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4 01:54: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药品广告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法律规范不完善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监管主体不统一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政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 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
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德国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法国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独立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政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政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2005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Z].国食药监市[2005]627号.
[2]公文卿.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28:486.
[3]王静波.药品广告审查合理性与法律保证的探讨[J].中国药师,2005,9(6):564.
北京时间2月14日凌晨,罗纳尔多通过巴西《圣保罗页报》宣布,自己将在今天正式宣布退役。“我想继续踢球,但是我无法做到了,因为我的表现不如我想象的那样。现在是该说再见的时候了,但这还是很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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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妈
自称虎妈的美国耶鲁大学华裔教授蔡美儿(Amy Chua)不久前出版了一本名为《虎妈战歌》(Battle Hymn of the Tiger Mother)的书,书中所倡议的严格家庭教育子女方法在美国产生轰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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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牛学历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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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为周宝宽颁发了世界纪录证书,确认其为“世界上获得学历文凭(国家承认的学历)最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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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关键词:刻苦学习文凭值得
国际学术刊物首次刊登
由小学生完成的研究论文
英国一群小学生创造了一项科研“传奇”。他们对大黄蜂的觅食行为进行实验观察,并在具有数百年历史的英国皇家学会主办的《生物学通讯》上发表了研究论文。这是国际学术刊物第一次正式发表主要由8岁至10岁的小学生完成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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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关键词:挑战思维创新
江西拟立法禁广告滥用谐音字篡改成语
“快”“治”人口的药品广告、“闲”妻良母的洗衣机广告……这些改动成语、词语的广告词今后有可能被叫停。近日,江西省拟立法禁广告滥用谐音字篡改成语。
此次拟立法对广告用语乱改成语者加以惩罚:广告应当以普通话、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滥用同音字、谐音字篡改成语、词语。广告用语用字一旦违反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文关键词:规范广告成语
高达9.5米的孔子像正式亮相
高达9.5米的孔子像在天安门以东的国家博物馆北门广场正式亮相。雕像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点,一是孔子表情慈爱智慧,祥和温润,颇具儒家风范;二是整体造型似巨石似高山,象征着孔子是跨时空的精神坐标,是一座文化泰山;三是从背后望去,这尊雕像又像一座丰碑。
作文运用:孔子是中国最伟大的老师,为孔子塑像,也是对教师的尊重。
作文关键词:教师 思想者 古代文化
5岁的空手道黑带
身高不到1米、只有5岁的印度女孩瓦尔莎・维诺德不做任何试探就迈开脚步全力往前冲,然后飞身跃起,一脚踢中身高1米80的英国《太阳报》记者大卫・洛威的下巴。一举打破了美国女孩伊莎贝拉・汉森在去年创造的全世界最年轻空手道黑带选手的纪录。
作文关键词:勇气天分刻苦
为弟弟洗澡不难为情
贵州省镇宁自治县江龙镇28岁女孩张颖不停打工和做生意赚钱,为患强直性脊柱炎、合并类风湿关节炎中晚期的21岁弟弟张发治病。7年来,张颖经常为躺在床上周身僵硬的弟弟张发洗澡。
“天下有大勇者,卒然临之而不惊”。面对挑战,战略迷茫、营销短视、反应迟钝,只能走向衰落;只有适应和善于准确把握趋势,积极应对,才能让企业继续向前。
厘清杂乱纷繁的市场表象,药品品牌营销传播将有怎样的发展趋势呢?
