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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申请书

时间:2022-08-26 03:56: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复检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复检申请书

第1篇

关键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

前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完善,我国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准入门槛也发生了变化,要求特种设备检验越来越严格、越来越高,除了法定的检验机构必备的核准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资质外,很多外企也希望国内的检验机构具备实验室的认可及其检查机构认可的资质。本文就特种设备的检验机构这几种资质做一个简单的阐述。

一、特种设备的检验机构核准

(一)依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和专门为特种设备的生产、应用、检验与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都必须要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审核合格后才能运行。

特种设备的综合检验、特种设备的无损检验、气瓶检验的机构准入审核依据的是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它是2004年12月3日颁布的,2005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5月了1号修改单、2009月5月了2号的修改单、并在2010年的12月了3号的修改单。

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的机构核准的相关根据是TSG Z7004-201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这个法则自2011年5月10日正式,到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另外,检验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还必须要满足TSG Z700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相关要求。

(二)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监相关部门。

(三)适用的范围:特种设备综合检验、特种设备无损检验、气瓶检验。

(四)性质:政府行政许可,对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机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五)意义:核准是特种设备检验的机构准入门槛,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设备的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专业把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相关的检验检测提供无损的检测服务的设备检验检测部门,都必须要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六)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现在申请都是采用网上填报方式,申请部门可以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的特种设备局中的行政许可栏目中,并且自主的选择相应项目操作。国家质检总局做出相关受理后会给申请部门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部门可根据受理的通知书向国家授权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相应的约请,现场评审的时间确定,是由申请机构和协会共同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的,并经过严格的现场评审后,申请部门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不符合项的工作,并把整改的资料提供给相应的评审部门,评审部门确认都以做到整改后予以发证。

(七)证书有效期:4年。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

(一)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时间是在2006年2月,它替代了1987年颁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条例,并在2006年的7月颁布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此来代替2000年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二)实施机关:国家实验室与国家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都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来实施,省级实验室资质的认定都是由省级的质检部门认证相关的认可管理机构组织来实施。

(三)适用的范围:向相关部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与结果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

(四)性质:市场准入条件。

(五)意义:实验室资质的认定是检测部门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 在我国的国内,从事向相关部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相关数据与结果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都要通过实验室资质的认定评审。

(六)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检测机构可以登录认监委或省级质检部门的官方网站下载相应的申请书,向国家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是地方的质检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进行相应的受理后相应的实施部门会派出评审组来对申请部门现场评审,申请部门在完成不符合项的全面整改后,实施部门确认无误后就给予发证。

(七)证书有效期:3年。

三、检查部门的认可 、实验室的认可

(一)依据:检校实验室的评审主要依据是CNAS―CL01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检查部门公认的评审依据为CNAS-CI01《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二)实施机关:实验室的认可与检查部门的认可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来组织并实施的。

(三)适用的范围:可与国际实验室的认可合作部门签订互认协议的国家来实现互认,避免重复评审。

(四)性质及原则:都为自愿申请原则。

(五)相关的意义:第一,表明具备了必须要按认可的准则来深入的开展校准及检测服务,不断的开展检查服务的相关技术能力;第二,可以很好地增强市场竞争力,赢得政府及社会各界信任;第三,能够获得双方互相签署互认协议方地区与国家认可机构的承认;第四,能够被很好地列入获准认可机构的名单,提高相关的知名度。

(六)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实验室能够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中下载申请书,再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受理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就会派出评审组对实验室进行现场实际评审,申请部门在完成不符合项的全面整改后,实施部门确认无误后就给予发证。

(七)证书的相关有效期:3年。

(八)实验室的检测和检查部门的区分: 第一,工作方式不同。通常,检测要在环境条件好的实验室中进行,需使用比较复杂设备、及检测工艺,不需对检测的结果判断。第二,业务的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不同。实验室检测的相关物品,一般都是接受了客户进行委托才检验的,实验室也只对产品实际检测结果负责。检查部门不单要检测抽取或者是委托的物品,还必须要有相应检查行动,并作出正确的判读。第三,检测报告和检查报告是不同的。检测报告只是给出了准确、科学、客观的最终结果,在有需要时并可以对结果做注释及相应的说明等,检测报告是委托方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依据。而检查报告则包含所有的检查结果和根据这些结果对符合性所作出的判断。第四,对工作人员要求不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专业技术能力。检查机构的人员不仅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还要具有分析和综合判断力,对人员能力、监督、培训的要求都是非常高的。

四、“三合一”认可

(一)依据:实验室的认可的依据是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计量认证和授权的依据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实施机关: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共同实施。

(三)适用的对象:我国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

(四)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鉴定评审―四审批―五发证。

我国的国家质检中心能够在认可委的指定官网下载实验室的相关认可申请书与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申请书,再向认监委实验室部提正式的交书面申请后,并接受相应的受理后,国家认监委会派出评审组来对国家质检进行现场的实际评审,申请部门在完成不符合项的全面整改后,实施部门确认无误后就给予发证。

(五)证书有效期:3年。

特种设备的相关检验机构假如只做法定检验与政府委托检验,那么只需申请核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就可以了, 申请前所建立和运行的质量体系需要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的管理体系要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关要求,相关的取证后在核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的限定范围内来深入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伴随着中国国际贸易的往来日趋频繁,进出口货物的重复检测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正常货物通关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明确规定承认签署“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与“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的实验检测结果。相对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而言,法定检验资质或许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这就需要已经通过核准和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建立一套能够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质量管理系统,并向认可委提出申请。

参考文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陈英红 CNAS认可准则在特种设备检验领域的应用: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07

[3]乔东 实验室认可活动的国际发展趋势:技术监督实用技术1997

[4]TSG Z 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含第1、2、3号修改单

[5]TSG Z 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6]TSG Z 7004-201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7]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2篇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3篇

第一天踏入工行营业厅,就被工行的气势震住了。大厅里人来人往,却不显拥挤;每个人都在忙碌,但是忙而不乱,一改往日我对三亚人民悠闲懒散的看法,眼前的情景让我有种热血沸腾的感觉,难道这是传说中的一见钟情!

