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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论文

时间:2022-05-12 16:02: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非法经营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非法经营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定性还存在若干争议,尤其是非法经营烟草数额认定、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购进烟草专卖品等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不能达成统一认识,文章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论文关键词]烟草非法经营 法律适用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法经营罪成为市场经济刑法研究的一大热门领域。其中,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数量逐渐增多。以老河口市检察院为例,2010年老河口市检察院办理非法经营烟草案件4件5人,2011年4件4人,2012年1件1人。由于目前在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定性还存在若干问题,尤其是非法经营烟草数额认定、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购进烟草专卖品等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仍存在争议。针对上述现象,笔者结合涉烟犯罪相关案例,试图在涉烟非法经营案件法律适用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探讨,以期进一步明确对有关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识,打击相应的犯罪,维护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关于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问题

1.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有关数额的计算,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对于销售卷烟去向未能查实、但能确定购买价格的,理应按照其购买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但司法认定却并非完全如此。如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双非法经营案,系一起利用淘宝网和快递公司非法经营卷烟的案件,王某双实际购买香烟的数额共计612951元,这一数据通过淘宝网销售记录已完全查清,数据确切,并且王某双购进卷烟的上线均被当地法院判刑,双方买卖卷烟数量及价格已经有效判决认定,总计达60余万元。王某双在网上按每条卷烟加价5%~10%的价格销售数额,由于买家太过分散,遍及全国,公安机关仅查实167635元。该院认为,王某双非法经营数额6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家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指控王兴双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而法院认为其销售价格查实的仅有167635元,未达到25万元,判决认定其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此案经上级院抗诉后仍维持原判,该院建议市院向省院提请抗诉。因为本案中,被告人购买香烟意在销售,仅有极少部分自吸或送人。被告人王某双非法经营数额应按其购买价格来认定,达612951万元,系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其属“情节严重”而未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与事实不符。非法经营是反复的买卖的过程,其买进是为了卖出,并且资金是循环利用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以购买或者销售价格确定非法经营”的数额,法院以销售和查获的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而未以查明的购进价格认定,我们认为是错误的。

二、关于对运输假冒伪劣卷烟的人审查处理问题

关于非法经营假烟,目前实践中普遍认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在《解释》出台前,运输假冒伪劣烟草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的。如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办理的邓某案, 2006年8月,邓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帮助联系、接收、运送及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被老河口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假“蓝包襄阳烟”7650条、假“84软特红金龙烟”3350条,鉴定价152100元。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该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对邓某提起诉讼。《解释》出台后,对另一起相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大不相同。2012年11月,杨某、冀某驾驶装载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车辆被烟草执法部门拦下,当场从车内查获假冒白沙牌伪劣卷烟6030条(总计1206000支)。经鉴定,价值247005元。该院认为,依据《解释》之规定,二人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而帮助运送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述两案均系查处的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人员,因为《解释》实行,所以事实相差不大的两个案件,定罪和量刑相差悬殊。因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根据上述规定,邓某等人运输、销售卷烟是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邓某一案发生于2006年适用原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杨某、冀某一案发生于2012年是新的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按新的司法解释之规定。

三、关于明知是烟草专卖品,本人无证但亲属有证,跨地区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如韩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中,韩某为本市人,到外市找欠其货款的副食店老板要账,老板抵给韩某“老白条”烟20万支(真烟每盒2元),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韩某辩解称自己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该证上写的是其母亲的名字,自己的仓库与母亲的副食超市是一体的。对于韩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韩某具有专营专卖许可证,仅仅是跨地区运输,此行为不涉及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即使韩某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此行为相当于跨地区购买烟草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从许可证作用性质来看,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是准予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但是必须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这是《烟草专卖法》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者从事特定活动的界定。《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同时规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持有许可证,但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来说,就是不得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情节的,应追究刑事责任。韩某超越许可证许可的地域范围经营卷烟达到20万支,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类型复杂,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目前在烟草执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定性还存在若干问题,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文章依托烟草非法经营案例实践,结合《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经营罪在涉烟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以期“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更多人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第2篇

按照《关于印发〈区年创建全国法制城市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创建办〔〕1号)精神,现将我局年上半年法制建设工作自查报告如下:

一、建立完善组织机构

局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城市创建工作,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一协调法制创建工作,并组织开展系列创建活动,保证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为做好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办〔〕6号),按行业系统、片区进行全员培训,截止目前,组织危化企业开展防火演练1次,征集《年安全文化论坛论文征集》活动论文14篇,组织参加省安委会《大众交通安全知识竞赛》10000份;组织各类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10期2344人;扎实开展全国安全宣传月活动,6月13日上午,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劳动局、区总工会、区质监局、区消防大队、市公安交警五分局等8家单位参加了区集中宣传点活动,现场设置咨询台8个,摆放安全宣传展板20余块,挂图16张,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1万余份。同日,全区所有街道办事处和部分社区在辖区设立安全生产宣传咨询点46个,全区共免费发放安全宣传资料2万余份,参与群众共2.5万人,丰富了“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内容,提高了社会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意识,增强了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

三、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建立烟花爆竹区、街道、社区、村(院落)四级“打非”监管和巡防体系,加强监察执法,检查单位96家,出动人员167人次,依法处理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6次,依法取缔非法经营68家,非法储存1家,收缴非法烟花119箱、爆竹73箱,暂扣运输车1台,行政拘留1人,吊销经营许可证1家,取缔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3家,收缴暂扣非法危险化学品56吨;组织200余家企业召开职业卫生健康监管宣贯会,组织召开工业园外工业企业和冶金企业专项整治宣传动员会议,联合发改、工商等部门开展工业园区外作坊式企业专项整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年”活动,制定了《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34号),组织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会同区文广新局在“新闻”电视栏目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片,提高社会交通安全意识;牵头组织召开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和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的建筑安全片区联席会议1次,开展联合检查1次,出动人员126人,共检查建筑拆迁施工工地103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书》40份,协调整治安全隐患360处。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

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区执法部门定期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在都市率先建立了4个涉农街道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中队,共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64次,检查企业280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善后协调,上半年,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立案8件,目前已结案7件,调查处理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4起。处理群众举报27件,协调处理11起事故善后赔偿事宜,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爆炸物 生产 生活 生产经营

    一、本条解释的背景

    众所周知,枪支、弹药以及爆炸物品潜在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特别像爆炸物品,不仅能够引起爆炸,而且具有较大的杀伤力,容易对社会的安全稳定带来隐患,而且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引发严重的刑事犯罪,这类犯罪的危害性大、涉及面广、影响恶劣。因此,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6日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同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都对本罪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在量刑幅度上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制度。但对人们来说,爆炸物品又是人们生产、生活领域不可缺少的物品,特别是对于矿区的聚集地而言,由于大量的矿区如煤矿、铝矿、钼矿等存在,在生产的过程中对爆炸物品的需求量也是很大的,这些爆炸物品维持着矿区正常的生产秩序。为了获得利益,有些人铤而走险,非法采矿,由于没有正规的爆炸物品来源,他们只能通过非法买卖甚至通过自己制造的方式获取爆炸物,这些都是爆炸物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大量存在的原因。正因为如此,对于那些为了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的人来说,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主观恶意不大,即被以严厉的刑罚处罚,有失公平,同时也违背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因此,为解决《刑法》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院解释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最高院2009年11月9日对解释进行了修订,在修订后的解释中增加了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本条解释的意义

    在修改后的解释中增加的第九条,不仅解决了刑法理论上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更有益于司法实践。这主要表现在:

    (一)明确刑法以及解释和通知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涉爆案件的大量增多,以及日益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最高院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应运而生。虽然解释和通知的为涉爆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便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以《通知》为例,首先,通知的性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而这种文件在审判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从法理上看法院不能直接以通知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当然,为了解决问题,很多法院都会采用通知中的精神,但是判决书往往很模糊,不具有说服力。其次,通知中提到了对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从轻处罚。这一规定考虑到实际情况,根据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行为人定罪量刑,这一精神是非常科学的。但是对于生产生活如何理解却没有进一步细致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也正因为解释及通知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新修改后的解释解决了这一问题。如前文所述,在修改后的解释中第九条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对生产生活做了限定,只有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才能够从轻或免除处罚。这样就明确了生产生活的范围,更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应用。

