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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

时间:2022-12-28 11:02: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业银行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商业银行监管

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4-0048-03

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及其基本原则

目前,国外对内审的定义通常采用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解释,即“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受过训练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巴塞尔委员会采纳了这个定义,并且明确了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有责任建立并维护一个充分而有效的内控系统,包括内审体系。董事会应成立审计委员会,内审部门主管应经常向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内审所发现的问题以及内审计划的进展情况。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要求,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应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

同时,巴塞尔协议还认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必须独立于被审计的对象及其业务活动。内审独立性的基本要求有:审计工作独立,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内审部门直接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负责管理,直接向其报送审计报告而不受他人影响;内部审计人员的利益与银行其他部门没有冲突。内部审计是否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将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参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不受他人意见影响。

3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即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审计行为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被审计对象。

4审慎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即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对象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能性保持警惕和关注。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规范,使用适当的审计技巧和专业判断。当内部审计人员持有证据怀疑被审计对象有不正当行为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跟踪审计。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的联系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相比,虽然在检查手段和服务的对象方面有所不同,但在审计方法、审计程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且本质上都是为了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发展。可以说,内部审计和银行监管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

(一)内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最终目标有着共同性

内部审计最终目标是为了增加银行股东的财富,而银行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我们知道,银行股东的财富价值是和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水平密切相关的,和银行所处的整个金融市场环境的稳定和公众信心是分不开的,同样,单家银行的股东财富的持续增加,亦有利于整个银行业的稳定,有利于维持社会公众对整个银行业的信心。所以内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目标并不矛盾而是紧密联系的。

(二)内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审计范围有一致性

内部审计的范围应包括银行的所有资产和业务活动领域,重点是识别并评价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情况,这与银行监管当局监管单家银行时所关注的内容基本一致。内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工作方法也具有一致性,银行监管特别是在现场检查方面,和内部审计时所使用的技术方法基本类似

(三)内部审计本身就是银行内部控制的一部分

内部审计作为股东及银行管理层识别、测量、监测、以及控制银行风险的主要工具,本身就是银行内部控制系统中的重要环节。银行监管当局为了评估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的质量可以采取很多方法,其中一种方法是评价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包括内审者是如何测试银行管理层控制风险的方法。如果监管当局对内审工作的质量感到满意,监管当局就可以放心地利用内审的工作成果作为识别银行存在的问题的重要工具。

内部审计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监管当局可以依靠内审部门的工作来识别银行的潜在风险,但这必须建立在银行内部审计是充分有效的。只有在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做到地位独立,审计范围全面,审计结果有效真实并得到及时跟踪反馈的情况下,监管当局才能够充分相信这样的审计成果,并依靠其识别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情况,提高监管效率。所以各国监管当局在考虑如何利用内部审计时,都对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提出了监管要求,以确保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及其对监管支持的现状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内部审计自身也是银行内部控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各国监管当局都比较重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现状以及监管部门对内审的利用程度方面都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加以改进。

(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功能不够完善

1内部审计尚未完全独立

目前,国内一些商业银行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加强了公司治理,内审方面也有了很大改进,如在管理模式和独立性方面都有了明显进步,但除个别银行外,大部分的中资银行的内部审计体系仍以“在银行高级管理层领导下开展稽核监督工作”为主要管理模式,而非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及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这种管理构架决定了内部审计部门无法有效约束行长的权力,影响了内审部门的独立性。

2内部审计范围不够全面

总体上看,目前国内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就总体而言基本上缺乏对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暴露情况以及风险管理水平的总体评价,审计工作只是在主要业务层面和产品上进行,不能有效覆盖整个银行,如对IT系统审计、审贷中心以及灾难备份、外包领域等方面内审部门基本上没有涉及。面对目前商业银行业务创新频出经营范围不断拓展的形势,内部审计也不能及时跟上。

3内审工作标准不够规范

目前国内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在制定内审计划、确定审计目标、报告途径、工作底稿的安排、内审质量监督等方面缺乏专业和完善的标准,内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大多凭领导和自己的经验及习惯做法,内部审计随意性很大,缺乏科学性,审计的内容完全凭审计人员的经验判断。

4内审人力资源管理有待改善

一些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在人力资源上还存在着如内审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不够合理;缺乏专业审计的职业背景;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影响内部审计功能的有效实施。

(二)监管部门对内部审计的重视和利用程度不足

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相关的法规并不多,如国家审计署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颁布的《关于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这些法规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要求并不详细,如《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作为监管部门近期出台的,涉及到内部审计的法规只是银监会于2004年12月出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其中的第十四条提出了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基本要求。此办法虽然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充分性提出了要求,但内容较粗糙,可操作性不强,而且该办法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对内部审计重视程度有待加强。虽然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指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整理、分析和掌握被评价机构的内部审计信息,但并未在各监管法规中明确要求国内商业银行报送内审报告。所以目前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是否重视和利用被监管机构内部审计,只是依靠监管人员的自身经验进行主观判断,并未形成一项监管制度。

四、政策建议

1建议监管机构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规定或者指引性文件,规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以及对内部审计监管的外包行为。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内审架构,职能和目标,能使其结果更接近监管目的,能为监管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并且使各商业银行的审计报告更具有可比性,利于监管着的类比和统计。

2完善商业银行自身的组织架构设置,切实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和专业性。只有商业银行不断完善自我,提升内审的功能,才能使其结果更有价值,才能更好的支持银行监管。为此,我们建议商业银行从几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为核心的决策机制。由董事会中有会计、审计背景的非执行董事以及独立董事为主要成员组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负责在本行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审计职能。

