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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30 18:48: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资本管理 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

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资本管理办法》由四部分主要内容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即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其目的是要求银行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运作更加稳定安全;二是风险计量,在进一步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要求;三是监管约束,赋予了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职权,以确保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银监会有权对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四是市场约束,要求银行主动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本充足率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一)最低资本要求

这是《新资本管理办法》最核心的内容,要求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附加资本进行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特定情况下,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1%的附加资本。

(二)风险计量

风险计量是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基础,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关键所在。《新资本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一是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来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明确规定了权重法的各项资产权重系数并对内评法的使用条件做了要求;二是规定对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可以通过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计算,明确规定了标准法的计量规则和内部模型法的监管要求。三是沿承巴塞尔协议三的要求,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范畴,规定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三)监管约束

监管约束是对商业银行进行资本管理的重要外部手段,其核心内容在于赋予监管当局明确的标准,丰富的手段以及足够的职权,督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始终保持高于最低水平。《新资本管理办法》明确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是银监会的重要职责,同时对资本充足率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赋予了监管当局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以及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的权利。

(四)市场约束

《新资本管理办法》引入了市场约束,与监管约束一起构成对银行资本监管的两大机制。其目的是为了利用市场发挥的力量来引导银行的经营活动沿着稳健、高效的轨道发展,并且保持资本率充足。《新资本管理办法》要,求银行要主动披露信息、提高透明度,保障投资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能够通过银行提供的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对市场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也监督银行保持资本符合标准。《新资本管理办法》对银行披露的信息内容、频率等做了详尽的规定。

二、《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增强资本约束意识

《新资本管理办法》强调了了资本的有限性和高成本性,随着监管部门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力度和股东对资本回报率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但要考虑资产扩张的速度、业务发展的规模和预期能带来的收益,而且要充分考虑到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和资本占用情况,将收益、风险和成本三者统一起来。我国商业银行存在重规模收益的粗放型增长现象,通过增强资本约束意识,将促使商业银行保持合适的资本持有量,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作为经营管理的重点。

(二)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意识

商业银行从表面上看是在经营货币,而实际上是在经营风险。所以商业银行需要充分合理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缓释各项风险。《新资本管理办法》通过设定最低资本要求,提高了商业银行抵御和弥补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新资本管理办法》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均计提资本占用,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意识;《新资本管理办法》鼓励商业积极探索研发合适自身情况的风险计量技术和模型,精确计量各类风险,从而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

(三)改进定价管理方法

由于《新资本管理办法》强化资本约束,使商业银行深刻认识到资本是有限和有成本的。通过有效配置资源,提高单位资本的回报率,成为评价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关键。这就促使商业银行需要改进定价管理方法,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和资本占用情况合理定价产品,以确保合理的收益和资本回报。

三、商业银行对《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的应对措施

(一)积极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拓宽补充资本的渠道:比如对部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不良资产证券化、国家财政注资等方式补充资本;再如,可以采用吸引战略投资人注资的方式补充资本严重不足的部分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对于资本金充足、接近监管标准的银行,其资本补充的方式可选择性较大,可以采取股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人,发行次级债券、可转债、IPO或增发等方式。商业银行应当适当采用上述方式,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进度,确保满足资本监管要求。

(二)探索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

《新资本管理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量资本占用。商业银行为了能够更加科学化、常态化和动态化进行业务数据分析工作,应对监管要求,同时争取在资本占用计量上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应当积极探索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新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工作,基于本行的实际情况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并通过实践提高模型的预测能力和稳定性,在实现准确计量资本占用的同时,提高识别和防控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数据信息系统建设

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采取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高级法计算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但是不管是采用内评法、内模法,还是高级法,都需要商业银行历史业务的数据具有较高质量,真实、准确、完整。《新资本管理办法》也要求商业银行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跟踪和分析各类风险相关数据,建立数据仓库以满足资本计量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等工作的需要。通过加强数据信息系统基础建设,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一方面有助于商业银行以高级法计量资本占用,满足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经营决策水平。

(四)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赚取存贷利差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也是银行目前主要的利润增长点,但随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存贷利差的空间会进一步缩小,商业银行应当逐步改变盈利模式,将低资本消耗的中间业务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中间业务的收入比重,改变之前依赖资本消耗高的资产负债业务赚取存贷利差的盈利模式,降低对资本的依赖程度。

四、结束语

《新资本管理办法》所确立的新监管标准,既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趋势,也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充分认识《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对银行的影响,增强资本约束意识和全面风险管理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郭风英.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金融论坛,2012,(38):45

[2]郭海滨.资本监管对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分析[J].金融监管,2012,(435):65

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制度变迁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变迁的历程

我国最早以资本充足率指标监管商业银行机构的制度可以追溯到1992年《深圳市银行业资产风险监管暂行规定》,该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并于1993年1月起实施。该规定主要是参照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的要求制定的。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结合我国的实际和深圳银行业的实践情况,参照国际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标准,颁布了《资产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重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定义和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标准。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从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同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保险和信托业的监管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强调要把对银行业的监管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银行风险监管为核心的系统性监管和依法管制上来,并首次提出降低国有独资银行不良贷款的要求。1996年,中国正式加入巴塞尔协议成员国,同年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检测指标和考核方法》中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细化,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2年1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在商业银行全面实施。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成立,承担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由以人民银行为单一核心的分业监管体系过渡至以人民银行为货币政策制定为核心、以中国银行监会为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分业监管体系,标志着货币政策职能和银监管职能的分离与完善。

2003年12月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中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需要说明的是,这三部法都充分吸收和借鉴了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框架,其中《中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增加了商业银行违反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惩罚条例,标志着监管当局对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实质性进展。

随着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的逐步实施,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逐步显现,贷款损失准备严重不足的问题暴露出来,资本保护银行免受外部冲击的功能退化。2004年2月银监会正式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在借鉴1988年巴塞尔协议和2004年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建立了新的完整的资本监管制度,是将中国资本监管由制度建设层面推向了逐步实施阶段的重要法规。《办法》考虑到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要求商业银行最迟于2007年1月1日达到8%的最低资本要求,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安排了三年的过渡期。

2004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公布以来,全球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明确表示将实施新资本协议。结合我国加入WTO过渡期已经结束,外资银行将全面参与国内竞争,在中长期内,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也将走出国门谋求国际化发展,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推动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将有助于引导这些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2007年2月,银监会公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新协议银行(相当于新协议中的国际活跃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两大类,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制度特点

回顾的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发展,我们以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颁布为分界线,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两个阶段:即2004年《办法》颁布之前和颁布之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主要特征是监管理念的推广和制度的初步建设;第二阶段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主要特征是制度的完善和实质性实施。

(一)2004年《办法》颁布前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特点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是伴随着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推进而建立并不断向前发展的。考察1992年到2003年间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历程,我们发现这一时期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借鉴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规定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并对其计算方法进行细化;而对于资本监管标准的实施以及对未达到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的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处罚或纠正措施,监管当局未作规定。这一时期资本监管制度可以概括为,只是引入了资本充足性管制框架,而缺乏事实上的惩罚机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管制一直处于软约束状态,商业银行资本水平普遍不足。2002年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报告平均资本充足率为4.3%,按照8%的最低资本要求计算缺口为3392亿元;如按照审慎监管标准,扣除全部资产损失后,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0.2%,资本缺口为1.65万亿元。

另外,与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这一时期的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风险资产权重给予了优惠,如商业银行对我国特大型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国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分别给予50%、70%、10%和50%的优惠风险权重,按照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除了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给予20%的风险权重,其他三类都为100%。同时,这一时期监管制度未能吸收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计提市场风险的要求。

2004年之前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宽松要求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特殊身份等原因,使得资本充足性监管未能真正实施,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长期达不到监管要求的重要原因。

(二)2004年《办法》颁布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特点

2004年以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主要是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为核心的资本监管制度,它是我国监管当局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进入实质阶段的重要标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资本监管制度。《办法》是以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基础,充分借鉴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整体框架,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纳入资本监管制度。明确了计算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方法,尤其是制定了类似于美国《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中的“迅速纠正措施”的相关规定,将商业银行按照资本充足水平分为三类:资本充足银行(指资本充足率达到8%,且核心资本充足率超过4%)、资本不足银行(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资本严重不足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4%,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2%)。对三类银行实行分类监管,分别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和纠正措施。《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五个方面,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经营信息的透明度,强化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市场约束。

2.对商业银行风险资产权重的确定更加审慎。《办法》取消了以前的资本监管制度给予商业银行对我国特大型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国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的优惠风险权重,严格按照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

3.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办法》根据1996年《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将市场风险引入资本监管。这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商业银行交易性业务多样化相适应,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水平。

4.《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必须以贷款损失准备充分计提为基础。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这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很大。根据银监会2006年年报显示,截止至2003年底,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1045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7.86%,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为10355亿元。

2004年2月《办法》的出台,初步建立了审慎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确立了资本监管在审慎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标志着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监管制度的深化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进入实质性阶段。

参考文献:

[1] 王胜邦.资本约束与信贷扩张-兼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宏观经济效应[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R].北京: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

[3]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宣布提高全球银行业最低资本要求.国际清算银行,2010.9.12.

