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1 06:01: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税制度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摘要:世界上大多数产油国都拥有专门针对油气勘探与开发的石油税费制度,本文对国外石油税费制度模式、财税制度类型、油气矿业主要税费种类进行研究,并对国外的石油税费的特点进行归纳,以期对我国石油税费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国外石油税费制度模式
完全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国家石油工业对内对外完全开放,石油税收对国内外各类石油公司都采用单一标准,一视同仁。政府所得主要来自以所得税为中心的直接税。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其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主要是以现代租让制为基础的。
同时,这些国家往往实现分税制,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有权征税。
大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石油工业对外开放程度很大,石油勘探活动主要以产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让制为基础,石油税收对内对外实行两套标准。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开放较早的发展中国家,其石油勘探活动主要是以产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让制为基础的。虽然国家对外国石油企业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但是国家有大量的来自产量分成和政府参股的非税收入。因为这些国家一般都有国家石油公司,所以政府对其设置的税收没有实际意义。
小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对外开放的范围小,其石油税制结构简单,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税。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开放比较晚的几个大的石油输出国,特别是中东地区的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以及拉美地区的委内瑞拉和墨西哥。这些国家的石油工业主要靠国内的石油公司在支撑,税收主体也主要是国内的石油企业。尽管国家对外国石油企业征收公司所得税和油气出口税,但是这些税额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
国外石油财税制度类型
政府获取石油税费的方式主要体现于石油财税制度。石油财税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油气税收和合同安排,它囊括了构成资源国政府与外国石油公司关系的所有合同和财税因素,其主要内容是与成本回收和利润分配有关的财税条款和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产油国都拥有专门针对油气勘探与开发的财税制度。
世界上石油财税制度主要有两大类型,一种是租让制,一种是合同制。租让制允许私人获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所有者将矿产权转让给石油公司,而石油公司向矿产所有者支付矿区使用费。合同制政府保留矿产的所有权,而石油公司可通过产量分成合同或服务合同获得油气产量或其销售收入的分成权。合同制又细分为服务合同和产量分成合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承包公司所获得的报酬是现金还是实物(原油)。其中,在服务合同下,勘探开发成果归政府所有,承包公司只能根据合同约定以现金形式回收成本并获得一定报酬;在产量分成制下,承包公司除回收成本外还可获得产量分成。服务合同又进一步分为风险服务合同和单纯服务合同。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根据利润收费。在风险合同下,承包公司可根据利润收费,而在单纯服务合同下,承包公司的收费与利润无关。
租让制与合同制的根本差别在于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处理不同。在租让制下,石油公司可以得到矿产权;在合同制下,矿产权仍然归政府所有。
不同石油财税制度下有不同的石油税费项目。租让制下的税费项目主要有定金、土地租金、矿区使用费、所得税、生产税或开采税及其它税。产量分成合同税费项目主要有:定金、矿区使用费、产量分成、税收及政府参股。石油税费在不同阶段,征收项目也不同。在油气发现前,政府主要获取定金和土地租金;发现油气后,政府开始参股;在开始生产后,首先征收矿区使用费及生产税和从价税,然后是产量分成,最后是所得税,各种附加税均在所得税后征收。通过对国外石油税费项目、征收途径和过程分析可知,不仅税费种类和费率对石油公司的行为产生影响,税费项目的性质及其征收顺序对石油公司的行为也同样产生影响。在上述税费项目中,定金和矿区使用费大多具有递减性质,并且是首先征收,这就人为地抬高了石油公司的成本,从而使低品味的储量难以得到有效开发,而政府的收益也难以随着油田效益的提高而提高,这是使用具有递减税性质的税费项目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外油气矿业主要税费种类
国外重要产油国石油税费基本上由两大部分构成:油气矿业特有的税费,如权利金、资源租金税、矿业权租金等;适用于所有工业企业的普通税费,如所得税、增值税等。
权利金。权利金也称“矿区使用费”,是指采矿权人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和耗竭了不可再生的油气资源而进行的支付,是油气资源所有者经济权益的体现,其所调节的是油气资源所有权人与油气资源开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资源租金税。资源租金税也称“资源税”,是指对石油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的税收,从性质上看,属于应由采矿权人返回给油气资源所有权人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超额利润。资源租金税是作为权利金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济权益中的级差地租部分,目的在于调节因不同石油企业的资源丰度等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矿权人收益上的显著差距,保证公平竞争。
矿业权租金。矿业权租金也称矿业权使用费,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其租金费率各国都不一样,一般根据矿业活动的类型按面积收费。矿业权租金虽然是按照所占土地面积征收的,但它与土地权无关,而是矿地租金,也是源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体现的是油气资源所有权人与矿业权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所得税。所得税是最重要的一个税种,通常按应税所得的一定百分比计征。不同国家所得税税基的确定方法不同,所得税税率也各不相同。所得税税率较多采取单一税率制或累进税率制。
增值税。增值税的类型有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三种。但国外基本上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一般为20%左右,如丹麦、瑞典税率为25%,芬兰为22%。其特点是,在计征时允许将固定资产购置时,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结论
石油勘探开发是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行业,诸如投资开采的高风险性、开采与输送的巨额资本需求、相当长的投资准备期及投资偿还期、储量的可耗竭性等。因此,在制订石油税费制度时必须认真考虑和研究石油工业发展的特点。经过多年的实践,世界各国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以所得税和权利金为主的较有特色的石油税费制度。
与石油勘探开发有关的财税制度是一套由税法、石油法及其附属法规、投资法、国家资源政策及能源政策或特别法等组成的复杂体系,是调整石油生产经营过程中诸多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乃至管理体制的总和。
石油勘探开发是一项具有高风险性、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其税制既要服从一般性的税制规定与要求,又要体现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及政府对其发展给予的鼓励政策。为此,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税制时给予这一行业诸多的优惠。
石油勘探开发业是资金密集行业,其税制多体现以下特点:允许投资有适当的收益率;对于筹集的风险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计税时有合理的扣减;允许通过加速折旧等各种办法尽可能早地收回投资。
石油是不可再生资源,开采公司为了补偿日益耗竭的储量,必须投资于勘查,不断寻找新的接替储量。为此,许多国家在税制中采取了“耗竭补贴”制度,这种耗竭补贴的实质是通过降低公司的应税收入而减少公司的税负。
对天然气的消费,虽然各国都规定了较高的消费税或增值税税率,但对商业性用气均规定有“可以返还”的优惠,以体现对天然气工业发展和消费的鼓励政策。
由于石油工业本身发展具有周期性以及世界石油市场变化频繁,石油税收政策调整的频率因此大大加快;同时由于石油勘探和开发条件恶化,石油工业国际竞争日益激烈,使得税收条件相对宽松。
参考文献:
1.单卫国.国外石油税制研究(上)[J].国际石油经济,1996(3)
《纳税实务》课程属于高职会计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学生通过学习本课程,可以了解当前我国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要交纳的具体税种,理解、熟悉各税种的相关法律制度知识、掌握各税种的具体计算方法、账务处理方法、纳税申报和税款交纳等相关工作,这些知识对于一个企业会计人员来说是必需掌握并能够进行灵活操作的专业技巧,因此,本课程对于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质养成起主要支撑作用。
二、课程教学改革背景
当前时期,信息化已全面渗透到社会建设发展的方方面面,它是现代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财税工作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推广应用“金税工程(三期)项目”就是大力发展“互联网+财税”行动计划的一个开端。想要真正实现金税工程(三期)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仅需要强化在网络硬件建设及基础软件建设等两方面的工作,对于财会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职业道德水平也有了更高要求。而?魍车命a href="lunwendata.com/thesis/List_2.html" title="税收论文" target="_blank">税收实务教学重点?本是放在教会学生计算各税种应纳税额及税务会计处理上,纳税申报也大多流于形式,就是填写一些纸质的纳税申报表,较少有涉税实务网上操作的机会,因此我们的学生在进入社会后不能及时适应岗位需求。所以,对于纳税实务课程教学工作来说,应在强化纳税实务教学基本项目的基础之上加强财税信息化技术、意识、技能方面的培养力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2011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正式实施。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会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制度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作为任课教师来讲,也需要加大自身学习,以适应教学工作具体要求。税务老师应及时关注国家最新税收政策变化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如 “营改增”政策,消费税的变动,迟迟尘埃未定的房产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的研究开征等。同时,为了要在日常纳税实务课程教学中体现财税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任课教师要认真学习现代信息技术,熟练操作相关财税软件的操作方法,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的开票系统、网上认证系统、远程抄报税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开票接口软件、发票查询统计系统等。面对当前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传统的教学活动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尤其是在财税信息化背景下,我们应改革旧的教学思路,更多地重视实践活动对教学工作的积极影响,从书本为主、实践为辅转变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取长补短的教学思路,确保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学以致用。
三、课程改革教学设计
(一)设计思想
基于工作过程设计课程的总体框架,通过与税务部门和企业共同研究、合作开发,本课程成功地运用基于工作过程开发课程的理念,按照工作任务(认知、计算、申报、缴纳、做账)和工作领域(不同税种)两个维度解构工作过程要素(包括主观要素:知识、能力、和素质,客观要素:条件、场景、环境),按照两种过程要素相对应的原则,将工作过程要素转化成学习的过程要素(包括内容要素:知识、能力和素质,情景要素:条件、场景、环境),实现工作过程的自然逻辑与学习的认知逻辑有机结合,通过重构,实现课程内容结构化(排列、组合)、认知环境具体化、实践体认过程化、目标要求操作化、课程研发动态化。
(二)课程内容设计
本课程内容从两个维度设计框架结构。一是将企业会计在处理纳税业务时的工作分解为:工作认知(税收的有关法规、企业纳税的相关会计要素、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等等)、计算(税率、公式、税额计算)、申报(程序、表格等)、缴纳(过程)、做账(账务处理)等五项主要学习性工作任务。二是为了处理好不同税种纳税业务特殊性的学习,并确保学习过程有效性,又将企业实际纳税时的工作分解为: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等类主要学习性工作领域,并将计算、申报、缴纳、做账四项工作任务嵌入到上述工作领域之中,这种“任务序列、领域嵌入”的课程内容结构突出了重点,消化了难点,既符合学习学习认知的逻辑,又应对了实际工作过程的逻辑。
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
(一)教学模式
1.任务驱动型教学模式
针对该课程在传统课堂教学方式下学生缺乏兴趣、学习积极性差及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差等问题,可以在纳税实务课程教学过程中引入任务驱动法进行创新性改革。
“工作任务驱动”教学活动的设计,将各个项目细分为若干环环相扣的工作任务,然后以工作任务的完成为驱动点,引导知识与技能的学习。该教学活动的设计,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可操作性,要以提高学生的岗位能力为出发点,训练的内容要尽量真实,要有利于学生巩固税法知识、掌握账务处理技能,从而提高办理综合涉税事宜的能力。
2.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
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是一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将一体化的教师配置、教学场地、教学方法与手段,以及教学过程与教学内容融于一体,在做中教,做中学。具体来讲就是将实务经验丰富的校外兼职教师引入课堂,充分利用校外合作企业参观和校内实训室等实践场地,为学生提供与实际工作相同的原始凭证、账簿、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软件,教师通过穿插操作指导、答疑,帮助学生学会企业办税业务的各种工作项目,给予学生充分的实际工作体验。
(二)教学方法
1 税收征管效率
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的根本保证。税收征管效率是税收征管的重要衡量指标。税收征管效率一般包括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社会效率。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就是税收行政效率,是指国家征税取得的税收收入与税务机关征税支付的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是税收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广义的税收征管效率是指税收的征管活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益影响。税收征管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经济税源因素、税收制度因素、税收征管因素、财税管理体制因素和税收法制因素。在既定的外部环境下,税收征管因素是影响税收征管质量的关键因素。税收征管效率衡量的是税收征管过程的投入水平与产出水平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征管有效性一定的前提下,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越低,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或者在税收成本占实收收入比重一定的前提下,税收征管的有效性越高,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应当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或者尽可能提高税收征管的有效性。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管理手段、队伍建设、税法宣传、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贯彻效率原则,需要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特别是需要决策人、征税人、纳税人和用税人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树立提高效率的责任意识。
2 税收制度因素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简单而严密的税收制度,能使税收征管成本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完善税收法制,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这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基础。为了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许多国家制订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将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很多国家也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的国家甚至把纳税人的权利写进了宪法。
任何一个国家在建立税收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保证它的政府支出需要。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而税收收入却是有限的,它不能不受到一定时期税源的制约,这就要求对二者合理兼顾,以求得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平衡。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的冲突,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国民收入的创造和国民收入的分配都有可能有计划地进行,从而,为国家需要与税源可能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条件。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一个国家要发挥税收的作用,包括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生产、消费、分配和不同经济成分的收入水平等,都必须制定理想的税收制度和有效率的执行税收制度。
3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
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3.2 收监督不到位
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当前的突
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企业负责人的腐败问题在部分地区和企业还很严重。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4 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4.1 加大管理力度
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
4.2 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房地产税制的不足日益明显,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完善我国房地产业的税制结构,将税收工具合理运用到房地产市场中,物业税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物业税房地产改革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不动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承租人或所有者在保有阶段每年按照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而所应缴纳的税款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地铁、公路、花园等公共设施的完善,必然会带动周边房产价格的提升,从而对应的物业税也要提高。
1开征物业税的背景分析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有面向房地产课税的税种。特别是在欧美发达国家,物业税作为一项重要税种已存在很长的发展历史。在美国,并没有单独征收的物业税,其物业税是包含在财产税里面的,其中对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所征收的一般财产税即相当于我们所讲的物业税。美国的一般财产税是地方税的一种,通常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分享。虽然物业税在州政府财政收入中占很小比例,但却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相对完整但比较复杂,分布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和保有等各个环节,从广义上讲,房地产税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十几个税种,它们对于统筹房地产市场管理,提高房地产使用效率,贯彻国家房地产政策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毋庸置疑的是,目前房地产税制体系的设计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特别是开发与交易环节税种偏多,税负偏重,存在着因税种交织而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而针对保有环节则税种较少,致使其调节职能和统筹职能未能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加强,呈现出弱化的趋势。
