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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利合同

时间:2023-01-12 16:53: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标专利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商标专利合同

第1篇

一、委托事项

发明创造名称: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授权上述人办理:

申请、审批、批复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异议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无效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其他有关事项。

二、费用

1.申请费_________元,实审费_________元,申请加急费:_________元,其它费用_________元。

2.代收款项:

实用新型申请费_________元

发明申请费_________元

外观设计申请费_________元

实质审查费_________元

公布费_________元

3.费、代收费合计:_________元

4.交款方式和期限:

现金_________元

支票_________元

三、声明及保证

被人:

1.被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被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被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被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被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

1.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六、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九、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被人(盖章):_____ 人(盖章):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第2篇

乙方:_______市_______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在注册商标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委托乙方为甲方申请商标注册,只要甲方提供资料真实齐全(商标名称、图形、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通信住址、联络电话)。乙方为甲方办理一切申请事宜。申请进度将按政府知识产权署的时间表进行。

二、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查册、分类、打印商标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2.向有关部门正式提出申请

3.确定商标广告不遭反对后,向政府知识产权署申请商标注册证书

三、对于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甲方同意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付给乙方商标注册费用:

注册项目(请把不适合者删除):

a. 注册中国商标,费用为港币____元(人民币____元)或_________________

b. 注册香港商标,费用为港币____元(人民币____元)或_________________

c. 注册台湾商标,费用为港币____元(人民币____元)或_________________

d. 注册日本商标,费用为港币____元(人民币____元)或_________________

e. 注册新加坡商标,费用为港币____元(人民币____元)或_________________

f. 注册澳大利亚商标,费用为港币____元(人民币____元)或_________________

g. 注册加拿大商标,费用为港币____元(人民币____元)或_________________

h. 注册欧盟商标,费用为港币____元(人民币____元)或_________________

i. 注册美国商标,费用为港币____元(人民币____元)或_________________

j. 注册意大利、法国、德国商标,费用为港币____元(人民币____元)或__________

k. 注册西班牙商标,费用为港币____元(人民币____元)或_________________

此价格包括第二项服务内容所需费用和乙方的服务费用。

四、如果由于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该项申请的要求,由此所引起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按照《商标法》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但同一天申请时,申请人要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注册,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这些证据一般都要经过公证。

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关键是要清楚认定使用在先的依据。笔者以为,认定商标的最早使用日期,应以申请人提供的最早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生产日期为准。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原始产品,应以申请人与客户最早签订的此类产品合同为准。因为,通常供货合同会载明产品的外包装,其中就有商标方面的文字。对此合同,不能光听申请人的一面之词,公证员还必须同销售方取得联系,并得到销售方的证实。至于具体的出证方式,可采用公证书正文后面粘连 “谈话笔录”及相关产品包装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的形式。这样,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就大大增强了。

《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应当具备新颖性,其主要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这样,当两个或者多个申请人同时或先后对同一发明、实用新型、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时,在先使用或公开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在先使用或公开的证据,通常也需要公证。公证处可以根据相关部门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及其相关产品的鉴定,相关单位将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投入生产、流通领域等事实,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公证书的出具方式,与保全商标使用在先证据相同。

宁波某食品公司在申请其产品 “宁波汤团”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时,因另一家公司3天前已提出同样的申请,国家专利局要求双方提交经过公证的使用在先的证据,该食品公司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对质监部门、检疫部门、制版和印刷公司及经办人调查取证后,采取公证书后粘连 “谈话笔录”及有各单位和经办人的加注文字的包装袋复印件的出证方式。现在,国家专利局已认定该公司对 “宁波汤团”包装袋外观设计使用在先。

另外,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专利权在被授予后,在规定时间内,其他人还可以提出异议,理由可以是自己的商标或专利使用或公开在先。对此证据的保全方式,与上面相同。

对商标、专利的转让合同公证,除了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外,主要是审查转让的商标权和专利权是否为转让方合法所有,合同中有无关于受让方保证使用转让方商标的产品的质量的条款等。

二、为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提供公证证明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只有在权利取得国才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但是,随着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国际、文化交流的日益广泛,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逐渐被突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逐渐增多,从而使得一国确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产生域外效力,或者为外国国民提供取得权利并获得保护的主体资格。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不下30个。从实际情况看,向他国提出保护自己知识产权要求的我国公民和越来越多。

公证为我国公民、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服务由来已久。司法部公律司1984年1月25日给贸促会事务部的 《关于出具专利有关证明事宜的复函》中明确指出,“经与有关部门后认为,我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所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证明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根据我国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职能的原则,应由公证处办理为宜”。这既为公证处办理专利等事务的公证提供了保障,又说明该项业务是传统业务。实践中,公证处可以提供以下两种服务方式:

一是证明知识产权证书或证明属实。有些国家对我国授予的知识产权予以自动保护,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当我国公民、企业要求在这些国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时,它们一般要求我国公民、企业办理专利证书、机软件登记文件、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凭证的公证。对于著作权,有的国家以出版或首次出版时加注 “著作权标记”为取得保护的前提条件。对于作品的出版或首次出版时加注 “著作权标记”的状况,一般也要经过公证。

二是为向国外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的我国公民、企业提供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证明。例如,根据《保护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公民、企业向他国提出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要求优先权。但我国公民、企业必须提供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同时必须提供在第一国(我国)的第一次申请的证明。按照国际惯例,这类申明和证明都应当办理公证。《专利合作条约》和《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还要求跨国申请人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人的住址及守法情况、书面申请书、专利或商标图样等。这些材料,也应当办理公证。

第4篇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_法律注册的________公司(简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

________________法律注册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简称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为乙方。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

司)。

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技术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为补偿。

第二章 定义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明确如下:

2.1 “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2.2 “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

2.3 “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终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2.4 “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

2.5 “技术协助”____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____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____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

2.6 “技术信息互换”____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

2.7 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地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章 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 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在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

3.2 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

3.4 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请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____________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得其技术专利及专利权。

3.5 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应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

3.6 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 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

第四章 第三方伪造及侵犯

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使用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时采取追究或多次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合作原告人,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地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批准。

第五章 提成费

5.1 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5.2 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180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售额____%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

第5篇

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法律注册的_____公司(简称_____),地址_______为甲方,与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法律注册的_______公司(简称_____),地址______为乙方。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决议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为补偿。

第二条 定义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明确如下:

2.1 “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2.2 “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型专利权②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

2.3 “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续目录及信息等。

2.4 “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2.5 “技术协助”--按本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三(3)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 薪傣及行为表现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出三(3)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

2.6 “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

2.7 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条 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 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

3.2 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第6篇

关键词:信托;知识产权;利用;价值

知识产权利用的形式多表现为转让和出租。作为财产管理工具的信托却很少被人注意。中国信托企业也很少涉足知识产权信托业务。在著作权的利用上设计有集体管理制度。该制度是否属于信托存在歧见。而商标权和专利权是否得以信托方式加以管理,存在疑问。本文的通过考察信托在知识产权利用中实践状况,发现信托能成为知识产权利用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信托将是信托业发展的新领域。

