

(七)跨越批准的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

(八)融入资本超过规定比例;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各小贷公司应按要求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报表。

第5篇

一、寻甸县小额贷款公司总体情况

截至2013年11月末寻甸县5家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总计16453万元,其中贷款余额共15939万元,比年初增长7892万元,增幅98%,其中短期贷款10378万元,主要集中在个人贷款及透支方面,中长期贷款5561万元,主要集中在个人经营性贷款。

寻甸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了与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和相应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控制管理框架基本齐备并运行良好。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了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建立健全了信贷业务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信贷操作规程,设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对信贷资产实行动态、实时的跟踪监测,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但贷款业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更多的主观判断因素影响。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和资金运用情况

(一)融资需求存在不足,经营业务主要依靠自有资金

通过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我县辖区小额贷款公司未向银行融入资金,一方面向银行系统融资难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由于自身业务规模发展限制,对外融资需求不大,主要依靠其自有资金,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占其资产总额的97%左右,资产总额中所有者权益占96%左右。

(二)贷款业务正常开展,但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因素

1.截至2013年11月,寻甸5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支农类贷款共计14166万元,占贷款总额88.9%;小企业贷款余额250万元,占比1.6%;其他贷款1685万元,占比10.6%。详见下表。

2.贷款按信用形式划分来看,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主要集中于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2013年11月末信用贷款余额7389万元,占比47.13%,比去年末增长110.93%;保证贷款5990万元,占比38.20%,比去年末增长105.49%。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3.从期限结构来看,2013年与2012年,同期相比贷款期限小于3个月的余额环比增长了153.61%,期限在3~6个月的环比增长了126.254%,期限在6个月至1年的下降了23.32%,1年期以上的增长了13.19%。从图表中可以看出2012年与2013年各期限贷款余额趋势大致相同,期限在6个月至1年的余额占比相对较大。

4.从贷款额度来看,2011年、2012年、2013年11月,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中单笔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贷款占其总贷款余额比重分别为58.14%、83.58%、91.08%;小于等于10万元的贷款占其总贷款余额比重分别为2.39%、0.96%、0.45%。全县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贷款累计发生额10061万元,累计贷款95笔,平均每笔贷款105.91万元。贷款呈现“头重脚轻”的现象,与“小额贷款”名不副实,没有很好落实了“小额、分散”的信贷原则。

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中的风险因素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资本跨界经营,高管人员对金融市场了解不深,金融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寻甸县目前营业的5家小贷公司,股东大多来自房地产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这些行业大都受益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黄金十年”,从而积累了大量的产业资本,在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的过程中,盲目追求短期利润,相对粗放的发展模式使得产业资本所有者大都没有经历过一个完整的经济运行周期。对于“金融”、“金融市场”的认知程度参差不一。在调研中发现,绝大多数产业资本所有者将资金投向小额贷款公司,看中的是未来部分经营良好的小贷公司可以转型为村镇银行,能够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扩大的美好蓝图。但小贷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良好”,这就要求必须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合规合法经营,降低经营风险,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在调查中发现,各小贷公司都设立了“业务审批部”、“风险控制部”等部门,看似将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审批决策分开,但实际执行中,风险控制和业务审批往往形同虚设,放贷决定还是由董事会和高层拍板。这样的现象与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倾向于运作一些“短、平、快”的大额过桥贷款项目有关,但是也充分暴露了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并未形成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缺乏与行业特点紧密结合的内控运营机制,这些将会成为制约小贷公司健康发展的瓶颈。

(二)员工素质不一,内部控制制度欠缺,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新兴行业,发展历程短,人员素质薄弱。调查中了解到,我县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主要以下三个方面构成:民间资本所有人、产业资本所属企业原有人员以及会计、财务等专业聘用员工。这些人员都缺乏银行业从业经验,对信贷业务的了解程度比较有限,可以说,当前小贷公司的从业人员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人员素质在经济金融领域存在一定差距,对金融产品、金融风险管理的掌握程度远低于银行从业人员。同时由于小贷公司大多处于起步阶段,内控制度相对不完善,人员素质因素和内控因素相互作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操作风险。

(三)融资能力不强,缺乏足够资金来源,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调查发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来源局限性较大,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相对旺盛的市场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规模仅限定注册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同时,“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难以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仅依靠股东提供的资金经营,很大程度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放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尴尬处境中生存前景堪忧。在当前资金需求旺盛而现有资金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如果资金来源狭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小贷公司将会面临“无贷可放”的尴尬局面。但据各小贷公司反映,目前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问题较难解决,农村信用社甚至对小贷公司股东的贷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融资渠道不畅,经营风险又较大,可能会引发小贷公司流动性风险。

(四)发展路径不明确,与改革设计目标出现脱节化,可能引发持续经营风险

一是监管主体不明晰,造成监管的虚拟化,不利于其健康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工商企业,人民银行只在内控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指导。国家的政策是谁审批谁负责,审批部门承担了市场准入管理、人民银行负有报备管理的责任。作为特殊的企业,政府确定的部门都可以监管,多头监管容易产生形式化。同时,现行由省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操作方式,法律依据不足,且政府部门人员缺乏金融业监管经验和有效地监管手段,在监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我省的实际情况中,各级政府金融办虽是小贷公司的主管部门,但其只对前期的审批筹建比较关注,对小贷公司的日常运作和有效监管尚无力估计,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无人负责”的局面,监管主体的不明晰,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等因素的存在有可能导致监管有效性降低。

二是扩大创新业务范围与政策规定的冲突。在小额信贷试点组织管理办法中,明确强调了“只贷不存”的原则,尽管符合监管原则,但捆得过死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由度,严重约束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致使其业务停留在单一的发放贷款上,经营成果过分依赖于利息收入,盈利能力不强。

