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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疗证券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工薪阶层;证券投资;投资策略
工薪阶层是以较为固定的劳动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经济群体。论文随着收入的增加和金融市场发展的成熟,作为社会经济群体中最大一部分的工薪阶层有了投资证券的经济条件和现实需求。因此,基于各类证券品种的特点和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研究工薪阶层的证券投资具体策略问题,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工薪阶层资产的增值都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经济条件
(一)工薪阶层的收入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薪阶层的收入逐年增加。据统计,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超过8%,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5%。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工薪收入在7.44万元以上的共有74.95万人,占到工薪项目纳税人数的10.5%。“工薪阶层都是低收入者”的观念已日益被淡化。收支相抵后盈余的增加使工薪阶层的抗风险能力同步增强,具备了进行证券投资的经济条件。
(二)工薪阶层的理财现状
2005年底,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高达28.72万亿元,增速为18.95%,远远超过国内生产总值9.9%的增速,其中城乡居民的储蓄余额也剧增到14.11万亿元。高储蓄的现状直观反映了当前工薪阶层仍以储蓄为理财的主要方式,但是储蓄的低利率使之无法为工薪阶层带来较高的收益。大量调查表明,工薪阶层已经不满足于单一储蓄的理财现状。然而,工薪阶层的特点使其无力进行大额的房产或实业投资,对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不熟悉、投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也将他们挡在证券投资的大门之外。
二、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主要产品
工薪阶层收入有限,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小,因此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取一定的收益。毕业论文目前,我国适宜于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工具主要有:债券、股票、基金。
(一)债券
债券是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债券(又称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公司债券的数量很少,金融债券多一些,最多的是国债。金融债券和国债的信用度都非常高,而金融债券主要是由机构投资者买进,因此适合于工薪阶层购买的主要是国债。国债是由国家发行偿付,因此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但是收益也是各种债券中最低的。国债的发行价格和利息支付方式比较复杂,但是国债的利率也是根据银行利率制定的,其收益率一般都要比同期的定期存款利率稍高,并且国债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因此国债作为个人投资的渠道,要优于定期存款。对于收入较低、抗风险能力差的工薪阶层,债券的收益比较稳定,变现能力也比较强,风险不高,是一种适合工薪阶层投资与储蓄双重目的很好的理财工具。
(二)股票
1990年l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业,中国开始出现股票投资,股票投资者获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用价格差;二是红利。在现阶段中国股市,个人投资的获利渠道主要是类似赌博的利用价格差投机。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决定股票价格的最根本因素是市盈率,但是经常炒股的人都知道,价格和涨幅最高的股票往往和市盈率没什么关系。现阶段的中国股市还不规范,对于工薪阶层来说,由于多种因素使之投资股票存在许多劣势。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用于研究股市的时间很少,因此,股票投资风险较大,很难把握。虽然股票投资是个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但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投资股票必须谨慎,适合于有相当的闲置资金、风险承受能力较强者。不过参与股票投资,切忌不可将绝大部分资金投资股票。
(三)基金
基金产品主要有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保本型基金三种。
股票型基金是最主要的基金产品类型,以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其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40%。股票型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将大众投资者的小额资金集中起来,硕士论文投资于不同的股票组合。这种以追求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增值为投资目标的特点决定其受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股票型基金在所有基金类型中风险最大,同时收益率最高,适合那些追求较高收益、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工薪阶层投资者。经常炒股的工薪阶层可以考虑将部分资金投向股票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是一种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基金基本上属于收益型投资基金,一般会定期派息,具有低风险且收益稳定的特点,适合于想获得稳定收入的投资者。保本型基金是一种半开放式的基金产品,在存续期内一般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管理该类型基金的基金公司通过担保和稳健的投资风格,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为投资者提供本金安全的保证,同时通过其他的一些高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为投资者提供额外回报。在市场波动较大或市场整体低迷的情况之下,保本型基金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同时又期望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回报的中长期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低风险同时又具有升值潜力的投资工具。由于保本基金的结构和运作原理的关系,保本基金在股票市场牛市中难以跑赢大市,但它却是熊市中的理想避险品种,适合于喜爱投资凭证式国债之类产品的投资者。
三、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风险与原则
(一)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风险
作为工薪阶层,绝大部分收入来源于薪金,且薪金增长幅度较低。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只有在安全性和流动性都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投资才是明智的。投资有风险,个人理财的各个渠道也具有风险,医学论文只是风险的特点与各种投资工具的类型有关。作为工薪阶层,投资于证券市场,必须首先了解各种风险的存在。虽然各种投资品种的风险不同,但是各种投资工具具有一些共性的风险特征,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经济环境风险。
1.市场风险。任何市场中都存在风险,只是各种市场的风险特点不同。以股票市场为例,在1997年的香港金融危机中,如果没有国际炒家的投机活动,香港股市也不会有那么史无前例的波动。虽然香港最终战胜了国际炒家,但毕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2001年以来中国股市的低迷使无数股民损失惨重。
2.利率风险。利率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也是许多投资工具利率制定的依据,例如债券、股票、基金等。在利率较低时,债券、定期存款的利息也很低;当利率上浮后,原来那些固定利率的投资工具的利率可能低于现实利率,导致相当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指资产的变现能力。债券、定期存款的变现能力很强,利息损失很小;股票的变现比较随机,股价的波动比较频繁,变现的损失也不确定,但一般变现的损失比较大;至于其他的理财工具也同样具有一定的变现损失。
4.经济环境风险。经济景气的时候,投资的收益高涨,股票、基金、部分期货,甚至贵重金属都会升值,但是债券就要贬值。
(二)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原则
1.保障生活需要原则。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如家里有小孩要准备上学费用,可以预留现金以备一段时期的生活支出,如果五年后有固定的支出,可以做五年期的长期投资,例如债券、基金等。理财的收入归根结底还要用于生活支出。
2.量力而行原则。工薪阶层投资要保证资产安全,须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适宜的投资品种。对于一个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如果其家庭现时收入和长期收入预期很高,而且还有相当的一笔闲钱,那么可以考虑做投机性强风险大的项目。但对于一个普通员工来说,其家庭现时收入和长期收入都比较稳定,没有多少闲钱,节余的钱主要用于后段的子女教育和养老医疗,那么这个人就只能谋求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投资项目。
3.合理规划原则。每个人的收入是长期的,收入也是长期的。确定一段时期的财务目标可以使个人能够积累资金,满足将来的资金需求。
四、工薪阶层证券投资的策略
(一)抓住时机。低价买进策略
“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这句话在工薪阶层证券投资中尤为重要。职称论文每一个时机的到来,都包含在政治形势的变化、经济发展趋势、收入水平的升降、消费心理的变化等信息之中。因此,时机的把握需要投资者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并充分发挥个人的智慧,以及高度的投资敏感性。如果时机把握不准,就会给投资人带来很大的损失。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何时买进是关键的投资策略。就购进时机而言,不外乎于证券行市景气时进场或于证券行市低迷时进场两种情况。在证券行市景气期,此时是短线投资的良机。投资人若想抢短钱、赚差价,便可值此即时进场。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投资报酬率较高,但风险也较大,原因是上述景气指标反应到证券市场需有一段时间,况且投资人个个都会依此原则性的做法去操作,人人看涨,需求增加,可能最终落个“买高卖高”的结局。证券市场低迷时,人们深受“便宜没好货”价值观念的影响,常有“追涨不追跌”的投资习惯。其实,证券行市景气循环受周期影响,有繁荣一定有低迷,却可能是最好的时机,关键在于证券市场景气低迷时是否大胆进入,以逆向操作的方法运用时势。
(二)分散投资。一“石”多“鸟”策略
投资与投机最大的不同在于“戒贪”。它要求投资者把资金分散在股票、债券、基金或存于银行等多种投资渠道。对于同类型的投资品种,也要采取分期限、分产品等适当分散的策略。根据不同的变现情况,注重长短期品种的结合,在收益率有所保证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投资的流动性,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变现能力。这可借鉴传统的投资“三分法”,虽然其收益不可能大,但可以减少风险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
(三)深入研究。领先一步策略
个人投资想盈多亏少,就必须在审时度势、捕捉商机上高人一筹。很多人风潮一起就很快跟随追涨,当然可能赚上一笔。但想大赚一笔,就必须主动先人一步寻找信息,挖掘商机,并对此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与判断,才有可能使自己在投资市场的搏杀中处于主动地位。
(四)高低组合。成本平均策略
工薪阶层投资者在将现金投资为有价证券时。通常总是按照预定的计划根据不同的价格分批地进行,以备不测时摊低成本,从而规避一次性投入可能带来的较大风险。如果在证券投资中投入了未来有既定用途的资金,则更应倾向于风险较小证券的投资,如国库券等。
(五)按需而变,时间分散化策略
根据投资有价证券的风险将随着投资期限的延长而提高的原理,建议工薪阶层在年轻时家庭收入较少、消费支出水平普遍高于经济收入水平时,由于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强,可以考虑进攻型的理财策略,比如将其资产组合中的较大比重投资于股票;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将股票的投资比重逐步减少,主要购买各项平衡型基金或其他较为稳定型基金,并加重债券投资的比重;到老年阶段,应该以投资收益有底线保证的国债为主,尽量少选风险大的激进型证券,以避免养老费用的损失。
(六)委托理财。借“鸡”生“蛋策略
如果有比较可靠的富有投资经验的合资伙伴,也可以尝试将资金托付于其进行投资。现在全世界投资渠道、投资工具越来越多样化,多种信息收集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将更加困难,收集成本也越来越高,因此个人投资在市场上很难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委托他人进行投资,或购买受益凭证,或给建共同基金,也是投资成功的一种策略。
(七)理性审视。风险转移策略
对风险大、收益高的项目,不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可向负责该项目的富有实力的投资方进行投资,让出部分收益,转移投资风险。工作总结如通过申购投资基金的办法,可将部分投资风险转移出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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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论文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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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金融创造信用内需外汇储备
[论文摘要]美国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并成为百年不遇的世界性金融危机。本文透过危机重新对金融创新,信用,我国经济增长和外汇储备进行审视,建议我国应继续加大金融创新,增强信用,扩大内需,积极为我国巨额外汇储备寻找出路。
美国的金融危机迅速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这次金融危机由次级抵押贷款引起,从住房抵押贷款者偿还不起到期债务到贷款机构的信用危机并迅速蔓延到全球,波及的范围之广,程度之深都是空前的。这也使我们不得不审视我们国内,有没有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应当辩证看待金融创新
次贷危机与金融机构过度利用金融衍生品,过度使用金融创新相关。次贷危机的爆发并演变成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为全球的金融创新蒙上了一层阴云,在我国也有人士提出,金融创新理应减缓步伐,甚至更有人认为股指期货不宜推出。
金融创新的最初推出主要是为了应付利率和汇率波动所引起的越来越多的风险,而在金融创新存在的几十年间,金融创新也成为很多企业和金融机构规避风险和进行套期保值的工具。金融创新还在拓展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加强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以及推动金融自由化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并不在于金融创新本身,而在于忽视对金融创新要素的严谨把握。各贷款机构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盲目的降低贷款条件,甚至推出“零首付”“零文件”等贷款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本来不可能借到钱的“边缘贷款者“也被蛊惑进来。金融危机说明美国的金融创新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泡沫,杠杆使用过度。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创新还非常落后,金融工具明显不足,金融市场严重落后,缺乏套期保值等金融衍生品市场。我们应该鼓励更多的金融创新,而不是遏制它。
在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应加强监管。金融衍生品可以用来规避风险,起到套期保值的作用,但也可以被一些人用来投机和套利。监管层要加大对市场的监管、金融机构风险的控制以及金融创新产品的审核。我们有必要借鉴这次危机的教训,对金融创新进行重新审视。我们既要看到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也要对其负面效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以便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防范由此带来的金融风险。
二、树立信心是市场稳定的关键
金融危机也可以说是信用危机,小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倒闭,大到世界性的金融危机,都使信心剧减,信心的丧失又进一步加大金融危机。我国07年证券市场的繁荣可以说是广大股民的信心支撑的,使证券市场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从2000点涨到了6000点,而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低迷的状况也是市场信心极度缺乏的印证。在金融危机中,重塑市场信心非常重要。在这次金融危机的欧洲一些国家开始把金融机构国有化,美国政府也大量买进金融机构的优先股,这都是为了重塑市场的信心。银行信用破产了,储户不再信用银行,就连银行也不再信任银行,银行信用已经到了没有办法运作的程度,如果任由其继续,整个金融系统会因信息不足而全面崩溃。这时政府只能以国家信用担保,以国家信用来代替银行信用来重塑市场信心。美国这次金融危机从根本上说就是政府的过度纵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我国正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金融行业要吸取教训,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意道路。
三、扩大内需是经济增长的出路
