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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事故评论

时间:2022-05-16 17:31: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校车事故评论,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校车事故评论

第1篇

1. 高铁 high-speed train / rail

2011年 6月,京沪高铁(Beijing-Shanghai high-speed railway)开通,“安全、舒适、环保”,“工程质量达到世界一流水平”,让国人有了期待。随后,京沪高铁5天内发生了6次故障的尴尬情况,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称,故障不是安全事故,需经过2-3个月的磨合,稳定期就会出现。话音刚落,“7・23”温州动车追尾(rear-end)事故发生,造成40人死亡,约200人受伤。

中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少不了铁路的支持,我们没有理由停止高铁的发展。但需放稳脚步,更深入细致考虑问题,让高铁科学、健康地发展是我们共同的愿望。

2. 校车安全 school bus safety

2011年我国发生多起校车交通事故。11月16日,甘肃正宁校车事故导致19名学童遇难。12月12日,江苏丰县校车事故造成小学生15死8伤,引发全国上下对“校车”的强烈关注。11月27日,总理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让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12月11日,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校车安全牵动全社会的心,为孩子们建立安全无忧的绿色通道依然任重道远。

3. 限 limit

被评为2011年度汉字的“限”,虽然仅仅一个字,却能包含万千气象。国内楼市限价、限购,汽车限号、限行,电视限播、限娱、限广……横贯全年的“限”的努力,惊心动魄,所有的艰辛付出不可遗忘。

资源永远是有限的,社会是有边界的,人类确实应该重新认识这个“限”字,才能更好的满足自然、环境、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

4. 控 control

2011年,网络社会里有个字炙手可热,但凡饮食男女,只要还自认为是个网民,就不能不知道这个字――“控”。 一系列的“XX控”,更折射出“控”已成为一种生活状态。“控”字广为流行,具有更为轻盈的意义空间和更为斑斓的语言景观。

控,出自日语“コン(kon)”,取complex(情结)的前头音,指极度喜欢某东西的人,喜欢的东西要冠在“控”字之前,例如:萝莉控、正太控、大叔控、微博控等,基本解释和“癖”相似。把喜欢某一事物的人称为某某控,有时并不含贬义。

5. 伤不起 too delicate to bear a blow

2011年,“伤不起”再度以咆哮体的形式火爆起来。不计其数的网友“伤不起啊”,其阵容达到了一个新的规模。“伤不起”意为个体本身屡屡受伤,伤痕累累,已经经不起折腾,经不起伤害。面对无处不在的“伤不起”,有评论认为它既承载了全民娱乐时代中个人近乎无厘头的情绪化表达,更展示了国人那由于种种不如意而变得日益敏感的情绪和脆弱的神经,代表了人们对心灵健康自我守护的追求。

6. hold 住

第2篇

关键词:电视评论节目;特色;传播力;舆论监督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56-02

目前我国电视行业的发展十分迅速,各种电视评论节目随处可见,然而在其发展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电视评论节目形式枯燥乏味,有的在迎合观众追求趣味的同时走向娱乐化,还有一些则无法发挥自身影响力。如何使电视评论节目更有特色并发挥其传播力是我们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以陕西电视台民生新闻栏目《都市快报》里的电视评论版块“一说为快”为例来对电视评论节目的特色和传播力进行分析探讨,看看这个栏目能给我们的电视评论带来哪些经验和思考。“一说为快”作为一个小版块,却产生了不亚于大节目的影响力,在陕西地区观众中有着良好的口碑和影响力。一档地方性电视评论节目在面对重重压力之下取得不小的成功,这对于新闻工作者特别是从事电视评论工作的人员能带来不少的启发和经验。它之所以能够成为一档精彩的电视评论栏目,主要有以下几点特色。

一、选题注重热点,贴近民生

电视评论节目只有在选题上注重选取当下的热点事件或问题,注重与目标受众的生活和利益相关,才能吸引受众的注意力。“一说为快”每期节目抓住一个热点话题进行评论,比如在校车事故频发后,在2011年11月23日就做了“疯狂黑校车你往哪开”,在2011年12月12日又做了名为“校车特权就该特办”,在2012年2月11日又做了一期名为“让咱们的校车也属牛”的节目;在情人节前一天,由于商家对情人节的大肆炒作,使得原本象征纯洁爱情的情人节沾染上了太多的商业因素,因此节目的主题是“能否让情人节只是因为爱情”;而到了3·15这一天的节目就是“3·15的最高境界是没有3·15”。通过这些我们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一说为快”虽然短小,但却能够及时抓住社会热点,选取那些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话题进行相关的评论分析,不仅时新性强,而且对于一些热点事件还能够做进一步的跟踪评论。“一说为快”作为一个地方性的评论节目,其目标受众定位非常明确,其选题一大部分都是关乎市民生活的,如“拿什么拯救超级宅男”、“好车不挡消防道”、“夫妻口角引发的悲剧”、“一路看涨的春节账单”、“为快速干道收费站下岗叫好”等等,从这些可以看出节目在选题上贴近市民生活,不仅兼顾了受众的喜好,同时也没有忽略节目的社会效果。在评论题材的选择这一首要环节上,“一说为快”已经把清了观众的脉,了解观众关心什么问题,在什么问题上有困惑或者有情绪,知道选择什么样的内容进行评论不仅能够引起观众关注并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语言通俗诙谐,增加了节目吸引力