趋势之一:告别销售“单腿跳”,销售和品牌同步提升
以往,生存压力强迫企业,重销售、轻品牌,虽能养家糊口,却只是“单腿跳”;随着部分大中型企业的发展壮大,日子已经“小康”,也必须过渡到销售与品牌两条腿走路,既要解决市场占有率、销售额、市场份额,也要提升品牌形象,加强品牌管理,培育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特别是反商业贿赂、药品注册、处方管理新规后,品牌形象将成为拉动产品销售的重要武器,而绝非是只投入、没产出的“花架子”。
这就要求药企要挖掘品牌内涵(定位、核心价值、文化个性),重视产品品质建设,强化创新实现品牌差异化,重视多渠道的传播沟通,提升品牌情感价值和公信力。
比如,修正药业喊出“做良心药,做放心药”的企业经营理念,用“修正斯达舒,魅力新搭档”主持人选拔活动,为品牌注入情感价值,以提升品牌软性力量;新谊药业则坚持“诚信做药,良药救人”,围绕第一个中药指纹图谱技术生产的“痰热清注射液”,做好媒体学术营销和企业公关宣传,有力地提升了产品销量,2年间增长10倍,在医院终端医、药、护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趋势之二:重视品牌战略管理,企业品牌价值凸显
在注册、包装、广告、处方法规出台后,随着市场的规范化,品牌建设日显重要。药企的品牌规划和管理,将成为决定企业未来命运的关键。关键是做好品牌纵向、横向和垂直管理。
纵向管理,就要考虑做单品牌还是多品牌。对创新药,应采用多品牌,产品与品牌一对一对应,以占领不同细分市场,提升企业销售贡献,这主要适合外企和合资企业,如处方药中的辉瑞、OTC中的杨森。对国内大部分企业,则可以采用一牌多品策略,以聚焦资源,降低成本,提升品牌利用率,开展家族性品牌规划和诉求,带动多个产品销售。如太阳石药业的“好娃娃”儿童品牌系列,“康妇特”女性系列品牌。而企业也定位在妇儿药品生产。
横向管理,则是要善加利用品牌延伸策略。品牌延伸能节约成本,快速打开市场,开创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品牌价值如将成功的成人品牌向儿童药品牌延伸,如快克和小快克,乐敦和小乐敦;润洁用颜色和功能细分市场:红色消除眼痒及结膜充血;蓝色缓解视疲劳;白色起滋润作用。哈药集团利用人民同泰连锁药店,开展“哈药”数码冲扩业务。
但药品专业化特征决定,延伸上必须慎重。延伸过度或不当,就会稀释母品牌价值,伤害主业和主产品。如三九的啤酒,荣昌的感冒药。
品牌垂直管理,就是正确处理企业品牌、家族品牌和产品品牌关系,通过组合以扩大品牌效应。这在当下特别重要。因为药品注册、包装、处方、广告法规,都把矛头指向“一药多名”,目的都是弱化商品名,突出通用名。这将使企业品牌塑造成为当务之急。
“东盛抗感家族”以“白加黑”为主19种产品,对普通感冒、流感和并发上感针对性治疗;马应龙治痔系列,企业品牌将成为背书品牌;太阳石药业也是很好例证:以“好娃娃”品牌引领儿童感冒药、消食药、止咳药、葡钙等,以“康妇特”品牌引领旗下妇科炎症、子宫糜烂产品,以“女美”品牌引领女性调理保健产品。从而对其他通用名产品形成区隔,累积品牌价值。
趋势之三:消费者主体意识逐渐提升,传播渐趋扁平化
因为药品知识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处方药消费中,医生是决策者,患者是购买者和使用者。患者居于从属地位。《处方管理办法》,随着消费者对处方药通用名的渐次了解,患者拥有了购药决策权和建议权。也就是说,处方药传播受众,将跨越医生,向消费者延伸。
这就要求部分处方药要强化对患者的传播。特别是心脑血管病、肿瘤、糖尿病产品,应综合利用社区营销、活动营销、公关营销、新闻营销、网络营销,把有价值的品牌信息,传递给目标消费者,以应对患者在销售环节的决策权。
趋势之四:药品广告效应大为弱化,整合传播成为主流
限于媒体广告费用上升、消费者信任度下降、广告必须通用名等因素,广告效果将持续弱化。因此,策划富有吸引力的品牌承诺和品牌利益,利用多渠道、多接触点的整合传播,将成为塑造品牌、提升销量的根本手段。
对于处方药,针对专业医生,笔者提倡有效整合学术营销四种方式:会议、媒体、人际、临床。首先必须强化会议学术营销,深入开展公关活动和社区活动,增强产品展示机会,重点加强临床推广,并重视“拉动策略”,占有专业医药报刊阵地,做好药品和企业形象广告,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立体的新闻营销、企业报道、学术论文、临床案例交流、用药指导,强化药品品牌的传播。正是基于这样的整合传播,柏青操作的新谊痰热清、天施康等案例,才能取得成功。
通过整合媒体和地面,形成立体化、公益化、广泛化传播,如诺华针对高血压,葛兰素史克、礼来针对抑郁症,诺和诺德针对糖尿病的健康行动等。
而OTC产品,应遵循“公关第一,广告第二”。“公关活动+媒体新闻”的传播效应,将成为重点传播途径。太阳石药业的举办的“太阳石杯智慧新妈妈&健康好娃娃”评选活动、“好娃娃健康计划”全民用药安全社区健康教育宣演活动,“好娃娃杯全国少儿书画、作文、手工大赛”,引发媒体报道,既能赚足“眼球”,又能提升品牌形象。同时,OTC产品应该注重网络媒体的互动性和即时性,借助其太阳石生殖健康网、太阳石育儿网,完成对患者的教育、引导和产品推介。
总之,品牌的建立必须充分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广告传播、公关传播、事件营销、活动营销、病毒式营销、数据库营销等。传播媒体除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外,网络媒体专业网站、博客、播客、EMAIL,终端小礼品媒介、直邮DM等。并主动创造新的受众接触点,对目标消费者进行沟通,比如发网吧、学生辅导书,对于滴眼液等青少年产品就是良好传播平台。