    (二)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行为人所犯的罪行、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与刑罚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中。本条解释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主要体现在:首先,涉爆案件社会危害大,涉及面广,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对于这类案件应当严厉查处,不姑息,不给犯罪人留有余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人身的安全。其次,由于爆炸物品又是日常的生产生活的必需品,特别对于矿区聚集地来讲,爆炸物品的需求量更多。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正常的生产活动或宗教风俗等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品,那么相对于那些以爆炸物品为犯罪工具,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来说,其主观恶性不大,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同时也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与其它行为人适用同样的刑罚或动辄就认定情节严重有失公平,罚之过严。而修改后的解释解决了这种问题,对确实用于正常的生产生活而犯罪的行为人经教育后悔改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这较好的体现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对本条解释的理解及建议

    修改后的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是由于筑路、建房、打井、修整宅基地和耕地等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实施运输爆炸物等非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那么如何理解生产、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本条的适用是至关重要的。我们认为需要探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对生产、生活活动的理解及建议

    依据条文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筑路、建房、打井、修整宅基地和耕地应当包括在这里所讲的生产、生活活动,但是是否仅限于这几种活动呢?还是类似这样的活动都可以算做是生产、生活活动呢?我们认为,这里的生产、生活活动应不仅限于条文中所列举的几种,其他的具有类似性质和特征的应当也包括在生产、生活活动中。理由在于条文在列举时提到“筑路、建房、打井、修整宅基地和耕地等”,那么就意味着除列举的几种情况以外还有其他的活动如果符合这种特征的行为也应包括在内,例如有些民间风俗、民间活动需要先用爆炸物品驱邪,或者冬季的打渔活动也会用到炸药等。这样理解可以避免过分的扩大打击范围,造成司法不公,有损法律尊严。同时这种列举也给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解释条文中还明确指出这样生产、生活活动应当是“正常的”,这里的“正常”应理解为生产、生活能够为普通民众所接受,是符合风俗民情的。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行为人借口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而实际上是不合法不合理的,那这种行为就不应当认定为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这种限定能够有效的防止行为人规避法律制裁。

    (二)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理解及建议

    我们注意到除了生产、生活活动外还包括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条文中并没有对什么是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解释说明。我们认为这里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指公司企业或者个体商户所实施的例如开矿、采掘等活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是合法的,这就排除了那些非法的生产经营,例如私开矿区,滥挖滥采等。正如最高院的相关人员接受采访时所说,这样限定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实际情况的。非法的经营活动本身就应当是被禁止的,为了实现这样非法的经营活动而采取的其他活动理应被禁止,这是因为这种非法经营活动本身就具有重大的安全隐患,应当严厉打击,那么因此而实施的非法涉爆行为其安全性更是无从保障,因此更应当加以制止。同时现实的情况是对于非法的经营活动,行政执法机关近几年在不断的加大查处和惩治力度,这种非法经营活动也在不断减少,因此这样的规定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网络 刑法 著作权罪

一、网络著作权犯罪的现状

网络的普及使得网络作品的市场日益繁荣,与此同时,网络著作权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因而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这一问题理应提上日程。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此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网络著作权内涵之一,其权利归属于著作权的内容。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然而近年以来,网络著作权犯罪这一新型犯罪的数量在快速增长,所占比例不断增加,网络技术的独特性也导致了案件类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内容或者提供链接等网络传播方式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 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犯罪在传播范围上具有广泛性,传播方式上具有隐蔽性和快速性,调查取证上具有复杂性,这些特点都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增加了难度。因此,准确认定网络著作权犯罪,进一步丰富被害人权利救济方式,才能切实保护好网络著作权并促进其有序良性发展。

二、网络著作权犯罪刑法认定和刑事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司法认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的,并以“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以此将其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相区分。同时,在网络著作权犯罪的认定中,对网络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手段和方式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上述规定显得不够全面。实践中,对该权利的救济方式上也多以民事救济为主,在刑事救济方面仍不健全。据统计,2011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59882件,其中著作权案件为35185件,而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又占到全部数量的60%左右。 在这些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网络著作权的范围并及时有效地运用刑事法律手段惩治此类犯罪,对保护当事人的网络著作权十分重要。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不利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

在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较多考虑到该罪发生的根本原因多是暴利的驱使,一般认为侵犯著作权罪是一种贪利型的犯罪,故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和再现方式不断出新,加上互联网络的广泛普及,作品的流传的速度大大提高,表现形式也丰富多样。网络著作权犯罪波及的范围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远远重于一般的著作权犯罪。例如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过特定的采集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肆在网络上非法复制书籍内容,存入服务器内,免费向他人提供网站链接或是供他人直接观看,或者吸引其他网站加盟自己的网站,成为其下一级目录会员,这样的网站随之产生大量流量、点击量以及会员数,而行为人则在此基础上吸引广告商在其网站上刊登广告收取高额费用。

上述情形属于典型的网络著作权犯罪。但在一些情况下,不以营利为目的却具有其他非法目的,进而实施的侵犯原作者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同样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可以构成犯罪。由于网络著作权犯罪的新型特点,加之立法的滞后性,以营利为目的会将很多同样具有严重危害的行为排除在外。比如行为人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者恶意损害他人名誉、财产等权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在网络上大量复制、发行和传播,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而实际上行为人自己并未从中直接获利。此种情形理应进行否定性评价,依法予以惩治,唯如此,才能对新形势下著作权保护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由此可见,“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的限制显然不利于及时准确打击日益严重的网络著作权犯罪。

(二)网络著作权犯罪认定标准不够全面,取证难度大

我国刑法规定,将“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门槛性标准,相应的犯罪形式也主要限于“发行、传播”等方式,虽然对“发行、传播”等做出了扩大解释,但是对于这种新型的网络犯罪来说依然不够全面。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罪常以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情节严重程度,而网络著作权中最易被侵害的是“复制权”和“传播权”。 现实中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和隐蔽性,犯罪人通过大量非法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并将其对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在认定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时,调查取证过程十分困难,使得侵权复制品的数量、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同时,犯罪人通过提高自己网络服务器的访问量和知名度而实施的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可能会使被害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在实践中,对访问量和点击率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这将不利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

(三)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措施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对网络著作权的救济多以民事救济而非刑事救济的形式出现,这一方面与公众重视民事法律保护的习惯性认识有关,另一方面同目前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措施不够健全不无关系。网络著作权犯罪通常会给权利人(被害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但由于犯罪数额不易确定,如何准确计算赔偿数额,依法适度合理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著作权的民事法律保护措施相对完善,有全面赔偿等原则,但是在刑法保护方面相对薄弱,并未确立与网络著作权犯罪所造成损害相适应的损害赔偿体系。司法实践中,因侵犯著作权犯罪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极为罕见,即便出现,在执行阶段也会遇到较大阻力,部分案件会就损害赔偿问题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三、完善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建议

在网络领域,做到切实保护著作权,一方面需要从完善法律的角度准确认定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形式、内容和模式,对其犯罪构成要件加以适当修正;另一方面要从刑法保护体系的完整性上入手,加大对网络著作权的刑事救济力度。

(一)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认定网络著作权犯罪的主观要件

如上所述,鉴于网络著作权犯罪的特殊性,如果在犯罪构成上一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会使大量没有获取直接经济利益但同样严重损害权利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危害行为排除于刑法之外,显然不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和对权利人的保护。网络著作权犯罪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犯罪,其造成的危害和严重后果不易于量化,违法犯罪所得与非法经营数额也都不易计算,给实际办案增加了较大难度。因此,可以考虑对这类犯罪作出不同于一般著作权犯罪的规定,比如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条件,使大量并不直接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样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违法行为进入刑法视野,唯其如此,方能更有效地遏制此类犯罪活动。

