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2:31: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单位信息公示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推行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制政府”和“责任政府”工作的延续和深化。推行四项制度,有利于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有利于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要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推行四项制度与环境保护工作结合起来,抓好自身建设,组织全体干部对四项制度的学习,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完善相关程序,建立监督机制,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环保机关。
二、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四项制度的实施
为确保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市政府对实施四项制度的部署,我局成立推进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开展四项制度的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和局法规处,负责日常督促、检查和实施情况汇总上报、综合协调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郝玉昆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由虎龙同志、张永军同志兼任,成员由邹丽君、周洁、徐卫华、杨伟、王静、马艳、高通良、何静平、原广平等同志组成。
三、明确要求和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四项制度
第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一)听证事项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进行以下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听证:
1.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2.重大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依法需要提交听证的事项,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重大环保行政处罚事项;
3.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群众环境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环境管理决策事项;
4.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专项规划的环评审查;
5.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环保决策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二)听证组织
市环境保护局或授权(委托)具体承办的机关处室是听证组织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听证。涉及2个以上处室拟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听证,由牵头处室或者主办处室组织听证。
(三)听证程序
1.听证方式。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听证的方式举行。
2.听证公告。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编制听证事项公告,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中心和相关部门,通过“*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3.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其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1)重大环保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熟悉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代表,必要时可以邀请民间环保组织代表参加;
(4)自愿报名参与的社会旁听人员,报名后经听证组织机关确认。
听证代表人数可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环保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益相关者代表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4.听证信息
(1)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当编制拟向社会公布的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等材料,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中心和相关部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新闻媒体、机关政务服务宣传栏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2)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组织单位应将相关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认真核定听证相关资料,对听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听证代表人数不足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对于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决策事项,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调整听证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四)听证结果
1.书面听证报告。听证组织单位要认真整理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提交局领导审定,需要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要按规定办理,经审定审查后的听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依据。
2.听证情况公布。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单位应当编制听证结果公告,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中心和相关部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新闻媒体、机关政务服务宣传栏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3.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听证组织单位对听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管理监督
1.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并对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局人事纪检监察处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局宣教中心配合听证组织单位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六)责任分解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由法规处牵头负责推进工作。
协办单位:办公室、人事处、监管处、污控处、自然处、城市处、规财处、创建办、监察支队、危废所、监测中心、环科院、宣教中心、信息中心。
督办领导:高志刚副局长
第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一)公示内容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在实施下列事项之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1.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境管理事项;
2.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群众环境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环境管理决策事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事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事项;
4.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重要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公示组织
拟实施重要事项的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是公示组织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公示。2个以上处室或单位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处室或者主办处室组织公示。
(三)公示方式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局机关政务服务宣传栏、电子信息触摸屏等进行公示,必要时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短信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示。
(四)公示程序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拟制公示材料,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部门对外公示。
审批流程: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起草需公示材料部门领导审核局办公室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局长审批)信息部门(网站公示由信息中心负责,媒体及其它公示由宣教中心负责)。
(五)公示结果
组织公示的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在公示期内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反馈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网上反馈的信息,由信息中心负责转给组织公示的部门)。在公示期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情况经OA系统报批后,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向市政府办目督办、市监察局报告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抄送局办公室备案。
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示的基本情况;
2.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
3.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六)管理监督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局人事纪检监察处对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开展的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责任分解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由局机关办公室牵头负责推进工作。
协办单位:人事处、法规处、监管处、污控处、自然处、城市处、规财处、创建办、监察支队、危废所、监测中心、环科院、宣教中心、信息中心。
督办领导:郝玉昆副局长
第三、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的内容
下列重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和工作完成后,要向社会进行通报,让广大群众了解并进行监督: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2.*主城区空气质量状况;