[4] 王胜邦.资本约束与信贷扩张-兼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宏观经济效应[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第3篇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探究

按目前资料,外国排名前二十的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是11.52%。但影响因子较多,虽然少数银行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但整体情况而言,资本充足率依然需提高。

根据国家公布的数据,四大国有银行的信贷资产每年增速在6000亿―8000亿元。鉴于我国商行补充资本金的途径较少,且还没形成及时补充资本金较好的机制,商行在资本金管理方面缺乏积极性和灵活度。而且,中国对上市银行的具体要求中,仅需要董事会报告在的“前三年财务数据”中披露其“资本充足率”。①

二、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因素

大陆有不少学者在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内生性的基础上,用大陆49家商业银行192份有效数据,采用二元选择的Logit模型进行计量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从总体而言,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与该银行选择较高资本充足率水平的概率呈正相关关系。②

此外,一些学者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研究了影响股份制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因素,也得出:不良贷款率应该与资本充足率呈负相关关系;从总资产增长率来看,它与资本充足率呈负相关关系。③

笔者认为上述研究都具合理性,但可补充两点:

(1)间接融资比重过大,资本补充渠道少

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限制较多。2001年至2003年,国内非金融企业筹资总额的间接融资比重逐年增长,分别为76.9%,81.3%和88.6%。可见多数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筹资。

当前我国商行可以补充附属资本的主要途径包括可转换债券、次级债务。欧洲、美国、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务相当普遍。《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后,不少商行把发行次级债务变成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大量发行次级债。诚然,次级债发行有利于提高上市银行资本金规模,优化资本结构。但当下发行的次级债期限短,在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仍然较低。

(2)收入结构畸形,中间业务发展空间大

我国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不足与自身收入结构息息相关。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主收入来源利息,占总收入70%,而需风险资产最少的中间业务占比却少之又少。上市银行营业收入结构如下表:

来源:《中国金融年鉴》及各银行年报

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径

关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研究基本停留在“分子方法”和“分母方法”的使用。④实践表明,由于我国商行自控能力较差,不管是国有银行拥有国家支持,还是上市银行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皆无法根治充足率问题。

1.银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施加压力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3月1日起实施,按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要约束商业银行肆意扩张业务范围等;对于资本严重不足的,应依法进行接管或者重组机构。

2.银行自身开展业务创新

西方银行中间业务为的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比例很高,基本达40%以上。而我国相比之下,这块收入较低。可见我国商行这一中间业务发展很有潜力。我国应逐渐合理有序放开银行业务限制,加快信贷结构优化,提高业务创新及服务质量,用留存收益补充资本,以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

注解:

①参见于立勇,&曹凤岐.(2004).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我国银行资本充足水平.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30-37.

②参见钱先航,吴凤霞.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济南金融,2007(9):47-50.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对策评价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意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有两个关键方面:首先,银行持有的资本必须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关于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信用评级机构的期望、银行内部承担风险的内部评估、股东的投资回报率、还有对众多储户、债权人的偿债;其次,银行要在满足以上评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资本投资工具和资本管理手段来优化资本的财务效率。因此,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并不是简单地管理银行的某一项资本,而是包含了银行监管资本的充足性、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的诸多方面,此外,还要满足评级机构、银行内部、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监督。资本管理得当,资本充足率高,银行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资本管理失当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资本管理的意义:一是确保银行的风险有足够的资本来覆盖,确保银行的稳定。二是确保通过资本管理,保持合理的资本构成,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三是促进银行绩效的考核,通过资本的有效管理,建立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推动银行绩效考核的科学化。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现状

我国真正意义上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研究,始于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金成分和资产风险权重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根据1988年《巴塞尔协议》统一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定义、资产风险权重及其最低资本监管比率。之后关于资本管理的研究,主要限于银行资本的作用、我国银行资本金结构的单一性、增加银行资本的途径等方面。2004年2月2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管理办法》。《办法》根据《巴塞尔11》的精神,在采用《巴塞尔协议》计量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并规定所有商业银行在2006底以前达到《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办法》颁布后,在我国掀起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研究的第二次。理论研究更加深入,对策研究紧密结合实际,可操作性更强。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贯穿于商业银行设立、持续经营、市场退出的全过程,它对银行的影响是全面和深远的。无论如何来确定资本的衡量标准,有一个事实是公认的,即银行资本通过风险这个桥梁与银行的业务经营发生了紧密的联系,对银行的业务发展以及盈利、规模、质量、结构等多个方面具有直接的约束。这种约束既有为满足监管机构的硬性要求而形成的外在约束,也有从商业银行发展考虑,通过有限的资本制约银行规模的无限扩大而形成的银行自身对资本的内在约束。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约束观念尚未全面树立,资本管理尚未真正启动,仍停留在传统层面上

受客观条件和自身认识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仍有相当部分商业银行尚未树立起资本约束的观念,不能以资本先导的理念指导业务的发展,其资产业务和表外业务的扩张尚未形成相对理性的控制机制,资本的增长落后于风险资产规模的增长。部分银行尤其是分支机构对资本管理的理解十分狭隘,还停留在最传统的资本管理阶段,资本管理目标只是满足外部的监管要求,定期计量资本充足率,缺乏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和预测;仅仅依靠资本的筹集来提高资本充足率,未能建立有效的风险资产管理机制,通过控制和调险资产规模和结构来实现资本的约束作用,切实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和资本对风险的覆盖程度。

(二)建立资本管理体系的基础薄弱

目前,我国少数商业银行引人经济资本管理手段,探索推进资本管理机制建设,但由于管理会计、风险计量、信息系统、专业人才等方面基础较为薄弱,与实施科学的资本管理所需条件还存在较大差距,所采用的资本管理方法和手段均属于较为初级的水平,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水平不高。

(三)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制衡机制不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形成科学规范、能够自动纠错的机制,从源头上就潜伏着较大的风险隐患。此外,银行资本与风险管理也还缺乏明晰的政策框架和细化的操作程序、规范和标准。

四、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对策与评价

(一)提高资本对银行面临风险的敏感度

改变过去对银行风险资产的粗放式计量,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将风险资产按信用风险资产和市场风险资产两部分估量。按规定的相关转化系数和计量公式获得支持业务所需的资本,并根据风险/收益最优化原则对资产业务进行取舍,同时也使银行管理层更早发现潜在的风险损失以采取相应措施。在将来条件成熟时,采用更为先进的内部评级法(IRB法),进一步提高资本的风险敏感性。

(二)牢固树立商业银行资本约束观念,逐步建立资本的有偿使用机制

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面临巨大的风险。为防御风险,商业银行必须持有一定量的资本,而无论是股东投入股本,还是通过发债等方式筹集的资本都是有成本的,这一成本就是风险资本成本。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利润考核机制仍以账面利润为基础,没有考虑风险资本成本的因素,其结果往往会诱使分支机构在拓展业务时,忽略了资本的约束,忽略了高收益伴随的高风险,盲目扩张。因此,有必要在商业银行内部逐步建立资本制约业务的增长模式和资本的有偿使用机制。

(三)建立资本管理机构,明确资本管理职责

要做好资本管理工作,必须先加强管理机构建设,明确划分管理职责。此次金融危机后,各家商业银行都应该受到教训,更加强自己的资本资产管理。因此,建议资产规模和资本压力相对较大的商业银行,应尽可能成立独立的资本管理机构;资产规模偏小或资本较为充足的银行有应指定相应的部门,如计划财务部,来负责资本管理工作。

(四)完善资本管理信息系统

我国商业银行大多缺乏数据积累、基础数据库有待充实,而且内部评级简单化,风险揭示不足,计量结果有待检验。一是应从基础工作着手,将数据的积累、信息系统的建设摆在优先位置。二是建立科学、可行的计量模型,为采用内部评级法做好准备。三是应该根据风险环境和经营特点,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评级模型,与专业评级机构展开充分合作,通过严格的数据统计分析找出能真正解释我国违约率、清偿率等风险要素的相关变量,建立量化的内部评级模型。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有效的内部评级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李红侠.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J].新金融,2009,01.

