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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时间:2022-09-17 13:54: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第1篇

甲方:XXX,男,汉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松风路西贤里XX号。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X,系“粤EXXX”号小货车驾驶员。

乙方:XXX,女,汉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澜路XX号。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14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小货车在佛山禅城区亲仁路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右肋骨折断三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佛山中医院紧急救治。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甲方负全部责任,乙方无责任,2014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后续治疗费XX元、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元、护理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交通费XX元等费用,合计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以后互不追究。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XX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第2篇

甲方:xxx,男,xx镇xx村人。

乙方:xxx,女,xx镇xx村人。

20xx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xx镇xx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甲方妻子一直陪伴照顾。20xx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无异议,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元,镶牙费xx元,复查费xx元,合计xxx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后,甲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xxx年x月xx日

第3篇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发生了交通事故进行调节是非常必要的,根据相关法律确定到底是谁的责任,进行相应的损失赔偿。以下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范本: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事故地点:

    市 路当事人情况: 张三(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联系方式 李四(驾驶员):

    事故经过: 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发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后果(后果应尽量描述详细)。双方各自承担多少责任。(详情见 公交认字(200 )第 号)

    经调解协商,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因此次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多少,由李四于何时前一次性赔偿张三。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上即是一份民事调解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认定双方责任,通过民事调解,签署协议书,按照协议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4篇

    出现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应该怎么来处理交通事故呢?事故案发时当事人没有报警,后需请求公安部门来处理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对于赔偿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解决呢?下面,让交警部门一一给市民予以解答。

    交警一大队事故股王股长介绍说,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由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等原因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书证,书证包括: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交通事故证据。但以上证据经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公安机关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遇到以上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在遇到上述两款情况时,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届时交警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于10日之后,可以写出书面申请请求公安部门进行调节,也可到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7月14日,在南通路小学北50米处,邓某汽车的右前角与孔某的车前头相撞,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邓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其过错行为造成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孔某无责任。孔某的损失由邓某与孔某自愿协商,事故一次性解决。后孔某邓某因赔偿协商不成,孔某写出书面申请要求交警部门一次性处理。如果经交警调节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事故的处理方式,一般为出现交通事故后的一般处理方式。

    对于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在现实中,目前我市普遍进行的保险赔偿的操作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进行理赔,必须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进行理赔。认定书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成因;交警根据事故认定责任。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5篇

人:

乙方:

事故经过:

20__年__月__日6时,李少飞驾驶悬挂“粤O88888”号牌的蓝鸟轿车经南梧高速公路进入贵港市环城路往桂平方向(东)行驶,在贵港市 304省道209km+700m处,因李少飞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所驾驶的车辆碰撞到同向在前行驶由张华安驾驶的桂O12345 号二轮摩托车尾部左后侧,造成张华安当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少飞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甲方委托林晓雨作为人,乙方共同委托黄信明作为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315000元整(大写叁拾壹万伍仟元),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户名:张华达,账号:XXXXXXXXXXXX)。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人。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4、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如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以上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一般用于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如果仅限于民事赔偿,则对相应条款进行调整。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甲方:姓名_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驾驶证档案编号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交通方式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驾驶证档案编号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交通方式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事实

甲方由____向_____行驶,乙方由_____向____行驶。因_______造成_________________。经过交警队认定甲方_______责任,乙方 ___________责任。

依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和解方案:

一、乙方选择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向甲方支付事故赔偿款:

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事故赔偿款合计__________元;

2.乙方分_____次向甲方支付事故赔偿款合计人民币______元,具体还款周期和数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按照上述方案支付赔偿款后,甲方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不再就该部分提讼。

三、乙方如果未依照本协议履行付款义务,须按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甲方保留通过诉讼方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救济的权利,并由乙方承担甲方为追回赔偿款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

四、乙方如欲变更还款日期需提前与甲方沟通并签订书面变更还款日期协议。

五、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平等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和解协议有同等效力。

六、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有任何争议无法经过协商解决的,任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山东省泰安市

第6篇

被执行人(下称乙方):李XX,男,汉族,农民,1986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XX镇人,住云南省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

甲方与乙方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大理市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决不反悔。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乙方赔偿甲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诉讼保全费XX元,合计XXX元。现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XXX元即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X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张XX 乙方:李XX

20xx年02月24 日 20xx年xx月申请执行人(下称甲方):张XX,男,汉族,XX公司职工,1967年10月23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泰安路XX号5栋3-2-2。

