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6 05:26: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案件汇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点出“罪名”、提出问题
汇报人汇报案件时。首先要点明案件的罪名。即“今天要汇报的是××案子”。让听者直观明了案子是关于什么事;讲完“罪名”后。紧跟着必须要指出需要研究的是什么问题――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共同犯罪?预备中止?既遂未遂?情节轻重?证据采信?对法律、司法解释适用的理解?等等,这样,听者才能在听取汇报的过程中,有的放矢、抓住重点,并能就所关注的问题做记录、提问题。
二、介绍犯罪嫌疑人情况
犯罪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刑事案件肇始于犯罪嫌疑人,生动、全面地讲述犯罪嫌疑人情况,对听者迅速建立起对案情的感官认识以及有侧重的关注所要研究的焦点问题至关重要。汇报人平时需要汇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姓名――在汇报姓名时,一般需要特别指明的是犯罪嫌疑人有无其他名字或绰号。因为在有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伙之间未必互相知悉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在供述中所提及的可能只是同伙的其他名字或绰号(如“二子”、“龙哥”、“虎弟”),甚至某个明显的特征(如“大肚皮”、“大头”、“大眼”)。因为这些别名、绰号均能体现出案件人员的基本特征,所以有时在汇报中使用这些别名、绰号,而不是涉案人员的本名,既能使不同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提到的人物与其角色(即行为)正确对应,又能使案件汇报更为顺畅、清晰。
2.性别――从刑事发案情况看,女性的犯罪能力天然较弱,这就涉及到一些问题需要注意,比如共同伤害案中。涉案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伤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抢劫案中涉案女性犯罪嫌疑人是主犯还是从犯;从是否适合羁押的角度考量,还应指出该女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情况,
3.年龄――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出生年龄与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的是否有出入。新刑诉法和刑诉规则实施后。老年人的年龄也纳入审点,对已满75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也应该在汇报中明确指出。
4.职业――对涉及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案件,在汇报过程中。要把犯罪嫌疑人的职务情况汇报清楚。如职务侵占案中必须要讲明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包括单位性质)、职务、任职时间以及职责、权限;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直接决定其主观认识能力,比如模具工人参与制造枪支部件。
5.前科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是影响捕与不捕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累犯、是否曾经故意犯罪、有无行政处罚记录。一方面直接影响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也能间接反映该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能力(经验)、反侦查能力(主要体现在讯问中的辩解情况)。
6.户籍地、暂(现)住地、民族及文化程度――我国交通发达、目前的人口流动程度较高,流窜作案及外地人作案等情况较为常见,这就涉及犯罪嫌疑人来天津时间长短、是否具有取保候审条件等等;另外,有些案件犯罪预谋地、犯罪工具来源地或赃物藏匿地就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汇报案件中都可能会涉及到。此外,犯罪嫌疑人是否为聋哑人或残疾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比如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等,也应在汇报时一并讲明。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案件,必须要在介绍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同时。介绍被害人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最典型的就是案,尤其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案。此外一些涉及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情人关系、同住关系、合伙关系、雇佣关系、同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委托关系的案件,也应在汇报时把这些特殊的人物关系介绍清楚。
三、汇报发案经过
发案经过对听者厘清案件脉络非常重要,因此汇报人要根据汇报需要对公安机关何时接到何人报案,以何涉嫌罪名立案、立了几名犯罪嫌疑人,何时于何地在何情形下抓获犯罪嫌疑人、现场扣押何物品等情况有选择性地予以介绍,特别是对于抢劫预备、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类型的案件以及犯罪中止、未遂等情节,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材料对案件定性及分析尤为重要。
四、通过证据讲案情
前面叙述虽然零碎,但却必不可少,通过前三部分的介绍。即将登台的“主角”(犯罪嫌疑人)和“故事梗概”(部分案情)已经明了,汇报人下一步任务更为重要,就是通过证据讲案情,尽可能把平面的案卷材料立体化,让与案子有关的画面再次呈现,并将需要研究的问题一一点出。
(一)先控诉犯罪、后辩解
汇报、研究的案件一般都有疑难、复杂的情况,汇报人作为一线办案人员对案情甚为熟悉。但听者却是初次听闻此案,脑海中并无与此案有关的犯罪场面。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将案情讲清楚,有必要把证据划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汇报时先汇报能够控诉犯罪的各种证据,把犯罪经过呈现出来,然后再汇报与有罪证据相反或不一致的证据,做细节性对比(后文详述)。
(二)先言词证据、再实物证据
鉴于各类证据在反映案发经过方面的作用不同。笔者认为应优先汇报最能直接描述案况的证据,一般是先讲言词证据再讲实物证据。具体就是先汇报被害人陈述。让被害人说话。这类证据最直接、最直观,最能勾画出犯罪经过和犯罪场面,让听者对案发经过有直观认识。接着讲证人证言,对被害人陈述的情况进行印证,再汇报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物证、勘验、检查、辨认、扣押、搜查等证据(当然,汇报个案时还要根据所研究的焦点问题,确定各类证据的先后顺序及详略)。指控有罪证据汇报完以后,再接着对应的汇报犯罪嫌疑人辩解以及其他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有些案件比如被害人已死、被害人无法说话、被害人年幼或无直接被害人等,则需要依靠证人证言或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来初步确定案发经过。
(三)特殊案件可以采取倒叙方式
有些案件,从抓获现场讲起更能切合案件本身的证据特点,则可以考虑采取倒叙方式。
[案例一]证人刘某下午出门时。在其居住的胡同里碰见一名陌生的年轻男子(犯罪嫌疑人甲)慌慌张张推着一辆崭新的电动自行车奔向胡同里的一家住户,刘某上前盘问甲来此干什么,甲更加慌张并欲弃车逃跑,刘某遂抓住甲并报警。后犯罪嫌疑人甲交代其刚刚伙同另一同伙乙在附近一家网吧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现欲将该车藏于乙居住在该胡同的院里。
[案例二]巡逻民警在夜间巡逻时发现三名青年男子戴着帽子持刀找寻目标,后对该三人盘查。该三人均交代其欲在行人经过较少的地方、选择单身女性实施抢劫,并将三人在暂住地预谋作案、去附近商店购买抢劫用工具的前后经过如实供述,
[案例三]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路边有二人正在打磨黑色桑塔纳轿车的车架号,遂上前盘问,后查明,该二人多次从A地一名叫“龙哥”的男子那儿收购赃车,买来后二人一起打磨车架号然后再去B地销售,卖给一名叫“虎弟”的男子。
对于上述三个案例。笔者认为,先不说被害人报案(陈述)或犯罪嫌疑人预谋(供述),而是从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现场讲起。更利于听者对案件证据的整体把握。
(四)对关键证据重点汇报
每一件需要汇报的案子,都必有该案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汇报人在讲清楚案件脉络、由来的同时,对涉及到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务必要梳理、汇报清楚,让听者对焦点问题的证据情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实际工作中,汇报人需要重点汇报的内容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言词证据在哪些关键情节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哪儿有出入,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何处有不同。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犯罪预谋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中或多名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哪儿相左,同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共涉嫌多起犯罪、但有的犯罪嫌疑人并未参与全部(这会出现好几种复杂的“组合情形),案卷中缺少哪些重要材料,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等等。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还是要确定一个叙述角度。即一般还是以被害人陈述为出发点,将案发经过叙述下来。给听者一个完整的案发场面,然后再根据所要研究的问题,对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证据分类归纳或做对比性汇报。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汇报中对于一个问题的不同证据。要先总体概括讲有几种证据、几点不同,然后再对不同证据以及证据证明的有罪无罪情况分类分点汇报。
[案例四]某故意伤害案。在汇报被害人被打的情节时,汇报人开门见山,直接汇报共有7人11份言词证据(包括一名被害人的一份被害人陈述。四名证人的四份证人证言、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六份供述和辩解),但有五点不同:(1)有三份言词证据即被害人和其中两名证人张三、李四证实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有殴打被害人头部致伤的行为;(2)第三位证人王五证实看见两名犯罪嫌疑人动手,但击打什么部位未看清;(3)第四位证人赵六证实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殴打致伤。对犯罪嫌疑人乙是否动手没看清、无法证实;(4)犯罪嫌疑人乙承认打了,但称其未击打被害人头部:(5)犯罪嫌疑人甲否认自己动手。这样汇报,听者既能全面了解证据情况、又能具体知悉每组证据内容,如果对有关证据不分类、不分点一股脑的把11份言词证据全盘托出、机械罗列,一一道出的各种情况很容易让听者听来一头雾水,进而在汇报人所描述的混乱的殴斗场面中失去对各人物及其行为的准确把握,影响汇报和研究效果。
