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4:01: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检察院个人剖析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整章建制。院党组系统整理了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实际,加强了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废除、修改了原有的已经不符合工作实际的规章制度,并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十项规章制度。
(二)人本管理。管理的根本在于人,如何激发全体干警的工作热情,如何发挥广大干警的创造性,是基层检察工作的重要课题。
(三)典型培养。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萨区检察院积极开展了典型教育活动。
二、抓活动,执法为民,弘扬法治理念
(一)开展会战传统教育,接受铁人精神洗礼。
(二)开展服务进企活动,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三)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切实保障公正执法。
三、抓学习,检学共建,提高执法能力
(一)抓好教育引导,激发学习热情。为加强对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了以党组成员为主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并采取个别谈心、问卷调查、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期了解、分析教育活动的进展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措施。
(二)注重系统学习,掌握基本观点。我们紧紧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专题, 按照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的原则,分层次、分专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
(三)突出联系实际,深化学习效果。积极组织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核心讲座,对全体检察干警进行集中辅导。
(四)检学合作开篇,建专家顾问团。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八个必须”的会议精神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提高检察队伍业务能力的要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学者为主要成员的专家顾问团,他们将成为我院的智囊库。
四、抓查摆,个案剖析,转变执法理念
(一)采取多种措施,把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出来。按照高检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坚持边学习、边检查、边整改、边建设的工作思路,紧密联系干警思想实际,联系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实际,联系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实际,联系检察执法活动实际,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帮查、面向社会开门查等形式,认真对照检查,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通过多种渠道,把问题的根源挖出来。主要采取三个方法:一是自我剖析。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透视,用肩负的使命来衡量,用检察建设这面镜子来对照。二是集中分析。就是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分析讨论,最后归纳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作为下一步制定整改措施的依据。三是征求意见。在主动深入查找自身问题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的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对执法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边学边改,把解决问题的措施订出来。
五、抓责任,层级落实,推进全面工作
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全面推进各项检察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最终落脚点。实践中,我们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法律监督责任,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
(一)维护公平正义,构筑通道。现行制度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具有两个方面的职能,一是政治参与。二是权利救济,许多老百姓也将上访视为解决问题的最后通道。作为基层检察机构,我院控申科承担着涉法访等工作。
(二)关切少年权益,培育健康摇篮。在检察机关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旨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既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实质,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
(三)强化法律监督,加强能力建设。1.执法为民守望弱者权益立检为公弘扬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5月26日宣布,从该年5月起,全国检察机关将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案件。并把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确定为这次专项活动的查办重点之一,此举是为了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检察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老百姓从情感上而不是从法律上看待我们检察机关的工作,往往使矛盾升级或导致新的社会矛盾。就要求我们检察干警做好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本职检察工作的同时,还要注意化解社会矛盾,普及法律知识。
3.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依法坚决履行抗诉职能。
(1)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情况。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抗诉情况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院再审改判率较低,原审错误裁判不能得到充分及时的纠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率低的原因相当多,但民行抗诉程序立法不完善,检察实践中没有具体规范的程序保障是改判率低的重要原因。尽管如此,我院民行科的干警还是提前半年完成了工作目标。
摘要:检察机关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检察技术工作,加快科技强检步伐,更好的适应新时期对检察技术工作的要求。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检察技术工作 创新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庭审制度的改革,多媒体示证技术以其直观、清晰、高效等特点已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科技兴检、科技强检”的重要体现。多媒体示证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已经深入到各基层检察院,在支持公诉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本人对多媒体应用作一些简单的剖析:
多媒体的英文单词是Multimedia,它由media和multi两部分组成。一般理解为多种媒体的综合,多媒体是计算机和视频技术的结合。多媒体一词中的“媒体”,指的是文字、声音、图像等信息载体。从传递信息角度看,声音(语言、音乐等音讯)和图像(图形、影像等视讯)比文字符号有更多的优势。研究表明:人们感知客观世界,从外界获得信息,83%通过视觉,11%通过听觉,1%通过味觉,1.5%通过触觉,3.5%通过嗅觉。实验表明,多媒体的展示不仅能加速和改善理解,并可以提高信息接受者的兴趣和注意力,大大提高信息传播的效率。
一、多媒体示证的优点
1、强化了 “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原则,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书和证据材料不能完全听清楚,但由于畏惧心理又不敢多问,这势必会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运用多媒体技术把公诉人指控犯罪的事实及证据逐一显示在大屏幕上,让被告人直观地浏览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证据内容,使其做到随即、随时质疑、质证,从而更有效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庭审效率。
运用多媒体技术示证,调阅、出示证据准确而快捷,亦无须法警当庭传递,大大缩短庭审时间,加快庭审节奏。对复杂的经济案件,大量的往来凭证、帐册、票据等证据,用语言很难简单、恰当地表达清楚,审判人员当庭也很难理清头绪。利用多媒体示证,将证据通过大屏幕搬到每个人眼前,当庭展示,是非曲直一揽无疑,使证据的证明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大大增强了各类证据的效力。
3、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使用多媒体技术示证,使旁听群众及新闻媒体直观证据材料及相关事实。作为检务公开的一种形式,多媒体示证既能够使人们对案件有实质性的了解,又能够增大指控犯罪的透明度,体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同时,还能够使旁听者从中学到法律知识,起到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
二、多媒体示证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对多媒体示证认识不足。在对用多媒体技术出庭支持公诉方面认识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演示文件的制作主要还是由技术部门来完成,由于技术人员对案情不是完全了解,有时制作的演示文件不能完全体现公诉人员的意愿,势必对庭审质量有所影响。还有的院搞多媒体示证完全是为了完成上级部门的考核目标。由于认识的偏差造成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这也是此项工作推进缓慢的原因之一。
2、技术及设备落后。由于基层院经费相对困难,在多媒体示证方面没有更多的投入,导致用于多媒体示证的设备相对落后,扫描仪的扫描速度及质量不高,这也使演示文稿的制作难度大,遇到个别重特大案件时,面对大量的证据材料只能选择放弃。这样一来多媒体示证的作用不能得到最大发挥。
三、亟待解决的问题
1、提高认识,领导重视,并由技术部门对公诉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公诉人员能够独立完成多媒体演示文稿的制作及出庭示证,并在公诉部门培养技术骨干,改变以往多媒体示证由检察技术人员大包大揽的状况。
2、加强公诉部门与技术部门的协作,对一些技术难度相对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如视频、图片、声音等的处理则由技术部门来负责。而相对简单的证据材料的扫描制作方面则由公诉人员来完成,通过协作配合利于团结也利于工作的开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的数量和规模均与日俱增。以本市的政府采购工作为例,涉及的金额已由1999年的10.3亿元上升至2010年的408.3亿元,其间共完成政府采购金额达2144.7亿元。然而,当前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同样日益突出,亟待引起高度重视。对于承担着惩治与防范职务犯罪重任的检察机关而言,必须在依法履行打击职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同时,更加注重标本兼治,关口前移,通过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
一、现阶段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中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工作力度,集中精力在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特别是行贿、受贿犯罪易发、多发的态势,却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而此类犯罪所造成社会危害性也依然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
1.从数量上看,查办案件和受理举报占一定的比例。从本市某基层检察院三年间受理举报和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共受理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举报线索25件,且每年维持在8至9件,所占比例也基本保持在5%至6%左右;同期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内发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1件12人,占立案总数的16.7%。可见,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领域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之一。
2.从内容上看,涉及民生问题较多,公众关注程度较高。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道路及交通配套工程建设、房屋动拆迁等事项的11件,占91.7%;受理的政府采购领域举报中,涉及医疗系统采购环节的17件,占68%。案件及举报较为集中地指向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项和基础建设,容易引起各界关注和公众热议,一旦查处不力或者处置不当,则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同时,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当前在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热点领域的反腐败力度,还尚未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
3.从案由上看,以权钱交易的贿赂犯罪居多,且呈现作案手段的新颖性和多样化。在查处的11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有10件系贿赂案件,占91%;且涉案对象所采取的贿赂形式,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直接权钱交易,而更多地采取较为隐蔽的变相贿赂形式,从而给检察机关查处此类犯罪带来了线索发现、证据获取、法律适用等诸多方面的难题。
4.从后果上看,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性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一般来说,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以贿赂居多。贿赂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其表现形式为以职务换取财物或者相反,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1] 因此,贿赂犯罪直接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使公权力异化为犯罪分子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但除此以外,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贿赂犯罪往往还会由于权力的滥用而导致其他衍生的危害性,如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的排斥、引发其他采购人及竞标者的不满情绪进而产生社会矛盾甚至等。
二、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推动作用
从检察职能出发,针对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贿赂犯罪的易发、多发问题,必须立足于两项举措齐头并进:一是履行打击职能,查处职务犯罪,发挥震慑作用;二是履行防范职能,注重关口前移,发挥预警功能。就目前而言,前者虽已屡有建树,但却只是治标之举;后者虽是治本之策,但却仍需努力完善。笔者认为,与其在发生腐败问题和职务犯罪之后,不惜耗费高昂的司法成本和社会资源被动应战,不如在事发之前主动出击,通过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这项新型机制,实现防患于未然。
所谓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下文简称“诚信证明制度”),是指以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为依托,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或者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三年以内无行贿犯罪记录之廉政信用的工作制度及其配套措施。在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构建诚信证明制度,不仅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创新之举,而且对于社会管理的创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诚信证明制度的构建,着眼于社会管理层面的深层次原因。针对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问题,结合实际案例剖析犯罪成因,从源头上、根本上发现和研究法律政策运行环节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出现的漏洞,以利于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合理界定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立脚点,进而滋生的社会诱因,促进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有效防范和杜绝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内腐败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其次,诚信证明制度的构建,着力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查找发现的深层次原因,立足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需要,依托检察机关业已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科学构建诚信证明制度的运行体系,使之成为防范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以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特别是通过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使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更趋制度化和规范化,消除因处事不公、执法不严而可能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切实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再次,诚信证明制度的构建,着重于各方力量对社会管理事务的齐抓共管。应当看到,建立健全诚信证明制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能的介入固然不可或缺,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检察职能的履行,进一步促进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完善管理、规范流程、建立制度、创新机制,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注重协作,以利于形成对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齐抓共管的局面,不给潜在的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这既是扩大职务犯罪预防成效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的构建思路与运行模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职能的发挥以及当前对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监管的实际需要,笔者认为,对于诚信证明制度的基本框架及运行模式的设计,需要重点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诚信证明制度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参加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亦须具备类似的法定条件。[1]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高检发〔2009〕14号文)的要求,检察机关已经建立起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关于行贿犯罪案件(具体包括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从而为“三年以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要件的证明奠定了现实基础,使诚信证明制度的实行具有现实可能性。[2]