三是小额贷款公司选址不科学、经营同质化,缺乏优质客户。从目前已经营业和正在筹备中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情况看,大部分选址都设在县城中,没有设在基层乡镇,没有设在金融机构稀缺的地方,势必引起同行业之间的竞争,也堵住了改制成为村镇银行的出路。金融机构不再仅是存款之间的竞争,而是全方位的竞争,包括信贷营销的竞争。县城中不仅有国有商业银行,而且还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网点多,竞争激烈。在这种环境里,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贷款利率水平较高,只能把不符合银行业信贷条件的客户作为贷款对象,贷款对象风险大,决策难,业务难开展。同时我县大多中小微型企业在银行难以获得贷款的情况下多以个人身份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借款利率仍高于农村信用社,融资成本较高,中小企业仍不愿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小贷公司企业客户选择面仍过于狭窄。

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创新步伐,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理定位业务发展重心

一是要尽快制定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法合规经营,壮大小额贷款公司商业盈利模式的制度基础,保障其健康发展。二是着眼于趋于饱和的城市金融机构和日益旺盛的农村市场需求,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施行“差异化”、“专业化”“细分化”的市场策略,“抓小放大”明确自己的市场定位,引导小贷公司向郊区、乡镇发展。通过发放“小额”、“快速”、“信用”贷款,真正实现为城乡低收入群体、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户和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从而回到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主业上来。三是建议外部管理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投向“三农”和中小企业领域的贷款可以给予适当的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支持。例如,可参考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该部分贷款按照营业税3%征收,并适当减免所得税。对于没有立足与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小贷公司业务,不予以支持,从而引导市场上的小贷公司回到合理的市场定位与业务领域。

(二)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一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金融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风险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识别能力。二是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检查、贷时审批、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除了要充分利用替他商业银行共有的客户信用信息外,还要积极参与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而实现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对贷款质量变化及时反馈,对贷款呆账充分计提准备金,增强贷款风险抵补能力。从而有效地防范、控制、化解经营风险。三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允许职工持股,增强其主人翁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在强调激励的同时,要加强考核和落实。责任追究,积极防范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四是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切实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合法、稳健、有序经营。同时要建立有效地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人披露相关信息,确保股东、相关部门等外部监管的有效性。

(三)加快产品创新,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信贷产品较为单一,无法更好地满足市场上的“三农”和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力资金需求,当然这与企业自身资源有限有关,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产品创新能力较弱也是重要因素。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做到健康持续发展,必须不断强化内功,在产品创新领域下工夫,通过分析“三农”和中小企业客户群体的实际金融需求,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创新业务产品。在贷款保证上,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如可增加股权质押、有价证券质押、商户联保、农户联保等方式,合理拓宽借款人的担保措施,并可引入贷款保险,可通过自身信贷产品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保险产品的合理组合,尽可能简化借款人融资手续,有效化解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拓展小贷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借款人、小贷公司、保险机构的“三赢”局面。

第6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监管主体

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四川五省启动。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央行联合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以试点的形式迅速发展。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348家。经历了几年的实践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1.1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与结构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wWW.133229.Com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对其资产享有收益权,并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1.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的资金需求,是专门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的公司。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无需抵押、无需担保、放贷速度快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为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贷款服务,解决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疏导、吸引民间资本,解决民间信贷混乱的状况,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第三,有利于加大扶贫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繁荣稳定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是目前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但在其经营中也存在一定法律问题。

2.1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漏洞

银监会和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结合《意见》的规定,使这一行政许可缺少了法律依据。因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偏高。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600万元)以上”,上述规定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但让很多投资中介望而却步。这就导致许多投资中介无形中向地下钱庄方向转化了,这将不利于我国金融的稳定发展。

2.2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

《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上述诸多问题、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个新兴事物一旦监管出现了混乱,就会使竞争无序化,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了其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随着试点的运行逐步走向轨道,这种监管模式需要得到进一步的修改。

2.3小额贷款制度存在风险

2.3.1小额贷款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资金管理的难度大,贷款发放面向千家万户,资金数额较小,并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当作无偿的扶贫款,对如何利用小额信贷资金却缺乏技术上的支持和信心。

2.3.2小额贷款资金的回笼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农户的收益。由于对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项目无法按照原来的设想实施,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了无法承受的损失,农户就没有办法如期偿还贷款,小额信贷资金的回笼也就难以保证。

2.3.3小额贷款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在我国小额贷款的利率受到严格的限制,该利率通常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管理成本和呆坏帐成本相互矛盾,所以小额信贷运作难以有效的补偿。要想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发展,还需政府提供补偿金予以支持。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三农产业和小企业,服务对象的规模偏小,他们大都信用等级差,资质不佳。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规章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面对农村整体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显得更加单薄了。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3.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性质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有5年,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办法公布也已3年。但是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到仍未形成共识。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还不作为金融机构,所以,不能享有国家农村金融的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同样做农村金融,如果是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会得到包括减免营业税等等,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大多数省份来说没有这样的优惠。据业内人士透露,有部分小贷公司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等,税率高达33%。而社会和政府又期望小额贷款机构承担起担子不轻的社会责任。性质不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的第一大风险。所以,需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

3.2为小额贷款公司专门立法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善,这就要求社会各方面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法》的出台。