二是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书面的内部审计章程,将内部审计的职能、审计范围、审计流程等事项制度化和规范化,并授权内部审计人员可自由接触银行任何业务活动,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权威性;

三是加强内审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应和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保持通畅的报告渠道,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应不受任何阻挠地传达至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内部审计部门的有关人事方面的安排应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内审人员的薪酬应根据审计工作质量本身来确定,不应和银行收益等指标挂钩;

四是内部审计的力度应和本行的实际业务情况及发展情况相适应,内部审计应以风险为出发点,加强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较敏感的银行有关经营部门的审计;

五是银行应保证内审部门拥有足够的资源和人力。加强对内审人员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素质。

六是加强银行的内部审计的科技手段,提高审计效率。如开发或购买审计软件,充分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建立审计数据库,实施流程控制和动态跟踪,与外部审计或政府审计协同运作,实现审计信息共享。

第2篇

(一)商业银行监管

商业银行监管,通俗来讲就是政府对于银行的监督和管理,也就是通过政府的公权力力量监督和知道商业银行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甚至是国家政策等进行活动,进而保证整个商业银行运行的安全性。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有很多,但都是围绕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开展的,比如对于利率的监管,对于跨区经营的监管等等。

(二)商业银行监管有效性

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国家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其中的有效性包含两层的含义,一是效果,二是效率,效果是从监管的结果上分析,而效率是从监管的过程上分析。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就是在国家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活动时,达到的过程的高效率性,结果的高质量。由此可以看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对整个监管的全过程的要求,只有实现了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才算成功。

二、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现实意义

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首先它是我国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保证,只有监管有效,商业银行的发展才能按轨道进行,出现的问题才能被及时发现并解决;其次是实现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可以增加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热情,因为政府在大多数人眼中公信力都非常高,经过政府的监管,商业银行活动的可信度就会正价,这样更多的人就更愿意加入到商业银行的活动中,进而保证了商业银行活动的有效开展,扩大了商业银行的市场范围;再次,实现政府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也是提高我国金融领域,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

三、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建议

既然实现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对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环境

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对于整个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提高也是有很大帮助的。商业银行的监管是一个具体的程序,这个程序要在一定的环境下才能完成,并且只有这个环境合格,整个过程的开展才能更顺利。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首先就是要保证整个监管环境的公开透明,只有把监管活动放在阳光下,监管的开展才能更有说服力,也才能得到更多方的支持;其次就是要加强对整个监管环境中主体的管理,保证每个主体对于监管的开展都不会产生不合理的阻碍,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进行商业银行监管,才能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效率,进而实现监管的有效性。总之,不断改善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不可缺少的措施。

(二)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主体

监管主体是对商业银行展开监管活动的执行者,所以说监管主体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整个商业银行监管活动的有效性,所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主体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实际情况,很多监管主体把自己看作是银行活动的主导者,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进行违法监管,或者有一些监管主体素质低下,监管过程中对于被监管银行随便进行训斥或者是提出无理要求,而还有一些监管主体待遇执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使得整个监管过程效率低下,等等。总之,监管主体的活动和素质是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直接影响因素,只有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监管主体,才有可能实现监管的有效性。规范商业银行监管主体,可以严格控制监管人员的入职要求,从根本上较少不合格监管主体的进入;再有就是可以定期对监管主体进行培训,通过学习来提高监管者的素质。

(三)创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机制

商业银行监管机制就是在整个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一些列制度和方法的总称。自从我国实行商业银行监管制度以来,不管是国际还是国内,金融市场的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是与环境的改变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的改变却是不足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是服务与商业银行发展的,也是服务于整个金融行业的高效运行的,如果监管机制与金融环境的发展不同步,那么很有可能导致监管滞后,金融活动缺乏科学的监管等等,这对于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提高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必须不断创新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保证监管体制随金融环境的改变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监管的有效性才能实现。

四、结语

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监管套利 建议

2012年6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宣告了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正式由原有的参照巴塞尔I的监管体系一步跃至参照巴塞尔III的资本监管体系。相比原有的参照“巴塞尔I”的监管体系,这套新的资本监管体系纳入了许多原先未被监管覆盖的业务范围,调整了银行间债权、个人与小微企业贷款等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加入了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缓释、专业贷款、交易对手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计算,以及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三大类风险的高级计量模型,使得监管机构与商业银行对银行风险的监测更为精细化。尽管新的资本管理办法相比2004年版的管理办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任何一项监管总会存在漏洞,无法完全避免被监管套利。资本监管套利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监管规定的某些漏洞,少计或不计应计的加权风险资产,以达到超过限制放大杠杆的效果。目前国内上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多种手段绕过资本监管,在承担实质上风险的情况下,少计或不计应计的加权风险资产,提高杠杆倍率,获取更高的资本利润率。

一、理财业务

本文提及的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不包括各种金融产品的代销。目前市场上的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分为三类:保本固定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以及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保本类理财产品由银行保证本金,因此其资产和负债都需要纳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等同于银行吸收客户存款进行自营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风险理论上由客户承担,银行只作为资金的管理者,不承担信用风险。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大量使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其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对于非保本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完全无法获取与资产池相关的信息,无法进行风险识别。因此,发行非保本类理财产品的银行仍然成为了该理财产品事实上的最终兜底方,无法将风险转移给投资者。

在《金融道2》一书中,曾有详细描述一个银行对自己发行的非保本类理财产品最终兜底的真实案例。对于非保本类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率,其实质仍然是银行以固定或浮动利率吸储,配置于贷款或投资类资产,获取利差的盈利模式。对银行来说,其最大的好处在于不必计提加权风险资产和减值准备,也不受贷款规模与投向的限制。银行有动机将高风险的资产转移至理财资产池中,以节省资本成本,获取预期的高收益。并且该业务的收入在名义上计入理财手续费收入,各银行对中间业务收入的考核权重高于普通利差收入,银行有动力把利息收入转化为手续费收入以获取更高的奖金。