一、信托在中国知识产权利用实践中的表现

信托法颁布于2001年,此前的信托实践多存在于金融领域。信托法颁布的目的主要在于调整规制信托业,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信托实践以金融信托业为主力,其他信托业务较少。令人费解的是,知识产权信托居然成为信托发展的新领域。可以观察的法律适用实践中,信托主要存在于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利用中。19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时,信托很快成为著作权利用的形式。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有认为是者,有认为是信托者。最高法院在一件复函中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有人据此认为最高法院认可了集体管理的性质为信托。在该函件中,最高法院民庭称,“一、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会员)根据法律规定可就音乐作品的某些权利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同约定,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规定在协会章程之中。二、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双方订立的合同,音乐著作权人将其音乐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委托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后,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音乐著作权人委托的权利进行管理。发生纠纷时,根据合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音乐著作权人在其著作权受到侵害而音乐著作权协会未提起诉讼或者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等情况下,依法仍有权提起诉讼。三、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因违反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这一函件还难以完全确立集体管理的信托性质。因为,委托人还可以对侵害其著作权的人起诉。在真正盼信托中,委托人是没有这一权利的。并且,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问的关系仅仅是有信托性质。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集体管理为信托。综合该条例第2条、第20条、第2l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可以认定集体管理为信托管理。但是,值得注意,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关系中,著作权人并没有将著作权转让给集体管理组织,而是授予其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并且,著作权人可以随时取消委托。委托的取消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管理组织的利益,防止管理组织的道德风险,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权限受到限制,不能与利用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合同期限不能超过两年。这些规定又是集体管理的信托性质变得不太确定。

信托在商标利用中的表现见于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香港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系贸易伙伴,原告设计的tmt商标并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以自己名义将tmt商标在中国商标局注册,注册人为被告。在双方断绝贸易合作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商标遭到拒绝,被告禁止原告使用tmt商标。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判决商标应该归还原告,但原告应当补偿被告50万元。此50万系受托人因办理委托事务应该得到的报酬。最高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信托关系,判决商标归于原告;原告补偿被告250万元。此款项亦为办理信托事宜的报酬。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在于:第一,由于原告最早提出将tmt用于商品并且提议进行商标注册。并且受到被告误导,原告错误认为当时香港公司不能在内地注册商标,故与被告商定,由被告轻工业品公司在国内办理商标注册。第二,原告要求被告定牌生产被告指定牌号的商品,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定牌生产合同,故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商标权财产信托法律关系。第三,原告与被告双方的这一法律关系不仅由商标设计、交付使用与要求注册的事实来证明,还可以由双方定牌贸易合同的约定及只有东明公司(后来是tmt公司)进行商品销售及商品与商标的广告宣传,逐步形成争议商标的知名度和资产增值的事实来证明。据此,最高法院认定,被告是相关商标的名义上的权利人,原告是相关商标的实质上的权利人。原

告以委托人的身份请求将tmt商标归还该公司,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该案发生在《信托法》生效之前,最高法院根据信托的法理认定双方存在信托关系,实为一大创造。然而,这一判决受到学界的质疑。法院判决中的事实上的信托关系属于何种类型的信托?一般认为,意定信托分为明示信托和默示信托,默示信托是指不是由于当事人明示意图的结果,而是法院推论当事人具有这种意图。是根据委托人的默示行为推定其具有信托的意图而成立的信托。在实践中,财产出让人将财产转移给财产受让人时,可能未有明确的信托意思但可以推定得知其有信托之意,或者虽既无此种申明也无此种意思,但为了公平起见需要通过拟制信托关系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均应当推定在两者之间存在信托关系。默示信托又可以分为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

结果信托是根据对财产出让人虽未明确表示,但却可因推定而得知的意图而产生的信托。这种推定必须基于一定事由,能够导致这种推定发生的事实由法律规定。法律对有关事实的限定,导致因这种推定而产生的信托,其运行往往以信托利益归复于该项信托财产的出让人为结果。推定信托是指由法律强制设立,无明示或者默示意图。这种信托特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并出于公平正义或者为防止不公平事件的发生而推定成立的信托,是衡平法为了正义和良心而由法院判决强制设立的信托。据此,该案中事实上的信托关系应为默示信托。根据法官的判决这种信托又属于结果信托。因为,法院根据“原告要求被告定牌生产被告指定牌号的商品,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定牌生产合同”这一事实推定存在信托关系。但是,这种认定是否恰当还可以探讨。对该案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为委托,二审改正为信托,都认定双方有委任的意思。但此意思为何,却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双方的此种关系归属为推定信托为佳。双方的合作无矛盾时一切不论。为何有了矛盾?被告占据该商标并禁止原告使用该商标,欲侵占商标的企图明显,从商标的产生看,是由原告设计并提供给被告的。先占产生权利。那么,不论注册与否,商标归属于原告。如果根据注册公示原则,将商标归于被告有违公平吗?法院的内在推理是肯定的。因此,最高法院根据自己断定的公平观念判决tmt商标属于原告。此种信托应该属于推定信托。即根据公平观念设定的信托。如此,我们判断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否妥当的标准就在于最高法院的公平观念是否恰当。这样问题就转化为:将商标归于原告就公平吗?一个商标毫无价值,关键是商标代表的商誉和市场。此商誉和市场是谁创造的?根据本案,难以认定是原告创造的。相反,倒有可能是被告创造的。如果果真如此,法院的判决基础就动摇了。否则,法院的判决就完全恰当。

信托在专利权中的实践未见诸诉讼。实践中,有很多中介公司从事专利权的掮客交易。他们先看中一项专利,并花钱买下,之后,再寻找买家。这种掮客商人的风险很大。如果找不到下家,这些掮客的投资将血本无归。如果,采用信托模式,掮客成为受托人,无需购买专利,这将减少成本。但采用制,受托人的费用将由委托人承担,不论专利是否卖出,专利权人都要付出费。如果受托人出现道德风险,专利权人将会被诈骗。在引入信托后,将会对专利转化中介产生大的影响。

二、信托应该成为知识产权利用的工具

从以上介绍的信托在我国知识产权利用实践中的表现看,信托在知识产权利用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那么,信托能否成为知识产权利用的工具?信托能否成为加快知识产权利用从而加快知识传播和品牌扩展的工具呢?质言之,信托能否扩展到知识产权利用领域从而成立知识产权信托业呢?回答这些问题,首要的,必须回答知识产权利用是否需要信托这一工具。

知识产权利用的专业性需要信托。信托的功能之一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就是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在我国,知识产权主要是著作权和专利权,其权利人多属于科研人员或者文化界人士,他们多数不善于市场运作,而寻找合适的经纪人并非易事。况且,经纪人的佣金过高影响这些权利人的积极性。如采用信托模式,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由这些机构和知识产权人订立信托合同,将专利权或者著作权转让给这些受托人,知识产权人无需先期支付报酬给受托人,待知识产权有了收益后,根据事前约定,在收益中划分一定比例作为受托人的报酬。这种模式一方面降低了交易费用,委托人事前无需付费(如是,则是要事前付费的),受托人亦无需事前付费(如果是掮客交易,受托人则要事前付费);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受托人的积极管理义务。这又优于集体管理模式,现在实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之下,集体管理组织实行会员制,在形式属于非营利社团即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团体法人,由于非营利性,管理组织实际上成为一个消极地保护著作权的组织,(f畏本谈不上积极的实现财产增值这一功能。因此,按照现在的集体管理模式难以实现加快知识产权利用从而加快知识传

