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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2-10-19 07:16: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意见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意见书

第1篇

    C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A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________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A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A公司向B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转让其持有的C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法人股股权事宜(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就A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A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A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A公司为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A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权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

    1.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A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B公司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B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合并,未经审计),截止____年____月____日止,B公司净资产为________元人民币,本次受让C公司股权后,B公司合并报表的长期投资累计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本次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

    根据A公司与B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关于转让C公司股份的合同书》(下简称《股份转让合同》),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A公司持有的C公司________万股法人股,占C公司现总股本的____%。

    根据C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A公司合法持有C公司____%的股权,不存在纠纷、质押及其他股权受限制的情形。

    2.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经___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值为基础(评估值为________万元),并考虑该股份未来的收益能力,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________万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及期限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B公司应在合同开始履行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向A公司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4.合同的生效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的约定,该合同生效日为A公司、B公司各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如双方召开股东大会时间不同,则合同生效日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时间为准。

    5.合同的履行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的约定,该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履行,双方在付款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C公司股权正式登记过户至B公司名下之前,仍由A公司行使股权,并享有股份收益。股份收益的计算标准为:以C公司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与股权转让价款在相关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孰高的原则计算,并由B公司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____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A公司。

    6.合同的终止

    根据《股份转让合同》的约定,合同开始履行前如C公司发生停业、歇业、破产、解散等情形,则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转让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转让合同》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即依约生效,在其约定的履行时间依法可以履行,合同履行完毕前由A公司行使股权并享受股权收益符合法律规定。如在合同开始履行前C公司发生停业、歇业、破产、解散等情形,合同可以依约终止。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授权与批准及相关法律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以下批准及法律程序:

    1.根据____年____月____日B公司第____届第____次董事会决议,本次股权转让已得到B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2.根据____年____月____日A公司第____届第____次董事会决议,本次股权转让已得到A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3.就本次股权转让,___________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__________评报字()第____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4.就本次股权转让,A公司已聘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部分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完成下列批准及法律程序:

    1.A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2.B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股权转让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A公司依法公告、报告;

    5.就本次股权转让向C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次股权转让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关联交易

    A公司与B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D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A公司、B公司各自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转让时,应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按照公平交易原则作出决议,并由A公司按关联交易的法律程序公告、报告和备案。

    2.同业竞争

    根据A公司出具的《关于与B公司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虽然C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部分类似,鉴于A公司并非C公司的控股股东,故A公司与B公司尚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A公司与B公司将根本解决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问题。

    五、A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后的上市资格

    经本所律师对A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后的上市资格进行审查:

    1.未发现A公司有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行为;

    2.未发现A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中有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A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后仍符合上市条件。

    六、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A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完成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尚未取得的批准和法律程序后,本次股权转让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以下无正文)

    ××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

第2篇

1.1 为了指导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的范围和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出具程序、修改程序、反馈意见及工作底稿等。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范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范:

    1)律师

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规范:

    1)业务辅助人员

3 术语

3.1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3.2 律师工作报告:是指律师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的文本。

3.3 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4 职责

本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主任颁布。

5 引用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6 出具范围和基本要求

6.  (1)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

    (2)委托人要求律师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3)本所作业文件要求的;

    (4)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6.2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作业文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时应符合有关规定。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委托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委托人说明变更的原因。

6.3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作业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 基本内容

7.1 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

7.1.1 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

    (1)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应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律师应承诺同意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律师应承诺同意委托人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委托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做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7.1.2 法律意见书正文

    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7.1.3 总体结论性意见

    (1)律师应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2)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2 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内容

7.2.1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7.2.2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1)可以简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及时间、业务范围、执业律师人数、本次签名律师的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等。

    (2)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委托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委托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7.2.3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人的章程等规定,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可能引致的风险等。

    (2)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8 出具程序

8.1 提交委托人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至少一名以上执业律师签名,并经本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8.2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经本所盖章前,应经至少两名以上合伙人审阅并签署“同意”意见。

9 修改和反馈意见

9.1 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交委托人后,不得收回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共2页,当前第1页1

9.2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交委托人后,律师应关注委托人的反馈意见。委托人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出疑问的,律师认为有必要,可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报告。

10 工作底稿

10.1 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10.2 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10.3 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2)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3)委托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4)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5)与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6)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7)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8)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10.4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10.5 工作底稿由承办律师根据ty/gl05.03《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11 引用文件

    ty/gl02.01《律师执业规范》

    ty/gl02.02《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3篇

致:C银行(贷款人)

19__年__月__日敬启者:

关于:19__年__月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借款合同,我公司谨此通知贵行,我公司拟于19__年__月__日提醛借款额度部分”中的一笔“提款”,款额为__法郎或/和美元。

请将此次“提款”之款额付入(银行帐户)帐号

我公司确认:

(甲)“借款合同”第14条所载的声明及保证,如按今日存在的事实和环境予以重申,仍是真实和正确的;

(乙)至今并不存在尚未获得纠正的,或贷款人并未放弃追究的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的“违约事件”。

在“借款合同”中阐明定义的词语,在本通知中含有相同的意义。

中国A有限公司

代表:____

附件2

还款担保书

受益人:C银行

鉴于本担保书的签署和递交是中国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和C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D和H(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提款先决条件之一,(以下简称担保人)同意签署本还款担保书。

担保人于19__年月日签署和递交本担保书。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额度为__法郎和__美元,担保人在此共同地和分别地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向贷款人担保偿还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费用(以下简称担保金额)。在借款人到期应付之日没有或不能根据借款合同之规定按时支付担保金额任何部分时,担保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出具的履约书面通知(履约通知)后的十五天(履约期限)内如数支付该未付的担保金额。

担保人同意按照以下规定履行担保义务:

(1)担保人的义务是持续的并将保持有效直至担保金额已由借款人或担保人全部偿还为止;

