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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

时间:2022-05-17 17: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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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

第1篇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4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管理

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按照人事部、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承办。

二、考试工作

(一)凡符合《湖北省会计系列会计(财税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鄂职改办[2000]154号)文件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按属地原则,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三)报名时间定于6月15日至25日。

(四)报考人员须填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2)。市州考生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经当地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初审合格(盖章)后,由会计考办汇总并送省会计考办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同意(盖章)后,到省会计考办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其他报考人员由档案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盖章)后,到省会计考办办理报名手续。

(五)考试时间为9月3日8:30--12:00。考试地点设在武汉市区,具体考试地址以准考证通知为准。成绩查询网址:湖北省财政厅信息网();成绩查询电话:

(六)考试科目及方式。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根据考培分离的原则,考生可自愿征订《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用书》。

(七)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合格证,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此证3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省内当年评审使用的成绩合格标准由省人事厅与省财政厅另行商定,该合格证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核发,此证只在本省当年评审有效。

三、评审工作

(一)评审资格及材料审查。参加评审人员的资格及材料初审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初审合格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同级政府财政会计(职改)部门集中后统一报送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高评委会办公室”)。省直单位和在汉其他单位申报人员的资格、材料审查及受理由申报人档案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盖章同意后,报送省会计高评委会办公室。所有申报人员材料在报送省会计高评委会办公室时,必须提供有关证书、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在考试试点期间,武汉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申报评审渠道不变。

(二)凡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2004、2005年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试点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申报*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成绩有效。

(三)申报材料按现行规定办理,各种表格应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评审材料的受理时间为10月8日至31日,请各地有关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对符合规定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务必按时报送省会计高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地址:(武昌北环路44号,联系电话:)。

四、考试与评审费用

按照鄂财综发[2003]12号文件的规定,《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考务费为每人100元,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费用为每人300元,具体分解标准按(鄂财综发[2003]12号)文件执行。两项费用在考试报名和申报材料时分别收取。

五、其它相关事项

(一)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按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到*年12月31日。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现受聘于企业和非公有制组织,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考评。评审结果不与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三)公务员中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考评。评审结果不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四)民营企业、社会流动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申报,可由各级人才交流和人才评价部门提供评价服务,但服务机构必须负责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中属学历、资历破格的申报人员,须先经省职改办审查同意,省会计专业高评委会办公室方可受理申报材料。

(六)相关表格下载

1、《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职称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免试审批表》在湖北省财政厅信息网--湖北会计之窗--相关下载栏目下载(网址:)。

2、《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在湖北人事信息网下载(网址:*)。

第2篇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审计署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审人发[2002]58号)和我区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全区审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通过国家高级审计师专业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件中的评审范围是指从事审计工作(含从事会计、财税、经济工作并兼任审计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院校中担任审计教学(含会计、财税、经济教学且兼任审计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单位中从事审计研究(含会计、财税、经济研究并兼任审计研究)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年度考核、职称外语、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等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博士学位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一年以上。

二、取得硕士学位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三年以上。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四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六年以上。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学历要求、符合第三条中从事兼职审计工作5年以上,且已获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讲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理论水平: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审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二、熟悉国内外现代审计及会计、财税、金融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解决审计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和有关行业审计、会计制度。

四、具有指导中级审计人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工作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过1次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含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项目、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审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

二、结合国家经济形势,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行业性审计或审计调查1次以上。

三、主持承办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2项以上。

四、承担重大专案审计工作1次以上,为案件处理、审理提供准确依据。

五、主持或承担由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部级审计机构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1项以上。

六、具有解决审计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第十条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公开出版不少于3万字的审计著作或译著。

二、有公开出版发行的审计专业教材。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核准的有内部刊号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四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对虽未达到学历、职称外语、任职资格年限等要求,但业绩显著,品德、知识和能力出众,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社会和业内享有较高认可度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破任职资格年限者不得提前3年申报(不含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破职称外语者,须年满4O周岁以上,且任职资格年限和职称外语不得兼破。

第十三条破格人员除具备第三章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职期间成绩显著,所从事的审计业务工作受到省部级表彰一次以上,或市级人民政府(含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表彰二次以上,或所主持的审计项目有1项在省部级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上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审计专业著作一部(独著者字数在10万字以上,合著者个人撰写量在12万字以上)。

四、获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违反审计的有关规定、纪律。

4、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