被执行人(下称乙方):李XX,男,汉族,农民,1986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XX镇人,住云南省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号。

甲方与乙方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大理市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决不反悔。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乙方赔偿甲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诉讼保全费XX元,合计XXX元。现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XXX元即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X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7篇

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使许多法规条例与相关的社会结构、因素也发生了相应变化,这就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相应改革。“68号”通告的颁发实施,会给我们广大的司机朋友带来一些亟待适应的问题。比如你的车内要准备好石笔和“快速处理协议书”;你还需要学会简单的作图标记;你更应知道哪些可作“快速处理”,哪些还需保护事故现场?你必须熟记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区分和相关程序。除此之外,我认为您首先应具备的是,一个平和友善的处世心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使交通事故得以快速处理,达到“68号”通告的应有作用。

为此,我们向您介绍一下“快速处理”的有关细节,以便您掌握应用:

一、现场标线:

事故双方停车后,开启双闪灯,设立警示标志。当事人需标明车辆现场位置时,需用石笔或粉笔沿车辆的两个前轮和最后面的两个后轮,在轮胎外沿划一直线,并在轴心方向划一垂直线,成“T”字形,以固定轮胎位置。

如图:

二、相互验证:

事故双方应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相互交验对方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单、身份证、车牌号、电话等,确认无误后,可以填写“协议”书(私了)。如若一方出现无车牌号、无驾驶证或酒后驾车的三种情况的其中之一的者,当事人则应保护现场,不得私了。如其中一方当事人在快速处理协议中提供了虚假信息,将由警方对此侦察,并将提供假信息者列入“黑名单”,采取一系列重罚措施。

三、填写表格:

当事人把车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再填写表格(附表格)。表格既可到交管部门的对外窗口和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免费领取,也可从北京市交管局和北京市保监局的官方网站自行下载。双方按协议书逐项填写清楚:1事故时间:须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精确到分;2事故地点: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县)、某路、某街的具置;3车牌号:如对方是黑色牌照,应在号码后注明(黑牌);4保险报案号: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会给你一个报案号,将此号填写栏中;5赔偿协议:若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赔偿的,可据事故双方的协议内容填写,并签名确认。6双方达成协议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责任区分:

“68”号通告的最大变化是,把交通事故的责任,7月起只分“全部”和“同等”两种。在事故中,有8类情况的一方当事人为全部责任:追尾、逆行、倒车、溜车、开关车门、违反交通信号、未按规定让行和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它情形。8类情况包括了43项交通违法行为。

在车辆撤离现场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逃逸,另一方当事人应记清逃逸方的车型,车号,逃逸驾驶人的特征等基本情况。肇事逃逸车辆的车主,必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适用范围:

“68”号通告,只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倘若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或者两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已涉及第三方且无法自愿协商解决的,均应报警。

六、外地车辆:

外地号牌的车辆和外地驾照的司机且未在北京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先标划现场,然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及时报警,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在京投保交强险的外埠车辆与司机,事故符合规定情形的,应按快速处理办法实施,可直接到保险公司索赔。

七、伤情生变:

发生事故时判断伤者为轻微伤,但快速处理事故后,伤者在诊治中发现伤情加重甚至致命时,双方此前所签定的“快速处理协议书”中的事故内容,将成为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证据。

八、多车事故:

多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可根据事故的不同情形,分别确认各方的责任,参照两方责任填写责任书。可以多填写几份,并共同到保险公司索赔。如三车追尾,c车撞了b车,导致b车又撞到了最前面的a车,最后面的c车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又如b车追尾撞了前面的a车,随后c车又撞了b车。此应按两起事故处理,b车负第一起事故的全责,c车负第二起事故的全责。需分别签定协议书,按程序索赔。

第8篇

乙方(托运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包车协议书:

一、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乙方提供 座客车 部,从河北省廊坊市 承运 人到 省 市 县 乡(镇),本次包车业务中, 部为往返运输,运价为 元/部,小计 元, 另 部为单程运输,运价为 元/部,小计 元;运费全额为 元。每部车预交定金 元,定金交款日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前运费全额交清。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 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收取定金和全额运费,如无乙方违约情况发生,定金冲减运费总额,如发生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足额交清运费,甲方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2) 如发生乙方责任造成的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数、或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违约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议追加运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继续运行。

(3)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人员、车辆、财务在卸载地点(包括往返运输的回程起运点)的绝对安全。如发生在上述地点的甲方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务损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甲方有权拒绝继续运行,并要求乙方立即协助调查事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2、义务

