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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论文

时间:2022-08-13 05:39: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有资产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有资产论文

第1篇

1.现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机制存在不足

目前,在很多国有企业缺乏完善的保值增值考核机制,特别是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考核更不完善。内部审计部门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督察员,只有在内部加强审计和监管,才能有效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果,保证国有资产的不被流失,进而更大的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目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审计考核的内容比较单一,具体的考核程序存在很多的问题。另外,有一些的保值增值审计工作只是存在形式,不能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不能很好的推动资产的正常快速流转,减缓了资产应有的流转速度,从而降低了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

2缺乏完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方法体系

在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审计的方法体系还存在漏洞,不完善不全面的审计方法阻碍了审计水平的提高。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庞大,范围广,内容多,任务重,因此,保值增值审计工作也变得更加的繁重,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也很大。如果缺乏精确的、高效的审计方法,将会使得审计工作更加的难以开展,也会造成审计结果的误差变大,被客观制约的审计工作将不能真实发挥监督的效果。

二、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的方法

1.加强监督国家资本金的完整性

国有资本的检查项目中很重要的就是国家资本的完整性。企业提取的折旧费用是否是合理和合法的,,是否有故意去冲减国有资本的行为;另外,账面资本损益之外的支出是否按照正确的报废、毁损以及转让方式,也就是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的方式。企业在对外界进行投资时,是否在账面上进行了恰当的处理,规定的权益法核算方法是否得到应用;若企业的最初注册资本金额发生变化时,企业是否变更登记手续等。这些会计处理都会涉及国有资本的完整,其每一个环节都关系到国有资本金额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此,企业内部应当注意这些核算的环节,加强监督和检查国有资本的完整性,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2.加强监督国有资产计价的合规性

企业应当依据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资产增减在增减过程中参照了规范的计价体系。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当企业发生业务时,存在的直接或者间接费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是否采用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另外,当会计核算业务发生时,是否正确区分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是否存在不正常的未分摊的费用。企业经营中,最重要的就是主营业务的核算时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不合规定的收入记录,主营业务收入的每一笔记录,是否存在真实的原始凭证。另外,在国有资产的评估、变卖的过程中,审查或者监督是能够按照规则执行,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加强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的核查

一般企业的实力不能从表面账户看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核查企业是否有私设金库和账户。在综合评价分析各项指标时,应当详细分析各项指标,分析的内容既要有横向也要有纵向,这样才能比较完整的分析企业的实际水平以及在行业中的地位。从而找到哪些主导因素约束着企业资产的使用效果,然后根据发现的原因,努力改变这些问题,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另外还有一些企业主要固定资产是公共服务以及基础设施,这些固定资产因为受到严重的管理计划的限制,所以一般不适用市场进行定价决策,当然也不能根据现有的资本市场去评估它的真实价值。因此,利润不能作为唯一的企业管理目标,应当重视社会效益等其他的综合指标。在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价值衡量市,不仅应该考虑经营效益,还应该考虑一些企业形象、荣誉等的提升。当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时,不能仅仅参考一项标准,应当启用综合复杂的指标体系,以便于准确的进行核算国有资产的价值,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审计的质量。

第2篇

现阶段,在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和解决。其问题主要在于:首先,从管理层的角度上来看,监督权不够明确,管理主体三方的关系处理不好,实施的是多头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模式使得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效果不佳,容易产生管理上的矛盾,而且管理者对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并不是很了解,难以实现有效的统一,出现问题的时候也无人承担责任。其次,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公路经营企业的内部体制并不够完整,缺乏企业凝聚力,而且在编制财务核算等内容的时候,并未按照实际情况来制定。而且公路经营企业并未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来执行工作;最后,将这两个部分结合来看,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经营企业之间的矛盾较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交通主管部门是管理者,而公路经营企业则是被管理的一方,却难以服从于管理者,也正是如此导致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效率不高。

二、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管利弊

(一)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管的有效作用

在公路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具有一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高质量的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管工作,能够清楚地认识政府和企业的之间的关系。利用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能够将政府和企业的职能分开,协调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以为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供重要的保障。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出资人,而公路经营企业则是被出资人,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利用法律来约束和规范,能够有效的避免出现干预公路经营企业的现象。第二,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督工作的开展,备受人们的关注,能够增强人们的信心。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活动,可有效的改善当下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愿望。

(二)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督的不利之处

虽然发挥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作用,能够带来一定的优势,但是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却并未能得到预期的效果,这是因为此监督工作的开展缺乏法律的保障,不具备科学的依据。在开展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督工作的时候,影响了公路经营企业的工作,削弱了交通主管部门对其的管理,而且在此过程中主要以盈利为主,反而忽视了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社会效益。

三、构建新型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明确公路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确定正确的方向

在构建新型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时候,应当明确公路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十分重要,有效的管理能够促进整个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可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保障,有利于带动我国经济的增长,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制定公路国有资产管理目标时候,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我国公路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为基础,结合我国公路国有资产自身的特点,来确定其目标。新型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标应当包含以下几点:首先,所制定的管理体制要能够保障公路国有资产的社会效益,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性,突显出公路国有资产管理的公益性;其次,要确保公路国有资产具有安全性,所实施的管理体制要能够保证公路质量不受损害;最后,所制定的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能够促进管理工作有效性的提高,促进公路国有资产效益的提高,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除此之外,还应当确定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方向。第一,要明确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体者,要将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相统一,以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积极性,协调地方政府和中央的关系;第二,要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出资范围;第三,寻求最佳的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方法,有效整合公路资源,严格按照相关立法来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把握公路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之处

在构建新型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时候,应当把握其关键之处。首先,一定要有一个出资人代表,将此工作落实到位,以保障出资人代表的权利,促使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更加便捷,从而提高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质量。其次,要完善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两级出资政策。两级出资制度中涉及到了三个主体,一个是交通主管部门,一个是公路经营企业,最后一个则是公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严格贯彻两级出资制度,有利于协调三方的出资关系,分配各自的职责和权利,能够避免行政干预,保障各方的权益。

