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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安排

时间:2022-08-26 14:50: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作时间安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作时间安排

第1篇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2篇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工时制度,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保障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 号)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对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工作岗位),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确保这部分员工平均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工作岗位)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性质需要连续作业、员工采用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等实际情况,拟对我公司生产操作中部分需要24小时连续作业、生产流程不能中断的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生产性人员(生产领班、高级操作员、操作员)、设备维护人员(维修技术员)、质检性人员(质量技术员、在线测试技术员)、物流相关人员(仓库领班、物料管理员、仓库文员、仓库技术员)。

二、工作及休息安排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实行“四班三运转”(以下简称轮班制员工),“四班三运转”是对生产作业、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工作的工种员工编成四个作业工班,实行多班轮换工作制,灵活安排倒班工作和休息。“四班三运转”以连续出勤5天(8小时为一个班次),休息2天,作为一个基本循环;轮班制工作、休息次序如下:连续出勤5天,每天出勤1个班次,休息2天。再当一个工作休息基本循环结束后,再重新开始一个新的循环。

(2)轮班制员工以半年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员工平均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实施综合计算周期内每位员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 36 小时,总加班时间不超过 36*12=432 小时(12为实施的月份总数)。

(3)轮班制日班接班时间为08:00分,交班时间为16:00分;轮班制中班接班时间为16:00分,交班时间为24:00分;轮班制夜班接班时间为当天24:00分,交班时间为次日08:00分。轮班制员工每班次的实际工作时间包括生产准备、作业时间、作业中断时间和生产结束时间,不包括上下班路途时间、交接班时间、工间休息时间、正常用餐时间以及个人换洗清洁等非生产作业时间。

(4)轮班制员工的工作及休息遵循“公司安排为主、个人申请为辅”的原则。公司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员工工作劳逸结合的要求,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合理地、灵活地安排轮班制员工的工作和休息,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5)各班组在当班出勤时间内,应根据现场生产的实际情况,科学调配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当班员工进行轮值工作,并有序安排员工工间休息和就餐;一般当班员工的工间休息、就餐时间和自然生理需要时间等累计应不少于1个小时,以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维持良好的工作精神状态。

(6)法定节假日期间,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进行轮班工作或轮休调休,应当班而未安排轮班工作的员工可以享受法定节假日进行休息。

三、工资计算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应根据国家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员工的工资由公司按照薪酬管理制度或相关分配办法,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出勤时间,并参照相应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计发。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安排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公司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其中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产生的加班费,按综合计算周期进行结算。

四、申请期限: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五、休息休假办法

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之上,采取轮休、调休制,合理安排员工休息时间,以更好地完成工作。

以上方案应与我公司涉及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按有关程序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正式实施。

第3篇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月)。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不得招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甲方支付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条 实行计时或岗位工资的,每月标准工资为 元。

实行计件工资的,每月底薪为 元,计件单价为 元或完成工作额的 %提成。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为 元。

公休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为 元或每个工作日加班加点工资为 元。

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工资为 元或每个工作日的加班工资为 元。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 元。

第4篇

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由用人单位安排与工作相关活动的时间,可以认定为加班时间。用人单位为了安全、消防等目的安排劳动者在非本职工作岗位值班,且安排了休息时间、休息场所的除外。另外,计算加班工资,双方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在岗时间对应的工资为基数计算;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对应工作时间的实得工资为基数计算,但应扣除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加班费。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也应该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已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6篇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4、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某外资企业是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公司。近年来,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产品出口量大大降低。公司因此不得不压缩生产,时常让员工们放假回家。

今年春节后,公司突然接到国外的一份定单,要求公司尽快供货。公司总经理欣喜若狂,但考虑到要求交货的期限十分紧张,于是,他向全体员工宣布:“由于公司刚刚接到的这批活儿,时间紧、数量大。为了确保按时向人家交活儿,公司决定,从今天开始的三个月内,全公司每天加班两小时,周六、周日一律不休息。等到完成这批活儿后,公司将比照国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标准,给全体人员放假,让你们大家集中休息一段时间。”