很意外的是,我居然在这里碰到了高中时的同学小赖,好久不见的她变得多了几分成熟和自信,看看自己还是一副初出茅庐的样子,忍不住惭愧一下!我真是越来越期待这次的实习了!

正如以往的实习过程,首先,我们要与人事部门的主管讨论一下自身的情况以确定实习的方向,然后被分配到具体的部门,确定师傅和负责人。我被文经理安排在一楼的营业厅的18号柜台,在江萍姐的带领下开始了第一周的实习生活。

工作内容:

(1)了解本柜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信用卡的申办、销户、补卡、领卡等;企业账户开户、网上银行办理;收报等。

(2)认识了一些单据,白色的本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记录跨行大额业务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以及记录小额跨行业务的专用凭证。

感悟:认真、严谨、敬业

其实银行是个特别正经、特别较真的地方。虽然业务繁杂而且机构庞大,但这不代表其中的员工可以偷懒或是混日子。就我目前见到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前台还是后台,甚至是行政工作人员,都非常的认真和敬业,每个人负责和具备的权限也许并不大,但是每项业务他们都会反复检查好几遍。

从整个宏观来看,工商银行的业务流程也体现了很保守低风险的作风,每项业务经手的工作人员和留底的单据起码都要三四份以上,说实话,这是建立在牺牲客户的便利性上的,但是每家银行都有自己的特色,像一些银行是以顾客服务为中心的,所以他们的工作流程及其业务设置都是以顾客便利为先,业务办理就特别简单,客服做的很好,信用额度也高,但是,工商银行是以顾客的财产安全为中心的,所以,工商银行的业务办理流程比较负责,信用审查也比较严格,很多客户就烦了。可是你有没有想过工商银行的严谨其实是在培养中国人的信贷责任,让咱们在钱这回事上不要丢了应该有的认真甚至较真的态度,美国的次贷危机为啥发生,不就是美国人在对待钱的态度上,存在侥幸心理,才……

工商银行实习日记(二)

回想以前的实习经历,一直担心本次在银行的实习工作会变得很形式,只是走过场。但是,(www。kuaidu。com。cn)见到了蒙助、文经理和小石姐后,在他们严谨和认真的态度影响下,我才意识到,原来我是来带薪实习的(o)啊!要付出对的起这个价格的辛劳,当然得到的也是金钱买不起的经验和知识。

恍然想起第一天过来实习的时候,以为会变成一场玩票,但是,我们两个没有消极等待,而是到处看,四处晃,尽量增加一点微薄的对工行业务的认识,然后蒙助给我们俩认真的安排了工作。其实,很多事情并不是有意为之,而是态度决定。有些人在工作中总是能引起上级的注意,并不是他们耍心机或是怎样,所谓的心机也不过是他们一贯保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一项工作如果不是很重要的工作,有些人就会马马虎虎、不在意,而有些人无论是什么工作都会认真对待,这样的态度总有一天会被上级注意到。

所谓是金子总会发光,而这闪光点,就是态度吧!小石姐说:我们的实习最重要的就是锻炼麻利的身手和认真的工作态度!

工商银行实习日记(三)

随着实习时间的增加,我对银行业务的了解也在加深,本周除了干些跑腿的活,开始帮小石姐招待客人,独立承担了信用卡接受和领取的工作,回家的时间也由原来的5点半推迟到6点半,甚至7点半。每次盖了几千次章后,分了N次报表后,我能明显感觉到内心有股熊熊火焰在燃烧,烦躁与不安灼的我心里痒痒的,超级无敌希望能把这些小纸片揉碎,丢到垃圾桶里。银行的柜员工作真的是相当辛苦,为了给小石姐减轻点负担,我还必须把业务内容都背熟,应对顾客的咨询。

同时,面对繁杂的工作,我三心二意工作的缺点也暴露无疑,每次当同时面对两项以上的工作时,我就会手忙脚乱,工作毫无条理,丢三落四,虽然小石姐没有说什么,但是我知道自己再给她添麻烦,压力好大~

每天早上起床我都会对自己说:今天不要再犯错了,可是……

工作内容:

(1)信用卡业务申办,需要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资信证明;信用卡领取,需要本人身份证、表格、信用卡记录薄登记,若为人,则另需要人身份证以及电话确认。

(2)企业账户开户,需要开户申请书、授权书(若人办理)、网银业务协议、开户协议、客户证书领取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印鉴卡。

(3)企业网银表格制作,制作电子银行业务资料汇总表、企业电子银行制作清单、网银资料交接清单。

(4)公务卡记录表格以及电话通知。

感悟:辛劳是信任和责任的寄生者。

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市场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承发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施工、装饰装璜、水利工程、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机械化工程、建筑构件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建设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计划、工商、劳动、城建、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审计、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其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做好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经营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项经营括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方可进入建设市场。

建筑构件生产销售单位还应待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征》,否则,一律不准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业务以及建筑构件的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  凡取得第五条所列证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件生产销售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销售建筑构件,严禁向无证、照单位或个人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公章、图签等。

第七条  实行企业年度资质检查制度。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其《资质证书》每年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检查认证,并加盖年检专用章后,方可进入建设市场。未经年检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建设市场。

