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8 17:28: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乡村医疗,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建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我市乡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大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
第五条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以市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办)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和健康体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成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市政府市长任合管委主任;镇、村成立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挂靠市卫生局,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为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卫生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办)设立合管站,为市合管办派出机构。市合管办、各乡镇(办)合管站负责辖区内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按市合管办要求设立合管科,负责本辖区参合农民就诊与结算工作。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工作。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药监局、市广电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乡村信用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第七条市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
(二)制定合作医疗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
(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制定年度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五)监督市内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
(六)制作新型乡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七)为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八)负责对乡镇(办)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九)建立健全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做好新型乡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
(十一)定期向市合管委报告工作。
乡镇(办)合管站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办)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建立健全新型乡村合作医疗档案。
(四)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报销工作。按规定核销;
(五)与农户签订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协议。为农民提供新型乡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六)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七)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八)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村级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收取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监督村卫生室落实卫生服务。
(三)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四)建立农民合作医疗的基础资料;
(五)及时发现乡村合作医疗存在问题并迅速报告乡镇(办)合管站;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参合农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本市辖区内的乡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农民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履行缴费和其它义务后,经办机构为每个农户建立门诊家庭账户。
第十条参加合作医疗的乡村居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补偿以及对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参加合作医疗的乡村居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就诊时有及时出示合作医疗相关证件并申报的义务。参加合作医疗的乡村居民。
第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的乡村居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乡镇(办)合管站。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
(一)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
(二)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级财政补助10元;
(三)中央财政按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40元。
第十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捐赠的基金由市合管办接收。
第十五条乡村五保户、优抚对象和特困农民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从五保转移支付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北碚区位于四川盆地东部,三峡工程库尾区。地处重庆市城区西北部,距市中心25公里。北碚区属深丘浅山地貌,以山地为主,分布有丘陵、河谷和平坝,土壤保水保肥供肥力强,产量稳定而高。宜种广的水稻土、紫色土占全部土壤面积的81.7%。北碚区属典型的亚热带温暖湿润季风气候,农业气候资源好,年平均气温18.6度。嘉陵江纵贯全境,有着十分丰富的地表水资源。北碚区总人口72万,乡镇幅员755平方公里,辖5个街道、12个镇、58个社区、118个村、1913个村民小组,乡村总户数11.8305万户,乡村人口数32.2217万人。在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影响下,全区农民生产极性提高,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农业经济实现平稳增长。北碚区农业生产条件优势:(1)基础条件优势:北碚区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农村电网全部改造完毕。常用耕地面积213073亩,有效灌面10.9万亩,农机总动力228000千瓦。(2)科技优势:北碚辖区内有全国重点高等院校西南大学、中国农科院柑桔研究所,以及农业部柑桔及苗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重庆市园艺良种作物繁育推广中心。其拥有一大批国内外知名的专家教授、多项优势科技成果,己与当地有关部门和生产基地建立起各种形式的紧密合作关系。(3)社会环境优势:北碚区是“国家级社会发展综合试验区”、“全国首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山水园林城区”、“全国造林绿化十佳城市”、2003年以来先后荣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国家卫生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区、全国生态示范区等称号,并被联合国人居环境署授予“迪拜改善人居环境良好范例奖”。2010年6月18日中国内陆唯一的国家级新区———两江新区正式挂牌。两江新区北碚版块的发展目标是:增长指标名列前茅,建设质量一流,新区功能协调,新区形象靓丽,体制机制先进。把北碚版块打造成为“花园都市、宜居之城、人文福地、两江新秀”。(4)区位优势:北碚区交通运输己形成集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于一体的立体交叉网络。区、乡级公路相互联接至所有村镇。渝武高速公路在北碚段有4个出口,绕城高速在北碚的歇马、水土有2个出口,北碚距市中心的距离缩短为24公里,不足半小时行程。襄渝铁路在北碚设有二级客、货站,并将建设重庆最大的货运编组站。渝怀线、遂渝线这两条铁路干线均经过北碚。北碚城区距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仅28公里,水上运输由嘉陵江可达川北各地,南接长江干流,可通行500吨位轮船。6号轻轨线正加紧修建,北碚区进入二环时代,进一步加快了对外交流。2010年,全区农村经济总量达42.4亿元,比2005年增长49%;农村经济总收入达146.67亿元,比2005年增长45%;农业总产值达13.79亿元,比2005年增长44%;农业增加值达9.5亿元,比2005年增长33%;农民人均纯收入达7205元,比2005年翻一番;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005年的2.75:1缩小到2.65:1。新改建农村公路271公里,改造中低产田6.7万亩,新建农民新村10个,农村沼气池1.14万个。农村居民养老、医疗合作保险工作,参保率达72%、95%。
2重庆市北碚区农村医疗卫生现状及问题
2.1新农合发展及现状
2007年,北碚区开始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参合农民人数为29.4625万人(其中一般农户28.6891万人,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合计7734人),农民参合率达84.47%。全区筹集到位新农合基金1355.414万元,其中,农民自筹294.625万元,区财政补助294.789万元,市财政补助295万元,中央财政补助471万(按应补助资金的80%预拨,余额第二年初拨付。全额拨付后,全区总基金额为1473.664万元)。2007年3-12月,全区共有165326人次得到补偿,使用新农合基金803.85万元,占筹资总额的56.11%。其中,住院补偿10713人次,使用新农合基金652.16万元,人均补偿608.76元;门诊补偿154613人次,使用新农合基金150.98万元,人均补偿9.79元。今年全区门诊体检支出基金157.50万元;住院二次补偿支出基金40万元。补偿达最高限额10000元的有6人,5000元以上的有51人。以上共支出基金1001.35万元,占筹资总额的67.95%。2008年,为了提高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基金的补助标准从40/人?年增加至80/人?年。全区调整了新农合补偿方案,采取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降低起付线、扩大基本用药目录、将部分原自费诊疗项目纳入可补偿范围等措施,进一步保障农民群众的受益度。2008年1-12月,全区共有252681人次获得新农合补偿,使用新农合基金2400万元,占今年筹资总额的86.39%,其中,住院补偿19502人次,使用新农合基金2090万元,人均补偿1071.68元,比去年的人均608.76元增加了76.04%;门诊补偿233179人次,使用新农合基金310万元,人均补偿13.29元,比去年的人均9.79元增加了35.75%。1-12月,全区共使用基金2400万元,而全区农民自筹资金为294.87万元,也就是说,国家2100余万元的公共财政资金已实实在在用到了全区农民身上;今年实施新补偿方案后,农民人均住院补偿额增加了近400元,增加率为76.04%,农民受益度得到极大提高。