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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申请书

时间:2023-01-25 12: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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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申请书

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2篇

省国土资源厅20XX—5批次,批准我镇实施的矿山机械交易市场项目用地1。1657公顷,经公开挂牌出让了1。1045公顷,剩余0。0612公顷(宽6米,长102米)。土地因坐标点偏移等原因未能供出。该土地位于万安机械交易市场与规划加油站之间,受地块限制不易挂牌出让,为此,经20XX年7月15日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将此0。0612公顷划拨给冯井镇人民政府,用于修建市政道路,总投资约10万元,现恳请给予立项。

特此请示。

冯井镇人民政府

20XX年7月31日

道路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上余镇洞塘山小区国有土地1#—10#楼已于前期陆续拍卖,房屋现已全部建好,前期排污、排水工程也已完成道路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范文道路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范文。为完善基础配套建设工作,上余镇拟对该区块进行道路硬化。项目立项请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江山市上余镇洞塘山道路硬化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址:江山市上余镇洞塘山

三、项目业主:上余镇人民政府

四、用地、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实施范围面积约4000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硬化、停车场场地硬化。

五、项目建设周期:20XX年4月至6月。

六、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估算为65万元,建设所需资金由上余镇人民政府筹措解决。恳请贵局及时立项为盼。

特此请示,请批复

上余镇人民政府

XXXX年XX月XX日

道路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长葛市发改委:

石固镇王庄至大马道路全长5500米,贯穿王庄、花园、祥符梁、合寨李、南张庄、朝阳、大马等七个行政村,直接服务人口120xx口人,是石固境内一条重要的乡道,对石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该道路已不能满足人们通行的需要,道路坑槽遍布宽度也不够道路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范文申请书。

为了促进石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石固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我镇决定对该路进行升级改造,升级为县道,标准:7米宽,20公分厚的混凝土路面,路两侧各两米宽的绿化带,其中原有行车道改造费用187万元(原有行车道改造面积220xx平方米,造价85元每平方米),新加宽行车道223万元(新加宽行车道面积16500平方米,造价135元每平方米),边沟、绿化带工程(不含绿化)66万元,总投资529万元。该工程为我镇投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当否,请批复。

第3篇

一、强化基层组织建设

建强基层组织,保障脱贫攻坚。打赢脱贫攻坚战,建强基层组织是基础性工程,更是保障性工程。驻村以来,我坚持把建强村“两委”班子,带强村支部书记,夯实村级组织作为硬任务硬指标,抓紧抓实抓好,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一是认真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坚决落实“”制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二是突出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带动作用。三是积极发展党员,今年通过召开党员会,发展了2名年轻优秀预备党员。

二、结合本村实际开展工作

登门入户,了解村情民意。今年以来,在村“两委”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克服种种困难,认真细致地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召开村两委干部座谈会,村两委工作会议,商讨研究集体经济、项目建设、民生工程等工作。按照组织部和乡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围绕今年的工作主题,确定了驻村工作的目标:一是帮助发展村集体经济促增收致富;二是帮助村民解决热点难点实际问题为民办实事解民忧;三是走家串户访疾苦提高群众满意率助推工作高效开展。

三、工作开展情况

(一)基础设施方面。2018年实施投资6.65万元实施一事一议项目串户路步道硬化2.097km,已经完成主干道硬化,剩余入户步道下半年完成;其他基础设施人饮工程建设、危改、村级活动室维修扩建、村图书室、太阳能路灯、停车场、村卫生室、宽带网络和移动4G网络、消防设施等方面基础设施已全部完成。

(二)产业发展方面。2019年归己村种植魔芋28亩,覆盖所有未脱贫贫困户,实现贫困户产业全覆盖。

(三)易地扶贫搬迁方面。2017年搬迁19户75人,已全部完成入住,自筹款收缴完成100%,已完成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工作正在进行。2018年申报27户95人,已完成10户28人自筹款收缴。

(四)贫困人口退出方面。全村共有贫困户67户261人,截止2018年底,已脱贫63户246人,未脱贫4户15人,计划2019年脱贫 4 户 15人,实现全面脱贫目标。

四、完善资料、细化档案、做好登记。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整合力量,全面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联动管理,落实责任,提高效能,让市民满意,让领导放心。

二、实施机构

市区综治办

市交警大队

市法庭

三、目标任务

目标任务: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做好基层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衔接,完善基层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四、实施措施

(一)整合管理资源。

在管理过程中,综治办、交警、法庭三部门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提高管理队伍的综合战斗力。通过实现管理资源的共享,进一步提高执法管理工作效能。

(二)加强沟通联动。

实现联勤联动机制,关键是构建一个畅通高效的联络网。综治办、交警、法庭将通过各自部门,将情况通报给联勤单位,联合管理、及时处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双方要加强沟通,了解相互的管理职责,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三)互补管理职能。

根据管理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综治办负责辖区各单位的治保部门出面协调本单位当事人之间关系;交警部门主要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赔偿调解等工作;法庭主要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及判决等工作。实施联勤联动机制,综治办、交警、法庭三部门除严格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外,还要注重相互的协调与配合。

(四)实施步骤

1、无缝对接,人员机构联动,确保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机制

为解决交警部门和法庭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机制、程序不畅等问题,由区综治办、交警大队、法庭共同成立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综治的管委会领导为组长,综治办主任、法庭庭长、交警大队大队长为副组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设为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动工作中的沟通、协调工作。成员单位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座谈会,总结联动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交警大队定期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制培训,提高人民调解的调解能力和法律意识。

