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2 05:08: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考核鉴定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申报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直辖市除外),且命名时间一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1.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两年内未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申报城市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省、自治区爱卫会方可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推荐材料包括:
1.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
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3.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
4.10个基本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5.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6.病媒生物防制三项达标文件;
7.上年度API指数监测汇总资料;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建立和逐步完善专家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工作包括暗访、技术评估、考核鉴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暗访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对申报城市的推荐报告后,首先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将在3个月内组织专家组进行暗访。暗访结束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于2周内将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暗访意见进行整改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对于当年推荐2个(含2个)以上城市的省份,初次暗访有2个(含2个)以上城市没有通过的,停止该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推荐资格1年。
暗访的重点是抽查核实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和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
(二)技术评估
对于基本通过暗访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结束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于2周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技术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对于没有通过暗访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将再次组织暗访。通过再次暗访的城市,按前款规定组织技术评估;没有通过再次暗访的城市,停止申报资格1年,并对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进行批评。
技术评估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
(三)考核鉴定
对于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经过整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根据其整改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考核鉴定。
对于没有通过技术评估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暂缓组织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并视其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再次组织技术评估。
考核鉴定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考核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向当地政府反馈考核鉴定意见。
(四)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考核鉴定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城市,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为了客观、公正地做好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要求如下:
1.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推荐报告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城市有关材料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2.有关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对本省、自治区所辖城市的评审。
3.已参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参与对该市的考核鉴定。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根据评审组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卫生城市每3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上半年组织复查,并于当年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下半年组织抽查,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累计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关键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临床专家;鉴定主体
一、医疗司法鉴定概述
(一)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概念
对于医疗行为的概念,国内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医疗行为指的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为,而广义的医疗行为不仅包括治疗行为,还包括以身体为侵害的整容行为,以及实验新药物的试验行为,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后者。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侵害责任法颁布以前,叫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赔偿依据主要是有无过错,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赔偿依据主要是有无损害,不仅有财产、身体还有精神上的损害。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特点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的是在医疗案件的民事纠纷中,受到法院的要求,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专门的鉴定结构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的结果以及过错的参与度等做出专业的鉴定。1.专业性与科学性医疗司法鉴定具有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主要指的是鉴定主体的专业性和鉴定技术的科学性。鉴定主体的专业性指的是鉴定人员都是医药人员,具有多年的临床经验,还具有相关的职业证书。医疗损害技术通常都是CT技术,这项技术精确度高,因此具有科学性。2.多学科综合性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还是一个多学科综合性的问题,不仅涉及到法学知识,还涉及到法律的知识。因为医疗司法鉴定不仅涉及到鉴定报告,还涉及到民事诉讼。鉴定主体不仅要对医疗损害的客观事实进行检查,还需要对治疗前后的一些具体情况进行询问和确定。3.中立性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中立性主要来自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性。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不从属于任何医疗机构,因此与医疗机构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就没有利益纠纷。医疗损害鉴定最终是要取信与鉴定双方,这就是其具有中立性的原因所在。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主体存在的问题
鉴定主体主要指的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现在的医疗损害鉴定通常由社会鉴定机构所从事,这些鉴定机构良莠不齐,恶性竞争激烈。很多鉴定机构甚至与医疗机构合作,由医疗机构为之提供鉴定机会,鉴定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的医院开出鉴定结果。鉴定人指的是鉴定时间事件的具体实施者,目前很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多是从公检鉴定机构的退休人员,这些退休人员已经多年不从事鉴定业务,也没法掌握最新的鉴定知识。还有很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都不具有专业的鉴定知识,也不具有专业素质。很多城市的三级甲等医院都具有鉴定资质,也开设了鉴定机构。这种鉴定机构虽然能够节省时间成本和鉴定成本,而且也有临床专家支撑,但是医疗机构可能会存在为了打压竞争对手,违背业界良心,罔顾事实,开出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果。