[2]姜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白潭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

[6]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第5篇

关键词:混合资本工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一.混合资本工具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混合资本工具(hybridcapitalinstrument,HCI)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西方国家发行的信用优先股(TrustedPreferredStock)。由于这种优先股兼具有债券和股票两种属性,因此成为当今混合资本工具的鼻祖。

随着西方国家信用衍生金融产品不断发展,信用优先股以其股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巨大优势开始大行其道。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这种信用优先股已经占到所有新发行优先股的70%以上。2004年新巴赛尔协议明确了商业银行二级资本中混合资本的各项规定,于是发行混合资本工具又成为各国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充足率的最佳选择。

2004年1月,挪威学者Akesl和Svein-Arne在FIBE会议上针对已经发行的各种混合资本工具提出了一个普遍性的混合资本概念是:混合资本是由公司发行的混合要求权资本工具,它兼有债务和股权两者属性,通常附有特殊的期权条款。

(二)特征

混合资本工具首先具有传统债券的偿还性、安全性、收益性和非参与性等特征,但是从它的设计条款分析,又呈现出其特有的资本属性。

1.期限:都选择了10年以上的定期或永久。

2.利息递延:当出现资本金不足、经营亏损、未能支付普通股股息等规定情形时,可以延期支付利息,但必须在发行人派发股息前付清。

3.暂停索偿权和吸收损失:债券到期日,若发行人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无力支付,则发行人有权选择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而不构成违约。这与利息递延共同成为混合资本工具的最本质特征。

4.偿还次序:低于或等同于长期次级债务。

5.息票加码与提前赎回条款:债务条款中常常规定在一定期限(一般至少5年)后发行人可以选择提前赎回,但需经监管机关批准。如不赎回,则债券利率按约定上升。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趋势要求

2004年由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三份文件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从过去的被动管理进入了主动管理的新阶段。各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的约束下,自觉改变过去那种重规模、轻风险,重数量、轻质量的传统观念,通过引入经济资本等理念,实现了资本与银行的经营决策相结合,资本与银行的风险管理相结合,资本与银行的发展规划和内部考核相结合的资本管理模式。同时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对提高资本充足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从2005年商业银行“惜贷”到2006年“扩贷”的变化表明,现行的资本管理框架并没有有效实现商业银行对风险资产规模的自我约束。2004年至2005年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情况充分说明:由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次级债的风险资产权重和商业银行持有次级债规模,在近2000亿次级债发行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各大商业银行相互持有情形。金融监管当局显然也意识到这情况的背后问题,2006年2月银监会年度工作会议上刘明康主席强调“有效监管能力建设”里的重要一条就是要坚持把完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和内控、建立健全资本约束机制作为加强银监会有效监管的着力点。从2005年银监会提出的《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中长期规划》可以勾勒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未来趋势要求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将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资本管理的范畴,形成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体系,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商业银行监管目标的实现。

三.混合资本工具的资本管理功能

与长期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相比,混合资本工具体现了以下资本管理功能:

(一)优化商业银行资本结构

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期限更长,而且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遭遇困难时,可以充当吸收损失的缓冲器;与优先股比较,混合资本债券的成本更低,银行通过到期前行使赎回权,再重发混合资本债券可以避免最后5年计入附属资本时的累计折扣来摊减发行成本;同时还可以发挥减税的效应。

(二)提高商业银行资本质量

从混合资本债券期限分析,由于其期限较长,可以有效缓解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期限错配的风险;从吸收损失条件分析,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在遇到偿债能力不足时可用于弥补亏损,不能启动破产程序,这就使得混合资本债券较长期次级债、可转债具有更高的资本质量;

(三)破产救济

破产救济,是指“债务人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时,有关利益代表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请求对破产预防之方法。及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利益代表利益之救济途径”在我国对商业银行破产还没有进行具体的破产救济制度安排下,依靠资本工具的制度设计来体现对商业银行破产救济功能十分必要,这关系到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要求。

混合资本债券的条款设计和破产受偿顺序充分体现了破产救济功能。首先,暂停索偿权的设计目的是在商业银行陷入支付危机时,暂停混合资本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支付,降低商业银行的对外支付压力以保证其持续经营而不触发违约事件,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次,利息延付条款帮助商业银行在发生经营困难时,可以借利息延期支付来缓解临时性困难,不致陷入一时的危机;最后,即使商业银行因无力对外支付而被迫破产清偿,因为混合资本债券债权人的受偿权排在银行存款人、普通债权人和长期次级债持有人之后,实际上为上述关系人的潜在损失提供了缓冲力量,同时为处于资本状况不佳的银行提供“自救”机会。

(四)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过度依赖政府监管,不仅造成外部监管、内部监控和市场约束之间的人为割裂,而且大大削弱银行内控和市场约束的实际作用,导致银行体系效率的丧失。对于金融监管部门,由于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能形成自我约束而使得外部监管陷入问题—监管—新问题的恶性循环;对于商业银行,由于内控制度无法约束个人—小集体-全行业追逐经营利润的冲动而导致银行业者产生巨大的道德风险。因此,要提高银行体系的整体效率,无论对于金融监管部门还是商业银行自身,根源在于商业银行能否实现对自身行为的自我约束。

混合资本债券从其发行及条款设计上充分体现两种自我约束功能。第一种是强化信息披露。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被要求对投资者进行更为详细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号公告要求,混合资本债券必须在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重点说明混合资本债券的清偿顺序和到期延期支付、到期本金和利息延期支付的风险;在债券存续期内,必须按季披露财务信息。实践证明,信息披露的强度与自我约束的效果正相关,详尽和频繁的信息披露可以让银行经营者随时面对投资者的监督和压力,促使其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稳健经营。第二种是完善内部评级体系。混合资本债券在发行条款中规定了暂停索偿权和利息延迟支付的触发条件,这是其与长期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和优先股的重要区别。如果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银行出现“暂停索偿”或“延期支付利息”的情形,就相当于给予外界一个银行“出现问题”的信号,以引起监管当局和投资者的关注。为了避免两类条件的触发,商业银行必须要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在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风险暴露指标估算基础上实现对客户信用风险的级别细分。对于每一等级客户,都要单独测算其基本风险指标,这可以使商业银行更加准确地测算银行所要承担的风险和所需配置的经济资本,从而约束银行对不良客户的贷款。

(五)有效补充资本

虽然长期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具有补充商业银行资本的功能,但是两者较强的债务属性使得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或可转换债券难以同时满足资本监管和支持经济发展所需的信贷投放的要求。

混合资本工具在发挥资本管理功能方面的优势有二,一是发行条件、计入附属资本条件都较其他三种资本工具宽松。只要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以上并满足其他相应条件,该银行就可以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的理论上限额度可达到核心资本的100%。因此,借助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商业银行银行可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或接近核心资本充足率的2倍。二是混合资本工具的发展将会进一步改进商业银行资本结构。2005年2月国际著名评级公司穆迪调高了除信用优先股以外几乎所有混合资本工具的股权信用评级。这一事件标志着未来混合资本工具创新将转向能计入核心资本的资本工具,即偏股型混合资本工具。届时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来源将更加多样化,从而有助于银行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收益率。

四.完善我国混合资本工具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混合资本工具的期限结构品种。

目前我国混合资本债券只有十五年期一个品种,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要,因此,在我国目前市场资金充足的条件下,如果发行15年期以上乃至永久期限的混合资本工具,一方面将更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较高的期限溢价给出吸引投资者的回报率。

(二)设置混合资本工具的转股条款

为避免商业银行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建议对上市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设置转股条款,即在债券到期前三年内投资者按照转股价格转为普通股。转股条款有利于增强混合资本工具的市场流动性,而且可以通过投资者对债券和正股的套利操作来稳定正股价格,达到商业银行有效资本管理和投资者获利的双重目标。

(三)适时推出信用优先股类型的混合资本工具

既然目前我国没有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规定,那么借鉴西方信用优先股发行的做法,通过在商业银行外部成立“导管”公司发行信用优先股类型的混合资本工具,不但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开辟一条更灵活的融资方式,而且也增强了商业银行普通股和次级债的市场流动性。

参考文献:

[1]EllenEngel,MerleEricksonandEdwardMaydew.,Debt-EquityHybridSecurities[J],JournalofAccountingResearch,Autumn1999

[2]AkselMjosandSvein-ArnePersson.HybridCapital[C].PaperofFIBEconference,2004

第6篇

    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是衡量银行综合经营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贯穿于银行经营的整个过程中。作为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资本充足率监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开展国际业务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金融创新和技术进步,原有的对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方法不能准确反映银行的风险水平。在这种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颁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把最低资本要求作为新协议的第一支柱,并提出新的风险度量标准与方法。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公布我国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标准,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之后经过不断的调整和完善,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出台。自此,《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指针。

    (一)国外研究状况

    Kane(1990)、Duan(1992)、Flannery(1998)、Hellmann(2000)、Maclachlan(2001)、Jagtiani和Lemieux(2001)认为,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存在着较大的缺陷,要提高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必须配合相应的监管手段和制度安排,通过加强市场约束机制,才能实现银行的有效监管。Shrieve和Dahl(1992)通过对美国1800家银行1983到1987年的数据分析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化和风险的变化,得出资本充足率小于7%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增加速度大于资本充足率较高的银行。Jacques和Nigro(1997)通过分析发现,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的变化既有内生原因也有外生原因,认为资本充足性监管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水平都会产生影响。Agoraki等(2009)通过分析监管、竞争和风险的关系,认为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可以减少银行的风险。

    (二)国内研究状况

    国内部分学者也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是否有效进行了分析。胡颖荻和章宁宁(2006)通过对工行、农行、建行和中行1990年到2004年的数据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发现银行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不能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价值,减少银行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管是无效的。王亚旭(2007)基于Shrieve和Dahl(1992)提出的联立方程组模型,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模型进行调整进行了2SLS分析,认为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以前监管压力无效,实施以后监管压力的效力增强。钱海刚、王常雄和孔貌(2009)通过对我国14家上市银行2006~2007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发现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不明显,原因可能为银行的垄断竞争的行业特征、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和不完善的制度环境。刘晓星、卢菲和王金定(2011)基于Jacques和Nigro的研究方法,引入两个虚拟变量来衡量最低监管要求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水平的影响,对我国14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进行实证分析,认为在现阶段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还不能有效实现银行不良贷款率的下降。黄光和吕江林(2012)通过分析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风险管理、改革转型和强化对实体经济服务的影响,认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还有待提高。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状况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以及金融形势的不断变化,国家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在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出台以后,我国银行业正式确立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体系。之后,银监会又了一系列的规章文件,使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图1显示了2003年到2010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的银行数量,其呈现了一个不断增加的趋势。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数在不断地增加,而且在2009年以后,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达到了10%以上(表1),都超过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数据来源:各银行年报。