2、调解联动,确保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的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下降。由于交通事故案件通常争议大、当事人人数多等各种原因,诉至法庭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率也不高。因此虽然相关法规未将调解作为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但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交警部门要尽可能组织调解,每宗案件调解不得少于2次,两次调解时间间隔3天以上,并制作调解笔录。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民事调解过程中,针对被告人积极理赔的情形,可书面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庭应充分考虑交警部门量刑建议。在调解过程中三部门均可邀请对方相关人员协助调解。为了统一执法力度,法庭制作了《交通事故调解中各项损失计算标准参考》,供交警部门调解时参考。对于经交警部门调解成功的案件,若当事人申请法庭制作民事调解书,法庭在收到申请后2日内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3、工作联动,确保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效率最大化

提前收集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准确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常出现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存在挂靠、借用、租用、车辆转让未过户、被盗等复杂情况,这给法庭查明事实、确认责任主体造成很大困难。为此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发生时,就要有意识、有目的地及时、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查明车辆实际所有人、支配人及流转情况。

提前财产保全,保证权益实现。有的肇事方在事故发生后转移、藏匿、毁灭财产,致使法庭判决难以执行。为此,交警部门对无法达成调解的案件就直接告知受害人向法庭提请财产保全申请,并将法庭制作的格式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交给当事人填写,并告知其诉讼相关事宜。法庭作出保全裁定后,送达当事人及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保管查封车辆至法庭对查封车辆作出处分为止。

协助查扣车辆,多领域合作。为了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查扣控制车辆方面的有利优势,对非交通事故案件的其他执行案件,法庭如须查扣车辆,交警部门在收到协助查扣通知书后予以配合。

4、救助联动,确保事故受害人最大限度地得到救济

为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助力度,交警部门保管法庭查封车辆时保全期间的停车费用原则上由肇事方承担,但若肇事车辆依法定程序处理后所得款仍不足支付赔偿款的,可由交警部门减少或免除停车费用。对于经济困难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综治办、交警部门和法庭应分别从各自职能方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尽可能的减、缓、免受害方预交诉讼费用。

5、宣传联动,确保交通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普及

为了增强大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综治办、交警大队与法庭定期共同举行交通安全宣传,并将宣传教育范围拓展到社区、工厂、单位、学校和家庭。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要对新的工作机制进行宣传,切实抓好内部动员部署工作;对目标任务的实现,要充分调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的积极性,加强社会舆论宣传,获得市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第5篇

申报材料:

1、当地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书;

2、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企业经营可行性研究报告;

4、办公和车站场地使用证明;当地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消防管理部门出据的“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5、企业(公司)章程;

6、企业名称核准文件;

7、站务管理及组织方案;

8、申请货运交易市场还需提供“货运交易信息系统简要说明”;

9、客运车站站级评定还需提供《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表》。

审批程序:

1、申办人向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开业申请书;市交委直属企业和市运管局直管企业可直接向市运管局提出申请;

2、由区运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初审;

3、符合条件的区运管部门签注同意意见后,申办人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批。

4、审查或初审不合格的,经整改后,按上述程序申请重审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一级和二级汽车客运站或新建成的申报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等级的由属地市(州)道路运管机构负责进行初检初评,由省道路运政机构组织进行检查考评。三、四级汽车客运站由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省定标准要求进行初检初评后,由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委托市(州)道路运管机构考评确定,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管、抽查。简易车站(含停车场)的检查、认定登记工作由县级道路运管机构初审后,报市(州)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定,合格者由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办理行业许可证、汽车站站牌手续。

例:

安徽省汽车客运站的评定:

等级设定与考核评分

5.1等级设定

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5.2考核评分

考核评分按照《安徽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标准》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评分执行附表。

5.2.1汽车客运站的设施设备项目全部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相应等级标准;评定结果一、二级客运站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三级以下客运站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

5.2.2汽车客运站的设施设备项目有80%(含80%)以上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相应等级标准;评定结果一、二级客运站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三级以下客运站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四级以下及简易客运站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基本合格。

5.2.3汽车客运站的设施设备项目有20%(含20%)以上不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相应等级标准;评定结果一、二级客运站得分低于80分,三级以下客运站得分低于70分,四级以下及简易客运站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5.2.4对于不合格的客运站责令整改,经整改后可重新评定。

6评定程序

6.1一、二级客运站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考核评定,涉及收费等级调整的报属地物价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6.2三级客运站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由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考核评定,报省级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涉及收费等级调整的报属地物价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6.3四级以下及简易客运站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由县(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考核评定,报市级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涉及收费等级调整的报属地物价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6.4被考核的汽车客运站应按要求及时向负责组织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递交上一年度的全年旅客发运量、发班总量、财务年度报表、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情况以及经营、财务、安全、技术人员变化情况资料。

6.5负责组织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阅有关资料后,对汽车客运站的资质信誉作出结论,记录在《安徽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表》内。