(2)以法郎支付“借款额度甲部分”和“借款额度乙部分”担保金额,以美元支付“借款额度丙部分”担保金额;

(3)在担保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得取代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债权人的地位;不得行使担保人在抵押书(借款人将全部财产抵押给担保人的协议)项下的权利。借款人对担保人的债务须从属于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债务;

(4)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责任。未得到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转让其担保义务;

(5)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任何融通、宽限,或者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都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义务。

(6)贷款人将履约通知送达D,即被视为已送达担保人,由D通知H按其约定比例履行担保义务。不论H由于任何原因在履约期限内不能支付其应支付的担保金额,D在履约期限内必须将履约通知上注明的全部应付担保金额支付给贷款人。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担保人已为签署和递交本担保书办妥了一切必需的批准手续,并将在担保金额全部偿还之前继续保持本担保书的有效性。

(2)担保人的改组、地位改变和财务状况的变化都不影响担保人履行其担保义务。

(3)本担保书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须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4)如果担保人在接到履约通知后十五天内(包括第十五天)未能或没有履行其担保义务,则担保人立即自动地和无条件地将担保人对借款人全部资产的抵押权转让给贷款人。该转让并不因此解除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义务,贷款人有权继续按上述担保人义务第(6)项的规定,向担保人追索其应付的担保金额。

本担保书与借款合同同时生效。担保人代表签字

D

H

19年月日

附件3

工程超支保证书

鉴于本保证书的签署及其向贷款人的递交是借款人与C银行(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的先决条件之一。

借款人于19__年__月__日签署并向贷款人递交了本保证书。

1.本保证书中规定的“超支”指实际建设费用超过预算建设费用__美元加__法郎的任何金额。

2.在F工厂建设期间,一旦发生“超支”,借款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九十天内解决该“超支”。

中国A有限公司

代表:

附件4

缴资保证书

鉴于中国A有限公司(借款人)的注册资本为____美元(“注册资本”)。

NC公司、S公司和P公司为借款人的股东(股东)。借款人在此向C银行(贷款人)承诺,除已汇入的“注册资本”的____美元以外,借款人将保证股东根据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在以下规定的中国银行工作日结束前,按下列程序缴足“注册资本”:

(甲)不迟于首次提款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美元;

(乙)不迟于19__年6月30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美元;

(丙)不迟于19__年12月31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美元;

(丁)不迟于19__年6月30日汇入注册资本____美元。

在缴足“注册资本”三十天内,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一份由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

本保证书于19__年__月__日签署。

中国A有限公司

代表:

附件5

 转让书

鉴于本转让书的签署和向贷款人的提交是中国有限公司(借款人)和C银行(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所规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的先决条件之一。

借款人于19__年__月__日签署并递交本转让书。

一、释义:

(甲)借款合同中阐明定义的词语,在本合同中含有相同的意义;

(乙)“各项保险”指“借款合同”11.1所规定的保险,包括“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借款人就“初步交付日”到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

(丙)“履约担保书”指由银行开出的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履约担保书”。

(丁)“各合同”指“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诸合同。

二、转让

(甲)由于贷款人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额度,借款人在此向贷款人彻底转让其对“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的全部权益,作为借款人履行其在借款合同规定项下应履行的一切义务的持续的担保;

(乙)虽然本转让书规定了权益的转让,贷款人在此授权借款人按照各合同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并就各合同事项继续与合同当事人往来,如同借款人仍单独享有合同中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一般,但以不发生“违约事件”为条件。为此,

(1)根据“承包合同”,借款人应收取和保留应付给它的任何款项;

(2)根据“各项保险”,在任何保险赔偿应付之时,贷款人可按它决定的方式处分赔款;

(3)贷款人有权得到按“履约担保书”规定应付的一切款项。

三、保证及约定事项

(甲)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宜的行动,保持“承包合同”和“各项保险”的有效;对于各项保险,它应当支付各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将收据送交贷款人,并按照规定继续办理所有保险或保险合同。

(乙)借款人应按附表1、2和3的格式向“承包商”、有关的保险公司和“履约担保书”的出具人分别发出通知书,并取得它们的确认书。

四、授权书

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借款人在此委任贷款人为其授权代表,并赋予全权以借款人名义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诉讼或其他性质的行动,以收回按“承包合同”、“各项保险”和“履约担保书”规定的任何款项,并采取贷款人行使本合同赋予权利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借款人应支付贷款人为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中国A有限公司

代表:

借款合同法律意见书样本

在国际借款合同中,律师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合同条款的起草、谈判、定稿;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任务是向合同的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书。通常贷款银行在收到律师法律意见书后才会允许借款人提款。由此可见律师意见书的重要性。

一般讲,律师对借款合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由借款人所在地的律师向借款人出具的,证明借款人的行为以及合同的条款的规定是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是合法有效的。这样的法律意见书在国际借款合同中较少使用。日本的银行有这种做法。

第二类是由借款人所在地的律师向贷款银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内容与第一类基本相同。目的在于向贷款银行证明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借款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例如,在税收,外汇管制,法律适用,管辖的选择等方面规定的条款是否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以及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得到当地法律的保护的。这类法律意见书在国际借款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类是贷款银行所在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给贷款银行,以证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的行为是不违反当地法律规定的。这类法律意见书出具与否,由贷款银行自己决定,不属于必须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借款人所在地律师给贷款银行的法律意见书

19××年×月×日

__银行及在借款合同中

指称为贷款银行的银行和

其他金额机构

由A银行作为行转交

地址:

敬启者:

我们作为您关于1990年5月1日借款合同的专门律师。该合同规定向____公司(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为____美元的贷款。这里使用的在合同中作出定义而不在本文定义的所有术语具有其在合同中赋予的意义。

作为专门聘请律师,我们已经审查了下列文件的原件或经证明或认定的令我们满意的副本:

1.借款合同;

2.根据本合同需要提交的作为合同附录2的本票格式(以下简称票据);

3.根据本合同第8.1条(2)项提交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即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____;

4.根据本合同第8.1条(4)项提交的____律师事务所的意见书(即纽约律师意见书)____;

5.我们认为作为本意见书根据所必需或适当的其他文件。

本意见书所表示的意见,限于根据____地法律发生的问题。我们不想对根据任何其他管辖地法律产生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我们信赖关于与本意见书所表示的意见相关的纽约法律事宜的纽约律师意见书。经你们允许,我们已经假定所审查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是真实的。

我们对我们的意见书陈述的事宜是就我们所知,未作专门调查,而信赖与上述事宜有关的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

根据前述事项,我们的意见如下:

1.借款人是根据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正在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从事合同规定的交易,而且就我们所知,有权拥有其财产并从事其目前从事的营业。

2.借款人已采取了为授权签署和提交合同和由其签署与提交的有关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履行其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以及进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交易所必需的一切活动。

3.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票据在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后均构成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义务。根据其各自条款可以对借款人执行。但须依照适用于破产、无力偿付、改组及类似法律的规定。

4.为批准贷款所必需的,或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对借款人的执行所规定的任何种类的政府授权和行动均已得到或履行,具有完全的效力,并继续保持完全有效。

5.本合同和票据的签署和提交免于缴纳由×地或×地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机关征收的任何印花税款或登记税及其他费用,不需要从合同或票据项下借款人的任何付款中依法扣交 任何性质的税款。

6.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无权以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执行的豁免权。

7.根据____地法律,借款人有权并已根据本合同,合法、正当、有效和不可撤销地接受纽约州法院以及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律管辖。

8.合同当事人选择纽约州法律作为管辖法律是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

第4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 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3.17 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 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 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 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 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1 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2 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3 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4 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 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 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 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 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 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 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 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 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 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 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 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 工作方式

3.1 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 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4条 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 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b、_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 甲方的义务

5.1 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 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 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6.3 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 指派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 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 其他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第5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进行资产重组及申请其a种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特郑重委托乙方担任其专项法律顾问,并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乙方将对甲方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以确认甲方股票发行及上市的合法性。为此,双方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律师和__________律师组成工作小组,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事务如下:

1.就甲方股份制改造和资产重组提供法律咨询,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2.就甲方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主承销商对甲方进行辅导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中介机构的协调会;

4.出具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5.参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相关的其他法律业务。

三、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及事实说明等有关事项进行尽职审核。

四、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严格保守在提供本合同所述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或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信息或秘密。

五、乙方保证按照甲方及主承销商所要求的期限完成其所负责的法律文书和事务。

六、律师费与实际费用的支付办法: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实际费用工共计人民币______万元。该等费用分两期支付,在本合同签署后____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其余费用人民币______万元甲方应于乙方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后__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

上述实际费用是指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差旅、交通与长途电话等费用。

七、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盖章)

第6篇

第一条 本合同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之原则,经由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并履行。

第二条 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应遵守法律规定。

第三条 律师履行本合同义务应勤勉尽责并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本合同文本中,除非另作说明,下述概念系指:

1.合同:指本聘请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书,及本合同之附件,以及本合同通过正式签署书面协议加以修订变更内容之书面文件。

2.法律规定:指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政策规定之统称。

3.本市:指乙方法定住所所在市。

第三章 合同双方

第五条 甲方: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四章 合同收费

第七条 乙方应收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八条 甲方支付律师费方式具体如下:

1.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2.乙方正式出具《法律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3.甲方拟上市的境外公司向公众发表《招股说明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五章 甲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安排能胜任上市工作的律师及工作人员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

第十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法的基础上与甲方充分合作并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第十一条 甲方须如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本市辖区之外的地区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甲方承担交通、食宿及相关工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打字、复印、传真、电邮、鉴定、查询等费用。甲方须于乙方出差办理法律事务之前2日向乙方一次性预支或同期支付上述费用。

第十三条 甲方须保证向乙方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协助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第六章 乙方职责

第十四条 乙方工作范围

(一)乙方工作项目:乙方担任甲方在的上市事务地区专项法律顾问。

(二)乙方工作事项:

1.参与制订甲方上市方案并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甲方制作上市申请材料;

3.草拟、审查、修改与甲方上市有关的合同、协议、备忘、声明、承诺等法律文件;

4.就甲方上市有关事项出具单项法律意见书;

5.就甲方上市事宜出具综合法律意见书及法律工作报告;

6.就证券管理部门对甲方上市申报材料的反馈意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对甲方上市申报材料中不能提供原件的部分进行见证;

8.赴证券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就甲方上市申报材料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与说明。

第十五条 乙方工作方式

1.本市辖区内,乙方采用不定期工作方式,与甲方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会晤并办理上市法律事务;

2.本市辖区之外,乙方采用全日制工作方式,办理甲方上市所涉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 乙方工作人员

1.乙方指派律师、律师、律师作为甲方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处理甲方的法律事务;

2.经甲方同意,乙方根据需要指派其它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 1

第十七条 乙方工作准则

1.乙方指派之律师和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时获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涉及的法律事务等,承担保密责任;除甲方书面同意外,无论在本合同期内与否,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和信息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或提供给第三方;

2.乙方指派律师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熟知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认真履行职责,全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乙方指派人员在工作范围内因严重疏忽,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引起纠纷诉讼,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乙方权利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业务的文件资料,并协助、配合乙方工作。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正常执行时,甲方未按约定及时和足额支付律师费用,乙方有权不办理或中止已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

第二十条 乙方有权拒绝办理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务。

第八章 合同变更与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内容如需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未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所签署之补充协议或其它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方式第种方式进行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地: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正式文本为中文;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第7篇

乙方:_________

为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聘请甲方担任自己的家庭法律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律师