内需、出口和投资是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而我国目前投资和消费占GDP的比重进一步下降,净出口的贡献率依然很高。大量低价廉价商品的出国,致使其他国家尤其使美国低价占有了我国大量的财富,还带来了如贸易摩擦等一系列的问题。美国是我国最大的出口国,欧洲是我国的最大贸易伙伴,一旦美国和欧洲的经济增长放缓,必然会带来我国出口的减少,影响我国经济的增长。如果消费不能相应补上,内需不能扩大,带来的是经济增长的放缓,以及制造业的破产和失业群体的扩大。我国内需不足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收入分配政策不合理,财富向少数人集中。遵循边际效用递减规律,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比较低,再加之刺激消费的政策力度不够,致使居民把大量的收入存入银行作为养老金、医疗费用以及子女的教育费用。我国的社保系统还比较落后,广大农村几乎没有任何社会保险,致使广大居民“养儿防老,攒钱防老”的观念不能改变,使很多人不敢花钱,不敢消费。
我国应鼓励银行系统包括政策性银行通过小额贷款对自主创业居民的支持,提高广大城市居民的收入;鼓励农村居民到城市务工,提高广大农村的收入。通过税收等机制缩小贫富差距,增加居民收入,大力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水平,从根本上提高广大居民的消费能力。努力开发新产品,满足不同社会层次的多样化的需求。加快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形成便捷高效的流通网络,大力发展流通市场,方便居民消费。进一步完善各项消费政策,尤其是调整消费税制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并方便居民扩大消费。大力增加“为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方面的支出,完善教育和卫生等公共服务。抓紧建立健全全民社会保障制度,适度增加财政在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尤其是要加紧农民工的医疗和养老保障体制建设,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建设。
四、积极为万亿外汇储备寻找出路
我国外汇储备的增长是迅速的,2006年突破1万亿美元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外汇储备国,目前已经将近2万亿美元。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外汇储备的保值问题。
持有外汇储备就等于放弃了相应的投资和消费需求,具有较高的机会成本。我国拥有大量的美元储备,在目前美国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如果投资于美国国债,收益率低于膨胀率,大量外汇储备带来的不是收益而是损失。如果不投资于美国国债,美国政府筹集不到大量的美元救市,带来的是经济危机甚至是货币危机,对拥有大量外汇储备的我国可能损失更大。外汇储备的增加使我国政府被动加大基础货币投放量,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基础货币的增加通过乘数效应的放大效应而增大了货币的供给,使通货膨胀的压力过大,我国过去一段时间的通货膨胀就是外汇储备激增引起的。
我国应积极为我国万亿外汇储备寻找出路。例如,购买海外石油及其他稀缺资源,参股收购相关海外企业;尽可能购买有助于培育国内自主创新的海外次核心技术,先进设备;在香港设立基金,高薪聘用世界顶级人才,有计划的潜心安排对重要领域跨国企业包括跨国金融机构的参股收购,以逐步改善我国的贸易结构与质量;与正在崛起的中国地位相适应,逐步择机增加黄金储备;支持国内居民对外金融理财与投资,以鼓励“藏汇于民”“藏汇于企业”;同时我国应积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从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放宽用汇限制、提供信贷支持等方面,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条件,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扩大对海外的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转移部分富余产能和富余资金。
金融危机是令人可怕的,但更可怕的是固步自封。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我们应该透过金融危机看到我们的不足,为以后的发展指明道路。
参考文献
[1]谢太峰,美金融危机留下哪些教训?人民日报海外版,2008年10月10日
国际公认只有居民家庭的年收入与房价之比为1:6左右时,住房的有效需求才能形成。但在我国,两者之比大约为1:20甚至1:30,普通工薪阶层仅依靠储蓄,只能望楼兴叹。抵押贷款这一被誉为十九世纪房地产金融中的蒸汽机,在当今世界上也越来越成为发展中国家推动本国房地产金融发展所备受关注和欢迎的工具。目前,我国的不少城市都开办了住房按揭业务随着业务量和影响面的扩大,"按揭" 在实践中亦暴露出不少法律问题,且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按揭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将着重论述保险业介入我国按揭及抵押债权证券化的可能性。
一、按揭
(一)按揭的起源及定义
所谓"按揭",译为英文即mortgage.在现代英美等国,mortgage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泛指各种类型的物的担保,从这一意义上来看,质押、留置、财产负担以及按揭担保皆属mortgage的范围。第二,作为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而与质押、留置、财产负担等物的担保形式相并列,它是指通过设定人对与特定财产有关的权利的移转,而担保特定债权的担保形式。本文讨论的mortgage是指后一种意义上的Mortgage.亦有学者认为,"按揭 "一词是从我国香港传至大陆的,它是英语中"mortgage"的广东话谐音。笔者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对按揭的定义,多见学理解释。近代意义上的按揭,在英美法中主要是指房地产等的不动产抵押。美国传统词典解释为“抵押给予债权人临时的、有条件的财产抵押,以此作为履行责任或偿还债务的保证”。
香港李宗锷法官在《香港房地产法》(注一)中指出,"按揭(mortgage)是属主、业主或归属主将其物业转让予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的法律行为效果,经过这样的转让,按揭受益人成为属主、业主或归属主。还款后,按揭受益人将属主权、业主权或归属主权转让予原按揭人".李曙峰亦在《抵押与担保》(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出版)一书中指出,"根据1899年Santley. V. Wilde一案,简单说,按揭 (mortgage) 就是转让物业权益保证偿还债务。房地产按揭就是房地产按揭人把其对房地产的业权转让(convey)给债权人,以作为偿还债务或履行责任的保证,一旦所保证的债务或责任得到偿还或解除后,债权人应把房地产的一切权益再转让给按揭人。"
中国大陆的按揭,指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之房地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抵押于按揭银行,或将其因与房产商之买卖合同而取得的房地产抵押于按揭银行,按揭银行将一定数额的款项贷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所有的行为之总称。中国大陆的按揭,必须有银行介入,并且按揭银行介入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房地产交易的完成。(注二)
(二)中国大陆按揭的法律特征及涉及法律关系
现阶段,中国大陆的按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般有四个,即:
1、按揭人(购房人)因购房和房产商产生的房屋买卖关系;
2、按揭人因支付购房款向银行贷款而产生的借贷关系;
3、按揭人(抵押人)将所购房屋作为按约向银行(抵押权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所产生的抵押关系;
4、房产商为保证按揭人清偿贷款与银行产生的保证关系。
在一些做法中,按揭法律关系并包括按揭人按银行指定的险种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而产生的保险关系,及当按揭人不能按约定向银行偿付本息,则由房产商按原房价的一定比例回购按揭房屋所产生的房屋回购关系。
可以看出,按揭包括购房人、房产商及按揭银行三方主体。按揭银行既是借贷关系中的贷款人,又是保证关系中的被保证人。房产商既是按揭人的保证人,又是房屋回购关系中的回购人。
二、住房按揭与保险
(一)住房按揭风险分析
按揭风险可能源于房产商的欺诈行为,或房产商经营不善,无法按期交楼,及交楼质量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导致的购买人要求解除合同,甚至购房人因失业、残疾或主观原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等因素。且贷款银行多为专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门,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储蓄存款,基本上属于短期资金来源,而住房按揭贷款期限一般较长,五至三十年不等,金融机构因此存在着银行以短期资金负担长期贷款的风险,即流动性风险。由于我国房地产按揭起步较晚,楼市缺乏稳定性且抵押物评估及楼宇拍卖等方面存在不足。
以上原因致使银行在减少付款首期和延长贷款期限方面裹足不前,严重影响了购房人的积极性,不利于推动房地产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西方保险业介入住房按揭的经验
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机构)是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主体,它包括官方的保险机构和私人的保险公司,前者实际上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后者则经营商业性保险业务,它们在房地产保险市场上,主要开展三个方面的业务:一是为房地产业办理财产保险;二是为抵押的房地产办理抵押保险;三是为房地产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办理贷款保险。
美国既有官方的保险机构,也有私人保险公司,共同构成按揭保险,房地产保险业高度发达。作为官方的保险机构有联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军人管理局,前者承包经其认可的任何私人金融机构向居民发放的住宅抵押贷款,借款人出现违约时,由联邦住宅管理局承担保险责任;后者专门为退伍军人从金融机构获得住宅抵押贷款提供保证或保险。除此以外的其他抵押贷款,一般由私人保险公司(如美国抵押贷款公司)提供保险。
加拿大1945年颁布了《国家住宅法案》,据此成立了加拿大抵押贷款和建房公司。该公司为官方保险机构,制定了金融机构发放住宅抵押贷款的一些具体规定,并对符合规定的住宅抵押贷款提供保险。在借款人最终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该公司负责赔偿损失。
澳大利亚根据国会通过的《住房贷款保险法》,1965年成立了住房贷款保险公司,作为购房居民在存款不足的情况下引导放款商发放住宅贷款的手段。由于有了贷款保险公司的保险,放款商就可以在没有任何风险的情况下按照惯例的借款价值比率发放贷款。日本"人寿保险金融系统"作为住宅贷款担保系统为住宅抵押贷款提供担保。英国住宅抵押贷款主要由保险公司作保,通过保险公司保险的住宅抵押贷款要占所有住宅抵押贷款的80%以上。(注三)
由于保险公司的参与介入,推进了这些国家住宅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居民住宅消费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并鼓励和刺激了住宅消费,促进了房地产住宅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房地产保险现状及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房地产保险品种几乎仅限于抵押住房保险,这是购房者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保险,抵押的住房在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中所遭受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这实际是购房者花钱保障银行的利益,公众对这种单一品种的房地产保险反映冷淡,不少消费者认为住房作为一种不动产不可能丢失,所以,其风险很小,且银行是受益者,要投保也该由银行来支付保费,个人没有投保的必要。这种由险种单一而引致对房地产保险的片面认识严重地制约了对房地产保险的需求。(注五)
近期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已逐步替代抵押住房保险,并为越来越多的银行所接受。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承担商业信用中的信用风险的一类新型财产保险业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债务人或买方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由保险人担保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日常通称信用保证保险。购房者只需交纳少量的保费购买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在购房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伤残、疾病、失业等后果,收入流中断不再具有偿还贷款能力期间,保险公司便可代替购房者向银行归还这段时期的贷款本息,化解了购房者的房屋被低价拍卖的风险。一些论著因保险合同出现“第一受益人”字眼,将该保险归为财产保险,引入《保险法》有关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的规定,得出《抵押住房保险合同》不符合《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越俎代庖的结论,此观点有待商榷(注六)。实际上,银行因为有了保险公司的还款保证而较大幅度地提高贷款与房价的比率,例如在美国、日本,得益于房地产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与房价比率可以高达95%,这使首期付款额下降到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之内。
笔者认为,需要运用商业银行法律规避型创新的相关理论,开发新的险种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进而减少购房人首期付款及供款负担,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借鉴国外经验,可以考虑以下险种:
1、住房抵押贷款寿险
住房抵押贷款寿险是购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的一个险种,其与住房信用保证保险密不可分、彼此互补,是ING(荷兰国际集团)模式(个人住房融资与寿险联合运营机制)的核心。ING模式要求购房者购买相应年期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贷款的抵押,在这种机制下,一方面购房者每月仅需支付贷款的利息,人寿保险期满后其保险金恰足以清偿贷款本金,经济负担大为减轻;另一方面,又保障购房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时,其家庭其他成员可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金继续按期归还贷款,直至本息归还完毕,确保贷款提供者的债权,不会因借款人中途遭遇不幸以至丧失还款能力而出现贷款无法收回构成风险。且由于保险公司介入,ING模式不要求第三方(即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保证人,购房者在购买失业保险及房屋损失险、医疗保险后,寿险公司的风险亦大为降低,可以看出, ING模式对于购房者、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房产商均有重要意义。
2、房地产产权保险
产权保险的标的是房地产产权,产权保险的保证人向购房者保证其所购房屋是完全合法的,保证其房屋无其他债务的牵连,即没有任何别人再拥有此房屋的任何部分,对此房屋的任何部分有任何诉讼或纠纷时,房地产保险公司承担一切风险。
产权保险增加了房地产交易的可信度,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育初期,产权保险弥补了管理、信息与法律上的不足,可起到激浊扬清、规范市场的作用。
3、房地产质量保险
由房地产开发商向保险公司投保质量险,当商品房发生承包责任内的质量问题,可直接由保险公司向购房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确保了购房者的利益又可提高房产商的信誉,保险公司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有力监督也可促进住宅工程质量的改进,保险公司本身也可借此开拓一揽子保险业务。
4、建筑工程险
对于楼花按揭贷款,为防止来源于房屋质量严重不合格等风险,银行可要求房产商投保建筑工程险。
三、住房按揭证券化
(一)证券及住房按揭证券化的可行性
所谓证券,是一种记载财产所有权的有价的书面凭证,故而又称为有价证券。证券发行人是债务人,在依法发行证券后必须履行其一定的义务,如定期发放股息及红利、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等。证券持有人是债权人,持有证券这种有价的书面凭证就意味着享有处理财产的权利。综合来看,证券可以看作是经济学意义上既具有法律属性,又具有在市场上进行转让并要求获得相关的权益回报等特性,它反映了一定的经济关系中人们对债务和财产的权属关系。(注四)
一种资产是否能够证券化,主要取决于证券化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才适宜证券化。而决定这种资产证券化成本高低的关键因素在于资产的信用、还款条件和期限的长短。住房按揭贷款以住房为抵押品,配合保险公司相应保险,其安全性较强,符合证券化资产必须是优质资产的内在要求。在美国,住房借贷抵押公司证券享有"美国政府赞助机构"所发行证券的待遇,被人们视为"美国政府机构证券"而走势坚挺,被评为AAA级证券。兼之住房按揭贷款债权这种资产具备了信用特征简单、还款条件明确、期限长、评估费用低等特点,因而其易于证券化。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市场规模日益扩大,现已形成了以深圳交易所、上海交易所为核心,A股、B股、债券等的交易体系,并且培育了一批具备从事证券承销、发行的大型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这也为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创造了良好的主体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我国有关证券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规为按揭证券化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自1999年起,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网址: jica.org.cn )就住宅金融改革支援调查向我国提供技术援助,由人行及建设部协办,该调查历时两年,日前的《中国住宅金融制度改革支援调查》终期报告认为,我国住宅金融制度改革应从建立住房市场阶段开始,逐步进入引导住房市场阶段。它建议:通过对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的根本改革,形成政策性住房金融,同时,扩大商业性住宅金融与确立风险管理体制,并建立抵押与担保制度。据此,在第六次中国住宅金融制度改革课题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谢平透露,我国住房贷款证券化的有关政策将于今年出台,商业银行有望在年内发行第一批住房金融债券。(注七)
(二)日本信托型房地产抵押债券证券化的操作程序