经历了一个多月没有休息日的连续工作后,一些员工因连续工作感到疲劳或因家中有事儿需要处理,而申请星期天休息,但遭到了公司拒绝,并被告知:谁若在星期天擅自休息,不来上班,公司将对其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当月奖金。有些人对公司的此种做法十分有意见,便来到公司工会进行反映。当时工会主席没在,一位专职工会干部出面向大家作了解释:“此次公司因生产的需要,安排员工连续加班,曾经与工会商量过。咱们的工会主席同时还是公司的副总经理,也要从生产考虑,并且,他也要受总经理的领导,所以他当时同意了公司的决定。”员工们一听,工会同意了公司的做法,个个气愤,质问到:“我们员工的利益,工会怎样维护?”“其实,你们大家的利益也没受到什么侵害,因为工会认为,这批活儿完成后,全公司放假,大家一起集中休息,跟平常分别休息也没什么实质区别呀。”这位工会专职干部继续解释道。

员工们听完工会的解释,非常失望。无奈之中,经有人提议,大家一起来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阐述了事情的经过后,他们提出了仲裁请求,希望仲裁委员会依法保护他们的休息权。

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之处吗?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法中重要的一章,此章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工作之后,能够通过一定的休息时间来’弥补身体的消耗,从而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法律对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没有绝对禁止,而是有条件地允许,并在一定范围内加以限制。

劳动法在第39条中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到:“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的,也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企业自身无权决定将标准工时制度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

本案中,尽管公司征得了工会的同意,为完成这批急活儿而暂时采取综合计算工时的办法,让职工连续上班三个月后,再放长假集中休息。此办法从表面上看,似乎合情合理,但由于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实际上是违反劳动法的,它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因此,仲裁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实例]

胡某等人与某市第一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市一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能保证劳动者按照标准工作时间上班,也不能保证每周休息一天。胡某等考虑到当地雨季与霜冻期较长,每年真正能建筑工程的时间很少,遂同意了该条款后胡某等人也了解到,公司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是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是合法的。于是他们欣然地服从了公司分配给他们的司机岗位,负责运送原材料、工人、设备等。

可是,当年气候一改往年状况,气温回升很快,雨水也较少,胡某等的工作任务因此就比较繁重,起居不定,昼夜兼程简直是家常便饭。到入冬前,较之往年已经多工作了一个半月左右,但考虑到收入较多,胡某等也未提出任何意见,想着忙完这项工程就好好可以休息一段时间了。

往年入冬后是公司的淡季,按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规定,工人们应集中休息,而这年冬天,公司却在南方承揽了一项工程,领导决定入冬后马上南下。于是胡某等人找到领导,提出由于天气变化,在本地已经多干了很多活,现在又要去南方,没有像往年那样充分的休息,身体和心理上都很疲惫,希望能够留在本地休息一个月。不料,领导却说:“咱们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这一点,在劳动合同中也有明确规定。白纸黑宇,你们也都同意了的,既然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就不可能像标准工时那样保证你们的休息。现在公司要求南下,你们必须服从领导安排,不要自以为是,不然公司将按旷工处理你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后,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否可完全由企业安排?

本案中,这位领导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胡某等人早已完成了该工作年度的工作时间。如果再南下,工作时间将大大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劳动部在1994年12月14日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中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1996年3月29日劳动部的(劳部发11996]106号)文件中更明确地指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可分别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可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后,企业也只能按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相应的周期时间内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而无权随意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简言之,不管企业实行何种工时制度都要做到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能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其他工时制为借口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

[操作提示]

综合计算工时制也是依照《劳动法》第39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实用法规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一、……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六、其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5U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8篇

我所在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时制,即只要员工每天完成规定数量的合格产品,公司便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员工支付当月工资。从半个月前起,为能提早时间回家过年,而又不耽误自己的工作、影响公司生产,我便主动延长下班时间,且常常工作到很晚,甚至双休日也照常上班、延时,希望能尽快提前完成全月的生产任务,以便“挤出”更多的时间。公司虽然对此表示认同,但又明确表示,因公司并没有要求我加班,也没有对我增加任何产量,故我的情况不属于加班,我无权要求支付加班费用。请问,公司该说法对吗?

