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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

时间:2023-02-11 02:31: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硕士,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学硕士

第1篇

 

一、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的重点

 

(一)明确学术研究的价值

 

研究应该是一系列的活动:研究者设计全面的策略来挑选可能供解答问题的资料。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研究者的任务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去找到相关的资料。只不过同律师或者其他实务工作部门的人相比,学术研究者需要主动去寻找需要研究的问题,而实务中很多问题无论如何必须解决。学术型的研究与其他工作者如律师商人之间的报告本质生只有程度的区别,其实只有侧重点不同。这个程度的区别就在于问题的提出的环节,实务中的问题不找自来,而学术研究需要寻找现实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而这也正体现了学术研究的价值,因为学术研究需要立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这属于识别问题转化问题的过程,然后再尝试搜集资料探讨从不同的路径解决这个问题。即使对于律师来说,高端的律师业务所面临的实务前沿问题也是可以转化为学术研究问题的。①

 

(二)重视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

 

知识体系的构建已经是如今法学院课程设置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思维方法的培养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具体来说,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蕴含着十分复杂的概念体系,价值体系,逻辑推理方式,也蕴涵了一系列涉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体系。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体现法律人专业素养的核心竞争力。实务工作中,面对同一个问题不同专业人的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往往会产生摩擦碰撞。思维方式犹如“道”,掌握了“道”的层面,在面对错杂复综的问题时就会站在更高的层面理解。王泽鉴老师提出,学习法律的最佳方式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体报告。实例研习的目的在于培养思考方法,去面对处理“未曾遇见”的法律问题。②法律思维方式可以在实例研习过程中形成,下文详述。

 

二、对学术型法学硕士课程设置及教学方式改革的建议

 

(一)应结合具体课程加入法学理论方法论教学内容

 

方法论类课程在研究生阶段没有受到普遍重视。本科阶段法学方法论类的课程属于选修课,研究生阶段在公共课程中设置了法理学课程,而且是在研究生一年级开设。(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为例)。而对于学生学术研究能力非常重要的课程大多被设置为选修课程。研究生阶段方法论课程不宜单独开设。最好在学生构建了相应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上,在进阶课程如研究生的专业课程中引入方法论的课程,与课程论文相辅。因为课程论文的写作往往是由学生感兴趣的法律问题出发,为解决相应法律问题同学自然会运用相应的法律方法,即使他们自己没有意识到自己运用了某一类法律方法。这时有经验的老师对不同同学的法律方法的运用加以评价,并配合相应的专著,效果会比单独开设法学方法论的课程要好。因为这样结合某一部门法的方法论辅导,可以在同学深入思考问题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加入方法论的学习,印象深刻。

 

(二)教师角色的重新定位-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

 

毋庸赘述,学生已然厌倦了填鸭式教学方式。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及教师对学生表现的反馈应该在研究生阶段得到重视。讲师提供了对原材料不同的评价的知识,或者是示范了批判的技能,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学生本人的批判性技能并没有得到提升。教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学生的引导。

 

1.苏格拉底式教学模式

 

问题教学模式的引导下,更需要老师的引导。这种模式强调把学习设置到复杂的有意义的问题背景中,通过让学生合作解决真实性问题,来学习隐含于问题背后的法律规则,形成解决问题的技能,并养成自主学习的能力。问题教学模式很大程度体现了建构主义的思想。将学习与更大的任务或问题挂钩。通过老师的引导学生对一个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头脑风暴中解放思想,一切围绕解决问题这个中心。问题设计的原则:(1)问题必须能够引出计划学习的基本概念和原理(2)问题应该尽量开放并且真实有争论价值(3)问题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探索(4)问题的选择要考虑到教学的具体目标以及学生的知识技能水平。要想取得良好的课堂效果,教师要精心设计问题。③这个过程可能会占用教师大量时间,远比按照教科书的体系传授知识要耗费精力。在科研任务的压力下很多教师会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2.倡导案例学习模式

 

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实例研习考察学生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实例多偏重特殊或个别问题,为避免知识体系不健全,实例研习应该与传统法学教育方法密切配合。就现代法学教育而言,实例研习与课堂讲义及研讨会应该鼎足而立,不宜偏颇。④这是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缩影。霍姆斯法官说:“一般的命题不能处理具体的案件。“大量判例和事实图案的印记可以改善水平思考(lateral thinking),水平思考是指解决问题时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去思考而不是从固定的一个方面思考。”⑤

 

笔者在听过台湾学者王泽鉴的讲座后曾组织过小范围的案例研习活动。但是因为没有教师指引,目标不明确,大家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所以非常期待老师能够引入案例教学,这种案例教学不是指由老师来分析案例展示给同学们,而是指老师布置作业让同学组成小组讨论而由教师引导。何美欢老师结合法学教育的特点将教育心理学范畴的布卢姆分类学⑥与判例法体系的特征相协调,可以认定判例阅读所需要的特定技能。⑦教师可以参考以上分类层次设计案例研习课程并对学生的案例研习加以评价。如果有经验丰富的老师指导,同学们在老师的指引下掌握阅读判决书的技巧并通过阅读判决积累一定的社会常识,再去组织案例研习小组讨论就会事半功倍。但是事实上很多老师似乎并没有这个引导学生阅读判决书的意识,他们的理念还停留在传授知识的层面。而我认为老师的作用更应该体现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在学生需要的时候引导他们,可以给学生反馈意见使学生能够养成自主学习的能力。

 

4.教师重视对作业的设置-教师加强对作业的设计

 

设计作业的方案:为好奇心创造基础

 

(1)重视过程大于重视结果

 

首先教师要做的不是将教师认为重要的问题交给学生去研究。这样就错过了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重要的能力。好的教师应该要求学生提出他们自己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或难题,注意这里作者用的是“或”,并将“问题”与“难题”并列,这都是从学生的理解能力出发的。

 

(2)设计相应的情境-设定有兴趣的读者

 

具有效果的作业会要求学生将私人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我的理解是,这种设计作业的思路也要求学生在写作的时候注意到读者的感受,在写作伊始就明确自己的文章的潜在的读者群。所以教师在设计作业时要帮助读者明确他们的读者群,激励他们想象特定的读者群。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把班上的同学变成自己的读者群,但是这种做法的前提是学生能够界定出他们感兴趣的难题。这种做法的优点是可以方便和班上的同学进行交流。⑧

 

(3)作业设计与学生成绩考核关联

 

研究生阶段老师大多是通过学生提交的论文考核学生的研究能力,但是这和老师课堂讲授的内容有些脱节。笔者很不赞同一次考核定成绩的做法。笔者认为应该通过课程进行过程中老师对学生的多次考核来确定最终的成绩才比较公平。考核的目的不仅仅是评判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其还有一个功能就是教师可以通过考核反馈了解到学生是否掌握到其希望学生学习的技能。但是这样假设是建立在任课教师对学生能够达到何种水平有所期待的前提下。如果老师上课没有目标,没有计划,只顾着把课上完,那么在学生没有选课自主权的情况下学生们只能通过用脚投票的方法决定是否上课,抑或采取消极对抗的态度上课。

 

(4)作业设计与课程大纲的提前公开

 

研究生是没有指定教材的,有的课会由几名老师共同任教,这样子同学们对每个老师要讲的内容及课程安排在课前并不清楚。建议每门课在第一节课就由一个老师负责将课程设置大纲及课程考核标准公布,并给同学提出对课程安排疑问的机会。这种做法在网易公开课中美国大学的公开课中很常见,可以让学生感受到老师对一门课的重视。如果学生发现老师对课程安排都不明确,就很容易逃课。所以教师对课程的精力投入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学生对课程的态度。

 

5.小组分工与课堂展示

 