(二)鉴定过程中的问题
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病例是一项很重要的依据,但是也很容易被造假,因此法官无法判定病例的真假性,转而将病例交给鉴定机构,从而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鉴定机构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完整性,通常会采用听证会制度,就是在正式鉴定以前,邀请病患双方,临床会诊专家,法官。听证会上,鉴定机构主持,然后对刑事案件进行剖析,遇到有疑问的地方,由临床会诊专家解析,法官询问的时候,鉴定结构会出示赔偿的意见,由于法官的个人素质有限,先入为主的概念会使得法官作出错误的判断。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有一种回避制度,包括利害人回避、亲属回避等等,在医疗案件中,类似的有一种临床会诊专家回避,但是我国法律对这种回避制度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对听证会上专家所在的医院、姓名等做出了隐蔽。
(三)鉴定意见书存在的问题
鉴定意见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鉴定意见书的制定,其二是病历的摘录。对于鉴定意见书的制定,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表述都很模糊,大多都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含糊其辞的表述,没有具体的解释。对于鉴定文书的制作,也很简单随意。对于病历的摘录,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简单归纳,其二是直接摘录。简单归纳存在漏掉主要内容的问题,直接摘录则存在没有重点突出的问题。
(四)评判标准过于统一
在判定医疗损害过失的结果时,主要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当时的医疗水平。诊疗水平也由两个方面确定,一方面是学术上的医疗水平,另外一个方面则是实践上的医疗水平。前者指的是目前学者们研究的前沿,但是由于很多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匀,先进的技术和医疗设备通常都是在大城市率先使用。由于医生个人的资质和学习经验、临床实践等不同造成的实践上的偏差也给评判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在制定评判标准的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五)法官评价机制和同行交流机制的缺失
鉴定评价指的是有关主体对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鉴定依据的标准是否客观准确,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鉴定文化的书写是否准确的判定。鉴定评价的主要作用就是防止出现多次评价和重复鉴定,保证准确率和可信度。但是在司法鉴定中,经常存在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比如责任主体,参与度,损害与结果之间是否因果关系等等结果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很多时候甚至出现结论完全相反的情况,比如初次鉴定的结果与二次鉴定的结果不一致,鉴定的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不一致,鉴定的责任主体不一致等等。
(六)临床会诊专家责任不明确
在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中,需要至少2名临床会诊专家和3名临床医学专家,这个人数不是确定的,根据病情和医疗事故的纠纷大小决定。临床医学专家要根据具体的医疗鉴定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且还要形成相应的文档并署名存档。在这个过程中,临床专家只是发表个人见解,但是个人见解却对整个医疗鉴定的结果起到十分重要的影响。一旦鉴定结果出现重大的偏差,临床专家的责任是无从追究的,因为无法确定他的责任。
三、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对策
对于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对策,很多学者都是从提高技术方面入手的,但是技术的提高是受到时间的限制的,最重要的还是要从医疗司法鉴定自身的特征出发去确定主要责任。
(一)完善鉴定主体
鉴定主体是确定鉴定质量的主要因素,特别是鉴定人的作用是十分重要,因此完善鉴定主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完善司法鉴定人的组成和考核制度,美国的医疗司法鉴定主体主要有三种:法医、律师和临床专家。因为医疗司法鉴定是多学科的,需要法律和医学的知识,而且每个学科都需要很深的专业知识,因此不能要求法官去多学习医疗知识,也不能完全要求医生去学习法律知识。因此医疗司法鉴定行为可以邀请法律人士参与到其中。临床专家可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法官则可以保证鉴定结果的中立性。双方的协同才可以最终提高医疗司法鉴定水平。为了保证医疗司法鉴定的水平,还需要完善对医疗司法鉴定主体的考核,一方面制定考核制度,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要给予警告,严重者要给予劝退。另外一个方面,还需要对鉴定人的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要将鉴定人的年度鉴定结果满意度纳入考核范围。其次,可以通过设定医疗司法鉴定机构的标杆行业,然后行业标准公布,引领其他医疗司法鉴定机构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看齐。
(二)完善病历的管理
医疗司法鉴定机构对病历的真实性并不具有责任,通常由法院负责,但是法官不具有足够的能力判断病历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和医疗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对此设立双层保险,司法鉴定机构也要对病历进行审查。对于病患来说,如果刚开始没有呈上的病历和资料,如果后期需要,只要法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签字即可,后期在听证会上备注这样可以省去很多中间环节,提高了效率。
(三)完善鉴定责任书中的责任表述
鉴定书也是纠纷的主要依据,一份好的鉴定书可能会止住纠纷,协调好关系,但是也有可能引发新的纠纷。因此,司法鉴定人要本着对法院、纠纷双方负责的态度,制定鉴定责任书。对于鉴定书的表述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文字表述,第二种是数据表述,两者各自有优缺点。笔者更倾向于文字表述,因为数据表述适合行政案件。民事案件适合调解,过于明确的数据显示会造成法院判定的干扰,同时医疗司法鉴定人要在责任明确一栏清晰的写上责任,并且对之细分。
(四)建立临床专家回避制度和激励制度
对于临床专家回避的问题一直悬而未解,因为大部分人都将重点放在研究上,而没有确定如何解决。医疗病患问题解决不了,最终受害的还是病人而且是大部分病人的利益。公开临床专家的信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临床专家不再参与听证会,但是与整体利益相比,临床专家的利益是微不足道的,因此需要制定公开临床专家信息,不过可以通过建立激励制度与之配合。对于如何建立临床专家激励制度,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参与,首先需要临床专家所在的医院将医疗专家的表现加入年中考核中。其次需要卫生部门给予临床专家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提高临床专家的收入和待遇。
(五)司法鉴定人的审查责任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多是三级甲等医院的正高级待遇,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可以为没有临床经验的法医提供意见。临床会诊专家可以为司法损害鉴定提供专业的意见,也具有司法鉴定的审查责任。
(六)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各个司法损害医疗机构之间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不能用统一标准来区别对待。过宽的标准不利于患者,标准过严格又不利于医院,因此要在统一的标准之下制定差异化的标准,主要表现在对于不同城市的医院要考虑级别因素,对于不同的医生也要考虑专业的差异。
(七)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交流机制
对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交流机制的交流主要包括行业的交流和法庭的交流,行业的交流要注重公平竞争,对于法庭的交流,要做到证据充分。
四、结语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目前存在很多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个领域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也需要相关法律的制定,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参考文献]
[1]赵明.论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D].中国政法大学,2007.
[2]胡伟.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规范化[D].西南政法大学,2015.
[3]王冉雨.我国海洋污染损害司法鉴定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4]李洪灯.环境侵权司法鉴定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4.
