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0:22: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营场所证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经营场所与经营住所登记立法的沿革
(一)企业法人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登记的演变
第一阶段:企业法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并同时列入登记事项。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均强调企业法人的设立应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将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列入登记注册事项,相应的要求企业提交经营场所和企业住所证明,可以说,在这一阶段,企业法人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是合并登记的。
第二阶段:企业法人的成立只需具备固定的经营住所条件,并纳入登记事项。
自1994年起,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为标志,包括其后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配套的登记条例,不再将经营场所作为企业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和登记的必备事项,也不再要求企业法人设立时提交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设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同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代之以“有公司住所”。
(二)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登记的演变
与企业法人的登记管理规定不同,我国登记立法一直将固定的经营场所作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立的必备条件并纳入登记事项,而经营住所则不作条件要求,也不纳入登记事项。《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固定的经营场所是其设立的必备条件,而配套的工商部门规章则将企业住所列入登记的事项,将住所证明列入登记的必备文件,显然,这是对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规定的混同。
(三)现行登记法规对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规定的立法缺陷
现行登记法规将经营住所纳入企业法人成立的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将经营场所纳入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立的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这种立法区分和立法思路,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均存在重大缺陷:
其一、经营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应成为区别市场主体法人资格的条件。
纵观现行登记法规,市场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主要取决于企业章程、机构运作、财务监管、对外负债四大方面,其中财务监管最为根本。企业法人如果没有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数额和财产独立使用的要求,将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事实上,任何一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具备的经营住所,哪怕是收银台,也是企业住所的一种形态。某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办事点设在经营场所内,并不改变其经营住所的特性。
相比之下,经营场所的形态则因行业特点和经营特点而定,是否需要经营场所,也视情况而定,有些需要,有些不需要。航空公司的经营场所在天空,连起飞降落及停放飞机的场所都不是自己的。工程建设企业的经营场所在工地;直销企业往往只有仓库而没有经营场所。类似物业管理服务等行业的经营场所也很难界定。如果按照现行的登记法规,上述经营单位只具备经营住所条件,因此只能设立企业法人,显然与现实是相违背的。
其二、现行登记法规中,有关企业法人住所条件和注册事项的规定,与企业法人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规定相矛盾。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的条件中删除了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定,代之以“有公司住所”。相应的,国务院颁布的有关配套条例只将企业住所纳入登记注册的事项。应该说,企业法人只有在成立之后,才开展经营业务。经营场所是伴随经营活动的正式开展而来的,因此只将经营住所作为企业法人的成立条件和登记事项,而不再将经营场所纳入登记事项,显示了登记立法的进步。但上述法规均又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范围有前置审批规定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前置许可证明。笔者在长期从事政府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研究中发现,大多数前置许可事项特别是餐饮、娱乐、网吧、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对经营场所条件和审查有着严格的要求,企业的经营场所达不到法定要求将无法取得前置许可证明。进而也无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反观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立的条件要求,虽然不存在前置许可事项与登记许可事项的逻辑矛盾,却又陷入住所登记和营业场所登记混同的矛盾之中。
二、对经营场所和经营住所混同登记立法缺陷的反思
经营住所对应的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条件。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首先是对其主体资格的认定,而我国现行登记法律制度对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住所条件不作要求,有悖于市场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则。
经营场所对应的则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条件。大部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但也有不少行业的经营场所难以界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取得主体资格的前提下,根据业务进展情况,申请相应的经营范围,进而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并根据经营资格赋予的权利开展经营活动。因此,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许可,应该分属于他们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对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应纳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的认定范畴加以立法规范。
一、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的性质
1 宅基地的概念和范围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建造自己住房的土地。包括已建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土地三种类型。