(二)全面清晰地界定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形式和情节,逐步统一具体认定标准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试图为每一种作品利用方式和环节设置一种经济权利,便于权利人维护其著作权。但由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具有滞后性,赶不上技术和社会的发展,这样看似完整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就会出现疏漏, 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使执法和司法在一定程度上陷入被动。故而,应根据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逐步扩大网络著作权的内涵,把各种新形式的作品使用方式归于其中,从而纳入到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保护的范畴之内。此外,可以考虑加强对各地方的调查研究,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逐步确立一套更加具体化、操作性强的犯罪认定标准,以便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办案效率,增强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活动的力度。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快递行业;现状;发展策略 

 

1 前言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快速提高,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们对货物送达的时间要求越来越高,不仅传统的文件、包裹,而且越来越多的高价值、小批量、个性化的货物,都成为快递的托寄物内容。现代快递业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一项利润丰厚、市场规模及潜力巨大的产业。 

2 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现状  1 国内快递公司增长过快,发展不足 

当前,由中国邮政一家独霸天下的格局已被打破,我国快递业出现了国营、民营、外资多经济主体、多运输方式相互竞争的市场状况。目前相关部门统计的数据显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快递企业已经达到2000多家,而分支机构更多达5000多家,此外不少物流企业、运输企业也涉足快递业务。目前国内大小快递企业3万多家,存在国有、外资和民营三大阵营。中国国际快递以外资为主,国内快递则以国有为主导,民营为主体。城市内快递,民营约占90%,省际间快递民营约占50%。从实力来看,快递行业内存在“四方势力”:四大外资、中国邮政、内资大企业、民营公司。“四方势力”正因为企业策略调整和国家政策的即将变化面临有史以来最大的洗牌。 

虽然国内快递行业的增速惊人,炙手可热的网络经济更是不断催生全新的民营快递企业建立,但是目前快递行业也存在着产业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  2 快递企业经营管理落后,竞争力低 

目前,国内快递市场由中国邮政部门控制40%份额,其余由民营和港资快递企业占据。民营企业中,一批像顺丰、申通、宅急送等已具有影响的大中型优秀快递企业已经茁壮成长,但为数尚少。大多数民营快递企业则表现出小、散、弱等问题;互信度和协调性较差,以地区性快递业务为主。在国际快递市场上,虽然中国邮政ems控制了一小部分国际快递市场,但民营快递企业以间接方式将国际快件转入dhl、fedex、tnt和ups四大网络,对外进行销售,实际上仍依赖四大网络的渠道。多数民营快递采用制营业网络或直营混合网络,网络的中央管理普遍较松散,很难为顾客提供同质化服务,甚至经常发生网络崩溃。在财务结算方面,包括邮政快递系统在内,由于信息系统落后和商业信用的低下,常常无法实现主要地区运费的到付服务,使业务的发展受到限制。国内业者包括邮政快递在内,都没有根据客户账号进行单据的订制,也没有性能良好的客户统一结算系统、全球性的货物追踪系统、网上自动货物动态查询系统等关键的信息管理系统,在服务和效率方面远远落后于国外同行。在货物分检方面,目前我国民营快递企业主要还是人工操作,包装、分拣、装卸、搬运等大部分物流环节都是手工作业,配送中心的设施相当落后,基本没有什么先进的机械设备,由于设备落后和运用的条形码技术较为简单,缺乏以射频识别技术为基础的分件设备,使操作时间过长,降低了货物的周转速度,削弱了市场竞争力。  3 “灰色快递”搅乱市场,竞争无序 

近年来,我国快递货物运量以年均20%左右的速度增长,快递业务发展如同雨后春笋,“地下快递”非法经营活动,严重干扰了快递市场的正常秩序。一是超范围经营信件类物品的快递业务。快递市场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大大小小的公司涉足快递业务谋取经济利益,把经营触角伸向了国家明令禁止的信件类物品,超范围非法经营信件类物品的快递业务。二是“地下经营”成本低,无消费保障。这些快递公司经营方式大同小异,四处张贴公司的名片广告,建立覆盖面广的隐形市场,或者由业务员直接联络企业客户,联系到客户后,由业务员上门服务,去客户处取货,拉到公司办公室打包后送到车站发货。有的快递公司专门盯住写字楼内的商户,上门招揽客户,采取压价、开展恶性竞争,打着“点对点优质服务”的幌子,不告知用户营业地址,每当开展业务时都与用户临时约定接头地点,从来不让客户到自己的“据点儿”来。三是唯利是图,缺乏服务意识。这些快递公司普遍存在着有利就投,无利不送的现象,投递范围仅限于人口集中的地方。四是人员素质方面,由于国内快递行业进入门槛低,经营竞争激烈,利润率低,因此国内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层次普遍较低,严重影响了服务质量,降低了与外资同行竞争的能力。快递员一般都是40-50岁的下岗失业人员,有的甚至不会讲普通话,他们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业务素质较差。五是违规操作不开邮包检验。这些快递公司对需要邮寄的包裹从来不开包检查,极个别的问一下。  4 跨国快递公司加速抢滩,争夺市场 

据估计,目前中国快递市场规模已超过200亿元,且每年还在以超过30%的速度高速增长。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抢占中国巨大的快递市场,国际的快递公司纷纷把触角伸到中国。 

虽然国际物流大鳄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进入中国市场,其中国布局也早已开始,但随着“保护大限”的放开,外资逐渐从合资、合作迈向独资,从一级城市延伸到二级城市的战略而已日渐清晰。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以及潜力巨大的国内快递需求,使四大国际快递公司非常看好中国未来的快递市场。四大快递公司进入中国速递市场,其目标不是短期盈利,而是更看重长期回报。因此,各公司均将扩大市场占有率作为近期发展的主要目标。 

3 我国快递行业发展机会  1 宏观经济形势看好 

目前,快递行业可谓是十足的朝阳产业,即便近两年迅速发展,如今全国的快递业务量还不到gdp的0.3%,与发达国家达到的1%左右相比,差距甚大。我国每年快递业务量约20亿件,发展空间巨大。外贸进出口的增长为快递行业开辟了更大的市场,快递市场规模的增长与外贸进出口规模的增长呈线性正相关关系。 

3.2 国家对物流企业的重视 

“两会”期间国家相关政策明确指出:“政府应该把‘扶持现代化流通基础平台建设’放到‘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层面’”,培养以企业自主建设为主,大力扶持现代物流,尤其是平台建设、信息软件和专业人才三个方面建设,实现“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快递市场规模的增长随着物流规模的增长而增长,快递市场规模的增长速度还要略高于物流增长速度。国家对物流企业的政策重视,给快递行业的发展带来的很好的发展前景。  3 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机会 

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和上网人数的迅速增长,使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快递业务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子商务实现实物配送的主要途径。据悉,当前快递市场1/3的业务量是通过电子商务牵动来完成的,快递业务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的前景不可估量。 

快递行业应抓住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促进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产业紧密结合,融合发展;推动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网站合作,不断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服务水平,实现互利共赢。 

4 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策略  1 国家应整顿快递市场 

国家应该从改革开放的长远着眼,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合理高效的快递监管体制,以保障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快递业发展肃清政策性障碍。另外,政府也要慎重选择快递行业监管部门,为维护快递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正确引导快递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通过相关法律规定不仅能够规范行业、抬高入行门槛,更将是一种对使用快递服务客户的保护措施。  2 走联合发展之路 

随着外资快递巨头的大规模进入和民营快速的迅速崛起,云集了四大快递巨头的中国市场,竞争将更加白热化,而行业整合优势也将在竞争中凸显出来。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复杂,任何企业很难单靠自身的力量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快递企业也不例外。快递服务,特别是国际快递服务的门槛很高,动辄几百架飞机,几十万辆车;而且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也绝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建成。因此,在中国从事快递业的各类公司若只是再以自身的力量开拓市场,必然受条件所限,不能形成连通国内、外的强大经营实力,也不可能提供优良完善的服务。中国本土快递企业应利用各自的优势,互惠互利,取长补短,共同开拓市场。  3 实现快递业务专业化、现代化 

ems虽然有较完善的网络查询系统,但是跟踪查询困难或是查询时间较长依然普遍存在于ems的日常经营当中。国有快递企业应该加快改革步伐,加深改革力度,使其能够摆脱沉重的束缚,自由快速发展。民营快递企业也要从基础设施,技术,人才等方面不断壮大自己,加强信息系统投入,增强自身竞争力。同时,中国快递企业应加快与快递运送的源头企业及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展开合作,加强对国内快递客户的争夺。  4 快递行业服务产品多样化经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代快运快递业的服务对象日益多元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将广泛地服务于整个的社会和经济领域,尤其是满足日益增加的工商企业和居民生活中的快运快递服务需求。 