甲方根据乙方的聘请要求,指派本所_________律师担任乙方的常年家庭法律顾问,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 服务场所

1.甲方提供服务的场所为本协议所列之甲方的住所地,即甲方办公室。但下列情景例外:_________。

2.乙方在有特殊情况时,可以要求甲方到本协议所列之乙方住地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乙方应另行承担本次上门服务的交通费用。

3.当乙方在甲乙双方的住所之外,就乙方与他人之间的侵权赔偿纠纷已经达成意向,需要当场签署和解协议或者当场履行时,可以要求甲方到该现场为乙方起草/审查和解协议,但甲方不承担陪同谈判的义务,同时乙方应另行承担本次到达服务现场的交通费用。

第三条 服务范围与内容

本协议所列乙方家庭全体成员在个人工作、生活、学习及其他个人性质的、非经营性的活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但乙方成员从事经营性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厂、办店、个人商标、个人专利等)不在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之内。有利息的民间借贷、自有房产的租售、个人著作权视为非经营性民事活动。

1.甲方向乙方就上述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提供口头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

2.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书面的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但该书面的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限于要点式的和提纲性的,而非为详尽的法律意见书。

3.甲方不承担代为起草、书写法律文书、出具详细的法律意见书的义务。

4.就个案而言,应乙方之要求,甲方承担乙方所涉个案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咨询、解答、分析评判、提供建议意见、在该法律事务的签约和履行等关键时刻到现场进行法律文书审查的义务,但不承担陪同考查、谈判磋商的义务。

5.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本协议所约定的甲方服务内容不包括甲方为乙方事务向第三方进行考查核实、调查取证之服务事项。

第四条 服务期限与服务费用

1.双方同意,本家庭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可于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2.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所规定之专业服务的报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年的律师服务费_________元。该费用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现金支付。

第五条 其他事项

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如仲裁诉讼、陪同考查谈判、调查取证等),乙方应与甲方另行协商并就该单项法律服务签订协议,甲方对此应优先予以办理,如当地对该服务项目有收费规定的,除差旅等实际支出的费用项目外,甲方应按八折给予优惠(如果收费规定允许),如无收费规定,则甲方应参照当地的法律服务市场行情按八折优惠。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第8篇

【关键词】 雷曼破产事件; 回购105; 会计舞弊; 审计失责

2007财年度(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实现了创纪录的42亿美元净收益和7.26美元稀释后每股盈利。然而,在2008年9月15日,这家有着158年历史的金融巨头却轰然倒下,从而引发了2008年开始至今的史上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在雷曼“瞬间”从高峰跌入谷底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会计舞弊问题?作为审计师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显然是一个比较引人关注的话题。2010年3月11日,美国律师安东・沃卢克斯(Anton R. Valukas)出具了一份长达2 200页的调查报告,对雷曼兄弟的倒闭原因进行了说明。本文将试图分析雷曼破产事件中可能存在的会计舞弊和审计失责问题。

一、回购105业务

2007年上半年,次贷危机在美国爆发,市场形势急转直下,投资银行纷纷缩减他们在房地产相关资产上面的头寸。就在此时,雷曼兄弟却在所谓“反周期策略”的引领下,大举扩张信用,增持这些别人避之而不及的资产(主要为CDO①),力图在危机之后成为市场的主导者。然而,市况的变化证明了雷曼判断失误,CDO急剧下跌,变得“黏性”十足,无法用来套现(或者说如果套现,将更加促使其价格下跌,造成雷曼实质性的损失)。在2007年中期,市场又偏偏开始密切留意投行的流动性情况和杠杆率,雷曼此时迫切需要降低杠杆率以满足投资者和评级机构的要求。之后,公司的净杠杆率便从2007年8月31日的17.8倍降至2008年5月31日的12.1倍(比同行业的其他公司低25%至35%)。投资者都关心雷曼是如何在一个抵押贷款不断下跌的市场中做到这一点的,但雷曼语焉不详,只说是出售资产偿还负债的结果。其实,这背后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回购105”(Repo 105)交易。

回购交易包括两步:首先要用证券资产作为抵押换现金,数天(一般为7~10天)之后,再用现金(包括当初卖证券的那部分本金和协议的利息)把曾签下回购协议的资产重新买回。

根据FASB 2000年颁布的SFAS140号准则,回购业务一般应算作抵押融资业务,在这样的业务中,抵押证券的公允价值一般是拆借现金的98%~102%。其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是:

1.当发生第一个步骤,即抵押证券资产时,资产和负债会同时增加,因为正常交易会把收到的现金记为公司的融资所得,而证券资产只是抵押物,抵押人(即借款人)仍然会从该证券中获利。

2.当公司还债时,资产和负债会同时减少,同时,公司还要付一部分借款利息。

同时,SFAS140还允许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回购业务记作销售业务。雷曼管理层认定回购105业务属于此类业务,应当记为销售。回购105与普通的回购业务并无实质上的区别,105是指证券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拆借现金的105%,比普通的98%~102%要高很多。

假设雷曼2008年5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如表1所示。

注:毛杠杆率=总资产/所有者权益,净杠杆率=(总资产-抵押协议)/所有者权益。毛杠杆率、净杠杆率均反映企业的负债杠杆,即企业自有资金对企业资产的占有率。较高的杠杆率表明企业面临较高的财务风险,该比率对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

假设2008年5月31日雷曼通过金融工具(证券资产)回购交易获得现金40 000美元,雷曼用此现金偿还抵押融资的负债,则正常回购与回购105对此业务的处理分别为:

正常回购下的分录为:

借:现金 40 000

贷:抵押融资 40 000

借:抵押融资 40 000

贷:现金 40 000

因此,用筹得的现金偿还抵押融资的负债不会导致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变化,毛、净杠杆率也仍然分别为36.5和22.5,即此业务对企业的杠杆率无影响。