2 宅基地的性质和所有权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和1998年两次修改,逐渐完善了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使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突出体现为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该法第4条明确了宅基地的性质,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从而明确了建造城乡住宅的土地。即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第8条确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类型土地的所有权,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 《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2007年通过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集中和全面的对宅基地的内涵和各项制度进行了归纳,第152条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范围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条文,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上房屋有一定的支配权。《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制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所以该法第十章中关于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宅基地使用权,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物权法》中,宅基地被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的载体,它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使用权则归于住宅用地的农民。
4 《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通过该条文。我们能够看出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宅基地出让和出租,而是指明一点,如果农民有出让和出租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就不得再重新申请宅基地。该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此可知,作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它的使用权行使受其限制,也就是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但没有禁止宅基地在农业建设范畴内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行为,也没有禁止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开展商业经营的行为。
二、宅基地上房屋注册登记的现状
1 宅基地上房屋在注册登记中受到严格限制
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目前主要受到“商业用房”条件的限制。许多行政许可部门,都要求经营场所或者住所必须是商业用房,宅基地上房屋由于属性的限制,导致经营者难以在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获得注册登记必需的前置许可。
2 宅基地上房屋在注册登记中的相关制度措施难以落实到位
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下发的《关于整治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娱乐、服务行业经营场所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利用农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从事娱乐、服务行业经营活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处理办法。”该文件对利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从事娱乐、服务行业提供了政策空间。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区县人民政府并未积极跟进,具体的处理办法尚未出台,从而导致利用宅基地上房屋从事部分行业经营的政策并未真正得以落实。
3 工商部门为放开宅基地上房屋的市场准入进行尝试
目前部分地区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允许少量的宅基地上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但整体上并未全面放开。如果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加以严格限制。将不利于农村地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不利于金融危机下因失业而返乡的农民工的创业。也不符合国家扶持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因此。从维系大局和维护民生的角度出发,放开宅基地上房屋的市场准入就显得非常重要。上海市工商部门在放开宅基地上房屋的市场准入上迈出了重要一步。2007年出台的《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从事与该经营场所相适应的经营活动,经当地房地资源部门批准,可以作为经营场地予以工商登记注册”。2009年推出的《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三、破解宅基地上房屋注册登记问题的思路
宅基地上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主要障碍是宅基地上房屋的属性,即非“商业用房”。对房屋属性划分的根源在于有关部门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同的房屋属性,会在城市规划、拆迁补偿等操作中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1 注意明晰“商业用房”概念的来源
商业用房的概念最早见于建设部2002年的《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该文件第一章“房屋分类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将商业用房定义为“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可见,商业用房只不过是显示房屋设计和建造的目的是为了给从事商业和服务业者使用,把房屋分为住宅、工业、商业用房等。是为了统计的方便而不是对房屋用途的限制。虽然宅基地上房屋设计和建造的本来目的是用于居住,但法律没有禁止它用于商业经营。
2 重新审视商业用房与规划
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但实际情况是,目前农村基本上没有或者有少量的商业用地规划,以至于在大量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情况下,现有的商业用房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在涉及规划的问题上,我们还必须注意区分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最后一款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这里规定的是改变土地用途。不是改变房屋用途。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确定后,只要是建造房屋都属于对土地的合理使用。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用途,法律没有禁止宅基地使用权人,即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人利用自有房屋开展商业经营的行为。因此,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不违反土地管理法,也不违反土地规划。
3 完善宅基地上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后的拆迁补偿制度
宅基地上房屋作为商业经营场所登记,还涉及拆迁补偿费用。目前。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低。商业用房的补偿费用高。所以,地方政府和房地、规划等职能部门不愿意将宅基地上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所以。很有必要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使作为经营场所的宅基地上房屋在拆迁时不因商用而增加补偿标准,以解除相关部门的顾虑。在这方面,上海市政府做了有益的实践。2001年出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即工商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时认定房屋用途的依据。因此。只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够积极跟进,宅基地上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不会成为改变房屋用途的合法证明。也不会影响将来可能发生的拆迁补偿。
4 现行法律未禁止“民宅商用”