评论节目容易形式呆板或是气氛严肃,从而降低节目吸引力。电视评论节目的话语表达方式对其传播力有重要影响。“一说为快”在评论语言的推敲方面比较下功夫,通俗与严肃相结合,普通话与陕西方言相结合,语言通俗却又精辟,通过对一些事件或问题进行适当的调侃,不仅使节目更有意思,也易于观众更好理解评论内容。陕西方言的穿插使用,即使陕西观众产生亲切感,又增加了节目的地方特色。我们仅从几期节目的标题“谁能HOLD住网络泄密门”、“‘坑娘’的防辐射服”、“是谁让地沟油在飞”等就能看出节目在语言运用上的心思,这些节目标题恰当地运用流行语,极大地增加了节目吸引力。而在节目内容中对语言的精彩运用更是不胜枚举。例如在学雷锋日对许多人假借学雷锋之名实为作秀的行为这样描述“这让人背不住呀!敬老院的窗户一天给擦了八十遍,老人给洗了十次脚。”在面对许多人对“限犬令”的不理解时,节目调侃道“让我赶紧给养狗的伙计们说一声,最近老实点。”同时陕西方言的出色运用也增加了节目亮点。由于节目本身的受众定位就是陕西省的电视观众,因此适当地运用陕西地方方言不仅拉近了节目与观众之间的距离,更给节目带来了独特的魅力。

三、实施舆论监督,扩大节目影响力

如果一档电视评论节目只停留在主持人对某些事件发表看法、表达意见的层面,就没有真正体现电视评论节目的意义和作用。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必须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电视评论节目的一大重任就是实施舆论监督,“一说为快”不仅只是停留在简单的“说”层面,同时也十分注重节目的社会效果,履行舆论监督职能。以2011年12月4日的节目“夺命拉土车是西安之耻”为例,面对疯狂拉土车频频夺取路人生命而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情况,这一期的节目很明确地点出之所以拉土车如此疯狂的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管理无能,主持人说到“恐怕是管理的无能才会让西安如此无奈。说起来很讽刺,西安无数回信誓旦旦地表示拉土车杀无赦,话音还没落呢就会出事。是管理的失职让百姓失望。”节目最后主持人又说到“实实在在地去除拉土车内部利益链背后的黑和腐,别夺百姓之命。”但在第二天夜里就又有一人命丧拉土车车轮之下,而管理部门已经表明全市拉土车停业整顿三天,因此在12月5日的“一说为快”中,继续跟踪评论这一事件,而节目标题也更加的振聋发聩“三天整顿,是做梦还是作秀”,仅从题目来看我们就能感受到节目已经从上一期的呼吁管理到了这一期对管理部门不作为的质疑和批评,“做梦”和“作秀”两个词语都带有很明显的贬义色彩,对于管理部门的监督批评十分有力,终于在包括“一说为快”在内的许多节目对拉土车的报道之后,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才使得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从这两期节目我们就能够看出节目对社会效益的重视,不是简单地进行评论而已,而是切实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承担媒体所应有的社会责任。这样真正注重社会效益为民说话的电视评论节目才能走进观众心里,“一说为快”虽然短小精悍,无法与大型评论节目相提并论,然而由于其敢于为老百姓说话,重视社会效益,敢于进行舆论监督,因此在陕西地区的观众心中有着很好的口碑和影响力。

四、节目客观公正,不煽动不偏激

电视评论节目要努力的保持自身的客观和公正,真正做到用事实说话,不煽动不偏激。“一说为快”以新闻图片等事实材料为依据进行分析评论,用事实说话,而不是仅凭主持人对问题的理解妄加评论。节目将各种事实材料摆在观众面前,主持人只是通过三言两语,点到为止。现在做电视评论节目主要的难点就在于评论节目在实施舆论监督时总会出现各种阻力,评论节目如果稍有不慎就容易受到打压,一小部分人或部门见不得被批评,容易抓住节目中的小漏洞等施加压力。“一说为快”以事实材料为依托,既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又能有效地进行舆论监督。特别是在监督政府部门时,更是做到有理有据,不煽动观众的情绪,又能命中问题要害。而有些电视评论节目则观点意见过于偏激,不仅使受众对新闻事件无法充分理解和判断,还容易误导受众,煽动受众情绪。第一视频新闻网的《孔和尚有话说》在对“药家鑫事件”进行评论时,观点就过于偏激,孔庆东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学者在屏幕前竟大肆发表喊杀药家鑫的言辞,这不仅不能使观众对事件的前因后果和社会影响有全面客观公正的了解,还会煽动一些观众的“仇富”情绪,误导观众。