一、实习教学质量评价指标的建立
(一)方法与内容。
结合医学院校自身实际,采取调研法、文献法广泛收集国内外医学教育改革文献,分类整理、比较分析,依据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建立学生能力训练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完善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学生职业素质的提高和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3]。鼓励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医学生全员参与,开展实习教学改革。
(二)实习教学研究成果。
1.规范实习教学管理。制定五年制医学检验本科专业实习教学管理办法,加强对实习教学、中期检查、出科考核等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成立由教务处、附属医院(实习单位)、临床检验科室组成的三级管理模式,并在每个层级指派专人负责具体的实习教学管理,在学校层面建立实习教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医学检验专业学生实习教学安排、落实任务,加强对各附属医院(教学单位)的实习教学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和管理漏洞的单位限期整改。
2.建立实习管理指标。(1)修订实习计划:根据教务部门修订的五年制医学检验专业教学计划,增加实习学时,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实习成绩评定项目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实习中期考核(30%)、出科鉴定考核(50%)、实结报告(20%)。这种比例分配增加了中期考核的权重,体现了过程性教学质量评价思想,降低了原有单一的出科鉴定成绩权重,增设了/实结报告0环节,使评价结果更为客观。(2)增加能力测试:在实习结束前,组织学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理论和技能测试。对学生实习应掌握的各科目知识点作详尽考查,同时在临床检验实验室由学生随机抽签、任选一道题目进行能力测试。测试结束后,将原始分数转换为标准化分数,使测试更具有客观性、可比性。理论和技能测试成绩均有详细的评分标准,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从各教学医院检验科室中临时抽调考官,现场随机抽签决定监考人员,每个考站由2名中级以上职称考官负责监督和评分,理论与技能测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各占50%。
3.制定量化考核指标。(1)印发实习考核表:在完成修订实习计划、建立实习管理指标的基础上,学校综合考虑各实习单位的实习教学特点,广泛听取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和专家意见,制定并印发校内统一的实习考核表,实施医学检验专业实习教学量化考核,便于各有关单位对该专业实习学生进行标准化客观评价。(2)考核表内容及指标:¹明确规定一系列量化指标,包含检验工作理论知识(如实习记录、学术会议、科研方法)及检验仪器设备操作记录、操作时间、指导教师等。º涵盖出科鉴定记录、指导教师意见等教师填写内容,同时要求给予评价的教师必须亲笔签名和盖章。»从日常表现、实习科目两方面制定出科鉴定指标,并赋予各指标相应的分值,形成量化的出科鉴定评分标准,每方面各占50%权重。如附表所示。
二、实习教学改革反馈
问卷调查结果表明:94.2%的被调查者认为考核指标能明确反映医学检验专业特点,96.5%的被调查者认为考核内容符合医学检验专业要求、可操作性强,88.7%的被调查者认为可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主动学习兴趣,66.7%的被调查者对该考核指标及医学检验实习教学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通过上述改革措施,医学检验专业实习教学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一、职业概况
1.职业名称
电子商务专项职业能力。
2.职业定义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从事或准备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的学生、劳动者。
3.考核项目
网页制作、网j信息采集与处理、网络营销、电子交易、物流信息管理、网络采购。
4.培训要求
(1)培训学时
参与电子商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学员培训学时不少于160学时。
(2)培训场地设备
培训教室需具有多媒体投影设备和上网条件。计算机数量不低于培训学员人数的1/2。
(3)每期学员人数
5.鉴定考核要求
(1)适用对象
参与电子商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后,从事或准备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企业员工、大学生以及电子商务行业管理者。
(2)组织实施
电子商务专项职业能力鉴定考核由绵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组织实施。指定鉴定站以国家颁布的《电子商务国家职业标准》以及《绵阳市电子商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标准》,对申报鉴定的考生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定。鉴定结果作为相关培训机构申报鉴定补贴的依据。
(3)鉴定方式
电子商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只考实际操作技能(不考理论),具体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实际操作考试或专业能力考试方法考核。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组织实施。
(4)鉴定场地设备
按要求准备候考教室、口述考场、计算机考室,上机考试需提供上网条件。按照一人一机准备计算机,同一批次鉴定最多进行两轮(例:50人的鉴定至少要求有25台计算机),硬件环境不达标准不予组织鉴定。
二、公共课程
本标准对电子商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六个模块所涉及的公共课程培训相关内容作以下要求:
三、专项技能
本标准对电子商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六个模块的专项技能培训相关内容做出以下要求:
四、培训学时分配
每期培训总学时不低于160学时,由公共课程学时+专项技能模块学时组成:
2016年我们对绵阳市的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三台县、江油市、北川县等近10000名学员(农民工、企业员工、大学生以及电子商务行业管理者等)的培训,在培训中按照绵阳市《电子商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在培训完毕对学员进行了电子商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鉴定,统计发现,在企业员工、大学生以及电子商务行业管理者这些学员,90%以上通过我们制定的《电子商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鉴定考核标准》,但是农民工学员只有60%通过《电子商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鉴定考核标准》,因此,在发展农村电商和“互联网+农业”的政策环境之下,如何加强针对农民工电子商务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是我们今后必须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管理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技部的管理职能、管理权限、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生技部的管理工作。[文秘站网-]
二、管理职能
1、负责牵头制定公司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有关目标责任的制定与考核。
2、负责本厂生产技术、环保、节能、科技进步、计量、更新改造工作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统计管理。
4、负责仓库日常管理。
5、负责物资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
6、负责机组对外检修维护、大修、小修、临修、事故抢修等外包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验收。
7、负责备品备件的申报工作。
三、管理权限
1、有权对公司各部室、单位的相关工作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
2、有权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提出考核及奖励意见。
3、有权对所管理的大修、更改、基建、及科技专项资金进行协调、控制、监督、指导。
4、有权对违反上级法规、条例、文件的行为提出考核意见。
5、有权对违反标准化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报告。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化法规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6、有权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统计数据及资料。
7、有权对本部门工作范围所涉及的专业人员的进修、培训提出建议。
8、有权对本部门编制的各类文件进行解释。
9、有权对生产管理体制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10、有权代表本厂审查、鉴定承揽工程项目单位的资质并择优作出选择。
11、有权对公司工程技术、生产管理人员晋级(职)、调动、职称评定提出建议。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1、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以经济效益为龙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厂的具体情况编制有关生产技术管理细则并监督执行。
2、从技术上对安全管理负责,参与调查、分析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异常问题,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3、负责职责范围内各专业例会的筹备和组织,并对会议效果进行监督。
4、负责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
5、技术监督管理
(1)负责金属监督、化学监督、环保监督、高电压监督、热工仪表监督、电气仪表监督、锅炉及压力容器监督等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大小修及日常的金属监督测试工作。
(2)负责各类技术标准措施并监督实施。
(3)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技术标准购置、发放意见。
(4)负责技术标准的宣传工作,并监督执行。
6、设备管理
(1)负责组织落实设备全过程管理工作。
(2)负责设备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均达到国内同类设备的先进水平。
(3)负责分析设备的物质寿命、经济寿命、技术寿命,并及时提出设备更改、完善的意见,保证在用及备用设备状况完好。
(4)负责设备、材料、备件购置的技术管理。
(5)负责设备维修维护、消缺管理。
(6)负责设备报废、退役、调拨的鉴定及审核。
(7)负责地下管网及隐蔽工程的技术管理。
(8)负责设备异动、设备分工及设备评级管理。
7、检修管理
(1)负责编制设备检修月度、季度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大修资金的管理。
(3)负责大、小修计划的编制、审核、并组织实施。
(4)负责检修质量验收,质量检查监督的管理。
(5)负责综合平衡各单位检修工作进度,协调、指导解决检修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6)负责检修文件的管理,并配合档案部门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7)负责与承修单位签订设备检修承包技术协议,接受厂长委托签订合同,并核实合同或协议执行情况。
(8)负责检修工程的总结,组织进行冷热态验收。
8、设备更新改造管理
(1)负责编制更新改造可行性报告及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定期对更改费用情况及预测资金进行平衡。
(3)负责对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控制监督、组织验收、施工中严把质量及进度控制,协调指导解决工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4)负责更改工程的文件管理,并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5)负责与承揽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或协议。