7.评定方法

7.1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当年十月成立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小组,按照本标准,对辖区内的汽车客运站进行自查自评,填写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评分表,写出书面报告,于当月底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7.2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当年十一月成立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厅运输处、局领导任评定委员主任。从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抽调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依据本标准,对被考评的汽车客运站进行考评。十二月将考评结果报厅审定。次年元月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7.3所有被考核对象的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本年12月1日起至次年11月30日止,每个考评周期的记分初值为零,即记分累计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7.4汽车客运站考核得分记录在《安徽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表》上;

7.5凡未取得《安徽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拖欠承运人运费总额达其上年年票房收入1/6及以上的;拖欠承运人运费长达两个月及以上的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其数额达上年年票房收入1/10及以上以及在服务质量上低于控制指标,在安全生产上超出控制指标的客运站,取消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评审资格。

7.6汽车客运站的考核情况将作为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证、站级、收费费率、企业资质等级和文明单位评比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6篇

一、市区规划管理

(一)“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

“一书两证”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意见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报建;没有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二)实行规划公示制度。

1.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旧城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报送审批前应进行公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2.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旧城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进行公示,增加规划的透明度。

3.重大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前进行公示,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后验线开工前应在施工现场显眼处悬挂公示牌,公示时间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公示牌尺寸与式样由市规划局提供,建设单位负责制作与维护。

5.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进行公示,加强公众对规划的监督。

(三)山体与水体的规划管理。

1.在东至新台高速公路、南至沙岗湖芒果山、西至桂水河、北至水步大道范围内确定为公共绿地的山体和保护水体,一律不准开挖和填埋,不准占用河道进行建设。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挖山、填塘、覆盖河道等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界线、面积和设计高程进行挖山、填塘或覆盖河道。挖山后与周边地块存在较大高差的,应同时按建设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和相关法规完成防止山体塌方与水土流失的挡土护坡等防护配套工程。斜坡工程竣工时应提交《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和与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签订《斜坡安全责任书》。

(四)村民宅基地建设的规划管理。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统一由市规划局核发“一书两证”。

2.城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市规划局负责;非重点控制区内,村民住宅工程报建后,规划放验线、规划验收与违法建设巡查工作由台城规划办负责,台城规划办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应及时上报市规划局处理。

3.台城街道办负责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凡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规划图纸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无地形底图、与总体规划冲突或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一律不予受理村民私人住宅报建申请。

4.考虑城市景观的要求,城市干道旁私人建房原则上不予审批,因特殊原因确需建设的,必须提供效果图送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对于成片规划的村民住宅,应统一设计、统一材料、统一颜色。

5.村民住宅报建必须提供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其报建收费按规定执行。

(五)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

1.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先到市规划局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到国土部门办理临时土地使用证,方可申办临时建设。如属租赁他人土地的,还必须提交原土地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

2.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单体建设施工图,重要地段或大型临时建筑,必须提交景观效果图。

3.临时建设的批准期限最长为两年,建设单位申请续期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逾期没有申请续期而继续使用的,市规划局可以无条件进行拆除或要求其重新申报。

4.临时建设工程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必须经消防、建设、环保、安全等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办理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管理。

1.户外广告作为城市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由城市资源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根据户外广告规划进行分期分批出让,广告使用者必须按市规划局有关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和。

2.商铺招牌未经报建擅自设置的,凡不符合有关设置技术规范要求或影响城市景观的,市规划局将统一进行清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给予补办手续并处罚款。

3.户外广告招牌报建必须提供平面位置示意图、施工图、四至图、效果图、工商部门审查意见书以及有关产权证明文件,若属城市公共地方,应持有城市管理部门意见书,资料不全的,市规划局将不予受理。

4.规划临街商业建筑(含商住楼),其户外广告招牌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一并缴纳报建费)。主体工程验收时,应完成广告、招牌框架及底板工序,并列入规划验收的内容之一。尚未完成广告招牌框架及底板工序的,不予发放验收合格证。

5.户外广告的施工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

1.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台府办〔2004〕88号)文件精神,建设单位应于每年4月下旬和12月中旬前将下半年和下一年度管线敷设、改造计划报市规划局和城市管理局,实行集中统一审批,统一安排,同一申请单位在同一路段三年内不得重复建设。

2.市政、管线工程必须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在办理完有关施工报建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施工放线、验线(其中管线的验线须在工程敷设完、掩埋前),工程完成后须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3.市政、管线工程报建必须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图必须标明平面位置、走向、有关尺寸、坡度,纵横断面、节点坐标位置和高程等资料。

(八)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规划管理。

1.建筑物使用功能应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功能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要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同时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应先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到国土部门办理有关土地变更手续。

2.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情形:(1)新建建筑物,以改变使用功能的方式规避国家有关土地、房产税费的;(2)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等技术规范的;(3)汽车停车库和首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库)的;(4)属于文物古迹、古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民居,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保护要求的;(5)属于规划配套设施,改变使用功能后无法满足配套要求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6)建筑物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7)改变使用功能后,对周边土地、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关单位或个人同意的。

3.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属违法建设,不得投入使用,影响城市规划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城市设计(建筑色彩、环境设计)的规划管理。

1.建设工程的建筑风格、色彩、材料及立面形式必须符合市区建筑风格与色彩规划的要求。

2.临城市主干道的建设工程报建必须提供效果图,重要地段必须同时提供建筑日间效果图与夜间效果图。

3.室外地面铺装、雕塑与建筑小品、户外广告与橱窗、城市道路、公共空间与城市广场建设等必须提供室外环境设计图和室外地面标高示意图、包括与邻近地面关系示意图。

4.临街建筑物室外装修必须报市规划局审批,除房屋产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安全鉴定意见书、现状照片、建筑平、立面图与效果图。