(三)创新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为了保障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科学性,应当突破传统的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采用全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以适应新时期下的要求,从而提高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效率。在新的管理模式中,应当分配好各个主体的职能。可以实施具有层次性的职能管理工作。在第一层次中,主要是由交通主管部门来进行管理,将其作为公路国有资产出资人,并且用法律的形式来明文规定。第二层次的管理则是由公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执行,其贯穿于整个国有资产经营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负责优化公路国有资产结构,促进公路行业的稳定发展。第三层次则是公路经营企业,其主要是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来实施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企业内部制度,并且根据公路企业经营发展的不同阶段来应用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做好财务核算工作。

四、结束语

第3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4篇

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完善。

高校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国家,使用权和管理权分散归属于学校的不同部门,国资处、财务处、后勤处,图书馆和各教学院系等都具有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从调查结果来看,河南省大部分高校,管理机构的设立都比较规范,符合内部控制的需要。但由于缺乏权威的领导管理部门,容易导致多头管理、管理机构和部门重叠的现象,致使国有资产管理组织部门之间协调困难。在管理制度方面,现有的制度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准则》等,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各种经济业务,制度观念略显滞后。管理制度中存在“重购置轻管理”“、重钱轻物”的现象,对资产信息管理不重视,信息化程度不高。调查中发现,大部分高校的国资处、财务处和各教学院系之间缺乏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同高校之间的制度更是千差万别,制度不完善的现象较为普遍。

2.国有资产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低。

河南省部分高校的国有资产配置并不是严格依照按需分配的原则,导致购置的资产无法被充分利用。一方面,由于高校校内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具有相对封闭性,资产的购置又缺乏严格的购置标准和预算规制,造成资产重复购置;另一方面,在使用过程中,部门之间特别是高校之间的资产缺乏统一协调机制,资源难以共享。这反过来又使得各部门愈发强调对资产的绝对占有和存储。

3.国有资产核算和评估不足,账实不符。

从河南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整体来看,未能实现与财务管理的紧密结合,缺乏日常性的核算和检查,导致账实不符的现象出现。例如,部分高校的相关部门利用本部门有偿服务取得的资产,未办理入账验收手续,使这些资产排除在学校国有资产账目之外;类似的还有高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入账不及时也造成一定的帐外资产;有的资产已经被使用部门报废了,但并未及时履行财务报废手续,造成账实不符。

4.无形资产管理环节薄弱。

河南省高校普遍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不够重视,存在管理盲点。实际上,高校是无形资产的富集之地,河南省高校的科研成果也相当丰富,但高校的无形资产管理缺乏科学严格的规章制度,造成无形资产的总体价值不清,管理混乱。例如,部分高校教师将科研成果据为己有,而且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擅自将科研成果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高校在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中,没有进行准确的评估,或未能严格履行财务程序,转让收入未及时入账,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二、河南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管理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高校对国有资产的地位、作用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国有资产权益保护的主动意识。从表面上来看,这是由于高校的资产管理仍然沿袭着传统的管理理念,“重人轻物,重购置轻管理”,在思想上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佳效益,不仅是保障教学和科研的基本要求,也是谋求高校长远发展的题中之义。但从本质上来看,高校的双层委托设置导致国有资产主体缺位,对二级者高校管理者的监督不力才是高校管理者管理意识单薄最根本的原因。

2.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从体制上看,河南省许多高校尚未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就由各教学院系、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缺乏一个权威的机构进行统一协调和整合;有的高校虽然建立了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但该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没有很好地对接,无法实行有效的控制、检查和监督的职能。由于高校管理体制不健全,使得学校的资产管理各个环节衔接不紧密,从购置、使用、维护到报废的各环节相互脱节,有的环节出现无人管理,而有的又出现交叉管理的状态。国有资产多头管理的模式,削弱了资产管理的权威性。

3.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

高校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对闲置浪费、随意挪用、资产流失等现象的处置不够严格。由于没有建立系统的规章制度和约束机制,资产管理没有建立单位或个人责任制,造成管理责任无法追究,资产的效益和价值难以提升。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不科学,奖惩机制不合理等现象比较普遍,容易造成国有资产闲置和流失。

4.风险控制管理体系不到位。

河南省高校对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等风险控制管理不到位。尽管高校建立了资产评估、监督核查、财务和审计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但并未从风险控制方法、风险控制内容和风险控制指标等方面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高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仅仅停留在实物对账层面,现行会计账面不计提折旧,导致资产存在隐性风险;由于缺乏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导致国有资产提前进入待报废状态;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产权模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的制约,带来很大的资产流失的风险。另外,对国有资产监管者和使用者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也缺乏有效的控制防范措施。

三、强化河南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1.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树立现代资产管理理念。

作为内陆欠发达省份,河南省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和理念相对滞后。强化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首先是要增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识,广大师生和员工要明确各自的权责意识,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产权观念、效益观念、竞争观念和动态观念;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等现代资产管理理念,把风险意识根植于每位教职员工的脑海中,使他们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风险、预测风险、评估风险和应对风险,使风险降至最低。具体而言,高校各级领导和职工要形成重视国有资产管理的共识,遵循把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和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形成国有资产管理的校园文化。在资产购置、使用等管理过程中,注重遵循市场竞争的规律,树立投入产出的效益理念;在校办产业经营和科研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提升。

2.创新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完善资产管理体制与制度建设。

我国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河南省高校应根据国家政策,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创新。比如进行管理体制改革,促使国有资产管理由原来的行政管理向产权管理转变,资产管理机构以产权管理为中心行使资产的监督权、投资权和处置权等;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由“归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与此同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具体来说,高校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资产配置制度、资产使用制度、资产处置制度、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制度、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制度、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制度建设始终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

3.升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资产管理现代化水平。

构建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国有资产数据库建设,实现资产的网络化和电子化,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必经之路。信息系统的建设有利于及时掌握资产的数量,价值、分布和经营状况,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清查提供决策依据。首先,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在教育部对高校资产分类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统一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数据库,并使其能够包括学校资产的全部内容。其次,基于校园网的硬件和技术基础,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或购买适用于校园网的资产管理软件,并使学校各部门领导和员工可以根据权限了解到自己的相关资产信息。再次,将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如财务部门、预算部门、审计部门等,实现资产从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的动态信息管理。不断升级与完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各项功能,提高资产管理效率。

