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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法治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联合下达重点课题,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围绕全市税收科调研重点方向,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地方税务研究会一起下达了2011年度调研课题并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规定每个重点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制,每个牵头单位的课题经费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调研课题的绩效考核;相关业务科室全程参与相关重点调研课题调研,较好整合科研资源,形成调研合力,为全市地税系统切实开展科调研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
2、表彰了XX年年优秀论文科(调)研文章。XX年年,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职工按照省局《关于下达XX年年地方税收调研课题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积极开展地税科(调)研活动,调研的论文质量与数量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经省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定,有7篇文章评为全省地税系统XX年年度优秀科(调)研文章,有2篇在全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有10篇文章被评为全市地税系统XX年年度优秀调研文章。
3、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努力把我市地方税务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好地为全市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4月1日,组织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XX年年税务研究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布置了2011年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表彰了XX年年度优秀论文,并对2011年重点调研课题安排进行了说明。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罗伟华到会并做出了重要讲话。
4、参加了市社科联组织的全市服务市民义务咨询活动。为了进一步宣传地税税务研究成果,更好地体现地税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5月10日,税务研究会组织了税收业务骨干,参加了市社科联举办的义务咨询活动。业务骨干积极的宣传税收知识,帮助广大市民解答一些纳税疑惑,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5、举办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根据市地方税务研究会的布置和要求,5月22日,组织召集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市地税局、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和各调研论文责任人等骨干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围绕《论税收法治与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等调研课题进行了讨论,广泛交流思想,共同探讨促进地税事业发展的良策,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研讨会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关键词:税收本质;制度分析;公共财政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9)04-0032-05
一、税收与产权间的本质联系:新制度经济学的启示
在以交易费用概念为发端的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产权理论一直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产权理论奠基石的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费用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初始产权的不同界定决定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表明,排他性产权的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是实现市场交易进而增进效率的前提。由此使得以效率为主题的经济学将视角由单纯的资源配置层面深入到产权制度层面。在科斯奠基性论文之后,德姆塞茨、张五常、阿尔钦等进一步发展了产权理论。使得产权学派的研究更趋于精细化,在企业理论、产业组织理论、比较经济体制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但诺思教授则独辟蹊径,不仅在长期经济史考察基础上突出了产权结构对经济增长绩效的决定性作用,更重要的是把产权与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进一步地将经济学对产权制度的关注引人到对国家及其财政制度关注上。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交易不是物的交易而是附着在物上的产权的交易,但产权本质上作为一项排他性权利,需要强制力来予以保证实施。由于国家在强制力上具有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效应,能比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更低成本实现产权的界定、保护与实施。因此从效率角度看,国家就天然合理地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并使得国家与产权之间具有了内在联系:一方面,离开国家我们无法理解产权,毕竟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的界定与强制力的保护,产权就是一句空话;另一方面,离开产权,我们也无法理解国家,毕竟国家的法律和权力就是旨在社会范围内界定和实施一套权利规则。因此,诺思认为,由于国家与产权的内在联系,国家可视为“为获取收入而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与公正的服务作交换”的组织,简而言之就是国家界定、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笔者认为,虽然新制度经济学从未对税收本质予以明确概括过,但这一论述鲜明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税收本质观,即从规范意义上来说,税收本质上应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
新制度经济学这一税收本质观既表明了税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又划定了其合法性范围。由于国家凭其暴力潜能的优势介入产权时能有效降低产权保护和实施的成本,因而国家征税有其合理性基础,而税收则来源于政府――这一人与人交易所产生的合作剩余。考特和尤伦从无国家的自然状态到市民社会下国家这一思想实验即证明了这点。反之。如果国家获取收入时不是基于保护产权而是剥夺侵犯产权,那这样名义上的税收就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公共选择学派布坎南所认为的“只要承认,法律――政府的管理结构――具有生产力,那么就得承认国家有权从经济中取得部分有价值的产出。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保护所有权并使契约付诸实施,那么国家也就无权来分享总收入”。由此来看,税收关系着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间的界限,其与产权问的本质联系体现在:一方面,征税作为一个资源由私人产权转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只有税收明确了产权才能明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所以也只有产权明确了,税收才能明确。
二、现有税收本质观之不足:制度视角的重新审视
对于税收本质,长期以来在财税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建立在政治经济学基础上我国传统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二是建立在西方主流经济学基础上公共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但从制度视角来考察,两种税收本质观都尚存不足。
我国传统财政理论沿袭了国家分配论关于财政本质观的分析思路,明确表达了其税收本质观“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同时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间具有本质联系,而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则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具体表现。但笔者认为,从制度视角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财政学将税收本质定义为“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取得的财政收入”存在较大缺陷,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缺陷就更为明显了。我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之间并无本质联系。国家征税固然要靠政治权力,但靠政治权力而获得的收入并不都是税收,诸如没收财产、通货膨胀等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获取的收入。即使对其属性再加上固定性的限制,也尚无法与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收入相区别,因为后者在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同时也另具有依据法律的固定性特征。所以,单方面强调政治权力仅能将税收与公债、收费等财政收入形式相区别,但却并不足以真正认识税收本质。我认为,如果离开私人产权是很难真正认识税收本质及其契约关系的,因为在私人产权不能确立或受侵犯下税收的合法性基础便难以确立。若单纯强调政治权力性,则可能导致并非保护而是侵犯产权的国家行为,并由此带来国家依政治权力而攫取的租金而并非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
公共财政理论则承袭了新古典主流经济学以资源配置为主题的分析视角,建立了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的理论体系。近十几年来,经过我国学者的不断阐释和倡导,公共财政理论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理论,其税收本质观的理论逻辑日益清晰。即“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应当承认,从资源配置视角看,把税收定义为公共产品价格有其合理性,特别在市场经济下更具有其积极意义。但从制度视角来看,这一对税收本质的概括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制度视角看,并不存在公共产品和直接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尽管公共财政论列举了路灯、治安等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所谓“公共产品”,但从公共选择的制度过程来看,任何一项支出议案都不可能获得一致同意,在多数票规则下就必然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甚至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强制,由此带来相应的受益方和受损方。部分人不仅被迫强制消费某种所谓的公共产品甚至还要为此而纳税。产生私人产品市场交易所不可能存在的消费和付费上的强制
性问题。(2)按公共财政论的税收本质分析,公共产品税收价格在实质上形成了类似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我认为,政府作为事实上的垄断组织,其垄断定价总是在竞争价格和边际成本之上的,公共产品价格定义未能揭示出国家租金天然存在的事实,因此实际上并不存在类似于竞争性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3)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按传统公共财政论对公共产品的分析,由于搭便车的存在使得市场无法提供公共产品而应通过政府征税来提供。但随着公共产品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早在1974年,科斯通过调查就表明了完全符合公共产品概念的灯塔在英国早期主要由私人供给。而近年来对公共产品的实证研究特别是实验经济学的大量研究更是显示,除了政府之外,社区、非营利组织乃至私人等都可能提供公共产品。由此表明,政府税收与公共产品间并无本质联系,将税收本质界定为公共产品的价格也有失偏颇。
三、新型税收本质观的历史实证
上述分析表明,国家税收与政治权力、公共产品间均不存在本质联系,而与私人产权间具有本质联系,税收在实质上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制度分析视角得出的这一新型税收本质观,其理论结论是能得到历史实证支持的。
考察西方发展史可以发现,凡在私人产权能得以确立的历史阶段就存在税收关系,反之则不存在税收关系,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十分明显。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 (1)产权一税收关系初始萌芽的古希腊罗马时期。在商品货币经济自发萌芽生成的这一阶段,城邦国家财政制度和私人产权制度间内在联系已开始萌芽生成。特别是古希腊时期的梭伦改革以及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标志着城邦国家(或共和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私人产权制度并予以保护实施。这一时期,就同时产生了对商人、自由民征收的市场税和财产税,而奴隶因既没有自身劳动力产权更没有财产权,故没有被征税的资格。㈣(2)不存在产权一税收关系的中世纪时期。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庄园制是最基本的政治经济组织和最基础的制度结构,此时既不存在排他性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存在排他性的劳动力所有权,由此产生的是农奴与其庄园领主间围绕土地使用而形成的依附关系。由于产权的不存在性且此时国家并不介入私人产权安排,所以这一期间并不存在规范意义上的国家税收。国王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其自身领地收入,其不仅不对农民直接征税,而且对其诸侯领主也只依封君封臣关系而享受一些贡纳。(3)产权一税收关系扩展的市场经济初期。中世纪之后的欧洲在贸易发展与庄园制瓦解的基础上,产权制度与税收制度间的内在关系越来越明显。这一时期商品和要素的排他性产权逐渐形成,而这离不开国家的努力,各新兴民族国家则致力于扩张市场和提权保护。其目的是向以商业资本为代表的新兴财富征税。在此期间确立了包括商品税、财产税在内的现代税收制度,甚至随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型产权形式的出现而开征了所得税。(4)产权一税收关系稳固的市场经济成熟期。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阶段,国家和产权间的关系是单方面控制关系,即国家既可能出于长期税收利益而有效地保护和实施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租金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尤其当国家面临即时财政压力时更倾向于后者。但近代后期,西方各国在历经道路不同的财政立宪变革之后,在较为有效地保护产权基础上限制住了国家攫取租金的行为并同时赋予了税收合法性基础,从而为市场经济的真正发展、成熟奠定了基础性制度结构。
虽然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有很大差异,但回顾我国经济社会史同样可以发现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凡在排他性私人产权难以确立的时期,也就难以存在明确清晰的税收关系,反之则反是。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1)自然经济时期的古代社会。在我国古代社会,国家及其法制从未承担起私人产权界定和实施的角色,有效率的私人产权也从未出现。㈣如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对其所有制性质虽存在学术争议,但一般认为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排他性产权,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环境下国家仍然是终极土地所有者,而在秦以前更是典型的土地国有制。在没有私人产权及国家不介入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就没有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其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租税难分。我在中国财税史中能找到这么几句啼笑皆非的话“《广雅》:赋,税也”、“《说文》:税,租也”、“《说文》:租,田赋也”、“《广雅》:租,税也”。(2)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确立了全面公有制的产权结构。在排他性要素产权不存在的情况下,也不存在明确的税收关系。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国家主要靠国有企业利润上缴而获取收入,税制曾高度简化至名义上只存在工商税这一税种,但这一税种在实质上也并无存在意义。因为此时作为国有产权主体的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不存在你我界限,采取利润上缴还是税收只具管理上的意义,此时税利之分在本质上是根本分不清且没必要区分的。(3)转轨与市场经济时期。自1978年市场化改革开始,在以国家主动放权让利为起点下,市场化改革过程就是一个排他性产权日益形成的过程,也同时是一个国家越来越需要并越来越多地从私人产权而非国有经济中获取收入的过程。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已日益明显,尤其是2004年的私产人宪,在立宪层面上明确了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
四、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明确从产权界定和保护出发来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