2.诚信证明制度的适用范围。(1)适用对象:一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人”);二是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2)适用内容:一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二是《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3]包括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环节。
3.诚信证明制度的操作流程。(1)采购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住所地或者经营地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三年以内无行贿记录的证明文书,采购人、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书的,应当告知其限期补正,逾期仍未提交的,应当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2)在对投标文件的初审阶段,对于具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采购人、投标人,应当认定为不符合投标条件,并告知其自作出刑事判决或者有关司法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3)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投标文件时,应当将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作为评定采购人、投标人资格的必要条件,对于没有提供证明文书的采购人、投标人,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四、政府采购及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涉及的若干法律关系协调
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管理机制,诚信证明制度的构建不可避免将面临同若干法律关系之间的协调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可能产生分歧和争议。主要表现在:
1.关于诚信证明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有观点认为,设置诚信证明制度这道准入性的门槛,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5条之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进而不合理地限制了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利。即使退一步来说,《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条件,但却并不意味着必须由检察机关出具相应的诚信证明,故这种制度的设计不具有合理性。
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认识,主要理由是:其一,虽然《政府采购法》在总则中(第5条)规定了公平竞争的一般原则,但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却并非绝对不受限制,在形式上,这种限制体现在《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对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要求的一系列先决条件,而供应商不符合这些先决条件之一,即应排除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这并不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故《政府采购法》第5条与第22条第1款之间属于一般与补充的关系,并不存在价值上的冲突;其二,检察机关出具诚信证明,系印证特定供应商在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有效途径之一,属于对《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并未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供应商的义务,故不存在排斥供应商公平竞争权利之嫌;其三,前文已述,由检察机关出具诚信证明,具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现实基础,且制度健全、信息全面、内容翔实,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来看,都是目前证明供应商在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要件相对较为成熟和规范的一种模式,显然更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2.关于检察机关出具证明文书的效力问题
有的同志主张,对于《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供应商在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规定的具体解释和适用,由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倾向于采取供应商发表书面声明的形式,[1] 因此,倘若建立诚信证明制度,检察机关出具的诚信证明材料作为参照条件更为妥当,而不宜作为必要条件,否则便可能与相关立法产生冲突。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出具的诚信证明材料,作为证明供应商在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必要条件而非参照条件更为恰当,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却不尽合理。《政府采购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由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即意味着供应商对于其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理应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否则就会产生证明效力的瑕疵,采购人便可能据此作出错误的审查意见。
然而,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倾向性意见来看,就《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条件均设置了客观的证明标准,如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财务状况的审验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费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而惟独对于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要件采用主观证明的标准,即由供应商自行作出书面声明,其证明力显然大打折扣。这种差异不仅仅反映了立法技术层面的缺失,更带来了相同性质的法定要件基于证明标准的不合理区别而导致合法、客观、真实程度不一的实质性区别,甚至可能造成“三年以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一要件形同虚设的局面。当然,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的规范性与协调性,一旦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倾向性意见转化为规范性制度,可以考虑退而求其次,由采购人通过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以弥补供应商书面声明的证明效力缺陷。但无论如何,诚信证明制度应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参照条件。
3.关于诚信证明制度主体的适格问题
[关键词] 一室二网三机制 检察职务犯罪预防 社会管理创新
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制约,应着力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就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张家港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在全省率先设立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室,依托张家港市检察院门户网站和预防职务犯罪咨询网,建立宣传推广、强制查询、廉洁准入等三项机制,形 成“一室二网三机制”服务体系,推动查询工作规范化、便捷化、实效化,为治理商业贿赂、净化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以来(截至今年7月22日),该院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5814批次,查询单位8209家,个人13249人。通过查询发现3例行贿犯罪记录,相关企业被取消了投标资格。主要做法如下。
一、设立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室,促进查询工作全面规范
2009年6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后,查询申请数量不断增加。针对这一实际情况,该院于2009年9月设立了全省首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室”,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查询工作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一是实行保障现代化。该院坚持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确保组织保障到位。在院办公大楼一楼设立独立的区域,作为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室的办公场所,既方便申请查询,又减少办案干扰。派驻两名预防检察干警,专门负责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和查询工作。配备连接互联网和检察内网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现代化办公设施,主动适应新形势下查询工作的需求。强化业务培训,熟练掌握高检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等制度规定,提升专业技能。
二是实行操作流程化。为规范查询工作流程,该院专门制定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程》,明确了查询程序及相关申请材料,规定查询结果异议复核、查询结果保密、处置情况反馈等内容,并以该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于2009年7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公布查询程序和事项,确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严格、规范进行。同时,明确行贿犯罪档案信息采集专人专密,建立查询工作台账,严格管理和查询审核,并做到一案一档。
三是实行录入制度化。针对近年来该市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案件增多的现象,该院进一步完善了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与自侦、公诉、案管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保证信息录入的及时、准确、完整。同时对非罪行贿行为进行集中收集,严格管理,坚决不纳入查询范围并对外提供。截至目前共录入行贿犯罪案件17件,其中个人行贿14件、单位行贿2件,介绍贿赂1件;录入受贿犯罪案件66件,相对应的行贿行为记录282条。
二、搭建立体服务网络,促进查询工作便捷高效
该院通过不断拓宽查询对象、丰富查询手段、优化查询质量,搭建全方位、立体式服务网络,努力为申请查询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是推进查询对象明晰化。为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帮助查询对象顺利参与竞争,该院利用下发的《关于在全市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对市镇两级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招标项目、农村使用集体资金2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建议招标单位在招标资格预审阶段开展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或要求投标单位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走访交通、水利、建筑、绿化、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领域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工作。依托涉农职务犯罪巡回预防工作机制,主动与各镇纪委联系,将各镇自行组织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纳入到查询范围,并建议在投资额较大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是推进查询手段多元化。早在2008年,该院便开通了全国首家预防职务犯罪咨询网。除提供现场查询、电话查询、预约查询等服务外,该院还积极发挥网络和站点功能,将“预防之友”QQ、电子邮件等与咨询网链接,依托该院设在各镇区的巡回检察联络站,就地直接受理、告知查询结果,既方便了查询单位,又提高了工作效率。2010年该院重新改版开通了门户网站,设置预防咨询、法制宣传等专门栏目,服务广大网友。与此同时,该院还与交通、建筑、绿化等部门以及多家招标单位,建立了固定的网上联系方式,建议联系单位对投标人行贿犯罪记录进行集中查询。申请单位如不能立刻领取查询结果告知函,可以在数次查询后一并领取。
三是推进查询服务优质化。该院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因人、因事制宜,实行机动性查询、无障碍查询。对一些投标企业因不了解查询申请规定,没有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即来查询、但情况紧急的,该院一方面耐心解释,另一方面先行查询,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限时要求其补齐申请材料。同时主动发放书面告知书,提供咨询电话,为下次查询做好预先提醒。对少数来该市投标、但当地无法提供查询记录的外地企业,该院与市招投标采购交易服务中心协商,由该院提供查询服务。外地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事先申请查询,在领取《查询结果告知函》时一并提供申请材料即可。
三、建立健全三项机制,促进查询工作有力有效
该院注重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内涵和外延,通过加强外部协作,不断提升查询工作的影响力、执行力和处置率,增强了分析、预警、威慑的效果。
一是建立宣传推广机制,扩大影响力。针对机关、部门和企业对查询工作不知悉、不了解、主动开展的意识不强等瓶颈,该院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介绍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方法,不断提高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利用案件剖析会、法制教育课等时机,重点宣传介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作用。针对非公企业占该市经济绝对主导地位的实际,设立“非公企业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基地”和“预防咨询检察官服务站”,强化企业对行贿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与交通、水利、建筑等部门,建立“五四九”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同督创优”工作机制,强化对本系统、本行业查询工作的监管,增强预警防控能力。去年4月,苏州电视台《社会传真》等栏目对该院查询工作予以了专题报道。
二是建立强制查询机制,增强执行力。该院与该市招投标采购交易服务中心建立联系机制,定期了解全市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并就招标项目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达成共识,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所有公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的必经程序,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示,切实增强了查询工作的约束力,从源头上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
关键词检察信息 载体作用 开发思维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个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已然来临,社会对各种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借助发达的信息网络系统,构成对社会的辐射管理。检察信息从属于广义的信息范畴,其反映的内容专业、涉及面广泛、涵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灵活,在为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参谋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积极的作用。可以说,高质量的检察信息是领导决策离不开的基础和依据,其参谋作用发挥得好,对领导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基层检察院如何将检察信息工作有效融入信息时代的背景中,不断强化参谋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实践意义。
一、检察信息的内涵和性质
检察信息是反映和研究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的工作运行状况和规律,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情况的资讯资料。检察信息除了具备一般信息的客观性、时效性、价值性和真实性,同时兼有政治敏锐性,大局性,专业性。政治性指的是检察机关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建设社会主义特色法治社会的重要部分,检察信息涉及到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的方方面面,集中反映检察机关如何努力做好社会主义特色法治社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大局性指的是检察机关必须紧扣整体工作部署,突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可资借鉴的新举措、新经验,广泛收集,深度挖掘,重点反映,为领导决策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专业性则是由检察机关的专业性质决定的,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刑事犯罪、惩治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等专业职能。