五、节目形式新颖,具有鲜明特色

“一说为快”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它的节目形式很有特色。节目中的“小喇叭”可谓是电视评论节目中的一个创新。“一说为快”是由节目主持人单独进行评论的,但在电视屏幕旁边会根据情况出现一个“小喇叭”,来发表一些调侃的话语,从而充实节目内容,增加节目趣味性。“小喇叭”最初只是作为节目的一个陪衬,形象也只是屏幕旁边一个很简单的喇叭图形,现在已经成为节目的一个主打和亮点,其形象也已经形成了自己所特有的卡通形象:一个头在喇叭里面的可爱小鬼形象。这一形象契合了小喇叭幽默诙谐的性格特色,同时又使得本来只是主持人一人评论的节目在形式上带有了主持人和“嘉宾”两人进行评论分析的特点。电视评论节目要有自己的特色,在这一点上“一说为快”显然是意识到了其重要性,从小喇叭形象的不断发展和节目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就能够看出来编导在节目形式的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意识。“小喇叭”虽小,但其作用和意义却并不小,这种创新形式和所表现出来的创新思维能够对其他电视评论节目起到很好的示范和促进作用。

六、结语

“一说为快”仅仅只是一个简短的节目,但从中我们就可以看到节目在编排制作上的用心和创新之处。当下我国的电视评论节目虽然不少,但大多数节目形式比较雷同的,缺乏独创性,不管在节目制作还是意识上都缺乏足够的创新,因而导致电视评论节目的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节目本身吸引力下降的同时也会影响我国电视评论节目的整体发展。而“一说为快”所具有的特色和优点会对我们在实际操作方面带来很多有益的经验和思考,电视评论要真正焕发出活力,无疑需要办出自己的特色,这样我们才能制作出质量高、影响力大的优质电视评论节目。

参考文献:

[1]赵振宇,王婧.电视评论该怎样做[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8,(3).

[2]李一军.电视评论趣味性发微[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0,(6).

[3]徐小兰.浅谈电视评论节目的表述方式[J].新闻知识,2004,(8).

第3篇

一、重点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对校园安全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安全教育作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高度重视安全教育日教育活动的开展,把安全教育日教育活动作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的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创新活动形式,确保安全教育日活动取得实效。

5月8日至14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今年的防灾减灾日活动主题是“防范化解灾害风险,筑牢安全发展基础”。各各校要充分认识做好灾害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开展今年全国防灾减灾日各项活动。全面开展风险排查、隐患治理,将科普宣传教育、灾害应急处置落实到位。

二、具体措施

(一)开展一次专题安全教育。要结合疫情防控总体要求,以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和防溺水、防踩踏、防、防网络沉迷、防校园欺凌、防暴力伤害等为重点,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各地各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以主题班会、知识竞赛、专题讲座、主题演讲、微视频、动漫画等为载体,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专题安全教育,切实提升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

(二)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要在安全教育日前后,针

对地震、火灾、校车事故、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等不同情况,组织一次贴近实战的应急疏散演练,切实增强师生安全意识,提高逃生自救能力。演练活动要着眼实战、注重细节,精心准备、科学组织,做到事前有计划、有预案,事中有程序、有分工,事后有评估、有总结,及时发现并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组织师生有序、迅速地安全疏散。

(三)收看一次安全教育节目。为做好此次安全教育日活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联合湖南卫视制作了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特别节目,并会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作“知危险会避险”交通安全体验课。各校可结合本校活动安排,采取适宜形式,告知学生及家长节目播出时间及方式,引导学生及家长根据需要自行观看。

(四)开展一次国家安全教育。要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根据《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有关要求,结合中小学生认知规律,融合各学科专业特点,充分利用学校各类社团、微信、微博、广播站、宣传栏等平台,以国土安全为重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安全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全面增强国土安全意识,掌握国土安全基础知识,树立国土安全底线思维,将维护国家领土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强化责任担当。

(五)开展一次集中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

通过开设专题专栏、刊发评论文章、播放公益广告和短视频等方式,对学校校园安全工作的有效经验和做法进行一次集中宣传。要通过举办专题展览、组织街头咨询、张贴海报标语、印发科普读物等方式,大力做好安全教育日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全社会共同关心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活动起到“教育学生、推动学校、带动家庭、辐射社会”的效果。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会同公安部有关司局策划制作了交通安全和预防溺水、防学生欺凌、防暴力伤害主题海报,可根据宣传需要,在教育部门户网站“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专栏自行下载使用。

三、有关要求

一是要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教育日活动,加强校园管理,严格管控人员密度。

二是各地各校可以联系应急、卫健、消防等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对各类进校园活动,要严格落实备案审核制度,严禁在活动中、夹带商业广告。

三是请于2021年4月19日前将本次安全教育日活动总

第4篇

动车追尾了,校车侧翻了,艾未未被抓了。所有的一切迹象表明都是人祸,没有什么天灾。悲愤痛苦之余难免庆幸,没有任何天灾的痕迹表明2012有什么危险。想来《后天》和《2012》也只是大荧幕上杞人忧天的笑话罢了。

生活从橱窗边带着一股奢华的臭味飘过,我像钱、汽车、大虾、14克拉的钻戒、廉租房、高楼大厦、三聚氰胺、黑心食品、动车事故、日益麻木的人心、地摊上的劣质玩偶,也是生活的一部分。唯一的事实是:我是一件商品。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件商品,有的贩卖身体,有的贩卖灵魂,有的贩卖良心,有的贩卖思想,有的贩卖无知。