读者:汪玉萍

汪玉萍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也指出:“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即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虽然和其他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一样,可以成为加班的主体,并获得相应的加班工资,但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二是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与之对照,本案情形并不在上述情况之列,甚至完全与之相违:一方面,你的延时等行为,只是为了提前完成自己全月的核定任务数额,而不是发生在完成全月的核定任务数额之后。你并没有增加额外的劳动总量,也没有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效益。你的目的只是为了使自己能早点回家过年,带有“私心”性质,即主观上并不是出于为公司考虑。另一方面,你在规定的每天工作时间之外,乃至双休日也照常上班、延时,并非来自公司的意愿与安排,公司没有要求你这样做,更没有强制你必须这样做,而完全是出自你自己的主动和自愿,即不属于公司安排加班或延长你的工作时间,甚至完全与公司的安排无关,更何况你所花的时间,实际上也将通过此后工作时间的缩减和你提前回家过年得到补偿。因此,你的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加班,也就无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用。

第9篇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就聘用事宜,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试用期及录用

(一)甲方依照合同条款聘用乙方为员工,乙方工作部门为_________职位,工种为,乙方应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此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七天通知对方或以七天的试用工资作为补偿。

(二)试用期满,双方无异议,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劳务工,甲方将以书面方式给予确认。

(三)乙方试用合格后被正式录用,其试用期应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

第二条 工资及其它补助奖金

(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本企业的等级工资制度,并根据乙方所担负的职务和其他条件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按月发放。

(二)甲方根据盈利情况及乙方的行为和工作表现增加工资,如果乙方没达到甲方规定的要求指标,乙方的工资将得不到提升。

(三)甲方(公司主管人员)会同人事部门,在如下情况,甲方将给乙方荣誉或物质奖励,如模范地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生产和工作中的突出贡献或物质奖励,技术革新、经营管理改善,乙方也

由于有突出贡献得到工资和职务级别的提升。

(四)甲方根据本企业利润情况设立年终奖金,可根据员工劳动表现及在单位服务年限发放奖金。

(五)甲方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状况,向乙方提供津贴和补助金。

(六)除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的要求补助外,甲方将不再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其它补助津贴。

第三条 工作时间及公假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每天为8小时(不含吃饭时间),每星期工作五天半或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除吃饭时间外,每个工作日不安排其它休息时间。

(二)乙方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期。甲方如要求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在征得乙方同意后,须安排乙方相应的时间轮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

(三)乙方成为正式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半年后,可按比例获得每年根据其所担负的职务相应享受________天的有薪年假。

(四)乙方在生病时,经甲方认可的医生及医院证明,过试用期的员工每月可享受有薪病假一天,病假工资超出有薪病假部分的待遇,按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变动工作时间,包括变更日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在照顾员工有合理的休息时间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可做不连贯的变更,或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到岗工作。乙方无特殊理由应积极支持和服从甲方安排,但甲方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第四条 员工教育

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须经常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及社会法制教育,乙方应积极接受这方面的教育。

第五条 工作安排与条件

(一)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合理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二)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 劳动保护

第10篇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联系电话:

乙方(企业工会)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印 制

四 川 省 总 工 会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以下简称甲方)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甲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甲方尊重并支持乙方依法开展工作,听取乙方对生产经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及建议,与乙方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乙方尊重并支持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教育职工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圆满完成甲方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甲方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解除,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乙方帮助和指导职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甲方新招用职工,其试用期限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十一条 甲方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职工工资.