二、检察信息的三个载体作用
检察信息对检察工作具有促进作用。检察信息不仅可以反映领导的决策和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还可以反映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成绩与不足、任务的完成情况、其他院的先进经验与失败教训,上级机关、党委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评价等内容,这对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检察工作的全面前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来讲,检察信息具有以下三个载体作用。
一是承上启下的载体作用。要认清形势,站在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作好新形势下检察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检察信息工作是检察工作的有效利用和处理,充分发挥了领导参谋助手、检察工作推手、上下信息枢纽的作用。是检察工作的有效载体,是检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同时也是上级检察机关和当地党委了解情况、分析形势和科学决策的依据和基础,是推进和深化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是推陈出新的载体作用。立足体现地方特色,揭示检察事业发展种的新动向、新规律,以及有推广价值的好做法、好建议,及时整理成检察信息。通过信息报送渠道,构筑一线业务部门和决策领导层之间的直接通道,又可以为其他院提供经验借鉴。这种推陈出新的载体作用不但能够促进经验成果的迅速转化和推广,也有利于经验做法在实践中历经考验而日趋成熟。
三是喜忧俱报的载体作用。报送信息不仅要反映正确的情况,更要反映负面的情况,这样才能使领导获取多侧面、多角度的立体化信息,掌握事情发展的全部,以便作出正确的决策。在实际工作中,要克服侥幸心理,做到不瞒报、压报。有些负面信息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自我监督,改进自身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检察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三、开发检察信息的四种思维
在充分认识检察信息重要性以及现阶段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正视检察信息工作仍然存在的不足,并有的放矢进行相应解决。主要存在以下不足:其一,重视不够,重业务轻信息的思想严重,有些部门只停留在一般信息的加工报送,有些干警连什么是信息都不太清楚,以为信息就是一些日常工作、活动的信息情况,缺乏具有较高决策参考价值的信息;其二,竞争不足,有些信息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信息队伍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其三,渠道不通,检察信息缺乏多向的沟通、消化渠道,没有形成网络化的传递系统。针对存在的不足,必须积极解放思路,开发多向思维,使基层检察信息工作不断适应新时期的新要求,发挥出更大的实用价值。
一是信息选材的本地化思维。信息内容选材必须贴近当地党委、政府及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及时反映在新的形势下检察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检察工作各项业务都有一定规律,信息反映的基本都是常规工作,而且天天报、年年报,没有地方特色容易落入俗套,容易泛泛而谈。上级检察机关和当地政府每年的工作报告,其中关于下一年工作部署的部分,以及每个阶段的专项工作,就是基层检察院必须把握的重点。作为信息工作者,就要立足基层视角充分挖掘本地资源,展望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信息关注点,针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难点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收集、编报检察信息,提高理性思考和对工作发展方向的预见、判断能力。同时,要通过对对收集到的信息材料认真地进行归纳、分析、比较,进一步重视信息的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发挥好信息“加工厂”作用,力求信息增值。要加强信息的综合利用,实现信息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共享,充分发掘每一条信息的价值,对上级机关发现、总结来自基层的经验,运用典型经验指导工作,推动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是信息队伍的发展性思维。搞好检察信息工作,信息队伍是保证,信息队伍力量的强弱、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信息的质量和价值。必须重视信息队伍的素质工程,使各级信息员在信息编写中全面提高自我素质,更好地实现岗位价值和自我价值。首先是定期化的专题培训和常规化的个人自学,可以采取定期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各部门信息员加强业务培训,信息员自己在平时也要注意多读、多写,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增强文字表达能力,不断锻炼自己、提高自己。要把信息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并与所在部门全年的绩效考核相挂钩。年初,根据全院各部门业务量大小,规定各部门必须完成撰写信息任务数,并纳入全年的岗位目标考核。其次,设立奖励基金,对被采用的检察信息,按级别和字数实行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对完不成任务的,要严格按照目标考核的要求,实行奖惩兑现,真正使激励机制发挥出其应有作用。
三是信息挖掘的穿透性思维。现在检察机关对一些案件的报道,仅仅反映了动态情况,没有从案件背后进行深度的思考。其实检察人员处在反腐败第一线,对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和规律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对防范职务犯罪发生应该具有更为独到的见解。信息人员不应只满足于对案件的一般性报道,而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寻根究底,顺藤摸瓜,挖掘隐藏在案件背后的更有价值的东西,从制度层面、监督侧面、自律层面等探寻发生犯罪的原因。如遇到典型案件,在立案侦查后可以报动态性信息,反映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判决时,可以搞信息追踪,及时反映动态变化;在案件结束之后,要善于剖析原因,采编一些深层次信息,对一些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现象进行研究思考,努力为推进反腐败工作提供参考。同时,要注意重视和利用检察统计数据。检察统计是检察信息的重要源泉。很多重要的综合性信息,都是从办公室掌握的统计数据中产生出来的。对统计数据分专题进行整理,形成综合信息上报下发,不仅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而且也是发挥办公室参谋助手作用的重要途径。
论文关键词 贪污 自首 坦白 线索 犯罪事实
一、 基本案情
2009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苏某在某铁路车站负责货运工作期间,经时任站长王某的指派,代表车站与某公司商谈变更该公司发运煤炭收货人及为车站职工办福利等事宜,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某公司每到达一列车额外支付上街车站3000元的费用,每月一结。苏某向王某汇报为车站每列收取2000元。某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10年11月从陕西黄陵发运原煤到上街车站49列,共支付车站147000元,此款打入苏某的个人交通银行卡内。苏某将此款提出现金按每列2000元交予货运车间副主任钱某入车间小账,用于给职工办福利等。苏某每列截留1000元,共计49000元非法占有。
本案系群众举报,初查期间一是侦查机关掌握了某公司通过交通银行大笔转款给苏某个人账户的事实,二是侦查人员从银行调取了某公司汇款给苏某的银行明细,三是侦查人员通过询问某公司的相关人员,确认了某公司与苏某商谈并汇款给苏某个人账户的事实。之后苏某被侦查人员带回检察机关接受调查,苏某到案后供述了自己在2009年代表车站收取某公司每列3000元的赞助费过程中每列截留1000元,共计49000元的犯罪事实。
二、 争议焦点
苏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供述自己截留49000元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自首。
三、 观点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供述自己截留49000元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是形迹可疑型的自首。主要理由在于:一是本案虽然系群众举报,但是被举报人不详,是车站还是苏某个人或是其他人;举报的内容不详,是举报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还是涉嫌受贿或者其他的犯罪。因被举报人不明,举报的内容不明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举报材料的内容为苏某贪污的犯罪材料;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前检察机关并未掌握苏某贪污罪的犯罪事实,仅仅因为苏某的账户上有大笔专款这一形迹可疑被盘问后就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三是检察机关掌握的线索仅仅是某公司转款给苏某的事实以及某公司与苏某商谈和打款的事实,这些事实并不是直接指向苏某犯有贪污罪的事实,反而指向的事实更多的是车站受贿、苏某受贿的事实。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供述自己截留49000元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成立自首的条件,成立自首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苏某虽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是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谈话时才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而自动投案的时间,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之前。因此苏某不符合主动投案这一要件,不能成立自首;二是形迹可疑型自首是指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苏某并不仅仅因为形迹可疑被侦查机关带回检察机关调查谈话,而是在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苏某犯罪所针对的线索,即掌握了某公司通过交通银行大笔转款给苏某个人账户的事实,调取了银行明细,通过询问某公司的相关人员,确认了某公司与苏某商谈并汇款给苏某个人账户的事实等一些列线索。这些线索远远超过了形迹可疑的程度,直接指向了苏某犯罪事实,因此不成立形迹可疑型自首。
四、 争议剖析
针对本案中反映的争议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是:
(一)运用文本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界定“职务犯罪中的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这是刑法对自首的一般规定。1998年5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又详细地解释了刑法第七条关于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职务犯罪中的自首认定和适用继续采取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并就司法实践中难点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的自首认定进行了明确。
意见明确指出,“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解释从正反两方面来界定职务犯罪中自首的认定。从认定自首的角度来讲,本案中苏某是在调查谈话期间交待犯罪事实的,明显不是自动投案;从不能认定自首的角度来讲,本案中苏某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认定苏某如实交待的犯罪事实是不是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是本案苏某是否成立自首的关键
犯罪嫌疑人苏某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掌握的某公司通过交通银行转给大笔款项以及某公司,苏某商谈并汇款给苏某个人账户的事实以及侦查机关提取的某公司汇款给苏某的银行明细的线索虽然不能直接认定苏应杰贪污的犯罪事实,但转给大笔款项中的一部分款项指向的就是苏某涉嫌贪污的事实,这线索具有指向其贪污犯罪事实的作用,且是查证犯罪事实具有紧密关联性的线索,能够研判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的犯罪性质及类型,即贪污贿赂型犯罪。
侦查机关掌握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只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即可,并不要求该线索所针对事实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成立的罪名才能不成立自首。本案中办案机关所掌握打款的事实恰恰包含苏某贪污事实这一部分,理应认定办案机关掌握了苏某犯罪事实的线索。第一种意见正是把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事实狭隘的理解为针对的罪名,才会出现在本案自首的认定上出现偏差。
毫无疑问,侦查机关将苏某带回检察机关的调查谈话已经具有了一定的针对性,谈话期间苏某供述了在2009年代表车站收取货主某公司每列车3000元赞助费过程中,私自截留每列1000元共计49000元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苏某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是侦查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三)职务犯罪中对自首的认定上应严格客观谨慎
近些年来,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呈现出对打击该类案件的高压态势。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因办案机关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理解的不同,对认定和运用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标准不同,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普遍从轻处理,多数案件均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并且通过自首而逃避和减轻处罚的情况明显上升。职务犯罪轻缓化处理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司法活动的公信力,降低了司法机关作为法律适用者的权威性。实践中,能够影响职务犯罪案件量刑轻重的因素主要为自首情节的认定。2009年“两高”联合出台了《意见》,强调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罚原则上规定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时对职务犯罪案件处罚要“慎宽”,对自首的认定更加严格。
一、涉爆犯罪的司法实践状态
经调查发现,白银市的涉爆犯罪主要集中在平川区。该区煤炭等地产资源丰富,现有靖远煤业等6家国有大型煤业集团,31家其他有证小煤矿;同时,无证小煤窑、乱开采等情况还未绝迹,导致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炸药等爆炸物品具有一定普遍性。虽然司法解释对涉爆案件有较为具体和量化的规定,但如何进一步规范涉爆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面对一系列问题。
1.轻刑化比例大。轻缓刑判决案件的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判决数的38.7%和83.7%;其中属涉爆案件数额达到或超过“情节严重”被判轻缓刑判的件数和人数分别占51.2%和51.3%。这样的判决结果,起不到打击和预防涉爆犯罪的作用,体现不出刑罚的严厉性,反而助长了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觉得只要在制造、买卖爆炸物的过程中,不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发生,即便是犯罪也不会坐牢。因而,使得此类犯罪屡禁不止,屡判屡发,愈演愈烈。
2.审判监督难以奏效。检、法两院对“因生产、生活需要”的认识存在分歧,表现在案件处理上,往往是处理结果大相径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案件本没有“因生产、生活所需”的情节,但法院处理时往往认为用爆药来开矿、炸石头就是为了“生产、生活需要”,故从轻或免除处罚。针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3件7人,但维持原判2件5人,发回重审1件2人。抗诉采纳率不高,给抗诉工作带了一定难度。
[案例一]吕某某购买炸药3264公斤用于开采非法小煤窑。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吕某某不服而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时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同案不同判较为普遍。法院内部对涉爆案件如何判处存在很大差异。同地区上下级院之间、各区县法院之间对犯罪事实相近或相同的案件,判处的刑罚存在很大差异。
[案例二]杨某、杨某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案,一审法院分别判决杨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法院在改变定性的基础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两难案件时有发生。单纯从案件事实来看,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情节严重,但其犯罪性质及后果并不严重。如案例二杨某、杨某某存储爆炸物品的数量属情节严重,量刑应在十年以上,平川区人民法院也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有错误。但从整个案件的性质、后果来看,对其判处十年刑罚重之又重,罪刑不相适应。但如果在法定刑以下处罚,又与法律的规定相悖。所以,此类案件无论是从检察院的公诉还是法院的判决来看,均与实际生活中的同类案件处理不一,往往处于两难境地。判决合法不合情、审判监督很为难。
5.法律意识淡薄,农民犯罪居多,达101人。对涉爆物品管理制度、法律规定一无所知。
[案例三]马某某系宁夏海原县人,文盲,以收废旧物品为生。2009年11月至12月,先后两次将其陆续从小煤窑炮工手中收购的340枚雷管,加价后卖给丁某某,直到其被捕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6.私自制造数量惊人。从查获的情况看,这几年私自制造达到了5008.6公斤。这些炸药几经转手,绝大部分流向市辖区的一些非法盗采窝点,同时这些非法物品质量差、易爆炸,事故频发。
[案例四]2012年3月下旬,山西籍男子杨某某、许某某流窜至白银市靖远县,经人介绍认识了靖远县北滩乡农民宋某某,三人商议制造炸药,并对各自具体负责事项进行了分工。仅短短一个月时间,组织10余人非法制造炸药18672公斤。
[案例五]宋某某等人为了谋利在小仓库制造土炸药并私自储存、贩卖。辛某某为了营利多次从宋某某处购买并转手销售。在平川区王家山镇王矿市场经营“兴晨矿用五金铺”的包某某从辛某处转购336公斤炸药后搁置在铺面的后院。2010年6月18日炸药自燃爆炸,周围邻居房屋、建筑等严重毁损,直接经济损失74万余元。
[案例六]发生在靖远石门的“12.29”爆炸案,教训极为惨痛。某青年因与女友告吹,在女方与他人举办婚宴的当天,携带炸药进入女方家中,制造了爆炸事件,当场炸死7人、炸伤多人,现场血肉横飞,残不忍睹。
7.暴利驱动,产业链屡禁不止。白银地处矿区,是全国有名的有色金属基地,其中煤炭、稀土、金银等稀有金属居全国首位,故而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的需求市场很大。白银市仅平川区现有涉爆单位共45家,其中煤矿37家,其他单位8家。但在政策上,国家对涉爆物品管控严格,销售、购买手续复杂,正常渠道受限量小,客观上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无形中造成涉爆物品急缺紧俏。因而,在暴利驱动下,市场需求巨壑难填,灰色产业链屡禁不止。据调查,一吨硝铵炸药出厂价近5000元,经民爆经销企业一转手就卖到7000元,而一些非法私制炸药,每吨销售价格仅为1800至2000元。