播和品牌扩展的目的。但采用信托模式,则可以实现之。

三、知识产权信托能扩展信托领域

鉴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限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意图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人可饶开该条例,直接设立信托公司从事著作权信托业务。这种信托公司将成为文化市场上的猎头公司,发现有价值的作品加以市场化运作,创造巨大的社会价值,也能使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变化为现实的权利。这个市场的巨大可以从“榕树下” 等文学作品网站上看到前景。如此,将会形成一个著作权信托业。这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

第7篇

知识产权协议范文1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合作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限:

(一) 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商标权:主合同期限内使用

“ ”商标[注册号:1523735],以下简称合同商标;

2、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所涉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产品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性能指标、技术配方、技术决窍、工艺流程、检验方法等;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定价、市场分析、对竞争对手的分析、广告策略、客户资料和名单等。

二、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商标权的保护:

1.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美的集团《商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正确使用合同商标,有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合同商标标识由甲方同意的厂家负责印刷(费用由乙方支付)。

2.对使用合同商标的产品,乙方有生产权,仅向甲方出售,无权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销售。

3.乙方不得促使他人或许可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合同商标,不得将合同商标标识提供他人使用,不得任意扩大合同商标的使用范围。

4.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使用合同商标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商标专用的模具、样板、菲林片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无权将甲方或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已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在全球任何地点进行注册。

(二)对专利权的保护:

1.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敦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指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有无偿使用的权利,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

1.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

2.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菲林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将上述工具及乙方持有工具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四)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五)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六)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不侵权保证

(一)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设计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使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等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四、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商标标识流失等不良后果,甲方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四)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商标、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五)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六)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五、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六、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八、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知识产权协议范文2甲方: 乙方签字:___

为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与乙方签定本知识产权协议。双方约定如下:

1.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岗位,按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工资,为乙方的研究开发提供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对乙方在研究开发中的重大发明、研究成果和技术革新给予奖励。

2.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职务性的开发结果和非职务性的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3.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4.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内,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a.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b.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c.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5.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6. 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而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

7.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8.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间(含试用期),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此代表的工作期间为聘用期间。聘用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9.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劳动合同书》有同等效力。

10.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知识产权协议范文3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鉴于甲方需要为其新项目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申报,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提供咨询指导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义务:

1、甲方项目的负责人应充分地、完整地、 真实地向乙方介绍有关情况及内容,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技术资料、证据、图纸、背景文件等, 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给予乙方工作便利。 在必要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补充技术资料、证据、图纸等文件。

甲方发明人应对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图纸、背景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甲方负责组织申请工作班子,指定一名高层管理人员协助乙方开展工作,向乙方提供申请工作所需的各种材料。

2、甲方如发生地址变更或更换联系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变更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于甲方提供的地址有误或不详或因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由于乙方填写错误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3、甲方应当及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事项, 及时按乙方的要求缴纳有关费用。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

4、甲方应为乙方所提供的情报与资料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在甲方支付申请所需相关费用后7天内开展工作,负责为甲方整理申请各项所需材料, 策划并指导甲方做好申请的准备工作。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通讯方式及时送达有关文件,送达可用电子邮件与传真送达。

3、乙方应为甲方所提供的商业情报、企业管理等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4、乙方在进行申报前应进行尽可能的查询(不包含专利局收费的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对甲方提供书面的申报建议。

第三条、费用及付款方式:

1、各项目费用如下表:

注:甲方按照乙方所提供的书面建议进行申请,如未能取得专利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下发的专利证书,则乙方应退还相应的费用;如甲方未能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乙方也应退还相应费用。

2、具体申报项目,确定后以附加协议形式确定。

3、甲方如有超出本合同范围的知识产权申报项目(如:商标、美术版权等),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合作协议。

4、付款方式,甲方在款项落实附加协议签署7日内付款。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如所造成的后果使工作无法继续时,

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支付费用不再返还。

2、由于非乙方原因而使甲方失去专利申请权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支付费用不再返还。

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所的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乙方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费。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所订立的条款视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

5、甲乙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行使权利和义务,如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8篇

专利是一种无形资产,在我们国家,可以向银行用专利来做资产抵押贷款吗?各省、市、区哪家商业银行开办了此项业务?专利抵押货款的手续程序怎么办理?

安徽 界首 古汉民

古先生: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即权利质押。因此,用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担保贷款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至于银行是否愿意接受这样的担保,则需要与有关商业银行具体协商。专利权质押的手续,双方需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向专利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学生经商国家无相关规定

我是一名大二学生,目前看准了在学院卖考级资料、软件和经营租书、打字、复印等业务很有市场。我要咨询的是,现在国家有没有学生经商的相关规定(是否支持)?对那些有好项目而无法进行投资的人有没有优惠政策提供帮助和援助?开书店又需要哪些手续呢?

江苏 南京 李旭

李旭同学:

开书店要取得文化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许可,具体的经办程序你可到当地工商部门咨询。国家目前尚无政策或法规禁止大学生经商,也无支持(2000年1月10日,教育部公布了一项政策:大学生、研究生可以休学保留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记得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的“大学生经商热”吗?不少大学生“下海”开办公司做生意,或以技术发明入股,媒体报道沸沸扬扬,现在几人还有声息?学生之为学生,主要的任务就是学习。当然,在学习之余练练摊,试试水深水浅,对毕业后走入社会工作是大有好处的,但不应将在校经商作为自己的主业。况且,你在学校看中的这些商机,别人也会看到。

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听说国家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在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方面有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我招用了5个下岗失业人员,能优惠多少?

福建 龙岩 石兆福

石先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或超过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如何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

我想咨询一下,我若将商标许可给多家企业或个人使用,怎样才能做到风险最小?

广西 北海 胡晓彬

胡先生:

注册人将商标许可给多家企业或个人使用,则合法的商标使用者较多,可以给注册人带来更多经济效益。这种形式首先要求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次是签订完毕后,及时将合同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和商标局进行备案登记。这有两个好处:1、可以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对合同中不严谨的地方予以规范;2、商标的合法使用能够得到国家商标局的监督管理和保护。若你还不是很清楚,可向当地工商局的商标主管部门咨询。

怎样办理报刊杂志零售点

我是一名在岗职工,但单位效益一直很差,因此想利用业余时间开一家报刊杂志零售点,我们这里也有这样的市场。请问,这需要哪些部门的批准,如何进货?大概需要多少资金?

江西 萍乡 陈中祥

陈先生:

从事报刊杂志的零售应首先在当地新闻出版局办理《书刊零售经营许可证》,然后到当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没有资金方面的具体要求,你可根据自己的经营规模自主决定。至于进货方式,有的报刊杂志在各地有经销商,你可以与他们联系,或者直接与报刊杂志社的发行部门联系;还有你可以与邮局联系。

国家对利用废纸造纸有何规定

我最近听一个业内的朋友说,我国未来几年内,对纸的需求量将有极大的上升空间,于是我想开家废纸造纸厂。请问,国家对利用废纸造纸有何规定?