1、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住宅贷款专业公司(以下二者统称"住宅贷款债权人")将其持有的适合于信托的住宅贷款债权汇集成一定数额后,信托给信托银行,并同时缔结信托契约。在积累债权时,对贷出时间、利率和担保等条件类似的住宅贷款债权进行分类选择。
2、信托银行根据住宅贷款债权信托契约,从住宅贷款债权人手中取得债权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同时发给住宅贷款债权人受益权证书,以证明其拥有信托契约上的受益权。从这时起,受益权就为住宅贷款债权人所有。
3、住宅贷款的债权人将受益权分为两类,在信托期内归还本息的受益权(第一受益权),由本人作为受益人保存受益权证书;在过了信托期以后归还本金的受益权(第二受益权),则通过将受益权证书卖给第三人的办法流通债权以便于受益人筹措资金。把受益权一分为二是为了防止第二受益权受让人的资金运用效率下降,避免业务复杂化,并以此提高住宅贷款债权信托的商品性。
4、根据前述委托事项,住宅贷款债权人把债务人按约定日期支付的本息,寄给信托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每个月都支付同等金额的利息,并偿还少量本金(特别在贷款初期,在应偿还的本息中利息比重较大)。受益人如通过他人接受偿还的信托债权本金,则不利于资金的运用和简化业务手续。
5、信托银行在托收贷款中扣除手续费、信托报酬之后,对第一受益人(住房贷款债权人)支付债务人所偿还的本金和红利后,再对第二受益人支付红利。
6、信托期结束后,信托银行对第一受益人交付信托所剩的本金,并以此换取收益权证书,对第二受益人交付按时价变现的本金,并以此换取收益权证书。以上两种类型的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过程,从设计发行的方式看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信用加强的方式和交易方式有所不同,但其实质都在使房地产抵押债权经证券化后能够流动起来,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发展。
结束语
相信保险业介入住房按揭及按揭证券化的实现对于缓解我国目前住房供求矛盾、解决开发商业住宅销售、促进房地产及金融(包括银行、保险)的繁荣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保险业介入住房按揭及按揭证券化要求银行、保险及证券行业的密切合作,可以预期,不久的将来,综合经营信贷、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的金融集团亦可能应运而生,金融行业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注八)。
注释:
一、《香港房地产法》商务印书馆香港分馆,1997年5月第7版
二、《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第三章第一节《中国大陆的按揭之涵义、法律特征及所涉法律关系》
三、《银行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6-27页
四《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第六章第一节《证券及证券化》
五、尹晨:“保险业能为启动房地产业做些什么?”载《住宅与房地产》,1999年第2期
六、贝政明《保险公司不能越俎代庖——再谈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
七、房产之窗新闻《谢平:住房贷款证券化政策有望年内出台》
引言
2003年,大庆联谊因虚假陈述被股东告上法庭,哈尔滨中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在国内首开了虚假陈述证券侵权案件共同诉讼实践的先河。但大庆联谊案件在选择共同诉讼方式起诉的过程中遭遇了众多尴尬。
该案在立案后被要求分拆成几十个小案子来审理,案件迟迟不能开庭。该案的律师之一宣伟华律师将其登记的381人的诉讼团分成两个案子,107人的诉讼案和274人的诉讼案,分别于2003年1月27日和2月17日立案,前者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第一例共同诉讼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案件。2003年2月21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将381位原告细分成每10人或20人一组进行诉讼,即这两个案子要分拆成38个或19个案子。对诉讼方而言,这意味着需要重新提交更多的诉状,交纳更多的诉讼费用。那么,共同诉讼一方的人数是否有上限?其人数是由法院决定还是由提起诉讼的一方决定?若由法院决定,划分人数的标准是什么?多少人一组为合理?由于原告分布在大江南北,怎样推选诉讼代表人才合适?
我国就解决虚假陈述证券侵权纠纷采取的是共同诉讼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003年分别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与《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并且,共同诉讼应当采取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自此,一场关于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的争议就此展开。有的学者认为,就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现状而言,证券侵权案件应当采用共同诉讼的方式,发达国家所采用的集团诉讼方式不符合我国国情 ;有的学者认为,可以采用共同诉讼的方式,但应当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而非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有的学者认为,应当采取集团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 。在这三种观点中,采用集团诉讼的观点呼声最高,许多学者对最高人民法院采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观点提出了批判性的意见,并呼吁在证券侵权诉讼领域尽快建立集团诉讼制度。
对集团诉讼制度最成功的运用是美国,其在诸如大规模侵权和证券法领域等众多部门都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但即便集团诉讼制度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确实行之有效,我们也必须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来尝试着把美国的经验移植到其它国家,尤其是我国这样一个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国家。
一、共同诉讼之现状与困境
在我国,共同诉讼的典型运作方式是代表人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又称群体诉讼,代表人诉讼是由共同诉讼发展而来的,本质是共同诉讼,而非一种诉讼形式,是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制度的统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的制度,确立了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模式。依据《审理规定》第14条的规定:“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即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案件应当采取的是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一)共同诉讼之要件及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共同诉讼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当事人人数众多。无论是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还是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对人数众多规定的标准下限一般为10人。
2、诉讼请求性质相同、抗辩理由相同或者对于各成员都能成立。之所以要求此要件是因为如果诸多成员各自提起的请求或者抗辩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就无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即使推选了代表人进行诉讼,也不可能同时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
3、诉讼代表人合格。合格的诉讼代表人必须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人与被代表人是处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由法定程序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者由法院与参与登记的权利人商定,或者由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能够充分、正确实施其代表行为,善意地维护被代表人的合法权益等。
共同诉讼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案件的受理、公告 、登记权利 、代表行为的实施及其限制、裁判的执行 。
由于共同诉讼在立法上仅有两个条文的规定,其中相关的理论基础和具体程序未付阙如,使得共同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所降低,从而对其便利诉讼的功能之实现形成了阻碍。
(二)我国采纳共同诉讼的特殊原因
我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不得采用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之所以如此规定,根本原因在于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美国的集团诉讼适用于我国证券市场侵权赔偿案件,目前至少存在以下两大障碍:
1、市场条件欠缺。我国证券市场尚未走完初创阶段,相对于美国的成熟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股本构成缺陷。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国有股占主导地位,国有股超过了市场总股本的一半,几乎任何一家上市公司都包含了相当的国有资产。虽然国家采取措施进行国有股减持,但国有股的减持刚刚起步并且远未结束,采用私有制前提下的集团诉讼方式进行民事赔偿,很可能动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另一方面,国有股在市场上不能流通,这与股份全流通的美国成熟市场有着本质区别。第二,在新兴市场里区分投资者的损失哪部分属于市场风险所致,哪部分属于证券侵权行为所致非常困难。第三,投资主体缺陷。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人以自然人为主,这与成熟市场以投资基金为主有重大差异。自然人缺乏理性,他们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也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推波助澜者,其投资损失中有多少属于投机成分所致,有多少是侵权所致,这也比成熟市场更难界定。
2、法律条件不具备。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法院并不因代表人诉讼而获得对其他未提起诉讼的人的管辖权。即我国采用“选择加入”机制,从起诉到判决后,权利人都可以在时效范围内加入原告方而适用该判决或者裁定,这与美国集团诉讼的“选择退出”机制有着本质区别。若采用集团诉讼方式,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就适用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无权创设法律性质的规范。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就为何不采纳集团诉讼方式做出了如上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讨论依然激烈。多数群体仍在不断呼吁采用集团诉讼,其中也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集团诉讼之特点与启示
(一)集团诉讼的要件和程序
提起集团诉讼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集团人数众多(numerosity) ;二是该集团成员具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commonality);三是集团代表的请求或者抗辩是集团成员中具有代表性(typicality)的请求或抗辩 ;四是集团代表之代表行为具有适当性(adequacy),以公正、充分地保护集团成员利益。
集团诉讼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一是确认程序(certification) ,即法院对被作为集团诉讼提起的案件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集团诉讼的要件。 二是集团确认的告知程序(notice),目的是给予不出庭的集团成员和不具名的集团成员以正当程序规则的保护。 三是和解程序(settlement),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正当性进行充分审查,从而判断集团代表人或其律师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 四是集团成员的选择退出程序,简而言之,“默示参加,明示退出”。
(二)集团诉讼在美国的特殊土壤
集团诉讼在美国的发展离不开美国特定的法律和社会环境。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美国法院的独特地位、独特的律师收费制度等因素对集团诉讼在美国的推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修订后的民诉规则第23条奠定了美国集团诉讼的基本制度,其最大的贡献是明确规定了所有类型的集团诉讼判决均约束集团成员,并制定了一些确保法院公平审理案件的程序内容。 自此以后集团诉讼在美国得到广泛的应用。
2、美国法院的独特地位。美国法院在美国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占据特殊地位,美国社会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美国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最后都会通过法院解决。这些争议在其他国家,主要是通过立法和行政方式解决。例如在我国的证券市场领域,证券监管模式仍以证监会行政监管为主。
3、独特的律师收费制度。集团诉讼在美国的成功离不开美国所采纳的独特的律师收费制度。依照美国的律师收费制度,首先,败诉的集团代表不需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所以提起集团诉讼的原告无需担心败诉后支付对方律师费的风险;其次,败诉的集团代表不需要向自己聘请的律师支付律师费,即美国采胜诉报酬费制度;最后,律师胜诉时的律师费从被告支付的赔偿金中支付,集团成员无需自己支付律师费。通过以上设计,集团诉讼更象是一次风险投资行为,其中集团代表基于自己的受害而提供诉讼机会,集团律师作为风险投资人投入时间和精力。诉讼收益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诉讼费用由作为风险投资人的律师承担。
4、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集团诉讼在证券纠纷领域的成功运用与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密切相关。美国大公司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是集团诉讼案件集中出现在证券法领域的根本原因所在。可是这种持股模式在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中是非常罕见的。如在我国的证券市场,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总量市场总股本的三分之二,股权高度集中,且在市场上不能流通,这与股份全流通的成熟市场有着根本区别。
(三)集团诉讼之优劣
集团诉讼在美国一直富有争议。集团诉讼究竟是一种高效的司法管理措施,还是一种实现社会价值的诉讼方式,是效率还是公平,美国司法界至今仍未达成共识。支持集团诉讼的人士认为,集团诉讼具有许多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节约司法资源,方便法院解决争议。这一优点在集团诉讼中是非常明显的,法院通过集团诉讼同时解决众多集团成员的请求,避免每个集团成员分别起诉给法院所带来的压力。集团成员通过集团诉讼一揽子解决问题,可以避免先诉者获得足额赔偿,而后诉者无法公平地获得赔偿。被告也可以通过集团诉讼一次性地解决争议,从而免于多重惩罚和疲于应诉。
2、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在受到侵害时,通常由于请求金额与所花费用极不相称而放弃诉讼,集团诉讼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途径。通过集团诉讼,可以避免每个人单独起诉所重复支出的费用,更为重要的是,集团诉讼使得原告有机会与被告处于平等的地位。
3、遏制大公司的违法行为,补充政府监管的不足。这一优点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集团诉讼对大公司和大股东们具有威慑作用,它通过将众多小额索赔演变成大额诉讼,将本来没有威胁的个人诉讼变成大规模的侵权诉讼,获得了足以对抗大股东的实力,从而起到制约、遏制大股东的作用。集团诉讼同时还可以补充政府监管的不足。当政府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比如权力不充分、工作量太大或者其他任何理由而懈怠行使职权时,集团诉讼提供了一种让人满意的救济方式。
尽管集团诉讼存在以上众多优点,但从一开始到现在,反对集团诉讼的呼声从未停息过。归纳而言,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团诉讼剥夺了个人诉讼权。反对者认为,集团诉讼剥夺了个人自行起诉、自行支配诉讼的权利,它消灭了不知道集团诉讼正在进行的集团成员的诉权。这些成员无法选择退出,因为他们不知道集团诉讼,因此也没有参与分配,但他们对被告的诉权就这样消失了,这违反了法律的正当程序。
2、集团诉讼滥用司法资源。反对者认为,如果没有集团诉讼,诉讼根本就不会发生。许多小额诉讼在理论上尽管存在,但由于金额太小,当事人根本就不会起诉,因此,集团诉讼不是减少了诉讼,而是制造了诉讼。集团诉讼制度纵容一群律师挑起诉讼,占用法院资源,而被告在集团诉讼的压力下,不得不支付高额的赔偿金。
3、律师通过集团诉讼赚取高额律师费。许多律师在寻找各种机会提起大规模的集团诉讼从而获得高额的律师费,他们并不关心原告的损害,甚至不考虑诉讼是否合理。被告所支付的高额赔偿金大部分都流入了律师的腰包,集团成员所能获得的寥寥无几。
三、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之间的博弈
(一)共同诉讼对比集团诉讼
对比而言,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共同诉讼采取的是当事人自行提起诉讼,或以“明示同意、默示反对”的原则加入诉讼的方式。而集团诉讼采取的是“明示反对、默示同意”的原则。集团诉讼判决的扩张力比共同诉讼要广。
第二,集团诉讼的判决直接适用于未明示将自己排除于集团之外的成员,而共同诉讼的判决则是对未登记的权利人有间接的扩张力,即在权利人独立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适用原共同诉讼的判决和裁定。
第三,共同诉讼中代表人的选任是由其他当事人明确授权产生或由人民法院与多数人协商决定。而集团诉讼一般是由首先提起诉讼的原告作为代表人,其他人也可以请求担任,由法院根据诉讼请求的代表性和保护其他集团成员利益的角度出发最后确定集团代表。
