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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申请书

时间:2022-08-12 18:09: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解除合同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解除合同申请书

第1篇

百年乾享金生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内容包括犹豫期和责任免除。

犹豫期,自您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百年人寿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百年人寿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审结一起保险退保案,妻子替丈夫退保的行为法院判定无效,同时判决保险公司补办保单。

    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并交付了20万元的保费。一段时间之后,因为保单遗失,刘某前往保险公司咨询补办保单相关事宜。谁料不问则已,一问方知保单已由其妻与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刘某很不理解:“明明是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且合同约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刘某之妻在未得刘某授权情况下办理退保,保险公司怎能办理呢?在与保险公司多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刘某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房山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有效的合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现因保险公司未具有法定解除条件,也没有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条件下,将其与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解除,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应属无效。而刘某要求保险公司补办保单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而判决保险公司解除与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行为无效,保险公司为刘某补办保单。

中国保险网·郭京霞

第3篇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上。

第三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_组建(合作)____厂的投资股本。

第四条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第六条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第七条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____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第八条违约及违约处理: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2)对借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利息100%.

(3)对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发的贷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或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

(6)向担保人追索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借款、贷款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除由于贷款违约原因外,借款人或贷款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第十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的贷款申请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各条款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按月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项解决:(1)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申请人: ____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委托人:

被申请人:____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__________内的存款______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x元。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XXX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此致银川市XX人民法院

第5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07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6篇

乙方:

经双方协商,本着互惠均等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经销内容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公司所生产的**茶饮料系列产品,授权乙方在特定区域经销。

二、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需转让经销权予第三方时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经销区域

一、乙方只能在甲方指定区域经销甲方产品,不得超出此范围销售,否则,视为跨区销售。

二、甲方指定乙方的经销区域为。甲方保证在乙方经销区域内不为其它商户供货。如发现甲方为其它商户供货,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第三条:销售目标

一、乙方销售甲方产品,需按以下比例有计划地完成每月的销售任务,且全年的销售目标最低万元(大写)。

月份2345678910

本月销售占全年销售比例

目标(万元)

季度目标(万元)

二、销售额确认:乙方货款到达甲方指定帐号的实际金额,为甲方确认乙方销售额的唯一凭证。

第四条:销售价格

甲方按下列供货价格供货,乙方应严格按下列价格规定进行销售,不得低于本价格销售,否则视为低价销售。(单位:元/箱每箱15瓶)

品项规格总经销进价转批商进价街批商超/酒店进价商超零售价酒店零售价/冰摊

银杏绿茶500ml27303233/3537.53元/瓶

银杏乌龙茶500ml27303233/3537.53元/瓶

冰红茶500ml27303233/3537.53元/瓶

注:本价格不含运费,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付款及交货

一、付款

1、乙方必须采用先款后货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货款必须以银行汇票或电汇形式向甲方所指定的帐号支付。款到,甲方安排发货。

3、其它事宜:

二、交货

1、乙方必须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下月《****生物工程公司特约经销商月份货物需求计划》,甲方据此安排下月发货计划。

2、乙方每次要货不得低于2000箱,并详细填写《****生物工程公司特约经销商货物申请书》,连同相关付款凭证传真至甲方,甲方将依据货款到帐情况安排发货。

3、甲方将产品送到乙方唯一指定仓库,乙方必须当面签收并加盖公章,方可入库。

4、乙方指定仓库地址。

第六条:有关销售约定

1、换货政策

经销商在首次进货60天内可申请换货(调换品种),经甲方总部批准后执行(换货所发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2、退货政策

原则上不退货,特殊情况须报公司总部申请。

3、经销商返利

经销商可享受半年和年底两次返利(乙方累计销售茶饮料5000件以上甲方给于乙方2%)。

4、经销商处罚

凡发现合作客户有越区销售或低价倾销占用甲方货款等行为一律扣除返利,扣除保证金。

第七条:双方权力、义务

一、甲方

1、甲方产品出厂应经过严格品质管制,并符合产品标签上标明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乙方收货时应验查点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方解决处理。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当地卫生质量监督机构所需要的各项文件。