在《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中对宅基地做了界定,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从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加以规范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它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制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所以《物权法》第十章中关于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宅基地使用权,该法第120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虽然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是集体不可以干涉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其占有、使用的权利。《土地管理法》中也未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开展商业经营行为做禁止性规定。随着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合作社的住所成为可能。
5 完善注册登记法律规范中关于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规定
工商总局2004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中,要求提交“经营场所证明”,但并未要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必须是商业用房。《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程序中,要求提供“公司住所证明”。也未要求公司住所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登记只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即可。租赁合同表明申请人能在一定期限内合法使用该房屋,表明该经营场所真实存在。至于经营场所是否合适,是相关行业前置审批部门的管辖范围。但是,这种管辖也不应以是否是商业用房为标准,而应当以房屋面积、结构、布局、消防设施、卫生设施等能否满足专业要求等为依据。
四、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农村商业用房登记的建议
办理民宿营业执照首先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民宿申报审核表》原件;
2、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原件和一寸照片一张;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房产证的提供复印件、无房产证的提供由街道盖章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租赁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5、场所用途功能为住宅的,应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和住所登记表原件;
6、《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材料准备好以后,直接去工商局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来源:文章屋网 )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实施,省农药管理检定所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印制。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农药经营者向当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审核、审批不予通过的,应书面通知农药经营者并说明原因。
农药经营者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三、农药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一)每户农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获得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或经县级以上农药管理机构农药经营培训合格的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营业场所不得与学校、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不得兼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
(三)有与其销售的农药相适应的储存、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农药储存场地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四)有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办法;
(五)注册资金应达到相应要求。
四、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县级以上农药管理机构颁发的农药经营培训合格证书;
(四)农药经营场所、储存设施的正面外观照片和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注册资金证明。农药零售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元,农药批发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六)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农药购销台帐样件等。
五、其他事项
(一)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个人、企业、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或超范围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责令其停业,没收所经营的农药和违法所得。
关键词:小商贩;法律保护;途径
中图分类号:?F2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8-0144-06
我国大多数城市都存在者下岗人员、无业人员、进城失业人员、生活贫困者等,他们既没有工作,生活也没有保障,甚至也享受不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为了自己及其一家老小的生计,他们往往成为“小商贩”,流走于城市的各个角落。而这些小商贩由于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固定的经营时间,也不向政府交纳相关税费,理所当然地被我国的城管执法部门列为整顿的对象,小商贩与城管之间的冲突就必然地产生了,甚至愈演愈烈。而在这场冲突中,群众似乎一边倒地给予小商贩同情和关注,这与政府对待小商贩的态度截然相反,不禁让人思考问题的症结所在。小商贩为何不被政府所容纳?小商贩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小商贩究竟有无摆摊的权利?如果有,如何来保障他们的权利。这都将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小商贩的定位与特征
(一)小商贩的定位
小商贩是指未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利用路边空地、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小规模商业经营者。从私法角度看,小商贩未经商事登记,不属于法定的商事主体。小商贩是以自然人个人或家庭从事营业并以此为业的商事主体。正是因为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他们经常由于种种原因“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人们也称其为“流动商贩”;也因为没有营业执照,被称为“无证商贩”。
我国由于采商主体类型法定原则,法定的商主体类型限于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属于例外,无须工商登记),其他的商主体类型均需符合法定的要件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获得合法的商主体地位。而小商贩的经营行为自发的,本于一种谋生的需要,其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固定的经营时间,也不向政府交纳相关税费,所以它不属于法定的商事主体。我国商事法律没有承认小商贩的主体资格,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因此这种经营行为未得到法律的明文认可。这也为城管部门打压小商贩留下了口实,进而酿成小商贩与城管之间的悲剧。这也敦促者学者们为寻求小商贩地位的合法化尽绵薄之力,以化解这场悲剧。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严格固守商主体的形式特征,以登记为取得商主体资格的要件,不仅不合时宜,也无法解决当下小商贩与城管的冲突问题。早期商法强调商主体的形式特征,以登记为资格要件,现代商法则强调商主体的行为特征,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为要件。《法国商法典》第1条规定:“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性职业者,为商人。”《日本商法典》第4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商人,指以自己名义,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除此之外,由于《德国商法典》采用主观的商人主义立法例,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各种商事主体、商事公司不断出现,对原有的商人概念又无法进行扩展和作出法律解释。因此,通过在商法典以外制定单行法进行规范,确乎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意大利民法典》等国家的商事立法也都重视商主体的行为特征,反映了各国商法从早期商人法向现代商行为法的转变。凡持续性地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以此为业者,都应赋予商主体资格,营利性是商人资格的本质属性。