3.*海水环境状况;
4.全市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5.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以上)的处置情况;
6.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7.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的处理情况;
8.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及我局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二)通报的实施
1.通报主体。市环境保护局及其授权的处室和单位是通报工作的实施主体。
2.通报载体。以“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新闻媒体为主要载体,也可以通过召开新闻会、公告、在局机关政务服务宣传窗口通报、实施在线访谈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3.通报时间。
(1)下列事项,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主城区空气质量状况;
——*海水环境状况。
(2)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适时进行通报。
(3)重大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通报。
4.实施在线访谈。局领导班子成员或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电台或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全局每年的在线访谈活动不应少于3次。
(三)通报程序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拟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局OA系统报批后,交信息部门对外公示。
审批流程: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拟稿部门领导审核局办公室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局长审批)信息部门(网上公示由信息中心负责,媒体及其它公示由宣教中心负责)。
(四)管理监督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局人事纪检监察处对重点工作通报进行监督检查。承担重点工作通报任务的责任部门,应按月填报通报事项,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采纳吸收。
局办公室每季度将通报情况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市政府目督办、市监察局。
(五)责任分解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由局机关办公室和宣教中心负责推进工作。
协办单位:人事处、法规处、监管处、污控处、自然处、城市处、规财处、创建办、监察支队、危废所、监测中心、环科院、信息中心。
督办领导:郝玉昆副局长
第四、政务信息查询制度
(一)查询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2.《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3.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4.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5.公务员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6.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的环境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二)查询方式
市环保局机关通过以下方式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1.开设查询服务电话;
2.“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市环保局政务服务办理窗口、机关政务服务宣传栏和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3.信函、来访。
(三)组织实施
1.在市环保局机关设立4145782(局政策法规处)、4174316(局办公室)两部查询服务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环保政务查询电话。对于当场不能解答的问题,要认真记录,分送相关处室提供答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反馈。
2.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审批服务事项、提供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
3.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对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网”和“*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查询信息的及时更新、日常维护,及时收集网上提出的询问,整理群从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的信息,转送相关部门。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过的查询事项答案交信息中心在网上反馈。
(四)管理监督
局办公室和市环境信息中心共同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推进工作,局人事纪检监察处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责任分解
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由局机关办公室和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推进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稳步推进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配套推进市场监管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实现市场主体准入的便利化、快捷化,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围绕探索建立现代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全面改革与转变工商职能不相适应的工作方式,全面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条件,全面创新高效便捷的市场主体准入服务流程,打造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最宽、门槛最低、环节最少、流程最优、时效最快、环境最佳的准入环境。
二、主要内容
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逐步减少、规范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推进“先照后证”登记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一)创新主体准入登记流程,实行“先照后证”。对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原则上实行“先照后证”。除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煤矿、客运等关系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外,市场主体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工商部门在有关经营范围加注“按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内容经营;未取得相关有效许可或批准文件的,不得经营”等字样。工商部门登记信息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与相关审批管理部门实现互通共享。全市各许可、审批主管部门应承担相关行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无证经营或超出核定许可、批准项目经营的,由相关行业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推进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尽快制定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完善城区及乡村分类规划、建设、预留各类工业园区、中心商务服务区、便民服务点以及特殊行业经营网点,实现居住与经营适当功能分区,对“住改商”实行差别化管理,并加强安全、环保监管,做到安全、环保、不扰民。
(三)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四)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五)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一是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工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二是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三是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六)改革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实行网上注册登记。积极推进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管理系统,2014年内初步建成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登记服务模式,明年内基本实现全市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
三、推进措施
(一)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政务服务中心,集中为市场主体准入提供便利服务,并加强政务服务效能监管。强化人员教育培训,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或有需要的其他企业提供市场准入无偿代办、服务。
一、重要事项公示的基本原则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公示范围适当的原则。
二、重要事项公示和责任主体
××市文化体育局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局办公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要事项公示的具体工作。
三、重要事项公示的主要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实施下列重要事项前,应向社会公示:
(一)文化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二)文化体育事业工作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三)重点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四)局党委干部任免、职称申报(中职以上)、推优评先(市级以上)、表彰奖励(市级以上)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重要事项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日期;
3.单位及时间;
4.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5.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四、重要事项公示的途径
(一)××市政府网站、××市文化体育局网站;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体;
(三)局机关办公区政务信息公开公示栏。
五、重要事项公示的相关要求
(一)市文化体育局拟请市政府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业务科室、局属单位提出,报局批准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实施;拟以局名义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业务科室、局属单位提出,报局批准后提交局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二)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业务科室、局属单位要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四)业务科室、局属单位要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提交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告。同时,由局办公室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告市监察局和市政府办公室督办科。