第四,共同诉讼中,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而集团诉讼中的代表根据自己的判断为全体受害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其行为一般无需经过其他受害人的同意。只有当集团代表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时,应当通知其他集团成员,并需取得法院的同意。
第五,在共同诉讼中,律师的作用是辅助权利人进行诉讼。而在集团诉讼中,整个诉讼进程基本上是由律师驱动和主导的,甚至连集团诉讼本身也是律师通过其“选定”的合格当事人而发起的。
(二)共同诉讼的局限性
首先,和集团诉讼比较而言,我国的共同诉讼还没有能够真正地发挥其群体诉讼的功能,或者说其在程序设计上就没有能够明确做出群体诉讼的功能定位。就证券欺诈侵权案件而言,采用群体诉讼的方式是要侵权人“吐出”其因欺诈而获得的非法金额,从而实现对受侵害人的私权救济。因此,群体诉讼在确定其适用范围时,着眼于某一具体群体纠纷的解决,而不是其中具体的当事人。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在其适用时,仍然固守传统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理论基础,力图通过权利登记程序固定当事人的范围,而不是确定“群体”或者“集团”的范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规则设计,是从解决纠纷出发的,所以其在确定相关的制度构架时,受到原有规则的限制并不明显,而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属于规范出发型的制度,尽管此制度的出现也是为了适应群体纠纷的解决,但其仍然不能突破原有的基本理论构架,直接束缚了其功能的发挥。
其次,共同诉讼的公告和权利登记程序在实践操作中会给法院和当事人造成很大的负担。共同诉讼的公告程序与美国集团诉讼的通知程序其功能是不尽相同的。 一方面,由于证券侵权案件小额多数的特点,众多中小投资者由于各种主观的、客观的原因,可能并不会向法院进行权利登记,因此,共同诉讼保护小股东的制度功能就难以发挥;另一方面,虽然通过权利登记确定了当事人人数可能在案件审理阶段起到了便利诉讼的作用,但这恰恰限制了其作为群体诉讼的功能。
再次,法院在共同诉讼程序中对代表人诉讼行为的监督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一点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传统的职权主义色彩不相吻合。目前,对代表人行为的监督主要依靠被代表人, 而在小额多数的证券侵权纠纷中,作为被代表人的中小股东往往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监督代表人的诉讼行为。证券欺诈侵权案件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投资人个体的私益,还需要注意对社会公益的保护,因此,法院应当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最后,代表人的选任采取明示授权的方式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由于证券侵权诉讼涉及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如果就代表人的选任要进行明示授权的话,在意见不能统一的情况下,必然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纠纷,使得代表人不能顺利产生,对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形成障碍。实践中,明示授权的方式也有流于形式的危险。
四、共同诉讼抑或集团诉讼——我国司法实践的艰难选择
(一)我国是否可以引入集团诉讼
美国集团诉讼四十年的经验表明,集团诉讼总体而言是一种成功的法律制度,尤其在解决证券纠纷领域取得了重大成效。我国能否引入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这不是法律技术层面上的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配套问题。我国是否具备运用集团诉讼的土壤?相关配套机制能否建立?
我国的具体国情与美国不同,在美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状况中运行良好的机制,放到我们国家中就未必可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出台《审理规定》的时候也正是基于这一方面的顾虑才否定了集团诉讼在我国的运用。如今三年过去了,虽然只是短暂三年,证券领域却发生了重大的变革。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股权分置改革在证券市场上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股权分置是指中国股市因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 股权分置是我国特有的产物,是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所形成的制度性缺陷。由于股权分置,上市公司的股权被人为地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约为三分之二,造成“一股独大”现象,容易使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作为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扭曲了证券市场定价机制,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观上导致了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股权分置还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客观上形成了两类股东的利益分置”。 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
股权分置现象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股份全流通市场的本质区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无法引入集团诉讼的根本原因之一。但如今,这种现象已经逐渐得到了改善。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如今,持续一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初见成效,中国资本市场逐渐摆脱了长期困扰市场的“老大难”问题,并开始向着规范化的方向健康发展。
除了证券市场的重大变化以外,我们的社会结构也正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国家慢慢退出生产领域,更加关注于社会管理和服务领域;企业慢慢专攻于经营领域,逐渐剥离提供社会服务职能的医疗、住房等实体。社会正在重新组合,原来由企业、单位、社区解决的问题逐渐推给政府和社会,法院自然不能作为局外人,也需要为社会和政府排忧解难。因此法院需要建立新的诉讼机制,解决好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诸如证券欺诈、环境污染、土地征用、教育收费等等。
最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我们开始出现一支受过良好教育、素质较高的法官和律师队伍,这为我国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奠定了良好的的组织基础。
因此,在我国可以考虑引入集团诉讼制度,这是由经济领域的变革所决定的。证券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决定了我们必须采用更加经济、有效、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引入集团诉讼只是一个时机问题。在引入新的制度之前,我们应当进行充分的思考,提供最基本的配套机制,才能使集团诉讼在我国良好地运行。
但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一点是,引入集团诉讼并不是对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照搬照抄。集团诉讼之所以区别于我国的共同诉讼,是因为其在立足于解决群体纠纷本身、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社会公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效。这些是集团诉讼制度设计的优点,具有合理性,是我国应当借鉴的地方。无论是称作“引入集团诉讼制度”,还是称作“中国特色的共同诉讼制度”,其做法都是对目前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进行改革,改革的方式既要参考集团诉讼的成功经验,也要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
(二)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应当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修改民事诉讼法或制定单独集团诉讼法,使得证券领域适用集团诉讼方式具有法律依据;二是直接在证券欺诈案件中引入集团诉讼制度。总之,在借鉴集团诉讼机制成功经验的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制定具体明确的诉讼规则。美国集团诉讼的成功经验离不开具体明确的诉讼规则。我国在改革共同诉讼、引入集团诉讼成功机制的过程中,其首要目标是要建立一套规范集团诉讼的可操作性的规则,指引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根据这套规则,法院和当事人可以预见集团诉讼的整个程序。最基本的,这套诉讼规则应当包括提起集团诉讼的基本要件包括哪些,达到这些要件的标准是什么,进入集团诉讼的程序包括哪些,法院和当事人在每个程序中充当的角色具体是什么等等。
2、不求完美,只求平衡。集团诉讼也有自己的一些缺陷,如“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有违正当程序之嫌。但我们不能因为这些缺陷就否定引入集团诉讼的可能性。“问题在于,我们的着眼点是在于建立一套完美的概念主义理论体系,还是在拓宽原有理论构架的基础上以解决问题为中心,我们需要在此二者之间做出制度性的选择。” 每种法律规则都存在着一定比例的缺陷,如果增加一点点缺陷比例而能实质性地降低费用比例,这种规则就有可取的价值。法律不求尽善尽美,只要求平衡即可。 为了能推进集团诉讼,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缺席集团成员控制诉讼的权利;在计算集团损害时,不可能准确计算出每个集团成员的损害金额。但通过集团诉讼,集团成员可以更加有效地取得救济,被告的赔偿金额可以更有效地分配给集团成员。
3、制定相应的律师收费制度。引入集团诉讼的同时必须明确,集团代表败诉时不需要支付对方律师费,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法》对此尚未做出规定。同时还需要认可胜诉报酬费协议。胜诉报酬费协议是否有效目前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未做规定,律师无法从胜诉金额中获取律师费的话,就只能向集团代表索取律师费,这必将阻碍集团诉讼在我国的运行。
4、加强法院对诉讼代表人的监督。如前所述,我国现有的共同诉讼制度对诉讼代表人的监督是不够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传统的职权主义不符。我国法院在改革共同诉讼的过程中,有必要也有可能加强其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控制职能,诸如在案件是否必须作为代表人诉讼进行的认可、适格代表人的选任、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和解协议的公正性等方面发挥其职权干预的作用。
计算机理论计算机系统集成的发展趋势探析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也都是现代化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单位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于不同的单位有自己独特的行业特性。因此,需要的计算机系统的万千变化。从政府系统的医疗单位的管理系统,从工厂的生产管理系统,证券市场证券管理系统。不同系统之间可以说是千姿百态。系统集成应用功能集成,网络集成,软件界面集成等综合技术手段,是指导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逐步实现的一种方法和策略。系统集成是一种思想,概念,哲学,它不仅包括技术集成,更不能缺少艺术构件集成。
计算机系统集成的分类
依据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的相关特点,可以把计算机系统集成分为计算机硬件系统总体设计与工程管理服务、计算机硬件设备集成与安装、计算机硬件设备的技术与服务三大类。以下对这三种项目的管理实施进行简要的定义分类解析。
2.1总体设计与工程管理
计算机硬件系统设计和项目管理服务,也可称为整体设计和项目管理,这主要是买方将正确的计算机硬件系统集成项目。一般情况下,购买者的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的结构设计以及性能指标,粒度分布有一定的认识。这类项目的实施要求相关服务提供商设计计算机系统在各种领域,它可以覆盖大部分的电脑系统,同时,相关技术人员专业水平的要求也很高。
2.2设备的集成安装
计算机硬件设备的集成和安装也可以称为一体的设备安装。计算机硬件设备的集成和安装是一种最常见的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但大多数消费者比较常用的计算机硬件系统项目建设模式。在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的硬件设备建设,集成和安装要求买方应进行全方位的计算机系统集成框架和设备性能管理等定性选择论点。简单来说,相关设备的供应商,只要依据合同标准实施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的设备供应商,采购和安装即可。
2.3技术服务
计算机硬件技术和服务也可以称为工程技术服务。鉴于这种类型的项目,其主要是由它的技术和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系统集成计算机硬件系统的建设项目。设备技术服务通常是在一个特定的服务指标和技术要求为主要目的的。这使得买方设备问题的技术和硬件的疑虑,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培训支持。这类项目的实施需要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和技术结合有效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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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理论试论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
一、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
3、计算机系统集成目前存在的问题
3.1微机系统及工具软件的管理问题
因为目前的电脑系统和软件工具比较大,如果一台设备的问题,需要重新安装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通常需要系统工作了一天。作为一个结果,上网计算机数量巨大,导致系统维护人员疲于奔命,也是很难保证服务质量。
3.2用户管理的问题
用户被限定在固定的机器上,同时,用户的数据和文件也只能保留在该机器上。若要使用其它机器,必须在每台机器上创建该用户帐号,并将用户的文件和数据复制到新机器上。当用户固定使用的机器发生故障时,容易造成用户数据的丢失。
3.3Landmark等专业应用软件方面
在计算机系统集成前,需在每台解释工作站上安装专业应用软件,并创建用户,用户在指定的机器上加载数据,以便开展工作。如此一来,用户和数据与机器捆绑在一起。有些时候,结果有的机器满负荷工作,有的机器却相对闲置。
3.4外设的共享问题
由于彩色绘图仪、彩色激光打印机、磁带机等大型外设价格贵,数量有限,不可能配置到每台机器上,用户只能登录到固定的几台机器使用。
4、计算机系统集成的发展趋势
广泛集成分布式网络环境与市场竞争的全球性激烈,每个企业集成中心也延伸到了企业的整合,使企业应用在分布式网络环境的大型integrated.web为基础的用户界面统一,使部门和地区不同的人,组织,所有用户实现方便,实时获取信息,因此,该网站的用户界面的统一是必然趋势,计算机系统集成。
专业化与多元化系统集成技术,计算机的普及和应用在中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国民综合素质,有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今天的社会是一个网络与信息技术的整合,系统整合模式不再是简单的结构,功能单一,但基于网络结构的复杂和多功能转型。因此,专业化与多元化系统集成技术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商务与企业信息系统集成,使企业供应链的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和资源充分共享,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电子商务可以说赢得了广大民众的支持,与企业信息系统集成已经成为一个必然。
结语
采用现今先进的域管理技术、网络技术、存储技术,对开发研究工作的主要计算机软、硬件平台进行了系统集成,建立了域控制器、远程安装服务器、文件服务器、软件分发服务器、NIS+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打印服务器、磁带机服务器等十余套应用服务器,实现了操作系统远程安装、应用软件自动分发、用户数据跟随用户网上漫游、用户数据,应用软件集中管理、磁带库系统、远程自动数据备份等。系统集成尽管提高了系统管理工作的技术难度,但却极大地方便了用户的工作,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网络资源的共享。
参考文献
[2][美]Jeffrey A,Ferris.Windows2000部署与桌面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关键词:家庭金融资产选择;家庭储蓄;金融中介
Abstract:Modern families are forced to confront problems of how to avoid risks,while enhancing the value of assets and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life as much as possible.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underst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inancial assets of residents choose,and understand the needs of the financial investment of various populations. Based on analysis of issues related,it proposed suggestions of optimizing the path of choice about household financial asset. The significance of this paper is not only to know features of the financial assets choice of residents,but also improve the theory of choice behavior of Chinese residents' assets,and give direction to investment tool for financial innovation,and advise the government and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to provide reasonable investment recommendations to residents.