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负责根据乙方所在地的市场情况制定推广计划,并有义务将计划有关内容告知乙方。

4、甲方保证依约履行供货。

5、乙方所在地的甲方分公司(包括分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没有权利对此合同进行变更或合同之外的任何承诺(包括口头或书面形式),甲方只对经自己书面确认的致乙方的销售政策及本合同进行变更的协议承担法律责任,除此之外甲方概不负责。

6、凡乙方违约跨区销售或低价销售一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反利的100%。

7、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销售任务或违反价格规定达一次或者恶意跨区销售达一次,甲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8、首次供货,甲方提供进货量5%的赠品。

9、甲方提供销售额10%以内的促销及广告宣传费用。(方案由双方共同制定,资金由甲方掌握。)

二、乙方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反馈当地饮料市场同类产品的信息,零售客户及消费者对甲方产品态度、建议等信息,有责任全力协助、配合及参与甲方的各项市场推广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2、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的影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它证照。

3、乙方配备专职人员进行销售网点的开发与维护,并保证销售网点数量的持续上升或持平,同时,保证甲方产品在各销售网点的正常供货,不得无故断货。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专用仓储,保证其正常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产品在乙方验收或入库后的一切损失(包括不可抗力)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不得让甲方工作人员送货、

收款,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销售台帐,并根据每天的销售状况据实填写《****生物工程公司茶饮料系列产品客户交易表》,否则,甲方有权力从乙方半年返利中扣减1%以上的返利系数。

7、乙方不得将钱款或货物借给甲方工作人员,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甲方市场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工作失误或有其他不满时,可拨打甲方所设的投诉热线010-68682786进行投诉。

9、乙方如需变更合同或申请销售政策,不得要求其所在地甲方分公司直接对此合同进行变更或作出合同之外的任何承诺,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确认以前,所有的变更本合同的协议及合同之外的承诺均为无效,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2、甲、乙方双方协商中止合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二、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除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合同除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第九条:争议

甲、乙双方应本着互惠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争议。如不能解决,交由甲方所在地管辖法院裁决。

第十条: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第十四条: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中甲方的“确认”、“认可”、“同意”、均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形式资料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并盖有公章后方为有效。

二、合同附件:

(1)《****生物工程公司特约经销商月份货物需求计划表》

(2)《****生物工程公司特约经销商货物需求申请书》

(3)《****生物工程公司特约经销商客户交易表》

甲方:****生物工程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第7篇

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保险法》正式实施,新增的六大条款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一、新增不可抗辩规则。规定在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规则可有效保护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的权益。

二、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过去,保险公司理赔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此项规定则能保证投保人及时获得理赔。

三、明确财产转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要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四、核保期内说得清。新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更有力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

五、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新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作出提示。此规定主要是为了让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个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

六、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原来的《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这对无辜的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新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据09.11.11《中国老年报》)

应该向哪个法院不孝之子

我有三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回家。大儿子有时还给我寄点钱,另两个儿子一点也不管我。我现在年事已高,生活很困难,想两个儿子要求他们给付赡养费,但不知向何地法院。(读者:张新)

张新同志:

你可以向任意一个儿子的住所地法院或自己住所地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你的两个儿子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那么他们各自所在地的法院、你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法院。(律师:李文成)

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户有条件

赵先生反映:我的户口在北京海淀区,我弟弟的户口在广东,但也在北京工作。父母在外地,现在年龄大了,我想把他们的户口迁过来,不知是否符合条件?

