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2 19:48: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制申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组织领导
成立楼区农村籍退役士兵申请老年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程岳华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白铭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卢红升、区财政局局长罗加粮任副组长,各乡、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民政局局长白铭科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副局长刘荒洲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9月1日至9月5日)
各乡、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通过各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要求所有村(居)委会及辖区单位落实政策精神,做到家喻户晓。
(二)登记造册阶段(年9月6日至9月15日)
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村(居)委会根据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本人。
(三)汇总上报阶段(年9月16日至9月20日)
各村(居)委会完成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花名册上报乡(街道办事处)复审,乡(街道办事处)按政策规定逐一审核申报材料,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本人。各乡、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复审后签署意见并整理汇总,连同花名册上报区民政局会审。区民政局按政策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本人,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建立个人档案,上报花名册至市民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各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列入即办日程,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扎实。同时要积极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保障。
(二)准确把握政策,严格贯彻落实
各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准确把握政策的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理清工作思路,深入细致地做好审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报、不漏报,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在落实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积极宣传政策,做好维稳工作
各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过有效的宣传,使符合条件的对象了解政策,特别是对外出打工人员要想办法告知本人或其亲属及时申报,尽量不漏掉符合条件的对象。要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广大优抚对象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大局意识,以实际行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政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务服务项目应坚持集中至理,规范化办理
(一)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他公共服务项目,除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政务中心,并设立窗口集中受理
。政务中心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1、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登记证书及批准文件等。
2、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办理生产性、建设性、投资性、经营性等项目的审批、审校、核准、登记、备案手续等。
3、为公民办理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许可证、资格证及其他有关证件。
4、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应进入政务中心办理的其他公共服务项目。
(二)政务中心窗口单位提供政务服务应将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七项内容以及项目的
格式文本,在政务中心窗口和政务中心网上向申请人公开(以下简称"七公开")。
1、项目名称以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项目名称为准;实际操作中需分解成小项的,应在其项目名称下分项。
2、受理项目依据应标明文件制定机关、标题、文号和具体条款。
3、申报条件应注明具体项目申报中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资质符内容。
4、申报村料应包括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但应尽量简化,方便申请人。
5、办理程序应科学合理,程序的设定应包括项目办理全都过程的各个环节。
6、除当场办结外,承诺办结的期限应短于法定办结的最长期限。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申请人承诺办结的期限和法定办结的最长期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现场勘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一并告知。
7、项目收费需标明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三)为规范窗口办件管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的要求,推进政务公开,杜绝虚假办件和"两头受理"现象,政务中心要
建立服务项目台账制度,办事窗口要按规定做好受理办件的登记工作。
二、办理政务服多项目应坚持提高效率,方便办事人
进入政务中心受理的服务项目,应在其窗口完成,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凡申报材料齐全、可以当场办结的,应即收即办,并及时输入到即办件数据库。
(二)申请事项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及时将有关数据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并计算出包括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现场勘查、检验、检测、检疫
、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在内的办结期限,出具承诺件通知书,交申请人。
(三)承诺件所涉及的事项,属于本部门内部相互协作办理的,应由受理的窗口与其单位自行协调办理,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到本单位办理其他
手续。
(四)申请人申请生产性、建设性、投资性、经营性项目的行政审批,依法应由两个以上审批机关分别实施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
,可由政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碳定一个审批机关为主办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办理,必要时可由政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五)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转报、上报审批的,窗口单位应认真审核,及时转报、上报。
(六)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凡材料不齐备或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或当场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个别特殊服务项目已在窗
口初审,经窗口单位审查认为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在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七)政务中心窗口与窗口单位有关服务项目的文书传递,一般通过机关公文交换站进行。特殊情况下,可由窗口单位派人取送。
三、切实加强对政务服务项目和政务中心窗口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窗口单位依法增加、取消或变史服务项目,应及时向政务中心备案。窗口单位对有关行政许可项目提出调整要
求,应经政务中心提出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各窗口单位应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方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即办件比例,缩短承诺件时限,提高转报件效率。窗口
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到廉洁、规范、热情、高效,为人民群众提供
优质服务。
(三)行政许可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外,其他一律不得收费。窗口单位应将收费依据、标准送政务中心和设在政务中心的监察
机构备案。依法应收的费用,由设在政务中心的银行结算窗口统一收取,并全部缴入国库。
尊敬的各位领导: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市场监管部门保市场主体做好“放管服”工作情况做一汇报,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放管服”改革安排部署,研究制订出台《助推企业复工复产18条措施》,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主要工作措施和成效