央行的2013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占全部表外理财产品支数的比例超过50%。该风险不容小觑。银监会于2013年3月底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对应,并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规模进行限制,以及加强对标的物的信息披露。这些措施均为将来打破非保本类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将风险真实转移给投资者做好准备。

监管建议:淡化预期收益率,使用净值法计量理财产品的业绩,并要求披露理财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的详细信息。允许银行为理财业务设立SPV,禁止银行与该SPV交易账户之间的任何交易。

二、信托受益权

商业银行的运营中,同业业务主要起互相业务以及调配流动性的作用,并非以盈利为主要目标。而目前的许多同业业务,则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银行、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同业,名义上从事同业间的存放、拆放与回购业务,实质上等同于放贷,以规避对贷款额度、贷款投向、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的监管。

一种典型的利用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规避监管的业务模式如下图所示。乙银行因为某些限制,无法直接向需要融资的企业放贷。于是设计融资方案,由乙银行提供资金。中间需要通过一些渠道,如设立单一银行理财计划、单一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作为过桥转让信托受益权,以规避《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的限制。丙银行同时对该笔信托贷款向乙银行出具承诺函给予担保,将乙银行承担的甲企业的信用风险转移至丙银行。

在财务报表中,该笔业务体现如下:丙银行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外计任何项目,也不计入加权风险资产。乙银行在资产端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类项目,并以25%风险权重(本文均采用权重法计量,该类资产的期限通常在3个月以上,取25%风险权重)计入加权风险资产。该业务的利润由信托公司、甲渠道、乙银行和丙银行分享。其中信托与中间渠道只作为通道使用,不承担风险,可替代性强,利润分成较低,通常在贷款规模千分之几的比例。丙银行作为担保方,获得担保费,计入中间业务收入。乙银行作为操作方及资金提供方,获得剩余的利润。此类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率通常较普通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会高一些。

从实质的角度来看,该业务等同于丙银行直接向甲企业放贷,随后将这笔贷款向乙银行卖出回购。在风险的承担方面,丙银行承担对甲企业贷款的风险,应计100%风险权重,并占用相应的贷款额度。通过这一操作,银行逃避了对贷款额度与投向的监管,且丙银行出具的保函并没有计入加权风险资产。乙银行承担对丙银行贷款的风险,并由甲企业的贷款收回作为担保,应计25%风险权重。乙银行在这笔业务中并未少计加权风险资产来逃避监管。监管建议:对于提供承诺函的丙银行,应当按照等同于保函或信用证的监管方式,计入财报,对未被保证金覆盖的敞口以100%风险权重计加权风险资产。

业务展望:如果对丙银行计100%风险权重的加权风险资产,乙银行与丙银行将承担总计125%风险权重的加权风险资产,使得该业务的资本成本大幅增加,EVA大幅降低,且低于利率相同的普通贷款,商业银行从事此类业务的动力将大大降低。此前的同业代付与同业偿付业务也与此类似,在要求纳入表内贷款进行监管之后,此类业务的余额迅速下降。

三、商业票据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是基于企业信用的票据,实质是标准化的企业应收账款。由于商票属于商业信用,并非银行信用,所以目前的监管机构仅对银行持有的已贴现商票计入贷款进行监管,其余与商票相关的业务尚未纳入监管范围。

在现实中,许多商业银行开展了商票保贴业务和商票交易业务。与银行承兑汇票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在签发时,银行并非参与者,与银行无关,也不计任何风险。而在银行给予保贴承诺后,这张商票持票人(随商票流转而变化)随即拥有了银行的贷款承诺,银行承担了等同于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风险,应计20%风险权重(以保贴承诺期限小于1年计)。

监管建议:对商票保贴业务,应当按照等同于“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的监管方式,计入财报中的“贷款承诺”,计20%风险权重的加权风险资产。

商票交易业务是指银行将贴现的商票卖断或以卖出回购的形式转让商票。由于我国的银行信誉极高,且有国家的隐性担保,由国内大中型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可以认为几乎没有信用风险。因此在银票的流转中,前手通常无需再考虑其被后手追索的风险。在银票卖出后,前手不计加权风险资产也是合理的,否则在总风险并没有增加的情况下,整个银票流转链上所有参与者将不断增加加权风险资产,阻碍了银票的流通。然而对于商票,最初贴现的银行在向后手转让票据时,等于给这张商票赋予了银行信用,自己成为票据的承兑人,使商票变成实质上的银票。因此,最初贴现商票的银行应当被认定为该商票信用风险的实际承担者,其承担的风险等同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商票最终名义上的持有者(如非最初贴现的银行)并不承担实质性风险,不应计加权风险资产。

在目前A股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中,仅有招商银行于2011年年报的表外项目中公布了其2011年底“卖断贴现票据”的数据为263,287百万元,脚注为:卖断贴现票据包含到期后15天内的应收卖断银票及商票。虽然无法得知具体卖断商票的规模,但可以证明国内商业银行确实从事了商票的贴现及卖断业务,对于该业务相应的监管却未及时跟上。其余银行均未在表外项目中列示与卖断贴现票据相关的项目。

在利润表中,目前有三家上市银行已对票据价差的核算方式进行了改造,将“票据价差收益”在“投资收益”中单独列出:

以民生银行为例,2012年票据价差收益42.24亿元,占当年总收入的4.1%,收入占比已具有一定的规模。该业务名义上交易价差收入,计入非息收入,实质上在票据转出后仍需承担对票据前手违约进行兜底的风险,因此加强相应的监管是有必要的。

监管建议:对于商票贴现与交易业务,无论商票转让与否,贴现行应当计入贷款,计100%风险权重的加权风险资产。如果商票已转让,贴现行在负债方应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买入方应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转入方可以不计加权风险资产。

四、信用卡授信额度

信用卡授信是一种向零售客户提供的贷款承诺。每次授信的有效期通常为3年,且一般不会撤销,符合“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考虑到信用卡授信是向海量的零售客户发放的,其违约概率与信用风险暴露相关度均较低,因此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符合标准的信用卡未使用额度仅计20%风险权重,对一般未使用额度计50%风险权重。

但是,由于目前的信用卡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多数银行很难向客户收取信用卡年费。仅有少数高额度贵宾信用卡用户因对价格不敏感或包含其他增值服务而付年费。目前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通常仅能够覆盖资金成本与积分成本,对本该由年费覆盖的运营成本和授信的资本成本则很难覆盖。其造成的结果就是,商业银行信用卡部门不得不用从少数使用信用卡取现、分期、逾期或部分还款等付出高利息的客户处取得的利润来补贴多数正常刷卡,按时全额还款的客户。为了增加信用卡部门的收入、削减成本,许多银行使用了多种手法,如降低积分价值、增加刷卡收费范围、减少对低价值客户发放信用卡等等。也有一些银行有通过突击调降未使用额度来应付每月底的资本监管,以降低资本成本的嫌疑。

根据A股上市的13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公布的年报与半年报,剔除了数据不全或口径不一致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以及农业银行与光大银行上市前的数据,将其余的8家银行公布的信用卡业务相关数据进行整理,结果如下:

从以上整理的数据中可以清晰地发现,民生银行与兴业银行的信用卡在每卡月均交易额与卡均贷款余额与同业无显著差别的情况下,卡均未使用额度大幅低于同业。在2011年1月颁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首次要求将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以50%的信用转换系数纳入监管。至2011年年底,民生银行与兴业银行的卡均未使用额度比2011年年中骤然下降近一半,授信额度使用占比均超过50%,且此后持续上升。兴业银行在2012年末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使用占比甚至高达86%,卡均未使用额度不足千元,明显与常识相违背的。由此推测,民生银行与兴业银行在报告期末有主动调减信用卡未使用额度,报告期后恢复,以减少报告时点的加权风险资产的嫌疑。

监管建议:监管应当更注重对期间均值考察,时点值较容易纵。

五、结束语

站在监管者的角度,应当更关注监管的有效性。第一,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各种风险解包还原进行对应的监管,而非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的对资产分类加权进行监管。第二,应努力缩小监管指标与实际风险之间的差异,使监管更贴近事实。第三,应注意监管规则本身的可套利性,留下明显的监管漏洞,如时点监管。明显的监管漏洞反而会鼓励被监管者主动钻漏洞。

对于被监管的商业银行,在日常的经营中,也应当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业务本身可能产生的风险做好充分的评估。在计算EVA和RAROC时不应完全照搬监管指标,而是以更接近实质的风险参数来模拟业务的信用风险,不为了监管套利而套利。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12]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6月8日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04]2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3]王雪,孙建坤,“商业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探析”,银行家,2010(10)

[4]周时奋,陈琳,《金融道2:把钱贷给谁》,中信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

第4篇

一、转变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理念

为使中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监管逐步与世界接轨从而达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其风险监管理念必须实现三个转变:

1.实现微观审慎监管向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转变。在上个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下,严格的金融市场监管受到诸多指责,因此我国金融监管的重心逐渐向金融机构具体业务活动倾斜,主要以微观审慎监管为主,但是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了以流动性为主要监管目标的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除了应该重视金融产品创新业务的微观审慎监管,还应重视对金融产品创新所导致的银行机构流动性风险进行宏观审慎监管。

2.实现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和前瞻性监管转变。回顾西方国家的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演变历史可发现,其监管历程都先后经历了“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金融危机—加强监管—金融活动萎缩—放松监管—金融创新”的多次循环过程,在此过程中金融监管始终处于被动局面。创新与监管是一种追求平衡的博弈,目的是将金融创新作为金融深化发展的原动力的同时,利用金融监管将风险降到最低。因此为防止金融监管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将创新活动纳入有效监管,应加强监管的前瞻性。

3.实现由机构监管向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并重转变。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尤其是表外金融产品创新业务的不断发展,很多金融创新产品业务范围已涵盖证券、保险及银行等各行业,当存在银行表外业务创新产品的交叉业务时,仅仅依靠机构监管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只有釆取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对金融产品创新实施有效监管。

二、加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监管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给全球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使得作为危机导火索的以信用衍生品为首的金融创新产品市场遭受重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不力,使得金融衍生品市场泛滥发展,对金融危机的爆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监管,具体实施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不同类型的创新活动实行分类监管。目前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创新主要有三类:一是创新活动为竞争驱动型创新,是指各商业银行为夺取市场份额,增加企业利润而釆取的创新举措。二是创新活动为风险转移型创新,是指银行企业为了转嫁或分散金融风险而采取的创新举措。三是创新活动为监管规避型创新,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监管政策的漏洞而采取的创新举措。对于第一类创新活动,应引导商业银行识别其中的金融风险,只要风险可控且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可采取定期检查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对于第二类创新活动,应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予以鼓励和支持,并积极在业内进行推广。至于第三类创新活动,应果断采取措施调整和修改相关监管条款,发现违规行为,立即严肃处理。