我国快递行业应拓展服务领域,将服务范围向上游产业延伸,统筹协调快递基本业务与电子商务配送、供应链管理等新业务的发展,加速推进传统服务方式向现代服务方式转变,充分发挥快递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研究电子商务快递中代收货款、签收方式、快件保险等问题,组织拟定相关服务规范。国家应鼓励引导快递企业加快进入制造业供应链服务领域,承接电子商务配送服务,大力发展信息流、资金流、实物流“三流合一”业务,推进快递服务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鼓励快递企业提供企业对个人(b2c)、个人对个人(c2c)、企业对企业(b2b)的配套快递配送服务。 

第6篇

[论文摘要]网络这把锋利的双刃剑,能帮助人们撷取广博的知识,获得大量丰富的信息,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但网络游戏也使高等职业院校的部分学生沉溺其中而不能自拔,给家庭带来了不幸和悲剧。如何根治网瘾对学生身心产生的严重危害和给家庭、学校、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已经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

[论文关键词]高职学生 网络成瘾 戒瘾措施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繁荣经济、振兴祖国的重要接班人。其中,占据着半壁江山的高职学生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不可缺少的后备力量。然而,由于一部分高职生迷网成瘾,不仅迷失了人生方向、荒废了学业,而且还发生了一些令人震惊的悲剧。这就给家庭带来了无法愈合的伤痛、给学校教育制造了诸多的麻烦和难题、也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留下了阴影。

一、高职学生迷网和戒网瘾的现状

大学城区域内不仅网吧林立,而且大多数都是违规经营。他们以各种手法诱导学生上网、迷网,到废寝忘食、放弃学业、恋网成疾的地步。于是,一批批应运而生的戒网瘾“学校”乘虚而入,误导家长慷慨解囊,不惜重金给孩子买苦吃。这些都显示当前学生迷网和戒网瘾现状堪忧。

1.高职生染网瘾人数众多。据调查,高职生普遍喜欢上网,触网率几乎是100%。在这其中接触过网络游戏(包括普通简单的游戏)者高达90%左右。这里面有60%的人能够随玩随放,不铭心成瘾。剩余30%左右的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定的网瘾。在这30%有网瘾的人群中,约有25%的人有较强的自我掌控能力,在上网学习、娱乐的同时能理智地处理好自己的主要任务,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而另外高达5%的人则属于网瘾比较严重的群体。其中,痴迷于网络游戏者约占3%;废寝忘食地迷恋于黄色网站的有1%左右;陶醉于网络聊天、网恋网婚者占1%左右。在网络心瘾比较严重的人群中,又有1.5%左右网瘾极为严重者,长时间处于神魂颠倒而不能自拔的状态。这个总量1%~2%的比例看似平常,但对于一所具有万人以上规模的高职院校来说,就形成了一个不小的群体。既损害了这一部分学生的身心健康,也给社会稳定、学校管理和家庭负担都带来了不可忽略的负面影响。

2.戒网瘾学校在治疗网瘾方面收效甚微。自从2006年1月山东省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网络成瘾戒治中心”成立,开始收治网络成瘾的少年以来,全国各地先后有各类励志学校、行走学校、走偏矫正学校、网康训练学校、网瘾集中营、吃苦磨炼营等,五花八门的所谓戒网瘾“学校”多达三百多所,“诊疗”和“戒除”手法也是各种各样,悲剧不断,诸如强制性打针吃药治疗法、电击电疗法、军事化管理训练法、关禁闭纠偏法、暴力打骂、强迫行走等,完全违背了建立这类学校的初衷,有的更是对人性的践踏。对这些染上网瘾的青年学生,只能采用“正面教育、亲情感化、心理疏导”并辅之以严格管束的方法,才能真正达到“救心治本”的效果。然而,因为在这些戒网瘾学校中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从这些苦难营中出来后的迷网者,不仅未能戒除网瘾,有的还变本加厉地仇视自己的父母、老师和社会,留下了难以治愈的后遗症。

二、导致网瘾成灾的根源分析

网瘾虽然不是洪水猛兽,却也有人把它称之为“电子海洛因”,这也确实道出了其危害的深重。只有探析迷网成瘾的根源,才能找到根治网瘾的措施和方法。导致网瘾失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其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游太具诱惑力。当前网络游戏中,有武侠类、刀枪类、奇幻类、卡通类、休闲娱乐类等,数以百计的各种名目的游戏,是品种繁多,花样翻新,一应俱全。由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正处于思想活跃期,人生观和世界观正在形成之中,对自己的人生目标和对未来的规划还不是很明确,在心理上的发育也还不够成熟。因此,在这些学生的心里往往充满着矛盾,自豪与自卑交织、勤奋与懒惰同在、自律与放纵并存,普遍存在着好奇心理、逆反心理、迷恋异性和从众心理等。游戏商正是迎合了学生们的这些心理特点,抓住了青年学生是非辨别能力较差、易于冲动、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的弱点,在游戏中设计了各种险象环生、扣人心弦、极富惊险刺激的内容,使入门的学生们迅速成为网游的俘虏,甘愿沦为网络游戏的“奴隶”。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网瘾堪称为“电子海洛因”现象,其对一部分人的危害不亚于毒瘾。

2.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社会上的有关部门对游戏制造商、网络和网吧经营者监管力度不强,平常的检查和管理基本上都是流于形式,监管的内容不细致、不全面,监管不到位,甚至某些职能部门的个别人还同投资人、经营者关系密切,甚至暗中参股,从中牟利。于是,对非法经营者也就听之任之,监而不管,或在严打的关键时刻通风报信,使之躲避检查和处罚。在利益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这一行业,投入很大的热情、财力和智力,倾心竭力地不断开发各种奇具诱惑力的游戏新品,或精心打造网吧服务品牌,扩大经营范围。在这种经营和管理近乎一家的状况下,众多网吧的不规范经营便是可想而知的了。

3.学校管理有盲区,心理疏导有缺失。现在,有很多的高职院校都坐落在远离市区的大学城,学生平常外出时交通不便,日常活动范围狭小,业余生活比较空虚、寂寞、枯燥、无聊。高职院校的新生,大多数对未能考上理想的大学而情绪低落,缺乏奋斗目标和动力,又因为是首次离开父母到异地他乡,此时最容易出现各种心理问题。而学校通常是在新生军训后开一两次会就进入正常的教学,没有全面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不能及时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帮助全体学生尽早明确专业领域和学习目标,以便拟订详细、科学的学习计划,学好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过硬的专业技术本领,获取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和各类专业资格证书,确定在今后人生道路上的前进方向。特别是学校方面没有广泛开展各类课外活动,无法使学生寓教于乐、陶冶情操,广泛培养学生的业余兴趣和爱好。不能有效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没有积极引导学生将空闲的课余时间用到提高自身素质上来。加之高职院校教师住在市区居多,课后难以实现周密细致地实施监管。另一方面,又由于高职院校的经费紧张,人员编制有限,很多院系都缺乏专职的心理健康教育老师,有的院校甚至连辅导员都没能按规定的师生比例配齐。所以,对有些已经染上网瘾的学生也不能及时地进行心理疏导和采取有效措施。在学生管理、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盲区。

4.家庭教育有过失。通过对十余所高职院校的走访调查,发现只有20%的迷网高职学生每个月花费在一千元以内,是靠自己的省吃俭用来满足网瘾;发现有80%以上在网络中迷失方向的高职生,都是出生在家庭经济条件比较优裕的学生。部分家长在孩子高考进入高职院校后,很少或基本上没有进行情感交流,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状况是一概不知,只是一味地多给钱来弥补对孩子关爱不周的愧疚心理。这种错误的做法,正好给孩子沉湎于网吧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有些沉迷于网络游戏难以自控的学生,在总结原因时就直言不讳地坦言:“是家里人(包括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长辈)给我的钱太多了,我口袋里有了钱不去上网就特别难以忍受。”