在现实张着嘴巴吞噬梦想的时代,我没有什么或伟大或世俗或卑贱的梦想,幸运的是我还有白日梦。我活在想象里,真实和我无关,生活和我无关。尽管人们以此为借口来责难我,但是除了这样,人们还能怎么样呢!我继续用痴人的无可救药的白日梦玷污和蹂躏我自己。我的灵魂出窍了。我不存在了。我只是一种没有梦和暧昧的非自然的现象。多少有点卡夫卡《变形记》的味道。

如果你不是处于一种美好的生活中,一种丰富、充实的生活,一种充满所有美好事物的生活,一种充满书籍和文化的生活中,那么你就会陷入自身身体的空洞里,就会陷入自我无意识的虚无里。曾经很长一段时间里,我陷入了亨利·米勒在《北回归线》中说的这种自身的空洞里,没有书籍和文化,没有美好,丧失了充实和丰富。

一个人、一头牛和一匹马在说着生活的全部真实。生活的根部长满了黑色的玩笑,听到思想的人吓得提着裤子爬出了电视,世界的前列腺炎开始在人们的身体里发作。白日梦,要不然就是跃入空虚中,一去不复返。要么发疯去吧。

关于幸福,我能够想到的就是做一个毫无用处的人,像个流浪汉那样,一无是处。我越来越厌倦人的种种形式或者特性,好人。是的,好人,这些被现实或者历史称为“好人”的人的危害甚于所有坏蛋和混蛋的总和的平方。

关于毁灭或者末日,我想我一定是疯了,所以和亨利·米勒一样迫切的希望我周围的一切乃至整个世界被毁灭。特别是现在。现在就像一座桥梁,我们每个人毫无目的地行走在上面。此刻,我多么希望有个人朝这座桥梁扔上一堆炸药,将它毁灭。但是,我仍然是理想和乐观的,因为生活中从未有过这样的智慧出现。

关于真实或者疯狂,无可否认的事实是,每个人都在毁灭一些本质性的东西。然而讽刺的是,人们都以为那是在创造。还有一件无可否认的事情是,人们疯狂的还不够。

关于活着,事实上我并不关心活着,可我目前为止的绝大部分时间都在活着。我要作为一包奶粉死去,我要作为一栋楼死去,我要作为一张汽车死去,我要作为一场婚礼死,我要作为一张钱死去,我要作为一条街道死去,我要作为一个商业中心死去,我要作为一条法律死去,我要作为文化死去,我要作为文明死去,我要作为书籍死去,我要作为灾难死去,我要作为动车死去,我要作为痛苦死去,我要作为日益麻木的人心死去,我要作为孤独死去,我要作为过去死去,我要作为现在死去,我要作为将来死去,我要作为一个没有底线的真实死去,我要作为一个梦死去。为的是醒来的时候重新成为一个与之前的我完全不相同的一个人,为的是醒来的时候我能够看到一个与现在完全不同的世界。

关于创造,最近刚刚买了阿兰·罗伯·格里耶的全套选集,他是新小说派的代表,被称为“午夜魔王”、“文坛坏小子”、“新小说教皇”。格里耶是个文学革新的大创造家。但是,和所有的创造道路一样,他的文学革新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他初入文坛,便声称要文学革新,结果引来评论界和媒体界的狂轰滥炸。但是,他并没有放弃。他相信,一些旧的小说模式应该让位给新的模式,应该给几百年的小说风格和体系输入新的血液。终于,格里耶成功了。在二十世纪中期,新小说派成为整个世界文坛新的引领者。

第5篇

摘 要:我国立法对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裁判的依据和尺度差别较大。好意同乘侵权责任中面临着同乘人损害填补与行为人好意施惠的价值冲突,平衡运行人与同乘人的关系,合理分配责任承担,是解决该价值冲突与法律纠纷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情谊行为;过失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11-0074-07

引言

好意同乘并非法律专业术语,它描述的是现实生活中搭顺风车的现象。从理想状态而言,好意同乘本与法律责任“无缘”,它所追求的是私人间美好情谊与社会善良风俗,不应背上“沉重的十字架”。然而太多的好意同乘现象带来的不是情谊与幸福,而是“冷冰冰”的法律诉求与情谊的彻底决裂。那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难道普世价值与法律追求难以吻合?如何在社会生活与法律规则之间寻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一、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现实困境

好意同乘现象早已有之,但将其纳入法律领域,特别是作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一种特殊情形来全面研究,在我国历史并不长。实际上,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理论准备略有不足。或许有人认为好意同乘侵权微不足道,处理规则相对简单,不值得也无深入研究的必要,但事实并非如此。司法实践对此问题的探究先行于理论界,最早引起较大关注的恐怕是足球运动员曲乐恒与张玉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及江苏卫视知名主持人张涛酒驾致三名同乘人员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两案先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但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2004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综述明确指出:完全的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若事故发生纯属意外,补偿标准应适当降低。在杨立新、王利明、徐国栋、梁慧星等教授编纂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中,除梁慧星稿没有涉及外,其余均对好意同乘有所规定,但立法意见不尽一致。好意同乘行为的性质如何?车辆运行人与同乘人形成什么关系?归责原则是什么?责任承担是赔偿还是补偿?应不应减轻?减轻的依据是什么?如何认定过错?等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2011年施行《侵权责任法》,该法并没有对好意同乘侵权作出规定。