(五)拟实施重要事项的业务科室、局属单位要科学编制公示方案,认真起草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及时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拟实施重要事项的业务科室、局属单位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该业务科室、局属单位承担责任。
(七)局办公室要开展监督检查,切实推进重要事项的公示工作。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科室、局属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
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要事项公示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省工商行政管理重要事项公示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业务部门、派出机构是具体承办部门,其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应与贯彻落实“四个统一”相结合、与努力实现“三个到位”“六个好”相结合、与落实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建设“四化”工商相结合、与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相结合。
第四条下列重要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一)机构职能、职责、辖区及其调整变化,人员姓名、职责,投诉举报电话;
(二)工商事务办理地点、咨询联系电话、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服务承诺情况;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
(五)知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五a级以下诚信市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消费者信得过企业、广告经营企业资质及广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认定、评定;
(六)市场、广告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部署情况;
(七)市场整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部署和重要措施;
(八)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监测、食品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九)企业信用、市场信用建设情况;诚信广告经营单位情况;
(十)市场警示、消费警示、消费提示、广告监测及违法广告情况;
(十一)企业入资信息比对系统成员名单;
(十二)年检、拟吊销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十三)行政性收费项目、标准的调整、变动情况;
(十四)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事项的公示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_.公示事项的名称;
_.公示事项的基本情况;
_.公示的起止日期;
_.公示的单位及公示日期;
_.意见反馈联系方式(联系部门、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_、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重要事项公示的程序:
(一)重要事项的确定:各承办部门根据职责,每季度第一个月__日前提出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目录及相关内容(紧急、突发的重要事项可随时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定。
(二)重要事项公示的组织实施:经局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定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三)公示时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反馈意见、建议的处理: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局办公室汇总整理,交承办部门处理。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充分采纳,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应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再听取意见。凡是采纳了意见建议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后__个工作日内,将采纳意见、建议的情况按原公示渠道告知公众;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公示结束后__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的基本情况,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督查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报备。
第七条重要事项公示的方式:
(一)各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工商红盾信息网;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介;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层工商所(分局)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市局应当按照前款所列方式,各县(市)区局应当按照前款所列第(一)、(三)、(四)项方式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机关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处工作,对重要事项公示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检基本情况
(一)抽查事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相关内容开展检查。
(二)抽查对象: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按一定的比例抽取。
(三)抽点为:建筑行业、餐饮行业、制造行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四)执法人员:进行抽查的执法人员从县人社局执法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检查组。
(五)抽查时间和频次:从年初至年末、全年至少一次联合抽查。
(六)抽查方式。采取实地核查为主进行。由参加抽查人员,按照本部门监管职责对所抽取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事项记录在案。
(七)“双随机”方法: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计划,制定自己部门内部的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事项清单,确保双随机抽查在系统顺利开展。
二、工作流程
(一)开展现场检查。根据全年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要求,重点检查全县用工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检查结果。抽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公布抽查情况。
(三)对在检查现场发现的不属于本职权监管范围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实施程序及要求
(一)公开透明。在随机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时要公开透明。
(二)认真准备
(1)实施抽查时要根据随机检查市场主体近期的投诉举报情况,并通知随机的检查人员。
(2)检查人员要查询被检查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信息、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等,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财务报表和账簿、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三)严格程序。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要求开展检查,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填写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发现被检主体经营不规范时,要当场进行纠正;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加强部门联动。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监管工作。在开展抽查过程中,可根据单位监管领域和重点监管内容,发起“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向市监局、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五)做好检查结果运用。
(1)检查人员要综合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检查意见有:“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办学行为涉嫌违反教育教学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情形。
1、进一步巩固会计核算改革工作
搞好会计核算是做好学校财务工作的基础,因此,必须在巩固会计核算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的水平。
2、进一步加强财务系统信息化建设
去年年底陆续上了单位工资、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及年初上了单位预算编制系统软件,因此要加强财务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加强财务系统信息化建设。
3、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核算水平
4、管好、用好各种经费
尤其管好、用好中央下拨的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不得用于人员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偿还债务等。
5、做好收费工作
做好两学期的学生收费工作,严格按照一费制收费标准收费,做到收费标准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指导思想
在我县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构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理顺监管体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联动,顺畅运转的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县城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全部实行以入市进场检测、质量追溯和违规处罚为主的市场准入制度。
2010年12月31日前,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内容和实行时间由县政府根据我县实际规定。
三、准入品种和检测项目
蔬菜类:茄果类、瓜类、甘蓝类、白菜类、绿叶菜类、豆类六大类。包括番茄、辣椒、茄子、黄瓜、苦瓜、西葫芦、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大白菜、普通白菜、生菜、菜心、芹菜、蕹菜、菜豆、豇豆17种蔬菜。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
水果类:苹果、梨、枣、桃、香蕉、葡萄、柑橘类品种。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
