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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处分思想汇报

时间:2022-10-18 20:42:38

撤销处分思想汇报

第1篇

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把全校受处分同学召集在一起,和大家谈谈心。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大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校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我们常说,处分学生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教育的方法,处分不是教育的终结,而是教育的开始,我们十分重视受处分学生转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十分关注同学们的每一项进步,每一个闪光点,每一次成功。

首先,我想说明一点,发生在同学们身上的问题,都是成长中的问题。强调这一点,一方面是说,这些问题必须重视,因为它要影响同学的成长,在学校中,没有比同学的成长更重要的了;另一方面是说,成长中的问题不是本质问题,是可以克服的,只要我们引以为戒,就可以转化为对成长有利的事情。高中生已经进入青年期,这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成长过程。大家已经开始意识到自己在智力和道德上的成长,竭力想表现出成年人的品质和行为,然而却同时保留着少年时期甚至是童年时期的特征。例如,有的同学,想用理智来控制感情,但是这样做的时候往往带着幼稚的直爽甚至冲动;有的同学受到崇高思想的鼓舞而满怀激情和幻想,然而却在一些日常生活的小事上钻牛角尖;有的同学很想表现出成年人的面貌,却常常惋惜少年之飞逝而暗自神伤,变得多愁善感;有的同学希望深刻地认识人生、认识社会,但却常常以偏盖全,言语偏激;有的同学真诚、坦率、和自己的朋友亲切交往,却不肯对自己最亲的人——父母说心理话;有的同学胸怀远大志向,却抵御不了网络游戏、小说、还有社会一些庸俗习气的诱惑,等等。正是这些成长中的矛盾,使一些同学的情绪很容易波动。和这些矛盾比起来,自知、自治、自控能力的提高明显滞后。所以才有冲动中的错误,才有冲动后的悔恨,才有不当行为的反复出现,才有错误后的自以为是甚至欺骗诡辩。

其次,我们要理解惩戒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和对同学们成长的意义。学校教育中的惩戒,是指对学生某种思想行为给予否定性的评价,使学生受到警示,旨在控制不良的思想行为。惩戒的方式有:否定性的语言评价、批评、谴责、采取强制措施、给予处分等。通过惩戒使同学们分清是非善恶,并通过意志努力去纠正不良行为习惯。有助于维护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形成正确的舆论,有效抵制歪风邪气;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同学们具备应有的荣誉感和羞耻心;有利于培养同学们良好的个性品质,促进心理健康;有助于培养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有利于同学们明辨是非,找准方向……惩戒和奖励是构成学校激励机制的两个方面。二者是辨证统一,不可分开的。惩戒不是教育的全部,但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第三,受到处分以后应有的态度。我们学校绝大多数同学表现是良好的甚至是优秀的,受到处分的学生毕竟是少数,一个同学犯了错误,受到校纪处分之后,要能以正确态度的对待问题,一要正视自身不足,决不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我行我素,也不能背思想包袱,产生心理负担,而是应该主动承认,及时改正,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并争取早日撤销处分。所有我给大家提出两点要求:一是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的管理这样严、细、实,规则这样细,检查这样勤,就是为了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因为习惯的养成是需要从小事抓起,不断历练、不断矫正的。今后学校在这方面的工作将越来越严、越来越细、越来越实。二是提高个人修养,丰富知识可以提高个人修养,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教育活动和在为集体、为他人做贡献中可以提高个人修养,以后学校将继续组织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创造更多的体验高尚情感、培养高尚情操的机会。希望同学们在日常行为中要严于律己,在各项活动中要积极参与,每一个同学都能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不断完善自己,在高中阶段为自己的幸福人生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撤销处分的条件和程序。如果同学们犯了错之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去改正错误,争取下次不再犯,那他还是一个好学生,我们还是可以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所有学校规定:对于记过以下处分的,如果表现良好,九个月后可以申请撤销处分,对于记过以上处分的,如果表现良好,一年之后可以申请撤销处分,但是撤销处分有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程序和条件是:

1. 个人写出申请,同时写出一份深刻的思想汇报,本周三前交给班主任。

2. 班主任会同 任课老师,讨论该同学是否具备撤销处分的条件。

3. 经过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商量,具备撤销处分条件的同学,由班主任到年部主任处领取表格让同学进行填写。

4. 德育处将各年部上报的撤销处分学生的名单在学校公示栏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5. 最后由德育中心组根据公示反馈的情况,召开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报校长室批准,并在校会上宣布。

第2篇

一、回访教育的目的意义

开展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是全面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体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对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教育延伸到党政纪处分之后,切实帮助犯错误党员干部提高认识和改正错误,为化解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二、回访教育的主体、对象及时间

1、回访主体。回访教育工作由市纪委和各镇纪委、市直部门纪检组(纪委)按照干部管理和审批处分权限组织实施。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开展回访教育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2、回访对象。中国共产党党员因违纪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人员;监察对象因违反政纪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开除公职党员干部不予回访。

3、回访时间。根据所受处分,应在处分期限内开展回访教育,处分期满则将其纳入正常的教育范围。回访教育期限: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的党员干部为半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党员干部为一年;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党员干部为二年。回访教育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三、方法和步骤

(一)精心准备

1、开展回访教育前,由实施单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回访教育工作,回访教育小组人员可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会等部门(科室)中选派。

2、回访教育小组成员应熟悉回访教育对象的违纪案情和与案情相关的政策法规,精心制定回访教育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访谈活动。

3、及时向受处分党员干部单位通报开展回访教育活动的日程安排,必要时邀请单位相关领导及纪检监察干部共同参加回访教育工作。

(二)组织实施

回访教育小组应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组成,通过走访受处分党员干部及其家属、与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群众代表座谈等方法,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1、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面对面地听取本人的思想、工作、生活和改正错误情况的汇报,以及对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改进意见。

2、对受处分人员单位进行回访。听取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介绍和走访群众,了解其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等。

3、对受处分人家庭进行回访。争取受处分人家人的理解、支持和帮助,要求他们积极配合组织共同做好受处分人的思想转化工作。

回访教育过程中可同时采取专题党课、观看录像、结对帮扶以及编印案例、赠送党风廉政杂志、发送廉政贺卡或短信等方式进行。注重集中教育与个别谈心相结合、正面典型与反面典型教育相结合、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肯定成绩与排找差距相结合。

(三)情况反馈

回访小组将被回访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认错态度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方法等情况形成综合书面材料,报分管领导审阅后,及时向回访教育对象单位进行反馈,进一步加强针对性教育。

四、有关要求

1、强化回访教育疏导工作。与受处分党员干部访谈时,要认真听取他们的思想汇报,把握他们的思想脉搏,帮助他们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和根源,促进他们思想上转化、行动上改正。要维护组织上已经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得随意评价。坚持回访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个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要积极反映,帮助解决,充分体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3篇

[关键词]优势地位;实际控制人;显失公平

[DOI]10.13939/ki.zgsc.2016.01.202

1 显示公平标准的欠缺

显失公平系民法和合同法上一项重要制度,但对显示公平如何界定和规制则困扰了各国的立法和司法,至今仍然争论不休。虽然许多国家对显失公平作出了规定,但均规定的较为原则,在具体适用和构成要件上都未能实现较为统一的做法。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于可撤销合同的理由都规定了两点,一是重大误解,二即是显失公平。而利用优势地位即属于显失公平的一种表现。在我国立法中,关于可撤销合同,《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这些规定均对显失公平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均存在适用性不足的问题。从表述来看,构成显失公平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对价严重失衡,二是主观上当事人存在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签订合同。相较于国外,我国的规定较为原则,国外则对可撤销合同作出了许多情形的概括化。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2款规定:“对于人或物之性质发生的错误,交易上认为重要者,视为对意思表示内容发生的错误”。第102条规定:“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传达不实的得按第191条关于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所规定的相同条件而撤销表示。”这种立法体系囊括了表示错误、内容错误、性质错误、传达错误等。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基本将其作为了认定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但是因为这些标准的描述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主观性,缺乏客观界定标准和评判尺度,因此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司法部门某种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 显失公平的通用要件

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存在众说纷纭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显失公平需要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来判断。也就说不仅要出现当事人的利益明显不利的情况,也要出现主观上有意或无意利用了对方的不利、缺乏专业知识、判断不能等情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仅需要客观条件即成立显失公平,也即构成要件为单一的,即客观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一方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即足以被认定为显示公平。该种观点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我国立法对造成显失公平的过错及过错与合同撤销的关系没有作出规定。在我国,学界通说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具备主观故意。②有偿合同。无对价的合同不存在利益不平衡的情况。③情况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即存在。④客观上产生了违反公平原则的效果。

对于这些不同的理论和学说,司法部门除了把握原则性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在自由心证的运用过程中,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2.1 从严把握显失公平

合同上的公平不仅是客观上的公平,更是缔约主体主观上自行判断的公平,虽然人们的普世观念价值标准是趋于一致的,但是具体到个案之中还是存在较大差异,只有从个人环境之中来关注个体实质是否公平才能正确反映出公平在法律上所体现的内涵和本质。相反来说,是否公平不仅在于世人的评价,更在于缔约主体的内心。如果其内心系处于自己的真实意思,那么利益的失衡也是其可预见并可接受的,此种情况不存在显失公平。而绝大多数的显失公平仅指当事人并非出自自己的真实意愿或者无法表达的情况下遭受到的利益损害。