5.建筑物的外观色彩与立面形式纳入规划验收内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已经批复的建筑物外观色彩或立面形式的,应自行改正。无法改正的,市规划局将依法处罚。

(十)规划指标和方案的审查。

1.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市规划局核发的地块控制指标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串通擅自修改市规划局核定的指标骗取有关规划许可文件的,市规划局将撤销该行政许可,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2.修建详细规划送审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单体建筑方案和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等详细数据。

(十一)严格控制随意修改规划的现象,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规划方案或建筑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市规划局原则上一年内不受理修改申请。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对相关权益人进行补偿后,方可持听证意见书、咨询意见书、申请书与新旧方案送市规划局办理。

(十二)建立健全规划信用制度。

1.工程项目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方案,一经批准,被许可人必须严格执行,并对擅自改变审批要求或不完全履行审批内容的行为负责。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可能不真实(包括他人投诉、法院受理的案件、金融或拍卖行公告等情形),应当中止审查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查证核实,申请人存在主观上故意隐瞒、欺骗行为,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该项目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该规划许可。

2.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规划条件要求进行建筑设计,若在未有规划部门书面同意情况下,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串通擅自修改规划报建设计文件的,将在规划报建大厅给予通报,同一设计单位一年出现两次上述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土地规划管理。

1.国土部门应会同规划、发改、建设、房产、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规划部门编制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由国土部门根据市政府安排负责实施。

2.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

3.土地出让必须附具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没有附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进行转让时,必须按程序补办规划设计条件方可进行土地交易。

4.土地出让转让受让方在取得规划部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撤销有关批准用地文件。

5.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使用性质一律不得改变。

6.房地产、商业、旅游等经营用地出让后确需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并凭有关缴费凭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7.土地出让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除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基本指标外,必须明确停车泊位、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工程设施配置要求,避免配套不足;必须明确地块开发期限,避免土地闲置或烂尾楼,工业用地应明确投资强度要求。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一)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批。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制镇(中心镇除外)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各镇规划控制区、风景旅游区以及沿路(省、市道、高速公路)两侧各200米和沿河、沿海、沿湖或水库(面积大于10公顷)边缘200米范围内,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自然村详细规划由镇规划建设办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村镇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二)村镇规划报建。

1.各镇(含川岛镇)规划控制区、风景旅游区以及沿路(省、市道、高速公路)两侧各200米和沿河、沿海、沿湖或水库(面积大于10公顷)边缘2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统一核发“一书两证”,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统一由市规划局收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的90%由市财政返还各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结余部分留存财政专户,用于镇规划管理专项经费,市规划局根据需要申请财政局划拨,保证专款专用。

2.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的,在镇规划建设办办理报建手续。

3.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牌,在征得公路部门同意后由镇规划办审批。

(三)村镇规划批后管理。

1.镇区及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放线、验线、验收等批后管理工作由镇规划建设办负责。

第7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活动,维护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产权人,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物价、环卫、绿化、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新建居住小区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施行前已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和住宅小区也应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  物业管理组织

    第七条  城市居住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居住小区)都应依照本办法成立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代表居住小区全体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由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组成。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可派代表参与管委会的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召集居住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选举产生。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代表列席。

    管委会产生后,居住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九条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管委会章程和居住小区公约;

    (三)听取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管委会由五到十五名委员组成,一般为兼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在管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起草管委会章程和居住小区公约;

    (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为居住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工作;

    (六)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七)召集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管委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管委会登记申请书;

    (二)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管委会章程。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和资质年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需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向物价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接受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证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书或聘任书、技术职称证书和物业管理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4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的人员2名以上,初级职称或经专业培训的人员4名以上。

    二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5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的的人员1名以上,初级职称或经专业培训的人员4名以上。

    三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2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人员2名以上。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于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填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审报告书,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交上年度统计报表、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物业管理企业年审报告书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便于物业管理的配套设施,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居住小区管委会办理移交。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管委会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和具体事项;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

    (六)监督检查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签订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居住小区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制止损坏居住小区物业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三)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四)选聘专业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绿化等专项服务工作;

    (五)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多种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

    (六)依据合同的约定,对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住户,可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委托管理的房屋及相关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更新;

    (二)承担居住小区内物业的保安、保洁、防火、绿化及其他便民服务工作;

    (三)接受行业管理,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

    (四)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五)对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与管委会签订的合同,按下列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一)实施管委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时,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使用维护方法、要求、注意事项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产权人和使用人;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四)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七)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及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

    (八)发现违反本办法或者居住小区公约的行为,应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管委会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告;

    (九)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居住小区的公约,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人为造成房屋及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或赔偿。

    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时,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限期维修。

    第二十四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平台、屋顶、通道或者其他公用场地和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点、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人或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管委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公用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供热和煤气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电视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居住小区内户外的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管线及垃圾清运等,分别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环卫等单位负责。

    居住小区内户外的道路、沟渠、池、井、绿化、连廊、停车房(棚)、场地、管委会用房等非经营性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清扫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向管委会提供下列资料的复制件:

    (一)住宅区规划和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线竣工图;

    (四)其他开展物业管理所需资料的复制件。

    无上述资料的,应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重新测绘后将复制件移交管委会。

    第六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住宅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