4.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建立无形资产评估核算体系。

针对河南省高校无形资产管理薄弱的现状,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科学的资产评估和核算体系,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管理效率。第一,提高无形资产的管理意识,认识到无形资产对高校发展的重要性,并在国资管理部门中设置专职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第二,建立并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如产权制度、财务制度、对外合作转化制度、开发利用制度、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等。第三,建立无形资产评估核算体系,将高校无形资产要素纳入财务核算范围,确保高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重视无形资产投资转让时的评估工作,保障学校无形资产的权益。

5.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评价,建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第5篇

烟草行业作为垄断行业,是国家第一纳税大户,随着烟草人的不断努力,烟草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国有资产规模增长迅速。在烟草企业国有资产规模扩大的过程中,烟草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上一些问题凸显出来,如下就针对烟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思想上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够深刻

目前,我国烟草企业不论在收入和还是资产规模上都增长较快,一些管理者思想上对国有资产管理重视程度尚需加强,在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上仍不健全,漏洞较多。此外,部分管理者对国有资产管理意识不强,管理方式虽然取得较大进步,但仍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资产产权不清,使用效率低

一些烟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购进一些固定资产,在取得资产后,由于产权意识不强,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权证,造成资产产权不清;另外在一些重大工程项目中有的烟草企业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情况下直接开工建设,然而在办理权证时由于基建等相关资料不完整、不合规导致办理难度较大甚至会交纳大额的滞纳金,从而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此外,在购进固定资产后,由于长期受“重购置、轻管理”思想的影响,利用率较低,部分固定资产闲置或者过早淘汰,从原因看,烟叶生产的季节性导致资产使用的周期性闲置,一些固定资产维修不及时引起资产故障导致资产闲置;另外由于目前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缩短,烟草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盲目新添新设备,一些“旧设备”过早闲置,缺乏新旧设备衔接管理的计划性。

(三)资产管理责任不清

烟草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并未明确划分责任归属问题,各个部门资产管理界限模糊,责任分工不明确,没有把资产管理责任细分至每位员工身上。由于管理者对国有资产管理松懈,导致下属员工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不强,当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或流失时,无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责任不清增加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性。

(四)国有资产处置尚需规范

由于烟草企业领导思想上对国有资产管理十分重视,但在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资产处置决策不规范,相关的处置流程并不健全。在处置后续工作上款项回收不及时,资产处置透明性不强,存在暗箱操作问题,加剧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五)国有资产核算存在账实不符问题

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提高资产管理的有效手段,但目前烟草企业国有资产信息化应用水平参差不齐,具体的管理软件并不统一,未能与财务系统软件进行有效对接,引起了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核算所需数据的脱节,往往产生实物部门入账而财务部门未入账的问题,导致账实不符,资产数据的失真。

二、烟草行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国有资产是烟草企业发展的根基,针对烟草企业存在的问题,结合新会计准则提出如下建议:

(一)增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识

烟草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意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应以国有资产完整及保值增值为原则,管理者应以身作则,树立员工主人公意识,增强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从上之下形成良好的资产管理风气,应将资产管理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切实加强资产管理调研,加强与其他烟草企业关于资产管理经验的交流;另外不断完善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从制度上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保障。此外,要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机制,明确不同管理者在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增强外部条件对员工的约束。

(二)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烟草企业应增强对资产从购进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加强资产购进环节的审批,建立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机制,同时发挥预算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的作用,对所购资产的收益性、使用年限、成本进行科学论证,确保资产购进的效用最大性,通过审批杜绝盲目购买固定资产现象的发生。在资产规模上,应以投入产出比为衡量标准,在扣除税收基础上,通过测算投入产出比控制企业资产总量的增长。对目前已购置的资产,管理者应及时转变“重构建、轻维护”的思想,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和保养,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于效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更新改造,若已达到报废年限及时购进新的资产,保持生产经营的持续性,实现现有资产效率最大化。此外,应建立国有资产调配制度,对本系统内国有资产数量和规模进行摸底调查,实现下属单位或部门间资产的有效流动,对于闲置的资产应通过对外出租等形式增加收益,避免资产闲置。

(三)明晰产权,加强产权登记管理

结合目前烟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不明问题,烟草企业应根据产权不明的类型进行区分,对不同类型的产权问题分阶段实施整改措施,如对购置固定资产不及时进行产权登记问题,烟草企业应加强购置资产登记管理,完善新资产建设、购置手续,制定产权登记流程,对相关操作人员开展产权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奖罚机制,加强考核监督,确保购置资产的产权明晰。而在大型工程建设方面,烟草企业应事前做好产权登记工作,针对工程建设所需的各类材料及时与对方沟通,并建立产权纠纷应急处理机制,从而减少因产权问题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四)加强国有资产处置规范管理

烟草企业应严格遵守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完善资产处置决策流程,根据新会计准则对待售固定资产进行界定,如待售固定资产必须满足决议+协议及转让必须在一年内完成的条件,对处置的资产应进行评估、备案及公开处置,提高处置资产的透明性,资产必须经企业高层一致通过后方可处置,坚决杜绝随意处置资产问题的发生。此外,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预案的分析,财务部门做好处置资产台账及预案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环节的监督,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会合外部审计、纪检、财政及舆论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实现每笔资产处置都在阳光下操作。

(五)加大固定资产清盘力度,加快建立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系统

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化大大提高了企业整体运营效率。烟草企业应不断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技术开发的资金投入,逐渐建立资产实物管理与财务系统相结合的有效信息化系统,在系统中应明确不同部门的功能和职责。在固定资产清查方面,财务科应联合综合科,制定资产清查方案,遵循完整、真实、全面的原则,实地盘点实物,实物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工作;在实物盘点的基础上,将实物信息上传到公司财务系统,建立资产数据库;财务部门应根据实物管理部门系统中的信息及时对资产进行入账,资产变动应及时在系统中反映出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确保账实相符,保证了资产的完整性。