回复: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你的情况不符合条件。北京现行户口政策要求,老人投靠北京子女必须满足被投靠人是独生子女或者其他子女的户口都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这几个地方。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上公布的政策,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非农户有以下条件:①无业老人:申请人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夫妻需同时申请);外省市无子女: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②离退休老人:夫妻均达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据09.11.10《京华时报》)

老年人怎样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案例:农民成某今年70岁,老伴已去世,有两个儿子早已成家。按村委会调解协议,两个儿子每年各供200斤大米、人民币1500元。但两个儿子拒不提供赡养费,成老汉想,需要请律师,因经济困难想申请法律援助。请问:怎样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第8篇

信用证制度因能给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提供安全保障而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支付工具。而信用证之开立,则在信用证运作流程中起到承上启下之关键作用。由此,研究信用证开立问题具有重大实益。笔者以下拟从信用证开立时间、开立条款以及信用证生效时间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用证开立时间

(一)买方应于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开立信用证

一般而已,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开立信用证之时间。具体规定之方法,在实践中可有“预计装船日至少十日之前”、“每一装运期首日至少十五日之前”、“于2011 年4 月30 日之前”、“买卖合同成立后十日之内”等等。一旦买卖合同有明确规定,自然买方应于该规定之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否则便是构成违约。

然而,从现实操作实践来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时间反属常态。则此时买方应于何时开立信用证?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应是卖方有权随时要求买方开立,但应给买方必要准备时间。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的规定来看,应是买方应于合理时间内开立。至于何谓“合理时间”,应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但是,国际货物买卖有其特殊性,一般情形下买卖都会采用特定贸易术语如CIF、FOB等,并会明确规定货物付运期限。因此,该合理期限之解释,应受特定贸易术语、付运期限之限制。如Sinason-Teicher Inter-American Grain Corp v. Oilcakes and Oilseeds Trading CO. Ltd [1954] 1 WLR 1394,CA 一案中法院便认定,CIF 合同中买方应于付运期第一天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开立信用证。Devlin J对此解释说,卖方有权在将货物运往装运港口并装上船舶前便确知其付款能够有保障。而在FOB 合同,其与CIF 不同,毕竟租船订舱是买方的事情,因此在FOB 合同中,如果合同规定了付运期的话,则在该付运期限内哪一天付运,由买方来决定。那是否意味着买方只需于租船订舱前开出信用证便可?然而似乎判例对此持否定态度,在Ian Stach Ltd. v. Baker Bosley Ltd.(1958) 1 Lloyd’s Rep. 127 中,Diplock J认为,基本规则是信用证必须于最早付运日期前开立……由此,卖方才能获得确定性,否则卖方在信用证开立前无所适从。

(二)迟延开立效果

如前述,买方应于合同规定之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否则即构成违约。但买方迟延开立信用证是否赋予卖方立即解除买卖合同之权利,在不同法域中有不同观点。如在英国,其一般认为合同履行时间构成合同之“条件条款”(condition),一旦买方迟延开立信用证,卖方即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CISG,买方迟延开立信用证本身并不必然赋予卖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卖方能否解除合同,取决于买方迟延开立信用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如买方迟延开证从根本上剥夺了卖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且买方能够预见或者理性第三人于同样情形也能预见这一结果(我们国家合同法无需预见这一主观要件),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当然,如果卖方无法证明买方迟延开立构成根本违约,其可设定一定宽限期,明确告知买方必须于该宽限期内开立信用证,否则视为买方根本违约,卖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由此,如买方未能在该期限内开立信用证或者明确告知将不会在该期限内开立,则卖方可立即解除合同。

应强调的是,此所谓在约定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开立信用证,不仅仅是说买方去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且是要包括银行已开立信用证并通知至卖方。换言之,如果买方已及时申请开立信用证,但银行开立迟延或传递迟延,买方仍应承担迟延开立信用证之责任。(A. E. Lindsay & Co. Ltd v. Cook(1953) 1 Lloyd’s Rep. 328)

二、信用证开立条款

(一)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或交易惯例去确定信用证条款

就信用证具体条款,如是否允许转船、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卖方需提交哪些单据、交单期限、信用证有效期、是否需要保兑等等,最佳便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于买卖合同中具体约定。如果买卖合同有具体规定,自然买方申请开立之信用证应符合买卖合同之规定,否则构成买方违约。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买卖合同就信用证条款作出明确规定的,属于少数。大部分买卖合同都是简略规定付款方式采取信用证而已。此时,买方究竟应如何开立信用证?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第61 条),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原则上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CISG 第9 条也确立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惯例与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在买卖合同就信用证付款方式之规定过于简略时,买卖双方可以事后协商,如因此而达成一致的,自然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信用证条款而填补了买卖合同条款之不足。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则此时应根据买卖合同具体条款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惯例来确定,如信用证有效期应当包含买卖合同所规定之付运期、卖方应提交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如提单、海运单等、CIF合同下卖方必须提交保险单等等。