畜产品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检测项目:猪肉检测项目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磺胺二甲嘧啶;鸡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牛羊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
水产品类:鲜活鱼类、虾、蟹、贝类、中华鳖。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咹类代谢物。
四、监管部门职责
农业局:负责蔬菜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蔬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蔬菜产品质量监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负责农业投入品及蔬菜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不合格蔬菜产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畜牧局:负责畜产品、水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畜产品、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畜产品、水产品质量监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负责不合格畜产品、水产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水产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林业局:负责果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果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果品质量监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负责不合格果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果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监督员管理工作;负责不合格农产品销毁和对不法经营者的处理处罚工作,配合农业、畜牧、林业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等有关工作。商务局:配合农业、畜牧、林业、工商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等有关工作;负责肉类产品定点屠宰日常监管工作。卫生局:负责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工作的落实。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1、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凡是被列入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都应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凡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报告。
2、农产品流出登记备案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产品销售证明单,详细记载产品质量状况、品种、数量及流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市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有关内容;不能包装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3、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和配送中心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不能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以及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4、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制度:凡列入市场准入的各类市场,都要设立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其职责是负责本市场准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5、违规经营、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推介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市场内违规经营者和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公示,并向消费者推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品种以及诚信经营者名单或摊位号。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由农业、畜牧、林业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农业、畜牧、林业部门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6、主动召回和退市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负责,发现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农产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向农业、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办公室通过对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抽查,对一年内三次抽检不合格的经营者,由工商部门依法取消农产品经营资格,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
7、质量追溯制度:农业、畜牧、林业部门根据质量检测信息和生产者、经营者个人信息,对不合格农产品实行质量追溯。对本地农产品,农业、畜牧、林业部门直接追溯到基地和农户;对外埠农产品,由农业、畜牧、林业部门以信函形式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及时索要追溯结果,并对下批次产品重点跟踪检测。
8、入市直通车制度: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直接进入市场销售。(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和标志;(2)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次农产品,凭有效合格证明;(3)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4)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5)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畜牧、林业部门或者乡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6)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标志和检疫合格证明。
9、考核奖惩制度:对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农业、林业、畜牧、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对遵规守法经营单位,由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办公室给予表彰奖励。
10、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制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都要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保障体系
1、加强领导。成立*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和各乡镇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主管副职兼任。各监管部门都要明确专门领导和科(室)具体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县财政每年安排相应专项经费,保障此项工作正常开展。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制定全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协调各监管部门开展工作。(3)定期研究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4)编制农产品市场准入年度任务目标和经费预算。(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加大投入。县财政部门应将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一、严格资产评估机构准入关,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湖北省国资委成立之时,正值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兼并重组大规模展开的关键时期。社会上资产评估机构鱼目混杂、优劣难辨,不少国有企业自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报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质量低劣,有的评估报告存在严重的低评、漏评问题。如果在审核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取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基本素质。针对存在的问题,国资委及时发出通知,对资产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承办国有资产企业评估业务的准入条件、应当具备的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2004年10月,省国资委正式制定出台了《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的暂行办法》,不久,他们又要求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承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备选库实行公开选聘,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介上进行公告,全国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可提出申请,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注册资本、资质等级、拥有注册评估师人数、从业时间、执业情况、机构管理规范化程度、市场信誉度等条件和标准,对申请入库者进行审定。
省国资委在建立省级备选库过程中,有来自北京、上海等省内外50多家评估机构踊跃投挡报名申请入库。国资委对省内外评估机构一视同仁,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监管、保证质量”的原则建库。一是严格按照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同时,主动与中评协和省评协联系,对报名中介机构的资质、注册评估师人数、业绩、执业记录等逐一核实,把编制虚假申报资料和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剔除在外。二是把经审查通过的初选名单在省国资委的网站上进行公示,1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后,最终确定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北众联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等27家评估机构入围,其中有6家省外评估机构。三是建立评估机构诚信档案。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备选库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和有关信息,了解掌握各个评估机构的特点和实力。2006年,出资企业有一涉案项目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关注,要求省国资委组织资产评估,国资委根据掌握的情况,从备选库中挑选了一家实力强、市场信誉度高的评估机构,出色地完成了这项要求特殊、内容复杂的评估项目。四是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准入机制。每年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质量和信誉等情况,对上一年度备选库进行调整,对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评估机构,一经发现,坚决从备选库中清除出去,促使评估机构提高责任感、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从资产评估源头着手提高评估报告质量。去年,有人反映从报刊上看到备选库中有一家省外评估机构涉嫌违规执业,省国资委闻讯后即与中评协联系,得到该评估机构确有“严重问题”的答复后,马上从备选库中将其除名,不得再从事省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四是规定凡资产评估报告在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都必须在备选库选聘评估机构。