在把握公平的标准时,何为显失?因其弹性空间太大,有关制度法律的设计无法达到绝对明晰的程度,那么终究还是要依靠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自由心证进行审查。但是有些客观条件必须得到限制,即只有对价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显失公平,有参考对象的要素可以量化等。

2.2 合理划分举证责任

显失公平一般是从主、客观两个角度进行审查的,从主观上来说,缔约一方需具备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对方轻率或无经验等的主观想法。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观上的想法就要求受害方既然举证证明自身主观上缺乏经验、技能等问题,也要证明对方有利用受害方这些问题的主观故意,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对于受害方来讲,如此高的证明要求某些时候未免过于残忍。但是这也是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的高标准和严要求。

3 显失公平的主客观审查

在出现了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往往会行使合同撤销权,但是对于主张者来说,如何组织严密的证据链是最关键的步骤。因为司法机关也无法判断缔约主体的主观情况,而只能通过所有证据来推定主观状态和客观形势。

在笔者刚刚承办的一个案件中,2010年6月,B公司决定收购A公司100%股权,并于2010年6月全面接管A公司并开始生产经营,直至2011年2月底因管理不善,B公司撤离A公司。在接管期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提供电镀加工服务,B公司已支付预付款2215000元,协议解除条件为到2011年2月1日A公司无法满足生产要求,本协议自动解除,A公司自2011年3月1日起分三期等额偿还B公司支付的预付款账面余额,最迟还款日不得超过2011年3月31日。后来,因为A公司未提供电镀加工服务,撤离时发生纠纷。

A公司诉至法院称,B公司利用职权对时任A公司总经理甲进行欺骗并胁迫,并在此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协议书》,协议书中的预付款实际上系B公司控制并经营A公司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该费用由B公司汇至其账户后再由其进行支付。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现请求法院撤销其与B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B公司的答辩观点为撤销权诉讼中的两个常用观点,即诉讼请求已经过了除斥期间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笔者及合议庭均认为B公司是否构成利用优势地位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A公司诉请能否成立的关键。笔者于近期审理的(2013)新商初字第0463号案件中主要焦点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与利用优势地位的判断等内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显失公平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纵观本案,A公司诉求主张的依据主要是从公司架构方面来组织的,因为B公司对A公司进行收购,A公司认为B公司构成了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构成实际控制的情况下,A公司无法准确的进行意思表示,故B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与A公司签订协议属于可撤销协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笔者及合议庭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是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结合本案证据,可以认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公司收购事宜,且B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了A公司的生产经营、人事及财务,但A公司举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公司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观点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上剖析了实际控制人与优势地位的关系:

从表中不难看出,A公司公章仍然由总经理甲进行保管,B公司并未正式与总经理甲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也由A公司账户转入并非由B公司直接支付,甲作为总经理,应当知晓其签字并加盖A公司公章是代表A公司意思表示的行为,而且A公司并未举证证据与B公司有公司管理权交接的相关手续。同时甲的工作也是向A公司进行汇报。综上所述,签订协议书应当认定为系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B公司是否构成利用优势地位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A公司诉请能否成立的关键。结合此案证据,可以认定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公司收购事宜,且B公司介入了A公司的生产经营、人事及财务各个方面,可以认定B公司对A公司构成实际控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于A公司的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具有控制权。因此,A公司签订“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的内容将B公司支付的收购款视为预付款,B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2215000元的预付款是虚构的条款,并未实际发生,“协议书”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A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对于本案,笔者和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原告的利益是遭受到了损失,但是本案考虑的因素关键还在于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处于劣势地位且无法掌控自己的行为和主观。

4 结 论

笔者认为,从实际控制人的角度来判断是否在合同订约过程中利用了优势地位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因为从往常的案例来看,实际控制人主要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表现行为外延表述的不是很周延,因此也导致了司法认定实际控制人存在困难。而笔者则认为对于实际控制人的理解应当从股权、投资控制的角度出发,只有在被控制公司不服从控制将产生不可逆的情况下,综合对被控制人的公司运营、人员安排进行分析。此外,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强调的是对公司表决权的控制,通过直接、间接的投资方式形成实际有效的控制,包括对相关人员享有指派、命令的权利等。因此,在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上主要应从股权和投资控制关系入手,并需要结合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关联性才能得到最终确定。在此种情况下,才能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控制人之间和目标公司的交易存在利用优势地位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邵建东.论可撤销之法律行为――中德民法比较研究[J].法律科学,1994(5).

[2]李馨.撤销之诉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J].人民司法,2013(20).

[3]隋彭生.可撤销合同的认定及财产后果的处理[J].政法论坛,1993(4).

[4]孙丽娟.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实践中的确定方式[J].中国律师,2008(12).

第4篇

一、充分认识做好“三个规定”贯彻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政法“五部委”先后出台的“三个规定”是确保司法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了“红线”。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工作,落实好“三个规定”是依法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任务的重要保障。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自觉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刻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三个规定”贯彻执行工作,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对具体案件办理的干预和影响,确保社区矫正公正、廉洁、高效执法,维护社区矫正执法公信力。

二、建立涵盖社区矫正执法环节及具体流程的权力清单

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及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凡涉及到以下4类执法管理环节14个具体办理流程的,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应针对各执法环节及具体流程逐一填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记录单》)。不存在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情形的,实行“零报告”制度,即在《记录单》上相应处选择“否”,并由承办人签字承诺后存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存在违规过问案件情形的,在《记录单》上如实填写违规行为具体情况,由承办人签字后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并报上级社矫机构备案(填表样式详见附件2)。

(一)调查评估

1.县司法局开展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2.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开展调查评估,提出调查评估建议。

(二)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3.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进行审批。

4.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进行审批。

5.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请假进行审批。

(三)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

6.原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审批建议。

7.原县(市、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审批。

8.新县(市、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审批。

(四)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及日常管理的审批

9.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表扬/训诫/警告的建议。

10.县司法局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表扬/训诫/警告。

11.司法所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变更刑事执行建议,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逮捕的建议。

12.县司法局向公安机关提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对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变更刑事执行建议,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逮捕的建议。

13.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减刑、撤销假释等变更刑事执行建议。

14.其他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中涉及的审批。

三、确保“三个规定”贯彻执行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社区矫正机构、各司法所要把贯彻执行“三个规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提高站位,统一思想,要指派专人负责对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社区矫正相关案件行为的记录、移交及上报工作,确保“三个规定”贯彻执行工作得到长期有效落实。

第5篇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实施方法是局党支部、机关各部门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明确各自负有的重要领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贯彻执行本实施方法。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局机关和各科室及所属单位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目标责任制管理并与计划业务工作紧密相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施本方法必须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各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与分工

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承担以下责任:第五条局党支部成员、副科以上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部署。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认真研究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和实施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方案。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纪和法规。

三、履行监督职责。

四、支持和配合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纠正不正之风。

五、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第六条局党支部对全局包括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部署,统一检查。

第七条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是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纪检组负责副科以上干部的廉洁自律和纠正不正之风及查处违纪政纪案件的工作。

第九条纪检组、机关党支部共同负责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针。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管理控制各种会议和各种庆典用车活动。

第十一条机关党支部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局党支部负责对各科室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局党支部每半年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进展情况的汇报。

第十三条检查落实本方法要与民主评议。广泛听取意见。纪检组、机关党支部要对党风廉政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监督情况作为对各级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本方法。要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党支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项目立项、审批、资金分配及其他有关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

三、审批项目、分配指标、安排资金及其他工作中发现问题。有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或处分。

四、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处分。

第6篇

[关键词] 彭雪枫;贡献;邓乾元;郭炳生

彭雪枫是民主革命时期一位杰出的人民军队将领。在他一生的戎马生涯中,出生入死,机智勇敢,为革命事业立下了赫赫战功。学界对他为人民抗战大业所作的贡献阐述颇丰,但对他在平息邓乾元分裂红军和郭炳生叛变事件中所作的贡献论及不多,本文试就此方面进行粗浅探讨。

1930年8月,红八军政委邓乾元因与军团长发生意见分歧而企图“脱离前委领导”,“单独向武汉行动”。 邓乾元原是湖南大学的学生,既有文化水平,又有相当的工作能力,是位很能干的红军干部。本来,他曾对“夺取”长沙、武汉表示“怀疑”,认为这是“军事冒险”、“英雄式的拚命主义”,在抵制李立三“左”倾错误路线意义上说有其正确的一面,但他对军团总政委滕代远和军团长常怀不满,尤其认为“独裁”,并诬指他对红三军团的领导是“部落领导”。8月5日,红五军在率领下,由长沙到达浏阳东乡,因五、八两军分配住房问题,与发生争执,受到的训斥。本来这是件小事,完全可以商量解决。但邓乾元乘当时红军状况很混乱,党的组织生活亦不健全之际,事后竞借红八军军委书记的权力召开军事会议,制造事端,鼓动“风波”,并提出“五八两军分家”的口号,声称“脱离前委的指挥”。第二天,他又擅自召开红八军军委扩大会议,并写信给红三军团前委,扬言红八军“与红五军的关系,在手续上要弄一个清楚,前委可派人出席,我们要马上行动了”,从而走上了分裂红军和违犯党的组织纪律的道路。