[案例七]2010年4月,在平川区党家水镰刀湾经营非法小煤窑的吕某某,找到附近一盗采窝点的窑主曾某某,让其联系购买炸药。后曾将其从段某某处购得的2016公斤私制炸药卖给吕,用于非法盗采作业。案发后吕供述,他也明知购买、运输爆炸物品是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领取相关证件,但经营的是非法盗采窝点,根本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进炸药。正是在这种追求非法利益动机的诱惑下,他在明知已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还是铤而走险选择了这条不法之路。
8.管理漏洞造成爆炸物品流散。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了特别严格的程序。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涉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单位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致使爆炸物品流入不法分子手中。
[案例八]靖煤公司某煤矿由于对涉爆物品在管理使用上存在漏洞,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之制,致使井下炸药保管员王某某,利用工作之便截留、窃取电雷管260余枚,出售给贩卖爆炸物品的邓某、李某某,流入三家非法盗采窝点用于非法井下生产。
二、惩治涉爆犯罪面临的难题
白银市政法机关逐年加大对涉爆案件的综合治理和打击,但因法律规定、认识理解上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导致涉爆案件仍处于高发、多发状态。
(一)侦破工作相对滞后
涉爆案件往往在发生爆炸事故或煤矿事故后才立案查处。据统计,2011年以来,白银市所办理的涉爆案件,绝大部分案件都是公安机关在追查涉爆事故或煤矿安全事故过程中发现才立案查处的。导致这种“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现象表明,虽然涉爆物品年年查,但隐患漏洞依然存在,说明管理中确实存在着监管不力或无力监管的问题,制约了对此类犯罪的及时查处。同时,由于案件是在“事故”背后发现的,往往有些案件时过境迁,犯罪证据难以获取,部分涉爆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不得不撤案或作不处理,这种做法难以实现打击和预防涉爆犯罪的实效性。
(二)审查逮捕难度大
审查逮捕是成功公诉一道保障线,因此逮捕工作至关重要。涉爆类案件中,应对涉案爆炸物品进行鉴定,而鉴定意见往往滞后提请逮捕时间,提请逮捕时侦查机关并未提供鉴定意见,这给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做出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带来了难题。同时,由于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对于承办人来说,仅凭鉴定意见而做出逮捕的决定有时会发生错捕。如陶某非法买卖五支枪,鉴定意见认为陶某非法买卖五支枪是以气压为动力的枪支,但该鉴定意见在鉴定流程上由于鉴定设备的缺少而不具有客观性、全面性,最终此案在逮捕后,陶某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该枪支却根据枪支销毁制度已销毁,无法重新鉴定。因此该类案件对承办人来说存在技术认定上的难题。
(三)事实认定、量刑建议难
涉爆案件与其他犯罪相比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在证据上相对比较薄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只承认当场查获的爆炸物品,对于购买并已使用的爆炸物品一概否认,虽然其他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存在其他涉爆的犯罪事实,但往往在时只认定查获的数量,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同时,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低,成为检察机关抗诉的重点。这主要由于检、法对量刑情节的认定存在分歧。
(四)“情节严重”认识不同
对于涉爆案件,法律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雷管30枚以上,就构成犯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5千克以上或者雷管150枚以上,属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情节严重”的理解认识不同,如审判机关认为“情节严重”应结合主观目的、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曾因此类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宜单纯以犯罪数量为标准。因此在处理案件时,将部分应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却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适用缓刑过多。这种处理案件的司法理念,没有发挥出法律所规定的应有的惩戒与威慑作用,导致爆炸案件屡判屡发、屡禁不止。
前述案例五“兴晨矿用五金铺”后院爆炸事故中,经查明,万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购进炸药1632公斤、雷管240枚,将672公斤炸药和雷管加价出售给辛某某,辛又将336公斤炸药转卖给包某某,致使包存放在铺面后院的炸药发生爆炸。根据法律规定,万、辛、包三人均应获刑在十年以上。但本案中,包因存放的炸药发生爆炸被判刑八年外,万、辛二人均被判刑三年、缓刑五年。
(五)法律规定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条的规定,对于《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由于该条款的规定存在模糊及不合理之处,给审理带来很大的难题。如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生产、生活所需”,什么情形应该免除处罚,什么情形应该从轻处罚,同时免除处罚和从轻处罚之间没有缓冲的幅度,往往导致罪刑失衡。
(六)爆炸物品概念不明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将爆炸物品细化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四种,但由于对上述“药”没有做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带来难题。如硝酸铵和氯酸钾既是化肥又是炸药的原材料,在农村中在被当作肥料同时,也成为小作坊制造炸药的原材料,而国务院做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将二者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禁止作为化肥销售。如犯罪嫌疑人在不明知对方购买硝酸铵就是用于制作爆炸物的前提下而出售销售硝酸铵,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种观点认为其只是爆炸物的原材料,其本身仅仅是化肥,还出于未加工状态,也不是《解释》所列的“药”,所以不能认定为爆炸物;一种观点认为硝酸铵是制作炸药的原料,《解释》虽没有将其列为炸药,但国务院的通知将其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之内,且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销售硝酸铵可以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如杨某通过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了黑火药9.4公斤,经白银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黑火药能够作为枪支发射火药。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所购买的黑火药系爆炸物,而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述该黑火药是用来发射枪支的,且鉴定意见认为该黑火药是作为枪支发射火药,因此认定为杨某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所以有必要对爆炸物予以细化规定,避免检、法两家在认识上存在分歧。
三、涉爆犯罪治理对策
从白银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涉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来看,要减少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一)多方式、多渠道地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多方面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让老百姓心中有法。在广大农村,针对群众不学法、不懂法的实际,加大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犯罪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明白不是非得用爆炸物品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才是犯罪,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行为本身也是犯罪。在矿山等企业,针对易发生涉爆案件的实际,把真实的案例带下去,把法律带下去,让工人们真正认识到此类犯罪的危害性,以达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实现减少和杜绝该类案件发生的目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涉爆物品潜在的危险性,以及该类犯罪的严重危害结果,提高群众的法治观念,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品的犯罪行为。
(二)社会各部门应联合起来,加大对涉爆案件的打击力度,断绝此类案件滋生的土壤
涉爆案件之所以一直不能杜绝,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其打击的力度还不够。虽然白银市开展了“严打整治”及“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加大了对涉爆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但是这项工作不是一件短期的事情,也不是一个或几个执法部门的事情,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各部门都应联合起来,狠抓不懈,持续地做好这项工作。由政府牵头,统一协调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安监、煤炭、国土资源、工商等相关单位,对非法开采煤炭行为进行专项整顿和治理,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盗采窝点。对手续不全的私营矿井,该取消开采权的坚决取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该责令停产整顿的决不手软。对辖区内合法矿井涉爆物品使用情况的监管,要借鉴煤矿安全特派员的成功做法,由政府派驻涉爆物品监督特派员,代表政府对煤矿在涉爆物品的购买、管理、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并负责对矿山火工用品的保管、使用等人员定期培训,防止非法购买、转借、转让、转卖等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建立“黑名单”公示制度,对有涉爆违法犯罪和安全管理隐患、漏洞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重点管理,确保其涉爆活动处于严密的管控、监督之下,形成全民、全社会严密、严格管控的强大氛围。
(三)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认识
解决《解释》、《通知》存在瑕疵或不合理因素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公、检、法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形成共识,对“因生产、生活所需”的模糊用语用列举的方式将之明确化,避免因刑事处理幅度差异而导致刑罚的不公正。在补充规定未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对《通知》第2条规定的“可免除处罚”建议作以下理解:关于确因生产所需的问题,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前提下,可从行为人利用爆炸物所作的生产是否有许可证(或者说具备合法性)、使用爆炸物数量、购进方法、制作过程、对周边环境公共安全潜在危险程度、主观恶性(如否被处罚过等)等情节考虑;关于确因生活所需的问题,除考虑上述相关因素外,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以此为业的历史(如不少农村就以家庭作坊的形式制作、加工烟花爆竹为生等)、收入用途等情节考虑。在一般的情况下,尽可能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以减少打击面,减轻刑罚裁量不公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依法处理涉爆案件,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罪刑相当
1.依法处理涉爆案件。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要求,依法处理涉爆案件。凡达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最低定罪标准的,都要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不能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正确把握“生产、生活所需”这一关键问题的界限,对私挖滥采等牟取暴利活动中发生的涉爆犯罪,决不能牵强附会的认定为“生产、生活所需”,更不能在法定刑以下处罚,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罪刑相当。
2.强化审判监督。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该纠正的要依法纠正,该提起抗诉的,要坚决提起抗诉,以维护司法审判的公平和公正。同时,要注意对审判人员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一、反贪侦查中电子数据的常见类型及技术方法
学界对于电子数据的讨论由来已久,对其定义和界定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一般而言,所谓“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强调的是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而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各种存在形式可以统称为电子证据。电子数据是各类电子证据的本质,是各种外在表现形式的内在属性和共同特征。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电子数据,其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不确定性且易于更改。
(一)电子数据的常见类型
在侦查工作中常见的电子数据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文字处理文件。即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随着信息化和无纸化办公的不断推进,Office、WPS等文档,word文档、excel表格等已经逐渐取代过去的纸质文件成为个人或单位记录信息的主要方式,这类office、WPS等文档已成为反贪侦查工作的重点关注对象,浙江省反贪部门查办案件中,已经有通过电子数据技术,恢复已删除的计算机word文档,为案件侦查提供证据材料的成功案例。
2.图形处理文件。即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办案中较为常见的图形处理文件包括相片、录音和录像等。需要注意的是,新刑诉法规定的第八种证据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种设置就是因为这两种证据之间存在相互关联、相互交叉的地方,所以将二者归为同一的证据种类。常见的图形处理文件如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录音录像等。特别是智能手机、电脑以及网络的普及,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追溯相关案件信息已成为浙江省反贪办案的常见方法。如浙江省某区院在查办行贿人王某时,通过查看其手机,发现了受贿人周某与其短信频繁,并有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的短信提醒,该类信息的获取为侦查指明了方向,为深挖窝串案奠定了良好基础。
3.数据库文件。即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办案中常见的数据库文件多为电子账目。由于贪污和渎职类犯罪大多会涉及到单位的账目,而现在的单位又大多都采用电子记账,因此电子账目是常会接触到的电子数据表现形式之一,主要包括包含账目内容的电子表格和由账目管理软件生成的电子账簿等。
(二)获取电子数据的常用技术方法
1.电子数据的复制技术。指从待鉴定的设备中把电子数据复制出来,以固定证据数据,并保证这个证据数据的原始性和证据数据的完整性。待鉴定设备是指存储、处理或者传输二进制数据的设备,包括计算机、通信设备、网络设备、电子数据存储设备等。该技术主要涉及到各种设备中存储数据的写保护技术、主比特的数据复制技术、可信值的校验技术和数据擦除技术。实践中,在搜查犯罪嫌疑人办公室和家庭时,遇有不能轻易挪动的电子设备时,侦查人员通常采用该种技术进行取证固定,确保相关信息的不遗失。
2.删除数据恢复技术。是对电子数据中被删除、覆盖、损害或者加密的文件进行还原恢复。主要涉及有文件系统级的恢复技术,如系统崩溃后恢复里面的证据文件,系统文件应用级的恢复技术,数据库的恢复文件以及错误文件修复技术和加密文档的破解技术。办案中比较多运用的是对手机信息的恢复,如浙江某区院在查办受贿人张某时,通过扣押其手机发现其手机短信中有不少有价值的内容,但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很强,仅保留一两天的短信,而通信运营商一般仅能查询一个月内的短信,侦查人员便与技术部门合作,对张某的手机短信进行恢复,从已删除的短信中获取了大量侦查信息,为侦查取证和审讯突破奠定基础。此外,对电脑删除信息的恢复逐渐成为办案人员掌握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成长规律、生活习惯的重要方式方法,著名的港台明星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中的艳照即来自于电脑已删除信息的恢复,虽然陈冠希已删除了这些照片,但有人使用恢复技术恢复了这些信息并传播至网上,从而造成了恶劣影响。
3.数据搜索分析技术。指在繁复的数据中搜索特定的信息加以关联,并进行有效分析。如文件属性分析,文件的数字摘要分析,日志分析等等。主要涉及对于文本信息的搜索关联技术和图像、音频、视频内容的识别技术和海量数据的分析技术,从中查找对侦查有帮助的信息。比如公安部在查办马加爵案件中,办案人员对马加爵经常使用的电脑进行分析,发现在案发前后,马加爵曾大量浏览一些省市的人文、地理信息,办案人员通过数据搜索技术进行分析,发现马加爵对海南的地理、人文信息浏览频率最高,公安部随即将办案重点转至海南,并在其他技术的配合下在海南将马加爵抓获。
4.手机话单分析技术。指根据侦查工作对话单分析的实际需求,借助统计学、数学集合等相关理论和谷歌卫星地图的服务支撑,通过逻辑组合计算,按事先设定条件,对大量的通话数据进行程序处理,实现重要数据筛选、统计图表生成、可疑号码排查、新启用号码快速锁定和历史通话轨迹的可视化显示等功能。浙江温州市院已于2009年自主开发了手机话单分析系统,该系统具有话单数据自动导入、历史通话位置查询、历史通话轨迹可视化显示、新号码自动搜索、关系分析、身份比对、统计分析等多项功能,只要掌握了涉案对象的手机号码,就可以通过该系统准确获取涉案对象的关系圈、生活规律、活动轨迹等信息,为抓捕对象、辅助审讯提供助力。目前该系统推广至浙江各市院,并在反贪办案中发挥了显著效用,为节省办案资源、提高侦查效率提供了强大助力。
二、反贪侦查中运用电子数据的工作现状
浙江省检察系统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电子数据技术工作,并确定省院反贪局、反渎局、技术处三个部门为主要责任部门,扎实推进电子数据技术工作,逐步形成集基础系统、应用系统和管理系统为一体的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支撑体系。2010年以来全省累计完成各类电子数据技术支持170余件次,主要有计算机硬盘数据恢复、手机通讯录与短信恢复、网络数据搜索与恢复、数字图像比对等四类,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今年3月,省院反贪局、反渎局和技术处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等技术应用的通知》,对电子数据技术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经过多年的努力,浙江省侦查办案使用电子数据取得了长足进步,逐步迈上了规范化的正轨,有力推动了侦查科技化、侦查现代化的进程。但不可否认的是,与公安、安全等运用成熟的部门相比,反贪侦查运用电子数据还处于初级阶段,办案实践中还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一)对电子数据的思想认识需进一步提高。侦查人员受传统证据观念的影响,对于电子数据这一新型证据形式缺乏理性的认识,对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技术缺乏必要的了解,对电子数据的获取和鉴定程序尤其缺乏应有的重视。这一方面与电子数据提取与鉴定技术尚不完善有关,但另一方面也与基层反贪干警的应用意识不强,对电子数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密切关联。部分基层反贪部门的领导甚至片面地认为这是技术部门一家的事情,侦查人员只需提供扣押的物品即可。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深入,电子数据将越来越多出现在侦查办案与调查取证中,对电子数据的思想认识亟待提高。