笔者修习过的法律英语(下)课堂采用小组工作的形式,老师在开学就明确告知大家每次课都会提前发给大家一单元的英文课文资料,并会在下一次课由指定的小组负责用展示PPT的方法帮助大家理解英文课文。课堂展示的情况是,虽然分了小组,但是课下大家并没有在小组内讨论交流,课堂上也是每位小组成员单独展示,因为老师的评分标准是每个人的个人表现。

 

这种方法需要教师的引导,因为设置的问题非常重要。问题教学模式的一般过程包括1.组织小组2.教师课前布置问题3.学生发现和提出问题4.老师货学生回答问题5.学生讨论和争论问题6.老师归纳和总结问题7.老师提出扩展性或前瞻性问题 这种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学生日后的工作中非常重要。其特点是加强学生的课堂参与感。老师传授的外在的知识体系如果不能转化并融入学生内在的知识系统,就不会发挥任何作用。笔者非常赞同这种教学方法,因为回顾以往的法学课堂的上课经历。韩龙老师任教的国际经济法课堂就会在每节课将下节课要讲授的内容提纲发给大家,这样子非常方便大家为预习课程做好准备。

 

三、学生自我努力的方向

 

(一)通过讲座获取学术动态

 

有关学术动态的信息大多可以到法学院网站上看到相关讲座通知。如果是自己感兴趣的讲座听讲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笔记尝试总结归纳讲座所传递出的学术动态。一般来说法学院的讲座都会围绕热点话题或者某位学者的专长来展开。去听学术讲座应该事先做好预习,否则动辄两三个小时的讲座时间往往会打水漂,那些抱着一睹名师风采的心态去听讲座的同学大可不必浪费宝贵的自习时间。

 

(二)通过法学核心期刊获取学术动态

 

学术动态也可以通过法学核心期刊的目录来获取。尤其推荐的是人大复印资料,其门类覆盖了全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能够代表学科研究前沿状况,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很多老师都推荐同学多阅读复印资料的内容。

 

(三)通过年会主题获取学术动态,消除对年会的误解

 

同时研究生也可以多关注年会信息,年会的主题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关学术动态。因为年会都是分不同的部门法依托相应的法学会来举办,所以年会更加适合研究生撰写论文后参会学习,参加年会可以帮助同学们从年会的论文集中发现同龄人所关注的焦点。年会也会吸引一些社会实务人事参加,也会有报告人,认真听他们在年会上的发言也可以挖掘到相应的学术研究点。同时为了年会撰写的学术论文往往会为以后的学术研究奠定一定的基础。

 

(四)加强与实务部门的沟通-从了解商业思维对法律学习帮助的角度出发

 

从学习商法的角度出发,多接触实务可以增进对商业交易流程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再把商业交易框架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这就是法律风险所在,这种思维方式对于企业法务及公司法律顾问来说都很重要。

 

实习是接触法律事务的好方法。实习也可以帮助增强法学基本功。笔者在广州实习时发现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视北大法宝等数据库的使用,法律检索技能在实习期间大大提高。实务中常用的工具有“无讼案例检索”、北大法宝等,随着互联网发展微信上也涌现出很多有实务价值的文章供大家学习,比如“高杉legal”等,都是良好的学习资源。

 

5.正确认识阅读与写作的关系

 

学生往往更侧重阅读而忽略写作。但是研究生阶段的阅读更应该倾向于一种主题阅读。写作活动本身与“构建”法律活动密切相关,构建法律是指描述并归纳适用法律适用法律规则,进行类推区分事实展开法律论证。法律写作是法律推理及分析的培训的中心部分。学术论文有专题研究论文,综述,评论研究简报及学术动态等不同的题材。任何学习过程都是由简单到困难的。遵循这个原理,初学者可以在学习和研究之初先写一些学术动态,研究简报和综述,在此基础上,就会发现有越来越多的问题。肖老师介绍的这种方法循序渐进,对于学术型研究生写专题论文不失一种好的建议。⑨结合本人的学习经历,在论文写作及法学方法论在我校研究生课堂中缺位的现象,学术型硕士应该加强自主思考问题研究问题的能力,多动笔写作,然后主动邀请老师修改。

第2篇

程俊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重庆市鑫伟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后又被新加坡一所大学聘为法学专业客座教授。然而2010年1月,应邀到新加坡讲学的他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却被一副铮亮的手铐铐住了双手。原来,他是警方5年来一直通缉的网上逃犯!

向来谦虚谨慎的副总经理、拼搏进取的法学硕士犯了什么法?案情大白后再审视程俊的人生轨迹,着实令人感慨,发人深省……

伤人罪不大,畏缩埋祸根

今年45岁的程俊是湖南省常德市人,1983年高中毕业后应征入伍,1989年退伍回到家乡在城区派出所当民警。

程俊一面干好本职工作,一面努力自学。因为在他心中始终都有一个未圆的梦想――上大学。一分耕耘一分收获,1994年,程俊通过考试,被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民法专业录取为本科生。4年后,他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湖北省某棉纺织厂保卫处工作。军人出身、法学本科毕业的他很快被提拔为保卫处处长。

2005年初秋的一天,程俊带着几名工作人员到车间巡逻,偶然发现几名工人神色诡异地四散而去,其中一个叫卢飞的工人还慌慌张张往垃圾筒里扔了一个东西……车间内弥漫着呛人的烟草味。程俊急忙跑过去查看。果然,垃圾箱内有一个烟头正冒着火星。

棉纺织厂对安全生产工作一向抓得很严,厂区内是绝对禁止吸烟的,何况又是在车间里!程俊把烟头踩灭,非常严肃地问卢飞:“这烟是你抽的吗?”卢飞嘻皮笑脸地回答:“是的。”程俊看到卢飞满不在乎的样子,气不打一处来。他按章办事:“工厂里禁止吸烟,你不知道吗?”可卢飞轻描淡写地回答:“知道!我抽烟很小心的,这不是没烧着东西吗?”程俊认为,车间抽烟违纪事已不小,卢飞的态度更有问题。程俊遂决定将他带到保卫处严肃处理。

岂料,卢飞到了保卫处后突然不再认账,他翘着二郎腿,神色傲慢地问:“你们看到我抽烟了吗?凭什么要罚款写检查?”程俊再也无法控制情绪,他吼道:“刚才不是你自己承认抽烟了吗?”卢飞也叫嚣起来:“保卫处的同志别冤枉好人!再不让我走,我可要告你们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了!”

程俊已被彻底激怒。如果大家以后都像卢飞这样,自己的工作将如何开展?他大喊一声:“告我们?这个无赖真是欠揍!给他点颜色看看!”话音刚落,一名同样失去理智的保卫人员随即冲了上去,对着卢飞一阵拳脚相加……

两个多小时后,卢飞终于被放出来。此时,他的脸、手、背等多处被那名保卫人员打伤。出了保卫处,卢飞马上赶到医院做了体检和鉴定。尽管没有太大的危险,但他已经构成了轻伤。卢飞满怀对程俊的愤恨,把医院的检查结果等证明材料拿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说程俊等人滥用职权,殴打并拘禁自己两个多小时。

警方很快立案调查此事,程俊等人被依法传讯。由于案情并不复杂,案件也并不算大,所以警方当时只拘留了殴打卢飞的保卫人员,其他人被取保候审。

然而,程俊从派出所出来后,却越想越恐慌。他知道。自己身为处长,指使保卫人员殴打并非法拘禁工人构成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俊痛苦到了极点:为了厂区的安全,他可是操碎了心!委屈不说,一旦坐牢,多年的血汗将全部付诸东流。更让程俊不敢想象的是,妻子和孩子也会为此受到连累。妻子罗娜是他的中学同学,而今是在读研究生,夫妻情爱甚笃,10岁的儿子更是活泼可爱……

懊悔没有任何作用,眼前,程俊必须拿出勇气来面对自己的过失,承担应有的责任。但遗憾的是,经过反复思量,懦弱的他最终决定逃避。

程俊在重庆读过四年书,对重庆比较熟悉,而且在当地有很多关系不错的同学。最重要的是,那里没有人知道自己的过去,一切都可以从头再来。打定主意后,程俊第二天夜里就带着妻儿乘火车来到重庆。

