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6:50: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秩序维护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住宅小区秩序维护工作不仅关系到职工家属安居乐业,还关系到职工家属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企业发展的大局。近几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小区建设的迅速发展,住房产权呈多元化趋势,辖区居住的业主较复杂,对住宅小区的秩序维护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居住小区秩序维护服务谈几点思考。
一、准确把握秩序维护服务的基本内涵
居住小区秩序维护服务是指物业服务单位为区域内业户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包括门岗、安全巡视、安全监控与消防管理)、礼仪接待服务、车辆管理服务(包括泊位管理、停车管理与交通秩序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服务(包括火警事故、治安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一系列管理服务活动,其目的是为业户提供一个安全、宁静、有序的居住环境。其本质内涵是维持居住小区运行秩序,创建“安全、有序,亲情、形象”的居住环境。在具体实践中要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保障安全。
安全是物业服务的第一需求,也是秩序维护服务的第一需求,包括居住小区居民的人生安全、财产安全等。秩序维护服务应该树立积极防范的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的能力,配合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治安联防、消防工作,努力使业户有一个安全的工作与生活环境。
(二)运行有序。
在物业区域内,业主不仅需要物业的设备设施运行有序,也需要往来的人流有序、车流有序。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更需要秩序维护人员忙而不乱,及时有序的应对,及时妥善的处置。
(三)亲情服务。
物业服务的公共秩序维护服务对盗窃与破坏者来说是一种威慑力量,但对业户与社会公众来说应充满亲情。物业服务企业的秩序维护人员应像爱护家人一样爱护业户与业户的财产,为业户提供热情周到的优质服务,让业户有远亲不加近邻的感觉。
(四)形象良好。
秩序维护服务是物业服务的第一形象。良好的物业秩序维护服务、整齐的秩序维护队伍、优秀的秩序维护人员素质能提高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层次,使业户有安全感。不仅如此,秩序维护服务的形象还能增加物业及物业服务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使物业保值增值。
二、正确履行企业秩序维护服务职责
小区的治安管理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物业服务中的秩序维护工作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因此,秩序维护不同于执法部门的治安管理,秩序维护的职责主要在于服务,没有执法权,对当事人没有处罚的权利,小区的秩序维护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防范管理服务。
防范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防盗、防破坏、防意外及应急处置而对所管辖的物业区域进行值勤监控、巡视等一系列管理服务活动。防范管理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人为造成的事故与损失。为了达到物业区域防范管理服务的目的,必须从防范管理服务的“硬件”和“软件”两方面下功夫。硬件是指根据防范管理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所必须配备的一整套硬件设施,软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内部的专职秩序维护人员及其实现防范管理服务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规定和制度。
(二)消防管理。
消防管理包括防火和灭火两个方面,物业服务消防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火灾灾情发生后采取何种措施才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工作重点是防患于未然,即将防火工作做在前头,并从人力、物力、技术等多方面做好随时灭火的充分准备。建立一支以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为主、业户为辅的高素质的专群结合的义务消防队伍,是落实区域消防工作的组织保证。
(三)小区道路交通管理。
小区道路交通管理主要包括:小区道路管理、交通管理、车辆管理和停车(库)场管理等,主要做好以下几个四个方面的管理。
(1)小区道路管理是指对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对非法占用道路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置,保证应急道路畅通无阻。
(2)小区交通管理的任务是正确处理人、车、路的关系,在可能的情况下做到人车分流,保证物业服务区域内交通安全、畅通,其重点是机动车辆管理。
(3)车辆管理包括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和自行车的管理,主要职责是禁止乱停乱放和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4)停车(库)场管理包括地面停车和地下停车两大类,其管理服务任务主要是对(库)场内的车位划分、行驶标志、进出停车(库)场车辆、存放车辆的防损和防盗工作进行管理服务。
三、加强秩序维护人员的技能培训
在物业管理工作当中,秩序维护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时刻处在服务活动的最前沿,和业主进行着面对面的接触。小区的秩序主要依靠他们来维护,消防和车辆的管理和服务也要靠他们来承担。这就需要提高秩序维护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加强秩序维护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防范服务的基本要求。
包括:安防人员的仪表和礼貌礼仪;熟悉物业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基本情况,如商铺店主及成员、房屋结构、消防设备、技防设备、各类机电设施设备分布情况、消防中心、应急反应等;熟悉人员和物品出入管理流程,具备条件的,可对外来人员及外搬物品做好记录及控制。记录及时、齐全、规范和真实;各类安防设施设备齐全完善,使用正常。
(二)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车辆进入管理区域后,管理人员应引导车辆停放,同时做好必要的劝阻、检查、记录等工作。要熟悉车辆管理的注意事项,车辆管理的交通标识及免责告示应充足明显,必须提醒车主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并且避免发生安全事件时引发法律纠纷;车辆停放必须符合消防和安全管理要求,切忌堵塞消防和安全通道;必须做好停车场所各出入口的安全防范监控措施。
(三)安防人员值勤。
安防人员执勤上岗要严格按照其工作标准服务,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假公济私、私拿公物;不准在上岗期间坐卧、倚靠、打盹睡觉、闲谈会客、吸烟喝酒、吃东西、看书报、听收音机、看电视;不准损坏执勤器械、设备和乱写乱画;不准擅自处理重大和涉外问题等。
四、健全完善秩序维护服务措施
随着现代物业服务的发展,秩序维护服务的措施和手段日益更新,智能化的手段已经逐步成为人们广泛应用,也是未来秩序维护服务的发展趋势。要优化管理机制和人力资源配置,提高技术防范措施,减少秩序维护员的需求量,达到人防与技防的有效结合,解决传统人防用人过多的现象,把人工成本的持续投资转变为提高技防能力的一次性投资或阶段性投资,进而提高秩序维护服务的质量。同时,秩序维护员还要把服务工作做到细致入微,用科学的方法和切实可行、到位的管理规则以及敬业、爱岗的工作精神踏实工作,对业主负责,对自己负责。
参考文献:
论文提要:法庭乃定纷止争之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法院顺利进行司法审判,解决社会纷争的必要保障。而诉讼法规定的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就是法律授予的法院为保障包括庭审在内的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排除各种妨害行为而行使的一种司法惩戒手段。不可否认,作为重要的诉讼保障机制,强制措施不仅关系到法院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其他行为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但是,因现行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各类强制措施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适用、惩戒程序、救济机制过于原则化,导致法院作出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且未给予行为人充分的程序救济机会,因此不可避免地给法院滥用司法权力留下了空间。维护法庭秩序,树立司法权威已成为当前审判理论和审判实践所必须研究和解决的司法难题。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列举因违反法庭秩序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而引发成为社会关注的影响性事件,引入对当前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进行检视和反思;第二部分检视强制措施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适用现状,重点分析现行法律规制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强制措施权力规制的不完善等问题,并分析因此带来的影响司法权威、实践中不便操作等负面效应;第三部分探讨强制措施的价值功能与法庭秩序之维护,重点探讨强制措施制度应遵循的价值理念;第四部分提出完善强制措施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适用的建议,主张在立法上厘清和统一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定,合理设定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条件,完善强制措施的实施及救济。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
引 言