目前,湖北省省市两级国资监管机构基本上都建立了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备选库的建立,确保只有基本素质好、内部管理规范、实力较强的资产评估机构才能承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大大提高了资产评估报告质量,有效地防范了资产评估监管作风险,对促进中介机构依法依规执业,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受到各方面的充分肯定,反响良好。
二、严格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关,建立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
湖北省国资委建立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是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实践“逼”出来的。在省国资委刚成立时,省属一家知名企业集团决定引进民营战略投资者进行改制,上报资产评估报告要求核准。该集团控股一家上市公司,其改制进程省领导十分重视,并由省政府督办,影响面广,事关重大。省国资委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认为存在严重低评倾向。为了使审核意见更具权威性,他们又约请了6位省内资产评估界资深专家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结论是评估报告主要在合理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鉴于此,国资委决定直接委派评估机构对该集团重新进行资产评估。最后的评估结果是净资产为4.3亿元,比该集团自行委派评估机构评估的净资产1.5亿元增加了2.8亿元,增值率达186.67%。这一案例给国资评估工作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蓝本,也由此产生了新的思路:由于国企改制的紧迫性,资产的复杂性,评估业务的专业性以及评估报告的时效性,加之省国资委不仅要担负出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还要负责未纳入履行出资人职责、政企尚未分开的其它省属国有企业脱钩改制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职能处室相关工作人员难以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这些评估报告的全部内容和评估结果作出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而聘请专家评审就比较容易做到,并且使审核意见更具权威性和公正性。于是,他们随即着手建立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一是制订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评审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二是广泛推荐。请有关单位、院校和资产评估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三是严格审查。将推荐名单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确定了26名评审专家组成省国资委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四是制订了《湖北省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使评审专家库的运作程序化、制度化。
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后,国资委采取评估报告个人审核和会议评审的方式开展工作。对一般评估项目,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对资产评估报告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由省国资委交由承办评估机构予以书面回复,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送国资委,再由国资委结合专家意见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进行再复核,直到准确到位。对重大评估项目,如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向非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评估项目等,国资委召开相关专家专题评审会,对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出具专家组书面审核意见,交由承办评估机构予以书面回复,进行修改完善后才能核准。
为了帮助专家正确理解和运用国资监管政策、措施,保持参加评审工作的热情和高度责任心,国资委专家还适时组织安排专家参加各种活动,如举办专题研讨会,邀请参加省国资委有关会议,聘请担任监事会主席特别助理等,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发挥智囊作用。同时,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是否严格遵守《工作规则》,评估报告审核意见的质量情况,以及所在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质量高低和信誉度随时予以调整。
评审专家库建立五年来,省国资委一直坚持实行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审核制度,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省国资委还通过审核发现并纠正低评、漏评资产评估项目65项,累计调增净资产约15.38亿元。2005年,省属一家金矿公司转让部分国有股权,控股方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报省国资委申请备案。针对专家在审核意见中提出的评估目的与经济行为批复不一致等7大问题,国资委请来资产占用方和评估机构的负责人严肃谈话,要求严格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补充、说明,修改后的评估报告净资产调增了1200万元,增值率达28.57%。随州市推行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与实地查看制相结合,市国资委从市直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聘请了11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士组成“市国有资产评估专家组”,规定凡国有企业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都要召集专家组有关专家审核,实地查看,核准备案与否,完全由专家评审组说了算。神农架林区国资办在专家审核中坚持做到“五个不予备案、一个不予进入”,即:评估价值与实有价值不符不予备案;评估范围与批准范围不一致的不予备案;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予备案;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不予备案;评估程序不符合相关准则规定的不予备案;评估结果未公示的不予进入转让程序,从而使资产评估发挥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屏障的作用。
三、坚持公开选聘评估机构,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委托行为
众所周知,资产评估机构是追求利润的中介组织,自然是“谁出资对谁负责、谁委托对谁负责”。因此,湖北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中,把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作为首要环节来抓。省国资委成立伊始,在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等相关业务,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费由国资监管机构承担,并从两个渠道解决:一是各级政府每年列入财政预算;二是由拟改制企业按社会中介机构平均收费水平,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预先提存和交纳,并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向中介机构支付。2004年7月,省政府向各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转发了《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10月,省国资委在制定下发的《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委托评估方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承办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一般采取从备选库中随机抽签、公开招标的方式或其它方式进行。
省国资委在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工作实践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多种方式的探索,最后的结论还是公开招标方式效果好,但程序复杂,人力、时间、费用成本较高,一般适合大型评估项目。在比较了各种方式的优劣后,认为公开抽签选聘方式既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又节省成本,适合各类评估项目,操作简便易行。省国资委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行为,于2007年11月制定了《湖北省国资委关于抽签选聘中介机构承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试行办法》,规定凡应由省国资委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承办资产评估业务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与企业规模相匹配的原则,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从省国资委建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定。抽签选定结果由省国资委发文通知各出资企业、有关评估机构和相关单位,并在省国资委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通过抽签确定后原则上一年不变,年度内出资企业的评估项目,均由经过抽签确定的评估机构承办。抽签工作由省国资委产权处、纪委监察室以及出资企业代表共5人组成。承办某项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委托评估方、资产评估机构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委托协议书”,对委托评估的目的和要求、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工作的期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省国资委还要求经抽签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认真履行合同,规范执业,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其出具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生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评估报告粗制滥造,在合规性和公正性方面存在较严重问题;评估人员安排不当,不能保证质量按时出具评估报告,延误企业经济行为;擅自将本评估业务转给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对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积极配合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从备选库中除名等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企业或产权持有单位如擅自选择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承办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资产评估报告不予受理或重新进行评估。