一是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统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便利化,实行企业登记实名认证制度,市场主体实现稳步增长。截至目前,全县共有市场主体12105+户,其中内资企业1753户、注册资本431623.61万元,农专社1140户、出资总额231479.57万元,个体工商户9212户、资金数额89483.24万元。2020年1-4月份新登记市场主体223+户,其中内资企业51+户、农专社15+户、个体工商户157+户,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6.4%、8.4%、10.3%。
二是持续推进“四办”改革。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四办”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大力简化申报手续,精简申报材料,取消了各类不必要的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取消了不必要的办理环节。《营业执照》办理时限缩短至3个工作日,《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缩短至15个工作日,所有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全面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和“县域通办”制度,严格将企业登记注册时间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
三是大力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我局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一批10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对照“证照分离”改革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积极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实行网上公示注销公告、简化提交资料,落实简易注销程序,目前共办理简易注销登记16+户。
四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我局大力简化涉企证照申请环节文书材料,严格清理法律法规明确设定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进驻县政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全流程电子化,申请材料网上申报、在线办理、 “不见面审批”, 全面实现 “最多跑一次”。今年1-4月份共办理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2+?张、《食品经营许可证》40+?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5+?张。
五是大力推行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颁发应用工作,我局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全面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让企业从提交申请材料到领取营业执照全程“一网通办”,实现不见面审批。今年1-4月份共办理核发《营业执照》?张,其中内资企业?户、农专社新设?户、变更?户,个体户新设?户、变更?户;共办理核发电子营业执照?户。
六是稳步推进转型升级,拓宽融资渠道。我局与甘肃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银商合作”,提供“信息申报、登记审批、执照”一站式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今年1-4月份共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件,实现担保债权???万元。
七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全县市场主体总数10%的比例,分别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并对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进行随机匹配,现场组成检查组。抽查检查任务完成后,抽查结果将全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向全社会公开。认真抓好企业年报公示工作,截至目前,全县内资企业年报信息公示应报1676户、实报76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报1120户、实报275户;个体工商户应报8967户、实报1512户,全县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率分别为45.35%、24.55%、16.86%。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着力营造“办事不求人”的营商环境。我局将全面落实市、县《关于加快建立“办事不求人”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健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梳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公示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推送制度。公开公示企业注册、行政许可办结时限,力促企业开办时间在3日内的基础上再行压缩,积极推行“秒批”“一日内办结”等服务。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一窗”办件规则,提升服务质量,全面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探索开展部分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制许可试点,积极推行“容缺审批”“应急审批”“倒置审批”试点工作。提高许可和注销便利化程度,加强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运用,推动行政许可事项“一网办理”和“一网一门一次”,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二是支持服务创新,营造规范平等的投资创业环境。我局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业创新的热情,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非公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全面落实“保姆式”帮办代办服务,多渠道扩大帮办代办队伍。强力推动质量强国、质量提升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提升计量服务,支持X县银杏等特色产品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发展。
三是加强市场监管,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推动跨部门联合抽查,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构建完善的“一网公示、联合惩戒”信用监管体系。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规范公共服务领域、民生领域的涉企收费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努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全覆盖、常态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紧缺人才来工作可申请政府资助: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
(五)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六)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
(七)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来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
(八)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紧缺专业人才。
(九)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紧缺专业人才。
(十)聘请参与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且在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专家学者。
(十一)企业已引进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含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认可的同等学历或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在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各类骨干人才。
第二条 资助标准
(一)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一)类对象,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安家补贴。
(二)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二)至第(四)类对象,政府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
(三)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五)至(七)类对象,政府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四)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八)类对象,政府给予15万元的安家补贴。
(五)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九)类对象,政府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