(6)负责编制及修订技术改造规划,并组织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
9、节能管理
(1)负责编制节能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定期对节能工作进行总结,将总结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3)负责节能全过程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
(4)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进行分析,并根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5)负责节能技术、成果的推广、研究和应用。
(6)负责编制节能措施,建立健全各类奖罚制度,并监督实施。
10、科技进步管理
(1)负责编制科技进步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科技专项费用的管理。
(3)负责科技成果的研究、推广、申报、评审、鉴定和奖励工作。
(4)负责科技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利用以及技术交流活动的组织。
(5)负责专利事务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计协活动。
(7)负责合理化建议的审理及实施工作。
11、环境保护管理
(1)负责尘、毒、废水、废渣、噪声、工作场所的温、湿度及生产、生活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2)负责污染问题的调查、分析以及污染治理方案的研究与实施。
(3)负责落实完成厂长的“环保责任书”。
(4)负责指导厂环监站技术业务工作。
(5)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6)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汇报环保各类指标。
12、计量管理
(1)负责监督、指导各计量室的技术业务工作。
(2)负责编制审核计量器具的鉴定计划。
13、设备可靠性管理
(1)负责设备可靠性定理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及指标的测算。
(2)负责控制各类影响等效可用系数的因素,保证完成省局核定的指标,力争使等效可用系数达到国家一级企业的水平。
14、计划、统计管理
(1)负责公司年度生产计划、基建计划及月度计划等,并监督执行。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电力工业统计指标解释》等有关统计法。
(3)负责各项生产经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汇报。
(4)负责建立各类统计台账。
15、备品配件的管理
(1)负责事故备品定额的修编,并了解事故备品专项流动资金使用情况。
(2)负责备品配件综合技术管理,组织处理备品配件购置、加工、配制保存、调拨及报废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3)负责健全备品配件图纸等技术资料。
(4)负责完善备品配件全过程管理程序,并监督执行。
(5)参加事故备品及其他重要备品配件的验收、鉴定及定期试验。
(6)审核购置、加工、配制事故备品的图纸等技术文件或技术要求,核定调拨及报废的备品配件。
五、检查与考核
1、本标准执行情况接受公司监督部门的检查与考核。
2、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每月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所辖区域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查发证。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在申请结婚登记前,持本人下列证件到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二)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外籍公民、华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承担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经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八条从事婚前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
方便群众,在边远山区应当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凡诊断有下列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
(一)双方为遗传性中度智力障碍或者一方为遗传性严重智力障碍;
(二)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不一致的,以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为准。
第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孕产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人员中的孕产妇,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凡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必须转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监护。
第十三条经产前检查,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的;
(四)曾经分娩过严重缺陷儿的;
(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岁的;
(六)夫妇双方患有地中海贫血病的;
(七)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孕妇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医学意见,经本人签字同意(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经其监护人签字意)后,医疗保健机构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四条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实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术的,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休假和免费服务。
第十五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医学意见,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孕妇应当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必须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产妇,应当由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助产。
乡(镇)在离医疗机构五公里以内区域、县城镇和城市不得设立集体或个体接生站。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助产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凭接生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途中出生的,由产妇户口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查实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户籍登记机关必须依法查验出生医学证明,方可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印制,逐级发放到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要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母乳喂养制度。各单位应当为妇女哺乳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以下保健服务:
(一)科学育儿的医学指导和咨询;
(二)婴幼儿的定期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
(三)小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四)体弱、伤残、弱智儿的康复保健服务;
(五)计划免疫;
(六)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全省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的筛查,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样本采集和送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新生儿出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婴幼儿,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办理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测。
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儿童人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家庭看护婴幼儿的保姆每年必须到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家规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和本条例规定的疾病实行首诊报告制度。
全省实行孕妇产妇、婴儿生命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鉴定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鉴定组织申请鉴定。
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组织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遵纪
守法,秉公执法。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凡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
格:
(一)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经制止仍没有
改正的;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本条例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员工试用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新员工尽快熟悉本职工作,融入所属团队和公司文化,同时明确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行政人事部门、所在部门、指导人员和新员工本人的职责,加强试用期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引导新员工尽快融入公司文化,明确岗位要求,使他们更快地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促进员工的发展同公司的目标有效结合。
第三条
所有通过外部招聘加入公司的员工都需要进行新岗位的试用期考察。
第四条
试用期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及需求部门共同负责培训、考核,并由用人部门指定新员工的指导人。
第二章
试用期员工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经面试后确定录用的新员工,入职时应携带毕业证、身份证以及所有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到行政人事部报到,由行政人事部安排新员工入职培训。新员工参加完入职培训后带着《试用通知单》到所在部门报到,试用期正式开始。
第六条
试用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考察措施。
第七条
用人部门负责人应指定指导人为新员工交接、指导工作,使其能尽快适应工作。
第八条