随着农民受益增加,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也不断提高。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对152位农民进行随机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已达到100%。2009年,区参合农民人数达31.67万人,参合率首次突破了90%大关,达到了95.52%。全区15个镇街参合率均达到了90%以上。全年共有371482人次获得新农合补偿,受益率为117.27%。使用新农合基金3265.84万元,基金使用率为103.10%。其中,住院补偿26993人次,住院率为8.52%,使用新农合基金2706.62万元,人均补偿1002.71元。区内医疗机构的住院实际补偿比例为46%,较去年同期的43%提高了3个百分点,超过了《健康重庆》规定的40%的指标。门诊补偿344489人次,使用新农合基金559.22万元,人均补偿16.23元,较去年同期的15.74元提高了3.75%。补偿上万元的有83人,与去年相比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在区新农合管理中心随机调查中,所调查的参合农民对新农合政策的满意度达100%。区12个镇卫生院中,已有5个镇卫生院完成建设,另外7个镇卫生院正在建设中。标准化乡镇卫生院的建成,极大地改善了农村卫生的基础设施、设备。2010年,原归属区卫生局管理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归属原区劳动局管理的新城合经办机构进行了整合,统一归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区城乡居民(含大学生)的参保人数为438454人,共筹集到居民医保基金(含各级财政补助)6452.79万元,其中,农村居民参保人数306170人、城镇居民参保人数110495人、大学生参保人数为21789人。居民医保参保率为92.83%,实现了在去年91.09%基础上的稳步提升。2010年,全区共有440944人次获得居民医保报销,受益率为100.57%,使用基金6037.62万元(含药品零差率补助333.32万元),基金使用率为93.57%,基金支出较去年的4769万元增加了1268.62万元,增长率为26.6%。其中,住院补偿41921人次,使用基金4986.81万元,人均补偿1197.57元,较去年同期的1002.71元增长了19.4%;门诊补偿399023人次,使用基金717.49万元,人均补偿17.98元,较去年同期的17.44元增长了3.1%。区内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为46%,较去年同期的37%增长了9个百分点,增幅达24.32%。从以上对比数据可看出,全区参保居民的受益度在逐年提高。随着参保居民收益度的逐年提高,全区参保居民对居民医保政策的满意度连续3年保持在100%的高水平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于2007年启动,经4年努力,参合率从2007年的85%提高到目前的95%以上,实现稳步提高、深入人心。参合农民受益度不断提高,2007年-2010年,全区参合农民住院实际补偿比例逐年提高,较大程度缓解了农民“看病贵”的问题。2008年7月,全区在全市率先试点建立村卫生室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已覆盖90个村卫生室,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2.2村民家庭收入及医疗费用比
本数据从北碚地区12个乡镇中抽选了三圣镇、歇马镇、澄江镇、静观镇、施家梁镇、金刀峡镇14个行政村的260户农村居民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对被调查农村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情况、卫生健康知识水平作了了解。在村民家庭收入及医疗费用调查中,村民医疗费用分布情况如下表1:表中数据可看出,约10%的家庭年收入的50%以上用于医疗费用,而这些家庭都是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医疗费用占年人均收入比例较高。可以看出,低收入水平农民健康状况较差,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农村医疗保障应着重对低收入人群的补偿。目前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平均对待高低收入家庭,存在相对的不合理性。
2.3农村医疗点分布及就医便利问题
在就医是否便利的问题中,有1.34%的村民认为非常便利,70.9%的村民认为方便,只有6.3%的村民认为不方便。家距最近医疗点的不足一公里占56.1%,在2-3公里的占25.1%,在5公里以上的占19.8%。调查结果说明北碚区农村卫生实力较强,卫生医疗资源分布合理。村民就医情况调查中,村民一般选择的医疗点分布情况如表2,从表中可以判断多数(近70%)村民愿意到乡镇医院和找村医看病,选择上述医疗单位的主要原因首先是价格低,其次因为距离近,就医方便。可见居民就医一般选择乡镇医院,其原因主要基于价格低和便利,但居民生病后最希望选择市、区医院的比例占45%,原因主要是因为技术较好。村民多数认为(72.2%)医疗费用高是对医疗机构最不满意的地方。因此,选择医院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医疗费用问题而不是医疗水平问题。加强乡镇医院建设,提高乡镇医院服务质量与医疗水平,才能使农村医疗保障真正落到实处。
2.4农村卫生教育情况
2.4.1妇幼保健知识调查从调查结果来看,67.5%村民的极度缺乏妇幼保健知识。
2.4.2医疗卫生常识调查59.3%村民的极度缺卫生常识。
一、五峰乡村医疗机构现状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五峰)位于湖北省西南部,是一个典型的少数民族山区县,总人口20.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8万人,以土家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84.77%。因山大人稀,交通不便,属全省12个特困县之一,广大农民就医以乡村医疗机构为主。五峰医疗工作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农民,随着各项惠民政策的逐项落实,农民健康意识增强,对卫生服务需求总量增加,给基层医疗机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五峰共有村级医疗机构156个,产权属集体所有55个,属乡镇卫生院所有16个,属村医个人85个。全县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合作医疗定点的村级医疗机构119个,主要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常见病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调查发现,乡村医疗机构价费标准严格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按5元/人次收取,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但价费公示有的是2006年的公示牌,有的仅用纸张温馨提示,总体上看村医疗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公示到位,老百姓看病交多少钱,是医生说了算,看病拿药后,患者自己应交多少钱,合作医疗负担多少钱,不问医生,患者自己不清楚,常引起老百姓疑问。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医疗机构认为没有必要进行价费公示。由于药品采购按照“村申报、乡镇统筹、县汇总上报”程序进行,村级医疗机构没有自,而且药品目录单一,配送不及时,造成村级医疗机构的怠慢情绪、畏难情绪,认为药品缺乏、患者少、医生少,没有必要花钱进行价费公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整体观念差,缺乏参与热情。二是认为价费公示与自己无关。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五峰虽然完善了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补偿机制,但由于五峰财政十分困难,对村级卫生室的保障水平低,造成部分村级卫生室收入大幅减少,严重影响了乡村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的积极性,所以村卫生室认为价费公示对于乡村医疗机构来说,是与自己无关的事情。三是业务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监管力度有待加强,组织较大规模的专项医疗机构价费公示检查少,导致各乡村医疗机构人员对价费公示的作用认识不足。
三、强化医疗机构价费公示的对策及建议
一是提高医务人员素质。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农村居民就医需求的日益增长,对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在大力培养乡土医生的同时,积极鼓励上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村支医,探索引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逐步充实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是做好价费公示的前提,也才能让农民群众在家门口能就医、就好医。
二是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的枢纽作用。通过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实施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不断强化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区域内的中心地位和枢纽作用,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关系融为合作伙伴,指导村卫生室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这不仅有利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正常业务开展,也促进了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整体功能的发挥,更有利于根据各乡镇医疗服务实际做好乡村医疗机构价费公示工作。
为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更大程度地解决农民群众的看病就医问题。按照区年新农合工作总体部署和省市关于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的要求,经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研究决定,于启动我区新农合年筹资、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加;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原则;坚持多方筹资,以收定支;坚持公开服务,民主监督;坚持长期宣传,加大农民组织引导的原则,鼓励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让参合农民享受到更多实惠,推动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宣传发动,大力弘扬互助共济的精神,提高农民抗大病的风险能力,全面推进我区新农合工作,扩大农民的受益面。确保年新农合参合率再创新高。
三、筹资时间
年新农合筹资工作将于开始,于前完成,年内不再筹集当年个人缴费。
四、筹资标准
年新农合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从年50元/人提高至6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也将提高,预计年人均筹资总额将达340元/人,用于对参合农民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五、工作安排和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
至,各乡镇(街道)开展宣传筹资工作。一是各乡镇(街道)在区财政局领取《省新农合医疗基金专用票据》,打印参合登记表;二是组织召开宣传筹资启动大会,安排部署宣传筹资阶段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将宣传挂历、专用票据和参合登记表下发给村、组干部,并对具体征收人员进行关于基金征收、参合登记的业务培训,详细讲解具体的操作办法,防止漏缴、重复缴费等情况的发生;三是层层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干部职工上门宣传动员,逐户发放新农合宣传挂历。