(六)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十)类对象的资助标准,根据聘请社会同类人员的平均薪资水平及聘用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
(七)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十一)类所列对象在购房时,政府给予4.5万元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的购房资助办法由两区分别制定,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才办备案)。
第三条 资助方式
(一)对于第一条第(一)至(九)类资助对象,资助经费原则上用于补贴在境内购买自住房。
(二)对于第一条第(十)类对象的资助,主要用于生活补贴,拨付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对于第一条第(十一)类资助对象,资助经费用于在境内购买自住房。
第四条 资助申报范围
在本市注册的各类企业(不含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市政府同意需引进特殊人才的政府部门,引进本办法第一条第(一)至(十)类所列对象,或已具有第一条第(十一)类所列各类骨干人才均可按规定申请政府资助。
第五条 资助申报认定
(一)资助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对象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经单位所在镇、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
(二)资助认定: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条件及当年度的紧缺人才目录,对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市人才办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资助申报要求
(一)本办法第一条第(八)(九)类对象,其所从事的专业须属调入当年《市紧缺人才目录》所列专业,且引进人才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和环境。
(二)受资助人才的单位应按政府资助额等额匹配。匹配资金用于改善人才的科研、工作和生活环境,扶持引进人才创业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等,其中第一条第(十一)类所列受资助对象所在企业须按政府资助金等额匹配,匹配资金用于人才在境内购买自住房。
第七条 资助材料申报
(一)《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引进人才的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引进人才身份证、落户或人事凭证及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正式聘用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四)引进人才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单位资助资金匹配计划。
(五)上述复印件均由所在镇(区)组织人事部门或市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公章。
第八条 资助实施
(一)资助申请认定后由市人事局发放认定通知书及《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证书》。
(二)经认定的资助人员,从认定通知书发放之日起,工作满6个月后,凭《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证书》办理资助经费申领手续,市人事局根据资助人员6个月来的工作业绩及单位考核意见核拨资助经费,具体申报、申领等事宜由用人单位办理。
(三)受资助对象,应在本市工作5年以上(认定通知书发放之日算起)。期间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调往外地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与受资助人解除用人关系或办理调动时收取相应违约金。违约金约定如下:
1.在本市工作不满3年的,退还全额资助金。
2.在本市工作3年以上不满5年的,退还资助金的80%。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及受资助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今后引进人才享受政府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凡按本办法中涉及企业匹配资金可列入当年度企业成本核算。
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申报材料
本年度我校不断学习市、区教育局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结合学校实际,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安全工作的水平,不辞辛苦,毫不懈怠,确保校园一方安全,为区教育安全工作做出了自己的一份努力,学校安全工作主要取得了以下成绩。
1、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应急办公室,完善和落实行政负责制,与班主任、教师、保安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组织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查找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严格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组织健全,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把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学校安全工作机构健全,有专职工作人员,安全专项经费有保障。
2、加大软硬件投入力度,实现三防。学校安装了监控设备,校门有专人值守。及时增置、更换消防器材。配备两名专业保安,购置安保器械。极大增强了我校的安保力量。
3、加强对学校各种设备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师生员工煤气中毒事件的发生,加强冬季校园安全。加强火灾逃生和自救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火灾的实战能力。坚持以防为主,积极开展各类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活动,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显著增强。利用“国旗下讲话”、班会、夕会、黑板报、宣传橱窗,每日“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教育”等,进行安全教育。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如“安全知识竞赛”、 “安全手抄小报展”,聘请法制副校长为师生“以案说法”。同时请派出所的民警到校为全校师生讲法制教育课,增加警示效果。加强家校联系,多次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召开了家长会,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管理规范。学校综治安全维稳、安全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健全;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有部署、有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综治安全维稳工作扎实,防范机制健全,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安全管理资料齐全、规范。
4、成效显著。认真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不断提高;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化解学校矛盾纠纷成效明显;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状况良好,师生安全意识较强,十来来无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校园风气良好,平安创建活动成效显著;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无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发生。
5、2013年1月以来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作者:吴建国 卢建华 何健勤 吴彬江
论文关键词:科研竞争 管理道德 道德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体制的改革,科学研究的任务和经费主要通过各种渠道在公开招标的竞争中取胜或得到企事业单位的信任并予以委托才能获得。这对于科研人员来说是一个大的智力竞赛场,是思维活动方面的一种较量。对于科研管理人员来说,积极为科研人员铺路搭桥,及时提供信息,帮助他们在竞争中获胜,并督促保证每一项科研任务的圆满完成是一种责无旁贷的义务。然而科学研究的严肃性和知识产权的法律约束又不允许科管人员和研究人员不择手段地获取信息,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得资助。既要尽可能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这种浪费,又要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还要保护好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对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严加防范,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行为还应采取精神激励和道德约束手段进行管理,这就要求科研管理人员在规范操作、发扬民主、依靠专家、公正合理、择优推荐和资助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管理道德和道德管理的水平。