经过长期的理论争鸣,目前我国财政理论界对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已基本取得共识,实践中也早已确立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改革目标,但在公共财政及其公共性内涵的理解上尚存分歧。囿于西方主流经济学资源配置的视角,主流观点是从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来定位公共财政。但从制度视角来看,市场交易不是表面上的资源配置而是其背后的权利配置,排他性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与基础。而国家则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都表明,政府既可能有效地保护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而只有产权通过立宪层面对政府权力施以硬性约束时才能予以有效克服。因此,基于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有利于在制度层面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没有私人领域就没有公共领域,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公共财政以市场经济为基点,而市场经济以产权为基石,产权则系于财政立宪,这应是我国公共财政构建的实质内涵之所在。
(二)有利于阐释我国税收法治的根本内涵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共财政是法治财政,
这些都已是基本共识。但对于税收法治的理解,通常都只停留在税收征纳关系法治的功能层面上,而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则能从立宪层面上阐释税收法治的深层内涵,即要从个人权利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上来阐释税收法治问题。我认为,从产权一税收本质联系出发,征税的过程就是一个私人产权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纳税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征纳关系上与国家间形成委托关系,其之所以同意将私人产权让渡为公共收入,是为了换取国家的保护和公正。按照现念,这种保护包括财产权、生命和自由,从而产生一个建立在个人产权(权利)交易基础上的公共权力。因此,在征税权力关系上体现的是立宪层面的社会契约关系,并在此契约下形成征纳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构成了税收法治的元规则,而各项税收法治的具体规则则奠基于其上,涵盖了税收法定主义和受公众规范约束的预算全过程,也由此才能对国家权力和国家单方面获取租金的行为作出约束和限制,从而奠定财税法治的基点。
(三)有利于树立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更是当前时期税务行政工作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并已在尊重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问题上得到了较多讨论。而我认为。新型税收本质观从公民权利本位出发有利于在理论源头上进一步明确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当我们明确从私人产权界定、保护和实施角度来看待税收本质的时候,可以看到,一方面个人权利(包括产权)需要国家权力的界定和保障,否则就没有产权也不存在市场交易;而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来源于税收并从属于个人权利,私人产权开辟了私人领域进而在立宪层面上界定了公共领域和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范围。由此可以认为,包括产权在内的公民个人权利具有本源性的终极意义,而国家权力及其征税权在立宪层面上受限于私人产权,其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公民产权,而且必须以公民产权的保护为前提和基础,以实现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为目的和方向。正是这种以人为本的公民权利观构成了国家理财治税的权力基础和合法性范围。
(四)有利于构建和谐税收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税收;税收管理;税收秩序一、目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单纯追求收入目标,税收职能单一化倾向日益明显1994年税制改革以论文来,我国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亿元的速度递增。除了经济增长、加强征管等因素外,维系高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为和支持政府行为的税收“超常措施”。为了完成任务,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继续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粮”、“无税空转”等现象日益公开化、普遍化。任务高压下的税收征管,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刚性的任务标准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看似力度很大,实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自我践踏。其二,大面积的超收,人为改变了正常情况下的税收数量和规模,掩盖了税制的运行质量和真实的税收负担程度,为宏观决策提供了虚假的数字依据。
(二)一些税种先天不足,税收对经济调节乏力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的目的,最终要通过征收管理来实现。税收征管中的一系列问题,使一些税种的设置初衷大打折扣。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烟酒。由于大量的欠税和税收流失,该税种的调节作用无法发挥,与政策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对烟酒税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扶持政策,完全偏离了限制消费和生产的初衷,税收调节严重乏力。
(三)财务核算虚假,税收监督不到位1.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据调查,我国的税收差额大体在30%-40%。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巨大,触目惊心。2.财务核算成果人为控制,经营指标虚假。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3.某些企业腐败严重,侵蚀税基。企业负责人的腐败,屡禁不止,局部地区愈演愈烈,已经成为社会毒瘤和顽症。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整个社会的执法状况欠佳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以多种具体操作上的理由拒绝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实行贷款抵押,企业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有时没有标的物。2.法人案件处理难。一般说来,对纳税人个人的税务违章案件比较容易处理,而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遇到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企业的税收问题被查实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护,税务机关一般也要作出让步。第6期何朝阳:浅析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79一些地方企业普遍困难,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和税源延续问题,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3.涉税违法案件处罚难。税收执法专业性较强,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一些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迟缓,久拖不决,处罚不及时、定案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法制原因———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1.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条例形式,法规层次低,而且具体条款频繁修改,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一些正在执行的条款不能作为认定纳税人犯罪的依据,客观上存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上的双重标准。2.税收程序法律依据不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3.没有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脱节。
(三)内部机制原因———税收征管机制落后机构设置条块分割,重叠交叉,成本过高,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种经济成分的重新组合,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频繁变动,各行业的相互交融,使得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反映到税收征管上,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管范围无法划清。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主管部门的合并、撤销、精简、改变职能,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属机构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税务直属分局和区局并存,给税收成本的控制、机构精简、管理效能的提高带来一定负效应,也给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带来诸多不便;征收分局与稽查分局在任务承担与职能行使上相脱离;交叉管理,税负不公,争抢税源,漏征漏管严重。
三、对策分析
(一)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学性1.实事求是,增强税收计划管理的科学性。税收计划的制定,除了参考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收入外,更应从经济税源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市场变化,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积极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则,以“发展变化”的总观点来预测分析经济税源,使税收计划尽量与实际税源相吻合。为确保计划制定和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所有者结构确定相应的调查方法和参数依据,为科学编制税收计划奠定基础;二要在具体编制计划过程中,采取因素测算法与抽样调查法进行综合验证,合理科学地确定每一因素,避免简单推算,提高计划准确度;三要开发设计出税收计划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纵向可与各级税务部门联系的征管数据库,横向可与各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场动态的数据库,并科学地将这些信息分类、解释、分析、转换成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的正确依据。2.完善会计改革,保证计划执行的准确性。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虽以申报应征数作为核算起点,建立了基层征收机关分户分税种明细账,但由于诸多方面原因,在基层会计实践中,除入库数额外,其他数据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影响了税收计划利用会计资料来计算税收增减因素、测算税收负担和税收增减幅度、预测税源及其变化趋势。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税收会计改革,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在计会领域的应用水平,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税源和税收收入以及欠税情况。3.注重调查研究,增强计划分析的针对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制定税收计划的同志应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反映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经济税源结构和变化情况以及发展趋势,提高预测税收收入的能力。在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中,要实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既要分析客观原因,更要分析主观原因,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比较、有办法、有预测,抓住重点。还要实行税收计划分析与税收统计分析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信息资料的作用。4.实行综合评价,增强计划考核的合理性。当计划与实际税源有较大的差距时,不能以计划冲击税法。对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考评,不能把计划完成情况好坏作为唯一标准,要强调依法治税,加大对执法情况监督考评的份量,以促进税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
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比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1993]87号),国税系统职权主体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地(市、州、盟)中心支局;县(市、旗)支局。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税务授权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授权主体—税务所,《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一类是法规授权主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税务所本属区、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稽查局属省以下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原本不具有主体资格,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但已经法律、法规授权,就可成为行政主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稽查权和处罚权。
因此,《征管法》第十四条所谓的税务机关,应理解为:税务机关(这里应为税务行政主体),包括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各级税务局,(这里仅指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地级、县级四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分局(是指按属地管辖原则在大城市的区设立的全职能税务分局而并非征收、稽查等分局)。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所作为法律授权主体可以做出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决定,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行使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至于各级税务局设立的管理局、征收局以及纳税评估局等直属机构,由于法律、法规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否则就是主体不合法,将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二、当前税务机构对外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稽查局必须在《实施细则》授权的范围内独立执法,即“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除此之外的其他管理性检查、发票协。查等工作和《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职权性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而不能以稽查局的名义实施。
二是直属机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由于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等直属机构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而并不是说直属机构不能执法。
三是建议启用“执法专用章‘。由于直属机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所有的执法文书都得加盖所属税务机关的公章,这将给日常的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变,因此,为提高行政效率,建议启用”执法专用章“,即”XX税务局管理专用章“、”XX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专用章“等。这样,各直属机构的执法行为不发生任何变化,该管理的管理、该评估的评估,只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实质上,各直属机构受所属税务机关的委托,具体办理管理、征收或纳税评估等业务,但《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或经税务局长批准的执法行为必须加盖所属税务机关的公章。超级秘书网
四是建议恢复使用税务所的名称。各地为推行专业化管理,撤销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税务所,而设立城区或农村管理分局,这种分局的法律地位只能属内设直属机构,虽然其职能和性质与税务所相同,但《征管法》仅仅授予税务所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而没有授予直属机构任何执法权。因此,各地应抓紧恢复税务所的名称,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提高执法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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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关键词财政预算制度分权预算外资金「正文
预算外资金,顾名思义,就是在国家和政府财政预算之外而存在的收支计划资金,它是相对于预算内资金而存在的。比较精确的定义,是指地方财政部门和由预算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规定,自行提取,自行收取,自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一种财政性资金.
