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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

时间:2022-09-05 14:18:18

股权收购尽职调查报告

第1篇

【关键词】 资源整合; 规避风险; 企业利益; 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煤炭工业的科学发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是煤炭工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按照煤炭工业生产集约、经营专业、管理科学、安全长效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般都倾向于引进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发挥集团管理、技术、装备、队伍、销售等优势,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合理配置优化矿井布局、提升资源整体开发水平。

在国有大型企业整合小煤矿的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是整个整合工作的核心问题。整合过程中,企业的法律、财会、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必须全程参与,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最佳整合方案,做好资源整合的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等安排,最终形成资源整合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资源整合合同和相关协议。对大企业而言,一项完整的整合项目包括前期的尽职调查、中期的合作谈判、后期目标公司的控制三个方面,工作重点主要是风险防范和政策法规的把握和运用。

一、整合前期的尽职调查工作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牵扯到目标企业经济、法律、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问题,必须对这些方面进行完善、准确的尽职调查,规避各种现存和潜在的风险,为领导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在整个尽职调查过程中,首先要收集目标企业的各种资料,再由专业人员对目标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核实,提供详尽的尽职调查清单,最终汇集各方面信息,听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出具总结性的调查报告。

(一)收集相关资料

资料的收集既包括双方往来的文字资料,也包括双方谈话的纪要,最主要的形式还是由大企业提供详尽的尽职调查清单,由目标企业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完善的尽职调查清单应当包括管理人员的背景调查、市场评估、销售和采购订单的完成情况、环境评估、生产运作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汇报体系)、财务报表、销售和采购票据的核实、当前的现金、应收应付及债务状况、贷款的可能性、资产核查、库存和设备清单的核实、工资福利和退休基金的安排、租赁、销售、采购、雇佣等方面的合同潜在的法律纠纷等方面,尽职调查越详尽,企业承担的风险就越小。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必须根据现实情况确定尽职调查的项目,使尽职调查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流于形式。很多目标企业管理混乱,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进行改制,很多目标企业出于缩短整合时间和保护本企业商业机密等因素的考虑对尽职调查工作有抵触情绪,这种情况下不能奢求其提供完善的各种资料。既要整合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又要收集目标企业资料得出客观、真实的调查结论,这就要求调查者必须采取多样化的调查方法,灵活运用问卷调查法、分析法、审核法、访谈法等不同形式的方法,在目标企业能够接受的前提下完成资料的收集。

(二)出具详实的调查报告

通过尽职调查,企业可以发现收购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为确定整合成本和设计交易方案提供依据,尽职调查报告将构成企业是否采取收购或兼并行动的决策依据之一。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应详尽地陈述在调查中所了解到的情况,并充分揭示被调查客户可能遭受的风险。但是,并不是简单地罗列所审阅文件的内容,而是从法律工作者角度归纳文件的要求、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对交易发生的影响。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尽职调查报告主要关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主要是指目标企业的设立和存续是否合法有效;二是重要的固定资产情况,主要是指矿井机械设备等资产的权属、使用性能等;三是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问题,这也是煤炭资源整合的一个核心问题,包括取得的方式、时间、期限、是否合法持有,煤炭资源的种类、质量、储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转让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等;四是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有无重大债务、担保;五是目标企业对外有无重大法律纠纷或者产生重大法律纠纷的可能。上述五个问题构成了煤炭资源整合尽职调查报告的核心部分,对确定合理的整合价格、规避企业重大的法律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具体的合作谈判

前期的尽职调查是为了让企业对目标企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具体的合作谈判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能更好地做好经济、法律方面的风险防控。煤炭资源整合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谈判的过程肯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最终结果是双方博弈后利益平衡的结果。

在具体谈判过程中,企业的谈判人员既要有谈判技巧,又要懂得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尽可能降低企业整合后的风险。煤炭资源整合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行为,政府在整合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由于整合牵扯到地方利益,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明确详尽的整合政策。在与目标企业谈判的同时,一定不能忽略和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免违背了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使得整合无法完成。山西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明确了整合必须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只有政府确定的整合主体才有资格对当地的小煤矿进行整合,整合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首先取得政府认可才能开展整合工作,以免在政府最终不同意的情况下造成前期投入的浪费。合作谈判最终的意思表示要体现在协议和相关文件中,在这一过程中要从法律角度严格把关,保证所签署的各项文件合法、严密、真实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避免为将来合作留下隐患。双方协议的签订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双方达成初步意向

在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双方应该就合作的框架性事宜签订合作意向书,使整合工作开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意向书的核心事项一般包括确定交易双方、整合的方式、目标企业的运行状况、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等。

(二)起草具体的合作协议

就煤炭资源整合而言,不论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合作协议中最重要的不外乎煤炭资源相关事项、价款事项及目标企业事项,这三项构成了整个协议的核心事项。煤炭资源事项包括煤炭的储量、品种、质量,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存续合法有效,转让方必须保证其不存在瑕疵;价款事项主要包括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税费的承担等;目标企业事项包括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整合后的人员安排、现有及潜在的法律纠纷解决、整合后目标企业已签署的合同的处理等问题。当然,完整的合作协议还包括违约责任及救济、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协议的附件等部分。协议书是双方谈判的结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合作的行为准则,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详尽的合作协议是维护企业利益最有力的法律保证。

三、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主要是通过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方式来完成整合。资产收购是指收购者只依自己需要而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资产,属于一般的资产买卖行为,因此不需要概括承受被收购公司的债务。股权收购是指主并公司直接或是间接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股权,以主导该公司的经营权。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各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企业在设计收购方案前,应对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之间的特点差异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降低收购经济成本,减少收购法律风险。就煤炭资源整合而言,资产收购涉及的税负比股权收购种类多、税额大,经济成本高,股权收购是对企业最有利的方式。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由于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收购方有可能在未查清目标公司的负债特别是或有负债的情况下签订收购协议,而目标公司的债务又是影响目标公司股权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股权收购对收购公司而言,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在尽职调查时必须对目标公司的债务进行详细调查,并在股权收购协议中对现有和潜在的负债风险进行明确约定。

四、整合后企业文化的融合问题

第2篇

股权收购的意思是说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股权收购意向书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权收购意向书1收 购 方:(甲方)

转 让 方:(乙方)

转让方公司:(丙方)

转让方担保人:(丁方)

鉴于:

1、乙方系丙方独资股东,拥有丙方100%的股权。

2、乙方愿意将其持有的丙方公司的所有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甲方愿意受让。

3、丁方系丙方原股东,且愿意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为了明确各方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合作框架,促进企业并购顺利进行,有利各方并购目的实现,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意向协议。

一、转让标的

乙方将合法持有的丙方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股权所附带的权利义务均一并转让。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

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

三、排他协商条款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四、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丙方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全面性,以利于甲方更全面的了解丙方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2、乙方、丙方、丁方应当对有关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向甲方作出书面说明。

若因乙方、丁方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费用分摊条款

无论并购是否成功,在并购过程中所产生的评估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其他费用由各自承担。

六、保证条款

丁方承诺,丁方为乙方在本意向协议及正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承担的各项义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

七、进度安排条款

1、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后五日内,以丙方名义在《绵阳日报》上进行公告,要求丙方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

2、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丙方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乙方保证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全面。

3、评估报告作出后,甲乙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及具体权利义务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登记手续。

八、保密条款

1、各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其他三方同意,应对本意向书的内容保密,且除了并购各方及其雇员、律师、会计师和并购方的贷款方之外,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

2、各方在收购活动中得到的其他三方的各种资料及知悉的各种商业秘密,仅能用于对本次收购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进行评估,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3、各方对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书面资料、有关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透露给协议外的其他方。

4、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各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任何一方如有违约,给其它合作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该责任方负责赔偿。

九、终止条款

各方应当在本意向协议签订后的5个月内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否则本意向书丧失效力。

十、因本意向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经各方盖章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权收购意向书2转让方:

甲方: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受让方:

丙方:____________公司 鉴于:

(1)本意向书签署时,甲、乙方均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依法存续之公司,公司注册登记编号分别为:______;______;注册地址分别为:______ ;______;

(2)本意向书签署时,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3)本意向书签署时,甲方拥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乙方拥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前述股权比例为正式登记之股权;

(4)本意向书签署时,丙方(受让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登记编号为:______ ,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

(5)转让方愿意出让其拥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以下简称“待售股权”),受让方愿意购买转让方全部股权;

(6)各方共同确认,受让方购买转让方对目标公司待售股权的直接目的为:受让方通过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实现获得“____”全部权益。

综上,双方达成本意向书下列之确定内容,并共同确认本意向书作为本次收购交

易的初步意见,旨在对有关交易条件和交易步骤进行初步约定;特此说明此意向为各方后续协助之基础,不为法律约束力之文件;其具体收购权责,需在专业机构《收购尽调报告》完成并予以结论性意见基础上,另行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交易附件文本予以确定。

一、收购标的:

转让方拥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及目标公司持有的“____x”项目所有权益。

二、收购价格

双方初步确定收购价格拟为人民币________亿元,以转账或银行本票方式支付。最终的收购价格及支付方式,以尽职调查后双方协商确定为准。

三、收购之尽职调查程序:

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同意并一致配合受让方(委托专业尽职调查机构)对目标公司的主体、资质、资产、负债、股权、重大合同、诉讼、仲裁事项等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对此,转让方应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并促使目标公司亦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提供调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受让方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尽职调查,专业机构就尽职调查事项,代表受让方行使本意向书赋予尽调之全部权利。

四、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双方同意下列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__日内,双方应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实质性交易协议:

1)甲方已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未发现存在对本次交易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实(或发现该等重大事实但经双方友好协商得以解决);

2)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包括其附件)的内容与格式为双方所满意。

3)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及双方股东会、目标公司股东会批准或通过收购目标股权议案。

五、保密条款

1)双方同意,本意向书所有条款、尽职调查从双方所获得的全部信息均属保密资料(有关披露为法律所要求的义务与责任时则除外)。双方保证自身及其委托的参与收购事务的顾问人员,不将保密资料用于下述情况以外的任何目的:法律所要求、本协议有明确规定、或任何就本协议所遭至之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唯在前述情况下,也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使用保密资料。

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a 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b 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

c 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d 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3)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4)该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六、排他条款和保障条款

1)转让方承诺,在本意向书生效后至双方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之日的整个期间(“简称排他期”),未经受让方同意,转让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出让或者资产出让问题再行协商或者谈判。若出现第七条意向书终止的情形时,排他期也相应终止。

2)转让方提供的与本意向书有关的任何文件、信息(书面或口头)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误导。

3)转让方保证对其所持有的待售股权享有完整、合法的权利,不存在因担保等原因而造成对目标公司、____x上所赋予的权利受限的情况

4)双方签署本意向书及履行本意向书项下义务已履行了其公司内部的批准程序。

5)双方拥有订立和履行该协议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意向书的签订和履行已经获得一切必需的授权。

七、本意向书生效、变更、终止

1)本意向书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意向书内容予以变更或终止。

2)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受让方发现目标公司存在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未披露之对外担保、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双方应当协商确定该事项的解决方案。若双方在尽职调查后的7日内未能就该事项形成解决方案或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则双方均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意向书。通知到达转让方之日为意向书终止日。若双方同意对此延长期限,则以新的期限为准。

3)若转让方和受让方未能在本意向书签订2个月期间内就本意向书所列收购事宜达成实质性协议,则本意向书自动终止。

4)在上述期间届满前,若受让方对尽职调查结果不满意或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信息或存在重大疏漏,有权单方终止本意向书。

八、其他

1)双方未签署交易文件导致本意向书终止时,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费用、工商查档费、交通费等由双方共同分摊。

2)本协议正本一式X份,各方各执X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签署地:

股权收购意向书3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意向书(下称“本意向书”)由下列各方于__年__月__日在__签署: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其中:甲方与乙方合称“转让方”,丙方与丁方合称“受让方”。

鉴于:

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__宾馆二楼,营业执照注册号是: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

甲方与乙方共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

转让方、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就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事宜形成共识,并达成本意向书如下:

一、的所有权

转让方确认,项目公司正在建设和合法拥有位于__电站,该电站总装机容量为__MW(以下简称“项目”)。

二、转让方式及价款

1、各方初步同意,项目总造价及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溢价款项之和为____万元(即____元/KW),其中包括受让方为受让转让方的股权而共应支付的转让价款及项目公司的贷款。

转让方在__年__月__日前向受让方支付不少于____万元的转让款,在__年__月__日前支付__万转让款。即在__年__月__日前支付转让款__万元。此款由丙、丁方按拟所受让的股权比例支付。最终交易价格待受让方结束尽职调查后由双方根据各项尽职调查的结果进行调整。

2、各方同意,由受让方共同收购项目公司中全部股份,初步拟定丙方受让项目公司__%的股权,丁方受让项目公司__%的股权(以下简称“股权转让”)。

3、各方同意,股权转让时,应由受让方先受让项目公司__%的股权,转让方保留__%的股权作为对项目建设质量的保证;

转让方所保留的__%的股权转让款,转让方以质保金的形式予以支付。待项目建成全部通过竣工验收手续后,受让方再行收回剩余__%的项目公司股权。

4、股权转让后,仍由转让方代持股权。

转让方法定代表人仍为项目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公司印章交由实际控股方管理。

5、转让方负责在转让过程中与有关政府方面的协调工作,确保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项目建设管理

1、受让方同意,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项目由转让方之一(“总承包方”)作为交钥匙工程进行建设(包括设备采购与安装)。

项目建成后,总承包方以交钥匙的方式,将项目(包括送出工程)交付给项目公司。各方同意,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变更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其它法律文的主体及修改的关条款。该等合同附件应与正式的项目转让协议同时签署。

2、转让方同意,在项目建设期间,受让方有权委派相关管理人员或委托监理公司对项目的工程及质量进行过程监督管理,转让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3、总承包方应保证建设资金的使用,保证按期完成建设项目。

每推迟一天由总承包方承担 元违约金。

四、增资、融资

各方同意,股权转让后,如项目建设需要项目公司追加资本金或需要各方增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则各方应当按照各自股权比例增资或进行融资。

五、受让方将在本意向书签署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首批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甲方同意在收到该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后准备受让方和/或其所委托的专业顾问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积极接待和配合受让方尽职调查小组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六、非外资控股及二氧化碳减排收益权

受让方同意在__年前将保持项目公司为国家关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有关规定下的中资或中资控股公司;同时转让方同意,__年起项目公司可变更为外资控股的公司。受让方同意放弃__年的经核证的二氧化碳减排收益权。转让方用经核证的二氧化碳减排收益权所进行的融资由转让方享有和支配。

七、其他

1、各方同意全力推进本次股权转让的工作。

在受让方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以后,各方应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就股权转让事项签署框架协议,并根据框架协议的内容开始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谈判和文件草拟与签署。

2、各方同意,在转让方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转让方__万元转让款的前提下,在本意向书生效后[__]日内,不与任何第三方就本意向书之内容进行接触与谈判,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本意向书内容有关的协议或给予其相关的承诺。

3、各方确认并同意,在本意向书签署前和存续期间,一方已向对方披露的有关其经营、财务状况等所有信息(不论以何种媒介表现)(以下合称“保密信息”)应为保密信息。

除非各方另有书面约定,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除为本次项目转让之目的或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要外,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各方在本款项下的保密义务不因本意向书的失效或终止而终止。

4、本意向书应为各方今后订立项目股权转让的正式合同以及其它法律文件的基础,本意向书在各方签订正式的项目股权转让法律文件后失效。

5、由本意向书引起或与本意向书相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分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在上海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6、本意向书自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印章之日起生效。

7、本意向书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在正式的转让合同中约定。

8、本意向书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各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各方已促使其授权代表于本意向书文首之日签署本意向书,以昭信守。

甲方:__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印章) (印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丙方:__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__有限公司

(印章) (印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股权收购意向书4甲方: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成龙

乙方: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卫工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周长斌

丙方: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11号 法定代表人: 李光强

丁方: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博乐市红星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武宪章

鉴于:国电新疆艾比湖流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精河县城镇乌伊路南,法定代表人:张成龙,营业执照注册号是:650000030000786。甲、乙、丙三方共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

甲、乙、丙三方意愿转让其在标的公司拥有的25%的股权(甲方意愿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20.79%的股权;乙方意愿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3.74%的股权,丙方意愿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0.47%的股权),因此,四方表达由丁方向甲、乙、丙三方购买其对标的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的共同意向如下:

一、主要意向

甲、乙、丙、丁各方为加快股权转让进度,为了确定、跟进和同意有关股权转让的所有事宜,并为了以正式协议的形式签订该等事宜。

二、初步协议

2.1股权转让

甲、乙、丙三方应与丁方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按照第2.2条规定的价格,丁方购买甲、乙、丙三方在其在标的公司拥有的25%的股权(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20.79%的股权;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3.74%的股权,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0.47%的股权)。

2.2转让价格

各方初步同意,依据由四方共同寻找四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结果,由各方进一步协议决定。

2.3审计评估

甲、乙、丙、丁各方同意,在签署本意向书后,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寻找四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对甲、乙、丙三方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进行审计评估。相应的审计评估费用由四方均摊。

2.4股权转让批准

甲、乙、丙三方应负责从有关政府机构获取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就股权转让要求的必要批准。并且得到甲、乙、丙三方自有权力机构出具的决议或批准。

三、在正式股权协议签订前各方的工作

本意向书签定后,各方应本着以上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包括

1、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寻找四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和评估机构)进驻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标的公司、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承诺给予最大可能的配合,保证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可信性。

2、各自报经甲、乙、丙、丁各方董事会或决策机构批准。

3、履行相应的股权转让审批手续。

4、各方履行相应的国有资产转让审批手续。

以及其它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以上审批手续完成后,各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书。

四、独家性

甲、乙、丙、丁四方在此同意,四方之间关于股权转让的谈判是独家的,且不会对任何股权转让已经表示或可能表示兴趣的其他方联系、谈判或与其他方达成协议。

五、保密条款

甲、乙、丙、丁四方应接收并对本意向书以及所有在提供的当时已标明归另一方所有的或机密的信息保密,对它们的使用应仅限于有关股权转让,且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有关股权转让的信息。

六、本意向书应为各方今后订立股权转让的正式合同以及其它法律文件的基础,本意向书在各方签订正式的项目股权转让法律文件后失效。

七、本意向书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印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意向书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在正式的转让合同中约定。

九、本意向书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丁方: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3篇

一、公司资产已转让,2.7亿元款项遭拦截

IOS(美国)公司为进入中国市场,拟整体收购JMT(上海)公司、PRT(上海)公司和其余八家关联公司(均为JMT公司的销售商)的全部设备、资产及业务、销售渠道、知识产权,以及接受售方全体员工。在此过程中,陆某作为JMT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香港荣天控股公司的控制人,同时又是PRT公司的副董事长,与其余八家公司都有一定的关联,PRT公司及其余八家公司基于对陆某的信任,遂由陆某代表九家公司与IOS(美国)公司进行谈判。

购方与售方进行两年多的谈判,终确立了此次整体收购的特定交易架构,即由香港荣天公司、JMT公司及陆某作为卖方,设立新控股公司――莫科(香港)公司,再由该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全资设立新的独资企业――莫科(上海)公司,PRT公司及其余八家公司将资产及业务交割转让给莫科(上海)公司,再由IOS(美国)公司对莫科(香港)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至此,IOS(美国)公司完成对九家公司的收购,收购款全部支付至陆某指定的由其控制的香港荣天公司的账户内。

另一方面,PRT公司与其余八家公司分别与香港荣天公司、JMT公司、陆某签订了《委托转让企业协议》,载明:

1、香港荣天控股公司、JMT公司、陆某为共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委托人各自拥有的企业资产和全体员工,都委托受托人进行整体出让,并代为收取转让款,再按本协议所约定之份额转交各委托人后,本协议即终止;

3、陆某占整体转让价值的55%,共同委托人的价值占45%;

4、本次整体转让,通过以荣天控股公司向IOS(美国)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莫科(香港)公司的股权之形式得以实现:其中80%的股权对应价值为人民币4.8亿元;余下20%的股权对应价值为人民币1.2亿元,合计6亿元。在20%股权未转让前,依照80%股权对应价格人民币4.8亿元作为委托方和受托方划分各自权益的基数。

5、受托方承诺,确保委托方企业共同转让后的资金收回和及时向委托方的支付。同时待剩余的20%股权和相应实物转让给收购方后,将其中的45%的转让收益,以同等方式支付给共同委托人指定的账户。最后,双方约定了分批付款的期限。

令九家公司意想不到的是,陆某在全额收到外方收购款之后,并未如期将款项支付给九家公司,并在交涉中明确表示不会支付款项。同时,陆某通过伪造《房地产转让协议》,将JMT公司的资产进行转移,并虚构身份,往返于内地与香港之间,将所得的收购款全部转移。

为追讨公司损失,九家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然而,时隔近一年,九家公司接到公安机关通知,陆某不构成犯罪,案件予以撤销。对此,九家公司存在重大法律困惑,遂共同委托本律所提供法律帮助。

二、专家研讨论证,提出救济方案

本律所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证据材料、进行大量调查,对案情有了深入了解,决定邀请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教授杨寅,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金其高,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原主任黄双全教授等沪上知名法学专家、教授在律所会议室召开疑难案件研讨会。

经过四个小时的研讨论证,专家们提出以下意见:

1、陆某作为PRT公司的副董事长,利用其职务便利,代表PRT公司参与外方的并购事务,取得并购交易款后予以侵吞,该等行为符合我国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尽管陆某长期不在国内,也没有对PRT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但陆某之所以能代表PRT公司参与并购,正是基于PRT公司对陆某股东身份(占股25%)以及副董事长身份的信任,认可陆某代表PRT公司操作完成与外商的并购事务,故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

2、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八家受害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骗取受害人的权限。通过在境内外设立公司进行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并行的方式设计交易架构,向八家单位隐瞒交易过程,将交易款项直接汇入境外公司。自交易一开始,即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转移相关公司资产,并欺瞒八家公司与外商提前交易20%股权,取得6亿元交易款后隐匿,使用虚假身份偷越国(边)境至香港境内二十余次完成对交易款项的转移,该等行为符合我国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最后,专家们提出,在当前情况下,PRT公司及八家公司可行的法律救济途径唯有继续向侦查机关提起控告。法律赋予被害人依法寻求保护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察。

律师意见:

在上述案例中,PRT公司及其余八家公司将并购事项全权托付给陆某运作,仅仅依靠的是彼此的信任关系,双方的委托协议不尽完善,公司方面也没有指派专人全程跟踪参与监控此次并购,对于陆某暗箱操作,隐瞒设计交易架构、提前收款、转移财产等,八家公司都一无所知,导致了近3亿元的损失,追偿之路漫漫无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受贿、职务侵占等案件还是屡见不鲜,在利益面前,人心难测,只有通过规范、合理的管理制度,做到权力与监管的制衡,才能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

第4篇

风险投资尽职调查报告:

一、团队情况尽职调查

在vc投资中团队是最重要的,vc需要了解了团队成员的方方面面,包括团队成员的经历、学历、背景以及各位创始人的股份比例。

1、公司组织结构图;

2、董事会、管理团队、技术团队简介;