    物业维修储备金必须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物业维修储备金按出售公有住宅售房款的20%至30%,由各售房单位提缴,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由售房单位支付。

    已经出售的公有住宅和商品住宅,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提缴、支付,参照前款规定,由住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取,代为管理,全部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单位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物业维修储备金应当按幢立帐,按户核算,专款专用。使用物业维修储备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计划,经管委会同意后,报请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支付。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住宅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产权人或数幢住宅的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三)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四)物业维修储备金不足时,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管委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储备金。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建造的经营性用房的收入,用于补充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取。

    第三十六条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8篇

组织结构图 经营环境图 四、 人事 人事设置原则:一人多岗,不要因人设岗。预计16名员工(按整个小区交付时设计)。 序号 岗位 人数 主要职责 备注 1 经理 1 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经营等。 2 经营部主任 1 具体经营事务、人事等。 3 办事员 3 文书、财务、劳资、后勤等。 财会要持证 4 物业管理员 1 具体物业管理、装修监管、收费、维保服务等。 5 安全护卫员 7 门卫、巡更、停车管理、小区内公共秩序等。 6 水电工 1 公共区域水电设施维护、水电维修服务等。 7 保洁员 2 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 员工招聘后即由公司聘请的物业管理顾问公司进行培训,骨干员工将送市主管部门的岗位培训结构培训。培训率100%。 五、 经营预测 a) 经营收入: 19.14万元(年度,以下省略) l 物业管理费:11.34万元 应收 12.6万元 30000*12*0.35=126000(元)

预计收入 11.34万元(收缴率90%) l 维修服务费:0.5万元 l 特约服务: 5.8万元 l 其他收入: 1.5万元 b) 支出:20.25万元 l 人员工资福利:14万元 l 办公费用:2.5万元(办公、安全护卫、绿化、保洁、消杀等) l 维修保养费用:1.5万元 l 税金:1.05万元 l 不可预见费用:1.2万元 c) 润亏:-1.11万元 d) 物业接管期间 前期投入:10万元(办公设施购置费、通讯器材、员工服装配置费、安全护卫用品、绿化等) e) 公共费构成测算:21.962万元/年, 0.61元/月* M2

(1) 员工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序号 岗位 人数 工资标准 工资合计 1 经理 1 1200 1200 2 经营部主任 1 800 800 3 办事员 3 600 1800 4 物业管理员 1 800 800 5 安全护卫员 7 500 3500 6 水电工 1 700 700 7 保洁员 2 400 800 工资总额合计 9600 工资总额合计:9600元/月;115200元/年 福利:115200*23%=26496(元/年) 合计:14..17万元/年 (2) 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及保养费:1.5万元 (3) 绿化管理费:绿化率45% 1.04万M2*1元/年* M2 =1.04万元 (4) 清洁卫生费:2人*12月*80元/月*人=0.192万元 (5) 安全护卫费:7人*200元/年*人=0.14万元 (6) 办公费:按管理人员工资总额25%计算

5.52万元*25%=1.38万元 (7)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10%计算即 1万元 (8) 税费:按营收5.5%缴纳即 1.052万元 (9) 保险费:暂不投保 (10) 合理利润:按营收8%计算 1.36万元 但为减轻业主负担,我司将通过多元化经营、特约服务,严控经营成本等多项措施增加收入,减少支出,从而降低公共费价格,拟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申报本小区公共费价格指导价格为0.35元/月* M2 。 六、 前期物业接管 a) 派物业管理员、水电工等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工程验收(无验收权,仅可从物业管理角度向开发商提出建议)。 b) 物业接管验收 l 既应从今后物业维护保养管理的角度进行验收,也应站在业主的立场上,对物业进行严格的验收,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l 是物业通过竣工验收后,对物业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再验收; l 供电、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l 房屋幢、户编号已经有关部门确认; l 落实物业的保修事宜(保修责任、保修期限、保修范围)。确保保修项目、期限、标准、责任、方式的落实,重大保修项目细则与图纸校验到位; l 接管小组按《图纸资料移交清单》,技术资料进行对照检查,发现产权、技术资料有缺漏的,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开发商,请求给予协助解决。 l 接管小组按《设备移交清单》,对各类设备按数量、规格、性能、容量等进行对照检查,发现接管设备(设施)与移交清单不符或有缺漏的,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开发商,请求给予协助解决。 l 接管小组对每套单元房的水、电、土建部分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在册,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迅速解决。 l 在保修期内,因施工、安装、设备等因素产生的质量问题,公司应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开发商,请求尽快解决。 l 抄水、电、气表的底数,记录备案。 l 接管验收中若发现问题,应明确记录在案,约定期限督促开发商督促建筑商对存在的问题加固补强、整修,直至完全合格。 l 接管验收符合要求后,物业管理企业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 l 当物业管理企业签发了接管文件,办理了必要的手续以后,整个物业验收与接管工作即 完成。 七、 入伙 1、准备工作 l 治安方面:小区四周种绿篱或安装防护栏;增设报警系统;统一安装防盗网、防盗窗或铝金窗; l 车辆管理:增设区间道路标志;封闭小区由多个出入口到一进一出;增设自行车棚;加固架空层车库; l 垃圾清运:增设垃圾池(屋)或垃圾清运站等 l 楼道灯:改用节能灯(如:温感、声控或角摸式等) l 分步购置办公、护卫、保洁、水电工等设备及工属具和员工工作服等; l 制定入住流程; l 印刷入住表格;