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在庭审中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并不鲜见,对此该适用强制措施而未予适用、不必适用而随意适用、该适用而不当适用的情形也并不鲜见。这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甚者还会加剧行为人与法官、法院的冲突,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究其原因,一方面与我们的立法本身的不完善有关,另一面也与我们自身对强制措施的价值理念认识不到位,不能合理适用各类强制措施有关。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当前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进行检视和反思,以期能引起大家关注,进一步深化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及相关强制措施如何适用进行探讨。
一、现实中的冲突与危机
例一:20__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针对近期部分人民法院接连出现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以各种方式干扰庭审活动,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情形,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人民法庭规则》,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维护庭审秩序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维护庭审安全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庭审活动正常进行。
例二:2013年4月4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朱某某一案中,以辩护人王全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为由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0天。此消息传出,引起网络热议和质疑。更有不少律师前往靖江表达抗议。6日凌晨,靖江市法院官方网站刊登消息称,鉴于拘留已起到惩戒作用,继续拘留已无必要,故决定对王全璋提前解除拘留。(来源于民主法制网)
例三:2013年5月21日,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串通投标、受贿案件时,以辩护人杨金柱、李金星两位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将其带出法庭,两律师后在法院门前“绝食”抗议。两律师在庭审中被逐的消息通过微博公布后,引起律师界的强烈反响,多名律师赶赴北海市银海区法院门外声援。(来源于财新网)
例四:20__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向全国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解释稿》)征求意见。《解释稿》中关于法庭纪律的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人身份出庭参与诉讼。消息传出后,很快引发巨大争议。(来源于北方网)
法庭是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场所。法庭庭审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有效行使审判权。树立法庭审判崇高权威,维护法庭审判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解决社会纷争的必要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参加人员或旁听人员,无视法庭纪律,藐视法庭,干扰、妨害法庭秩序,甚至哄闹冲击法庭、殴打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严重妨碍了法庭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笔者曾对某基层法院的30名办案法官进行调查,结果反映近三年内,有20名法官开庭时曾经历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哄闹法庭,其中10名法官当庭还曾受到过语言上的辱骂或威胁,1名法官曾被殴打。
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司法权力,直接侵害法庭秩序,有损法庭尊严和司法权威的行为,其不仅妨害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有时还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和侵害。如何有效规制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以及有效采取强制措施,以便更好地维护法庭秩序和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已成为当前法院和法官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面对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对有效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和促进良好的法庭秩序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则是放任对法庭秩序的破坏,同时还会导致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蔓延,有损司法尊严和权威;如果不该采取而随意采取、该适用而未能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则不能有效规范人们的诉讼意识和行为
,造成人们难以适从,损害司法公正,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1]近年来,各级法院加强法庭秩序管理意识比已往确有较大的提高,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亦敢于采取强制措施,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由此而引发的法院、法官与行为人的冲突也屡见报端,有的还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社会效果不佳,甚至危机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笔者前面所列举的两起因法院采取强措施而引发成为社会关注的影响事件,我们虽然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正当与否,不好作出评议,但此已给予了我们警示和提醒。而从完善现行强制措施制度,更好维护法庭秩序及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事件本身亦应引起我们再思考:强制措施应树立什么样的价值理念?现实制度下法官对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过大?强制措施应具体如何实施?强制措施行使的制约机制和救济机制是否完善等等?有必要重新进行检视与反思。二、检视强制措施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适用现状
(一)现行法律规制不统一
对于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法律规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包括司法解释)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并不统一。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扰乱法庭程序行为的惩戒是包含在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的强制措施部分,刑事与行政诉讼法中对此并没有像民事诉讼法那样单独给予归类,而是分散包含在有关审判程序的章节中。从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及方式来看,三部法律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训戒、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同时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警告、训戒、强行带出法庭、拘留和罚款,以及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同时规定罚款为一千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行政诉讼法规定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罚款为一千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情形,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并未有这样的规定。
对于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认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为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情形,但对法庭规则的具体内容并未有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有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不服从法庭指挥,不遵守法庭礼仪等。行政诉讼法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四十九条第(五)、(六)项中笼统规定应予惩戒款的情形,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相比较而言,只有刑事诉讼法中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规定较为详细和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中,虽然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及相关的强制措施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其并不是法律,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并不能成为实践中法院认定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及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
(二)强制措施权力规制不完善