3、管理/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4、企业劳动力统计。

二、业务情况尽职调查

业务的尽职调查是个广泛的主题,主要包括业务能否规模化、能否持久、企业内部治理,管理流程、业务量化的指标。

1、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2、对管理层及关键人员的激励机制;

3、是否与掌握关键技术及其它重要信息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4、是否与相关员工签订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

5、员工报酬结构。

三、市场情况尽职调查

创业者商业计划书中的那些关于市场的分析和预测,仅仅是参考。vc会独立地对市场进行尽职调查,vc的市场分析工作是由专业人士来做的,是中立的,通常也是保守的。

1、产品生命周期(成长期、稳定期或是衰退期)及其发展趋势;

2、目标产品市场规模与增长潜力分析(自然更换、系统升级、扩大应用等);

3、核心竞争力构成(技术、品牌、市场份额、销售网络、信息技术平台等);

4、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和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

5、主要客户构成及其在销售额中的比例。

四、技术情况尽职调查

1、核心技术名称、所有权人、来源方式、其他说明;

2、公司参与制订产品或技术的行业标准和质量检测标准情况;

3、公司已往的研究与开发成果,行业内技术权威对企业的技术情况的评价;

4、公司在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明细;

5、计划再投入的开发资金量及用途。

五、财务情况尽职调查

财务的尽职调查,可能要算是尽职调查中最重要的工作。它分为两大块:过去的财务数据和未来的财务预测。

1、企业财务报表(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往年经审计年报,最近一期月报);

2、分产品/地区销售、成本、利润情况;

3、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说明和资质;

4、对造成财务报表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因素的说明。

六、法务情况尽职调查

提供公司总部、子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员工合约、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商标备案、诉讼记录等等。

1、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

2、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3、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合同;

4、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5、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关于________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目录

序言

一、主体资格

二、历史沿革

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四、独立性

五、业务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七、主要资产

八、科研

九、重大债权债务

十、公司章程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税务

十四、劳动人事、劳动安全等

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十六、其他

序言

致:________公司

根据<关于____公司改制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公司”)改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指派____律师、____律师作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具体经办律师。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______ 年____月____日,本所律师向________公司发送了<____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____公司改制上市尽职调查清单>,收集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所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本所律师前往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进行了实地考察、查验;就相关问题与贵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工进行交流;并前往工商、税务、劳动、环保等zhèng fǔ 部门了解和查询情况;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信息;遵守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贵公司签订了<________公司保证书>,就公司及相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做的陈述,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本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口头或书面声明、阐述、保证、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所提交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或正本一致。本公司已经确知违反上述保证所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本公司愿意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不利后果。本报告正是基于上述假设而出具的。

为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系依据本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我们将对某些事项进行持续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不会发生变化。

二、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仅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尽职调查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三、对于本尽职调查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zhèng fǔ 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四、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仅供公司拟进行改制及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改制上市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指由______律师事务所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具的关于____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指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________律师事务所法律具体承办尽职调查的律师。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等;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尽职调查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________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

一、主体资格

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成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目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万元,法定代表人为____,住所为______,经营范围为 ______。公司持有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____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______质量和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注册号为______的<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国税______字号<税务登记证>和______地方税务局颁发的地税字号<税务登记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______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二、历史沿革

(一)首次设立

1、________公司成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设立时的名称为______公司,股东为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______,住所为______,经营范围为______。

2、股权结构为:

3、验资或评估:

(二)第一次变更

(三)第二次变更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目前的股东和持股比例如下: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

如果是自然人,则说明其简历(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地址等);如果是法人,则说明其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主营业务、主要公司管理人员、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四、独立性

(一)公司的资产完整

(二)公司的人员独立

(三)公司的财务独立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五)公司的业务独立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五、业务

(一)主营业务情况;

(二)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证书。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三)同业竞争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七、主要资产

(一)土地

1、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面积______,权属状况______;

2、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面积______,权属状况______。

(二)房产

1、房产证号为______,面积______,权属状况______;

2、房产证号为______,面积______,权属状况______。

(三)机动车辆

1、号牌号码:______,品牌型号: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车主:______,车辆类型:______;

2、号牌号码:______,品牌型号: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车主:______,车辆类型:______。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1、设备名称:______,发票号:______,报关单:______,购买日期:______,使用年限:______,原始价值:______,账面价值:______;

2、设备名称:______,发票号:______,报关单:______,购买日期:______,使用年限:______,原始价值:______,账面价值:______。

(五)知识产权

1、商标:

(1)名称:______,注册号码:______,使用商品类别:______,有效期限自______至______;

(2)名称:______,注册号码:______,使用商品类别:______,有效期限自______至______;

(3)权属状况:____________。

2、专利:

3、专有技术:

4、版权:

经过核查,本所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八、科研

(一)科研人员队伍(项目带头人简历、队伍结构等)。

(二)承担的科研项目。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九、重大债权债务

(一)购销合同(时间、金额、商品名称、违约责任)。

(二)借款合同(时间、金额、合同主体、担保情况)。

(三)担保合同(时间、金额、合同主体)。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十、公司章程

(一)设立时的章程(时间、主要内容)。

(二)第二次修改(修改内容)。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一)公司目前的组织架构如下图

(二)股东会会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

2、历次股东会会议时间、参与人员、议题、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议事规则。

2、历次董事会会议时间、参与人员、议题、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

(四)监事会会议

1、监事会议事规则。

2、历次监事会会议时间、参与人员、议题、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

经过本所核查,本所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设立时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经理: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一次变化情况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二次变化情况

(四)公司目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职务、工作经历、社会兼职或头衔等)

2、监事会成员: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职务、工作经历、社会兼职或头衔等)

3、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职务、工作经历、社会兼职或头衔等)

经过本所核查,本所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三、税务

(税务登记证、税种税率表、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享受的减免税情况及依据文件、近三年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况)

经过本所核查,我们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四、劳动人事、劳动安全等

(一)公司员工名册、劳务合同样本、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养老金、退休金、住房、度假、医疗、卫生保健、教育、工会费等)

(二)安全生产制度、安全事故情况

经过本所核查,我们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诉讼、仲裁:(三年内的已结、未结和可能发生的案件统计表、诉状、答辩书、判决、裁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诉讼、仲裁:(三年内的已结、未结和可能发生的案件统计表、诉状、答辩书、判决、裁定)

(三)关联企业诉讼、仲裁的材料:(三年内的已结、未结和可能发生的案件统计表、诉状、答辩书、判决、裁定)

经过本所核查,我们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六、其他

(一)公司所获荣誉及证书。

(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数据。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额、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非经常性损益)

(四)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上述机构中承办贵公司项目的从业人员名单及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以上中介机构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过本所核查,我们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谨致

商祺!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尽职调查中获得的所有资料文本及其信息目录

备注:

1、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拟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所以,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第二章“发行条件”中的各项规定,逐项进行分析。

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并购;目标公司;尽职调查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在国家不断收紧房地产行业政策,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压力下,房地产行业目前形势严峻,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将是实现并购的大好时机。房地产行业并购的目的大致来讲分两种,第一,通过有利的价格获得二手土地;第二,进一步规模扩张的目的,通过并购能够迅速在某地区形成自己的市场。在并购过程中,财务方面工作一直伴随其中,下面主要就财务操作实务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一、在并购前期阶段,主要是双方高层接触,双方都有并购的意愿,初步确定收购的方向和业务。在有了高层的初步意愿后,财务此时,应该做以下工作:1.初步了解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方面的资料,获得初步的并购规模数字;2.初步了解并购目标的主要业务流程及土地方面的价值;3.初步了解并购目标内控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初步确定并购可能存在哪些方面的风险。主要是通过高层的沟通、并购目标公司现有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审计过的报表、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固定资产特别是土地方面的资料)收集等方法做一个初步判断并形成内部报告,向决策层提供决策参考,特别是风险及资金流方面的提示。

二、在双方经过初步了解,确定在技术、程序及资金等方面并购基本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后,双方签订并购意向书时。此时财务应该进行尽职调查:

1.查阅并购目标公司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财务资料:财务账册、会计报表、凭证装订是否齐全等,了解目标公司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第二,纳税资料:税务登记证、税种核定表、纳税申报表、扣税凭证等,核查目标公司欠税情况;第三,出资资料:验资证明、银行进账单、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申请资料等,核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出资;第四,土地成本资料:土地相关合同、土地出让金票据、契税完税证明、拆迁费资料、土地开发成本票据等,核查目标公司的土地成本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第五,银行贷款及担保、保函等的合同、利息率等信息。

2.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确认:第一,确定目标公司土地使用权初始成本: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计算目标公司土地成本及税费,取得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的相应原始有效凭证,核实应补交的金额及已付款未取得发票金额。土地使用权成本组成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契税、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等交易费用、耕地占用税(如有)、土地闲置费(如有)、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土地一级开发所涉及的三通一平等土地平整费用、前期工程费用。第二,若项目已开发,根据目标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核实应支付的100%进度款、已支付的工程款、已结算的工程款、已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工程发票和报建费用票据并取得相应原始凭证(工程进度、结算资料、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确定已发生并应支付的金额和已付、未付金额、已付款未取得发票金额。第三,确定目标公司其他资产会计账面价值及依据,包括货币资金价值的确认、应收票据的确认、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的确认、其他应收款的确认、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价值的确认、长期投资资产价值的确认。第四,确定目标公司账面负债和或有负债,包括银行借款的确认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的确认、应缴税费的确认、或有负债的确认。第五,确定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价值和税法规定的前期可弥补亏损。包括实收资本的确认、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的确认。

三、在进行了尽职调查,基本掌握并购目标的资产负债状况后及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双方就进入了实质的签约谈判,签订并购协议书,明确双方在并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此时财务应该做以下工作:

1.根据并购协议,进行包干费的区分,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及目标公司财务状况,判断区分包干费的构成,一般区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对价、目标公司债务剥离两部分,正确进行购买方、目标公司的会计核算。包干费在购买方核算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认和购买方对目标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的确认。

2.在支付首期包干费时,应该有资产、负债的剥离方案;剥离方案中,对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应签订协议,并相应征得或告知债务及债权人,对不可转让的债务由目标公司代为支付,从包干费中扣除,对不可转让的债权,则增加包干费并处理好税务问题。

3.资料交接,资料交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专用章、银行印鉴、税务登记证、历年的会计报表、总分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纳税网报的密钥、其他涉税资料、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

4.涉税事项的处理,主要包括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所得税、涉及外资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5.目标公司的建账,原则上必须延续原股东控制时期的目标公司的期末余额作为建账的期初数,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调整。

在并购完成后,我们还应该根据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模式、会计软件等因素对并购目标公司财务人员的岗位及职能进行重新调整及划分,并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并购目标公司财务的日常流程与财务的工作思路符合母公司的整体财务战略需要。

参考文献:

[1]王跃.并购企业文化整合的思路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2(11).