我国自2003年以来便出现了征收物业税的提法及相关研究。以国家财税部门为主的多个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及研究机构都给予高度关注并就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到2009年,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提到,要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与以前物业税在北京、深圳等地“空转”不同,此次是国务院首度将物业税提到政府r的议事日程,表明了中央决策层对物业税的关注。
2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2.1简化税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物业税的开征可以实现现有税种的有效整合,有利于推动我国内外税制统一的进程。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十多种,而开征的物业税主要是把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建立统一的物业税,减并税种,合理收费,降低税负,拓展税基,壮大税源。并且把相应的征收环节后移,将开发建设、交易等环节承担的费用转为房地产拥有或使用人承担,降低初始阶段的成本,增加保有阶段的税收,进而降低购买者买房的“门槛”,更好的激活房地产业的发展。
2.2调节收入分配,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公平和效率,是我们在经济领域常常关注的重要问题。物业税作为一个与广大公民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税种,如何能够在经济生活中体现效率,又在最大程度上体现社会公平,是我们在构架物业税制时所必须考虑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土地和房屋一旦增值,开发商和业主将获得更多的利益,而政府无法参与增值价值的再分配,从而使得财富流向物业保有者。谁拥有的物业越多,谁的财富增值的就越快。买房已经不是为了满足日常居住需求的消费而成为投资赚钱的手段,使高收入者和低收入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物业税制度实施后,将会对增值的房地产价值重新进行分配,通过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平衡社会财富。一方面,对拥有不动产多者征收高税率的税费,并且根据不动产增值情况年年课税,达到遏制其财富膨胀的目的。另一方面,物业税收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当地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调节社会公平。
2.3进一步遏制投机行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目前不能很好的限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炒楼”、“炒房”、“圈地”等行为掩盖了市场的真实需求,导致供求关系失衡,容易引起市场的不稳定,同时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容易失位。物业税的开征会使自用需求者倾向于购买面积较小的房地产,并在一定程度上抵制房地产投资和投机需求,减少在消费端的不合理的需求,减少房地产资源闲置,引导房价回归到稳定理性的价格区间,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4稳定城市财政收入来源,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物业税的另一重要意义主要在于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地方税收体系的变革。目前土地出让金占地方政府预算收入的60%到90%。自从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政通过扩大中央税和共享税的范围不断侵占地方税源,导致“中央富地方穷”的局面,迫使很多地方不得不“卖地求财”,变相的造成了“房地产劫持地方政府”的局面。而物业税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以其持续、稳定的特点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进而改变目前地方政府“以土地批租生财”的短期行为,抵制不理性投资,摆脱地方财政对于土地的依赖,促进政府通过改善公共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措施达到公共产品的供给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求。
3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及对策
2006年以来,物业税在全国多个省市实行“空转”,但过程并不顺利,成果并不显著。“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物业税方案的实现仍面临着众多的难题。
3.1税基的科学划定从物业税的财产税性质来看,应统一以物业所体现的价值作为课税的依据,而现阶段我国城镇大多数居民的住房仅是维持生存基本需要的消费品,不能纯粹作为财产。目前困扰的问题是物业税仅对二处住房以上的物业或高档物业征收?还是所有物业同一标准征收?根据国外通行的做法,在采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时候,对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可以采取不同比例。如普通住宅适用于较低的比例,而别墅适用于较高的比例。设立人均(或户均)物业价值的最低起征点,对于超过一定面积的居民住宅要采用较高的征收比例,从而解决现行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
3.2房地产评估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物业税开征的基础是定期对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工作。但目前我国没有建立起完善权威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制机制,房地产评估行业内部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经常出现在对同一不动产评估时,不同的评估机构可得出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价值量。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为物业税提供科学合理的税基基础。发达国家的做法是国家制定规章制度,社会和市场评估机构具体实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督,依据公开、透明、规范、动态、易操作的标准,在总体上降低综合税率,突出物业税作为单一税种的调节作用。
3.3土地出让制度何去何从我国实行的土地制度是“批租制”,即土地使用权归国家,用地者可以购买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等价于土地使用有效年限在经济上的价值体现。土地批租制给各级政府带来了丰厚的财源,但也进一步导致了土地滥用和房价上涨。开征物业税会把土地出让金归并入物业税按年收取,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降低了城镇居民购房置业的门槛;另一方面也为地方政府带来稳定的税源。但这样做也会大大减少当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因此,物业税的开征会遇到来自当地政府的阻力。
论文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对我国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也给财政审计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课题,尤其在财政监督体系的不断发展壮大下,给财政审计工作带去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该文就财政审计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做出了简要分析。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决定了我国财政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取向。随着财政监督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基本完善,使我国的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巨大变化。
一、对财政监督的理解
对财政监督的理解存在着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经济运行全过程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孙家琪主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概念辞典》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指的是通过财政收支管理活动对有关经济活动和各项事业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另一种观点是从广义的角度对财政监督的含义进行归纳,以顾超滨主编《财政监督概论》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的财政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国家财政管理对象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与建议反映活动。还有一种观点是从财政业务的角度来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著的《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专门监督机构尤其是财政部门及其专门监督机构为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依法对财政性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检查,处理与意见反馈的一种过程,是实现财政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对财政审计的理解
财政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及财政部门组织执行财政预算的活动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财政审计,又称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海关系统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情况、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七个方面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财政审计逐步实现了三个重要转变:一是由收支审计并重转向以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主;二是由主要审计中央本级支出转向中央本级与补助地方支出审计并重;三是财政审计范围已由传统的财政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税收和海关征管审计,扩展到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审计、转移支付审计、税收和海关收入审计、政府采购审计、财政绩效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等。逐步形成了“大财政审计”的概念。大财政审计是财政审计的扩展,也是财政审计的补充。
三、财政监督中对财政审计的监督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中国对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一整套重大改革。会计准则的重要作用不仅得到实践工作者的支持,而且也得到了政府财政部门的认可。与此同时,中国又全面地推进了新税制改革,税收的刚性通过立法途径得到了保证。新税制规定,当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时。税收征管机关在征税时,应以国家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这一规定对于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行为。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秩序有积极的作用。自实施财会制度和税制改革以来,理论界围绕税收原则的刚性内涵与会计准则的公允内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从历史发展的趋势和逻辑来看。税收原则体系同会计准则体系是一致的,二者都应体现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运行的客观要求。但从某一特定的时期看,税收原则体系与会计原则体系又是有区别的。首先,税收原则由于阶级性要求可能会做出某种强制规定,
但会计准则体系的阶级性要求相对而言并不十分鲜明,审计的准则无疑应是以各项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其实我国早已有注册会计师与注册审计师合一之实。其次。财政监督有独立存在的实体一财政资金言,财政实体还应包括国有资本部分;而审计则没有独立存在的实体。财政管理的目的应是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益;而审计则只是属于方法论的范畴,审计的阶级性并不突出,国家统治的代表——各级政府需要审计,对于微观经济单位——公司、企业来说。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功能。也是它们管理的重要职能。再者,财政监督包括人事监督和财经监督两方面内容,而审计监督只有财经监督之责,并无人事监督之权。从法律角度看,一级或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所依据的法律准绳也只能是由立法部门或财政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我国现行的一级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的审计也只能在预算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然在这里也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从长期来看,税收刚性原则不会脱离会计准则而孤立发展,税收在它的立法时,会不断地吸收会计准则演进过程中出现的新东西来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简言之,税收刚性既是立法的要求,也会体现会计准则演进中的精华。由于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在我们今后的财政活动中将会出现更多的交叉,而且审计监督也有由政府内部监督模式往人大的独立审计模式过渡的趋势。探索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各自的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效率等也将会显得日益重要。
四、完善财政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都要围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这个目标努力推进。从内容上讲,公共财政体系包括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公共财政责权配置规则体系、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公共财政监督体系八个方面。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在2008年财税改革稳步,推进的基础上,2009年将大力推进财税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将对我国财政审计产生了深刻影响,财政审计面临着“五新”:一是面临着新的财税管理模式和管理内容;二是面临着要确定新的审计客体和审计对象;三是面临着要运用新的审计手段,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已经刻不容缓;四是面临着要确立新的审计的目标,更注重绩效审计;五是面临着要适应新的审计环境,要实行阳光审计。由此可见,在公共财政制度重构过程中,要解决制度缺陷,堵塞各方面的漏洞,不仅需要财政内部的检查监督,更重要的还要借助于财政审计的作用。通过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促进各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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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存在的问题
税率,税制设计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是一个国家的直接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大小密切相关的事情。在改革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讨论,个人所得税税率已成为我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设计的重点之一。在税率改革的过程中,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则是税制改革的目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的是分类,多元个税税率的方法进行征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以下方面:
(1)个税劳务所得的税率设计复杂,有碍税收公平
根据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劳动收入按不同的收入段进行区分,进行税率多元化征收,其超额累进税率为3%到45%和5%到35%;其比例税率为20%。而这样的税率设计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累退效应和税收负担的横向不均。举一个简单例子,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均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所得税目,而上述分类所相对应的纳税人受到的税负是不同的。这样的复杂设计会加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量,增加征税成本,同时也会导致税负不均。
(2)个税资本利得的税率差异,有碍税收公平
从90年代至今,居民的收入来源组成越发复杂,人们不仅仅只有工薪劳务收入,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所得大有增长的趋势,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较大比例。然而,利、股、红同样都是资本收益,但被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并且它们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这样的税制设计缺陷会产生纳税人避税行为,不利于公平税负。此外,如财产继承和股票转让所得,不包括在征税范围,而它们恰好属于资本所得。这样的现状与我们的税收制度设计的目的——实现公平税负——是相悖的。
(3)多元税率设计会导致避税行为增加,不利于国家税收收入
根据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包含十一个应税所得项目,而该十一个项目的税率设计又不同,所以,在给定应税所得的条件下,不同税目的税负大小不一。在复杂的现实情况中,有些个人所得的界定模糊,根据这样的税法界定漏洞,纳税人存在着避税动机,将个人所得在税目之间转移,移花接木。这样的避税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税收缺口的扩大。
(4)累进税率的边际税率高、级次多与税收制度的复杂性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主要是为了实现量能负担的目的,但我国在税法制度设计的缺点,它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这特别体现在税率累进档次和累进级之间的差距上,我国的档次较多,而级距较小,设计的过于复杂,这样允许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所以不利于该组织的财政收入。高边际税率的负面影响对经济,税收征管级率过高带来了很多麻烦。
二、工资薪金税率设计
(1)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
虽然个税税率不设计费用扣除标准,但是我们认为个税的设计必须将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个税的作用。因此,我们在此首先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讨论。我们将2008年的全国收入的统计数据将其进行分组,可以得到表1结果。
计算结果表明,根据城镇居民的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的中位数(半分点)相应的每月工资收入为160867元,该数据低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三分之二的位点相应的收入为每月工资不足2200元,而四分之三对应为2600元。根据陈建东、蒲明的理论,考虑中低层收入的人群,按3500元的生计扣除标准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我们相信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是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继续作出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将不会受到影响,中等偏下的生活类标准。具体来说,一方面,考虑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价格调整的影响,可以直接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另一方面,考虑到居民收入分配的帐户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金额可以是人民的利益比例。
(2)、关于边际税率
为了培育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本文认为应该保留3%的低税率,从而保证“宽税基,低税率”的理念能够实现,而鉴于世界各国在最近十几年来对个税税率的最高边际税负调低的经验,目前我国个税占财政收入的总比例仅为63%左右,在这一比例是很难发挥个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的。因此,根据表1和表2的数据,我们建议最高边际税负参考日本税率降低到37%这一世界中等水平。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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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建东、蒲明,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研究,税务研究
总之,通过财税等手段加强环境保护,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关注代际之间公平与效率的根本措施。因此,我国必须从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资源能源的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和进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时期研究环境税制的理论意义