1、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过于原则,法官的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现行法律中虽然规定了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可以适用的强制措施的种类,但是在何种情况下,应适用何种强制措施,以及应依据何种程序,并未作出明细的规定。法官在具体适用时,只有法官自行判定扰乱法庭程序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来区别是否决定适用何种强制措施,且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法律亦没有规定行为人有关告知程序以及行为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这实际上为法官任意采取强制措施留下很大空间。[2]
2、没有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和救济机制。为内部监督制约法官对行为人的强制措施权力的行使,现行法律中规定了罚款、拘留经院长批准制度。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罚款、拘留作出决定之前相关调查取证的程序和内容,以及院长的审批期限和依据,因而在实践中,法院在作出罚款、拘留的决定时,往往可能是调查取证与批准决定合二为一,有的甚至先决定后取证。[3]如此以来,“院长批准”这一监督制约机制势必大大被弱化。
罚款和拘留作为剥夺财产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现行法律中设立了被处罚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作为唯一的司法救济途径。但复议救济机制具有较强的行政决定色彩,并不能给予被处罚人充分的程序救济机会,同时法律没有对复议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复议结果的任意性,不利于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4]而且申请复议期间法律规定过短,更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被拘留人实际无法有行使申请复议权。此外,由于复议期间不停止原拘留决定的执行,因此即使复议结果撤销了原拘留决定,但原拘留决定可能已因执行完毕,势必给给被拘留人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人身伤害。
(三)导致和产生的负面效应
1、影响司法权威。上面所述,我国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惩戒没有统一立法,而是由三大诉讼法各自分别规定。但从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种类、方式等来看,并不完全一致,明显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适用的同一性。例如对个人扰乱法庭秩序的罚款金额,民事诉讼法规定为10万元以下,而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为1000元以下,同样是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因案件的性质不同,罚款额度差异之大,无疑大大影响了司法权威。而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认定,除刑事诉讼法规定较为明确外,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较为笼统,行政诉讼法更是仅简单以违反法庭规则或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概之,但司法实践中,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往往会超出其规定的情形,因而实际又违背了处罚法定原则。不仅如此,不同的法官因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导致对法庭上同一类行为,其是否属扰乱法庭秩序,情节属轻属重,也会有不同的判断,最终可能导致对同一类行为,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会因人而异,继而法院的司法权威无形中受到了损害。
2、实践难以操作。在强制措施的种类上,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设置了训戒和责令退出法庭,但对应当依据何种程序作出这两种强制措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细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如何实施这两种强制措施,法官常会感到无所适从。特别是对责令退出法庭的强制措施而言,如果法官责令当事人及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员退庭,势必中断整个庭审,诉讼效率将会大大受到影响,鉴于此,实践中,该强制措施被法院采用的机会一般较少。
另外,对于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规定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并没有类似的规定,这本身就说明了在立法上对应启动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刑事处罚至今还存在争议。因此,实践中法院对此更是难以操作。三、强制措施的价值功能与法庭秩序之维护
强制措施的对象,系包含扰乱法庭秩序在内的妨害诉讼的行为(民诉中还规定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拒不协助执行,虚假诉讼等妨害诉讼情形),强制措施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制裁,从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五种强制措施本身来看,无一不是惩戒的方式,无一不具有制裁性质,因此其并不仅仅是一种排除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性手段,严格意义来说还是妨害诉讼的行为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法庭审理案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的,如果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不按程序和规则行事,干扰或哄闹、冲击法庭,则可能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甚至可能造成诉讼程序的中断,如此以来,势必拖延诉讼时效,而通过强制措施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处以必要的制裁手段,系旨在恢复庭审秩序,保障庭审的顺利、及时的进行,因此强制措施的实施体现了秩序价值,同时还体现了其诉讼效率价值。另外,从强制措施的性质来看,强制措施除了作为排除和制止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性手段外,其还是惩戒的方式,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具有制裁性质,其旨在使其自觉遵守法庭秩序,严格服从审判人员的指令,彰了显法庭秩序的严肃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强制措施还蕴含着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的价值目标。
司法实践中,强调强制措施的秩序价值,就需要对出现在庭审中的各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严格予以制裁,以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强调强制措施的秩序价值,及时排除和制止庭审中各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亦同时有利于保障庭审的正常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但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讲,如果对出现在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一律处以强制手段,庭审将会中断,因而势必影响诉讼效率。比如对哄闹、冲击法庭秩序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或人退出法庭,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诉讼秩序,但由于当事人或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则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证,最终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同时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可能导致诉讼的延期审理,延期结案,则势必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5]相反,司法实践中,如过分强调诉讼效率,强调庭审的连续性,对庭审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则视而不见,结果则可能会导致强制措施制度形同虚设,进而势必影响司法尊严和司法权威。
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上述强制措施内在的秩序价值与效率?
价值的冲突,是我们设计和具体实施强制措施制度时,需要权衡。
考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维护法庭秩序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因此效率的价值追求应放在优先的位置,而强制措施理应把制止和排除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作为首要任务,强调强制措施的秩序价值,惩戒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同时,应着力避免诉讼效率的失衡。总上,强制措施对扰乱法庭秩序的适用应树立以制止和排除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为主,惩罚为辅,兼顾有效维护司法尊严、权威和有效开展诉讼活动为双重目的价值理念。
四、强制措施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适用之完善
(一)厘清和统一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定
前面所述,我国三大诉讼上对哪些属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情形,规定并不完全统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对详细,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最为简单,如此一来,一方面会让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无所适从,影响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也给法官滥用强制措施权力留下了空间,因此有必要将来的修法时统一起来。