(二)小商贩的特征
小商贩,顾名思义,“小”是指其规模小、成本低,这也反映出小商贩的社会地位比较低,属于弱势群体;“商贩”说明了一切商主体的本质,即营利,其买进商品是为了卖出,然后赚取差价,以谋得生活的来源。从商法角度分析小商贩这一社会群体的特征,并与我国法定的商主体类型进行比较,试图提出我国小商贩合法化的相关途径。
1.未经工商登记
在我国法定的商主体类型中,除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例外,无须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外,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均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履行工商登记才能取得主体资格,从而获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和生产活动。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条关于公司设立程序的规定:“设立公司,应该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关于合伙、个体工商户也有类似的规定。而小商贩基本上由城市下岗人员、无业人员、进城失业人员、生活贫困者等群体组成,他们在城市中的地位低,生活没有保障,为了人类最基本的需求——生存而挣扎在城市的边缘,繁杂的登记程序以及相关费用都是小商贩承受不起的,这也是他们宁愿选择与强大的城管部门打游击战,也不愿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工商登记的原因所在。
2.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小商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他们只能在穿梭于人流比较集中的路边、街头等公共空间。小商贩通常以三轮车、自行车作为运销工具,有些只用行李袋,可以随时兜售,随时转移,机动性强。同时为了躲避城管部门的“围追堵截”,走东串西成为了他们的生存本能,所以具有极强的流动性。我国法律关于法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设立都要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而小商贩由于其自身能力的限制,难于提供固定的经营场所,只能集中在路边、街头等公共空间。
食品经营安全保证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保证: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符合规定,合理布局;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建立食品进货查检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创造条件尽快使用电子台帐。
六、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七、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作好相关的记录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八、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九、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 十、经营散装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址及联络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一、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小包装食品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五)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
十二、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二)努力创造条件设立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和专职的检测人员,适时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三、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十五、以上保证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单位(盖章):
保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安全经营保证书
尊敬的xx市安监局:
我是xx县xx烟花爆竹公司,我公司从xx年成立以来,在上级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的直接领导和员工的努力下,在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方面起到了稳定价格的作用,在群众使用方面起到了安全作用。至目前为止实现了多年零事故的经营目标.为了今后更好的合法经营安全经营,现特向贵局承诺制定以下安全经营措施。
1、首先让职工抓紧学习上级管理部门关于安全方面的知识,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职工的安全理念,与职工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层层把关做到万无一失。
2、我公司已选好重新修建专用仓库的地址,并签订50年,计划在一年的时间内修建完毕,验收后搬迁投入使用。在新库未投入使用前不购进新产品入库。
3、近一步完善自查增添消防器材如:沙池、水池、灭火器和防雷设施等。
4、保证公司仓库无不合格产品和不合法产品。
5、根据季节保持良好的通风。
6、保证在安全的前提下经营。
望贵局能网开一面,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考虑办理延期换证手续为盼。
此致
敬礼!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是指企业在开业前为取得法人资格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申请登记注册所使用的专用文书。它是国家对企业法人资格及其生产经营事项予以法律上的认可的法定程序。工商企业只有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具有法人资格,获得名称专用权,才能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申请银行账户,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企业名称是企业的名字、字号,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名称权属于企业专有,非经转让等合法转移方式,其他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如果企业因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则要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后申请登记的企业必须更改自己的名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应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名称只有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获准登记的名称不得使用。
第二 有企业自己的组织章程。章程是企业公开向社会声明其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制度、活动方式、业务范围等情况的法律文书,是申请企业登记必须提交的墓本文件之一,也是企业登记注册后的行为准则。
第三 有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自己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第五 有必要的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第七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付债表。
第八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是企业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在法律上的体现。它由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两部分组成。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对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最低额度是,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第九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非法经营。