我国现在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历史时期,新的经济发展目标的提出必然会对环境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时期提出构建我国环境税制这一设想,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中对作为纳税人的经济主体的经营利益进行调节,通过成本补偿原则,矫正其负的外部,从而实现社会总福利的增加;而且可以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筹集建设资金,促进资源与能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通过税收政策的调节,政府可以鼓励市场中的经济主体从事有利于环境保护、资源和能源节约的相关经济活动,并鼓励企业开发利用新的技术和先进的工具,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在此基础上,可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局面,从源头控制以及事后治理这两个面达到保护能源资源和环境的目的。
环境税制度的建设是国际社会的责任。从20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作为福利科学和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的发源地,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探讨和研究如何使用税收政策来减少由于经济发展所造成的资源和环境的损害,并开展了一系列的政策实践。如何尽快建立我国目前环境条件下的政策并付诸于实践,以改善环境在中国的现状,以实现将有限的资源合理利用,环境税收制度是必不可少的选择和重要的途径。
未来的环境税,首先应鼓励企业改变产业结构,鼓励生产过程不断创新,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尽快设计出一套新的地方官员绩效评价的新模型。必须改变“唯GDP增长”的政绩观。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只会让地方政府继续陷入“污染越重,保护越多”的怪圈。第三,环境税的理论不仅适用于工业,采矿业和制造业企业,也适用于大多数的畜牧业和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要不断开展环境税的征收试点城市实验,同时不能忽略环境税的社会功能。要探索尽快将扩大到其他领域的社会环境税,同样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同时,动员广大纳税人和热情的意识。
二、环境税对企业活动的效应分析
环境税收指的是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环境目标、筹措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加强经济行为人的环境保护意识而征收的一系列税种,以及采取的各种税收相关措施。一般来讲,税收收入主要用于政府的财政支出,而环境税的主要发挥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调节、规范和约束的功能。其产生的主要效应如下:
(一)环境税的分配效应
一般来说,我们期望能够通过税收手段对企业的行为产生影响,从而鼓励或者限制企业的经济活动。但环境税对于分配的影响有其独到之处。按照通常的税收理论,在初始分配的环节上,税收负担一般会落到企业厂商的身上,但最终税负承担着可能是国家、企业厂商,也能是众多的消费者。企业的性质、产品的需求弹性、产品的供给弹性等诸多因素都有可能造成税负最后的转嫁,最初有厂商负担的税负最终会有一部分转嫁给消费者或者国家。
在研究环境税产生的分配效应时,重点应该关注的是额外税收负担的问题。环境税的征收对不同群体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并非能导致公平的结果,就家庭而言,对贫困家庭的影响相对于富裕家庭来说可能会更大一些。如果环境税的课税涉及到生活必需品的话,而且这种生活必需品的替代物非常少,那么贫困家庭所受的影响就更为严重。这样一来,在设计环境税制的时候,我们就应该考虑到环境税收对于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影响,不应选择适用范围较广是商品作为征税对象,或者可以用对高收入群体所征收的一部分环境税收入用于对低收入群体进行补贴,以解决环境税造成的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环境税的替代效应
在讨论过环境税收的分配效应之后,我们再看看一下该税种所产生的替代效应。替代效应是分配效应产生的结果,而分配效应是替代效应的前提。环境税的替代效应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资源替代效应,指环境税会影响到企业生产者在资源方面的投入。第二,生产替代效应,这主要指企业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会受到环境税收的影响。第三,消费替代效应,指的是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会受到环境税收的影响。
(三)环境税制具有引导生产的节能化作用
环境税的主要征收标准之一就是环境保护费用,它主要作用于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的企业。如此一来,那些由于高污染、低效益的经济主体所产生的行为或产品就会被抑制住,最后使得他们退出市场。如果采取实施环境税收的措施,能避免那些小型自然资源开采企业由于收入低效益低而无力承担环境税收导致被迫停产的结果,这可以使得我们国家的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和最大化的开发,并且还能够实现资源节约和增效的最大化,在安全方面也提供了充足的保障。同时,对于企业的良好节能环保行为,也通过税收减免来促进其发展,对于我国的资源利用及开发起到了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四)环境税制促使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环境税收主要用途意在遏制环境污染的趋势。税收得来的资金可以反而投入与环境保护项目。从而保护那些由于污染破坏而引起的自然资源流失。然而,我国在将人口、资金、技术等方面完全孤立起来,这并不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因此,企业排污权的市场化是通过征收环境税来实现的。除了征收环境保护税,还要对于具有排污权的企业征收一定量的污染治理费。为了控制其治理成本,那些具有排污权和治理能力的企业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来提高其环保技术,升级环保设施,主动减少排污甚至消除污染。这样一来就可以控制企业的排污权的需求,会出现排污权转让的现象。而生产效益好的企业必定对于排污量需求量大,他们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排污权来实现自己的生产可持续性。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考虑成本与收益的关系问题。当环境的治理成本少于排污收税的成本时,还会有企业选择排污吗?所以企业会选择治理环境,从而达到最大化的保护环境资源,提高企业对于资源的利用率,资源无端浪费现象大大减少。进行可持续发展正式需要通过排污权市场体系化,提高企业环保意识,降低排污量来体现的。
综上所述,推行环境税收制度可以促进节能产业发展,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税收制度的推行可以减少环境污染总量,并使生态环境实现自我修复,从另一方面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环境税收制度的推行还可以使社会对于环境问题予以重视,从而使环境保护成为每个人的责任,引导人们的行为模式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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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制度变迁; 营改增; 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中图分类号】 F810.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2-0094-04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开展了营改增试点工作,行业范围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同年9月至12月,试点地区陆续增加了北京、江苏、广东、湖北等8个试点省(市)。2013年8月,营改增试点工作推向全国,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②。2014年1月新增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业,同年6月又增加了电信业。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再次扩大,囊括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几乎所有行业,医疗行业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特殊生活服务业也在试点范围内。
目前,我国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鉴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我国政府对赋有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然而,原有的税收制度使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生了许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经济负担,不过随着营改增在医疗行业的逐渐落实,此类长期困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问题将迎刃而解。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
(一)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研究的主要启蒙者诺思认为:制度变迁是指制度替代、转换的过程,其实质是高效率的制度替代低效率制度的演变过程。制度变迁主要包括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类[1],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的命令、法律“自上而下”地主导制度发生变迁的过程;诱致性制度变迁恰好与之相反,是指“自下而上”式的由相关利益群体自发倡导的制度变迁的过程。一般而言,我国所发生的制度变迁几乎是由政府根据国家发展需要与民意而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此次“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便是如此。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过程
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主要经历了以下调整:
1950年和1955年分别下发的《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与《P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原本仅针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范围,取消了私立医院、诊所免缴工商统一税的三个前提条件[2],即无论是公立医疗机构还是私立医院或诊所,均免缴工商统一税。
1994年,政府将医疗服务纳入营业税应税对象,并用增值税与营业税替代了原有的工商统一税。虽然此阶段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之所得仍然享有免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但由于税收计算方式的不同,利用增值税与营业税代替工商统一税的做法使医疗行业的外在税收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
2000年,《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始采用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并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享受免税政策”。
2009年新医改后,我国医疗机构医疗卫生行为所得的税收政策再次回转到营业税免税范围内,即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均免缴纳营业税③。针对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税收政策的转变过程,如图1所示。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征收范围与征收环节不同
增值税与营业税均属于流转税,不过其征收的范围与环节存在差异。增值税是以流转过程中商品(含应税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对货物销售、进口货物以及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人或单位所实现的增值金额予以税金征收的税种;而营业税则是对我国境内应税劳务提供、不动产销售或无形资产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营业金额予以税金征收的税种。
(二)税率与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与营业税均是按照比例税率进行税额征收,但两者在税率及计税方法上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增值税原则上存在基本税率这一概念,即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实行单一化的税率标准,不过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特殊行业或产品增设特定的税率;营业税则是对同一行业的所有营业按照相同税率课税,不针对不同行业采取差异性税率,当然,税法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纳税义务人不同
依据我国相关税法,增值税的义务纳税人指的是在我国境内进行货物销售、进口货物以及修理修配劳务等商业性活动的个人或单位;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则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提供、不动产销售或者无形资产转让等营业性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的税收制度及存在问题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的税收制度
我国政府为了更好地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有效促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针对性地制定了许多优惠的税收鼓励政策,依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本文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照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未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给出的定义,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3]。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租赁、培训、投资等收入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税收;机构取得的收入中,除了直接用于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部分,可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抵扣其应缴纳税收所得款,其余款项按企业所得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的征税和免税收入项目应分别核算,费用分摊,不分别核算的,按征税项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4]。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自产自用的制剂可免征增值税。
4.对于已经实现药房分离,成为独立药品零售企业的,按企业标准征收各项税款。其基本属性属于营利性的企业,是通过药品销售实现自身机构的利益,而期间投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的少部分盈利仍然予以免税优惠,对于剩余盈利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自用的土地、车船及房屋可免征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所设立的公益性及非营利性组织捐赠的公益或救济性捐款可在税前获得全额抵扣。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税收制度基本是1994年国家税收政策改革后所形成的,缺少面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专项税收立法原则。而随着民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模及数量迅速扩大,其所依据的现有税收制度逐渐暴露出自身固有的弊端,无法适应当下医疗机构自身发展的需求。
1.税收制度操作难度大,缺乏执行性。依据财税〔2000〕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而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对于超出国家规定价格以外所取得的收入,且未直接用于医疗条件改善的,需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进行征收。然而,由于医疗行业的技术门槛较高,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难以绝对掌控,相关税务人员无法清晰判断医疗服务收费是否超标,并且也难以准确辨别机构所获得的收入是否直接用作改善医疗条件,因此,该制度的实际操作难度非常大,很难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准确的企业所得税征收。
2.税收征收监管漏洞大。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98.9万个,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7万个,占全部医疗卫生机构的93.7%④。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全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而绝大多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未进行税务登记,长期处于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这不仅导致了我国医疗行业税务登记率水平偏低,也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3.非营利性身份界定难。由于我国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执行的征税政策不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因此,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营利性医疗机构便想方设法地与非营利性质“挂钩”。而政府在进行机构的性质认定时也并没有制定清晰的资质标准,这就造成部分医疗机构假借非营利性之名恶意避税,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体制不健全。由于目前我国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绝大多数是由政府出资兴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因此,其一直延续着传统事业单位的财务体制,并未按照独立的经营实体进行科学的会计核算,致使税务部门在进行计税时问题重重,难以核算准确的应纳金额。
四、营改增对医疗卫生系统的意义
(一)有利于缓解医疗机构经济负担
目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价格高昂的诊疗设备和中药制剂的购置方面没有任何优惠的税收政策扶持(仅仅在疫苗、一级避孕药品和抗艾滋病等药品的购置上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而这些必需品的购置往往给医疗机构带来许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大大增加了机构自身的经济负担。实施营改增后,既可以有效避免对医疗机械和药品重复征税,又能够减少“产出―流通”整个环节的税费,相应减轻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置方面的经济负担,更好地提升医院的经济状况,以进一步改善院内的医疗条件。以医疗器械的购置为例,医疗机构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在购买医疗器械时,无法对该项进项税进行抵扣,因此承担了本应由患者承担的税负,而营改增后,医疗机构便可对该项税进行有效抵扣,降低自身的经济成本[6]。
(二)有利于减少个人医疗支出
长期以来,“看病贵”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与民众的重大民生难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以及医疗自费比例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社会整体的医疗资源有限,医疗服务供给远低于需求,因此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这便决定了个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受限于个人经济水平。一般而言,工资和薪金是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一旦从中扣除医疗费用后,便很难满足其他生活支出的需要,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营改增的实施使个人医疗卫生开支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支持,并在充分保证公共卫生支出稳步增长的基础上,有效缓解个人医疗卫生支出增长过快带来的经济负担[7]。
(三)有利于构建新的医疗机构体系
t疗卫生服务事关国计民生,行业的稳定发展与民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为了切实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与福利性,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的价格低廉、适宜是必然要求。营改增在医疗系统的执行,将会积极促进医疗服务行业征税体系的建立健全,优化医疗机构的整体布局和医疗资源的配置,尤其是可以有效解决城乡、区域之间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局面,缓解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或落后地区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助力建成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的新型医疗卫生体系[8]。
五、对策及建议