实行抽签选聘中介机构制度,改变了资产评估由企业自行聘请和企业主管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惯例,消除了人情介绍、关系干预的弊端,大大提高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的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和工作效率。过去在选聘中介机构评估时,为了应付各方说情、干预,费时费力费口舌。现在,只要批复某企业经济行为需组织资产评估,已抽签选聘的中介机构就已经“对号入座”了。在省能源集团改制上市、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交通银行的战略重组中,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由于他们按照抽签选聘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出来后,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与几位评审专家一道加班加点,在较短的时间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确保企业改制上市、战略重组的顺利完成,促进了企业改革发展。实行抽签选聘中介机构制度受到普遍好评,有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对此十分感慨地说:“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人员将手中的权力公开化、阳光化操作,令人佩服。”省纪委、监察部门也对这一作法给予充分肯定。
四、坚持评估结果公示制度,防止国有资产低评、漏评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为__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性质不限,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研发或生产设备、相关科研成果、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__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重点用于我省企业信息化基础性工作、公共服务项目、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项目和省企业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厅每年的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采取网上申报和网下申报的两种方式,制定网站为__省信息产业厅网站。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和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
(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且财务制度健全,资信状况佳;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七条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申报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省信息产业厅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将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专家提出的意见,作为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加快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结合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条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在厅外网网站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过程中如收到不同意见,应进行调查研究,核实调整。调整面不达20的不再进行公示,即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各承担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省信息产业厅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__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实行"立项-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由于出现重大情况变化,需对计划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同意后调整计划和变更合同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执行合同书,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跨年度完成项目的,必须真实报告项目每年的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知识产权情况、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完成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__省信息产业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
6.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7.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第十七条省信息产业厅批复验收申请,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项目验收小组由熟悉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被验收者。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小组对提交项目验收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复测相关数据,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被验收者应对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省信息产业厅审查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后,对被验收项目作出“同意通过验收”或“不同意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外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计划任务不到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4.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末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今后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所提的申请书、合同书的格式由__省信息产业厅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
一、卫生许可办理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底,宾馆新办9个许可证、年审20个、宾馆办健康证43个、理发店新办许可证1个、年审9个、新办健康证20个、淋浴场所均无新办许可证、年审2个。医疗场所新换证60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设定许可事项,许可程序合法。
二、卫生监督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一)健康青海蓝盾护航1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医疗监督情况根据文件要求对我县2家县级医疗机构、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家乡镇卫生院及2家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均在有效期限,未发现超范围执业情况。2、人员资格方面:我县医疗机构现持证上岗率仅为38.5%(其中:藏医持证率为21.59%;西医持证率为16.94%),存在着严重的医疗卫生安全隐患。3、诊疗活动方面: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执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4、健康体检方面:我县只有县人民医院承担公共场所等机构入职及干部职工健康体检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工作规范开展。5、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药品集中采购及管理办法进行管理。6、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我县无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等工作。7、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各级医疗机构在日常治疗过程中医疗文书的书写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情况发生。二是血液安全监督情况我县人民医院已于2018年建设血液科,但经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尚未下达批复,为开展此项工作。三是放射卫生监督共检查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2家,其中《持放射诊疗许可证》2家,持证率为100%。检查的2家医疗机构共有x射线诊断设备4台,CT2台,核磁共振1台,有放射工作人员6人,持证1人,持证上岗率1%。 放射工作人员均佩戴个人计量计,个人防护用品配备齐全。机房门外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和工作指示灯,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大部分能达到防护要求。各医疗机构防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健全并按要求实施。
(二)健康青海蓝盾护航2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一是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此次抽查的县人民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优干宁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家医疗机构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1、被检查单位接种单位均由县级卫生及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发证,都在有效期范围内。2、各单位预防接种人员均通过专业培训后发放有效证书。3、各医疗机构均对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情况经行了公示;并在接种前对接种对象给予详细的告知和询问情况;4、我县各级医疗机构所使用的疫苗都是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网络统一采购后分发给医疗机构进行接种。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进行了规范的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同时在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二是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1、此次抽查的医疗机构均已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但未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2、各医疗机构均按传染病防治法等要求进行规范填写传染病疫情登记及报告卡;各级医疗机构均不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是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1、除我县人民医院、优干宁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日常工作中不进行诊疗活动,于此未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2、各医疗机构都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对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经行定期消毒后交由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经行处置;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四是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1、各级医疗机构都完善建立了消毒管理组织、制度;积极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并进行登记;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消毒隔离知识培训,以免发生院内交叉感染;各医疗机构均严格使用医疗器械,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2、各医疗机构在购进消毒产品时缺乏进货检查验收情况;五是医疗废物管理。