(二)电子数据的取证流程与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隐蔽性、易改性和形式多样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电子数据的取证要兼具合法性和专业性,一方面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必须要由侦查人员来主导,确保取证合法,另一方面电子数据的专业性决定了取证程序包括扣押、鉴定等必须由专业人员来实施,才能保证电子数据取证到位。目前,高检院虽然制定《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但对于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等技术环节均未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各地实践的操作随意性大,一线干警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时,很少或甚至不邀请技术人员共同参与,他们往往遵循传统的搜查、扣押方法,这就可能使电子数据未能及时提取,或者破坏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最终影响到电子证据的效力。
(三)电子数据专业的技术力量需进一步加强。目前浙江省检察机关从事电子数据技术工作有资质的鉴定人和助理鉴定人仅有20名,专职技术人员很少,绝大多数检察院由信息技术人员兼职开展此项工作。信息技术人员虽然都具备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的专业背景,但对于电子数据的提取、检验鉴定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也较为缺乏,对侦查工作更是一知半解,电子数据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距离侦查办案的实际需求,尚需不断培训提高。同时,一线的侦查干警虽然掌握传统的办案模式,但熟悉电子数据技术并熟练掌握取证流程的寥寥无几,各地获取、鉴定和运用电子数据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
(四)电子数据的取证能力和运用技巧需进一步提高。目前,侦查办案中运用较多的是手机话单分析系统,对公安机关运用成熟的如电子数据搜集技术、恢复技术、保全技术、数据时间检验分析技术、硬件逆向分析技术、电子邮件检验技术等技术还处于摸索阶段,一线干警运用电子数据服务于办案的能力还不强。如公安机关较为常见的电子数据恢复技术,一线反贪干警在搜查、扣押犯罪嫌疑人物品时,很少或甚至没有扣押手提电脑、台式电脑、移动硬盘等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的习惯,对电脑、手机恢复删除数据以服务于侦查取证更是少之又少。侦查干警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能力与运用技巧远滞后于信息社会打击腐败的发展需要,亟待进一步提高。
(五)侦查部门与技术部门的配合需进一步密切。电子数据的取证有赖于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的通力合作,但实践中,受制于部门壁垒、部门本位主义、主观认识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基层反贪部门对邀请技术人员参与侦查的认识不够,日常协调、加强沟通、寻求支持的不多,更多的是在录音录像等常规工作上才求助于技术人员,邀请技术人员协助参与办案的不多。如电子数据的取证要求具备完整性、安全性和连续性,其收集、固定与获取不能在原始介质上进行,这就要求技术人员必须参与现场勘验、搜查、扣押等工作,确保数据完整、无误,而实践中搜查、扣押很少邀请技术人员的参与;再如侦查人员对技术部门的电子数据技术水平不了解、不掌握,一些有用的电子数据由于缺乏有效的配合往往遗失,影响了后续的侦查进程。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的工作合力尚未形成。
三、加强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具体举措
(一)提高对电子数据技术工作的认识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定位,两院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的审查内容,对电子数据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将对反贪工作的执法办案带来明显影响。一方面,电子数据丰富了证据种类,增加了证明犯罪事实的方法和途径,为促进侦查方式的转型拓宽了途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反贪干警侦查水平的提高,引导侦查工作逐渐走上侦查现代化、信息化的道路。各地要进一步重视电子数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切实提高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应用电子数据技术的认识,以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认真抓好电子数据技术应用工作。
(二)规范电子数据技术在办案中的应用
无规矩不成方圆,电子数据应当依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提取、固定和鉴定,以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目前高检院对电子数据各项技术工作程序规定尚未完善,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出台电子数据技术工作规则,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勘验、送检、鉴定、运用等应用流程,规范了电子数据的技术文书格式,以推动电子数据技术运用的委托手续齐全、办案人员与技术人员职责分明、操作程序公开透明。
(三)建立健全电子数据技术的应用协作机制
电子数据专业性强,开展难度高,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通力配合。反贪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明确的应用协作机制,通过部门间联席会议、联络员、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等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协作配合的一体化意识,形成工作合力;侦查人员尤其要树立主动应用电子数据技术手段的意识,特别是在大要案、窝串案和新领域、新类型案件中,积极寻求技术人员的技术支持,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专业优势,把应用电子数据技术作为重要的侦查手段运用好、发挥好,为反贪办案提供新的助力。
一、存在的问题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侦查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正在发生着质的改变。然而,在执法办案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等错误观念和执法陋习依然存在,导致在办案时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重视其无罪辩解,不重视证据的合法性,不重视综合全面的搜集固定证据,从而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如某侦查机关在侦查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时,对刘某某决定立案并刑拘13天后才将其送到看守所羁押。导致这13天在非法定羁押场所取得的所有口供依法予以排除,加之刘某某又翻供,称自己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使其以后的有罪供述的证明力也大打折扣,而其他证据又不够充分,最终导致法院宣告刘某某无罪。
(二)言词证据的违法取证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对取证的合法性不够重视,侦查中违法取证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主要证据被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认定。一是在同案中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由相同的办案人在同一时间“分身”制作的现象十分严重。如张某等受贿一案,侦查笔录显示相同的办案人员在相同时间不同地点对同一嫌疑人进行讯问。被律师当庭提出异议,使出庭公诉人员十分被动。二是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上侦查人员没有签字的情况比较普遍。三是同一案件的不同证人或不同犯罪嫌疑人对同一情节的电子笔录中有明显的复制粘贴痕迹,甚至有明显违法取证的现象。如马某、王某贩卖一案,检察机关以贩卖了6宗犯罪事实,经法院审理认为: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的供述有明显的粘贴痕迹,两名被告人对同一事实的供述一字不差,甚至连标点符号出现的错误如“,”或者“。”都惊人的一致,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只以最后一次抓获被告人时搜缴的数额认定,以非法持有罪作出了判决。而在侦查王某等受贿一案时,在退查阶段,侦查人员将证人刘某在原卷中的笔录更换了一页,审查人员并未发现。法庭审理时刘某称:侦查人员来找她拿出一页写好的笔录让她签字,她签字后侦查人员就将原来的一页撕碎后扔入垃圾篓。侦查人员走后她捡起纸片粘好并交给了法庭,经查这正是原来被更换的一页笔录。公诉人只能建议法庭将此份证言作为非法证据依法排除。四是讯问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时未通知其法定人到场。如某县办理的赵某某等盗窃案、文某某故意伤害案等案件时,均有讯问或询问未成年人时未通知其法定人到场的情况。五是在同一份笔录中反映讯问(询问)时间过长,有变相逼供的嫌疑。
(三)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方面违法现象较多
一是继续盘问(俗称留置)时间过长。根据《公安机关关于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时间一般为12小时,确实难以证实或排除其违法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内仍确实难以证实或排除其违法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实践中变相延长的情况比较普遍。二是依法不应当延长拘留期限的,延长了办案期限。刑诉法第89条规定:需要逮捕的案件拘留时间为3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7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实践中很少有3日内提请逮捕的,很大一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却超过了7日。实际上是一种为争取办案时限而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剥夺。三是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退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甚至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如某县办理的强某某、田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在检察机关退查后,公安机关因证据变化认为田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强某继续移送,而将已经逮捕羁押130余天,依法应当移送不的田某某释放,却未向田某某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导致田某某的家属多次上访。
(四)现场勘察不够规范、细致
现场能够发现许多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性证据,对最终定案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察时,往往由于程序不规范、勘察不细致,导致主要证据丧失证明力或失去条件而无从查找,最终导致案件难以认定。如赵某故意杀人一案,赵某为报复前女友,在女友房中倒洒汽油,后导致女友被烧死。但火是如何点燃的?赵某称是房子里的火炉中溅出火星所致,而在场的唯一证人即死者的弟弟称是赵某用火机点燃的,那天死者房中根本就没有生火。现场勘察记录火炉内无任何炉渣,如果属实则能够证明赵某供述是假,一则证明其直接故意杀人,二则证明其属投案,但不能认定为自首。在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提供的案件照片中明显看出火炉内有炉渣。案件的重要情节无法认定。
(五)书证、物证的搜集不够规范、全面
书证、物证属于客观性证据,其证明力高于言词证据,应当引起办案机关的高度重视。而事实上,在搜集这些证据时却往往由于程序不合法或搜集不够及时全面,给案件认定带来极大困难。如某县在办理刘某诈骗一案时,一是搜集的银行账务往来票据,没有何人、何时从何处提取的记载。二是搜集的往来票据又非刘某和被害人的名字,那么账务单据上体现的人与刘某及被害人是何关系,又没有调取任何证据来印证。导致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存疑不处理。
(六)调查取证不够及时、全面,影响案件质量
由于侦查中对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考虑不够,导致了案件具体情节认定上的困难。如李某某、杨某故意杀人一案,杨某供述作案后将被害人的钱拿走,案发前曾经两次预谋杀害被害人,李某某供述中却未涉及拿钱情节且仅供述一次预谋杀人未得逞,口供之间的矛盾未及时排除,对后面的、判决带来很大困难。又如海某某、惠某某贩卖一案,公安机关在取保同案犯刘某某(惠的妻子)时,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使得刘某某被取保后在逃。而在讯问刘某某时也没有问道其丈夫是否知道她贩卖,造成对惠某某定罪的很大影响。
(七)对案卷材料、主要物证等管理不善,导致丢失,严重影响案件的认定
刑事案件的管理应当是十分规范的,但实践中由于案件管理不善,造成案卷材料、主要物证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如贺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由于贺某某是作案18年后被抓获归案的,案卷材料几乎全部丢失,给案件的认定带来很大困难,法院审理时几经波折,一审判决作出后近三年后才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八)刑讯逼供问题仍然严重
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们刑事侦查活动的痼疾,其危害性无需多言。近年来,尽管此类现象有所减少,但问题依然不容忽视。有的案件中明显有刑讯逼供的问题,有的虽然不能确定但有明显的刑讯逼供痕迹,无法排除其可能性。这些证据在审查认定时都依法应予排除。有的虽然排除非法证据尚显得理由不够充分,但足以使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产生动摇。如韩某故意杀人一案,口供是案件的主要证据,由于是投毒案件,其他客观性证据很少。在省高级法院办案人员讯问韩某时,韩称其以前的供述均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且让办案人员查看了她的伤情:身上多处伤据称是电警棍和烟头形成。省高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法医对韩某的伤情进行鉴定,认为不能排除韩某身上的伤痕是电警棍和烟头形成的可能。法院将韩某的所有供述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宣告韩某无罪。
(九)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执行不力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等重大案件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讯问时应当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实践中此项工作却执行的很不到位。有的讯问多次却只有部分甚至只有一次录音录像;有的一次也没有;有的不是同步进行,有明显的剪辑痕迹;有的按照讯问前拟定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有明显的“彩排”痕迹;有的有声无像;有的有像无声;有的甚至直接能反映出侦查人员诱供、逼供等违法情节等等。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一)转变执法理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客观地讲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尚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特别是侦查人员,对程序违法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鉴于此,办案人员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筑牢严防冤错案件发生的思想防线。侦查人员作为刑事案件最基础工作的实施者,更应当牢固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意识,只有侦查环节打好扎实的基础,才能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一旦基础工作出了纰漏,就会给、审判工作埋下隐患,甚至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二)增强办案人员严格执法的责任心
实践中,各个不同办案环节的司法人员在面对问题时转移矛盾、推诿责任的情况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归根结底是责任心的问题。办案质量是刑事工作的生命线,案件质量关乎当事人的人权,关乎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每一位刑事工作者都应当充分认识自己的职责所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要认真对待每一个细节,倾听不同的意见。要正确面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既不要推卸责任,也不能回避矛盾,更不能心存侥幸,降低证据标准。
(三)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客观的讲,当前司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在很多方面都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侦查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有的是人员紧张,因此大量出现办案人员“分身”的问题,协警办案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是从事刑事工作人员稳定性不够,出现大量的新手办案,有的侦查人员连起码的刑事侦查规则都不懂,更不要说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取证了;有的是领导层面的执法者不尊重客观规律强行施加压力,比如所谓的“命案必破”,难免造成一线侦查人员过大的心理压力,或者在急功近利的思想下,导致错案发生。但大多数问题还是执法人员本身的业务水平不高所导致。因此要下大力气提高刑事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通过知识竞赛、专题研修、专案研讨、实战演练等多种岗位练兵活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个体素质。
(四)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
当前,涉法上访情况非常严重,这里有执法偏差导致的原因,也有群众对执法不理解的情况,但归根结底是司法权威不够、公信力不足。当然,首要的问题是要解决司法层面的问题,通过提高司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司法机制,通过严格公正的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但从另一个层面讲,要加强普法教育,要让全社会守法、崇法、信法,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理念根植于全民之心中,而不仅限于司法人员。从而解除司法人员怕闹访、缠访,怕被怀疑以权压法、以钱卖法的心理。解决了司法人员心理上的后顾之忧,才能更加促使他们在执法中能够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公正无私,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为了拟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对公司合同及各类事项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另,法务部计划对格式合同进行常规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银行年度法治工作计划,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银行年度法治工作计划1