科研管理道德是与科研道德管理紧密联系的一种职业道德,是科研管理人员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科研人员应具有科研道德,这是众所周知的,科研道德要求科研人员有献身科学,造福人类;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勇于探索,不断进取的精神。如何对待名和利的问题是科研道德的实质,尊重事实,追求真理是科研道德的灵魂;探索求知,创造新知是科研道德的特征。
而这些科研道德的实现,是一个贯穿于整个科学研究的过程。现在的科研工作,不再是科学家凭兴趣进行的个人行为,已成为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大范围竞争的群体行为,科研管理的介入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研管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好,情操高尚,作风正派,进取心强,敬业勤业,对整个科研群休的科研行为和科研过程影响甚大。由于科研管理的内容涉及到科研项目的招标投标,科研方案的审定批准,科研经费的分配安排,科研成果的申请奖励和转让开发,甚至延伸到职称晋升、住房分配、经济收入等科研人员比较敏感的焦点问题和他们的切身利益,工作稍有懈怠和偏差,都容易造成科研效益低下的极大浪费和败坏学术风气、挫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阻障科学进步的严重恶果。所以,科研管理不仅仅是做铺路石子的被动服务,而且要深入进行科研管理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理论和实践水平,在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的同时,卜动去启发科研人员的聪明才智,促进科研人员创造性的发挥。南京医科大学在组织“食过癌的现场可疑病因和致病因素的预防研究”这一“八五”国家医学科技攻关项目的投标工作时,听说设立这一攻关项目对承担单位是已有意向的,不少单位就不再考虑投标,甚至有学校已准备好申请标书也就没有报送,认为已无可能承担任务。我校科管人员却不泄气,而是一与科技人员一起对这一研究领域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抓关键,提方案,展开以技术论证为主的讨论,摆出大量的情况和足够的依据,对自己申请的研究内容进行质疑,认为所谓意向的地区和研究单位确实在这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客观所限,仅仅是地处丘陵山区的发病情况,而对于地处平原水网地区的高况不能互相涵盖,发病因素和干预措施都有待联系不同地域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互相补充,才有可能全面、客观地得出结果,而我们有这方面的研究基础,建立的现场研究基地已有相当好的积累,资料完备,只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就能够为国家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作出别人替代不了的应有贡献。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对设计的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反复修改,完善标书,投标后果然得到评审专家和主管部门的重视,进行了合标,下达了任务,并给予巧万元经费资助。
由于科学研究具有很强独立思考的特征。有些科技人员在提出自己的研究方案以后,非常忌讳别人提意见,项目申请书的论证往往只是形式一下走过场,常常会使一个非常好的方案设计因为某些完全可以通过集思广益进行修改弥补的不足而失去竞争力,导致机遇旁落。科研管理的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如果做得比较细致、扎实,这些不足是能够发现并说服和帮助科研人员补充完善的,有时甚至能起到关键的作用,使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帮助科技人员在竞争中获胜。当然前提是科研管理人员也是懂行的专家,以及科研管理人员责任心强并善于做人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江苏省在组织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项目申报活动中,南京医科大学以学科为组织基础和条件基础申报了三个,普遍看好的是医学分子生物学和药理学这两个,基础好,人才多,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应用毒理学学科无论是队伍、设备,还是研究基础都明显处于弱势,但在组织申报材料时,发现两个强学科的申报材料组织得都不理想,没有完全按照布置要求落实,请他们改时,几乎产生对立情绪。因为材料已经搞成,确实很不容易,经过耐心的说服动员,细陈利害得失,客观地权衡利弊,终于使其中一个方案得以修改完善,达到申报要求,顺利通过评审,获得了28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另一个则因为没有按要求修改,评审时未获通过,成了无效劳动。至于最弱的应用毒理学,反而不甘落后,在管理人员指导下共同分析研究,对方案设计反复论证修改,充分突出已经具备的条件和优势,同时又客观地
考虑如何通过短期奋斗依靠可能获得的资助建成国内一流水平的实验室,实实在在地达到了申报要求。评审中,专家们认为切实可行,最后顺利通过,为使这一个实验室改变低起点,建成时达到与其他重点实验室相同水准的目标,省里还加大了投资强度给予400万元的专项建设经费。这一成功不能说不带有偶然性,但是这偶然中也存在着必然。如果甘于落后,不作努力,象征性地搞一份材料,轻轻松松地应付一下,这偶然的机遇肯定就错过了。但由于没有放弃这次偶然,付出了可以想象得出的艰苦劳动,终于使这个偶然变成了必然,取得了成功。现在这个实验室已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正为科教兴省、科教兴校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其中包含着管理道德中崇高的奉献敬业精神。争取到项目任务,对科研发展有利,对科研人员有利,科研管理人员得到的是增加工作量,并没有什么利益,但是为了科研事业,苦口婆心,不怕被误解,竭尽全力为科研人员提供方便,提供服务,提供思路,形成1+1>2的效能,这一看不见,但确实存在的管理道德对科研事业的发展是多么重要。
科研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道德管理水平的高低。道德管理是法制管理的补充,按照知识产权法规法律认真操作时,需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这其中受委曲,被误解的频率会大大增加,工作难度和工作强度也会大大增加。
科学研究成果在未公布之前都是属于保密范围,同一个方向同一内容的研究,先行研究项日一经批准,后续再丫f人中报时就不能批准,以避免重复浪费,任何形式的照顾都是错误的。同时,解释未获准的原因也不能将先行获准项目的内容、进度及要达到的目标告诉后者,使后者得以清楚前者的科研情报,而一举超过前者。科学研究是老老实实的学问,科研管理要及时为科研人员铺路搭桥,提供信息,但不能变成信息拍客,帮助和驱动科研人员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如果因为拒绝重复立项和一些不正当的获知信息要求而受委曲和误解,就要有宽阔的胸怀和高尚的情操正确处理好与科研人员的关系,并继续为他们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在实事求是做学问的过程中获得真正的成功。我校曾经有一位教师申报的一项课题与前两年就有人获准立项的内容有重叠,在当年早些时间向另一渠道申报后,初审时即被筛除,现在再次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建议他进行调整和修改,但该教师认为这是跟他过不去,有意挑剔,甚至反映到纪委。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科管人员在向纪委说明情况的同时,既坚持原则,又主动提出两点具体建议,或是更换内容重新申报;或是向已获准立项的科技人员咨询,争取取得指教和支持,确定新的突破点,修改标书,这样就能避免重复,避免浪费。最后这位教师终于理解,认真修改标书,并在申报后获得批准立项。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科研手段的不断更新和各个领域的不断深入拓展,科研设计中的创新突破点不断被捕捉,被完善,被取代。在同一领域内的研究者,只要稍一得到启发,就能抓住要点,取得成功。一项新的创造有时刚刚构思出来,在申报评审的过程中就变成了别人的东西。因此,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既要反映其创造性,提高申请获准率,又要防范不正当手段的竞争,解决这一问题,只能在投送项目申请书的同时,将不能在申请书中明确表述的内容附给受理申请的管理部门,让他们了解,掌握这一情况,说明这样做主要是担心评审环节多,容易泄露,失去首创。而如果仅就未言明的部分被人否定,则正好从另一角度证实其内容的价值和意义,管理部门一般是能够客观处理好的,只是这样一来,大大增加了管理人员的工作难度和工作强度,有时简直让人磨破嘴,跑断腿。成果鉴定过程中也存在着这类问题,一项科研成果刚刚报送材料,就被人抢先申请了专利并转让出去,接受这种教训,也要求科管人员及时了解各方面动态和各个环节的情况,为维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作出最大努力,甚至帮助科研人员先申请专利,再组织成果鉴定,尽量杜绝泄密和侵权纠纷的发生。
道德管理水平的高低还表现为人道主义的管理。为了保护和鼓励科研群体的积极性,对有缺点而又不肯修改却坚持要求申报的个别项目,可以采取人道主义的管理,明知浪费时间和精力,白交一份学费,但只求得“一人吃堑,众人长智”的效果,则也符合系统方法中的“利取最大,害取最小”的原则。我校有这样一位科技人员,十年前向有关渠道申报可一个项目,管理部门在审阅中认为有些新意,可以申报,但需修改完善,于是找他商量,并提出一些修改建议。谁知他坚决不肯改,认为管理人员是外行,叫他改其实是刁难他,弄得人哭笑不得。为了不影响他的科研积极性,也是为了调动更多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取得更多的科技人员的理解和配合,管理部门决定准予申报。结果可想而知,该项目当然是不可能获准的。第二年他又原封未动地要求申报,管理部门仍然热情接待,并满足他希望再次申报的要求,当然还是未能获准。数年过去了,直到退休,这位科技人员终于一个项目也没获准,成了终身遗憾。但其他科技人员从他的经历中吸取了教训,与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和互相支持,通过科研管理人员与科研人员双方的合力大大提高了申请课题竞争力和获准率,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通过科研管理中的道德管理可以形成极大的凝聚力,促进学校的科研工作快速向前发展,并富有成效地推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教学质量和医疗水平,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肩负着促进国家强盛,民族兴旺,社会进步的族人,青少年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普法工作的成败,肯定了社会的稳定,而当前突出显现的社会上青少年犯罪问题直接影响着人民生活工作安定和青少年自身健康成长。由此,我们和平社区把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精神文明,综合治理的规划中,广泛动员和组织全社区力量,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从源头上遏止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增长势头,具体做法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