这时的彭雪枫担任红三军团第八军第六师一纵队政治委员。面对五、八两军要因此而分裂的关键时刻,出于维护党和红军团结的愿望,彭雪枫把邓乾元煽动分裂的错误如实地报告了军团政治部和前委。在政治部和前委得悉彭雪枫的报告后,认为邓乾元的问题非常严重,立即去信制止,并令改军委扩大会为前委扩大会。前委扩大会规定“各军委、师委书记概行参加,”彭雪枫因已任一纵队政委也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经过长时间的讨论,认为邓乾元的上述活动是“超组织的行动”,是宗派主义的表现,因而撤销了他的红八军政委和军委书记的职务,调任总政治部秘书长兼宣传科长。8月15日,三军团前委在平江长寿街召开五、八、十六各军党的代表会议,改选前委。此时,邓乾元再次致信代表大会,仍然坚持个人主张,坚持各种错误观念。最后,经代表大会主席团扩大会议再三讨论,决定令其脱离红军,交给特委训练。

然而,邓乾元事件的负面影响并没有就此结束。1930年11月初,彭雪枫担任红六师政委,和师长郭炳生率领红六师,随同红三军团,按照罗坊会议决议和红一方面军司令部的命令毅然东渡赣江,正由新干向永丰以南的黄陂、小布地区作“求心退却”。但是,越向苏区中心地带转进,越见不到群众,甚至连带路的向导也找不到。这种现象引起了部队干部战士普遍的思想混乱和困惑,甚至有些人还曾埋怨说“这是什么根据地,还不如白区”!同时,一路上他们还看到了一些分裂中央红军领导的大字标语。

彭雪枫是个思想敏捷、善于思考的人。面对眼前所发生的一切,他马上联想到这是由8月上旬红三军团首由长沙撤至平、浏地区时反对红八军政委邓乾元企图分裂红军的斗争而引起的。想到这里,彭雪枫的思想虽然已经逐渐明朗,但因情况不明心事仍还十分沉重。12月22日凌晨,他突然接到军团前委秘书长周高潮的通知,要他上午9时到前委驻地东山坝参加前委紧急扩大会议。彭雪枫暗自思忖,前委紧急扩大会肯定与此有关。他按捺不住自己急切的心情,上午9时准时到达会场。此时,军团前委及各师师长、政委、政治部主任、参谋长等均已到齐。大家没有寒喧,会场气氛紧张。突然,军团长迈着坚实的步伐走进会场。他把一封由“”领导人丛允中仿照的字体并以的名义写给他的秘书古柏的伪造信,以及他们所发表的所谓《告同志和民众书》,首先拿给大家看,并读给大家听,同时又把昨晚收到这封假信的情况和前委的处理意见向大家作了简单介绍。然后,他斩钉截铁地说:红二十军少数领导人“伪造信件,陷害同志,企图分裂一、三军团,破坏总前委粉碎白军进攻的计划,公开宣传打倒毛x x,拥护朱、彭、黄,这不是党内路线争论”。至于这封信,肯定是伪造的。丛允中,“他平日学毛体字,学得比较象,但是露出了马脚―同志写信,年、月、日也是用汉字,不用罗马字和阿拉伯字。”

他继续说:“诱敌深入,利用山地,依靠群众,增加自己战胜敌人的有利条件,这是完全正确的,我完全拥护这一方针。如果违抗这个方针而又坚持自己的错误方针,总前委即可撤销我的工作,何须用阴谋办法呢?我们对邓乾元也不过是撤销了他的职务吧(嘛)。”

“同志建设工农革命军,建设井冈山根据地,……这一切都是正确的……。同志决不是一个阴谋家,而是一个无产阶级政治家。”[1]

讲到这里,彭雪枫和其他与会同志鉴于领导人行动非常,抱着一腔革命热情,出于顾全大局和维护党和军队坚如盘石的团结,遂而一致通过了由起草的反对宣言,表示坚决“拥护总前委,拥护毛政委”!

据老革命家邱一涵回忆说:自此以后,红“三军团中的无原则纠纷和宗派主义倾向,便很快克服了。”[2]这就防止了三军团内部的分裂,巩固了五、八两军的革命团结,为日后红三军团在、领导下开展伟大的土地革命战争奠定了巩固的基础。不可否认,彭雪枫在平息此事件的过程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1930年12月,红三军团即令全军贯彻执行古田会议决议,彭雪枫深感自己责任的重大。他根据在古田会议决议中所阐明的建军思想,深切体会到党的政治思想工作是红军建设的根本,于是身体力行,主动深入连队找战士谈心,改善官兵关系。他不仅把全师广大战士的冷暖温饱时刻放在心上,而且对全师所有干部的表现、脾性和政治品质的优劣,都有个确切的估量和了如指掌。

师长郭炳生,湖南湘潭人,早年曾追随参加平江起义。但自从担任六师和二师师长以来,平日不问事,许多军事工作都须彭雪枫亲自兼顾。特别是自第一、二、三次反“围剿”以来,由于红军南征北战,艰苦备尝,他的情绪有些反常,时常同彭雪枫顶撞,不支持党的政治工作。所有这些,彭雪枫虽都记忆犹新,但也觉得情有可原,并未计较。现在,时令已经到了1932年9月,军的第四次“围剿”即将到来,迫在眉睫。郭炳生已经丧失斗志,缺乏胜利信心,产生动摇。对此,彭雪枫则认为非同小可,并非一般,时刻保持着对他的高度警惕,并曾亲自做过郭炳生的思想工作。可是,他却没有料到,在部队9月3日遵令分头南移休整之际,郭炳生竟乘机挟持五团北入白区,叛变投敌!

1932年8月下旬乐宜战役后,部队遵令在南丰、南城、宜黄一线休整。当时二师师部驻乐宜地区官仓前村。师领导分头到各团参加会议,进行部署。政委彭雪枫到七团,师长郭炳生到六团,政治部主任李志民到五团。8月31日,不料陈诚、罗卓英纵队第九十师吴奇伟部,突然由北进逼,大军压境,袭占宜黄。二师各团因当时过于分散,集中不及,遂被隔断而互失联络。这时,彭雪枫率领师直属队及第七团辗转于崇山丛林之中,3日3夜无食无眠,分头突围南撤,进入苏区边境江西军区驻地风岗圩。李志民亦率第五团向驻地东北撤退,走到黄坊时,始悉敌人由西向东猛进,故又率部背敌向西寻找主力。此时,郭炳生亦带领师特务连转移此地,两部巧遇遂而汇合,同时决定继续西进,黑夜行军。一天拂晓,他们到了巴山,因敌情不明,部队靠山扎营,并派员外出侦察。当天下午5时,五团侦察员在风岗圩见到了政委彭雪枫,汇报了五团及郭炳生原拟西进的计划。听过汇报,彭雪枫始悉内中有诈,敏锐地感到这是郭炳生企图挟持五团阴谋叛变,北入白区,远避业已到来的第四次“围剿”。

这时,在驻扎巴山的师特务连和第五团中已对二师及彭雪枫的生死谣传纷纷。郭炳生不仅对大家讲话说彭雪枫已经牺牲了,而且还做出了他自己背上赣江以西的地图等等令人费解的行动。这更证明郭炳生已心怀鬼胎,企图投敌。彭雪枫在作出这种判断后,即赴江西军区找到总指挥兼政委,要求协同处理郭炳生的问题。彭雪枫和详细计议后,为了挽救五团,他将师直及第七团略事安排,9月5日,即不顾一切,带领15名战士潜行北上。此时,郭炳生挟持五团已进入靠近抚州的崇仁县境,北入抚州,西渡赣江,已是很容易的事。彭雪枫心急如焚,时不可待,跟踪迫赶,连行5日,终于在9月9日傍晚遇到了第五团的前哨连。彭雪枫见到了部队,欣喜若狂,激动地高喊起来。第五团全体指战员听到彭政委熟悉的喊声,事先的战备姿态一变而为欢迎队形。由于该团与上级失去联络已经多日,一见之下,大家都感到恍如隔世,默默之中,相互表现出无言的悲凄!之后,彭雪枫健步到了团部,尽管郭炳生似乎还保持着惊慌中的镇静!但五团全体干部皆来慰问,高喊:“回主力去!回主力去!”五团干部表现出来的这种真挚的阶级友爱和大家的共同呼声,使彭雪枫感动得几乎流下泪来,又促使他尽快运筹出挫败郭炳生阴谋的一个万全之策。

9月10日,大家休息了1天。五团党的支部干部在彭雪枫领导下开了会议,决定黄昏之后出发南返,全体指战员莫不鼓舞振奋。当天深夜,适逢天雨路滑,伸手不见五指。叛徒郭炳生趁此时机,仅带师特务连,投入乐安县城,向江西“剿共”前线昊奇伟部“投书请降”,受到吴奇伟的“抚循安顿”和“奖现洋1万元”。9月18日,郭炳生被赣粤闽边区“剿匪”总司令何应钦委为军“暂编三十七师长”,并于“怀安防次就职”。而彭雪枫则于9月中旬,率领第五团安抵东韶,与师直、六团、七团胜利汇合,共同进入休整。

郭炳生叛变事件,是当时红军叛变事件中较为恶劣的一例。虽曾利用这一事件大做文章,企图以此作为日后红军“投诚自新者之倡导”,瓦解红三军团,但他们的这一卑鄙阴谋终因彭雪枫处置得当,干净利索,没能得逞。13年后,在回忆此事时说:“这件事他(彭雪枫)办得很好,挽救了部队,表现了我们红军的政工人员的领导作用。这个时候,我看出他应付事变的机警和能力。”[3]这是对彭雪枫处置此次事变的中肯评价。1934年1月,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他又因此荣获一枚“红星奖章”。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彭雪枫在平息郭炳生叛变事件中的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自述编辑组,自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4-166页。