第八条  施工企业的计划外用工,在征得市建筑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签订录用合同,领取《淮南商务工许可证》。

第九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市建设市场,必须持当地建设市场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营业管理手册、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并按规定办理跨地区施工的登记手续、领取《外地进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本市建设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外出承包工程,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劳动部门征明到市建筑管理处办理跨地区施工的手续。

不论外埠或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市劳动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外埠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市建设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企业等级和进淮人数,专户存入建设银行一定数额的保证资金。资金标准为:一、二级企业每人600元;三、四级企业每人400元;非等级企业每人200元。

进入城镇从事建筑施工、安装的本市农村建筑施工企业的保证资金为每人100元。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或进入城镇的本市农村建筑施工企业在离淮或返乡时,凭市建筑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建设银行应将保证资金及利息全部退还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  本市各类施工企业、建筑构件生产销售单位和外埠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纳税,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建设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项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分立、合并、改变企业等级或隶属关系,以及停业、歇业时,必须提前30天到原批准或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事求是、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徇私偏袒,不准索贿受贿、不准侵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承发包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承发包合同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示范标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后,应持建设银行的开户证明,并经市建筑管理处审核后方准开工。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的总包与分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一、二、三级施工企业,可实行工程总包制。允许将单项工程项目分包给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其他施工企业;分包企业不准再问外分包。总包企业要参与分包工程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质量,以及原材料的检查验收;并承担其经济、技术、法律责任。分包企业要对总包企业负责,总包与分包双方必须签订承包合同,四级以下施工企业不准向外分包工程。

严禁施工企业转包工程。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工期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统一定额标准。严禁利用承包工程之机行贿受贿、索取回扣、任意压价、压工期、高估冒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介绍工程业务为名收取其它不正当费用。

第十七条  严禁建设单位向无经营活动极以及超越营业范围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委托工程业务。

第十八条  对工程承发包双方实行年中年末合同报表制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回执单制度。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保证质量,严格遵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文件组织施工,严格遵守工程施工规范和施工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战的检查和质量等级认定。未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认定成认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回访制度和保修制度。经认定为优质工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市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物价、劳动等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其非法所得30-50%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转包工程或二次分包工程的;

(四)非法向其他单位提供或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图签和银行帐户的;

(五)利用承发包之机行贿受贿、索取回扣、收取其它不正当费用的;

(六)违反定额管理规定或高估冒算,任意压价、压工期而获得不正当收入的。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经营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跨地区施工手续须承发包合同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建设市场赏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对承发包双方处以其实际完成工作量的10-2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凡属设计、施工或建筑材料及构件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除由责任方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外,并由市建设市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劳动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未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认定或经检查认定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分别处以责任双方1000-5000元罚款。

未经验收的工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认定工程等级,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七条  执行罚没的人员,必须佩带和出示执法标志和执法证件。执行罚没应使用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依据本规定收取的一切罚汲款,应全部上缴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提留、隐瞒、坐支和私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有关单位经济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市建设市场管理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100-5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则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赎职的,由其上级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单位的罚款,由受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承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又不履行原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5篇

身为三环相模的工会主席,唐晓冬三年前被辞退,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唐晓冬胜诉,法院判决撤销公司解除与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因此他依然还是三环相模的员工。

然而继续上班,对唐晓冬来说几乎不可能。身材高大的唐晓冬对《望东方周刊》记者谈起他三年的维权经历,神色黯然。“工会主席这个角色实在是太尴尬了。”

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对本刊指出,唐晓冬案深刻反映出工会的现实处境。工会主席受雇于企业,又要代表职工维权,身份的双重性注定了工会主席要么不尽职,要么因尽职而被解雇。要改变这一状况,需要探索工会主席的社会化和职业化。

维权还是违纪

2000年9月,唐晓冬应聘到中日合资企业三环相模工作,担任总务部经理,负责除财务、生产、技术、销售以外的工作。

“当时成立工会也是因为职工维权的需要。”唐晓冬介绍说,2003年6月,公司准备停发职工的劳保和过节费引发不满,职工提出应建立工会。经海淀工会批准,当年8月22日,公司成立了工会,并选举唐晓冬为工会主席。

不过在唐晓冬看来,公司日方对成立工会并不情愿。“日方的常务副总经理先是要求推迟成立工会,成立工会那天他没有出席。”唐晓冬说。他曾要求职工代表下班后开会,也被公司阻止。2003年底,公司罢免了唐晓冬工会主席的职务,后海淀工会、市总工会介入后,公司撤销了这一决定。

2004年8月,三环相模作出了解除与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唐晓冬认为,这是公司对他的维权行动进行报复。

在担任工会主席的一年间,唐晓冬发了20多份文件,包括保障员工的过节费、三险、签劳动合同等,“我从来都不是要职工跟公司对着干。”唐晓冬特意提到,他还下发了要求职工好好生产的文件,并处理了一名违纪职工。

在公司和两名职工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唐晓冬作为职工的委托人出庭参加仲裁。两名职工都是职工代表,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和合同终止,将其辞退。后两起案件职工方均胜诉。

当时公司未与100余名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唐晓冬的努力下,2003年底合同顺利签订,这些职工的三险也得到了保障。

但是在公司方看来,辞退唐晓冬完全是因为他严重违纪。三环相模现任总务部经理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唐晓冬成立工会就是非法的,公司1996年就成立了工会组织,“工会没有功能了,是一个完善的问题,不是重新成立工会的问题。”

