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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

时间:2022-12-05 15:56: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

第1篇

一是外部经济环境正在发生变化。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经济下行压力非常大,对专用车行业提出了巨大挑战,市场下滑的形势很不乐观。

二是行业自身的问题成为阻碍专用车发展的巨大障碍。多年来,专用车行业在高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日积月累,在市场持续不景气的情况下,各种矛盾相互交织、不断激化。今年上半年,国内发生了一系列重特大交通事故,这些事故中,危化品运输车成为肇事的“主角”。与此同时,专用车企业生产违规车辆、买卖合格证、生产一致性等问题也被媒体频频曝光。这些事件让专用车在公众面前显得有些“灰头土脸”。

那么,我国专用车行业如何适应外部环境变化、更好地解决自身问题呢?

首先是如何适应外部环境问题。去年和今年以来,“调结构”、“转型升级”、“中国经济新常态”、“微刺激”等成为描述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的关键词。这些关键词告诉我们,必须要重新认识宏观经济环境,重新研判市场需求,重新规划企业的发展模式。

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我们的惯性思维是寻找市场的突破口和新的增长点。比如,从2011年开始,我国专用车行业告别高增长,企业开始格外关注投资、出口和内需增长。也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卡车、专用车企业更加关注细分市场和客户。卡车、专用车企业与物流用户的紧密接触,体现了商用车企业寄希望于从需求端入手,寻找转型升级突破口的迫切心情。现在我们的企业已经有了以需求为导向进行转型升级的共识,未来我们还要有能力来持续满足这些需求。

目前,我国汽车行业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也是最困难的时期。就专用车行业而言,有困难,也有机会。国家通过“微刺激”的宏观调控手段,对高铁、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和投资,保证了国内市场对专用车的需求,为专用车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一个难得的过渡期。专用车企业应当拓宽视野,在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需求结构、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发现更多的机会,寻找新的发展方向。

其次是专用车行业如何解决自身问题。对于专用车来说,行业自身问题带来的危机,比外部环境给行业带来的压力更加可怕。今年以来一连串的危化品运输车恶通事故,以及被媒体曝光的事件,其背后的原因,有行业管理的问题,有使用环境的问题,也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长期存在,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有些问题甚至愈演愈烈。

何以解忧,唯有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首次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年年底将要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已经确定为“依法治国”,依法治理将是国家未来最主要的治理手段。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看似跟专用车行业的“老大难”问题没有什么关系,其实关系很密切。我国专用车行业缺标准法规吗?缺准入制度吗?缺生产一致性管理规定吗?不缺。问题的核心在于多头管理、有法不依、执行不力。要想彻底解决行业自身长期积累的问题,关键在于预防、执法、监管,以及对违规违法的惩戒。对此,汽车行业需要创新管理体系和模式,这是包括专用车在内的汽车行业借四中全会推动依法治国所要解决的问题。

第2篇

今年以来,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国务院、省政府、__市政府的指导下,以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为目标,扎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__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__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__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__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__年__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强化措施,统筹推进,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展深化公开领域,提高公开质量和实效,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坚持以政府网站为主平台,以政府公报、现场查阅点、新闻会以及政务微博等为辅助手段,着力搭建高效便捷、渠道多元的公开载体,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据初步统计,至今我市在信息公开平台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7694条,其中市本级主动公开3876条。在重点领域主动公开方面,突出抓了以下五方面:

(一)及时处理依申请公开。坚持以“答复及时,内容完整,格式规范”为标准,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受理、审查、补正、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据初步统计,今年1至11月份,全市受理依申请公开312件,其中市本级受理60件,市政府各部门受理188件,镇(街道)受理64件,内容主要涉及财政、征地拆迁、规划、住房保障、劳动就业、行政审批事项等方面。各地、各部门积极回复,依法依程序妥善处理,使大多数申请人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二)规范依申请公开。一是加强教育培训。通过举办行政诉讼应诉及政府信息公开专题业务培训,提高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二是制定依申请公开答复格式标准文本。针对依申请公开答复不规范、不及时以及信息公开类复议诉讼案件败诉率高的情况,于今年初在__大市范围内率先制定了依申请公开答复文本格式并下发执行,进一步规范了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程序,降低了败诉风险。三是重视协调会商制度。对依申请公开中存在的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三安全一稳定”、“二秘密一隐私”等疑难问题,建立由受理行政机关牵头,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商制度,并邀请法院提前介入,对申请内容是否明确、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和如何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确保答复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回顾过去一年,我市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对照人民群众的期望,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单位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意识尚未真正确立,公开政府信息的紧迫感、主动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主动公开信息的质量还不够高。各单位公开信息主要还是集中在政务动态类信息,政策解读、办事服务类信息更新数量明显偏少;三是信息公开人员力量不足。各单位虽然指定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但人员变动过于频繁,工作交接中欠缺沟通,严重削弱了政府信息公开队伍的稳定性,信息公开工作缺乏延续性。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市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省、__市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梳理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细化分类、规范表述,特别要做好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征地拆迁补偿、财政资金使用和“三公”经费、环境保护、城建规划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使信息公开内容更加满足群众的需要。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程序,健全政府信息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监督和考核机制,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完善以政府机关门户网站为主阵地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网站栏目,充实网站功能,强化动态更新,为群众能够第一时

间,充分全面地了解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第3篇

1.组织实施常规统计工作。 在按时准确上报各种统计月报、季报、年报的基础上,着重抓好新增企业申报、GDP 数据质量和小康社会监测等工作。一是抓好新增企业的申报工作。加快培育新增企业, 对重点县区专项帮扶,实施现场办公,提高纳入统计企业申报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成功率,为经济持续增长注入新的动力 .二是提升常规统计调查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统计调查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好农业、工业、成本费用、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保障性安居工程、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贸易、劳动工资、能源消费、社会科技、文化产业、企业景气和各类价格等常规统计调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三是做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工作。继续做好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监测、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工作,特别是要根据国家新的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 重点做好数据的核实、上报、分析,以及做好向县级推广准备工作,为加快跨越发展提供参谋咨询意见。

2.发挥统计监测预警作用。 进一步发挥统计监测预警职能,提高统计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时效性,为科学决策赢得主动权。一是强化苗头性问题分析研判。侧重加强对主要指标数据变动趋势的分析,及时发现新情况、新亮点、新问题、新规律,注重把握苗头性、拐点性和趋势性问题,提升统计监测预警能力。尤其要加大对主要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的监控,综合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趋势,积极提供咨询建议,始终把握经济工作的主动权。二是强化异常波动指标跟踪监控。侧重加强对企业发展情况的跟踪分析,特别是规模工业、市场贸易、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要认真摸排,加强对这些领域企业的监控监测,对月度之间异常波动尤其是下降幅度较大的企业,要逐一梳理过滤采取措施,确保要素指标应统尽统、应统必统。三是强化联网直报在线审核把关。 加强联网直报企业产值、产量、价格等重要指标的在线监控和审核验收,通过各种方法比对,加大指标之间匹配审核和异常变动审核,做到"即报即审",及时标记审核和反馈修改意见。同时,进一步加强用电量、纳税额、货运周转量等相关指标的关联性审核,每月测算并公布相关指标协调性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3.继续强化服务型统计建设。 以"加快建设面向统计用户、面向统计基层、面向调查对象的现代化服务型统计"等"三个面向"为目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服务型统计建设。一是夯实科学决策基础。以企业一套表为核心,以GDP 为龙头, 进一步夯实GDP 及相关指标的源头数据质量 ,及时、便捷、准确提供各种统计数据,夯实科学决策基础。二是提升建言献策水平。围绕中心,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与专题调研信息,开展重大课题研究,科学总结分析"十二五"发展成效与问题,提出加快"十三五"发展建议等,为漳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参谋。三是加快统计成果转换。以面向全社会服务对象为目标,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集成化水平,进一步改版完善统计月报、统计摘要、统计年鉴,做好经济普查公报、系列分析、研究课题、普查年鉴等开发应用工作。