湖南 常德 邹伟

第9篇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 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2.17 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 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 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 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 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 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 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4 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5 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 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 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 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 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 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 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 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 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 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 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 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 工作方式

3.1 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 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4条 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 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b、_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 甲方的义务

5.1 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 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 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6.3 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 指派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 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 其他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0篇

知识产权合同的种类:

(一)专利申请合同 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

(二)专利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

(三)专利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国际专利技术许可合同

(四)商标申请合同 商标注册申请合同 注册商标申请合同

(五)商标转让合同 商标权转让合同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

(六)商标许可合同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国际(非独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国际商标许可合同

(七)版权登记合同 “国家图书馆文津图书奖”参评图书著作权许可三方协议 版权转让协议 箸作权转让协议 人物造型著作权转让协议书 摄影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顾问协议 国内著作权维权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音乐作品版权登记认证协议书

(八)版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 影视剧版权转让合同 论文版权转让合同

(九)版权许可合同 计算机软件许可证协议书 国际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 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十)其它知识产权合同 杂志邮发合同 图书约稿合同  图书出版合同 授予翻译权合同 发行契约 著作权让与契约书

知识产权合同范本

本协议由________公司(以下称为许可方)__________(以下称为被许可方)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

鉴于许可方拥有具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志,且拥有并可出售其他如附文第一节所述的许可方财产,其中包括“商标”。这一商标在广播或电视中经常使用,并出现在各种促销和广告业务中,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在公众印象中与许可方有密切关系;

鉴于被许可方意于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因此考虑到双方的保证,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许可

1.产品

根据以下规定的条款,许可方授与被许可方,被许可方接受单独使用这一商标的许可权力,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以下产品的使用。(加入产品描述)

2.地域

许可协议只在________地区有效。被许可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协议下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3.期限

许可协议自________日生效,如未提前终止,至________日期满。若满足协议条件,本协议期限每年自动续展,直至最后一次续展终止于________年12月31日。始于________年12月31日,本许可协议在每一期末自动续展一年,到下一年的12月31日止,除非一方在协议到期前30天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的执行。

二、付款方式

1.比例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其或其附属公司、子公司等出售协议产品的净销售额的________%作为使用费。“净销售额”指总销售额减去数量折扣和利润,但不包括现金折扣和不可收帐目折扣。在制造、出售或利用产品时的费用均不可从被许可方应支付的使用费中折扣。被许可方同意如向其他许可方支付更高的使用费或更高比例的许可使用费,将自动马上适用于本协议。

2.最低限度使用费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最低限度使用费________美元,作为对合同第一期应支付使用费的最低保证,上述最低限度使用费将在第一期的最后一次或此前支付。在协议签字时支付的预付款将不包括在内。此最低限度使用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再归还给被许可方。

3.定期报告

第一批协议产品装运后,被许可方应立即向许可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被许可方在前一期售出的产品数量、概况、总销售额、详细列明的总销售额折扣、净销售额及前一期中的利润。被许可方将使用后附的,由许可方提供给其的报告样本。无论被许可方在前一期中是否销售了产品,均应向许可方提供报告。

4.使用费支付

除上述最低使用费以外的使用费需在销售期后________日交付,同时提交的还有上述要求的报告。许可方接受被许可方按协议要求提供的报告和使用费(或兑现支付使用的支票)后,如发现报告或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质疑,被许可方需及时改正、支付。支付应用美元。在许可地内的应缴国内税由被许可方支付。

三、专用权

1.除非许可证认可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在协议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第一节所述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本协议不限制许可方授与其他人使用这一商标的权力。

2.协议规定如果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出购买第一节所述产品,用于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被许可方有10天时间决定是否同意。如果被许可方在10天内未接受这一要求,许可方有权通过其他生产者进行奖励、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当其他生产者的价格比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支付的高时,被许可方有3天时间去满足生产者生产此种产品的要求。被许可方保证在未得到许可方书面同意前,不把协议产品与其他产品或服务一起作为奖励,不与其他作为奖励的产品或服务一起出售协议产品。

四、信誉

被许可方承认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的价值,确认这一商标、相关权力及与该商标相关联的信誉只属于许可方,这一商标在公众印象中有从属的含义。

五、许可方的所有权及许可方权利的保护

1.被许可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及其后,不质疑许可方就该商标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质疑本协议的有效性。如果许可方能及时收到索赔和诉讼的通知,许可方保护被许可方,使其不受仅由本协议所授权的商标使用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许可方可选择就这样的诉讼进行辩护。在未得到许可方的同意之前,不应就这样的索赔和诉讼达成解决办法。

2.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许可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自己的名义、被许可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针对索赔和诉讼应诉。被许可方在可知范围内将书面告知许可方就协议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只有许可方有权决定是否对这样的侵权和仿制行为采取行动。若事先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应就侵权和仿制行为提出诉讼或采取任何行动。

六、被许可方提供的保证及产品责任保险

被许可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协议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施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被许可方将自己负担费用,向一家在________地区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承保产品责任险,为许可方(同时也为被许可方)因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提供合理的保护。被许可方将向许可方提交以许可方为被保险人的已付款保险单,在此基础上,许可方才能同意产品出售。如果对保险单有所改动,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向其提供新的保险单。许可方一词包括其官员、董事、人、雇员、下属和附属机构,名字被许可使用的人,包装制造人,名字被许可使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节目转播台,节目主办者和其广告,及这些人的官员、董事、人和雇员。

七、商品质量

被许可方同意协议产品将符合高标准,其式样、外观和质量将能发挥其最好效益,将保护并加强商标名誉及其代表的信誉。同时协议产品的生产、出售、分销将遵守适用的联邦、州、地方法律,并不得影响许可方、其计划及商标本身的名声。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被许可方应在出售协议产品之前,免费寄给许可方一定量的产品样品,其包装纸箱、集装箱和包装材料,以取得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协议产品及其纸箱、集装箱和包装材料的质量和式样需得到许可方的同意。向许可方提交的每份产品在得到其书面同意前不能视作通过。样品按本节所述得到同意后,被许可方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能做实质变动。而许可方除非提前60天书面通知被许可方,不能撤销其对样品的同意。对被许可方开始出售协议产品后,应许可方的要求,将免费向许可方提供不超过________件的随机抽样样品及相关的纸箱、包装箱和包装材料。

八、标签

1.被许可方同意在出售许可合同项下产品或在产品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将根据第一节附文中商标权第五、六条的规定标明“注册商标________公司________年”,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如果产品、或其广告、促销、展示材料含有商标或服务标志,应标明注册的法律通知及申请。如果产品在市场出售时其包装纸箱、集装箱或包装材料上带有商标,在上述物品上也应标明相应标志。被许可方在使用小牌、标签、标记或其他标志时,在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标明商标,需事先得到许可方的同意。许可方的同意不构成此协议下许可方权力和被许可方责任的放弃。

2.被许可方同意与许可方真诚合作,确保和维护许可方(或许可方的授与人)对商标拥有的权力。如果商标、产品、相关材料事先未注册,被许可方应许可方的要求,由许可方承担费用,以许可方的名义对版权、商标、服务标志进行恰当注册,或应许可方的要求,以被许可方自己的名义注册。但是,双方确认本协议不能视作向被许可方转让了任何与商标有关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双方确认除根据本许可协议,被许可方享有严格按协议使用商标的权利外,其他相关权利都由许可方保留。被许可方同意协议终止或期满时,将其已获得的或在执行协议项下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商标的一切权利、权益、信誉、所有权等交回给许可方。被许可方将采取一切许可方要求的方式来完成上述行为。此种交回的权利范围只能基于本协议或双方的契约而产生。