    三、实证分析

    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目的就是控制银行破产风险,提高银行的价值。本文在参考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银行资产规模、银行资产收益率和不良贷款率之间的相关性,来判断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

    (一)变量选取及样本选择

    一是不良贷款率(RISK),在我国,银行资产的主要来源是信贷资产,资产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不良贷款,最能反映银行风险概率的指标是不良贷款率,因此选用不良贷款率表示银行的风险水平。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呈负相关关系,则说明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

    二是资产收益率(ROA),银行资产收益率(银行净利润/平均总资产)越高,说明银行的盈利水平越高,银行盈利水平的提高,其内部积累能力越强,就越有可能通过留存收益补充资本金或是通过留存收益核销呆坏账,这两种途径都能增加银行的价值,因此选取资产收益率作为评估银行价值的指标。如果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则说明资本充足率监管是有效的。

    三是资产规模(SIZE),规模越大的银行其风险分散能力越强,其投资机会和资金获取渠道越多,因此,资产规模与不良贷款率存在负相关关系,与资本充足率存在正相关关系。

    本文选取的样本数据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2008年第一季度到2013年第三季度的季度数据,数据主要来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数据。

    (二)序列平稳性检验

    本文选择的数据是时间序列,要对其进行平稳性检验。在Eviews中对不同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和资产收益率做单位根检验,得出以下结论:

    从表2可以看出:RISK序列是平稳的,而CAR、SIZE和ROA序列是不平稳的,但是在经过一阶差分之后,这三个序列都是平稳的。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在经过了序列相关性检验之后,对资本充足率、资产规模、不良贷款率和资产收益率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看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得出的结果如下:

    从表3可以看出,在滞后一期的时候,资产收益率会对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资产规模会对资产收益率产生影响;在滞后两期的时候,不良贷款率和资产收益率会对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在滞后三期的时候,不良贷款率和资本充足率之间有相互影响的关系,资产收益率会对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资产规模会影响不良贷款率和资产收益率,资产收益率会对不良贷款率产生影响。

    (四)相关性检验

    从上文的格兰杰因果检验中可以看出变量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相关性,现在对资本充足率、资产规模、不良贷款率和资产收益率进行相关性检验,得出以下结果:资本充足率与资产规模、不良贷款率和资产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3996、-0.1265和0.6157。说明资本充足率与不良贷款率存在负相关关系,与资产规模和资产收益率存在正相关关系。

    (五)回归分析

    为了判断相关性检验的准确性,再对其进行回归分析,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а1、а2、а3、β1、β2和β3是系数,μ和δ是残差。回归结果如下:

    R由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两个模型的可决系数分别为0.6972和0.6035,模型的拟合优度较好,变量之间存在相关性,资本充足率与资产收益率存在正相关关系,与相关性检验结果一致;资本充足率与不良贷款率存在正相关关系,与相关性检验结果相反。

    四、结论与建议

    由以上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和资本充足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与预期结果相反;资产收益率和资本充足率存在正相关关系,与预期结果一致。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是有一定效率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加了银行的盈利能力,但是在降银行的风险方面效果不明显,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

    在当前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银行业也处在金融开放和自由化的进程中,随之而来,银行业也将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就显得更重要了。下面就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几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建议。

    一是完善我国银行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与政府的复杂关系导致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就要不断调整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等多个委员会,逐步健全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提高银行风险经营中的决策和管理透明度,控制机会主义和关联交易,形成内在激励和降低风险的约束机制,促使商业银行建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业务增长模式,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统一。

    二是完善市场约束功能。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需要一个健康有效的市场环境,要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就[提供的服务,欢迎光临LUNWEN.1kejian.com]要进一步加大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力度,不断完善市场的功能,规范政府职能,为银行业经营打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宏观制度环境。在一个健康有效的市场环境下,还需要完善市场的约束功能。要增强市场约束功能,首先,要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以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其次,要加强银行的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心;再次,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与监管当局共同发挥维护银行稳定和安全的作用;最后,要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增加存款人对银行运营的责任,消除存款人的道德风险,更好地约束银行的运营。

    三是提高金融监管水平。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提高离不开监管水平的不断调整和完善,监管部门应不断探索,将资本充足率监管与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和分类监管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和方式相结合,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第7篇

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26日公布的新资本协议,延续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监管思路,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充约束,转向依靠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三个支柱的共同约束,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思路和新,使资本充足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市场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的阶段性成果既是一定时期内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经验教训的,同时也代表着银行业监管原则的发展趋势。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正在谋求的国际化发展方向有着重大的。金融全球化的内在要求是监管标准的全球一致化,而的银行业没有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一旦进入国际市场,这将会使其在开拓业务和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发达国家不会容忍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外国银行,其在本国开立的分行长期得到优惠;发达国家将来也不可能批准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外国银行,在本国新设机构;而且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银行难以得到国际认可的评级机构给予的较高评级结果,这对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极为不利;中国的银行业需要引进信用风险控制技术,解决不良资产控制乏力的,同时也需要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提高管理水平。我们需要根据新资本协议所代表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方向,来处理好我国金融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银行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全面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当前我国银行资本监管中的不足

对照新资本协议,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的银行资本监管与当代世界银行资本监管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着明显差距:

第一,立法严重滞后于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发展步伐。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各国在1992年底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可中国人民银行在1994年才提出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要求在1996年底实现,但措施不配套导致监管流于形式,直至银监会2004年2月公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才明确2007年1月1日达标;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在2006年底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但我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几年后,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

第二,立法和各项制度不配套,导致资本监管无法实现。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使得监管当局只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资本监管,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免于资本监管。

第三,立法缺乏前瞻性,没有为未来的风险监管留下可操作的法律空间。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相符,虽然吸收了新资本协议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但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预留空间,也没有为未来大型商业银行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留下空间。

第四,市场约束力度不够,对风险性的披露不足。虽然人民银行2002年公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但我国银行的信息披露相对简单,并缺乏对投资者和市场的沟通,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定性和资本配置战略,在必要信息和建议信息的披露以及披露频率方面也放宽了条件,使得来自于市场的压力大大低于新资本协议的希望。

三、改进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第一支柱——运用内部评级法和建立操作风险资本金准备

1.衡量信用风险要优先考虑运用内部评级法。新资本协议在衡量信用风险的方法上提出了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两种方法,标准法对管理水平低下的银行在资本配置上给予了惩罚,不良贷款的风险权重由100%变为150%,而导致银行这一部分资产相应要增加50%的资本配置。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高,银监会公布截至2003年6月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007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2.19%。所以长期以来,我国是依靠政策资源来解决银行过高的不良资产。自1999年全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第一次剥离1.4万亿元不良资产后,中行和建行在2004年5月、6月又分二次剥离不良资产4757亿元,不良资产率很快接近了国际商业银行正常的标准线内。这种情况下,中行和建行上市后就能够将不良资产继续控制在正常的标准线以内吗?这无疑不是上市本身就能解决的问题,更不可能继续依靠政策来解决。形成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率高的诸多原因中,缺乏风险控制技术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也是我国监管上的重大缺陷。商业银行法实施后,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监会成立后颁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商业银行在风险评估和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建立了内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尽职调查、集体审议的授信审批制度,实现了客户经理报送项目材料、支行审核、授信部门审查、复查、贷审会委员表决的全过程控制。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控制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有的银行就要求新发放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行长下课。对商业银行新增授信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也使得一些很有盈利能力的不能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导致银行业务空间缩小,这反映了银行管理成本的高昂和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的低下。内部评级法是当代银行风险控制技术的最新进展。随着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许多大型银行通过搜集大量内部数量模型建立的贷款决策系统,可以在客户输入必要的基本数据后,在几分钟内决定一些类型的贷款。20世纪90年代初,由J.P.摩根和主要国家的高层银行家、家和学术界人士组成的咨询小组在考查衍生品市场的基础上提出了评估市场风险的VaR法(Value at Risk)。巴塞尔委员会则在1996年1月公布的《关于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的概述》中同意各家银行采用VaR等评估市场风险。很快,VaR模型这种风险控制技术被引到了信贷风险控制领域,1997年4月初,美国J. P. 摩根财团与其他几个国际银行——德意志摩根建富、美国银行、瑞士银行、瑞士联合银行和BZW共同,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评估银行信贷风险的证券组合模型。亚洲金融危机后,许多国际化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中引入了基于运筹学的模型技术,通过对国家、区域、行业、产品、客户和债项等方面的自由组合与交叉分析,使风险精度达到了一个崭新水平。巴塞尔委员会吸收了上述风险控制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作为最新的监管原则列入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进行推广。

运用内部评级法是我们的必然选择。能够采用复杂技术的银行通常能够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内部风险变动及其所需的资本配置,因而在竞争中会占据更为主动的地位。所以,应当从政策上鼓励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加快实施内部评级系统的运用,建议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办法作相应修改和完善,制订专门的监管办法,允许条件成熟的大型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中使内部评级法。