[]趋势之五:营销亲情化、时尚化、娱乐化[/b]
在功能细分同质化时,利用情感和个性塑造差异,增加药品品牌的时尚元素和娱乐因素,使药品品牌和企业品牌多几分亲和力,多几分人情味,更容易拉近消费者的距离,是促进销售、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品牌偏好的有效手段。
OTC产品的娱乐化、时尚化将成为趋势。更多地利用如体育、选秀等。“修正斯达舒,魅力新搭档”,“仁和闪亮快乐男声”,“珍视明歌友会”,“江中亮嗓呼唤红楼梦中人”选秀活动。再如海外制药的“感叹号”、“一步到位”、“不服不行”等产品,都采取了娱乐化的营销手段。哈药集团除了大作公益广告,还出资改造哈尔滨河图街,命名“哈药路”。使家乡人民时时记住“哈药”品牌名。
趋势之六:提升核心竞争力是制胜根本之道
政策监管力度加强,竞争环境严苛,只有拥有前瞻性视角、差异化战略和决定性资源的企业,才能决胜未来。
分析外国制药巨头成功路径和时局,中国制药业正步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导向的营销时代。
首先,改剂型、换商标的路子,将被新药注册、包装、广告新法堵死。企业必须从销售驱动变身为研发驱动,加大创新,做产品开发,如西藏药业治疗心衰产品的心活素;
其次是要提升资本利用率,壮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效能,用资本整合外部优势资源,为我所用;
【关键词】形象代言;法律规制;虚假广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业也逐渐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当下,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面忙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另一方面他们已经开始把越来越多的资金精力运用到产品的广告宣传中。在这种大的背景下,明星代言广告产品应运而生。可是近年来,我们看到了各种形式的“代言门”事件,形象代言行为的混乱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着直接关系,长此以往不利于人民群众利益保护。本文将从形象代言的一般问题入手,深刻剖析规制形象代言的法律路径,运用比较方法,借鉴西方先进立法技术,提出合理化规制建议,以期对形象代言问题解决有一个明确的阐述,从而对推动我国广告业的正常发展,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商业广告与形象代言基本理论
(1)商业广告的一般问题。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此规定揭示了广告的基本原则:真实性、合法性和文明性。诚实信用原则一向被称作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该原则要求广告活动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反对任何形式的误导和欺骗。目前,我国广告业的广告公信度急剧下降,且日益朝着迷惑性强、难以判断的方向发展,广告业面临严重的诚信危机,实属违反诚信原则的集中体现。(2)形象代言的基本理论。对于“形象代言广告”的概念众说纷纭。学术界有人称其为荐证广告,还有人称之为名人广告、证言广告等等。我国法律并未对形象代言广告的概念有明确叙述,笔者经过查证、对比对以下定义较为赞同:形象代言广告是指广告主以外的任何人以言辞、形象或其他方式来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的个性意见或发现结果,传达品牌的个性主张,使产品能够与目标消费群建立某种联系,从而顺利进入消费者的视野,运用这种方式制播而成的广告。它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载体传播给目标受众,从而在市场中树立和打造个性化的品牌形象。至于形象代言人,学界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形象代言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自己的证言、外形或者一定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介,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人。他们的作用是提高消费者的注意力,提升产品知名度,指引和促进市场消费。
二、我国形象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依据
(1)形象代言人法律地位。关于形象代言人的法律地位,企业是利用形象代言人的号召力来提高消费者的注意力,形象代言人而获得一定的报酬,他们之间建立起一种雇佣合同关系。(2)形象代言人责任依据。第一,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现代经济学家指出:在现代的社会,由于人们掌握的信息量的多少不等,所以掌握信息多的人会提供真实的信息给对方,以作为获得利益的对价。同时,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会得到一笔不菲的报酬,而这笔款项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根据上述信息不对称理论,消费者有权利从代言人处获得关于产品的真实的信息。