我们和平社区在区政府、天山街道办事处的关怀指导下,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工作,社区党支部形成合力,动员和组织全社区各族居民齐抓共管,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支部和居委会目标任务,制定职责,明确责任,支部还成立了关心下一代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向社区青少年讲解法律知识,社区成立辅导站,形成家庭、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网络,组织社区青少年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注重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开展多样的教育活动,形成了良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浓厚氛围。
二、以宣传为依托,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
社区小家平安,社会大家方能平安,大力宣传。通过发放宣传单和宣传画册进行宣传,组织社区青少年参加“拒绝、崇尚科学”的图片资料展出活动,及时掌握青少年的心理动态变化,开展禁毒教育,提高禁毒的能力。
三、坚持教育形式多样寓教于乐,注重施教。
1、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聘请离退休和在职的法院,检查院等单位的同志担任咨询员,讲授法制课,如何对“×××”的危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学习,给社区青少年创造一个学习的环境。
2、举办“我的家园”读书作文比赛,少儿手工制作,社区青少年参观列史陈列馆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使社区青少年即受到教育,又充分开拓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
3、组织开展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讲座,社区长年注重开展工作,把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推向,科学的文化占领青少年的内心世界,培养青少年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予以,自2015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应对。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税务总局2005 年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全面阐述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实施要求,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导。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税务部门也将有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纳税人执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注意事项
中国税务报
纳税人按照43 号公告要求办理税收减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43 号公告适用范围只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税收优惠,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税收优惠,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征即退等财政返还类、财政补助类优惠项目。43号公告规定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两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开始享受减免税的时间不同。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纳税时享受减免税的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材料或附送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提交报备资料,如果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在政策存续期间可以一直享受减免税;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先报送减免税申请材料,待税务机关受理并核准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且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形变化后可以重新审核。43 号公告规定加强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的检查,一是对纳税人申报材料、计税依据的真实性和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和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和规定用途享受减免税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的正确性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如果发现企业违规享受减免税,税务机关将取消纳税人的优惠资格,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追究纳税人法律责任。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存;保护;对策
Abstract:Editor’s Note: Through reviewing two-year work experience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cient Cities, Towns and Villages’ Protection Regulations”, this paper is to briefly analyze work situations, problems and solutions in current protections of ancient cities in order to ensure better implementation of this regulations and protect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effectively.
Key words:ancient cities;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144(2010)05-04(4)
作者简介:孙安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
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7月1日实施到目前为止已经快两年时间。这两年的名城保护工作可概述如下:
1《条例》实施后的形势
首先,该《条例》实施后,基本构建了我国一个比较完善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实际上是把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也纳入了国家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之下,使得我们能够把《文物保护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加以具体化。另外,辅之以之前出台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建筑所提出的规定,还有一些技术性规范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和历史名镇名村评价体系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共同搭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框架。再者,我们基本形成了一个保护的技术支撑体系,在上世纪90年代建设部成立了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现在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学术委员会和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这两个机构在我国的名城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规划学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学术委员会偏重于理论的研究和学术探讨,而城科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则是主要把各个城市的领导组织在一起进行交流,相互学习名城保护方面的宝贵经验。再有就是我们的不少规划设计单位都相继成立了名城名镇研究所,我们的各大高校也开展了名城保护的教育课程。
该《条例》实施以来,各地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积极性很高,目前又有16个城市在申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图1)。“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名城保护工作的投入也在加大,最近两年,很多城市都获得了国家的名城保护资金,这些资金的投入对名城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目前我们也加强了名城保护的监督工作,对于破坏名城保护的行为我们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较为严重的历史文化名城中的破坏行为,我们都组织了专家进行调查和取证。结合我们推行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住建部向37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派驻了规划督察员。在未来3年,我们要向其余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都派驻规划督察员。规划督察员派驻各城市之后,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广州在保护范围之内即将拆除历史建筑的时候被督察员发现,西安在清真寺的保护范围之内将要盖建违反保护制度的建筑物时也被督察员及时发现和制止,这些情况还有很多,这里不一一列举出来。还有许多地方在该《条例》实施之后成立了专职的名城保护机构。这些机构在名城保护工作中体现出来的作用都是不可估量的(图2)。