各地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一定的指导性意见。如重庆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4条规定,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主张对机动车一方实行减轻责任,类似的还有陕西、云南、江苏、河南等地高院所持意见。但还存在另外一种看法,如福建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明确,车主应对无偿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无偿乘车人明知机动车有缺陷或驾驶员无证驾驶而坚持搭乘,可减轻车主的赔偿责任。主张对车主一方实行完全赔偿责任,只有好意同乘人有过失才减轻责任。这些指导性意见只在区域内具有裁判效力和被遵守,因此也就导致各地法院在好意同乘侵权案件上裁判准则与尺度大相径庭。

分析现有可掌握的30则案例笔者通过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查阅全国有关好意同乘的案例,发现上网的司法裁判案例并不多。笔者选取30则案例作为分析样本。,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同乘人损害,被搭机动车一方均按过错大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好意同乘与过失相抵作为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考量因素将司法案例分为四类(见附表上部)。在仅实行过失相抵的10例中,法官没有明确对好意同乘能否作为减轻责任的依据,因此权作没有减轻予以理解,那么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至少占60%。从减轻幅度来看,差别极大(见附表下部)。仅以好意同乘为由减轻责任的幅度多为10%,偶有20%,极端有50%或5%。由此看来,因欠缺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也就导致司法裁判结果差别较大。

二、好意同乘的理论厘清

(一)好意同乘的概念识别

好意同乘一般是指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统称运行人或机动车一方)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属于生活互助行为,行为人的动机是为同乘人提供便利。好意同乘有如下核心构成要素:(1)好意性。出于不正当目的搭乘他人、出于商业目的的超市班车或看房班车免费搭乘顾客、作为合同义务或福利待遇的厂车或校车搭乘等都不是好意同乘。(2)接受性。不知情的暗中同乘或未经允许的强要同乘不属好意同乘。(3)无偿性。运行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或放弃经济利益。但支付一定数额费用的情形仍属好意同乘,因其不构成对价给付。(4)目的巧合性。运行人有自己的驾驶目的与运行路线,同乘人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形成巧合或正好顺路。(5)不具契约性。运行人与同乘人的“君子协定”[1]不是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即使有给付行为的外观,也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债务履行,而只是任意的给付。[2]

现实社会中存在目的合并与专程运送需要认定。目的合并与目的巧合不同,同乘人与运行人为了相同或者共同目的而同乘,如双方结伴旅游、一起购物、履行共同事务等。目的相同中,同乘人与运行人纯属结伴同行,本质上属两个主体,各自处理自己的事务,属于非典型的好意同乘;在阶段性或者长期性好意同乘中若出现轮流驾车或者交替驾驶对方车辆时,双方既是运行人,又是同乘人,不能仅凭发生交通事故时所处地位来认定运行人与同乘人。[3]目的共同中,同乘人与运行人形成法律共同体,实际都是车辆使用人,不形成好意同乘关系,同乘人的损害可按照合伙关系由双方分担。对于专程运送,如开车送女朋友回家,运行人纯粹为了同乘人的目的而无偿驾驶机动车,有人认为此仍系好意同乘,也有认为同乘人是车辆使用人,但笔者认为均有待商榷。所谓“同乘”,即搭乘或搭便车,好意同乘的范围不能超越概念的本身内涵,专程运送不符合好意同乘的本质属性;仅认定同乘人是车辆使用人并未说明机动车一方与同乘人的关系如何,可以确定的是,机动车一方仍属好意,其运送行为是单方施惠行为,双方并不能形成借用或者无偿委托合同关系,若从鼓励好意同乘的基本价值取出发,可以将专程运送视作好意同乘或按照好意同乘规则处理。

(二)好意同乘的性质认定

关于好意同乘的性质,理论上有众多认识,有合同关系说、合同关系修正说、侵权关系说(包括一般交通事故侵权、高度危险行为侵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竞合说、[4]事实行为说(含无因管理说)、[5]好意施惠行为说。[6]笔者认为好意同乘是一种典型的情谊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

首先,好意同乘与好意同乘侵权有区别。好意同乘描述的是运行人与同乘人形成的搭乘关系,在不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不会形成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此,侵权关系说定性的不是常态的好意同乘,而是好意同乘发生损害时双方所呈现的赔偿法律关系。而且,即使在非常态下,侵权关系说也不能说明好意同乘的内涵,并非是因好意同乘行为致使同乘人受到损害,而是在好意同乘情形下因其他原因导致损害发生。如梅迪库斯所言,只有好意行为属以故意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损害对方利益才构成侵权行为。[7]187因此,侵权关系说不能准确定性好意同乘。