在重庆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程俊暂时安顿下来。像众多逃犯一样,他担心再被警察抓回去,深居简出,处处小心翼翼。

程俊暂时躲过了警方的追捕,但他的出逃并没有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工作。半年后,殴打卢飞的那名保卫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程俊因为负案在逃也被襄樊警方上网通缉。

可案件判决以后,程俊却如释重负,认为提心吊胆的日子彻底结束了。随着时间的流逝,涉案的污点也渐渐模糊在了他和妻子的记忆里。夫妻俩又重新踏入社会,四处找起工作。

拼搏成名流,侥幸竟能安

程俊上大学时读的是法律专业,在棉纺织厂担任保卫处长时还考取了律师资格证书,兼职做过律师,过不少的案件。于是,他找到一位在重庆开律师事务所的同学请求帮忙。这位同学的律师事务所刚开不久,本来就缺人手,所以没有多问,便爽快地聘用了程俊。

程俊决定用实际行动来报答这位同学。程俊非常敬业,常常深夜还在办公室整理案件所需要的材料,为了取证,他总是不辞辛劳地奔波。所有同事提及程俊,无不啧啧称赞。

程俊虽然用自己的血汗赢得了同学的信任和同事们的称赞,但他的身份还是难免会遇到一些尴尬。一次,他和同事一起到忠县取证,当他们忙完后,已是夜里9点了,同事就提议到宾馆住一夜再回重庆。程俊担心宾馆人员检查身份证而露出马脚,坚决要回重庆。可当他们赶到车站时,早已没了开往重庆的班车。无奈,程俊只好硬着头皮和同事到宾馆。在登记房间时,程俊用颤抖的手在公文包里翻来翻去,最后脸色苍白地对同事说:“我……我忘带身份证了,就用你的身份证登记吧!”但那一夜,程俊睡得一点都不踏实。

为排遣心头时常泛起的不安,填充工作所需的知识,进取心极强的程俊又决定报考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长期的律师工作经验使他心存侥幸,认为警方的资料未必会传到大学里。果然,程俊用自己的身份证顺利报考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并于2007年被录取。此时,妻子罗娜也成功考取了博士。

也就是从这时开始,程俊彻底淡忘了在襄樊发生的一切,他的人生也迎来了另一个辉煌。

2007年初,程俊在办理一件案子时,偶然遇到大学期间的一位好友姚尘。这么多年过去了,姚尘已是重庆市鑫伟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投资开发了多个房地产项目,在重庆小有名气。

当天夜里,程俊躺在床上久久难以入睡,老同学的成功深深刺激着他的上进心,他摩拳擦掌,暗暗发誓要把握机会出人头地,证明自己的人生价值。

自从和程俊见面后,姚尘心里也挂念着程俊,想帮老同学一把。刚好,他在重庆江北有个房地产项目就要开工,需要一个值得信任、又有才能的人负责。于是姚尘就联系上程俊,请他先做江北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顾问,慢慢了解房地产行业后,也进军 房地产。正踌躇满志的程俊不胜感激,马上加盟了姚尘的鑫伟房地产公司。

程俊万分珍惜这个机会,工作起来不遗余力,很快就成了姚尘最得力的助手。

2008年,姚尘决定把江北房地产项目10%的股份送给程俊。此后, 程俊把全部的精力都用在江北房地产的开发项目上。

一天,承建商在楼盘建到一半时,突然提出鑫伟公司没把工程款打到承建商账户上,现在他们不仅要停工,还要起诉鑫伟公司,讨要违约保证金。姚尘听到这个消息,头都大了。如果工程不按时做完,怎么向业主交代?公司的信誉没了,以后还怎么卖房?当时,姚尘把资金投入到另一个竞标项目上。一时又抽不出钱来,这可如何是好?他心急如焚,赶紧跟程俊商量对策。

程俊运筹帷幄,首先把跟承建商签订的合同拿出来仔细研究,结果发现当时的约定是在房屋主体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付工程款的60%。他突然眼前一亮:“主体工程,并没写实,那么多建一层和少建一层都算……”于是,程俊拿着合同找到承建商理论,说他们主体工程并未完成,现在无理停工,要赔偿鑫伟公司损失。承建商本以为能得到便宜,没想到对方有理有据,只好继续修建房屋,还向姚尘赔礼道歉。从此以后,姚尘对程俊更加器重。

在姚尘的带领下,程俊开始崭露头角。仅2008年,他就在公司领取了180多万元的报酬。随后,程俊又跟着姚尘开发在沙坪坝的房地产项目。姚尘的事业越做越大,有很多媒体记者采访,而每次姚尘都把程俊叫上,说让他也露露脸,对以后的事业有帮助。此时的程俊才隐隐约约有点担心,他怕照片刊登后被警方发现,于是,每次都以自己不适合上镜为由拒绝记者拍照。

这年底,程俊升任公司副总,负责公司的项目开发并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此时的他也成了公司里的大股东,个人资产已达近千万元。

程俊埋头工作,待人诚恳热情。熟悉他的人都说,他不仅是一个成功的商人,更是一个风度翩翩的儒者。

2009年,程俊在西南政法大学读的法学研究生毕业。他写的毕业论文引起了国际法学界的关注,新加坡一所大学随即向程俊发出邀请函,邀请他前往新加坡讲学,并担任法学客座教授。收到邀请函时,程俊的眼圈禁不住潮湿了……

春风得意时,锒铛落法网

2010年元旦,程俊放下手头的工作,开始准备前往新加坡讲学的事宜。妻子叮咛:“新加坡是全世界有名的花园城市,风景一定很美,等讲学结束了,你一定要好好游览游览!”儿子得知他要到新加坡去,也拍着手,嚷着要爸爸带新加坡的“狮子头”回来。阵阵幸福的暖流在程俊的心头荡漾……

1月24日,程俊特意叫妻子陪着他到重庆解放碑太平洋百货去购买一套高档西服,准备到新加坡访问讲学时穿。他们走到品牌男装“皮尔卡丹”专柜,被其中一套藏青色的西服吸引了,罗娜赶忙叫服务员找适合丈夫穿的号码。当程俊穿好西服站在妻子前时,他发现妻子的眼睛里早已涌满幸福的泪水。的确,这一天的到来,是丈夫辛勤付出的最好回报,也凝聚了妻子太多的心血和期待……

第二天一早,程俊兴高采烈地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国护照。程俊把身份证递给出入境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让他在隔壁的照像馆照张登记照片,程俊想也没想,赶紧到照像馆照相。

程俊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当他返回出入境办理处时,突然一副铮亮的手铐拷在了他的手上。程俊莫名其妙地问:“怎么回事?你们是不是搞错了?”工作人员严肃地说:“你涉嫌伤害和非法拘禁,已经是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程俊这才突然想起自己5年前的那个污点!