1.2《条例》实施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是地方领导的保护意识亟待提高。名城保护工作关键在于领导的决策,很多地方的破坏名城保护行为和当地领导的决策有着直接关系。经济发展当然要坚持,但是名城保护工作也不能忽视,如何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是我们的城市领导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是配套法规的建设亟待完善。《条例》实施后,有些部门的规章需要做相应的修改与制定,例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是在2003年出台的,《办法》中的许多规定与《条例》产生矛盾,这些都需要及时的修正。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很多省一级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并未及时出台。因为国家的《条例》出台以后,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都应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具体细致的《条例》,而目前很多地方在这方面的工作比较滞后。
三是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亟待加大。一些地方破坏名城保护范围历史格局和整体风貌、挤占与拆除历史文化街区、损毁历史建筑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和我们国家自下而上的保护监管体制不完善有很大关系,为此群众参与保护的意识需要提高,群众参与保护的机制需要建立健全。如何激发群众的保护热情,如何有效的组织群众参与我们的保护工作,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图3)。
四是保护资金的投入亟待加大。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环境差,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图4、图5)。
五是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亟待提高。一些保护规划的内容不符合法规的规定,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制定、修改与备案工作滞后,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于经费所限,没有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因而在保护整治中缺少必要的依据。
2贯彻《条例》开展的主要工作
总理在解释法制精神时,引用了古人一句话:“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明代张居正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所言)。所以在《条例》出台以后,如何去有效地执行和贯彻条例精神与开展工作是最难的。
2.1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一是采取市长培训班等多种手段,提高领导干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意识。住建部每年都举行市长培训班,通过邀请行业知名专家的授课,来起到宣传名城保护工作的作用,这种方法已经逐渐显示出成效。
二是继续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护的自觉性,明确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保护的机制和渠道。很多群众都有对名城保护工作的自己的看法和想法,但是苦于缺少社会公众参与保护的机制和渠道,很多有价值的想法得不到沟通和交流。
2.2制定和完善相关行政规章和技术规定
《条例》出台以后相关的配套法规也要尽快抓紧出台,各地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实施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备案办法》等具体的相关规范制度都要求尽快出台。
2.3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调控作用
保护规划是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要把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体系之中(当前重点抓好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备案等工作)。
要充分利用城乡规划管理的多种手段,针对不同保护层次,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保护政策,采取不同的规划管制措施。因为《条例》中并没有涉及具体的名城保护的工作方法和手段,这些具体的实施手段和工作方法都需要从城乡规划管理中去寻找,通过我们的用地建设许可,规划用地许可,建筑工程许可等方法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规划管理,才能有效、切实地做好名城保护工作。
2.4开展名城名镇(村)保护状况评估检查
今年我们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名城名镇(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检查。由我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状况进行评估检查。我们就可以通过专项评估检查,总结经验,对于保护工作做得不力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提出整改建议,对于破坏特别严重的名城,提出列入濒危名单的建议。
2.5逐步建立保护档案和保护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按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时的历史文化遗存情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内容,建立遗产保护档案和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对遗存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见图6)。之前的110座历史文化名城在申报称号的时候都填写了大量历史遗存的材料,但是通过近几年对这些材料的整理和核对工作,我们发现许多城市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申报材料有很大的出入,这种现象一是说明了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历史文化遗存都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二是说明当时的申报材料不够准确。鉴于这种现象,住建部开始建立历史文化名城档案,一是起到信息收集作用,二是为将来的监督工作提供参照,住建部今年已对36个城市开展了规划动态监测,其中三分之一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南京、杭州、苏州、无锡、保定、泰安等)。
2.6推进规划督察员、专家参与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
我们的目标是在将来的三年内,这种规划督察员制度能覆盖100多个城市。除我部派驻各地的规划督察员外,各省也应该逐步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名镇名村也能受到监督。为此我们必须明确督察员、专家在申报考察工作、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查、濒危名录确定、保护状况评估、监督检查、宣传培训、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的各自责任和作用。这种制度的建立,对名城保护的破坏行为直接起到震慑作用。
2.7做好《全国“十二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首先对国家《十一五》规划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主要是配合国家发改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情况做全面的了解,确保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位,真正用在名城保护领域中。其次在此基础上,做好《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利用好国家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切实发挥保护真实历史遗存的作用。
一、 案件特点
(一)发案环节集中在资金发放、费用收取、资格审核等工作中。
近年来我市查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均集中在这几个工作环节中。其中,有发放低保金过程中利用资格审查、资金发放的职务便利贪污社会保障救济金的案件;有利用审核低保、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工作的便利,收受贿赂的案件;有利用代收劳保费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的案件;有劳动就业管理人员在履行审核工作中的案件。
(二)串通作案、共同作案特点突出。
在所查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有较大比例的案件是多人作案、合伙作案。例如,我院今年查办的大连沙河口区春柳街道春柳社区书记宋波与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于建国、阎惠共同贪污低保救济金一案;我院2011年查办的大连市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科长陈玉梅伙同凌水社区低保专干齐梅萍共同造假,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一案。