第十三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 甲方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保证职工收入的相应增长.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实行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11篇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月___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_________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法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_________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标准分别为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提成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量标准,提成工资单价为_________.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_________条中明确。

第十二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_________元。

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12篇

关键词:不定时工作制;立法缺陷;完善建议

一、案例介绍

张某于2008年8月22日到河南省中诚嘉盛物业有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8月22日起至2010年8月21日止,共两年。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每天从晚8点到早8点工作12小时。在工作的前半年时间里,原告没有周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之后的每个月有两个休息日,但每天仍然工作12小时,直至合同终止。

后来,双方就加班加点工资问题发生争议,张某请求对方支付:(1)工作两年期间里每天加班四小时的加班工资24393.1元;(2)工作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2028.12元;(3)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48.31元。张某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先后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两审的判决均驳回了张某的请求,理由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采用不定时工作制;而且,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二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因此,法院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二、案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这例案件中,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值得分析:

(一)原告的岗位实行的是不是不定时工作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原告的工作岗位,如果要适用的话,只能适用第三项的弹性规定。而弹性规定的适用范围过于模糊,难以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来界定其具体范围,因此只能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加以确定。所谓的“不定时”,是指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没有固定的工时数。因此,不定时工作制应适用于工作时间具有不固定性、工作安排具有机动性的岗位,不能任意地扩大其适用范围。

本案中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原告的工作时间是晚8点到早8点,而且工作中间没有休息时间,这种约定明显与前述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情形不相符。所以,原告的工时制实际是标准工时制

综上,虽然被告申请和获批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但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情形,且原告的实际工作安排也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所以,原告适用的是标准工时制而不是不定时工作制。

(二)原告主张的加班费是否应得到支持

因为不定时工作制与标准工时制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所以,当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时,就应当适用标准工时制。通过前文的论述可知,原告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因此就不能按照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所以,被告应按照标准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向原告支付加班费。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一定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不定时工作制属于特殊工时制,是企业因生产或其他特殊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来安排职工的工作,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特定的职工实行的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岗位分为三种:一种是像保安这类执勤值班人员,需要二十四小时工作的;第二种是像消防人员、抢修人员一样需要机动作业,任务完成后才可下班的;第三种是像某些企业职工一样,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就是工作时间,什么时候完成什么时候下班,因此没有固定的下班时间和工作时间。

第一类岗位因需要全天二十四小时工作,所以是不存在加点工作和支付加班费问题的。在第二类岗位上,职工每次下班的时间点减去上班的时间点就是工作时间,在理论上也不存在加点和支付加班费问题。但是,用人单位应适当控制职工的工作时间,不能使其超负荷工作,侵犯其休息权。如果工作超过合理的时间限度就应当支付一定的“加班费”作为补偿。在第三类岗位上,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时间就是自己的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增加劳动定额,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势必会增加,这种情形下就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所以说,并不是所有的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都不用支付“加班费”。

三、本案折射出的不定时工作制的立法缺陷

不定时工作制作为标准工时制的补充,不仅能使企业灵活自主地选择用工方式、加强人事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还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大力推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是,其在制度上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一)具体适用范围不明确

由于法律对适用范围的限制很少,具体某一岗位是否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决定权就落到了劳动行政部门手上。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来满足一些新兴岗位的需求,以此克服法律的滞后性。但是,这样也会带来一定的弊端:首先是各地的适用范围不统一。如《山东省旅游条例(2010修订)》规定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郴州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样会使性质相同的岗位适用不同的工时制,无法得到统一地监管。也会使有些企业因没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失去市场竞争力。其次是扩大了审批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现有的法律使得审批部门对于某一具体审批项目是否属于“其他”类型,是否应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无所适从”,只能依靠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由此就可能会有、等现象出现。

(二)劳动者休息权无法得到保障

根据原劳动部的要求,企业要采取集中工作和休息、弹性工作时间及轮休调休等方式,保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但是,要如何“集中”、“弹性”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有些省市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作出了规定,比如《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2005修正)》规定企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天津市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最多为44小时。但是,有这种限制规定的毕竟是少数,大多地方都没有限制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实际中确定工作时间的方式通常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工会协商一致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这种方法的不合理性在于:首先,由于就业形势紧张,劳动者为了能够就业通常会同意用人单位的单方面工作时间安排;其次,工会虽然名义上是职工利益的代表,但实际中多代表用人单位的利益;第三,由于缺乏审批标准,劳动行政部门只能依靠自由裁量来作出决定。而行政部门的利益通常和用人单位的相一致,所以一般会批准用人单位的工时安排。这样,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安排就能得实施。而企业为实现利益最大化,通常会制定不合理的工时安排,增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样就导致劳动者的休息权无法得到保障。