2.建立操作风险资本金准备。操作风险是当前国际上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在充分吸收成员国经验、教训和其前期相关文件精华的基础上,于1998年9月正式颁布了《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系统地提出了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指导原则,并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承认和接受,成为建立与评价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最权威的依据。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将操作风险的衡量和管理纳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要求商业银行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金。

操作风险是我国银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我国的商业银行由过去长期计划体制下的专业银行转换而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银行作为市场上的一个平等主体的地位逐步确立,银行的操作风险就越来越明显的显示出来。人民银行1997年5月了《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2002年9月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的内部管理提出了要求,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方面起步晚,缺乏经验,认识不清、制度不健全、运行机制不畅等现象仍然存在,导致有的商业银行被关闭,有的商业银行不断发生大要案件,如银行开平支行三任行长共同作案8年,侵吞银行资金4.83亿美元。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2004年6月23日所作的《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21个分行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同时发现各类案件线索30起,涉案金额69亿元。从以上问题暴露了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的管理上,存在着认识不足、内控制度不健全、内部组织结构不、风险控制手段不足、缺乏必要的事前和事中控制等一系列问题。但根本原因还是监管不力,银监会2004年2月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也没有为未来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留下立法的空间,这就难以激励商业改进管理,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因此,要尽快适应国际金融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要将操作风险纳入监管范围,监管机关应当要求商业银行分期建立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建议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办法要作相应修改和完善,就大型商业银行和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的银行实施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制订专门的监管办法,从政策上对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给予鼓励。

(二)第二支柱——建立和完善统一的银行风险评级体系

新资本协议中第二支柱外部监管部分的关键,就是要建立一个全球一致的外部监管流程。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2月推出《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对于我国银行风险监管来说有着重大意义。但它的严重缺陷就在于它只限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而把国有独资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排除在外,这样就使得商业银行风险评级成为二元结构,一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即11家已经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成为风险评级对象,接受监管当局的风险评级监管,而国有商业银行则免于评级和监管。所以,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的关键是废除二元监管体系,国务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了建行中行改制上市的决定,建行和中行已经分别成立了股份制公司,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而工行和农行将于下一步择机上市,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决策。下一步应当调整立法,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我国1995年颁布《商业银行法》时,由于上没有突破禁区,容许商业银行以有限责任这种公司组织形式存在,直到2003年修改《商业银行法》时也未能废除,造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免于资本监管,这不能不说是我国金融立法上的一个失误。笔者建议及时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设立商业银行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

第8篇

银行的经济资本,是基于银行全部风险之上的资本,因此又称为风险资本。它是一种虚拟的资本,不是真正的银行资本,它是一个“算出来的”的数字,在数额上与银行风险的非预期损失相等。

经济资本在城市商业银行风险控制中的作用

第一,经济资本直接反映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通过对经济资本进行分配,在清楚显示各部门、支行和各项业务风险水平的同时,实现了资本与风险的匹配。第二,在经济资本分配的基础上,通过资本利润率指标对各部门、各支行和各项业务的评价,既考察了其盈利能力,又充分考虑了该盈利能力背后承担的风险。第三,经济资本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确定其风险控制边界的基础。

城市商业银行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城市商业银行是区域性、独立法人的小银行。由于受客观条件所限,实行经济资本管理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商业银行的模式,而应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根据自身的条件设计符合稳健经营的管理方法。

一、以增量管理为主,同时加强存量管理

城市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业务是信贷业务,资产的单一性和管理的粗放使商业银行形成了非常沉重的经营包袱。这是由于城市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不具有超脱性,盲目服从地方政府政令,为地方经济发展无原则放贷所致。结构优化最重要的当属管理好增量。增量贷款投向产业方向好、信用等级高的行业,可促使信贷资产总体结构优化。

二、根据自身实际设计本行切实可行的经济资本的管理方法

由于现阶段许多城市商业银行不具备以模型度量风险的能力,因而在制定经济资本管理办法时要参照巴塞尔协议的标准,同时结合自身的资产规模、人员素质、技术能力设计具有各行特色的“内部系数法”计量经济资本。

“内部系数法”应以城市商业银行现有信息系统的会计和统计项目为基础进行业务(资产)分类,参照巴塞尔资本协议和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风险权重,结合目前的国家政策导向和当地经济区域产业政策,对每类业务确定不同的“经济资本系数”,即资本需求比率。

三、建立以经济资本回报率和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

目前多数城市商业银行还没有建立起以利润为中心的考核体系,有的仍高举“存款立行”这杆大旗不放,绩效考核缺乏科学性,增加了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第9篇

关键词:资本监管;资本约束;银行风险承担

一、资本监管对银行资本与风险行为影响的理论研究

近年来,国外有关资本要求对银行行为影响的理论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1. 基于资产组合的方法,分析资本约束下银行的投资组合选择;2. 强调面临道德风险问题的银行动机;3. 最近考虑到逆向选择、银行性质差异等问题的一些理论框架的应用。理论界一致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会在近期导致贷款规模的下降,以及市场贷款利率的上升。而在更长的期限里,资本充足率监管可能会提高银行的资本比率,信贷规模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但对于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的边际选择会有何种影响,理论界尚未达成一致。国内学者的理论研究也可以归于以上几个方向,得到的结论也不一致。

1、资本约束对资产组合(银行风险行为)的影响

在资本约束对资产组合影响的研究中,最突出的是Kahane (1977),Koehn和 Santomero(1980),以及Kim和Santomero(1988)的分析。Kahane,Koehn 和Santomero考虑的是一个均方差资产组合选择模型。他们认为,假如一家银行完全不厌恶风险,在面临更高的资本要求时,它会选择更高风险的资产组合。因此,他们的分析认为,资本要求对银行体系整体稳定性的影响,取决于银行体系内风险厌恶的分布状况。而Kahane(1977)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不能降低银行资产组合的整体风险,除非银行的资产组合的构成也受到监管。Kim和Santomero(1988)用风险加权资产扩展了前面的研究,他们认为,只要风险权重设置得当,这种方法是可行的。

当代模型在研究银行根据资本要求对资产负债表所做出的调整时,主要集中于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效果,而且通常都包含了动态的因素。例如,Estrella(2004)拓展了一个理论上的框架,允许银行调整其负债结构。模型里的银行面临着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的约束,并且银行所做出的是“阶段性”的决策。Blum(1999)则运用跨期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存在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时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他发现,假如在两期都以资本要求来约束银行,则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效果不确定。Milne(2002)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带来的激励效应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因为大多数文献都假定资本要求是一种事前的约束。而通过强化监管惩罚,可以减少银行承担风险的行为。Yilmaz(2009)建立了一个动态模型来分析银行的资本决定,以及这一决定对银行违约风险及贷款的影响。研究表明,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同时改变了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构成。

近年来,国内也有学者研究资本监管与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承担及银行破产概率的影响。学者们以在险资本效应的理论分析为基础,认为中国在引入《巴塞尔协议》有关资本充足监管的制度以后,资本约束迫使银行以自身资本承担损失,可以强化对信贷扩张的资本约束效应(赵锡军,王胜邦,2006) ,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避免银行规模的片面扩张,从而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马蔚华,2005;于立勇,曹凤岐,2005) 。但研究这一现实问题的文献对于资本充足监管能否有效促使中国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和降低资产风险,并没有一致的结论(吴栋,周建平,2006;朱建武,2006) 。

2、资本监管与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

有关银行资本的理论越来越关注及道德风险问题对银行的资本选择及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显然,当银行受到资本要求的约束时,监管者决定的资本与市场资本并不相等。Cooper和Ross(2002)关注的是负债,他们使用基本的DD两期消费模型,来评估银行在易于遭受流动性危机和银行挤兑的环境下,存款保险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相互作用。他们认为,相对于存款水平足够高的资本要求,可以让银行选择更安全的资产,从而减轻存款人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Dowd(2000) 引入了一个提供资本并收取流动性保险费的第三方,重新评估了先前DD模型有关设置存款保险的提议。他认为维持足够的资本缓冲,实际上可以完全解决Diamond和Rajan所强调的金融脆弱性问题。Marini(2003)在Dowd分析的基础上,也主张在市场上筹集资本的银行不会经历破产危机。他们两人的主张表明,由市场决定的银行资本水平可以替代监管和金融安全网。

3、考虑到逆向选择、银行异质性的理论研究

最近也有一些学者探讨了逆向选择问题会如何影响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效果,以及在资本充足率监管环境下,银行间的差异会如何影响市场产出,市场调整反过来会如何影响各类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反应。Thakor(1996)关注的是银行在面临逆向选择的可能性时,对未来的借款人加以筛选的意义。他同时考虑了存在一家垄断银行和许多的代表性银行的两种情形。Morrison和White(2005)探讨了监管当局的筛选能力对最优资本要求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发现,假如监督成本足够低,未加监管(没有市场准入限制)的银行体系可能会有效率(只有拥有监督项目能力的健全人才会开办银行)。因此,假如监督成本超过了符合效率的临界值时,监管当局可以凭借资本充足要求,通过筛选和颁发许可证来限制准入,以及(或者)对银行的审计,从而有可能增进效率。