4.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精神,继续开展各种主题实践活动,提升队伍素质。一 要加大业务学习培训力度。 除按照 全省 "全员素质工程建设"的要求, 积极组织参加 领导干部素质提高培训班、业务干部培训班、网络统计业务培训班外, 举办"建言献策"、"专报信息"和"调研信息"等若干专题培训班,组织召开全市第二十三次统计科学讨论会,并邀请知名教授专家举办热点问题学术讲座,继续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要加大乡镇统计工作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下发《 福建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 督促各地抓紧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设置、统计工作职责、统计业务工作、保障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做出明确的规定,争取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对乡镇统计机构、编制、经费的支持 ,设立实体性统计站。

5.做好各项统计改革工作。 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双轨制改革工作;落实重点服务业部分行业规模标准的调整,建立部分企业财务月报制度;扩大贸易统计财务季报填报范围,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报;精心组织企业创新专项调查 , 认真实施 能源产品购销存、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和小型企业生产经营及景气状况调查等统计制度改革。

6.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用法治的精神、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法开展统计工作,严格 依法统计,通过完善巡查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并对2-3 个县乡开展巡查,以进一步推动各地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统计数据质量。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计工作规范"和考评内容的要求,强化各县(市、区)统计工作规范意识,规范统计工作行为,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8.扎实推进政风行风建设。 抓好队伍建设,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为各项统计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一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制定下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以开展"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为抓手,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大力改进调查研究方式,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精简文件简报,简化接待,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努力实践党的群众路线。二是营造统计人团队精神。继续以市直机关绩效考核为抓手,对局干部职工制定统计报表质量、调研报告、文章信息、统计论文等量化奋斗目标,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激发全市统计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建设统计人精神家园,培育正确的统计人价值观,营造"我以统计人为豪"的良好氛围,提高统计工作效率。三要继续开展帮扶挂钩活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以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为目的,继续做好挂钩扶贫村和"一对一"帮扶对象的对接工作,深入挂钩村、扶贫村和困难群众家庭调查访问,全力为民众排忧解难。

漳州市统计局

第4篇

劳动力、资本和法治环境是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前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是政策、法律和软环境。近年来,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旨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然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还存在市场准入不平等、融资难、税负过重、政府职能错位及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等问题,制约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发展。应改善法治环境,给予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平等待遇、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培育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关键词:

非公有制经济;法治环境;市场准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为我国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法律和经济上的双重“平等”保障为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近年来,党和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旨在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为非公有制经济保驾护航,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发展。据全国工商联的2012年度《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9月,我国私营企业已达1059.8万户,同比增长12.6%,注册资本达到29.8万亿元,同比增长21.3%。民营经济在GDP中的比重已经超过60%。截至2014年底,我国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达6400多万户,民间投资占全部投资的65%,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达到7000万人[1]。非公有制经济在提供就业、增加税收、繁荣市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从总体来看,非公有制企业是我国高耗能、高污染、低技术、低水平产能的主要集中地,急需转型和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任务非常繁重和迫切。劳动力、资本和法治环境是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前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是政策、法律和软环境[2]。从目前法律和政策规定来看,在市场准入、税赋负担、金融制度及政府职能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妨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以此为契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一、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问题

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非公经济36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可以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这放宽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至2012年,民营资本在仓储运输、邮政业和交通的投资规模达5802亿元,占比为19%,同比增长28.9%;在水、电、燃气及热的生产和供应业方面达4637亿元,占比28%,同比增长22.5%;在公共设施管理业、环境和水利投资6201亿元,占比21%,同比增长21.2%[3]。然而,非公有制经济在某些行业市场准入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障碍。自然垄断性行业准入门槛仍畸高,公用事业领域难以涉足,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并存。