第7篇

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明单位是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二条 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推动省直机关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目的是进一步促进省直机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着力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贯彻落实,切实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省直机关在全省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第三条 文明创建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按照服务中心、建设队伍的要求,全面推进省直机关党的建设,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水平,努力实现走在前列、做出表率,为全面提升省直机关各项工作提供思想、作风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

第四条 文明单位干部职工要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勤政廉政。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建主体责任落实,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完善并坚持理论学习制度,把学习理论同改造思想、转变作风、指导实践和解决本部门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紧密结合,取得明显成效。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硬,把创建活动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六条 认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干部群众。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七条 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监督保证措施有力。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建立完善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织机构健全,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党组(党委)对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认真听取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机关纪检组织的意见。严格党内生活,党组织活动经费落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机关单位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承诺服务,认真履行职责,群众满意度高。企事业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开拓进取,文明生产,诚信经营,科学管理,业务工作处于本系统、本行业领先水平,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条 坚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树立法治观念、培育法治信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单位治安状况、工作纪律良好。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规范有序,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第十一条 工作、生活环境整洁优美,无脏、乱、差现象。机关文化生活丰富,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

第十二条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援助和志愿服务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牵手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党员进社区活动。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申报评选的基本条件:有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系统的文明单位创建规划;有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活动载体;有经常性的工作指导和检查;有工作经验和典型;有符合《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要求的相关资料。申报省级或全国文明单位的省直或省级文明单位,有所在文明协作区提供的参加活动的有关情况资料。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单位自查申报与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文明办)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申报文明单位,须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标准,认真进行自查。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考核。考核分为基本分100分、附加分若干分。基本分达到80分(不含80分)以上方具备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文明单位,须以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的名义,向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文明委)写出申报报告。

第十七条 申报参评省级文明单位的必须连续四年保持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参评全国文明单位的必须连续三年保持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凡被命名为全国、省级、省直文明单位的,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通报表彰,并由所在单位对全体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奖金发放不得上下连级并用。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文明委依托《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和《山东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动态管理系统》对省直各级文明单位进行日常检查考核。省直各部门单位年底须提交文明创建工作综合报告。各级文明单位年底均须写出自查报告,并由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汇总上报省直文明办,省直文明办组织复查。

第二十条 文明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已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须认真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本部门单位(系统)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省直各部门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考核,省直文明办进行抽查。对存在创建工作开展不积极、领导重视程度不高、创建工作经费不落实,参加文明单位协作联系区活动不积极等问题的文明单位,省直文明办将约谈其主管单位领导。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考核,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原则上采取量化赋分的方式进行。自查合格分数分别为:省直文明单位基本分为80分(不含80分)以上;省级文明单位基本分85分(不含85分)以上;全国文明单位基本分90分(不含90分)以上。

(一)省直文明单位:按照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自查基本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上,经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确认同意后报省直文明办复查。

1.复查合格的,报经省直文明委批准,保留其荣誉称号。

2.复查不合格的,报经省直文明委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3.自查不合格自动放弃申报的,省直文明委将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整改后可继续申报。

4.自查申报工作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省直文明委将对其通报批评并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二)省级文明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按照《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以及本条例和《考核细则》要求,自查并对照量化赋分标准,自行提出申请保留的相应荣誉称号,经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确认同意后,报省直文明办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保留、降低或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建议。

1.复查合格的,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保留其荣誉称号。

2.复查不合格的,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一年后方可以重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3.自查不合格,主动申请降低荣誉称号级别的单位,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享受降低后的荣誉称号,并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整改后,可以重新申报上一级荣誉称号,不受《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限制。

4.自查不合格,主动放弃荣誉称号的,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整改后,可以重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5.自查申报工作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省直文明委将对其通报批评,并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两年后方可以重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将直接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3.发生重要涉邪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涉案(事)人员被刑事处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3人以上(含3人)人身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

5.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干部职工个人在本年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本人不得享受本年度文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文明单位在年底报送自查材料时,需按《考核细则》要求,报送负面清单。负面清单需经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按照所管理的不同级别的文明单位分类汇总后,由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直文明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文明单位,因机构改革、单位撤并等因素而变更单位隶属关系或更名的,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按照以下原则申请保留或注销:

(一)因变更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

1.省直文明单位:由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省直文明委审核同意,可保留其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省级、全国文明单位:由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直文明委提出申请,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其原荣誉称号。

(二)分解改组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单位,领导成员、职工、固定资产等大部分保持者,按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管辖范围,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原荣誉称号。其他分解改组新成立的单位须重新申报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三)由不同级别的文明单位合并组建的新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管辖范围,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其中低级别的荣誉称号。

(四)撤销、解散的单位,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动注销。

第二十六条 省直各部门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人员编制相对较少,没有独立办公场所,不具备单独创建申报条件的,各主管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向省直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可纳入本部门单位机关文明创建管理范围,享受机关所获得的相应荣誉称号,不再单独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山东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管理的省直部门单位各级文明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山东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管理条例(试行)》(鲁直文明委〔20xx〕5号)同时废止。

省级文明单位评选条件1,要始终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通过严管理、重服务、抓发展、促效益。

2,领导带头。领导班子始终坚持把实现两个文明作为前进的目标和想问题、处理问题的基本点,在创建工作中,处处发挥着表率作用。领导班子带头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把每周一的上午定为班子集中学习时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分析在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文明建设方面的问题,并联系实际制订了《企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至此,领导带头、理论指导、规划鞭策形成了促使企业文明建设的三大要素。成为全体职工共创文明的基础和源泉。领导班子带头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单位搞调研,每次都深入到职工生产一线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干部严以律己,带头做到俭廉。

3,教育领先。

要想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教育是关键,参加组织政治理论考试、开办学习园地、讨论座谈学习体会等形式,深入开展了四信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马列主义信仰,社会主义信念,现代化建设信心,对党和政府信任。参加组织政治理论考试、开办学习园地、讨论座谈学习体会等形式,深入开展了四信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马列主义信仰,社会主义信念,现代化建设信心,对党和政府信任。在职工中进一步规范三圈,即: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经常开展三德三做教育,即: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做个好公民;遵守职业道德,在单位做个好职工;遵守家庭美德,在家庭做个好成员。引导职工崇尚科学、宣传文明、鞭挞愚昧,坚决与邪教组织和一切利用封建迷信手段破坏稳定的行为及违法现象作斗争。

4,服务创优

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保证了环环相接、岗岗负责。进一步加大了对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了企业内外部监督检查体系。聘请了秘密社会监督员,并实行有偿监督。强化了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办公室的职能,增加人员,配备专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微型摄像设备,对服务窗口单位实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暗查。

5,文化导向

面对新形势,全体员工的思想却始终保持稳定,工作干劲与日俱增。建立起了一整套新型的育人、用人机制,注重了人才的培养和教育。本着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的原则,注重了对知识分子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多次召开知识分子座谈会和事迹报告会,沟通思想发现人才,一大批青年知识分子走上管理岗位,为能人贤士提供了施展才华的空间。并为21世纪优秀人才落实了较优厚的物质待遇。还大力强化全员培训,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采用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开展业务轮训,文化娱乐是沟通职工感情的桥梁,密切干群关系的纽带,传播精神文明的载体。活跃文化生活能使职工在参与中增加凝聚力,在欢笑中受到教育和启迪。开展了诗、文、书、画、展、唱、演、会活动,以积极向上的方式提高员工的思想觉悟和组织观念,增强了向心力,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健康发展。

第8篇

论文摘要: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学习《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范》,引导学生践行“八荣八耻”石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抓好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努力把德育要求转化为学生的内在需要。笔者以我校学生管理为实践对象,专门对如何做好职业学校德育管理工作做了探讨。

笔者认为,必须创设有利于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育人环境。,在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上要下足功夫,立足当前,狠抓落实,争创特色,着力推进德育工作新进展。

1德育建设的目标

    (1)加强师德建设,杜绝体罚与变相体罚事件发生;

    (2)把好学生干部选拔关,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实现学生自我管理;

    (3)加强养成教育,抓好常规管理,形成良好学风;

    (4)加强法制教育,无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5)加强心理健康辅导,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2.德育建设的具体措施

2.1深化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素质

    体罚学生的行为是教师法律意识淡薄、教育观念陈旧、心理素质欠佳的恶果。

    因此,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教育管理,杜绝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作为德育领导,我们要让我们的教师要自觉学习法律,增强依法治教意识,规范日常教育行为。要积极学习教育方针政策和钻研教育理论,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对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正面教育的原则。要调解自身的心理压力,克服心理压力障碍,进入角色,提高效能。同时还要注重师德师风建设,以高尚的人格感召同学,时每一个同学都要爱心教育,杜绝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

2.2加强学生干部培养,增强学生干部管理能力  

学生干部的自我管理在学校的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老师作用再大不可能时刻关注班级里每一个同学,只有学生干部才能发挥作用。学生干部在班级里能够充当小老师、小领导。他们在管理过程中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没有了他们我们老师就成了聋子瞎子。

    班团干部开学初要开一次会议,给他们鼓劲,动员他们要参与班级管理。班干部会议要求每个班级两个星期开一次,也可以采取部分班级干部的职务轮流担任的方式,也能取得一定的成效。