公司认为,2003年8月22日唐晓冬拉出去100多名职工成立工会,造成了公司停产半天,导致损失4万余元。

第二项违纪行为是“卫生许可证”事件。一是2004年3月,公司的自备井水质出现问题,唐晓冬向海淀区卫生局举报,海淀区卫生局责令公司提供自备饮用水源《卫生许可证》,结果发现《卫生许可证》被唐晓冬藏匿,致使没能复检。公司后被海淀卫生局罚款5000元。

第三项是旷工7.42个工作日;第四是唐晓冬未履行职责,不给50名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就业证》,致使公司被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罚款2.5万元。

唐晓冬告诉本刊记者,公司提出的几项违纪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的。首先,他并不知道自备井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否则不可能在水质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向卫生部门举报。

对为外来务工人员办《就业证》问题,他多次向公司请示,公司以没钱为由拒绝。公司被罚款不是他的过错。

他的几次“旷工”是参加海淀工会组织开会,或者是看望生病的职工,已向公司递交了请假申请书,公司也按事假扣发了工资。

唐晓冬于2004年9月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年后,该机构裁决,三环相模的决定无效。三环相模不服,向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年3月,法院判决唐晓冬胜诉。三环相模再次提起上诉,并要求唐晓冬赔偿8.705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7年11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直接认定唐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不充分,解除与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不能成立。法院还判决赔偿唐晓冬工资性损失6.68万元。

对胜诉判决的不同反应

拿到胜诉判决书,唐晓冬既高兴又无奈。过去三年多,他的工作就是打官司,没有一分钱收入,幸好妻子做生意,家境尚好,否则早就支持不下去了。

本刊记者注意到,一审和终审判决书有微小差异――一审判决撤销三环相模解除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终审判决删除了“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条款。

为此案提供援助的北京市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的律师吴革告诉本刊,判决唐晓冬继续上班是不可能的,如果公司不履行判决,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法院的判决只是宣示上的意义,唐晓冬的权利仍然难以得到保障。”吴革说,事实上,唐晓冬和三环相模已经闹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但双方要解除劳动合同就涉及经济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唐晓冬只能再提出仲裁,乃至一审、二审。“就这个官司已经打了三年,我作为律师都觉得累,何况唐晓冬本人”。

唯一让唐晓冬感到欣慰的是,现在公司给员工都上了保险,加班费、过节费都按时发放。

三环相模公司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他们对终审判决十分不满。公司人及总务部经理蒙笑言称:“法院剥夺了企业的自主用工权,《工会法》不能凌驾于《劳动法》和《公司法》之上。”

他说,唐晓冬在公司是一个不和谐因素,胜诉是因为他得到了工会系统的支持。现在公司给职工上保险,“不是唐晓冬维权的结果,而是企业的良知。”

蒙笑言认为,唐晓冬胜诉有行政干预的成分,唐晓冬把媒体和劳动部门的压力引入了公司。

蒙笑言说,他们已经将6万多元的赔偿交到法院了,这事应该完了,对于唐晓冬还要继续回公司上班,他认为是不可能的事。

郭军表示,三环相模要对事件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工会主席的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虽然唐晓冬维权的方式值得探讨,但从他的所作所为来看,是个称职的工会主席。

据他介绍,此案仲裁机构是有顾虑的,因此拖了两年才裁决。唐晓冬最后胜诉,说明法院肯定了唐晓冬的维权行为。

出乎意料的是,一直为唐晓冬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总工会对判决结果表示不好发表评论。“这事比较敏感,同时唐晓冬自己也有问题。”一位知情者告诉本刊。

“空降”工会主席能否打破尴尬

在郭军看来,唐晓冬的尴尬实际上是工会及工会主席的尴尬。现有的工会制度是从计划经济过来的,党、政、工一体,涉及职工权益的很少。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矛盾突出,工会的职能重在维护职工权益。职工权益受侵犯,工会代表职工维权,这是工会工作的底线。工会更重要的职责是还要为职工争取应得的利益,这就需要与企业谈判、协商。

目前我国的工会体制是在企业内部设立工会,工会干部的工资由企业发放,工会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划拨,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工会主席的身份就有双重性――一方面要维护职工的权益,一方面要考虑企业的经营发展。

“工会主席做的是得罪老板的工作,双方的关系很微妙。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工会主席,都需要高超的平衡能力。”

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要么工会主席不尽职,漠视职工权益受侵犯,要么为维权丢了饭碗。

工会主席为职工维权,谁来替工会主席维权?郭军认为,目前的法律体制还很难解决这个尴尬。2001年修订《工会法》时考虑到了这一问题,规定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除非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如果是专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不并入劳动合同年限。《工会法》还规定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但工会主席一旦被企业解聘,只能通过诉讼讨回公道。据本刊记者了解,仅媒体报道出来的这类诉讼就有多起,如北京华兴清华乐器体育用品商城解聘工会主席尚志勇案、青岛某佛檀制品公司解聘工会主席王某案、广州市某化学制剂厂解聘工会主席雷汉平案。

郭军介绍说,为了解决这个尴尬,吉林、山东等省正在探索工会主席社会化、职业化。工会主席不由企业职工担任,而是由上级工会聘用社会人士,经工会会员选举产生。工会主席的工资和经费都不由企业承担,以解决双重身份引发的尴尬,鼓励工会主席为职工维权。这一探索被称为“空降”工会主席,已取得了初步的效果。

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流通、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商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商务局是本市和各县(市、区)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酒类商品管理局(以下统称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和各县(市、区)酒类商品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物价、卫生、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酒类商品流通、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酒类商品的稽查管理,并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及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酒类商品的检查、抽检和管理;酒类商品的抽检费和检验损耗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在稽查酒类商品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调查销售可疑酒类商品及其包装的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销售可疑酒类商品的嫌疑人用于销售可疑酒类商品的包装物及其他相关财物,对经查证属实的假冒伪劣商品依法予以扣留和封存;