(三)劳动者工资权无法得到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能主张150%的加点工资、200%的周休息日加班工资及300%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对于同一性质的岗位,如果有的企业申报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有的企业没有申报实行。那么就会出现同一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收入会少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工资收入这种不公平现象。

(四)审批流程不明确不统一

现有法律并没有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审批流程做出规定,这导致实践中不同地方的审批程序各有不同。有些省市并没有对审批流程做出细化规定,审批完全依靠劳动行政部的自由裁量权。有些省市虽然制定了相关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但相互之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比如,在是否应提交职工休息休假安排上,湖北省、青岛市、郑州市、大连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是否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上,各地就规定的不一致。湖北省规定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郑州市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应当实地核查,而大连市和青岛市则明确规定必须实地核查才能做出许可决定。由于审批流程不明确、没有可参照的具体标准,以及审批人员缺乏有关专业知识,实践中出现了企业怎么申报劳动行政部门就怎么批的现象。

(五)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由于不定时工作制属于特殊工时制,法律规定了事前准入机制。但是,对于许可后的监督却鲜有规定。即使有规定,也只规定了在有利害关系人申请时才会启动的劳动监察制度。因此,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名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则实行标准工时制,或者未按许可内容执行的现象发生。在上述现象发生后,本应对用人单位采取处罚措施,以制止这类现象的再度发生。但是,由于现行制度缺乏惩治这类行为的有效措施,使得这类现象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时有发生。

四、对完善不定时工作制的建议

不定时工作制的实行,可以使企业更加灵活、快捷地开展业务和管理职工,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职工管理效率,增强企业的劳动用工自。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易被破坏。因此,不定时工作制应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和细化具体适用范围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应通过法律来统一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一方面,规定哪些人员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将不适用的人员明确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对具体适用的范围再进行细化。比如,《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就对“高级工作人员”进行了细化规定,不仅包括用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其他人员。这样就能从根源上限定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从而限制劳动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二)对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即使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问题,用人单位也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让劳动者连续超负荷工作。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非法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法律应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对于需要24小时执勤的岗位,要保证劳动者执勤两天休息一天。并且,规定以月为周期,保证劳动者每月至少休息4天。以此防止用人单位任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侵犯其休息权。

(三)明确对劳动者报酬请求权的保护

法律虽然规定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支付加班费问题,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增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对于有劳动定额的岗位,如果劳动者超定额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就超出部分给予合理补偿。对于那些不能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岗位,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这类劳动者享有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权。

(四)明确审批流程、统一审批办法

虽然有些省市对审批流程和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相互之间不统一,不利于实现审批一体化。所以,国家应当在法律中明确审批流程、统一审批办法,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内容、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依据和程序作出细化规定。比如,明确规定企业需要提交劳动者休息休假办法以及工会或职工大会意见,审批机关需要实地核查后才能做出许可决定等内容。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个许可都既能满足企业的利益需要,也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监管网络,明确企业责任

首先,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用人单位不定时工作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同时还要建立职工举报机制,对于劳动者举报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必须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一经发现有违反工时制度的现象,必须立即严肃查处。对于擅自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应当立即要求其补办手续和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对于擅自变更工时制度内容的单位,在撤销其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的同时,还应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已达到惩罚和预防的效果。

不定时工作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选择的结果。这种制度产生的初衷是好的,但实践中却被有些企业利用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明确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和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完善审批制度和监督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不定时工作制的作用,从而促进和谐用工关系的实现。(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参考文献

[1]程浩.我国特殊工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10(1)

[2]班小辉,李坤刚.完善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思考―以李某诉某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案为视角[J].法治论丛,2010(7).

[3]李玉江,刘建军.实行“非标准工时”更需要标准[J].山东劳动保障,2010(1)

[4]邹卫民.进一步规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对策建议[N].人民日报,2012.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