三、根治网瘾的措施

通过对高职生迷网现状和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根治网瘾是全社会都应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我们认为,需要国家强化管理措施,学校教育到位、疏导及时、措施得当,家长重视、配合有力,绝大部分迷网的高职生是可以逆转的。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努力,定会取得成效。

1.社会加大管理力度,有效行使管理职权。首先,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对直接或间接从事网吧非法经营活动的相关人员及时严肃查处,杜绝管理者和经营者利益捆绑、经济一体的腐败现象。其次,国家应该建立网络游戏开发监管的标准和制度,以确保网络游戏公司必须开发符合国家标准的健康产品。国家要硬性规定,必须统一在全部游戏中加入一定时间内强制下线的功能,以便有效控制上网时间。对没有设置强制下线功能的游戏软件一律不允许投放市场。再次,政府要下大力整治黑网吧。国家应该明确规定,各类网吧必须定时强制清场,限制营业时间,彻底根除某个学生连续长时间上网的现象。必要时,国家还可以设置专门的网络警察,对迷网者实施疏导和劝诫,并及时与学校和家长联系,通报相关情况。此外,政府还应该拨出专款建立各级网瘾预防和救助机构,特别是适当增加高职院校学生教育与管理的专项经费,以帮助院校在对迷网高职生实施网瘾戒除工作上,提供人、财、物等各个方面的有力保证,完全承担起执政为民和有效实施社会管理职能的责任。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大棚嫁接西瓜;育苗现状;存在问题;对策;浙江温岭

论文摘要 通过对浙江省温岭市大棚嫁接西瓜育苗现状的分析,剖析了育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温岭是中国大棚西瓜之乡,闻名全国的“玉麟”西瓜产地。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导致轮作受限,西瓜枯萎病发生日益严重,为实现我市西瓜产业可持续发展,采用嫁接苗栽培已成大势。从2001年开始大棚嫁接西瓜工厂化育苗发展逐渐加速,2007年育苗数已达540多万,占全市大棚西瓜用苗量的73%以上。2007年我们对全市该行业现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摸底,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的发展作有益的探讨。

1 生产现状

1.1区域化明显

温岭大棚西瓜70%~80%分布在滨海平原区,主要是箬横、松门和滨海等三镇。该区域呈带状,土壤为钙质淡涂泥和轻咸黏土,速效磷、速效钾含量丰富,对西瓜生长非常有利,果实品质特优。温岭著名的“玉麟”牌西瓜即产于该地。现有10户大棚嫁接西瓜工厂化育苗场全部位于该区域,与西瓜种植相配合,其中箬横8家,松门2家。嫁接西瓜育苗场与主栽区重合的优势非常明显,一是信息交流畅通,可以及时相互了解需求与供应状况;二是运输时间短,生产衔接便利,确保嫁接苗的质量;三是嫁接苗种植技术较复杂,一旦出现问题能及时沟通并处理。

1.2育苗规模不断扩大

温岭嫁接西瓜育苗开始较早,但真正专业化、工厂化育苗是从2001年开始起步,到2007年已发展到10家专业育苗场,其中9家专门生产西瓜嫁接苗,1家兼营辣椒、番茄等嫁接育苗。10家嫁接苗育苗场共有生产场地4.99万平方米,平均每家面积近5 000m2,最大的面积1万平方米,最小的面积也达1 500m2。2007年合计育苗能力543万株,平均每家育苗50多万株,最多的年可供苗115万株,最少的年供苗15万株。

1.3生产技术渐趋成熟,生产条件有所改善

1.3.1生产技术。嫁接西瓜育苗关键有4点,分别为浸种催芽、接穗和砧木衔接、嫁接和接后前几天的管理等。经多年的技术摸索,催芽技术不断提升,合格种子正常情况下砧木发芽率在80%以上,西瓜的发芽率可达90%以上;接穗和砧木衔接时间一般采取砧木比接穗提早7d播种;嫁接均采用顶接法,该法操作简便,省工节本,成活率高,一般在95%以上;接后移入湿度饱和的小拱棚,2~3d后逐渐通风并降低棚内湿度,成活后正常管理。

1.3.2生产条件。嫁接西瓜育苗主要硬件有大棚及附属的控温设施。大棚现有2种,一种是冬暖式温室大棚,钢架单膜,气温低时膜上盖棉被保温;另一种是普通钢架大棚,双层膜。保温与控温设施有2种,一种是棚内烧煤炉通过热风加热,人工控温;另一种是棚外烧炉,棚内通过水蒸汽管道加热,可自动控温。通过多年来的增加投入和不断摸索,我市嫁接育苗的大棚及其控温条件有了较好的提升。冬暖式大棚由于高度、宽度优势,平时操作方便性更好,通风、保温性能占优。2种加热控温方式则各有优势,棚外烧水方式由于1只锅炉可对多个大棚加热,温度可自动控制,便利性上更胜一筹;但在加温速度、提温性能上不及前者,遇超低温保温有困难。

2 存在问题

2.1学历水平低

10户嫁接西瓜育苗户平均年龄42岁,最大59岁,最小26岁。文化程度,大专1人,高中1人,小学1人,初中7人,总体文化水平偏低。由于学历水平低,对新品种、新技术接受能力低,学习相关的法规法律困难。

2.2办证注册难

由于我省将西瓜列入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浙江省的实施办法,经营嫁接西瓜育苗注册资金需500万以上,而现有嫁接育苗户受资金实力限制不能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

无证经营对育苗户来说有2个不利影响,一是有非法经营的心理压力,对加大投入,进一步搞好建设有顾虑;二是一旦出现育苗质量问题,赔偿问题处理难,处理后执行可能更复杂。而对管理单位来说,也不利于实施监督管理。

2.3种子供应渠道多、品种杂

据调查,温岭市场上仅“早佳8424”这一品种的品牌就有15个之多,如“天山”、“天山种苗”、“麒麟”;砧木全部为葫芦砧,品种有“京欣砧1号”、“神通力”、“超丰F1”等。品种多杂加上种子供应渠道多,价格不统一,嫁接西瓜育苗户可能受利益驱动购买低价劣质或不适宜的种子,影响嫁接苗的质量。

2.4嫁接苗病虫害有加重趋势

近年来大棚嫁接西瓜苗病虫害呈严重态势,2004年根腐病大发生,2006年暴发根结线虫病。部分根结线虫有可能由于育苗基质处理欠妥,由嫁接苗携带而引起。

3 发展对策

3.1重点扶持,提高产业规范和集约化程度

近年来由于受土地资源短缺和枯萎病日趋严重的影响,西瓜嫁接苗需求呈快速增长态势,供应范围也从当初的嫁接西瓜主栽滨海平原区扩大到我市全境,2006年开始扩大到全省甚至上海、江苏、云南等地,近2年呈供不应求状态。政府和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应对经营规范、育苗技术成熟、规模较大、设施条件较好的经营户重点扶持,使这些育苗户能加大投入,提高产业规模和集约化水平;同时要在发展中不断规范,使这些经营户合规经营,提高技术人员配备,增加技术研究的投入。

3.2制定西瓜嫁接苗生产技术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

相关部门应协同制订嫁接西瓜育苗技术规程,各嫁接苗育苗户按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应重点对品种选用,西瓜品种和砧木品种配型,嫁接苗共生亲和力、抗枯萎病能力、生长势、结瓜性、耐高低温性和病虫害携带情况等作出明确规范。

第8篇

摘要:企业安全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安全生产的水平,现代企业树立安全管理理念,从整个企业角度出发,建立安全管理策略,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从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分析当前企业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不足,并给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希望能够对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帮助。

关键词:现代企业;安全管理;措施;思考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企业安全管理问题频发,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在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伤亡事故。随着经济的进步一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对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越来越严格,而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节奏,如何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成为当前广大企业所普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安全管理概念

安全管理,主要是指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组织实施安全管理的规划、决策、指导、检查等内容。安全管理是保证企业在安全状态下运营的根本保证,同时安全管理也能够有效的预防一些突发性的安全事故,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安全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为了劳动者的安全为目的,进行与安全工作相关的方针、决策、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同时为了实现安全管理,在合理的范围内有效地利用各种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保证。