其次,事实行为说纯属概念混淆。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效意思、特定精神内容(观念或感情)无关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等。事实行为能引起私法上的效果,其效力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8]一般情形下,法律并未对运行人与同乘人的这种关系配置任何权利义务,[9]而是归还生活本身,由社会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调整。

再次,好意同乘本质是情谊行为。情谊行为又称好意施惠行为,在德国民法中泛指社会交往中当事人出于好意而与他人之间发生的行为,它属于法外空间,本身不产生法律效果。[10]施惠人基于情谊或增进感情而无偿施惠于受惠人,双方的合意不是法律上意思表示,受惠人对施惠人无履行请求权,受惠人受益也并非不当得利。当然,情谊行为并非不能演变为法律行为而使当事人双方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情谊行为的邀请或允诺都欠缺法效意思而不受法律拘束,但是这仅仅从给付人的主观标准进行判断,而探究其意思表示中是否具有希望受法律拘束的明示或默示意愿的难度极大,并且多数行为人在为某种行为时往往不会对自己是否有这种意思加以事先的考虑。[11]“很多情况下,认为当事人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是一种欠缺实际基础的拟制”[7]153-154。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德国民法发展出区分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客观标准。即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考虑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态势,确定双方是否存在法律义务,从而确定行为的性质及双方的关系。行为方式、原因及目的、其对给付人经济和法律上的重要性、受领人所处的客观情势及其是否明显信赖履行,都能使情谊行为超出单纯的社会交往,从原本普通的社会关系转变为法律关系。[12]如甲要乘火车到外地出差但无法拦到出租车,路人乙开车见状问其去处,正好顺路捎带送甲到火车站,甲给钱以示感谢,乙予以拒绝,甲顺利赶上火车。本例中,考虑到甲所处的客观情势及及时到达火车站的要求,乙好意行为的履行对其十分重要并受其信赖,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无偿委托合同关系,同乘行为其时为法律行为。同时,可以初步进行区分,一般发生在生活领域的好意同乘应为情谊行为无疑,而发生在商事领域尤其是对双方经济利益都较为重要的则多有可能形成无偿合同关系。形成合同法律关系时,致同乘人损害可能导致违约或侵权责任竞合,由受害人择一行使请求权;施惠人构成侵权责任。

三、好意同乘侵权责任基础与归责原则

(一)情谊行为的法内空间——致人损害责任应当限制

情谊行为一旦发生致受益人损害,其就被纳入法律的“势力范围”。人们生活在法律王国,但法律关系不应也不可能是现实生活的全部,它只是对关乎公民人身与财产利益而仅凭其自由意志难以厘清权利、义务及责任的那部分生活事实的理性抽象。[7]50但法律抽象永远难以完全复制生活的原貌,同时法律过度介入社会生活,司法必将难以承受之重,而且也势必导致社会生活的鲜活与趣味丧失殆尽,社会规则不复存在。因此,“法律的沉默不语是对生活的最大尊重,也是立法者对自己有限理性的最好注解”[13]。在情谊行为面前,法律必须保持谦逊与克制。同时,即使情谊行为发生致人损害时,法律的介入也应有限度。情谊行为是符合社会美德与价值观的行为,有助于建立和巩固社会善良风俗,法律必须通过有限介入的姿态来发挥指引与评价功能,从而提倡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而我们知道,情谊行为谈的是情,侵权责任承担靠的是法,一边“温情脉脉”,另一边“铁面无私”,似乎“水火不容”,要,使二者兼容,就必须在情谊行为与侵权责任间寻找到平衡点,既明确责任承担,又保护情谊行为。

因此,一方面应使施惠人尽到注意义务,谨慎行事,避免自己的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生命权、健康权等),另一方面,要适当限制施惠人对受惠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如何限制,是适用宽松的归责原则还是减轻具体责任承担,在理论及实践上还有争议,笔者将在后文探讨。

(二)好意同乘侵权责任基础与归责原则分析

1.侵权责任来源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好意同乘时,虽然运行人所负运送他人的义务只是道德义务,不存在合同法上交易安全注意义务,但是他仍然要负担对同乘人人身和财产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同乘行为的好意、无偿性质不足以免除或减轻该项义务,也不足以阻却违反义务时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施惠人对同乘人的注意和保护义务类似于侵权责任法上安全保障义务或场所责任,因其先前的施惠行为而引起或伴随,从而使二者进入较为密切的关系,形成一种“似是而非”的法律关系,在常态下注意与保护义务是潜在的,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致同乘人受损时,同乘人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才会考察运行人是否尽到注意与保护义务而确定责任的承担。当然,该注意义务并不能归类于安全保障义务,因运行人既非经营者,又非组织者。对于运行人应负什么注意义务,笔者认为,生命权与健康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位阶较高,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令其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以有相当知识经验及诚意之人对于特定事件所用的注意作为标准,[14]因此,在运行人具有一般过失时就应当对同乘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域外立法纵览

关于好意同乘侵权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

一是无过错责任。按照无生物致害责任理论,法国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免费乘坐他人机动车的乘客可以要求运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15]德国1909年《机动车法》将机动车责任纳入危险责任,但排除司机和好意同乘者的适用;1952年《道路交通法》第7条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事故实行危险责任,但该危险责任只涉及交易行为的有偿客运;好意同乘侵权责任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确定的过失责任。2002年德国第二部《修改损害赔偿法》对《道路交通法》第7条作出修订,明确危险责任同样适用于无偿同乘人员的损害赔偿问题,运行人需对同乘人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16]