为深入推动“六五”普法的开展,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的金融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行的水平,推进法治央行进程,根据南京分行的总体要求,结合我中心支行工作实际,现制定20__年度金融法制宣传工作计划如下:
一、突出“法治央行”主题教育,不断强化干部职工的法治理念
二、
一是开展“法治央行推进月”活动,进一步宣传“法治央行”建设的要求和标准,调动全行员工参与“法治央行”建设的积极性与创造力。组织系统学习《南京分行“法治央行”标准化建设工作手册》和《南京分行“法治央行”考核验收标准》。
二是在中心支行系统内部开展“法治央行建设大家谈”活动,征询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对“法治央行”创建以来的意见与建议,通过讨论与献言献策,提高各单位、各部门对“法治央行”考核验收的参与度与支持度。
三是围绕“法治央行”主题,编印其他单位部门的经验与做法,供各部门参考学习,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参加上级行的法律业务竞赛活动,以赛促学,进一步推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营造建设“法治央行”的浓烈氛围
二、突出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将依法行政相关理论、制度等内容,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框架中,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
二是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积极探索适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新形式,学习以自学为主,结合培训、讲座、案例分析、观看影视作品等形式,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先进信息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坚持开展以案说法,剖析典型执法案例,研究带有普遍性的执法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指导、规范具体执法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普法联络员的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出台普法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法律小组的定位,限度发挥法律小组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召开普法联络员工作会议及法律知识培训,充分发挥受训人员的辐射、带动作用,由普法联络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员工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突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升金融知识教育普及程度
一是深化“送法下乡”活动。把金融消费者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开展送金融知识法下乡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沿路流动宣传等形式,讲解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等社会热点问题,向社会宣传金融法律知识支付结算、农民工银行卡、国债、以及人民币辩假识假常识等金融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让老百姓尽可能多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更多的金融知识,享受更多的金融产品,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金融合法权益。
二是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根据新形势下金融监管的要求,深入辖区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了解企业对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的需求,针对企业在办理业务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解决方法,及时告知企业,积极引导其自觉守法。利用执法文书、政策建议书等形式,通过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金融法制观念,帮助其建立自律机制,促进守法经营。
三是深化群众法制宣传活动。以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原则,通过各种活动来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进社区、进街道活动,走上街头、深入社区接受群众咨询,发放宣传资料。运用板报、专栏、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金融消费行为,帮助群众提高金融权益保护意识。
四、突出宣传形式的创新,提高金融法制宣传的实效性
一是定期召开金融机构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将金融法制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向金融机构着力宣传人民银行的依法行政工作,营造更为有利的金融法制环境。
二是切实组织好“12.4”等法制宣传日活动,早计划、早安排,突出主题,广泛宣传、营造声势,扩大金融法制影响,彰显法治央行形象。不断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在行政服务大厅和金融机构网点设立金融法制宣传点,注意运用法制宣传资料、板报、宣传栏、挂图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三是高度重视运用媒体进行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的联系,充分利用电视传媒、互联网等形式,加大金融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质量和水平。继续参加电台举办的“行风热线”节目,与百姓进行直接的对话交流,扩大交流的范围,扩大宣传影响。
四是发挥“金融服务网”网站的作用,及时更新网站的相关内容,创新条件开通依法行政宣传专版,通过法律解读、政策导向、普法咨询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金融法律知识,切实发挥门户网站在对外宣传、政务公开、服务社会和内外交流等方面的窗口桥梁作用。
五是以“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法制教育。聘请法院、检察院及相关法律界人士来行开展讲座、培训、座谈等,提高执法人员秉公执法、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银行年度法治工作计划2
根据目前公司法律工作的现状,2016年度法务部工作的重点将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一、修订、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按制度内容及部门工作需求进行归口管理的,2016年计划按原分类对制度进行修订。法务部拟在2016年对公司规章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根据汇总的问题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 1、日常合同的审查:
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是一项日常工作,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核审查保持自收到文本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重要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目前情况,法务部将拟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对公司合同及各类事项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另,法务部计划对格式合同进行常规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2、合同履行风险防范:
了解公司内部及各分公司已经签订的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风险预测,做好合同履行的风险防范。并通过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风险问题汇总,进一步完善后续签订的合同条款。三、法律咨询与培训
2016年法务部除了工作时间内随时接受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并及时给予答复,并对咨询情况予以登记;
另计划,与人力资源培训组配合,联系公司的顾问律师,做好公司法律培训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情况,法务部拟重点就《合同法》、《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以及其他新颁布的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进行培训。四、敦促各分公司合同档案的建立
由于各分公司都已经成立,且并没有统一管理合同,2016年将拟定合同管理制度。优化管理。 五、个人综合素质的提升
2016年法务部在做好法务部日常工作的同时,也将加强学习新的知识,2015年本人已经通过法律事务成人本科的考试成功入学,年底已购买《合同法》《合同法解释》《公司法》《公司法解释》《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投资、并购、融资、上市法律政策应用全书》。2016年扎实专业,提升个人综合素质。
银行年度法治工作计划3
法务部根据目前公司的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坚持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为原则,以高效、高准确率和自律为法律服务准则,结合企业法律工作的特点和公司法律服务的实际需求,制定法务部工作计划。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核、起草
1,协助巩固和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核的机制,加强合同审核的有效性。
2,进一步完善合同范文的修改和制作,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3,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核保持自收到文本2小时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但特殊情况除外。4,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起草自详细了解相应的具体内容后4小时内完成,但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
6,保持敢于直言的风格,大胆地提出合同中所在的风险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二、法律补救功能中的计划
1,协助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对公司债权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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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催收,接到相关要求后2天内开始行动。
2,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案情,使领导迅速作出决策。
3,接到诉讼请求后,自领导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法院立案。
4,发现需诉讼的案件,有义务向公司报告情况,并建议提请领导批准起诉。
5,对起诉或应诉案件的,大多数保持自行。 6,做好诉讼前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谈判工作,争取双赢。 7,诉讼案件做到有求必应、认真负责、及时完成。三、知识产权管理计划
1,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作,争取申请“上海市着名商标、“驰名商标”等荣誉,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的含金量。
2,按公司需求,高效、高准确率地完成商标的申办注册工作。
3,做好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法律培训和宣传计划
1,根据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公司所有在工作中需接触法律的业务、采购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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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对公司涉及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点的培训。
3,在进行法律培训的同时,法务部不定时地解答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
五、自身素质提高
[关键词]程序隐形程序司法改革
英国有句古老的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这句法谚大体意思是说正义应当通过公开的程序加以实现。相反,“没有公开则无谓正义”[1],因为“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2]。然而审视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所谓隐形程序大量存在,这些隐形程序虽对弥补诉讼立法不足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其负面效应却大得多。长期以来,这一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隐形程序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拟就隐形程序问题作详细剖析,以期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隐形程序:程序正义的背离
(一)、隐形程序的含义
所谓隐形程序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通行或者认可的但未向外界公布的办案规则与程序。之所以称之为“隐形”,是因为这些办案规则与程序未经有权机关正式予以颁布,外界既无法查阅也无从知晓;之所以称其为“程序”,是因为其在诉讼中几乎与国家颁布的诉讼规程有着同等的效力和功能,甚至有时成为办案人员办案的首选规则。这些“隐形程序”在静态上主要是以内部红头文件、请示、批示、指示、通知、讲话、经验总结、工作报告、惯例等形式表现出来;在动态上,主要表现为“暗箱操作”。
(二)、隐形程序的基本特征
隐形程序除了具有不言自明的秘密性、非法性之外,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单方性
公正的程序应当保障那些对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参加到诉讼中去,使其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提出支持该观点的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观点和证据,从而对裁判结果的产生发挥积极的影响。这就是所谓程序多方参与性原则,一般认为,它是正当程序(DueProcess)最基本的内容和要求,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最重要条件。[3]根据这一原则,裁判者的裁判活动必须在控辩双方同时参与下,通过听取各方的陈述、举证、辩论等方式来展开,而禁止裁判者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进行单方面的接触。然而在隐形程序中,“单方面接触问题”比较严重,如在庭审前,承办案件的法官为防“不测”同检察官查阅案卷讨论案情;承办法官对于庭上难以查清的案件事实予以“调查核实”时,几乎是清一色的单方行为;“三同现象”[4]等等。
2、多样性
由于隐形程序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缺乏监督与制约的“地下活动”,因此,何人在何时何地出于何种目的采用何种方式开启该程序都存在极大变数,因而具有多样性。(1)隐形程序的参与者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司法机关,也可以是与案件毫无关系的局外人和机关;(2)隐形程序可以发生在立案、侦查、审查、审判、执行的任何一个阶段,甚至在立案之前也可能存在;(3)隐形程序既可以在司法场域之内出现,也可以在司法场域之外产生;(4)隐形程序的出现极可能基于司法机关的原因,如办案人员为转移错案风险大肆进行案件请示汇报等,也可能基于诉讼当事人甚至案外人的缘故,如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对己有利判决而恣意进行“AMP交易”[5];(5)隐形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如通气会、搞协调、打招呼、批条子、走关系、定调子等。
3、随意性
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而程序是主体参与决策活动的过程、顺序、方式和方法等方面的总和。[6]这表明规范性是诉讼活动的基本特征,它要求诉讼的进行应严格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随心所欲、恣意妄为。具有规范性的程序与恣意相对立,它能保证司法机关有条不紊地、合乎理性地定纷止争。而在隐形程序中,由于具有多样性、非法性的特点,使得办案人员、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不受程序法的调整和约束,常常游离于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外,没有统一的行为模式,至于是否启动、如何启动该程序完全取决于实施者,因而隐形程序具有较强的随意性。
4、非理性
诉讼程序应当具有理性,因为合乎理性的程序往往会产生合理、正确的判决结果。即使这种程序不能产生正确的结果,也“能使程序参与者有机会获知程序的进程、判决结果的内容以及判决得以形成的理由和根据,从而更能从心理上接受判决结果;同时,理性的程序能够对判决结果作出充分的合理性证明,使程序参与者确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7]。为保证程序符合理性原则,程序应当按照公开性、多方参与性、说理性、亲历性等特征进行设计。而在隐形程序中,“暗箱操作”现象不仅直接违反程序的公开性,使诉讼的一方或双方丧失了解、影响程序的进程的机会,从而导致公开争辩、公开求证难以形成,而且使裁判结论根本无法从程序过程中产生,而是来源于程序之外的没有亲历整个诉讼过程的某种权威力量。因此,从本质上讲,隐形程序是一种非理性的活动。
由此看来,隐形程序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是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直接背叛,因为只有具备公开性、多方参与性、自治性、理性的程序才是正当性法律程序。故说隐形程序是对程序正义的恣意践踏实在不为过。
(三)隐形程序的负面效应
隐形程序与正当程序结伴而行、相伴而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它作为一种异化的诉讼程序所展现出来的负面效应十分明显。我们认为,隐形程序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隐形程序是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8]而不受监督与制约的权力更是如此。由于隐形程序是一种“地下活动”,因此使司法活动未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以及诉讼参加人的监督与制约,这给好利恶害的机会主义者可趁之机,不惜动用各种资源如金钱、权力、人情、美色等对司法人员进行狂轰滥炸,有血有肉甚至半推半就的司法人员哪能抵挡得了这种诱惑!在这种情况下,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司法腐败现象怎能消除!