(三)作案手段具有隐蔽性。
大连沙河口区春柳街道春柳社区书记宋波伙同大连住房保障中心于建国和阎惠共同贪污一案中,三犯罪嫌疑人明知于建国的妻子和女儿不符合低保条件、不应享受低保待遇,于建国、阎惠二人利用职务影响,让宋波给予于建国的妻女办理低保,宋波则编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低保档案,掩盖真实情况。大连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办事处陈玉梅伙同沙河口区凌水社区低保专干齐梅萍共同贪污一案中,陈玉梅伪造虚假户籍证明,冒用他人低保证明材料和申请,以隐蔽的手段为陈玉梅的母亲办理低保,骗取低保救济金。
(四)多次作案、长时作案特点突出。
由于社会保障领域中救济金的发放均为按月发放和节日发放,发放对象也涉及较广范围的贫困群体,所以此类案件具有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的特点。例如,大连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陈玉梅和凌水社区低保专干齐梅萍自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三年多的时间里作案数十次,共同贪污低保救济金12916元。大连西岗区八一路街道低保专干刘媛利用办理低保的职务便利,先后分多次收受曲某、吴某、傅某、安某给予的贿赂。
二、 犯罪原因分析
(一) 主观原因
1、 法制观念淡薄。
街道社区的专干作为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文化素质、守法观念良莠不齐。有的社区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办理低保、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缺乏守法意识和廉洁意识,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2、 私欲膨胀、私心过重。
我院所查办的宋波、于建国、阎惠共同贪污一案中,于建国作为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处级干部,却不具备领导干部应有的素质,贪念过重,造假骗取低保救济金。大连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陈玉梅作为社会保障科科长,不忘利用手中职权为自身谋利,可见其私心。
3、 工作态度不严谨。
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工作涉及民生,工作人员应严肃对待本职工作,绝不可草率、大意。旅顺口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任张文翠,在其主管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中,不履行审核程序,致使公益性岗位补贴金被某公司以虚挂方式套取,给国家造成了5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构成罪。
(二) 客观原因
1、 审批制度不健全。
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不断更新、完善,但是相关的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仍存在漏洞。例如,金州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业管理科副处级干部许俭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开具假发票核销现金的手段,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支付给大连市劳保办金州工作部的代办手续费人民币35000元中的8100元占为己有。在此案中,正是由于发案单位财务管理、审核制度存在漏洞,才使得许俭昌虚报费用、贪污公款有空可钻。又如,大连黑石礁街道办事处陈玉梅作为社会保障科科长,不按照上级规定建立街道一级的低保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而是个人独揽审核、审批权、低保档案管理。该街道专干人员不是按照岗位履行审核职责,而是听从她分配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她将与自己有关系的申报材料自行办理,。陈玉梅任职期间的低保档案管理也极不完善,调查材料、评审会讨论情况及公示公告材料都没有明确规定纳入到低保档案中。
2、 监督制约不到位。
大连沙河口区春柳街道春柳社区宋波任低保专干一职时伙同大连住房保障中心于建国、阎惠贪污低保救济金,当时的春柳社区主任王某对低保审核有监督权,却放权交宋波全权办理,仅听宋波口头汇报,既没有开会讨论,也不张榜公示,放弃监督。社区也没有对低保户的定期进行走访核查,制度形同虚设,致使这起内外勾结违规骗保的犯罪行为隐瞒长达两年之久。民政部门和慈善总会每年春节给低保户发放临时补助资金,此项资金发放由当时低保专干宋波统一制表并经手发放,按规定领款人必须如实签字,代领人也应全名签字。但宋波作为发放人,违反规定,刻意模仿低保户签字,导致春柳社区近三年的临时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中,出现大量低保户的假签字,如此混乱的发放工作却无从监督制约,任宋波肆意妄为。
3、 教育不足。
陈玉梅、齐梅萍贪污案,宋波、于建国、阎惠贪污低保救济金案件中,作案时间长达几年,作案次数达数十次,而涉案总金额1万元左右,每次贪污的金额仅仅几百元,作为党员干部,涉案人员缺乏守法观念和廉洁意识,贪污过重,竟打起了低保救济金的主意,把手伸向群众的“救命钱”,足见相关单位对这些涉案党员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的不足。旅顺口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任张文翠致使公益性岗位补贴被骗一案,张文翠缺乏责任意识,工作态度草率,不履行必要的审核工作,可见发案单位对干部的工作职责的培训、教育不足。
三、 防范对策
(一) 严格审核程序,强化救济、优抚资金的管理。
对于享受救济金、优抚、扶贫、低保等资金的对象,要严格审查其资格,审核工作应设置明确程序并遵照执行,初审、复审、调查、公示等程序不可遗漏,并且相关工作人员应分工明确,避免权力集中、滥用。对于已经确定的政府帮扶对象,相关责任部门应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资格,发现弄虚作假、情形的,严肃、及时追究责任。救济、优抚等资金应该做到专项资金专项使用,发放时应发放到困难居民个人手中,发放明细应妥善保管备查,避免冒领、截留等不法行为发生。适当建立通过银行转账拨发低保补助款的工作机制,改变现金分发这一费时费力的工作模式。
(二)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机关单位应施行一套有效地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加强对账目、项目审计的检查核工作督察,加大工作透明度,定期对低保户的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布,对重点岗位进行轮岗制,防止有的经办人员,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连续实施犯罪行为。对于社会保障的对象群体,相关部门应经常走访,深入调查,及时发现社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群众举报社保工作人员存在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行为的,及时进行调查。
(三)重视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对干部以及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律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经常性的学习和培训,以典型职务犯罪案例警示全体工作人员,以树立法制观念,培养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营造廉洁、勤政、依法办事的工作氛围,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打击力度,开展行业预防。
一、强化措施,整合资源,夯实行政服务工作基础
年初会同县法制局对全县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审查和分类,最后对确认保留的89项审批事项进行了编码,以政府令的形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同时,将审批项目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确保了行政审批权力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认真落实县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多方协调,积极工作,确保进厅率和办结率。目前,全县89项行政审批事项,在大厅办理的81项,占行政审批事项的91%。另外,因场地、设备等原因,相关审批业务暂时无法进驻的,设立了3个分中心;项目较少、季节性较强或办事频率较低的17个部门列入综合窗口,分中心和综合窗口部门都接受大厅管委会考核、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完善流程,提高效能,创新行政服务工作方式
重点完善了“三条线”。一是完善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制定实施了“会前沟通制度、统一接件制度和材料内部流转制度”等三项制度,使重点项目立项时间由原来的5天缩短为2天。二是完善房产证、土地证同办。设立了房产交易大厅,实现了房产业务由受理、审核、抵押、测绘、评估、缴税、确权、发证等全部环节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模式。房产证办理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三是完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实行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一照四证”联办,缩短了办理时间。
三、规范运作,强化管理,提升行政服务工作水平
抓规范。坚持实行“一门受理,集中管理,分别审批,统一收费”的运作方式和“六制式”运行模式。建立完善督查、考核、奖惩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抓创优。组织开展以“微笑在窗口、满意在大厅”服务竞赛和争创市级“文明服务窗口”活动。开展好每月一次的红旗窗口、服务标兵评选,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抓管理。坚持值班长制度和大厅管委会周例会、窗口工作人员月例会、窗口负责人季例会三个例会制度,形成上下相连通畅、左右沟通顺达、信息反馈及时的机制。抓教育。扎实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组织党员参观检察院警示教育基地、孟良崮战役纪念馆、重温入党誓词,开展党员奉献日活动,为驻村“农家书屋”捐赠图书1千余册。抓创新。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AB角工作制、限时办结制和公开承诺制五项工作制度;建立了登门服务、服务、预约服务和大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延伸服务链条,拓宽服务领域。