鉴于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错综复杂且层出不穷,难以一一列举,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庭秩序,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笔者建议,宜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用概括性规定作为兜底条款,可以囊括形形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使条文更加严谨和科学,体现立法上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6]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至少应包括:1、公然违反法庭规则,在法庭上高声喧哗、随意打断法官发言,或强行录音录像;2、哄闹、冲击法庭;3、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员;4、其他不尊重服从法庭命令、指示,致使司法权的行使受到影响的行为。1属一般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2、3属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4属概括性条款。
还需要注意的是,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仅会发生法庭内,还可能发生在法庭外,如庭外堵截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进入法庭,或威胁当事人,使其不敢参加庭审活动;以及在庭外故意哄闹;上述行为均可能导致庭审不能顺利进行或者被迫中止的严重后果。
(二)划分和设定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种类或名称也并不完全一致,有背法律的严肃性,将来修法时有必要统一明确起来(警告类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类同强行带出法庭),特别是对罚款的额度,三大诉讼法更要规定一致才是。
对于强制措施种类的设定,有学者提出应适当限制和缩小强制措施的种类,删除训诫、责令退出法庭这两种强制措施。[7]对此,笔者认为,强制措施的首要目的是排除妨害行为,恢复法庭秩序,而不宜以惩罚为主。司法实践中,大多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并不严重,通过训诫或责令退出法庭,足以对行为人起到惩戒作用,而对其如果一概适用剥夺人身财产权、自由权的罚款和拘留强制措施,显然有失公平,很难有好的社会效果。因此,笔者并不赞同删除这两种强制措施。当然,责令退出法庭强制措施还应予以完善,以最大限度减少因此给庭审正常进行而带来的不利影响(下文中将具体陈述)。另外,鉴于行为人在法庭上扰乱法庭秩序,危及、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时,可能会持有器械,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上有必要增设暂扣或没收的强制措施,让法院有法有据的对行为人在扰乱法庭秩序过程中所用的器械作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处置。
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应仅限于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目的而故意实施的行为人,对行为人主观上无扰乱法庭秩序的故意,其行为虽然造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的结果,不属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司法实践中,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为宜,应以足以排除妨碍,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为准,而处罚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则是补充。如采取轻一些的强制措施足以恢复庭审秩序,就不应采取重的强制措施,要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采取强制措施可以一案多用,逐步升级,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轻微,或虽然造成一定后果,但认错态度好,一般先采取训诫或具结悔过措施,如过后态度不好,或采取训诫、具结悔过已不足以排除妨碍的,则再可以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8]强制措施主要是作为一种排除妨害的手段,兼有惩戒和教育的功能,如果行为人主动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民法
院也可以即时改变原来的决定或减轻对行为人的处罚。(三)健全和完善强制措施的实施及救济
适用训诫、具结悔过强制措施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决定并宣布。采取训诫措施的,应指出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错误事实、性质和危害,提出具体要求,使其立即改正,训诫的决定内容,由书记员记入笔录。采取责令具结悔过的,则责令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就其错误的事实、性质、危害和改正措施,写出书面检查,签名或盖章,附卷备案。[9]
适用责令退出法庭强制措施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决定并宣布,同时提出行为违反法庭规则的事实及情节。作出责令退出法庭的决定后,行为人如不自动退出法庭,可由司法警察强制其退出法庭。责令退出法庭适用那些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且不听制止的人。司法实践中,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并无争议,但对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人能否责令其退出法庭存较大争议,因为上述参与人员退出法庭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庭秩序,但很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或可能导致案件的延期审理,降低诉讼效率。
笔者认为,法庭秩序如没有保障,何谈到庭审效率?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扰乱法庭秩序且不听制止,在不采取责令退出法庭强制措施即不足以恢复法庭秩序的情况下,责令其退出法庭,并无不当,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其有关的诉讼权利。具体而言,如当事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后,如有人的,庭审应继续进行,如没有人,应当休庭,并允许当事人再次参加庭审;如人被责令退出法庭的,当事人自行参与诉讼的,庭审应当继续进行,如其需要另行委托人,则应当休庭。(对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被责令退出法庭的,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已有具体规定,本文不再赘述)
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属剥夺行为人财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严厉处罚,适用时必须严格处罚程序。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发现诉讼参与人员或旁听人员有扰乱法庭秩序为,且应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首先要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询问行为人,听取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意见,然后,再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处罚建议,处罚建议应写明处罚的事实和依据。院长接到处罚建议后,应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的决定或不批准的通知。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批准,对于适用法律错误或处罚显失公正的,建议重新作出惩戒;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合法得当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决定书应写明处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相关证据、法律条文、决定书生效时间及被处罚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10]
实践中还应严格限制先予拘留的范围。先予拘留的范围只能仅限于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审判人员等必须立即采取强制拘留措施的紧急情形。先予拘留后须立即报告院长补办审批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拘留的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虽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并不停止执行。我们知道拘留一旦执行,就不可能再恢复,错误的拘留会给行为人带来难以弥补的人身伤害。笔者建议,为预防和减少错误拘留的实际执行,提高当事人救济的实际效果,可以建立拘留暂缓执行制度。当事人不服拘留决定而申请复议的,可以在其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后暂缓执行拘留的决定。当复议决定下达后再按复议结果执行。复议期间当事人逃匿而无法执行复议决定的,将担保金钱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11]此外,还可考虑设立赔偿制度,对因拘留不当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国家赔偿。
结 语
法官需要宁静,法庭需要尊重,司法需要敬畏,判决需要守信,法治需要信仰,国家需要秩序,这些本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12]面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肆意不遵守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辱骂、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必须依法及时有效采取强制措施。打铁还需自身硬。维护法庭秩序,树立司法权威,法院自身需要增强处置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能力,同时严格规范强制措施权力的行使,自觉增强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做到惩戒公开、公平、合理。