区文广新局要通过广播电视广泛宣传;区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深入各乡镇(街道)协调当地开展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筹集资金上划资金
凡自愿参加年度新农合的农户,以户为单位集中收缴个人缴纳资金,填写《区年度参合登记表》,并开具由区财政局统一提供的新农合专用票据,做到户、人、款、票、表对应,确保准确无误。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残疾人为政府代缴人员,参合不缴费,其人员名单及人数由各乡镇(街道)与区民政局、区残联核实,重复身份的政府代缴人员每个人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不得重复计算人数。其个人应缴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划入区新农合基金专户。
各乡镇(街道)在收款前,务必做好对参加医保、社保及死亡人员的清查工作,凡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并在《参合登记表》“备注”栏注明。对重复参保人员缴纳的参合费,在未纳入新农合基金专户前,由各乡镇(街道)自行负责清退。前,各乡镇(街道)务必完成所有村组《参合登记表》、《参合信息汇总表1》和《参合信息汇总表2》的整理装订,核对参合总人数减去政府代缴人数是否与已缴款人数一致,核对无误后签章并移交乡镇(街道)合管站,并将《参合信息汇总表2》分别上报区财政局和区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
每天的筹资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筹资款上交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务必于前将筹集到的资金上缴区财政局新农合基金专户。
第三阶段:数据录入和农合证修改核发阶段
各乡镇合管站要负责本乡镇各行政村参合登记表的核对,参合农民信息的微机录入(续合、新参合和死亡退合等)及参合情况公示工作,并补制新参合农户的合作医疗证。
第四阶段:跨年度处理
区新农合服务中心统一作全区新农合参合数据跨年度处理,启动新的运行年度。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新农合筹资工作是一项艰巨、繁重的工作任务,是确保顺利开展新农合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年农民个人缴费增加到60元,增加了筹资工作的难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新农合筹资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部署,保证经费投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深入宣传,广泛发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认真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正确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消除群众的思想顾虑。区级各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各行政村卫生室要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政策咨询及就医指导工作。
(三)强化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对全区新农合筹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督查情况,并对收缴进度及时通报,确保年合作医疗个缴基金按时如数入库。
(四)加强协作,提高效率
各乡镇(街道)、各村组、各乡镇合管站要加强相互协作,各村组筹资工作人员每完成一村参合登记和筹资工作,要及时整理装订《参合登记表》,准确填报《参合信息汇总表1》和《参合信息汇总表2》,由各乡镇(街道)审核合格签章后,报各乡镇合管站核实参合人员信息和参合人数,核实准确后方可签收,并办理参合登记表和参合信息汇总表移交手续。要做到完成一村、移交一村、录入一村,不漏一户、不漏一人,不错一条信息。如因乡镇政府或合管站任何一方失职,漏签或漏录入参合农民信息,造成参合农民不能报账,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失职方负责按新农合报销比例予以补偿。
(五)加强信息报送
1.各乡镇(街道)在前将本乡镇(街道)筹资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报送区财政局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
2.从年起,各乡镇(街道)要在每周星期四下午4点前将《区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进度表》上报区财政局和区新农合服务中心,区新农合服务中心要及时将汇总后的工作进度表上报区农合办、区委办、政府办和相关领导。
3.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将筹资工作的开展情况、好的做法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以简报形式上报区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
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为目的坚持国家补助、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筹措医疗救助基金,建立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制度,使农村特困人口、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人的治病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持有五保供应证的分散供养五保老人和集中供养五保老人、农村孤儿。
(二)农村因自然灾害、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贫困、无自救能力、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救助证的贫困对象。
(三)持有相关证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乡复员军人;乡7至10级残疾军人和残疾民兵、民工;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农村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贫困对象。
(五)持有低保证的农村低保对象。
(六)乡村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
方可享受医疗救助:贫困对象患下列重大疾病之一、定点医疗单位治疗且医疗费达到救助起付线以上者。
1.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
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3.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III级以上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
6.糖尿病并发症(III型以上)
7.类风湿性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8.其它重症疾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救助:
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自购药品等不符合大病医疗救助范畴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规定不予核销的药费和其它费用由患者自理。
三、基金筹集
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方法>通知》财政局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大病救助基金帐户。农村医疗大病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筹集的主要渠道是
1.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元核定部分);
2.社会各界捐赠给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资金;
3.农村医疗大病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4.上级下拨的大病救助资金。
四、基金管理
坚持专款专用,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依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户贮存,不得挤占挪用。市财政局设立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账户,基金支付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的管理方式,确保基金平安运行。市财政局按时足额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中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拨付至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账户,由民政局料理审核批准,由财政局指定银行负责发放。
接受社会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置。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如数追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救助方法
(一)符合救助规范的救助对象。个人承担局部的医疗费自己仍无力承担的从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助,起付线为2000元,达到起付线以上部分,方可享受医疗救助,救助金额在500-2000元之间。一年内多次患病的救助对象,医疗费可累加计算,但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二)未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家庭。救助金额在500-2000元之间。一年内多次患病的救助对象,医疗费可累加计算,但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住院分娩无力承担费用的按100元规范给予补助。对难产病人按500元规范给予补助,申请补助时要出具计生部门相关证明。
(四)对死亡的艾滋病人给予每人一次性4000元的医疗弥补金。
(五)特殊情况报销条件和报销规范经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
(六)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由定点医院负责救治,其医疗费从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六、救助顺序
(一)个人申请。救助对象出院后15日内。持有关证件、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和《农村贫困家庭患病情况证明表》填写《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村委会申请医疗救助。
(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贫困水平情况提出具体评议意见,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的基础上。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明确告之理由。
(四)民政局审批。民政局要定期集中审批各乡(镇)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
档案内要有定点医院诊断书、《农村贫困家庭患病情况证明表》医疗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及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补助金发放凭证等,民政局要建立农村贫困对象名册和医疗救助档案。做到规范化管理。对实施救助的人员,市民政局和乡(镇)民政办要填写《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情况备案表》并定期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备案。