真实性是广告的生命所在,如果广告存在虚假的成分,给消费者造成了利益损害,代言人必然也将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第二,消费者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广告主利用名人的地位和影响力促使消费者尽快地做出购买决定。消费者对名人推荐的产品产生的是合理的信赖,如果代言人不正当地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信赖心理,将可能侵害消费者的信赖利益。而我们知道单纯的信赖利益法律一般不予保护,但一旦这种信赖利益构成缔约的一个部分,则过错方须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任何民事主体在日常的行为中必须遵守诚实待人的义务。第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维护市场秩序、指导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和解决民事纠纷起着根本作用。现实中,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代言人既然要获得广告代言的利益,必然要对应地承担其不可推卸的相应责任。
三、国内外形象代言法律规制对比研究
(1)国外关于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通过对韩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瑞典等国家形象代言广告的规定进行分析发现,这些发达国关于代言人规制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建立预审制度,预防虚假广告的产生。典型代表:韩国、加拿大等。预审制度是通过严把审查关,来预防虚假或者不实广告的制度。只有经过委员会审查的广告才能正式播放,通过审查的广告方视为合法广告,非经审查的广告可能受到法律制裁。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为虚假广告的产生和设置了层层障碍,也规范了形象代言人的行为。第二,要求代言者亲身使用所代言产品。典型代表:美国、加拿大等。规定形象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直接使用者或者直接受益者,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产品或服务质量得到了验证。这就说明,形象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且进行“明示担保”。这使得大多数代言人宁愿选择做公司品牌的形象代表,而慎于为产品效果现身说法。第三,设置严格的责任机制。典型代表:日本、法国等。严格的责任制度的设立,为惩治形象代言人与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严格的责任制度使规制虚假代言有法可依,为广告秩序的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第四,区分行为方式,界定合理责任。典型代表:日本。如果形象代言人对于给消费者带来严重损害的交易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完全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只具有出演行为,代言人仅作为一个信息的传播者身份出现,则不需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责任承担规则就为形象代言人进行合法的商业广告活动留下了丰富的发展空间。第五,信用机制的约束。典型代表:瑞典。瑞典是一个建立在信用机制上的国家,声誉对每个人来说都很重要。形象代言人代言产品,就是将名誉与代言的产品挂钩。各种网站、杂志和电视等会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一旦出现虚假广告,媒体曝光要比法院判决来得更快、更直接。此时,企业连同形象代言人既要受到道义的谴责,又要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区分特殊产品广告,适用特殊规则。典型代表:韩国、英国等。由于特殊物品如食品、药品、保健品等直接关涉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很多国家对特殊物品的广告有特殊的法律规制。详尽的规定为形象代言人设定了更多的注意义务。总之,国外不同国家的形象代言广告的规制体系是复合而个性化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究等制度保证与防范措施的存在使代言人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法律引导和法律强制结合起来,社会监督、政府控制共同作用,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和畅通维权途径相辅相成,为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作用。(2)我国现行规制形象代言的主要法律。我国现行规制形象代言的主要法律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刑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但是这些法律涉及到形象代言责任时都存在着模糊,概括或是片面的问题。另外,有关广告代言的规定散见于《药品管理法》、《广告活动道德规范》、《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从以上调整形象代言关系的法律可以看出,对于形象代言人的规制或者缺位,或者没有详尽法律规则,这些都需要我们对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措施作探析。