3.被许可方同意其对商标的使用不损害许可方的利益,而且不因为其使用该商标而取得关于商标的任何权利。

九、促销资料

1.在任何情况下,被许可方如果期望得到本协议产品的宣传材料,那么生产该宣传材料的成本和时间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涉及本协议商标或其复制品的宣传材料的产权应归被许可方所有,尽管该宣传材料可能由被许可方发明或使用,而许可方应有权使用或将其许可给其他方。

2.许可方有权,但没有义务使用本协议商标或被许可方的商标,以使本协议商标、许可方或被许可方或其项目能够完满或卓越。许可方没有义务继续在电台或电视台节目中宣传本协议商标或其数字、符合或设计等。

3.被许可方同意,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在电台或电视台作使用本协议商标的产品的宣传或广告。许可方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批准或不批准。

十、分销

1.被许可方同意将克尽勤勉,并且持续制造、分销或销售本协议产品,而且还将为此做出必要和适当的安排。

2.被许可方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协议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有可能将本协议产品当作促销赠品的,以促进其搭售活动目的的及销售方式有问题的批发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贸易商等。

十一、会计记录

被许可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帐本和记录。许可方或其全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查询该会计帐本或记录及其它所有与交易有关的、在被许可方控制之下的文件和资料。许可方或其全权代表为上述目的可摘录其中的内容。应许可方的要求,被许可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将其至许可方提出要求之日止的所有销售活动情况,包括数量、规格、毛价格和净价格等以独立的、公开帐本方式,向被许可方提供一份详细的会计报告申明。所有的会计帐本和记录应保留至本协议终止两年之后。

十二、破产、违约等

1.如果被许可方在达成协议后3个月内未开始生产和销售一定量的第一节所述的产品,或者3个月后的某个月未销售产品(或类产品),许可方在采取其他补偿措施以外,可书面通知被许可方因其该月未生产销售协议产品(或类产品)而终止合同。通知自许可方寄出之日起生效。

2.如果被许可方提出破产陈诉,或被判破产,或对被许可方提起破产诉状,或被许可方无偿还能力,或被许可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做出安排,或被许可方停止经营,或有人接收其经营,则此许可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得到许可方书面表示的同意意见,被许可方、其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人、管理人、继承人或被转让人无权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经营协议产品,或相关的纸箱,集装箱、包装材料、广告、促销和陈列材料。这是必须遵守的。

3.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下的义务,许可方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后有权终止合同,除非被许可方在10天内对其违约行为做出全部补偿,令许可方满意。

4.根据第十二条所述条款,终止许可合同将不影响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拥有的其他权利。当协议终止时,基于销售额的使用费即刻到期需马上支付,不能缺交最低限度使用费,且最低限度使用费将不返还。

十三、竞争产品

如果协议第一节所述的产品与目前、今后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其下属、附属机构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相矛盾,许可方有权终止协议。许可方书面通知被许可方后30天此通知生效。根据第十五条的条款,被许可方在协议终止后有60天时间来处理手中的协议产品和在接到终止协议通知前正在生产的产品。然而,如果在60天期间,对协议产品的终止有效,被许可方应缴纳的实际使用费少于当年的预付保证金,许可方将把签约当年已付的预付保证金与实际使用费之间的差额退还给被许可方。上句所述的退还条款仅适用于第十三条规定的协议终止情况,而不影响除表述相矛盾的条款外其它所有条款的适用性。

十四、最后报告

在协议期满后60天内,或收到终止通知的10天以内,或是在无需通知的协议终止情况下10天以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协议产品的数量和种类。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被许可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许可方保留其拥有的其他法律权利。

十五、存货处理

协议根据第十二条的条款终止后,在被许可方已支付预付款和使用费,并已按第二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协议中无另外规定,被许可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协议通知后60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协议产品。合同到期后,或因被许可方未在产品,或其包装纸箱、集装箱、包装材料和广告、促销、展示材料上加贴版权、商标和服务标志注册标签后,或因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式样不符合第七条所述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协议终止,被许可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协议产品。

十六、协议终止或期满的效果

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授与被许可方的一切权利即刻返还许可方。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被许可方不得再使用该商标,或直接、间接地涉及该商标。除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被许可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类似的商标。

十七、对许可方的补偿

1.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其在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未开始生产、分销一定量的协议产品,或在协议期内未能持续地生产、分销、出售协议产品,将立即导致许可方的损失。

2.被许可方认识到(除另有规定外),如果在协议终止或期满后,未能停止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将导致许可方不可弥补的损失,并损害后继被许可方的权利。被许可方认识到,对此没有恰当的法律补偿。被许可方同意在此情况下,许可方有权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对被许可方实施暂时或永久禁令,或实施其他法庭认为公正、恰当的裁决。

3.实施这些补偿措施,不影响许可方在协议中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补偿。

十八、无法执行协议的原因

若由于政府法规的变化,或因国家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和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一方无法执行协议,书面通知对方原因和希望解除协议的意愿,则被许可方将被免除协议下的义务,本协议将终止,而基于销售额的使用费将立即到期应付,最低限度使用费将不会返还。

十九、通知

除非有更改地址的书面通知,所有的通知、报告、声明及款项均应寄至协议记载的双方正式地址。邮寄日视作通知、报告等发出之日。

二十、不允许合资企业

根据本协议,双方不应组成合伙人关系或合资企业。被许可方无权要求或限制许可方的行为。

二十一、被许可方不得再行转让、许可

本协议和协议下被许可方的权利、义务,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再许可,不因法律的实施或被许可方的原因而受到阻碍。

许可方可以进行转让,但需向被许可方提供书面通知。

二十二、无免责

除非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契约,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被放弃或修改。本协议以外的陈述、允诺、保证、契约或许诺都不能代表双方全部的共识。任一方不行使或延误行使其协议下的权利,将不被视作对协议权利的放弃或修改。任一方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采取恰当的法律程序强制行使权利。除了如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被许可方和许可方以外的任何人、公司、集体(无论是否涉及该商标),都不因本协议而获得任何权利。

按契约规定时间执行协议的双方:

第11篇

被告:广西荔浦县豆浆晶厂

被告:广西荔浦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法院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1999)南市经初字第50号

审结日期1999 年7月30日

一、当事人诉辨主张及其理由

(一)原告起诉书主要内容

1、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因制售“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与“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分别侵犯了原告“91304447.4”号和“96319462.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为“黑芝麻糊包装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其全部侵权包装袋及其印刷模版。

(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七万元。

(3)判令被告在广西电视台和《广西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其造成的不良影响。

(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等有关费用。

2、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1994年1月,原告以原广西南方儿童食品厂为核心企业组建成立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公司,原广西南方儿童食品厂(1984年注册成立)所有的债务债权(含知识产权)己归属于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公司。

1989年,原告将其成功开发出的“南方牌”黑芝麻糊大批量地投放市场。因该产品具有香嫩爽口、风味独特、质量上乘且能保健等优点,加上原告较好的营销策略和手段,该产品很快便占领全国市场,成为全国广大消费者非常喜爱的知名商品。1991年11月4日原告将新推出的320克装“南方牌”南方黑芝麻糊包装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1992年10月14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91304447.4),1996年原告办理了该专利权变更手续,将原专利权人广西南方儿童食品厂变更为现专利权人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公司,1996年11月 4日还向中国专利局办理了该专利权的续展手续。为了满足市场需要,1996年原告又向市场推出480克装黑芝麻糊。原告于1996年11月14日将该包装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1997年9月6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96319462.3,专利名称为:食品包装袋(南方黑芝麻糊)。目前这两项专利权为有效专利。这两项专利产品因深受市场欢迎,质量出众而多次获奖。以上证据均见有关附件。