实际办案中,有时还会出现更复杂的“排列组合”情形。比如多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持械、各持什么工具、是否使用工具击打、击打什么部位,每名被害人的伤情为何人持何工具殴打所致,而多名被害人、多名证人、多名犯罪嫌疑人又各自叙说着所见所闻、多名犯罪嫌疑人中又有人供了翻、翻了供,更给本已混乱不堪的打斗场面添着几分扑朔,阅卷和汇报难度可想而知,对汇报人的汇报技巧要求也不言而喻。
(五)对待证据态度要中立。汇报证据要全面
在汇报案件时,汇报人必须要摆正态度,让自己处在中立角色。客观对待有罪、无罪以及罪轻、罪重的各类证据材料,一切叙述都要严格依据现有证据,通过自己的表达让各类证据说话,决不能掺杂自己的主观倾向,发表一些推断性或者证据材料外的观点;同时,还要全面汇报各种指控犯罪、罪重和证实无罪、罪轻的证据。只有做到中立客观、汇报全面,才能将案卷证据完全呈现在听者面前。为案件定性和分析打好基础;相反。如果汇报人有主观上的偏见、或者业务上的疏漏(遗漏或说错关键细节),均可能会影响听者对案件的把握及处理。
此外,针对不同的案件,在汇报中还有一些便捷、直观的方法可以配合使用。比如对于涉案人数较多、发案次数较多、涉案物品流转次数较多或者涉案人员和发案次数有交叉的案件,可以借助平面图形和箭头来标明涉案人物的关系、参与作案的概况或涉案物品的流转情况(如涉案枪支从制造到出售、买人再出售、持有、转借、后被查获;涉案资金在多家银行间的流转);又如制作表格将证明同一细节但不同点较多的各种证据(如多份不同的言词证据)一一分类分点进行对比:再如绘制简单的现场图或物品形状图反映现场或实物情况,从而方便听者对焦点问题所涉及的空间或实物有一个具体的定位和把握。
五、结语
【摘要】 “直接言辞审理原则”是全世界司法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类的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部分。然而在不少的情况下,开庭的法官没有决定案件的权利,只有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地权利,审判委员会不审理案件,但他们有通过间接的听汇报来决定案件的权利。这就是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项制度直接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关键词】法院 法官 直接言辞审理原则 制度改革
“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是法院审理案件中经常碰到的事情。大多数的当事人都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信心不足。结果出来前找人;结果出来后,认为法院不公,上诉;判决生效后,又接着申诉,没完没了。之所以社会对法院公正审判预期不高,法院裁判的决定过程不透明是很重要的原因。法官对案件的决定会受到“看不见的手”的影响,这只“看不见的手”决定过程不透明且不受当事人监督。当事人不得不对是否公正心存疑虑。法律界通行的一句格言是,“司法公正要通过看得见的公正实现,才是真正的公正”。国家提出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要从改革这支“看不见的手”开始。
一、“看不见的手”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表现
第一,法院的审判委员集体决定案件的制度,违反世界通行的审理案件规律,也是法院审判最不透明的地方。对于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复杂性,法官特别是一审法官审理案件应严守的“直接言辞审理原则”是全世界司法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类的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部分。所谓“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即决定案件的法官,必须当面、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言辞陈述、当面审查证据,听取言辞辩论,通过法官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社会阅历,去伪存真,从而能直接形成法官内心对案件的实质问题把握(法官的内心确认)。在一审案件中,没有直接审理案件的任何人,包括间接接触如书面接触案件材料的人,都不得裁决案件。但是,我们的诉讼法律规定,法院审判委员会可以决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少的情况下,开庭的法官没有决定案件的权利,只有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权利,审判委员会不审理案件,没有听到当事人和律师的辩论,但他们有通过间接的听汇报来决定案件的权利。这就是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项制度直接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更重要的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是不透明的,目前没有关于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程序、审委员会出现错误如何承担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其讨论案件的笔录也是不公开的。当事人和律师无法知道他们的观点,也无法向他们陈述案件事实,审委会虽然可以降低法官滥用权力,抵御不正当干预的作用。但因此而形成错案的可能性还会较大。例如如果汇报案情的法官心存私心,故意诱导审委会的成员,或听取汇报的审委会委员不认真,或审委会中参与案件决定的人心存私心,因为没有透明和监督,发生错案的危险性更大。而且,由于审委会是集体决定,即使出现错案也无人负责。于是,审委会成了个别既想,又可以逃脱责任的挡箭牌。第二,目前的制度设计是法官上面有审判庭庭长,庭长上面有法院副院长,副院长上面有法院院长。制度规定他们可以以各种方式,或听法官汇报案情,或直接参与案件的讨论,他们没有参加开庭,也听不到案件当事人直接陈述和辩论的意见,但可以参与决定案件结果。 第三,我国的案件审判的实际情况是:法庭开庭只是审判过程的一部分,在很多案件中,法官开庭就是走过场。所以,由于有不透明的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影响案件。由于没有做到真正的透明、公开,所谓开放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开庭、听庭,只是解决了表面的问题。一旦诉讼,当事人该找人的还是找人,有理也找,无理也找,求得心里稳妥,找来找去,当事人费钱费力,法院名誉受损,其实大部分诉讼的当事人和律师只是想要一个公正的结果。
二、具体建议
第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中要设定目标,争取在一定的时间内,取消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制度,取消法院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把权力交给法官和合议庭。第二,取消审判委员会配套,从资深律师、法学教授、法律专家中产生法官,用高素质的法官去保证案件质量。每个人都知道上手术台的医生是要专业知识的,但上法庭的法官需要专业知识,并未形成共识,所以法官素质整体不强。因为法官队伍素质不强,法院为保证案件质量,更强化了审判委员会存在的必要性的观念。虽然大家都知道审委会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原则,违反了直接言辞审理的原则,但无法实施取消审委会的制度。所以要大量的从律师、教授中产生法官,但现在从律师中产生法官没有正常的渠道,因为,律师是辞去公职的人员,法官是国家公务人员。目前教授当法官的也不多。第三,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待遇,为法官配备助理,精简办案的法官人数。相比其他的国家,我们的法官队伍,人数相对要多,素质又相对不高。所以,一方面要精简法官人数,节约司法资源,减少错案。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待遇和社会地位,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按照国际惯例,在制度安排上要为法官配备多名助理,助理从社会中包括律师和大学毕业生等法律人才中聘任,不占法官编制,只是事业编制。让法官能从具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解决案件增多、法官减少的问题,研究案件,提出思路,保证案件质量。第四,放权给法官,让法官可以独立的决定案件。第五,制约法官权力扩大后滥用,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律师界和法律院校选出相关人员,产生法官评议委员会,每年对法官的判决的案件质量进行匿名的评议,供人大在考核法官时参考。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年上半年案件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县查办案件工作能认真贯彻中、省、市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制定了“重点抓好自办案件,积极指导基层办案,注重发挥协调作用”的办案工作思路,创新办案方式,强化办案措施,严查各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总体情况
—月份,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件(次);初核案件线索件;立案件,其中科级干部案件件;结案件;处分人员人,其中党纪处分人,政纪处分人,受双重处分人;移送司法机关人;原创:组织处理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二、自办案件情况
我县纪委监察局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贯彻各级纪委关于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着力抓好自办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侵农、害农案件,惩处了违纪分子,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促进了县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截止目前,我们已立案查处科级干部案件起,查结起,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其中双重处分人;撤职以上处分人,移送司法机关人。
三、基层办案情况
我县纪委监察局历来重视基层办案工作。基层办案工作也连续多年受到了省、市纪委表彰。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办案工作,我们于去年月份率先在全市成立了案件协调管理室,专门负责对基层办案工作的指导、督办和协调。
今年以来,我们为防止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因不下案件指标而淡化办案工作的倾向,由案协室牵头,通过建立案件协作区、成立基层办案人才库、开展办案竞赛活动等形式,不断创新办案方式,强化办案措施,提出了“查办案件工作一票否决制”,保证了基层案件数量,提高了案件质量。目前,全县个乡镇纪委和个县直部门纪委(组)已先后初核各类违纪案件起,立案查处起,查结起,处分人。查办案件比较突出的高阳镇纪委和教育局纪委均已结案起以上。
通过这些基层案件的查处,有效地维护了群众利益,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了反腐败的实际成果,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四、案件协调工作