用人部门负责人应主动和新员工就工作、生活方面的情况进行沟通,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九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申请事假的,需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的假条。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天,试用期时间按照请假时间顺延。
第十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申请病假的,需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的假条及医院证明。试用期内累计病假不超过3天。员工如不能提交医院证明的,按照事假处理。
第十一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可根据公司规定申请丧葬假,并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的假条。
员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与配偶的父母)或直接抚(赡)养的旁系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假期。
第十二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可根据公司规定申请婚假,并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的假条:
已履行正式结婚登记手续,享有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至15天假期。员工应在结婚登记后5个月内申请婚假。
员工申请婚假,还应向行政人事部一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原件供核查)。
第十三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不享受产假。
第十四条
用人部门决定对新员工停止试用时,需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试用期培训
一、入职培训:
入职培训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文化、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组织机构构成、公司发展前景和目标。
二、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由所在部门领导或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的员工、班组长、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岗位能手进行培训,其培训人也就是试用期指导人。
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引导新员工熟悉工作环境、熟悉该岗位的业务流程及岗位的操作流程、操作技能、平时的工作中给予的指导和帮助等。
为保证效果,同一岗位一人一般最多允许同时培训3人,特殊情况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
第三章
试用期限及薪酬
第十六条
新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若新员工工作表现突出,业绩显著,可由所在部门提交《新员工提前转正申请》减少试用期,提前转正。
第十七条
新员工试用期薪酬按照入职时经行政人事部核准的正式薪酬的80%执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但必须书面明确指出。
薪酬的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日起计算。
第四章
试用期员工转正管理
第十八条
新员工试用期满,按照公司规定申请转正。
第十九条
新员工转正报批流程:
一、准备材料:新员工试用期满前7个工作日,新员工与指导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试用期工作总结》,由新员工填写。
(二)《员工申请转正鉴定表》,由新员工与指导人共同填写。
二、以上材料填写完毕后,统一提交行政人事部。
由行政人事部安排新员工的转正考核。
三、经考核合格的新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将新员工转正申请报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四、经考核未达到工作岗位所需要求,由新员工指导人、用人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
(一)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可延长试用期(包括在原岗位延长试用期及岗位调整);
(二)用人部门认为新员工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提出辞退员工的申请。
第五章
试用期转正考核
第二十条
试用期考核小组:由公司副总、所在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经理、试用期指导员或所在组组长共同组成。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及形式
一、考核内容包括:行为规范、岗位技能、综合素质。
二、考核形式:由行政人事部组织考核小组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采用面谈法和实际操作两种形式。
(一)面谈:新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前10日内,由行政人事部组织考核小组对对试用期员工进行面谈。
面谈内容包括:试用期内的工作心得,对所在岗位工作开展、所在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所属部门同事、领导的意见和评价;个人在企业内的发展、对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团队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实操:对于专业技术岗位和车间技工面谈结束后应进行实地操作,主要考察员工的岗位技能。
技能实操考核应在面谈结束后2日内进行。
对专业技术岗位由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副总经理现场出题进行考核,对车间技工的实操考核参照《工人技能等级鉴定办法》。
三、考核结果处理
(2)行政人事部报给总经理审批后,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在《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表》上打分,最后记平均分。
(3)新员工的试用期成绩不到60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试用期、调整岗位或停止试用。
(4)行政人事部把考核结果汇报给总经理审批后,通知新员工转正结果。
第六章
试用期员工辞职、辞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间员工辞职的,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人事部,并提交员工签字的《辞职申请》,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的人员,公司将予以辞退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离职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工资结算至离岗之日。
离职员工当月工资按照公司薪酬发放的管理规定与其他员工工资一起发放。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试用期间新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试用:
(一)新员工在试用期内,虽试用期未满,但用人部门认为不符合岗位要求,提出终止试用申请的;
(二)新员工经考核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岗位录用要求的;
(三)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或对其他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四)试用期累计请假达
5天、累积三次迟到或早退或有旷工行为;
(五)未按时提交录用时要求提供的有效相关材料的;
(六)试用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七)有其他根据公司规定可以在试用期内停止的情形。
用人部门决定对新员工终止试用的,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试用期间,用人部门认为新员工不符合录用岗位要求,但适合部门其他岗位的,可以对其进行岗位调整。
用人部门在试用期决定对新员工进行岗位调整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人事部,填写《内部调动申请表》,报请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与新员工进行面谈说明调岗理由,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变更岗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附件
1、试用通知单
2、员工申请转正鉴定表
3、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4、新员提前转正申请表
附件1
XXXXXXXXXXXX公司
试用通知单
部门:
同志已于
年
月
日到行政人事部报到并参加了入职培训,其中试用期限为
个月,试用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请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新员工安排指导员并进行岗前培训。
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行政人事部
年
月
日
附件2
员工申请转正鉴定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专业
年龄
部门
岗位
试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作总结(新员工填写)
试用期综合鉴定(用人部门填写)
技能经验知识
指导员意见
签名:
日期:
部门经理意见
签名:
日期:
行政人事部意见
签名:
日期:
总经理审批
注:1、用人部门如不予以转正的须附相应不予以转正书面材料报送行政人事部。
2、本表请于试用期满前7天交行政人事部。
附件3
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被考核人姓名
部门
岗位
考核人姓名
部门
岗位
评价指标
描述
分值
100分
行为规范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每违反一次扣2分。
10分
综合素质要求
责任心
对工作内容,尽职尽责,自觉性强,有担当有责任感。
5分
工作态度
热爱工作、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岗位,爱岗敬业。
5分
执行力
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及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5分
沟通能力
上级领导、同事、下属的交流沟通,良好协作关系的能力。
5分
学习创新
虚心好学,不断钻研,善于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
5分
岗位技能要求
适岗程度
相关知识、经验、能力和技能与岗位的符合程度。
5分
岗位技能掌握程度
能了解岗位所需知识、技能。
能了解各项技能应掌握的程度,能独立完成各项工作。
20分
岗位操作熟练程度
熟悉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及岗位规范。
业务操作熟练。
20分
工作效率
在规定时间完成任务,遇到问题迅速反应。
5分
工作质量
完成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达到预期效果。
5分
培训结果反馈
对入职培训和岗前培训的了解和实际应用
10分
合计得分
考核人评语:
签名:
日期:
附件4
新员工提前转正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专业
年龄
部门
岗位
试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转正日期
年
月
日
新员工自述
提出申请理由,并对自己的工作做适当的总结
员工签名/日期:
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表
现
(由指导员填写,内容包括新员工在试用期间对公司/部门所做的具体的贡献,并以实例说明以及、学习掌握技能情况)
签名:
日期:
部门经理意
见
签名:
日期:
行政人事部意见
签名:
日期:
总经理审批
注:本表只限于在试用期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员工。