2、协调工作 l 与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石油液化气公司和邮局等单位搞好联系工作,保证住户入住后的水、电、气等的供应。 l 代业主与电话公司联系电话安装事宜,争取现场放号,方便业主。 l 与学校、派出所和居委会联系,了解小孩转学和迁移户口的手续办理细节,以及有关联系电话,入住时公告。

3、入伙现场 入伙准备、协调工作到位后,要部署入伙现场,彩旗、横幅、花卉、背景音乐,安全护卫立岗、巡更,迎接业主入伙。 举行入伙仪式:邀请政府官员、新闻媒体、业主代表剪彩,造声势。 注意事项:避免后期工地的灰尘、噪音等不和谐的现象。 4、业主、使用权人入住程序   发函

办入伙手续

签约

5、办理入伙手续程序

已缴款票据

入伙手续书、身份证、购房合同

确认业主身份

缴清代垫代缴费用、装修保证金

第9篇

2009年10月14日晚8时,来到上海的打工者孙中界刚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返回的途中在上海浦江镇召泰路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招手搭车,据孙中界后来的回忆:“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啊,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我见他实在可怜就让他搭车了6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谈价钱,说要给出租车的价钱,但我―直没理他。”

也听过关于“钓鱼”执法的现象,于是问了句:“兄弟,你是不是‘钓鱼’的?”对方没应答。在车上,两人交流不多,对方问孙中界该给多少钱,“我7月才拿到的驾驶证,技术还不熟,只顾着开车,没回答他。”孙中界说。在他淳朴的想法里,助人为乐的想法还是超过了“警惕”那根弦。于是,他停车,让那个人上车了。

车子开到闸航路288号附近,罗宾木业的广告牌下,男子让停下,“车停稳后,他左手把一张钱扔到车前台面上,跟着侧身拔车钥匙,左脚也伸过来死死踩住刹车。”后面的事情孙中界已经无法控制了,一辆绿色商用车从金杯车右侧冲出,斜停在车前,车上下来六七个人,把孙中界从车里拽出来,刚掏出准备报警的手机也被抢走。孙中界挣扎了两下,就被反剪双手押进了另一辆车,随身携带的驾驶证也被一起拿走。车沿闸航路向东开了几十米,拐入一条胡同,孙中界又被押上一辆埋伏在此的依维柯车,后来在这辆车上,他看到了三个同样遭遇的司机。

在车上,几名自称是执法队的人拿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和暂扣、扣押物品凭证。孙中界看到图章上敲的是“该车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字样后,拒绝签字。但是不签字就不能离开,也不能报警,孙中界一直待到晚上快九点,才被迫签字回到公司。结果,哥哥孙中记反倒训斥他“傻”:“你不知道现在好事不好做啊?”这个心中无比委屈又无处撒的刚烈青年,最终选择了挥刀自杀,幸亏同事及时赶到,孙中界自杀未遂,却砍断了小手指。事后,孙中界说,其实从开始被抓,就不想活了。他刚从家乡来到上海三天,没有别的办法,只能用极端的方式证明自己的清白。而在孙中界断指之前,也没有人能够成功地从“钓鱼”执法者那里讨回自己的清白。

莫须有的“非法”

上海曾经是孙中界无限向往之所。影视片里上海滩的喧嚣和繁华,一直是这个豫东农家少年的憧憬和梦想。和老家商丘甚至省会郑州比起来,上海简直是太大了。于是,在哥哥孙中记到上海之后,他说什么也要像哥哥一样去外面闯一闯。在孙中记的劝说下,孙中界勉勉强强考取了驾照,等到夏天过完,天气渐凉,就迫不及待地来到了上海。

10月12日中午,孙中界坐火车到了上海。哥哥把他从汽车站接回住地。听说他们住在一个叫闸航路的地方。他还以为是一条非常繁华的街道。但到了之后他彻底失望了――这其实不过是上海郊区农村的一条马路而已。比他们农村老家的镇子好不了多少。

哥哥给他解释,住在这里一是因为距离上班的地方稍微近点,二是房租便宜。让孙中界唯一感到欣慰的是,哥哥已经给他安排好了住处――一间不到10平方米的平房,里面支了两张床。听说住屋每月租金要160元,孙中界就给哥哥说自己明天就要上班。他不想成为哥哥的负担。可是,才干了3天,便以莫须有的证据被扣上了“非法营运”的帽子。

其实。作为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聘用的司机,孙中界所驾驶的浙ADs595金杯面包车尽管驾驶证上是个人的名字,但其实际用途是每天接送厂里的工人到各个地方工作,而且车辆在每天使用完毕后,必须开到厂里停放,根本没有闲置时间允许他做“非法营运”生意。

在一份由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管理登记表上,清楚地记着每一天车辆使用的地点。公司负责人表示,车辆的管理有着严格规定,司机不允许擅自开车外出,车辆的出发地和目的地都必须登记。这辆被扣的车是3年前购买的,目前行驶里程为10多万公里,这些行驶的里程全是公司日常营运所积累的,绝对没有做“非法营运”生意。孙中界曾面对媒体发誓:“如果自己是‘黑车’,出门就被车撞死。”

谁是违法者

孙中界用断指来表明自己的清白。那么,究竟是谁在违法?