(三)查询、复制与销售可疑酒类商品及其包装物有关的协议、帐册、票据和其他文件资料。

酒类商品流通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的稽查活动,接受调查和询问,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酒类商品经营、流通中的违法行为。政府对举报行为予以保护。

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于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予以查处;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该案首位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

第七条酒类商品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申请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符合《甘肃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之规定。

从事酒类商品批零兼营的企业或个人,应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办理《甘肃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批发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酒类经营者向所在县(市、区)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市、区)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对酒类经营者提交的申请书和材料初审后,报市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审核;

(三)市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收到县(市、区)的初审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报省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予以答复。

申领《许可证》应当提交《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及登记费。

第八条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由省酒类商品管理机构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买卖和复制。

第九条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条酒类商品零售实行备案制度。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按照《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向县(市区)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酒类商品管理机构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完整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兼营零售的,不再备案。

第十一条《许可证》、《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变更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许可证》、《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应定期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并及时收回失效的《许可证》。

第十三条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在办理批发许可、备案登记或变更批发许可、备案登记时,可收取经省物价局核定的登记费或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商品营销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管理。

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并组织参加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销售的酒类商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物状况及明示条件。

外地酒类商品进入本市各县(市、区)销售的,应当由原生产厂家或者设在本市的总经销商向县(市、区)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须附有认证证书。

第十六条县(市、区)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将外地进入本县(市、区)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啤酒暂不纳入《随附单》管理范围),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供货方印章。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要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购销台帐,保留3年。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商务部《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若使用自制的单据代替《随附单》,须经逐级报商务部认可。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二十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名示,明示语内容:“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明示标牌规格、式样由县(市、区)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设定。

酒类经营者无法判定购酒者实际年龄时,应提示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码标价,诚实守信,亮证经营,一点一证;

(二)从持有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批发者中进货,并具有合法票据。

(三)经营的酒类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检验合格标识,其中被国家确定必须认证的酒类商品须有认证标识;

(四)经营的各种进口酒类商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其包装物和酒瓶瓶身加贴中文标识,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与进口酒类商品相符。

第二十二条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厂名、厂址或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或伪造生产日期;

(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三)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四)掺杂假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转让、买卖、出借、冒用酒类商品检验报告;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

(七)销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八)销售、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九)销售、储运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十)销售、储运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超过保质期、货源不明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十一)销售、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十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不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内容。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酒类商品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市、县(市、区)酒类商品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酒类商品管理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四条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帐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五条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酒类商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县(市、区)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照《办法》、《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由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骗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及备案登记表。由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未取得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销售,或未按规定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由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四)销售、运输、储存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根据管理权限,由酒类商品管理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酒类商品,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直至停业整顿,依法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酒类零售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未向登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向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由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六)酒类经营者(供货方)不按规定使用《随附单》,不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由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七)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按规定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未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填写完整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未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含《随附单》)并保留三年。由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八)散装酒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未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未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由酒类商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在离污染、高辐射地区储运酒类商品,酒类商品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由酒类商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内容。由酒类商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酒类经营者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由酒类商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逃税、抗税。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两个和两级以上主管部门对酒类商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都具有监督、检查管理权的,不得进行重复检查;对同一违法行为,由先立案的部门查处,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处罚;已经实施检查或者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当将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物价部门不得越权审批酒类商品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变相手段审批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已批准的从本办法之日起予以撤消。

第二十九条酒类商品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办法》、《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本单位依法责令改正,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执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进行稽查活动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将合格酒类商品人为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酒类商品人为确定为合格的,或者将已经查证属实应当扣留、封存的假冒伪劣及货源不明的酒类商品不予扣留、封存而予放行的;

(三)擅自向社会公布尚未查证确定的可疑酒类商品及其经营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限制、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流通的。

第三十条酒类商品管理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办公场所公示办事程序、办理要求、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7篇

“萤火虫、萤火虫,慢慢飞。夏夜里,夏夜里,风轻吹。怕黑的孩子安心睡吧,让萤火虫给你一点光。燃烧小小的身影在夜晚,为夜路的旅人照亮方向。短暂的生命,努力的发光,让黑暗的世界,充满希望……”当这首甜美又略带淡淡忧伤的歌曲再次在我耳边响起时,上个月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的点点滴滴都随之涌上心头。这首《萤火虫》是‘万家帮’学员--可爱又活泼的曹晓晓的拿手好歌之一,以前我也有听过这首歌,但并没十分注意。当自愿服务的最后一天,我和晓晓在聊天时,她说她歌唱的特别好,随着她那甜美的嗓音和那熟练的手语,这首《萤火虫》也深深的进入了我心里。《萤火虫》唱出了‘万家帮’学员的心声,他们就像那夏夜里的萤火虫,虽然身在黑暗,但他们在黑暗里努力发光,绽放属于他们自己的精彩;他们很坚强然而也很脆弱,需要他人更多的关心和呵护。在帮助他们的同时你可以学到很多很多,感受许多许多感动……

又是一个美好的盛夏,愉快的假期就在眼前,暑期社会实践的任务也随期而至。汶川地震后的爱心热潮仍在此起彼伏,虽然几千年前有人性善恶之争,但几千年来大部分人相信人性之善,婴儿的移情就是好证明。社会上的爱心在不断延续,为了献出自己的一份力,这次实践我参加了班里组织的活动之一-----‘爱在万家帮,自愿服务不放假’。南京素有火炉之称,这次我算是领教到了,在宿舍里哪里都是热的,在车站等车就更不必说了。我一共有三次服务,两次在下午,中午出发时热地发晕。不过大家都努力坚持下来了,这也算是不小的突破了。