Key Words:householdportfolio choice, householdsaving,financialintermediaries,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2-0025-04
家庭资产组合理论一直是过去半个世纪以来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和前沿研究领域之一。Bertaut(2003),Aizcorbe(2003)根据美国的消费者金融调查(SCF)数据,认为90%的美国家庭进行不同类型的金融投资,25%的家庭拥有5种以上不同金融资产,持有安全性资产和较安全资产比重较以前没有多大变化,但风险资产占金融总资产的比例在上升,持有股票的趋势在不同年龄、收入、教育群体中都有表现。而从国际上看,各国家庭参与股票的决策与财富、年龄、房产持有状况的关联很大:家庭的参与决策随着财产而增加;在与年龄相关的股票参与方面,所有国家都呈现类似的驼峰形;房产拥有状况对家庭股票参与决策有很大影响。
经历了金融危机带来的市场波动,很多人开始意识到家庭财富保障的重要性。财富如果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很容易受到经济起伏的影响,进而影响家庭的整体财务规划。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可以满足不同家庭多样的投资需求。本文试图了解并认识我国居民金融资产选择的特点,在剖析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优化家庭金融资产配置行为的路径选择,意义在于不仅可以认识我国居民金融资产选择的特点,也可以在完善我国居民资产选择行为理论的同时,了解各类人群金融投资需求,为金融投资工具创新指明方向,并为政府引导居民进行合理的投资提供一定的建议。
一、当前我国家庭的金融资产选择和配置目标
对于家庭而言,通过资产的合理配置,目的是提高家庭福利和财产性收入。根据《投资与理财》杂志2009年1月至今各期的调查,我国居民金融资产选择和配置的目标(也就是平常所说的理财目标),主要包括:(1)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医疗;(2)换(购)房、退休、教育、旅游、购车、出国;(3)资产增值、抵御通胀;(4)构建完善的家庭保障体系。
二、当前我国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的特征
(一)我国家庭金融资产的总体发展特征
根据1992- 2006 年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中经网经济统计数据库相关数据分析发现:中国家庭金融资产的总体发展特征是以储蓄存款为主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虽然中国家庭金融资产呈现多元化趋势,但如果将储蓄存款、现金和国债算作非风险性资产,而将股票、保险和外汇存款视为风险性资产,在中国居民的家庭金融资产中,非风险性资产所占比重超过了80%,风险性资产不超过20%。我国城市家庭确实存在十分强烈的预防性储蓄动机,而且高收入人群的预防性储蓄动机也很明显。这些资金是为自己及家人未来储备的购买力,所以大部分对市场利率几乎没有弹性。
(二)我国高收入家庭金融资产选择的特征
对于家庭投资组合选择的实证研究显示,家庭投资的财富效应相当明显。投资者持有的风险资产份额也随着财富的上升而上升。目前,一部分文献主要解释了投资者单期投资组合会怎样受到财富量的影响。Cohn.(1975)认为投资者的相对风险厌恶程度会随着财富的增加而减少,进而他们的资产组合表现出财富效应。而Peress(2004)认为投资者的相对风险厌恶度随财富的增加并不表现出递减的性质,但是绝对风险厌恶度会随财富增加而减少。他们认为递减的绝对风险厌恶结合有成本的私人信息,可以解释投资者投资于风险资产上的财富数量以及比例都随着财富量的增加而增加的现象。在这样的环境下,获取一定精度的信息所付出的成本是固定的;投资的效率会随着信息的增加而增加。富有的家庭会出于两个原因持有更多的风险资产:(1)他们比较容易克服获取信息的成本;(2)他们的绝对风险厌恶程度较低,在给定的信息精度下投资于风险资产上的财富量会较大,这又会增加他们对信息的需求,增加的信息又会提高他们投资的效率,使他们愿意持有更多的风险资产。这种循环的效应会使得富有的家庭持有的风险资产份额高于穷人家庭。Guiso和Haliassos(2003)对多个国家的研究发现,家庭的股票市场和风险资产市场的参与决策与财富量强相关。Campbell(2006)运用美国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流动性资产和汽车是穷人主要的投资对象,房产是中产阶级主要的投资对象,而富人的主要投资对象则为权益资产。吴卫星和齐天翔(2006)对中国市场的研究发现财富的增加显著地增加了居民参加股市的概率以及参与深度。史代敏和宋艳(2005)发现中国居民投资的储蓄存款和股票所占的份额会随着财富的增加而增加。
北京零点前进策略咨询公司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成都、沈阳和西安8个城市的1100-1200位高收入者进行问卷调查,其中高收入者主要根据家庭金融资产来界定,2003年执行的第一期为家庭金融资产在50万元以上,而最近一期为家庭金融资产在70万元以上的群体。2003-2004年,高收入者投资的主要方向是保险、房地产、股票和子女教育基金;而到了2008年,即使在比较低迷的熊市,投资方向的前四位变为了股票、基金、房地产和保险。并且在未来一年内,高收入者最可能增加投入的品种中,股票也位列第一。
中国高收入群体个人理财认知度高于总体15.64%,风险收益意识更强。高收入人群在保障性理财产品如储蓄、国债的选择上明显低于总体被访者的比例,分别低5.78和2.37个百分点,该类理财产品相对风险较低、收益较少,对投资技巧和背景知识要求也相对简单。但是在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上(如股票、基金),高收入人群的选择比例则明显高于总体被访者,分别高出4.17和4.15个百分点,这类理财产品风险与收入并存,且对于投资技巧和背景知识的要求要高于储蓄、国债等。相对来说,高收入人群更加愿意为预期收益承担风险。
(三)我国普通家庭对基金投资的参与状况
共同基金的本质就是服务于普通老百姓的投资理财的金融工具。从2007年开始,基金投资开始快速深入普通百姓家庭,基金投资者数量迅速扩张,基金开始和存款、保险并列成为普通老百姓理财的三大工具。中登公司统计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末,沪深两市基金账户合计数达到2983万户。其中,个人投资者占据绝大多数的比例。证券业协会的一份调查显示,个人投资者平均每户持有基金份额不足3万份,属于典型的中小个人投资者。
根据美国基金协会的调查,在有85年共同基金历史的美国市场上,约84%的基金投资者声明其投资目标是为将来退休而进行储蓄,对大众来说,最普遍的理财方式就是购买共同基金。但在国内,2008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进行的一次中国基金持有人调查显示,从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目的看,排在首位的是“买基金回报高”,排在第二位的是“自己不会炒股”,二者合计占被调查投资者的81.3%,说明投资者购买基金主要受到短期高回报的影响,尚未将基金作为一种长期投资工具来看待;而从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情况看,90%左右的基金持有人在投资基金之前没有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方面的测试,这说明无论是基金的销售方还是购买方对于风险承受能力并不重视。
在美国,共同基金的年化收益在15%左右,美国基金持有人自上个世纪80年代牛市以来的平均持有周期是3-4年左右,他们通常不会随短期市场波动而频繁进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显示,国内基金个人投资者持有基金的周期则在13个月。投资者的不成熟、过于关注短期业绩、频繁的申赎影响了基金经理的操作,使其追逐大盘频频进行波段操作。
(四)我国家庭在住房市场上的参与率
住房对大多数家庭来说都是重要的投资品。这可能是因为住房具有其他投资品所不具有的特性。第一,它是为数不多的、家庭可以通过借款而进行投资的投资品;第二,住房既是投资品,又是消费品。根据奥尔多投资咨询中心的调查,被调查人群在股票、现金、储蓄存款、基金、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房产投资上的参与率分别为28.91%,63.60%,71.83%, 18.75%,1.85%和41.88%。可以看出,较多人持有股票、现金、储蓄存款、基金和房产。由于被调查者持有的房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的平均值为18.14%,远高于其他资产所占份额的平均数,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房产是中国家庭最重要的资产。投资者在房产市场中的参与率随着年龄的增长是一直在增长的,从39.43%一直增长到55.56%。而且各个年龄段的投资者在房产市场的参与率都高于在其它资产市场的参与率。这说明中国投资者随着年龄增长开始积累财富后,可能首先考虑的就是购入住房,所以投资者在住房市场上的参与率随着时间是一直在上升的。
三、我国家庭金融资产选择受到抑制的现实和原因分析
居民金融资产选择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结构和社会特征都会影响其选择行为的形成。在我国,庞大的个人金融资产主要以银行储蓄存款的形式存在,此外房产投资上的参与率远高于其他资产在金融资产中所占份额的平均数,房产是中国家庭最重要的金融资产(见图1)。Cocco(2004)认为住房风险会挤出投资者在股票上的投资份额。Grossman和Laroque(1990)、Flavin和Yamashita (2002)等的文献都得出了住房会挤出股票资产投资的结论。这种效应对于年轻人和低收入者更加明显。
我国个人与家庭的投资选择还受到相当大的限制,投资渠道比较狭窄。我国股市波动幅度较大,投机气氛浓厚,基金市场也是跌宕起伏,两个投资领域已经让不少散户遇难而退;投资型保险往往期限过长,居民也不太认可;银行理财客户的“门槛”偏高,不少中低收入人群被挡在了“门外”,并且银行理财产品也存在到期后银行的承诺无法兑现的可能。
我国家庭金融资产选择受到抑制、投资渠道比较狭窄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方面:(1)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是抑制我国居民投资多元化的主要原因;(2)宣传引导不够;(3)政出多门,金融市场管理体制改革滞后;(4)证券市场发展不平衡,债券市场发展缓慢,金融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5)金融中介创新能力较弱,服务意识不够。
四、优化我国家庭金融资产配置行为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包括住房、教育、养老、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网络
我国城市家庭确实存在十分强烈的预防性储蓄动机,而且高收入人群的预防性储蓄动机也很明显。为改变居民储蓄存款过快增长现实,促进消费和投资,就必须从降低居民不稳定预期入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住房、教育、医疗等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在短期使居民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不确定性预期提高,家庭储蓄因此担负着住房、教育、养老等多重责任。只有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养老、医疗保障和教育体系改革,才能减少居民的不稳定预期,使储蓄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降到正常水平。
(二)加强我国金融中介的建设
由于金融中介的规模经济和专家特长,可以降低家庭投资股票市场的交易成本和降低信息不对称,实现风险管理、价值增值。近二十年来,信息技术、交易技术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却并未减少投资者对中介服务的需求。目前,我国金融中介(机构投资者)的建设远远不能适应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的需求。对于单个的个人与家庭而言,要求其具备风险管理能力,是一种过分的要求,个人与家庭的风险管理能力,总是要体现在其能够委托的机构投资者上面。如果机构投资者的产生与建设不能体现不同个人投资者的需要,那么最终结果就是个人与家庭不能获得与其金融资产相对应的风险管理选择权利与手段。在我国,亟需加强金融中介的建设,以更好地适应个人与家庭金融资产管理的需求。
(三)鼓励金融工具创新
我国的金融工具创新在深度和广度上还远远不够,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创新还存在缺陷。我国金融产品比较单一,金融工具创新还停留在基础产品的创新上,在金融衍生产品创新和组合产品创新方面则刚刚起步,金融衍生品还基本没有;产品开发中模仿式创新多、自主式创新少,产品在深度和专业化上都不足。居民对投资工具的需求还远远没有满足。我国金融机构应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根据客户需求开发新的服务产品。
(四)加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升金融服务机构的教育辅导功能
如何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尽可能地提升资产价值进而提高生活质量,是现代家庭不得不直面和重视的问题。就股票市场而言,由于股市参与成本的存在,缺乏金融知识和技能的投资者没有能力评估其资产组合的风险,从而无法对金融环境做出最优的应对,这就可能导致他们在市场繁荣时对预期回报过度乐观,在股市下跌时对损失过度估计。在我国,由于家庭的金融知识比较欠缺,对金融产品的认知程度不高,亟需理财专家予以指导。家庭希望在投资上获得的帮助方面,排在前三位的是:70%的家庭希望获得更加详细丰富的信息和数据、53%的家庭希望政府对金融业更为规范的监管、42%的家庭希望获得个性化的理财专家指导。
在影响家庭参与投资的因素方面,90%的家庭认为政府应该加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约80%的家庭认为金融机构的分析报告和财经媒体的分析评论对促进他们参与投资较重要,77%的家庭认为投资者教育材料较为重要,也有超过70%的家庭希望拥有反映自己意见的渠道、投资者定期相互交流的渠道以及建立民间投资者保护组织。投资者保护和投资者教育对我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健发展至关重要,政府应该加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金融服务机构也应把教育辅导功能集合到服务中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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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理财;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4-0023-03
一、引言
个人理财, 尤其是以投资和退休储蓄为核心的生命周期理财,在国外是长期受人们关注的话题。最近几年,中国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个人理财产品,尤其以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中心”和不断创新的理财产品为典型代表, 居民对个人理财也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个人理财的热潮在中国迅速兴起。
个人理财在中国兴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1)从微观层面上看,经济的高速增长带来国民财富的迅速积累, 客观上要求财富得到有效的管理;中国自2000年开始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① ,与此同时,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加大了人们对退休养老、 医疗的担忧,而高昂的房价更是加重了国民的财务负担;低利率甚至负利率使17万亿居民储蓄存款损失严重 ②,需要寻找合适的投资渠道保值增值;金融改革和创新使金融产品日趋丰富,更需专业的理财服务来合理配置资产。(2)从宏观层面上看,通货膨胀率的走高、人民币升值的持续、证券市场的动荡、金融改革和开放使金融风险客观上不断加大等都需要金融机构为国民提供专业的个人理财服务, 帮助居民家庭做好理财规划和安排,合理配置家庭金融资产,降低家庭财务风险,顺利实现家庭理财目标,提升家庭的生活品质, 从而提升整体国民的福利水平和幸福指数 ③ 。正是这样的背景,促使个人理财在中国迅速兴起, 其突出表现为近几年国内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旺销以及证券市场的持续繁荣 ④。但是,考察国内个人理财的发展状况,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二、中国个人理财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研究明显落后于理财实践的发展
从实务的发展情况来看, 个人理财业尽管在中国的发展时间不长,但迅速升温甚至有过热的现象,以至于有人将2004年称为“理财元年”。与之相比,个人理财的理论研究要冷清许多,尽管相关文献不少,但很多个人理财的文献都是关注理财实务发展或者是理财从业人员对理财业务的探讨, 而高质量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太少, 特别是对个人理财学科体系的理论基础关注几乎是空白。近年来,国际上特别是美国对个人理财基础理论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产生了如随机游走假说、预防性储蓄假说、流动性约束假说、习惯养成、生命周期理财新旧范式、多期风险对冲技术、状态求偿权分析、连续时间金融模型等理论。此外,国内对个人理财业制度设计、个人理财业比较研究、 个人理财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也明显不足。
(二)只重产品不重理念,只关注产品销售不关注客户需求
从目前各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服务来看, 很多金融机构的理财服务还停留在简单的产品组合上或者开发一些理财新产品, 理财理念反而被理财产品淹没了。 仅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来看,2003年,在外币存款利率很低的背景下, 银行大量推出外汇理财产品(尤其是结构性外汇存款)来吸引客户,一时间外汇理财产品铺天盖地, 但很多外汇理财产品设计复杂, 普通投资者很难理解。 在银行的个人理财中心,理财专员(客户经理)主要给客户介绍和推销理财产品(主要是储蓄、银行开发的外汇和人民币理财产品、代销的基金、保险和国债等),很少介绍和传播理财理念。而且,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客户经理通常只是简单地将产品推销给客户, 并不考虑不同的客户对象和客户的需求, 理财服务还处于产品推销的阶段。个人理财中心仅是理财产品销售中心,只是传统产品销售渠道的简单延伸。
事实上,理念是第一,产品是第二。在个人理财发展的起步阶段, 树立正确的理财理念比了解理财产品本身更重要,况且国内很多人(包括不少理财从业人员)对理财的内涵把握并不清楚,没有掌握正确的理财理念。 目前国内对个人理财的理解存在两种典型的误区:一是将理财简单等同于投资,突出表现在理财就是买股票、基金、炒房产等;二是认为将金融产品堆在一起卖的“金融超市”就等于理财。因此,在开展个人理财服务时, 金融机构如何帮助人们在分析家庭的财务状况、合理配置资产的基础上,制定适合不同家庭的理财规划方案, 以此来推广正确的理财理念,做好投资者的教育工作,而不仅仅是简单推销理财产品, 是中国个人理财业发展急需补上的一课。