雷曼利用内部会计政策将此作为回购105下的分录为:

借:现金 40 000

贷:金融工具 40 000

借:抵押融资 40 000

贷:现金 40 000

此时,雷曼的总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40 000美元,毛杠杆率=(730 000-40 000)/20 000=34.5,净杠杆率=(730 000

-40 000-300 000)/20 000=19.5,很明显杠杆率下降了。表2列示了从2007年第四季度到2008年第二季度次贷危机愈演愈烈之时,雷曼使用回购105的金额及其对于公司杠杆率的影响。

二、雷曼之过

(一)雷曼对于回购105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违反了SFAS140的规定

标准审计报告规定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所以对于回购105的分析,应该从雷曼公司的会计处理开始。

调查员瓦卢卡斯在雷曼的破产报告中提到,回购105是否符合准则并不影响对于雷曼和安永责任的认定。但笔者认为,恰恰需要从技术的角度讨论一下雷曼行为的合规性。根据SFAS140中第9段的规定,当回购业务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可以记为销售:

1.被转移的资产已经完全脱离转让方――即使在转让方进入破产保护状态时仍然无法被转让方及其债权人重新索回。

2.每个受让人(或者,如果受让人是一个符合条件的SPE的话,每一个相关利息的领受人)有抵押和交易该资产的权利,没有条件限制受让方(或持有者)利用他们的权利来抵押和交易以及提供明显的好处给转让方。

3.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不通过以下方式保持有效控制:a)一份赋予转让方权利和义务以回购资产或者在资产到期之前赎回资产的协议;b)使转让方单方面让持有人退还特定资产,而不是通过协商来达到此效果。

对于第一个条件,根据SFAS140准则的第28段,“许多普通金融业务,例如典型的回购交易和证券出借业务都将被转让资产和转让人分离,尽管他们可能不能满足其他第9段中规定的条件”。按照SFAS140准则第218段的定义,典型的回购交易,抵押品应该是拆借资金的98%~102%,所以回购105不属于典型回购交易,判定其是否实现了分离就成了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雷曼的内部会计政策和审计准则都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证明转让资产与转让方实现了分离,赞同对于回购业务应作为销售认定的必需凭据。然而,从2001年雷曼开始涉及此类业务以来,由于不具有实质意义且不符合美国法律,没有一家美国的律师事务所愿意为其出具认可的法律意见书。雷曼(LBHI)不得不将资产挪到位于伦敦的雷曼兄弟国际(LBIE)来进行回购105交易,因为英国的年利达(LINKLATERS)律师事务所为LBIE开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该交易符合英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SFAS140中对于回购交易的法律适用并无明确的规定,只是笼统地用“破产法”和“税法”来表述,对于资产证券化和证券贷款则使用了“美国破产法”这样的词汇。这里有两种可能,一种是FASB认为适用哪国法律并不重要,另一种是FASB只是疏忽大意。然而,美国的《破产法》具有深度的域外效力,即在美国宣告的破产,其效力可及于破产人在他国的财产。雷曼注册于美国,其破产只能适用该法律,这样,其是否与其回购中的被转让资产相分离也应用美国《破产法》,由美国律师事务所来判断,FASB很可能只是疏忽大意。所以笔者不认为由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回购105会计处理的合理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认定回购105交易符合第9段中第一个条件,略显牵强。

要满足第二个条件,必须要转让方对于受让方转让和再抵押被转让资产没有实质上的限制。因为没有雷曼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协议,所以笔者无从判断其协议中是否有类似的条款限制交易对手再抵押或转让回购抵押品。但从一些陈述中,我们或许可以作出一些推测。在2007年8月和2008年5月,雷曼曾经两次试图将一些流动性较差的资产(RMBS、CMBS②等)用于回购105交易,但是没有交易对手愿意从事这样的交易,公司只好作罢。雷曼之所以不愿意出售这些黏性资产,就是因为公司不愿意打压这些资产的价格,给公司造成严重的账面损失,所以雷曼应该会在合同中禁止交易对手出售这些资产。所以,笔者可以推测,在用高流动性资产做抵押品的回购105交易中,也很有可能附有类似的条款,从而使回购交易违背第二个条件。

尽管如此,笔者只能说因为无法得到确切的信息,第二个条件是否满足,无法判断。

第三个条件规定只有当转让方同时具有回购的权利和义务时,才可证明转让方保持对该资产的控制。准则对于转让方的权利作出了这样的解释:“要使转让方即使在受让方违约的情况下仍然有能力赎回或者买回与转让标的相同的资产,转让方在合同期内必须自始至终获得足够的资金或者其他抵押物来保证它能够从其他渠道购买与抵押物相同的资产”。之后,在第218段,准则又作出了细化的规定,规定当抵押品公允价值是拆借现金的98%至102%时,转让方未失去对转让品的控制。而当抵押品公允价值超过102%时,可以认定转让方失去对抵押品的控制。

雷曼的回购105交易,抵押品在拆借资金105%~108%以上,所以在形式上满足准则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雷曼的回购105交易并不符合SFAS140准则的规定,不应该划为销售,而应该记为抵押融资,因为第9段第一个条件未能满足。而事实上,在雷曼内部,也并非所有人都对回购的会计处理感到放心,雷曼全球会计总监马丁・凯利就曾经就雷曼的会计处理方法向CFO艾琳・卡兰和继任CFO艾恩・洛维特表示过忧虑。雷曼其他内部人士对于会计政策的信心更多地来源于安永的赞同。

(二)雷曼高管对于回购105没有履行向公众和向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雷曼的审计穿行测试文稿表明,有关于公司净杠杆率的重要性水平为0.1倍的净杠杆。有证据表明,从2001年开始使用回购105交易,该业务对于净杠杆的影响就已经超越了这个门槛。