(六)提高财务人员固定资产核算能力

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方面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烟草企业应及时组织单位财务人员外出开展新准则培训学习工作,了解固定资产新变化内容,应重点关注与本单位相关的固定资产核算内容的变化,如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涉及处置条件、计量原则、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列报和披露等。对于待售固定资产转变为非待售资产时,财务人员应结合旧准则了解资产计量原则以及资产出售与收回金额差额处置问题。此外,财务人员应结合新会计准则内容及时调整国有资产核算方式,新增或减少相关会计科目,确保资产核算的正确性。

三、结束语

第6篇

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使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但是,日渐突出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却在制约着国有资产退出的进程,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形成了障碍。如何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方法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在此提出以下看法。

一、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核定

1.资产评估的原则。

(1)未来收益原则。资产评估应当核定公司价值,即在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股利发放比率以及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所确定的股东权益资金成本的基础上确定的公司未来价值,而非目前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股票价值。在评估公司价值时,还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随着企业的发展而有所侧重。

(2)贡献原则。根据资产的某一部分对于资产整体的作用或价值来确定该部分资产的市场价格,该部分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对资产整体效用、价值等的贡献情况。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对资产的某一部分进行科学的评估。

(3)市场原则。某项资产具有何种市场价格,除了其本身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资产评估应该充分考虑该资产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所导致的市场价格。

(4)替代原则。替代资产的价值对资产的评估同样会产生影响。在资产评估中,接受评估的资产的价值不应超过同种商品的最高售价。

(5)外在性原则。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也会影响资产的价值。如果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发生变化的话,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2.国有资产评估和核定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拥有一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包括应核销资产损失、核减债权等方面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城市管理如市政道路、供电、排水、清洁卫生和市政园林等方面的资产,用于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如离退休人员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和扶贫等方面的资产以及用于其他应由政府负有职责如职工住房管理、学校、医院和托儿所等方面的资产。

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必须先将这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从国有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以便在国有资产转让时能够正确核定转让的国有资产数额。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可以采取整体出售、租赁经营、无偿移交或委托代管等几种方式。在对国有企业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全力介入,一方面与国有企业共同完成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的核销或核减,完成对非经营性资产的估价;另一方面妥善处置其中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例如国有企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使产权尽快明晰,完成国有产权退出的过程。

二、国有资产退出实行“二次改制”

1.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一次改制。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这个原有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信息缺失。无论进行怎样的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掌握的信息总是多于政府主管部门掌握的信息。在缺乏相应约束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的“逆向选择”问题。如何防止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故意隐瞒资产或者人为采取措施使国有资产“缩水”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呢?较好的选择是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在原来的国有企业中仍然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而存在。

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就能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这样可以在国有资产退出中掌握大量的改制信息,避免原来的国有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可能发生的隐瞒资产的情况。退一步说,即使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原来的国有企业资产被隐瞒或被人为缩水,也会因为国有资产部分股份仍然留在国有企业中,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是企业的股东之一,在企业的日后经营中会获得大量的国有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信息,从而大大地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完善原来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保留的国有资产股份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不宜过大。一般情况下,在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保留20%左右较为适宜。按照我国普通股份制企业的情况,20%左右一般不会造成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也就不会影响国有资产退出对于国有产权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作用的发挥。但是,20%左右的股权比例在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中也是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在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享有重要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能够获得有关资本运营的相关信息,能够保证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保值和增值。

2.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在第一次改制中,保留的国有股份,能够避免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流失。但是,保留国有企业中的部分国有资产,并不是国有资产退出的终极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要通过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减持,有序退出”,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在完成国有资产的保值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要进一步减少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比重,以利于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国有企业经营的进一步市场化。

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可以采取企业国有股上市交易、转让、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降低国有企业中国有股的比重,完成国有资产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制。

通过第一次改制,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国有资产,以存量吸补增量,减轻国有企业资金压力,使国有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上市,促进国有企业的运营进入一个良性轨道;通过第二次改制,完成国有资产的退出,促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

三、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中的作用

为了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以及国有资产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于部分国有资产运行的有效性,引入相对独立的专家学者团队,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应

1.国有资产评估的准确性。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手段等方面,具备专业知识,是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评估的高素质人才。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原有的国有资产评估进行监督,从而在技术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7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给企业带来了蓬勃生机的同时,由于客观体制上还存着一些漏洞,国有资产流失相当严重,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维护企业的国有资产,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提高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加快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既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与重点。探索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与经营的有效途径,深化企业的国有企业改革仍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到底有什么途径?以下主要从二方面进行探讨就是:一、政府宏观促进,就是政府给支持;二、企业微观做,就是企业在具体实施。

思想上保值增值

政府在思想上重视、观念上转变是保障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根本因素,是内因。认清和适应企业的国有资产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理清思路,抓住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和巩固企业的国有资产基础地位、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一主要矛盾,才能保持头脑清醒,看清方向,做到提纲挚领,有的放矢。思想指引着行动,一切工作最后的结果如何,都要看政府官员对工作的认识的深度和广度,以及认识是否符合客观工作实际。切实抓好做好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把该项工作当作政府的工作重点来抓。只有思想认识到位,并付之以具体有效的行动,促使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政府应全方位提高社会维护和保护国有资产的意识和责任感,让全社会都认识到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和保障,与党、国家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利益休戚相关,消除各种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的消极心理,形成健全的防范意识。

法律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更需要一个全面的、完善的、细化的法制的约束,而我国现在的法律不是没有建,是建得不完善,要与时并进。因此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相关制度。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规范重大决策责任的追究程序、办法;要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制度改革更好地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和资产损失认定的标准,规范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要加强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制度建设,防止产生新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

强化监督制约,增强责任意识。

(1)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制约机制;强化投资决策监督制约,坚持民主集中制,即要通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方式,来对某一投资决策项目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分析、论证、只有这样,才能使投资决策真正做到科学、合理,从而避免投资失误。