第一个半天--尊重与了解

月号中午,我们顶着酷暑出发了。一路上我都有些担心,以前我都没有接触过智障儿童,不知道到时该咋办,虽然准备了一些小游戏,但心里还是没底,我想大部分第一次去的志愿者都有这种感受。去的路上发生了一点小问题,不过最终我们小组都开心地到达了安养庇护所。这里没有想象中那么大,人员那么多,但布置地很精致。老实说当我第一眼见到学员时,本能的有些害怕,或许就是因为他们的不同一般吧。或许社会上有些人会凭感觉看不起或者轻视他们。小时候,不懂事,我和伙伴们还欺负嘲笑过一个智障儿童,我们以为他不会明白。其实他也是有感觉的,他很难过地走开了,留下一群大笑的我们……后来,我知道了人们彼此间的尊重。理智告诉我他们应该被尊重,并且应该得到更多的关心和爱护。然而一腔热血的我们不知该从何下手,来过的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志愿者告诉我们,我们最重要的职责是看好他们,陪他们玩。佳馨是一个十分可爱的小女孩,于是我就坐在她旁边,拿来泡沫拼图想教她玩,结果一位教员说她不能玩这个;我想女孩应该喜欢串珠子,结果小佳馨只管往嘴里放,根本不理我的话。两次受挫,我有些灰心了。教员过来,耐心地教佳馨把珠子给她。她也简单地说了自闭的可爱女孩的一些情况和照顾她应该注意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和相处,我和佳馨终于有了一点沟通。随后我向其他人了解了一些学员的情况。第一天有些疲惫,带者对他们的尊重和了解,我们回到了学校,准备下一次的服务。

第二个半天--学会赞美

月号下午,我们按计划出发了。认真写字的子玥给我们留下了极好的第一印象,她的刻苦让我很钦佩。今天我就来好好了解一下她。这里的学员进行最多的是智能训练,偶尔也要到室外进行体能锻炼。非常喜欢荡秋千,我带她出去,结果有两个社区的小女孩在玩。我很自然地脱口对她说:“男孩要让着女孩一点,我们等一会再玩,好吗?”随行的教员俯下身,轻声在我耳边说:“子玥是女孩子啊!”我当时一阵脸红,因为子玥从外形上看很像男孩,我竟然一直理所当然地把她当成了男孩。要想了解他们还真得加倍努力,了解明白才能照顾好他们。幸好子玥没太在意我的话。荡完秋千,回到庇护所,她一坐下来就开始画画,她的努力非同一般。只见她几笔就完成了画作,很兴奋的朝王老师招手。王老师是一位很不错的教员,他走过来看了一眼:“子玥,这是谁啊?是王老师吗?”子玥就拼命地点头,王老师双臂伸直,两个大拇指上翘,大声说:“子玥,真棒!”此时子玥笑地那么开心!那么天真!那么令人感动!王老师的赞美连同他的手势都给了我深刻的印象。原来赞美可以如此有力量!我们不该吝啬我们的赞美,尤其是对残障的人。

第三个半天--学会拒绝

月号上午,这是我们小组此次实践最后的半天。佳馨有时很好动,会一个人跑出去。我拉着她的手跟在她后面跑了半天,终于她跑累了,要坐下来。这次她显得异常兴奋,一直要坐到我腿上并不断亲我的脸。我高兴坏了,一直以来她对我都是爱理不理的。正当我陶醉时,教员让佳馨坐到自己的位置上,让我暂时去照顾别的学员。原来佳馨的这种过度依赖对她是很不好的,我们要学会拒绝。晓晓年龄稍大些,很活泼健谈,只是走路有些困难。我便和她聊了起来,她讲了很多很多,不过最多的是对王老师的赞美。如此深受学生赞美的老师是值得我们钦佩的。她还说了很多关于自己的事,她最大的特点是唱歌好。她说她最喜欢唱歌,《萤火虫》是她最喜欢和擅长的歌曲。接着她就唱了起来,打着手语,特别让人感动。

虽然实践结束了,但爱心和关爱并没有结束。萤火虫的旋律还在耳边萦绕,萤火虫的精神还在感动着我。他们就像是天上的星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星,坠落在凡间的黑夜里,变成了美丽的萤火虫……

这次实践让我走进了这个特殊的群体,但短短的几个半天是无法让我很深入地了解他们的。以上是我所学到的一点皮毛,希望可以给将要来接这爱心接力棒的人们一点建议,也希望熟悉此道的人给出更多的建议,让我们在这条路上走地更好、更远。