在西方财政民主发达的国家,预算外资金是一个不可被理解的概念,因为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是完全被纳入规范的政府预算的,在国家的财政预算计划之外,是不可能存在其他收支计划的.而在中国,人们形象地将那些数目庞大的预算外资金称为“小金库”,并且很多地方行预算外资金的存在,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默许的。
预算外资金相对于预算内资金的最大特点就是其来源的广泛性与任意性。与正式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制度的资金不同,预算外资金的来源十分广泛,比较常见的有以政府及其各级机关的名义征收的各种费用,例如目前大量存在的以针对为城市外来人员办理城镇户口而征收的户口费。以山东曲阜为例,其在一年之内就办理了3000个城镇户口,共计收入9000万,贵州安顺则办理500个城镇户口,得150万。截止到1994年初,全国城市大约一共出售了300万个城镇户口,总收入达到250亿元,这并不是一个小数字。而对这笔钱,几乎分文没有上缴国库,全部落入了地方财政的腰包.大量的不规范的预算外资金的存在,对我国预算制度的法治建设产生了巨大的阻碍。
预算外资金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其在监管中的困难。由于预算外资金不像预算内资金那样规范,因而是游离于现有的财政监管制度的控制之外的。这样就给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中国大量存在的小金库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在其资金管理监督中的困难是一个重要原因。注意到这一现象,自从1985年起,全国开展了“财政物价大检查”行动,并从1989年起,国务院又着重开展了对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小金库”进行查处,对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侵占、截留的资金状况进行了清理,这项检查一直持续到1997年,共查出违纪资金2044亿元,上缴1331亿元.即使是这样,中国预算外资金的现实状况也还未真正露出水面,审计机关所能查出的也仅仅是反映在各单位账面上的资金情况,而预算外资金更广泛地是落入个人的手中,或者以各种福利、奖励的名义进行了分流,因此审计机关是无法对这些进行详细地审查的,也就不可能对之进行有效的监管。
预算外资金的存在,也对中国的预算管理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中国的预算管理制度主要是建立在对预算之内的资金进行的管理,而对于预算外资金,由于它的不固定性和不规范性,在现有的审计制度不能有效覆盖的情况下,往往使对其的管理鞭长莫及。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管理机制,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很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大量违规行为的产生,这也对政府的信誉也造成了负面影响。在近几年中的上访问题中,有大量是关于因征地、摊派费用等与政府的预算外资金有关的矛盾。以近年以来的热点问题之一,三农问题为例,对三农问题的解决,重中之重就是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推广,而“费改税”的内涵就是将游离于政府财政预算之外的农村各种费用通过法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化,即纳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正规预算制度之内中去,这不失为解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一种有效途径。
但中央也不是没有注意到预算外资金存在诸多管理中的问题,对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又于1996年7月颁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系统地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则,标志着我国对预算外资金管理进入了规范化的阶段。在《决定》以及其配套规定中,主要确立了以下规则,即对预算外资金范围重新界定;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建立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制度;严格规定预算外资金的适用范围.这些规定都对中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运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促使中国预算外资金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迈进。
虽然以上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运行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预算外资金的问题是不能仅仅从技术层面上就能够得到解决的。因为预算外资金产生的根本性原因还在于地方与中央在财政权力方面的分权不足。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自古以来就有注重中央权威的传统,在财政权力上更是如此,这就造成了中央权力的过度膨胀,而使地方的财政需求得不到满足,出现了巨大的财政
缺口。尤其是自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的财政权力得到了加强,中央政府在与地方分享的税种中处于优势地位,拿走了大部分财政收入,因此地方政府在无法依靠税收收入解决财政豁口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其基本需要,采取了大量不合规定的做法,例如大量建立地方性国有企业,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减免征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地方企业优厚的待遇,采取大量激励减让措施,或者通过地方投办地方信托公司的方式来扩大财源,或者通过出售城市户口、国有企业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大量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来获得收入。这成为大量的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现象出现的诱因,对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威望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虽然这些并不完全是税制改革后才出现的,但究其根本原因,仍然是由于中央财政权力的过分膨胀而导致的地方财政支出不足而导致的矛盾。
正因为地方的财政权力过小,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默许了地方政府的征收一部分预算外资金的权力,以补贴其财政开支,同时这样也减轻了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的压力。同时对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中央政府也不可能深究地方政府每一笔收入的来源,因此为地方政府滥收预算外资金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从而成为我国财政法治建设预算管理中的一道难题。
因此,我认为,解决预算外资金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权力的进一步划分和界定,给以地方在税收收入上的更大自和享受受益的权力,归根结底,就是要逐步减少预算外收入在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中的比重直到其逐步消失。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定形式的税收来代替非法定特点的预算外收入,这也是财政法治原则和公开原则在预算管理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中央政府通过明确的税收方式,可以透明地了解到地方的财政收支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可以视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予以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其给以支持,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对此采取的最基本的措施,仍然是在税收权力上给予地方以优惠,在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种给地方以更大的优惠。除此之外,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管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还可以有:严格账户资金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性收费票据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预算外资金;完善公务员收入申报制度,防止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收支两条线,建立规范的内部财政管理体制,防止内部资金运作;规范政府行为,防止过多介入企业的信托、金融等投资领域。但是,以上措施的采取,仍然需要地方政府严格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取消违规操作和内部资金截留,从而建立一个通畅的资金运行机制。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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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出版。
刘剑文主编:《财税从》法律出版社,2004年。
近日,针对商业银行乱收费的现象,银监会、央行和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价格分为三类,即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实这三分法并不新鲜,从某种角度说,这几乎就是中国价格管理变迁史,即在保留银行收费计划价格(由政府定价)的同时,以过渡方式(政府指导价),逐步转向市场调节价的状态
我们的粮油、成品油、煤炭、菜篮子、住房等许多商品和服务,都经历过这个过程,中国的价格体系事实也形成了这三种方式并存的格局。这与其说是合理的,不如说是妥协的;与其说是符合市场经济的,还不如说大家对政府主管价格不放心,同时也对市场的价格波动不能完全接受。说得透彻一些,这反映了政府和市场的其他参与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价格问题依然相当隔阂。比如有很多人认为《办法》提出的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而在市场调节价方面给商业银行自由调节空间过大;且认为这将导致处于垄断地位的中国商业银行会把目前不合理的、价位较高的收费合法化。
但问题的症结不在此
2011年7月银监会和银行业协会曾银行收费数据,中国银行业服务项目共计1076项,其中收费项目850项,占比79%。项目之多、之繁杂,非专业人士很难计算出成本收益。若将这850项收费核算,交由政府来定价,会遇到多种无法解决的财务难题。一项收费在商业银行的整个经营体系之中,可以有多重成本和效益的计算方式,而政府不是全能的,根本无法准确量化商业银行的成本和收益。政府想干预也未必有效果,而到了政府为银行计算单项收费价格的成本收益时,价格管理难免是失败的。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将政府定价的部分核算成经营亏损,向政府索取定价补贴。这最终损失的还是消费者。因为政府要补贴政府的定价亏损,只能靠多收税,而税收都是消费者承担的。这有现成的例子,中国成品油价格管制基本就是政府定价、企业执行,但成品油炼油亏损一直就是石油巨无霸向政府要补贴的最大理由。银行的财务体系比石化系统还要复杂,指望政府定价岂能管好?