第6篇

一、并购的概念

并购,是兼并(Merger)与收购(Acquisition)的合称,两者惯于合用为一个专业术语:Merger and Acquisition,缩写为M&A。

兼并(Merger)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在《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解释为:“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或公司合并组成一家公司,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一项兼并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完成: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对其他公司的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收购(Acquisition)通常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

由于在运作中兼并和收购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与收购常统称为“并购”或“购并”,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其实质是为了获取控制权。

二、并购成本

并购成本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广义的成本概念不是一个普通的财务成本概念,而是由于并购而发生的一系列代价的总和。这些成本既包括并购工作完成的成本,也包括并购以后的整合成本,既包括并购发生的有形成本,也包括并购发生的无形成本。企业并购成本应包括的项目有:并购准备成本、并购完成成本、整合与营运成本、并购机会成本。狭义的并购成本仅仅指并购完成成本。

(一)并购准备成本,包括对目标企业的信息获取成本和中介服务成本。信息的获取是并购的开端,主要包括目标公司的资产规模、债务结构、产品状况、市场前景、盈利能力、技术水平、组织结构及员工素质等,要获得这些资料,就要做到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包括资料的搜集、权责的划分、法律协议的签订,它贯穿于整个收购过程,主要目的是防范并购风险、调查与证实重大信息。它是现代企业并购环节中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功与否。但是,尽职调查在我国的并购实践中却往往被忽略,将其简单等同于资料收集。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并购多为政府行为,信息获取容易,成本低;市场经济时代,非官方并购越来越多,从传统媒体到网络,信息滞后,内容不全面,使得信息获取成本大为增加。许多并购不成功,是由于收购者在尽职调查上偷工减料,削减了主要尽职调查工作规模或将其委托他人执行。收购者错误地认为通过缩减这一环节可以赢得时间,节约金钱,或免伤和气,从而使他们丧失了一个在签约并购另一个企业之前毫不迟疑地披露该企业固有风险的大好机会。

并购作为一项专业性强的经济活动,需要有能提供技术性、法律性、经济性问题支持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的协助,如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咨询等等。中介机构服务在并购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尤其是在企业并购走向市场化、规范化的今天。中介服务成本在并购成本中的比重将会进一步增大。

(二)并购完成成本,指的是并购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并购价款和并购费用。并购价款是支付给被并购企业股东的,具体形式有现金、股票或其他资产等,即收购价格。并购费用是指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搜寻、策划、谈判、文本制定、资产评估、法律鉴定、顾问等费用。

收购价格是收购者购买目标企业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最后支付价格。确定收购价格的主要依据是目标企业的年度报告、股价变动情况表和财务报表等方面的资料。它以协议方式确定下来,意味着企业并购基本完成。收购价格的确定以目标企业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经过并购双方博弈过程实现价格均衡。收购价格的确定,决定了换股比例和双方的持股比例,同时也确定了并购双方股东的利益。收购价格的支付宣告了并购过程的完成。因此,收购价格是收购者为收购目标企业所支付的直接的、主要的成本。收购价格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如: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评估的方法和程序、行政影响等。这些因素会改变收购价格。收购价格的高低体现了并购企业的价值,也直接影响了并购方的未来投资回报率。收购价格的确定是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

(三)整合与营运成本,并购后为使被并购企业健康发展而需支付的劳动成本。这些成本包括:①整合改制成本。如支付派遣人员进驻、建立新的董事会和经理班子、安置多余人员、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淘汰无效设备、进行人员培训等有关费用;②注入资金的成本。并购公司要向目标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拨入启动资金或开办费、为新企业打开市场而需增加的市场调研费、广告费、网点设置费等。③隐性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并购方对被并购方了解不彻底,或者被并购方故意隐蔽实情,导致额外成本的产生。这其中主要是债务不明问题。④债务关联成本。许多被并购企业债务种类繁多,抵押贷款、欠水电费、变相集资等等,千丝万缕,涉及方方面面。

整合决定着企业并购是否成功,相当一部分并购案例失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整合的失败。在国内企业的并购整合中,有一些整合成本的发生是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需要,因为我国目前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收购方要为解决被并购企业的人员就业、福利、社会保障等支付大笔的费用。

2003年中国汽车业最大的外资并购案――东风公司与日产公司合资重组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总投资达167亿元人民币。并购时为了解决离退休和内退职工重组问题,东风、日产并购协议规定,合资公司每年要从工资总额提取10%用作补充职工养老保险,内退职工重组由合资公司承担。

隐性成本、债务关联成本这些无法预计的或有支出有时会对并购后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如:未声明的对外担保可能会在并购后要求存续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形成并购后企业的额外负担;有些行业受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影响,使得企业的环保支出大幅度增加等。

在并购中人们往往只注重当期成本而忽视了后续成本。并购与新建企业相比,当期成本一般较少,但后续成本较大。因此,要对低成本扩张的后续成本特别关注。针对后续成本具有间接性、难预测、多次发生的特点,低成本扩张的成本并不低,进行低成本扩张时,必须全面考虑各方面的成本,把不可控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不少公司在并购以后发生失败,其原因往往不在于并购事件本身,而在于忽略了对购并以后的公司进行合理的整合,没有成功的整合就难以实现成功的并购。假如整合做得不理想,将影响到被并购企业的运作,就需要推倒重做。但如果再做第二遍,往往对业务已经构成较大影响。企业并购不仅仅是一项财务活动,只有在资源整合上取得成功,才是成功的并购;否则,仅是在财务上的合并,将导致业务和财务的双重失败。

(四)并购的机会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并购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尤其是资本性支出相对于其他投资和收益而言的利益放弃。因为在一定时期企业拥有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将大量的经济资源投入到并购活动中,就不能再将其投入到其他可能带来较好投资回报的项目中,或者使企业减少在其它方面的投资以满足并购的资本需要,这必然引发机会成本。这也是进行并购决策中必须考虑的一个衡量标准。并购需要花费相当的资金成本,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企业在决策并购方案时必须权衡其他投资项目的收益水平。

第7篇

这宗交易至少在两个方面擦上了目前银行及证券监管的边界

从9月30日起,几乎每天晚上7点钟,在位于香港中环的国际金融中心的20层,新桥投资(Newbridge Capital)董事总经理单伟建都要与另外七个人开通气会。会议在电话上进行,参加会议者分布在美国加州旧金山新桥总部、得克萨斯州沃思堡、韩国汉城、中国香港,他们或是新桥投资的高层人士,或是新桥投资新近引入的国际银行界资深业者。这是一个全然国际化的阵容,谈的主题却是如何管理一家中国商业银行。

这八个人组成的委员会,用《华尔街日报》的话说,刚刚“创造了历史”。他们成为1949年以来接管一家中国商业银行的第一个国际投资及管理团队――根据位于中国深圳市的深圳发展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代码000001,下简称深发展)在漫长的国庆假期后终于的公告,这八人委员会获得了对于深发展“全面监督、控制风险、发展业务,并负责银行经营层的管理和管理机制的改善在内的各项管理职权”。这几乎就是全权。

深发展行长周林未在其中,公告称,他在过渡期主持董事会工作。

委员会的全称为“收购过渡期管理委员会”。过渡期结束的标志,将是“股权交易完成”,单伟建告诉《财经》,他指的是新桥投资正在与深发展目前大股东深圳市政府就收购所持深发展股权的交易谈判结束。新桥的目标当然直指第一大股东位置,虽然已为更早些时候(9月27日)的深发展公告确认为“(深发展的)战略投资者并进入本行”,谈判何时结束还不明朗。必经的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程序几乎是刚刚开始。据深发展行长周林日前透露,过渡期管理委员会的授权期限为90天。他称,深圳市政府此次准备全部转让其所属三家公司所持有的深发展股权(三家公司总计持有18.02%,其中国有股和法人股为16.46%)。“只留一股金股”,为的是“深发展的注册地点不变,不能挪到别的地方去”。

但是,对于新桥投资准备收购深发展的股权比例及价格,单伟建仍坚拒作正面回答。“我们不希望对市场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单伟建的小心谨慎有着多重意义。正在谈判中的,是一宗需要小心呵护的交易。天时(中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加速)、地利(深圳市政府全面退出国企决心甚坚)、人和(监管者和决策者乐见其成),缺一不可。

这宗交易至少在两个方面擦上了目前银行及证券监管的边界:国务院一纸严厉通知后,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对外资开放之门自1995年9月起关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制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规定》,外资机构合并持有一家国内银行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该银行总股本的25%,单一外资机构持有一家国内银行股权不能超过该银行总股本的15%。

如果说,国有法人股的转让障碍可能已被深发展9月27日公告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一语所化解,央行对于外资持股上限的限制则也许多少会构成麻烦。知悉情况的央行官员向《财经》表示,央行所看到的深圳市上交的报告,只是一个意向性的材料,并未有关于股权比例的数字。他们一直理解为是15%之内。如果最终比例超过15%,肯定需要另行申请特别批准。

虽然新桥已然接管深发展的管理权,双方对此的解释仍有微妙而重要的不同。深发展行长周林称深发展方面要求新桥提前接管,而且“从管委会负责管理的第一天起,(深圳市)政府就不再承担所有风险问题,所发生的风险责任在新桥。”单伟建则告诉《财经》,作出接管一家银行管理权的决定之前,不需要完全了解其情况,“一个资深驾驶员在受命试飞前,不需要完全了解飞机的金融结构一样,这与最后买不买一架飞机所需要的了解程度差别很大。”但是,对于交易是否还有无法完成的可能性这个问题,单伟建小心地不予置评。

大多数关心中国银行业的人士愿意看到交易顺利完成。一位央行高级官员告诉《财经》,“这事做好了,便成示范。”工商东亚CEO方风雷直截说道:“这是件大好事。”在深发展9月27日宣布新桥投资将作为战略投资者进入后,著名债信评级机构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将对深发展的评级前景由“稳定”改为“正面”(目前深发展的评级为E+/Ba3)。这是直接来自市场的评价。

新桥、得克萨斯太平洋、Blum三位一体

买入―重整―增值―售出,是新桥及其母体得克萨斯太平洋作为一个收购为主业的投资公司中主要操作流程

新桥投资成立于1994年,由两家美国非公有资本股权投资公司(private equity firm)得克萨斯太平洋集团(Texas Pacific Group,TPG)及Blum Capital共同发起。单伟建称,三家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大家族。“三位一体,不管是股权还是业务层面都视为一个机构。”

得克萨斯太平洋集团成立于1993年,其创始人David Bonderman原为美国得克萨斯州巨富巴斯家族投资总监,曾运筹收购美国储蓄银行――80年代美国面临绝境的最大的储蓄信贷机构之一――在注入新管理层并改善运营之后,美国储蓄银行与华盛顿共同银行(Washington Mutual)合并,获巨利。Bonderman于1993年与巴斯家族另一位财务顾问辞职,创办得克萨斯太平洋集团,第一个项目就是收购当时陷入破产困境的大陆航空公司。他们注入了6000多万美元资金,获得其控制权,注入新的管理团队,而当他们任命的CEO被证明令人失望之时,Bonderman任命了另一个CEO。最终,这宗收购给他们带来了超过10倍的回报,并从此奠定在投资界的地位。现在,得克萨斯太平洋集团管理的资金超过了100亿美元。

得克萨斯太平洋集团这类投资公司叫收购型基金(Buyout Fund),主要向处于财务困境但仍有潜力的企业进行战略投资,掌握控制权后向被收购公司派入新的管理层,改善公司运营状况,提升公司价值,然后退出以获利。与TPG同处该行业的著名投资公司还有KKR、Carlyle Group、Bain Capital、Blackstone Group等。

作为专门与风险打交道的投资机构,得克萨斯太平洋集团有过一系列收购案例。对他们来说,市场低迷的时候,比高涨之时更充满机会。这正是得克萨斯太平洋集团自2000年初至2001年9月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没有做一宗收购交易的原因――这段时间资产价格太高。而在“9・11事件”之后,他们则频频出手,竞标美国航空(US Airways,“9・11事件”后第一家宣布进入破产保护的美国航空公司)、以20多亿美元价格与人联手收购餐饮连锁巨头Burger King、收购处于破产边缘的全球第三大晶圆厂MEMC,行事每每出人意表。虽然他们亦时有失手纪录,但在同行中被认为属长于火中取栗之辈,Bonderman享有“收购艺术家”之声名,此次深发展过渡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排名第一者正是此君。

新桥投资的投资模式脱胎于得克萨斯太平洋,而非另一个母体Blum公司。Blum公司通常作对美国上市公司的缓慢渐进的增持,并由此增强对管理层的影响。一个重要的信息是,Blum公司创始人Richard Blum的妻子是来自加州的美国资深参议员Dianne Feinstein。Dianne Feinstein是中国加入WTO及给予中国永久性最惠国待遇问题的重要支持者。在采访中,记者多次听人提及新桥投资的这一“背景”。