各级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作用,这既是《》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保证各类反腐败案件顺利查处的有力保证。我县纪委在案件查办工作中非常注意组织协调作用的发挥,在不断加强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协调机制,横向协调好与有关执纪执法部门的关系,纵向搞好本系统上下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执法执纪机关的职能作用,形成了较好的协同作战模式:
⒈建立反腐败协调工作例会制。
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案件工作汇报、协调会议。由全县各执法执纪部门汇报各自查办案件工作情况和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疑难,统一研究解决。遇到重大案件需要及时协调的,由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县纪委案协室)组织有关部门随时召开会议进行协调。
⒉建立反腐败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除了在每季度召开的会上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各自受理的案件线索、交流和反馈信息外,县纪委、监察局案协室每月到县局、公安局、检察院、审计局等部门收集一次案件线索,交流和反馈有关信息,通过信息交流拓宽案源渠道,初步形成了县域内反腐败信息资源共享。
⒊强化案件移送制度。
县纪委充分利用审计机关在审计查帐方面、检察机关在取证方面、法院在掌握证据方面和公安机关在查处违管理秩序等方面的优势,对发现本县管辖范围内的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重大违纪线索,要求各部门及时移送并进行查处,堵塞漏洞。
今年前半年,我们已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例会次,交换案件线索起,相互移送案件材料份,组织联合办案次,有力地推进了县域内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二条根据案件审理工作的需要,成立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由马龙局长担任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万萍、余升海、熊毅副局长和丁晓满纪检监察员担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为成员;案件审理委员会综合科设在审理股,日常工作由审理股负责。
第三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审理股报送的案件;
(二)、做出审理结论。
第四条案件审理委员会综合科工作职责:
(一)、对各检查科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向案件审理委员会报送应审理的案件材料;
(三)、承办案件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根据审理委员会作出的审理结论输入CTAIS,并打印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第五条审理委员会综合科受理检查科递交的案件材料后,根据初审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审理报告》上写明审理初步意见,报审理委员会讨论。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或拟处理意见不当的,退回检查科补充调查。
第六条审理股根据需要并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案件审理会。
第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要求:
(一)、案件审理委员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税务案件。案件审理会议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股做好审理会议记录。
(二)、审理股对已初审的案件及时将《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报告》通过局域网传递给每位局长。
(三)、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四)、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
审理股有关经办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
(五)、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检查科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再由审理股汇报初审意见,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审理结论。
第八条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的,审理股依据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经局长批准后呈报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九条集体审理通过后,审理人员应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经局长批准后,移交执行股执行。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由执行股报经市局领导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全面做好审判工作,确保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地实现,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队伍建设
1、庭室内团结、勤政务实、开拓创新、廉洁自律、队伍有凝聚力、战斗力,积极带领干警完成院党组、上级法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部门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及时量化分解签定责任书。
3、对本院或上级对口业务部门部署的工作及时研究,做到工作年初有计划,季度有小结,半年、年终有总结。
4、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汇报。
5、坚持每周五下午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做到部门有学习记录,个人有学习笔记,并且按规定及时完成心得体会等写作任务。
6、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法院、院党组或相关部门安排的政治业务培训、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培训等。
7、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按规定着装佩徽挂牌,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8 、开庭时,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随意出进、不使用通讯工具,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事宜。
9、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集体活动、会议、劳动、公益活动,对院内抽调、安排人员及时到位,服从安排。
10、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无迟到、早退现象
11、严格执行值班备警制度。节假日安排的值班、突发事件安排的备警,能按规定执行。
二、司法为民
1、工作中文明礼貌,杜绝“四难”问题和“生、冷、横、硬、推”现象,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2、按规定实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告知,审案程序和期限告知。
3、定期或不定期的征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单位的意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4、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宣传报道工作,按规定完成全年调研、宣传任务。
5、严格执行29条优化司法环境措施中便民、利民内容。
三、内务管理
1、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岗位职责明确。
2、部门环境整洁有序,无脏、乱、差现象。
3、严格车辆管理制度及电脑、警械等设备的管理。
4、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和有关材料,报送及时,数据真实,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四、民商事审判 (民一、民二庭)业务工作
1、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案件排期表,填写电子信息表。
2、全年依法公开开庭率达100%,民一庭案件结案率在96%以上,民二庭结案率达100%。
3、全年民一庭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不超过10件,民二庭不超过6件,服判率民一庭达到80%以上,民二庭达到85%以上。
4、加大调解力度,调撤率民一庭在65%以上,民二庭在45%以上。
5、对伤害、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案件,双方责任明确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案件即时清结率达15%。
6、扩大简易程序审理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民一庭达到75%以上,民二庭达到40%以上。
7、速裁案件占结案数的30%(以审监庭统计数据为准)。
8、案件评查一类案件在96%以上,二、三类案件民一庭不超过8件,民二庭不超过6件。
9、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低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总数的25%。
10、按照院审判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11、民一庭对各基层法庭的业务指导全年不低于4次,民二庭深入企业开展法制讲座全年不低于4次(有文字记载、单位回执凭证,报政工科备案)。
12、
法律文书规范,用语准确。案件登记内容填写齐全,报表报送及时,案卷装订规范,及时移送归档。
13、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年内无涉法上访、缠诉案件。
五、附则
1、为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考核质量,实现考核目的,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纪检组、政工科、办公室、立案庭、审监庭相关人员组成,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政工科承办。