因为现实中的银行管理能力和利用各类技术的能力各异,所以有学者在研究中注意到了银行的异质性。Kopecky和VanHoose (2006)考虑了一部分银行监督贷款,以防范道德风险,而另一部分银行不对贷款加以监督的情形。他们的研究发现,当资本要求突然完全或部分对银行体系加以约束时,信贷规模会收缩,但是进行最优选择以监督贷款的银行的均衡份额也会下降。因此,从净效应上来看,总体贷款质量可能提升,也可能下降。Boot和Marinc (2006)考察了不同银行在监督技术方面花费大量投资的情形。他们的研究发现,资本充足率监管对总体贷款质量的影响是不确定的。曹艳华(2009)以中国商业银行2004~2007年的年报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产生了显著影响。对于不同性质的商业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监管压力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不具有显著性影响;当资本充足率小于8%时,监管惩罚压力会显著降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而城市商业银行不论其资本状况如何,资产风险都显著降低,同时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表现出一定的内生稳定性。

二、资本监管对银行资本与风险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

正因为理论研究没有得到一致结论,一些学者转而从实证的角度,探讨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资本与风险行为的影响。Shrieves和Dahl(1992) 建立联立方程模型,从实证的角度分析巴塞尔协议监管下银行资本与风险行为的关系。他们的研究结论表明,银行资本和资产风险之间存在正向相关关系,银行提高资本的同时会增加对风险资产的投资,从而减弱了资本要求的政策效果。在他们的研究基础上,Jacques和Nigro (1997) 对巴塞尔协议实施初期的美国银行业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要求能够有效地增加商业银行资本和降低其资产风险。Godlewski (2005) 对新兴市场国家的研究表明,巴塞尔协议有助于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没有发现银行资本与风险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Jablecki(2009)研究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行为和货币政策的影响。研究认为,巴塞尔协议在迫使所有G10国家的商业银行保持更高的资本比率方面是成功的。然而试验研究也表明,至少在美国银行,巴塞尔协议也激励银行求助于监管资本套利技术,特别是资产证券化。Roy(2008)使用联立方程和跨国经验数据,来考察1988年巴塞尔协议通过后,来自G10国家中6个国家的银行如何调整其资本及风险加权资产。研究表明,只有在美国资本比率较低的银行才会更快增加其资本,然而并未以不同比率调险加权资产。此外,市场约束似乎起到了关键作用,表明市场压力是20世纪90年代银行资本积累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内学者在这方面也做了不少的尝试。蔡永革(2008)运用14家商业银行的实际数据,就《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水平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目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的提升,主要得益于政府注资等外部行为,同时,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压力也不能解释近年来商业银行资产风险水平的变化。钱海刚等(2009)对中国14家上市银行2006~2007年的混合数据回归分析后发现,中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监管的有效性并不明显。而吴俊等(2008) 的研究发现:在资本充足监管的强制约束下,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变动与风险变动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能够有效地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但对银行的资产风险变动没有显著的影响;银行规模有助银行提高资本和规避风险,但盈利水平对资本变动的影响不显著。杨瑾等(2010)对资本充足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了函数分析,并基于中国四大商业银行的数据做了实证研究,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四大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影响不确定。同时其实证分析还发现,不存在适用于所有银行的统一的最佳资本充足率和最佳的资本结构。

三、对资本监管的亲周期性的研究

2008~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外学者纷纷开始关注巴塞尔协议的亲周期性。如Andersen(2011)认为,当前的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的目的,是使银行的资本要求对资产的潜在风险更为敏感,这样一来,就有可能让银行部门的行为更具有顺周期性。因此,他应用了一个相对来说足够长的详细时间序列数据和一个比以前的研究更全面的模型体系进行了分析。然而他的研究也发现,假如风险权重是基于足够长的观测期(包括经济不景气时期)来确定,就可以有效遏制新巴塞尔协议资本要求的亲周期性。

国内也有不少学者研究巴塞尔协议(或是资本监管)的亲周期性,并提出了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制度的一些建议。如张宗新等(2011)通过对2001~2009年国内上市银行面板数据进行估计,发现我国商业银行具有稳定的资本缓冲计提顺周期行为,但信贷活动并不具有明显的亲周期性特征,表明监管部门的资本监管政策总体上已经渐进有效;完善逆周期的资本监管机制应成为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必要内容。

参考文献:

[1]Andersen, Henrik, 2011. Procyclical implications of Basel II: can the cyclicality of capital requirements be contained? Journal of Financial Stability, vol(7), issue 3, 138-154.

[2]Dowd, Kevin, 2000. Bank capital adequacy versus deposit insurance. 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search 17, 7-15.

[3]Estrella, Arturo, 2004. Bank capital and risk: Is voluntary disclosure enough? 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search 26, 145-160.

[4]Kahane, Yehuda, 1977. Capital adequacy and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 207-218.

[5]Kim, Daesik and Santomero, Anthony, 1988. Risk in banking and capital regulation. Journal of Finance 43, 1219-1233.

[6]Kopecky, Kenneth and VanHoose, David, 2006. Capital regulation, heterogeneous monitoring costs, and aggregate loan quality.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30, 2235-2255.

[7]Shrieves, Ronald E. and Dahl, Drew ,1992.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sk and capital in commercial banks.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6( 2) , 439-457.

[8]Yilmaz, Ensar, 2009. Capital accumulation and regulation. The Quarterly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49, 760-771.

[9]蔡允革:《资本充足率监管对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水平影响的实证研究》,《西部金融》2008年第10期,第25~27页。

[10]曹艳华:《资本充足率监管压力下的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行为――基于不同性质商业银行(2004~2 007)的比较研究》,《金融论坛》2009年第5期,第45~50页。

[11]钱海刚,王常雄等:《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监管有效性分析――以上市银行为例》,《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4期,第52~56页。

[12]吴栋,周建平:《资本要求和商业银行行为:中国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实证分析》,《金融研究》2006年第8期,第144~153页。

[13]吴俊,张宗益等:《资本充足率监管下的银行资本与风险行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后的实证分析》,《财经论丛》2008年第2期,第36~42页。

[14]杨瑾,霍天翔等:《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成本收益分析――基于中国四大商业银行的实证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10年第1期,第75~80页。

[15]于立勇,曹凤岐:《论新巴塞尔协议与中国银行资本率水平》,《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年第1期,第30~37页。

[16]赵锡军,王胜邦:《《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信贷运行的影响――兼论其宏观经济效应》,《国际金融研究》2006年第2期,第36-42页。

第10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提高 资本充足率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状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只有一家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也办理商业银行业务,且人民银行与财政的关系界定不明确,没有所谓的资本充足率一说。随着改革开放对银行的改革,中国逐步形成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并存的银行体系,但银行资本充足率问题一直很严峻。2002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为6%,除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8.2% 外,其余三家银行均低于巴塞尔8% 的监管标准。国家为加强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2003年底成立中央汇金公司向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入450亿美元的资本金,2005年4月为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这一举措大幅提升了这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分别达到12%、8.6% 和9.1%。

但是近年来,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快速扩张,资本充足率却逐年下降,同时随着各国对金融危机的反思,像《巴塞尔协议ⅲ》草案这样提高现有商业银行资本充率标准的进程也逐步加快。因此,分析影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寻找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对我国商业银行有重要的意义。

二、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因素

资本充足率是自有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自有资本是资本充足率的分子项,对资本充足率起到正向影响作用,而作为资本充足率分母项的风险资产则起到负向作用。

(一)分子项的影响

资本充足率的分子项是银行的自有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增加自有资本就可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加附属资本可以发行金融债券或可转换债券,但作用比较有限,核心资本的来源主要是发行普通股和提高留存利润。上市募股筹资是在既可以筹集大量资本又可以改善资产质量,成为提高资本充足率最有效的方式,我国自2004年以来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助推上市就大幅提升了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此外,提升银行盈利能力,积累留存利润,增强内部融资额度也是增加核心资本的途径。

(二)分母项的影响

提高资本充足率,除了要提高自有资本外,还要减少加权风险资产,即减少分母项。风险加权资产根据相应的评级确定风险权重,进行加总得到。减少风险加权资产则要多开展风险权重较低的业务优化业务结构、加快处理和剥离不良资产。针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状况,我国银行业中间风险业务开展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现阶段处理不良资产是重中之重。

三、我国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

(一)内部融资

上面提及的增加分子项的正向影响,提高留存利润进行内部融资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之一。相比外部融资,内部融资存在着融资规模小,注重银行的逐年积累等特点,但内部融资是增加资本金最廉价的方法,因为节省了上市融资所花费的各项成本费用,同时这种方法还可以防止股东权益被稀释,影响股东控制权。

(二)外部融资

1.国家注资。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状况,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控股的,应首先考虑代表国家所有权的国家财政注资。随着近些年来国民生产总值快速增长,从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来看,国家财政潜力很大,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缺口比较大,不可能一次性补足,可以考虑发行特别国债来筹集资金。

2.公开上市。银行上市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没有偿还期限,不需要偿还本金,这部分资本可以相对稳定地留在银行。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 上市融资是商业银行扩大资本规模, 特别是筹集长期、稳定资本的基本途径之一。从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成功上市到2010年中国农业银行上市,我国银行股份制改革在几年内初见成效。商业银行通过上市获得大量充足的自有资本,2010年我国银行业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融资,16家上市银行中的14家募集资金超过3400亿元,从而使资本金得到有效补充。中国银监会2011年2月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大幅提升,四季度末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