    学生会干部,我们采取以老带新、新老交替、形象第一的选拔制度,主要干部要有管理能力,德育处亲自挑选。检查、评分的同学每班推荐两名,平衡各班级在学生会的人数,每天检查都是不同的组,每组里面都是不同的人,保证了检查结果的公平公正。为了确保学生会同学的素质、树立学生会在学生中榜样形象,学生会有几项硬指标:①成绩务必班级中等以上。②无违纪史。③开会、检查前集合无迟到现象。要使同学们知道进入学生会其实并不容易,进了学生会的也都应该珍惜机会。确保使其成为全体同学的榜样。

2 .3狠抓常规管理,形成良好学风

    一个学生素质的高低不完全山家里面决定,他的学习环境也是重要的因素,一个良好的环境可以使学生健康成长。所以校风建设应该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要求班主任认真地抓好每个同学,不放过任何小节,从做人做事抓起,高要求、高标准。再将考试作弊处分级别提高,由原来的警告升级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向高校看齐。学生的个人形象从原有的黄头发到黑头发再到短头发。移动通讯设备的查收更要坚持不懈.,收到后存放仓库,并给予相应处分,学期结束交还家长

2.4提高法制观念,学会没事找事  

违法犯罪是每个学校最头痛的,也是一个学校德育工作的一项大事。他关系着学生的未来,学校的荣辱。我们要突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的普及教育,同时应该学会没事找事、敲山震虎、杀鸡骇猴、杀一做百。尽早发现并解决一些苗头性问题,把违法犯罪率降为零。

2 .5关心“特殊生”的成长,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特殊生”是指本人素质、家庭结构、社会环境等方面情况均很特殊,需要老师特别关心、特别教育和帮助的学生,这里面包括“后进生”,还有某方面原因正向后进生转化的学生。我们要求每个班主任认真为每个任课教师挑选一名需要帮扶的学生,由任课老师帮教,实现人手一名“特殊生”、被帮扶生每天要到帮扶老师那里报到一次,每周至少一次谈话或学习辅导,每月一次书面总结。学校每学期鉴定帮扶效果,进行考核评比。

2.6给有处分的同学摘下“帽子”

    学校有了严格的制度一,同我们也要考虑到违纪同学的处境。每学期一次撤销处分机会。有处分的同学6个月内不得撤销,申请撤销的必须认真填写申请表、500字认识、有明显进步、立功表现(能够向学校反映情况、好人好事等)、班主任评语、所有任课教师签字,这些都缺一不可,决定下来后以红纸张榜公布。这样就会使受了处分的学生看到了光明,会更快的改过自新。

2 .7家校联系是德育工作必不可少的盆要环节

    除了每个月每个班主任必须发送6条短消息(实际都在9条以上)给家长外,学校还由校长室牵头每年召开两次家长会,班主任须提前几周准备,有的家长特意从新疆赶回来,家长到会率达85%以上,会上请班级优等生谈感想和转变明显的“特殊生”学生家长讲话,会后再进行小班座谈。我们还成立了家长学校,给他们发放资料,定期讲课,效果显著。

3多方位设计学生活动,使大多数学生个体得到表扬机会

第9篇

王均予是广东党史上的重要人物,他在抗战初期对广东党组织的恢复、发展、壮大做出过卓越的贡献。1941年春和1942年春至1943年秋,作为粤南省委组织部长的王均予曾到湛江(时为法租界广州湾),指导南路特委加强党组织建设,开展敌后抗日武装斗争,在历史的关键时刻帮助南路特委不断发展、壮大。

一、指导南路特委加强思想作风建设。1941年1月,粤桂边区战局转向缓和,中共粤南省委决定撤销粤桂边工委,工委书记周楠复任南路特委书记。粤南省委组织部长王均予受省委的委派到南路传达上述决定。此时,顽固派挑起的高潮正在高雷地区肆虐,遂溪、廉江等地的青年抗敌同志会和南路学生队、抗日游击干部补训班、妇女队等抗日团体相继被迫解散,香港学赈会青年回国服务团被限令离境,大批党员骨干、抗日救亡积极分子被迫转移、撤退,隐蔽待机,党组织的活动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在这关键时刻,王均予来到南路特委所在地广州湾。在短暂的停留期间,具有丰富地下斗争经验的王均予敏锐地意识到,南路特委领导成员集中在广州湾忙于抓具体工作(如开商店、搞经济、办补习班、训练班等),仅通过报告或汇报来了解、掌握基层情况、指导各县工作,既不利于掌握各地实情,也不利于党组织的隐蔽埋伏,更容易滋长干部的不良作风。他向南路特委提出要解决这个问题,从转变领导作风入手,深入基层,结合实际做好工作。在王均予的指导下,南路特委改变工作方式,实行分片负责。特委辖下成立高州、合浦和雷州三个中心县委,由特委主要领导成员分别担任中心县委书记。三个中心县委必要时可独立活动处理问题。特委管理的一些单位、人员交由雷州中心县委管理。特委机关干部除留下少数坚守外,大部分分配到各县去加强工作。后来,由于局势进一步恶化,为利于坚持长期斗争,南路党组织实行个人负责的特派员制,除特委书记周楠负责全面工作外,特委领导成员温焯华、杨甫、陈恩分别任高州、钦廉、雷州地区特派员,独立负责领导上述三个地区的工作。1943年2月广州湾沦陷,特委机关顺利转移廉江,三个地区特派员的工作不受影响。这一领导方式、体制的顺利转变,得益于王均予的早作准备。

1942年1月,中共南方工委副书记张文彬在宝安县阳台山区根据地主持召开会议,总结广东人民抗日游击队三年来对敌斗争的经验教训。会后,张文彬指派王均予到南路加强领导,准备在南路沦陷后大力发动敌后抗日游击战争。2月,王均予偕同在香港参加粤南省委会议的南路特委书记周楠返回广州湾。不久,王均予在广州湾街头的报摊看到重庆版的《新华日报》,获悉党中央已在延安开展整风运动,遂即提议南路特委根据《新华日报》刊载的有关整风要求和做法,在特委机关成立中心学习组,组织各县委领导成员学习《整顿党的作风》、《改造我们的学习》、《反对党八股》等整风文件,结合南路的实际,着重加强党性教育,反对个人主义,增强组织纪律性;强调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克服主观盲目性;同时布置各县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整风学习,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党内团结和党员的组织纪律性,从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巩固党的组织。特委中心学习组由王均予和周楠主持,规定学习内容,定期开展讨论。在每次的学习讨论中,王均予都认真写好发言稿,联系工作和思想实际启发大家领会好中央的精神。南路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是在抗战初期的抗日救亡运动中恢复重建和成长起来的,大多没有经过系统的马列主义理论教育。王均予的言传身教,对这些年轻干部的成长和南路党组织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从南路实际出发坚持敌后抗战,领导开展抗日武装斗争。1942年五六月间,中共粤北省委和南方工委先后遭特务破坏,南方工委副书记张文彬、粤北省委书记李大林等领导人被捕。和南方局断然决定撤销南方工委领导机关,粤北党组织停止活动,重要干部紧急撤退;并连续指示南方工委辖下的广东党组织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撤销设在广州湾、江门的原粤北省委和粤南省委之间的两个交通站,以切断特务可能破坏的渠道。8月间,东江军政委员会派人到广州湾,向南路特委传达南方局的指示,要求南路党组织停止活动,将已暴露的县以上干部撤往东江抗日游击区。接到指示后,王均予与南路特委书记周楠多次研究、商讨,他认为东江属粤北省委领导,与南路特委没有组织关系,没有粤南省委书记梁广的来信指示,这样长途转移(进出日敌封锁线三次)不适宜,搞不好有被一锅端的危险,同时从南路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也不应这样做。他认为特委应该也有条件留在南路坚持斗争,一方面日军曾发动“雷州半岛切断作战”,南路沿海的阳江、电白、海康、北海等地曾被日军短暂占领,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南进步伐加快,入侵雷州半岛只是迟早的事;另一方面南路党组织在广大农村已建立较稳固的基础,特别是在雷州半岛,党组织已获得较大发展,又有法租界广州湾可资回旋。经研究,特委决定南路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坚守南路,作好抗日武装斗争的准备。特委将南方局的指示向全体党员传达,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提高警惕,接受教训,增强信心,进一步做好防范、应付突发事变的工作。同时为防范党组织受粤北省委事件的牵连和有利于坚持长期斗争,特委在全区范围内把集体领导的委员制改为个人负责的特派员制,采取单线联系的方式继续活动。特委把集中在广州湾的领导成员分开转移各地,其中梁嘉前往高州(后梁奉命调粤中,由温焯华代替),陈恩负责雷州半岛,杨甫领导钦廉地区;布置各地党组织普遍建立秘密游击小组,广泛收集民间枪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广州湾特委机关至各地的秘密交通线和情报网,以便在广州湾沦陷后,特委能保持同各地党组织的联系,领导敌后和前线人民开展抗日武装斗争。在王均予的指导下,南路特委在应对“粤北省委事变”中沉着冷静,措施得当,保持了整个组织的完整,因而在日军入侵之后,党组织的工作能很快转到领导人民群众开展抗日武装斗争上来。