(2)建立与完善国有资本的监督体系,是提升资本运营水平、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证。随着国家与地方国资委的相继建立,国有资本监管主体缺位的问题已经解决,但是依法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监管的法制建设,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仍然面临严重的挑战。在牢牢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这个根本,促进国企改革由政府主导向出资人主导转变的前提下,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享有的各项权利,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法人的财产权,按照市场化原则配置企业各项资源,促进企业的发展。

建立和健全企业监督约束机制。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可量化的、可操作的企业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每年检查一次。财政部门要搞好企业年度决算检查,要评出优劣,分清责任,对损失巨大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中图分类号:F23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23-0116-02

一、引言

过去十多年,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然而,大规模扩招和新校区建设使高等教育快速走向大众化的同时,也让许多高校债台高筑,深陷债务危机。根据审计署最新审计结果,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1 164所地方所属普通高校有地方政府性债务,金额达2 634.98亿元。另一方面,不少高校在资产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资产利用效率不高、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普遍存在,使得原本就不充裕的高校资产难以得到有效利用,进一步加剧了高校运营所面临的困境。如何在“高负债”约束条件下,通过完善制度建设、改善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而提高办学质量,成为摆在高校管理者和理论研究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理论

(一)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含义

一般认为,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并且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及其受益、接受馈赠而形成的,或者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而形成的各种资产。国有资产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国有资产,也即该国全体人民通过国家机构来拥有的资产,这些资产体现着全体人民的共同需要。……它是社会公共资产的一部分”[1]。

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2]。

高等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整个国有资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是指,在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中所占有或使用的、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及其受益或者接受馈赠而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其产权属于国家。就其来源来看,主要有:国家各级政府的教育拨款、贷款以及科研基金、社会捐赠和赞助及学校创收等渠道[3]。从高校实际运营来看,国有资产管理是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经济意义的管理。就其本质来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就是对产权属于高校的一切财权和债权的资金运动的各个运转环节所进行的组织、协调、指挥、监督和控制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二)高校国有资产的性质及其特征

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作为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国有资产首先具有资产的一般属性,即必须能够用货币来计量,且预期能够为高校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等。而高校国有资产本身还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这就决定了它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包括:(1)非经营性;(2)资金来源的复杂性;(3)资源配置的特殊性等等[3]。

三、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观念淡薄,权责不清

据调查,高校管理工作普遍存在“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忽视现有资产管理的合理搭配和使用效益,造成了资产的不必要浪费。同时,对实物资产管理也缺乏严格的验收审批、使用和保管制度等,系统的制度规范和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比如,在有些高校中,需要的国有资产买回来以后,对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得概念模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4]。

(二)管理主体不明确,多头交叉管理

目前,不少高校实行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资产管理的职能由各部门分别兼任,但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责任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激励和约束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对于资产管理得力的单位和个人,没有适当的表彰和奖励;而对于资产管理差的部门和个人,也没有相应的追究责任机制[5]。

事实上,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资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资产管理的职责不落实。表面上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不少,但实际上,对于国有财产谁都不负责任。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尚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责权明晰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理论上讲,高校固定资产应该依教学科研实际需要、按照学校行政计划进行配置,实行预算管理。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不少高校对资产缺乏有效的预算管理和控制。一方面,对资产的管理存在“重预算安排、轻后续管理”的普遍现象,难以实现固定资产的集中管理、资源共享、统一调配、物尽其用;而另一方面,有些固定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不够明确,权责不明,且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不够健全、措施不力,致使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缩短、利用率低下,从而形成浪费,资产流失严重。据重庆市教委统计,高校仪器设备中,有20%以上处于闲置状态,而价格昂贵的大型科研设备,利用率最高不超过15%,使用效率低下,且资产补偿严重不足[6]。

四、内部控制建设:强化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契机

为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财政部在深入研究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 [7]。

《规范》提出,固定资产控制的最终目标为:“防范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最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高固定资产运营效率”[8]。而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可以概括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可见,国有资产管理是内部控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必须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4]。

五、健全内部控制,构建“高校国有资产”的“安全网”

(一)强化风险意识,完善治理结构

首先,高校管理者要强化风险意识,真正认识到国有资产流失有可能引发财务危机,并严重危害到学校的长远发展。因此,高校管理者要更加牢固地树立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科学规划高校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使学校各项建设活动处于良好的资金保障和制度约束之下,保持良好、可持续发展的态势[7]。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组织机构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是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为此,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目前,不少高校组织机构存在行政管理机构繁杂,人员繁冗,职责不清,缺乏定量的考核体系,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较差等问题,运行结果不尽如人意。因此,高校依据自身特点,完善组织机构,形成高效率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提高执行效率,满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决策需要。例如:高校应明确岗位职责,尤其加强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

(三)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在新的时期,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比较成熟、网络经济和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形势下,高校面临对外投资增加、后勤社会化等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些规章制度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固定资产配置和管理的需要。因此,亟须对学校原有的规章制度重新梳理,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以适应新时期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3]。

在此基础上,高校应当着力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固定资产的验收、使用、保管和处置等环节的控制。比如,在固定资产采购前,除了对采购计划进行严格审查、充分论证和统筹安排外,还要建立采购监督和招标采购等制度约束机制。通过招标、投标、开标、平标和合同授予等论证过程,使高校资产采购决策更加透明化、规范化,财务监督彻底化,真正起到减低采购成本、防止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实物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四)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为保证国有资产管理效率,及时发现潜在问题,高校应充分利用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对来自各个方面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起相应的有效的风险预警体系。在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时,应充分全面地借鉴科学的计量分析方法,广泛搜集高校日常运行过程中的有效数据,例如:年度财务报表信息、收支预算数据、发展方向与规划等相关财务资料,采用比例分析、数学模型等方法来迅速及时地发现高校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告知高校的管理层。

(五)加强对内部控制的再监督

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要确保执行效果良好,就必须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一方面需要由高校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另一方面需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考核反馈,以完善内部控制。对高校固定资产实行有效的管理,完善高校的控制环境,进行全面、有效的风险评估,建立有效的考核体系和信息传导与沟通机制,加强监督,强化控制活动的效率、效果,加强动态控制,应该是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毛程连.国有资产管理学[M].北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 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S].2006.