2、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责任书制定百分考核细则。
3、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采取对照责任书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以纪检、政工、办公、立案、审监等部门提供的相关记载为依据,听汇报、查资料等形式进行。
4、本考核办法的量化打分在当年的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前进行,其成绩作为各部门当年的综合业绩考核、评优、受奖、记功的主要依据。
5、本责任书由分管副院长与民一庭庭长、民二庭庭长分别签订。
6、本责任书由分管副院长、各庭室、政工科各保存一份。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 审判公开 大法庭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5-053-02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尽管审判委员会不直接主持或参加法庭审判,却实际承担着审判职能。审判委员会制度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审委会一般不亲自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只是听取案件主审人的口头汇报就进行裁决;审委会的决定可以否决独任庭、合议庭的意见。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初衷是为了提高法院审判队伍的整体司法水平,解决法官素质不高问题,实现审判权的整体独立。但是,其最大的缺陷是它的审判形式违背了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是针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的司法专制、秘密审判而提出的,其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为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全世界公认的司法准则之一。一般认为公开审判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审理案件的活动公开,一方面它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审判活动,法官对案件确认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均应在公开的法庭上形成。法官不能在庭审之外,还进行对案件的实质性甚至是决定性的诉讼活动。另一方面,公开审判意味着向当事人和公众的公开,法官的全部审理活动均应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宣判均应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除休庭评议外,应当把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公诸于众,以利于社会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司法专横。“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1]第二,审理案件的人员公开,法院应当适时公布审判人员的组成。
然而,审判委员会制度却明显违背了公开审判原则。首先,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决定使公开审判形式化。审委会的委员,他们不参加法庭审判,不查阅记载庭审情况的案卷材料,也不允许控辩双方到审委会会议上当面陈述,而是仅仅通过听取承办法官对案情的汇报,在庭审之外秘密的进行对案件的实质性甚至是决定性的诉讼活动。这样,由控辩双方参与、由社会公众参加旁听的法庭审判就失去了直接形成裁判结论的能力,法庭审理流于形式,公开审判形式化。
其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程是不公开的,无论是对公众,还是对当事人均不公开。审委会一般是在听取承办人员口头汇报的基础上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定,讨论时除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汇报人、记录人员以外,其他人是不准进人会议室的,更不用说旁听、报道。这样,诉讼当事人和公众就不知道案件的审理经过,自然也无从知道案件可能存在的不公正之处了,“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2]因此,即使诉讼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申诉的话,也由于对于案件决定过程的不知情而不能很好的维护其权利。
有人认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合议庭评议案件很相似,而且合议庭评议案件通常是秘密进行的。但审委会与合议庭是不同的,二者最为显著的区别就是合议庭直接参加法庭审判,而审委会不直接参加法庭审判。因此,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和合议庭评议案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审委会讨论案件当然也不能套用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的方式。此外,在合议庭秘密评议之后,再设置一道秘密讨论决定的程序,这也是有违公开审判的精神的。
还有人认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不公开进行与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不公开评议案件是相似的,但审委会讨论案件与陪审团评议案件至少存在着以下两个区别:(1)对案件讨论的范围不同。审委会不仅讨论案件的证据、事实问题,而且还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形成实体判决。而陪审团则仅就案件事实问题进行讨论。(2)审委会委员不参加庭审,一般也不旁听庭审;而陪审团的成员则要在法庭上旁听整个庭审过程,这一点是两者最为关键的区别。因此,审判委员会秘密讨论案件与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秘密评议案件是不同的。
再次,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也是不公开的。当前在我国无论是在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之前还是之后都没有公开审委会的组成人员,尽管从总体上来说,审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固定的、公开的,但是对于某一具体案件来说审委会的成员又是不公开的,具体由哪些人组成,研究某一具体案件时哪些审委会成员参加等,都没有公开的程序,实际上该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也确实不知道。特别是对于经过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在裁判文书上只签署合议庭成员的姓名,而不署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也不在文书上写明案件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决定的。3]这种对审委会组成人员不公开的做法是有悖于公开审判制度的,同时也影响了回避制度的实行。
“秘密审判为封建司法的专横和擅断提供了庇护所,同时也强化了审判的恐怖和威胁作用”。4]“为了达到裁判上的公平,一切裁判所的活动必须以三个原则为指导,即公开、公平和无偏私。在这三个原则中,公开原则列为第一位”。5]刑事公开审判制度对于实现诉讼公正,防止司法专横、法官擅断具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明显同公开审判制度相违背,仅凭此点就应该取消审判委员会,更何况审判委员会制度还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破坏了法官的独立性和平等性。但是,考虑到一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漫长的,而取消一项制度也不能一蹴而就,特别是一项制度长期存在后必然会形成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和相应工作方式。因此,对审判委员会的改革也只能循序渐进。笔者建议,对审判委员会的取消可分两步走:
第一,改革审判委员会。首先,扩大合议庭职权,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1)要通过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合议庭职责,提高审判人员素质,还权于合议庭,提高案件当庭宣判率,减少审委会研究案件的数量;(2)要明确合议庭讨论案件的范围。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是“重大”、“疑难”的案件,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已作出界定。这样就可以把那些大部分属一般性的案件都交由合议庭裁判,真正实现审判合一,职权统一。其次,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仅就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不就案件的事实、证据问题进行讨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在查明案件的证据、事实的前提下,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疑难或重大分歧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样就可以减小由于审委会不直接参加法庭审判而带来的公开审判形式化的弊端。再次,创立民主、科学的审委会法定工作程序,增加审委会工作的透明度。要明确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法定人数,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等,并对外公布。其中,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一般应固定为听取汇报、询问汇报人、研究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宣布结论和签名等步骤。另外,审委会的讨论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允许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查阅。至于审判委员会开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日期当然也应提前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样,就使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活动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透明化。最后,还要加强对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公开。一方面,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前向当事人公布审判委员会成员名单,以便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另一方面,如果案件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在裁判文书上不仅要签署合议庭成员的姓名,而且还要签署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这样才符合公开审判的精神