然而,正当原告全力以赴推陈出新、拓宽市场、不断满足广大消费者需求的时候,一些厂家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擅自仿冒原告“南方牌”黑芝麻糊包装装潢制售侵权产品,鱼目混珠、误导消费者。自1998年8月以来,原告首先在长沙市场发现被告广西荔浦县豆浆晶厂制造的“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 280克装)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480克装),之后又在山东、江苏等地市场大量发现这两种侵权产品。被告模仿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制售“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南方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中的“南方”两字冒用了原告的“南方”注册商标,又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大量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以质劣价低冲击原告“南方黑芝麻糊”专利产品市场,在经济上和声誉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

原告认为,被告制售“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专利法》、《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南方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根据《专利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维护原告(专利权人)利益。

(二)被告答辩主要内容被告广西荔浦县豆浆晶厂答辩:答辩人生产的“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与“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两种产品的外观包装是答辩人自行设计的,并没有模仿被答辩人的包装装潢,虽然答辩人生产的这两种产品的外包装与被答辩人生产产品的外观包装有些相象,但并不是仿冒被答辩人的外观包装印制的,外观包装也不构成极为相似,色彩、图案、底色等差别较大,并不构成侵权。答辩人也不是大量生产该二种包装产品,答辩人于1998年8月份共印制了9000个“青叶牌”精品风味黑芝麻糊包装和25000个“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包装。其中“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包装生产了7300个包装产品,该产品全部销往长沙,因该包装印制不合格,已全部退货,退货后答辩人就一直不再生产该产品,退货产品一直存放在仓库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仅生产了7200个包装,该包装产品有30件销往山东,其他剩下销往长沙。由于这些产品销路不好,以后也一直未再生产。因此,被答辩人诉称大批发现这二种产品销售是不符合事实的。答辩人的注册商标是“青叶牌”,被答辩人的注册商标是“南方牌”,答辩人根本未侵犯其商标使用权。

被告机械公司在庭审申辩称:豆浆晶厂的包装与原告的包装相比,色彩、图案、底色等差别较大,不构成侵权。即使构成侵权,豆浆晶厂没有倒闭,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豆浆晶厂已由罗定谋承包,罗定谋亦应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且原告主张赔偿7万元没有任何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理由

(一)法院审理认定事实

原南方食品厂于1991年11月4日就“黑芝麻糊包装袋”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1992年10月14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91304447.4.该专利保护范围明确了要求保护色彩。1994年1月以原南方食品厂为核心企业改建成立了黑五类公司,原南方食品厂所有的债务、债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均归属于黑五类公司。1996年12月18日,国家专利局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由南方食品厂变更为黑五类公司,该专利现仍处于有效状态。1996年 11月  14日,黑五类公司将其生产的480克装南方黑芝麻糊包装袋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1997年9月 6日,国家专利局授予其专利权,名称为“食品包装袋(南方黑芝麻糊)”,专利号为:96319462.3,专利权人为黑五类公司,该专利权目前处于维持有效状态。

豆浆晶厂于1998年8月开始生产和销售“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原告黑五类公司发现后,认为被告豆浆晶厂的上述产品外包装袋与其“黑芝麻糊包装袋”及“食品包装袋(南方黑芝麻糊)”外观设计相近似,遂于1999年2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于 1999年2月 8日依法查封了豆浆晶厂的“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外包装袋7,300只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外包装袋 9,200只。

豆浆晶厂系机械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但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10月8日,机械公司(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农业机械修理制造厂)将豆浆晶厂发包给罗定谋个人经营,承包期从1997年10月1日起至2000年9月 30日止。

1997年6月30日,黑五类公司与广西容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由黑五类公司将其拥有的 9 1304447.4号“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许可广西容县康达食品公司实施,许可方式为普通实施许可,许可范围广西境内,使用费10万元,合同有效期至1999年5月30日止。同年7月16日,该合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局审查登记,合同备案号为490 197006.之后,双方履行了该合同。1997年 11月 30日,黑五类公司与广西容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由黑五类公司将其拥有的 963 19462.3“食品包装袋(南方黑芝麻糊)”外观设计专利许可广西容县康达食品公司实施,许可方式为普通实施许可,范围在广西境内,使用费15万元,合同有效期至1999年12月 15 日止。同年12月 15日,该合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局审查登记,合同备案号为4501 97007.之后,双方履行了该合同。

经将豆浆晶厂所使用的“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包装袋与黑五类公司的“黑芝麻糊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91304447.4)所保护的范围相比较,可以看出:1、二者均用于黑芝麻糊的包装,其形状均为矩形;2、二者包装袋的四边均为黑色,内框边为橙色,框内色彩由红色向下逐渐变成黑色。主图案均为一只盛满黑芝麻糊的碗放置在一只碟子上,碟上还架着一只勺子,在碟子里均有绿叶衬托的花朵。在碟子右上方均有三个白色汉字,在碟子的左上方均为注册商标。在包装袋的最上端,均有一排橙色汉语拼音。在碟子的下方,有一排字体完全相同的“黑芝麻糊”汉字。二者均在橙色内框底部,标注生产厂家名称。从整体看,二者的形状、图案以及它们和色彩的结合基本相似。

经将豆浆晶厂所使用的“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包装袋与黑五类公司的“食品包装袋(南方黑芝麻糊)”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9631 9462.3)所保护的范围相比,可以看出:1、二者均用于黑芝麻糊的包装,其形状均为矩形;2、二者包装袋的左右两边为黑底花边,底部边为黑色,顶部边均为绿色,且二者的顶边。及底边。内均有一排白色汉字。背影均为褐色花纹图案,二者主图案均分为上中下三部分图案构成,在居上图案中,二者均有一儿童及一妇女构图,在居中图案中,二者均为一黄边盾形图案,图案中均标有黄字黑芝麻糊字样。在居下图案中,二者均为一只盛满黑芝麻糊的白色的碗放置在一只白色的碟子上,碟上还架着一只银色的勺子。在碟子的左下部,有倒梯形的黄条条状图案,内有一排绿色汉字。在碗的右上部,有一飘动的黄色条状图案,内有红色汉字。从整体上看,二者的形状、图案以及它们和色彩的结合基本相似,所不同的仅是一些具体细节的文字,图案和色彩。

(二)法院适用法律理由

1、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条文)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既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裁判理由

原告黑五类公司拥有91304447.4号“黑芝麻糊包装袋”和963 19462.3号“食品包装袋(南方黑芝麻糊)”专利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1)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方法根据我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以行为人是否擅自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来确定的。在审查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审查两种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和色彩的结合是否相同或相似。文字作为图案使用时,作为图案予以审查。不作为图案的文字不在外观设计审查的范围内,而是由另外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2)侵权判断的标准

判断外观设计的相似性,应着重从整体上考虑,从一般购买者的角度来观察。根据对比和分析,可以看出被告豆浆晶厂所生产的“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包装袋设计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包装袋设计在形状、图案、色彩三个方面,均分别与原告黑五类公司的91304447.4号专利和96319462.3号专利保护的范围相似。