他低下头来,神情黯然,喃喃道:“我自己都忘记了……”

原来,程俊去照相的时候,工作人员把程俊的身份证号码输入电脑后,发现该身份证的主人是湖北警方通缉的逃犯!于是,他们立即联系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当场将程俊抓获。

消息传出,鑫伟房地产公司上上下下顿时炸开锅:“这怎么可能呢?一定是搞错了!”只有总经理姚尘始终不动声色,他自有他的道理:“程俊是个法学硕士,绝对不会做这种愚蠢的事。既然搞错了,就让他自己解决吧!别忘了,他是咱们重庆大名鼎鼎的律师,过那么多大案子……”

随后,程俊被襄樊警方押解回去,接受审讯。直到此时,姚尘才不得不接受这个现实,他赶到沙坪坝区公安分局为程俊送行,一见面又无法按捺抱怨的情绪:“没想到你这么聪明的人,竞做出如此愚蠢的事……”

民警也深深为程俊感到惋惜。他们解释说:就具体案情来看,如果程俊当初的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赔偿受害人,依据法律很可能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可他潜逃5年,性质就恶劣了,最高刑期有可能达到3年。

第3篇

法学硕士教育改革培养目标一、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实践教学和创新能力重视不够

课堂教学与法律实务结合欠佳是我国法学人才培养存在的明显短板。实践教学在法学研究生教育中不受重视的现象表现在以下方面:在培养目标上,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务能力缺乏要求;在课程设置中,法律实务课程偏少;在教学方法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法律实务能力的手段较少使用;在教学内容上,一般理论探讨较多。通常一个法学硕士毕业生要用一年以上时间过渡,才能胜任法律实际工作。故要尽量缩短其融入实际部门角色的过渡期,必须改变培养法学硕士人才的模式。

2.未能真正形成合理的淘汰机制

我国虽然也在形式上规定了法学研究生培养的淘汰制度,但因各种原因使这一制度事实上形同虚设。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说明,我国研究生教育没有形成经常的淘汰机制。70%的硕士生和22%的博士生认为,我国现行研究生培养制度是一种“严进宽出”的模式。事实上,被调查者的大多数都赞成“宽进严出”或者“严进严出”的模式。

二、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方法的改革

1.完善培养目标、调整培养方案

(1)完善培养目标的必要性

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中贯彻始终的基本标准和原则。法学硕士原本培养的是法律专业研究型人才和法律教学人才;学生在校期间除了接受专业训练之外,更重要的是对某一法学专业领域有所研究。如今则需要立足于大多数法学硕士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的现实,要求硕士毕业生不仅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还须具备法学某一领域的实践能力。

(2)调整培养方案的可行性

法学硕士生具体培养方案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培养目标的实现质量。故应在确定和完善培养目标之后,精心设置培养方案,凸现其可行性。为此,法律院系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召集全体导师进行深入讨论,同时也应当吸收其他法律院系培养方案的优点,以便从程序上保证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故法学硕士生的培养方案应当进行调整,包括入学考试、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和手段等多方面。

面对现实,法学硕士生教育应该既培养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后备人才,又培养具有良好法学理论素养的高级法律实务人才,前者属于理论型或者学术型人才,后者属于应用型人才。法学硕士生的培养重点应当是: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良好的多学科知识结构、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创新能力、严谨的学术规范,这是作为学术型法律后备人才所必备的;同时拥有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以当前法学硕士的就业情况观之,法律职业教育理应成为其培养方案的必然内涵。另外,我国目前的培养的法硕,其法学理论基础尚比较薄弱,事实上只能培育中初级法律实务人才;法学硕士培养中高级实务人才,即既掌握法学理论,又具有较高实务能力的法律人才。

2.改进入学考试制度

招生制度是保证法学硕士教育质量的首道关口。但是,我国法学硕士生招生制度目前尚存在明显缺陷。我国法学硕士生入学考试方式亟待改革。应调整专业课程考试的内容,使之尽量能够反映出考生对法学理论而非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并改良专业课考试题型,即减少客观试题,增加主观试题;增加复试成绩在整个考试成绩中所占的比重,从而充分发挥导师在法学硕士入学考试中的自主选择权。

3.优化课程设置

(1)适当精简基础课程,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与本科不同,法学硕士生大多是按专业方向招生的,且他们一般都是本科生中的优秀者,对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大多已有较好的掌握。因此可以适当精简基础课程的内容或课时,给硕士生保留足够的自学时间。从某种意义上说,自学是培养创新能力的前提,是硕士生毕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应注重引导学生关注更深层次的知识,包括了解知识形成的背景,体验知识运用的方式及效果,培养独立思考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增授方法论、前沿性理论知识的课程,提高思维的逻辑性和视野的开阔性

在法学硕士教育阶段,许多学校也许不再讲授研究方法学或法律方法论等方法知识。事实上,方法知识对于法律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即使是在成文法国家。因为,“对于法律家的培养,主要的事情不是详尽地背诵今天有效的条文,更重要的是学会安排条文的框架和范围,条文所用词句的意义以及确定条文意义与使用条文之间协调所用的方法”。。法律的变化和知识的更新非常频繁,学习有关方法论知识,其实也是在传授给学生分析、辩别、使用新知识的能力。而前沿性理论知识课程则有助于硕士生学术视野的拓展和知识结构的更新。

4.注重教学方法

(1)加强理论研究能力的训练

①研究能力的培育

可以由学院列出相应阅读书目以便学生借阅或者购买,并由老师适当给些引导性指点或讲解;平时增强导师与学生的互动;定期让学生就阅读的某些方面或者某个问题写出联系实际抑或仅侧重理论论述的书面小论文。此外,还可以让学生积极参加学术性会议,通过会议的学术交流提高其积极思考问题的能力。

②调研能力的培育

通过参与课题的调研,学生积极收集资料、进行讨论、写出调研报告;并由参与课题研究的法学硕士生自行对课题的前沿性、科学性、可行性及研究思路、研究方案等进行论证和讨论,提高其学术水平,相关老师可依需要对之进行适当指导。

(2)重视法律应用技能的演练

就毕业后可能走上实践工作岗位的法学硕士生而言,掌握实践经验比理论更为重要,故对其培养目标应偏重于实践应用能力。首先要建立实践型教学模式。法律人所生活的世俗世界充斥着大量活生生的法律。故法律人需要学会辩护、书写法律文书、说服别人、清楚地陈述自己的观点、熟练地组织文字、在公共场合演讲、告诉别人法律允许或不允许干什么、及时和有效地与委托人沟通等具体而实际的技能。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主要有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实习和法律诊所式教学法。这五种形式各有千秋,已成效初显,使学生获得了必要的技能训练。其次,在进一步完善这些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同时,还应该倡导和鼓励“导师带学生”的教学形式,通过社会调查、法律实务、专业调研诸方法让学生在老师有的放矢指导下多角度、多途径地了解社会,更直接地认识中国社会及其法治现状,领悟法律的真谛。

5.严格学位论文制度

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是硕士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掌握和运用知识能力以及书面表达能力的综合反映,其质量综合体现了法学硕士生教育的水准和培养质量。学位论文的撰写也是对硕士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全面锻炼和提高,包括收集资料、综合归纳、找到新视角、形成新观点等。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学位论文写作在法学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而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

参考文献:

[1]张卫英,张晓昀.法学教育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1).

[2]胡加祥.法学硕士研究化法律硕士专门化[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2).

[3]宁青同.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刍议[J].海南大学学报,2009,(10).

第4篇

关键词:法学研究生个性化评价指标

教育评价是指通过系统地收集和分析信息资料,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教育的价值作出判断,并对其增值的途径进行探索的过程。但是,由于我国研究生阶段教育评价机制的发展历史不长,经验不足,个性化教育模式又处于刚刚探索阶段。因此,个性化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评价机制的实践和研究还付之阙如。

一、法学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评价机制的性质

法学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评价机制作为教育评价的一种,具有教育评价的一般特点。首先,评价的主体可以是政府、学校和社会。政府参与评价的目的是教育行政管理。学校参与评价的目的是自我完善。社会参与评价的目的是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三种评价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合作保证对于教育的全面评价。第二,评价的客体是教育活动。教育活动的过程及其效果是评价的对象。第三,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增进教育的效益。教育是在坚持教育目的情形下考虑教育成本和收益的活动。教育评价的目的是改善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使用,达到更优效果。第四,评价的手段是指标体系。教育活动评价的指标体系需要充分反映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的进展和成效。

