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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时间:2022-11-13 17:01: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1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条例》全面有效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发表后,受到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迅速理解,认真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早期部署,精心规划制定《条例》宣传工作方案,致力于通过三项措施在辖区形成学习条例、遵守条例、使用条例的良好氛围。

一、营造氛围,多形式开展公关活动。

通过企业微信群、QQ群、LED显示屏、悬挂条幅等形式广泛宣传,在管辖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宣传标语,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活动。

二、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支付工作的重要性。

组织辖区内新建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条例》,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重要性,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贯彻落实。

三、加强检查,防止拖欠事件发生。

结合日常巡逻、检查、广泛宣传,要求企业和场所所有者按文件执行,决不允许拖欠工资、恶意减免工资等现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总结

根据《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行XX县2020年度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审查细则的通知》(X人社会发行〔2020〕X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总结了我局2020年度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作力

我局重视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设立局长XX任组长、副局长XX任副组长、相关股份人员为成员局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工作机制,各项目股份室结合各项工作实际实施的项目工程及时自我调查,确保投诉渠道畅通,避免拖欠农民工工工资的集体事件。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一是安排有关股票房工作人员,采用发送法律法规企业、现场说明宣传、咨询宣传活动举办等方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在广大农民工中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创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二是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根据x府发行〔2012〕x号文件,建设企业在建设公司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在项目实施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15%以上的资金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向银行书面约定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用他。我局要求各施工公司按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的5%向指定的银行专家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可以入场施工。

三是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根据x人社发行〔2018〕x号的规定,本部门实际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农民工工资卡等8项工作内容。各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员工名单、工作记录,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会计、工资支付会计,制作实名制工资支付表,切实执行两项分离实、一户两牌三表等规定,对企业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

四是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为了防止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我局加强了工程管理,确保了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了工程检查和计量支付管理,加快了工程款的结算支付进度,加强了对工程公司财务的监督,促进了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农民工工资等费用的支付。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我局限制其招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严重取消了参加石漠化管理项目建设的资格。

三、加强监督检查,在实际工作中,我局主要采下方式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一是在项目检查过程中深入施工现场,通过对项目实施地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农民工调查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第2篇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xx省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做好全面落实,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和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深远意义。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企业法人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劳务用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步建立职工名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全面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项目用工管理负总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农民工每日工作量签证和工资发放签证,不得以包代管。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企业应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资专户储存,分账管理制度

各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要监督分包企业在委托发放工资的银行建立工资专户,对每个施工项目将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分离开来,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至40%的比例,由建设单位直接打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要通过合同备案,严格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指定的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资性工程款额度、拨付时间等内容,加强专户管理,确保专户上的款项只能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提现、转账或者用于其他用途,避免施工企业、项目部及班组挪用农民工工资。

四、细化目标,全面推行银行工资制度

所有续建和新建房屋和市工程项目均要全面推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的办法。由分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务用工实名制登记、考勤计量和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实时掌程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并为农民工统一免费办理工资银行卡。在约定的付款节点,由分包企业确定专人组织编制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经农民工、班组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5方签字确认后,最终由委托银行将工资款逐个打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内。

五、严格把关,始终落实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申请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时,必须查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凡没有缴纳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确保在建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覆盖率达到100%。时,同时,不断加强对违法违规工程的查处力度,在处罚的同时要从严一并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健全机制,完善工资支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全力配合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企业法人对农民工上访事件负第一责任,要认真部署,落实应急资金。健全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上访事件,加强应急值守,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对农民工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置,积极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得态度蛮横,推诿扯皮,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七、强化监管,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机制

第3篇

按照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在建水利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

检查内容:用人单位农民工实名制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拖欠情况;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自查阶段(2017年10月16日至11月6日)。

一是把宣传活动贯穿于专项检查活动的始终。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部署和宣传发动,有效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规定,切实营造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理性维权的良好氛围;二是要求施工单位对照专项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农民工实名制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摸排清楚,做到心中有数。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单位,要详细说明拖欠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数量、拖欠时间长短、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二)全面检查阶段(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2月1日)。

一是认真查处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是对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施工单位逐个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解决尚未解决的问题。2017年11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水务局。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2月2日至9日)。

一是梳理汇总分析此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进行回访和跟踪,进一步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力度,确保整改全面到位;二是对拖欠数额大,涉及人数多、劳资矛盾突出,且资金难以落实、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或的施工单位,明确专人定点负责,跟踪后续结果,防止矛盾激化。2018年2月9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见附件)报送市水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事关社会稳定和发展,各县(市、区)水务局要充分认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性,全力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确保施工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各县(市、区)水务局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行政监管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社、监察、公安机关、、维稳等部门做好行业内农民工工资直发、工伤保险和清欠等工作。施工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摸清底数,有的放矢