七、定点医疗
坚持就近就便的原则,市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卫生局要配合民政局。确定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单位,建立市、乡两级定点医疗单位。市定点医疗单位为市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各乡镇中心医院。定点医疗单位要挂当地卫生部门统一制作的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单位”牌子,设立救助对象门诊和病房,以方便救助对象就医。
定点医院要建立规范的救助对象医疗档案和病历,定点医疗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救助对象就医用药等相关费用的减免政策。救助对象出院时。如实填写《农村贫困家庭患病情况证明表》注明贫困对象患大病种类,并附医疗费用支出明细,以便贫困对象申请医疗救助。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年,中央、省、市、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均补助标准为240元,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60元。
我区确定年月日前,完成年度的农民个人筹资工作。按每人60元。以户为单位,隔户不隔人。行政村覆盖率保持100%,农民参合率要达到100%。区财政按照上级政策予以补助。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有条件的镇(街道)、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
2、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既能让参合农民充分享受新农合制度带来的实惠,又能保证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资金筹集
(一)各镇(街道)负责资金筹集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有关人员集中收缴。采取以户为单位(隔户不隔人)缴纳,以村为单位收集,以镇(街道)为单统一上缴的办法进行,农民个人资金由镇(街道)筹齐后,于年月日前上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二)退役军人等优抚人员、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家庭参合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区民政局从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三)各镇(街道)负责填写《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登记表》,由镇(街道)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核实参合人数和筹资款项,人款相符后输入微机建立档案,并依据参合人员登记表填写新农合IC卡,我区确定年参合人员筹资缴费、就医、报销、健康档案、查询等实现“一卡通”。
三、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民办公助的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使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区财政局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和运行安全。区、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及时审核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实行大额医疗费用支付与小额费用支付相结合,既提高抗大病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3%的风险基金,用于防范基金透支。风险基金的规模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左右,基金到达该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基金按规定动用后,及时补充,以保持应有的规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向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区医院、区中医医院新农合报销经办机构划拨一定数额的周转资金,用于门诊、住院医药费的报销,不足部分在下月划拨周转金时补齐。结合医改工作,积极探索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及单病种补偿支付方式的改革。
(三)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年参合人员就医、报销全部实行网络化监管、报销。
(四)区、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的检查与审核,不定期地查询病案、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提供所需的全部诊疗资料及账目清单,不得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四、就诊与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对普通门诊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
(一)就诊制度
1、参合人员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办公室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新农合补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由区农合办依据《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验收合格后公布,区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由区农合办选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2、参合人员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发给新农合IC卡。凡参合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须持新农合IC卡、相关身份证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审核,方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
3、(1)门诊看病可在本区内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由选择就诊,报销实行互认;村级门诊在本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自由选择就诊;住院就医可在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自由选择,报销实行互认;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然后按规定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医院HIS系统管理的,参合人员持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报销,可直接交纳个人负担部分)。
(2)患者因病情需要,转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本区区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确系急诊,来不及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后五日内,可持就诊医院的急诊证明,到我区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患传染病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可免办转院手续。
(3)在外地打工、探亲及赴区外途中出现急诊的参合农民,到当地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者,办理报销时除应具备报销的一般手续外,尚须分别具有打工单位的打工证明、亲属所在地单位或村(居)委会的探亲证明、就医单位开具的急诊证明,方可享受新农合补偿。
(4)在区外住院的参合农民(另有规定的优抚人员和在实行直报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除外)一律到本人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
(5)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本工作意见规定予以补偿的病种除外)。
4、病人是否住院,要认真执行省卫生厅规定的住院标准,由医院有关科室主任或分管院长严格把关。辅助检查要根据病情确定,严禁乱检查、乱用药,以免增加农民负担,浪费医药资源。
(二)报销制度
1、年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如下:
(1)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在区内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所设的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门诊医药费报销35%(所使用的基本药物、中药饮片及中医适宜技术提高的10%,中药饮片每张处方最多5日量),每人每年度补偿限额是500元(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精神病、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癫痫症每人每年度补偿限额1000元);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药费报销35%,每人每年度补偿限额是160元(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精神病、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癫痫症每人每年度补偿限额500元),每日处方医药费不高于60元(所使用的基本药物、中药饮片及中医适宜技术提高的10%,中药饮片每张处方最多5日量)。
(2)在区内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药费均按90%比例报销(含使用的基本药物、中药饮片及中医适宜技术提高的10%);设立起付线为200元。
(3)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设立起付线为400元报销比例:20000万元以下(含2万元)按55%比例报销;20001元至40000(含4万元)元按65%比例报销;40001元至50000元按70%比例报销。50001元以上按75%比例报销。
(中医适宜技术、中药饮片医疗费用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在住院最低段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
(4)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设立起付线为600元;报销比例:10000元以下(含1万元)按40%比例报销,10001元至30000(含3万元)元按45%比例报销;,30001元至50000(含5万元)元按50%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60%比例报销。
(5)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设立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20000元以下(含2万元)按40%比例报销,20001元至40000(含4万元)元按45%比例报销;,40001元至60000(含6万元)元按50%比例报销;60001元至80000元(含8万元)按55%比例报销;80000元以上按60%比例报销。对不符合本工作意见之“就诊制度”第3条第2款规定,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可遵照年省卫生厅制定的新农合管理方案指导意见,按照年报销比例的60%予以补偿。