说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高企是垄断也简单了点。因为各种不同性质的银行很多,为什么集体出现了服务乱收费的问题呢?它们的利益就那么高度一致?一点也不存在利好个人客户的竞争?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这要细致地研究中国银行业的商业模式和经营之道。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平均高达80%盈利来源,不是从零售客户乱收费那里取得的,而是从大机构客户那里获得的。以工行为例,从2008年到现在一直保持这样的利润结构。对它来说,同样是提供金融服务,向机构大客户还是向零售客户服务,成本和收益完全不成比例。比如,贷款10亿的大客户和消费信贷10万的小客户在银行走贷款流程基本一致。这意味着成本(机构客户和零售客户拨备相同的风险系数下)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利润可能相差一万倍
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在提供银行服务时,会对房贷、消费贷、小企业贷、信用卡、个人账户管理、理财投资和电子银行等零售服务项目设置价格奇高的门槛,不是想从这些服务里牟取暴利,而是不想提供这些服务,尽管市场需要。中国银行业的商业史很短。30年前中国没有商业银行,银行就是衙门。现在都算商业银行了,还会赚钱了,但要它们主动想着通过零售客户赚钱可能为时尚早,积极一点也就算刚刚起步。
但中国市场潜力巨大,刚刚起步市场份额就不小。比如信用卡,工行发行了3.5亿张银行卡,是世界第四大发卡行;再如它包括信用卡贷款在内的个人贷款2010年增长迅速—当年个人贷款增量占到全部贷款增量的40%
因此之故,个人客户的挑剔空前地多了起来,这样或那样,有的挑剔甚至很尖锐。这一方面证明中国个人客户不仅开始享受银行的零售服务,也在表现自己的议价能力—十几年前谁能想到官模官样的银行会借钱让你买房子呢?会想法为你的消费提供信贷服务?而另一方面证明中国的银行实在过于颟顸,集体对市场新动向反应慢了,还不知道零售客户即将成为它们的上帝
论文摘要:本文着重分析了内蒙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及税收管理的现状,特别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利影响,并从改革税制、严格执法、优化环境、完善金融结算制度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的对策。
当前,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健康发展和提高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实际调查情况看,内蒙古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还有一些值得探讨和改进的问题,需要深人研究解决。
1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及其税收现状
1.1个体私营经济现状分析
“十五”时期以来,内蒙古个体私营经济在自治区政府部门的鼓励、引导和扶植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已成为我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为自治区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就个体私营企业注册情况看,从2001--2005年,尽管个体工商户户数由83.5万户下降到了46.76万户,从业人员由169.9万人下降到了82.27万人,分别以年均15.01%和14.9%的速度递减。但私营企业户数却由3.01万户上升到了4.83万户,从业人员由45.54万人增加到了68.21万人,年均分别以12.81%和10.76%的速度递增。就经济发展情况看,正在经历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总体保持了增长态势,经济规模愈来愈大,显示出强大的发展后劲。2005年底,个体私营工业国民生产值达到417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1208亿元、城乡个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84.26亿元。
与中、东部地区横向比较,内蒙古个体私营经济无论其规模还是发展速度,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在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足,总体看是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就内蒙古私营企业来说,截止2005年底,总户数4.83万户,其中,企业集团仅105户,中小型企业占总户数的99.8%。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各地在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时候,主要追求发展的高速度,对这些中小型企业在行业引导、加强管理方面指导欠缺。许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既缺乏新型的管理制度,又没有科学的管理手段,大多依靠传统的粗放式小农经济方式管理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低下。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对内蒙古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困难和不利影响。
1.2个体私营经济提供税收现状分析
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其提供的税收收人数量、增长比例、所占份额均发生了明显变化,其地位日益突出,已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统计分析表明,2001一2005年,内蒙古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收人由8.44亿元增加至43.84亿元,年均递增62.85%,增长最快的年份达到182.66%。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占税收收人总额的比重,也由2001年的9.83%上升到了2005年的14.72%,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税源,其增长速度已经大大超过了我区整体经济发展速度。
2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负面影响
新税制实施后,我国已从税收立法上打破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纳税人的税负不平衡问题,但由于受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和纳税意识等主观因素以及税务部门重视程度、管理手段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对非公有制经济税收管理偏松,跑冒滴漏严重等一系列问题。突出表现在:
2.1税收负担低,税收流失相对较大
税收流失是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中一个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其他所有问题的集中表现和综合反映。以2005年为例,国有经济占工业总产值和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分别为41.21%.23.56%,其承担的税收份额却达到了59.27%;而占工业总产值30.0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6.32%的个体私营经济,其承担的税收却只占全部税收收人的10.80%。很显然,对个体私营经济征税严重不足,应征数与实征数之间存在着较大差额。
2.2规范管理不够,征收管理机制弱化
从税收指导思想上讲,长期以来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一些基层执法单位仍然把税务执法作为组织税收收人的一种手段来加以运用,重视对国有、集体经济大型税源的控管,弱化了对征收难度大、成本高、税源小的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管理。从税收征管机制建设上讲,因难以准确获得对应税收人分散、流动隐蔽的个体私营纳税人的经济状况信息,很大部分的申报纳税难以或没有经过税收确认,只好评定征收。特别是由于金税工程还没有完全建成,征管手段落后于征收模式,在预防和查处偷逃税方面还存在信息不灵、动作迟缓等问题,仅靠目前投人的征管力量,无论数量与人员素质,与庞大的个体私营经济队伍以及混合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和管理要求极不相称。
2.3税制不完善,导致征管漏洞论文下载
现行税收制度与管理制度对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由此带来的经营方式和核算方式的多样化,已经显得很不适应,形成税收流失。①增值税存在征收范围狭窄等制度性缺陷,导致税源难以控管。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行业未纳人增值税征收范围,导致增值税链条中断,失去了自缴自核功能,同时,产生了乱开运费进行抵扣问题。私营部门在这两个行业占有很大比重,税收流失相对严重。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仍然过多过滥,规定欠科学,缺乏严密性。特别是按经济成分制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适应性差,不便操作:不法商家乘机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伪造企业性质,非法获取减免税优惠。如将自己伪装成集体企业、校办、福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等形式,骗取国家的退税和减免税。
2.4个体私营经济活动隐蔽,会计信息失真
一方面,个体私营企业管理水平低,一些经营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受业主追求经济利益动机的影响,无税交易和无税所得普遍存在,做假账、账外账,使得企业内部凭证真实性下降,会计信息失真,各项收人无法全部纳人监管范围,严重蛀蚀税基。甚至有些企业进行虚开、开具增值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管理监督不严,企业法人责、权、利的约束弱化。目前对个体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除税务部门要求建账外,基本上无其他强有力的外部行政机关的约束。
2.5纳税整体环境有待改进
①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主动纳税的氛围,纳税人没有形成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直接申报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习惯,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偷逃税相对严重。②金融、公安等部门配合不密切,影响了税款的征收,软化了税收法律的强制性。③非国有企业多行开户问题突出,现金交易盛行,使银行结算账户形同虚设,纳税人隐瞒收人,税基难以监控。④地方保护主义对税务部门严格执法的妨碍,也是导致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流失的原因之一。
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日益发展壮大,其税收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所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不可低估。①导致税负失衡,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测算表明,内蒙古近年来国有工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率为5%左右,非国有工商企业为3.5%。如果再考虑非国有工商企业还享受几项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则负担率还要再降一点。②减少了国家财政收人,扭曲了政府正常的收人机制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杠杆。个体私营经济部门的税收流失直接导致费硬税软格局,也使税收不能通过经济利益诱导实现对产业结构的有效调节而失去了杠杆功能,模糊了国家调节经济的边界,使得该限制发展的产业得不到限制,该激励发展的产业得不到足够的鼓励,误导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向。③产生了社会收人分配不公。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流失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国民收人向居民个人分配的倾斜和高收人与低收人的两极分化,使税收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调节公民收人水平、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还降低了国家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福利的水平。④阻碍了依法治税进程。
3全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的对策
税收收人归根结底是征税人与纳税人行为的结果。要解决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关键在于征税人和纳税人行为的规范化。因此,必须从完善税制和税收征管制度,严格执法,堵塞漏洞人手,全面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税收与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3.1继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税种结构,使之有利于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条件下税收征管
①完善增值税制度,优化增值税管理。主要是扩大征收范围,尽可能防止增值税“链条”中断,避免产生税收流失漏洞。首先考虑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个体私营经济比重较大的行业纳人增值税征税范围。②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收优惠制度。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集中统一管理,防止各自为政和越权减免税产生的流失。可以考虑在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项目和产品。应尽快调整现行按所有制成分实行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利公平竞争,便于税收征管。
3.2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吮源基础管理
税源管理监控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包括对纳税人的监控和税基的监控。这是目前加强个体私营经济最重要最急迫的一项工作。①建立税源调查监控制度和税源动态采集系统。通过调查个体私营经济户籍、税源分布状况,建立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源、税基、税负、税款的控管体系。要坚持税源信息的动态采集,为税收申报确认和税务稽查提供信息依据,减少应征与实征的差距,最大限度地实现依法治税。从长远看,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号码制度来监控税源,不失为严密有效的办法。②对税源户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对重点税源户实行专人定点监测的办法,对城镇内较集中的非重点税源户实行专人巡回监测,对于边远农牧区的税源户可利用各地的协税护税组织实行社会监控。同时,要与工商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积极寻求解决漏征漏管户问题的有效办法。③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和查账征收工作。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的权威性。核定征收必须最大限度地以账证为依据,防止从低确定税基。④严格管理。在全国普遍实行有奖统一制度,尽快确立有奖销售的法律依据,明确奖金渠道,实现以票控税。
3.3强化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执法
①提高执法力度,实行对各种偷逃税行为进行严厉而公平的惩罚新制度。要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技术、手段开展税收检查,提高税务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几率,并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逃避纳税的行为。应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的限度,以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②实现税务稽查向执法型转变。要强化执法手段,赋予税务机关独立司法权。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专门审理涉税案件,有效震慑和防范税务犯罪,遏止税收流失。③推行税务执法检查过错追究责任制。制定执法行为准则,实行责任追究,可以有效地促进和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树立责任心和事业心,切实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严格执法,纠正违法和执法不当行为。由此建立一种制约规范各种内部不法行为的强有力的机制,以此摆脱权力观和人情观的困扰。