当然,根据当事人之间交易惯例而确立之信用证条款,应是公平合理的,且不得与买卖合同已确立之条款相冲突。

如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信用证必须保兑,则卖方无权要求买方开立保兑信用证,FOB合同下买方不得于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保险单或者要求提交之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等。又如,买方于信用证中所要求之单据是卖方所能够获得的,如买方于信用证中要求卖方必须提交由某某机构签发之质检证书,如该机构根本不会或无权出具该证书的,则此单据之要求自是无理。

(二)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效果

原则上,如果买方严格按照买卖合同条款或当事人交易惯例开立信用证,即属已按合同履行开证义务。然而,如买方开立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不一致,或者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惯例,则此时卖方应是有权拒绝接受该“不符”信用证,并要求买方修改。如因此而导致最终卖方交货迟延的,卖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至于卖方是否可因此而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及CISG之规定,应取决于该不一致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在不一致不构成根本违约但如买方去修改因而迟延开立信用证,从而从根本上剥夺了卖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而就此严重后果买方已预知或能够预知,自然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当然,卖方也可给予买方宽限期,限其于一合理期限内修改信用证,否则即有权解除合同。而根据英国的法律,因买方未能开立相符信用证是对买卖合同条件条款之违反,卖方自是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这在国际货物市场价格急剧上涨时尤其如此。

当然,卖方根据市场行情等而不要求买方对不符信用证及时进行修改的,则在法律上有可能认定为卖方已弃权或买卖合同因信用证条款而变更,卖方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而非买卖合同去履行交货与交单义务。弃权与变更的区别在于,弃权一般是暂时性的,卖方可以通过给予买方合理的警告去恢复买卖合同下的权利。如在EtablissementsChainbaux SARL v. Harbormaster Ltd. (1995) 1 Lloyd’s Rep. 303 一案中,McNair J 指出,如一方签署一份履约时间系合同之实质要件的合同,但却任由对方一再推迟,则其必须再次把履约时间提高到合同实质要件之地位,也即,其必须给对方发出通知,让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按合同之规定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再次未能按合同之规定履约时,其才有权解除合同。而变更则是永久性的,一旦卖方接受了不符信用证,这该不符信用证之条款取代了原合同有关条款。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新合同条款去履行合同。对此最为典型之判例便是Alan & Co. v. El Nasr Export&Import (1972) 1 Lloyd’s Rep.313。在该案中,法院便认为,卖方由于发运货物和提示单据而放弃了信用证必须是保兑的并应及时开立的权利要求,实质上等同于对买卖合同中信用证条款和装运期进行了变更。而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2004 年度重上字第448 号也确认了信用证条款变更会影响买卖合同条款之精神。

三、信用证生效时间

信用证开立后究竟何时生效,根据UCP600 第7 条之规定,似采“发出”说。该条规定,“自开立(issue)信用证之时起,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到兑付责任的约束。”何谓“开立”UCP600并未进行界定。然而同样由国际商会起草的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却于第2:03条明确做了解释,“一旦备用证脱离开证人控制(leaves an Issuer’s control),即为已开立(issued);除非其中清楚注明该备用证那时尚未‘开立’或不具有‘可执行性’……”鉴于UCP600 和ISP98 都是由国际商会所制定,且UCP600 同时可适用于备用证,两者“开立”之含义,应做同一解释才合理,即都采“发出”说。据学者解释,国际商会之所以采发出说,是因为其与信用证不可撤消性相吻合。

然而,笔者以为,发出说理论在法律解释上有难以弥补之缺陷。首先,信用证是由开证行根据买方之开证申请书开立,而该开立之信用证是否符合买卖合同之规定,银行无从也无权审核,只有该信用证到达卖方并由卖方进行审核才能知悉。如果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进行修改。如果说信用证自“发出”之时起便已然确定生效,似乎对卖方不利。