同时,法学学科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评价具有特殊性。首先,评价的对象是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活动。法学研究生的培养不同于一般性的培养。包括招生、入学到毕业的整个教学环节,其中包含特殊性的内容。其次,评价的目的是检查法学研究生个性化培养目的的实现过程和效果。个性化培养的目的是通过针对学生个性和学院资源设计教学方案,培养法学研究生的法学创新能力。能力的体现则包括、学术会议、就业状态等等。最后,评价机制的手段是体现为指标体系的标准。个性化培养的指标体系应当具有个性化培养内容的相关性和整体性,体现法学研究生个性化培养的全部要求。

二、个性化法学研究生培养评价机制的原则

法学学科研究生的个性化培养评价机制应当贯彻如下原则:

第一,全面评价原则。个性化培养机制包含从招生、入学、培养到毕业的整个环节,覆盖课程设计、课堂教学、课外指导、实践实习等各个方面,虑及学习方法、学习心理、学习目的等各个维度。因此,要考察培养的整体效果,应当尽可能覆盖个性化培养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各个维度,尽可能保证信息收集的完整性和客观性。

第二,质量结合原则。评价区分为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对于可以量化的评价对象,应当尽可能细化测量的标准,保证效度和信度。对于难以量化的评价对象,应当采取描述现状,指出问题的方法,区分若干方面,尽可能详尽阐明状态。对于个性化培养这一教育行为,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需要相互结合,合理搭配。

第三,多方评价原则。个性化培养涉及到教师、学生、社会,涉及到国家、学校和社会。因此,评价要做到兼顾相关主体的诉求。保证个性化培养过程中涉及的各方主体都参与到评价活动,吸纳各方意见。主要是教学系统内的法学学科研究生、教师、管理人员。其次,教学系统外的社会、单位等等。尤其是研究生教育中的研究生不同于本科生,更不同于小学教育,有着充分的自主人格和自主学习的能力。因此,要更充分尊重研究生对于教学的判断。

第四,专业相关原则。个性化培养的对象是法学研究生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注重法学研究生的法学创新能力的培养,其课程设置、培养方案、教学方式等等都以此为核心。因此,评价机制应当体现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的针对性。在评价内容上体现对于法学创新能力的考察。包括其培养环节和效果的考察都以法学创新能力的提升与否作为标准。

三、法学学科研究生个性化评价机制的制度构成

评价机制是运用评价手段进行评价的整体制度体系。按照评价对象和评价环节等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区分。本文认为,个性化研究生培养评价机制需要做到主体多元,覆盖全程,指标合理,内容相关。主要机制的制度构成如下。

1.培养全程评价制度。首先,师资队伍建设评价。通过调查问卷或者定量统计的方法,第一,是否做到教师理论实务能力平衡的师资队伍,是否有校外导师。第二,是否有合理的师生比率。第二,入学招生制度评价。招生规模是否合理,考试试卷主观题是否比例合理,面试环节是否有个人陈述和研究计划,是否做到招生入学信息电子建档。第三,课程体系制度评价。主干课是否凸显培养优势,选修课是否数量足够,探讨性课程是否比例合理。第四,教学体系制度评价。个性化教学方法是否运用充分,个性化教学改革有无支持,个性化教学效果有无反馈制度。第五,导师指导制度评价。导师关于学生个人信息是否建档,定期指导制度是否有效,课题参与是否足够,导师指导的责任监督制度是否完善。第六,学习奖励制度评价。科研奖励所占比重是否合理,各类奖励是否公平,个性化培养的激励制度是否明显,学生论文發表以及其他创新成果是否丰富。第七,社团组织制度评价。学习小组以及自主学习活动是否具备,研究性社团组织是否得到支持。第八,毕业论文制度评价。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是否充分。开题到答辩阶段指导是否到位。第九,就业辅助制度评价。研究生就业和心理辅导机制是否完备。研究生就业率和工作表现反馈机制是否健全。第十,全程监管制度评价。

2.评价主体多元制度。多元主体评价制度是指要在教育行政部门个性化培养模式评价主导的情形下,发展学院自身评价、学生评价、社会评价相辅助的评价机制。建议教育部门依法制定个性化法学研究生培养评价规范,规定每年度进行个性化培养评价。学院、学生、社会各自设计自己的评价指标体系,并每年度做出一份评价表。综合这四份评价表,对学院的法学研究生个性化培养做出综合评价。同时,各主体的评价体系指标设计和信息收集中,应当相互吸纳,保证各方主体的评价在各自的评价体系中有合理的体现。比如,学院评价体系中需要将学生的感受作为一个辅助指标。

第5篇

一、法学教育的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应当向何处去?官方和学界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却并没有在大的方面形成共识,中国法学教育在方法和路径上,仍然还处于艰难的摸索和赶路当中。官方对于法学教育模式及方法的改革和探索,最具有全局性意义的莫过于1996年开始实行的法律硕士教育,其目标很明确,即培养法律实务人才,这明显地移植了美国的JD模式①。但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却与法学硕士教育没有太大区别。使得很多人有理由去质疑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必要性,这些质疑如果得不到合理的排除,将进一步加深中国法学教育在方法和路径选择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极大地制约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步伐。就理论研究而言,现实的情况是,法学院的硕士毕业生在临近论文开题的前夕,还在为自己的论文题目苦苦发愁,最后为了交差只能粗制滥造。还有很多法学院对于硕士研究生有的要求,这一条要求其实初衷是非常好的,即督促学生加强学术训练,提升自己的理论素养。但后来很多法学院都把这条要求取消了,而只是在博士阶段继续维持。但现在论文“发表市场”太过火爆,导致学生简直轻而易举,所以是否能已经无法考察一个学生的学术研究水平了,还是取消为好②。但取消了论文的发表要求之后,却没有相应的替代机制来加以补充。这种做法的奇怪之处在于:法学院不从本身的教学质量管理去对现状进行反思,而是屈从于“火爆的市场”这个现实,而使得本身就很松散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质量管理比以前更不尽人意了。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个“市场问题”给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带来的弊端,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学院对于法学教育的质量管理需要反思。其次,至于各大法学院所宣扬的法学硕士的另一个培养目标,即:培养实务性人才,也大体上属于“虚假宣传”。在教学管理体制上,抛开的要求,衡量学生是否能够毕业并获得学位主要是两点要求:一是修满各门课程的学分;二是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这两条要求,其实都是针对论文写作的,即都以论文质量作为考核标准③。但问题在于,考核标准中并没有对论文的内容做任何限制,现实的情况是,学生的论文很少是以现实中的一个实际问题出发来做调查研究,然后谋篇布局,而基本上是在屋子里“整”出来的,没有问题意识,更遑论实务精神和训练了。综上所述,一方面,法律硕士教育有着明确的目标,但却没有在教学方法上进行革新,实际上使得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目标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另一方面法学硕士的教育致力于理论与实务这一双重的目标,也是困难重重,这两个目标由于本身在性质上的冲突,而表现出相互掣肘,实际上使得法学硕士教育的目标更加混乱了。

二、教育出路

上述谈到的有关法学硕士教育和法律硕士教育有关的问题,归结起来,其实就是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法的选择问题,尽管很多的法学院已经在着手进行改革,但成效目前并不明显,也未能独树一帜。从根本上解决这种脱节的方法在于突破原有体制的框架,重新确立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培养方案。笔者以为,理论与实务都是法学教育所要实现的目标,只不过,这两项目标不能被糅合在一起,而是应当在阶段上有所区分④。而现有的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将这两大目标不加区别地糅合在一起,企图获得“一举两得”的效果,但事实上效果并不理想。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法学本科、法律硕士这两种学位的目标应当是以培养实务性人才无疑。至于法学硕士,应该将其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作为实务性人才来培养,另一部分作为研究性人才来培养,并直接成为法学博士的后备资源,取消法律硕士以及其他专业的人报考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资格。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从体制上厘清了理论与实务两大培养目标的界限。在厘清目标的前提之下,剩下的问题就是具体的实施方案了。就实务性人才培养而言,可以说,目前各个法学院还尚未找到合适的培养方法,但在部分法学院早已开始了自己的探索。客观地讲,普通法在实务性人才培养方面(尤其是高层次的人才培养方面)的确比大陆法更胜一筹。那么,以上这些方式都可以借鉴。另外,法学教育在教学管理上的松散,也是影响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6篇