(6)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慢病(恶性肿瘤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肾移植手术后排异治疗)门诊费用,按同年度所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须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最低段报销比例补偿。
(7)对参合计划内生育孕产妇先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鼓励孕产妇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实行母婴共享补偿,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凭户口本、患儿母亲身份证、合作医疗IC卡(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
(8)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国家、省、市基本药物目录内用药报销比例提高10%(在住院最低段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
(9)提高重大疾病住院保障水平:按照《关于公布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及费用限额的通知》(济卫新合发〔〕5号)要求,实行定点就医,按病种付费。0-14周岁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限额内医药费新农合报销70%,积极协调民政部门报销20%;儿童单纯性唇裂限额内新农合报销70%。超出限额的费用原则上由定点医院承担。增加儿童脑瘫进入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相关补偿政策另行制定。
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报销。血友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报销。
(10)老年白内障手术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复明工程除外)报销比例在原规定比例基础上提高10%予以补偿。
(11)每人每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
今年我区将根据省市要求及信息化网络建设的进程,逐步实现参合人员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即时结报;确保新农合基金使用合理的最大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基金的使用情况对报销比例做适当调整。
2、办理报销原则上按年度执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年度内报销的,可跨年度报销,其报销比例按住院年度的标准执行。如住院期间跨年度的,一律按新年度报销比例执行。
3、报销时须具备的手续。
(1)门诊报销。卫生室、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需附处方,处方为一式两份,另份各单位自存。卫生院、卫生室门诊的针灸、推拿等中医适宜技术项目的报销要附相关证明。已使用医院管理(HIS)系统、实行网上审核、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则不需附处方和相关证明。上述医疗机构均须据实提供医药费专用收费票据(发票)。
(2)住院报销。卫生院住院需具备出院结算单、诊断证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还需住院每日清单、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记录复印件、出院结算证明,转诊者须有转诊证明;住院、报销时均须持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报销。
4、加入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经保险公司理赔后,持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红章和理赔单原件,由所属报销点按新农合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5、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参加新农合者,原则上不能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举办的医保,参保人只能享受一种。
(三)不属报销范围的项目
1、未参加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2、按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项目、检查及其他费用;
3、未经批准到非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
4、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工伤、交通肇事以及有责任方的事故;;
5、住院病人,确定应出院而未出院的,自接到出院通知后的一切费用;
6、医疗费支出时间不在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年度内的(参合农民跨年度住院者的报销依照长新合办字[]2号文件之规定执行);
7、未出具财政部门认可的门诊收据或住院结算发票的;
8、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传染病医疗费用;
9、妇幼保健保偿范围内的医疗保健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不孕不育专科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非诊断所需的检查费用;
11、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会诊费、转诊费(包括急救车费)救护费、电炉费、特护费、陪人费、包住病房费等;
12、整形、矫治、安装假肢、假眼、镶牙等美容类医疗费用;
13、到区级及其以上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14、自备药、点名药、营养药等医药费用;
15、在诊治中存在弄虚作假发生的医疗费用;
16、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政府举办的医保补偿的;
1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不予报销的情形。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使用药品目录按《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国家基本药品目录》执行。诊疗项目按《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执行。另外,遵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127号)的有关要求,将手足口重症病例救治所需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
五、医疗服务及药品管理
(一)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完善报销制度,简化就诊和报销程序,切实为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区级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制度,规范转诊转院手续,严格执行转诊制度及《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对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搞好对口支援,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单位的诊疗水平;为方便群众就医,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一体化管理,对本镇(街道)的村卫生室进行优化调整、合理布局,规范、统一村卫生室药品进货和销售渠道,严格执行药品价格和用药目录,杜绝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诊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上墙公示。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杜绝乱收费和随意提高药品价格的现象。
(四)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行竞争上岗,使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形成具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实施绩效考核制度,搞活镇(街道)卫生院内部分配机制,扩大单位分配自,根据按岗位、按任务、按业务定报酬的原则,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其岗位任务、技术能力和工作绩效挂钩,真正实现分配上的“能多能少”,提高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竞争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成立由区纪检委书记任主任、区人大、区政协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和本级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区审计局要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镇(街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筹资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新农合日常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降低药品价格、简化报销程序,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负责优抚人员、五保户和特困户个人筹资的拨付;药监部门负责对药品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和发改部门搞好配合,积极支持新农合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设立专题栏目,滚动播出,并跟踪报道各镇(街道)的进展情况和先进经验及典型。
关键词:乡村卫生一体化;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
中图分类号:R197.6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2-4208(2012)06-0067-02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体化卫生所的功能不断强化,由最初的看“小病小伤”转变为“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咨询、计划生育指导”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一体化卫生所是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基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运行的载体和平台。青州市加强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1 基本情况
青州市辖8个镇、4个街道,1052个行政村(居委会),总人口91万,其中农业人口近70万,2011年度参合人数69.94万人,参合率近100%。确定了新农合网络直报村级定点医疗机构632处,每千名参合农民拥有近1个,满足了参合农民小病不出村的就医需求和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2010年全市共有51.42万人在卫生所享受到了新农合报销补偿待遇,受益率为73.52%,一体化卫生所在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率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2 主要做法
2.1加强硬件建设 一体化卫生所面积要求在80平方米以上,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值班室五室分开,配备血压计、听诊器、吸痰器、体重计、氧气筒、血糖仪、血细胞计数仪等34台件诊疗设备,居民健康档案橱、微机、打印机等也配备齐全。