四、完善我国形象代言法律规制的措施
(1)完善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构建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是当务之急。在具体立法操作上笔者有如下建议:首先,修改广告法,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其次,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构成。第三,颁布行政法规,将明星代言广告纳入行政监管的范围。为了把明星广告引上正确的道路,使它健康发展,有必要颁布与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将其纳入行政机关监管的权限范围内加强监管。(2)完善司法。完善司法的关键在于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律监督。首先,加强执法是完善法治的关键。针对当前广告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广告执法部门应做到:公开执法,杜绝执法过程中现象,建立司法程序监督机制,制约个人权力,对于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其次,我国应该当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谓想千方设万法,用名人特有的感染力,通过名人的虚假推荐极力兜售产品愚害消费者。在此背后损及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在此情形下,积极推行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有效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也可有效遏止名人的不法行经,以营造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诚然,这也有待于突破公益诉讼中存在的各种障碍和立法的完善。(3)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机制。要建立广告长效监管机制,首先要求广告企业、媒体必须严格自律。在建立自律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广告业协会和影星协会的作用。其次,要建立广告监管部门的他律监管。工商行政部门应对广告的设计、制作、和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和系统管理,达到从源头进行控制的目的。除此之外,工商行政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对消费者举报和投诉的虚假广告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4)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广告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本质特征,为了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广告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要坚持一下两个原则:一是制裁性原则,二是补救性原则。笔者认为建立广告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时应该以制裁性原则为主,补救性原则为辅。如果广告代言人畏惧制裁,他就会采取措施来预防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将制裁广告代言人与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机结合了起来。通过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可以预防同类行为再次发生。
五、结语
形象代言的治理,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在特定的市场竞争制度中、在科学的法理环境中去理解和设计相关的法律措施,更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去实践操作。当然,我国广告法律的明确和完善、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索。我们期待在法律挂帅、政府保驾、技术护航之下,从根本上杜绝虚假代言行为,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消费者一个纯净的消费天空。
参 考 文 献
[1]陈正辉.广告伦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7)