二是过错责任。按照对主观要件的要求,过错责任又存在两类不同的立法模式:第一类: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根据早期汽车客人法案,美国侵权法认为只有驾车人对于无报酬的搭车乘客存在严重、轻率、有意、疏忽大意时,他才对搭车乘客所受伤害负侵权责任。[17]但后来该规则广受质疑,在1973年Bronwv.Merlo一案中,法院了无偿同乘者与有偿同乘者区别保护的传统,认为无偿同乘者同样享有对过失侵权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8]目前美国大多数州“废除或者修改了限制加害人责任的限制,驾驶人对通常的过失也要负责”[19]。但是仍有少数州坚持在好意同乘下只有驾驶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责任的损害赔偿原则。第二类:过错责任加损害赔偿限制。日本法认为运行人对于好意同乘人应承担过错责任,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但其不实行全额赔偿,而是对赔偿额进行一定的限制。采取三种方式:(1)对精神损害赔偿额进行扣除。(2)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或类推适用。(3)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平原则的直接适用。[20]韩国法上没有关于好意同乘的明文规定,但学说及判例均对能否以好意同乘本身作为减轻赔偿额事由有所涉及。学说基本主张直接以好意同乘限制赔偿责任,司法裁判不直接允许以好意同乘为减轻事由,但暗示可以与其他事由一起成为减轻事由。[21]

3.归责原则的多重解构

好意同乘下运行人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本就在于确定其归责原则。在理论上,我国民法对好意同乘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不多;有关学者所著《侵权责任法》(草案)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有采用公平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好意同乘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当坚持以下四点:

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规则。如果没有好意无偿要素,运行人搭载同乘人致其损害与普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无异,好意无偿要素的加入使得原本简单的侵权责任变得复杂,但本质没有区别,因此归责原则应当与普通道路事故侵权责任保持一致,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的就是过错责任。同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间发生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但本质属风险分配机制的无过错责任需要与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结合,才能既充分保护受害人,又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形下若将无过错责任适用于好意同乘,必须存在一个前提,那就是同乘人受到机动车责任保险的保护,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将同乘人员排除在责任范围外,如此一来运行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过重。因此,从总体上看,好意同乘下运行人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另外,运行人的注意保护义务类似于安全保障义务,而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予借鉴。

二是一般过失作为起责点。有学者认为,好意同乘侵权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故意和重大过失原则,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运行人与同乘人不具有法律关系、行为无偿性、运行人承担责任的公平性及更值得珍视的是该归责原则所体现出的尽量不介入社会生活的价值取向。[22]而《人民司法·案例》曾刊登福建省某基层法院一则案例分析[23]同样认为,施惠者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明确不能因好意减轻或免除责任。这实际给了我们思考的空间,即采用重大过失加不减轻责任的模式处理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是否可行?笔者认为,如上文分析,好意同乘客观上要求施惠人将“好事做好”,其注意义务要求较高,只要存在一般过失就应当对同乘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梅迪库斯教授同意“受到伤害的搭车人有权要求驾车人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7]150;王泽鉴教授也认为“尚难就现行规定导出无偿好意施惠者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的一般原则……对他人生命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其好意施惠而减轻,而将其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24]。如果采用重大过失标准,一则相当部分侵权人会因不具有重大过失免责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损害救济,这不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损害就有救济”的立法理念,二则重大过失较一般过失的认定标准更难,受害人可能会因难以证明施惠人存在重大过失而丧失救济权利。因此,应当确认运行人具有一般过失时就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好意同乘直接作为减轻责任事由。情谊行为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当限制,既然无法适用宽松的归责原则,那就必须在最终责任承担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轻,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以10%为宜。可以这么理解,运行人的注意义务不能“打折”,但损害赔偿责任却应“减价”,这样才不至于“好人没有好报”,才能鼓励更多的好意同乘,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节约社会资源。这归根结底是价值衡量的问题,也是民法上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的具体适用,将运行人的好意纳入考量因素,要求运行人完全赔偿有失公平性与妥当性,因此在赔偿数额上进行适当减少,这与日本民法直接适用该两项原则减轻赔偿责任有异曲同工之妙。这种做法在我国理论界与司法界逐步成为主流。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征求稿)》第16条规定个人间免费搭乘造成同乘人损害的可适当减轻运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即采纳此观点。

四是双方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时由运行人适当补偿。如果事故发生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既非第三人引起,也非运行人与同乘人的过错所致,此时可以由运行人适当补偿,比例以10%-20%为宜。当然如果运行人也遭受损害,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及《民法通则》第132条都有规定,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于目前我国有关责任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损害赔偿法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社会救济功能,将损害风险合理分配符合民法衡平原则。

综上所述,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运行人对损害发生具有一般过失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好意施惠原因适当减轻赔偿数额;双方均无过错的,同乘人所受损害由运行人适当补偿。