3.4加强征管力量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的现代化水平
①重新布局税收征管力量,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征管力量的投人。重视培养税务专门人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同时要加快步伐,继续在全社会推进“金税工程”的实施。②科学、规范地制定税收计算机网络发展规划。加强计算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管理等环节的应用,并相互衔接。要逐步实现税务、工商、银行、外汇管理、海关、财政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做到信息共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监控系统,以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反应的快速灵敏性。
论文关键词 生态文明 法律生态化 生态补偿 公众参与
生态文明的建设和环境法治保障机制的健全,是解决生态危机、调控生态关系的重要举措。生态文明的建设归结为人类与自然关系和人类社会内部关系的处理。如何处理好这两大基本关系,由“两大对抗”转为“两大和谐”,已成为21世纪决定人类命运的最大课题。衰退的地球和巨大的社会鸿沟,使人类不可能在社会对抗的基础上实现与自然的和谐,因为地球有限的资源和空间已不能承受对抗性社会不断加剧的冲击;也不可能在与自然对抗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和谐,因为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会摧毁社会和谐的基础。生态文明的建设和环境法治保障机制的建立,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一、生态文明内涵
“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最早由德国生态学家恩斯特·海格尔(ErnstHaeckel)于19世纪60年代提出。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
对于文明,《周易》里说:“见龙在田,天下文明。”在西方语言体系中,“文明”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城邦”的代称。实际上,文明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成果,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状态。
由此,所谓生态文明,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指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指人类用更为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努力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的理念与价值取向。
生态文明的崛起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世界性革命,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进行的一次新选择。生态文明的建设,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而环境法治作为一种环境治理方式,环境法治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生态文明建设急需破解的法律难题
环境生态危机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生态文明建设是解决环境生态危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文明建设活动。当前,在这一过程中,急需破解的法律难题主要有:
(一)环境法律生态化问题
环境生态危机仍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的环境时代已悄然来临。传统法律都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之上,在对待代内关系和代际关系时存在着偏差和失误。传统环境立法目的是以保护人类的根本利益为核心,而且主要关注的是当代人的利益,对后代人的利益以及自然的利益却很少关注,并且没有体现生命物种之间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在执法和司法领域也都是以保护人类利益为核心展开的,人类给予自然的道德关注几乎为零。
为了应对环境生态危机,传统法律不可避免将遭遇生态化的冲击和挑战,迫使环境法律变革的推进。而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逐步实现中国环境法律生态化,就是以一种积极姿态来应对环境时代挑战的方式,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过程和环境法律完善的过程。
(二)生态补偿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一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缺位,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严重失衡。这种失衡和扭曲的局面,不仅阻碍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而且破坏了地区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因此,必须构建生态补偿机制,以便平衡经济利益、生态利益和社会利益,促进经济、生态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矿业城市,是以牺牲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环境权为代价来获取经济的高速发展的。这种发展模式的后果就是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公民利益的损害,最终失去依托环境发展经济的潜力。因此,构建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公民利益,保障公民相关权利。
(三)公众参与监督问题
生态文明建设中,我们面临着环境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冲突、代际之间环境利益的冲突、整体环境利益和局部环境利益的冲突。这些环境利益的冲突不仅影响生态文明建设,而且会导致社会的冲突和失衡。而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的引进和完善为环境利益冲突的解决和生态文明建设注入了新鲜血液。因为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是由社会公众民主决策、共同确定科学的发展范式,有利于形成社会认同的环境目标,其为平衡各方利益、各种利益提供了正能量。
三、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治保障机制
良好的环境法治保障机制的构建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在出现生态文明建设瓶颈和障碍因素时,能迅速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保障性调整,使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良好运作和最优目标。创新环境法律生态化机制、构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以及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能够从制度上保障生态文明的建设。
(一)创新环境法律生态化机制
所谓环境法律的生态化,主要指“环境法律以当代生态学为理论基础,以可持续发展、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为价值取向,以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为目标,越来越多地运用和体现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越来越重视用法律规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样一种变化或发展趋势。
环境法律的生态化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是法律基本理念的生态化。将可持续发展、环境公平正义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法制观作为法律生态化的基本理念,并在法律变革中起导向作用。
二是法律制定的生态化。首先,在立法内容和法律体系结构方面,注重健全和完善有关环境、资源、能源等涉及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增加保护自然、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比重。其次,在宪法和部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目的、原则和内容方面,突出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可持续发展等价值、理念。
三是法律实施的生态化。主要表现在执法生态化和司法生态化。执法生态化体现在: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执法理念、执法机构、执法行为和执法手段与技术等执法的各个环节体现生态化,注重保障环境和生态平衡。司法生态化体现在:司法机关应该在司法理念、司法裁判、司法程序和司法执行等司法的各个环节体现生态化,注重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
四是法律生态化变革的推进同时需要国家政策性倾斜、法学研究方法和内容的生态化、社会公众生态法制化意识提高、以及相关的政治、经济配套措施等。总之,法律生态化应该在各个领域逐次展开,要以各个领域综合性的结果来使其本身得以实现。
(二)构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生态补偿是以经济性手段对环境与自然资源进行补偿,旨在恢复生态环境,保障自然资源充分利用。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则是利用宏观调控管理政策和法律手段调整相关主体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实现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以水资源为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完善《水法》,对目前已成型的《生态补偿条例》草案应尽快通过法定程序出台。省市区应尽快制定地方性的《流域生态补偿条例》,就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的补偿问题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主要包括水资源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标准、补偿途径、补偿对象,以及如何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来源、对于补偿费使用的监督机制等等。
二是征收生态补偿费或资源税。随着全球资源短缺与生态危机的日趋严重,税收手段已成为保护资源最主要的方式。针对我国目前水资源数量匮乏、分布不均、利用率低下的现状,政府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在个别地区试点实行水资源税的管理。依据征收水资源税的可行性,在试点实行水资源税时,必须在税基、税收主体、纳税环节、税率、减免税等方面进行总体设计,保证其可操作性。
三是建立资源开发生态风险基金制度。由于水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面临的风险有些是无法预期的,水资源开发生态风险基金的建立将这种风险转化为了一种政府和社会承受的风险。水资源开发生态风险基金属预防性生态风险基金,其来源于水资源开发者、地方财政收入或专项资金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当然,其他的各种社会团体包括环境保护组织也可以募集环境恢复生态补偿基金,如发行生态补偿彩票、社会捐赠等。而且基金的使用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三)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我们正在进入一个不同于传统社会的风险社会,社会突发性危机的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迅速扩散性都日益增强。在诸多现代社会风险中,环境破坏的风险逐渐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的建立无疑是化解风险的题中之义。
公众参与监督机制,作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一项权利和义务,目前存在诸多弊端。诸如: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较低,参与形式单一等等。鉴于此,可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一是明确公众参与监督环境资源管理的阶段和范围。在环境立法、行政、执法阶段,涉及专业性知识较强的阶段,可以限制公众的参与;而在其他阶段则应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环境利益诉求。
关键词:税务会计模式;混合型模式;财税分离
税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出现时间与财务会计大致相同,甚至早于财务会计,其在企业税收筹划、反映企业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监督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各国对于税务会计有了较长时间的理论研究,税务会计模式不断发展完善,在全球范围内大致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财税分离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财税统一模式及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型模式。同时,我国对于税务会计方面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且一般将税务会计视为财务会计的一部分,重视程度不高。建立适当的税务会计制度,不仅是会计学科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完善我国税制的迫切要求。本论文以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为基础,从分析税务会计模式发展完善的必要性出发,运用分析对比的方法,与国内外发展较为成熟的税务会计模式进行比较,直观对比出发展背景、历程、成效差异等,以期找出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探索出符合我国税务会计发展的模式。
一、我国税务会计模式建立的必要性
1.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合理把控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必然要求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税制改革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从1994年税制改革开始,税收制度与企业财务制度之间的差异逐步扩大。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均是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的一种会计核算管理活动,但税务会计因与税法有特定联系,相对于财务会计更加复杂。税务会计是在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双重约束下,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二者的处理方法、计算目的、核算程序和结果等有很大差异性,这就要求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尤其是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使得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日趋明显。因此,只有完善我国税务会计制度的建立,才能充分发挥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各自的职能,规范我国会计制度。2.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完善税收制度并保证税收征管的重要措施首先,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度,它的建立有利于优化当前我国的税收制度结构,是对税制基层结构的补充。其次,设立税务会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工作。企业配备既精通会计业务,又熟知税收法律相关规定的人员,不仅能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公平、足额征收,还能保证企业在合理、合法纳税的基础上充分使用税收优惠,为企业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再次,设立企业税务会计,建立完善的税务体系,明晰税企权责,让税务人员从繁杂的财务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从而大大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3.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必然选择税收筹划,即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税收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及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对企业自身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来处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及理财等活动。税收筹划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扩大企业的利润,是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的必经之路。然而,企业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税务会计制度,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把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正式的工作来处理,才能充分利用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利益,才能不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美、法、日三种税务会计模式比较分析