目前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阶过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试点的运行,国家应视情况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立法中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规范设立制度,确定具体主管机关。并且,在出台专门法的同时,国家应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3.3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一,必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监管主体。由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公司运行及退出的全部运作过程进行监管。目前,试点中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大至有以下几种:一是由金融办负责监管;二是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三是新设立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四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经验逐渐丰富,政府应衡量各种监管主体监管的利与弊,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虽然重要,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逐渐成熟、经验的积累,政府应该弱化其监管的力度,能够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即可。而行业监管则应逐渐成为监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成立,其是由全国小额信贷机构自发建立的公益性自律组织机构。它的成立,有利于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今后应当以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监管主体,使其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第三,强化合作银行监管和社会监督。合作银行也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运作的全部信息,各地在选择合作银行时,同时确定合作银行具有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即地方政府可建立有奖举报的制度,对于存在非法集资、暴力催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奖举报,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第7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风险; 监管主体

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四川五省启动。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央行联合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以试点的形式迅速发展。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348家。经历了几年的实践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1.1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与结构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对其资产享有收益权,并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1.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的资金需求,是专门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的公司。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无需抵押、无需担保、放贷速度快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为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贷款服务,解决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疏导、吸引民间资本,解决民间信贷混乱的状况,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第三,有利于加大扶贫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繁荣稳定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是目前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但在其经营中也存在一定法律问题。

2.1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漏洞

银监会和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结合《意见》的规定,使这一行政许可缺少了法律依据。因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

,确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偏高。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600万元)以上”,上述规定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但让很多投资中介望而却步。这就导致许多投资中介无形中向地下钱庄方向转化了,这将不利于我国金融的稳定发展。

2.2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

《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上述诸多问题、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个新兴事物一旦监管出现了混乱,就会使竞争无序化,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了其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随着试点的运行逐步走向轨道,这种监管模式需要得到进一步的修改。

2.3小额贷款制度存在风险

2.3.1 小额贷款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资金管理的难度大,贷款发放面向千家万户,资金数额较小,并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当作无偿的扶贫款,对如何利用小额信贷资金却缺乏技术上的支持和信心。

2.3.2小额贷款资金的回笼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农户的收益。由于对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项目无法按照原来的设想实施,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了无法承受的损失,农户就没有办法如期偿还贷款,小额信贷资金的回笼也就难以保证。

2.3.3小额贷款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在我国小额贷款的利率受到严格的限制,该利率通常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管理成本和呆坏帐成本相互矛盾,所以小额信贷运作难以有效的补偿。要想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发展,还需政府提供补偿金予以支持。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三农产业和小企业,服务对象的规模偏小,他们大都信用等级差,资质不佳。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规章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面对农村整体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显得更加单薄了。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3.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性质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有5年,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办法公布也已3年。但是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到仍未形成共识。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还不作为金融机构,所以,不能享有国家农村金融的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同样做农村金融,如果是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会得到包括减免营业税等等,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大多数省份来说没有这样的优惠。据业内人士透露,有部分小贷公司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等,税率高达33%。而社会和政府又期望小

额贷款机构承担起担子不轻的社会责任。性质不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的第一大风险。所以,需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

3.2为小额贷款公司专门立法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善,这就要求社会各方面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法》的出台。

目前央行、银监会联合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阶过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试点的运行,国家应视情况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立法中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规范设立制度,确定具体主管机关。并且,在出台专门法的同时,国家应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3.3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一,必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监管主体。由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公司运行及退出的全部运作过程进行监管。目前,试点中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大至有以下几种:一是由金融办负责监管;二是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三是新设立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四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经验逐渐丰富,政府应衡量各种监管主体监管的利与弊,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虽然重要,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逐渐成熟、经验的积累,政府应该弱化其监管的力度,能够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即可。而行业监管则应逐渐成为监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成立,其是由全国小额信贷机构自发建立的公益性自律组织机构。它的成立,有利于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今后应当以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监管主体,使其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第三,强化合作银行监管和社会监督。合作银行也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运作的全部信息,各地在选择合作银行时,同时确定合作银行具有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即地方政府可建立有奖举报的制度,对于存在非法集资、暴力催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奖举报,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3.3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第8篇

关键词:小贷公司;风险管理;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4-69 -02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被人所诟病。中国绝大部分民营企业都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解决了中国大部分的就业问题,但却得不到有效的社会认可度,银行在信贷政策上偏向于国有大型企业或者是出名的上市公司,这样让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越来越难解决,民间借贷市场一度非常火爆,民营中小企业只能去民间借贷市场寻求资金支持,支付与其实际经营能力不能承受的贷款利率,在这样的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2005年下半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在全国五地试点进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尝试,随后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为“三农”服务,也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逐渐涌现出一批经营规范,风险把控良好,经营运行出色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一段时间的总结,对于这种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往往拥有强大社会资源或金融背景,往往该类小额贷款公司仅仅是某个大型金融集团下所属的某个板块,比如某省的再担保公司,本身就汇聚了大量的客户资源。担保业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被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所诟病,仅仅依靠微薄的担保费收入,要去承担如此巨大的代偿风险,在很多情况下看来都不是那么经济。但因为很多情况下有政策扶持或其他政府因素的考虑,让担保公司又成为了合理的存在,但很多大型担保公司都会再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担保费加上正常的银行利息支出已经达到了小额贷款最低的贷款利率区间,与其提供担保不如直接提供资金支持。在这种客户资源背景下,这样的小额贷款公司往往都比较成功,因为有强大的客户资源支撑,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相对处于优势地位。

第二类小额贷款公司一般会做专业方向。比如专业做车辆抵押贷款或产业上下游业务,专注使得产业的研究较为深刻,对于风险的把握更加专业,还有些专注做个人金融类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的扩大网点,利用大数法则,铺开业务规模,做大贷款存量,虽然个人客户的违约率较高,但通过团队管控与业务不断扩大,达到经营上的成功,再通过客户积累上的优势,积极与互联网相结合,大力发展P2P及线上融资业务,不断做大做强。