且其使用这两种相似的包装袋未经原告黑五类公司许可,故应认为被告豆浆晶厂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黑五类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豆浆晶厂所指出的一些具体细节上的不同点,均不能否认相似的存在。故被告豆浆晶厂以此为由主张不构成专利侵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赔偿的计算

原告黑五类公司在起诉时要求以其许可他人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的许可费作为赔偿的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豆浆晶厂生产侵权产品的时间为6个月,应以6个月的专利许可费作为赔偿标准。

(4)民事责任

因被告豆浆晶厂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法人单位被告机械公司共同承担。被告机械公司以其已将豆浆晶厂发包给他人经营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原告黑五类公司请求销毁侵权印刷品制版,因未提供被告豆浆晶厂的制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主文

1、被告豆浆晶厂应当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黑五类公司91304447.4“黑芝麻糊包装袋”专利权和963 19462.3“食品包装袋(南方黑芝麻糊)”专利权的行为;

2、被告豆浆晶厂及被告机械公司应共同赔偿原告黑五类公司经济损失62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付清,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被告豆浆晶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广西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4、销毁由本院查封的被告豆浆晶厂所生产的“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外包装袋7300只和“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外包装袋9200只。

案件受理费261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3330元,全部由被告豆浆晶厂和被告机械公司共同负担。

三、评析

(一)“黑芝麻糊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特点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设计的新设计。”根据这个定义,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以下特点:(1)外观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即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和设计的组合。(2)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3)外观设计是是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适用于工业上的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新设计”是指该外观设计是一种新的设计方法。(4)外观设计必须有美感。从而可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实质要件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富有美感。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获得专利的要求也有四个:即产品、装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其中“产品”包括了工业实用性,“装饰性”包括了美感,而“非显而易见性”则是创造性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可见,中美两国对外观设计可获专利性的要求是一致的。

1、“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的形状。对产品的形状概念有不同的表达,一种解析为图片或者照片中立体或平面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另一种解析为三维产品的造型,如电视机、小汽车的外形。后一种解析排除形状的概念适合于平面产品,所以,“黑芝麻糊包装袋”产品使用形状概念没有意义。但从法理上,形状是产品必须具备的空间特征,只有形状才可以单独作为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与保护。

2、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的图案。对图案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表达,一种认为图案是指图片或者照片中的由线条、图形、符号、文字组成的装饰产品的画面。另一种认为图案是两维平面设计,如床单、地毯的图案等。显然,”黑芝麻糊包装袋“是一种图案设计,并通过设计一种独特的图案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

3、“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的色彩。色彩是指图片或者照片中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图案和色彩不是每个产品都必须具备的,色彩可以依附于一定的图案和依附于一定形状产品表面,脱离了产品设计仅仅是图案或色彩,可以成为美术作品,但不是外观设计。产品的色彩不能单独构成外观设计。色彩可以构成图案部分,也可以构成形状部分。

4、“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的美感。事实上运用图案、色彩对产品的外表进行装饰或设计必然给产品带来一定的美感。由于产品是否具备美感是一种主观标准,很难在社会上取得共识,因此,产品具有美感不应过分强调。在实务中,只要不是极为丑陋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都应认为是具有美感的。

5、“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什么是新颖性,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相似。”其中不相同是指新颖性,不相似是指独创性或创造性。我国很多外观设计专利是在已有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基础上,对该产品某些外观局部进行改进,设计了更为美观的产品。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与申请日前已有产品的外观相比,有许多相同之处,这些相同部分,属于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部分。

二、“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判断的方法

裁判理由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以行为人是否擅自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来确定的。在审查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审查两种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和色彩的结合是否相同或相似。这一观点未完全正确。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限于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形状、图形、色彩或者组合的富于美感的新设计。所以,侵权的判断因当将被控的产品的设计与原告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的形状、色彩、图案相比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而不是将被控的产品的设计与原告的产品外观设计相比较。本案中,法院将被控产品外观设计与原告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比较这是不妥当的。但也有客观原因,因为原告提供的专利局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上的专利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是彩色的而是黑白的,法院应当要求原告提供在专利部门备案的外观设计的彩色的图片或者照片。但当事人不要求对产品的色彩进行保护的,也可以不提供彩色的图片或者照片。

然而,本案实际操作不是将两种外观设计相比较,从认定事实部分可以看出——“经将豆浆晶厂所使用的”青叶牌“精品黑芝麻糊包装袋与黑五类公司的”黑芝麻糊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91304447.4)所保护的范围相比较,可以看出……”所以,前面所说“应审查两种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和色彩的结合是否相同或相似。”也可能是文字表达上重大的失误,并不影响裁判结果正确性。

裁判理由认为,文字作为图案使用时,作为图案予以审查;不作为图案的文字不在外观设计审查的范围内,而是由另外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按照外观设计专利概念,图案由线条、图形、符号、文字等组成,表达一定的审美观念,具有一定装饰意义。但文字也可以与图案相独立,没有任何装饰作用,起到补说明、提示作用。这些文字受著作权法等法律的保护,并不受外观设计法的保护。

三、“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主观标准

裁判理由认为,判断外观设计的相似性,应着重从整体上考虑,从一般购买者的角度来观察。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规定,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按一般购买者水平判断,而不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权威的观点认为 ,工业品外观设计属于美学领域,实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和鼓励工商业者制造实用性和美观外表相结合的商品,而富有美观外表的物品会大大提高消费者的生活情趣,因此,判断被告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应当以此类产品的消费者或者用户作为评判的主体,以他们的平均审美水平进行比较观察,而不是以该产品制造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这种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对于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所存在的细微差别,市场上一般消费者是不容易区分的,而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则比较容易区分,如果以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衡量,专利侵权的范围就大大缩小了,而产品的消费群体是一般消费者而不是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这样,就不利于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以一个普通消费者的眼光作如下分析观察:

二者均用于黑芝麻糊的包装,其形状均为矩形;二者包装袋的四边均为黑色,内框边为橙色,框内色彩由红色向下逐渐变成黑色。主图案均为一只盛满黑芝麻糊的碗放置在一只碟子上,碟上还架着一只勺子,在碟子里均有绿叶衬托的花朵。在碟子右上方均有三个白色汉字,在碟子的左上方均为注册商标。在包装袋的最上端,均有一排橙色汉语拼音。在碟子的下方,均有一排字体完全相同的“黑芝麻糊”汉字。二者均在橙色内框底部,标注生产厂家名称。从整体看,二者的形状、图案以及它们和色彩的结合基本相似。

法院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相近似或者相同,应当属于法律问题,而不属于事实问题,这一部份应当写进本院认为部分,而不应写在事实部分。

四、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诉称,“青叶牌”南方风味黑芝麻糊中的“南方”两字冒用了原告的“南方”注册商标,又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答辩,答辩人的注册商标是“青叶牌”,被答辩人的注册商标是“南方牌”,答辩人根本未侵犯其商标使用权。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是本案的一个争执焦点,而商标专用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原告的主张又提出了事实理由,所以说原告的请求形成了一个诉,而法院则没有回答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问题,显然,审理中遗漏了一项诉讼请求。

第12篇

企业被入侵也是企业本体的素质所决定的,健康与否是首要因素,不健全、体质差的企业肯定要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病症。市场经济应是健全的体制经济,企业之间的竞争发展应是有序有规则的竞争。但由于目前法制的不健全和法制观念淡薄,买方市场尚不稳定等原因,以及技术间差异的缩小,致使企业间的商战手段杂乱化,这秤外部环境条件更要求企业必须有坚固健全的防御体系,树立强大的保卫自身的“国防”意识,以利于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多角化稳步发展。

企业如何构筑自己的防御体系呢?