注 释:
[1]《试论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适用》,载于,访问时间:2013年6月5日 。
[2] 胡夏冰,陈春梅著:《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修法建议》,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__年第4期,第75、76页。
[3] 王习明著:《关于完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讨论》,载《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__年第1期,第29页。
[4] 胡夏冰,陈春梅著:《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修法建议》,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__年第4期,第75、76页。
[5] 卓朝君,徐涤秋著:《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价值》,载《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__年第2期,72页。
[6] 利子平著:《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载《法学杂志》20__年第3期。
[7] 胡夏冰,陈春梅著:《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修法建议》,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__年第4期,第77页。
[8] 陈奇思著:《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载《法学》1990年7月30日,第26页。
[9] 陈奇思著:《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载《法学》1990年7月30日,第26页。
[10] 王习明著:《关于完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讨论》,载《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__年第1期,第29页。
一、组织领导
成立维护县行政中心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常务县长马勇任组长,局局长王红艳、县公安局副书记丛向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张琪任副组长,局、公安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局长王红艳兼任,副主任由公安局副书记丛向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张琪兼任,办公地点在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室,由局牵头,与公安、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办公。
二、主要工作目标
维护县行政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及时劝返、疏导人员,依法处置突发事件,依法打击扰乱办公秩序及非正常访等行为。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局工作责任:每周一安排一名副局长到县行政中心带班,其它工作日由县调处中心涉法涉诉工作组人员值班;节假日另外安排带班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各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县行政中心门前非正常上访全面工作;掌握来访人动向,协助各责任部门接访劝返工作,限时处理,同时向县主管领导汇报来访情况。
公安局工作职责:每周一安排一名副局长到行政中心带班,其它工作日由巡警队大队长带班;节假日另外安排带班领导和工作人员。并安排2个巡警中队在县行政中心值班,配合其它成员单位和责任部门共同做好来访人员的稳控和劝返工作,宣讲法律法规;遇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先期处置,如事态扩大或群众呈现大规模集聚情况,调集警力前往处置;依法打击扰乱办公秩序,非正常上访行为;一旦发生冲击县行政中心、扰乱办公秩序或采取打条幅、穿状衣,用扩音器喊话吸引群众围观,自焚等过激行为的,要立即强行带离。同时,采取录像、调查笔录等形式收集并固定证据,为依法打击提供依据。
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职责:维护现场秩序,主要是县行政中心门前和大厅内的秩序,劝解和引导来访人走正常的程序。同时,配合其它成员单位和责任部门共同做好来访人员的稳控和劝返工作,发现来访人及时与局带班领导报告情况。密切关注集体访事态发展,配合公安人员对来访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责任部门工作职责
凡是到行政中心集体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都视为非正常访。责任部门在接到政府行政中心的通知后,主要领导要及时赶到现场,实施对来访人的劝返工作,必须在1个小时之内将来访人带离现场,杜绝来访人回流。对发生到县行政中心集体访(造成恶劣影响),不及时赶到现场以及劝返工作不利造成影响的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责任人,将按照《条例》和我县《关于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1、时间要求:工作组成员要提前30分钟到岗到位,认真履行职责,排查来访人员。
2、工作纪实:规范来访劝返工作记录,包括来访人情况和工作情况,内容详实准确。
3、责任追究: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负责,导致事态扩大、造成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纪律
1、各成员单位要按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相互之间做好分工协作。
2、做到遇事不推脱,敢于靠前处置,敢于担当。
3、工作期间公安干警与保安人员要着装整齐,仪表端庄。
4、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做到依法行政,遵章守纪。杜绝粗话、脏话,绝不允许与群众发生肢体冲突。
如果仔细观察,就可以发现蚂蚁充分的“合作和秩序”。在遇到相向走来的蚂蚁时,两只蚂蚁会突然停顿一下,身子倾斜一个角度,容对方通过。这个过程几乎是在眨眼间完成的。更让人感慨的是,一只蚂蚁在通过一根稻草时,往往要做几百次相同的动作。
假如这几百只蚂蚁中,有一只蚂蚁不肯容对方通过,那么,它们的“交通”就会发生阻塞,乱成一团。
人的秩序观念有时候无法超过蚂蚁。
社会学家说,社会的进步其实就是秩序的进步,社会文明就是秩序的文明,这确有其道理。甚至可以说,人类现在所享有的一切,几乎都是相互协作、共同努力的成果。
有一位在日本打工的朋友,碰到过这样一件事。他在名古屋的时候,遭遇了一次地震,他吓得要死,从他打工的店里冲出来,没命地跑。他觉得整条街都在摇晃,楼房好像摇摇欲坠。但他惊奇地发现,日本人仍然安安静静在街上走着,在路上,只不过多了几位警察,指挥着车辆赶快离开高楼密集区。
香港是世界人口密度最大的城市之一。但香港的交通却可以做到畅通无阻,成为现代化城市治理交通拥堵的典范。究其原因,在于香港交通的“秩序”理念的植入。香港有数不清的单行线,除了分流车辆,另一个目的就是让车辆有秩序地通行。在香港很难看到市民随地停车,有些私家车载家人去购物,家人下车后,司机会驾车沿着街道一圈圈绕行,直到家人购好货为止。
一个居民有秩序理念并不难,但整个城市的居民都在奉行“秩序”理念,那就让人惊奇了。
反观内地,仅就交通而言,行政公职人员对于交通秩序的破坏是最为直接和深重的。当今诸多城市都有拥堵压力,路上交通电子眼遍布,闯红灯、超速、并线等等都可以被抓拍。但是,只要一有“领导出巡”,必然是封闭道路,交警开道,城里的交通系统就要停下来,社会车辆必须让行。官员岂能不知这样做的后果会让城市交通秩序大乱,给市民出行造成非常大的麻烦!但是官员乐于享受这种“破坏秩序”的和幸福,并且认为这是一种“待遇”。公职人员对社会良序的破坏,比起任何人都要深重和遗祸无穷。
秩序可以构成一种力量。一个团队、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旦人人有了秩序,它就会变得坚不可摧。而秩序又是一种非常脆弱的东西,只要有人不守秩序,就会像瘟疫一样传播。就像交通,只要有人乱行车,一个小刮擦,就可以堵住一条街。
[怦然心动] [PENGRANXINDONG]
深深同意这句话:社会的进步就是秩序的进步,社会的文明就是秩序的文明。每个人都向往好的社会秩序,却不知秩序需要每个人都为之付出努力。比如交通堵塞,常见的原因不是道路狭窄,而是双方抢道互不相让;不是红绿灯故障,而是特权车辆浩荡出行。秩序是一个文明社会的保障,但它的前提是对规则的遵守,对公平的守护。秩序不仅需要普通百姓的遵守,更需要领导干部的维护。因为秩序是一个非常脆弱的东西,它的维护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共同努力,而要把它打破,只需要一个人就能做到。
2017年xxxx清明文化旅游活动将于4月3日至4日在xx县xx公园举行,由于本次活动参加人员较多,情况复杂,为使此项活动顺利安全进行,确保节日期间群众及重点文物的绝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2017年xxxx清明文化旅游活动安保领导小组,县局副局长张志祥任组长,党委委员、城关派出所所长李长青任副组长,成员有治安大队、城关派出所、交警大队、国保大队、经侦大队、消防大队等相关队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安全保卫工作的安排部署、督导检查,小组成员负责各项具体安保措施的组织落实。
二、活动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7年4月3日8时至18时、4月4日8时至18时
地点:县城xx公园
三、具体任务及分工
第一组:现场治安保卫组(配置警力14人)
由县局当日值班领导具体负责,配置警力县局当日值班民警4人、城关派出所8人和消防大队2人。具体分工:观音大平台、文艺节目表演戏台区域、玉佛殿区域及公园入口的安保工作,由县局当日值班领导现场负责,配置县局当日值班4名警力维持秩序及治安巡查;xx东侧斋善发放区域由城关派出所当日值班领导现场负责,配置城关派出所5名警力维持秩序及治安巡查;xx文物建筑区域由城关派出所当日值班领导现场负责,配置城关派出所3名警力及消防大队2名战士维持秩序及治安巡查。
具体职责:按时到达现场,做好游客入口守护,确保有序出人。认真做好现场的清理、各类隐患的排查工作,防止游客在玉佛殿、城隍殿内等文物建筑区明火烧香、烧纸,同时配合文化旅游局干部查验游客杜绝将打火机和易燃物带入xx文物建筑区内,防止有现实危害人员进入现场滋事以及预防踩踏事故、火灾事故发生。切实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及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此项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组:消防安保组(配置警力4人)