得克萨斯太平洋集团、Blum公司与新桥投资各有一个投资审议委员会,所有合伙人都是委员,两个星期一次会议,每个投资议案都要在会上讨论,而任何与会者都有否决权。三个投资审议委员会之间人员交叉,但决策相互独立。

新桥投资于1999年底成功收购韩国第一银行(Korea First Bank,KFB)一役一举成名。在经过长达15个月的马拉松谈判后,新桥击败汇丰银行,从韩国政府手中获得51%股权,入主韩国第一银行。此举对当时的韩国金融重整而言具象征意义。穆迪甚至为此上调了韩国债信评级。新桥投资随后即在韩国经济复苏的支持下于2000年使韩国第一银行转为盈利(参见案例:新桥投资收购韩国第一银行)。此次之所以能进入深发展,各方均称韩国第一银行案例之成功在先是主因之一。现在新桥管理的资本金额已达16亿美元。

新桥投资方面主持与韩国政府谈判者,即为单伟建。单伟建早年毕业于北京外贸学院英语专业,后在美国就读于加州伯克利大学,获管理学博士。在1988-1989年间,单曾担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理事,并曾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任教6年。1993年至1998年,任职于JP摩根,曾任JP摩根驻华首席代表,可惜或因时势未到,开拓中国业务之途并不顺畅。1998年,单加入新桥投资,现为新桥投资的董事总经理、合伙人之一。知者称其精明有干才,尤其“善于与政府打交道”。

单伟建称其不过为新桥团队之一员而已,深发展案有现在之格局,端赖于新桥、得克萨斯太平洋集团及Blum公司如David Bonderman等资深合伙人的判断、在金融界的影响力及整个集团在市场上调动资源的能力。

新桥有意收购日本及台湾的金融机构,至今仍在谈判中;而对于中国银行业,单伟建称,“新桥观之有年矣”。

为什么是深发展?

为什么是新桥?

“(除了深发展)哪个银行你可以持股25%以下还能控制这家银行?”

为什么要收购深发展股权?

“如果是一家世界上最好的银行,或者被市场认为是世界上最好的银行,”单伟建说,“我们不会考虑收购。”单伟建没有直接说出口的是,新桥投资专长于在不好的银行中发现价值。

从新桥投资的角度看来,在中国有潜在价值的银行比比皆是。风险管理上能不能加以改善?是不是按照银行产品的利润率来管理产品?在地域分布上是否已经齐全了?在分支银行的布点上是否完全合理?“上下左右,随便一看,就能找到改善的地方。处处都是潜在的价值。”

虽然“处处皆是潜在的价值”,新桥投资独钟深发展。单伟建坦陈要的就是控制权。新桥及其母体得克萨斯太平洋集团的整个投资策略都以获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为必须条件。新桥投资不只是想做中国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他们要获得控制全权,注入从管理者到管理经验在内的各种资源,以实现增值。否则,“我们不会投。”单伟建说。

作为中国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深发展72%的股票可流通,其前十大股东中,前三名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公司均为深圳市属公司,合计持有18.02%股权,而第四大股东深圳市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仅持有3.2%,其余更在1%上下。新桥投资若接下深圳市的深发展股权,即可成为有绝对控制力的股东。这一条件,在国内商业银行中,几乎是绝无仅有。

“(除了深发展)哪个银行你可以持股25%以下还能控制这家银行?”单伟建问。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持股比例超过25%即为合资企业,而一旦成为合资银行,就要遵守《外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许多国内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就不再允许经营。

深圳市政府是这一交易得以进行的巨大推动力的重要来源。深发展从今年初着手外资进入事宜,后聘请所罗门美邦担任财务顾问。据周林披露,前后接触者包括汇丰、花旗、JP摩根等“数十家”之多。另据广东省媒体披露,与新桥的谈判五六月间有阶段性成果。至8月间,深圳市政府、广东省政府先后向上提交报告,于9月间得到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9月26日,深圳市委常委就新桥收购深发展股权一事召开专门会议,“一路绿灯为新桥放行”。

“这件事情的关键是深圳市政府。”一位央行官员告诉《财经》。他认为,新桥投资入主深发展“并不意味着从此要向外资卖银行了”,央行只不过是亮了个绿灯而已。“这也许是个征兆,但并非趋势。关键要看股东。”

深圳发展银行成立至今15年,是改革开放后最早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1996年和1997年的牛市中,深发展与四川长虹一起成为深沪股市的领头羊和风向标。但是深发展也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贷款。1999年,深发展304亿总贷款中,逾期和呆滞贷款之和就有102亿元,这导致深发展在2000年和2001年两次动用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近30亿元来计提准备。但时至今日,深发展的诸多财务指标,与同业相比,均不令人满意(参见表:四家上市商业银行各项指标)。此外,周林在近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承认,深发展在控制新增坏账的机制及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上,亦颇多遗憾。虽然记者看到的一份中银国际分析报告《股份制银行突围而出》,提及深发展正在建立深圳特殊资产管理中心,以处置不良资产,但周林认为,“如果不做根本的改革,这个银行就没有出路。”

至于为什么深发展会选择新桥投资,单伟建相信,除却新桥投资收购韩国第一银行业绩之外,银行没有管好坏银行的经验是此次银行类竞争者未被选中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国RTC处理储蓄信贷机构危机、韩国1998年金融危机、日本近年出售破产银行都没有这样的经验。因为银行不懂怎样管坏银行,怎样处理不良资产。怎样解决现有的问题。银行里的人是银行家,不是专业的改变体制解决问题的专家。“新桥则不然。”他说。

价格

假如要将其不良资产覆盖率提高至50%,深发展将必须额外拨备20亿元左右――相当于每股净资产要减少至1元左右

在交易格局大定的情况下,价格是最大的难题,而它的背后,则是不良资产负担的分担问题。

在近来的几起银行参股案中,较多地采用了P/B比(价格/账面价值)的定价方法。以此分析,据深发展2002年半年报,其每股净资产为每股2.03元,调整后为1.82元。但是,深发展的为不良资产计提的准备金的覆盖率(准备金/不良资产)仅有28.6%,其他三家上市商业银行中最低者亦超过50%。以深发展目前94.5亿元不良资产计,假如要将其不良资产覆盖率提高至50%,深发展将必须额外拨备20亿元左右――相当于每股净资产要减少至1元左右。这样算来,传闻中的每股5元的价格偏高。

谁来承担这笔欠账?肯定不是原股东。周林历数深圳市政府退出深发展的诸多好处中,“免除了承担银行坏账的责任”是重要一条。

最有可能的解决之道是,深发展股东大会已通过的配股计划能够尽快实施,以每10股配3股,每股定价区间在5元至8.5元计,可从流通股股东手中集得20亿至30亿元资金,一举解决提高不良资产准备率所需资金问题。倘若最终价格确定在每股5元左右,说此次配股为交易条款之一部分,当无大错。此举也与单伟建所称交易完成后将尽快“把深发展的资产负债表清理干净”的想法大体一致。不过,如此一来,新桥手中所持有的深发展股权将被相应摊薄,两相权衡,尚难断最终结果如何。单伟建以不能透露“竞争优势”为由,拒绝告诉记者可能的解决之道。

由于尽职调查仍在进展中,最终的交易价格的确随时可能变动。新桥投资对深发展所作尽职调查之细密,给记者留下深刻印象。《财经》曾收到一封举报深发展旗下某支行问题信贷的信件后,曾向深发展总行监察部门作核实。在此次尽职调查之中此举被新桥投资所悉,单伟建于是“盘问”记者所知情况,所提问题表明对事件了解细致入微。

变化

单伟建不愿回答现有的深发展管理团队在未来将出现何种具体变化,但是,“有些人肯定要带进来”

在新桥派出的八人管理委员会中,直接参与过渡期管理的只有少数几人,但据深发展人士称,自9月底之后,一支四五十人的队伍就已进驻深发展。其中部分人进行尽职调查,部分人“协助管理……其实超出了协助”,单伟建说,“几个重大的方面,我们要控制得很严,尤其是对风险――信贷风险、利率风险、资产负债风险甚至洗钱的风险等等――的控制。”

这些人全部来自海外,但一般不来自新桥投资自身。新桥投资人数不多,且关注的是收购交易本身,而非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日常运营。他们派到旗下企业的管理团队,几乎全从市场上招募而来。“做Buyout这个行业,要与许多中介机构关系密切。”单伟建说。

目前在深发展这四五十人还远远不够,更完整的队伍仍在组建中。从9月底之后,新桥投资联络投资银行、咨询公司、猎头公司等不一而足。

正是倚仗新桥投资及其母体得克萨斯太平洋集团的丰厚人脉,在收购韩国第一银行之时,单伟建告诉韩国政府,新的银行将拥有一个“全明星队伍”。在新的韩国第一银行的董事会里,出现了前信孚银行总裁、前美国商务部长等人。此次深发展过渡期管理委员会中,也是银行界资深人士云集:Robert T.Bornum在得克萨斯太平洋集团收购美国储蓄银行后担任该银行的行长,该银行出售给华盛顿共同银行后担任银行董事。华盛顿共同银行资产超过3000亿美元;Robert T. Cohen现为韩国第一银行的总裁和CEO;Micheal T.Yahng在波士顿银行工作长达21年,有丰富的各类银行业务经验,曾任波士顿银行亚洲区副总裁,兼大中国地区总裁。

单伟建不愿回答现有的深发展管理团队在未来将出现何种具体变化,他的说法非常婉转,但意思很明确。“有些人肯定要带进来。”他说。“有些经验与技术是可以带给现在的管理层,有些恐怕已经固化到人的身体里。”单伟建特别强调,作为一个以收购为主的公司,新桥在撤换旗下控股公司的不称职管理者时毫不留情。“我们常常保留原团队……但有时,我们会整个撤换管理层。”

与韩国第一银行相比,深发展未来的故事有相同亦有不同。银行的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管理、组织方式等等所谓“最佳做法”(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IBP),在哪里都是适用的。但是,在1998年的韩国,金融家们最担心的是情况会恶化到什么程度,考虑的焦点是怎样控制风险,怎样不再赔下去。2002年的中国不一样。中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以国际标准来看,惊人地大,但中国市场是一个快速增长中的市场,机会在增长当中。“所以既要考虑风险,又要考虑增长点在哪里。”单说。周林则告诉记者,新桥投资较为看重银行零售市场。“今后深发展的大致方向是服务类的零售业务。”

虽然屡屡收购银行,新桥投资本身是一个做收购业务的投资公司。新桥追逐的,说到底,是卖出与买入之间的利润空间。新桥投资过去交易,从进入到退出,周期有时长,有时短。在韩国第一银行收购案中,新桥承诺韩国政府收购后一年内不出售股权。但此次新桥以所持国有及法人股权转让本就需政府批准为由,并未作正式承诺;周林称,新桥表示持有至少5年以上――那是2007年,银行业真正全面对外资开放之时。

不过,表示与承诺之间,毕竟法律意义不同。单伟建告诉过《财经》,他们这类投资公司通常在何时选择退出。“当我们认为一个企业已经释放出其潜力,其增长达到一个平台(plateau),就算是基本上到了退出之时了。”

第8篇

关键词 财务风险 控制 实践 启示

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及规模经济的需要,近几年来企业间股权收购案例不断增加,由于收购环节众多,为发挥资源配置效应,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收购企业要做好尽职调查,对拟收购企业及其所处行业有充分了解以有效化解收购风险。

股权收购风险包括财务风险、运营风险及法律风险等。财务风险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有效控制不仅关系到收购的战略意图能否有效贯彻,而且关系到收购后收购方能否对被收购方实施有效控制和收购目的的实现。