(1) 甲方在按约定收取全部运费后,必须按约定的时间、起运点、车型、车数提供完好的车辆,并安全运行。

(2) 一旦发生甲方责任事故,造成乙方乘客伤亡的情况,必须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积极抢救伤员,按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载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赔偿。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在按约定交清全部运费后,有要求甲方按约定将乙方乘客安全运输的权利。

(2) 一旦发生甲方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乙方乘客伤亡和滞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积极抢救伤员和继续安全疏运被滞留的乘客,并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以及交通事故的载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赔偿。

2、义务

(1) 按约定及时足额交清定金和全额运费。

(2) 严格按约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乘客上、下车,维护好发车现场秩序,如发生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辆、或造成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责任的违约情况,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协商,并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商及时追加运费。

(3)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人员、车辆、财务在卸载地点(包括往返运输的回程起运点)的绝对安全。如发生在上述地点的甲方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务损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调查处理事件,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具体包车的时间和车次安排

以起运前两天双方协议的运输计划为准,此运输计划文字和表格形式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涉及的相关经济内容履行终结为止。

六、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壹份,甲方报公司备案壹份。

附件:1、包车计划壹份。

2、乙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第9篇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乐经初宇第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经终字第84号判决书。

    2、案由:车辆保险合同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凯敏,男,1989年6月24日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学生。

    原告(上诉人):吴缓缓,女,1992年生,  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学生。

    法定人(一、二审):吴贵源,男,1964年5月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国营山荣农场职工,系原告之叔父。

    诉讼人(一审):吴海丘,男,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干部。  诉讼人(一、二审):王晓辉,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人(二审):邹志诚,  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样兴,该公司副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诉讼人(一审):王浩,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干部。

    诉讼人(一审):谭雄,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支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廷灼;审判员:刘宏武;审判员:陈大桃。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彭健生;审判员:陈海燕;审判员:林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0日。

    (——)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及其法定人、委托人诉称:吴贵华于1995年6月20日将自用的公爵牌小轿车(车号琼D70020)向被告投保,保险期1995年6月23日至1996年6月22日。并按规定缴纳了保费,领取了保单。1995年12月12日,吴贵华驾驶投保车从陵水县到海口办事,在东线高速公路定安县境内与他车相撞,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告按保险合同规定向被告提出索赔,请求赔偿“12.12”交通事故的损失204872.70元人民币。被告人及其委托人答辩称:在“12.12”交通事故发生前八天即12月4日,原告之父吴贵华驾驶投保车在儋州市八一总厂英岛农场验收工程时,因与该场女职工刘英雄发生争吵,便启车将刘撞伤致残。在公安机关已扣留该车钥匙的情况下,吴贵华用摇控器将车启动驾车逃跑,说明吴贵华在触犯国家法律后为逃避公安部门的处理而畏罪潜逃。投保车辆成为协助吴逃跑的工具。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保险除外责任。被告不予赔偿是合法的。

    2、一审事实和证据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6月20日,  原告之父吴贵华将自用的公爵牌小轿车一辆(车号琼D70020)向被告投保。保险金额2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1995年6月23日至1996年6月22日。原告之父吴贵华依约缴纳了保险费,  并领取了保单。1995年12月4日,  吴贵华驾驶投保车在儋州市八一总场英岛农场四O二队将该场女职工刘英雄撞成重伤。吴贵华驾车和该队的保安员到八一总场公安分局报案。接到报案后,八一总场公安分局派交安科科长吴坤武等人前去处理。吴坤武驾驶琼D70020(即事故车)小轿车赶赴现场。车行至距事故现场20多米处停下采,吴坤武带领人员准备进入现场勘查时,吴贵华怕受伤家属围攻,要求留在车上。吴坤武同意并将车钥匙扣下。公安人员正在勘查时,留在车上的吴贵华将车开走。公安人员责令吴贵华停车,但吴未作反应,继续开车逃离现场。1995年12月12日,吴贵华驾驶琼D70020号小轿车(即事故车)从陵水去海口,在东线高速公路定安县境内,与对面开来的桂p86158号大客车相撞,造成琼970020号小轿车基本报废,吴贵华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定安县交警支队认定,吴贵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原告作为吴贵华的法定继承人请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赔偿“12.12”交通事故的损失。