由消防大队队长徐丹负责,提前做好xx公园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配置消防战士4名,抽调消防车辆1台在现场备勤,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xx公园不发生火灾。
第三组:交通秩序维护组(配置警力4人)
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由交警大队当日值班领导具体负责,抽调交警大队警力4名,负责在活动期间xx周边路段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具体职责:认真清理xx南大门路段内停放的所有的车辆,做好路口的交通秩序的管控及南大门口电动车、自行车有序停放,确保xx公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组:处突备勤组(配置警力15人)
抽调县局当日值班民警5人和城关派出所警力10人备勤,由县局当日值班领导和城关派出所当日值班领导共同负责,遇有突发事件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第五组:安保协勤组(配置安保人员20名)
抽调文化旅游局员工20名,由文化旅游局的领导具体负责,安保执勤员工要定岗定责,与公安执勤民警紧密配合,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和治安巡查。
具体职责:文化旅游局安保负责人与公安现场执勤领导互相沟通协调,合理安排警力及员工开展工作。活动前要组织开展治安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制定反恐、防火、防踩踏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活动期间,执勤员工定人定责。引导游客文明游园,不破坏国家文物。巡查烧香拜佛场所,阻止游客明火烧纸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重点制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xx建筑群。在斋饭发放区域维持秩序,引导游客有序排队领取,制止游客相互拥挤,预防踩踏事故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1、参加执勤的民警要团结协作,责任到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圆满完成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2、各执勤点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执勤民警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定人定岗,恪尽职守,活动结束后统一撤岗。
我是XX,今年XX岁,XX年参加工作。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深深明白自己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提供安全保障,因此,在执行工作任务的时候,我都将保证人民安全和维护现场秩序作为自己工作的首要要求。此次,我十分荣幸参加了珠海第一届中国国际马戏节的安全保卫工作,这既是领导对我的信任,同时也是对自己工作的一次挑战。在此次的安全保卫工作中,我是始终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现将自己参加珠海第一届中国国际马戏节安全保卫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严格维护马戏节现场的秩序
因为是珠海第一届中国国际马戏节,所以,此次不管是参加表演的人员,还是后台的工作人员,亦或是现场的观众,都很激动,而且人员众多,用人山人海来形容都不为过。这样的情况也在告诉我们此次维护现场秩序是一项浩大的工程。但我也将这次的工作看做是一次对自己能力的挑战,所以我并不畏惧。在表演的现场不管遇到什么情况我都保持冷静的处事头脑,时刻警示自己不能冲动行事,要保障现场的秩序,决不能出现混乱的情况。因为一旦出现混乱就很容易造成人员的损伤、公物的损害以及财产的损失。
二、切实保障观众人身财产安全
安全保卫工作的另一个任务就是务必要保证现场所有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因为有人出现突发状况而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因此,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我努力做到“眼观四路耳听八方”,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人员情况、环境情况都仔细观察,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及时洞察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并第一时间采取解决措施。尤其是观众因为激动而兴奋呐喊的时候,由于人员太多,很容易出现因为拥挤而导致人员摔倒的情况。对于这类情况我时刻保持高度的关注,以便在出现状况的时候能第一时间进行处理,避免造成现场混乱或是造成更多的人员损伤。因为人员众多,也很可能有小偷借此机会窃取观众财产的情况,对于这方面的情况我也是坚持做到观察仔细、反应迅速,保障观众的财产安全。
三、始终坚持文明工作贯穿始终
作为一名民警,在此次的任务执行我由始至终都坚持做到文明工作,绝不出现粗言秽语或是粗鲁行为的现象。因为现场人员众多,很多观众都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有观众向我询问的时候,我就耐心地为他们引路;也有观众不知卫生间在哪向我询问时,我也是热情地为他们指引;还有观众因为看表演太激动而挤出了我们的保卫线时,我也是耐心地劝诫他们退出保卫线,以保证现场的秩序和观众的安全。总之,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不管遇到什么情况,我都始终坚持文明工作。
关键词:水上交通 交通秩序维护 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TN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4(a)-0212-02
1 目前采取的交通秩序维护管理模式
1.1 在建工程交通维护管理
根据行政审批流程,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港航部门进行临跨河审批(前置条件),再凭审批材料及上级部门的批文或立项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应急预案、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等资料,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水上水下施工许可,申请施工水域航行通告。同时,依据《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规定,港航海事部门与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订在建工程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委托管理协议,组织招聘交通维护点人员,落实施工水域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根据交通管理周期支付一定的维护费用。在实际操作中,港航海事部门根据涉水工程施工工期、组织方案和对船舶通航安全的影响实行不同的维护方式:一是不设维护点,但加强施工水域巡航;二是设立固定维护点维护。这一管理模式,水上交通维护管理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都由港航海事部门负责,实施的是全过程的保姆式管理。
1.2 一级危险品船舶运输、笨重长大件运输护航管理。
一级危险品船舶、笨重长大件运输护航一般为单航次护航行为,护航依据是《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七)款“船舶拖带浮动设施、大型物体、装运一级危险品以及拖带排筏进出杭州三里洋至三堡船闸航段,应事先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申请护航,为护航而发生的费用由申请者承担”的规定。由承运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部门派海巡艇护航。由此可见特种船舶载运物品的护航是由法律依据的。
2 目前交通秩序维护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
海事管理机构一般具有水上安全管理的专业性,因此目前推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交通维护模式对于确保施工水域安全、船舶航行安全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该模式也存在很多弊端,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
2.1 安全责任主体错位
一是保证施工水域施工安全、船舶航行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而非海事监管机构。港航海事部门既是施工水域的水上维护及一级危险品护航的实施者,又是水上安全的监督者,与现行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极不相衬;二是目前海事管理部门为实施水上交通维护招聘的临时工多数为企业退休或航运企业内退人员,一般年龄偏大,从事的又是涉水安全管理工作,聘用人员自身的安全问题非常突出,如发生意外,港航海事部门作为用人单位须承担主体责任,很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三是临时招聘人员管理问题。每名招聘的人员存在着工作责任性问题,如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施工企业损失或船舶在施工水域发生事故,海事管理部门必定会被连带追责并承担责任。
2.2 交通维护用工问题
目前港航海事部门因交通维护需要,一般向涉水行业招收临时工,一般为航运企业退休或内退的职工,这些人员一般具有水上资历或船舶驾驶技能,对从事水上交通维护工作是有益的。但港航海事部门存在招聘难的问题,一是从年龄上说,需要相对年轻,一般控制在6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二是从技能上被招聘人员需具有水上资历或船舶驾驶技能,因此这批人员目前成为稀缺人才资源。况且财政额定的协管员劳动报酬(工资)偏低,现在生活水平高,一般人员不愿意接受招聘,存在招聘难的问题。
2.3 收费问题
尽管交通维护费、一级危险品船舶护航费在地方法规上进行了明确,两项收费均有法律依据,但没有具体的价格,一般通过海事部门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协商确定,未按规定得到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有一定的社会反响。
3 兄弟港航海事部门和交警部门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鉴
3.1 兄弟港航海事部门管理模式
据了解,浙江省的湖州、嘉兴港航海事部门在一般的涉水交通维护上,不直接参与到具体的现场维护工作中、也不收取交通维护费用,只是履行港航海事的安全监督职能,在涉及封航、禁航r海事部门参与现场管理、但不收取任何费用。
3.2 交警部门管理模式