2、隐形程序是诱发司法不公的源泉
近年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成为人们最深恶痛绝的社会丑恶现象。而罪魁祸首就是隐形程序,它犹如一座加工厂,源源不断地制造不公正的司法。首先,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很难想象还能保证司法公正。俗话说“拿别人的手软,吃别人的嘴短”,司法人员怎能“忘恩负义”而不“礼尚往来”?其次,隐形程序剥夺了或弱化了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影响裁判结果的机会和权利,从而使他们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这种感觉源于他们的权益受到忽视,他们的人格遭到贬损。[9]
3、隐形程序是贬损司法权威的表征
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当具有权威性,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公开、公正的司法。然而,隐形程序一方面使广大人民群众无法充分了解司法权力及整个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无法亲眼目睹实现正义的全过程,从而不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使公众对司法产生怀疑,丧失信心,另一方面隐形程序所产生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很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权力、金钱、关系比司法更重要、更有效,从而导致司法完全成为“地下交易”的“遮羞布”。
4、隐形程序是降低司法效率的诱因
在现代诉讼中,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一个都不能少。为使司法具有高效率,必然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但是隐形程序的出现却大大增加资源消耗,从而降低司法的效率。首先,司法不公产生波斯纳所说的“错误消耗”,因为司法不公可能使锲而不舍为权利而斗争的人卷土重来,这势必增加一次或多次司法予以救济,而每增加一次司法就意味着司法资源的增长;其次,当地下“AMP竞赛”出于势均力敌时,诉讼的一方为了抢得“先机”可能会加大投入力度;最后,司法活动中不必要的请示、汇报、协调、审批等制度无疑会进一步增加司法资源的消耗。
二、隐形程序:司法的一大病灶
近年来,针对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问题,我国进行了司法改革,然而普遍认为收效不大,甚至有人申称作为司法改革突破口的庭审方式改革已基本上宣告失败。司法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并非一蹴而就。笔者以为,司法改革之所以步履维艰恐怕在于其未击中“靶心”,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隐形程序的泛滥无疑是其中“靶心”之一,举其荦荦大端者有:
(1)、“三长会议”[10]、“协调定案”制度。众所周知,我国在各级党委内部,专门设立一个政法委员会,统一领导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工作。然而,在一些地方,往往以“事关大局”为由,由政法委牵头,动辄召开所谓“三长会议”,实行“联合办公”,对所谓“本地区有影响、有振动”的大案要案进行“协调定案”。
(2)、联合侦查。一是滥用“两指”、“两规”。我国《行政监察法》第20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即“两指”。在党纪检查文件中,“两指”变成为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即“两规”。于是,在实践中,为“避免师出无名”[11],精明的侦查人员(反贪的侦查人员居多)常常利用上述模糊性规定,联合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党纪检察部门,对所谓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长期实行“两规”、“两指”,以这种长期“变相拘禁”方式去赢取时间,以便获取“口供”。一旦获取所谓“口供”即犯罪证据,马上就对其予以立案,直到这时,“两规”才宣告结束,侦查活动才开始由“地下”转为“公开”。[12]二是检察机关部门为了所谓“证据把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同侦查人员一道“并肩作战”。
(3)、庭前或庭外活动中心化、实质化。一是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异化为领导关系,上级为了给下级把关搞所谓“批示”、“指示”;下级为了避免错案搞所谓“疑案报请”。二是在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模式情况下形成所谓案件审批制度,以及审判人员在法庭审理之前或之后就如何判决问题向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汇报,由后者进行审批之后才能定案。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所带来的结果就是合议庭形式化、庭审形式化、庭前活动中心化、实质化。
(4)、监督异化、领导异化、外界干预。在我国目前政治体制下,人大掌握法院人事权,政府掌握法院财权,而各级党委掌握法院领导权。在这种背景下,常常产生监督异化、领导异化。监督异化是指人大对法院的抽象监督异化为具体的监督、个案监督,领导异化是指党委对法院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异化为事务性领导。因此,法院审判往往受到这些部门的不正当干预,实践中所谓“批示”定案、“条子”定案、“指示”定案、“招呼”定案、“电话”定案等现象比较普遍。
(5)、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书面审理现象普遍。根据我国诉讼法有关规定[13],可以确定我国二审审理是以直接审理方式为原则,以庭外调查讯问方式、书面审理为例外。由于公开审理原则是我国审判的基本原则,它应贯彻于整个审判程序,因此二审的审理方式也可以理解为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但遗憾的是,我国有相当多的法院以所谓的“诉讼效益”为借口,将二审的审理方式演变为“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再审的审理情况也与此相似。其次,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只规定了书面审核的方式,因此,审判公开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根本无法贯彻落实。
(6)检察官、法官相互串通。一是检察官“咨询”。或许是由于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的缘故,在许多检察官的心目中,“以法律为准绳”已经被“以法院为准绳”所替代。于是有的检察官对于一些吃不准的案件,常常携卷前往法院向承办法官“请教”,或者进行“电话讨论”,在“谈妥”之后,检察官才以承办法官的“意思”向法院提起公诉。二是法官“提前介入”,打探案情。即“刑事案件尚在审查甚至侦查阶段,承办案件的法官就向警官、检察官了解案情,询问证据情况,甚至直接前往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与警官、检察官查阅案卷材料,或者讨论某一问题”[14]。
三、改革路径:从隐形走向公开
(一)、隐形程序的生长原因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理由,隐形程序作为一种异化的诉讼现象也不例外。唯有找到隐形程序的生长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求得司法改革的出路。我们认为,隐形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行其道主要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1、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为隐形程序的生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首先,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不得不允许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法官造法以填补法律漏洞。不可否认,法官造法、自由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的不足,但前提条件必须是法官要保持公平、公正与理性。如果法官屈服于权贵或私利,那么造法、自由裁量必将成为某些人攫取私利的工具,此时隐形程序的产生不可避免。其次,相对稳定的法律(尤其是成文法)同瞬息万变的社会相比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正因如此,案件的处理本身就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这无疑会给诉讼当事人串通甚至收买法官以便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提供契机与动力,其结果必然是法官以隐形程序来完成他们之间的“幕后交易”。最后,由于我国程序立法上的不完善,尤其是违反诉讼法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缺失,使得办案人员、诉讼参加人敢于规避程序法的规定而大量采用隐形程序。
2、司法共同体[15]远未真正建立起来,程序难以自治[16],司法外因素常常成为主角,使裁判结果往往形成于程序之外。这主要是下面两个原因造成的。(1)我国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官僚化、边缘化运作趋向使司法活动丧失独立个性,使司法成为一种被任意蹂躏、恣意干预的场所。(2)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诉讼结果都存在很大的变数,“朝令夕改”,具有不确定性,甚至沦为某些人玩弄的游戏,使得“司法最终处理原则”无从体现,正义无处得到伸张,司法权威的丧失使许多“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不得不乞求于某些司法外因素成为必要的动机选择。
3、世俗社会的影响。西方普遍认为,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法官应当与世俗社会尤其是与所在社区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避免千丝万缕的关系网、人情网的干扰。如著名的学者兼法官波斯纳认为,“诉讼所涉及到的人们与法官通常有不同的社会距离,与法官关系越近就会得到越多同情的回应,而与实际的过错无关。”[17]所以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就应该适当割断法官与世俗社会之间过多的联系,以营造相对独立的“隔音空间”,而“隔音空间”的营造将会大大压缩隐形程序的生存环境。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看到的却是另一幅景象。首先,中国无诉、和谐性法律文化向来主张“法与情谐”、“情法同在”,在司法上强调“执法原情”、“准情定谳”[18],这为隐形程序在我国人情味甚浓的关系社会中的施展提供了极为广阔的舞台。其次,中国的法院和法官背负的社会承载过于沉重:一方面,他们要定纷止争,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另一方面,要带头送法下乡、扶贫支教、摧粮讨债、抗洪抢险,以便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庄严承诺。这种满足与被满足之间使法律或司法权威灭失,隐形程序使得法律或程序虚无主义生成。
4、自古以来,以农业经济为主、商业经济不发达的中国使社会中间层消失,使得政府不得不直接面对民众,“官本位”、“百姓崇尚权威、服从心理”由此而生,于是大众民主观念、参与意识淡薄,很容易使他们认为“诉讼”是国家官员的事情与己无关,国家如何进行诉讼只能服从而无需异议,而权力极易被滥用,因此,非司法化、非程序化的处理方式成为官方“愚弄百姓”的良好的剂。特别是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诸多因素尚存在极大变数,使得“在许多场合,社会变动的实践迫使严格的诉讼程序要求撤退,转而采用较有弹性的方式来处理纠纷。”[19]上述非司法化、弹性的处理方式无疑会对隐形程序的滋生和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5、中国法官的素质状况是隐形程序的诱发因素。如果说立法上有缺陷还能靠高素质的法官予以弥补的话,那么,司法一旦由素质低劣的法官或者比法官还外行的监督者所操纵则会步入“膏肓”。因为低素质的法官不仅无法满足司法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理性的需要,而且会反过来侵蚀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而中国恰恰是在这方面出现了问题。据统计,截止1997年底,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占5.6%,研究生仅占0.25%。[20]低素质的法官对引发隐形程序的作用十分明显。首先,法官的业务不精会迫使他们转移错案风险,不厌其烦地将案件向上汇报、请示。其次,法官的职业道德较差会大大降低他们的抗腐蚀能力。最后,低素质的法官往往在观念上更容易固守程序工具论、重实体轻程序,在执法上总是企图摆脱正当程序的束缚而求救于隐形程序。
(二)、隐形程序的改革路径
从前文的分析不难看出,隐形程序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道路上的一大障碍。为确保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找到渠道通畅的路径。笔者认为,当前的司法改革,除了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以改善大环境以外,还应当明确从隐形程序走向公开的改革思路,具体说来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改革司法管理体制、领导体制、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理顺司法权与党的领导、行政权、司法权之内在关系,确保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重塑程序自治性,以便“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来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21]。
2、尽快修改和完善我国诉讼法与订立证据法。主要包括:(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行证据开示制度;(2)、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扩大律师阅卷范围、为律师会见当事人疏通渠道;(3)、严格限制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书面审理方式的适用,扩大审判公开范围;(4)、建立保障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5)明确规定“三长会议”、协调定案制度、联合侦查、疑案报请、审批制度等隐形程序非法,并规定违反诉讼法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或者第四种司法裁判形态[22]。
3、贯彻落实《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加大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把好司法队伍“入口关”,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4、继续大力推进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科技含量,开发多媒体法庭出示系统,加快司法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加大民众旁听力度,方便民众查阅诉讼文书,实行“阳光”作业。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8页。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3]可参阅[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65页;[美]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243页;[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7-98页。
[4]目前,由于法院办案经费紧张加之又要法官包揽调查取证任务,法官只能从当事人身上想办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谁出钱为谁办案”的现象以及法官与当事人实行“三同”(同吃、同住、同行)的主要原因也就在此。参考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5页。
[5]A代表Affection,人情;M代表Money,金钱;P代表Power,权力。
[6]汪进元:《论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54页。
[7]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
[8][法]孟德思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9]根据美国学者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正当性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从不同的角度维护当事人作为人的尊严,使他们真正成为积极参与裁决制作过程,主动影响裁决结果的程序主体,而不是消极等待官方处理、被动承受追究的程序客体,从而具有自主地决定个人命运的选择机会。否则,就是对他们的尊严的贬损,使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参阅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第144-152页。
[10]三长即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
[11]实践中,侦查人员根据一些线索,往往对于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掌握一定的证据,但又不符合立案标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显然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进行讯问。于是,侦查人员联合行政监察机关或者纪检部门,并以后者名义开始进行“变相”侦查,因为后者对涉嫌人员实施“两规”往往是不需要理由的。
[12]说其“地下”是因为在实施“两规”期间,侦查人员由于缺乏立案依据,不能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只能以检察部门或纪检部门的名义进行“调查取证”,而立案之后,侦查人员却能名正言顺地展开侦查活动。
[13]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
[14]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
[15]司法共同体是指司法过程中的对话共同体,就是论争双方与裁判者将所有事实问题均转化为可供对话的法律问题,在法律对话中界定争点,寻求共识,达到解决纠纷与冲突之目的。参见史蒂文•丁•伯顿:《法律推理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5页以下。
[16]程序自治是指裁判结果必须从程序特别是审判程序过程中形成和产生。
[17][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9页。
[18]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1-42页。
[19]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20]参见李浩:《法官素质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转引自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45页。
一、围绕中心,努力工作,搞好全市信息化建设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市信息化推进与信息产业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创新实干,取得了较好成绩。
1、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加快。政府网站主媒体地位凸显,圆满完成了我市人大、政协“两会”的网上直播报道工作;积极做好全市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应时开设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项目突破年》、《“防灾减灾日”宣传月》等专题栏目;与国内知名媒体新华网、人民网、央视国际《城市频道》等实现合作,成功推介了“江北水城?运河古都——生态聊城”文化旅游品牌,在新华网首页实现聊城政府网链接,开通了聊城走向世界快车道,搭建起聊城对外交流合作的新桥梁;积极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做好突发应急指挥系统的招投标准备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帮助各县市区建设推广政务信息公开系统,确保今年年底全面实现网上政府信息公开。
2、信息产业稳步发展。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市信息产业发展实现了稳步发展,其中,全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20.38%,软件产业业务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15.99%,均超过全省平均增幅。同时,我们还根据国家和省加大扶持创新型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结合我市信息产业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会同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等部门,按照要求,筛选出一批信息产业项目进行扶优扶强,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省信息产业扶持项目。
二、认真查摆,深入调研,找准存在主要问题