美国的《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对除会计报表之外的其他重要信息作出必要的陈述,以使财务报告不会误导投资者。回购105超过了雷曼设定的重要性水平,并且对公司未来的流动性状况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信息,雷曼应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对于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涉及的金额,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说明该业务对雷曼财务状况的影响,对该交易作出完整披露。然而,在这些年度的年报和季报中,雷曼却从未提及这种交易的名称和性质。这家华尔街第四大投行却在其财报附注中披露,其将所有回购交易都当作抵押融资而不是销售来处理。并且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也没有披露回购交易。美国证监会在雷曼调查报告之后对其他金融机构使用回购交易的情况开展了一轮核查,发现摩根大通在过去数年中也曾将部分回购业务记为销售,手法与雷曼兄弟相同。与雷曼不同的是,摩根大通在报表中详细地披露了这种回购交易的数量和金额,交易金额较小,并在2005年停止了该交易,所以没有引起投资者的质疑。

可见,回购105交易是否违背了SFAS140号会计准则,雷曼信息披露的错误与不充分,使其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雷曼高管应为其信息披露上的“硬伤”承担责任。

三、安永之责

我们有证据表明作为雷曼审计师的安永在2008年5月之前已经对回购105业务及其性质和重要性有所了解,却并没有对这个超过了重要性水平的交易的数量和目的进行深入的调查,没有执行深入的审计测试程序。我们还有证据证明,在2008年5月,安永已经了解到雷曼兄弟内部使用回购105业务的方法、目的甚至金额,但是它仍然选择对雷曼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独立审计师应履行的审计程序,对于审计师知道或者至少应该知道的事项,笔者将安永的主要问题总结如下:

1. 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师在执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现代公司治理的缺失以及管理舞弊的风险所造成的固有风险。众所周知,在2007年下半年,美国的“次贷风暴”开始肆虐,雷曼兄弟的经营环境逐渐恶化,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赖以制定投资决策的净杠杆率理应成为关注的焦点。笔者虽然没有找到安永对雷曼在这段时间经营环境的具体分析,但是从负责雷曼审计的合伙人施里奇和同事以及雷曼管理层的邮件中,可以认定安永对于雷曼的经营环境和它急于缩减资产负债表、降低杠杆率是了解的。然而,安永却没有因此而加强对雷曼的内部控制测试,至少是没有发现雷曼的一些内控漏洞:

(1)雷曼的美国分支所从事的回购105交易分为两步,第一步将资产出售至位于伦敦的雷曼国际,第二步由雷曼国际与欧洲的交易对手完成回购105交易,第三步由雷曼国际将资产转让给雷曼的美国分支。其实质是两次回购交易,其中一次是在雷曼的美国分支和雷曼国际之间进行。资料并没有透露雷曼美国分支如何处理这样的交易,但如果雷曼要降低杠杆率,它一定是用销售而不是抵押融资来处理这笔关联交易。这样的交易有没有法律意见书?2007年1月10日的安永内部文件中,也提到美国律师事务所不可能为这类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安永为什么没有发现这样的内控缺陷呢?答案耐人寻味。

(2)通过笔者对资料进行的分析,认为雷曼运用英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凭证来对美国《破产法》管辖下公司的报表项目进行处理是严重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内部控制缺陷,而审计准则也要求审计师在审计回购业务确认为销售时采取利用专家工作的方式,在有法律意见书的时候才能赞同管理层认定。然而,年利达会计师事务所只是肯定LBIE在英国进行的回购105交易符合英国法律,安永对此竟然听之任之,实在令人费解。

(3)雷曼的内部控制环境有明显问题,高管层失去了对正直、诚信的坚守,这点我们从雷曼倒闭事件中的很多地方都能看到。例如,雷曼设置了回购105交易量的限制,却没有得到认真落实,公司为了降低杠杆率不择手段,没有原则。其全球会计总监马丁・凯利曾经对此表示担忧,认为如果公众知道了雷曼的秘密,公司将名誉扫地。这样重大的事项却无法引起公司首席财务官艾琳・卡兰和艾恩・洛维特的足够兴趣,公司的名誉相比眼前的利益,简直一文不值。在这样的道德水准下,即便雷曼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公司也难以有效地实施。安永作为雷曼的主审,没有加强对公司内控的测试,及时地发现相关缺陷,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2. 如果安永能够正确地评估雷曼兄弟的重大错报风险,它应该重点关注与公司杠杆相关报表事项,设计和实施深入的审计程序。早在2001年,安永就已经知悉雷曼回购105交易的内容和会计处理方法,有经验的会计师应该不难看出其对于杠杆的影响。安永对雷曼2008财年第二季度的审阅底稿表明,安永已经审阅了雷曼的“回购105衍生资产”(即回购105中资产价值超过“售出”所得额的那部分在回购时计入的科目)。而且,安永员工的内部邮件表明,在2008年4月,安永通过审核回购105的金额来配合对此类资产的审计。所以,安永很可能已经知道雷曼兄弟回购105业务的确切数额,得知其早已超过重要性水平。然而,安永的审计程序仍然不足,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存在以下问题:

(1)安永对回购105交易的审计只是“理论性”的。施里奇表示,安永只是评估了雷曼会计政策中对于回购105交易的理解,至于雷曼的日常回购105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其会计政策、是否符合SFAS140则没有评估。一般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业务时经常会评估客户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准则,然后判断客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其会计政策,安永省略了后一步,可见其对雷曼的信任,审计程序严重不足。

(2)因为回购业务确认为销售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审计准则要求审计师在审计这种业务时利用专家工作,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来支持管理层的认定。安永在审计过程中却并没有查阅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这份意见书,没有按照审计准则行事。