10月20日上午,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调查结论: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钓鱼”执法问题。

但是第二天,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又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孙中界事件作进一步调查。

10月26日,上海浦东新区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10,14”事件处理意见,将20日的结论全部,认定“10,14”事件中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月20日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

11月2日下午,孙中界提着他的行李离开上海,乘长途汽车返回河南商丘老家。但是他的维权之路却没有停止。

在人、律师郝劲松的帮助下,孙中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邮寄了赔偿申请书。此前浦东执法局曾允诺赔偿,却久拖不决。孙中界只得再次主动出击,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车辆停运损失费等;并且在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河南电视台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郝劲松则称:如果执法局在60天内不予答复,或者答复内容不能令孙中界满足,将提起国家行政赔偿诉讼。

第10篇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11篇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安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项目。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共计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银行___分行,帐户号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

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用权济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称__;法定名称__;

法定地址___;法定地址___;

邮政编码___;邮政编码___;

电话号码__;电话号码__;

电传__;电传__;

传真__;传真__;

电报挂号__;电报挂号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乙: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签字)

__年__月__日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日内,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层;

(7)绿化比率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公益工程

3.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___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四、设计、施工、竣工

4.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__年__月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___平方米。

4.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__日。

4.4用地者应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五、建筑维修活动

5.1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六、供水、供电

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监督检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12篇

文・贝克已经淡出我们的视线好多年了。2004―05赛季,已经进入职业生涯末期的贝克来到了休斯敦,成为了火箭队的一名内线替补,这也是他最后一次得到中国球迷的关注。贝克的职业生涯也曾有过辉煌的时刻,连续4次入选全明星阵容,并随“梦四队”在悉尼夺得奥运会男篮金牌也是很少人能够达到的高度。

一切都始于1998年的夏天。当时,劳资纠纷席卷整个联盟,无球可打的贝克开始在场外寻欢作乐,而酒精成为了他最亲密的伙伴。那种酒后如神仙般的感觉,让他发现原来除了篮球以外,还有如此过瘾的东西,甚至比篮球更让他迷恋。尽管他知道酒精会严重损害他的身体,迷乱他的心智,但他还是义无返顾地迷恋上了。受酒精侵蚀之后再回到场上的贝克开始渐渐地变软,体重也达到了136公斤,他不再适应内线真正的肌肉对抗,甚至连跳起盖帽都成了一种奢望。

据贝克自己透露,由于在场上的表现不好,他在赛后就会在客场酒店的房间或家中酗酒。2003年2月,喝了酒之后的贝克来到了凯尔特人训练馆,时任球队主教练的奥布莱恩闻到了贝克身上的酒味,立即批评他不应该在训练前喝酒,为此,贝克与主教练发生了争执。随后,凯尔特人队宣布对贝克停赛,并最终裁掉了他。之后,贝克又去了很多地方,但糟糕的身体状况,一落千丈的名气,整日与酒为伍的生活态度让他逐渐远离了人们的视线。

走向天堂

当埃迪格里芬18岁初盟时,他被看成是一个天才球员。这名身高2.08米的大前锋不仅是一名盖帽专家,而且还可以像后卫们那样投三分和参与进攻。格里芬,被火箭高层称为未来的“德雷克斯勒”,他出色的弹跳,迅猛的封盖,灵活的身手,让他成为了当时火箭队的重点培养对象。

人们常说天才与蠢才只有一线之隔,埃迪格里芬就是这样的人。天才的他有着极高的篮球天赋,蠢才的他过着堕落的生活。女人、酒精、几乎成了他生活的全部。性格上的孤僻、不善于队友交流,使他只能从酒精当中寻找慰藉。借用《门徒》里的一句话:人为什么要喝酒,一切源于空虚。

格里芬对酒精的依赖程度绝对不亚于他对牛排的依赖,他是联盟出了名的酒鬼。穿火箭队服没几天的他,就因为糜烂的生活被球队放弃,辗转到新泽西篮网队的他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被再次放弃。2007年3月,不幸发生了。喝醉酒的格里芬驾驶着一辆SUV,无视铁路警告标志,强行穿越了护栏,并最终撞上了一辆货运列车,结束了格里芬短暂的生命。那一年,他只有25岁。

不只是传说

有多少人知道克里斯穆林曾经也是个酒鬼呢?酒精似乎是流淌在穆林家族血液里的。穆林的父亲就是个酒鬼,他家里的亲戚也几乎全部都喝酒。所以,当穆林在圣约翰大学统治球场的时候,在纽约当地的酒吧里也经常可以看到他的身影。进入NBA之后,从东海岸横跨整个美国来到旧金山的穆林因为失去了家人和大学教练的照顾而迷失了方向。他开始每天都喝酒,逐渐地,他的体重开始超标,甚至开始缺席训练。在比赛结束后,他经常会到当地酒吧里一个人喝到很晚,面前则摆放着相当多的啤酒瓶。

套用当时一句很流行的话叫做“穆林若非伟大的球员,也必然会是伟大的酒鬼”。值得庆幸的是他成为了一名伟大的球员,因为他在勇士队碰上了改变他一生的人。时任勇士队主教练的老尼尔森找到了穆林,给他下了最后通牒,让他放下随时都会带着的酒瓶子,并让他住进了南加州的医院,进行为期47天的戒酒治疗。