简介:

北京闻心斋心理咨询所所长国家级心理咨询师,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医学心理学专业、在职博士生、中国心理协会会员、中国性学会会员、1986年获法学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

文化及专业背景:1986年法学本科毕业后,相继攻读中国社科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及中科院医学心理学硕士研究生。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翻开佘英辉先生的简历,一行行令人敬佩的学历名称映入眼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香港城市学中国法与比较法法学硕士英国纽卡素诺桑比亚大学荣誉法学学士等,让人肃然起敬,当看到他为社会服务所做的贡献时我们更是钦佩不已。不禁对这位不惑之年就拥有众多社会职务的佘英辉先生产生了好奇。

艰苦困境 铸就人生

佘英辉先生成熟稳健、目光炯炯,和我们想像中不同的是并不像法庭律师那般滔滔不绝。佘先生的语言风格犹如他的职业特点――严谨而又明了。他礼貌的回答着记者提出的问题,其朴实的气质让人感到平易近人。

佘英辉先生是潮州人,1983年在香港四邑商工总会黄棣珊纪念中学中五毕业后就进入一家律师行工作。在此期间除了要完成大量的基础事务,还要不断地学习阅读大量的法律书籍,这让刚工作的佘英辉感到了吃力,当看到其他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案件胜利后的喜悦和满足都让他相形见绌,同时又感到不平衡,同样是工作,自己也可以成功,佘英辉有了自己的理想,那就是继续读书,做个出色的律师。1990年,佘英辉结束了七年的工作生涯,经朋友介绍他去了一家夜校读书,勤奋好学的他越来感到知识的重要,为了实现自己的梦想,1993年,佘英辉和妻子结婚后决定去英国读书。

当时去英国留学的费用是由香港政府资助的,两人在英国纽卡素诺桑比亚大学学习,佘英辉学的是法学,而他的妻子则是工商管理。在英国的第一年两人的生活忙碌又充实,都各自为自己的目标努力着。就在第二年,佘英辉的大儿子在英国出生了,此时对正在异国求学的他们生活添了重担,为了抚养孩子,他们去向当地的华人寻求帮助。老天似乎总是考验生活艰难的人,第三年佘英辉的第二个儿子出生了,这让本来就生活艰难的他们更感捉襟见肘。而这一年,佘英辉和妻子已到了学位考试的一年,为了不影响学习,佘英辉和妻子搬到了离学校较近的地方,两人要照顾幼儿,还要读书迎接考试,更困难的是经济上的问题,学费是香港政府资助的,而生活费就必须靠自己来赚,生活的巨大压力没有让他们放弃自己的理想。为了生活,佘英辉和妻子晚上还要打工,就这样,两人开始了轮班的生活,今天佘英辉去上课,妻子就在家照看孩子,明天妻子去上课,佘英辉就在家看孩子,甚至于就在考试的时候两人也是抱着孩子去的,因为两人勤奋努力。又是在如此艰难的条件下求学,学校的老师对他们都很好,对他们的精神也是敬佩万分。

功夫不负有心人,1996年6月佘英辉先生和妻子终于完成三年的学士学位课程, 亦分别获英国纽卡素诺桑比亚大学颁受法学学士和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原本佘英辉先生要继续进修为期一年的律师执业课程, 可当时生活困难, 学费无措, 他只好带一家人回港工作。 一年以后, 佘英辉先生转而在香港城市大学进修律师执业课程。在香港城市大学求学的一年中, 虽然得到香港政府近九万港币的学杂费资助, 由于只有妻子一人工作养家, 生活仍旧非常拮据。 因此佘英辉先生在面对巨大的学业压力的同时, 仍然需要兼职工作, 为家庭尽一份义务。1998年7月佘英辉先生终于完成律师执业课程, 开始了见习律师的工作。回想起当年那种艰难竭蹶的情景,佘英辉先生说“那几年对我来说是最难忘的日子”而这恰也磨练了他坚忍不拔、勇于进取的意志。

肩担道义心为民权

佘英辉先生回到香港后开始了实践和经验的积累,做律师难,做刚入行的律师更难。佘英辉去了一家律师行工作,实践是很重要的,不仅要有吃苦的精神,还要通过不断学习来累积自己的经验。知识面要广,做律师行要完成大量的法律事务,阅读大量书籍以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识。在工作期间,佘英辉工作认真踏实、肯于钻研法律事务,不久,佘英辉便具有了扎实的法律知识、深厚的法学理论和执着的职业精神。

2005年,佘英辉正式成为律师行合伙人律师,在此期间,佘英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服务及时,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广泛好评及信赖。工作一年后,佘英辉认为自己应该独立开一家律师行,2006年1月,佘英辉创办了佘英辉律师行,为客户提供房屋转让、民事诉讼、工伤索赔、刑事索赔等二十多项法律服务,佘英辉及时了解和深入理解客户的不同需求并把握中国最新立法动态,从而在香港这一独特的市场环境中为客户提供更及时、全面和有效的法律服务。不仅如此,佘英辉先生除了具有非常丰富的案件审判经验、企业法律顾问经验、律师职业办案经验外,更是待人真诚、勇于进取、敢于探索、精益求精,愿为天下人交朋友、为天下黎民百姓服务,取得广大当事人充分信赖的基础、获得顾客好评,为客户利益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保障。因此,他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网络,终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专业素质在专业领域走出一条光辉大道。

社会服务孜孜不倦

除了开办律师行,佘英辉先生还是中国人民大学(香港)法学研究会会长,该会主动加强中国人民大学(香港)法学研究会校友与母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生及校友的联系,协助法学硕士生及博士生通过论文答辩取得学位。不仅如此, 除了攻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学位之外, 佘英辉还积极致力于社会服务,如今他还担任香港中国研究会副会长、香港汕头商会会懂、高校联法律协会理事等30多项社会职务。佘英辉于2005年成为香港汕头商会会董,并成为该商会义务法律顾问,改变了该商会60年来无义务法律顾问的现象,为商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佘英辉先生说:我会尽量回报社会。话语虽简单,但字里行间却透露出佘英辉先生的爱心!

现在佘英辉先生的妻子在他的律师行做行政经理,两人为共同的事业努力着,这位坚强的女性,在背后默默支持着自己的丈夫,两人深厚的感情让我们动容,对于自己的孩子,佘英辉先生说:不会强迫他们一定要做什么,要他们按自己的兴趣发展。由此看出,佘英辉先生不仅是一位出色的律师、深情的丈夫、还是一位慈祥的父亲!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这是佘英辉先生的座右铭,一直以来,都是这句话激励着他,使他在人生路上铸就了坚韧的性格和淡泊的品性。面对当前千帆竞发的同业竞争,看到英才辈出的律师队伍,他感到欣慰,同时他依然从不懈怠,继续奋发向前,用专业回报他的客户、用真诚和热心回报社会!