第三类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往往拥有上市公司的背景。这种小额贷款公司往往依托于集团业务,深度挖掘产业链相关信息,对于集团内各个板块的业务熟悉程度了然于心,对于每个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不同资金需求点的把握,超过其他贷款公司,再加上服务的客户往往是上市公司的上下游企业,能进供应商名单的往往都拥有较好的信誉,这种客户资源的优势十分明显,能在市场竞争中占领优势,不断将优势扩大。

但无论经营状况的好坏,小额贷款公司都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首先,资本金的限制,对于所有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资本对于企业无异于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但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无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弊端带来了天生的劣势,再加上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难上加难,很多国有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实行一刀切,使得一些股东背景差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出现了不生息资产后都无法正常运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其次,是宣传的导向性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市场上对于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客户有偏颇的认识,认为只有经营业绩较差、甚至是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才会在小额贷款公司取得融资,这样的想法虽然错误,但却无法在短时间内改变这种局面,让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带来了很多问题。

然后,还有竞争对手的打压,对于商业银行的潜在竞争对手,商业银行往往对于其客户有严格的准入规定,甚至对于一些在小额贷款公司有贷款的客户实行概不准入的苛刻条件,让需要其他渠道补充流动性的客户非常尴尬,一方面对于在银行取得的流动资金补充完全不能达到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另一方面,又担心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就取得不了银行的正常贷款,这样让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优质客户的获取增添了很大的难度。

还有,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风险控制流程还有很大程度的欠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控流程大部分情况下是靠业务经理的汇报及资料准备来完成的,很多情况下,对于风险的把控没有一套比较好的控制流程,很多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只能依靠经验去判断一笔贷款的好坏,而不是靠系统性的风控体系去评分,让客户的资格评价变成一件量化的事情,这样对于业务员道德风险的防范工作将会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对于人的道德风险的把控往往非常困难,这样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处于不利的地位。

最后,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风险管控环节太过依赖业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因为种种原因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不可能像大型商业银行一样,拥有明确的分工及不同岗位相分离的制约,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都要依靠具体经办客户经理,从贷前调查到贷后管理,都需要业务人员全程参与与把控,对于业务经理的依靠过度已成为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病,如何防范客户经理的道德风险已成为很多小贷公司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如何通过业务机制的改良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是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面临的问题。

结合优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模式及其制约因素的考虑,真正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如何发展呢,在这里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及分析:

第一,有效的与优质的、拥有客户资源的企业相结合,寻求合作共赢。市场上毕竟不是所有企业都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条件,但积极寻求有效的客户资源进行合作沟通,实现共赢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选择。不仅仅将目光聚焦在国有担保或再担保公司,很多民营担保公司也拥有很大的优势,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民营担保企业也经历了一番大洗牌,很多担保企业都已经经历了生与死的考验,自身风险意识都得到了加强,也逐渐形成了一套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而且随着商业银行对民营担保公司的准入要求越来越严格,很多民营担保公司在高保证金的要求下也需要去对外寻求合作,找寻新的成长机会,这就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客糇试吹亩越犹峁┝诵碌难瘢如果能优中选优进行客户资源的筛选,必然能取得好的成效。

第二,真正发挥小贷公司经营灵活的优势,专注供应链金融,深入分析企业的生产流程与业务流程,传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对于抵押物的要求非常高,很多情况下,在审批贷款的过程中对于抵押物的看重程度在一定意义上,甚至超越了企业自身,这种审批方式不能说错,但必然是落后的,真正应该强调的是差异化服务,真正想企业之所想,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在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流程上去细化,搞清每个关键点的作用,了解企业的真实现金流状况,对于一些确定的定单实行业务员跟踪制度,销售回款如果到位,立刻进行贷款偿还,绝不贪恋超额收益,只赚取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应取得的部分,积少成多,聚沙成塔,有效的控制风险,获取利益。

第三,对于风险控制指标进行量化分析,结合大数据时代的时代背景,多方面采纳数据及相关的信息,深入分析借款人的相关情况,通过大数据的指标全方位了解企业或自然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在优秀的小额贷款模式中,P2P金融占据了一席之地,但是很多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媒介却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收取与风险配比来说微不足道的服务费用,还承担了线上骗贷的巨大风险,最后成为了高利贷的牺牲品,大数法则虽好,但是我们不能判断风险是在上半场发生还是在下半场发生,如果在成立之初就暴露大量的风险,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限制,很容易产生风险,所以最好还是自主分析,将风险指标进行量化,结合外部相关评级机构的信息对贷款客户进行分析判断,控制风险,调整客户,达到真正风险评估的目的。

第四,真正探索“贷投结合”之路,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享受公司资产增值带来的超额收益。小额贷款公司有很多客户都是科技型企业,这样的企业因为其最大的核心竞争力是知识产权,而非固定资产与设备,导致他们在传统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实现在银行的融资,这大大限制了公司的发展,再加上银行直投业务的限制,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相应的机会。江苏省成立了很多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他们拥有直接投资的经营许可。在科技型企业的成长初期,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贷款的方式,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同时以较少的估值参股某个企业,参与企业的成长过程。对于企业来说,债权肯定是最便宜的,但创业初期因为资本金的限制,不得不释放一部分股权来达到初创期融资的需求,这也给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机遇,小股权大债权的设想很有可能成为很好的模板。因为企业在成立之初,最需要的就是资本,而小额贷款公司是打开大门做生意的,但是初创期的企业经营风险非常大,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贷款支持同时承担了全部风险,甚至很多初创期的企业都无法取得有效的融资,需要在外面接受高额成本的资金来达到企业经营的目的,这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参与的机会。参照美国硅谷银行的发展模式,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贷投结合”的有效摸索,很有可能开创一条自主创新之路,也是小额贷款公司成长的最好途径。