2.完善监管手段和提髙监管技术水平。商业银行应该不断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对金融产品创新活动既可以使用政策指引、窗口指导、道义规劝和诫勉谈话等柔性监管手段,也可使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量化管理手段。当前,监管部门应注重提高量化监管水平,在此基础上,与银行风险管理人员进行接触和交流,了解内部模型的缺陷和不足,从而加以指导和监督。此外,应完善创新产品监管信息系统和各类征信数据库,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此对商业银行实施严格的非现场检查,对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及其防范进行及时有效地监控。

3.完善金融创新相关立法。目前,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等。这些法规都未明确提出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问题。由于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由金融衍生产品所导致的各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无法加以监管。因此,应加快有关立法,从而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的责职和权利,规范金融产品创新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三、完善风险监管协调机制

第5篇

摘要:为有效监管银行贷款业务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别颁布了若干文件并通过一系列的监管指标予以规范,然而这些指标由于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各指标在反映贷款业务时均存在相应的缺陷。本文通过分析商业银行贷款监管指标,将其分为四类:衡量贷款静态质量、反映贷款质量动态变化、衡量抵补信用风险程度以及反映贷款风险集中程度,并通过对各分类下的指标在上市银行年报中的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在反映贷款业务时各指标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在年报中披露的缺陷,并提出对各监管指标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贷款静态质量 贷款质量动态变化 抵补信用风险程度 贷款风险集中度

一、贷款监管指标及其分类

目前,银监会的对商业银行起规范作用的监管指标主要有两个文件可循:一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二是《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将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风险水平类指标衡量各类风险的水平,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其中与贷款相关的为信用风险下的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均与贷款直接相关;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其中与贷款相关的为准备金充足程度下的二级指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程度下的资本充足率。在《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中,银监会为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提出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在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中新增了两个与贷款相关的监管指标: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在央行方面,除银监会规定的上述贷款指标外,还有三个予以补充。首先,央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中,衡量贷款在五个等级中划分的指标之一“贷款损失率”与贷款相关;其次,在《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明确规定为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也与贷款相关,贷款损失准备具体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其中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合称为贷款减值准备;最后,在《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与贷款相关的监管指标是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且规定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50%。

上述所列的贷款监管指标共有十一个:不良贷款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户的贷款余额、贷款损失率、正常贷款率、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以及贷款损失准备。除了资本充足率以外的其他十个指标中,不良贷款率和贷款损失率分别计量贷款中不良贷款和损失的比例,属于衡量贷款质量的静态指标;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计量的是贷款在五级分类中的转移情况,是衡量贷款质量在五级分类中迁徙状况的动态指标;拨备覆盖率是拨备对不良贷款的比值,贷款拨备率是拨备对各项贷款余额的比值,贷款损失准备是对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是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这四个均是衡量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性的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则是对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集中程度的反映。

因此,本文把除资本充足率外的十个监管指标分为四类:(1)衡量贷款质量(静态):不良贷款率和贷款损失率;(2)反映贷款质量变化(动态):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3)衡量抵补信用风险的程度: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4)反映贷款风险集中的程度: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

二、贷款监管指标的局限性

(一)贷款减值准备与贷款损失准备存在监管矛盾

针对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央行和会计准则分别以贷款损失准备和贷款减值准备规定应计提的准备金。各大银行的年报均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的,因此均会披露贷款减值准备,但却忽略了贷款损失准备,6家银行只有浦发银行两者均有披露。从本质上说,二者不完全相同。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简称《指引》)的通知中,明确贷款损失准备既包括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也包括尚未识别但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则规定,贷款减值准备是对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计提贷款减值准备,而未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由此可见,《指引》对贷款损失准备的界定较之会计准则的贷款减值准备更为广泛和审慎,由此也带来了银行对贷款减值准备披露合规性的监管矛盾,即究竟是选择披露银监会的贷款损失准备还是会计准则的贷款减值准备,在各大银行的年报中不尽相同,其中建行将二者等同,以贷款损失准备披露,浦发银行则两者皆有披露,而其他银行则均是披露了贷款减值准备,因此各银行年报中贷款减值准备反映出来的监管规范问题有待统一解决。

(二)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存在人为调节的空间

首先,拨备覆盖率不具有实际的可比性。拨备覆盖率是衡量拨备覆盖不良贷款损失能力的指标,因此从本质上看,拨备覆盖率依赖于不良贷款的划分;不仅如此,在实际中提取拨备时,不仅要考虑不良贷款的整体规模,而且更应该考虑其结构,因为不良贷款包括了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三个等级的贷款,这就使得拨备对不良贷款损失的弥补能力不能从一而论。在两家上市银行所计提拨备和不良贷款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不良贷款的结构不同,也可能会使得贷款损失准备弥补不良贷款损失的能力不同。例如,相同的拨备全部用来弥补次级类贷款和全部用来弥补损失类贷款这两种情况,从数值上看,两者的拨备覆盖率相同,但拨备弥补不良贷款损失的能力却显然不同。正因如此,使得拨备覆盖率指标不具有实际的可比性。况且拨备覆盖率也并非越高越好,由于计提的拨备会计入损益表而影响银行的当期利润,因而银行可以在业绩状况较好时多计提拨备而在业绩较差时将拨备转回,这使得拨备成为银行操纵利润的工具。