第8篇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名讲师:

徐金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司法考试签约行政法教师,担任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职务,司法考试行政法知名讲师。魏建新:河南南阳人,天津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司法考试行政法知名讲师。舒扬:四川江津人,1956年8月生,1982年7月西南政法学院本科毕业后留校在法制史教研室工作,1986年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吴鹏: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四大名师之一,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博士,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副教授,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

关键词:法律硕士 实践能力 法律职业

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

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当中曾经明确指出,“为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岗位任职资格适当衔接起来,建议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法律职业岗位的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考虑。”在2002年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后,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首要前提是通过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上述报告中建议赋予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法律职业任职资格方面的优待已不复存在,但国家公务员考试与法律硕士学位之间显然缺乏直接的联系。法律硕士生在毕业之后能够顺利地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数量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生路。[1]

(二) 法律硕士教学仍然以课堂授课为主,脱离法律实践。

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培养单位应当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弥补法律硕士教育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从法律硕士教学实践来看,许多高校并未很好的贯彻落实上述方案。在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双法律理论课程为主和以法律实践课程为辅,普遍采取课堂讲授的情况下,很难指望教师们能够使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操作能力。

(三) 培养方案设置不科学,课程设置不合理和培养措施的滞后性。

我国传统法科教育基本上采用大陆法系教育模式,只注重对成文法系统理论的学习,在课程设置方面主要表现为:法学理论课程与实务课程比例严重失调,忽视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文书写作、法律研究方法等职业能力的训练。大部分法学院没有突出专业能力训练,对社会调查、法庭实地观摩和模拟法庭教学等活动也不够重视。[2]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所以,法律硕士专业课程应当与本科专业相结合。但对于绝大多数高校而言,并未重视学生本科专业,对于学生本人,亦基本上放弃了以前本科自己所学的专业,更不要说把之与法学课程结合起来。相比于法学硕士而言,既失去宽口径、复合型、外向性的知识优势,又没有法学专业上的优势。

二、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重要性

实践能力并不等于法律实务能力,实践能力它更为广泛,广义上的实践能力包括两方面。一是非法律的实践能力,如学习能力、面试能力、交际能力、兴趣特长等;二是法律实务能力,即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时应该具备的技巧。如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辩论技巧能力等。法律硕士除了非法律实践能力需要锻炼外,更需要培养专业性的法律实务能力。

(一) 法律硕士专业背景及实务要求决定了研究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性

我国的法律硕士旨在培养高层次的实践型与复合型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因此相对于法学硕士而言,法律硕士教育更应该注重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生,其本科阶段极少甚至没有接触过法律,更不要说公、法、检等实际的法律部门的实务工作机会。法律实务能力的锻炼,基本上成为空白状态。

(二) 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两年制决定实践能力在培养时间上的迫切性

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为2年制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依然坚持3年制,其亦是因为非法学专业学生在2年的学习中,很难对法律实务工作有系统的掌握,难以达到高层次法律实践型专门人才培养目标。就是3年的学习生涯亦显不足,更何论2年?对于采取2年培养模式的高校而言,一般都必须在1年内修满所有课程,再留1年准备毕业论文,期间还有各种考试。这种形势下,法律硕士生更需要把握每次弥足珍贵的实践锻炼机会。

(三)社会就业竞争压力决定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就业竞争压力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普遍大学生必须面对的一种压力。这种压力来源于所有工作单位都注重那种学习能力强,而各方面都突出的学生。很多单位优先考虑学生会干部,就是因为学生会干部相对比其他学生有更多的实践锻炼的机会。在择业上,那些实践能力强的学生,如口才好、懂面试等,他们都能更快的适应社会竞争的压力,也更容易找到合适的工作。二是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面对的压力。法律是神圣的,它要求每个学法律的人都能很好地驾驭它。法律又是公正公平的,每个法律工作者只有真正掌握了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才能实现它的公正公平,法律知识的掌握并不是单纯的背诵几条法条法规那么简单,它必须通过实际案例、实务工作的锻炼,才能真正融会贯通。所以它比其他专业更加需要重视实践能力,即法律实务能力。所以,很多已走上工作岗位的法律工作者,都建议学法律的学生,在毕业后,要做好吃苦的准备,长时间地加强自己的专业知识,重视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才会有机会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

三、如何培养法律硕士实践能力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培养单位应当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便弥补学院派法学教育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从法律硕士教学实践来看,许多高校并未很好的贯彻落实上述方案。尤其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专家型的法律职业者本来就比较少,学校所能利用的资源无法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的需要。要提高法律硕士生实践能力,应该从法律硕士教育制度改革及增强学生自主实践能力两方面着手。

(一)学校应加强实践课程的设置,聘用实务部门的资深法律专家授课,注重法律实务部门的实习。

法学教学以实用为目标,实践中应加大实践课程的开设。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对我们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学生通过学校设立法律诊所课程以法律助手或志愿者的身份处理一些法律务。法学院应改变单调的课堂理论教学模式,加大案例教学比例,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可聘请校外实务专家担任教师或经常为学生开办一些实务型讲座,丰富课堂教学的内容。充分利用课校外教学环境,开展模拟法庭、现场旁听审判、专业实习和法律咨询等,让学生亲历法律实践第一线,提高他们的应变能力。

学院应重视组织学生加法律实习,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并对学生实习进行严格考核。大多数学生由于没有机会和公、法、检等法律实务部门打交道,要想自己找到实习单位,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在我国,相关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学院校可以设立一些律援助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学生可以在该类机构中参与真正的法律案件。

(二)学生自主加强实践能力的锻炼

1.职业生涯规划与课程选择结合

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学生非常注重职业生涯的规划,往往在入学的第一年就有了对自己人生的明确规划,所以他们在今后课程的选择上针对性非常强。而这种对人生明确的规划并非来源于学院规章或老师教导,而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学生之间的相互影响。但对于大多数院校学生来说,往往忽视这一点的重要性。特别是偏远地区院校,其教学资源不足,择业机会少的形势之下,学生尽管选择了法律专业,但还是对未来职业选择带有迷茫性。一旦自己职业生涯缺乏定位,对于课程的选择就会带有盲目性,实践能力的锻炼更容易成为空谈。

2.本科课程与法律课程相结合

我国法律硕士相对于法学硕士而言,其优势就在于掌握了法律以外的专业学科知识,更能适用市场经济时期对这种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但在实践中,大多数非法学专业学生一旦考上法律硕士,基本上放弃本科阶段所学的专业,即使学校鼓励学生可夸专业选修课程,依然是把精力放在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甚至英语上。鲜有人会拿起以前的专业书籍,更不要说把本科专业课程与法律结合起来学习。但在法律实务中,很多职位的确需要这种带有专业背景的法律硕士生。如此一来,法律硕士生往往失去了专业背景的优势。所以,学生在选修课程中,应当选择一些本科专业与法律联系紧密的课程,通过进一步学习,培养这种如何把本科课程知识运用带法律实务中的学习能力。

3.社会实践活动与法律实践活动相结合

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组织,是较为优秀研究生代表组成的团队,起着带头、组织、引导等作用,其活动范围广泛,既有专业性知识的活动,如学术研讨会,也包括如校运动会之类校园文化等实践活动。根本的目的是使学生实践能力得到提高,为今后的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但对于很多高校而言,研究生会工作往往把精力集中于校园文化的活动之上,形成一个只在校园内活动的圈子,忽视了专业性的活动和对外交流的实践活动,致使学生眼界不开阔、自信心不够,一旦踏入社会,就自我认为失去与外界竞争的优势。法学院学生在联系实习时,由于缺乏对外的交流,很难得到实习单位认可,一旦学校没有统一安排,容易失去实习的机会。或者有学生以自身条件而得以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实习,也难以把这种资源带回学校。研究生会应该转变这种传统的工作模式,把重点转移到对外交流之上,注重法律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的自我组织,校级、市级甚至全国性的辩论赛等活动。通过各种交流加强与公、法、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长期联系与合作,系统地掌握这种资源,使自身的实践能力得到提高与实务部门认可的同时,也能使每一届的学生受益。

注释:

第10篇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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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基础素质;专业素质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7)-12-0104-02

我国的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到2001年底,全国普通高等院校设立法律专业的系(院)有391个。法学专业本科在校学生约为21万人,法学硕士点201个,授予法学硕士学位6500余人;法学博士点共38个,授予法学博士学位330余人,为国家培养了数万计的法律专业人才,政法干部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特别是对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仍不能满足和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