(一)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存在障碍

据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民营企业主要集中于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商业等15个行业,其中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商业类中,分别占79%和20%[4]。另据调查,在广东省,国企可进入80多个行业,外企可进入60多个行业,民企可进入40多个行业[5]。市场准入存在明显歧视。通信、金融、电力、石化等投资收益较高的行业几乎全被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垄断。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政策法规限制、市场环境限制和企业自身经营限制等。受到技术和资金等门槛限制,民间资本短时期内很难进入电信、金融、石油和电力等行业。比如,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过高的门槛使民营企业只能进入通讯行业二级运营领域,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服务基本被国有资本垄断。民营资本不能平等顺畅地进入市场,就只能集中在竞争激烈的传统行业,进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加剧市场投资行为的盲目性。

(二)破解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难的建议

首先,应明晰国有经济的边界,扩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域。国有经济应重点保障社会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尽量退出一般的竞争性领域。放宽现有的市场准入条件,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当民营资本进入相对短缺行业时,应享受与国有资本同样的财税和融资政策。其次,要分类规制各种垄断,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应彻底分离自然垄断业务与竞争性业务,通过政府购买结合同业分担的方式,解决这些行业的交叉补贴或普遍服务问题。应坚决破除经济领域尤其是资源类企业的行政垄断,对扭曲价格形成、危害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应适用反垄断法坚决予以规制。最后,积极引导落后企业、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退出市场,通过税收等杠杆,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污染少、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如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等行业。

二、非公有制经济税赋问题

非公有制经济大多数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中小型企业形态,在企业规模、抵御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非公有制企业本该享受特殊的法律倾斜和政策关照。但是,我国目前税法只给予国企和外资企业种种优惠,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却给予较明显的税收歧视。

(一)非公有制经济税赋过重

1.个人所得税过重。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率相比,高出二十个百分点。应考虑到非公有制经济的弱势地位,适当降低税率。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过高。

《增值税暂行条例》按应税销售额把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有无增值,都需依销售额度纳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2008年《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对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要求有所降低,但许多非公有制企业纳税人依然达不到这一数额标准,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又按类型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并归入“其他个人”,这就意味着这类企业即使按应税销售额标准构成一般纳税人,也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个体、私营企业税收政策的“非国民待遇”问题。

我国税法对外资企业给予种种税收优惠,而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明显的歧视:

(1)私营企业无权享受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申请财政贴息贷款;外资企业所获利润用于另行投资或转增资本金时,可获得投资额40%的所得税返还。

(2)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优惠,个体、私营企业则从“开办期”起,这一时期企业往往没有利润或获利甚微。

(3)同样是有限责任性质的公司,在增资扩股时,对于非公有制性质的公司,除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外商投资性质的公司,股东不仅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能返还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调查显示,我国个体、私营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呈逐年下降趋势:1996年为7.9%;1999年为5%;2001年则为3.6%[6];2012年为3.5%[7]。这固然有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因素,但与税负不公也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为非公有制经济减负

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各类企业均衡发展的重要前提。应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的纳税负担,尤其是对于节能型、创业型和科技型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积极引导其发展。

1.扩大非公有制经济所得税优惠范围。

应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低耗能、低污染的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实现国家的政策导向,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通过加速折旧、投资税前扣除等方法引导061非公有制经济进行规模化经营。当非公有制经济将所获利润转增资本时,应退还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8]。

2.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依税收公平原则,同税种的纳税人应具有相同的纳税义务。为此,应改变目前以应税销售额和企业类型作为区分不同纳税人的标准。无论企业应税销售额多少,也不管企业是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只要能够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固定的经营场所,都应该列为一般纳税人,统一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3.给非公有制企业税收以“国民待遇”。应改变目前税收法律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非国民待遇”现状,给予非公有制企业与外资企业一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非公有制经济融资问题

非公有制经济大多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国际性问题。2011年以来,银监会通过一系列政策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难问题目前仍然是制约微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