其次,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组合的局限性。从公式上看,它们与不良贷款率的关系可表示为: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因此这两个指标均与不良贷款有一定的“勾稽”关系,即它们都依赖于不良贷款的划分。例如,对于两个银行的相同年份或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年份,在拨备覆盖率相同的情况下,不良贷款率较高者,贷款拨备率同样也较高,这样就使得银行有可能通过提高不良贷款率来提高贷款拨备率。通过调节不良贷款率来满足这两个监管指标的合规性,显然有违监管的初衷和评价导向。

(三)迁徙率的整体迁徙性掩盖了贷款质量的具体变化

贷款迁徙率通过计量贷款五级分类中各级贷款向下迁徙的比率来反映贷款质量在各级中的变化情况,然而贷款迁徙指的是当前贷款质量向所有下级贷款质量的转变,因此掩盖了贷款在两个质量之间的迁徙情况,从而不利于详细地分析贷款质量的具体变化情况。例如正常类贷款迁徙率计算的是正常贷款向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四类贷款的迁徙情况,而正常类贷款分别向下四类贷款具体的转化比例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想象,正常类贷款全部向关注类贷款迁徙和全部向损失类贷款迁徙这两者的差异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我们可以把贷款质量的变化精确到某两类贷款之间的转变,而不仅仅是模糊化的迁徙。即使两家上市银行是相同的正常贷款迁徙率也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贷款质量分布,这也是贷款迁徙率指标的问题所在。

(四)总体的集中度导致不可比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反映的是贷款额最大的客户的贷款额占总贷款的比例,银监会规定不能超过1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反映的则是贷款额前十的客户其贷款额占总贷款额的比例,央行规定不能超过50%,都是为了避免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太过集中而容易导致贷款损失过大。然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或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相同贷款风险分散程度就一定相同吗?显然不是的,这两个指标只是反映了贷款相对比例的数额,而不能衡量贷款风险分散的质量如何。

三、 贷款监管指标的完善建议

(一)统一贷款减值准备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

在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面,《指引》虽然与新会计准则有一定的矛盾,但《指引》并非就无所用处,《指引》可以作为评价银行所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是否充足的标准。因为相对而言,会计准则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更多地依赖管理人员的主观判断以及违约、损失的概率等数据,这要求银行有较高的内部风险管理水平,而且,银监会无法对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管,给了银行利用贷款减值准备操纵利润的空间。因此银监会有必要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以统一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方法,以增强横向的可比性。

(二)对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实行“精细化考核”和“差异化监管”

首先,对于拨备覆盖率指标可以考虑细分为三类后再加权归总。由于其依赖不良贷款率的结构划分导致从拨备覆盖率数据上无法准确地判断拨备弥补不良贷款损失能力的高低,因此可以考虑将拨备覆盖率分为三个部分:拨备分别覆盖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这三者的能力,即次级类贷款拨备覆盖率、可疑类贷款拨备覆盖率以及损失类贷款拨备覆盖率,并为三类拨备覆盖率设定相应的权数,最后加总确定总的拨备覆盖率,以精确判断上市银行所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是否充分。

其次,对于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二者的组合可以考虑施行“差异化监管”。从公式上看,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鉴于银监会对两者的规定的最低界限分别为2.5%和150%,因此当不良贷款率等于1.67%时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即此时执行二者之一的任何一个效果都是一样的。当不良贷款率>1.67%时,拨备覆盖率的影响更大,为达到监管的合规性,银行会多计提拨备或降低不良贷款率,此时由于银行贷款质量较差、风险抵御能力较弱且拨备覆盖率影响较大,因此监管部门应适度提高拨备覆盖率要求;反之,当不良贷款率

(三)对各级贷款质量逐级迁徙分析

对于贷款迁徙率指标,鉴于当前的贷款迁徙率指标不能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贷款质量、风险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贷款迁徙率指标进行“精确化”修改。有人提出了基于贷款五级分类逐级迁徙分析法,值得借鉴,该方法假定了贷款质量变化是一种逐级顺序演变的过程,如正常类贷款迁徙至损失类贷款可理解为四个过程:正常至关注、关注再至次级、次级再至可疑、最后可疑至损失。通过这种精确化的度量便可以完整地反映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和风险变化的具体情况,如此也克服了现有贷款迁徙率指标的模糊性。

(四)对贷款风险进行“加权化”

对于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指标,由于其只是静态地反映了贷款风险是否“高度集中”或“分散化集中”,停留在贷款风险的表面数据上,而未能深入贷款风险在质量层面上的反映。鉴于目前各银行只是披露了贷款额前十的客户所在的行业而并未反映各个客户具体的贷款风险程度,因此各银行需要披露贷款额前十的客户的贷款收回及风险情况,可考虑依据各风险程度以及贷款额形成“加权化的”反映贷款风险程度的指标,以综合反映贷款风险的集中程度。

参考文献:

第6篇

(1)利率风险。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定义,利率风险是指银行财务因利率的不利变动而遭受的风险。市场利率发生波动以及银行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都会造成该种风险。在现实市场中,资金供给和需求的相互作用造成市场利率不断发生变化,利率风险的存在使银行暴露在利率的不利变动中。利率风险主要有基准风险、重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和期权风险等四种表现形式。过高的利率风险将对银行的利润和资本造成很大的威胁。

(2)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指借款者在贷款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或由于借款者信用评级下降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信用主要分为道德风险和企业风险两大类。其中,道德风险来源于信息不对称,即银行由于缺乏对于借款者借款的目的和用途的完全了解而产生了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企业风险则是由于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将面临市场流动性风险和现金流风险,前者是由于市场交易不足而无法按照当前交易价值进行交易所造成,后者是指现金流不能满足债务支付的需要,迫使机构提前清算,从而使账面上的潜在损失转化为实际损失的风险。目前,上述特点还未暴露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中,但是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向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型企业的转变,流动性危机出现的可能性加大。