(3)因为上述两点,所以安永也无法发现回购105交易按照SFAS140准则不应确认为销售的事实。

3. 2008年5月16日,雷曼财务部的高级副总裁马修・李给雷曼高层写信,指出雷曼会计方面的许多问题,雷曼请安永事务所共同调查此事。3月12日,安永的两位高级合伙人施里奇和汉森单独同李进行了交谈,李向他们反映了回购105(未包括在李写给高层的信中)的问题。在之后的几次有审计委员会在场的会议中,尽管被要求告知李的所有指控,但是施里奇没有提及回购105,让审计委员会自始至终无法了解这种特殊的交易。审计准则要求审计师在得到内部人的指控(涉及会计舞弊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时,要向不涉及该事项的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并和审计委员会讨论公司应用于财务报告的会计政策的质量,还应与审计委员会讨论不寻常的交易事项。安永没有遵守准则。

4. 雷曼的财务报告,从2001年第一季度开始,到2008年第二季度,因为回购105交易的错误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错误和不足,出现了重大错报。而安永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种种错误,仍然为这样的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季度审阅报告,应该对此负有责任。

四、对雷曼破产事件的深入思考

(一)会计准则的制定应该与时俱进并防微杜渐,而不是走在“会计创新”的后面

SFAS140中的第218段规定,回购合约中,抵押融资金额为抵押物的98%至102%时,则视转让方有回购资产的权利,也就是说转让方有足够的能力在即使是受让方违约的情况下在市场中购买相同的资产,然而这项规定了具体金额的准则却为雷曼的会计花招开启了后门。而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毫无道理的,从单纯的风险回报的角度来分析,当受让方违约而转让方因为违约而遭受损失的时候(即转让方使用超过2%的超额抵押的时候,如回购105交易),恰恰说明风险没有从转让方完全转移到受让方,转让方对于资产仍然有一定控制权,资产不能至少不能完全移到转移方表外。而且,准则还斩钉截铁地说,抵押不属于这个范围(98%至102%)内的,一般不视为抵押融资业务,这无疑为回购105这样的交易大开绿灯。准则还规定如果销售业务和回购业务混合在一起而无法鉴别的,将其列入销售业务,显然制订者对准则的使用者(主要是投资银行等高杠杆金融机构)的反应缺乏必要的预判,而对于回购业务可能造成的影响严重估计不足。

类似的不符合会计基本理论而且又缺乏对实际情况了解的准则,是雷曼“回购门”事件的源头,所幸FASB在2009年推出了SFAS166准则对它的错误做出了修正,规定以交易是否存在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作为判断回购业务是该记为销售还是融资的标准,回归了会计的基本理论。

会计准则的问题也是美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的监管问题的一个缩影:监管部门难以跟上金融衍生品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不了解市场成为监管者行使权力的极大障碍。作为拥有会计界最高裁定权的FASB,理应更多地倾听市场的声音,并与第三方人士(如评级机构等)加强沟通,从源头上预防此类舞弊事件而不是总在事后补窟窿。

(二)有必要改革目前的审计机制,重塑审计师的独立性

在这起事件中,安永的作为虽然负有重大的责任,但是我们似乎完全可以接受它这样的表现。很难想象,安永会在雷曼大厦将倾的危难关头,向这个多年的老朋友老客户捅出致命一刀。注册会计师这样的行为社会已经习以为常了。

众所周知,审计师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外部投资者、广大公众,但是被审单位才是审计师的衣食父母。这种情况使审计师和外部投资者的目标函数保持一致就成为一个难解的课题。单凭审计师的道德修养和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显然是不够的,拿人钱财,与人消灾,普天之下,莫不如此,要解决这个问题,还要从动机做起。

注册会计师为外部投资者及公众服务,理应领取相应报酬。笔者认为,只需要从机制上做一些变化即可达到这个目的。上市公司每年应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向证监会上交一定金额的审计专项费用,然后由证监会根据情况雇用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实施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从证监会领取报酬。证监会则根据前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成果决定本年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当然,这样做也可能带来证券监管机构权力过度集中和审计费用难以控制等问题,但笔者以为现在正是改革的好时机。把带公共属性的事业交给公共部门,把带有营利属性的事业交给私人部门,总不会是个太差的决定。

【参考文献】

[1] 袁敏,朱荣恩. 雷曼兄弟事件中的会计问题及启示[J]. 会计研究,2010(10):26-33.

第9篇

1、企业申请。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并按级报批。

2、组建工作机构。主管部门和企业分别组建改制领导小组,领导企业的改制工作。

3、宣传发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改制中的政策宣传、发动、协调和人员稳定工作。

4、做好改制准备。由国资办和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财产清查和确定改制范围,改制评估投标小组(或主管部门)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和企业法人的离任审计。

5、核销不良资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应收帐款、不良资产及各项待处理资产,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核,对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应形成集体决议,参加会议的成员分别签置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6、审定改制预案。改制办指导主管部门拟订企业的改制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协调解决改制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做好服务工作。改制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改制办论证审定。

7、形成改制方案。经审定的改制预案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改制方案。

8、审批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首先由改制办公室负责审定,然后由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或其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再报区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新晨

9、实施改制方案。经审批的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10篇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xx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并经我们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作好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

年的公司的催收货款的诉讼案件,主要有三个,一是

××

××

镇潘

××

拖欠货款案,二是廖

××

货运合同纠纷案,另一是广东省

××

县何

××

等人拖欠货款案。现三案早已结案并已申请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前一案,经我们与

××

县人民法院的积极、主动配合,并多次、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使得执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时退回了我公司的诉讼保全保证金,潘

××

所欠的货款也依法执行完毕的园满结果。

后两案,执行工作很不顺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居无定所且现下落不明,我们目前还未掌握他们的行踪及定所,法院也因我们提供当事人的住所不能而无法开展执行工作,使得后两案的执行尚未了结。从而无形中导致了公司的眼前损失。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积极主动多方打探上述两案当事人的踪迹,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该项损失。公司