—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各级党校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本次申报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3年12月底止,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业务条件
宁波党校系统教研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业务条件详见甬党校〔2013〕34号文件附件。
(二)学历要求
市委党校教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硕士研究生4——6门主干课程;县(市)区党校教研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历取得前后的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相加计算。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仍按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外语要求
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外语要求按甬人专〔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要求
参照甬政办发〔2002〕15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者,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者,近三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或年度考核中有一年为优秀。
(七)破格申报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但教学科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按浙职改办〔1992〕23号文件、浙党校职改办〔1992〕4号、5号文件规定从严执行,不得越级破格申报和学历、年限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职年限的提前最多不能超过1年。
(八)转岗人员申报要求
因人才流动或岗位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岗一年后应及时申请转评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前后专业技术聘任年限可以累加,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九)公示要求
学校应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以一定方式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曰,以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公示要求按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
申报对象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十)其他
1.对下基层锻炼、担任农村工作指导员等一年以上的教师,其当年的教学工作量可放宽要求。
2.上年度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未获通过者,本年度需有新的研究成果,否则不得申报晋升。
3.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等厅级及以下项目、课题必须结题后,才能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晋升的成果。
4.年、年连续两年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根据浙党校职改办[]2号文件的规定,须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今年不得申报。
三、材料报送要求和送审时间安排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和电子版照片。
(二)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书一份。
(三)申报对象的工作岗位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相符的,不予受理。
(四)《评审表》一式三份,市委党校教师填写《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正反面复印装订整齐,缩印至16K纸);县级党校教师填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正反面复印装订整齐,缩印至16K纸)。各种相关证书复印件必须按表中对应栏尺寸缩印,并粘贴在《评审表》中规定的位置,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不予受理。
申报人必须将所、著作的刊物名称、刊号(书号)、刊物期号、出版社及出版时间填写清楚,所有科研课题项目需注明立项号。各党校对申报者的教学、科研情况要进行核实,由各教学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盖章。专家鉴定意见、外语成绩、计算机成绩、教师岗前培训成绩和研究生主干课程成绩等复印件都需粘贴在《评审表》内。
(五)《评审综合考核表》、《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县级党校教师填写)用计算机打印,所填写的内容要与《评审表》内容相一致。与《专家鉴定意见》一并装订(《专家鉴定意见》附后),一式30份,统一用A3纸复印。
(六)送专家鉴定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必须是申报者任现职以来至2013年8月31日前在公开期刊正式发表或正式出版的。送专家鉴定的论文和著作必须是独著或第一作者,并已经正式发表或出版的(用稿通知的论文和著作清样一律不予送审)。送专家鉴定的代表作可以用复印件,要求封面、目录、版权页、文章内容复印齐全。评审时报送的科研代表作必须是原件,著作必须是已正式出版的。其他表中所填论文,须送复印件,论著送封面、目录和版权页,复印件由各党校审核并盖章。
(七)代表作送专家鉴定时复印3份,并填写《专家鉴定表》和能反映申报者业绩的材料(可自行设计表格或依《评审综合考核表》中一、二项内容填写)3份。代表作送审阶段填写的《专家鉴定意见》要用8K纸打印(专家鉴定意见返回后评审时再上报的《专家鉴定意见》要用A3纸复印30份上交),上述材料分3份独立装袋,并填写好《评审论文、著作送审清单》粘贴于每份文件袋正面,于6月19日前报送市委党校组织人事处。
(八)现任职务《评审表》,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聘任书、课题立项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由各党校审核并盖章。
(九)“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名册”应分学科填写,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版一份。
(十)破格申报者须报“破格事迹材料”及“破格推荐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份,并注明符合哪几项破格条件。
上述材料中,原职务《评审表》、学历学位证书、聘书复印件装订一册;各类获奖证书、课题立项材料、代表作复印件装订一册。
(十一)各县级党校对报送材料、相关表格中有关教学工作、论文著作、教学科研项目以及各类奖项荣誉等内容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并提供审核结果的书面证明材料一份。
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教师管理制度,认真、规范地开展中学高级教师的评聘工作,现对年中学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聘工作的文件
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具体的评聘工作中,应按照《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市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人[]127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人[]128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教委人[]77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学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教委人[]73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聘工作的要求
1、区教育局制定《区教育局关于做好年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各校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市教育委员会和市人事局的文件,领会《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和工作内容。
2、各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要根据国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精神做好对本校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申报对象师德修养、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评价。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岗位情况以及应聘人员情况,提出本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拟聘人员名单。学校纪律监督小组监督、检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性,发现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聘程序的,有权要求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原则、程序执行。
三、评聘工作的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教师向本人所在学校的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身份证、岗位聘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务培训结业证书、外语考试合格成绩、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各种获奖证书(以上证书均为复印件)以及反映本人教育教学情况、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有关材料,附上论文鉴定意见。
3、申报材料应在学校聘任委员会指定场所公开展示至少5个工作日。
4、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结合平时的考核情况,对所有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评分形式提出评价意见,然后对申报人的材料按评价分值排序,并写出书面审核意见,由聘任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由学校将所有申报材料交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二)评审程序
1、区人事局、教育局成立市中学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七门学科评议组,上报市人事局、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其余十四门学科由市教育评估院组建。
2、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初核学校提供的申报材料。
3、市高评委学科评议组专家审阅市教育评估院组织的同行专家论文鉴定意见和随堂听课鉴定意见。
4、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专业答辩或面试(笔试);
5、市高评委学科评议组专家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6、市高评委执行委员会在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形式作出审定意见。
7、市高评委执行委员会将审定通过名单送市人事局上网公示,上网公示结束,将评审结果通知学校。
8、市人事局向公示无异议人员统一颁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的计算日期为年12月31日。
(三)聘任程序
1、区教育局根据《关于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规定》设置各单位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数。