2.2网络联网报销 为适应新农合即时结报的需要,将微机联网报销作为新农合定点的必备条件,所有定点卫生所全部与市合管办联网,经过卫生局层层培训后,乡村医生能够熟练操作微机为参合农民报销补偿,参合农民就诊结算后能够即时得到报销补偿。市合管办也能通过网络平台对全市村卫生所的报销补偿情况进行适时监督。
2.3三制、四统一管理 对一体化卫生所实行“三制、四统一管理”。三制,即聘任制、工资制、养老保险制。乡村医生经考试考核后实行全员聘任,动态管理;对乡村医生按工龄、职称、从业年限、业务量等方面核定工资,按月发放;分期分批为乡村医生办理商业保险,做到老有所养。四统一,即行政、业务、财务、药品实行统一管理。卫生所的法人代表为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卫生所必须认真完成卫生院安排的各项业务工作,卫生院负责卫生所的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考核。卫生所业务收入全部上缴卫生院,卫生院成立单独的卫生所财务核算机构,对业务收入、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进行统筹核算后发放给卫生所。作为乡村医生的工资。卫生所使用的所有药品全部通过卫生局统一招标采购,由卫生院统一配送,卫生所设专柜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按要求统一管理。
2.4加强培训和人才培养 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巩固和发展农村社区卫生和新农合制度方面起重要的作用。通过在职培训、远程教育、定向培养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业务培训和后备人才的培养,形成梯队式服务人才,确保农村卫生和新农合制度的顺利实施。
3 取得成效
通过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理顺了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公共卫生服务得到顺利开展,医疗行为明显规范,乡村医生队伍逐渐稳定,新农合制度得到健康发展。
3.1积极协助政府宣传发动,稳定参合率 青州市2003年被山东省政府确定为首批7个新农合试点市之一,试点初期,由于受传统合作医疗的影响,农民对新农合制度不了解,认可程度不高,资金筹集有很大阻力。当时卫生所发挥了最贴近于农民和在农民中威信高的优势,积极配合政府进行宣传发动,提高农民认识,引导农民参合,乡村医生及其亲属率先垂范带头参加,使得参合率由2003年试点之初的61%逐步提高到2007年度的近100%,并一直保持至今。
3.2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由于632处卫生所全部实行即时结报,参合农民就诊的同时得到报销补偿,纳入报销补偿的费用占医药总费用比例由2005年的60%提高到2010年度80%以上,参合农民受益率由30%提高到85%,扩大了参合农民受益面。实现了基本药物报销补偿比例的提高,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我的新乡村与我家乡的调查主要体现在下面的:
农民增收伴一系列负面,是医疗保障显得,地方又了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甚至因病而陷入绝境的。新型乡村合作医疗是新乡村建设的主要改革方案,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55元,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财政转移支付三组成。
建国后,乡村卫生工作,乡村了三级(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卫生服务网络,解决了乡村“缺医少药”的问题。,从50年代中期开始,乡村了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指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筹资,为乡村居民疾病治疗和预防的社区型医疗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和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在乡村地区经济发展较低的条件下,上解决了农民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的问题。人口的预期寿命由建国前的35岁迅速上升到年的71岁,巨大成就的,为占总人口80%的乡村居民健康保障的乡村合作医疗和乡村卫生服务网络功不可没。
然而,从80年代乡村经济体制改革,乡村医疗保障了严重的衰退。集体经济的削弱,乡村合作医疗制度了大幅度的滑坡,到年,全国乡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由年的90%锐减到5%左右。绝大农民失去了医疗保障,退回到家庭保障。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村级卫生所、室或不复,或者转化为私人诊所。
合作医疗的衰退和乡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消亡或市场化,农民医疗费用的急速攀升,大大越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从年至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686.31增至2210.34,增长了3.2倍;而同期每人次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增长了6.2倍、5.1倍,医疗费用的增长大大超过农民收入的增长。在乡村最贫困的农户(占4%)中,有一半属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
投入。年投入的卫生费用为587.2元,用于乡村的92.5亿元。仅占投入的15.9%。投入乡村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市场化和服务,由此了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而且也限制了公共预防保健机构的能力。投入,使卫生防疫站、保健站等机构把主要精力用于门诊,住院等有偿服务的,预防保健服务削弱。传染病(如肝炎)控制;地方病(血吸虫病,碘等)又死灰复燃。
新世纪,应该加大投入,规划,帮助等多措施,切实把医疗卫生的重新放回到乡村。(1)真正对乡村的卫生投入,乡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医务人员的培训,卫生服务质量。(2)乡村公共预防保健工作。公共预防保健投入低、效益高的优点。基层预防保健的现状,要公共预防保健是的职能,应该这的财力、人力投入。是在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地方病等,预防保健。(3)发展和合作医疗(4)、的乡村医疗保障。
还有新乡村建设的乡村公路硬化情况。建设新乡村,是党、国务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点,为解决“三农”问题而的重大决策。“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综合建设,是把乡村建设经济繁荣、设施、环境优美、文明的新乡村。重大决策为“十一五”时期的乡村公路建设了新的历史机遇。
乡村公路是公路网的基础,是乡村地区最主要甚至是地区惟一的运输,是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到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到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的基础设施。新乡村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乡村公路建设规划是要的。乡村公路发展了,可以乡村运输条件和投资环境,乡村“生产发展”;可以农民收入,农民就业,农民“生活宽裕”;可以乡村信息传播和对外交流,传统的生产生活和思想观念,激发农民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进取精神,“乡风文明”;可以乡村城镇化进程,村容村貌,“村容整洁”。当我还在读高一的时候,听家人说会修水泥路,那时候可让我高兴坏了!终于可以摆脱泥巴路了,天晴时漫天尘土,下雨时泥泞不堪,而且经常是坑坑洼洼的,真不爽啊!当我踏在新铺的水泥路上时,我的心情是多么激动啊!铺的看,但路面蛮平整的!有条水泥路好啊!进进出出多了,我也不时可以飙下车了!修路的钱有一需要农民出钱,但却一户没交的,这足以说明农民对修公路的渴望!天天说在嘴上吗?要致富先修路吗!乡村公路建设繁荣了乡村经济、了产业结构,是上减轻农民负担、农民利益的大好事。
乡村教育的问题。科学技术是先进的生产力,先进的生产力农民就更容易致富。,在村,我好象没看见过发展农业生产的书籍,也看见过村里请过哪位技术人员来村农业生产。建设新乡村怎么能教育呢?书籍就会缺少知识,农民的素质的就会受到阻碍,现代化的新乡村怎么能素质较高的现代化村民呢?在乡村也文化活动,最多是舞一下龙。但我隐约记得上一次舞龙六、七年前的事。舞龙是一件好活动,星期里,全村人的性都调动了。年轻的由几个中年的师傅带着,到了晚上整个村都沉静在春节的喜庆中。爆竹声几乎就没断过,都在忙着接龙。的这条龙有十五节,前面两个打灯笼的和打锣的,接下来有四个人轮流举龙头,后面还有两个打锣的,四个打鼓的,反正总共有三十二个。在星期里,舞龙的大概内容是穿屋、贺寿、贺新房子等节目。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虽已取得乡村医生行医资格,但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不符合医疗卫生安全的诊所,并且在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2次行政处罚以后仍然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律师分析
乡村医生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生。
按照《执业医师法》、《条例》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无论是乡村医生,还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都必须在固定的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而不能超过所注册医疗机构或专业进行执业。如《条例》所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构成非法行医的几种情况
按照《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4部分,只有在同时满足这4个方面的要件时,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构成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践中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等情形都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既包括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又包括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方面,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此处的“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观方面,构成非法行医罪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患者伤亡的结果存在间接故意,即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构成损害,但是却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将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纳入基本药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下同)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并轨的地区)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条件,规范执业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确保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示范化建设率达到90%以上,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2名乡村医生执业,农村每千人有1名以上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实施范围,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等政策得到落实并逐步提高;村卫生室全面达到标准建设要求,实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全覆盖,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2.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是乡村医生的合法执业场所。结合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较多或服务面积较大的行政村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原则上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2011年底前完成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制订工作。