1943年2月,日本侵略者为了进一步断绝中国的海上交通线,并利于其掠夺战略物资支持太平洋战场,遂派遣独立混成第二十三旅团之山田联队及小岛海军陆战队一部共约4000余人,对雷州半岛发动侵略。雷州半岛大部和广州湾沦陷,相邻的吴川、梅菉、廉江、化县等地成为抗日前线。王均予和特委书记周楠转移到廉江县建立特委指挥中心,并对全区的工作重新作了部署:一是向广大党员进行紧急动员,揭露日本帝国主义侵占雷州半岛的图谋和地方当局放弃抗战责任的丑行,号召全体党员坚守岗位,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发展人民武装力量。二是以武装抗日为南路党组织的中心任务,加强敌后和前线地区的领导;温焯华从高州移驻吴川县,加强吴川、梅菉、化县等前线地区的工作;陈恩全面负责雷州半岛各县和广州湾的工作;将原转移外地隐蔽待机的唐才猷、陈醒吾等一批党员骨干调回雷州半岛,加强敌后武装斗争的领导。三是要求非沦陷地区的党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大力组建地下游击小组和群众抗日武装,密切配合和支援前线敌后的斗争。四是加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推动爱国将领张炎组织南路地区的原第十九路军旧部共同抗日。

第10篇

  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规定,从纵向来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它是我国国家从中央到地方五级权力机关体系的基础,如果没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权力基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整个国家的政权组织体系就不完整,人民民主也只能是空中楼阁。从横向来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它是农村基层政权的权力机关和权力中心,乡镇的政权机构由乡镇人大和乡镇人民政府二者共同构成,而乡镇人大同乡镇人民政府相比又具有全权性和至上性,因此乡镇人大又成为了乡镇政权的权力中心。   但是,笔者认为,乡镇人大这个权力基础也好,权力中心也好,在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四川省《主席团条例》等规定,依法履行各项职权职责中,还必须同上下左右的有关机关组织打交道,还必须同人民群众加强联系。在这些交道和联系之中,联系最多最广泛最直接的是同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因此乡镇人大机关以及乡镇人大工作者必须明确和摆正同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才能更清醒地认识乡镇人大的自身地位,才能更好地发挥乡镇人大的自身作用,才能更高地树立起乡镇人大的自身权威。   县级人大同乡镇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指导的关系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本行政辖区内的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大主席团的关系是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指导关系。这是由《地方组织法》第8条和第44条规定分别赋予给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要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的各项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同时可以依法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我省的《主席团条例》第9条又作出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乡镇人大的法律监督关系,其监督内容和监督形式,主要有以下二点:一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以上的人大的各项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势必对每个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二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和完善乡镇人大决议、决定报送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制度,要认真审查各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如有抵触,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撤销。去年以来,达县的赵固乡、米城乡、新进乡、石板镇在年初换届选举中选出的部分人大主席、乡长、副乡长因不合法,经达县人大常委会派员调查后,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依法撤销了上述四个乡镇的不合法领导人选。达县管村镇人大主席团今年对一煤矿股份进行确权并发出主席团书面确权决定,当事人反映到达县人大常委会后,领导十分重视,常委会主任亲自到该镇调查情况属实,当即指出该镇人大主席团越权行使,应当立即纠正,并指出该镇人大主席团近期开会自行撤销其决定。随后不久,笔者调查,该镇人大主席团撤销了此决定。   县级人大常委会同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的工作指导关系,其指导内容和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是组织指导好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搞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同时指导好乡镇人代会的顺利召开;第二是指导好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依法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七站八所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重要监督工作;第三是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要联系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并指导其开展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第四是可分别通知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县级人代会或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五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乡镇人大工作会、培训会、经验交流会以及组织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第六是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逐步使其工作走向规范化;第七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初可对乡镇人大工作发出考核意见,年终可给予考核奖惩或对工作最优者授予荣誉称号。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处在最基层,同人民群众接触联系的时间和机会最多最广泛,基层的工作任务繁重。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及其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抽出更多的时间深入乡镇,监督乡镇人大依法办事,指导乡镇人大搞好工作,还特别要关心和鼓励乡镇人大工作者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乐于在人大工作岗位勤操劳,多奉献。乡镇人大工作者更要主动多向县级人大常委会联系汇报,主动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才会更有起色,上下级人大的关系也会更加融洽。   乡镇党委同乡镇人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委要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领导,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党组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在依法进行职责范围的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和逐步完善起来的,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人民管理着国家事务的机关。因此,乡镇党委同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的关系应当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乡镇人大必须服从乡镇党委的领导,乡镇人大工作者应当把自己的工作视为党委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乡镇党委也应当把同级人大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支持和关心,研究和办理。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要主动争取和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一是乡镇人大工作者在思想上必须明确服从党委领导,“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必须坚持乡镇党委对乡镇人大的领导地位,必须自觉地把乡镇人大置于乡镇党委的领导之下,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是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应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独立地开展着,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汇报;如每年一次的人代会的筹备和召开,每三个月至少一次的主席团会议的重要内容,乡镇人代会和主席团的重要决议、决定,重要的执法检查,对乡镇政府的工作评议和对乡镇政府领导成员的述职评议等重要事项均应向乡镇党委请示汇报,取得乡镇党委的支持,甚至有些工作在进行中还需要乡镇党委去协调才会使人大的工作更完善、更满意;三是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的重要决议、决定中,特别需要动员全乡镇干部群众去遵守和实施的重大事项,应主动向乡镇党委请示汇报,通过乡镇党委号召全乡镇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各级干部去模范地遵守和执行,这对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全乡镇人民群众对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乡镇人大同乡镇政府——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关系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构成乡镇一级的政权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基层的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在这一级政权机构中居于首要地位。同级的乡镇人民政府是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的,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因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大主席团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只有乡镇党委、人大和政府三套班子的领导者都明确了这个关系,摆正了这个关系,处理好了这个关系,才有利于乡镇党委的领导地位,有利于乡镇人大的权力发挥,有利于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笔者认为,法治国家并不是不需要老百姓守法,老百姓也要守法,而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更为重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官,其意义也在于此。乡镇人大监督同级政府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其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对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有:一是听取和审查乡镇政府的工作和报告;二是审查和批准乡镇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三是依法撤销乡镇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四是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乡镇长和副乡镇长;五是可以向乡镇政府提出质询案,等等。   其二,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每三个月至少一次主席团会议上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有:一是听取乡镇政府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审查乡镇政府财政预算和部分变更后再向下次人代会报告;三是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答复;四是受理群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五是检查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和执法情况;六是组织人大代表评议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对乡镇政府领导人员进行述职评议,等等。   其三,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参加乡镇政府的重要会议,向政府反映人大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   李鹏同志曾讲过,“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工作,只是职责分工不同,目的都是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从这种意义上讲,监督也是支持。”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日显成效,大多数乡镇人大以及主席团已经敢于和善于依法监督同级政府的工作了。多数乡镇人民政府也自觉地主动地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主动同人大联系工作,沟通情况,共同承担起基层政权机构的重担。有不少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人大代表对乡镇政府和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对乡镇长、副乡镇长开展述职评议,有力地促进了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支持乡镇政府依法办事,提高了乡镇政府领导人员的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党委满意、人大满意、政府满意、人民群众也很满意。   乡镇人大同村(居)民委员会——民主政治的融合与补充的关系   乡镇人大通过全乡镇人民自己选出的代表来集体行使乡镇的国家权力,它代表着全乡镇选民的意愿、全乡镇人民群众的意愿,同时也是各村(居)民委员会的意愿。村(居)民委员会则是通过全体村(居)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来办理自己的事情。因此乡镇人大同村(居)民委员会这两种民主形式的关系便体现为当代中国最广阔的最基层的民主政治的最佳融合与补充。   乡镇人大同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政治的融合与补充的关系,主要通过以下几点内容和形式来体现:一是乡镇人大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先请各村(居)委会组织讨论,征求村(居)民意见,使其更加合乎民意。二是乡镇人大以及人大主席团组织人大代表检查村(居)民在各项自治活动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对违法的督促其纠正,合法的给予支持。三是乡镇人大开展依法治乡镇和各村(居)委员会依法治村(居)工作,每年开展的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乡镇人大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相互积极配合支持。四是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代表的工作,乡镇人大应当同村(居)委会密切配合。五是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开展人大代表活动以及人大代表的依法履职活动,乡镇人大主席团和村(居)委员会都应当积极支持。

第11篇

2002年7月县里调整干部,我被调任高镇任镇党委副书记,分管计生工作。

一天,我到县里计生委参加会议,主席台上主持会场点名的一副主任看到我和我打招呼,问我到哪儿去了?我答,高镇。坐在我旁边的计生委一工作人员噢了一声,看了看我,笑得意味深长。因和他相熟,我便探问其由,其便说是之前高镇找不到分管计生工作的人时,该镇弄出了个办法那就是在该镇三个副书记当中进行民主评议,得票是最少的人分管计生工作。我听了心里很不是滋味,心想哪能这样啊?!这哪是什么好办法,像这样哪能推动工作啊!由于就要开会了,我也没有细问,便开始了会议。

因为第一次代表高镇参加这样的计生工作会议,所以上午的会议结束后,我没有敢耽搁,当即坐公共汽车回了镇里,找到了时任镇党委书记的猪头将会议的内容向他汇报。同时我觉得也是个机会,因为我到高镇后,还没有正式和党委书记谈过话,想借汇报工作的时候一起谈一下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打算。

我找到了他的办公室,他正端坐在办公室里的办公桌前,写着什么东西。我进去之后,说了书记好。他抬起头说,你坐。我说刚从县里回来,县里的计生工作会议散会后我即忙赶回向他汇报。他说那好吧。于是我把县里计生工作会议的内容大致汇报一下,又结合镇里的情况谈了眼下我们镇要做的工作。并且说,我来到高镇就想把镇里的计生工作干好。他立即接话道,你干好什么,我都干不好,你能干好什么啊!