第十 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资格证制度行业的,需要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的结构与写法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为表格化文书,由封面和比文两部分组成。
(一)封面
主要包括标题、组建单位、组建单位负责人。申请日期等几项内容。组建单位须盖章,组建单位负责人须签字,申请日期应年月日俱全。封面下方印有“小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了商行政管理局制”字样。
(二)正文
由申请开业登记事项和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部门意见两大部分组成。
1.申请开业登记事项
(1)企业法人名称: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按照同类行业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通常由企业所在地区名称、字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几个要素组成。如“西安黄河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西安”是地区名,“黄河”是字号,“机器制造”是所属行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有一‘些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也可以不冠行政区划名称。企业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如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不得使用数字组成的名称。除全国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使用“中国”、“小华”等宇样的名称。只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住所:指企业法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是指企业法人的核心组织。住所应具体到市(县)、区(镇,乡)、路(村)、号。
(3)经营场所地址:指企业具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一般情况下它与企业法人住所是一致的。企业经营场所的产权属于企业自己所有时,应提交有关的产权证明,如果是租用场所的,则应提交租用合同。
(4)法定代表人:填写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姓名。
(5)经济性质:指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确定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应根据产权关系、分配形式、资金来源等进行。大体町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以及联营、合作经营等。
(6)从业人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业务人员和其他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的总和。各类人员的比例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与技术开发能力的一个尺度。
(7)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管理的财产或企业自身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两部分。企业注册资金应与企业实有资金相一致,与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相适应。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资金数额应该有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
(8)经营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工业企业可分为制造、加工、装配,修理等;商业企业可分为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等;建筑业町分为建筑施工、修缮、安装等;运输业可分为搬运、装卸等;服务性企业则根据具体服务项目而定。
(9)经营范围:指企业申请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种类,品种和提供服务的项目。经核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法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界限。在填报时,一般要分别写明主营项目和兼营项目,主营项目要同企业所属行业相一致,兼营项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适当放宽,但不能同主营项目跨大类。经营范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企业是合法经营还是违法经营的重要依据,填写时要注意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划分标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经营范围的规范化用语。
(10)经营期限:这一项主要适用于联营企业,是指根据联营企业章程、合同或协议确定的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起、止时间。
(11)主管部门:写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全称。主管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审批同意成立该企业的要写明文件的文号及发文日期。
(12)审批机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许可证制度行业的,须经有关机关审批,并写明审批文件文号及发文日期。
(13)经营场所面积:写清企业经营场所总面积和分项面积。分项面积包括生产加工占用面积、营业占用面积、仓库占用面积和其他占用面积四项。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14)企业主要设备和主要服务设施:填写本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装置、设施、工具等,如机械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仪器仪表、计量器具等。
(15)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指法人企业下属的经济活动单位,包括分(子)公司、分厂、分店等。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另一种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核准登记其有合法经营权的。如无分支机构,本项可免填。
2.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部门意见
(1)申请开业登记提交文件、证件: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主管部门或赛审批机关批准该企业法人设立的文件。②企业法人章程。该章程应当经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①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书。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公证明,包括主管部门批准任职的文件和附有照片的个人简历。⑤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产租赁合同等。房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须在一年以—上。⑥其他根据工商管理机关要求应该出具的文件、证件。
(2)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主要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签注同意该企业设立并建议批准其开业的意见。须写清签署时间,并加盖公章,以示郑重和负责。
填写申请登记注册书还须注意以下两点:
一、复工范围
1、三人以下(含三人)的所有门店均采取关门不停业方式,实行配送营业;
2、三人以上零售类企业(商场、超市、便利店)、宾馆酒店(单独通道、客房30间以上)及大型餐饮单位,自2月24日起按规定报备审核同意后有序复工开业;
3、各类活禽市场、小宾馆、小餐馆、影院、剧场、网吧、KTV、娱乐休闲、九小场所等商贸流通企业,暂缓复工开业。
二、复工要求
1.实行复工报备制。复工单位需提前24小时将疫情防控复工方案及复工企业报备表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报备。街办联系人:13970507025(徐).