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将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到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并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定了特定的税收扶持政策。如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方式对非营利医疗机构予以间接投入,包括给予其免税资格,允许其发行免税债券以改善医疗条件;法国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所得税和医疗服务增值税;英国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慈善医院予以增值税、所得税、遗产税、资产收益税及其他税费的相应减免等[9]。
在充分借鉴国际相关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现实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以有效推进营改增在医疗行业的落实。
(一)国家层面
1.将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环节,用增值税制取代现有的营业税制,实现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中间环节增值税的充分抵扣,促进产业之间融合,有效减轻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理顺医疗机构与上游相关产业和下游医疗服务消费者的关系,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运作,同时消除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导致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实现税收结构性调整。
2.开展征管状况普查,加强监管力度
税务部门对目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管状况把握不清,我国长期以来也未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过系统甄别与统计。因此,我国多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之外。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个数展开“地毯式”普查,了解纳税登记和申报情况,建立户籍档案,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惩戒措施,将现行游离于税务监管体系以外的医疗机构重新纳入到税务监管系统内。同时,加强税务知识的社会普及,督促单位和个人积极地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3.在医疗卫生行业内实行差异化的税率政策
在医疗服务行业内,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采取差异性的税收政策,以实现税收政策的杠杆平衡功能。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予以其较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此类服务的提供,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提升基本医疗服务效率;对于非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服务或特需医疗服务,按照市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价格,并按照现代服务类行业的通行增值税税率予以正税,以保证医疗行业税收的稳定性,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良性发展。
4.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市场作用的发挥
一方面,对医疗行业本身来说,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显著优于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便使得市场规模原本较小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处于更加劣势的市场竞争地位。因此,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不同性质医疗机构间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即无论是税收优惠还是一般纳税,不区分医疗服务提供主体的性质(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仅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采取差异化的税率征收政策,切实保证各类医疗机构在公平的市场氛围内良性竞争,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另一方面,就不同行业来说,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前提下,由于医疗行业本身具备的高风险、高成本特征,如果再加上税收负担的比例高于其他行业,则必然导致医疗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该行业社会资金的流入。因此,政府必须根据医疗行业自身的经济负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对医疗服务的课税给医疗机构带来的成本应只限于纳税额,并避免因课税而增加医疗机构的其他交易成本。
(二)医疗卫生行业层面
1.财务管理方面
在增值税制度中,纳税义务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当医疗机构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机构仅能开具普通发票,无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医疗机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机构只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才能进行税额抵扣,减少机构税务负担。而常规运行中,医疗机构因其经济规模通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在营改增后的经济活动中,医疗机构应重视供应商档案管理,向可以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产品供应商采购商品,并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同时,强化对机构内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深化其对营改增含义的认识和改革中相关优惠政策的把握,最大限度地减轻医疗机构的税务负担,促进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2.会计核算方面
营改增的落实可以有效解决医疗机构被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著减轻机构的税务负担,医院可以将节省下的税款用于改善自身的医疗条件,提升院内的科研和医疗服务水平。较于营改增前医院所缴纳的营业税税种,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更为复杂,其采取的是对进项税的抵扣制,会计核算从收付实现制变更为权责发生制,涉及到的会计核算科目也相应增多,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提高对自身会计核算业务的要求。营改增执行后,在收支核算方面,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需及时补建完成增值税明细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核对其相关信息;在日常账目往来方面,应着重核对收支账目较原有政策发生的变化;在科研项目方面,在科研项目引进时注意款项的换算,以不含税的款项入账与增值税的计算[10]。
3.涉税纳税方面
第一,需设置专门负责核算、申报和缴纳等增值税管理的岗位,如江苏试点医疗机构普遍有财务业务骨干任增值税办税员;第二,及时改进医疗机构的票据管理方法,调整增值税票据的购买及使用等责任程序;第三,在制作账目凭证时,依据税务票据的相关审核要求,明确统一的会计分录;第四,保证账簿登记信息与税务信息的一致性,方便随时查询。此外,医疗机构内的财务部门需进行定期审核与不定期抽查财务工作,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实现医疗机构税收管理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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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刘柏惠.增值税扩围背景下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制度选择[J].地方财政研究,2015(6):57-63.
[7] 商晓.我国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必要性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8] 方学敏.“营改增”扩围对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制度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6(19):63-64.
关键词:最优商品税最优所得税中国税制
一、最优税收理论的基本思想和方法
谈及最优税收理论,首先要对“什么是最优税收”进行概念上的界定。历史上诸多经济学家对税收制度的理想特征的看法中,倍受关注的当数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的平等、确定、便利、最少征收成本四原则,以及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中提出的四项九目原则等等(1)。而对当代经济学家来说,由于效率与公平问题业已成为经济学探讨中的两大主题,因此,理想的税收政策通常都是在马斯格雷夫(2)所提出的三大标准的框架内,即:(1)税收公平标准(尽管公平对不同的人来说意义各不相同);(2)最小行政成本标准;(3)最小负激励效应标准,即税收效率标准。
困难在于,对一个特定的税种或某个税收政策建议来说,往往只能满足其中的某一标准而无法满足其他标准。比如,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易于满足税收公平标准,却会对劳动供给产生负激励;增值税总体上对劳动供给不会产生负激励,但却很难符合税收公平标准。
最优税收理论文献对最优税收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借助现代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的概念,在赋予各个标准不同权重的基础上,将这些标准统一于惟一的标准之中。
在现代福利经济学中,社会福利取决于个人效用的高低,以及这些效用的平等分配程度。一般假定,当效用的不平等程度递增时,社会福利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福利可以反映税收公平的思想,即导致不平等程度降低的税收是公平的。因此,最大化社会福利蕴含了税收公平标准。
就税收行政成本最小化标准来说,较高的税收行政成本意味着更多的税收收入用在政府服务方面,从而使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降低。同样,就最小负效应激励标准来说,如负效应激励大,工作积极性就会减弱就会扭曲经济,使人们的效用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降低。
于是,马斯格雷夫意义上的最优税制的三大标准就可以转化为社会福利的不同侧面,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用统一的标准加以比较和衡量,也就是说,能够带来最大社会福利水平的税收政策就是最好的政策。
以上便是最优税收理论的主要思想之一。由于很难将税率与税收行政成本之间的关系加以模型化,所以上述思想并非总是贯彻始终。经济学家们往往在其分析中忽略税收行政成本问题,多把最优税收理解成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税收。然而,忽略税收行政成本的最优税收理论毕竟是一个重大的缺陷。(3)
二、最优商品税
最优商品课税问题的现代分析最早起源于拉姆齐(Ramsey,1927)的创造性贡献。根据对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单一家庭经济的分析考察,拉姆齐指出:最优税制应当使对每种商品的补偿需求均以税前状态的同等比例下降为标准。这是拉姆齐法则的标准阐述。通过对用来推导拉姆齐法则的经济施加进一步的约束,即假定课税商品之间不存在交叉价格效应,鲍莫尔和布莱德福特(BaumolandBradford,1970)推导出逆弹性法则:比例税率应当与课税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例。这一法则的政策含义是十分明显的,即生活必需品(因为它们的需求价格弹性很低)应当课以高税,而对奢侈品则课以轻税。但这样一来,就暴露了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它忽略了收入分配具有内在的不公平性。
为改变拉姆齐法则置分配公平于不顾的境地,理所当然应当对其加以适当的纠正。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andMirrlees,1971)率先在最优商品税率决定中引入公平方面的考虑,并且将拉姆齐法则中的单个家庭经济扩展至多个家庭经济中。他们指出:在需求独立的情况下,一种商品的最优税率不仅取决于其需求价格的逆弹性,而且取决于它的收入弹性。这意味着,对许多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较低的商品来说,应当将实行高税率的分配不公问题和实行低税率的效率损失问题进行比较,最有意义的改变应当是使那些主要由穷人消费的商品数量减少的比例比平均水平低。或者说,基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收入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无论弹性是否很高也应确定一个较高的税率;而对低收入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即便弹性很低也应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4)。
值得重视的是,对拉姆齐法则的修正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穷人特别偏好的商品,仍可以遵循拉姆齐法则行事。其次,尽管有人辩称商品税无须承担收入分配职能,收入分配问题只应由所得税解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事实上,出于显示身份、自尊、习俗等多方面的原因,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不少收入弹性高而价格弹性低的商品(如钻石、名画、豪宅等)这就提供了通过对这些商品课税以改进收入分配的可能性。
近年来,有关最优税收的研究开始出现一种把理论分析应用于实际数据的趋向。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最优税收理论所推导的税收规则仅仅表明了最优税收结构的一般情形,它们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意义。其次,税收理论分析的目的在于提供实际政策建议,为此,税收规则必须能够运用于数值分析,最终的最优税收值应可以计算。最优税率的数值分析体现了执行上述计划在技术方面取得的进展。
目前有关最优商品税的数值分析仍处于起步阶段,所做的工作集中在针对数目较少的商品组别的分析上,而且还没有哪种数值分析的答案能够完全推广到一般的情形。从已有成果看,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结论主要有两个:一是最优税收能够通过对生活必需品实行补贴而实现有意义的再分配;二是对公平问题的关切越强烈,商品税率就越不是单一税率(5)。
三、最优所得税
谈及所得税问题,我们立即面临有名的“做蛋糕”与“切蛋糕”之间的权衡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是为满足公平目标而有效实施再分配的手段;另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的课征是对劳动供给和企业精神的一种主要抑制因素,特别是当边际税率随着所得的增加而增加的时候。最优所得税理论旨在分析和解决所得课税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权衡取舍问题。
关于最优所得税的主要论文出自米尔利斯(Mirrlees,1971),他研究了非线性所得税的最优化问题。米尔利斯模型在所得税分析中的价值在于它以特定方式抓住了税制设计问题的性质。首先,为了在税收中引入公平因素,米尔利斯设想无税状态下的经济均衡具有一种不公平的所得分配。所得分配由模型内生而成,同时每个家庭获取的所得各不相同。其次,为了引进效率方面的考虑,所得税必须影响家庭的劳动供给决策。此外,经济要具有充分灵活性,以便不对可能成为问题答案的税收函数施加任何事先的约束。米尔利斯的模型是集合上述要素的一种最为简单的描述。
米尔利斯模型得出的重要的一般结果是:(1)边际税率应在0与1之间;(2)有最高所得的个人的边际税率为0;(3)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个人按最优状态工作,则他们面临的边际税率应当为0.毫无疑问,第二点结论是最令人感到惊奇的。不过,这一结论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告诉政府应该通过削减所得税表中最高所得部分的税率,以减少对最高收入者的作用;其重要性更在于它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性的,这就促使人们必须重新审视利用累进所得税制来实现再分配的观念。也许说,要使得关注低收入者的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未必需要通过对高收入者课重税才能实现,事实上,让高收入承担过重的税负,其结果可能反而使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下降。
由于米尔利斯的非线性模型在分析上十分复杂,其结论也只是提供给我们关于政策讨论的指导性原则。为了得到最优税收结构的更详细情况,有必要考察数值方面的分析。米尔利斯根据他所建立的模型,计算出完整的最优所得税率表。从结果看,高所得的边际税率的确变得很低,但并未达到0.同时低所得的平均税率均为负,从而低收入者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补助。托马拉(Tuomala,1990)所做的数值分析则进一步表明,接近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可能远不是0,这意味着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为零的结果只是一个局部结论。从政策目的上看,基于米尔利斯模型所得出的重要结论有:(1)最优税收结构近似于线性,即边际税率不变,所得低于免税水平的人可获得政府的补助。(2)边际税率相当低。(6)(3)所得税实际上并非一个缩小不平等的有效工具。
斯特恩(Stern,1976)根据一些不同的劳动供给函数、财政收入的需要和公平观点,提出了最优线性所得税模型。他得出的结论是,线性所得税的最优边际税率随着闲暇和商品之间的替代弹性的减小而增加,随着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更加公平的评价而增加。这意味着,人们对减少分配不平等的关注越大,则有关的税率就应越高,这一点是与我们的直觉相符的。另一方面,最优税率与劳动供给的反应灵敏度、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密切相关,假如我们能够计算或者确定这些参数值,我们就可以计算出最优税率。因此,斯特恩模型对最优所得税制的设计具有指导意义。
四、最优税收理论的政策启示
由于最优税收理论标准模型是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得出的特殊结论,因此,它所提供的仍然只是“洞察力”,而不是具体的政策建议,不能被当作一般规则来使用。最优税收理论的已有进展可以为我们提供如下的政策启示:
1.我们需要重新认识所得税的公平功能,并且重新探讨累进性所得税制的合理性。传统的观点认为:在改善收入分配公平方面,所得税具有商品税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甚至于在实现效率方面,所得税也较商品税为优。只是由于所得税在管理上的复杂性,才导致商品税的广泛采用。然而,米尔利斯(Mirrlees,1971)基于其理论模型所做的数值分析表明,所得税在改善收入不平等方面的功能并不像人们设想得那么好。这一认识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我们需要重新挖掘商品税的公平功能;另一方面,如果商品税和所得税在实现公平分配方面的能力都很有限的话。那么,出于公平方面的更多考虑,我们是否应该把目光更多地投向那些小税种,如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
对累进个人所得税制,不仅在微观方面被寄予公平分配的厚望,而且在克服宏观经济波动方面也被委以重任。但最优所得税的理论探讨和数值分析都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的。最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应最高而应为零;除端点外,最优税收结构应当近似于线性。另外,根据弗里德曼的负所得税方案和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的数值分析结果,负所得税方案不仅在实现公平方面有其诱人之处,而且在把效率问题同时纳入税制设计的范畴中时,它也仍然富有吸引力。
2.税制改革应综合考虑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最优税收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是把效率与公平问题纳入经济分析框架之中。在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确难免会发生冲突,但是,效率与公平目标之间也并非总是互不相容的,比如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就向我们展示了这一点。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通过对各种税收的具体组合,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目的。
3.完全竞争经济是最优税收理论标准模型的主要假设条件之一,这种假设条件适合于市场机制发挥较为充分的西方发达国家,却可能不适合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其主要目标应当是扫清影响经济发展的障碍,动员各种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率,这与发达国家的改善收入分配、平衡公平和效率的目标之间存在区别。因此,在借鉴最优税收理论进行税制设计时,在公平和效率的选择方面要与西方国家有所差别。从模型设定上,这意味着用于度量公平和效率的社会福利函数在选择形式上的区别。
4.如果要在实践中实行最优税收理论所推导的各种规则,可能需要对财税制度进行大幅度的改革,但这不太现实。基于这一考虑,许多国家选择的是渐进式的政策改革,即逐渐增减某些税种和调整某些税率。另外一个富有启示性意义的结论是,改革过程中可能产生暂时性的无效率。这表明,政策改革之路可能不会一帆风顺。
参考文献:
1.邓力平:《优化税制理论与西方税制改革新动向》,《税务研究》1998年第2期。
2.黄春蕾:《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最优税收实证理论发展述评》,《税收研究》2002年第1期。
3.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力平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4.加雷斯。D.迈尔斯:《公共经济学》,中译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米尔利斯(Mirrlees,J.A),Anexplorationinthetheoryofoptimunincometaxation,ReviewofEconomicStudies,1971.