第二,取消审判委员会。作为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最终目标,是取消其存在。在取消审判委员会后, 可以建立如下制度对于原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进行处理: (1) 建立大法庭制度。将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审判与一般案件的审判区别开来,由专门的审判组织来承担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许多国家有这样的做法,如日本最高法院将15名大法官分为3个小法庭(5人一庭),全体大法官组成大法庭。一般案件由小法庭审理,涉及到违宪审查、法律解释的案件则规定由大法庭审理。借鉴与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考虑在我国引入大法庭制度,即在遵循现行审判合议制度的前提下,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由高级法官组成的大法庭,专事审判重大、疑难案件,它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合议庭、独任庭是平等、独立的关系。至于组成大法庭的法官人数,可以根据法院的级别不同而有所差别。笔者认为可以实行在现有合议庭组成人数的基础上再乘以三的原则,得出的人数就是各级法院大法庭的组成人数。因为这个方案比较符合我国各级法院的实际情况,并且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下不需要进行大的制度变动。通过建立大法庭制度,增加审判人数的作法来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进行处理,既吸收了审判委员会制度中由有丰富经验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优点,同时又能有效地避免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弊端。(2)成立各项审判的咨询委员会。主要由各项业务的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及业务能力强的审判员组成,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一些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也可以进行研究、会商,提出倾向性意见。但这种咨询委员会与审判委员会性质和任务显著不同,它只是一种业务指导性机构,不具有审判职能。其对案件研究的记录不必入卷,审判组织对其咨询性意见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其对审判结果也不负责任。
注释:
1]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版,第2页.
2]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3]徐鹤喃,刘林呐.刑事程序公开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依法做好刑事抗诉工作作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来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然而刑事抗诉案件数量较少、抗诉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的局面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实现。
一、刑事抗诉工作中面临的现状及原因
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得到不断强化,并得到良好的发展,但刑事抗诉职能徘徊不前、举步维艰,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案件数量较少,一些刑事抗诉案件尽管抗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非常充分,但二审法院不予采纳,或维持原判,或发回重审,造成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低,刑事抗诉工作法律效果不佳。此外,因刑事抗诉案件从下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到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支持抗诉,再到二审法院审理、裁定、判决,办理难度大、诉讼周期长,使得刑事抗诉工作举步维艰。
制约检察机关行使刑事抗诉职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存在消极抗诉的心理。抗诉案件要仔细审查判决书、职务犯罪案件要将四书(书意见书、书、公诉意见书、判决书)上报到上级院审查、对认为需提起抗诉的案件需制作汇报材料向检委会汇报、经检委会讨论同意并征求上级院意见后再制作抗诉书送至法院,整个过程时间紧、程序繁琐,即使经上级院支持抗诉后,二审往往并不直接改判,而是发回重审,公诉人还需再次出庭公诉。基层检察机关人际关系错纵复杂,往往也难以有效抵制说情的压力。办案人员不愿挖掘抗诉案件,对判决内容不做认真细致的审查和研究,存在“法院判决有罪就行”的消极思想。二是检察院、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事实的认定不一致,制约了抗诉权的充分发挥。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是基于法律以及相关解释的不完善和不配套;对事实的认定不一致,主要基于对证据采信的角度不同,刑事立法中存在的模糊概念,导致适用法律条款上存在偏差;司法解释滞后,使刑事抗诉标准难以掌握,基于此,法院、检察院对同一案件在法律的理解和事实的认定可能存有偏差。三是法院内部的请示制度,增加了刑事抗诉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下级法院对一些敏感的、影响较大可能引起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往往事先通过内部请示,在与上级院达成默契后再行判决。通过请示汇报制度,基层法院往往根据中级法院的指导意见作出判决、裁定,在此情况下,刑事判决即便存在错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成功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影响了检察机关抗诉职能的发挥。四是检察院与法院横向的案件沟通制度,制约了刑事抗诉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检察机关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在罪与非罪、诉与不诉把握上,往往会事先与法院先行沟通、交流看法、统一分歧意见。这种沟通减少了承担败诉的风险,保证了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然而却从根本上堵塞了抗诉案件的源头,消弱了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职能开展。
二、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对策建议
1、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正确评价抗诉案件质量。加强刑事抗诉工作是对人民检察院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和途径,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的重要措施,对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思想上应当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将敢抗和抗准作为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牢固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的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克服畏难情绪,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坚决提出抗诉。
2、严把审查关口,为提高抗诉质量打好基础。提起公诉案件质量好坏直接决定抗诉的成功率,抗诉水平高,必须要有较好的质量作为基础和保证。实践证明:案件质量有问题是无罪率高、撤回率高、撤抗率高、改判率低的直接原因。因此,公诉人必须大力提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公诉人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着重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决防止有问题的案件进入一审、二审、再审。为了提高抗诉案件质量,要严格执行承办人审查、公诉部门会议讨论、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落实责任,层层把关。
3、坚持统筹兼顾完善制约机制,减少法官裁量权的随意性。我国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就意味着,上级法院不应该对下级法院审理的个案提出具体的审判意见,而只能通过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形式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这种请示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刑事抗诉权的行使,只有下级法院杜绝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听取上级法院的意见,上级法院才能真正起到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作用,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因此,一方面通过加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职能的运用,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职能,让量刑程序公开化,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尽可能减少随意性,让抗诉案件的结果有预期性。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一审、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制定必须列席和可以列席审委会项目,其他确有必要列席的,检察院应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以此提高抗诉案件的审理质量。
4、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注重协调、创新工作机制。一方面要科学地设定抗诉案件质量的评判标准,合理看待错案率与改判率之间的辩证关系。科学地看待“错案”,合理改革现有的主要以法院的判决情况来衡量抗诉工作业绩的评价考核模式。另一方面要完善基层检察院对上级院撤回抗诉案件的救济途径。上级院如果不支持抗诉,在作出撤回抗诉的决定前,应当认真听取基层院的意见和理由。这样,既可以保护基层院抗诉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上级院对提出抗诉案件质量的把关。同时,检察机关应及时改正就具体案件与法院沟通的错误做法,虽然这种做法可能在短时间内能够平衡检法两家的关系,保证案件不出现大的质量问题,但该做法有损检察机关的自身法律监督职能,有损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检察机关在具体个案方面要尽量避免与法院进行横向的沟通,而应当多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树立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的形象。