[3] 刘小玲.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4] 黄雪丽.内部控制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当中的重要作用[J].现代经济信息,2010,(24):13-14.

[5] 何世春.重庆市高校国有资产运营机制的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6] 常环.略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J].现代商业,2012,(3):250-250.

第9篇

论文摘要:通过对现行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入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再运用产权理论和委托理论,提出了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思路和新型框架,这对于加强高等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随着我国高等学校招生数量增加、办学规模扩大,高等学校拥有庞大的国有资产,同时高等学校国有资产也呈现多样化、巨大化、复杂化的特点。因此,面对新形势,正确分析高等学校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有效地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其尽快适应新形势和高等学校建设的需要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高等学校发展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 现行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对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的是“国家所有,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共同管理,高等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框架,即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管理,高等学校拥有资产占有权和使用权。随着社会与高等学校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1.1 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 

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基本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在国有资产管理意识上,对国家投入的国有资产的地位、作用以及管理的重要性普遍认识不足,对所属国有资产缺乏产权意识,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缺乏系统严密而有效的监督机制,短期行为普遍突出。高等学校普遍存在重支出轻回收,重购置轻管理、轻保养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2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健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行政管理权三位一体,缺乏或难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运行机制。原因是由于高等学校资产的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故资产的管理职能只能分别由财务、物资管理部门兼任,表面上看国有资产固然涉及到每个单位和每个教职工,但实际上对国家财物谁都负不了责任。因此,在高等学校内部并未形成,事实上也较难以形成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 

1.3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资金来源实行的是财政拨款、计划划拨、部门和单位无偿占用的事业型机制。这种机制没有科学严格的经济核算,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资产评估和变动,也就不可能通过自身运作创造的价值及时有效地投人运行。“重钱轻物,重用轻管”的思想普遍而明显,管理制度中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管理松散,校内单位间重复购置,随意处置资产现象相当普遍,资产入账手续不严,账外资产数量增加,资产报废、报损、外调、变价处理等审批手续不健全,资产管理缺乏有效审计监督。 

1.4 国有资产浪费严重 

高等学校资产相当一部分是来自财政无偿拨款,一些高等学校不顾现实和可能,相互攀比,贪大求全,千方百计地多要经费。不少高等学校存在无计划购置、盲目购置、重复购置的现象,一些部门宁可让资产闲置,也不允许其他部门使用,出现了一方面资产闲置,另一方面还要重复购置,再加上日常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了大量资产的闲置和浪费。根据世界银行调查,我国部分高等学校教室、实验室的使用率仅为30%;另据国家教育管理部门统计,我国高等学校的仪器设备中有30%处于闲置状态。 

1.5 经营性国有资产未实现保值增值 

由于法律法规缺位,管理手段滞后,经营性资产仍沿袭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重投入,轻管理”的思想仍未根除。高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过程中未能实现保值增值,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1)高等学校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运作过程中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不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不确定投资方与受资方责、权、利关系,造成投资不明,产权关系不清,致使转为经营性的资产有人经营使用,却无人对国有资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约束和追索投资收益。(2)有的高等学校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所办经济实体使用。经营单位不但没有使用资产要承担保值、增值和上缴资产收益的概念,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承包者的更替,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日益模糊,大部分资产无法收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 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措施 

2.1 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 

强化国有资管理意识是改善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前提。要抛弃传统的计划经济观念,树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市场经济意识,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要广泛宣传树立国有资产全民管理意识,对学校财产的管理,从校领导到广大教职工,要做到人人关心,人人有责。增强保护学校的国有资产权益的主动意识,自觉维护学校的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树立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观念,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有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和前提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才会得以顺利进行。 

2.2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就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完善的管理机构,这是改善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关键。为此,应当设立资产管理处,作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全校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学校资产计划,制定资产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及账卡的管理、效益评估;负责资产的调度、清产核资和报废工作及仪器设备的回收利用工作。资产管理处应下设采购与调剂管理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房地产管理科、无形资产与图书资料管理科等机构齐全的管理科室。同时设置后勤产业处,分管校办产业、公司、后勤集团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并代表学校同后勤集团商谈一系列的服务收费价格,对后勤集团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评价等。 

2.3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只有建立一支思想好、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管理队伍,才能适应当前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提高国资管理水平。目前,高等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大部分来自后勤管理、教学仪器管理或财务管理部门,他们往往会停留在原有的工作思路上,后勤管理和教学仪器管理人员偏重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仅仅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部分,这显然是不够的;而财务部门人员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倾向于流动资产的管理,这同样不能满足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鉴于此,需要加强对原有管理队伍的培训和岗前培训工作,严把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关,建立一支具有国有资产管理知识和经验的专业性管理队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与学习交流,使他们能够从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两方面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科学管理。 

2.4 建立国有资产资源共享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制定闲置资产调剂管理办法,对各单位长期闲置或使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和仪器设备,本着物尽其用原则,进行集中管理、合理调剂,使闲置资产合理流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国家应加快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和建立资产调剂机构,为闲置的国有资产流动重组和转让,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专业化服务平台。打破“学校所有,部门所有”的观念,促进高等学校国有资产跨地区、跨部门流动,对高等学校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报经政府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主管部门或资产使用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有偿转让,对于拒绝处理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等措施。 

2.5 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高等学校为了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这给国有资产管理带来新的要求,即如何提高资产的经济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一是要严格论证、规范审批。高等学校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一项严肃而慎重的事情,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在可能的收益和风险中决择。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经过学校最高决策层集体研究决定,避免少数领导和少数人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难以挽回的损失。二是要加强监管与考核。高等学校的非经营性资产一旦转为经营性资产,经营者很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背离学校的目标,即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学校应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发挥资产所有者权利,加强对投资企业的监督,下达考核任务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奖惩制度,以确保资产的投入能给学校带来经济效益。 

总之,高等学校作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随着高等学校招生数量、办学规模的扩大,国家对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加,高等学校国有资产总量日益增大,加强和改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对促进高等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严延军.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及解决路径[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3(4):228.[2]严章瑜,陈少晖.国有资本财政收入制度的重建——基本原则与模式选择[j].国有资产管理,2004,(3):112-113. 