[2]王婧.论商业广告中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D].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10
[3]董正伟.论明星“代言”行为法律关系定位和责任承担[D].2007
[4]胡志鑫.论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D].东方企业文化.2007
[5]谭尧曦.商业广告出演人民事责任研究[D].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08
关键词:医学生;媒介素养教育;媒介实践;科研;健康传播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20X(2016)35-0022-02 收稿日期:2016-10-21
作者简介:胡言会(1979―),男,川北医学院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王小娟(1981―),女,西华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博士。
一、医学院校大学生媒介素养状况
1.医学生的媒体使用主要是为了满足休闲娱乐需要
申正付等人对安徽四所高等医学院校的在校医学生进行调查,发现医学生上网的主要目的是休闲娱乐、放松身心和聊天,医学生在满足自身休闲娱乐需要的同时,媒介对他们的“精神麻醉”所带来的作用也不可小觑。
2.媒体负面形象对医学生的消极影响较重
作为今后治病救人的“天使”,医生需要在大学时代不断形成时代担当的责任感、乐于奉献的历史感、建构和谐医患关系的使命感。然而当下媒体对医患矛盾的不实报道以及报道之后缺乏事后正能量的宣传和教育,导致医学生对今后的医生职业产生恐惧感。“由于相关教育的缺失,其网络媒介素养储备已经滞后于网络媒介的普及和发展速度,不仅会造成网络媒介的负面作用凸显,也会使作为‘社会公器’的网络媒介的社会形象持续走低。”这呼唤高等医学教育重视医学生的媒介素养问题,让学生拥有明辨是非、增强社会理性的能力。
3.频繁接触新媒体,但缺乏伦理道德诉求
调查显示,每天上网 1 个小时以上的医学生占 90%左右,网络论坛、网络通讯、网络游戏、收发邮件等都体现出医学生对网络媒体的强烈认同。但有些情况使人忧,曾有通宵上网玩游戏的经历的医学生占 52%,承认自己有网瘾的占16%;另外学生受到不良信息的干扰也非常大,甚至将网上的不良行为带到网下,触碰社会道德底线,违公德,人生目标模糊,丧志。
二、确立实践支点,构建教师科研、学生实践、教学改革的立体教育模式
川北医学院管理学院人文素质教研室从事媒体研究的教师多名,都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一位老师拥有在国内著名大学从事传播学博士后的研究经历,可以说,教研室从事媒介素养教育的师资力量满足了需求。不过,凝聚教师队伍、强化师资力量又是基础,更重要的是打造好师资队伍之后,是从事科研还是从事教学改革的问题困扰着很多教师。事实上,从事科研与从事教学改革两者之间并非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处理得恰到好处,会实现教学相长的意外效果。仅就当下教学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而言,教学相长一词其实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传统的教与学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二是科研与教学之间的相互补充与互动。我们在积极推动师生互动的过程中实现了将科研转换于教学、将教学改革服务于科研,中间环节就是实践。实践是纽带,是连接不同方面的环节,通过师生的共同实践,以学生为基点,带动科研和教学,从而将成果反哺于学生。具体做法如下:
1.将教师科研作为服务医学生教育教学的重要依托和支撑
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不唯书、不唯上的精神,教师成立多个指导小组,协助学生进行独立问卷调查,并在教师的指导下形成研究成果。例如,调查报告《新媒体对大学生人际交往行为的影响:基于四川南充市的调查》主要调查了新媒体下当代大学的人际交往行为,通过采用郑日昌等人编制的《人际关系综合诊断量表》来测量、了解大学的人际交往行为的发展现状和一般影响因素;客观地用4个维度因子来评价大学生的交往困惑,为进一步促进高校大学生健康成长,建立健康的交往行为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成果不仅是学生了解自身媒介素养的过程,而且作为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篇论文的调查数据被樊九思的硕士论文《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学习生活习惯研究》所引用。教师只有了解学生的媒体状况,尤其是运用新媒体的行为和心理,才能够准确把握传统教学内容与新媒体传播新知识之间的关系,从而较为精准地开辟出医学生媒介素养教育的新路径来。
2.以学生为主体,带领学生深入基层进行媒介素养的调查实践活动
这些调查是将教师的科研课题分解为学生科研题目,由学生完成,目的在于在科研过程中积极实践,在实践中了解中国基层社会的媒介素养状况,从而训练学生的媒介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本次系列调查是以川北医学院2016年度开放性实验项目“四川基层健康传播现状的调查实训”为依托,搭建实践平台,大胆放手,形成以学生为主体的调查队伍。