大学生法学实习汇报

第二次来到中院了,但感觉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刚刚学完刑事诉讼法的缘故吧,接触到刑庭的卷宗文件的时候有一种“亲切感”,不如上年在执行庭面对文件的一脸茫然。因为已经是大二的学生了,很多诉讼的程序也都比较熟悉,到哪一步应该做什么也算是心里有数。这样的感觉特别好,觉得自己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有用武之地了。另一方面也在检测我这个学期的刑诉法和以前的刑法学的效果如何。不过说来真有点惭愧。那一次把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对刑诉法法条的熟悉程度还不够。中院的受案范围其中一点是“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而指定辩护的情况只是“可能判处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利,并不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由于我的误解,差一点将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无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辩护函发到市法律援助处去,幸亏发现得早,并得到书记员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触司法文书的机会明显比去年要多,而且由于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认识,我逐渐了解到各种文书的用途性质和填写步骤。法院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按部就班,每一项操作都需要依据并留底归档。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司法文书,稍有差漏就必须重做或艰难地复查改正。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纸黑字,大小质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并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尽快找出想要的资料。一件稍复杂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还比较好办,因为可以对着正卷和副卷的目录表分拣整理。整理好两大沓就可以装订成册了。最麻烦的是后续的执行过程的变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后悔改表现好,就可能得到减刑或假释。本着改造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减刑假释申请书提请中院批准。大批的这类情况关乎到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个基本的人权,中院在审批时候当然不能有一点的松懈。由一次减刑产生的文书就多达四五份,申请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宣判笔录等,在看守所要经过看守人员、驻所检察员的签字,然后送报公安局有局长决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后要请经办人和审判长签名,经过重重审核才可以得到最后结论。结论有了就必须尽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员前宣判。该放人的要求看守所办好相应的出监程序至完成,才算是完成了这一项工作。程序的严谨和细致化体现了保障罪犯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时考验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紧迫的时间观念,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经办人员,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羁押时间列明并记下,因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仅次于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远不能用在监外的一天来衡量。

尽管在整理和书写同一样的大量减刑假释文件的时候显得很枯燥乏味,在计算他们的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的时候头脑会很机械并容易出错,但是可知道他们的希望就紧紧地被经办人员手中快速的敲打键盘中捏着,就如生命垂于一线的感觉。当我的工作有所松懈的时候,我就会这样提醒自己,计算刑期一定要多留点心眼,否则,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只是一个例子用以说明法院程序的严谨和细致。为了提高办案结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处理。即同类型的司法文书在同类案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一起出具,流水作业。这种定势思维的工作方式确实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错率也会适当降低。但这也并不是万能的。根据我的经验,这考验着我的耐性和条理性。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

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只有一个月,开庭、宣判的时间都十分紧迫,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们具有更大的魄力并能果断,还双方当事人一个公道,而不能久拖不决。

第三,去年在执行庭的时候到外面跟法官们出差的机会比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执行工作的艰难以及对法官们处理当事人纠纷矛盾的实际能力要求之高。面对有能力支付却无赖的被执行人应如何采取强硬的措施执行,面对狡猾转移财产的当事人怎样查出他们财产的真正去向并与他们在语言的交谈中斗智斗勇等等,都需要极强的应变能力和处事技巧。因为从“达官贵人”到“三教九流”各种类型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点,抓住他们的特点并加以利用,因地因时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今年在刑一庭可大不一样。刑一庭处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伤害、杀人,以及抢劫和贩毒的居多。可谓是人们心目中最“十恶不赦”的“罪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确实是比较高的。这几个星期里我跟着法官跑过的很多间看守所。

深入牢房区,面对面地接触过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看守所环境依地点的不同也大有差异,其中可能跟该区政府的财政和监所建成的时间有关系,但我窃认为这样是对在押人员的不公平对待。(涉嫌)犯了同样的罪行,就因为“选择”犯案的地点不同,就会被关押在卫生和劳动环境相差十分之大的看仓。就那全市牢房环境几乎最差的白云区看守所为例,据我了解那里在整个走廊上也充满了刺鼻的臭气,仓内的空气更是溷浊不堪。但这里却是困有最多在押人员的地方。而番禺区看守所的卫生和伙食情况就明显改善,且每个仓内还有独立的阳台。这样空气的流通和在仓内人员的精神面貌会提高很多。致力于改善监所的环境,有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对于提高改造的效果会有积极的影响。当然由于时间先后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时间内都改善得一样地好,但统一的设施和卫生标准的落实确是刻不容缓的,在押人员也是社会中的人,不能因为身份的差异而置这种差别的对待于不顾,剥夺他们的正当权利,违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

在看守所的日子实际上也是对他们的考验,对于那些因“疑罪”被暂时关押的人来说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无可否认,现在的公安机关还存在着重口供,轻实物证据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也是多采取“关了再说”的措施,防止他们潜逃。也许这是打击罪恶的需要,但由此也产生许多运用严刑逼供,“轰炸式”盘问等强迫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实物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凶器上并没有被告人的指纹,被害者的伤痕并不必然是该凶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员可能会在向检察院提交证人证言时候避重就轻,“想法设法”连成“证据链”去支持对被告人的控诉。与家人和朋友的隔离,孤独和绝望的心情满溢,这种状态下的人最为脆弱,他们在看仓内正焦急地等待着法院公正的判决——有罪服刑,无罪释放,了结心头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他们为什么又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呢?

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还记得看守所一位在押的妇女向我们下跪的那一幕:她等待多时的判决终于宣判了,她觉得多时的压抑得到释放,尽管她因故意杀人被判了死缓,但她仍然感谢我们,还说早离开不用再连累家人,对得起死者。一见到法院的人来了她就仿佛看到了救星,滔滔不绝地向我们哀求起来。每件案子的情况有不同,但当事人祈求这个社会纷争的最终解决途径——司法能给予他们一个合理的答案。人民群众倾注的希望和信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神圣和庄严。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报告

农业大学理学院开展2011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7月23日至29日,农业大学理学院一年一度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在廊坊市大城县启动。在院党委书记及团委老师的带领下,大学生们将通过实践活动了解农村教育现状;促进农村教育发展;为农村孩子,特别是留守儿童及孤儿送去温暖。

本次活动包括走访贫困生并确定资助对象;举行大城职教中心与农大教学合作研讨会;针对农民工留守儿童、农村学生家长关于教育现状、农村教师素质三方面展开全面调研;通过趣味教学、爱国教育影片放映、文艺演出等方式深入开展爱心支教等。