四、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减轻

(一)同乘人与有过失则相抵

与有过失即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心理状态。[25]受害人过错在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意义在于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调节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26条及《民法通则》第131条对与有过失作出明确规定。与有过失的效力是过失相抵,法院得以职权减轻赔偿额或免除之。[26]在好意同乘侵权责任中,特别要对受害人过错作出细致分析,如此方能准确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明晰责任承担。

1.同乘人过错分析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除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及完全因第三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外,其他事故都会有运行人或同乘人这样或那样的过错所致。首先来看运行人一般存在什么过错,由此推导同乘人的过错类型。运行人的过失主要有:第一类是运行人不具备驾驶条件的过失,如酒后或醉酒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技术生疏等;第二类是运行人明知机动车不符合上路条件而不及时维修保养的过失,如刹车或其他零部件存在一定故障等;第三类是运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过失,如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使、违规变换车道等;第四类是疏忽大意或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的过失。同乘人的过失一般表现在:一是明知运行人不具备驾驶条件,不仅不予以劝阻,反而搭乘其车;二是明知车辆不符合运行条件而搭乘其车;三是对运行人驾车实施不当指示、干预和控制而妨碍和影响运行人正常驾车;四是同乘人自身违反安全注意义务,如未系安全带、将头或手伸出车窗外等。同乘人在具有上述过失时,是否一律适用过失相抵减轻运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这需要具体分析。

2.自担风险与过失辨识

自担风险是指当事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存在而甘愿冒险从事行为,对因风险实现而发生的损害不能要求赔偿。[27]受害人所面对的危险本可以避免,但当事人自愿介入该风险,并对风险抱有侥幸心态。关于自担风险能否适用于好意同乘,我国有学者持否定意见,如杨立新教授认为,好意同乘绝不意味乘车人甘愿自担风险,不能由此认为同乘人放弃遭受损害的索赔权利,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28]笔者认为,自担风险可以适用于好意同乘侵权行为,因自担风险并不意味运行人注意义务的降低或免除,它只是免除运行人赔偿责任的事由之一。如王泽鉴教授明确指出,明知他人无驾照或醉酒而搭乘其车就是自担风险。自担风险的认定与同乘人过失密切相关,影响到运行人赔偿责任最终是免除还是减轻,因此必须在此予以探讨。

自担风险分明示与默示两种。明示的自担风险其实就是免责协议;默示的自担风险是受害人虽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但从行为推定其具有自行承担风险及损害后果的意愿。在好意同乘中,前文所述同乘人的前两种过失就可以认定为默示的自担风险,同乘人明知运行人不符合驾驶条件或机动车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不仅未予劝阻,反而搭乘,其行为就可推定认可发生交通事故风险的存在。当然,要适用自担风险还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1)驾驶人尽到提示义务,即提醒同乘人风险的存在;(2)驾驶人对事故发生必须是一般过失,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免除运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满足这两个条件,不能适用自担风险原则,此时只能考虑能否采用过失相抵规则。

3.适用过失相抵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了过失相抵的基本规则。运行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发生损害,同乘人为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不减免运行人的赔偿责任;当驾驶人存在故意而同乘人具有重大过失,减轻25%-50%;驾车人与同乘人均具有故意、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且程度相当者,减轻50%;驾车人具有重大过失,同乘人为故意,减轻50%-75%;驾车人为一般过失,同乘人具有重大过失,减轻75%-90%;驾车人具有一般过失而同乘人为故意,则免除运行人责任。[29]关于过失大小的确定,不能仅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标准,而是要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主观心理状态、运行经过及同乘人在同乘中举动予以综合认定。

(二)部分类型化探讨

同乘人明知运行人不符合驾驶条件或者车辆不具备运行条件仍坚持同乘,或有教唆运行人违规驾驶、不当干预与控制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的,应认定为重大过失,可适当减轻运行人的责任,同乘人应自担约50%的民事责任;运行人与同乘人事先有书面或口头免责协议的,只要约定不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也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该协议有效,应依意思自治原则免除运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由同乘人自己承担,但因运行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的除外;同乘人支付当地同类车辆正常运行价格一半及以上的费用(如部分路费、汽油费等)给运行人的,应视为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可以参照客运合同的赔偿标准处理。反之,则按照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承担规则处理,当适用公平原则补偿时标准可相对提高。

好意同乘行为本身属于道德范畴,但由其引发的侵权损害使其跨入了法律领域,在这样一个“跨界”现象中如何协调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如何平衡不同的价值取向就成为立法者与司法者必须要解决的一道难题。好意同乘行为代表社会普世价值,应鼓励和保护;但不能忽略的是,好意同乘侵权致同乘人受到损害必须课以运行人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不是否定好意同乘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实在是好意与生命健康权不具同质性,也是当前保险与社会救济制度不健全的权宜之举。法律要做的就是在运行人与同乘人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经过分析,本文得出下列基本结论:好意同乘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以一般过失为起责点,以好意同乘与有过失为减轻依据,以风险自负为免责条件,以无双方及第三人过错时适当补偿为例外,做到同乘人损害有救济,运行人好意有回报,实现不同价值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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