不直接参与施工作业区域的交通维护工作,只加强施工区域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道路畅通。对道路施工方案和道路施工区域内的交通组织方案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制定,经相关专家组织论证通过,交警部门审核才能实施。具体施工区域交通秩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参与实施;施工区域交通疏导人员由交警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费用由财政保障。
「案情
案犯:孟祥亮,男,30岁,农民,住河北省永清县龙虎庄乡北孟三村,1991年12月30日因妨害公务被逮捕。
案犯:孟祥光,男,27岁,农民,住河北省永清县龙虎庄乡北孟三村,1991年12月10日被收容审查,同月27日因妨害公务被逮捕。
案犯:孟祥辉,男,20岁,农民,住河北省永清县龙虎庄乡北孟三村,1991年12月18日被收容审查,同月27日因妨害公务被逮捕。
1991年12月10日上午十时许,河北省固安县柳泉人民法庭开庭对蒋素平诉孟祥光离婚一案进行公开审判。在审判长宣读离婚判决书期间,被告孟祥光无视法庭纪律,先是吸烟,而后找茬将其子打倒在地,挑起事端,并扑向原告蒋素平。此时,孟祥光的兄弟孟祥亮、孟祥辉等人也闯入法庭哄闹,审判长多次制止无效,致使宣判无法进行。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法庭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决定对孟祥光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当法警上前对孟祥光实施强制措施时,孟祥光极力抗拒,孟祥亮、孟祥辉等人也一拥而上,围攻谩骂审判人员和法警,并夺去手铐。对此,审判人员和法警口头制止无效。孟氏三兄弟继续哄闹,并殴打法庭工作人员,抢夺法警执行职务的戒具。审判长见状,鸣枪警告,孟祥亮上前掐住审判长的脖子,摁着头往汽车上撞。法警见状,再次鸣枪警告,孟祥亮等又扑向法警枪夺枪支,法警被迫开枪制止,击伤孟祥亮腿部。后柳泉乡派出所干警赶赴现场,才共同将事态制止。经当场勘验,一名法警右手拇指被扭伤,脸部和上身多处损伤;在现场停放的一辆警车防雾灯被搬掉,标杆被拉弯。法庭宣判被迫中断。
「审判
固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孟祥亮、孟祥光、孟祥辉三人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审判人员和法警,抢夺干警执行职务的戒具和枪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公务活动,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质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人采取的更为严历的强制措施,应当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一样,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1992年1月27日,固安县柳泉人民法庭对孟祥亮、孟祥光、孟祥辉妨害民事诉讼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案,由审判蒋素平诉孟祥光离婚一案的原审判组织成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时,向案犯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允许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并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辨护和有陈述意见的权利。两名案犯表示不请辩护人;一名要求其亲属为其委托辩护人,但被其亲属拒绝。 在审理中,先由法庭宣布了案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事实材料,然后由案犯对其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事实进行供述。孟祥辉对主要事实供认不违,孟祥亮、孟祥光只供认部分事实。法庭还宣读了事发在场群众证实现场事实以及与案犯一起来庭的人证实案犯预谋闹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了被打干警伤情的法医诊断证明。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孟祥亮、孟祥光、孟祥辉之行为,严重地阻碍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为了严厉打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孟祥亮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孟祥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孟祥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孟祥亮、孟祥光、孟祥辉均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是一件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因妨害了民事诉讼,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中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即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法庭上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第(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所规定的情况,即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法庭外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情况,即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属于第一种情况。 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程序,法律没有规定。而其中有的犯罪行为,由于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庭上发生的,决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程序也有其本身的特点,不完全适用刑事诉讼法。 本案在程序上所采取的做法,即不同于刑事诉讼法。这种做法,虽然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它是有法学理论根据的,也有外国立法及审判实践的借鉴的。 通常认为,哄闹、冲击法庭及在法庭上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藐视法庭的行为,它破坏的是法庭秩序。各国法律的通例,对藐视法庭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和秩序的维护者,如果其本身的秩序都得不到保障,它就无法去维护国家的法律和秩序。因此,司法活动及其过程不能受到冲击和干扰。为了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人。按照这个理论,法官有权即刻处置发生在法庭上的藐视法庭行为。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关于“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即旨在维护法庭的绝对尊严和秩序。其它有些国家早在十七世纪即有了藐视法庭罪的规定。 本案孟祥亮、孟祥光、孟祥辉在法庭开庭公开审判蒋素平诉孟祥光离婚一案的活动中,哄闹、冲击法庭,并以暴力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中尚无藐视法庭罪的规定,因此,法院对此按妨害公务罪来判处,但其实质是藐视法庭犯罪。 藐视法庭的犯罪,由于是发生在法庭上的,在法学理论上被认为是“法官亲眼所见的犯罪”,是“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犯罪”,犯罪事实确凿无疑,不需要谁来起诉,也不需要他人来证实,更不需要法庭通过调查和辩论来查实。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基础,在于犯罪发生时,法官不在现场,为追究犯罪,法官不能主观臆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诉讼程序来客观、全面地了解事实真象。而藐视法庭犯罪,是在法官眼皮底下发生的,为法官亲眼所见,因而,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已不存在,无须提起公诉或自诉。许多国家对此是按特殊情况处理的,即由法官直接处理。 根据这种理论基础,人民法院在处理藐视法庭犯罪的具体程序上,除法官直接处理外,其特殊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审理民事或经济案件的原审判组织直接审理、判决,无需转刑事审判庭或由原审判组织以外的审判人员审判。第二、开庭审理时,不需要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第三、案犯除了享有自行辩护或者聘请律师辩护、最后陈述、上诉等项诉讼权利外,不享有申请回避权和辩论权。第四、最后制作刑事判决书,署刑字号。第五、案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可以进行书面审理,迳行判决。 本案审理的实际做法是符合上述处理藐视法庭犯罪的法学理论的,它反映了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对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即藐视法庭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的特点。这无疑是在法律适用上的一次大胆尝试,是应当予以肯定的。
讯:为维护微博社区秩序、建立公开透明的违规处理机制,新浪微博在公开征求网友意见的基础上,于5月8日《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并同步《社区管理规定(试行)》及《社区委员会制度(试行)》。上述规则将于5月28日施行,届时将上线对应的产品功能。微博秩序,需要大家一起维护。
此机制的推出,微博营销必定受其影响,一些灰色的微博营销手段也将受到限制,笔者预计,一些拥有海量粉丝的大号将会被警告甚至查处。
大家且看第十八和第十九条:
为维护微博社区秩序、建立公开透明的违规处理机制,新浪微博在公开征求网友意见的基础上,于5月8日《新浪微博社区公约(试行)》,并同步《社区管理规定(试行)》及《社区委员会制度(试行)》。上述规则将于5月28日施行,届时将上线对应的产品功能。微博秩序,需要大家一起维护。
此机制的推出,微博营销必定受其影响,一些灰色的微博营销手段也将受到限制,笔者预计,一些拥有海量粉丝的大号将会被警告甚至查处。
大家且看第十八和第十九条:
/zt/mtyx/) 该报告从各方面深入剖析社会化媒体营销进行全面调研与分析,包括:社会化媒体营销概述、发展现状、特征、趋势、社会化媒体工具、社会化电子商务、SoLoMo模式下的投资机会等等。现此报告征订活动已经开始!