二、企业安全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事故频发

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点30分,山东青岛经济开发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9人失踪,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2014年8月2日上午7时,江苏省昆山市一家汽车配件厂发生铝粉尘爆炸事故,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仅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影响,同时还会对自然环境造成很大程度上的影响,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企业安全管理问题产生原因剖析

1、企业领导安全意识不强。从历次发生的安全事故来看,大都是因为安全管理意识不强造成的。许多企业的员工甚至领导都存在着对安全生产重视不足的情况。大部分企业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部分企业甚至完全没有安全生产的概念,存在着侥幸心理。许多企业缺乏安全管理机制、非法经营,即使有事先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方针、政策,也都是做做样子,很难真正落地实施。很多情况下,都是只做了表面功夫,没有深入的挖掘,也没有真正的起到加强安全生产的作用。

2、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当前有许多企业都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专门负责企业进行经营生产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并配置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既是有,也都是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检查、监管,大都是在做表面文章。部分企业甚至安排一些不懂的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兼职管理,这样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形同虚设,起不到真正的安全管理作用。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当前大部分企业对于安全生产投入并不足,以导致了企业安全性不高,给一些突发性事件埋下了隐患。例如在一些危险区域缺乏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施,或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较为落后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现场的粉尘、噪音、通风都不符合标准要求,再或者劳动者并没有按照安全生产要求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等等。

4、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但是许多企业并没有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真正的执行或者落实到位。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策略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现代企业,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切记发展绝对不能以牺牲环境甚至人的生命作为代价。在企业生产过程中,要不断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把安全落实在第一位。同时在领导层要特别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应当以高层领导为核心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筹整个企业的安全管理事宜。

(二)加强安全宣传力度

现代企业应当大力加强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通过板报、报纸、新闻、APP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尤其是要对安全防护、消防等重要内容进行宣传普及。另外还应当多宣传《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普法力度。引导企业员工积极学习安全知识。对于企业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员要进行特殊培训,并且要进行持证上岗,只有通过了相关认证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三)积极排查隐患,减少事故发生几率

企业应当积极的排查安全隐患,对于一些重点安全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排查和处理。针对排查当中出现的问题一定要及时的进行事故隐患的消除,并且要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安全隐患排查清楚之后要聘请外部专家对安全情况进行一个全面的审视,以便提升企业安全管理的高度。

(四)重视消防能力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所有企业都应当从根本上重视对消防能力的建设,尤其是要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火灾的能力、人员逃生的能力、宣传教育的能力等等。通过以上各个方面的提高,来提高企业整体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并应当在企业层面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处置方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五)推行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

企业内部应当推行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只有安全管理进行了标准化操作,才能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夯实企业的安全管理基础。

总结:

企业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庞大而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到生产过程的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如果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如何做好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是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安全成长的关键,因此在企业内部一定要重视安全管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生产安全。(作者单位: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刘素荣.对企业安全管理问题的思考[期刊论文]《经济论坛》-2012年4期.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网络 著作权 复制发行

一、对“复制发行”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我们发现法条中的“复制发行”是一个中间没有标点符号的完整用语。这里便存在了一个理解问题:“复制发行”是指“复制或发行”还是“既复制又发行”呢?

根据: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该把“复制发行”理解为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二、从规定理解“复制”与“发行”

(一)“复制”

1.1990年的《著作权法》中规定有“复制”,但是没有给出其明确的含义。

2.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采取列举加概括的定义方式,列举说明复制的方式有7种: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

3.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给出了“复制权”的定义。虽然在形式上并没有对“复制”的行为做出规定,但是我认为通过“复制权”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复制”理解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4.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5.201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方式相比于《实施条例》删去了“临摹”。

(二)“发行”

1.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发行”为“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

2.2001年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发行权”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同样,通过对“发行权”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发行”的含义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

3.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的“发行”定义与1991年的一样。

4.2003年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5.2010年的《著作权法》与01年的“发行权”规定并差别。

6.2011年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三)“网络传播”

1.“两高”在2004年公布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应该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视为“复制发行”。

2.“两高”在《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应该将“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视为“复制发行”。

三、网络环境下关于“复制发行”的几个问题

(一)“将原作品数字化”可否认定为“复制”

作品信息数字化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数字技术,就是把原作品信息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处理后上传,在需要时再把数字化的信息还原成原来的形式以供使用。那么“将传统载体上的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上传到网络”能否被认定为“复制”呢?

在“‘北京在线’侵权案”中,被告未经王蒙等六位作家的许可而将他们的作品搭载于其开办的网站——“北京在线”上传播。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将一部作品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变化了作品的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由于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数字化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权。所以法院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

从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我们可以发现“将一部作品数字化以使用”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复制”。

(二)“暂时复制”可否认定为“复制”

相比“上传”、“下载”会在网络服务器硬盘产生“永久固定作品”的结果,现实中还有“临时复制”现象,比如最常见的“浏览”。在浏览过程中,数字化作品会被用户的计算机自动调入内存,形成“临时复制”,而当用户关机或调用其他信息时,内存中的原有信息会自动消失。

有人认为,“暂时复制”构成“复制”。《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他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复制其作品的权利。”当然,其中也包含以数字或者电子方式所进行的复制。任何作品只要固定于有形载体之上,能够被人们感知和利用,那么这种再现就构成了“复制”。如果电脑不关机,“暂时复制”就与正常的复制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同样也可能造成对他人作品的严重侵害。所以,不应将“暂时复制”排除在刑律之外。

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从主观上认定,如果主观上不具备复制的目的,简单的“浏览”不应该被认定为“复制”行为。

(三)“不完全复制”可否认定为“复制”

在“武进《蝴蝶传奇》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取得《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版本,对其中部分非关键程序作了修改,更名为《蝴蝶传奇》。随后,租用14台服务器,绑定相关域名,架设《蝴蝶传奇》游戏服务器端。在互联网上《蝴蝶传奇》网络游戏并提供客户端下载等。而且,通过其网站公布的银行帐号直接收取玩家申请会员和购买装备的汇款。

经过鉴定,对比分析发现:其私服内的网络游戏内容与《热血传奇》服务器端文件结构和应用功能的相同率达到93%,与《热血传奇》服务器端内容的相同率达到85%,与《热血传奇》的地图文件有626处相同,占《热血传奇》地图文件的90%。被鉴定的共计16台私服中的游戏内容与盛大公司合法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近似于复制。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武进犯侵犯著作权罪。

武进的确修改了有关程序,鉴定结论也说明了他的游戏并不是“绝对复制”。但是,法院将他的“不完全复制”认定为“复制”。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一旦行为人修改了作品数据或程序,就不能认定为“复制”行为。因为传统意义上理解的复制行为是不会改变原件内容的。

但是,从法院对这起私服案件的审理我们可以发现:认定“复制”行为,并不要求完全一样的“绝对复制”,只要能确定“不完全复制”是“实质复制”,就可以将其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复制”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认定并不容易实现,因此这类案件较多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四)“提供搜索、链接”可否认定为“发行”

从网络上搜索下载Mp3歌曲非常常见,然而雅虎、百度、新浪等搜索引擎服务商均有被诉侵犯歌曲著作权。

2005年9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判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68000元。该案中,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对音乐网站中存储的音乐设置链接,为网民提供免费的MP3文件下载”的行为被认为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

对于这类案件,一种观点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只是在其网站的音乐搜索网页上为网站的访问者提供了试听和下载歌曲的便利,并没有直接提供歌曲内容。搜索引擎服务商并不是直接控制和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资源,所以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行为不构成通过网络传播歌曲的行为。另外,我们应该注意到,搜索引擎服务商并不能预见、识别以及控制搜索内容的合法性,因此主观上就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错。

另一种观点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用户音乐搜索和下载的服务并从中营利,对其搜索或链接到的内容应该进行过划分和整理,以便更好地服务、吸引更多用户。在这种情况下,其对搜索、链接到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应该是具有认知程度的,所以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的行为有“发行”的主观过错。应该追究责任。