(三)产品同质化严重
从理财产品本身来看,也存在诸多问题:不少理财产品的设计缺乏长远的考虑,往往寿命不长;竞争的加剧迫使不少金融机构在设计理财产品时过多地关注收益,对风险的重视和揭示不够;不少理财产品的开发带有打“球”的嫌疑,最终难逃被监管部门整顿的命运;在保险市场上,很多长期的储蓄性险种未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影响, 年金产品的研究开发明显不够, 而险种结构的失调所导致的负效应已经开始显现 {1} 。考察国内个人理财行业,近几年理财产品迅速增加的同时, 却存在明显的产品同质化倾向。以商业银行为例,目前各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主要集中于外汇理财产品、 人民币理财产品和信用卡业务,这些产品的设计上大同小异,功能几乎相差无几,并没有什么个性化的特征,客观上也导致了商业银行间的过度竞争。产品的同质化倾向,也反映出创新不足的问题, 在金融产品知识产权缺乏有效法律保护的情况下, 很多银行只是简单地复制其他银行的产品。
(四)理财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理财人才缺口大
个人理财业的健康发展,关键在于人才,而人才得益于理财的教育和培训。目前,国内理财培训市场已经兴起(其中包括不少国外理财协会推出的理财培训),但培训水平参差不齐,高质量的理财培训太少。而且,目前的理财培训显然还不能很好地解决本土化和国际化的兼容问题。 个人理财业是本土化特征非常明显的行业,因为受制于各国的法律、政策的差异, 理财服务内容必须从本国实际出发。 个人理财业的发展还有国际化的趋势,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FPCC) {2} 已经于2004年9月正式成立,且中国已经加入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CFP)理事会 {3} 。因此, 未来中国个人理财业发展如何实现本土化和国际化的兼容是FPCC和相关管理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理财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同时, 理财人才的数量也明显不足。 个人理财在中国有着现实的需求和巨大的发展潜力,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都在大力发展个人理财业务, 各金融机构也急需个人理财专家(客户经理),但目前的理财培训(包括各金融机构内部举办的理财培训) 远满足不了市场发展对理财师的需求,理财人才缺口巨大 ④ 。
(五)分业经营的限制
个人理财主要涉及到投资、保险、退休、税务、遗产等方面。目前,国内的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金融业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也直接受其影响, 这是对个人理财发展最大的制约, 这将使一站式的综合理财服务遇到很大障碍, 而一站式的综合理财服务又是个人理财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中国的金融业已经进入加入WTO后的深度开放期,越来越多的国外金融机构将进入中国,在个人理财业务上,国外金融机构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而且从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现状来看,个人理财业务贡献了相当大的利润。此外,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使得国外金融机构在体制上具有比较优势, 更容易实现一站式综合理财服务; 而跨国金融机构遍布全球的分支网络,更使其对资金的运作具有更大的空间。因此,国外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必然将个人理财业务作为重点拓展领域,事实上,部分国外金融机构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视已经初见端倪。 如花旗银行进入上海多年, 正采取各种对策从中资银行挖走高级人才和VIP客户,积极开发理财产品,推广理财理念和品牌,与国内银行合作拓展信用卡业务,花旗人寿保险也在上海正式开业。因此,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 中资金融机构如何来推进和实施一站式综合理财服务, 如何与外资金融机构竞争个人理财业务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六)理财经营模式的问题
美国是个人理财最发达的国家, 其理财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种:独立理财体系(主要在咨询公司、理财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业)和机构内部理财体系(主要在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内从业)。在机构内部理财体系中, 理财通常被作为促进本机构商品销售的手段或仅给VIP客户提供。理财策划、咨询等通常免费,但策划内容通常与本机构的业务相关, 因此独立公正难以保证。在独立理财体系中,理财被作为其本身的业务,由于没有自身的产品兜售,因此相对公正。其收费项目有以下几种: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方案、撰写理财规划书而收费; 通过为顾客管理和运用资产而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当出售特定的金融产品时,会从该金融产品的所有权人处(如某一银行或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手续费(佣金);以小时为单位,收取顾问费(咨询费)。美国有超过2/3的理财师在专业理财公司从业或者是隶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属于独立经营型理财师。另外约1/3是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属于机构型理财师。
目前,国内主要是金融机构理财(特别是银行理财、保险理财),金融机构在开展理财服务时如何能做到公正、客观,保证客户利益至上,而不是借理财的名义推销金融产品是金融机构理财模式面临的突出问题。至于独立理财的发展则明显滞后,国内的理财公司才刚刚兴起,在市场上影响还微乎其微。尽管独立理财的发展有助于个人理财业的竞争, 有利于提高整个理财服务的水准, 但独立理财体系对理财师的素质要求通常更高, 而且理财公司在国内个人理财业刚起步的背景下, 如何设计自身的经营模式和业务范围以维持其生存本身就是很有挑战性的问题。此外,理财公司的信誉和规范经营也是很值得重视的问题。
(七)监管滞后,风险防范问题凸显
个人理财业近几年发展迅速, 不少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竞相给客户以高回报承诺,理财产品的同质化严重, 不少金融机构将理财产品视为竞争资金的手段, 在回报率上恶性竞争, 而不考虑其后果。在个人理财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个人理财业的监管明显滞后, 尽管2005年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但个人理财相关法规还很不完善,特别是适应金融业混业发展的趋势,综合性的个人理财法规还几乎是空白, 这显然不适应个人理财监管的需要, 不利于个人理财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 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也不利于个人理财业的风险防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个人信用体系是信用经济的保障和基础, 个人理财的最高层次是财富管理, 因此个人理财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个人信用体系是个人理财风险防范的有效载体, 也是制约个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瓶颈”之一。尤其是商业银行开展的部分个人理财业务如消费信贷和信用卡业务, 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对这些业务的顺利健康开展至关重要。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正处于起步期,2000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 而全国性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还很滞后。与此同时,各地政府都在酝酿成立各自所辖区域内的征信机构, 这不仅会造成重复投资,甚至会严重影响未来征信系统的质量,可能会导致风险信息的标准不统一、风险信息的共享差,使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发挥不充分。因此,加快个人理财法规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也是关系到个人理财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
三、结语
个人理财业在中国正处于起步阶段, 存在以上问题是难免的。同时,中国个人理财业的未来发展还有一系列需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如:个人理财业制度如何设计; 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能否作为独立业务发展; 金融机构间如何合作来实现一站式综合理财服务;独立理财是否有发展必要和空间;个人理财业的监管及立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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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消费是人类通过消费品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种经济行为。在宏观经济学中,消费是指某时期一人或一国用于消费品的总支出。可支配收入,全称“国民可支配收入”或“居民可支配收入”,它是观察和分析国家之间、地区之间以及部门和人群之间收入如何分配的最重要的经济指标。本文的目的是研究消费与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关系。运用计量经济学的观点,并用EViews软件进行实验。本文对2009年全国各地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生活费支出的数据进行分析并指出收入对各项支出的影响。通过对比2008年的数据,分析变化的原因,对未来进行估计的同时提出意见。
(一)背景
几百年来,关于收入与消费之间的经济学探讨从未停止。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就强调过消费的重要性,他认为“消费是所有生产的唯一终点和最终目的”。消费作为国家内需的重要构成部分,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近几十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消费观念与消费对象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吃得饱到吃得健康、吃得绿色,从穿得暖和到穿得体面,从解决温饱到全民奔小康,而居民消费的发展趋势和消费需求问题也成为我国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大量研究成果充分说明,收入是决定消费需求及其变动的最主要因素。
(二)消费结构
所谓消费结构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包括各种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和社会集团)在消费过程中所消费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消费资料(包括劳务)的比例关系。
1.西方经济学家对消费支出的分类,一般有以下三种:
(1)按吃、穿、住、用划分;
(2)按消费对象基本属性划分,分为非耐用消费品、耐用消费品、劳务;
(3)按消费的社会功能分可为社会消费和生理消费。
消费结构的变化取决于多方面因素,而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人均收入水平。恩格尔定律揭示了两者的关系,恩格尔系数=食物支出金额/总支出金额×100%,恩格尔系数作为衡量一个家庭消费结构,乃至一个国家的居民消费结构变化的指标,也成为衡量富国、穷国的标准。一般随着收入的增加,恩格尔系数趋于下降,故发达国家的恩格尔系数相对较低。
2.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看,消费结构变化一般规律可概括为四个转化:
(1)从自给性消费为主的消费结构向商品性消费结构转化;
(2)在商品性消费结构中,吃为主的消费结构向穿用为主的消费结构转化;
(3)由物质性消费为主向精神和劳务性消费为主的结构转化;
(4)由商品消费结构向产品性消费结构转化。
3.在人类发展历程中,消费结构与不同的社会生产力相对应。根据消费层次理论认为,低级阶段吃穿两项为主,中级阶段房子、车子等耐用消费品占主要地位,高级阶段则以精神文化生活消费为主要内容(张正萍,2008)。
(三)相关消费理论
相对而言较差。t=3.451409>t0.05,可支配收入对住房支出有显著影响。
(三)计量经济的检验
1.多重共线性的检验
2.异方差性的检验
由OLS估计的最终结果中R-squared和Adjusted R-squared的值(见表5和表6)可知,模型的拟合较好,由怀特异方差检验的结果可知OLS*R-squared统计量的伴随概率p
三、实证结果对比分析
(一)食品消费支出
2009年的R2=0.780773,2008年的R2=0.780773,都较高,模型整体拟合良好,居民可支配收入对食品的影响显著。2009年食品支出占总支出份额与2008年度相比变化不大,但有所下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对而言食品支出占的总份额会有所下降,这符合了消费结构变化的一般规律。从指数上看出,由于人均收入水平的在提高,总消费支出也有了明显的提高。用于食品消费支出的金额也加大了许多,这是2008年后的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结果。说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吃的要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温饱阶段,而是要吃得饱、吃得天然、吃得健康。
(二)衣着支出
对比2009年和2008年,人们用于衣着消费的支出有所上升,但总体变化不明显。说明近几年居民都已经比较注重衣服的质量和质感了,不仅仅追求穿得暖和,还要穿得舒服,穿得符合自己的性格爱好和身份,并且越来越追求时尚与高档了。也说明居民生活消费状态相对稳定,我国经济稳步发展,人们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持乐观态度。
(三)医疗消费支出
2009年和2008年相比,人们用于医疗保健支出占总支出比例有所上升。说明了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疾病本身也越来越重视,健康意识增强,同时也反映了医疗费用还是相对较高。但由于医疗相关消费价格上涨,消费者所享受的商品和服务却并不一定提升了。所以我国急需完善居民医疗保险体制,并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以促进社会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的长久稳步发展(吴沛、楚晓东,2007)。
(四)住房消费支出
对比2009年和2008年,住房消费总支出份额下降。这说明在收入基数增大的同时,人们把更多的支出放在了食品、衣着和医疗消费方面,而在住房方面人们则持保守态度。表明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虽然经济稳步发展,但是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从而导致各种消费的增加,因而房地产的未来发展趋势不明朗。
四、对策建议
1.建立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促进居民收入的稳步提高。收入增长是促进消费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建立有效的稳定增长经济体制,是增加收入,全面提高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对城镇低收入者和下岗职工的再培训,对二次创业的技术培训、政策支持、资金援助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鼓励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扶持中小型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2.建立健全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紧跟城镇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一方面满足城镇居民现有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创造并发现城镇居民可能的潜在的消费需求。鼓励对市场上现有的商品进行改善或者更新换代,或者不断地开发新颖、功能独特的新产品,或者个性化的产品,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消费需求。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医疗消费支出的边际消费倾向较小,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有助于推动企业的改革,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减少改革的阻力,维护社会稳定;有助于调节贫富差距,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强烈,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早已是势在必行(黄继炜,2008)。
4.完善健全金融证券机构,引导消费趋向。人们在消费时,应当理性消费,人们应该考虑在金融保险证券行业和科技教育方面等有长期回报率的领域投资。国家应当完善和健全这些金融机构,使人们能够安心地进行投资和理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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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正萍.重庆市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分析[D].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32-34.