2、学校职务聘任委员会按照教师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教师岗位数,本着全面衡量,择优聘任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评审结果,提出拟聘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
3、学校将拟聘人选报送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
构建协同高效机制
技能鉴定工作是促进人才成长、提升人才素质、打造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近年来,中心高度重视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亲临考试、考核现场督察。
中心结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目标,对全省技能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年初鉴定计划,提出工作要点,年底对鉴定站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鉴定站全面负责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每批次鉴定一个月前均鉴定公告,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一线员工及时了解鉴定有关政策与动态。同时,为确保鉴定管理、标准、质量的高度统一,除农网配电营业工外,其它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的理论考试、实操考核全部集中在省公司培训中心进行,大力开展技能人员的培训和技能鉴定,地市公司培训中心配合鉴定站完成农电中、高级工鉴定工作。
确保鉴定质量
保证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是鉴定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树立鉴定权威品牌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服务公司发展的需要,鉴定中心加大管理力度,实行精益化管理,做到制度系统化、流程规范化、场地现场化、队伍专业化、档案精细化、服务常态化,从题库到档案,从管理到服务做到高标准、高规格。从工作要求到考试管理各环节,由鉴定中心组织,先后制定了《江西省电力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规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控制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规定》、《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工作规范》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系列规章制度和文件,并汇编成册,确保鉴定工作有据可依。
创新技能鉴定模式
为提高鉴定工作的优质服务水平,鉴定中心定期鉴定公告,宣传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技能鉴定的答疑和咨询。及时收集和听取基层单位、考生对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和完善鉴定工作。
鉴定中心指导鉴定站深入公司系统各地市、县公司,定期鉴定公告,广泛宣传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保证鉴定信息的畅通。尤其在对各县公司一线员工的鉴定工作中,鉴定中心采取“送鉴上门”的模式,深入到生产一线,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仅限于农网配电营业工)场地安排在各地市公司和有条件的县公司,解决鉴定和生产的矛盾,大大提高了县公司一线员工参加鉴定的积极性。
在鉴定中心的努力工作下,2011全年完成省公司系统各等级鉴定10699人,较2010年增长263%,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经过严格考核,2011年取得各等级、各工种职业资格人数为6921人。2012年,鉴定中心完成员工鉴定9587人次,各等级、各工种职业资格取证人数5957人。
树立技能鉴定权威
鉴定质量是技能鉴定的生命线,为全面提升鉴定质量,鉴定中心从资格审查、试卷质量、理论考试、操作考核、潜能答辩、业绩材料报送、评审等重要环节严抓严管。每一项流程、每一个节点,着力加强过程监控,努力打造鉴定品牌,树立鉴定威信。
严把资格审查关
资格审查采取单位审查、鉴定中心复审的方式进行。鉴定中心对所有申报人员资格在单位自审的基础上进行复审,尤其是对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对其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工作业绩和资格证书进行重点复审,不符合申报条件者,坚决予以退回。如2012年第一期技师理论考试,报考人数2743人,通过复审人员为2371人,由于资格不符退回人员为372人。
严把理论考试关
所有理论考试都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监控、统一程序。每次考前,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考务工作小组,落实工作职责。召开“三个会议”(考务协调会、监考及考务工作人员会议、阅卷工作会议)。监考人员、考场安排都列入保密内容临时公布。考试过程中,公司人资部、鉴定中心、培训中心负责人亲自督导,监考老师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到位。发现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技能)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取消当次成绩,两年禁止报考并纳入业绩考核,公司行文通报。
严把操作考核关
严格按照技能鉴定操作考核工作流程和标准化作业要求,考核过程实行“三对一”考核,首席考评员负责制,考核记录详细、评分严格准确、操作考核期间,鉴定中心派专人每天到考核现场进行检查、督导,及时排除各种干扰,净化考场环境,确保鉴定权威。
严把综合评审关
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工作具有环节多、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在报送评审材料、综合评审阶段,鉴定中心严格按照鉴定管理办法,对报送评审材料、组织初审、组织综合评审各阶段严格控制。尤其是综合评审阶段,鉴定中心负责人亲自遴选各专业权威担任评委,邀请公司副总工程师担任评委主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各单位一周公示后行文确认,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
高级技师评审,鉴定中心本着对中电联鉴定指导中心和参评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将技能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一线员工报送中电联参加高级技师评审。近年来,江西省的高级技师参报材料一直受到中电联的高度赞誉,2011年江西省参加中电联的高级技师评审通过率93%。
1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
1.1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及特点要从两个方面对专家辅助人的概念进行理解,一方面从专家的角度进行解析,对于专家没有资格条件等过多的限制,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可以从正式教育而来,或者从实践经验而来,专门知识的运用没有统一标准。另一方面从辅助人的角度进行解析,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主要是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并提出专家意见,发挥的是辅助当事人的作用。专家辅助人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服务性的特点,专家辅助人就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为委托人提供咨询,参与鉴定意见庭审质证,充分体现了服务性。二是中立性的特点,专家辅助人不能成为诉讼中当事人攻防的武器,其必须保持中立,主观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分析判断,客观上要依据科学的原理。三是可替代性的特点,控辩双方可以聘请任何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辅助人,也有权在诉讼任何阶段解除委托关系。
1.2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明确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是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没有具体规定,有必要辨明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证人、诉讼人有不少相似之处但更有不同,可以从对比专家辅助人与上述三种诉讼参与人的不同入手,以便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在资质条件要求上,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资质无严格要求,只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可以凭借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来说明解释案件专门性问题即可。目前我国对鉴定人的资格条件要求非常严格,鉴定人必须经过国家考核并由法定管理机构颁发资质证书。证人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详细、准确叙述案件过程即可,是否具备专业知识不影响其作证的资格。诉讼人则主要是凭借其拥有的法律知识来帮助委托人进行诉讼活动的。通过上述比较的内容可以看出,专家辅助人明显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诉讼参与人。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理应列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畴,但我国新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
2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立法问题
2.1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规定不明确专家辅助人应该具有怎样的资格才算拥有专业知识,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法庭的审查标准以及特别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一般采取严格标准,必备的条件要求是学历、职称或者专业内的学术地位。立法规定的模糊性不利于控辩双方聘请专家辅助人,同时也增加了法庭审查判断的难度。法律仅仅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规范,在适用上势必会给法官和当事人带来困惑,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
2.2对于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效力不明确对于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学术界对专家意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专家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具有证据的独立法律地位,由于专家意见不同于辩护、意见,因此应当赋予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具有证据属性。也有观点认为,我国刑诉法第48条并未将专家意见明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因此不具有证据属性。因此,虽然专家辅助人制度顺应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大趋势,但对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规定仍不明确。
2.3专家辅助人的具体操作程序规范不明晰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诉讼程序操作规范不甚明确,造成实践操作性差及实际案件运用率低。第一个程序问题就是未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参与到刑事诉讼的时间阶段,新刑诉法中只规定了可以在审判阶段参与到诉讼中,但在诉讼的侦查审查阶段能否参加,立法并未明确。第二个程序问题就是未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否在庭前会议中进行专家意见交换。根据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要求,进行庭前交换专家意见可以提高庭审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交流案件信息的平台。