从我个人而言,我比较支持第一种观点。网络的优越性就在于它的发展进步为资源共享提供了方便,而正是搜索引擎服务商为此提供了平台。如果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要求过于苛刻,那么很可能阻碍了网络服务的进一步发展。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规制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这决定了食品安全问题成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呈现高发态势,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对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全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对推动我国刑法的完善和发展,实现社会的稳定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当前,学界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食品安全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问题界定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将其界定为:“食品无毒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豍”。学界对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按照食品原来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产生是消费者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根据这些不同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生产、销售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进行,不得存在可能损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导致消费者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危及消费者本身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独立的罪名,而是学界提出的关于新兴经济犯罪的类型,是对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形态的统称,主要包括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规制力度进一步强化。豏从当前我国社会现实发展角度分析,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是我国形势政策的要求,与我国宪法确定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相契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群众基本生存权,这为推动我国刑法食品安全规制提供了法律前提和支撑。而我国刑法遵循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刑法是对抗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的有效规范和手段,对涉及千家万户健康和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其次,从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角度分析,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从三聚氰胺事件到皮革奶,从硫磺馒头、地沟油到甲醇白酒、毒豇豆、毒韭菜,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各个食品生产环节和领域,而食品生产环节的非法添加和恶意添加,瘦肉精、防腐剂的滥用等问题已经使国人脆弱的神经不堪重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总的说来,食品安全犯罪已严重影响着我国公民生命权、健康权,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这一,侵害者我国市场经济的机理和经济发展。进一步推动刑法规制已刻不容缓。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关注的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法律体系,但这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和刑法规制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

1997年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与食品安全犯罪直接相关,这是我国构建刑法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基石。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3条食品卫生修订为食品安全,将第144条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删除了拘役刑和罚金刑的上限,并进一步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单独予以规定,这些措施无疑都提升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强度。然而,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适用条件,将“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的适用性条件,这显然降低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侦查、调查局郑的难度,即便犯罪行为未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额度等角度同样可以确定存在严重情节的要件,从而实现对该类行为的规制和处罚。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上分析,尽管刑法修正案八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进步,但在罪名设置、刑事责任设定、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等角度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目的的实现。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较为狭窄。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范围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相关犯罪,但对食品加工、运输、包装、存贮等中间环节均未涉及。当然,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还涉及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等,但这也并未涉及除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犯罪的其他类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进一步拓展至加工、运输、包装和存储环节,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法律规定,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提升,但与食品经营相关的“采集”、“掺入”等实践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并未涉及,仍需进一步细化。同时,还缺乏对过失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食品进出口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规定。

其次,刑法设置合理性不足。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无限额罚金制,没有规定最低和最高罚金额,这与比例制罚金刑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刑法修正案八的无限额罚金制的设置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刑罚权威和威慑力的弱化,而且规定的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的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较大,从而导致罚金刑的不方便操作。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难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刑法规制过程中,还存在资格刑缺失的不足。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实践角度分析,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资格刑设置能够更加有利于强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仅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和驱

逐出境两种资格刑,较为单一,而且后者还仅适用于外国人犯罪,显然这种资格刑设置无法发挥资格刑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制度价值。并且,当前刑法关于资格刑的设置并未对从事特定职业活动的资格进行限制,无法有效遏制行为人犯罪后再次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

当然,除此之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还存在与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这都不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全面打击。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对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强化,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大门,迈出了较为关键的一步。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针对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从而推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

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应从拓展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范围的角度进行,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进一步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将食品经营行为中涉及的具体行为进行明确,特别是针对较为原始的生产方式中所涉及的采集、以及持有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从而弥补当前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尽管这并不属于经营行为的范畴,而将其纳入规制范畴能够有效实现对生产、经营行为的源头控制,适当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进而实现刑法对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对掺入行为进行规制的覆盖。由于食品生产掺入等行为涉及食品安全,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添加剂等问题进行了界定,但对于添加剂、转基因、掺入等问题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合理体现,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但这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同类型犯罪行为的不同判决结果。所以,应该在刑法规制中增加相关独立罪名,以强化对该类型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

最后,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拓宽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具体而言,可将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分则走私罪中进行规制,通过立法解释进行扩容;但在量刑上应考虑食品安全的危害性特点,要比一般走私犯罪从中处罚。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参照过失犯的量刑方式和标准,在食品安全犯罪量刑幅度内从轻设置处罚。

(二)关于刑事责任设置的完善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设置主要是财产刑和资格刑的设置,而这一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

首先,从财产刑角度分析,可以配合罚没财产的方式弥补当前财产刑存在的不足。这对当前罚金刑设置的不合理问题,可以在不对罚金刑进行大规模改革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并处没收财产等方式进行弥补。进一步强化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可以增加对单位进行罚没财产的规定。如果说作为财产刑的罚金适用于单位犯罪较为恰当,那么作为财产刑的没收财产却没能成为惩治单位犯罪的刑罚是令人遗憾的。”同时,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情况,特别是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确定罚金刑的罚金额度。

第11篇

[关键词]医院;可持续发展;模式探析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0-0053-02

1 前 言

自我国进入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突飞猛进,短短数十年之内,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在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升的同时,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也是日益提高,国家在卫生医疗上的投入力度一直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国民在个人健康上的关注程度和投入力度也较过去有很大幅度的提高。医院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中坚力量,承担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责任,为了适应人们不断增长的医疗保障物质需求,国家逐步开放了事业制医院和私立医院的成立限制,进一步拓宽了医疗卫生的整体投资渠道,面对医疗卫生行业的体制改革和日益加剧的内部竞争,如何进一步巩固医院现有竞争优势,整合医院现有医药资源,提升医药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将是医院保持竞争力的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在新形势背景下,医院需要开展全面化的可持续性管理模式。

2 各医院体系的发展现状概述

我国人口众多,全民性医疗卫生需求旺盛,为了面对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我国在原有的公立医院的基础上,拓展了医院经营渠道,私人诊所、私营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和合作医院等具备典型私营性质的医院办理类型也相继出现,再加上具备特殊性质的军事医院,共同组成了我国目前的全民医疗卫生体系。

公立医院一直是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主要力量,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下,公立医疗卫生医院基本覆盖了我国乡镇级别的行政单位,为广大居民提供便利的医疗卫生服务,其医药资源配给、医疗从业人员素质、医疗卫生水平和医疗诊疗规模都是众多医疗卫生体系中的佼佼者,但是在当前医疗改革的大环境背景下,公立医院正面临着转型的压力,如何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的运行效率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以私人诊所和私营医院为代表的私营性质医院类型,正是在我国医药需求逐步增长的大环境形势下出现的,它能够为广大就医人群提供便利的、针对性极强的和廉价的医药服务,甚至在局部领域内其医疗专业水准在行业具备垄断性地位。军事医院的特殊使命使得它在医药市场化改制的关键时期一直处于纠结的局面,如何进一步处理好军事医院的特殊身份和医院经营效益之间的微妙关系,将是军事医院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来看,我国的医院体系成员众多,服务群体和业务范围也是盘根错节,各种医院力量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竞争激烈,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传统医疗卫生体制下,医药资源过度集中于少数公立医院,在全民医疗保健需求持续上涨的刚需成长趋势下,私营性质医院体系很难真正解决实际就医难的问题,公立医院本身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经营效益得不到优化,医疗资源的可持续性得不到体现,这些都需要医院在其经营管理中认真探索总结,深化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模式。

3 医院可持续发展管理模式探析

从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体系中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来看,我国的医院发展必须从自身的管理模式入手,以医院可持续性发展为经营管理目标,从整合优化医药资源、提升医药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以及强化医院管理效率这几个方面开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针对性工作:

31 整合优化医疗卫生资源

广义来看,医疗卫生资源包含了医疗设备仪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研究体系、医疗诊断技能以及医疗卫生思想体系等,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无论是在医疗服务体系的完备性上,还是在医疗技术的先进性上,都与目前的医疗发达国家有巨大的差距,在基础性医疗卫生设备的覆盖面上,目前仅仅是在少数的大中型医院进行设置,部分经营效益较好的私立医院也有装设,但是仍然很难满足全民性医疗卫生需求。综合来看,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过度集中,是导致当前小病医不好、大病不能医的主要原因,因此,整合优化医药资源是可持续性发展的首要策略。