6.张馨、杨志勇等:《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参见张馨、杨志勇等:《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章。
(2)参见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力平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3)将税收行政成本标准纳入最优税收理论体系的规范和实证分析的最新进展,参见黄春蕾:《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最优税收实证理论发展评述》,《税收研究》2002年第1期。
(4)参见邓力平:《优化税制理论与西方税制改革新动向》,《税务研究》1998年第2期。
论文关键词:财政支出结构,优化路径文献综述
一、关于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的基本认识
建国60余年回顾、改革开放30余年反思、分税制改革15余年评价以及近年国际经济危机的突发,这一连串的事件都折射出一个强烈的信息,那就是转变发展方式,寻找最适合中国的发展道路是至死不渝的任务,尤其是怎么样从动态、合理、协调可持续的角度去思考未来我国财税改革的方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更是一个历史性、国际化、很难给出明确定义的难题,因此在已有科研文献成果的基础上形成新思路、新判断,提出新建议,是创新性财政的必经之路, 因为任何领域里前沿理论新的倡导恰恰是历史怀疑主义的结果。
从诸多改革的实效看,在公共财政框架逐步完善中,税收收入部分的理论研究已趋于成熟,特别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划分是相对明确的。在理论界有关最优税制的分析框架伴随着拉姆齐(1927)[③]对最优商品税和mirrless(1971)[④]对收入税的讨论而基本形成,因此杂志网,相对于已成型的有关政府税收收入的制度和研究而言,目前各国政府的财政研究工作均倾向于最优财政支出规模的选择、支出结构的调整和支出资金的绩效监督等方面的研究。
我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同时,在近几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了经济发展方向: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我们逆向思考,这些政策性导向恰恰说明我国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规模、支出结构以及效率都存在不完全合规、不合法、不合理的严重问题,因此寻找最优的财政支出规模(财政的边界问题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民生财政支出等等)以及提高财政资金效率(绩效预算改革等等)也就形成了目前我国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同样,这一连串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机制设计都需要我们回归到大量的文献中去寻求答案。
二、多视角的支出结构优化研究文献综述
纵观国内外财政支出结构的研究文献,可谓是卷帙浩繁。相关的实证分析从最初的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到目前财政支出自身绩效评价体系的逐步完善,对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问题,各国都在比较适合国情的财政支出结构模式上摸索前行,但理论滞后于实践的现象却在财政支出领域体现的淋漓尽致,其间的文献研究方式也是多视角的。
(一)从政府支出性质、结构和波动对经济增长影响的角度进行研究
对于发达国家或发达地区的实证研究表明(主要体现于国外文献):生产性支出比重的提高能促进经济增长;相对而言,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结论则较为凌乱复杂,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结论。
1、国外研究尘埃落定
在国外的相关研究多是考察国际或国家财政层面并且已经形成基本共识:尽管个别研究否定了政府性消费,但基本强调生产性支出及其比重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Landau,1983;Aschauer,1989;Easterly,1993)。Aschauer(1989,1991)的一系列研究发现政府生产性支出比重的提高对促进经济增长是有益的。但是Barro(1990,1992)[⑤]发现政府支出规模与经济增长率呈负相关关系,他在拉姆齐模型中引入政府支出解释政府生产性支出提供公共物品或解决市场拥挤问题并对98个国家1960-1985年的数据测度了公共投资比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其理由是政府消费对经济造成了扭曲。随后ShantayananDevarajan(1996)[⑥]从反面强调了生产性支出的重要性,他们首先利用内生增长分析框架分别讨论了公共支出中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不仅取决于支出各项资金的效率,还依赖于支出项目在总量中所占的份额,即支出结构弹性问题,接着对43个发展中国家20年的数据进行了测度并发现传统的生产性支出在总支出中的比例与经济增长负相关,而非生产性支出却与经济增长正相关,这是由于这些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性支出已超过限度从而造成财政资金的错误配置问题。这一研究补充了由于国家发展程度细分形成了支出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变化。同时杂志网,Gupta(2005)继续对39个低收入国家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将财政支出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的国家具有较低的经济增长率,而将财政支出主要用于资本品和非工资的国家的经济增长率较高。
2、国内探讨方兴未艾
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随着公共财政制度的确立这方面的研究才逐步兴起,而且随着各时期相关政策制度的变化,其实证分析的结论也是“与时俱进”的,但针对政府支出规模的基本共识是政府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负向阻碍作用(赵志耘,1991;郭庆旺,1994、2003;孙长清,2004[⑦];付文林,2006;王春元,2009[⑧]),而对于支出结构的深入研究基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生产性支出的促进作用(赵志耘,1991;郭庆旺,1994,2003);第二类则持相反观点(龚六堂,2001[⑨])。赵志耘、郭庆旺基于凯恩斯的收入决定理论构建了我国公共支出结构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理论模型并针对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科研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分别进行了经验分析,他们发现:政府公共支出总规模与经济增长负相关,而政府公共支出中的生产性支出与经济增长正相关,生产性支出中人力资本的投资支出比物质资本的投资支出更能提高经济增长率,科学研究的投资支出所带来的经济增长远远高于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投资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而龚六堂对中国实证分析表明,政府的生产性支出的增长对经济增长没有统计学上的影响,经常性支出可以促进经济增长,而政府生产性支出与经常性支出的波动对经济增长是负影响。更为有趣的是,孙长清在一个简单的内生经济增长理论模型基础上讨论财政支出结构优化问题,他对1978年-2000年经济增长与财政支出结构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性分析,得生产性财政消费与非生产性财政消费均能促进经济增长,只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缺乏弹性。王春元基于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分析框架并以改进的经济模型,通过对我国1978-2006年相关数据的实证检验,最终结论是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与经济增长的都是负相关关系。
针对具体财政支出项目对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还有许多(马拴友,2001[⑩];尹宗成,2006;付文林,2006;王春元杂志网,2009)。马拴友在内生增长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包含私人投资、公共投资、国防支出、经常性支出、国债、劳动增长率与教育或人力资本在内的模型,可惜公共支出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并不是其他们的重点。尹宗成用向量自回归和脉冲响应函数分析了我国不同种类的财政支出对GDP的影响,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影响程度最大的是社会文教费支出,其次是经济建设费支出。付文林得出政府经济建设性支出比重增加会提高GDP增长率,而文教费和维持性支出比重与GDP增长率之间有着负的双向因果关系。王春元教育支出对经济增长具有正效应;经济建设性支出对经济增长具有负效应;国防和行政管理支出对经济增长均具有较大的负效应;医疗卫生支出对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消极作。
(二)地区、国家以及政府的差异性对财政支出结构的影响分析
个体性差异在分析任何问题的时候都是不能被忽略的。基于我国区域间差异的公共支出结构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在近期涌现很多(张钢,2006[?];朱玉春,2008[?];张明喜,2007[?])。他们主要从地域角度分别对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对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张钢通过1978年-2003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回归分析发现:东部地区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和行政管理费支出与经济增长负相关;而在中西部地区则正相关。文教科学卫生支出与支持农业生产和事业性支出在东部地区与经济增长正相关;在中西部地区则呈负相关。朱玉春利用1997—2004年的各省的数据,通过引入交互项,进一步分析了上述影响在地区之间(东、中、西部)的差异及原因,研究结果表明,财政支出及其结构对地区发展的影响在量和质上都存在地区差异。张明喜从中国区域经济增长是否存在长期的绝对收敛和条件收敛趋势角度,考察地方财政支出变量发现:地方财政支出在全国范围内未能很好缩小经济差距,但是在东部地区发挥了良好作用,而中部地区的地方财政支出反而扩大了该地区的经济差距,西部地区的作用不显著。具体支出结构而言,经济建设支出、科教文卫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行政管理费用的变量对区域差距都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从不同程度上解释了区域经济增长的差异性。
从国家级和省级以下政府财政差异性的因素分解入手分析主要有,YUQing(2005)[?]和Kai-yuen Tsui(2005)[?]。Kai-yuen Tsui首先寻找1994年到2000年影响我国国家层面财政差异的潜在因素,然后按照Shorrocks(1982)的分解方法测度每个因素的贡献率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YUQing沿用Kai-yuen Tsui在财政差异领域的分解方法,分析了我国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各因素(经济、制度因素)对财政差异程度的贡献率发现,人均GDP和城乡二元结构是造成地方财政差异的主要因素。
为了消除各种差异因素自然引出了对地区社会公平和财政资金价值取向视角的分析,其中,刘成奎(2008)[?]对财政支出与城乡二元经济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当前我国绝大部分财政支出项目偏重于城镇,使得城镇累积了大量的资本(技术和人才);而农村资本累积明显低于城镇。刘晓凤(2009)[?]利用灰色关联理论,对我国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重点与社会公平相关联,得出当前首先是要搞好与社会公平关联度最高的住房保障,其次是卫生和教育,最后是社会保障和就业。
(三)凭借非参数估计手段衡量财政支出资金的相对效率
近年来数据包络分析(简称DEA)以及FCH等非参数估计方法逐渐成为衡量支出绩效的主要计量方法,已被广泛应用于生产、教育、社会保障和金融诸领域。目前这种方法在应用于财政支出的效率评价式,有着从国家层面逐步深入到地方、区域效率的讨论,进而讨论专项支出效率,例如社保、农业、教育、科技等方面的财政支出效率的趋势(Ant′onio Afonso 2008[?],Maria Teresa Balaguer-Coll 2006杂志网,陈诗一 2008[?],汪博兴 2008,余可 2009[?])。Ant′onio Afonso利用这一方法估测和解释了葡萄牙地方政府的相对绩效,他们发现不增加市政支出也能提高辖区的相对绩效,并且还讨论了社会等非经济因素对输入指标的影响。MariaTeresa Balaguer-Coll利用DEA和FDH方法等非参数估计估测了西班牙地方政府的相对效率,他们强调强大的市政管理是相对更有效的。丛树海(2005)从绩效评价的内涵出发,根据公共支出绩效评价自身的特殊性,构建了一套全面有效度量一般公共支出绩效的指标体系,遗憾地是他们没有进行数理验证分析。汪柱旺(2007)构建了三个投入指标和五个产出指标从规模与结构角度较为全面地表征财政支出的绩效。马进(2008)从财政支出结构中各个部分的支出额此长彼消的情况入手,分析了我国近年来财政支出政策的相对效率。陈诗一利用DEA非参数技术和受限Tobit模型核算了财政分权改革后中国省级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相对效率,研究表明中国大部分省级政府的支出都不是很有效率的,但比较而言,东中部地区的政府支出效率相对较高且相差不大,西部地区与之相比则低很多。汪博兴运用DEA方法分析了我国各区域之间公共支出相对于GDP的效率的纵向和横向差异,发现东部地区资源配置方面日趋合理,而中西部地区还存在效率低下、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结论。余可采用非参数检验和数据结构突变检验的方法,对我国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变量在分税制改革前后十年的平均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基本建设支出结构与改革之前没有显著的差异,而支农支出和科教文卫支出的结构分布则具有明显的差。
(四)国家间财政支出结构实践的国际比较分析研究
比较研究的主要目的是理解和解释不同社会文化经验是怎样经历和遵从财政支出结构的变化的,其研究结果,让我们能够通过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实践与取潜在趋势之间更为广泛的知识对比来规划未来,并指导我国的财政支出实践。这里主要分国内财政支出制度和结构的比较(何振一,2000)[21]和国际化比较(王军[22],2002;李冰,2005),而国际化的比较又分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类对比,他们的研究成果都对我国财政支出结构的改革完善提供了有力支持和策略选择。不管如何分类比较,比较分析的对等性和适应性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杂志网,以国际组织为单位进行比较以体现他们相似性可能会有新的突破。
三、解决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优化问题的发展方向
第一,支出类型有待进一步划分明确。在支出结构对经济增长影响的众多文献中,支出类型划分的多样性是导致实证结果大相径庭的主要因素。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研究,由于内部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很难区分清楚哪些是生产性财政?哪些是非生产性财政?更不要不说哪个更有效的问题了(庄子银,2005)。另外,2007年我国财政支出分类为与国际财政支出科目接轨,按政府功能分类统计口径做了巨大调整,2007年之后的财政支出结构数据与以前数据不可比,而这一层面的问题研究是亟待解决的。