作为A集团派驻甲公司财务总监,本文作者全程参与了B集团在甲公司全部股权的收购。以本次股权收购为例,重点介绍收购过程中的财务风险控制相关问题,这既是本次股权收购实践的反思和升华,同时也希望为以后类似实践提供借鉴。

一、背景介绍

甲公司是J区政府根据战略发展规划主导建设的以行业带动区内经济发展的配套项目,项目总投资3.52亿,其中:A集团占49%股份;B集团占51%股份,在收购前甲公司由C公司托管经营。为加强政府对区域经济的调控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带动区域经济的作用,根据J区政府总体部署,由A集团收购B集团在甲公司的全部股权,同时由A集团根据战略发展需要对甲公司资产进行整合。

二、股权收购过程中财务风险控制的思路及实践

为做好甲公司股权收购过程中的财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收购过程中由A集团相关领导主抓,相关业务部门牵头,以A集团外派甲公司经理具体实施,本着先易后难、抓主要矛盾及抓矛盾的主要方面等基本原则开展工作:

(一)摸清资源情况,确定工作思路,明确工作方法

1.首先理顺管理关系,顺利完成了与C公司解除托管协议工作,根据相关协议,做好C公司经营期间损益核算等后续工作,为A集团开展收购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对涉及到C公司及B集团承担的相关责任问题及时商讨解决,充分维护甲公司相关权益。

2.其次摸清总体资源情况,掌握总共有哪些资源,其中哪些是无效的,哪些是有效的,有效资源中又有多少存在使用的不确定性或风险等等。对于那些无效的或存在较大风险性的资源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控制,而对于那些有效资源判断其有效性有多大,从总体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甲公司资产损失风险。

3.以资产负债表项目夯实为入口和主要参考依据,由财务部牵头,协调办公室、现场管理部、设备动力部、安保部等部门联合行动,采取专项措施,摸清家底。

4.以A集团开展的合同协议清查活动为契机,开展专项调查清理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防范支付风险,减少应收损失。

(二)清晰账目、夯实债权债务,奠定股权收购基础

1.通过核实,编制调整分录七十余笔,对多头挂账、挂账错误、实存账销、实存账无、应分配未分配总包服务费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调整和理顺,夯实了财务报表,准确了财务信息;在此工作基础上,我们全面修正了2007年甲公司竣工决算报告决算值及对外应付工程款、超付工程款;防止了资产损失,其中:通过核实发现账销实存而应收回超付工程款七笔共9.8万元,同时对账存超付工程款进行了修正和理顺,又清理出超付工程款137.51万元,上述超付情况已全部取得当时相关经办人员确认。

2.对甲公司固定资产进行了转资,其中涉及调整分录及项目近三十笔,同时我们又完善了相关手续,解决了甲公司自成立以来多年的固定资产、经营效益信息不准等问题。

(三)清查存量资产,降低资产损失

清查存量资产,是企业找到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周转效率的一个切入点,更是防止资产流失的有效手段。我们在与C公司解除合同的同时,以查清资产质量和建立规范化管理为目的,对甲公司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清查,通过清查摸清了家底,达成以下目标:

1.利用清查结果,建立自2004年甲公司成立以来资产购置备查账,对全部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理和重新分类。

2.在清理和分类基础上,通过细化到责任部门、责任人,并定期盘点加大了对资产的管理力度,为下一步规范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四)清理往来账项,防止资产流失

往来账项是企业在经济业务活动中频繁发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是企业资产、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许多经济业务并不直接地表现为收入、成本、利润等直接指标,若疏于管理,将不可避免的出现资产流失。

甲公司在债权债务夯实的基础上对账面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全面的梳理,特别是形成时间较久的欠款及各种无交易背景借款进行了逐项分析与清理,一方面加大力度组织往来款项的清收,另一方面加强往来款项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部分无交易背景借款、不规范的职工借款和拖欠,采取了责任到位、限期还款的办法,共清收4.88万元;有效地规避了有可能丢失的债权风险,保证了资产的安全。

(五)理清确认或有事项,化解潜在风险,加强避险措施

一方面我们根据经营情况,全面梳理公司经营涉及相关政策,重点对其中涉税政策及纳税管理进行了重点梳理,防范涉税风险。

经查发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应享受房产税免征近九百万元,但相关手续不完善,同时存在欠缴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问题,我们在夯实数据同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A集团相关领导汇报,同时与B集团及区地税部门多次沟通,完善相关手续,使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另一方面我们结合A集团开展的合同、协议清查活动,做好或有支付事项的梳理,防范或有支付风险。由于甲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变更较为频繁、部分资料不全等诸多原因,开展该项工作之初难度较大,通过专项活动,经多方努力,主要成果如下:

1.对涉及甲公司精品街租赁合同全面清查,应属甲公司享有权益20万元,督促业务部门催收,共收回14.6万元,剩余部分业务部门,剩余部分也在半年后得清理;

2.对于租赁合同已到期因种种原因未续签合同但租赁单位仍在使用的涉及金额近50余万元,全部取得对方确认,并得到清理;

3.对现存涉及金额近12万元的或有支付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上报,随后根据上级领导批复意见及时进行了处理;

4.对甲公司银行贷款卡进行了查询并控制,防范可能的担保风险;对财务印鉴进行控制,防范了支付风险。

三、实践的效应及启示

本案例中财务风险控制实践的效应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方面,二是效益方面。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使得甲公司资产管理的意识得到加强,资产管理的措施得到夯实,清晰了账目,理顺了流程,对应收未收的债权进行了清收,降低了损失风险。本次股权收购活动顺利完成,得益于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得益于收购之前的精心组织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认真贯彻落实。针对收购中暴露出的问题,本人认为需做好以下几点:

(一)重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的建设

这两点是根本,只有从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合同协议管理等基本制度上规范、明确那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再从岗位上具有可操作性的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才能有条不紊,环环紧扣,这也为以后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在财务信息管理上要构建严密的作业控制链

为确保财务信息质量,需要构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链条,首先是财务部门作为财务信息生成中心,对其质量负总责,并按归口原则将其责任细化到各具体人员及相关部门,形成纵向的责任控制体系;其次是完善横向的自我控制体系,为确保原始会计记录真实,除了明确各会计记录岗位的职责外,还采取区域分工和复式作业等审核凭证记录,尽可能将错误消灭在第一关口;再次通过中介机构的专审和互审建立纵横向相结合的控制体系。

通过严密的财务信息质量控制链,可以有效地将责任传递到各会计信息作业者,充分调动并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为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提供有力保证。

第9篇

    关键词:财务尽职调查 资本运作 报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之间的投资、融资、并购等资本运作行为已越来越普遍,而资本运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是对商业市场、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的全方位周密考察,如果缺乏这一基础的投资、融资、并购活动,无疑会有高度的投机性和风险。从目前国内资本运作的案例来看,运作的成功率却不高。这背后的原因当然有很多,但在资本运作时,缺乏有效的尽职调查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美国学者布瑞德福特?康纳尔就曾在《公司价值评估》中指出,如果对公司未来价值的变动并不清楚就实施并购,就是一种渎职。

    财务尽职调查概述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又称谨慎性调查,一般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其主要是在收购(投资)等资本运作活动时进行,但企业上市发行时,也会需要事先进行尽职调查,以初步了解是否具备上市的条件。尽职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研究、企业所有者、历史沿革、人力资源、营销与销售、研究与开发、生产与服务、采购、法律与监管、财务与会计、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等,也正因此,调查小组的构成包括了各方面的专家,有目标企业相关行业的行业专家、特定业务的业务专家、营销与销售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等。透过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独立第三者对“目标企业”的财务、法律、业务等问题做出评析,在投资者对“目标企业”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目标企业”的情况,对投资项目的取舍做出判断,确定交易的方式,及早发现影响交易完成的因素。

    在整个尽职调查体系中,财务尽职调查主要是指由财务专业人员针对目标企业中与投资有关财务状况的审阅、分析等调查内容。在调查过程中,财务专业人员一般会用到以下一些基本方法:审阅,通过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审阅,发现关键及重大财务因素;分析性程序,如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对各种渠道取得资料的分析,发现异常及重大问题;访谈,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小组内部沟通,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及专业,其相互沟通也是达成调查目的的方法。由于财务尽职调查与一般审计的目的不同,因此财务尽职调查一般不采用函证、实物盘点、数据复算等财务审计方法,而更多使用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分析工具。在企业的投资并购等资本运作流程中,财务尽职调查是投资及整合方案设计、交易谈判、投资决策不可或缺的前提,是判断投资是否符合战略目标及投资原则的基础。对了解目标企业资产负债、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的真实情况,充分揭示其财务风险或危机,分析盈利能力、现金流,预测目标企业未来前景起到了重大作用。

    财务尽职调查内容

    (一)对目标企业总体财务信息的调查

    在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时,首先需要了解的是目标企业的一些基本财务情况。通过取得目标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章程、组织架构图,财务调查人员可以了解目标企业全称、成立时间、历史沿革、注册资本、股东、投入资本的形式、性质、主营业务等。对目标企业的详细了解还应包括目标企业本部以及所有具有控制权的公司,并对关联方做适当了解。另外,目前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以及财务部财务人员结构、目标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程度、企业管理系统的应用情况也是需要了解的背景资料。

    在获得上述信息之后,还应对目标企业的会计政策和税费政策进行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现行会计政策、近3年会计政策的重大变化、现行会计报表的合并原则及范围;及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和近3年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目标企业的税费政策包括:现行税费种类、税费率、计算基数、收缴部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负担;关联交易的税收政策;集团公司中管理费、资金占用费的税收政策;税收汇算清缴情况。

    (二)对目标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的调查

    目标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会影响到财务尽职调查结果的可靠性。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与企业本身内控程序是否完善有关,因此,一般情况下,进行尽职调查时亦应考虑内控程序的情况。例如可以通过访谈、画流程图等方法对目标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总体把握。在了解目标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之后,就可以对其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进行详细调查。

    在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时,对货币资金除了核实它的真实性之外,还应该关注是否有冻结资金的存在。对应收账款要进行账龄分析、逾期账款及坏账分析、近年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要关注其是否被高估,另外对大额应收账款还应调阅销售合同。一般国内企业会将投资、开办费、前期亏损或待摊费用支出暂列其他应收款,因此在对其他应收款进行调查时,应具体查询有关内容,评析会计处理是否合适,并做出合适的建议会计调整。对存货的调查,应查阅最近一次盘点记录,关注发出商品、分期付款发出商品,找出积压、毁损、滞销、过时以及有变现问题的存货,确定提取的准备是否足够,查询存货的计算方法,确定计算方法是否合适。进行长期投资调查时,对控股企业要验证其投资比例及应占有的权益,对参股企业了解其投资资料。对在建工程则要了解工程项目预算、完工程度、工程项目的用途,是否存在停工工程等。固定资产的调查,土地房屋则通过包括审阅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明文件,如土地证、房产证等来调查,对机器、设备则要查询有否应报废或需要提取减值准备的机器设备,另外调查人员还应关注折旧提取的方法是否合理,折旧率是否反映固定资产的消耗情况和使用年限,折旧是否按照设定的折旧提取方法和折旧率计算已入账。对无形资产的调查,则要分析无形资产的种类及取得途径、无形资产的寿命、计价依据。而对于银行贷款的调查,调查人员应取得和查阅明细表,明细表应注明利率、还款期、抵押、承诺等情况,还应查阅贷款合同,了解有否资产抵押和担保等情况,还应测算贷款利息是否已足额提取,并已入账,并查阅是否违反贷款合同条款的情况。对应付账款,调查人员应取得明细表,并应分析应付账款周期、供应商分布情况。为了防止目标企业存在有未入账的负债,调查人员还应查阅期后付款凭证,查阅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与有关律师尽职调查工作配合,分析对应付税金的调查,应取得各项应付税金变动明细表,并询问各项税种是否均已如期申报、完税,询问是否漏报、虚报、少报的情况,查阅与税务机关的往来书信文件,分析所交税金是否合理。