充分调整核心医疗资源,包括:综合性医疗设备系统、关键性医药产品研制能力、综合性医药院校研究单位和高水平医药专家人才等,通过实地调研,根据不同区域的医疗卫生需求方向,确定不同医药资源的配置方案;其次是要重视医药资源优化中的传帮带做,以优秀的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为主导单位,向周围的辐射地域的其他医院体系进行医院经营管理培训、医疗卫生设备整合优化、医疗服务体系升级创新和优秀医疗人才交流培养,进一步提升无形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另外,要通过走访调研,坚决取缔那些存在野蛮经营、非法医药操作、浪费国家医药资源和存在非法经营目的的医院,进一步优化医院体系的组成结构;再者是要从国家层面入手,进一步优化核心医药资源,诸如:医疗卫生补贴、医药研制专项权利和医疗卫生许可机制的配置方案,在医疗卫生资源的使用情况上,要进行针对性的核实和审查,确保核心医疗资源得到真正的应用。

32 提升医药从业人员专业素养与服务意识

医药从业人员是医院日常活动的执行者,也是医院经营效益的管理者,从人才资源的特性上来说,医院综合竞争力的保障和可持续发展依赖于医药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整体服务意识。从专业素养上来看,国家对于医院内的从业人员有严格的等级资格制度,对于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从业履历、诊断案例等医药信息都有详细的记录和管理,目前来看,许多的私人性质的诊所、医院内还存在着医务人员无证上岗等现象;要进一步强化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力度,要从根本上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准,在人员培养上,专业医药院校和研究单位,要紧跟当前医疗卫生体系的发展趋势,为医院输送急需的优秀人才,在院校单位培养期间,要重视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强化和实习动手能力培养,尤其是在基础业务能力培养上,要强化学业考核力度,确保未来医务人员的基本素质;其次是对医院现有医务人员要施行进修深造和交流培养相结合的能力提升模式,通过与专业院校单位以及优秀对口医院进行合作培养,进一步完善医务人员在基础医疗业务、疑难杂症和新型诊疗方法上的使用能力;再者是医院内部的人才晋升激励机制建立上,要严格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督审核机制,以专业能力为核心,综合考核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过程中的服务意识,重视患者反馈信息,打造专业医药素养和医疗卫生服务意识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以人才发展带动医疗卫生水平的综合提升,为医院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33 强化医院管理效率

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是在整合现有优势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系统工作效率,发挥优势资源的长期效力。对于医院系统而言,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是要深入强化医院管理效率,这涉及了医院行政管理、医药业务管理、医务人员管理等,目前来看,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集中导致的现象是,少数优秀的大中型医院成为患者就医的主要去处,并且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火爆经营局面,而更多的中小型医院则是长期的经营不善,导致大量的医药资源被闲置浪费;因此,结合医院管理的市场化发展趋势,在当前的医院管理中,要坚持医疗卫生水平和经营效益两手抓的发展战略,从卫生医疗职能部门来说,要进一步明确不同级别医院的医疗卫生任务目标,通过进一步深化医药分离等医疗改革措施的进行力度,进一步解放医院的市场化经营可行性和自由度;在医院内的医疗卫生资金预算体制上,放弃过去的墨守成规的分摊预算模式,以科室为单位,综合考察医疗诊断成本、医药需求动向和医院经营效益,从纯技术型经营管理模式,向技术效益型管理模式转变;在日常医疗业务开展过程中,进一步简化就医看病的程序流程,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采用科学合理的医疗运作模式,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满意的人性化的诊疗服务。

4 结 论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医药市场的迅猛壮大,国家和个人在医药健康上的投入力度都较过去有了大幅度的提升。随着医疗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医疗卫生保障改革的持续深入,医院在全民医疗体系中的作用越发体现出来,医疗行业的内部竞争也是日趋白热化。如何进一步整合医药资源、提升医疗人员服务素质,综合提高医院的整体竞争力将是医院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举措。

参考文献:

[1]陈海钢优化医疗资源与医院的可持续发展[J]山西临床医药杂志,2009(12)

[2]吕文光,袁国强,王文红深化资源整合,助推医院可持续发展[J]中国医院经验与交流,2012(9)

[3]杨叔禹 公立综合性医院可持续发展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08(5)

第12篇

【关键词】城管部门;小城镇建设;城镇管理

一、目前城管部门在小城镇建设中存在的管理问题

由于我国城市化建设起步较晚,城管部门在小城镇建设管理中的经验不足,在日常的城镇管理中存在大量的问题。

(一)城镇管理观念落后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建设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城镇管理工作难度、复杂度也越来越高,城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1、管理观念意识落后

在城管部门日常管理过程中,管理意识薄弱,管理团队缺乏创新意识、创新能力,执法人员过于安于现状,不愿意进行体制创新。

2、城管部门管理过于集中

城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往往对管理职责认识不足,管理方式缺乏人性化,管理团队较高的小农思想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执法工作。同时,由于城管部门权利过于集中,对城市管理思想过于滞后,管理模式老套,这严重影响了城管部门的城市管理能力。

3、对市容重要性认识不足

城管部门对市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执法思路过于老套、单一,对执法方法缺乏必要的探讨,执法能力不强。

(二)城管体制不够健全

城管部门的工作极其复杂,涉及面广,涉及到到城市建设、商品交易、公共秩序、城市卫生、城市安全、城市市容等多个方面,工作难度大、强度高。为有效提高城管部门的工作质量,通常将城管部门分为多个小部门,以便于对不同项目的科学管理。然而,由于城管部门分支较多,职能方面出现了交叉现象,这给城管部门的正常管理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例如在面对交叉问题时,城管部门相互的推卸责任,从而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降低了执法部门的信誉度和威慑力,这对城镇管理极其不利,会影响小城镇的健康发展。

由于城管体制的不健全,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常常延用往年的条例,这些老旧的法规难以适应当前的城镇管理需求,从而严重制约了城管部门的管理水平。

(三)城管部门的执法环境过严

由于我国城管部门整体的人员素质过低,在执法过程中常常执法过于严格,不够人性化。城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主要是疏通道路、维护城市环境,工作的主要对象是非法经营、占道经营以及乱搭乱建等。在城管人员进行城镇管理时,常常暴力执法,强拆强拉、强抢强推,管理执法方式及其暴力,受到了人们的极大反对,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与理解,执法人员常常在执法时受到社会群体的攻击。这些现象使得城镇管理难以到位,严重降低了城管部门的管理水平。

二、有效提高城管部门管理能力的对策

(一)制定科学的城镇管理体系

针对我国城管部门管理体系滞后的问题,要求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管理制度的创新,制定科学的城镇管理体系。科学的城镇管理体系可以有效提高城管部门的管理水平,确保城管部门的全方位管理。近期,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杜绝管理就是收费这一现象,改变执法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各城管部门在执法重要严格按照这一要求进行执法。

(二)改善执法程序

针对我国城管部门执法过严的情况,要求城管部门要改善执法程序,加强工作程序的创新。在城镇管理过程中,要制定科学的处罚制度,尽量简化处罚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尽量做到科学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对违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加强对违规人员的口头教育,尽量避免司法处罚,不断提高社会整体的人员素质,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在进行财物没收时,要与物主签署一份财物声明,执法部门还要做好对财物的保管工作,需要归还的扣押物品要及时进行物品退换,并对损毁的物资进行市价赔偿,不断提高执法的人性化,从而为树立良好的城管形象奠定基础。

(三)加大城管部门的执法队伍建设

在城管部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提高执法能力,加大城管部门的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提高执法队伍的人性化建设。同时,还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培训,加强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识度,不断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文化教育,不断提高城管部门执法人员的文化素养,不断提高文明执法能力,进而实现人性化执法,树立良好的城管形象。

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城管部门的日常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城管人员的综合培养,不断创新管理形式,提高管理能力。同时,还要积极创新城镇管理的规章、条例,不断更新管理内容,与时俱进,提高城镇管理部门的管理技能,进而有效促进城镇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谷红涛.城管部门在小城镇建设中如何发挥作用[J].黑龙江垦区现代化大农业建设理论研讨会论文专辑下册,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