1.美国:财税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从法律制度看,美国采用的是海洋法系,即普通法系。其形成并且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法律体系并不是如中国的宪法般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主要依据经美国法院判例给予解释,成文法再进行补充。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使用状况也不例外。各州分散独立的法律体制,国家没有系统地、完整地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统一规范。从经济体制看,美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只在宏观上施加一定的影响,并不直接干预经济,经济具有高度的自由和开放性,市场决定供求,遵循公认会计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从会计规范的形式来看,美国由于其会计核算规范为民间管理方式,因此,会计核算规范均以公认的会计原则为核心,其立法对会计核算规范并无直接影响。美国强调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这种“投资者导向型会计模式”极大程度的保护了企业经济利益,使企业的财务会计能够自觉遵循会计原则,同时其完全不受税法的约束,所以会计核算、提供的相关信息相对客观、公允和真实。从企业组织形式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企业形式在美国非常丰富多样,以股份制企业为主。美国作为全球证券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企业资本的构成与法国、日本相比,自有资本占比高达55%,法国占比为36.8%,而日本只占19.8%。从融资渠道看,美国企业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通常依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企业未来的前景作为是否持股或持股多少的重要参考。由于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完全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在融资渠道的选择上优先选择证券市场,而银行只是辅助渠道。由于美国财务会计过于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税法约束,这种投资者导向型会计模式推动企业财务会计发展日臻完善,但需要统筹相关税务和计算、核算应缴税款时,就须根据美国复杂的税法同步进行复杂的纳税调整。即使涉税会计比较复杂,但美国这种税务会计模式能够较好地发挥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应有作用,因此还是能被诸多国家广泛采用。2.法国:财税统一的税务会计模式法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基本统一,采用的税务会计模式也是财税统一型的模式,政府和税法占据主导地位,会计服从税法。法国这种财税统一的会计模式明确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要与税法的要求一致,强调缴纳税款与股东的财务报表要一致,决不允许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会计相关事项。这种“政府税收导向型”的会计模式,会计职业团体的力量较弱,过分强调按税法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虽然可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满足税务需要,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企业的实际状况,反映不够真实、公允,满足不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从法律制度看,法国采用大陆法系,适用于成文法,法律既系统完整,又清晰具体,逻辑缜密。法国政府通常在一定的时候借助法律使用行政等手段来干预经济活动,会计服从于税法,企业的财务会计往往受到公司法典、税法典和证券法典等诸多法典的影响,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由于税法优先会计规则,税务部门不仅可以确定企业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而且还可规定企业的实际财务会计和报告实务。从经济体制看,法国是市场经济体制,体现很强的计划性,政府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全方位立体地干预调控经济,在经济调控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政府认为企业对未来市场短期的预测应由市场来解决,而国家对整个市场中长期的预测则由国家计划解决。因此,政府干预经济既有宏观层面,也有微观层面,由此可见,计划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企业组织形式看,法国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国有化占比较大,在国民经济生活中担负着重要作用。从融资渠道看,由于证券市场不够发达,投资者普遍乐于购买国债而不愿意购买或持有股票,企业所需资金通常来源于政府或银行。由于法国要求企业的会计准则要与税法的要求保持一致,因此,法国的税务会计模式有其明显特征,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统一。3.日本:财税混合型的税务会计模式相较美、法两国,日本的税务会计模式既不像美国强调经济自由,会计要保持独立而采用的财税分离模式,也不像法国强调税法优先会计法则而采用的财税合一模式,日本采用的是一种协调特征下混合型的税务会计模式,中和二者特征,更灵活。从法律制度看,日本采用大陆法系,使用具体而详细的法律条文。日本在会计规范方面,除了企业会计准则,商法、税法和证券交易法都是重要依照。日本的商法适用于所有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处理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民事法律的总规范,旨在全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充分保障国家的税收。商法、证券交易法既是法律,同时也是会计规范具体的条文。会计准则虽然原则条例数量多且内容细致,但其实际上是对商法、税法以及证券交易法的补充。日本的证券交易法,用来规范股票发行和流通,税法对企业会计有直接影响,日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费用扣减以及收益递延等项目必须是税法允许的。从经济体制看,日本是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主导市场,同时不排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以让市场自由有序、充满活力。但是日本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也会采取计划调控、宏观调控、对企业施加影响等方式参与经济调控。从会计规范方式看,日本的会计准则与商法、税法和证券交易法三套法系互为补充,前者在会计处理方面规定较为系统,后者则更为详细具体,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相比美国和法国,日本的会计准则没有形成完善的系统,也没有形成国家层面的总计划,所以日本的税务会计是一种宏观统筹欠缺,没有完整系统理论支撑的会计体系。从企业组织形式看,日本企业绝大多数是股份公司,中小企业众多,虽然大企业数量较少,但在经济活动中却占有主导性地位,大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组建起企业集团,便于维护企业长期稳定。从融资渠道看,日本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企业集团和有影响力的商业银行,所以政府和投资人都对财务会计有所要求。前文说到的日本的商法、税法和证券交易法三套法律与企业会计关系密切,对会计具有直接影响。同时,日本的会计模式以企业为导向,重视为企业管理服务,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是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进而实现纳税及时、公平,形成了日本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税务会计模式。
三、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探讨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调节方式上与法国、日本有一定的相似性,政府在一定时候会采取一定的手段干预经济,经济活动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国家不仅是资产的所有者,而且具有管理职能,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扮演身份使得我国的产权关系比西方国家更加复杂。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一方面上市公司以国资背景为主导,另一方面民间投资活跃度和理性度不够,市场主体和渠道较为单一,发展不够成熟均衡。因此,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探讨不能照抄照搬国外已有的成熟的模式。在这一点上,我国的经济体制处于日本和法国中间,正从法国的经济形式向日本的经济形式转变。从法律制度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与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适用于成文法。我国法律不仅体系完整,而且规定明确,具有绝对的权威,对会计模式也具有刚性的影响。因此,税法与会计关系密切。从会计规范方式看,经过长时间的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我国当前是以包括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会计法》为中心,规范着财务会计核算行为。从企业组织形式看,有限责任公司占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较多,能达到上市要求的大企业较少。从融资渠道看,我国银企关系十分紧密,但银行对企业的门槛要求较高,实力较强的大企业能轻易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很多资金周转不灵的小企业却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向银行贷款,只好向小型的信贷机构寻求贷款。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会计环境与法国、日本比较接近,尤其是在经济、法规等背景因素上,而与美国等具有高度自由的市场经济和高度发达的资本融资市场的西方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事实上,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也较倾向于日本的财税协调税务会计模式。根据会计发展的国际化潮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将逐渐由二者合一的模式发展为二者协调并存再到二者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但就我国的发展现状来看,财税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究竟适不适合我国,还需进一步摸索探讨。从改革开放至今,近四十年时间,我国经济社会方方面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还有许多需要不断完善的方面。在改革的进程中,政府不可避免的采用计划和宏观调控的手段干预经济是非常正确的选择。就我国当前国情而言,实行日本的财税协调的税务会计模式是较为合理的。综上所述,美国财税会计分离的模式应是我国税务会计模式发展的远期目标。就目前而言,应该选择财税适度分离,明确财税不同的目标,制订相应措施保证财税目标的实现,积极完善我国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美国已开了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先河,形成了完整的税务会计理论框架;法国仍然坚持传统处理,同时也在进行改进;日本也形成了具有明显特色的财税会计建设理论。总之,与美、法、日三国财税会计相比较,我国应借鉴吸收并建立适合于我国国情且有利于我国经济长远发展的理论体系。有朝一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高度发达、法治化程度明显提高、股份制企业日臻完善、民众法治观念大为改变时,财税完全独立的目标将指日可待。在这种会计模式下,税务会计将赋予以下三方面的职能:
(一)核算反映职能
税务会计的核算反映职能,即对企业的涉税活动进行核算和反映,是税务会计最基本的职能。税务会计依据财务会计信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将会计信息调整为税务信息,从而全面核算企业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等相关内容,并以价值形式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会计纳税活动,为国家组织财税收入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资料和决策依据。与此同时,通过加强对税务会计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一方面可以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拓展税源、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监督管理职能
税务会计的监督管理职能,即以价值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全面核算的纳税活动过程,同时也是税务会计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可以说税务会计监督管理职能寓于核算反映职能之中,即通过税务会计系列核算方法,可以有效地监督会计主体的纳税活动是否与国家税收法律条款相一致,进而监督会计主体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状况,以此达到税收宏观调控的目的。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其监督管理职能也因此具有强制性的特点。通过强制性的监督管理,一方面可以保证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正确计算并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法的贯彻实施,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预测和决策职能
税务会计的预测和决策职能,即税务会计通过核算和反映纳税人纳税活动的全过程,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进而帮助纳税人对其税务活动进行科学预测和决策。纳税人通过对税务会计信息进行分析,依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主动规避较高的税负,进行合理税收筹划,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税务会计还应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了解政府的宏观导向,更好地促进整个企业的快速运转,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
参考文献:
[1]张文贤.会计理论创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第三版.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王华明.论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J].税务研究,2004(11):62-64.