以上一些思路还需要政策层面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还有很多需要政府及监管部门去完善的事项,比如良好的融资环境,更加规范的客户获取渠道,鼓励大征信的建立,都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小额贷款公司还有很多自身的硬伤,比如自身利息成本还很高,自身团队建设还不够出色,道德风险的防范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些都将在不断实践中继续发展,让小额贷款公司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可能。

第9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困境;融资

一、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2009年延安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延安市宝塔区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并开始营运。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成立了13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有7家已经正式营运,注册资本金40500万元,累计发放贷款1191笔,贷款金额52440.5万元,贷款余额37322万元。按照贷款类型划分,农户贷款余额共11681万元,占贷款余额的40.37%;个体经营户贷款余额共8952.5万元,占贷款余额的30.94%;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共6389.4万元,占贷款余额的22.08%;其他贷款余额共1912万元,占贷款余额的6.61%。按照贷款用途划分,农产品加工业贷款余额共8517.4万元,占贷款余额的29.44%;种植业贷款余额共6338万元,占贷款余额的21.9%;养殖业贷款余额共4390万元,占贷款余额的15.17%;经商贷款余额共6777万元,占贷款余额的23.42%;其他贷款余额共2912.5万元,占贷款余额的10.07%。

从贷款类型上分析,农户贷款余额所占比重最大,为40.37%;从贷款用途上分析,和农业相关产业占贷款余额的66.51%。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响应中央的惠农政策,通过必要的资金扶持,努力为促进当地的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发挥自身的能力。

二、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困境

从延安市已运营的几家小额贷款公司来看,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后续资金不足

据调查,延安市已运营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时常出现停资待业的尴尬局面。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的头两个月里资金就已基本发放完,后续的运营只能靠资金回笼之后再贷出去。其月均可发放贷款3-5笔,据不完全统计,约有60%的申请客户贷不到款。

综合延安市这几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后续资金不足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导致的: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条件过于严格。目前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采用“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的限定下,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靠股东投入资金来发放贷款。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来源面临很大的挑战。虽然《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中提及小额贷款公司可增资扩股,但增资扩股的方案需满足多项审批条件,并经所在区县政府初审,再报当地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最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可见,增资扩股的审批过程十分繁琐,审批时间也过长,最终往往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验资停留、损失过大。其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门槛过高。《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据调查发现,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三年中,只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取得金融机构的融资信用额度,也只占资本净额的25%。对于这一现象,一是因为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开通“绿色”通道,而是像一般企业那样进行严格的审核后方可发放贷款;二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同其竞争客户资源,所以出于对自我客户资源的需求,银行并不愿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大力的资金支持;三是个别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实,在调查中发现,某些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有个别股东抽回了部分投入的资本金,这无疑是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处境雪上加霜。

(二)扶持政策缺乏

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然而由于农业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成本及风险也相应较大。但是国家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及风险控制方面,缺少必要的政策扶持。另外,根据目前国家的政策,陕西省规定支持“三农”的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享受低至3%-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相比之下,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就过重,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25%的企业所得税、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在调查中发现,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几年来享受不到任何政策上的优惠,迫使他们不得不从自身资本的安全角度考虑,通过各种变相的方式将贷款投向相对安全的其他中小企业,这样就相应地减少了对“三农”的贷款支持,最终违背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因此,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来考虑,政府应出台一些相应的政策,扶持并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惠农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三)部分现行政策不符合实际

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而银监发[2008]23号文件中指出,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通过对延安市已运营的几家小额贷款公司调查研究后发现,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请贷款额度都超过了以上规定。对单笔和单人发放贷款均做出一定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成本和缩小了其客户资源范围。

又如《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而在调查中发现,延安市已运营的几家小额贷款公司均达不到这样的标准,这样就造成小额贷款公司违规经营的事实,不利于其进一步的发展。

(四)监管体系尚不健全

从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由于还没有出台系统的法律法规来指导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因而现有的监管体系大都缺乏针对性,导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仅限于对申报条件、贷款额度、合同文本、办公设施的限制及检查等方面,监管流于形式。同时,也容易出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脱监管责任的情形。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又是参照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和标准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论是在业务特征方面,还是在风险特点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这样的监管又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三、对策建议

根据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来看,有关部门对其申报审批、增资扩股、监督管理不尽合理,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还需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如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复过程中适当放宽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现根据上述困境,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解决后续资金问题

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后续资金不足。对应上述问题,解决途径有以下几种:首先,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条件。由于“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使得自有资金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所以在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一段时间后,适当地放宽增资扩股的条件,使小额贷款公司不至于陷入关门停业的尴尬境地。其次,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门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有一整套严格的规定,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这一特殊的群体时应该差别对待,因为其主要为“三农”经济服务,所以应该有一套适应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办法。再次,严格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来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可是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个别股东为筹措投入资金,暂时有拼凑之嫌,这本无可厚非,但当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后,这部分有拼凑之嫌的资金就被撤回了。对此有关部门还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来源的监管。最后,《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应该适当放宽主投资人和其他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取消现行规定,减少资本金的虚假成分。