各县(市、区)水务局应立即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调查摸底工作,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逐一排查,摸清情况。针对不同情况督促业主、施工单位制定支付计划,严格按计划落实支付工作。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要及时上报当地人社部门和市水务局。

(三)积极预防,及时处置

第4篇

2020年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是以全面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重点,聚焦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把功夫下在平时,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实现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形式明显好转,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政策宣传落到实处。开展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月活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省、白城市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部署,我市印发《大安市关于学习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大治欠办发[2020]2号),结合“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专项行动,第一时间在大安人社微信公众号、大安就业微信公众号、大安公安公众号,全市各类企业、火车站、汽车站、大型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同时我局面向全市农民工发出了《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提醒农民工要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做好资料留存;务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存好书面资料;提醒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要确保已被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配合企业将本人信息录入大安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做好工资清单核算确认;掌握合法维权途径和方式,依法理性维护个人权益。另外,还发出了《致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的倡议书》,倡导用人单位在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守法、规范用工,不断增强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通过走访企业送法上门、网上新媒体宣传、深入工地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等途径,确保《条例》宣传贯彻到位。深入建筑工地、各类企业设立咨询台接受农民工现场咨询300人次,发放宣传手册800余册、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致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的倡议书彩页1500余份;张贴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形象宣传海报300余张,悬挂宣传条幅20幅。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落实落地,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我市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市印发《关于大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大治欠[2020]3号),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用金融保险公司提供的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单替代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充分发挥保证保险作用,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上半年共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94.4万元,其中银行现金缴存194.4万元,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单替代缴存400万元,向建筑市场释放等量资金,激发市场活力,确保我市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我市开发了《大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专户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总承包银行等项制度。依法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市场秩序。

(四)举报投诉妥善处理。2020年上半年共受理农民工

举报投诉 12起,涉及农民工55人,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54.4724万元。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2起,欠薪和突发事件数量较往年同期呈现稳步下降的趋势。

(五)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5月份制定印发了《大安市2019年度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大人社联发[2019]3号),自2020年5月11日至6月12日,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2家,涉及用工人数224人,依法规范当前形势下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和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重大欠薪违法案件公布情况

我局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对于严重拖欠农名工工资的,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白城”网站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截至目前,我市没有符合条件构成“黑名单”的企业。

三、联合惩戒开展情况

我局联合相关部门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查实的欠薪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从严从重给予处罚,对欠薪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行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进行限制,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使欠薪失信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聚焦《条例》执行,实现依法治理。将《条例》落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摆到突出位置,狠抓工作落实,全面确保《条例》落地生效。持续开展《条例》宣传,不断扩大《条例》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深入抓好《条例》学习培训,统一执法标准和流程,增强执法责任和能力,充分发挥《条例》攻坚利器作用。

(二)认真履职尽责,抓好源头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各类工程建设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专项整治,切实消除欠薪隐患,监督抓好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保证金等“五项制度”落实,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强化监督检查,构建联合惩戒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以人社部门牵头抓总,其它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的工作机制。强化欠薪失信行为监管、构建联合执法机制,发挥办案威慑作用、精心组织开展清欠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确保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5篇

2019年1月至3月,我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有序开展。迎接市级检查两次。2019年3月12日,市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来我县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并提出了反馈意见,2019年3月25日,市住建局清欠办来我县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并提出了反馈意见。

针对在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局清欠办高度重视,立即将问题反馈到所有施工企业,要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发现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到位。根据上级提出的整改问题,住建局清欠办于3月25日至4月1日对城区72处在建工程进行了全面复查,对发现存在未整改到位情况的,进行了通报批评。

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工作中,共处理12345市长热线22条,接待来访农民工讨薪3起,来访来电人均得到了满意的处理结果。

下一步,清欠办将继续对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同时做好农民工来访接待以及12345市长热线办理工作,确保在建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平稳有序。

第6篇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在建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截止目前2020年全县各类项目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20个,实行实名制管理项目20个,实行分账管理的在建项目20个。所有在建项目严格按照缴纳比例足额收取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

(二)处理突发事件及宣传情况:协调处理讨薪投诉事件11起,共涉及300余名农民工,金额200万余元;处理电话(含12345)投诉50余起,未发生到州到省的重大群体性上访案件。通过“春风行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宣传,共计发放宣传资料1500份,咨询法律法规,解读相关政策人次达1500人次。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情况:截止目前,累计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0万余元,累计返还367万余元,保证金账户余1700万余元。