1.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我国的法学教育是高等专业教育,并非法律职业教育。因此,长期以来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造成了如下两种现象:一是大批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行政官员,立法人员等是非法律专业人士,没有接受专门的、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不具有较宽厚的法学理论和国际法知识。据资料显示,1995年,全国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律师仅占20%,法官5%,受过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法官仅占0.25%,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的人员结构和法律工作者专业素质。二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就业困难。一些法学院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却又进不去政法机关,当不了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呈现了就业困难的现象。

2.法学教育的质量有待提高

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大发展,使法学专业成为全国最热的专业之一。一些大学、学院在一无师资,二无图书资料的情况下,就举办法学专业,开始招生。这种一块牌子高悬,三、五个人主事的所谓法学院系或专业不在少数,特别是那些理工科院校办的法学专业质量更令人担忧,一些办学历史比较长的法学院校在这种形势下也盲目扩大招生,造成师生比率严重失衡,图书资料严重不足,学生学习、生活环境恶劣,学校的办学质量明显滑坡,使法学教育的规模和质量矛盾日益突出。

3.法学教育改革对策

法学本科是法律专业的基础,也是高等法学院校工作的重心。高等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应该是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这种高素质体现为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

3.1要有较好的基础素质,即思想、政治素质和人文素质。法律专业人士应该具有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思想;应该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应该具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

3.2要有较好的法律专业素质。法律专业素质是指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它与法律职业者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法律要求法律从业人具备较宽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法学专业的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势,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去分析、处理复杂的法律关系。

3.2要有较强的实践素质。在传授学生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这种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能力、掌握和运用现代办公设备的能力等。如果法学本科生不注重能力的培养,不具有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能力,或者缺乏组织、运用知识的能力,这样的学生是难以胜任法律工作需要的。况且,未来的社会分工细致,人们工作的岗位多变,这就要求学生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第12篇

《大学教育杂志》2015年第一期

一、法律体验性教育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弥合

美国法学教育从最初的学徒制教育,经过哈佛法学院兰戴尔教授提出的案例教学法和传统的苏格拉底(问答式、讨论式)教学法,再到后来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最佳法律实践课程等,虽然占据主流的仍然是案例教学和苏格拉底教学法,但面对近年来美国经济的颓势和全球一体化的挑战,如何弥合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的“无缝对接”,一直是所有法学院的努力方向。2007年的《卡耐基报告》指出,传统的课堂和案例教学,只是教会了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但没有教会学生考虑社会和伦理的后果,学生对现实中的法律执业还是准备不足;多数法学院的课程设置,缺乏清晰的轮廓和目的。该报告建议,每个法律学生应当经历3个阶段的“学徒训练”,即传统认知阶段的“像律师一样思考”、技能训练阶段的“像律师一样做”和职业形成阶段的“职业特征和目的”。2010-2011年由纽约法学院和哈佛法学院发起并组织的“未来教育会议”,2011年由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发起的“未来法学院课程”西雅图会议等,都对新的经济、技术和法律形势背景下,如何面对来自法学院内外的压力和动力,培养学生在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中进行法律执业的能力和素质。体验性教育重视学生的个体体验,重视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性地位,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体验是生成性的,而不是预成性的,人的体验在实践活动当中不断地生成、展开和加深,体验因而也就是一个人的经验。”美国大法官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曾被美国法学教育界誉为“划时代的公理”。

它也同时表明了,体验或者经验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在法律体验性教育中,教育不再是单向的灌输,而是引导、启发和陪伴学生进行实践和反思;教育也不再是单纯的教义或讲授,而是在更为宏大的法律执业背景(lawyeringrelationships)中,去考虑律师与客户、证人、法官以及更大社群之间的关系,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性学习或参与性教育。正如美国法学教育界近年来流行的一句话所描述的那样:“告诉我我会忘记,给我看我会记住,让我参与我会明白。”[10]以大家熟悉的模拟法庭为例,法律体验性教育的参与性与体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检验、论证法律知识和设想。有学生在体验模拟法庭之后发现,那些为了追求“程序完美”而事先讨论判决结果的做法,是应当禁止的。[11]2.直观呈现和获得不同的诉讼角色体验。它将审判程序和每个人的角色表演、知识运用、职业伦理等,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出来,供大家相互评价和借鉴,是一种典型的“感性教学法”[12],或者体验性教学。

让参与的学生看到,“宣判”,并不仅仅是“宣读判决书”;每个参与者的不同角色体验和心态,容易促成其日后从事法律职业或实践的“换位思考”。3.允许“试错”。模拟法庭中的“当众出错”,不仅使“出错者”本人刻骨铭心,而且给其他学生以“感同身受”的学习效果和间接经验。比如法庭调解中一个看似简单的问话顺序,往往影响公正和调解的能否达成;比如有学生在扮演法警时故意头戴警帽、下穿花裤衩和拖鞋,在让大家忍俊不禁的同时,反衬出了法庭着装的严肃性和庄重性。法律职业形象和职业伦理教育,主要靠自然而然的“身教”,而非刻意而为的“言教”,切忌空洞的“说教”。模拟法庭就是这样让学生在具体的情境中,边学边试、边试边学、边学边用。但尽管模拟法庭具有较好的“临床”作用,但因不易做到真实逼真或者不能经常开设,因此也有人抱怨它对法学院学生的价值,并不比模拟病变对医学院学生的价值大。[13]法律体验性教学或者学习是介于“模拟”与“真实”之间的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将法学院内部和外部的资源整合,使法律体验性教育既要做到“真实自然”,又要避免回到学徒制时代低效、漫长的“放任自流”。

二、法律体验性教育在我国JM教育中的先突破

当前国内对体验性教育的研究多停留在中小学课程,或者大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律基础之类的课程改革中。尽管有人认为“在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中,我们的先辈们参与体验,创造了体验学习和体验教育”[14],但对法律体验性教育的专门研究,在国内尚属空白,只有一些包含体验性元素的教学活动,如法律诊所、法律援助、法律实习、模拟法庭,以及一些尚属探索阶段的社区法律服务等,缺少带薪实习式的法律合作教育项目(Co-Op),只有校内为数不多的、与专业学习关联不大的勤工俭学项目,没有系统化的法律体验理念和教学制度框架。根据我国法学教育的分层和改革趋势,当前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JurisMaster)与美国法学院的“法律博士”JD(JurisDoctor),在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我国JM制教育的原型,就是美国法学院的JD制教育。

鉴于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的“美国化”趋势,我国法学教育界早就有人提出,应当以此为契机,逐渐压缩法律本科和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确立JM在我国法律教育中的主渠道地位,从而“理顺我国法律教育体制和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全日制非法学JM,与美国法学院的JD,在学生来源、学制结构和培养目标上,二者都“如出一辙”。美国JD和我国JM在培养目标上,都强调应用、实践、实务和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重视为法律职业做准备。二者的学生都是已经本科毕业的学生。美国所有的法学院都是研究生院,不少学生已经具有其他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或者两个以上的本科学士学位,即便只有一个本科学士学位的人往往兼有两年以上的社会实践经验。[17]不过,美国JD以律师为中心,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是“律师资格”考试,法官是从律师中选拔的,检察官是所谓的“政府律师”,法学教授一般也出身律师,是所谓的“学术律师”、“学术法律家”、“学院法律家”或“学术法律人”。而我国JM以司法官(法官、检察官)为中心,必须通过全国“司法资格”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

我国JM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打通”上,已经具有一定的培养经验和招生规模。尽管与法律本科生的在校生规模,以及法学硕士(LL.M)的培养经验相比,JM还有差距,但其在我国博士以下的法学教育中,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一”,代表着未来的发展趋势。我国法学教育要想学习和借鉴美国JD的法律体验性教育,不妨从JM教育先行突破,因为其在学生年龄、生源知识背景和培养目标上都具有优势,非常适合这种亲历性的法律体验性教育、学习的理念和策略,比如带薪实习(Co-Op)②等。

作者:唐东楚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