其次,发出说也与买卖合同有关信用证开立期限之规定不符。一般而言,如买卖合同有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期限的,则买方应于该期限内开立信用证,此所谓开立,如前述,不仅包含了买方应申请银行开立,而且还包含了银行已将开立之信用证通知至卖方。然而如若采“发出说”,则只需开证行发出了信用证即可,此时买方即已履行完毕开立信用证义务,至于该信用证是否能够到达卖方或是否能准时到达卖方,买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似与买卖合同有关规定及法院就此之解释不符。

第9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提用贷款前, 应向乙方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

乙方应在甲方按提款计划办理提款后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三条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乙方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获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__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有担保人的,应经担保人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三、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它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它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于_________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甲方如果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_________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乙方营业部门办理提款手续,又为和乙方达成变更提款计划协议,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_________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情况时除外。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_________%的利息。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加收_________%的利息。

四、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__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情况时除外。

五、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后,不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六、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的约定,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六项约定,对方均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贷款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七、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按贷款总额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它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十、上列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贷款,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对于逾期贷款,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时,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一、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协调解决。协商或者协调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____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分期提款和还款计划、分期提款凭证、双方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和其它有关变更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第10篇

夫妻之间购房协议书范本格式

委托人: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工作单位:x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xxx,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

受委托人: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工作单位:xxxx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xxx,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受委托人与委托人是夫妻关系,我们夫妻以xxx名义购买了位于xxxx的住房一套,按相关规定夫妻双方须到场办理贷款手续,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到现场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现委托丈夫xxx作为我的全权人,在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代我签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收押协议》、《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未出租证明明》、《授权委托书》、《还款帐房确认书》、《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交接单》及其它相关未尽事项。

受托人xxx代我签定的上述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由我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夫妻购房协议书范例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

因男方_________长期与_________关系暧昧,影响家庭生活致使婚姻濒临破裂。现男方有意悔改,愿以实际行动加以证明。现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原女方单位所分配的房改房_________室房产的所有权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第二条 双方现住的按揭房屋_________室,男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协助女方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的变更手续。男方自愿负担未付按揭款的一半。

第三条 从该协议订立之日起,男方自愿每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给女方_________元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以后双方女儿的生活教育医疗费用如有增加,则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 男方应当对女方忠实,切实承担对家庭对婚姻的责任和义务。从此以后断绝与_________的暧昧关系。

以上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女方: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夫妻买房合同范本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为改善住房条件,男女双方共同出资欲购买 市 区 幢 单元 室住房一套。为避免今后因离婚而导致双方就此发生相应纠纷,根据《合同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合同所有约定条款,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了解本合同条款和目的的基础之上真实意思表示,无胁迫、欺诈等情形。

二、男女双方共同投资,欲购买一套位于 市 区 幢 单元 室的商品房。房产总价款人民币×× 元整( 万元),房屋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首付 元整,向银行贷款 元整。

三、房屋首付款 元,其中由男方出资×× 元,占总房款的×× 。女方出资×× 元,占 ××。剩余房款 元向银行借贷。

四、该房产的贷款及第三条所述的债务,双方按照份额承担债务。向银行借贷 ××元,贷款期限 ××年,本息和共 ××元,分 ××个月还清,每月需还×× 元。其中,男方每月需还 ××元,占×× ;女方每月需还 ××元,占×× 。

五、双方共同约定,双方以其出资购房额占有房屋产权,男方占本房产 ××% 所有权,女方占本房产×× % 所有权。

六、双方在办理房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房产证要依法载明房产共有比例情况。办证所需税费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担,产权证由 方负责保管。

七、双方应当及时、全面、善意履行本合同全部约定,如果一方故意违约或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赔偿人民币 元的经济损失。

八、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等原因,导致的房产灭失、被征收等情形出现,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所得补偿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任何一方不得因个人的债务导致本协议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到影响,否则,应赔偿另一方所产生的损失。

九、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协议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男方:×× 女方:××