论文摘要:在全球并购活动趋于稳定时,中国企业的并购却异常活跃,逐渐走向,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中国的企业并购一方面在中国独特的环境下有着自己特有的特征,如国有股并购;另一方面,中国现在的企业并购和过去相比又有了一些断的特征,存在着一定的变化趋势,如战略性并购及市场化趋势。本文主要从并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对我国的企业并购进行了分析说明。
自全球掀起了第五次并购浪潮以来,中国企业的并购也异常活跃,并逐渐走向,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2002年我国的并购进人了业内人士所称的“并购元年”,规模之大,范围之广超过以前。长期以来,我国企业通过自身的积累扩大生产规模,企业发展缓慢、规模偏小,竞争能力弱。在体制转轨、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企业面临着结构优化、技术创新和提高竞争力等方面的挑战。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启动,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开始以市场为依托进行产权改革和制度创新,产生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企业并购。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加人WTO的大背景也要求我国企业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加强内部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施合理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占有率。因此,研究我国企业并购这一具有丰富实践特点的课题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企业并购已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一种常见的现象。企业并购不仅是实现产权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和积极方式,也是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必然选择。因此,企业并购对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企业并购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我国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的宏观因素问题分析
企业并购都有其特定的经济背景。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由于处于我国体制转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具有更为特殊的背景,企业的并购更呈现出复杂性,例如企业并非是并购的惟一主体,政府的偏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并购动机的强度,在一定程度上政府承担了并购主体的角色。具体地讲,我国企业并购宏观因素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我国的企业并购是在不完全资本市场中进行的一种不完全的市场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行政权力却从未真正离开经济领域。这一现象反映在资本的配置领域,表现为对市场进行了扭曲,形成了所谓不完全资本市场—即指行政力量渗人资本配置的过程中,以致资本流向可能偏离市场配置效率最高点。我国企业的并购活动,就是在不完全资本市场中进行的,并且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并购决策中既能直接运用行政命令手段又能利用优惠政策,如给予并购企业税收优惠、减免债务或挂账停息、优先贷款等。通过利益刺激引导其向政府设定的方向行动。对企业而言,政府的优惠政策也相当于一种稀缺资源。一旦获得这种要素,便可减少企业在并购中付出的成本,增加其财务能力,从而获得收益。因此,并购往往成为一种特权。
2.并购市场不健全,中介机构不发达
企业并购是以市场为依托而进行的产权买卖行为,其本身也是资本运动。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还不健全,许多并购行为采取非市场化的方式,致使产权交易不公平,交易手续不完备。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并购起步时间不长,许多企业对收购、控股并购常需要有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水平较高的中介机构以及并购经纪机构等介人,为并购双方提供信息咨询、牵线搭桥、筹划交易方案、做出价格定位,并为实现并购融通资金提供资金支持。在我国,目前还缺乏足够的并购市场中介组织,给企业并购的顺利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有关并购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尚不配套
规范、有序、高效的企业并购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和有效的配套政策措施作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企业并购有了很大发展,但是有关企业并购的法律和政策仍不配套,致使有些地方出现了在程序和合法性上都有问题的隐形并购,甚至还有许多欺诈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4.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被并购企业的职工安里问题突出
通常并购企业的动机主要来自于对自己有利的生产要素的吸引,而现实中却有些“负担”不得不接受。如多余职工的吸纳、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医疗费补助、福利欠账等。这使并购掺杂了某些不合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并购的积极性。这一问题的解决要依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在当前的实际操作中,企业要想成功地并购,就必须解决被并购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结果增加了企业额外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行。
(二)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微观因素问题分析
企业自身在国企改革中的问题构成了并购动机的微观因素。由于我国企业并购的制度环境不完善,如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并购的中介组织不发达、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一些宏观制约因素的存在,因此在企业并购中的企业微观层面上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主要表现为:
1.企业为享受优惠政策而并购
在并购中,并购企业以享受政府金融税收政策为目的,不考虑被并购方的权益,被并购方仅仅是换一块牌子,甩掉银行的债务。
2,企业为某行政机关的指令而并购
政府部门会忽视经济因素而出于较多的社会、政治因素的考虑促成企业并购,而企业领导又不需对并购的失败承担责任,出于个人政绩的考虑”愿意按领导的意图行事,造成了“拉郎配”式的并购。
3.企业为上市中所需“并购”条件而并购
中国证券会为鼓励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配置资源,在审批公司上市时,要求有并购内容,使某些企业为尽早上市,在并购中急于求成,对目标企业是否具备被并购条件,自身是否有并购能力考虑不足。
4.企业为上市“圈钱”制造炒作而并购
由于并购可使股票市场对企业股票评价发生变化,提高并购方的价格收益比率,增加了股票投机的因素,容易诱发企业只为上市圈钱的虚假并购。
二、解决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以上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兼并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出:要使我国企业并购健康有序的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政策:
(一)必须坚持企业自主并购的原则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因此,企业并购必须尊重企业的意愿,使企业能够自主决策自主操作,特别是要符合优势企业开拓市场、增加有效生产能力的实际需要,不搞行政命令、硬性结合。不搞“拉郎配”、“归大堆”。企业必须在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指导下开展企业并购。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市场变动格局、行业发展前景、产品市场占有率、投人产出效果等多方面的分析与预测,确定企业自身的市场定位,及时作出资产经营决策。
(二)规范政府行为,推进宏观指导下的企业并购
政府在企业并购中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其作用是引导,创造条件,而不是强制。政府应集中精力为企业的资产重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市场行为、克服条块分割、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和保护,充分发挥政府掌握的各种政策工具的优势,建立、规范、完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加强宏观调控,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向高效益领域流动,从而为企业并购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建立和完善有关并购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使企业并购规范、有序、公平合理地进行,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证。通过法律法规对并购的方式、程序、并购协议、并购行为中的资产评估和交割、被并购企业职工的安置和企业并购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规范和界定。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必须用立法形式对企业并购进行引导和控制,以规范企业的并购行为,维护投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
(四)完善市场体系,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
促成并购行为市场化,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和资本市场,是并购活动健康发展和取得成功的前提,不仅为企业之间存量资产的优化组合和生产要素的组合开辟新路子,而且为企业并购的规范化、市场化提供必要条件发挥中介作用,从而确保并购活动顺利进行。要使市场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关键是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和配套政策,从宏观上加以引导,促使企业并购行为真正市场化和规范化。必须积极稳妥地建立、培育和发展从事企业并购的市场中介机构。
关键词:人力资源;资源分配;政府;公平;公共财政
一、人力资源开发的公共政策属性
著名学者戴维·伊斯顿从系统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权威性决定的输出,其本质是对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1]对于这里的价值,我们应作广泛意义的理解:既包括层面的价值,也包括政治学、学意义上的价值;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价值,也包括精神方面的价值。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其开发所涉及的面是相当广泛的,具有丰富的,需要资源的输入与输出。因此,人力资源开发的过程(包括人力资源本身的配置)在本质上是一个价值分配的过程,具有明显的公共政策属性,“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等战略思想本身就蕴涵着丰富的公共政策涵义。当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为政府时,人力资源开发便具有了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因为政府投入的是纳税人的钱,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是其根本目的。
政府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时,必然会有倾向地分配相关公共资源,如谁将先获取?获得多少?如何获取?等等。人力资源开发的公共政策属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于人力资源开发的资源的分配。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如何将一国现有的人口资源优势转化为强大的人力资源优势,如何使现有的人力资源在规模、质量上进一步提高,实现体质、知识水平、技能水平等的进一步等都需要政府投入相当的公共资源,这些公共资源包括人财物、时间、精力等方面的内容。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其政策取向是有偏好的,如优先发展基础还是高等教育?公共资源在城市与以及区域之间如何进行有效的分配?这一系列的都涉及到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选择。二是就人力资源本身来说,作为一种活的资源,它只有通过有效的配置和利用才能切实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人力资源本身是政府公共政策分配的重要资源。因此,无论从开发人力资源的角度,还是从利用人力资源的角度来看,人力资源开发本质上都是一种资源配置的过程。当人力资源开发活动与具体的组织、群体、个人相结合时,也就转化为了利益分享与社会发展的问题,也就关涉到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理念的取向问题。
二、人力资源开发的强正外部性规定了政府是人力资源开发的核心主体
人力资源开发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作为一种投资,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人力资源开发的收益是多样性的,社会的各方面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从人力资源开发中获益,当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为政府时,它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公共产品,简单的来说,即一个人消费某一产品并不会损害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的产品,它不同于私人产品,如、公司提供的私人产品。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比较,它具有以下一些明显的特征:
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产品是为整个社会提供的,不能将其分割成若干部分或分别归于由某一个人或组织来消费,如安全、秩序、国防等等。当然,依据受益范围的大小,可以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全国性的和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尽管如此,公共产品的效用仍然是不可分割的,它总是向全国或某个地区的所有成员提供其效用。而私人产品的效用则具有可分割性,市场商品的效用发挥必须分割给具体的“个人”才能得以实现,并由具体的“个人”来支付相关费用。
2.消费的非排他性。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即一个人或组织对某一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或妨碍其它的个人和集团同时消费该公共产品,也不会减少其他个人或组织消费该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例如,航海中的灯塔,可以为夜间航行的所有船只提供照明;而私人产品则具有排他性,当消费者为私人产品付钱之后,他人就不能享用该产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利益。
3.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这里的非竞争性是指公共产品的价值不会因其消费者的增加而减少,如路灯的照明,这表明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无须通过市场采取竞争的方式来获取。而私人产品的消费者一般必须通过市场采用出价竞争的方式来获取产品的消费权,如我们的日常生活用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来获得。
7.提供目的的非盈利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它追求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私人产品的提供则一般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追求的是私人市场利润的最大化。
公共产品的以上四个特征是密切联系的,其中最核心的是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其它两个特征是它们的延伸。在实际生活中,完全符合以上特征的纯粹的公共产品比较少,如国防;而大量存在的是准公共产品。尽管如此,我们也完全可以根据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来区别一般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是失灵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应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和政府实施公共政策的主要内容和边界范围,包括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等的提供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的失灵为政府干预及其职能界定提供了边界,市场的外部性是其失灵的重要原因。外部性是指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主体(个体、企业或社会组织)之间,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其他经济单位产生影响,而该主体又没有根据这种影响从其他主体那里获得相应的报酬或支付相应的补偿。外部效应有外部正效应与外部负效应两种形式,好的或积极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正效应或外部经济(如一个人养花种草给邻近的养蜂人带来的好处),坏的或消极的影响则被称为外部负效应或称为外部不经济(如化工厂化学物质和噪音的散布所产生的外部损耗)。当外部效应存在时,市场是无效的,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来调节以达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沃尔多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在经济活动产生‘外在需求’的地方,无论是受益还是损耗,由生产者满足这些需求都是不恰当的,或者说是不可从生产者那里征收的。这样市场结果将没有效率。因为这些外部受益或损耗是不进入决定生产决策的的。”[2]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外部效应的问题为政府干预提供了依据,面对外部效应,政府一般是通过补贴或直接的公共部门生产来推进外部正效应的产生,并通过相关政策、措施来管制外部负效应的产生或弥补外部负效应对社会造成的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其中,政府有效的创建公共福利系统,包括养老院、孤儿院、社会保险机构、残疾人护理中心等;公共卫生系统,包括公共防疫系统、公共保健系统、公共医疗系统等;公共教育系统,义务教育和一些特殊教育的教育经费由政府提供;公共文化事业和娱乐休闲设施,如博物馆、展览馆、馆、少年宫、公益性休闲场所以及名胜古迹和古文化遗址保护等;从事基础、前沿学科和有战略意义研究创造的科研机构等等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就人力资源开发来讲,教育和健康投入是实施人力资源开发的两种主要形式。教育是人们获取知识和增长才干的主要途径,马克思曾经说过:“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他获得劳动部门的基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3]健康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环节,世界银行在《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投资于健康》中明确指出:“良好的健康状况既是人类发展最根本的目标,又是加快发展的手段。”马歇尔曾指出:“健康与强壮、体能、智能与道德情操……是财富的基础。而物质财富的最根本的重要性在于这样一种事实,即如果加以明智的运用,它可以增进人类的健康与强壮、体能、智能与道德情操。”[7]这道出了健康与财富间的密切关系。而公共教育资源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这些领域靠市场是很难解决的,政府必须在这些方面发挥主要功能,为人力资源开发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这尤其在我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国人口基数大,充分的保障基础教育和基本的公共医疗卫生是使我国从人口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基础性条件,具有战略意义。此外,在人力资源开发的诸多环节,政府都应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包括政策引导、信息提供、人力资源配置与利用的宏观调控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来纠正市场的偏差。政府在提供公共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平、有效的提供和分配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卫生资源是有效实施人力资源开发基本保障。
三、人力资源开发的政策理念:公平与效率
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力资本投资的核心主体,其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人力资源开发政策来实现的,如教育政策、公共医疗卫生政策等等。政府机制的运作不同于市场,政府作为公共权力运行的主体,政府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时,应坚持公平为先,在此前提下追求高效率,以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而市场机制的运作所遵循的是市场,各经济主体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时,是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追求市场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政府机制的运作应重在解决公平问题,而市场机制的运作重在解决效率问题,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核心主体,对公共资源的分配应坚持公平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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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07-10-31]作者:考研