    对反映目标企业盈利能力的销售收入及成本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应计算近几年销售收入、销售量、单位售价、单位成本、毛利率的变化趋势,近几年产品结构变化趋势,目标企业大客户的变化及销售收入集中度,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的区别及对利润的影响,成本结构、发现关键成本因素,并就其对成本变化的影响做分析,对以上各因素的重大变化寻找合理的解释。对目标企业的销售收入分析,可按主要地区、主要产品、主要客户进行分类。结合上述的各项分析,可以对目标企业的过去和将来的盈利前景有所启示。对目标企业的三项费用分析,应按照费用明细表分析三项费用处理的合理性和未来走势与变化。对其他业务利润,调查人员应该了解是否存在稳定的其他业务收入来源,以及近几年数据。对投资收益的调查,调查人员应关注近年对外投资情况,及各项投资的报酬率。对营业外收支的调查应关注是否有异常情况的存在。

    对目标企业的现金流的调查,调查人员应特别关注经营净现金流,并通过一些比率的计算来检验经营净现金流是否能满足融资活动的利息支出净额,并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寻找除销售收入以外是否还存在主要的经营资金来源,对经营净现金流的贡献如何。

第10篇

在净利润出现下滑情况下,仅以猪肉屠宰、加工为主业的得利斯寄望于重组来改善业绩,在9月便公告称,将收购一家名为Yolarno的澳大利亚牛肉食品加工企业,以此丰富其产品种类,改善财务状况。然而,在并购重组的紧要关头,得利斯于12月25日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

得利斯近年来为何出现业绩下滑?因哪些信息未合规披露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是否与收购Yolarno有关?12月28日,记者就相关问题向得利斯发去采访提纲,得利斯董秘王松于12月30日回复记者称,因得利斯正处于重组期,较为敏感,近期不太方便接收采访。而监管部门还未派驻相关人员前来得利斯核实,他们也不知因哪些信息违规披露而遭调查。

盈利水平持续三年恶化

得利斯全名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诸城市,创立于1986年,于2010年1月登陆深交所,现以生猪屠宰、冷却肉、低温肉制品、调理食品加工作为主营业务,曾被评为中国肉类十强企业。

据公开资料显示,得利斯前任董事长郑和平长期以来持有得利斯大部分股份。得利斯当前最大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庞海控股有限公司均为郑和平持股控制。郑和平现分别持有以上两家公司90.28%与100%的股权,通过这两家公司间接控制得利斯72.65%的股份。

郑和平之女郑思敏也在得利斯董事会中任职。2013年12月,郑思敏担任得利斯董事会秘书。2015年3月8日,郑和平辞去董事长一职,其女郑思敏“女承父业”,成为得利斯新任董事长。而郑和平尽管辞去董事长,仍在得利斯担任董事。

得利斯一方面股权过多集中于郑和平手中,另一方面自2014年以来营业收入持续下降,2015年前三季度其营业收入为12.4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1.96%。

早在营业收入表现出下降态势前的2013年,得利斯的净利润便开始显露下滑态势。今年前三季度,其归母后公司净利润仅为2940.59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24.32%。早在2007年上市前,得利斯的归母后公司净利润已达到7245.53万元,也就是说上市多年后其净利润反而不足上市前的40%。

对于业绩为何出现下滑,得利斯曾在公告中坦承:“近年来公司销售业绩下滑明显,致使公司盈利水平持续恶化。2014年以来,由于整体经济形势低迷影响和公司营销体系建设、市场开拓不足,主营业收入有所下滑。”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业绩下滑,得利斯的债务规模一直维持在相对较低水平。而其资产负债率自上市来也均维持在20%以内,今年前三季度其资产负债率仅为17.98%。

寄望海外并购改善业绩

盈利水平持续恶化情况下,得利斯已决定不再固守猪肉产品这一条主线。得利斯曾公告坦言:“从2014年到2015年初,生猪价格持续下跌,公司的生产经营经受了极大的考验,公司现有业务盈利水平逐年下降,亟需业务转型。”

作为大型猪肉食品加工企业,得利斯将转型战略聚焦于收购海外牛肉食品加工企业上。

得利斯看上的是一家名为YolarnoPtyLtd(以下简称“Yolarno”)的澳大利亚牛肉屠宰、加工、销售公司。2015年9月14日,得利斯就此次并购重组停牌,10月25日,得利斯与Yolarno及其股东签署《股份出售和认购协议》,并与Yolarno及相关方共同签署了《托管协议》。

得利斯在公告中披露标的公司2015年销售收入为4.72亿澳元,得利斯将以1.4亿澳元(约6.3亿元人民币)收购Yolarno的45%股权。收购完成后,将成为Yolarno第一大股东。

此次收购能为得利斯带来什么?得利斯曾在公告中表示:“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丰富公司的产品种类和盈利增长点,公司将从单一猪肉加工为主的食品加工企业拓展为集牛肉、猪肉并存的综合肉类平台公司,提升抵抗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

对于得利斯,这样一笔巨额收购同样存在风险。其在公告中披露:“标的公司流动比率较低,资产负债率偏高,资金压力较大,具有一定的偿债风险。并且此次交易采用现金方式,资金来源主要为银行贷款,公司支付收购款项时将产生较大金额债务,届时将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加财务风险。”也就是说,得利斯较低的债务负担状况将在此次收购达成后被打破。

第11篇

【关键词】控制权私利行为;公司治理;四川金顶

1.引言

自Berle and Means (1932) 提出因投资分散化而造成的管理层和投资者之间问题以来,公司治理理论得到了系统的研究,其中早期主要集中在股权分散的美国市场上。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学者们对美国之外的世界其他各国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发现普遍存在股权集中现象(La Porta等,1999;Claessens等,2000;Faccio等,2002)。在股权集中的环境下,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从管理层和投资者之间的问题,已转变为控股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问题,公司治理的主要职能,是如何保护外部中小投资者利益,减少控股股东侵占。而由于我国处于转型经济的特殊背景,加上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和相对较弱的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使得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优势获取私利的行为甚为普遍,成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严峻挑战。本文拟结合大股东华伦集团掏空四川金顶的案例来分析上市公司具体的控制权私利行为及其经济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公司治理对策。

2.文献回顾

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也即控制权私利是否存在已经得到了中外学者的直接或间接证明,有较多的国内外文献已深入研究了控制权私利的计量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计量模型。而关于我国控制权溢价的计量问题,由于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及资本市场的非成熟性,且不少控制权转移属于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而进行的非正常并购行为,因此简单的套用或修正西方的计量模型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因此本研究将重点放在获取控制权私利的具体行为或方式上,而并非控制权私利的计量。但从已查阅的文献来看,并没有学者直接研究控股股东控制权私利的行为和方式,对侵占行为与方式的综合研究更是稀少,有的也只是对个别侵占行为的分散研究。如以下一些学者分别在非公允关联交易、股利政策、非效率投资、定向增发、“抢劫”式的控制权转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La Porta和Johnson等的案例研究表明关联交易是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的常用手段。国内贺建刚,刘峰(2005)对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收购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通过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方式进行利益输送的动机。冯根福(2005)研究发现持股比例较低的控股股东有促使上市公司担保行为背离上市公司整体利益的倾向,有利用担保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倾向。王化成(2008)研究发现私人终极控制的上市公司中资金占用规模显著高于国家终极控制的上市公司。周晓苏(2008)也得出了在控股股东持股较少时,控股股东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降低了盈余质量的结论。游家兴(2007)也从控股股东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角度研究发现随着控制权的增加及两权分离的增大加剧了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

La Portal(2000)从股利作为解决“自由现金流量”的手段角度进行了研究,得出投资者保护程度越高,公司现金股利的发放水平也越高的结论。而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股利往往异化成大股东进行“资源转移”或“套现”的手段( 陈信元等, 2003;原红旗,2004;马曙光等, 2005;唐跃军、谢仍明2006)。宋小保(2007)、郝颖(2006)、柳建华(2008)等研究了非效率投资问题,都从不同侧面证明了非效率投资是控制权私利行为的重要表现。而唐雪松(2009)、李心丹(2008)、许永斌(2009)等研究了控股股东与内幕交易关系问题,表明其有利用股权优势和信息优势通过内幕交易获取控制权私利行为的倾向。定向增发是我国股改后的新事物,由于我国目前的投资者保护环境较差,股权较为集中的情形下, 大股东主观上存在将定向增发作为财富转移工具的机会主义动机,加上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尚不完善,又为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创造了环境。张鸣(2009)、朱红军(2008)、张祥建(2008)等都在这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十几年来,控制权转移市场中总伴有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权私利的行为,刘峰(2009、2007)、李增泉(2005)、陈健(2009)在该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当然,对于一个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权私利的行为不可能是单一的,或是非此即彼的,而往往是方式方法层出不穷,多种手段综合应运,比如定向增发往往与资产注入、整体上市、资产转移等联系在一起;关联交易中也往往不仅仅是商品资产等的高卖低买,常常还伴有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多种方式;股利政策与非效率投资又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研究拟以四川金顶为案例对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私利行为进行一个立体的剖析,以期揭示各种私利行为之间的全景图:行为方式、逻辑关系、经济后果等。

3.案例概况与问题

笔者以四川金顶作为研究案例,来分析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私利行为。四川金顶主要经营水泥制造与销售、商品混凝土,其中水泥年生产能力为230万吨,商品混凝土年生产能力20万立方米。公司主导产品有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5个品种。前身是四川峨眉水泥厂,于1970年建成投产,公司目前拥有全资下属企业2个,控股子公司2个,持有50%股份的中外合资企业2个。

华伦集团始建于1983年,前身曾是加工五金产品的小型家庭作坊,现在以通信、建材为主导,并涉足地产、汽车贸易等产业的企业集团。目前华伦集团下属有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伦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职工4000余人,企业的主导产品有电缆、光缆、水泥等。在全国百强县浙江富阳,华伦集团实力雄踞前三甲,获誉颇多。在2002年度福布斯中国内地私营企业纳税50强排行榜上,华伦排名39;2007年入选全国民企500强。截至去年末,华伦集团掌控的企业达23家,销售额20.97亿元,上缴税收1.52亿元。而就是这样一个名星企业,为何会沦落到破产重组的境地呢?让我们来看一下事情的经过:

四川金顶2001年亏损7983万元,2002年虽扭亏,但每股收益只有0.097元,2003年上半年度每股收益仅为0.022元,重组迫在眉睫。2003年,乐山市政府在落实“国退民进”政策过程中,将“四川金顶”作为靓女先嫁的典型公开招驸马。而浙江民企――华伦集团拉上华立集团在乐山市国资委的公开招标中杀入最后一轮,最后2003年8月19日以2.06元每股的价格,以比对手高4厘的微弱优势获胜, 华伦集团受让总股本29.48%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华立集团受让26.8%做第二大股东。但在后面几年的经营过程中,华伦集团并没有好好履行帮助上市公司扩张产能、做大做强的承诺,而是通过各种资本运作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使四川金顶成为向华伦集团进行利益输送的提款机,为华伦集团涉嫌的6亿高利贷埋单,而自身却陷入沉重的债务危机、诉讼不断。致使2009年5月份东窗事发,15日成都稽查局对四川金顶进行立案调查,6月1日,公安局决定对四川金顶同时也是华伦集团的董事长陈建龙立案调查,揭开其背后的重重迷雾。

2009年1月,四川金顶了业绩预增公告,公告其2008年度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100%――15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但再来看其2008年度的年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净利润反而比上年减少11.86%,很是让人大跌眼镜,而且2009年4月的一季报显示亏损,更是引起了广大投资者的关注。那么其背后到底有何奥妙呢?