四、求真务实,重心下沉,拓展行政服务工作范围
围绕新农村建设、政府职能和工作重心的转变,对乡镇为民服务中心进行了积极实践,大胆改革。根据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把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纳入为民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同时增设信息服务功能,把致富信息、科技推广、就业中介、产品销售等信息服务和家电下乡等涉农补贴、劳保、助残、劳务输出纳入中心,打造起为民服务、矛盾纠纷调解和信息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切实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了政府职能转变和干部作风好转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方便。
一、范围和主体
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以下简称)是指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办证中心)接受中小企业委托,牵头组织涉及项目审批的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以并联审批方式,代为办理该项目所有或部分(涉及到向省、部等上级部门申报的除外)相关审批手续。
(一)范围。
1.用地范围已基本落实的投资企业设立和技改项目的审批。
2.企业为中小企业,审批权限基本在市级范围内的项目。
3.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项目。
(二)主体。
市办证中心作为牵头单位;工商、发改、经贸、外经贸、城建、国土、消防、环保、海洋与渔业、港务、农林等为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二、职责
根据“联合审批、合法合理、公开规范、便民高效、改善服务”的原则,市办证中心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范围,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一)市办证中心职责。
1.受理各类投资政策咨询。
2.为服务对象代办投资项目需要办理的各种行政许可和有关手续。
3.对全市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服务做好牵头、衔接、协调和跟踪工作。
4.对县(区)、乡镇(街道)项目员的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培训。
5.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及时召开项目联审会议。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1.及时向市办证中心提供项目信息。
2.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快捷、优质地办结项目中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它事项。
3.负责协调项目在本部门主办阶段或协办环节的相关事宜,参与市办证中心组织的联合踏勘和联合会审等工作。
4.有关部门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确定审批权力人参加联审会议、联合踏勘等主要审批环节,保证工作有序实施。
三、相关机制
(一)无偿服务制。除各职能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有关规费外,市办证中心和相关部门无偿为服务对象提供各项咨询和服务。
(二)主办负责制。市工商局为各类企业注册登记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发改委为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经贸委为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外经贸局为外资企业设立或变更时合同、章程审批的主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为土地招、拍、挂,核发土地证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城建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环保局为环保初步意见和环评审批等阶段的主办部门;**消防支队为消防初步意见和审核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为企业涉及海域审批等阶段的主办部门;**港务局为企业涉及岸线审批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农林局为企业涉及林地转用的林地许可证报批等阶段的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确定进驻市办证中心窗口负责人或部门内设处室负责人为主办负责人,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提供给市办证中心备案。
(三)协办配合制。各部门在项目审批办理过程中,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尤其是前置条件有关联、审批环节有交叉、可以纳入并联审批的,要积极做好沟通配合工作。同时,协调好部门内设处室间的审批环节,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市办证中心。
(四)提前介入制。市办证中心在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项目基本情况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介入,做好本部门各审批环节的衔接工作。
(五)分级制。服务实行分级,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市本级项目由市办证中心负责,县(区)级项目由各县(区)中心负责,乡镇(街道)级项目由乡镇(街道)项目员负责。
(六)政务公开制。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等途径将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事项、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办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便于企业和投资者了解所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审批的进展情况,使服务工作置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四、工作程序
服务按照“咨询受理、牵头负责、联合会审、协调办理、限时办结、接受监督”的程序运行。
(一)咨询受理。市办证中心对已基本落实用地范围的企业提供各类投资政策以及有关行政许可程序的咨询,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和本办法中范围的企业,按照企业的书面申请进行受理和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协议书》。
(二)牵头负责。由市办证中心牵头,告知各主办部门;主办部门按照市办证中心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制度》(舟证[2006]19号)中的职责,根据项目情况,对阶段内审批事项提出审批意见、具体程序及告知相关审批要件,协助市办证中心召开联审会议。
(三)联合会审。市办证中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或业主申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踏勘,召开联审会议,就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作出会议纪要。各主办部门参加联合踏勘和联审会议的人员必须是从事本部门审批工作、且能在现场出具初步意见的权力人,并按联审会议确定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协调办理。市办证中心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全力督办,积极协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市办证中心共同做好项目工作。
(五)限时办结。市办证中心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确定的审批流程和承诺时限办结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一般项目要比原先承诺时限提前办结,对于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特殊环节,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操作,相关部门要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工作,同时须及时向市办证中心作出说明。
(六)接受监督。服务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运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及企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项目快捷、便利、顺畅办结,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服务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举止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二)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必须无条件地为项目提供有关的便利服务,保证事项能够快速办结。
(三)过程中如发现,违法乱纪,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吃、拿、卡、要”等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应单位及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