3.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和可转换债券。此种方法从增加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入手,目前我国居民和企业的资金充裕,潜在购买力较大,债券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对投资者和投资机构产生很大的吸引力。可转换债券

利息成本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可转换债券占附属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银行可利用可转换债券的灵活性调整资本金。但是债券是需要到期偿付本金,定期给付利息的,因此商业银行须要合理安排债券的期限和利息。

(三)处理不良资产

由于历史制度原因,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高,不良贷款余额大,造成风险资产过高,资本充足率低下。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家的支持下经过几轮的剥离,成功将不良资产率降到一定范围内。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我国银行业制度不完善,加之银行本身内部制度上的缺陷,不良资产余额也不低,针对这样的情况,应该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 加快对之前坏账、呆账的核销,同时有必要进行深层次改革,在银行资产管理时切实建立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力求从根上改变不良贷款形成机制,从而减少风险资产数额。

参考文献:

[1]夏华军.提高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几点思考.《商场现代化》,2009;1

[2]韩吉茂.银行资本充足率影响因素分析.《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3

[3]赵雨洁.试析如何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时代金融》,2008;6

[4]洪菲.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现实途径.《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7

[5]郭琼琼.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及其提高途径.《时代金融》,2008;5

第11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特点

银行集团并表范围更加审慎。从全球银行业监管实践来看,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并表计算规则反映的是监管机构对资本抵御风险范围和复杂程度的判断。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既明确了纳入银行集团并表范围的硬性指标(如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也结合了一些柔性指标,如银行集团可以实质性地影响被投资金融机构在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的决策,或与被投资金融机构在合规和声誉风险方面产生连带效应,这类被投资金融机构也要求纳入并表范围,充分体现出以风险为本的并表监管理念。

构建了多层次的资本监管体系。按照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中国银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三者的下限分别为5%、6%和8%。结合“新资本协议III”的监管要求,构建了包括最低资本、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第二支柱资本在内的资本监管体系。明确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都必须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是所有银行必须要满足的,即使是不考虑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也需要达到8.5%,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则需要达到7.5%。

严格资本构成和扣减方面的要求。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明确了资本的构成和扣除范围,未实现的得利从核心资本中扣除,考虑税收因素后可以列入二级资本。对附属公司少数股东资本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额和方式进行了明确,体现了新协议III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对于我国银行业普遍使用的二级资本,按照新老划段方式进行了严格界定。规定2013年1月1日后发行二级资本作为合格的资本工具不能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他赎回激励。上述监管规定客观上有利于推动银行不断提升资本质量,并促使银行将资本充足率目标管理摆上议事日程。

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上一定程度体现了审慎的、中国化的监管偏好。借鉴新协议的资本计算方法,对划入公司暴露的中小企业业务根据3000万元年营业收入进行资本计算的调整。对于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违约概率最低设定为0.03%,事实上设定了开展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底限。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是决定资本充足率最关键的因素

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调整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式,使我国商业银行再次直面严峻的资本充足率合规压力(见表1)。从第一支柱下的三大风险看来,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会比实施标准法更少地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从而达到节约资本的目的。无论是操作风险标准法或高级度量法都只会增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不会节约资本。对于在风险加权资产中占比最高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否一定会比实施权重法节约资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的客户选择和资产结构类型。

按照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暴露分类方法,就债权和商业银行债权而言,实施内部评级法未必比实施权重法节约资本,关键看其内部评级结果的分布状况。以我国债权为例,即使是实施内部评级法高级法持有债权也不会是零风险权重,不比权重法节约资本;对于财政部、央行以外的公共部门和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市场惯例,其信用风险略低于,按照上表中的测算,采用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会比权重法略微节省资本。就企业债权而言,采用内部评级法会比权重法节约资本。对于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在满足纳入零售小企业暴露的条件下,假设违约损失率45%,相当于标普B-级的零售小企业获得的风险权重约为75%,只要内部评级结果高于标普B-级都可以获得比权重法更优惠的风险权重。对于零售债权(如个人按揭、信用卡、私人授信等),预计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将较大程度地节约资本。

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可能性增大

虽然单个银行受到新出台资本管理办法的影响程度不同,但整体看来,该办法会驱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这一点可以通过对影响资本充足率有利和不利两方面因素分析做出基本判断。

新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有利于提升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包括银行盈利能力持续增加,使得以留存收益增加资本的能力得到提升。同时,超额损失准备可以分段计算附属资本也有利于增加资本实力。不利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包括资本构成项的更改,缩小了合格资本的范围;并表范围的扩大,使资本扣减或风险加权资产增加;在内部评级法下,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相关系数提高,导致同样的交易对手、同样的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有所增加;新引入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要求,增加了风险加权资产总量;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随着银行总收入的增加不断增加;内部模型法下,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在险价值(stressed VaR)与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在险价值的均值乘以3,二者中高者计算,会增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由此可见,提升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因素远逊于降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见图1)。

对照国际同业披露的内部评级结果,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银行对企业暴露使用的平均违约概率值大致相当于标普BB-级。基于测算,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后,假如我国银行的授信企业平均获得相当于标普BB+级的内部评级级别,按照抵押品覆盖比率,违约损失率最低为35%(除非是合格的金融类抵押品),由此决定的风险权重约为63%,高于2011年年报披露的五大行平均风险权重。

我们也可以从定量的角度,基于2011年中国工商银行年报中披露的数据,做一个简单测算,大致估计新资本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可能的影响。2011年工商银行的净利润2084亿元,比2010年增长幅度约为26%。考虑到目前国际金融形势动荡,欧债危机有不断蔓延之势,美国经济也很难在短期内走出低谷,房地产行业资金链紧绷,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显现,沿海地区中小企业违约数量增加等市场信号反映出今年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难以乐观。在此大背景下,假设2012年净利润增幅仍可以达到20%,预计净利润约为2500亿元。将净利润中的65%,1600 亿元转为资本(不考虑新资本管理办法收紧了二级资本的标准,导致现有二级资本逐步剔除和可能会发行新的二级资本工具的因素),2012年预计总资本约为12724亿元。按照前三年总风险加权资产平均增速20%推算,在2011年总风险加权资产84473 亿元的基础上,2012年预计风险加权资产大约增加到101368 亿元。这样,资本充足率会由2011年的13.17%,下降至 2012年的12.55%。

未来杠杆率对资产规模扩张的约束力更强

杠杆率在性质上与资本充足率属同类指标,目的都是确定出银行资产扩张的边界。从全球主要银行杠杆率的计算方式看,基本的计算公式相同:即用一级资本除以调整后的平均资产,平均资产指季度资产价值平均数。但是,由于会计制度和资产类别上的差异,实践中全球不同地区的银行计算杠杆率的做法有很大差别。

瑞士的银行一级资本构成项包括:上年余额、当年净收入进入资本部分、出于监管目的公平价值收益或损失的调整(扣税)、外汇对核心一级资本的影响、一级资本中混合资本工具重新分类,以及其他,如一级资本的发行、赎回、产生的红利、股票补偿的影响(在股票计划下购买库存股票)、监管扣减项的变化。在计算杠杆率时资产项要扣除: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对保险实体的参与,对银行和融资实体的投资,某些证券化暴露;其他调整,对本银行债务累计的公平价值调整(扣除税收影响),预计但还未宣布的分红,列在交易账户上自己库存股票的净多头,养老金计划会计处理的调整。

英国的银行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优先股、留存资本工具(reserve capital instruments)和一级票据,扣减项包括预期损失超过准备金部分的税项、对金融公司的重大持股的50%。分母资产项是调整后总的有形资产,即总资产扣减与交易对手叙作的衍生交易中净扣部分和有抵押品部分、投资合约下连接客户负债而持有的资产、净结算余额、现金抵押品、商誉和无形资产。

美国的银行一级资本包括:一级普通股、优先股、合格的混合证券和非控股权益。而分母调整项包括证券未实现的收益或损失、商誉(disallowed goodwill)和其他无形资产、对某些附属公司的投资、一级资本中扣减的非金融实体投资调整后的账面价值(carrying value)。

根据“新资本协议III” ,一级资本充足率必须满足最低4.5%的监管要求,这意味着以一级资本充足率计算,银行的杠杆被约束在22倍。杠杆率必须满足3%的最低监管要求,即以杠杆率计算的银行的杠杆被约束在33倍。换句话说,银行一级资本放大的杠杆倍数必须小于22倍,扣减了一些投资、未实现损益和无形资产以后杠杆倍数必须小于33倍。

根据银监会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除了第二支柱外的其他资本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要求,都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理论上银行的最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可以达到11%,意味着监管机构期望银行通过核心一级资本放大资产的倍数在9倍以下。而杠杆率4%的最低监管要求意味着25倍是资产扩张的最大边界。为了有更加直观的认识,我们根据五大银行2011年年报披露的数据,将年报披露的核心资本都归入核心一级资本,大致测算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约束下的资产扩张边界。

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规定,汇率、利率和其他衍生品按现期暴露法计算表内资产余额,其他表内资产扣减准备金后计算表内余额,而表外无条件可撤销的承诺按10%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其他的按100%信用转换系数计算。这样,虽然计算杠杆率的分子与计算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分子保持一致,但计算杠杆率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比计算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更大。由于无法公开获得计算五大银行杠杆率需要的详细信息,采取以下替代的方法测算。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2011年末总资产的数据并非按照杠杆率计算要求的风险加权资产,上述杠杆率约束下的风险加权资产扩张边界有一定程度的高估(见表2)。