    3、一审判案理由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鉴于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之父吴贵华与被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县支公司之间存在汽车保险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12.4”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驾驶事故车辆逃离现场,主观上有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故意。公安机关虽未对吴贵华的人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但已对事故车辆采取了强制措施,扣留了该车的钥匙。据此,应视为公安机关暂时扣留了事故车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动。但吴贵华无视法律尊严,乘公安人员勘查事故现场之机,驾车逃离现场。当公安人员发现加以制止时,吴不听制止,继续驾车逃跑。  “12.12”交通事故是在公安机关追查肇事者及事故车辆、肇事者驾驶事故车辆潜选的过程中发生的。 “12.12”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受损,  是由于被保险人在“12.4”事故中驾驶被保险车辆故意逃离现场的行为所致。被告主张“12.12”交通事故属保险除外责任而拒赔,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4、一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凯敏、吴缓缓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83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原告吴凯敏,吴缓缓不服,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其委托人称:我父亲吴贵华与被上诉人之间订立了合法有效的车辆保险合同。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2.4”事故发生后,我父因惧怕受伤家属围攻殴打才驾车逃走的,并非危罪潜选。  “12.12”交通事故与“12.4”事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改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支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维持原判。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6月20日,吴贵华(上诉人之父与被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将其车号为琼D70020的一辆公爵牌小轿车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1年(即从1995年6月23日起至1996年6月22日止)。之后,吴贵华按规定向该公司缴纳了车辆损失险、附加险及第三人责任险等多项保险费共i+6600元人民币,并领取了保单。1995年12月4日,吴贵华驾驶投保车辆到儋州市八一总场英岛农场402队验收工程时,  将该场女职工刘英雄撞成重伤。之后吴贵华开车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并到八一总场公安分局报案。接到报案后,农场公安分局指派交安科科长吴坤武带领该科人员驾驶肇事车到现场进行勘查,当车开到现场,吴坤武等公安人员准备进入现场勘查时,同坐在车上的吴贵华怕下车后遭伤者家属及群众的殴打,要求留在车上。吴坤武同意其留在车上并将车钥匙扣下。当吴坤武等人正在现场勘查时,吴贵华将车启动并开走。吴坤武发现后要求停车,但吴贵华未作反应,把车开走。吴坤武立即将情况向分局领导报告。后采分局决定由吴坤武负责追查吴贵华及事故车辆下落,把事故处理好。1995年12月12日,吴贵华驾驶事故车在东线高速公路定安县境内, 与桂P86158大客车相撞,造成吴贵华当场死亡、琼D70020号小轿车基本报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定安县交警队认定,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吴贵华承担。后来,上诉人已按照吴贵华的“12.2”交通事故中所应负的责任向桂86158号车支付了车辆修理费8620元、处理事故车船费815元、住宿费300元;向有关部门赔偿损坏防撞栅1745元及吊车费3000元,以上几项合计为14480元人民币。另外,在“12.4”事故发生后,1996年5月23日吴贵华的人吴贵源(吴贵华之胞弟)跟刘英雄的人刘平南(刘英雄之夫)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吴贵华方向刘英雄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生活费等共计106153.90元,由八一总场从吴贵华承建该场的工程款中扣付,并且该场已经从该工程款中实际扣除108722.90元(其中2509元是另增加的医疗费)给了刘英雄。由于以上原因,上诉人作为吴贵华的法定继承人请求被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支公司赔偿因“12.12”交通事故而承担的保险责任但遭到拒绝。故引起诉讼。另查,吴贵华于1991年5月31日与妻子离婚,子女吴凯敏、吴缓缓由吴贵华抚养。1995年12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吴贵华死亡后,其子女由胞弟吴贵源抚养至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有琼D70020号车的投保单;2、有,“12.1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书、车船发票等;3、有“12.4”事故的协议书及赔偿证明;4、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五)二审判案理由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鉴于上述事实认为:吴贵华于1995年6月20日将自用小轿车向被上诉人投保,并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领取了保单。因此,双方之间的保险与被保险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该车虽然曾先后发生“12.4”事故及“12.12”重大交通事故。但“12.4”事故的发生并不能作为被上诉人在“12.12”事故中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因为在“12.4”事故中,吴贵华虽有驾驶事故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但从该事故发生后吴贵华把伤者送去医院治疗并驾驶肇事车辆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看,态度是积极、主动的。同时,“12.4”事故后,上诉人也与对方就该事故的赔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并且也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12.4”事故发生时及事后,公安机关对吴贵华的人身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故吴贵华在“12.4”事故中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12.12”交通事故的发生与“12.4”事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12.12”交通事故纯属意外。被上诉人拒赔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上诉人作为吴贵华的法定继承人在保险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12.12”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已按该事故所应负的责任向对方(即P86158号车)赔偿了有关费用。据此,上诉人索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六)二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乐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2、由被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县支公司赔偿上诉人吴凯敏、吴缓缓车辆保险金及有关费用189480元(其中车辆损失赔偿金即20万元×85%=17万元;吴贵华死亡赔偿金5000元;车辆修理费8620元;处理事故车船费815元;住宿费300元;损坏防撞棚1745元及吊车费3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按该款总额的日万分之四计算罚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6元人民币由被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东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七)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投保人吴贵华发生在“12.12”保险事故之前的“12.4”事件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定事由。对此问题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12.4”事件与“12.12”保险事故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关于“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因为“12.4”事故中,公安机关已对事故车辆采取了强制措施(即扣下车钥匙),此时事故车辆正处在被控制状态,而吴贵华乘公安人员现场勘验之时,驾车逃离现场。当被公安人员发现加以制止时,吴贵华不听制止,继续驾车逃离。“12.12”交通事故是在公安机关追查肇车者及事故车辆、肇事者驾驶事故车辆潜逃的过程中发生的,“12.12”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受损,是由于被保险人在“12.4”事故中驾驶保险车辆故意逃离现场的行为所致,因而构成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定事由。另一种意见认为“12.4”事件与“12.12”保险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12.12”保险事故的发生,既非投保人吴贵华的故意行为,也不存在投保人吴贵华利用投保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12.12”交通事故纯属偶然。保险公司拒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实依据的。