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的作用是加强学校保安管理,明确保安岗位职责,规范保安员日常工作和请假、奖惩等事项。下面是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20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精选范文的相关材料,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助。
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1
为了维护我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保安制度:
一、必须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问清来意事由,经验证登记挂牌后方可入内。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或有关证件。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幼儿园,更不准以任何口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学校教学秩序人员要依法严惩。
二、本园家长接送幼儿,需凭幼儿园发放的接送卡进出幼儿园不在正常时间段接幼儿同时需做好接领幼儿登记,严防孩子走失。
三、早晚接送幼儿的时间段开启幼儿园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幼儿园大门。
四、负责园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幼儿早操时间必须在操场大铁门处巡逻。
五、每天做好幼儿园的早中晚巡视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熟悉火警,急救等紧急发生事故,发生险情及时报告园长并打开大门,做好相关的排险措施。
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2
为了维护我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保安制度:
一、必须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问清来意事由,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入内。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或有关证件。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幼儿园,更不准以任何口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学校教学秩序人员要依法严惩。
二、本园家长接送幼儿,需凭幼儿园的签字本进出幼儿园不在正常时间段接幼儿同时需做好接领幼儿登记,严防孩子走失。
三、早晚接送幼儿的时间段开启幼儿园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幼儿园大门。
四、负责园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幼儿早操时间必须在操场大铁门处巡逻。
五、每天做好幼儿园的早中晚巡视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熟悉火警,急救等紧急发生事故,发生险情及时报告园长并打开大门,做好相关的排险措施。
幼儿园保安
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3
为了维护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保安制度:
一、必须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问清来意事由,经验证登记挂牌后方可入内。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或有关证件。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幼儿园,更不准以任何口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学校教学秩序人员要依法严惩。
二、本园家长接送幼儿,需凭幼儿园发放的接送卡进出幼儿园不在正常时间段接幼儿同时需做好接领幼儿登记,严防孩子走失。
三、早晚接送幼儿的时间段开启幼儿园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幼儿园大门。
四、负责园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幼儿早操时间必须在操场大铁门处巡逻。
公安局承担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
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 信息网络 法制建设 网络社会 安全秩序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网络秩序混乱的危害主要包括网络侵权行为日益严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愈加猖獗和网络心理战破坏社会稳定等。维护网络社会的安全秩序需要国家和企业依法建网和依法管网,更要求人们依法用网。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信息网络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维护网络社会秩序意义,对加快我国信息网络建设的途径展开了深入研究。
1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的地域性与信息网络超时空性矛盾的逐年增加,使得网络的概念愈加模糊。基于此点,某些国家便开始组建“网军”,以网络政治化的方式“巧妙”地向世界宣布了其网络,并大肆在网上渲染“国家过时论”。对此,我国必须提高警惕,做好应对措施。依法对网络行使管辖权,并维护国内网络空间的自迫切需要保障网络社会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因此,依法建设信息网络并保证网络社会秩序的安全和稳定是解决网络纠纷的必要手段和必然要求。
2我国信息网络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法治理念落后
信息法治理念落后是我国信息网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关键性问题。就现阶段而言,由于信息法治理念落后,我国并未形成适用于网络社会的新型法理法则,且信息网络的法律仍然处于沿用物理世界法理逻辑的水平上,这使得网络秩序的安全和稳定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滋生了诸多网络问题。此外,将存在国界的现实法律套用在跨国界的虚拟网络中,必然会引发国际性的网络纠纷,在不利于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安全产生了较大威胁。
(2)信息网络的立法质量较低
当前,我国信息网络的立法特点主要为应急性、尾随性和局部性,由于立法缺乏总体规划,且部门规章冗杂、法律位阶低,加之各部门间的立法缺乏关联和相互支持,使得信息网络的立法无法解决网络秩序混乱等诸多网络社会问题。此外,由于立法的整体质量欠佳、内容滞后且大部分规定过于原则化,使得信息网络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在增加了网络社会矛盾的同时,也为国家和人们的用网安全带来了较大安全隐患。
(3)信息网络监管存在漏洞
现阶段,我国信息网络的监管主要是以防范管制作为主要方法的。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多头管理现象严重,使得政府内部人员在行使网络职权时矛盾频发,大幅降低了信息网络的监管效率。另一方面,信息网络的监管大都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群众参与率较低,加之对网络秩序和网络案件的监管又大都以事前审批、重审轻批为主,这就导致了对相关网络案件的监管和审批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不仅不利于网络社会公平的实现,而且也为部分不法分子提供了网络犯罪的可能,加大了网络安全威胁。
3加快我国信息网络建设的若干建议
(1)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法制理念的创新
首先,党和国家需要对网络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予以充分重视,并将加快信息网络建设的工作提升到关系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上。根据当前国内网络社会的现状,在结合现有网络法律的基础上,对网络法律进行重新规划,提高网络法律的精炼程度。其次,还需提高法律质量,通过分析现阶段频繁发生的信息网络问题,在对其进行仔细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律政策,进而从整体上提高信息网络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加快我国的信息网络建设。
(2)建立健全的信息网络法制体系
一是严厉打击并整治网络犯罪活动。面对信息网络犯罪分子藏匿于网络虚拟世界的实际,加大网络法律的执法力度并不断提高自身的网络侦控能力,对网络犯罪分子予以最为严厉的打击。二是完善网络安全的责任制度。一方面,相关部门需要对基础电信运营商和增值服务商的网络安全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并要求其对所接入网站的安全性与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加强网站接入的身份认证,从网络安全威胁信息的传播源头上建立起信息网络的“防火墙”。另一方面,还需明确网络运营商、广告商以及网络用户的相关责任,确保其网络的相关行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3)完善网络安全法治机制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控力度,通过对当前网络社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网络用户的心里特征,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的网络使用个体或群体展开监督和管理。此外,政府内部各个监管部门之间还需明确其自身职责,变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通过加强管理的协调性与统一性为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提供必要的环境保证。
4结论
本文通过对网络社会秩序维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我国信息网络建设出现问题的基础上,从加强法治理念创新、建立健全的信息网络法制体系以及完善网络安全法制机制等方面对加快信息网络建设与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的方法展开了深入探讨。可见,未来加强对信息网络建设方法的研究力度,对于维护网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并促进我国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夏梦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立法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