(4)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由于不规范的内部操作流程以及人员、系统或是突发外部事件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我国金融业所实行的分业经营,导致了商业银行具有经营对象同质性,贷款对象单一性等特点。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大多限定于国有企业,并且具有一定的专业贷款方向。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倒闭、重组、改制等原因,使得国有商业银行难以收回贷款。

2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银行风险管理权力责任制度模糊,缺少必要激励约束。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缺乏清晰的权力责任制度、激励约束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权力责任制度的缺陷,是指目前贷款权力的分布完全根据行政级别而不是根据风险管理能力来划分;而激励约束制度的缺陷则表现在激励不足、约束过度时银行信贷人员会选择消极怠工,而激励过分、约束不足时则会选择铤而走险。

(2)银行风险衡量方面存在缺陷,风险量化体系有待完善。

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主要用于银行授信管理和授信业务运作过程。受内外部因素的制约,我国的信用评级的其他重要作用发挥不够:在信用评级方法上,目前商业银行的做法与巴塞尔银行新框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信用评级的组织和程序方面,存在分工不明确等问题。尤其是在进行风险量化时,计量分析不足,缺乏量化手段;现有量化指标不能体现出行业和规模之间的差别;指标的调整速度和行业风险的变化不协调。使计算结果失真。

(3)社会经济环境有待加强,外部作用加剧商业银行风险。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信用评级机构的影响力不大,社会各界对信用评级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由于信用中介行业发展滞后,已有信用数据库小、覆盖面窄,无法对市场主题的信用级别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

3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增强风险管理的可行性对策

(1)培养和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意识,营造健康积极的风险管理氛围。

加强风险管理,应首先注意国有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形成积极应对,防患于未然的风险与内控管理文化,上行下效,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上级应鼓励基层工作人员及时揭示和报告风险。金融风险往往是动态的,商业银行业务层面的经营者和基层管理者对于具体业务中的风险往往最为敏感,了解的最为透彻。所以,每一位员工对风险管理工作都有足够的认识与重视才有可能使工作中的不良金融风险尽早暴露,使银行的可能损失降到最小。如此,把风险管理作为一项动态指标融入到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形成健康积极的风险管理氛围,在注意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关注风险的重要意义,使银行始终处于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状态。

(2)科学化治理结构,集中监督力量,树立正确的监督方向。

国有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组建规定,结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在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和业务经营管理层的基础上,加强监事会职能,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监督机制。由此在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可以通过监督事权的内在集中统一,外在监督机制的引入,达到合理运行监督机构,理顺银行治理结构,有效制衡银行内部人员控制的目的,形成银行治理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相辅相成相互制约架构。以保证银行的有效运作。

(3)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加强风险管理职能。

不同类型的银行风险,其产生根源、形成机理、特征和引起的后果各不相同则需要采取不同的防范和化解措施。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识别、评估以及监控全面风险的内部控制结构,完善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中心,以总行、分支行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为执行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以风险防范为核心,加强业务标准化,实行有专门管理层负责的定期检查机制,建立起与商业银行日常业务发展同步延伸的反馈机制,系统地加强风险管理职能。

(4)运用科学信息决策系统,建立风险测评模型。

第7篇

私人银行(privatebanking)的发展已有400余年的历史,它通过客户经理向拥有高额净资产的私人客户及其家庭提供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高质量、专业化金融及相关服务获取收入。私人银行业务具有五大特点:一是客户的特殊性。其目标客户群不是一般大众客户,而是高额净资产客户(HNWIs);二是服务多元化、个性化。私人银行提供了多元化的产品结构和个性化的服务方式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三是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导致利益冲突。由于银行无法完全掌握客户的准确信息和客户无法了解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信息,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产生;四是服务期限长、私密性高;五是账户复杂、交易金额巨大。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业务不是同一个范畴,私人银行业务更为广泛,包括投资、融资、保险、咨询顾问等多项业务在内,跨多部门、多业务领域;而理财是纵向的,理财服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内容,所以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规范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的特点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与理财业务相比,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特点表现为:一是面临的风险多。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远远丰富于理财业务,因此其面临风险更多。二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私人银行业务更复杂,存在更多的潜在风险事件和风险点,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但作为一项新兴业务,银行相应的内控管理较弱,因此更容易引发风险。三是风险复杂,有较强的关联性。私人银行业务集多种风险于一体,各种风险的抵补或交叉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相互传染、转化。四是风险计量难度大。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是针对极少数的客户,面临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许多新型风险,传统的计量方法较难预测和计算。五是从风险分类来看,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私人银行业务由于其组织形式和业务特点,导致了其风险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利益冲突。私人银行的存在和发展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改善了市场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但私人银行的中介地位决定其难以规避利益冲突,由于私人银行获得信息的机会和能力远胜于客户,客户不得不依赖私人银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当一项交易为客户服务而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时,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而引发“利益冲突”。“回扣”是利益冲突的典型表现形式。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给予自己回扣多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客户。私人银行给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时,利益主体也随之多元化,利益冲突就更为激烈。二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合谋行为。在私人银行业务中,合谋主要是指私人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客户从事“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社会福利。