商业银行转型发展正当其时

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标志着商业银行继续扩张资产业务的边界面临越来越强的监管约束,在依靠利润补充资本难以赶上资产扩张速度的前提下,未来的转型发展应该重视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而资产业务则以“轻资本”为导向,更加注重风险权重低的表外业务、零售业务、中小企业业务、短期业务等。

很难笼统地定义表外业务比表内业务节约资本。对同一债务人,同样抵押品的情况下,如果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违约损失率和有效期限是监管给定值),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风险权重完全相同。能够节约资本的表外业务是由金融机构承担实质性风险的贸易融资、保函或保理业务,此类业务特点是直接交易对手就是银行,或者虽然直接交易对手不是银行,但最终承担风险的主体是国际组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保理商。典型的业务类别包括保兑信用证、转开融资性或非融资性保函、由国际组织担保下的贸易金融等。

零售业务中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从国际同业情况看,零售业务中最节约资本的是按揭业务,合格的循环零售、其他零售、列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未必比非零售业务节约资本。从近年来国际同业披露的数据分析,列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平均违约概率约在5%左右,在违约损失率50%的情况下,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适用的风险权重大致相当于标普BB+级客户适用的风险权重。而国际同业公司客户预测的平均违约概率水平大致相当于标普BB-级。由此可见,选择零售中小企业略优于选择公司客户,以英国三大银行为例(见图2)。

即使是作为公司暴露的中小企业,也比大型企业有一定的资本优惠。对于相当于标普B级的客户,违约损失率45%,有效期限2.5年的情况下,大企业的风险权重约165%,而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约127%。但由于中小企业更容易违约,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寻求建立对中小企业风险控制的整体能力,保证信贷资源向优质中小企业倾斜。否则可能由于中小企业客户选择不当,导致中小企业整体的平均风险权重过高,造成资本耗费。有数据显示,劳埃德银行集团2010年列入公司暴露的中小企业平均风险权重也达到74%,高于大型企业平均风险权重5个百分点。

短期业务比中长期业务有着更明显的资本节约优势。在高级内部评级法下,对于原始期限在1年以内的全额抵押的场外衍生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自我清偿性质的贸易融资和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的其他短期风险暴露,都可以采用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以7天回购类型交易为例,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最低的风险权重为4%左右,高级法下最低风险权重仅为2%左右。对于贷款,有效期限长短对资本有显著影响。假设对企业发放一笔5年期贷款,可以有三种还款方式,第一种等额还本付息,每年收回的现金流是全部现金流的20%;第二种是第一年偿还全部现金流的10%,第二、三、四年每年偿还25%,第5年偿还15%;第三种前4年只还息不还本,每年收回的现金流占全部现金流的12.5%,第5年利息和本金一次付清,收回剩下的50%。

第一种情况:

有效期限=1×0.2+2×0.2+3×0.2+4×0.2+5×0.2=3年

第二种情况:

有效期限=1×0.1+2×0.25+3×0.25+4×0.25+5×0.15=3.1年

第三种情况:

有效期限=1×0.125+2×0.125+3×0.125+4×0.125+5×0.5=3.75年

第12篇

[关键词] 《新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内部评级法

2004年以来,我国银行系统的一系列大案要案,暴露了我国商业银行系统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如今混业经营正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运作的趋势,但新业务在产生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作为国际商业银行监管风向标的《旧巴塞尔协议》,自其产生之日起就为各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着可供参考的指标和依据,其几经改革和变迁,体系和框架日趋成熟,逐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因此,怎样在《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新课题。这一课题对于我国实现入世承诺,于2007年年底前全面开放银行业,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关系

从表面上看,《新巴塞尔协议》侧重的是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监督。其实,《新巴塞尔协议》在更深层次上,是一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规范文件。

首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诸多内容中的核心部分就是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新巴塞尔协议》在根据不同的资产面临的风险提供不同的风险系数的基础上,提出内部评级法,使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对的风险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其次,《新巴塞尔协议》在制定之前,吸收了2003年7月美国COSO公布的《风险管理整体框架》(草案)的理念,即八个因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控。众所周知,COSO是美国自律性的内部控制规范制定组织。《新巴塞尔协议》对其理念的吸收,说明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仅是企业界的共识,还是商业银行经营满足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要求的重要方面。

另外,根据众多国家实施《旧巴塞尔协议》的经验,《旧巴塞尔协议》在改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方面有十分显著的作用。无庸置疑的是,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必然迫使商业银行改变风险资产机构,提高资本充足比率。这个过程,会带动商业银行多方面的改变:通过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表外项目的控制;对资产相对收益和风险进行比较,实现资产组合优化;协调统一的资本比率和风险权数也有利于商业银行之间的比较,以便迅速找到不足,提高营运效率。

二、《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对于最低资本率仍然要求维持8%,内容包括:建立内部评级系统、修正标准法规定、提供信用风险减轻交易的计算方式、资产保全以及增订操作风险要求。第一支柱第一次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鼓励好的银行自行建立内部评级机制,以期符合自身经营特性。

第二支柱提升了监督检查的作用,旨在鼓励银行为了识别、度量和控制风险,发展适合自身特征的内部风险资本评估,为银行监管提供了防止银行无正当理由的减少资本进行监管干涉的依据。

第三支柱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增加透明度促进市场约束的努力,特别强调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披露(其中含有资本结构的组成和监管资本率),包括风险暴露的风险信息的市场披露(其中含有信用、市场、利率和操作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为了实现与国际银行运作机制的接轨,我国银监会于2004年3月1日颁布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者有联系,也有不同:

1.《办法》在许多方面借鉴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在内;《办法》还借鉴了新资本协议标准法,在计算风险时摒弃以OECD成员与否决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在资本要求计算方面,《办法》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并对《旧巴塞尔协议》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2.《办法》参考《新巴塞尔协议》第二支柱和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四章的规定,明确了监管当局的监督职能,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其中,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是按照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的类型划分为三类: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为了防止资本充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干预措施;对资本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还可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3.《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没有明确将内部控制的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之所以有这个重大区别,是因为我国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内部评级系统始终处于不健全的状态。商业银行虽然已经根据《旧巴塞尔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是风险资产的测算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风险测量成本高、信用环境差使得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存在巨大障碍。

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后达标期限。近两年,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等纷纷达到标准要求,成功上市。

四、《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要点

多种障碍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目前不具备全面实行《新巴塞尔协议》的现实条件。但是,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重视改善风险管理”。可见,在2007年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会向《新巴塞尔协议》过渡。根据我国的现实,这一制度有以下几个要点:

1.确定外部评级机构,关注信用等级转移概率。针对信贷业务,传统的内部控制主要是“审贷分离”制度。《新巴塞尔协议》特别强调内部信用管理问题,最主要的做法就是内部信用评级法。我国目前《办法》主要借鉴的是《旧巴塞尔协议》的做法。但是经过比较,可以发现,只要在原法的基础上稍加改进,便可以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在内部信用评级法上的不同如下表:

表《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在内部信用评级法上的不同

构建外部评级机构,让其在内部信用评价法下发挥作用,是实现商业银行有效内部控制的有效途径。

其次,这个制度要关注信用登记转移的概率。结合表1来讲,就是某一项资产的信用级别由AAA转移到BBB的概率是多少。这一概率的计算,主要的工作室做好内部信用评级的管理,这种管理除了给出评级级别结果外,还侧重于级别的变化和变化的方向、程度的大小等,同时要掌握变化的可能性以及变化的趋势。因此,商业银行建立自己的信息库,并将信息库在商业银行之间的互通和共享十分有必要。

2.新兴业务必须强调在险价值。我国商业银行很重视开展新兴业务,比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债买卖等。这些业务所蕴含的风险不同于传统信贷业务,在内部控制上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因此必须强调其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尤其是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新巴塞尔协议》提倡商业银行应该有自己的内部风险和内部评级模型,并用这些模型去解决新业务带来的新风险。由于我国目前利率并未市场化,金融市场也没有相应的衍生工具来规避利率变化带来的市场风险,因此,国债买卖业务亟需构建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信用风险,特别是提前还款风险,也需要制定相应内部控制制度来进行控制。

3.构建独立的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西方许多国家的银行都建立了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该部门独立于整个企业的风险,从而保证客观、公正、独立、透明化监督的作用。这与《新巴塞尔协议》的主旨不谋而合。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独立的评价监督部门内来考核内部控制的建设。目前我国许多银行都没有建立独立的评价监督部门,这一部门的缺失,使得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处于相对无序状态,大大降低了银行识别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3.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内部控制。《新巴塞尔协议》建议商业银行使用金融衍生产品来规避风险、适时获利。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也十分注重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但是,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在内部控制机制不利、技术能力不强的情况下加以利用,后果可能是很严重的,巴林银行、远东证券就是典型的例子。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产品,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制,商业银行涉足证券业主要是以“商”的角色出现。但是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控股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往来,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因此,尽早在金融衍生产品这个方面进行风险权重的规定和控制,不仅必要,而且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