第1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程序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节约、保护土地资源,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县(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供应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土地使用权。

依法征为国有的非农业用地,出让给原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征地费充抵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交付的其他费用,但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外。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或认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等级和地籍图;

(三)规划、市政设计要点;

(四)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及起止时间;

(五)出让金的币种、数额、交付方式及时间;

(六)交付土地的时间;

(七)动工开发日期;

(八)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已给付的定金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土地管理部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保证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使用条件的,必须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交付下列费用: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市政设施配套费;

(三)土地开发费;

(四)征地费或拆迁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一千万元以上的,其超出部分可以延期交付,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生产性企业外迁用地;

(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的“安居工程”和福利性商品房用地。

第十七条  减交出让金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审查同意,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交,但减交数额不得超过应交额的30%。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同级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程序

第十九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进行。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凡有两个以上竞投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协议达成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同等级土地的最低价。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程序: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持建设项目立项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用地申请书。

(二)土地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与申请使用土地者协商用地事宜,达成协议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申请使用土地者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出让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并在确定的招标日期两个月前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者领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投标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保证金(不计息,下同)后,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四)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对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于开标后七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五)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保证金可充抵出让金。

(六)合同签定后,中标者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出让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拍卖土地使用权公告。

(二)竞投者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竞投牌号。

(三)竞投者按拍卖公告的规定交付竞投保证金后参加竞投。

(四)通过竞投,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竞得人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即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保证金可充抵出让金;对未投中者,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拍卖结束后七日内退还其竞投保证金。

(五)竞得人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出让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

(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

(二)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四)人民法院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生效;

(五)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继承人;

(六)土地灭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后,土地使用者应当于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终止手续;需要继续使用土地,应当至迟在年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出让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提前六个月通知土地使用者,并予以公告。

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合同的余期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出让金5%至10%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第二十八条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处以出让金15%至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处以罚款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12篇

名称

负责人

电话

乙方(应聘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陕西教育学院系(部、处、室、馆、科)(下称甲方),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与(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任合同。

一、聘任期限

1、本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个月。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个月。

二、工作岗位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岗位从事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岗位职责。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和聘任岗位的职责,结合乙方应聘时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制定聘期内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目标。

2、甲方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3、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成果拥有知识产权(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有明确规定的或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4、甲方为乙方提供合同上规定的工作培训条件和保障。

5、其它;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职工,享受学院和甲方在政治、学术、教学和科研经费支配等方面规定的权利。

2、乙方享受学院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的社会保障、住房改革等方面规定的权利。

3、乙方享受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待遇和保障。

4、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职责。

5、其它:

四、工作报酬及待遇

1、乙方在受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以后随工作变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甲方与乙方协商再作调整。

2、乙方享受所聘岗位与聘任层次相对应的岗位津贴,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其它津贴。

3、乙方因工负伤、致残及职业病的待遇,探亲、结婚、丧假的待遇,女性工作人员生育的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的报销标准和医疗期按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纪律

1、甲方应严格遵守人事法规、纪律,努力维护乙方人事权益。

2、乙方应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保守工作秘密。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一)合同的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1、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

2、乙方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及自己贡献情况认为有关条款需要变更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履行职责义务,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更负伤,医疗期欺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义务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2)履行公民义务,批准应征入伍的。

(三)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执行期满之日,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期内,乙方因被判刑、劳动教养、开除、除名,从决定之日起,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3、合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

(四)合同续签

因工作需要,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本合同终止前30天内通知对方,经另一方同意,可续签合同。

合同到期后未办理续签手续但事实聘任关系仍然存在的,视为续签与原合同相等期限的合同,可补办续签手续。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1、甲方对作为优秀人才引进的乙方,根据其学历层次、教学和科研水平,按照《陕西教育学院优秀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住房、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等费用。

2、乙方在聘期内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乙方违反约定,需向甲方退还有关费用,并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聘期年限补偿费和违约金。

3、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签条款,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赔偿金确定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争议处理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在双方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协商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组提交《陕西教育学院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调解,或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十、本聘用合同期限不受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限制。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学院人事处各持一份。

十四、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或涂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