之后他说了一大堆不着边际的话,最后说,你先熟悉情况,慢慢来吧!

我看他想结束谈话的意思,于是我主动站起来告辞。

后来我知道,高镇的计生工作2001年进了县里的“笼子”,也就是后进乡镇。县里规定,凡是计生工作后进乡镇,均实行“一票否决”,并直接被列入市里重点管理,年终由市里直接考核。如若年终考核时还要落后,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轻者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者给予撤销职务。

第12篇

关键词:要约、承诺、电子合同

一、对三大法系要约、承诺制度特点评析(侧重于从要约约束力角度评析)

在要约对要约人约束力的强弱问题上,要约人在德国法系中受约束最多,在罗马法系中受约束次之,而在英美法系中受约束最少。

在英美法中,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虽然要约一旦为相对人接受即构成合同,而且,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时起,直到因要约人确定的或根据环境决定的一段时间逾期时止,要约都处于能被承诺的状态,但直到要约被接受,要约人保留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的自由,甚至在他已宣布在某一确定的期间准备受其要约的约束的情况下,在那一段确定的期间内,他在法律上仍有撤销要约的自由。

这种不对要约人强加义务的状况,及这种宽松的制度仍能适应交易安全的需要,大体来自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英美法的基本原则对价理论:即除了包含在“签封”文件中的允诺外,允诺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它只有在受要约人已经作出回应或承诺一个对应的履行的情况下,才产生一个有约束力的义务。要约在被接受以前,通常没有相对人的任何对应履行,也未采用庄重的形式,因此要约人有撤销要约的自由。

二是英美法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发信主义”,减少了受要约人承受要约人撤销要约所产生的风险。

三是英美法属判例法制度,法官手中有相当大的衡平权,能根据现实的需要及公平正义的观念对有关制度进行矫正,使制度具有相当大的伸缩性。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有加强要约约束力的倾向,因为法官会认为撤销要约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从而在某些情形下,法院会不顾对价理论而坚持要约不能撤销。比如,美国在立法与司法上基本形成了要约不可撤销的四种情形:[1](1)由对价支持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该对价可以是一个很小的数目);(2)由对价中约定的禁止翻供所支持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3)由法律(主要是州立法)规定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4)单边合同中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罗马法系中要约有较强的约束力,当然这一约束力的加强也有一个过程。如法国,早期合同法的传统理论认为:不存在意思表示一致即不存在义务,这是其要约可自由撤销的理论基础,鉴于它在实践中所导致的对受要约人的不公平,法院对此进行了修正,使得在要约有确定期限或者根据个案确定有期限,而要约人提前撤销要约时,由要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德国法系中,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最强。每个要约都是不可撤销的,撤销要约的声明不是引起损害赔偿的法律义务,而是没有任何法律效果,在承诺人承诺后,合同强制成立,除非要约人已排除了他的建议的法律效力。

比较而言,德国的做法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逻辑性强。

德国人一向以其逻辑思维的缜密性而著称,这点也充分体现于其法律中。相较于英美法承诺生效的“发信主义”,德国的承诺生效“到达主义”显然更符合合同作为协议一致的产物这一本质。因为依“发信主义”,当一个合同已经成立时,要约人尚不知道,即使承诺的意思表示在邮局中丢失了,合同也可成立生效,这不符合逻辑,而“到达主义”就避免了这一缺陷。

2.理论更加清晰统一。

罗马法系要约的约束力是通过令要约人承担提前撤销要约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来实现的,而要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的解释有侵权论和前合同说,但前合同说纯粹构建在想象的基础上,侵权论又缺乏充足的理论支持,这种不确定的理论带来了司法实践中法官权力的扩大及判决结果的不统一。而德国法系则没有这一问题。

3.公平正义性。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做到所谓的利益均衡,否则就显失公平,导致不正义。在要约约束力的问题上也要兼顾要约方、承诺方二者的利益,关键就是要把风险在双方之间公平分担。由于要约人在合同成立中处于主动地位,同时他可以通过排除其要约约束力的方式来规避风险,所以在其未对要约的约束力进行限制的情形下,应承担因供应和价格方面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而受要约人的行为则因其知道承诺将成立一个合同而得到保证。同时,依《德国民法典》第130条的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这种要约生效的到达主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要约人的风险,维持了双方的利益平衡。

4.有助于迅速安全地促进民商事交往。

通过维护要约的约束力,有利于防止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的损害,让作为主动方的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能三思而行,使处于被动地位的受要约人对自己的行为能有确定的预期,产生更大的安全感,从而提高合同订立的效率和质量,达到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统一。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中不确定的因素越来越多,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如市场上出现不可抗力、行情变化等情形,此时若不给要约人一个补救的机会,则不利于保护要约人的利益,且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针对这一在实践中逐渐凸显的问题,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吸收了情势变更原则,第313条规定交易基础受干扰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对原合同进行调整,一定情况下,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2],从而进一步克服了原有要约承诺制度的缺陷。

小结:

1.尽管开始时三大法系在要约约束力问题上有很大分歧,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却越来越趋近,都赋予了要约一定的约束力。从这一点上,可以明确看出法律制度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并随着实践的开展而进一步得到修正,正是各国民商事交往对安全与效率的共同需要推动了要约约束力的趋同。当然,从理论的科学严密性与实践的效用性来讲,德国法更胜一筹。

2.由于每个制度的存亡也要经历实践中优胜劣汰的考验,一个制度能长期存在下去必然具有其合理性,与每一国的特定国情、传统、文化及其他配套制度密切相关。我们不能就制度谈制度。比如英美法系法官具有很大的衡平权,可以使要约制度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适应性。我们假设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德国采用要约撤销自由主义,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对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呼唤下,肯定不得不进行立法上规则的修改。再看,英美法尽管允许自由撤销要约,但其承诺生效采发信主义,又减少了受要约人承担风险的时间。德国法尽管不允许撤销要约,但由于要约生效采到达主义,则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享有撤回权,同时,合同成立后的“情势变更”原则也赋予要约人在一定情形下通过变更、解除合同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一系列辅助制度,不论哪一个法系的要约约束力规定都不会在实践中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对要约承诺的生效与德国法相同采“到达主义”原则,承认了要约的撤回权、撤销权,但对要约撤销权生效期间采取了发信主义原则,承诺一经发出,即产生阻遏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效力,同时,又严格界定了要约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及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这一系列规定,吸收了英美法和大陆法要约承诺制度的合理成分,是较符合法公平正义、交易安全高效的要求的。

二、现代要约承诺制度仍有存在意义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成立要件,订立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当事人双方的协商

过程,在法律上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合同订立的时空都在扩大,以要约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判断合同成立与否、进而分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就愈显必要。可以说,现代要约承诺制度存在的价值越来越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使合同成立过程清晰,易于判断。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经过要约承诺,当事人意思表示趋于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这一判定过程主要涉及要约承诺制度中的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承诺的要件、承诺的效力、承诺的迟到和迟延、承诺的撤回,这些内容基本囊括了要约承诺制度的全部。

2.有助于分清在曲折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方面,当要约人主动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之后,双方当事人就从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关系,受要约人会对要约产生信赖,从而进行一定的行为,而要约人应为维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而负一定义务;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复杂化、多变化,当事人对自己的意思表示应拥有一定的修正权。这主要涉及要约的撤回、撤销及承诺的撤回制度。只有建立完善的要约承诺制度,才能通过赋予双方一定权利义务的方法处理好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同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不成立、无效,而这主要涉及要约承诺生效与否的判定及当事人在意思表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与瑕疵的判定。

三、电子商务的兴起对要约承诺制度提出的要求

当然,现代要约承诺制度也需要随经济的发展而进行一定改进。要约承诺制度需要改进的最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因素-电子合同。

所谓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的,以数据电文的方式来生成、储存和传递商业贸易信息的一种现代贸易方式,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电子邮件(E-mail)和计算机传真等形式。[3]

电子合同有许多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电子合同从传统的物理方式转移到网络空间,这就需要界定要约承诺的形式。

2.电子合同完全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这就涉及有关要约承诺效力中的当事人身份的确认。

3.合同应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有时是在无人工介入的计算机自动回应系统控制下进行的,这种要约承诺是否可归属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要约承诺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易受到影响、破坏,易被篡改或因其他原因而失真,这使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可信度降低,为此出现了一系列技术保障制度,最突出的是电子签名的出现及认证。

5.由于技术故障的客观可能性,一旦要约承诺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由于计算机故障受到了影响、破坏,这种风险应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

6.信息传递能够以光速在网络上进行,从而使得传统合同订立所需要的时间、空间被大大压缩,甚至被取消了,也就是信息传递地点的距离差异并不会产生信息传递的时间差异,因而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期大大缩短,使得对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的确定与传统合同大相径庭, 也使得电子合同在要约的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问题上很特殊,需要具体规制。