5、不断提高刑事抗诉人员素质,培养善于抗诉的本领。不论是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还是提高抗诉质量,人才是关键因素。提高刑事抗诉人员的素质,是提高诉讼监督能力、确保刑事抗诉案件质量、提高刑事抗诉工作水平的必要手段。为此,可以通过加大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有关抗诉工作的专业培训;开展刑事抗诉案件庭审观摩活动,提高出席二审法庭和再审法庭的能力;开展“以评代训”活动,通过评选优秀抗诉庭、优秀抗诉文书等形式,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积极性。通过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和研究,结合岗位练兵、专题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抗诉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有效、准确地行使刑事抗诉权,实现抗诉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2年,高检院相继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重要文件,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职能和办案程序作出了重大调整,对检察控申部门办理刑事申诉提抗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加强刑事抗诉的办案力度,刑事抗诉职能徘徊不前、举步维艰的局面有望得到实质性的改观。
为使“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扎实深入地开展,按照省院、绥市院的统一部署,市院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就涉法上访、自侦案件扣押、冻结款物等七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和检查,并针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及时整改,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专项清理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把专项清理工作纳入重要的日程绥化市院关于“七个专项清理”通知下发后,院党组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党组会、院务会、研究落实清理工作,把领导干部的思想统一到专项清理工作上来,要求做到思想统一、位置摆正、标准严格、措施具体、行动迅速。
成立了“七个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检察长张、纪检组长担任,反贪局、渎检局、控申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临所科、政治处、纪检组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有关清理情况,办公室设立在政治处并由纪检组督办。
二、明确任务、措施具体,信法开展专项清理工作院里制定《市人民检察院“七个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把上级院要求的清理重点分别落实到相关部门,并提出了严格要求。
各部门针对自己所负责的清理内容,也相应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为使专项清理工作紧张有序地开展在措施上,院党组提出了四个要求,一是要强化领导、科室负责,相关部门多配合;二是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溥查不走过场,做到成绩要肯定问题不回避,整改要彻底;三是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四是加强对上沟通,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汇报,主动征得上级院的指导。
三、分项清理、扎实推进,认真完成各项清理工作(一)积极开展涉法上访案件的清理按照要求控申部门对2003年以来,涉法上访案件11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在清理中发现有4件涉及进京上访,所反映的问题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到省院上访案件4件,其中有3件在处理涉法案件中得到及时处理,另有1件不属检察机关管辖;到绥化市院和本院上访3件,经控申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调解,现已全部结案。工作中,控申部门积极与反贪、渎检、民行等部门进行配合。
集中人力对所掌握有可能进京,到省、到市越级上访人员进行一一排查,制定薄册;对人员的姓名、住址、反映的问题、处理情况等一一登记,做到了信息准确,处理及时。同时主动与市人大、市纪检委、市办等有关单位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及时掌握信息。(二)对不案件进行认真清理控申部门与公诉科共同协作,对2003年以来所不案件4件,进行了严格审查。
工作中,他们采取互查的方法。就是先由公诉部门自查,并形成报告,然后将所有的不起案件卷宗,针对诉讼程序,法律文书制做,实体法的运用,办案期限等有关具体问题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并及时向专项清理小组汇报。
(三)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认真清理按照省院关于“减、假、保”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要求,监所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一是进行案件疏理。对2002年以来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人犯和犯罪嫌疑人逐一进行排查,清理出5人施用减刑,21人取保侯审。二是进行案件回访。监所科的干警,努力工作,深入犯罪嫌疑人或刑前被执行人家中,了解情况、交流思想、审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进行认真清理。
三是依法按照规定整改。针对闫云鹏取保侯审超期问题严肃纠正,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1份,有力地维护了法律尊严。(四)对自侦案件扣押,冻结款物进行清理根据省院和市院的部署,我院首先确定范围,以2001年以来我院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为主要对象,重点清查扣押、冻结款物的情况。
一是摸清底数。反贪、渎检部门对所办理的案件进行清查,实行一案一落实、一案一审查、一案一对照。共清理出一年多来所办理的案件36件,所扣押款物达100余万元,涉及发案单位26家。二是详细审查。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三项措施
一是常规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监所部门把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驻所检察中日检察的常规性项目,对初犯、偶犯、过失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小的在押人员展开羁押必要性的常规性审查,我科今年办理的首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郑某盗窃案)就是在常规审查中发现的。其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律师、辩护人向驻所检察人员提出申请以及身患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进行重点审查。
二是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分工协作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常规审查发现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需进一步审查的,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之间进行分工合作,如身患疾病不宜继续羁押,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进行评估、审查,公诉、侦查监督部门提供案件材料及相关情况。而公诉、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时,监所检察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羁押期间的思想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等相关情况提供依据。
三是规范流程与审批制度。经审查发现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由分管检察长指定承办人进一步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意见。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向办案单位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后由检察长决定。
(二)社区矫正监督
一、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察相结合,强化对监管活动环节的监督,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发生脱管失控问题。为确保乡镇司法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到位,每月不定期到乡镇司法所检查社区矫正工作台账,查看社区服刑人员电话汇报、思想汇报、参加教育、社区服务时间以及请销假等情况,并通过与社区服刑人员谈话,走访帮教志愿者,实地了解司法工作监管活动和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管的情况。
二、开展交付罪犯本辖区现场检查和外市区提醒通报相结合,强化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入矫。为解决罪犯交付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罪犯的漏管问题,采取多种办法完善监督措施,实现罪犯交付无缝对接。
三、是借助省院信息平台抓好本市外交付的罪犯漏管情况监督。通过查询省院信息动态平台,及时了解外地交付执行的罪犯信息,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为罪犯办理入矫手续。
四、开展核查治安处罚信息和巡查检察相结合,强化对收监环节的监督,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惩罚到位。为抓好社区服刑人员违纪违法环节的监督,每月定期到公安机关核查治安处罚信息,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通报社区服刑人员的违纪违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对服刑人员作出处理。