(一)非公有制经济融资难

在间接融资方面,由于银行信贷对担保、企业规模和信用等级等有严格要求,小微企业在财务制度建设和信用评级备案方面还不健全,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青睐。即使获得银行贷款,融资成本也高于大型企业。调查显示,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利率比照基准利率上浮10%至20%,加上各种费用,小微企业贷款总成本要高于一般贷款成本的40%至50%。在直接融资方面,我国《证券法》虽然没有因所有制差异而对于企业公开上市区别对待,但其对企业规模和配额制的要求,客观上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入市。中小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难,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也呈现“大多、中少、小无”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到海外上市融资,承担高上市成本,或者主要依靠民间借贷融资,承担高额利率。另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非公有制企业的机会也很少,国内95%以上的企业债券是由公有制企业发行的[9]。

(二)应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

在间接融资方面,要建立建全企业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使商业银行的企业贷款衡量标准由企业规模、财产担保向企业信用等级转变。同时,积极组建由政府成立的或商业性的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形成完善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支持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发展。在直接融资方面,必需加强创业板的运行。在寻觅上市潜力企业和投资机构的同时,加大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重视和引进,从而全面盘活中小企业上市的服务体系。另外,还应允许非公企业按照规定发行公司债,为其发展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四、政府职能问题

通过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企业经营者调查问卷调查报告”以及与沈阳市于洪区部分私营企业家座谈,均认为转变政府职能迫在眉睫。

(一)政府职能存在错位、越位现象

政府的职能定位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与其他改革相比,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尤其是在北方,政府服务意识淡薄。在政府管理方式上,习惯于使用直接命令的手段,过多关注微观经济活动,不善于利用经济杠杆间接调控市场,对宏观经济引导不够,不能满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求。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有的地方政府还存在直接下达经济指标、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等情况。各种税费、检查、评比过多,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切实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

政府应进一步调整职能定位,切实为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种经济主体服务。首先,按“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促使政府职能由“管制型”转向“服务型”,由“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应通过有效协调和强化服务来扶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着力做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分析工作,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到全国和地方总体战略规划中,为制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其次,规范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手续、审批环节,适度放松经济管制,着力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最后,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中介的规范和管理,通过整合各种民间中介资源,建立服务于非公有制企业的科技推介、法律咨询、运输服务等中介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设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非公有制经济知识产权意识问题

(一)非公有制经济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已成为全球化市场竞争中占据市场份额的主要手段。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统计,美国中小企业贡献了每年新技术中的70%,中小企业的创新发明达到大企业的2倍,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无论是拥有量还是自主保护意识都存在欠缺。据统计,我国仅有40%的企业申请了自己的注册商标,1%的企业申请了自己的专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万分之三。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大多是小微企业,这一比例更低。我国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意识淡薄,企业的研究与试验经费仅仅占销售收入的0.56%[10]。近两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有所上升,但大多局限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国际市场获得专利的数量很低,与发达国家甚至我国香港和台湾相比,存在着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新技术发明的短缺使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要么非法使用其他企业或外国的技术,要么沦为跨国公司的“加工厂”。在全球化竞争中,我国中小企业大多定位于初级产品的产销,主要靠低廉的价格而占领市场。由于缺乏商标意识和专利意识,没有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我国企业常招致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甚至恶意诉讼。

(二)以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科技创新

创新经济的发展依赖知识产权法的保障和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视知识产权的地位。美国专利商标局早在2002年就颁布了《21世纪专利战略发展纲要》,凭借知识产权建立对全球经济的快速反应机制。2003年日本内阁专门设立“知识产权战略保护部”,以应对威胁日本产业竞争力的亚洲周边国家[11]。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要推动更多的产品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提高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转变为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方面缓解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人才、技术和资金条件不足问题;另一方面,也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核心竞争能力。应尽快形成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系,拓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目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申请,以及解决侵权纠纷,应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延伸至技术研发和交易阶段,深入至企业内部技术管理,指导企业形成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帮助企业通过技术优势抢占市场份额。可以依托律师事务所,成立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服务中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增强法律意识,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个性化的、全方位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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