第10篇

论文内容摘要: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为主,二是公益诉讼多以败诉为主。因此,探讨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从目前新闻媒体报道的公益诉讼案件来看,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为主。二是公益诉讼多以败诉为主。败诉原因多为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即“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这就暴露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最大的漏洞——“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在以公民个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路越走越窄的情况下。为公益诉讼找到一个合适的主体便显得尤为重要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是最适合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一、必要性分析

(一)检察机关对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能使国有资产置于国家直接保护之下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依法负有保护国有资产的职责。当国有资产受到侵犯、破坏,尚未构成犯罪时,他们可以作为原告代表全国人民向侵权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但由于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有些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在此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能作为国家利益代表人对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使国有资产置于国家直接保护之下,这对我国国有资产的保护将起到积极作用。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职能,对此,我们除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外,另一项必要的措施就是扩大检察机关的职能,使之有权代表国家,对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使国有资产得到充分保护。事实上,我国已有个别地方检察机关为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主动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例如,1998年,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就代表国家,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成功地制止了一次国有资产流失,这在我国是一个创举,其意义非同小可。但它毕竟超越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因此,我们应尽快修改有关法律规定,使检察机关的这类法律监督活动有法可依,名正言顺。

(二)检察机关对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能有效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通过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在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个人和组织的民事权利也必然会得到保护。例如,在市场竞争中,检察机关对进行垄断、限制竞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经营者提起的民事诉讼,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能使其他合法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既达到了诉讼经济的目的,又能实现社会正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规定得十分笼统,仅在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至188条仅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即要等到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才能监督,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违背了诉讼经济原理。在各国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中,更多的是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权和参与诉讼权,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提讼,既符合诉讼法的本质要求,又能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标准的统一,避免私人可能遭到报复或者出现滥诉的现象。有利于审判机关全面彻底地解决纠纷。有效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也体现了社会正义和社会公正的理念和精神。

二、可行性分析

(一)检察机关具有原告资格

将“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可以扩大当事人适格的范围。所谓诉的利益,乃原告谋求判决时的利益,即诉讼追行的利益。这种诉讼追行利益与成为诉讼对象的权利或者作为法律内容的实体性利益以及原告的胜诉利益是有区别的,它是原告所主张的利益(原告认为这种利益存在而作出主张)面临危险和不安时。为了去除这些危险和不安而诉之于法律的手段即诉讼,从而谋求判决的利益及必要,这种利益由于原告主张的实体利益现实地陷入危险和不安才得以产生。这里存在两种利益“原告请求救济的实体利益”和“与此关联的诉的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实体法与诉讼法移行领域的问题,通过认可诉的利益。实体性利益也将作为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获得一定的权利性。

这种学说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仅解决了管理权理论所不能完满解释的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问题。而且具体到民事公益诉讼而言,使得一些与民事公益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有诉的利益的主体获得了原告资格,成为适格的公益诉讼的原告。即使纯粹由诉讼法拟制的诉讼主体(如集团诉讼或代表人诉讼)获得当事人适格也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同样享有“诉的利益”,符合当事人适格的要件。所以。在原告资格问题上采纳诉的利益理论有助于解决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冲突。

(二)妥善处理好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影响诉讼结构的平衡

检察机关的介入,是否会影响诉讼结构的平衡,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的角色定位和其所拥有的权利。笔者认为,应该区分有无实体权利人加以区别对待。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高校 国有资产 管理 竞争力

高校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对高等院校的各种投资以及高校自身发展积累所形成的资产,是整个社会国有资产积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高校国有资产普遍表现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等形式。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是对高校所拥有或控制资源的具体运用和优化配置,以资产的价值动态管理为基础,以获取价值增加为目的的管理过程,表现为高校资产数量及其结构的不断变化以及不同资产形态之间的不断转换。与其他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一样,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也存在着管理主体的“越位”、“缺位”、“虚位”等现象。如何进一步增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动力、活力和竞争力,确保高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助推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是高校管理部门当前积极探索的课题。

一、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动力、活力与竞争力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动力源自于高等教育与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是决定高校发展活力的决定因素和源泉所在,也是进一步提升高校竞争力的内在需要。

1 强化资产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对高校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高等教育体制是从传统的高度集中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延续过来的。传统高度集中的教育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计划经济发展的需要,但背离了近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和现代大学的发展方向,严重阻碍了我国大学的发展。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到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对教育体制的改革逐步深化,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不断扩大,高等教育投入日趋多元化,使得高等教育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越来越紧密,高等教育市场化趋势愈来愈明显,迫切要求高校按照市场规律来经营学校资产。

2 强化资产管理是提高学校办学活力的现实需要。受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高校长期在政府的直接控制下开展管理,其运行状况对高校的发展没有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内在驱动力。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必然要求高校按市场规律办事,进一步盘活高校的存量国有资产,提高办学活力;要求资源管理走向精细管理、运作管理,提升办学活力并进一步拓展高校办学动力。

3 强化资产管理是提升高校竞争力的重要形式。高校竞争力是一个多维的、综合的、动态的概念,人力资源固然是高校竞争力的关键与核心因素,而高校的物质资源和管理资源也是高校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形式和物质载体。高校的物质基础资源是为高校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的要素资源,它包括经费来源、基础设施(校舍、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等)、高校信息化资源等多个方面;管理资源则是虚拟资源,体现为对高校运作过程的控制能力,是构成高校竞争力的软要素,能够保障高校整体价值与职能的切实履行和发挥。两者的有效结合集中体现了高校资源管理对高校发展的重要性。

二、当前高校资产管理缺乏动力、活力的表现

由于历史原因和计划经济的影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动力、活力,比较轻视国有资产管理对高校竞争力的实质影响。