五、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今年召开二次由政法委、综治办、公、检、法、司等有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对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一认识,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工作中发现的脱、漏管和违法犯罪行为信息,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对监外执行罪犯严重脱管和违法犯罪,需要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或数罪并罚案件的有关信息和书证材料要及时取证。促进公检法形成管理监督合力,特别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个案的查处,强化了法律在防范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中的特别预防作用。
六、结合地域特点,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根据实际,定期、不定期到各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档案材料,请销假制度、帮教情况进行考察。发现有脱、漏管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督促纠正,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实现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有效监督。较好地保证对外来务工人员顺利实行社区矫正。
(三)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情况
因新刑诉法规定余刑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留所服刑,因此今年以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看守所较少。对于报减刑的罪犯,驻所检察室都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事前监督:看守所拟报前,驻所检察室通过与其谈话、调查同号房的笔录以及管教民警的意见和其平常的思想表现情况,向看守所提出意见。事后监督:减刑裁定下来后,积极审查裁定是否不当。
二、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社区矫正同步监督难 文书材料不齐全
一是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对象(监外执行罪犯)交接不到位。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对象衔接、交接工作缺乏沟通协调,只接收2011年11月以后的社区矫正的对象。2011年11月以前的监外服刑人员仍在公安机关派出所监管,在工作上产生扯皮现象,造成数据不符。为此,还专门发检察建议书。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15人,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监管的,司法所没有档案材料。
二是个别外地法院、监狱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没有及时送达罪犯居住地司法机关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有的只送达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没有送达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导致执行地司法所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数据不符。二是监狱刑满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材料没有专门移交,造成数据不符。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外部与内部均缺乏沟通
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还停留在强制措施跟侦监、公诉等部门有关,而跟监所科无关,这也就决定了办案机关在对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并不会主动告知监所部门,而监所部门又缺乏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沟通交流。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标准不易把握。例如有些轻伤害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空间封闭,信息隔绝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其无法再实施伤害行为,但并不能证明其没有实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的主观意识,更不能判断其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后,是否会再次去伤害被害人。
二是监管手段的不完善制约了强制措施的变更。在现阶段,监管措施尚不健全、不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替代性措施缺乏保证力度,易增加诉讼风险,进而导致检察机关不敢轻易变更强制措施。
三、对策及建议
(一)要完善健全省院监外执行检察信息数据平台,(监外执行检察信息登录错误后,无法修改和删除)。造成数据不符。尽快实现检察系统内相关信息的联网,并力争与执行机关实行信息资源共享,随时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变化情况,加强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和同步监督。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同意判断标准。建立侦监、公诉与监所部门定期沟通工作机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在押期间表现等信息及时传递,统一羁押必要性判断标准。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规范开展查阅案卷、听取办案机关意见、了解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等工作。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好举报案件的查证工作
为了认真做好举报案件的查证工作,省局领导高度重视支持办案。7月29日,省局整顿办接到举报信后,省局(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__*同志立即做出批示,要求整顿办对此举报案件迅速立案,由整顿办牵头组织机关烟叶分公司、监察处认真做好案件的初查,并成立调查组,做好调查前举报反映问题的研究、分析等准备工作。为了认真落实局领导的批示精神,局整顿办先后两次组织调查组召开案件分析会,研究如何查证违规经营烟叶的问题,理清思路,认真制定了举报马××违规经营烟叶的初查方案,列出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和线索,确定从五个方面入手作为调查内容和方法,即:1、为确认该县公司是否经营外地烟叶,对20__年至20__年度烟叶经营情况进行查证,从烟叶种植、收购、调拨及开据准运证情况进行核对;2、为确认该县公司是否大量支付给烟贩子中介费问题,对20__年至20__年度的财务账目和收支情况进行核对,重点查验汇款及现金支付等去向;3、为确认烟叶收购站点虚开假收购票据,对有关烟站收购票据进行查验;4、为确认马××等县公司领导是否有组织或研究违规经营烟叶问题,查阅该县局(公司)党组会议记录、办公会议记录和职工大会记录等资料;5、为确认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违规经营烟叶的组织和参与程度情况,分别逐个进行谈话,作好记录,通过__市局(分公司)查阅该局(公司)考核××县局(公司)领导班子材料。要求在调查中要善于分析,不放过任何疑点,发现问题追根求源,一查到底,并严格要求调查组成员严守秘密,作风廉洁、排除干扰、独立办案。
20__年8月9日至12月,省局整顿办牵头组织机关烟叶分公司、监察处四名同志的调查组进驻××县局(公司)实施案件的调查。调查组按照事先确定的调查内容和方法逐一实施,对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了谈话记录及马××本人的谈话记录,收集了与此案相关的有关证据,并通过反复研究分析问题的线索,进行一一验证,随后,又赴__市局(分公司),调查取证了20__年初__市局(分公司)考核××县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记录、中层干部及一般同志的谈话记录和考评结果,通过各方面分析的验证,已经初步认定马××违规组织经营烟叶的事实。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将调查情况进行整理后,由省局整顿办向省局领导作了认真的汇报。
由于在初查过程中,__省局发现××市高新区检察院也在调查同一问题,并于7月28日将××县公司20__年元月至20__年6月的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材料调取,使有些问题未能进一步核证,直至11月份,××市高新区检察院调查取证后认为,马××同志在烟叶违规经营中没有涉及个性问题,并将调查情况正式向__市局(分公司)主要领导同志进行了通报,随将调取的材料送回××县公司。根据此情况和初查的结果,为了对有关案情进一步查清查实,省局整顿办牵头又组织局机关专卖、监察、烟叶等部门,先后召集××市局(分公司)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召开3次案件汇报分析会,要求××市局(分公司)配合好省局整顿办,对举报问题要扩大调查范围进一步调查取证。经过反复调查取证,已从大量事实认定马××领导组织违规经营烟叶问题属实。经查证马××在20__年至20__年烟叶经营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领导组织在××市金红烟草有限责任公司附近收购外地烟叶。20__年春,马××同志派人在××市金红烟草有限责任公司附近收购74.6万斤外地烟叶,总价值388万元。
(二)领导组织利用烟贩子销售烟叶,并支付中介费。××县烟草公司自20__年至20__年期间,经中介人销售给云南红塔集团、成都卷烟厂、什邡卷烟厂4.22万担烟叶,许诺支付中介人好处费累计__0万元,实际支付260万元,未付880万元。
(三)领导组织虚开烟叶收购发票、虚列烟叶扶持款,用于支付中介费。20__年春,马××安排烟站开具烟叶收购发票562.7万元,其中虚开烟叶收购发票174.7万元。另外,虚列烟叶扶持款100万元,总计274.7万元,用于支付中介费260万元、支付银行贴现利息14.7万元。
二、硬起手脖,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反复调查取证工作基本就绪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局(公司)责成__市局(分公司)对涉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追究责任,作出处理。__市局(分公司)对此问题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一是责成××县公司停止支付一切中介费;二是给予马××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此,省局整顿办认为,对责任人处理欠妥,不符合国家局《烟