以上的特殊性都是由于合同订立媒介-网络空间的技术特殊性所导致的,它对传统要约承诺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这种源于实践的要求将促进要约承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在法律规范层面上意味着法律对电子合同进行一种专门的规范,但这种专门规范不应脱离原有要约承诺制度的总体框架,因为电子要约、承诺本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一系列意思表示。

这种专门规范有两个层面,一是制定专门法对其进行规范,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新加坡《电子交易法》、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草案)》;二是对原有法律进行解释或在原有法律修订过程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正、补充,如我国新《合同法》即属此类。

下面针对电子要约、承诺不同于传统合同的几方面特殊性介绍一下对电子合同进行专门规制的主要内容。

1.关于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各国主要有两种做法:

(1)将电子合同拟制为书面形式的一种。比如我国新《合同法》的第11条。再比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也承认数据电文形式属于书面形式的范畴,但这种承认不适用于某些材料,如遗嘱、流通票据、所有权文据、不动产买卖合同。不过部长有权对所列这些材料的名目进行调整,因而仍有一定的灵活性。[4]

(2)承认电子合同在一定情况下的效力,但不将其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如香港《电子交易条例》原则上确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未将其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该条例规定,某些文件类别仍必须以书面作出,不可用数据电文的形式,包括遗嘱、信托、授权书、不动产契据、誓章、法庭文件及可流传票据等,这是考虑到电子商务在香港始终是一个新生事物。[5]

香港、新加坡的规定尽管表面上不同,但实际效果大致相同,都限制了电子合同在某些领域的适用,都是出于电子商务还不够成熟的考虑而规定的。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电子商务实践远远不如香港、新加坡成熟,却对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不加限制,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2.在当事人互不见面的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要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己去认定对方的合法性(对方是个人,涉及到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企业,涉及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合同标的是否在订立的经营范围内)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针对当事人身份确认问题,各国发展出几套规则。

个人身份认证,按信息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网络上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确定交易身份。关于电子签名,以下将会具体论述,在此不赘。

企业主体资格认证上,目前,我国外经贸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定了具有唯一性、规范性的企业电子商务身份认证。在企业进行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报关、商检、结汇、出口退税等电子贸易过程中,企业代码即可作为唯一身份认证,从而形成全国外经贸领域的企业代码库。

另外,不论个人主体还是企业主体,都可以通过签定确认书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主体身份。

3.在合同订立过程自动化的情况下,“虽然由计算机进行着合同订立的过程,但计算机程序是按照人的意思运行的,仍然执行的是人的意思。在这一自动化过程中,可能要约与承诺并不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者自动化过程可能出现错误,但不可否认这一过程实质上对当事人而言,其主动性是可以随时介入程序运行过程。[6]”因此,电子要约承诺是可归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电子签名问题。由于网络的特性,传统意义上的“纸面签字”方式对电子商务而言就很难适用。为了防止邮件在中途被他人截获并篡改,使合同文本失去真实性,同时也为了规避签名被人模仿等风险,出现了以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机制来证明自己身份的新的认证方式。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某人或该人的电子代理人出于签署合同协议或记录的意图,由该人或其电子代理人签署或采用的,以电子形式附于或与一份电子记录逻辑相关的电子声音、符号或者程序。[7]”

由于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巨大差异,而电子签名是否具有传统签名的同等效力决定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终结。国际社会一般通过“扩大解释”的法律途径承认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名。应符合的条件一般有三方面:第一,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署的事实;第二,任何其他人均不

能伪造、篡改该签名;第三,如果当事人双方关于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仲裁者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

可见电子签名是否能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很大程度上与技术发展密切相关,只要技术能保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再现性,法律就能认可该签名的效力。目前较成熟的技术包括生物测量法、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通过密码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解密变换实现的。常见的是采用公共密钥技术的数字签名。比较合理的技术方案是建立起类似印鉴管理和登记制度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来识别和鉴定电子文书的真实性。

在规制电子签名的问题上,美国于2000年10月1日生效的《在全球和国际贸易中的电

子签名法案》,必将推动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最近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草案)》。

可见,对电子签名的规范化管理,不但要有技术上的支持,法律上的承认调整也是很必要的。

5.关于计算机故障引起的风险如何在当事人间进行分担的问题,通说认为应依网络开放程度的不同而进行具体分析。在封闭型的网络环境下,因用户都事先签有协议才能进入该网络系统,协议规则中对此已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应当按协议进行。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违反事先约定的协议规定,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都是无效的,合同也无法成立。在开放型的网络环境下,任何人都可以进入该网络系统。因此,如果商家或者厂家的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理应由商家或者厂家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客户的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则应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这是符合现代合同法基本原理的。[8]

6.关于要约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及其撤回撤销问题。

新《合同法》对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规定如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有人认为,在电子商务中,到达主义与发信主义无区分必要[9].我认为还是有区分必要的,当网络出现技术故障导致信息发出却被堵在途中时,依到达主义,意思表示未生效,而依发信主义,则意思表示生效。

应该承认,这种到达主义的做法能使意思表示的传达风险在双方之间公平分担,各方对其控制范围内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仍存在以下缺漏:

(1)有学者认为,仅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或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到达时间,对收件人显失公平。应在不违背“到达主义”的前提下,将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特定系统或未指定的任何系统的时间再加上一段合理的“等待阅读”时间作为电文的“最后到达”时间,即若收件方在电文进入系统那一刻起至“等待阅读”时间过去的那一刻止的时间段内的任意时间看到电文,则就以该时间作为电文的“到达”时间;电文的到达时间最迟不晚于“等待阅读”时间全部用完的那一刻;若在合理的“等待阅读”时间过去之后,接收方仍未看到电文内容,则是接收方自身的疏忽,不应再予以迁就。[10]

(2)有人认为,确定要约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只能是任意性规范,应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通过约定的方式,提前或推迟要约承诺生效时间。[11]

(3)规定不够全面,未规定“已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但对方却没有将信息发入到此信息系统时”,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人认为可参考《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的规定,该规定为“如果收件人为接收数据信息之目的制定了一个信息系统,收到的时间为:如果该数据信息发往一个属于收件人的但不是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时,在该数据信息被收件人取回之时。”这值得借鉴。

(4)法条中所称的特定系统和收件人的系统究竟指的是什么系统?是用户所在的ISP系统还是用户本人所控制的计算机系统?这一点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12]

针对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作了如下规定:“除来源者和收件人另有约定外,一件数据信息视为在来源者的营业地发送,并视为在收件人的营业地收到。为本段之目的:(a)如果来源者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营业地为与正在进行的业务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点,或者如果没有正在进行的业务,指主要的营业地点;(b)如果来源者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点,指他们的惯常居住地。”而我国新《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可见我国新《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与《电子商务示范法》基本保持一致,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更加细致,在主营业地之前还有与业务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点的规定。

针对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合同成立地点可以自行约定,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且可能会更便利于合同的履行。但由于大型电子商务活动往往是跨国的,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这可能会导致一种法律规避现象。在我国目前电子商务还不规范,电子商务法既要鼓励交易,又要保证交易在正常秩序中进行,而且后者更重要,这不仅能避免规避法律的投机行为,保证交易秩序,而且对于电子商务在今后的发展中形成良好的交易习惯,有深远意义。因而,应对合同成立地点的自由选择有所限制。[13]

关于电子要约可否撤销的问题,主要有三种看法:

一种认为可以采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即如果撤销要约的通知能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则要约得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将要约撤销的规则应用于电子商务的特殊环境可能是不现实的,因为电子商务的方式如EDI传输速度极快,如要约人的计算机一旦收到电文,就可以自动发出承诺,从而使撤销要约的机会几乎不存在。

第三种意见认为电子要约能否撤销应视采用的电子通讯方式而定。具体说来,通过EDI等计算机自动处理信息,在收到要约的同时能自动发出承诺者,要约的撤销是不可能的。而通过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传递信息时,如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由于这类方式需人工的介入,是否接受要约是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决定后再通过电子通讯方式传递承诺通知的。电子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到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存在一段受要约人处理信息的时间。这阶段,要约人有时间和机会撤销要约。在此情况下,要约得以撤销。因此,法律上仍应允许要约人有撤销要约的权利。[14]我赞成第三种观点。

关于电子要约、承诺可否撤回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由于网络文本的传输速度极快,在要约人发出要约指令的几秒钟内,该要约即可到达接收地点;并且由于缺乏必要的交易环节,使撤回要约在现实中成为不可能,因为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说,撤回要约的通知不可能与要约同时发出或先于要约发出。同时在电子合同中,承诺一经发出,即刻通过网络进入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到达要约人,因此,在电子合同中,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同样困难。[15]

另有学者认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仍存在撤回要约承诺的可能性,应赋予相对人合理的撤回权。[16]

相较而言,第二种观点比较科学,也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法条规定。

注释:

[1] 李先波:《论要约的约束力》,《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第61、62页。

[2] 邵建东等译:《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3]《电子合同:网上商务游戏规则》,《法制日报》1999年10月11日。

[4] 朱宏文:《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述评》,《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

[5] 胡惠生:《浅析香港的〈电子交易条例〉》,《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6][8] 艾奇:《我国电子商务中的若干特殊法律问题》,《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7] 韦燕:《美国全球和国家贸易中的电子签名法案》,《经济与法》2001年第3期。

[9][11][13]  萨沙:《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相关问题的思考》,《锦州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10][16] 王国金、贺小年:《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12] 幸红:《电子商务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几个主要问题》,《井冈山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