二、工作主要措施

(一)强领导,重部署,抓落实。一是专题部署抓落实。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动的通知》(甘治欠办发[2020]22号)下发我县后,我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赓即召开了县关于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专题部署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及要求,及时调整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二是听取汇报督促进展。在开展专项行动前期,我县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先后召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推进情况专题汇报会,并认真组织研究分析我县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突出问题,明确牵头协调和处理解决的责任人,限定解决时限及兑付期限,工作组定期督促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二)严制度,推常态,维权益。一是摸底排查,明确时间节点及范围。自2020年初开始,我县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将平时巡检和专项监察切实结合起来,开展“大检查、大走访”活动,对全县范围内14个乡镇的重点在建工程项目、企业展开专项督查治理,全面清理排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建立工作台账、建筑工地的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重检查,督整改,强落实。为确保2020年全县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顺利返乡,维护我县和谐稳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县在自查排摸的基础上,根据省州统一部署,进入专项检查整治阶段,由县人社局牵头,联合工会、发改、住建等部门,组成专项检查工作组,对全县14个乡镇的重点在建项目采用实地检查、电话询问、上门走访、受理举报等方式不漏一户的进行了全面重点排查、梳理。一是全面排查摸底,实施“三查两清零”,开展分类检查。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专项检查工作组必须深入施工现场,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措施的情况。重点监控,密切关注因工资拖欠引发的突发性、。二是集中联合执法,开展欠薪案件“回头看”,启动应急处置。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注重突出问题导向。全面启动欠薪问题应急处置机制,对存在欠薪的企业进行专项处理。

三、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不及时,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建筑企业和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较差,有些农民工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发生劳资纠纷后,劳动者又无法提供证据,让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二)非法转包、分包严重,埋欠薪隐患。由于建设工程存在层层转包和无资质的“包工头”借用资质非法分包等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极易成为社会自然人,到年底“包工头”一旦发觉自己利益不足,就卷款逃匿、关闭手机,容易导致恶性欠薪事件的发生。

(三)工资支付制度不规范,支付方式不合法。

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同步,不少施工企业未采取银行卡发放或现金发放的形式把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而是按劳务协议付给“包工头”,经多层承包提取自身利润后再付给农民工。“平时借发生活费,年终结算工资”是建筑行业支付劳动报酬的普遍方式,支付方式极其不合理。

第7篇

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格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责任

全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后10日内,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产禁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或者其它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严禁使用童工和智障人员。每个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监察认定手续,并进行劳动用工登记鉴证备案。施工企业在办理备案、鉴证时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已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前培训证件;

3、《建筑施工企业录用人员备案表》、《建筑施工企业录用备案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4、招用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5、参加工伤、大病医疗保险手续;

6、农民工上岗前的就业技能、安全培训情况。

农民工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工资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如发生争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诉。不准聚众滋事,围堵政府。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施工企业必须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严禁违法分包和把部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黑包工头,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单位(发包方)须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建设单位在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应先预留总工程款的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能完全支付农民工工资而不发生拖欠时,可将预留的工资保证金返还给施工企业。如施工企业发生工资拖欠行为时,建设单位可从预留的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应定期监控建筑及其它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发现拖欠行为时,应依法快速处理。

市建设局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记入企业的城信档案,作为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的依据。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对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停业整顿不予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强化监察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部门如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1、对未按期办理用工申报和备案手续、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决定的,要处2000元上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凡发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或低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3、对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并可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8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的其他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在城镇务工的人员。

第三条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建筑工程分级管理原则,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完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第六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自招用之日起15日内可持劳动合同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企业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和有效证件。

第七条企业应该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农民工,同时报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八条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第十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一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有关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和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施工现场与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主要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监督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如有违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新开工项目许可等进行限制。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从本办法实施开始,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业主都必须按照本办法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条每一项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工程中标价(合同价,下同)在*万元(含*万元)以下的,业主和建筑企业分别按照中标价的1.5%缴纳;*万元以上的,业主和建筑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缴纳。

第二十一条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新余市和分宜县分别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帐号各一个。

第二十二条建筑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企业及分包工程各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业主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在工程项目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以后,业主和中标的建筑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施工企业或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筑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施工企业确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业主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的3各工作日内,办理工资保障金的划支手续,并及时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及其他职工的工资,同时通知责任单位在启动工资保障金后的*日内补交已经支付的工资保障金。对拒不补交的单位,将记录其不良信用档案,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和施工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资保障金退款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其工资支付情况公示7天,确无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后的5日内向业主和建筑企业出具“工资保障金退款通知”,银行凭“工资保障金退款通知”将工资保障金的本金和利息退付给业主和建筑企业。

第二十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农民工工资发生争议的,企业自行决定的无效,由业主组织建设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予以确认,出具书面证明并交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证明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

(四)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第二十九条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应承担的仲裁费可酌情减免。