(一)公平:公共资源分配的价值前提
“公平”一词涵义丰富,作为政府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作为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分配的价值前提,可以将其理解为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合理性的分配。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从深层次上讲实际上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以对全的公共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和促进和谐利益格局的形成,进而实现社会的协调为目标指向。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之中,各种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必须综合考量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把握社会的整体利益格局。我们可将体现公共政策公平价值优先的合理性作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即通过公共政策的运作,为公众创造平等发展和有利于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政策环境。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一是创造机会均等的政策环境,这主要是指每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应是相同的,公众对社会各种价值、资源的获取应具有同等的机会,让人们能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不能有歧视。二是创造规则一致的政策环境,这主要是指“在面前人人平等”,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每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种法律、法规对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效力,依法办事。三是创造收益适当的政策环境,这主要指所有人的劳动都是平等的,一切合法劳动和合法收入都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公平不是要求绝对的平等,而是强调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进行公共资源分配时,必须同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同等对待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绝对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尽管公共权力主体可以为公众创造机会均等的政策环境,但其背后隐藏着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因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一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穴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雪与其他人都平等。”[5]而且每个人在先天素质上也是有差异的,那种绝对的平等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坚持“公平”优先的价值并不是要求绝对平等。政府在对公共资源的进行分配时必须平等考量各群体的利益诉求,以公共利益为旨归,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尽可能地把差异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和维护社会的整体平衡。
衡量价值分配的合理性从更深的意义上讲就是要看这种价值分配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否不断满足了人们多方面的需求,是否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公平的价值观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状态,也是衡量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尺度,合理地分配社会价值,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不断发展的利益需要和发展需求,这种需要和需求的满足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政府对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来实现的,是整个社会和人实现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效率: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公共资源分配的应有之义
效率作为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主要是指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共权力主体对公共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配置时,在公平价值追求的前提下应力求高效率,尤其是对有限的公共资源的配置。公共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是考察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客观地确定政策结果并将政策结果与政策的预期目标进行比较。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政策目标实现的程度越高,表明政策配置资源的有效性就越高。如对公共资源的分配,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人们的文化程度、人均教育资源占有量以及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等指标来进行考量。二是考察政策投入的产出效率。政策资源投入与政策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是反映政策配置资源有效性的重要指标,阿瑟·奥肯指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6]一项政策即使实现了政策目标,或是较高程度地实现了政策目标,但政策投入的资源过多,造成了政策资源的无效利用和浪费,使政策资源的应有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也不能认为这种配置是高效的。三是考察社会整体效率。通过衡量公共政策对整个社会活动产生的,我们可以从整体上考察政策配置资源的状况,如政策的实施是否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是否促进了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经济学家曼昆指出:“效率是资源配置使所有的社会成员得到的总的剩余最大化的性质。”[7]社会的整体满意度是我们考察公共政策配置资源是否有效的重要尺度。学者们通常把帕累托效率作为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最高境界。对于帕累托效率,经济政策学家尼古拉·阿克塞拉作了如下表述:“从帕累托原则的概念我们可以推出帕累托最优概念。”“如果从社会状态a移动到其它状态,提高社会中某一社会成员的福利不可能不使至少一个其他成员的条件恶化,那么社会状态a就是帕累托‘最优的’。”[8]帕累托效率为考察政策配置资源的有效性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在现实的政策实践中,要使政策配置资源达到帕累托效率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是我们可以无限地去接近它。效率的标准反映了公共权力主体与公共资源之间的关系,标志着在公共政策的实践中公共权力主体有效配置政策资源的能力和水平,并表明了公共资源的利用水平和作用发挥的程度。
人力资源开发的过程也是公共政策实践的过程,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公共资源投入,公共资源能否得到公平、有效的配置,能否提高社会的整体人力资源水平是衡量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标准。市场机制追求的是效率优先,而政府机制应以公平价值为先,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旨归。在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时,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利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政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主体,是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的,其根本目标是为了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整个国家人力资源水平,增强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四、公共财政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强有力保障
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具有较强的周期性,见效慢。教育投资、基本医疗卫生等投资都是大型的社会工程,这些工作靠市场是难以解决的,只有通过政府对公共财政、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才能更有效的解决。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开发活动,人力资源开发或人力资本投资不仅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而且其收益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它既包括看得见的,也包括看不见的。人力资源开发所形成的人力资本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特点,如科研人员所取的攻关所表现出来的收益不仅仅是具体的个人,还有这些科研人员所在的组织;同时,科研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所形成的收益更是不可估量的,它可以使全社会受益,在国际上也可以提高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对于从事基础、前沿学科和具有战略意义的研究创造,政府在这些领域应通过公共财政为其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和实施相应的激励措施,积极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效能。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对“财政”一词的一般理解是:财政是个分配,以国家为分配的主体,经济资源的配置服从于国家计划,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财政”一词的涵义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的理念相适应的,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要求建立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代替企业成为了社会投资的主体,成为了社会再生产的主要构成要素。而财政则认为“财政”应是公共部门经济或公共经济,现代政府不仅是一个纯消费的单位,也是一个创造价值的生产部门,是与家庭部门和企业部门等相对应的一个重要经济部门即公共经济部门。这个部门的任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满足社会的公共服务需要,弥补市场失灵。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部门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财政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相应地,致使财政的职能范围大而宽,几乎囊括了生产、投资,乃至消费的各个方面。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而不是政府。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要求政府职能的相应变革,尤其是经济职能,要求重新界定我国财政的职能范围。因此,借鉴有关市场失灵、公共产品与公共财政理论来认识财政的性质问题具有突出意义,即国家财政应是公共财政,它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应主要对市场机制起拾遗补缺作用,公共财政所要解决的是市场不能解决或者通过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诸如提供公共产品、纠正外部效应、维持有效竞争,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秩序等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弥补“市场失灵”,这也是公共财政的主要职能范围。我国在党的十四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关于公共财政改革的研究和讨论逐渐兴起。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将建立公共财政初步框架作为“十五”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目标,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相应的公共财政制度相配合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讲,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公共财政体制无疑能够为人力资源开发注入强大的动力,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持。
:
[1]戴维·伊斯顿.生活的系统[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2][美]查尔斯·沃尔多.市场或政府[M].北京:发展出版社,1997.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世界银行.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发展面临挑战[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5]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上海:三联书店,1989.
[6]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一、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表现
(一)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急需拓宽筹资渠道
首先,从养老金的收缴方面来看,河北省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比较单一,收支矛盾比较突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财政、企业和个人三方面共同缴纳。但是由于对企业强制缴纳保险金制度管理方面的欠缺以及近年来人们对于社保基金管理的不信任危机,个人和单位缴费的热情不高,缴纳比例偏低。个人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行产生信任危机,不愿缴费;企业由于建设基金短缺,急于将资金用在投资建设方面,所以拖欠缴费。其次,随着河北省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我省中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整个社会对于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总体需求剧增。支出环节问题百出,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此起彼伏。我省的中小企业建设资金普遍不足,对于投资金的需求和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也导致经办单位对于社保基金违规使用问题的出现。所以,虽然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的账户年年有结余,并且结余规模似乎也越来越大,但是,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与实际应用的严重比例失调,直接导致了社保基金收不抵支的结果。因此,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充足养老保险基金资金供给,以及规范社保基金的支出也就成为了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问题。
(二)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挪用流失现象严重
社会保险基金被政府行政管理人员公然的非法挪用现象严重。在2004年之初,河北省的两名社保基金监管人员于瑞云、陈树新枉顾法纪,将政府授予他们管理的四千多万的农村养老基金用于购买国债,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将此举冠以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之名。而实际上却将理财收益据为己有。致使这笔巨额资金至今无法追回,使得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人民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这种,公为己用的现象凸显出社保基金在监管方面的漏洞,也损害了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度。
(三)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增值保值效果欠佳
虽然,早在1997年国务院就对于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给予了政策支持,规定社保基金存款可以按照个人存款利率计算。但是,由于社保基金的增值并不能给基金管理者带来实际利益,基金管理者对于这些政策并不热衷。而商业银行更是在对方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不会对社保基金给予优惠利率。所以社保基金的优惠利率政策如同虚设。目前,河北省大量的社保基金只是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在于银行。在物价飞涨,工人工资大幅提高的背景下,社保基金根本无保值可言,更别提增值了。国务院相关法规还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除了部分留余外,可以选择一些流动性较好,有增值效果的投资工具。但是社保基金在银行的存款和购买国债这两种投资方式的比例不得少于全部基金总额的50%。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这个比例并不能保证。而且即使是用于存款和购买国债的社保基金,也往往会遇到许多的实际问题。诸如社保基金经办机构和政府财政部门在控制基金运营的过程中互相推诿,违规使用现象比比皆是。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社保基金监管立法严重滞后、监督系统的权责安排过于笼统
从国家层面看,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目前我国并没有为《社会保险法》配套健全的法律法规,所以社保基金的监管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都是由政府统一作出制度性安排。社保基金在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于我国目前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其设立在各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既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者,又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执行者。这种机构设置,体现了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权责不分,行政权缺乏制约,左手管右手。在这种体制下,政府既需要承揽社会保险的一切管理事务,又需要对社会保险体制运行的一切后果负责。如果一旦出现管理问题,国家将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政府监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公共管理的高成本等原因,往往导致政府干预的低效
(二)社保基金监管过分倚重行政部门,缺乏成熟高效的监管机制
目前,河北省的社保基金监管工作长期处于社保部门的封闭运行当中,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直接发文给出指导意见,监管事宜完全由政府行政部门进行。这种体制缺乏有效地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往往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这和我省目前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高速发展的经济相脱节,存在政监不分的现象。社保基金监管工作严重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是我省目前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重大弊端。而由于专门的监管程序和监管过程的随机性和随意性,真个监管体制一直在低效运行。社保基金被挪用,贪污,占为己有的违法违纪现象频发,并且得不到有效控制。各个监管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监管方面出现条块分割,使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很难在具体监管工作充分落实到位,从而可能导致出现行政监管的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在2011年财政部对河北等10个省区的社保基金金所实施的绩效考评中,显示河北省社保基金运作的整个过程缺乏媒体的监督,而且对于绩效考评的信息也没有公开,这些都反映出河北省基金监管机构能力的有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