我县各级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弃物,经签订协议后统一交付至黄南州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实行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进行分类储存及包装;各级医疗机构均按相关要求设置了医疗废物暂站;并建立了完善的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制度。六是我县各级医疗机构检验科均达不到二级实验室标准,因此办理二级实验室备案证明;各级医疗机构检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考核;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实验档案;开展检验的3家医疗机构定期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进行高压灭菌锅消毒后交付至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处置。
(三)健康青海蓝盾护航3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公共场所卫生抽检情况;2018年抽检工作中对进行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和宾馆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美容美发场所2户、沐浴场所1户、住宿场所3户。重点检查了场所内通风换气情况、采光照明、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环境状况,要求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节日卫生安全,建立卫生安全值班制度,查找隐患,认真整改,层层落实。从总体抽检情况来看,各场所人员对卫生安全工作比较重视,为发现严重问题存在的场所。
检查中发现,公共用品、饮具消毒、保洁不到位,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不全,个别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等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卫生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其马上整改。二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检情况:组织卫生监督员对县内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抽检。通过对是否取得了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涉水产品是否有卫生批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特别强调了做好消毒记录和水质自检记录等要求。县自来水站持有效卫生许可证,4名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开展水质自检工作;水源卫生防护符合卫生要求。三是学校卫生抽检情况: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学校12所,其中:小学9所、初中2所。根据2018年抽检计划,我所对两所小学(城区及镇区)及一所中学进行监督抽检工作。1、各学校按要求开展晨检、传染病登记。建立健全了因病缺勤追查、病愈复课证明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制定学校保健室人员及保健来时为专(兼)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并按要求在时限内向相关部门报送传染病情况,在校学生建立健康档案。2、各学校供水的学校进行检查,建立了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有卫生防护措施,建立了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基本到位。各学校水质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看见物、ph等均在正常范围内。3、学校保健室进行监督检查,3所学校均设立了保健室, 建立了门诊日志,传染病的登记等。
(四)健康青海蓝盾护航4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一是法律法规执行情况:2家医疗机构均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均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未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知情同意告知的原则;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规定进行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各级医疗机构均在显目处悬挂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依法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二是制度建立情况:我县县人民医院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医院等级评审”、“全省妇幼保健院登记评审”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已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已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已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已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已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
(5)健康青海蓝盾护航5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2018年自该项活动开展以来,我所加大对各乡镇及村在全县卫生监督协管员的配合下进行了全面的巡查,直至目前我县区域内未发现医疗广告的。
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为“依法公正、公开透明、协同高效、规范有序”开展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我县卫生计生局及我所高度重视,深刻领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核心要求和方法实质,从健全机制、明确分工、强化协同、规范实施、确保成效等方面入手,不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实施工作有创新、有力度、见成效。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模式下,抽查过程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执法人员的检查任务随机产生,参与执法的人员对当次抽查任务负责,做到“包干到户”,其他人员不得干预抽查过程和抽查结果,确保了执法的单纯性和公正性。
根据2018年下达的工作任务完成率为100%。并通过县人民政府及县委宣传部的“美丽XX”信息公众平台进行公示。完成住宿业安全抽检:13家、达30%;理发业:5家、30%;洗浴业:3家、30%。抽检率为100%;一家生活饮用水工程应关闭无法抽检。
四、2018年国家随机抽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工作计划,我所对辖区内的1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家二级医院及六所乡镇卫生院开展的预防接种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100%。
各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进行传染病的上报与自查工作,网络直报运行正常,都设有疫情登记本。医疗机构都能按规定执行首诊负责制,使用门诊日志、疫情报告登记本和统一的传染病报告卡,按要求保存传染病报告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疫情管理制度,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有疫情报告、咨询电话。
四、开展宣传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底,共举办培训班6次:公共场所1次参加培训人数80人;医疗废弃物培训1次参加25人;卫生监督协管培训2次参加15人次;校医培训1次参加人次20人;个体诊所依法执业培训班1次,参加10人。2018年共举办宣传活动8次发放宣传册10000余册。
五、信息报告工作情况
我所安排专人负责网络信息填报任务,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管理及日常性监督的网络填报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各类信息报表,网络信息报告中未出现迟报、漏报、突击填报等现象。准确率达100%。及时完成双随机任务及各项监督监测网络报告任务,完结率达100%。全面彻底清理各专业已过期的被监督单位,确保网报数据与实际数据相符。
六、亮点工作
(一)医疗机构的信息公示工作开展情况:2018年我所对全县55家医疗机构进行了“医疗机构信息公示”。推行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是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保障广大群众就医安全、提高监管效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新举措。卫生监督信息公示不仅是客观反映各类医疗结构状况的直观指标,也是规范医疗结构依法执业的重要手段。全面推行医疗结构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可以有效改善医疗结构的诊疗活动步入规范化。
(二)卫生监督执法终端及执法记录仪的应用:为了提高现场监督检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2018年通过省级的配套执法终端及县人民政府的执法终端经费的拨付,我所一线卫生监督员已配备了移动执法终端2套及执法记录仪2台,并安装了相关软件。预计于2018年11月中旬全面开展移动执法终端的应用工作,对各类公共场所,如理发店、美容店、宾馆住宿场所、公共浴室、医疗机构等进行现场监督时,做到实时实地现场录入。同时,在现场监督时,尝试着使用便携式打印机进行相关的文书打印。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会继续推进移动执法终端的应用,并尝试将现场办案与该系统进行结合,缩短办案时间,加快取证与调查进度,提高办案的效率。
七、存在的困难
(一)人员不足,业务素质不够高。全县现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4人,每千人拥有卫生人员0.01人;不能确保每个乡镇所在地都分配卫生监督员,基层卫生监督无法横到边、纵到底,存在盲区。现有执法人员接受再教育培训的机会不多,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透,无法进行准确的执法文书的制作及书写,现场监督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全县地、县卫生监督机构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仅5万元,而仅仅是下县下乡开展常规督导工作的差旅、车油费每年就要3万元左右,加上网络通讯费、水电费、暖气费、车辆维修费、残疾人保障金等等超过了预算经费,有人要问,这种经费无固有保障的负数预算方式如何开展工作?这就是卫生监督之难处所在,经费上存在着“要一点,挤一点”,遇紧急卫生事件划拨一点的被动列资情况。
(三)对卫生监督的主人翁意识不强。卫生监督执法是代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开展相关执法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的委托,工作上难免存在着等政策、要方案、靠安排的被动局面,主动介入不力,特别是在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上这种现象表现尤为突出。