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烟监[1999]33号)等有关规定,查处此案要明确按规定怎么办、如何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如何找准问题发生的原因、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四个方面问题,认真进行责任追究。责成__市局(分公司)在查证问题、划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规定尽快从严从重做出处理。__市局(分公司)在处理有关责任人问题上,曾受到过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阻力。对此,__省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郑建民同志、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徐德全同志多次指示要排除一切干扰,尽快查办此案,处理要严格、迅速、到位,必须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局整顿办原主任龚正伟同志多次协调__市局(分公司),要求一周汇报一次进展情况,整顿办认真组织听取汇报,加强指导,加快了案件处理进度。根据调查情况确定,马××同志领导组织违规经营烟叶事实清楚,性质严重。为严肃政纪,认真纠正烟叶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__市局(分公司)党组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据国家局《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了严肃处理。其处理结果如下: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县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经理马××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县局(公司)党组成员、副经理王××行政记大过处分(另文免去副经理职务);给予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原××县局(公司)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现任××县卖局(公司)党组副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局(公司)党组成员、副经理吴××行政记过处分;责成××县局(公司)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这次专项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开展集中整治,牢固树立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纠正思想观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长效机制,使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作风进一步改进,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重点围绕我分管的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部门,突出整治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态度蛮横,对案件存在问题推脱逃避,不注重释法说理,不注重矛盾化解。
2.特权思想严重,执法言行强势,作风霸道强硬,压制和妨害诉讼参与人正当权利行使。
3.执法办案不讲策略效果,不注重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不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
4.对告状求助群众态度冷漠,置之不理,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和责任感。
5、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各项规定不到位,图简单,怕麻烦;不尊重涉案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该请示汇报不请示汇报,擅自决定处理案件。办案制度执行不严格,丢失卷宗材料和证据。
7、出席法庭不按规定着检察制服,法庭用语不规范,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审判人员、被告人和辩护人,指派不具有检察员或者检察员身份的人员出庭,没有受检察长指派擅自出席法庭。
8、民行部门不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或不经检察长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滥用检察建议,对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不规范、不严谨,一些通过口头或其他书面方式即可纠正的错误,不适当使用检察建议,一份检察建议多头发放,重复统计,影响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超期办案。
9、刑事诉讼中,不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侵犯律师和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0、不依法听取或不注重听取律师和当事人意见,律师和当事人所提意见不按规定附卷或在相关文书中予以体现,对律师合法要求不能依法及时办理,造成律师、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不畅,有意见不能及时有效反映和表达。
11、办案数据造假,把有利于考评计分的数据多报,不利于考评计分的数据不报、少报或者迟报。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各个环节,为争取多得考评计分弄虚作假、凑监督数量。在公诉等环节,职务犯罪共同犯罪案件人为分人分案起诉,虚报案件审结率,等等。
12、不认真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重办案期限监督,轻办案活动监督,发现和纠正浅层次问题多、重大问题少,在违法违规办案监督方面存在空白和“盲区”。
13、不认真履行案件质量评查职责,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质,对特定种类案件的评查不及时,导致案件质量问题没有被及时发现、纠正,造成负面后果。执行不到位,监督的刚性不足,责任追究不落实,不敢担当、不敢较真碰硬,对扩大解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违法违规办案情形疏于监督。
14、组织、监督案件信息公开不力,选择性公开、延迟性公开、不规范公开比较普遍,没有形成以公开倒逼规范司法行为的态势。
15、超越职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16、利用职权,违法办案、徇私舞弊。
17、充当诉讼掮客,与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勾连,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的职务便利,帮忙打探案情,协调关系,捞取个人好处。
18、受人之托,违反原则和规定,过问、干预相关部门正常办案工作,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
下一步我要结合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围绕上述重点环节和问题,结合本部门实际,逐一对照检查,逐项整改纠正。注重问题导向,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切实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更多工作心得体会
1.班主任工作的几点心得体会
2.工作心得体会
3.干部工作者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4.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5.小学班主任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6.新班主任工作计划心得体会范文
7.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8.班主任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一、2015年上半年辖区的发案情况。
6起刑事案件全部为入室盗窃案件。
另外,社区发生火灾3起,同比上升3起。
二、2015年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1、加强防范宣传,提高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在富燕新村小区内开展各类防范宣传工作,通过展板、发放宣传材料、入户宣传、面对面讲解、张贴警情提示、网络微博、LED大屏幕宣传等多种形式达到安全防范宣传目的。
2、发动积极力量,打牢防恐反恐工作基础。联合向阳里居委会发动小区内质保积极分子、楼门组长、协管员、各门岗保安员、垃圾分类员、保洁员、绿化员等力量,关注小区内进出的车辆、流动人员,确保快速发现可疑车辆、人员能够第一时间向社区民警报告情况。在上半年里,通过积极分子提供线索,查获虚假号牌车辆1辆,依法予以拖扣,推动社区平安和谐稳定建设。
3、采集社情民意,对居民关注的问题进行汇总上报,协调物业部门改善社区环境,解答群众的问题,积极解决邻里纠纷。
三、辖区的不足及工作措施
从上半年的发案情况来看,本辖区刑事案件主要以入室盗窃案件为主。
上半年的气温越来越暖,天气变热,许多住平楼高处的居民夜晚或出行不关窗子,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这些不法分子擅攀爬,可轻松爬到高层,翻窗入室实施盗窃。另外许多居民入睡或出行时只是将防盗门装上,不进行旋转上锁,这使得不法分子便于技术开锁,可轻松将房门打开,实施盗窃。
所以,下半年的工作以加强防范入室盗窃工作为主,在社区内进行广泛宣传,广泛张贴宣传提示、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入户宣传,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发生类似的入室盗窃案件。
此外,治安案件高发的主要是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划车案)。针对此类案件,首先提示有车的居民尽量将车辆停放到有监控探头照射的范围。其次,下半年将会加强社区的巡逻防范工作,联合社区居委会、物业部门增加巡逻人员,发动积极分子关注在社区内无故贴着车辆行走,行为异常的人员,如有发现及时联系民警。
3起火灾,2起发生在居民家中,1其发生在小区的公共场所。其中一起是四区居民用燃气灶熬鱼油,油锅起火时抽油烟机还在工作,致使火势迅速蔓延,当民警与消防队员将火扑灭时,该居民家中厨房已经烧黑,过火面积达到8㎡。另一起火灾是三区居民因家中停电,点蜡烛将蜡烛碰倒至沙发底,引燃家中,当大火被扑灭时该人家中物品已全部烧毁,造成大面积过火,连带楼上居民房屋也受到一定影响。最后一起火灾,四区围墙堆放的木柴杂物被墙外烧垃圾的火苗顺着排水通道中的杂草随风引燃,导致大火蔓延,所幸无人员伤亡。
在下半年的工作中,督促物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社区消防安全培训,集中以发放宣传材料形式、LED屏幕宣传形式,消防安全演习等多种形式增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杜绝火灾隐患。
四、廉政情况。
在工作中本人勤政廉政,办事公道,无卡、要、拿、吃、请、说情等情况。
五、德行方面
关于个人品德方面,以辖区稳定和谐为工作标准,积极投身到各所内安排的各项工作中,以集体为中心,认真完各项工作,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任劳任怨。生活中经常自我反思,发现自己的不足与缺陷,加强各项知识的学习,遵守队伍的纪律规定。
以上为本人2015年上半年的工作汇报,希望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