3.加强村卫生室设施设备建设。按照省定标准配备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和示范化建设。重视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管理范围,配备必要的信息设备,实施县、乡、村卫生机构宽带联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加快建设乡村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借助信息技术对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
(二)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
1.统一建设标准。村卫生室应设全科医疗诊室治疗室、换药室、观察室、健教室和药房等室。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及设备。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每个诊室使用面积一般在1015平方米,应配备诊断床、观察床、诊桌椅、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压舌板、耳鼻镜、身高体重器、清创缝合包、出诊箱、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药橱柜等必备的器材设备。
2.统一人员管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可在乡镇或街道范围内各村卫生室之间合理调配。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凭证执业、定岗定职。
3.统一业务管理。乡村卫生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提供适宜的基本医疗服务。把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主要交给村卫生室承担。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日常服务的监管,督促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处方管理、抗生素使用、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医疗服务规范;强化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基训练”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乡镇卫生院要组建有公共卫生医师、临床(全科)医师、护理人员等组成的健康管理服务团队,实行区域分片责任包干,每月不少于1次到责任村开展巡回医疗,指导村卫生室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村卫生室基本台账和相关制度。
4.统一药械管理。加强村卫生室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建立规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药房要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备。指导乡村医生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
5.统一财务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范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制定村卫生室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看病有处方、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服务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村卫生室资产和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地区,村卫生室的经常性收支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全部上缴乡镇卫生院,实行集中管理、分别核算。
6.统一绩效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和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每季度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考核。考核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并应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收入分配的依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对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乡村医生执业考核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促进乡村医生改善医德医风,转换服务模式,保障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三)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合理补偿机制。
1.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全部配备使用国家规定的基本药物,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
2.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偿机制。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参保人员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各地要在村卫生室全面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并实行年度总额预算管理,根据考核情况分期结算拨付。村卫生室运行经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3.实施乡村医生定额补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定额补偿标准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要根据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补助分配办法,对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的乡村医生应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4.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职乡村医生,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政府要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有条件的地区,要创造条件为乡村医生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提供政策保障。积极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和医疗风险互助分担机制,努力降低乡村医生医疗责任风险。
(四)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健全培养培训制度。
1.开展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计划要求。统一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强化乡村医生“三基”训练。采取务实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选派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定期参与培训工作。制定农村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规划,依托农村卫生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农村基层规范、合理应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建立乡镇卫生院人员派驻村卫生室轮岗工作制度,力争尽快使每个卫生室配有一名执业(助理)医师、一名执业护士。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着眼长远。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根据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需要,做好免费定向培养工作,鼓励本地高等学校、高职院校开设适合于村卫生室层次的临床医学专业,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培养机制,解决乡村医生队伍的生源问题,及时为村卫生室补充服务人员。鼓励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对到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
3.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规范的学历教育。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量管理、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省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乡镇卫生院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进行统筹安排,用于公开招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或者用于引进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优秀人才和公开招募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已签订意向就业协议书的定向招生、定点培养、协议就业的医学类毕业生,以及村卫生室新补充的其他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人员,有效解决常年工作在最基层的乡村医生的上升通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农村人才工作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市将把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有关指标纳入医改年度考核内容,适时通报考核结果。
关键词:农村;医改;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7-0051-02
一、基本情况