在那次戒酒回来的24年中,穆林说他再也没有碰过一滴酒。了解他的人都知道,穆林说的是事实。从接近落下深渊的悬崖边上被拉回来之后,穆林成了“上帝的左手”。这个差点失去了一切的人最终成了名人堂的一员,他的戒酒故事也被传成了一段佳话。

只是借酒消愁

对诺维茨基来说,喝酒不算什么,因为德国人的血液里有很大一部分是酒精。他不会沉迷于酒精而失去自我,只是利用酒精来麻醉自己,借酒消愁而已。

2010年的季后赛,带着冲击总冠军的梦想站上季后赛舞台的诺维茨基首轮就被马刺淘汰。因为无法面对太过残酷的现实,在淘汰后的第二天,“德国战车”就出现在了迈阿密的一家夜店,在一群辣妹的环绕中,他一杯接一杯地狂饮龙舌兰,衣衫不整的他显得醉意十足。

诺维茨基借酒消愁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了。就在今年小牛夺得总冠军后,诺维茨基在接受电台采访时就透露,为了忘记2006年总决赛失利的痛苦,他曾经连续三周参加各种派对,将自己灌醉。“2006年的时候,为了让自己忘掉总决赛失利的苦楚,我总是会找一个地方喝酒,企图通过酒精来麻醉自己。那种颓废的日子足足持续了三周之久。”

相比较其他人,诺维茨基要更理智一些,买醉的德国人并不真的迷恋于酒精世界,借酒消愁之后,他还是会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继续自己未完成的事业。而今年,终于夺冠的德国人除了与纳什小聚外,并没有整日整夜的狂欢,因为已经33岁的他更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身体。

太招摇会没命

对于NBA的很多球员来说,休赛期就等于放肆,酗酒、买醉,无法无天,小奥尼尔就是这其中的一员。

2008年的夏天,凌晨时分在最高档的酒吧里,你总能看到小奥尼尔的身影。身边伴着众多美女,衣衫不整,醉态毕露。这位曾经被拉里伯德看成是带领步行者复兴的最有希望的人,最终在伤病和酒精的侵蚀下泯然众人矣。小奥尼尔可以说是NBA最不长记性的球员了。2007年12月9日晚,小奥尼尔和当时的队友廷斯利以及其他朋友驾驶着三辆豪华轿车――奔驰、劳斯莱斯、道奇袭击者――招摇地来到“第九云端”酒吧。在他们大摇大摆地进去逍遥之时,酒吧门外有一伙人围住他们的车,不住地谈论着车子的豪华。小奥一行人在酒吧里喝得酩酊大醉,丝毫没有意识到危险正在等着他们。当他们离开酒吧行至康德拉酒店停车场时,酒吧外的那伙人二话不说就开枪扫射。据美国警方事后调查,劳斯莱斯被三枚子弹击中,道奇袭击者内则发现了五枚子弹,所幸无人受伤。

一位曾经经手过球员遭袭击案的FBI特工说:“从2002年我接手这类案件以来,每一天我都在担心会有球员被打死,这种情况随时都可能出现。我总是提醒球员们,在凌晨一两点去泡酒吧一点好处都没有,这就等于把自己曝光在危险的探照灯之下。谁不知道你们是富有的NBA球员呢?想要保命,最好别太招摇!”

人间悲喜剧

“大虫”罗德曼退役了许久却经常出现在NBA的新闻中。过着醉生梦死般生活的他,经常在酗酒后闹出各种各样的“人间悲喜剧”,不过他也就只能靠这样的消息才能引起公众的注意了。

2003年,罗德曼在拉斯维加斯的一家脱衣舞夜总会喝得酩酊大醉后,为了在几名脱衣面前逞能,从该店工作人员那里借来一辆摩托车,当街表演前轮立起的特技动作。但由于饮酒过多神志不清,罗德曼驾驶摩托车一下子撞上了路边的电线杆,并导致其腿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警方也以酒后驾车的罪名把他送上了法庭。

麻烦从来就没有离开过罗德曼。有一次他在拉古娜岛参加英国电视台节目秀的时候,曾到当地酒店消遣。再次酗酒过度的“大虫”开始不停地骚扰其他客人,最终酒店叫来警察,把他轰出了酒店,这场闹剧才算收场。

真不敢想象离开了酒精罗德曼是否还能生活下去,他也曾对外宣称他在戒酒,不过如果你看过他曾因醉酒留下的一连串纪录,你也不会相信他会戒酒成功。

菲尔丁曾经说过:酒并不能颠倒人性,它只能撤去理性的岗哨,从而迫使那些醉酒的人清醒时所掩饰的显示出种种丑态。

大卫・李对酒的喜欢程度绝对不亚于他对篮板的兴趣。纽约的夜晚你总会看到一个喝得昏昏沉沉的大个子,搂着个女人在酒吧畅饮,时间长了,大卫会失去在场球上的感觉呀?毕竟酒精多了会腐蚀大个子的脑袋瓜呀……

德文哈里斯嗜酒在NBA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早在小牛时期,哈里斯就名声在外,来到篮网之后,凭借出色的发挥成为了球队当家小生,但是他也经常被记者拍到在夜店里喝得烂醉如泥的样子,不知道转到犹他爵士的哈里斯是否会有所收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