3对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3.1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审查专家辅助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资质,笔者认为应该采取较为宽松的条件,并不必将范围限于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现实生活中,诸如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医生、大学教授等并不专门从事鉴定业务,但他们的学识、能力完全可以出庭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提出意见。专家是凭借其掌握的知识、经验帮助案件裁判者理解相关证据的人,如将更多具有实践经验技能的人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更是为了达到设置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目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审查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专家辅助人具有专家资格的材料。另外,法院还可以从反面对专家辅助人资格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比如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失去人身自由的人、精神状态不清醒的人不可以成为专家辅助人。
3.2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效力对于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如何,笔者认为不宜赋予专家意见独立证据的法律地位,我国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原因主要是适应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提高庭审的对抗性,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外,在法庭审理中专家辅助人依附于控辩一方,因此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专家证据意见不具有独立的地位,法官可以将其视为控辩双方的意见,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否认专家意见在诉讼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增强法官内心确信、对鉴定意见做出判断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辅材料。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置强化了对鉴定意见的庭审质证,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反复鉴定和重复鉴定。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控辩双方可以确保当庭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上的不足,从而形成内心确信。因此,虽然专家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却极大地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理解和裁判。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防治结合、面向母婴群体和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民政、计划生育、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条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分别设置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以及合格的男、女专职医师。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第九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项目,应当转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确诊。
第十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检查的实际结果,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当事人应当暂缓结婚。
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后不生育的,方可登记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县级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在边远地区开展巡回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母婴保健服务机构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减免收费。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各项孕产期保健服务:
(一)医学生殖健康服务;
(二)建立孕妇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三)孕期自我保健指导;
(四)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
(五)胎儿生长发育监护;
(六)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七)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
(八)避孕、科学育儿等方面的指导;
(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孕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当到有条件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和监护。
第十六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能有畸形;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
(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周岁的初产妇;
(六)多次流产、死胎、死产,原因不明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八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其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病患儿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接受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出具诊断证明。
第二十条 推行孕产妇住院分娩。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持证的家庭接生员为其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到有条件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住院分娩。
第二十一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怀疑胎儿为伴性遗传病、严重X连锁智力低下的,必须由具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提出意见,确需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家庭接生员,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家庭接生员对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四条 提倡母乳喂养。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婴儿提供技术指导。
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乳母禁忌的工作,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哺乳条件。
第二十五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婴儿医疗保健服务;
(一)科学育儿的医学指导和咨询;
(二)建立婴儿保健手册,进行新生儿家庭访视;
(三)婴儿的定期体检和预防接种;
(四)体弱、伤残、弱智婴儿的康复保健服务;
(五)婴儿眼、耳、口腔保健服务;
(六)婴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七)促进婴儿神经、精神发育的保健服务;
(八)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健服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有产科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新生儿疾病的筛查、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后三十日内,其监护人应当到新生儿居住地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建立婴儿保健手册,接受婴儿系列保健服务。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三级鉴定制度。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同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的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医学技术鉴定,出具医学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九十日,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延期事由。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第三十二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付;根据鉴定结论,由责任人承担。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对《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母婴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管理措施;
(四)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发证;
(五)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和家庭接生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六)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三)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六条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第三十八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接生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
第四十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无业人员、个体行医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母婴保健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3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以及取消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