2.落实管控责任。各经营法人对本单位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在开业、复工期间必须按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并建立台帐。
3.建立防控机制。制定疫情防控复工方案,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
4.备齐防控物资。购置消毒水、口罩、消毒酒精等疫情防控物资,定期做好场内消毒,满足疫情防控、正常经营要求。
5.做好人员甄别。提前对返岗人员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原则
上只安排本地员工返岗,其他地区返丰人员需按要求隔离后上岗。
6.完善防控措施。加强工作场所卫生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员工就餐实行分餐制,避免人员聚集。
三、管控措施
(一)压实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1.由企事业单位与职工逐一签订岗位防疫承诺书,遵守相关防疫规定,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和干预。
2.由企事业单位对所有职工健康、外出等情况进行梳理,倒查返岗前14天活动轨迹并登记造册。
3.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有条件的应设置必要的单独隔离观察室。
4.由企事业单位严格做好对职工与服务对象进行体温监测,建立职工体温日监测制度,在经营区、办公区、宿舍区等点位设置检测点,对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5.由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经营场所消毒,对经营场所(包括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空调)等部位要增加消毒频次,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
6.由企事业单位严格做好员工就餐管理,保证食材安全、餐具卫生,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的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7.由企事业单位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张贴防控宣传材料,设立提示牌,所有进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测量体温无异常后方可进入。
(二)重点场所防控措施
1.重点商超防控。所有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必须做到每日至少5次场内消毒,并指定1-2个入口并设立测温点配备测温仪,派专人对所有入场消费者进行检测,入场消费者必须凭身份证、小区(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外出许可证并且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正常方可入场。
2.宾馆旅店防控。所有宾馆酒店必须做到每日至少四次消毒,入住人员不允许相互串门。同时,建立入住人员信息台账,做好入住人员体温测量(一天两次),发现异常人员及时上报所在村(社区)。
抽查计划编号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任务编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
类型
抽查
比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范围
发起处室
联合处室
抽查时间
2021001
汽车销售企业随机抽查计划001
001号
企业备案信息、经营行为
定向抽查
3%
备案公示信息、经营行为
设立、已成立汽车销售企业
市场体系建设处
执法支队
2021年
1-3月
2021002
家政服务业随机抽查计划002
002号
家庭服务业经营行为
定向抽查
3%
资格证书、经营行为
家庭服务业经营企业
商贸服务处
执法支队
2021003
加油站(点)抽查计划003
003号
经营资格、年检
定向抽查
3%
经营资格、年检
备案的加油站(点)
执法支队
执法支队
2021年
4-6月
2021004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抽查计划004
004号
资格证书、回收证明、企业经营行为
定向抽查
3%
资格证书、回收证明、经营行为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市场体系建设处
执法支队
202100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抽查计划007
005号
三项制度、资金存管情况
定向抽查
100%
三项制度、资金存管情况
规模发卡企业
市场秩序处
执法支队
2021年
7-9月
2021006
拍卖企业随机抽查计划008
006号
设立变更、经营状况
定向抽查
5%
设立变更、经营状况
备案的拍卖企业
商贸服务处
执法支队
2021007
加油站(点)抽查计划010
007号
经营资格、年检
定向抽查
3%
经营资格、年检
备案的加油站(点)
执法支队
执法支队
2021年
10-12月
2021008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抽查计划011
008号
证照使用、经营场所、回收经营行为
定向抽查
5%
证照使用、经营场所、回收经营行为
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商贸服务处
执法支队
备注
1、无特殊情况,严格按计划执行;
2、专项检查不计入本计划。
邯郸市商务局2020年拟发起的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计划编号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任务编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
类型
抽查
比例
抽查
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发起部门
联合
部门
抽查
时间
联2020001
2020年邯郸市商务局部门联合抽查001
联0001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经营管理
定向
35%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使用和管理、企业经营管理
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至9月
一、目的与目标
(一)目的
通过对卷烟零售点的优化整合,不断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力度,推进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营销网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现客*双赢,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达到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换发证程序。
(二)目标
1、全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本目标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最终达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无序竞争。
2、对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严格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发证。
二、优化整合的原则
(一)坚持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有效实施专卖管理、有利于保护守法户依法盈利、有利于控烟目标的落实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四个立足点优化布局,将现有零售点过于密集区域作为优化整合工作的重点。
(二)严格控制新证发放的原则。在新增户的审批上,要依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发证条件,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重点打击违法经营原则。对违反本方案第七条(全面梳理老证)第二款规定事项,两年内再次违规、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控制能力,立足当前,长远规划,不一蹴而就,急于求成。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凡不符合本方案规划标准的,在本方案规划期限内逐步调整达到规划要求。
三、实施办法
(一)明确布局目标
综合考虑庐城、乡镇人口、交通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原则上要求:
1、卷烟零售点的摊位布局
(1)县城新增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在40米以上。力争达到城区繁华街道100米之内不超过3户,一般街道100米之内不超过2户。
(2)经济较发达、人口较集中、流动人口较多的集镇、乡镇政府驻地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不少于50米。
(3)封闭式居民小区每200户设1个零售点(包括沿马路的小区门面零售点,按申请先后受理、审核、办理)。
(4)农村100户以上的自然村,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2个。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没有零售点的小自然村不搞强行设置)。
(5)各公路沿线,非集镇所在地,严格按自然村合理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2、在本合理布局方案实施后新开辟的马路或新建封闭式小区适用上述规定。
3、大中型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中大中型超市实际经营面积(不含仓库)在400平方米以上,乡镇在200平方米以上,宾馆实有床位在100个以上或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饭店实有餐桌在30桌以上或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娱乐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4、大型标志性商业和文化、以及重要的风景区,大型公交枢纽站、车站内,可以设置2-3个零售点。
5、对于持证人因主体、经营地点、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律按新增户对待(因拆迁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变更地址的除外,变更后地址要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并提供符合变更地址的相关材料,变更后经营场所、仓库现场照片)。