兴化市地处江苏省中部,里下河腹地,总面积2 393.35平方千米,下辖34个乡镇、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户籍人口157.7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 138.7万人。目前,全市规划设置516个村卫生室,服务功能覆盖614个行政村,现有乡村医生1 753人,其中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936人,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575人,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69人。近年来,兴化市研究出台政策,强化工作措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二、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一)明确功能定位,统一机构管理
编制《兴化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调整布局,实现了村级卫生机构资源合理配置和全覆盖。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数,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将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落实乡镇卫生院作为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市财政按每个村卫生室1万元建设补助标准,累计投入516万元;乡镇财政对每个新建、改建的村卫生室,分别给予1.5万元、0.75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累计投入239.45万元,全市共新建和改扩建516个村卫生室,395所村卫生室通过省卫生厅考核验收,获得省财政592.5万元设备购置补助资金,对未获得设备购置省补助资金的村卫生室,市财政按省补助标准给予补助。通过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实施,乡村医生以家代室、个体行医的现象彻底消除,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管理步入规范、健康、良性运行的轨道,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底功能进一步加强。
(二)落实养老保障,统一人员管理
出台了《兴化市实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等文件,凡经注册取得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由个人缴纳,12%由市财政补助。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在村卫生机构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给予定额补助,标准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事乡村医生工龄×补助系数。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全市有1 730名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 042人符合享受政府财政定额补助。同时,兴化市制定了《兴化市村卫生室人员准入管理办法》,对人员准入、业务管理和培训、绩效考核与补助、奖励与惩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通过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等措施,相当于将乡村医生纳入了准体制管理范围,充分调动了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卫生工作的积极性。
(三)建立分级诊疗,统一业务管理
明确乡村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乡镇卫生院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治疗以及急诊服务,村卫生室承担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乡村卫生机构根据各自功能定位,提供适宜的基本医疗服务,构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同时,加强对村卫生室处方管理、抗生素使用、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处置等服务规范的监管。加强在岗乡村医生的培训,全市共有783名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了中专学历补偿教育,99.5%学员取得《毕业证书》,其中776名学员报名参加国家乡镇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575人取得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1 518名乡村医生参加了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有效提升了兴化市农村医疗卫生队伍整体水平。
(四)实施基药制度,统一药械管理
2013年7月,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出台了《兴化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兴化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办法》,对基本药物实施过程中的药品采购配送,建立基本医疗服务补偿机制,规范和完善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度实施后,所有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医疗器械、卫生耗材均由乡镇卫生院通过主渠道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村卫生室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常用基本药物价格和收费标准公示上墙,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五)完善财政补偿,统一财务管理
村卫生室实施基药制度后,市财政给予多渠道补偿,主要包括乡村医生人均1万元基药专项补助,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新农合一般诊疗费补助,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同时补助每个村卫生室每年5 000元公用经费,所有补助经费均纳入财政预算。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规范村卫生室收支行为,兴化市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以收定支、自负盈亏”的经济运行模式,由乡镇卫生院设置专门结算账户,对村卫生室的补助经费、业务收支、药品进销存、固定资产等进行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加强监督管理,统一绩效考核
各乡镇卫生院在市卫生局的统一组织下,围绕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依据《江苏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每季度对村卫生室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工作。结合每两年一次的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对乡村医生进行全面考核。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经费挂钩,乡村医生考核结果与是否聘用和收入待遇挂钩。
三、存在不足与思考
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部门、乡镇、卫生院及村等多个层面。由于兴化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摊子大、难点多,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由于思想认识、经济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全市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开展不平衡,仍有个别乡镇工作思路不清、措施不力,未将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全部落实到位。二是硬件设施不完善。由于资金不足等因素制约,部分村卫生室达不到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内部布局不够合理。村卫生室债务严重,不少乡镇新建、改建村卫生室时采取了乡村医生先行垫资的办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的垫资没有着落,村卫生室自我消化债务无能为力。有些村卫生室为租赁房屋,产权归属不明晰。三是制度执行不严格。极个别村卫生室仍存在违规使用招标目录外药品,收费行为不规范。农村部分地区仍有一些非法个体诊所,还有少数已在村卫生室从业的村医受利益驱动,私下行医,这都对一体化管理构成了冲击,影响了工作正常推进。四是政策落实不彻底。村卫生室还未纳入新农合门诊结报范围,村卫生室专用电脑和票据打印机还没有配备,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尚未全面落实。
四、今后工作打算
(一)完善配套政策,强化政策保障
1.落实基金支付政策。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在村卫室全面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把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
2.完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细则,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对村医执业行为监管,组织乡镇卫生院,围绕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定期对村卫生室统一开展绩效考核,运用经济杠杆将考核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3.研究医疗责任保险政策。将村卫生室纳入卫生院的医疗责任风险管理中去,鼓励村卫生室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减轻医疗风险赔偿压力。在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前,为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探索实施医疗质量风险保证金制度,用于医疗责任事故的处理。
(二)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工作实效
1.以“六统一”为核心,抓好内涵建设。围绕“统一机构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构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乡镇(中心)卫生院是村卫生室管理的主体责任,将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列为对乡镇(中心)卫生院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单位评优评先的一票否决条件,确保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逐渐步入良性、规范的运行轨道。
2.以“三制度”为抓手,抓好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聘用、绩效考核、养老保险三项制度,通过公开竞聘等形式选拔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的人员担任村卫生室负责人,将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按照退休政策办理相关退休手续,畅通乡村医生退出渠道。合理规划我市乡村医生人才梯队,加强培训,提升乡村医生整体素质。
3.以信息化为依托,抓好硬件建设。按照江苏省卫生厅制定的村卫生室改扩建业务用房、配备基本设备,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配套完善专用电脑、打印机,实施市、乡、村卫生机构的信息共享。研究制定化解村卫生室债务方案,让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轻装上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