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1、思想解放的力度还不够大。近年来,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坚持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实现了一些突破。但是,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局领导班子思想解放的力度、观念更新的程度、改革创新的魄力与服务科学发展的要求相比,还不能完全适应。特别是在用科学发展观去指导工作和实践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在上大项目上,责任感、紧迫感还要进一步增强,开拓创新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在行业发展上,近期目标与长期规划还需进一步统筹协调,对近期工作考虑的较多,与长远发展谋划结合的还不够。
2、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科学发展的需要。一是政治理论学习,向深层次钻研、探索还不够。二是业务知识学习,存在着用到什么学什么、什么急需学什么的现象。三是对金融、法律、管理等辅助决策方面的知识研究不够。四是对国际上整个信息技术、信息产业、信息化发展趋势和国外大公司发展战略的跟踪研究不足。造成理论水平、业务知识等,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市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3、工作作风与服务科学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一是工作开会部署的多,对如何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监督落实还不够。二是工作重点有时不够突出,对行业发展潜在的问题研究的还欠缺。三是深入基层较少。到基层,特别是到县(市、区)、企业调研还不够充分,向群众请教、听取各方面意见,还不够及时、经常和深入,对基层和企业了解还不够深。四是重大项目推动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
4、对信息产业企业帮扶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面对金融危机对我市信息产业企业的冲击,与企业的沟通较少,帮助信息产业企业争取优惠政策资金扶持,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工作还应进一步加强。
5、制度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体来讲比较好,大家能够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在大的原则方面把握得较好。但是,还应进一步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和相关制度建设,做到防微杜渐。
三、认真总结,深刻剖析,深挖问题主要原因
1、对政治学习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科学发展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学习的主动性还不够强。政治理论学习在党组中心组层面组织的还较多,班子成员个人安排时间学则较少。挤时间、或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不够。做出的决策和工作思路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时还存在一定距离。
2、对业务知识学习的系统性还不够,科学发展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增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领导班子不仅要掌握深厚的政治理论知识,拥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同时还需要精通经济管理、科学决策等各方面的业务知识和综合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具备驾驭全市行业发展紧紧追踪国际、国内市场潮流的能力,才能使全市信息化工作做到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对应知应会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掌握还不够丰富,对本市、本行业情况掌握存在不够及时、不够全面。班子成员主动探求业务知识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挖掘,还需把业务知识学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3、以人为本的思想还需进一步巩固,对基层的了解还不全面。对基层遇到的困难、提出的问题,从政策性、原则性上考虑的多,站在其切身利益方面去想问题较少,灵活性欠缺。到县市区、企业等基层单位检查、调研时,注重听汇报,看材料,和基层干部座谈,深入到一线职工中间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还不够。客观上来讲,到基层检查、调研时时间短,不可能面面俱到。主观上讲,我们总认为领导干部掌握的情况多、水平高,考虑问题周全,而一线干部职工接触面较窄,了解情况少,很难提出有真知酌见的意见和建议。所以,从思想上和一线群众进行沟通与交流重视不够,从而导致不能很好的倾听他们的反映,了解他们的真实感觉和迫切需求,对于掩藏在基层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了解不够。
4、对从点滴搞好制度建设抓得不够紧,班子成员在
细微之处的要求还需进一步从严。总认为班子成员都是老党员,具有较强的抵御腐蚀、辨别是非的能力,在反腐倡廉方面不会出大问题。因此,没有从点滴做起,从细微之处做起,自我约束和警觉性不高,总感觉只要不贪污受贿行贿,不做违背原则的事情,就不会犯错误,对“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现象,没有从制度建设上引起高度重视。
四、努力学习,认真思考,不断提高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认识。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认清信息化建设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取得的新成效及信息化发展面临的新机遇,总结近阶段取得的好经验,把积极性引导到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来。同时要认清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推动全市信息化建设科学发展所处的位置和肩负的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提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加快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解放思想,进一步强化发展意识。
要站在更高的起点、更高的层次,明确自身定位,进一步发扬创新精神,争树一流形象,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统筹协调,推动信息化建设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从思想上实现由一般向满足多层次需求转变;从工作重心上实现由管理为主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从管理模式上实现由政府主导为主向发动社会广泛参与转变;从被动完成工作向主动工作转变。做到既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抓住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重点突破,将阶段工作与长远建设结合起来,同时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全市信息化工作科学发展。
2、牢记责任,进一步强化全局意识。
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不断增强班子成员的全局观念,自觉做到一切重大问题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班子成员积极参与和自觉维护党的集体领导,模范执行局党组做出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树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分管的工作,确保各项决议、决定的全面贯彻执行。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形成良好的工作局面。
3、深入基层,进一步强化为民意识。
密切与群众的关系,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做群众工作,想群众所想,帮群众所需,解群众所难,从思想感情上扎根群众,做群众的贴心人。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与基层、企业的沟通交流,增强调研工作的针对性,提高为民办实事的效率。更好地帮扶信息产业企业争取优惠政策资金扶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开拓企业宣传、招商渠道,引进高科技技术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信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要建立和完善群众监督评议制度,建立承诺服务、登门服务、跟踪服务、一站式服务等各项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4、转变作风,进一步强化务实意识
要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党的事业为重,以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重。要加强科学发展观理论的学习,认真研究新思路、新方法,努力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努力转变工作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长远性。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接受群众监督、接受舆论监督。
五、明确目标,开拓创新,不断完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方法和新机制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认真总结近阶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好经验,仔细查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结合实际确定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思路、主要措施,确保问题的解决。
今后全市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工作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市”和“项目突破年”的总体要求,力推政务、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信息化,力促信息化和传统产业有效融合,力抓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力保信息网络安全,提升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实现2010年信息产业主营收入过百亿,使其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增长、结构升级的重要产业。
围绕上述目标,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大力培植壮大信息产业规模,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针对我市信息产业企业产业规模小,普遍存在研发能力不强,产品档次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的特点,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培植壮大聊城电子信息产业园(聊城软件园)规模,促其优化升级。发挥园区的聚集和孵化作用,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把引进优势信息企业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对外宣传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到我市投资电子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化服务业等。引导鼓励高等院校的专家人才到高新园区领办高新技术项目。二是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帮扶信息产业企业筛选优势项目,争取优惠政策资金扶持,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三是办活办好“光岳商网”,增强企业网上招商的意识,开拓企业宣传、招商引资渠道,组织企业参与省市组织的信息技术招商引资活动和经贸洽谈会;参与国内产品项目洽谈会、交流会;组织企业出国考察、宣传推介洽谈项目。四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搞好信息产业企业安全生产,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扎实推进电子政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创新。一是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工作,提升网站服务功能,应时开设专题,做好全市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加大与新华网、人民网、央视国际等国家知名网站的合作交流力度,提升政府网站知名度,推介聊城“江北水城运河古都”的城市品牌。二是拓展电子政务系统的作用,提高协同办公能力。扩大电子政务专网覆盖范围,逐步覆盖市,县,乡镇(街道)这三级政府部门,并延伸到党委、人大、政协和两院(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其他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减少资源浪费,节约财政资金,满足各级各部门进行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以及决策的需要,同时也满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三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对市直部门、县市区调研督促,切实做好全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四是与市应急办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建设,完善社会预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网络运行机制,增强对各种突发性事件的监控、决策和应急处置能力。五是健全电子政务绩效考核机制。对各级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情况、信息资源开发与共享、政府网站内容保障等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机关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我市电子政务持续发展提供激励和保障。
第三,加快信息技术应用步伐,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一是全面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相融合,引导企业向高技术、信息化、节能型、环保型方
向发展。积极推广信息技术应用较好的东阿阿胶(ERP)、时风集团、中通客车(NERP)、鲁西化工等样板企业,以点带面,推进工业信息化;针对机械加工,造纸纺织等高污染行业行业,引导绿色生产信息技术应用,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效益;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调动电信运营商参与企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双合共赢。二是完善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涉农信息服务体系。鼓励电信运营商参与新农村信息化建设,为农村信息化的发展争取最大的优惠条件和资金支持,协调引导聊城移动公司拓展“农村信息机”、“千百万工程”与“农信通”等农村信息化业务,聊城联通公司继续在有条件的乡镇推广“三农信息服务站”建设。三是坚持“抓三带一促二”的发展战略,重点推进金融信息化、旅游信息化、交通和物流信息化。挖掘我市悠久的历史文化,丰富的旅游资源,推进文化旅游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发挥服务业信息化后发优势,加快实现电子商务在商业、贸易、旅游、娱乐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加快整合建立各类服务业信息化平台、物流业信息化平台的步伐。
第四,着力推进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致力于创造让广大群众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化基础环境。建设多层次、多功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强卫生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立足“生态型强市名城”建设,积极实施“数字环保”工程;开展社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家庭上网工程。
第五,加大信息化统筹协调力度,进一步优化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环境。加强全市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及监督管理,优化全市信息化与信息产业发展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做好信息化行政执法各项具体准备工作,建立完善执法管理配套机制,促进全市行政执法的稳步开展;对各部门财政投资或部分财政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立项审核与强制监理,加强监督力度,提高透明度;进一步抓好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完善和规范招标程序,保证项目投资结构的规范和合理性,有效防止项目建设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做好全市信息网络安全工作。
六、把握目标,制定措施,努力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结合我局工作特点,总结多年来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的经验,强化工作职能,突出抓好服务型机关建设,创建思想上有方向、工作上有标准、岗位上有职责、过程上有监督、落实上有效果、团结上有凝聚的“六有”型领导班子。
一是创建学习型领导班子,实现思想上有方向。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摆在第一位,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理解,带头学习实践活动,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完善领导班子、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形成领导干部自觉学习、主动学习,机关干部经常学习的学习机制。通过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使领导班子成员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理清发展思路和方向,创新发展思路和方法,破除阻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着力提高科学决策与执政水平,提高班子成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不断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领导班子在科学发展上开拓进取,把科学发展观理论学习的成果转化为工作的思路和对策。
二是创建务实型领导班子,实现工作上有标准。围绕“作风实,标准高;服务好,效率高”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强化服务,规范行为。在全市信息化系统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对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落实好,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建成求真务实的领导班子,以一流的工作标准,创一流的工作业绩。
三是创建公仆型领导班子,实现岗位上有职责。要立足岗位为企业和百姓搞好服务,强化公仆意识,强化岗位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创造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办公环境。
四是创建诚信型领导班子,做到落实上有效果。班子及成员要经常对照检查,看制定的工作目标完成了没有,整改措施落实了没有,作出的承诺兑现了没有,通过规范工作程序,量化服务标准,完善首问责任、承诺、告知、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规范、公正和诚信,让群众满意。
五是创建清正廉洁的领导班子,做到过程上有监督。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使班子成员始终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采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措施,做到任何工作自始至终的过程都要有监督,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建设一个清正廉洁的领导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