第二,更加强调区域内部的支出结构差异。通过对以上文献的综述研究,我们发现我国财政支出结构的地区差异比较严重,这主要是由地区区位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收入不均和不同政策导向等综合因素造成的,这里我们要强调财政学是一门交叉性综合社会学科:(1)对地区财政支出结构的差异分析仅从经济学视角考察是不全面的。目前理论模型和实证分析大多还停留在这一层面的研究,而针对造成支出差异的隐性因素(政策、法律、法规等等)贡献率的测算还是空白;(2)对于地区内部的差异分解与地区间差异比较分析同样重要。从优化区域财政支出结构角度来看,辖区内财政支出结构差异贡献率的分解更有意义,而目前研究大多仍然比较地区间或省际间的支出差异,因此选择合适的分解技术全面有效地刻画我国地方财政支出的差异才是关键环节。
第三,正确把握支出绩效方法和技术处理等问题。对上面的有关各种现代估计方法在财政支出效率应用的文献综述,我们可以发现几个问题:(1)指标体系的选取才是关键技术问题。DEA方法的主要步骤就是选取输入和输出的决策单元,即评价指标的选择。众多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以经济指标(例如GDP等)来衡量财政支出效率,这就忽略了财政支出的公共性、社会性以及政策性,因此这些实证的结果略显片面,并且由于指标选择差异还造成了结论的不尽相同。(2)支出结构综合绩效分析不足。以上分析多是进行总量的分析,即使涉及到了主要支出项目的分类讨论,但支出的结构绩效突显不足,这种情况同样体现于省际和地区层面的支出绩效考察。(3)支出统计口径改变后的支出绩效分析亟需跟进。众所周知,2007年为与国际财政支出接轨杂志网,我国的财政支出按政府功能分类统计口径发生巨大变化,2007年之后基于新口径数据的综合绩效评价分析不足,因此对此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是具有国际可比性的。
最终,要完整反映我国财政支出结构问题就必须从多角度、分时段以相应理论为背景进行全面考察、研究,因此对财政支出结构的剖析研究仅从经济学视角考察自然是不全面的,其政治性、社会性和公共性不容忽视,这就要一方面,利用当今西方的一些财政理论和经济理论,来指导我们财政支出结构的改革和优化;而另一方面,我们要真正重新挖掘我们国家一些优秀传统,不仅仅吸取国际比较后的一些先进思想,还要把我们自己原有因素、一些好的理念加进来,形成我国财政支出结构的福利分析框架,真正实现“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顺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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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澳大利亚 矿产资源税制 资源税制改革 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
一、引言
在矿产资源日益稀缺的时代,矿产资源税制改革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调节日益重要。2012年3月19日,历时两年经过几轮博弈和波折、旨在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合理分配的澳大利亚资源税改革法案获得议会通过。此法案主要针对煤炭、铁矿石和海上油气资源开采征收“矿产资源租金税”(Mineral Resource Rent Tax,MRRT)。“矿产资源租金税”的有关立法,自提出之日起就在澳大利亚饱受争议,并导致了陆克文政府的。吉拉德政府上台后,在绿党和独立派议员的支持下,终于推动这两项税赋法案在议会通过。吉拉德表示,这将会是澳大利亚历史上一次深刻的经济改革,此项措施旨对在澳经营的大矿企的巨额利润部分征税,可以使更多(尤其是较为贫困的)澳大利亚人民享受澳大利亚的资源所得收益,进而打造更加公平、平等的经济模式。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包括矿产资源税改革在内的税制改革,此次税制改革正成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战。因此,总结市场经济成熟国家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分析其矿产资源税制改革的理念和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情况,对我国矿产资源税制的改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制改革的背景与诱因
( 一 )澳大利亚的政治环境和税制概况 澳大利亚是地方自治基础上的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全国划分为六个州和两个地区,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其行政事务由内阁负责,内阁由总理主持。联邦国会是国家的立法机构,议会实行两院制,即众议院和参议院。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层次分明,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各司其职。基于联邦制下的地方自治制度,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分立,在税收上实行分税制。税收收入分为联邦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两类,其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分别对应于三级税收权限。根据澳大利亚的法律,陆上资源为各州或私人所有,一般是公有地上的为州或地方政府所有,私人土地下的为私人所有,海洋大陆架上的为联邦政府所有。传统上,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者权益的权利金由作为所有者的州、地方政府和私人收取,联邦政府因拥有大陆架(海洋)上的矿产及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因此联邦政府只收取其所拥有的海洋大陆架上的矿产资源租。澳大利亚的税制中,涉及矿产资源租的主要税种有权利金、租金(矿地租,即开矿所占用土地的租金)和资源租金税。澳大利亚的权利金有三种征收方式:从价权利金、从量权利金及以利润为基础的权利金,从量权利金以生产数量(重量或体积)为征收基础,新南威尔士州规定煤、铝土矿、铁矿石、石灰石、花岗岩、磷酸盐等采用专门权利金,以利润为基础的权利金不多,只适用于北部地方的大矿山,布罗肯希尔银锌矿及Cobar矿山控股公司采用以利润为基础的权利金制度,金红石、钻石、钛铁矿、独居石、石榴石、石油等采用从价权利金费率,费率一般为销售收入的5%到10%;租金是指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每年向资源所有权人缴纳的矿地租,在澳大利亚,除海上石油资源和北部地方的铀矿为联邦所有外,矿产资源所有权收入主要为州政府所有,矿地租因条件而异,各个州或矿区征收水平不同,探矿阶段为每平方公里3到27澳元不等;资源租金税在澳大利亚是在上一次矿业繁荣的1975年首次提出,旨在对开采条件特别好的、能产生级差地租的矿产企业所得征收的附加利润税。
( 二 )澳大利亚税制改革诱因分析 20世纪7O年代,石油危机和石油价格暴涨引发了经合组织国家(OECD)经济“滞胀”, 凯恩斯经济干预理论失败,导致西方国家寻找新的宏观经济控制方法,税制改革应运而生,其目标是“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基本措施是“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澳大利亚作为OECD的重要成员国,也于1985年对本国的税制进行了改革。20世纪90年代后,虽然大规模税制改革的浪潮已经过去,但是持续的调整仍在进行。2000年7月1日,再次当选总理的霍华德开始了以商品和服务税为主要内容的大规模的税制改革。2008年,澳大利亚再次启动了包括矿产资源租金税在内的近50年来澳洲税制最大规模、冠名为“澳大利亚未来税制”的税制变革,旨在应对来自国内外社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巨大挑战。就经济因素而言,人口老龄化导致的经济增长缓慢是改革的关键诱因之一;气候变化、温室效应将会降低居民的福利水平,而且福利损害会因为减排措施的延误而迅速增加。为此,澳大利亚政府在2008年制定了《炭污染减排计划》。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为资本和利润在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同一国家不同投资项目之间的转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对来源于投资收益的税收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些挑战相互交织,并以较为复杂的方式影响着税收与转移支付体制。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2000年后矿业繁荣时期矿产品价格的迅速提高,在澳大利亚矿业部门的利润率大幅提高同时,抬高了国内的原材料、劳动力和资金成本,使得非矿业部门的采购、招聘以及融资成本上升,相对于矿业部门的竞争力下降,经营困难进一步加剧,非矿业部门的生存条件恶化。澳大利亚此次调整矿业资源税主要是为了防止资源部门挤压其他部门发展空间的“荷兰病”发生。从国际贸易与投资的角度看,矿产资源品出口增长大幅推高了澳元汇率,2009年到2011年两年间,澳元汇率大幅升值50%左右,大大降低了国内制造业部门的国际竞争力,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澳大利亚的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同时,资源品价格的上升吸引国际金融资本加速流入澳大利亚,加剧国内通货膨胀,加大金融系统波动,提高了整个经济的系统风险。因此,澳大利亚急需进行税制改革,以适应时代要求。从政府财政收入角度看,在最近的十年内,尽管矿产资源和能源产品的价格飙升,但政府所获得的矿业红利不多。以石油为例,1998年末世界原油价格大约15美元一桶,2008年7月曾一度涨到147.27美元一桶,不到十年上涨了近十倍。澳大利亚矿业公司的净利润在近10年间也水涨船高,增加了800多亿澳元,而按照既定的矿产资源税制,政府所分享到的税收只有不到90亿澳元。据测算从2000年至2009年,澳大利亚的实际资源税率(资源税税负占矿业收入的比率)下降超过了20%。在矿产资源日益稀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其收益分配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收入分配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经济时代,澳大利亚原矿产资源税制及所确定的税率和征收方式就显得不合时宜:一是无法让社会公众及非矿企业分享到自然资源价格上涨的红利,毕竟矿产资源是属于整个国家的,而不是仅属于州政府和矿商的,更何况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荷兰病”是由全体澳大利亚人承担;二是目前澳大利亚各州都有不同的矿产资源税率,以煤炭为例,澳大利亚产煤各州,即昆士兰州、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根据煤炭种类和能量值不同制定了不同的税率,使税收体系庞杂,效率低下。三是历史上和现实中,许多国家的中央政府在矿业繁荣时期,都相应征收了暴利税性质的矿产资源税。如美国上世纪石油危机期间的暴利税,英国的特别利润税,加拿大对权利金的调整;在本轮矿产品价格高涨期间,我国也开征了石油特别收益金,加拿大、美国等许多国家都大幅调高了权利金率。因此,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为了分享矿产资源价格上涨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荷兰病,调整矿产资源税制并提高矿产资源税总体税率就在所难免。基于上述原因,对于澳大利亚这样一个矿产资源在整个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国家,矿产资源税制改革自然就成为塑造“澳大利亚未来税制”的重中之重。
三、澳大利亚新矿产资源税制的形成过程
( 一 )陆克文政府的资源超额利润税(RSPT) 资源超额利润税(Resource Super Profits Tax,RSPT)是澳大利亚统一全国资源税制计划中的最重要的一部分,于2010年5月由澳大利亚财政部公布。根据这一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政府将面向全部非可再生矿产资源领域征收高达40%的超额利润税,将对矿业公司根据吨位征税变成根据利润征税,旨在对因矿产品价格上涨带给矿企的超额利润进行再分配,如通过增加的资源税收益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补充社保基金(有减少社会保障税的效果)。在大选之际推出此次税改政策,陆克文政府也是想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以期获取非矿企业和退休群体的拥护。然而,事与愿违,资源超额利润税遭到了多方的反对,主要原因为:(1)根据澳大利亚的法律,联邦政府没有权利制定专门针对矿产资源租的税收;(2)以利润为税基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权虽然属于联邦政府,但企业所得税不应该有行业差别,而资源超额利润税明显是针对矿业企业“超额利润”征收的,其他行业也会有超额利润,资源超额利润税却只在石油、煤炭和铁矿石行业实施,因此具有歧视性;(3)一旦开征资源超额利润税,会降低矿山投资者的投资回报预期,投资者会将投资转到其他资源国,严重影响澳大利亚经济的长期发展。陆克文政府推出此项税改的初衷是使全体民众都能够分享矿产资源价格上涨带来的巨大利益,但却没有充分考虑到矿业相关利益集团的众多及其博弈能力,如矿业公司、矿业及相关行业从业者群体及其操控政治经济舆论的力量。针对此次矿产资源税制改革,澳大利亚调查机构尼尔森做的民意测验显示,有将近一半民众“反对”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中产阶级更是普遍认为这是对矿产资源行业的过度索取,反而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郭鹏,2010)。最终执政的工党在选举前换帅,资源超额利润税计划也随之流产。
( 二 )吉拉德政府的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 新总理吉拉德(Julia Gillard)向采矿行业作出了巨大让步,并在陆克文政府税改的基础上明确了转移支付的力度,提出将矿产资源租金税(Mineral Resources Rent Tax,MRRT)税款用于降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从原来的30%降至29%,提供60亿澳元资金用于公路、铁路和港口建设,从2020年起增加对退休储蓄支出,从目前退休收入的9%提至12%。这些配套政策进一步缓和了矛盾,为新税制的最终通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10年12月21日,由澳大利亚资源部长Martin Ferguson与前必和必拓董事长Argus共同领导的政策过渡小组重新向澳大利亚政府提交了对矿业和石油资源租金税改革的评估报告,该报告包含两部分: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和石油资源租金税(PRRT)。2011年6月10日,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公布了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草案,并于2011年11月23日获得联邦政府通过。吉拉德政府的MRRT草案解决了政府与采矿行业在此税收问题上越来越激烈的争端,为方案的实施铺平了道路。2012年3月19日晚,矿产资源租金税法案获得了议会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1)新方案的设计理念。MRRT是从著名经济学家郜若素(Ross Garnaut)的资源租金模型引申而来,该模型又基于经济学的级差地租理论。级差地租理论认为,耕地优劣等级不同,使用优等地的农业经营者因产品成本低而能赚取超额利润,土地主人依据其土地所有权以级差地租形式征收农业经营者获得的超额利润。按此理论,政府征收矿山资源租金税,本质上是对采矿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源而获得的超额利润的分割,也可以说是交纳的级差矿租。新方案本质上是对占有优质资源的企业获得的超额利润征税。从计税方式上看,联邦政府是把州政府以销售收入为基数收取的权利金(Royalty)统合为针对利润征税,体现了“使用资源越好,超额利润越多,征税越多;反之越少;使用劣质资源没有超额利润不征税”的理念。(2)新方案具体内容。MRRT其实是2010年陆克文政府宣布的RSPT的延续和变形,是有关资源、环境一揽子税费改革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在MRRT方案中,MRRT征收额=MRRT利润×22.5%=(矿业利润-资本性支出-Royalty扣除-矿业亏损扣除-初始扣除)×22.5%。下面就公式中的内容分别予以解释:MRRT的“起税点”(Taxing Point)和矿业利润(Mining Profits)。理论上MRRT是针对使用矿产资源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征税,因此其“起税点”为矿产品矿山堆场。矿业利润=矿业收入-矿业支出,其中矿业支出(Mining Expenditure)是指起税点之前的活动(称为上游活动,Upstream,包括采矿、破碎、筛选、堆放等)所发生的运营支出(Operating Expenditure,也称作业费用)。