政工线工作
一、抓好办公室的工作,发挥抠纽的作用
办公室为以服务机关,服务税收为为宗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重点抓住三点:一是节约办公成本、高效积极工作。车辆设专人管理,定人定车定点;办公用品采购先请示、后审批,实行领用签名制;来客接待、食堂就餐;二是抓好文秘工作,搞好上传下达,半年来,办公室发(转)各类文件份,上报各类信息调研和《原件呈阅》份,在新闻媒体上发表各类新闻和专稿篇,并在国家级刊物上取得了突破,在《中国税务报》上发表了………..。三是整理了档案,并以办公室牵头编撰出版了**县局历史的第一本综合性的工作纪实丛书——《十五回眸》,受到了各方的好评。
二、思想政治工作常抓不懈,方式方法不断创新
以人为本,才是执政之道,**县国税局十分重视人才的培养,今年上半年,集中组织税干参加各种培训和讲座人次,选送优秀人才脱产学习,安排新进干部进行初任培训,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培训班,集中开展了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刊发了全员学习心得,组织了全员业务技能大考试,取得了90%的人员一次过关的好成绩,进一步巩固了文明创建的成果,制定了《2006年文明创建工作方案》,积极参加并上报了**县委《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巡礼材料,长期开展献爱心活动,对**县排头乡贫困农民邓糖一家,进行了扶贫慰问,并继续坚持资助缪兴池等五名家庭贫困学生。
三、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让蛀虫属蚀我们的肌体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公正执法和树立良好国税形象的首要工作,**县局为此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并收取了廉政保证金22000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今年上半年就对两起违纪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和警告处分,继续聘用了8名特邀监察员和52名中层干部的家属为“廉政劝导员”,将防腐反腐的关口前移。据统计,半年来,**县局干部职工拒请吃120(人)次,拒受礼品礼金48(人)次,折合计人民币24500元。
开展多种多样的警示教育是**县局监察工作的一大特色:一是逢节预防,“两节”期间专门发文,节后总结自查;二是专场授课,请来检察院的同志讲《预防税务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专题课;三是对稽查立案查处户发放廉政调查回执卡;四是以局长名义与全县1000多户纳税户签订了《诚信纳税,优质服务,共建和谐税企关系》的双向承诺书;五是组织收看廉政警示片,做到了时刻警钟长鸣,廉政常思。
业务线工作
一、全面规划、自加压力、强化收入工作
**县局在年初工作会议上就全面布署了今年的收入任务,面对新的压力,全局以“依法治税、强化管理、从严治队、科技增税”为指导方针,自加压力、负重前进,确保了今年收入任务的双过半;1—6月份,全局共组织各项收入万元,为年计划的,比上年同期增收万元,增长比例为。其中增值税完成万元,为年计划的,比上年同期增长万元,增长比例为;消费税入库万元;企业所得税入库万元,为年计划的,同比减少万元,减幅为;个人利息所得税入库万元,为年计划的,增收万元,增长比例为。车购税上半年入库万元。1—6月累计入库县级收入万元,为县级税收收入任务万元的%。上半年收入任务的完成有三大显著特点:一是全县各征收单位增收同步,二是收入质量明显提高,三是征收纪律最优,具体措施有:
1、压欠税,增收入。**县局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办事,采取“加、扣、停、罚”的手段,降新欠、压陈欠,全县共收回陈欠万元。
2、继续将精细化管理落实到基层。**县局将定位定税和“户籍式”管理有效结合,管理上不留死角,征收上不出现漏洞,上半年年全县新增双定户达户,月增双定税万元。
3、“以票管税”落实到人、到户。在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可抵扣票据管理的同时,**县局对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也加强了管理,实行按月监控用票人的销售收入,发现有达到起征点的户子,及时纳入征收管理,确保国税收入的颗粒归仓。半年来,通过对普通发票的控管,实现增收30多万元,
4、突出重点、强化稽查、办大案要案,促税收征管。
**县局在规范税收执法的同时,充分发挥稽查的“打防”作用,在查处和打击涉税犯罪的行为的力度、深度和广度上办求突破、今年上半年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认真布署、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半年来,对“福利企业,超级零售市场,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和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27户,入库税款和罚款36万余元。②区域性整治活动初见成效。上半年,**县局将**x吴家巷工业园内的企业作区域性整治的对象,确立了19户,上半年已实施检查7户,入库增值税及罚款达115万元,有力地整顿了园内的税收秩序,打击了涉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治理和优化县域经济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③用铁的手腕、查办大案要案。为了加大办案力度,**县局和公安局协商,将涉税中队的三名干警常驻稽查局,税警联系更加密切。在今年上半年的稽查中,发现******制造有限公司和****工厂有重大的偷税嫌疑、县局领导及时组织案件审理会、顶住各方的说情风、人情风、坚决按税法办事,两户偷税企业共入库增值税及罚款112万多元,成为近两年来少有的经典案例之一。
5、加强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录入质量。
数据管理工作是税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县局为了把好数据管理质量关,成立了以局长**x为组长的数据管理小组,对办税大厅和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按月督查,按月通报,将二级审核改为三级审核,尽最大努力减少数据差错的发生,半年来,全县共出现差错只有次,一共进行了次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达元。: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征管水平
**县局本着“以人为本”的治税思想,始终将人才的培养放在首位,半年以来全局开展了各种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一是集中各单位的骨干分子进行培训,形成师资力量,再分单位进行集中培训学习,以达到共同提高;二是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分单位、分内容进行集中同步培训;三是围绕中心工作突击培训,如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培训、福利企业的检查培训等、宏观税负分析等,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局参训人员达人(次),培训时间超过课时。
三、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夯实征管基础
年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年,XX县国税局携挟着XX年辉煌的战果又打开了新的篇章,半年以来,XX县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以“锐意进取,强化管理,全面开创我县国税事业和谐发展的新局面”为奋斗目标,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现分线总结如下:
政工工作
一、抓好办公室的工作,发挥抠纽的作用。
办公室为以服务机关,服务税收为为宗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重点抓住三点:一是节约办公成本、高效积极工作。车辆设专人管理,定人定车定点;办公用品采购先请示、后审批,实行领用签名制;来客接待、食堂就餐;二是抓好文秘工作,搞好上传下达,半年来,办公室发(转)各类文件 份,上报各类信息调研和《原件呈阅》 份,在新闻媒体上发表各类新闻和专稿 篇,并在国家级刊物上取得了突破,在《中国税务报》上发表了………..。三是整理了档案,并以办公室牵头编撰出版了XX县局历史的第一本综合性的工作纪实丛书——《十五回眸》,受到了各方的好评。
二、思想政治工作常抓不懈,方式方法不断创新。
以人为本,才是执政之道,XX县国税局十分重视人才的培养,今年上半年,集中组织税干参加各种培训和讲座XX(人)次,选送优秀人才脱产学习,安排新进干部进行初任培训,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培训班,集中开展了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刊发了全员学习心得,组织了全员业务技能大考试,取得了90%的人员一次过关的好成绩,进一步巩固了文明创建的成果,制定了《XX年文明创建工作方案》,积极参加并上报了XX县委《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巡礼材料,长期开展献爱心活动,对XX县排头乡贫困农民邓糖一家,进行了扶贫慰问,并继续坚持资助缪兴池等五名家庭贫困学生。
三、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让蛀虫属蚀我们的肌体。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公正执法和树立良好国税形象的首要工作,XX县局为此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并收取了廉政保证金2XX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今年上半年就对两起违纪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和警告处分,继续聘用了8名特邀监察员和52名中层干部的家属为“廉政劝导员”,将防腐反腐的关口前移。据统计,半年来,XX县局干部职工拒请吃120(人)次,拒受礼品礼金48(人)次,折合计人民币24500元。
开展多种多样的警示教育是XX县局监察工作的一大特色:一是逢节预防,“两节”期间专门发文,节后总结自查;二是专场授课,请来检察院的同志讲《预防税务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专题课;三是对稽查立案查处户发放廉政调查回执卡;四是以局长名义与全县1000多户纳税户签订了《诚信纳税,优质服务,共建和谐税企关系》的双向承诺书;五是组织收看廉政警示片,做到了时刻警钟长鸣,廉政常思。
业务线工作
一、全面规划、自加压力、强化收入工作
XX县局在年初工作会议上就全面布署了今年的收入任务,面对新的压力,全局以“依法治税、强化管理、从严治队、科技增税”为指导方针,自加压力、负重前进,确保了今年收入任务的双过半;1—6月份,全局共组织各项收入 万元,为年计划的 ,比上年同期增收 万元,增长比例为 。其中增值税完成 万元,为年计划的 ,比上年同期增长 万元,增长比例为 ;消费税入库 万元;企业所得税入库 万元,为年计划的 ,同比减少 万元,减幅为 ;个人利息所得税入库 万元,为年计划的 ,增收 万元,增长比例为 。车购税上半年入库 万元。1—6月累计入库县级收入 万元,为县级税收收入任务 万元的 %。上半年收入任务的完成有三大显著特点:一是全县各征收单位增收同步,二是收入质量明显提高,三是征收纪律最优,具体措施有:
1、压欠税,增收入。XX县局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办事,采取“加、扣、停、罚”的手段,降新欠、压陈欠,全县共收回陈欠 万元。
2、继续将精细化管理落实到基层。XX县局将定位定税和“户籍式”管理有效结合,管理上不留死角,征收上不出现漏洞,上半年年全县新增双定户达 户,月增双定税 万元。共2页,当前第1页1
3、“以票管税”落实到人、到户。在加强对增值税专用
发票及可抵扣票据管理的同时,XX县局对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也加强了管理,实行按月监控用票人的销售收入,发现有达到起征点的户子,及时纳入征收管理,确保国税收入的颗粒归仓。半年来,通过对普通发票的控管,实现增收30多万元,
4、突出重点、强化稽查、办大案要案,促税收征管。
XX县局在规范税收执法的同时,充分发挥稽查的“打防”作用,在查处和打击涉税犯罪的行为的力度、深度和广度上办求突破、今年上半年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认真布署、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半年来,对“福利企业,超级零售市场,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和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27户,入库税款和罚款36万余元。②区域性整治活动初见成效。上半年,XX县局将XXX吴家巷工业园内的企业作区域性整治的对象,确立了19户,上半年已实施检查7户,入库增值税及罚款达115万元,有力地整顿了园内的税收秩序,打击了涉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治理和优化县域经济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③用铁的手腕、查办大案要案。为了加大办案力度,XX县局和公安局协商,将涉税中队的三名干警常驻稽查局,税警联系更加密切。在今年上半年的稽查中,发现XXXXXX制造有限公司和XXXX工厂有重大的偷税嫌疑、县局领导及时组织案件审理会、顶住各方的说情风、人情风、坚决按税法办事,两户偷税企业共入库增值税及罚款112万多元,成为近两年来少有的经典案例之一。
5、加强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录入质量。