(二)加快出台扶持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肩负着支持“三农”经济的重任,自身业务发展面临量大、面广、额小,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等困难。实践证明,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具有较强的、潜在的盈利能力,但一般需要5-7年时间才能步入正轨。因此,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初期,对于其向中小企业、“三农”贷款的部分,财政应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或减免税费的风险补助,如像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样可享受低至3%-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应出台一些配套政策,如简化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初期发展进行一定的指导帮助、宣传推广等,以鼓励和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使其尽快走向正规化。

(三)修改试行中与实际不太符合的规定

在考察了延安市几家小额贷款公司后,发现有些条例设定的不尽合理。根据延安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企业并非都是家庭作坊式,相当一批企业已形成规模化经营,所以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可提高至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笔贷款只作原则性规定,以适应实际情况,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又如在调研中发现,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均无法达到不低于70%的资金用来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对于这样过于硬性的规定,迫使小额贷款公司避嫌违规而弄虚作假。为了使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更好的发展,有关部门出台的部分条例也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做出调整。

(四)完善监管体系

目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所以其法律地位还未明确,因而无法指导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当务之急是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和完善政策,使当前的法律法规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合法的身份。目前,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变相融资、抽逃资本金、发放高利贷等问题上,这样才既能使小额贷款公司合规合法的经营,又能使监管部门有章可循,有理可依。从而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DEA;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111-02

小额贷款公司于2005年开始,先后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开展了商业化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又于2008年5月4日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规章的形式允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创立既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又可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黑龙江省政府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小额贷款公司是新型的专门为三农和微小企业提供短期贷款服务的法人组织,只以其注册资本和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银行融资发放小额贷款,不吸收公众存款。

“只贷不存”小额机构的产生,符合中央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的要求,同时,也带来了中国农村金融业在多方面的创新。何广文在其《“只贷不存”机构运作机制的特征与创新》一文中指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四个创新: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对农村金融市场与农村金融组织制度的创新;二是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创新,“只贷不存”小额贷款机构试点,实际是民间金融的阳光工程;三是对传统非政府(NGO)小额信贷的创新;四是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创新。的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无疑在备受压抑的金融需求中催生出了一个活跃的民间资本借贷市场。从《指导意见》出台至今,各地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有增无减,甚至掀起了一场小额贷款公司牌照争夺战。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农户等提供了巨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的信贷需求。以温州市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在开业当天就签下了2 900万元的贷款信用额度。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运营的效率如何呢,能否真正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问题已成为当前关注的焦点。本文尝试运用较为成熟的前沿效率分析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效率进行定量分析。

一、效率评价方法

本文采用数据包络分析(DataEnvelopmentAnalysis,简称DEA)方法,对样本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考察期间的效率进行比较。

DAE是将数学规划模型与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并通过数学规划模型比较决策单元(DMU)之间的相对效率,对决策单元做出评价(王振江等,1992;莫剑芳等2001)。这里我们把通过一系列决策,投入一定数量生产要素并产出一定数量产品的生产部门称为决策单元。DAE模型是建立在数学规划理论基础上的,如线性规划及其对偶和锥对偶理论,半无限规划及其对偶和锥对偶理论(魏权龄等1989)。同时,DAE方法又可以看作是处理多输入输出问题的多目标决策方法。

为方便选择评价对象,ColnagB与RollY在1989年指出,同一系统中不同的DMU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具有相同的任务和目标;(2)具有相同的市场环境;(3)具有相同的输入和输出。只有同时具有以上三个特征的决策单元才有可比性。

DEA方法是通过对输入、输出数据的综合分析,并通过使用数学规划模型比较决策单元之间的相对效率,对决策单元做出评价。在某一视角下,各决策单元有相同的输入和输出,并对输入输出数据的综合分析,DAE方法可以得出每个决策单元综合效率的数量指标,并据此将各决策单元定级排队(罗道平等,1996),确定有效的(即相对效率最高的)决策单元,并指出其他决策单元非有效的原因和程度,给主管部门提供管理信息。

下面为本论文要应用的DEA方法中的模型:

假设有r个决策单元,每个决策单元都有n种类型的“输入”指标,有m种输出指标,用(Xj,Yj)表示第j个决策单元的DMUj,v表示输入指标权重,u表示输出指标权重,每个决策单元都有相应的效率评价指标指数:

■j=1,2,…,r

我们总可以适当地选择权系数v和u,使其满足ηj1,j=1,2,…,r。评价第j0个决策单元的相对有效性,是以权系数为变量,以全部决策单元的效率指数为约束, 1(j=1,2,…,r),以第j0个决策单元的效率指数为目标。其C2R模型为:

其中:Xij―为第j个决策单元对第i种类型的输入量;ykj为第j个决策单元对第k种类型的输出量。这个规划模型是分式规划可以将P转化为一个等价的线性规划问题,即

这个模型的对偶线性规划为:

■和■分别为约束方程的松弛变量。

二、样本与指标选取

(一)样本选择

本文以黑龙江省10个地区为样本,共计36家小额贷款公司。由于黑龙江省的小额贷款公司于2009年初才开始批准营业,2009年1月至10月为考察期,所以根据2009年的数据计算其效率值,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效率值进行横向比较。这10个样本地区为齐齐哈尔、牡丹江、哈尔滨、鹤岗、黑河、鸡西、佳木斯、绥化、大庆、伊春,数据来源于黑龙江省金融办,由于伊春的小额贷款公司未正式营业,所以伊春的数据为零。

(二)指标选择

本文对黑龙江省9个地区,36家已经正常营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是只贷不存,并且业务单一,主要是放贷款业务,所以其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利息收入。经过实证分析研究,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最后确定了5项评价指标,其中输入指标3项,输出指标2项。选择小额贷款公司的总资产、职工人数、地区人均GDP,作为输入指标,累计贷款总额、营业收入作为输出指标。