(四)、目前开展的监督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外存在的职责边界不清问题,住宿业内开办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是否两部门都认可的问题。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明确划定监管单位的问题。
20**年,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四中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深化“大建设、大融合、大比武”,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提升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加大卫生监督力度,依法行政,阳光执法,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理顺监督职能,强化队伍建设
1、根据国家、省机构改革精神,积极配合理顺食品、化妆品等监管职能,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深化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各级监督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人才队伍和制度建设,争取年底前100%的区、县(市)派出机构达到规范运行。进一步做好助理卫生监督员、农村乡村医生、社区责任医生和公共卫生联络员等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队伍业务培训,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深度和力度。
2、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人事、编办等部门支持,加快推进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充实卫生监督力量,加强专业技能、行政管理能力和法律素养培训,继续开展卫生监督技能大比武,规范本级和层级稽查工作,完善稽查档案,加大通报力度,增强稽查工作实效。市卫生局将继续开展“飞行”督查和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和抽查考试,并及时予以通报。
3、进一步完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处罚和日常监督工作。全面推行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总结、评估实施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效果,提升卫生行政处罚、许可案卷质量。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统一全市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材料格式。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
二、关注民生,全面加强卫生监督管理
1、全力推进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小餐饮店、美食夜市、农家乐旅游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等为重点对象,以餐饮消费环节中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为重点品种,集中力量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开展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推广“五常法”、HACCP等长效管理,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按上级要求做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测。
2、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有力打击各类无证非法行医,加强与公安、工商、计生、城管等部门联系,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按要求在全市设立公安机关驻卫生监督机构联络室。医疗机构建档率按要求达到100%,试行信息公示制,继续推进中小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级监管模式,确保100%中小医疗机构实施分级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口腔医疗机构和血液安全的监管力度。
3、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制订并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20**-20**年)》,以职业卫生监督分类管理为载体,以分行业整治规范为主线,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进一步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加强放射诊疗许可证与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
4、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在游泳场所、旅店、宾馆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基础上,开展美容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规范游泳场(馆)、美容美发用具用品、洗浴场所公共用品消毒管理工作。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继续推行饮用水供水单位量化分级监管工作,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确保供水水质卫生安全。开展本市重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
5、加强学校卫生和传染病监督检查。继续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医疗废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感染控制等监督检查,继续推行学校卫生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按要求重点加大对农村学校、寄宿制学校的传染病防控、饮用水等监督检查。
6、加强大型活动期间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大型活动接待单位准入管理和预案管理机制,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全面实行风险预评估制度,抓好重点项目卫生安全的监管,确保不发生因工作失责、失误引发的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有效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三、围绕目标,做好重点工作任务
1、围绕健康城市、平安**等目标工作,进一步加强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防制工作。加强卫生监督应急机制建设,开展卫生监督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理能力。及时开展卫生监督投诉处置、应急事件等动态监测。
2、结合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活动,推动“八小”行业的规范、整治和取缔管理。完成“八小”行业示范街(社区)和小餐饮示范店巩固、规范、提升工作。按照卫生强区、县(市)考核标准,积极推进创建活动。积极配合市美食夜市建设,努力打造成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店)。
3、认真贯彻实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加大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执法培训,发挥单位控烟监督员作用。加强控烟工作执法体系建设,按照条例的规定对部分公共场所实施委托执法。突出重点,分类监管,有计划地开展禁烟场所和重点控烟场所的执法检查。
四、信息引领,推动卫生监督工作创新
放开之前制度先行
在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放开前,本市依法建立了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告制度和网上公示平台。
由市发展改革委收费处、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市价监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先后对本市5家规模较大,有代表性的机动车检测场进行实地调研。经过四个月对企业经营现状,价格放开可行性及影响因素调查分析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以及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会同委收费处和市价监局、协调市质监局和市质量检验认证协会安检分会经过反复交流研讨及专家论证,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监测报告制度)。
监测报告制度从七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包括制定依据、定点单位、监测内容、监测项目、报送频率及方式、信息公开、修订和解释,以此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监测报告制度正式出台后,市价格监测中心及时开展对全市36家监测定点检测场负责人培训,安排专人负责数据催报、审核等工作。与此同时,在“北京价格”网站开辟机动车检验收费公示栏,将审核后的各个定点检测场实际收费信息进行网上公示,确保监测报告制度要求的实际价格与公开价格一致,为价格调控提供参考,为价格监管提供行政执法依据,对价格违法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有深入的调研作基础,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以及切实可行的制度作约束,市发展改革委在价格“放”的同时,及时跟进监测、监管,使企业在拥有自主定价权后,明晰了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
强化监管,不做“甩手掌柜”
在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放开之后,本市价格系统内部加强联动,综合运用监测分析、政策提醒、监督检查,形成了事中事后监管合力,维护市场稳定。
价格放开初期,市价格监测中心加大了市场巡视工作。受原有收费标准偏低,人工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36家检测企业先后进行了价格调整,以小(微)型车为例,验车费由放开前每辆261元调整到每辆290―325元,平均调整幅度为13.79%,每辆车验车费平均上涨36元左右。其中,地处延庆区的北京市京北机动车检测场由于周边检测场及检测车辆均偏少,单位检测成本偏高,在这次价格放开后,企业价格上涨意愿较强,收费调整幅度最高,验车费每辆上涨64元,涨幅为24.52%。
针对市场巡视发现的价格变动情况,市价格监测中心、市价监局迅速启动联合市场价格巡视与价格检查,进行政策法规和行为规范提醒,甄别和理清合理的价格调整和非理性价格调整。在维护企业经营者合理定价权的基础上,也实际检验了多部门应对价格改革中突发事件的能力。目前,本市各检测单位依照监测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能够主动约束企业经营行为,按时准确上报收费信息。全市36家机动车检测单位收费价格持续平稳,市场交易平稳有序。
通过内部工作联动,形成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合力,本市价格系统能主动发现问题、摸索规律,有效应对市场突况。企业也感受到在价格“放”的同时,政府不做“甩手掌柜”,有维护市场稳定的能力与信心。
用“晒价格”创新服务
在探索“放管服”在价格管理职能定位转型经验基础上,市价格监测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打造灵敏、高效、权威的价格信息平台,利用监测信息服务企业和消费者。
首先,充分利用价格监测信息服务消费者。通过“晒价格”将36家检测企业的收费比价信息直观展现在“北京价格”网站,并标注各检测场地理位置信息、地图导航,供消费者“价比三家”,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
其次,开发“计算器”功能,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照公安部驾照的车辆分类标准,建立适合各种车型的检验收费模型,消费者只需输入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按照操作提示选择车型和车重,便可计算出验车费用,并以列表形式直观给出该车辆在全市各检测场的检测花费的价格对比,改变原来将各种车型混杂的传统价格展现模式。支持了除电动车外各类车型检测收费的多样化查询需求,同时实现在线网上约检等延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