数据管理工作是税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XX县局为了把好数据管理质量关,成立了以局长XXX为组长的数据管理小组,对办税大厅和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按月督查,按月通报,将二级审核改为三级审核,尽最大努力减少数据差错的发生,半年来,全县共出现差错只有 次,一共进行了 次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达 元。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征管水平。
XX县局本着“以人为本”的治税思想,始终将人才的培养放在首位,半年以来全局开展了各种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一是集中各单位的骨干分子进行培训,形成师资力量,再分单位
进行集中培训学习,以达到共同提高;二是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分单位、分内容进行集中同步培训;三是围绕中心工作突击培训,如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培训、福利企业的检查培训等、宏观税负分析等,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局参训人员达 人(次),培训时间超过 课时。
三、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夯实征管基础
今年上半年,XX县局以综合软件运行为契机,进一步优化了工作流程、完善和规范了税收征管。一是认真扎实做好了全县454户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审验合格427户,限期整改27户;二是加强所得税征管,全面完成XX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对318户企业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增额达1989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290万元;三是搞好了税收普查工作,为完善税制献计献策,全县共对478户企业进行了全面调查,数据质量比较高;四是积极稳妥地对金税工程进行拓展和完善,确保了金税工程四个子系统的正常运转。到XX年6月止,全面共有427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金税工程管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率、报税率都达到100%;五是搞好了网络建设和维护,确保全局系统的正常运转。半年来,顺利地做好车购税管理软件的升级维护、完成了视频会议系统的联调和使用,对现有的设备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维护,确保了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局域网的畅通。
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干部的学习风气还不十分浓郁,上报的材料和调研论文质量不高;机关工作作风有待改进,服务意识有待加强;还要探讨新的更加科学的业务流程;稽查要立足于办大案、要案,要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公示;全局征、管、查机构要多进行互动,要在宏观税负分析和微观税收管理上走出新路子,创出新办法。
关键词:沙集模式; 生态产业;税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3-67 -02
一、“沙集模式”造就的产业生态
(一)沙集模式发展现状
沙集是江苏徐州市睢宁县下属的一个镇,有66平方公里,6万人。从2006年末起,该镇东风村村民开始自发尝试在淘宝网上开网店创业,后网销简易拼装家具获得成功,引得周围乡亲们纷纷仿效。短短几年,沙集的网商、网店数量和销售额快速增长。网络销售拉动了生产制造、物流快速、原材料加工、配件供给等相关产业,在当地形成了一个面向大市场、以家具网销为龙头的新的产业生态。在东风村网销业的覆盖效应下,沙集镇的网商、网店、网销额突飞猛进。2015年,全镇网店达10744家,商城1076个,电商实体企业1590家,物流企业67家,床垫加工厂42家,实木原材料36家,板材贴面厂18家,淘宝摄影23家,五金配件36家,从业人员25683人,网销额突破47 亿元,同比增长73%。仅“双11”一天,全镇网销额实现1.7亿元,同比增长183%。按照市场份额预测法及增长率预测法对沙集网销规模进行预测,2020年家具网销额将达到200亿元。网销品种从简单架柜类板式家具,发展到本地实木家具、白色家具、服装鞋类等地方特色产品。非本地生产的产品也成为网销对象。
交易平台呈现多样化。2011年前,网商主要依靠淘宝网、阿里巴巴批发平台。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增多,网商陆续使用天猫商场、京东、拍拍、一号店、唯品会、易趣、亚马逊等国内外销售平台。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不断增加,除了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还同时使用微信、微博、电视购物等营销渠道。此外,还出现了“天天欢乐购”“江苏八里钢材网”“睢宁建材家居网”等自有平台和网站。电商产业链日趋完善。随着沙集网销迅猛发展,上下游配套服务应运而生。促进了木材供应、木工机械、物流快递、包装、加工制造、五金配件、网络摄影、家具设计、电力、电信、金融等行业的快速发展,产业链日臻完善。
(二)沙集模式产业特征
沙集模式走的是农民自发开网店细胞裂变式复制网销带动工业其它元素跟进激发更多农户网商创新的发展路径。沙集模式所依托的产业载体是家具业。在农民网商起步前,家具生产还只是那种传统的、局限于本地市场的小手工业,与电子商务发展所形成的面向大市场的家具产业不可同日而语。家具网销拉动了生产制造,带来了产业链不断拓展、销售规模迅速扩张。与东高庄、青岩刘、堰下村等基于原有产业基础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路径相比,沙集模式的发展路径特别具有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的典型特征。
从驱动主体看,沙集模式是农户自己变身为网商直接对接市场。这区别于青川、辉县以及网商经纪人驱动的模式。在网商经纪人驱动模式中,经纪人扮演着沟通农户与网络的作用;农户通过网商经纪人对接最终买家,实现交易,他们自己并不扮演网商的角色。沙集模式中的农户网商在各自独立对接市场的过程中,尚未形成龙头企业,这与遂昌等地网商协会驱动和兰田以农村龙头企业驱动的模式比较,也有明显区别。
从发展环境来看,沙集模式显示出市场主体具有较强的自组织水平,初步催生出适应农村网商生长发育的市场生态。在此过程中,最主要的发展动力是农户自发的创业致富的内在需求。通过农户网商的简单复制、外延式地扩大产业规模,带动制造等市场元素跟进,驱动物流等服务支撑体系的发展,各服务主体也可以因之受益。生成以公司为主体、多物种并存共生的商业生态。新生态又促进农户创新,推动农村经济社会转型乃至农民本身的全面发展。
二、“沙集模式”中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对“沙集模式”征管实践
管理的目的是促进、扶持其健康发展,为此,他们开设电商创业创新绿色通道,根据从业人数、注册资金、行业类型等指标,将电商细分为起步型、发展型、成熟型等,分类提供个性化涉税服务。提升纳税服务成色,符合政策的马上办,两可之间的从宽办;邀请网商代表参加税收开放日,开展诚信纳税网商评选,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巩固提升线上电子税务局品质,推行网上审批、网上认定、网上纳税人学堂等举措。针对网商存有税务登记疑虑心理,宣传解读税务登记并不等于立即缴税,而是经营规模达到纳税标准后再依法纳税。税务登记后可领取发票,有利于规范经营,增强网店信誉。在摸清税源的基础上,睢宁地税局考虑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和便于实施等多种因素,把网店成交清册作为重要参考。针对部分网店为提高知名度,请人代刷的虚假销售行为,从快递单入手,通过发货单核对,确认真实网销量。通过这些措施,既完善了管理措施,又受到电商从业者的遵从和认同。
(二) “沙集模式”中税收征管的尴尬
电子商务征税存有社会争议,从公平竞争角度看理应收税。然而,在对“沙集模式”这种新的产业生态进行税务管理时,还时常遇到困惑和尴尬。
网络真实交易信息获取难。网络交易具有线上运行、操作隐蔽、数据电子化特征,交易信息容易无痕迹地被修改甚至删除。抽样统计显示,许多网店超高的好评率缘于“刷单”,即店家付款请人虚假交易,并以大量好评引诱更多买家。有1.1万家淘宝网店在两个月内了近22万个“刷单任务”,而4000多家存在虚假交易的淘宝网店中,只有89家被淘宝处罚,仅占2.2%。阿里巴巴官方回应称将加强侦测监管。专家建议对于“刷单”行为应在各个环节进行联合干预。税务机关传统上是以书面或电子凭证账簿为计税依据,面对无形、无纸存在的网络交易,税务机关技术手段有限,难以全方位监测真实数据。大部分自产自销的沙集网商都是家庭作坊式,即便是规模较大的天猫商户也没有像样的会计核算,增加了征管难度。网上交易经营状况难以掌握,给税务机关征管增加了难度。
网商视国家扶持政策为挡箭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是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引擎之一。不少网商据此认为国家默许可以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通过逃避税收,与线上线下竞争对手打价格战,换取网店点击量和销售量。同时发票是税务机关监控税源的重要依据,不少网商为隐瞒收入,不主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甚至明确声明不提供发票。而事实上,多数网购消费者也没有索要发票习惯,认为网购发票无用。
电子商务税收尚无明晰规定。电子商务征税存有社会争议,从公平竞争角度看理应收税。电子商务虽寄身于虚拟空间,但市场交易真实存在并非虚拟。但部分专家认为即使在网购法治完善的美国,如亚马逊这样的巨头,在是否征税上美国各州定义不一。直到亚马逊成立20年后,美国立法机构才来讨论这一问题,因此应兼顾中国电子商务新经济长远发展,逐渐完善制度管理,这才是发展经济前言。
三、完善电商税收征管的税收策略
在“沙集模式”这种新产业生态下,税务管理如何应对,目前已经是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一个新问题。应从基础管理抓起,逐步完善对电商的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实体商店触网开店、网络商店线下开办实体商店本在纳税之列。税务机关应在常规税务登记项目中增设网络商店内容,补充登记网络商店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电子支付的机构名称等信息,并将税务登记号码和主管税务机关首页展示。对于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经营的纯网络商店,要求暂未达到工商注册标准的网上经营者,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核准信息为依据办理税务登记。登记网络商店的名称、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等信息。优先建立全国统一的“互联网+税务登记”基础系统。同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将纳税人识别号覆盖到自然人,税务部分有望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意味着以后在家开网店的小电商,也将按自然人纳税人管理。
(二)账簿凭证管理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不少经营者会以售价便宜为由,不向购买方开具体发票,隐匿收入。对此,应认可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规范电子发票的开具、使用、查询、结算等应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使用电子商务主体通过该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统一纳入监管。
(三)税款征收管理
由于网上交易双方最终都会回归到资金往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服务纳税人通过电子支付获得的款项,由目前近300家电子支付平台内嵌计税软件,交易时自动计税并提供电子发票。对每笔成功交易或支付,记录网店的成交额、应纳税额,定期传输至税务机关核对查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电子支付机构一般只掌握销项额,不掌握进项额信息,一方面,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由网店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缴税。另一方面,以银行账户资金往来作为观察指标,利用电子商城总部的交易平台查询分析功能,采集网店销售信息,将网销数据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和筛选,采取核定征收税款方式。同时帮助规范核算,规避涉税风险。
(四)税收优惠管理
电子商务日益成为拉动我国消费需求、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动力。相对于市场对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政府应更好发挥引导作用。虽然电子商务交易份额逐年递增,但总体尚处培育期。以沙集镇2014年网销额100万元的某板式家具网店为例,减去材料、加工、营销成本后,利润约10万元,各种税费足以掠走大部分利润,利润并不丰厚肥沃。税务部门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完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特别是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的新经济业态,要严格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生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网店认定标准,提高个体网店起征点或免征额,因势利导促进诚信纳税。同时不专门统一组织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不为经济运行增添任何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