三、实证结果

本论文对黑龙江省9个地区的2009年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和计算,原数据略。以齐齐哈尔地区为例,建立C2R模型。数据代入公式中,得到

经过对每个地区数据的整理和输入,利用计算机软件对所有决策单元的数据计算,得到结果如表2。

由表中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除哈尔滨、鹤岗地区外,其余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总体都是非DEA有效的,DEA有效的地区只占所研究地区的22.22%。这说明,黑龙江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还处于不成熟阶段,资源的配置也没有达到最佳,市场良性竞争的环境还没有完全建立,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不宜盲目扩大经营规模,应实行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控制经营规模,控制风险,加强内部管理的经营策略。

参考文献:

[1] 王振江,龚国光,王晓波.企业技术进步分析[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

[2] 魏权龄,岳明.DEA概论与C2R模型――数据包络分析(一)[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1989,(1):58-69.

[3] 罗道平,肖笛.数据包络分析(DEA)在电力工业的应用[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1996,(4):60-66.

第11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可持续发展 现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2-0027-02

一、辽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背景及其重要意义

我国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05年。之前,我国小额贷款机构主要是政府和民间的非盈利性组织,并且主要针对的是贫困地区开展的一些扶贫项目,由于这种性质的小额贷款机构更加侧重对福利政策方面的投入,所以就很难保证其在经营上的连续性和盈利性。因此,以盈利性作为主要经营目标、进行持续自主经营的那些小额贷款公司,从诞生之日起,随着我国民营经济和整个市场的发展,也就受到了社会各界更多的广泛关注。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促进我国金融行业中长期以来在经济结构中的空白,并且还能促进我国的经济良好稳定的发展。

金融系统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并且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辽宁省作为我国金融改革的先行试点省份之一,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不断推动的作用下,我们可以通过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来增资扩股、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产权上的改革,这些都为辽宁省的金融体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辽宁省的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众多,也是外向型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更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较为活跃的省份之一, 辽宁省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重大成果的同时,还凸显出了辽宁省金融行业的运行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为辽宁省弥补了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的资金不足问题,并促进了我国“三农”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且由于辽宁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目前还处在摸索的阶段,那么研究辽宁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及发展前景,以便我们能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我国的市场经济能提供更好的一些公共服务,进而促进我国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都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1.辽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分析。近年来,辽宁省的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占到了辽宁省企业总数的99%,其创造的GDP也占到了全省55%之多,但是,近年来,由于受到国际经济危机等影响因素,使得辽宁省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不利因素的情况明显增多,再加上对一些大企业来说,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投融资等方面所处的弱势地位也变得更加的明显,所面临的融资难和贷款难问题也变得十分的突出。

由于辽宁省的中小企业贷款来源主要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但是那些股份制的商业银行也在逐步的扩大其贷款的规模,那么辽宁省的城商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着融资非常重要的补充作用。辽宁省还通过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组建辽宁省中小企业的融资平台,征集、考查并筛选了一些贷款项目,对那些成熟的项目进行重点的服务与监控,使得企业能够尽快的获得贷款。辽宁省这些利好的政策公布与利好行为的推进都明显的扩大了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供给渠道与信贷供给规模。

2.辽宁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特点。辽宁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有政策上的指引,还有规章和规范制度,因此,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有了一套政策性的文件作为参考。辽宁省政府要求各家的小额贷款公司参照农村合作机构的标准计提相应的呆坏账准备金,并且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运用上要符合“三七原则”。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小额贷款客户群的资质一般较差,并且放贷风险相对也高,一般不太注重对这个市场领域的拓展。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主要分为三类,具有商业性质的微小信贷、具有扶贫性质的小额贷款、具有过渡性质的小额贷款。并且最近几年辽宁省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涉足的贷款业务主要集中在后面两种。辽宁省初步形成了以个体工商户贷款、小企业贷款及农林种植户贷款作为主导的一种格局。并且小额贷款公司立足于辽宁省的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和农林种植行业的客户群,他们只要能够根据贷款的数额提供相应的保证人,并且在没有产生任何财产的抵押或者质押的情形下,也可借到所需要的资金,并且还能够充分的发挥“调余济需” 和“拾遗补缺”的作用。

一般来说,那些转向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客户具有临时性的资金周转不灵,所需资金的数额也较小,周期较短的行业特征。所以小额贷款公司了也通过实行“小额分散” 和“认人认门”这样的经营方式,来精简之前贷款的办理流程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和成本。

辽宁省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之后,非常重视对自身队伍的建设,多数的公司都从当地各国银行业、农信社等金融系统聘请了较为专业的人员。他们大多熟悉贷款的发放流程和对风险上的调控。2010年的时候,辽宁省的小额贷款公司年平均贷款利率水平是15.83%,最高的年利率为24%,最低是1.8%,资金的年平均资本收益率维持在9%-11%之间。

三、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个人出资,只贷不存”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一个主要特点。虽然根据辽宁省政府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同时向两家商业银行同时融入不超过公司全部资本净额的50%资金来进行经营,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小额贷款公司真正能从银行获取的融资资金还很少,并且融资成本也很高,他们主要还是从股东投入的自有资本来经营信贷业务。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还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从当地商业银行获取资金的积极性和效率。

2.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较高。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受到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大,所以经营风险也较高。首先,由于辽宁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实体规模与资金总量上的局限性,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既缺乏正规金融机构应该具有的完善的信贷五级分类管理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和综合业务系统,还缺乏与我国人民银行数据想对接的征信系统。那么科技信息上的落后,手段和方法上的不健全,都直接导致了其不能够动态、客观与全面的反映出客户信息资料,也不能为客户提供高效、便利和快捷的结算方式,并进行风险评估上的操作,那么在其经营过程中,很容易产生操作风险。