但矿业支出不包括取得矿权的费用、筹资费用(利息支出)、交给州政府的权利金(Royalty)、公司所得税和商品与劳务税(GST)。上游活动所产生的收入,称为矿业收入(Mining Revenue)。矿业利润=矿业收入-矿业支出;资本性支出(Capital Expenditure)。发生于MRRT实施日即2012年7月1日以后的上游活动资本性支出,可作为矿业支出立即从当年矿业收入中核销,未能核销的递延到以后各年核销。这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资产预期寿命提取折旧确认费用是不同的。它意味着,一个新建的矿山企业在资本性支出回收之前,不用交纳MRRT;MRRT税率。MRRT的名义税率为30%,但规则制定者承认在矿业利润中含有采矿专业技术所作的贡献(Extraction Factor),因此减让25%,即MRRT的实际征收率为30%×(1-25%)=22.5%;权利金扣除(Royalty allowance)。MRRT方案规定,已交纳给资源所有者的权利金可以抵扣。但操作中并非采用扣税法即先算出MRRT再减去已交的Royalty,而是采用扣额法,即倒算出与权利金对应的矿业利润,从计算MRRT基数即“MRRT利润”中减掉(权利金抵扣额=权利金÷22.5%)。如某企业已经交纳450万澳元的权利金,则2000万澳元(450÷22.5%)为已经交纳过权利金的矿业利润,从计算MRRT的基数中扣除;矿业亏损扣除(Mining loss allowance)。矿业收入减去矿业支出,再减去按上款计算的Royalty扣除后,如出现负数,则称为“矿业亏损”(Mining Loss)。由于州政府按矿石离岸价计征Royalty,并不考虑企业是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再加上新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可立即核销等因素,发生矿业亏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对此MRRT草案规定:过去年份的矿业亏损,可在本年按同期政府长期债券利率(一般为5%-6%)加7个百分点加成扣除;已有矿山企业尚未摊销的资本性支出扣除,也称为“初始扣除”(Starting Base Allowance)。对已有矿山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矿业资本性支出,企业可选择采用账面价值法或市场价值法,在规定年限内摊销即抵销矿业利润。选择账面价值法的,可在5年内且可按长期债券利率加7个百分点加成摊销。选择按市场价值法的,可在不短于单项资产寿命期限内摊销,不加成计算。多个矿山项目矿业亏损可相互弥补。如果一家企业有两座及以上矿山(单独核算单位),则发生的矿业亏损可以在不同矿山之间相互结转;MRRT征收额计算。矿业利润减“Royalty扣除”、“矿业亏损扣除”和老矿山企业的“初始扣除”后,等于“MRRT利润”;MRRT征收额=MRRT利润×22.5%。此外,小企业免征MRRT。法案案规定凡是每年矿业利润低于5000万澳元的矿山企业为小矿山企业,免征MRRT。MRRT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并行。这两种税的会计核算和纳税互不干扰。(3)MRRT对矿企税负的影响。很明显,MRRT对煤铁矿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煤铁生产企业改革前已经承受州政府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收取的权利金以及企业所得税,实行MRRT后税负显然会增加。州政府收取的权利金每州不同,一般为销售收入的5-10%,企业所得税目前为30%,下表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凸显了MRRT对煤铁项目回报的影响(假设州政府权利金费率10%)。当然这个结论是极端简化的,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公司层面还是股东层面的总体税负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项目总体利润率、上下游业务比重、融资方案等。(4)新旧方案的比较。新的方案相比旧方案的超额利润税有如下特点:对铁矿石和煤炭产品的超额利润税方案作了大的修改,石油天然气租金税是将原来已在海上执行的石油天然气租金税方案推广到陆上,新方案未做大的修改;将铁矿石和煤炭的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税率由暴利税的40%降至30%;各州政府对采矿企业征收的权利金可以从矿产资源租金税中抵扣;将5000万澳元的全年铁矿石及煤炭业务资源利润设定为征税门槛。可以看出,吉拉德政府的税制,比陆克文的税制,主要是税率上对大中型矿企的让步和在起征点上对中小矿业公司的让步。
四、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我国资源状况与矿产资源税制改革概况 (1)我国与澳大利亚资源状况的比较。全球同处资源经济时代,具有共同的问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同样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虽然从绝对量上看,我国和澳大利亚同样是矿产资源生产大国,但从人均数量上而言我国在矿产资源方面与澳大利亚所面临的情况则大不同,我国矿产资源稀缺程度高,正处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期,未来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远高于澳大利亚,因此中国是主要矿产资源的进口国,澳大利亚是矿产资源出口国。相对于澳大利亚这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矿产资源税制问题更大,带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低效率问题和收入分配问题也更严重;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重。在未来,资源和环境的压力将是我国长期面临的、且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战略问题。因此,节约、高效、循环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已成为中国政府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进行矿产资源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2)我国矿产资源税制概况与改革进展。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税种比较齐全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包括: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矿区土地使用收费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以及转让矿权时收取的国家作为探矿和开发投资出资人权益的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但是,作为矿产资源租金收取的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水平长期偏低,与不断上涨的矿产品价格极不相称。进入本世纪,随着新一轮矿产品价格的不断高涨,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矿产资源税制改革。首先是将从量定额计征的矿产资源税额有所调高,然后从2006年起按累进制方式对石油开征暴利税性质的特别收益金,再就是从2010年开始在新疆试点并于2011年下半年推广到全国对石油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计划提高到10%。目前除石油资源之外,其他矿产资源仍实行原来的从量定额资源税,未来计划全部改成从价税制。目前,我国石油行业的资源税制和资源税水平与澳大利亚基本相同,然而除石油之外的矿产资源税制还不完善,征收水平相对偏低,由此带来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地方政府对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收取的“费、金”庞杂,寻租腐败和收益分配不公仍然十分严重。资源税从价征收和提高征收水平的改革,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也相当大,结果导致我国资源税改革虽酝酿已久,但进展缓慢,未来任务仍然艰巨。
( 二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制经验的启示 澳大利亚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税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利益调节相对比较规范,其改革是在法治轨道和相关利益集团充分博弈情况下进行的,能够做到科学合理和与时俱进的,这对正在进行的我国矿产资源税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并根据时代变化进行相应变革。随着人口增长和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矿产资源稀缺性也不断提高,资源有效开发利用和资源收益合理分配对社会经济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人类社会已进入资源经济时代。而税制结构必须进行相应变革以适应资源经济时代要求。澳大利亚政府旨在建立“澳大利亚未来税制”的矿产资源租金税改革,其目的不仅在于提高全社会分享矿产资源租的比例,而且也在于以此降低公司所得税、补充养老基金等,表明其“未来税制”向提升资源要素税比重、降低资本和劳动要素税比重的结构性转变,这符合资源经济时展要求。税制改革是利益关系的再调整,而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政治问题。因此,资源税改革必须在法治轨道上依法进行,并充分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和诉求,这样才能既保证有利于全社会整体利益的税制改革方案获得通过,又能合理调节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关系使税制改革方案顺利实施。澳大利亚作为成熟的法治国家,其矿产资源税制改革一直遵循税收法定和法依民意的法治原则,经过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充分政治博弈,其所通过从石油扩展到煤炭和铁矿的矿产资源租金税制在全球范围是独家首创。而我国现行的征收矿产资源租性质的资源税费,由不同政府部门确定,除资源税外大多不经过人大立法程序,导致现行资源税费体系存在方案确定过程不透明、部门寻租、利益关系调节不规范、缺乏综合考虑以及资源税费收益分配使用不透明等问题,为未来改革与规范加大了难度。资源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充分的政治协商和成功的舆论动员。从理论上讲,陆克文政府的40% RSPT方案并非没有可行性,尤其是在矿产品价格长期高企、矿业公司长期获得资源暴利的矿业繁荣时期,40%的资源超额利润税是合理的。如在上一次矿业繁荣和此次矿业繁荣时期,许多国家征收的石油暴利税都非常高。显然陆克文政府的失败,有第一次把暴利税延伸到煤炭和铁矿的原因,更重要的原因也在于陆克文政府缺乏政治协调能力和没能进行充分舆论动员,从而被既得利益集团成功阻截。涉及利益关系调整与规范的资源税制改革,既要充分反映包括既得利益集团在内的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也要防止被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吉拉德政府的矿产资源租金税方案虽然成功获得通过,但是该方案不仅将MRRT税率从40%降低到30%,而且对矿业公司作了巨大利益让步:包括所谓“采矿专业技术所作的贡献”的25%的税率折让和前期未抵扣费用或矿业亏损在长期债券利率加上5%或7%的加成结转等优惠,使包括资源所有者收益的权利金在内的整体资源租金有效税率明显低于22.5%。考虑到对中小企业5000万澳元利润以下的免征MRRT,全社会总体的MRRT税率则更低。很明显,澳大利亚的MRRT改革存在被矿业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的问题。
*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资源经济时代矿产资源税制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1AJY012)和“低碳经济下中国企业管理变革与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2BJY081)的资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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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宏观税负;判断标准;合理性
一、引言
宏观税负问题历来是关系到国计民生最尖锐、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宏观税负问题是税收政策和制度的核心问题,它一方面影响着国家财力状况和宏观调控能力,另一方面影响着企业和居民的负担水平,从而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实行财政统收统支的体制,基本的分配形式是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政府再按照需要下拨,以税收分配的形式很少,因此宏观税负没有研究的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经济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税负的轻重与纳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从而日益得到广泛的关注。我国税收收入一直保持较高增长,1997年我国税收收入增幅首次超过GDP增幅,近年来宏观税负的不断提高引起了经济学界的普遍关注,美国财经杂志《福布斯》发表的2006年度“税负痛苦指数(Tax Misery Index)”中称“中国内地的税收痛苦指数位居全球第三”更是在财经界引起很大反响。那么,我国的宏观税负是否过重?如何判断宏观税负的合理水平?等等,成为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合理界定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对于保证政府有履行其职能所需要的财力,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非常有必要确定合理宏观税负的判断标准,对宏观税负水平进行客观的判断和分析,以便合理调整宏观税负水平及其结构。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宏观税负的合理区间,并对我国宏观税负的现状进行判断,提出进一步优化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对策建议。
二、宏观税负合理化的标准
宏观税负的合理化标准指一国宏观税收负担达到什么样的水平符合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全面、规范、细致的角度考虑,宏观税负的合理性标准至少应考虑两个方面:理论上质的标准和数量上量的界定。
1.质的标准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经济标准,指宏观税负的确定应立足于经济发展现状,同时又可使税收为经济发展发挥必要的调控作用。经济标准作为确定宏观税负的最基本的理论标准,其核心在于要求现行税制与生产力的发展达到相对和谐的统一。(2)财政标准,指宏观税负的确定能够保证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获得必要的财政收入,能够使现行税制的财政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一般而论,财政职能是税收的最基本职能,财政职能如果得不到很好地实现,税收其他职能(包括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的实现也要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以财政标准作为宏观税负的理论标准之一,既符合税收的本质要求,又具有较强的合理性。(3)社会标准,也可以称为宏观税负的外部效应标准,是指宏观税负的确定能够对社会产生良好的外部效应。
2.量的界定
(1)宏观税收负担的上限
宏观税负的最高数量界限指税收负担极限的上限值,即国家课税的最高限度。另外,考虑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一定时期的税收总量只能是同期剩余产品价值量的一部分。因此,税收负担只能在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减去包括企业内部进行的必要积累等各项扣除量之后的余量之内伸缩。对其可运用可变参数模型来估计,具体如下:
其中,T是名义税收收入;CPI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GDP为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宏观税负r=T/GDP;N是时间趋势变量,取值范围为1-12;、、为各变量的参数。
通过统计软件对模型计量分析(数据见表1),可以得到我国宏观税负合理化的最高上限:
。
表1 我国税收收入与宏观税负的时序列表 单位:亿元
年份 税收收入T GDP总量 宏观税负r CPI(%) 实际税收收入
1995 7008.74 60793.7 11.53% 117.1 5985.26
1996 8127.52 71176.6 11.42% 108.3 7504.64
1997 9692.24 78973 12.27% 102.8 9428.25
1998 10840.7 84402.3 12.84% 99.2 10928.13
1999 12866.28 89677.1 14.35% 98.6 13048.97
2000 15225.71 99214.6 15.35% 100.4 15165.05
2001 18403.38 109655.2 16.78% 100.7 18275.45
2002 21065.05 120332.7 17.51% 99.2 21234.93
2003 24263.31 135822.8 17.86% 101.2 23975.60
2004 29272.68 159878.3 18.31% 103.9 28173.90
2005 34965.54 183084.8 19.10% 101.8 34347.29
2006 45167 209407 21.57% 101.5 44499.51
资料来源:1995年-2005年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6年);2006年数据来源于相关部委网站公布的数字。
(2)宏观税收负担的下限
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这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政府通过税收获得的收入必须满足政府供给社会必需公共产品的需要,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正常发展。因此,宏观税收负担的下限应该是政府供给社会必需公共产品的支出占GDP的比例。就我国目前而言,可以利用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数据进行汇总,得出社会公共需要量,然后与当年的GDP值相比较,进而求出均值,即可以作为判断合理宏观税负最低水平的参照指标。
我国社会一般需要量的统计口径大致包括属于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项目,具体包括:(1)非物质生产部门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2)经常费用项目;(3)调节性项目。见表2。
表2 1995年以来我国社会公共需要量 单位:亿元
年份 非物质生产部门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项目① 经常性费用项目② 调节性项目③ 一般社会公共需要量④=①+②+③ GDP⑤ 社会一般公共需要量占GDP的比重⑥=④/⑤
1995 1780.21 3389.98 692.66 5862.85 60793.7 9.64%
1996 2009.09 3985.9 791.31 6786.3 71176.6 9.53%
1997 2296.84 4640.8 920.45 7858.09 78973 9.95%
1998 2738.07 5465.75 1045.61 9249.43 84402.3 10.96%
1999 3643.77 6735.74 987.67 11367.18 89677.1 12.68%
2000 3815.14 8360.27 1321.06 13496.47 99214.6 13.60%
2001 4519.17 10167.76 1041.55 15728.48 109655.2 14.34%
2002 5316.95 11733.68 904.67 17955.3 120332.7 14.92%
2003 5764.09 13068.5 843.66 19676.25 135822.8 14.49%
2004 6490.68 15212.5 1013.73 22716.91 159878.3 14.21%
2005 7461.03 17940.66 1191.73 26593.42 183084.8 14.53%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相关数据计算得到。
根据表2的数据计算,我国1995年到2005年宏观税负的平均数为12.62%,因此,我国宏观税负合理化的最低限为12.62%。
三、我国宏观税负合理性的判断
1.依经济标准的判断
近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大体经历了一个从高速到低速再到高速的发展阶段,经济中GDP的增长率从1996年的17.08%降到1999年的6.25%;而到2006年,GDP的增长率达到14.38%。在经济的起伏发展中,税收收入却成逐年上升趋势,到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量(含社保基金收入)达到45167亿元。具体的GDP、税收收入和宏观税负的增长情况如表4所示。
由表3可以看出,GDP的增长与税收收入增长基本同步,但税收收入的增长要快于GDP的增长。而从宏观税负的增长速度来看,除个别年份外,税负的增长速度一直较慢,远远低于GDP的增长速度。从这一角度来说,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是比较合理的。
2.依财政标准的判断
税收规模的稳步扩大为政府财政开支提供了资金来源,促进了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市场经济推行以来,我国的税收规模每年呈增长趋势,年平均增长率达17.76%,税收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均保持在90%以上,成为政府正常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表4所示,通过对1995-2006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可见,最高年份1995年甚至达到了96.73%,最低年份2005年也为90.93%。税收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多数年份也在80%以上,比例最高的年份2006年达到了93.11%,最低的年份2000年也为79.20%。
表3 我国1995-2006年间GDP和税收收入增长情况统计表单位:亿元
年份 GDP
总量 GDP
增长率 名义税收收入 税收收入增长率 宏观税负 税负
增长率
1995 60793.7 __ 7008.74 __ 11.53% __
1996 71176.6 17.08% 8127.52 15.96% 11.42% -0.95%
1997 78973 10.95% 9692.24 19.25% 12.27% 7.48%
1998 84402.3 6.87% 10840.7 11.85% 12.84% 4.65%
1999 89677.1 6.25% 12866.28 18.68% 14.35% 11.70%
2000 99214.6 10.64% 15225.71 18.34% 15.35% 6.96%
2001 109655.2 10.52% 18403.38 20.87% 16.78% 9.36%
2002 120332.7 9.74% 21065.05 14.46% 17.51% 4.31%
2003 135822.8 12.87% 24263.31 15.18% 17.86% 2.05%
2004 159878.3 17.71% 29272.68 20.65% 18.31% 2.49%
2005 183084.8 14.52% 34965.54 19.45% 19.10% 4.31%
2006 209407 14.38% 45167 29.18% 21.57% 12.94%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和1995-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计算得到。
表4 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支出的比重 单位:亿元
年份 税收收入(不含社保基金收入) 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
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 税收收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1995 6038.04 6242.20 6823.72 96.73% 88.49%
1996 6909.82 7407.99 7937.55 93.28% 87.05%
1997 8234.04 8651.14 9233.56 95.18% 89.18%
1998 9262.80 9875.95 10798.18 93.79% 85.78%
1999 10682.58 11444.08 13187.67 93.35% 81.00%
2000 12581.51 13395.23 15886.50 93.93% 79.20%
2001 15301.38 16386.04 18902.58 93.38% 80.95%
2002 17636.45 18903.64 22053.15 93.30% 79.97%
2003 20017.31 21715.25 24649.95 92.18% 81.21%
2004 24165.68 26396.47 28486.89 91.55% 84.83%
2005 28778.54 31649.29 33930.28 90.93% 84.82%
2006 37636.00 39373.20 40422.73 95.59% 93.1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相关数据计算得到。
从财政标准来评价,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较为合理,财政支出中的绝大部分也是通过税收来支付的,税收满足了我国85%左右的支出需要。因此,从财政筹集资金和满足支付需要的角度说,我国当前的宏观税负水平是比较合理的。
3.依社会标准的判断
社会标准也可以称为宏观税负的外部效应标准,是指宏观税负的确定能够对社会产生良好的外部效应。以社会标准为最终目标来评价我国现阶段的宏观税负,主要是考察现行税制结构中是否有能够促进社会效益的税种,如促进环境保护的环境税,分散个人风险的社会保障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等。这些税种的开设和征收具有很大的社会正效益,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这些税种所占的比例相当小,起不到应有的调节功能。
图1 2006年我国的税制结构
从图1中可以清楚地看到:2006年中国仍然是以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税和营业税在内的流转税占总税收的比例为66.10%,包括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例为25.33%。流转税和所得税共占了总税收的91.43%,其他的税种合计不到总税收的9%。税制结构中,具有社会效应的税种,仅有占比例不大的所得类税种,其他的促进环境保护、分散个人风险、调节财产占有的具有正社会效应的税种几乎不存在。从这个角度说,我国当前的宏观税负存在着结构不合理问题。
4.依宏观税负合理化区间的判断
从表5可以看出,1995-2006年间我国税收收入是不断增长的,税收收入从1995年的6038.04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37636亿元,增长了近6.3倍;宏观税负从1995年的11.53%增长到2006年的21.57%,增长了约1.4倍,宏观税负在不断加重。根据我们做出的宏观税负合理区间(12.62%,23.80%)可以看出,我国近年来的宏观税负水平基本上是合理的。
表5 我国近年来的税收收入和宏观税负水平 单位:亿元
年份
税收收入
① 社保基金收入
② 名义税收收入
③=①+② GDP总量
④ 宏观税负
⑤=③/④
1995 6038.04 970.7 7008.74 60793.7 11.53%
1996 6909.82 1217.7 8127.52 71176.6 11.42%
1997 8234.04 1458.2 9692.24 78973 12.27%
1998 9262.8 1577.9 10840.7 84402.3 12.84%
1999 10682.58 2183.7 12866.28 89677.1 14.35%
2000 12581.51 2644.2 15225.71 99214.6 15.35%
2001 15301.38 3102 18403.38 109655.2 16.78%
2002 17636.45 3428.6 21065.05 120332.7 17.51%
2003 20017.31 4246 24263.31 135822.8 17.86%
2004 24165.68 5107 29272.68 159878.3 18.31%
2005 28778.54 6187 34965.54 183084.8 19.10%
2006 37636 7531 45167 209407 21.57%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和1995-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计算得到。
四、完善我国宏观税负的对策建议
1.合理调整税制,深化税制改革
首先,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社保税既能增加人们即期消费行为,刺激投资愿望,又使居民在医疗、住房、失业等方面免去了后顾之忧,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其次,将生产型增值税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的税负较重,转型的增值税将会将财政收入让利给企业,起到扩大内需的作用;最后,适当调整一些税种和一些征税项目的征收标准,如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结合费改税适时开征一些新的税种,如燃油税、环境保护税、教育税等。
2.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适应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通过建立健全个人收入核算体系、改分类所得税为综合所得税和分类所得税相结合的制度,适时调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税负水平,有针对性地拉开税率档次,强化其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的作用。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设计上应参考相关的经济指标,并充分考虑各地区的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和物价指数等的一系列经济生活指标,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公式,并在此公式范围内确定有一定弹性幅度的免征区域,给予不同经济条件的地区,以不同的免税额度,如对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的费用,教育、医疗、养老等费用的扣除,并根据通货膨胀情况适时适当调整。通过上述措施加大对高收入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的调节力度。
3.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税收是公民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支付的价格,也即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从这个角度看,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那么,财政支出应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标,逐步淡出一般性竞争领域,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宏观调控作用,各地区应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主动摆正自己的位置,在财政资源配置职能上做好“越位”、“错位”、“缺位”的角色转换,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以逐步减小地方财政收支缺口。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总体思路是逐步降低经济建设费支出和行政管理费用占GDP的比例,在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加大医疗卫生、教育、科技、养老等公共性投入,扩大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以满足国内消费需求,提高国民生活水平,从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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