一、企业名称防御体系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市场交往中的代号,其作用正如一个人的名字之重要,但现在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企业名称重复使用,比如“长城”、“开元”等到处都是,一旦一个企业发生危机事件,就会影响到其他同名企业。

企业重名是由于在各地注册企业因地区与行业不同,都可以使用相同的名称字号,但是如何进行防御保护呢?

一是在注册时,企业将营业范围尽量拓宽,以防止其他企业在园地区使用。

二是将企业名称注册成商标,以防止其他人使用。

三是企业名称要尽量具有独特性和艺术性。

四是要经常进行监督,发现侵权者,立即提出异议,并诉诸法律。

二、商标防御体系

商标是产品的“护照”,是市场上的“身份证”和“通行证”,企业要完好地保护自己,就必须重视商标的建设工作。

从目前一些商标被抢注,商标纠纷的事件发生来看,主要原因是企业的商标意识不强,造成市场“身份证”和“护照”的丢失,这种企业危机事件屡见不鲜。作为企业的商标防御体系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产品自身使用商标

一个产品的品牌与商标名称要一致,如果不一致,品牌也要注册上商标。内地许多中小企业都普遍存在品牌不是商标的情况,这是一种潜在的危机。如果品牌名称陈旧、落伍,就应该重新进行更名和设计。但是,到底在产品使用商标上要注册哪些呢?

1.中文名称:也就是产品的品牌,其字体要单独进行艺术设计,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

作为中文商标名称(即晶牌),要具备以下特征和要求:

(1)好听、易记、响亮,给人以听觉和视觉上的美感。

(2)听起来不产生发音上的歧义,看起来比较易认,读起来比较顺口,写起来比较简单。

(3)要有独特的差异性和个性,不能与其他竞争企业的品牌相似。

(4)名称要具有丰富的文化含量,以增加产品的感性价值。

(5)要与产品特性有直接联系,并且在相近产品中也可使用,以利于进行延伸使用。

(6)在进行信息传播,比如作广告时,容易产生倍乘效果。

(7)在其他国家地区不能犯禁忌。

(8)有利于商标的设计和制作。

(9)要与英文品牌名称相一致。

2、英文商标:这是要求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为产品出口奠定基础,并能够提高产品的感性档次和水平。

英文商标的字母组合可以用某个单词进行删除、增减或者改变某个字母进行变化,比如“Sony”是从“Sonny”演变而来,“ BEFUI”洗发水是从“BEAUTFUL”演变而来的。

另外,英文的中文含义要健康积极向上,要与中文商标名称相一致,如“Goldlion”的中文含义是“金狮”,中文商标名称为“金利来”,其中“金狮”与“金利来”的含义相近,都有较好的联想效果。

3、标志商标:这是许多企业所普遍使用的商标,在设计上一定要符合国际化、产品化、视觉冲击化、艺术化等要求。

4、汉语拼音商标:这类商标可利用在包装等方面,一般不进行宣传和使用,但也不让其他企业使用。

以上方面的商标设计要体现在整体组合在一起时,有和谐一致的美感,单列使用时又没有孤独和离散的感觉,且都要进行注册登记。

(二)防御保护性商标

这是要求企业将中文商标和英文商标名称相近似的名称进行注册,以防止其他企业钻空子。比如“娃哈哈”集团就又注册了30多个保护性商标,使其他企业望而却步,不敢踏雷池一步。英文防御性商标也就是将英文字母中不太明显的字母进行改变注册,一般将中间或者最后的字母,以及英文发音相近似的英文注册上,以免造成消费者的认识不同和误导购买消费。一般防御性商标要注册20多个以上为佳,但也不能太多太滥。

(三)行业商标

在国内,出现了许多“长城”、“金星”、“熊猫”、“海鸥”等共用现象,也就是许多企业共用一个商标,造成许多混乱。作为企业的商标,要具有较强的独占性和个性,这就要求企业对自己相近的行业或者中文商标名称所赋予的产品内涵的行业进行注册。目前,商标分为42类,需要企业将所需要的类别或者所有类别进行注册,以防止其他企业“借名”,造成对自己的不利影响。

这方面,我国的“太阳神”、“康恩贝”、“维维”、“衫杉”等企业做得都比较好。

多行业的商标策略,是许多新企业以及品牌知名度日趋上升时所必须注意到的,以防止其他企业的“侵袭”和“攀附”。如果企业行业之间的差别比较大,有风马牛不相及之况,要分别进行注册商标,在注册同一商标的情况下,再分别进行注册各自使用不同的商标。

(四)国际商标

1989年10月4日我国已正式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不需要逐一国家进行注册,只需在我国商标局进行注册登记即可,比较省时、省力、省费用。这样,就为企业产品的出口打下一个基础,取得产品出国的“护照”。

(五)商标注册的保护期满后,应立即进行续注,以防止其他企业钻空子、抢注。

以上是企业的商标防御体系,这部分屏障的建设一定要全面而坚固,使入侵者企业在商标方面无空可钻。

平时,企业要注意《商标公告》,发现入侵者立即进行自卫反击。

三、包装防御体系

包装是产品的外衣,除具有保护功能外,在销售上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索。在国内不难看到,一些畅销产品有时被其他企业在造型和包装上仿冒,致使消费者真假难辩,产生误导购买。为此,企业应在产品造型和包装方面建立起保护防御体系。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可以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申请专利保护。这里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这里包括两大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一是产品的造型,二是包装的形状、色彩、图案等。一旦申请专利获准,其他企业想仿冒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如果某个企业的畅销产品的造型和包装被其他企业偷偷申请专利后,后果则不堪设想。所以,企业在产品没问世前,就要去申请产品造型及包装的专利,以免造成被动。企业需要运用好《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武器。

四、技术保护防御体系

一项新技术的发明与生产,会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假如技术被窃或公开,则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这就需要对自己的技术进行保密的防御措施。

l、专利保护防御:将新成果新发明及时申请专利,并同时在国外申请,以防被其他企业采用,使自己的产品能够在保护期内独“霸”天下。

2、技术人才的防御保护。这就是企业要与自己的技术人才签定技术保险合同,并限制其在职或离去几年不准将企业的技术外泄。这样,利于企业将来一旦出现问题时,将官司打赢。

3、在与科研部门签定合同时,要求独家转让,并限定转让第二家时间与区域,以取得自身的保护。

五、商务合同防御体系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合同,充分利用《合同法》,以更好地约束双方的行为。在合同中,有关条款愈详细愈好,责任划分越具体越好,同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请法律顾问审查,以免出现漏洞。

六、销售渠道防御体系

随着市场竞争激烈化,企业建立起完善的销售渠道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寻求良好经销商或商是较困难的,但选择的条件一定不能放松,比如交纳风险金以及限制销售同类竞争产品,并同时对经销商给予销售奖励等。总之:必须建立良好的渠道,不能发生阻塞或渠道混乱。

七、商业防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