二、依法出具了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及指导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主要表现如下:

(一向河南省

××

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及时清偿货款,以使得公司货款及时回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司员工人身权利,应公司的要求,依法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

20

××

10

月份,前公司员工孙

××

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胁我公司主要领导李

××

并进行敲诈勒索钱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时,我们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同公司领导研究孙平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通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孙

××

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确表示:孙

××

的行为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已涉嫌犯罪。

为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保障李

××

人身安全,我们建议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以追究孙

××

的刑事责任。为此,连续两次向公司出具了两份关于孙

××

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规范公司管理,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大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

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农药行业管理方面,我们依法向公司修改并提交了《对中国

××

行业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一文,供公司参考。四、制定和完善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一制定和完善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

对公司历年的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进行了总结,并进行了完善,制定了《担保工作操作规程》、《保证合同》、《内部销售承包合同》、《担保人基本情况表》、《担保财产清单》等。

(二

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20

××

3

月份,分别到桂林、玉林、贵港、柳州等地,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三、为维护公司利益,挽回经济损失,继续对李

××

等人拖欠公司款项纠纷一案的申诉、抗诉。李

××

等人与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决为公司内部事务,由公司自行解决。我们认为,法院裁决依法无据。现案子已申诉至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已将案件移送至

××

区检察院立案审查,并将做出抗诉。

四、举办法律讲座,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

20

××

12

29

日,我所在夏威夷国际大酒店举办新公司法法律培训讲座。

以上是我们一年以来的顾问工作总结,回顾过去的一年,尽管有些货款得不到及时回笼,已结的案子亦执行不回,但我们欣喜看到,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公司的运行行有序规范,诉讼事项明显减少。这在客观上,与我们顾问律师的努力工作是分不开的。对于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我们深表歉意,并真诚希望在未来的xx年内,我们能通力合作,尽心尽力地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11篇

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主要程序和步骤如下:确定海外上市意向海外上市意向的确定是公司内部的决策,主要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具体运作情况来决策,主要包括:海外上市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判断;筹集资金的数量;融资工具的初步选择;海外上市方式的初步意向。可供选择的海外上市的方式包括境外直接上市、买壳上市、造壳上市、存托凭证上市、可转换债券上市。海外上市中介机构的选择企业一旦决定海外上市,就要聘请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将利用其专业知识和渠道帮助企业“借船出海”,顺利上市。1、聘请承销商。主承销商的选择

是企业海外上市的最关键环节,因为主承销商将担任海外发行和上市公司的保荐人,负责协调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其作用主要包括负责推荐、咨询服务、相互协调、方案设计、文件制作、组织推介、包销分销等。主承销商工作效果直接关系到企业上市的成功,因此在选择主承销商时应充分考虑其资信能力、专业资格、分销能力、研究能力、费用、中国经验等因素。2、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聘

请应包括两类:一类是企业的法律顾问,另一类是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其作用是负责国内和海外上市的法律问题。企业在聘请法律顾问时,一般要考虑其资历、专业资格、实绩分析、法律意见书质量等因素。3、聘请会计师。会计师在企业海外上市过程中将发挥审计会计报表、参与上市策划、推进上市以及上市后服务等作用,在选择会计师时应考虑其专业资格、在境内外的实绩、在中国做境外上市的情况、费用等因素。

除上述三类中介机构外,企业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其他有关的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公关公司等。制定海外上市方案计划

确定中介机构后,企业同主承销商应共同就海外上市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海外上市方案,其内容应包括企业筹资规模及筹资费用;证券预期价格、市盈率范围;选择监管较为适当的证券市场;企业上市后的发展等,然后将制定的海外上市方案报证监会批准。国内企业重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企业上市前的重组实质是把一个国内的企业改组成符合境外上市要求的过程,需要所有的中介机构与企业一同来协调完成。根据上市方案的不同,企业的重组有很大差异,但总体来说包括确定重组方案、注册新公司、调整新公司帐目、签署各项转让、收购协议等几个必要环节。

重组方案应由企业、承销商、律师及会计师讨论确定,一般在方案中应考虑产业政策、注入资产的方式、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避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债务重组,健全并完善企业的生产经营体系,突出企业的竞争优势及成长性特点等内容。企业海外上市均要求披露财务报

表。由于每个证交所的上市规则不同,因此需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帐目进行调整,调整内容涉及编制基数、坏帐准备、长期投资、股东权益、或有事项等方面。同时为使投资者对企业感兴趣,还必须对某些财务指标进行调整,使之具有吸引力。另外,企业海外上市还必须经过海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估值师对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要求根据相关的法定标准,对评估的对象进行确认,计算并出具具有权威性的报告。

撰写招股说明书、申请上市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应对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如风险因素、业务架构、财务状况、未来计划及发展前景进行说明。企业申请上市包括向国内监管机构

申请和向境外监管机构申请两部分。在拿到国内监管机构准许上市的有关批文和律师出具的有关法律意见书后,企业即可向境外交易所提交第一次申请上市材料。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申请上市为例,首先应向SEC 递交注册登记说明书,然后根据SEC 对公司提交的注册登记说明书进行审查后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最后SEC 复核通过后还必须报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 A S Q )批准。全球促销及招股

在正式公开发行之前几周,企业可以开展投资推介会的全球促销活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路演”。“路演”一般选择在主要的金融中心进行,它通过私人同潜在的投资者接触,把发行公司的证券提供给潜在的投资者,因此如果路演办得成功的话,就会吸引大量的投资者,如果不成功,就会影响整个发行工作,甚至会导致发行失败。公司股票最终定价一般是在招股的最后一天确定,主要由券商和公司商定,大多是根据可比公司的市盈率。同时发行公司还将与股票承销团签署包销、分销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公司定价结束后就可向机构公开招股,数日之后股票就可挂牌交易。

第12篇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定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