6、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专卖品,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二)严格控制新证
依法严格许可证的申办条件,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严格按照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审核。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原则上予以照顾:
1、残疾人(五级伤残以上并有经营能力)、下岗职工(家庭有两人下岗或一人下岗一人一直没有工作,年龄在50岁以上)、特困户(享受政府低保救助)、军烈属等,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符合办证规定条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限办一证,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有效证明的原件)。
2、政府为解决下岗人员开辟的再就业集中场所,卷烟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但两点可通行距离不得低于30米(提供政府解决下岗工人设立再就业场所的相关文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1、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备案通知书(地址应同申请地址一致);
2、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及与住所相独立店面情况照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可视范围内无床铺等生活用品;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符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5、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以盈利为目的的礼品回收店,不予设置零售点;
6、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商店,不予设置零售点;
7、中、小学校内或中、小学校门口50米半径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8、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副食经营店除外);
9、博物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场所等重点防火单位;
10、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
11、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
12、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1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2、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七)、全面梳理老证
1、依法注销、吊销失效许可证。停业、歇业应办理停、歇业手续,对已经停业、歇业的零售户,采取公告的方式要求其办理停、歇业手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停、歇业户予以注销;
(1)停业期满后没有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或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从停业期满之日起就视同停业;
(2)歇业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6个月没有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
2、不断加强对许可证的检查力度,经检查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以责令其暂停卷烟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要充分利用许可证换证的时机,进一步完善合理布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直至取消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9)不及时办理变更、停业、歇业、延续、恢复营业申请手续的;
(10)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已不具备国务院烟草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发证条件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加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将卷烟以低于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降价竞销或非法收购卷烟;
(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将正本摆放或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4、对在20*年*月*日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换发时必须提交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相关材料,适用本方案相关规定。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6、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无照、无证户和无证批发的非法经营户,对无照、无证户和无证批发的非法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与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借助其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依法办事,在许可证发放管理过程中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为申请人提供齐全的申请须知材料,公示办证条件、程序、时间、地点和当地合理布局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符合要求不能办理的,要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五、其他
(一)本方案举行听证后报市局备案方可执行。
(二)本方案未明确事项由*县烟草专卖局结合辖区实际具体规定,报市局审核备案并对外公示后执行。
(三)本方案自之日起实施,原《*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同时废止。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无法与股东的财产做清楚区分。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以及财产的混同三个方面。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办公生产设备与其股东的营业场所混同相对容易一些。但是,要对公司财产是否混同进行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第三人通常很难取得公司财产资料。首先,许多公司只是在经营步入困境时才试图逃避债务,因而,公司在与第三人交易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许多足以认定公司财产混同的票据、单证等资料,如果由于公司与股东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产混同的结论。其次,第三人可以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产资料。第三,第三人还可以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资料。
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公司人员混同的举证方式通常有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公司注册信息查询,从关联公司内部的任职情况,公司对外的信息资料,公司对外经济和社会交往的联系情况。向法院申请向劳动保障部门查询劳动合同备案,向银行申请对企业员工工资情况进行调查。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业务经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使对方无法分清交易的相对方究竟是公司还是股东。有内在表现和外在表现,第三人通常能够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公司业务混同的外在表象。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书面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等交易凭据。公司业务混同的内在表现第三人通常无法获知,但是,公司业务是否混同也可以结合公司机构混同和公司财务混同方面来证明。通常第三人只要提供了公司混同初步证据,法院便应该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关联股东,由关联股东证明其不存在混同的事实。因而主张公司混同并不要求具有完全充分的证据,而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都可能使原告的主张得到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来源:文章屋网 )
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需要的资料有:
1、名称核准,就是先起个名;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3、如果经营者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的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如果是事先需要经过批准的,比如餐饮业需要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
《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