第9篇

关键词:建设企业 农民工 工资问题 对策

建设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包工头式用工”基本为所有建设施工企业的主要用工形式;二是合同制职工,主要是企业管理人员;三是“劳务企业式用工”,但数量较少。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目前,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不同的用工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存在很大差别。对农民合同制职工,企业大多与之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包工头式用工的,包工头与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包工头与农民工多为口头协议。劳务企业式用工的,总包、专业承包企业与农民工不发生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也很低。同时,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合同内容也极不规范,只有少数明确了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安全生产责任、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资待遇等;多数只对工作任务、工资支付时间和安全生产责任作了约定;个别的劳动合同条款还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基本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对农民工普遍实行日工资制。在工资水平的确定上,大多参照市场价格执行。通过劳务企业或包工头使用农民工的,主要由承揽施工任务的包工头支付。因受建筑工程施工、验收和结算阶段性的影响,普遍采取按月部分支付,年底或工程结算后全部兑付的工资支付办法。每月支付工资数额能够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农民工急需用钱时,可以向企业预借。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建设行业风险较高、农民工流动性强。很多企业为部分工种农民工缴纳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极个别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基本未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根据明电〔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有关精神,

一、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重要任务提上日程,确保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普遍检查和重点区域行业重点监察相结合。组织对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对反映投诉的建设领域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认真加以解决。加强司法协助,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快速调处;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三、企业是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企业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四、大力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由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第10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政发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号)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政办发[2007]2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我镇2007年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经镇政府决定,现就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农民工在春节前足额领到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的重大群访性突发事件及各类劳资上访事件。

二、要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继续落实好各类企业欠薪保障制度。一是城建部门要完善落实好建筑企业员工工资担保制度;二是立即启动对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及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使我镇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逐步覆盖至各领域,从工作机制上使更大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得到保障;三是要进一步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三、要依法处理工资类侵权和违法案件

镇劳动监察、工办、综治、城建、工商和工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力度,完善综治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是继续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清欠行动,督促企业依法加强用工管理,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力度,依法纠正企业拖欠、克扣工资和超时加班等行为,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继续做好群众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工作。二是城建办要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请出制度,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是工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等非法用人单位,同时在企业各类评先评优、知名商标认定中要把企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作为前提条件之一。四是各金融机构对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要求,在指定帐户中预留工资保证金的,应予以积极配合。五是部门要高度重视工资类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协调。六是派出所对劳资纠纷群体性和突发性案件,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情报,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控制事态发展,严厉打击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案件和以索要工资为名的各类敲诈勒索。七是法庭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审快结劳资案件,在保障职工工资权益的同时积极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八是工会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四、要明确责任,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政村(社区、渔业队)、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本着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任的态度,群策群力,共同抓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确保不发生农民工因企业欠薪而无法返乡过年滞留在邱隘的情况,如发生此类情况,要追究所在村(社区)和有关责任单位的责任,并列入对各村(社区)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11篇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交通、水利、市政等领域施工,乡镇(街道)小城镇、标准化厂房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集聚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近期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和曾因欠薪引发集体投诉、集体劳动争议或的企业等。

(二)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3日)。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抓好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部署工作。要运用各种媒体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推动用人单位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切实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排查检查阶段(2014年1月4日至1月24日)。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成立检查组,深入基层一线,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将欠薪隐患单位列入重点监测对象,特别要对因生产经营困难已有拖欠苗头并可能导致欠薪逃匿的企业,以及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可能导致欠薪的建筑企业,做到发现报告在早,防范化解在先。对辖区和本行业内有矛盾纠纷隐患的企业,明确专人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其及时兑付已拖欠工资,特别是要了解其资金落实情况,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和经营者欠薪逃匿现象。对辖区和本行业内重点企业,通过察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走访职工群众等方式进行逐户检查,做到不留盲点。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三)总结整改阶段(2014年1月25日至1月30日)。县人社、住建、交运、水利、总工会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对此次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对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进行研究分析并及时上报。对此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迅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欠薪违法案件在春节前基本办结。对拖欠数额大、涉及人数多、劳资矛盾突出,且资金难以落实、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或的用人单位,明确专人定点负责,采取有效稳控措施,避免矛盾激化或酿成。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由县人社、公安、住建、交运、水利、国资、工商和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全面推进专项检查,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处置预案,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

(二)全面排查,掌握情况。按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深入工地、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在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促进少数拖欠工资的企业尽早、尽快的解决拖欠问题。

第12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维权案件处理更加复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亟待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认真把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重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以种种方式逃避企业责任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以及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改正。

(三)禁止拖欠劳动者工资。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特别是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严格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

(一)建立举报奖励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人员实施奖励。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

在建筑、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工前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单位要按规定与录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各镇街道要积极支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和问责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认真受理、及时介入、依法处理,坚决杜绝、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进一步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执法方式,逐步推行监察方式网格化。对因监督检查不到位而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违规执法的,要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监察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工程项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