    一审坚持第一种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坚持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性质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笔者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二审正确认定了两个事件的关系和性质,表现在以下几点。

    1、“12.12”交通事故与“12.4”事件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12.4”事件发生后的第八天,投保人驾驶投保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因违章超车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大客车相撞。发生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而“12.4”事件是另一独立的事件,二者不能混淆。

第10篇

道交一体化就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

“交通事故(Traffic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车主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识牌。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防止有后面的车进行追尾的碰撞,从而保障车内的人员以及车辆自身的安全。除了设立了警示标识以后,还要对事故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这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论的事故证据,在移动车辆之前进行拍照的方法主要是为了避免车主不认问题出现。再填写相应的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这样就可以到定损机构进行车辆定损,从而完成相应的维修与检测工作。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1篇

xxx,男,汉族, 年 月 号,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儿子。 乙方: ,女, 年 月 号,身份证 。

20 年 月 日, 驾驶豫 8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 路北行至 路口,因操作失误,先后共撞十辆车辆,后撞上 等六人,其中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如下内容。

一、乙方需赔偿甲方 万赔偿金,前期需先行支付 万,现已支付 万,剩余 于协议签订后当即结清,剩余10万作为押金,本押金押于 律师事务所。

赔偿金61万元是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财产损失等。

此款项为双方解决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性的赔偿款项。甲方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

二、乙方支付46.5万元后,甲方当即给乙方出具事故谅解书。若乙方违背上述条款,甲方将不予出具谅解书并不出庭作证。若甲方不按约定出具谅解书并出庭作证,应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事故保险理赔所需手续,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如:诊断证明、社区居住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村委会出具的下葬证明等相关证明)。

四、乙方将10万元押金交于 律师事务所后10日内,甲方将上述证明材料交于乙方。若甲方不提供上述材料,10万元押金归乙方,赔偿协议书甲方所收费用也应返还乙方。

五、甲方应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造成不能按城市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而按农村标准计算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计算部分。

六、乙方在开庭时甲方必须出庭作证,并当庭表示谅解乙方,要求法院对乙方处于缓刑,如有违背10万元押金归乙方。

七、甲方出具谅解书,乙方立即将10万元押金打到 律师事务所账户后,甲方将谅解书交给乙方。

八、甲方收到乙方51万之后,给乙方开出收据证明,以证明51 万已收到。本案终结后,剩余10万由 律师事务所转交给甲方;甲方收到10万元后给乙方开出收据。案件终结同时本调解赔偿协议声明作废

九、以上本协议书甲乙双方须严格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后 果自负,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4分,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律师各一份。

甲方签字生效: 乙方签字生效: 律师签字生效: 律师签字生效:

第12篇

    两车相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事故各方分别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本方车辆损失。索赔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