4.华伦集团的控制权私利行为分析

华伦集团作为四川金顶的第一大股东,联合第二大股东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实是华伦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获取控制权私利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关联方资产买卖;通过事前制造虚假利好消息,股份减持套现;另外就是为大股东违规担保。

(1)关联方资产买卖

关联方资产买卖主要包括出售上市公司优质资产套现;或大股东劣质资产的注入;也有可能是大股东优质资产的注入,但其是为后续的股份减持等套现目的做铺垫的。无论哪种形式,都是为了实现利益输送。

自2004年入主上市公司后,华伦集团先后几次将四川金顶的控股子公司卖给自己隐蔽的关联公司,最后除了四川金宏水泥有限公司和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因为是与外资股东股份各占50%,四川金顶并不占有真正的实际控制权,幸免被出售外,其他的几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均被瓜分殆尽,连地产资源也未能幸免,主要出售事项如表1。

而另一方面,华伦集团又将旗下沉重的不良资产出售给四川金顶。如2007/8/20购入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攀枝花市金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98%股权,而金帆工贸07年1到5月不但无任何盈利迹象,反而停产多时,且据该收购公告中的利润表显示,前5个月亏损近27万,而净资产也只有60万元,5月金沙公司却通过注入土地使用权方式突然对金帆公司增资5 822.5万元。那么为何还会成为金顶的收购对象呢?难道他们在投资前没有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吗?

金沙水泥实际是在更换股东为大地纸业后更名为大地水泥,即金沙水泥就是大地水泥。华伦集团通过子公司大地纸业控制了大地水泥。而四川金顶和华伦集团都曾否认与该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华伦集团隐瞒关联方,通过子公司四川金顶高价收购另外一孙公司的资产达到挪用掏空上市公司的目的。

而四川金顶收购人民水泥又是另一种企图。2008/11/21四川金顶以2.501亿元收购人民特种水泥100%的股权,而该标的总资产只值1.5个亿。人民水泥法定代表人是浙江富阳人江金林,其三家股东分别为富阳万连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浙江神州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江金林。这三者都与华伦集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华伦集团之所以肯花巨资投资人民水泥,一方面在于助推股价,从而使大股东们高位减持获利;另一方面在于推高股价后,四川金顶花一笔大价钱买下这个助推股价的工具公司―――人民水泥。

(2)为大股东提供的违规担保

利用四川金顶,华伦集团董事长、四川金顶前董事长陈建龙及华伦集团对旗下企业进行担保融资已是公开的秘密,也因此惹来诉讼不断。华伦债务危机以来,四川金顶先后被牵连进了华伦集团子公司与元泰典当、华伦集团与德旗典当、大地纸业与自然人的施正明、大地纸业与自然人章树根、大地纸业与浙江真盛、大地纸业与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等多起借款纠纷案,涉及借款本金9600万元(李若山,2009/10)。这些抵押担保主要涉及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和关联方。

(3)股份减持套现

大股东往往通过人为“制造”利好消息,大量减持。无论是2007年9月的“10送3股增2股派现0.33元(税前)”权益行使,还是在2007年10月23日,四川金顶及控股子公司将分别受托经营人民水泥和金沙水泥后将给公司带来每年3400万的净利润的利好消息,到2009年业绩预增的年报,其后都伴随着大股东的抛售。如08年业绩预增公告后,股价上涨28%,二股东华硕投资高位减持599万股解禁股,套现3893.5万元。而大股东华伦集团也在2008年7月到2009年3月期间减持534万股,套现3097.2万元。在经营期间,华伦集团总共减持1127万股,而华硕投资总共减持1207.6万股,共套现近3.6个亿。

5.导致控制权私利行为的公司治理及地方政府监管缺陷分析

(1)股权结构

四川金顶自2003年结构性重组以来,一直处于华仑集团的实际控制之下,股权高度集中,缺乏应有的股权制衡。自2005年4月乐山市国资委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华立集团旗下的上海华策子公司后,其又将该部分股份(20.99%)全部转让给华硕投资,自此华硕投资成为四川金顶的第二大股东。而第一大股东是华伦集团,持股29.91%,其实际控制人是华伦集团的董事长陈建龙,其同时也是四川金顶的董事长。而华硕投资原名华伦投资,由陈建龙夫妇投资成立,后来才换现在的蒋雅丽为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见华硕集团其实是华伦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两者共同持有四川金顶50.9%的股份,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虽然伴随着期间的一系列非法减持,至2008年底华伦集团还拥有17.8%的股份,而华硕投资持股10.63%,两者共持有28.43%,而前十大股东中剔除前两大持股10%以上的法人股股东外,后八位合计持股也只有6.81%,起不到有效的股权制衡作用。

(2)董事会结构

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的最高机构,其独立性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四川金顶的董事会中9个董事席位基本上都是来自浙江或与浙江有关的人士,尤其是内部董事事实上都是华伦集团和华硕投资的人,而独立董事又是他们委派的,独立性的丧失,使得董事会无法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如在香溢融通四川金顶为华伦集团下属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中,存在伪造董事会决议的行为,据四川金顶董事会办公室自查后发现,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档案中未有上述担保记载;公司董事不知晓也未签署过上述公告中所述担保决议及其他任何未经公司决策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的担保、承诺等或有事项文本;而只有四川金顶控股股东华伦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即董事长陈建龙尚未对此复函。

董事会下虽设审计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而该公司仅有的三个独立董事骆国良、夏建中、李静均系浙江人,且都是由控股股东委派的,严重影响其独立性,其无法发挥正常的监督、检查、审核的功能。

(3)领导权结构

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有利也有弊,但主要还是依赖于环境,当控股股东存在动机和机会掏空上市公司的资产时,两职合一集决策权和经营权于一身,会影响董事决策和经理组织管理应有的倾向,更容易导致个人专断,缺乏有效的制衡关系和制衡机制。如在上述香溢融通四川金顶为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事项中,唯有陈建龙一人未对此复函,说明其越过董事会等正常的决策程序而私自对外签定了违规担保,从而使公司遭受损失。

(4)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应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完善披露,能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监督效率和履约效率,减少外部股东的监督费用、成本和履约成本,暴露和遏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的不当行为和欺诈风险,增加他们侵害的私人成本,从而可以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及外部投资人的财产保护。

四川金顶的一系列事项都说明了对信息披露原则的践踏,对投资人及公司利益的损害。如每次在股份减持前,都人为地“制造”利好消息,虚假的业绩预增公告或重组信息等。还有一些未披露事宜,如华伦集团隐瞒了与华硕投资为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这是非常重大的信息披露违规;四川金顶2004年为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与被告大地纸业买卖金沙水泥股份及资产提供担保,但其没有披露过这一担保事项。在2005年6月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前,中小股东并不知道担保交易早已发生;2007年10月29日至2009年3月30日期间,四川金顶控股股东华伦集团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四川金顶总股本的8.07%,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5)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四川金顶年报中在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明确称“公司设立了名为审计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内控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但前文所提到的种种事例都指向一个简单的事实:四川金顶无效的内部监督导致了控股股东任意掏空上市公司。

(6)地方政府监管

公司治理缺陷是导致控制权私利行为的主要原因,但地方政府的职责缺失及与企业之间不合理的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助推作用。在本案例中,试问乐山市国资委在对四川金顶进行改制重组中对收购方是否尽到了尽职调查的义务呢?另外一般的上市公司股权的受让方,都会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12个月-36个月不等的禁止该部分股权转让的承诺,为什么在有关该国有股权转让的全部公告中没有对该部分股权的受让方作出任何有关私自限售该部分股权的任何限制条件?导致后来华立集团的股权出让自然不在乐山市政府的控制之中了。初衷是好的,想引进战略投资者帮助金顶提高产能,做大做强,但结果代价惨重。

而华伦集团作为富阳当地的明星企业,曾是当地的重要的经济支柱,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政策偏爱和行动支持,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其监管,高达10个亿的债务规模以及6个亿的民间借贷,涉及多家当地企业、金融机构等,当地政府不可能闻所未闻,只是不作为。而当问题陆续浮出水面时,政府已是施救有心无力了。

6.结语

华伦集团掏空四川金顶的案例再一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私利行为不容忽视。前有黄光裕,现有陈建龙,那么下一个将会是谁?解决全流通下的控制权私利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治理还是首因,引进机构投资者等来解决股权制衡;改革董事的提名机制,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实行两职分离,充分发挥权力制衡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使规章制度不仅仅流于形式,而是要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等等。

其次,要正确处理好地方政府与明星企业的关系,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切实加强对地方企业的监管,不论是明星企业还是问题企业或是普通企业,才能从根本上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

另外,国家提出的“国退民进”政策的大方向没有错,但是要考虑的是“东家”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在四川金顶案中,华伦集团没有做到帮助上市公司扩张产能、做大做强的承诺,也没有按照原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工安置义务,反而掏空四川金顶,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试问乐山市国资委在改制重组中对收购方是否有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对于相关政策和规则以及各种资本运作的手段是否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否则也不致于引进一头“披着羊皮的狼”。

参考文献

[1]张祥建,郭岚.资产注入、大股东寻租行为与资本配置效率[J].金融研究,2008(2):98-112.

[2]朱红军,何贤杰,陈信元.定向增发“盛宴”背后的利益输送:现象、理论根源与制度成因――基于驰宏锌锗的案例研究[J].管理世界,2008(6):136-147.

[3]冯根福,马亚军,姚树洁.中国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实证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5(3):13-21.

[4]黎来芳,王化成,张伟华.控制权、资金占用与掏空――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中国软科学,2008(8):121-127.

[5]游家兴,罗胜强.金字塔股权结构、地方政府税收努力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J].管理科学,2007(2):89-96.

[6]贺建钢,刘峰.大股东控制、利益输送和投资者保护一基于上市公司资产收购关联交易的实证研究[J].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2005(9):101-170.

[7]柳建华,魏明海,郑国坚.大股东控制下的关联投资:“效率促进”抑或“转移资源”[J].管理世界,2008(3):133-141.

[8]陈健等.上市公司控制权制衡与关联并购的关系研究[J].管理评论,2009(5):3-12.

[9]贺建刚,魏明海,刘峰.利益输送、媒体监督与公司治理:五粮液案例研究[J].管理世界,2008(10):141-151.

[10]刘峰,钟瑞庆,金天.弱法律风险下的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与“抢劫”――三利化工掏空通化金马案例分析[J].管理世界,2007(12):106-116.

[11]刘启亮,李增泉,姚易伟.投资者保护、控制权私利与金字塔结构*―――以格林柯尔为例[J].管理世界,2008(12):139-148.

[12]蔡奕.股份全流通后大股东行为变化及监管研究[R].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报告,2007.

[13]吴林祥.股份全流通后上市公司高管行为变化及监管研究[R].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报告,2007.

[14]刘成彦,陈炜.后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大股东交易行为研究[R].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2007.

第12篇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xx〕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xx年第39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xx〕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引导基金适时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暂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运作原则

第六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沪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优先配套支持国家和本市联合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采用融资担保等其他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引导基金可参股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引导基金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三)引导基金按照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有关规定,在适当的时候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四)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五)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媒体公示。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

(五)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九条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早期项目,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案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申请方案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投资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规定,采取上市退出、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

(三)获得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四)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跟进投资对象仅限本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对外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且申请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50%;对种子期企业,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决策与管理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市政府负责,由分管市领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并由主管部门领导任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各一名领导任理事。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三)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并通过派驻代表参与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并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建立管理机构激励办法。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由作为受托人的创业投资企业约定回购,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向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股东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向受托创业投资企业以外的投资者转让被跟进投资企业股权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或授权,可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特定对象转让。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但对所扶持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监督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报告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理事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