学生在实践调查过程中,思考媒介素养问题,形成了系列调查报告以及科研论文。诸如《中国甘肃网的健康传播状况调查》(《社区医学杂志》2015年第22期)、《西昌市药品广告对购药行为影响的调查》(《中国医药导报》2015年第12期)、《四川省二甲以上医院官方微博的宣传管理的调查分析》(《中外企业家》2015年第23期)、《医药广告健康知识传播研究:基于华西都市报的调查》(《社区医学杂志》2015年第23期)、《医院官方微博宣传现状调查:以四川省二甲以上医院为例》(《生物技术世界》2015年第8期)。这些具体成果均是将科研与教改相结合,教师设计题目和调查思路,学生全程参与,全面主导和参与数据调查、社会实践以及书本知识向社会服务方面的转化。实践证明,学生立足教师科研,对社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这是行之有效的媒介素养教育方式,可以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提升学生的媒介素养。
上文提及了当下医学生媒介素养主要以传统教育方式进行,依赖于课堂的知识灌输和间接感受,缺少亲身体验和感悟。但学生的实践弥补了这一不足,将课堂延伸到了课下,学生带着疑惑,以实践方式调查基层老百姓的媒介素养状况。医学生不仅亲身感受了媒介素养的重要性,而且通过基层老百姓的接触反观自身的媒介素养状况,从而实现了学生动态学习的效果。同时也让学生认识到,媒介不仅仅具有满足自身需要的特质,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借助媒介改变周围的人乃至社会。可以说,学生实践活动的这一支点解决了医学生如何提升媒介素养的教育问题,也解决了医学生如何在课堂上学习媒介素养知识的问题,以及教师教改与科研的矛盾。
3.改革和完善医学课程体系,加强健康传播的课堂教学
以上成果均是学生全程参与完成的,在调查中学生充分考察了媒体与老百姓健康素养的关系,从而加深了对课堂知识的理解,弥补了医学教育对健康传播的某种程度的忽视。健康传播对课堂教学而言,它是能够有效地将医学知识教育与媒介素养教育实现最佳结合的一门学科,同时这门学科也适应了医学教育模式由生物医学转向社会医学的内在需要。然而,纵观医学课程教育体系,健康传播在某种程度上“缺席”了。护理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都没有将健康传播学科纳入体系之中,侧重点依然强调媒介对健康知识的传递作用,没有看到媒介对健康传播的作用。为了弥补这一缺憾,人文素质教研室积极申报川北医学院开放性实验项目“四川省基层健康传播现状的调查实训”,进一步为学生搭建实践平台,开辟第二课堂,吸纳各个专业学生参与进来。目前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医学影像学专业、麻醉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预防医学专业、护理学专业、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共计86人参与进来,培训人数达174人次,开设《健康传播的今生与来世》学术讲座2场次。另外,以人文素质教研室为主体,联合预防医学系和护理系,面向全校各专业拟开设健康传播学课程的公选课,学生获得健康传播的理论学习和思考。
三、医学生媒介素养教育展望
在学生与教师之间寻找实践基点,将教师科研、学生实践与教学改革三者融合起来,以学生的媒介实践为支点,带动科研与教改,本文称之为“一体两翼”:“一体”就是学生的媒介实践,科研与教改分别是“两翼”,这是川北医学院实践活动提炼出来的有益尝试。
这种尝试弥补了传统媒介素养教育的单一模式。一方面,将教学改革与学生实践双向结合、深度融合。教改不是教师一人行为,而是与学生双向互动,最终提升教学效果的活动;教师科研同样可以从学生实践中获得新材料;学生素养在教学与科研的反哺中获得提升,并且转化为实践能力。另一方面,以点带面,拓展教学成果的收益面。本文提出的科研、教改与教学实现的互融互动效果是学生和教师集体劳动的结晶。通过以上措施,学生的媒介素养教育有了依托,教改活动有了实质基础,科研也获得了实践养分。尤其学生在实践过程中,不再消极被动接受教育,而是以主人翁姿态思考和实践媒体素养。例如,口腔医学系学生聂娟、樊琴、郭晏汝等将其实践成果《四川省二甲以上医院官方微博的宣传管理的调查分析》《医院官方微博宣传现状调查》两篇调查报告上报参与第十四届四川省大学生“挑战杯”比赛,获得二等奖的好成绩,实践活动得到了新的延续。临床医学系学生高兵、罗阳、李淑婷等以《成都市社区居民健康素养与健康传播的关联性分析:以慢性病为例》为题,积极参加“青年中国行”2016年度的暑期社会调研实践活动比赛。学生获得更大实践平台的愿望自发而生。
尽管我们进行了尝试性探索,医学生的媒介素养在互动过程中也实现了理想的教育目标,然而也存在很多不足。例如,除了健康传播之外,还应该多挖掘能够担负起医学知识教育与媒介素养教育重任的课程或知识载体,从而建立多元化的媒介素养教育实践形式。又如,如何在医学生临床实习阶段,将媒介素养教育的实践活动贯穿始终,改变媒介实践活动中大一、大二学生偏多,大三、大四学生偏少的状况,使媒介素养教育长期化。再如,需要开拓多种方式将学生的调查实践成果进行转化。一是向科研成果转化;二是为社区乃至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三是积极协助参与社会成果的转化,服务百姓;四是将学生的成果通过多种形式在校园进行宣传,提升学生的自豪感、价值存在感。医学生的媒介素养教育是一个永远在路上而没有终点的工程,我们的努力和探索也没有终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