3.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竞争激烈,机会成本较高。按照辽宁省政府的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放贷和咨询等业务,并且经营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贷款获得的利息,其自身的盈利能力有限。而且仅在本区和县(市)范围内经营自身的业务,不能跨区域的开展业务合作。业务品种的单一性与经营范围的限制都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出现竞争力方面的弱势。

4.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有待提高。在辽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点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活动的倾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存在财务核算等方面不规范的因素,再加上科技手段的落后和信贷管理方面较为松散的问题。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明确辽宁省的监管主体,健全监管体制。首先是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是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外在保障。健全的会计制度、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市场公开透明的保证, 健全的信用制度、公平有效的法律制度是市场参与者降低道德风险、遵守诚信、严格自律的保障。其次是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制度。信用制度是保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基本制度,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是小额贷款公司机构降低风险水平和资本进入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

2.防范风险,强化内控机制建设。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虽然要实现自身的不断完善,他们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起市场化的运营机制,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按照辽宁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我们要能够足额的提取资产准备金,建立起坏账准备金制度。辽宁省需要不断加强信贷方面的管理,切实落实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等工作,动态的及时掌握客户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充分利用我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把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信用报告作为审贷的必备环节。

3.加强培训,提高企业员工自身素质。人才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之本,更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核心环节。那么从业务上虞管理上来说,小额贷款公司还不同于那些一般的工商企业,它具有非常独特的一面,它也必须要请那些真正懂得小额贷款公司和善于管理和管理的专门人才来继续的经营与管理,并且辽宁省的小额贷款行业缺乏的就是这样高素质的一些人才。因此,辽宁省的小额贷款公司就需要不断提升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并通过举办那些员工的专业技术培训与管理层培训等这些多层次与多形式的培训活动,来全面的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与管理层管理技能。

五、结论

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为健全辽宁省的金融体系,为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等问题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一些政策层面上的小额贷款公司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主要包括缺乏财政上的补贴和税收等一些优惠政策,并且在融资渠道上相对较窄,税收负担过重合内控管理水平较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更好地发挥辽宁省民间资金拾遗补缺的作用,推动民间资本健康有序发展,逐步进入规范运行轨道,降低市场风险。那么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借鉴了国外及国内各省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践经验,从宏观上和微观的层面提出了完善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的政策和建议。主要包括拓宽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加大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增强可持续发展动力等方面。

参考文献

[1]夏秀渊.以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的思考[J].辽宁金融,2011(05) :11-15.

[2]陈云霞.辽宁地区小额信贷运营模式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1(01) :21-25.

第12篇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控制缺失、诈骗或其他一些人为错误而导致信贷资产的损失。操作风险直接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管理体制有关,一旦发生,引起的损失可能非常巨大。操作风险是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的一个主要因素。从理论上说,操作风险是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规避的,但是目前,我国小额贷款机构的操作风险普遍较大,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内控机制发挥作用。导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内控机制不严密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按《公司法》和金融机构内控要求建立了 “三会”、贷款三查和贷审会制度,但由于从业人员普遍缺乏从业经验,一般仅有一名总经理有金融行业背景。因此,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基本取决于总经理个人的风险偏好和自我约束。一旦其决策失误或过度追求高盈利则非常有可能招致贷款风险,进而造成一系列不良连锁反应。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从业人员多为没有很多金融经验的大学生,或者是由公司法人家属及有关联的几乎没有金融从业经验的管理人员,因此很容易造成操作失误、违法行为、越权行为和流程因素中的流程执行不严格等操作风险事件。

制度不健全

由于成立时间不长,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有待完善。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管理层风险意识不够,对于建立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和业务系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出现时间尚短,全国正处于试点阶段,表现在在内部控制制度上不够完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上容易存在漏洞。涉及金融的机构应该配有相应的IT技术人员和安保人员,但是一些小额贷款公司限于管理意识的薄弱和人员的限制,在系统安全性方面所做工作不够,产生了潜在的操作风险隐患。

定位不准确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为“三农”服务的问题,即为农户,农村,农民服务,以提供小额信贷为主。但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依然比较模糊,还处在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争利阶段,客户有一定的交叉。随着小额信贷公司试点的深入,其主要业务的拓展受到限制,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将大量资金运用在企业贷款上从而偏离了其市场定位。部分公司主要通过下调利率吸引贷款,增加了操作风险。

信息不能互联互通

虽然政策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但因技术、成本和管理等诸多原因,小额贷款公司至今不能完全和央行征信系统对接。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业务,需要了解贷款企业与个人的资信情况。由于征信系统对其不开放,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及时了解借款人的征信信息,从而增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操作风险。

控制小额贷款公司操作风险的对策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结构

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应秉承小额信贷服务于贫困人口的社会投资理念,另一方面要保证公司的贷款质量,平衡增长、风险和盈利能力。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认同其服务对象为中低收入人口,可以考虑将政府相关部门引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决策层,尽可能地发挥政府在调动资源方面的优势。

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小额贷款公司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摒弃“用人唯亲”的观念,制定并严格遵守招聘制度,要坚持核对应聘人员的从业证明,考查个人道德品质。对任职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各类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建立有效的惩罚激励机制,有效防止内部欺诈行为的产生。

小额贷款公司明确其市场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其市场定位为服务于中低收入人群,认识到发放小额贷款既可以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也可以盈利。小额贷款公司在向三农和微小企业发放贷款时,应注意贷款集中度,避免为了图省事向少数企业或个人提供金额较大的贷款服务。

提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