1 树立国有资产全员管理的理念比较困难。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部分师生缺乏全局意识,以局部利益为出发点,被动接受的多,主动争取的少,“等、靠、要”的思想仍然存在,亟需全体人员共同努力,积极争取项目,盘活资源,树立全员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理念,不断提升学校的活力。

2 管理机构设置分散,缺乏完整的管理体系。由于历史的原因,高校资产管理往往分属于多个部门,有些资产的责任主体不明确,部门之间工作缺乏相互衔接,甚至出现部分资产管理交叉或真空的现象。高校内部存在信息“真空”、不对称、不完全等问题,领导与下属、主管领导与分管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都存在着程度不等的“信息鸿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整体力量的发挥,有些时候难免出现“1+l

3 管理制度不完善,资产管理不规范。高校的资产管理长期处于粗放经营状态,缺乏系统、规范、相互衔接的规章制度,存在“人治”大于“法治”,人情、面子大于规矩、制度的问题,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资产管理体系,无法适应高校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无法适应高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影响到高校竞争力的集聚与提升。

4 信息化程度较低,难以适应精细化管理的需要。由于高校对资产管理的不重视,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已完成的信息化系统多是零碎的、不完整的,滞后于高校规模的快速增长,难以适应高校资产管理精细化的要求。

5 实验室管理基础薄弱,大型仪器设备难以充分共事。目前多数高校的实验室是以学科专业为基础、以理论教学为依托、以科学研究为导向而建设的,存在设置小而全、管理较为松散、部分仪器设备重复购置等问题,致使大型仪器设备难以共享,功能的深度开发较为困难,影响了各类资产的运行效益。

三、提升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竞争力的途径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应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效益和效能为目标,以国有资产的高效运行和精细化管理为手段,全面构建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教学科研的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1 管理理念由粗放式走向精细化,不断提高资产的运行效率。高校资产管理一直是高校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高校总体管理水平的提高和资产规模的扩大,资产管理也处在不断改进之中。我们要更新观念,树立购置设备重要、管理设备更重要的思想意识;要强化精细化管理意识,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投资效益;要以“确保非经营性资产合理有效地使用。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为指导思想,构建转型时期的高校资产管理体系。

2 以优化机构设置整合为切入点,为学校资产管理奠定基础。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高校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逐步改革校内机构设置,构建符合学校资产管理需要的管理体制。随着学校机构的优化组合,逐渐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主体,提升资产管理的竞争力,继而提升高校的整体竞争力。

3 以制度建设为导向,提高资产管理者的自我管理能力。制度建设是管理工作的基础。应加快出台资产管理、公用房调配、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逐步形成资产管理从购置、管理、使用到处置整个周期的系统规章制度,使资产管理的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使国有资产处于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之中,为资产精细化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高校竞争力不仅仅是一种产品或是一种服务,而是一个系统,它全方位地反映了高校组织系统在社会大系统中发现价值、寻找价值、利用价值、提升和创造价值的能力。作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者,首先要学会自我管理,不断修炼自我素质,塑造出向上的、自信的、严谨规范的职业形象。

4 以信息化平台建设为栽体,加强国有资产的精细化管理。通过不断完善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建立即时、动态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地掌握高校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分布、购置日期、使用与经营状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为购置、管理、使用、调配、报废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加强国有资产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的水平。

5 以方法创新为途径,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过程管理。为了使资产管理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必须认真落实校院两级资产管理责任体系,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层层分解资产管理的责任,使每项资产都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同时认真摸清家底,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并对各学院、直属单位开展资产管理与使用评估;根据资产处置的程序、方法和权限,在资产报废处置过程中,采用招标竞价的方式,使整个资产处置过程透明化、公开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制定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标准,从资产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报废处置等环节考核二级单位资产管理是否规范,调动二级单位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积极性。

第12篇

论文摘要:民事督促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本文阐述了检察院行使民事督促权的意义、在现实中的可行性以及适用范围,提出民事督促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使之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在工作中起到实效的意义。

民事督促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一、民事督促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

检察院行使民事督促权,本质上不是对私权利的任意干预,而是对国有资产、公共利益监管权的监督。开展这项工作,丰富了检察监督权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影响力。

(一)民事督促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当前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时期,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处分的具体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在这样的变化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少数领导干部和一些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钻国家法律、政策的空子,侵占国家财产,或损害国家利益谋取私利。一些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但因为包括制度和人为等方面原因,没有具体的人或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因此就造成了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局面。而要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要从设计监督制度入手,建立督促制度,从而改变这种局面。

(二)民事督促制度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障碍是信息资源有限,很多职务犯罪是因经济利益诱惑引起的,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职务犯罪。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民事督促,容易“顺藤摸瓜”,发现隐藏在民事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因此,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督促案件中,发现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案件线索移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材料。此外,开展民事督促不仅会提高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还能够补充刑事追诉手段在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上的不足。

(三)民事督促制度的建立,弥补了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国家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现象己存在很长时间。为了保护国家的财产和维护国家的利益,部分检察机关一直在努力,探索补救并提出实施了一些办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或国家利益被损害而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规定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内容相当原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民事督促制度的建立使得检察机关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有了依据

二、民事督促的可行性

(一)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应当包括监督国家机关或国有

单位法律活动的权力。因此,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当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履行职责,包括督促其提起民事诉讼。换句话说,检察机关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是符合法理的,是在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责。

(二)从具体操作上看,如果检察机关代表有关部门或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不仅缺少法律依据,实践操作中也有许多不顺畅之处。比如,检察院出庭的身份,其具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如何行使,其与法院乃至与法律上当事人的关系,等等,都不是很明确,也不容易处理。而在民事督促制度中,检察机关不代表有关部门或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但又通过比较简便而有相当力度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不仅从实质上解决了问题,而且也十分容易操作,还为检察机关节省了人力物力。

(三)从民事督促制度规定的内容看也是可行的。民事督促制度比较详细、系统地规定民事督促适用的范围、条件、程序、后果等内容。这些内容合法、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从运行情况看,

实际效果也比较好。这些都说明,民事督促制度是可行的。

三、民事督促程序的适用和程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