活动旨在以“向我校果树9301班优秀毕业生团体学习”为契机,充分发挥我院专业特色,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养;同时,也向当地中小学生传送先进的教学理念及科学的育人方法,推动全面提升农村教学质量、缩小城乡教育差距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业大学理学院2011年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赴廊坊市大城县开展实践活动

7月23日,农业大学理学院“学习果树9301班先进事迹,发挥专业特长,促进农村教育发展”暑假实践小分队一行8人赴廊坊市大城县开展实践活动。

23日下午,农业大学理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与大城县当地教育局领导以及职教中心、城内二小等学校领导等人一起看望农村孤儿任舒蕾等同学,并现场捐赠慰问金和书包、书籍等学习用品。任舒蕾的爷爷和奶奶对一行人的到来表示非常的感激,他握着大家的手,激动地说:“感谢你们的关心和帮助”。次日,任舒蕾还写了感谢信表达自己的深切谢意。理学院师生也承诺会以农业大学果树9301班优秀毕业生群体先进事迹为榜样,继续对她进行资助,从物质和精神两层面给予鼓励。

7月24至25日,小分队成员分组针对贫困生及当地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当地基层教师整体素质、农村学生家长关于教育现状看法等方面展开全面调研。在前往廊坊之前,各成员已经对我院师范类大学生对于将来从事基层教育工作的看法作了详细调研,并对当地调研情况作了深入探讨,准备十分充分。

7月26日,大城县职教中心与农业大学教学合作研讨会在该职教中心会议室成功召开。研讨会上,理学院党委书记武文生介绍了农业大学的概况及理学院师范类专业的现状;大城职教中心校长王建普代表职教中心对一行人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职教中心的基本情况作了概述;县教育局副局长叶宝红表示理学院社会实践实训基地的此次挂牌对当地教育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最后,双方就对口专业学生的培养等内容及具体工作作了详尽部署。

27至29日,农业大学理学院“学习果树9301班先进事迹,发挥专业特长,促进农村教育发展”暑假实践小分队一行人又来到了大城县第二小学展开义务支教活动。同学们通过精致幻灯片、趣味小故事、精彩小短片、感人教育性影片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向小朋友们讲解各种知识,使他们在快乐中学习,提高他们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在互动环节中,小朋友们积极配合,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获得了小分队准备的铅笔、笔记本等学习用品。

此外,本次社会实践活动,我们也同时进行了有关农村饮食健康等内容的问卷调查。临行前,受到资助和帮助的所在村的村委会给小分队赠送了锦旗表示感谢。至此,本次暑假实践活动圆满结束。

此次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们在实践中熏陶思想感情、充实精神生活、增长知识才干,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绝佳机会。同学们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大学生活中,不仅要学好基础知识,还要注重实践能力的提升,学会在实际中进步。

会计生售票社会见习报告

级会计2班张雪静实践时间:年2月10日——12日实践活动:公交车上售票实践目的;第一,勤工俭学;第二,锻炼自己与人交往的能力,增加社会经验实践经历及收获:

这是我上大学以来的第一个寒假,理所当然要回家和父母亲人团聚。不过身为当代大学生,总不该“日出三竿而起,日落西山而息”地无所作为。回到家后,我与父母商量,准备找一份工作。可是工作还没找到我人却先病了。等我恢复如初时,假期已经过了一半了。本以为打工的事就这样泡汤了。没想到,隔壁的李叔到我家来了。他说原来的售票员李姐过两天有事,想找人代班,问我是否愿意去。反正闲着也是闲着,我就一口答应了。在我的印象里,售票员不就是收收钱嘛!这种活儿,只要认识钱不就会干嘛。可是李叔还是让我提前一天跟着李姐熟悉一下工作内容,了解情况,简单的帮忙找余钱我本不想提前去,可还是点头答应了。因为是春节,大家忙着走亲访友,所以车上乘客特别多。慌乱之中,我差点找错了钱,幸好我反应及时。中午休息时,我把这事告诉了李姐。她没责备我,只是很认真地说:“做我们这行的,最重要的就是细心,认真,记忆力好。虽说车上上上下下的,又多又乱,很容易出差错,但是这也正能考验你能否在慌乱的场面中保持镇定。不过,你是第一次,已经不错了。”

我开始觉得我当初的想法,认识是那么肤浅。李姐又问我:“沿路的站点,你今天上午记住了几个?这条路你平时坐车也经常过,应该全记好了吧?”我此时更觉得羞愧了,因为我根本就没注意这一点,这时候能想起来的也没几个。或许,李姐也意识到了我的尴尬,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于是就拿出路线图,耐心地将每一个站点一一指认给我。我认真地在心里记了一遍,然后又利用饭后的时间记了几遍。下午我开始反复检验自己是否记住了。提前说出下一个站点,并不断回忆以经过去的站点。功夫不负有心人,到晚上休息时,我已经能很快地说出任何一个站点的次序。此时的我也开始慢慢理解李姐的话了。

新的一天又开始了,此时已没有李姐的帮忙了,我要亲自招呼乘客了。我开始在脑海里回想昨天晚上李姐告诉我的几个注意事项:首先要合理安排座位尽量让老年人坐在中间的几排位置上,因为中间比较平稳;当然更要记住每一位新上车的乘客,因为这样收费时就会少出错;最后就是在每个站点到达之前提醒乘客下车,让乘客提前做出准备。还好,这一切进行的还算顺利。就算我有一些小疏忽,司机李叔也会及时的提醒我。将近中午,有一位头发雪白的老奶奶上车了,但车内已经没有座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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