三、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的监管主要是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进行的。尽管他们都是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手段、指标设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对私人银行来讲,它毕竟与理财业务有不同的业务特点,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对它的监管还应考虑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否则监管就极可能出现低效率的情况。具体来说,私人银行业务在风险监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私人银行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暂时采用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这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理财业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规定与办法,或主要针对某一种产品,或主要针对某一种风险,而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产品多元化且具有复杂风险的业务,这些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监管主体多元化,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管部门来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但从整个业务范围看,涉及的部门更多。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须与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得到不同部门的许可,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重复与真空,造成商业银行的被监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监管。因此,私人银行这一金融创新实际上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缺乏风险监管,监管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对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客户构成、产品定价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循,对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来抑制利益冲突与共谋行为引发的风险。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银行业务出现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能被动地事后处理,这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四)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接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人银行业务已从传统的自律型监管向政府型监管方向转化,各国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消费者、控制业务风险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如,欧盟2007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几乎涉及到私人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国内目前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易使中国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洼地”,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改进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制定私人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协同监管。监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银监会应尽快制订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条例,在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监管流程等方面参考国外立法做出相应规定,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助监管和补充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监管对象的活动情况和通报监管要求的变化与考虑。

(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监管。监管当局应通过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标,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三方面:一是银行的准入标准。由于银行经营私人银行业务后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加大了,因此可考虑对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合规记录要求、经营范围要求等,以保证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二是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制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高层管理人员、客户关系经理的任职资格提出严格要求,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风险。三是客户的准入标准。监管当局应规定私人银行客户的最低个人净资产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实施“认识你的顾客”(KYC)的测试。

(三)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举。私人银行最大的责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风险控制。监管当局的监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合规职能,监管当局应对私人银行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规范各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促使服务提供商高度重视业务流程,严密监控主要的风险集中及其传递,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目前,银监会正积极推进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并与英美等国的监管机构达成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协议。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同时,还应努力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促进监管制度国际化,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五)加强监管人才培养和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普及。监管当局应加强对监管人才的培养和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普及,提高私人银行监管的效率。监管机构对监管人员要加强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培训教育,增加员工对被监管机构创新产品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培养熟悉业务运作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监管队伍。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普及,提高消费者风险认知水平,以提高对金融机构选择能力,消费者在信息披露充分的情况下,理应为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

(六)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现场检查。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对私人银行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力求保证业务发展是在谨慎经营和真实管理各种风险的前提下进行。银监会应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持续跟踪监控,确保业务依法合规,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保障业务稳定、健康发展。

第8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商业银行;经营效率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3-0077-05中图分类号:F830.31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随着由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迅速蔓延到全球其他国家,并且有可能在更大的范围内造成破坏,各国的政策制定者,银行家以及学者提出要重新考虑如何监管商业银行的经营。早在2004年,Barth等人就通过对全球银行业的各种比率,例如资产回报率(Return on Assets)和成本收益率(Cost/Return Ratio),证明监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银行系统性的危机。Gonzalez(2005)和Laeven以及Levine(2006)分别又对Barth等人的理论进行深化,证明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行为有控制作用。

然而有些学者认为反映在银行年报的各种比率并不一定能够如实地反映事实情况,例如Berger和Humphrey在1997年就证明了随机前沿(Stochastic Frontier)在衡量银行运营表现时就优于比率。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商业银行的随机前沿进行分析,得出监管政策与银行运营效率之间的关系。

二、文献简述

尽管许多国家都在努力更新银行监管政策以适应金融市场变化,但是人们仍然没有就如何进行监管达成一致(Demerguc等,2006)。学者和银行从业人员甚至对监管政策如何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稳定性也没有达成共识。Barth等(2006)指出目前的经济学理论就监管制度与商业银行的经营表现提出了自相矛盾的说法,不仅没有就监管政策与银行经营的稳定和发展做出合理解释,也不能预测监管制度如何影响商业银行运营。与此同时,Barth等(2003)也指出只有通过对实际数据进行分析才能对此问题进行合理分析。因此,只有通过对不同国家的监管政策进行实证分析才能对此得到一个较深刻的理解。

在传统意义上监管体制对商业银行的最大影响就是对银行自有资本率的限制,并且这一制度普遍被认为对银行业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学者都同意。Calem和Rob(1999)指出提升资本充足率会增加商业银行的风险行为,其他学者,例如Beatty和Gron(2001),认为这只会在某些条件下发生。Barth等(2004)认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政策只会使商业银行降低收益贷款的比率,而不能影响整个行业的稳定性和个体银行的经营状况。

在一般意义上,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分为中央银行的监管(官方监管)和商业银行自身监管。官方监管制度认为监管人应当具有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控制、约束的能力和权力。银行自身监管则认为过于强硬的官方监管制度可能带来腐败或者其他影响到银行正常运营的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实施自我监管体制。尽管这反映了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但相互并非完全排斥。因此,许多国家都成立了强有力的国家机构对银行业进行监督,并且强制商业银行公开准确财务信息(Levine,2004)。尽管Barth等人(2004)提出只有商业银行自身监督才能提高运营效率,但是Pasiouras(2006)发现官方监管确实可以影响商业银行的运营效率。

另外,学界对巴塞尔协定下的另外两个监督框架也做出了深入研究,本文也简述一些代表性的意见。在巴塞尔协定里,商业银行还需要进行行为约束和执行存款保险制度。Boyd等人(1998)指出,如果不对商业银行进行行为约束,商业银行就会在利润的驱使下扩张自己的业务范围,从而导致承担过多风险,进而造成道德危机。

另一方面,Claessens和Klingebiel(2000)指出没有行为约束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可以优化自己的规模和经营范围并且提高自身资产质量。因此,学者给出的观点并不一致。Barth等人(2001)通过对实际市场数据进行分析,认为强有力的市场监管可能使商业银行丧失对风险规避的能力从而可能承受更大的危机,并且过多的市场监管会使商业银行降低运营效率。Fernandez和Gonzalez(2005)发现过于严格的市场监管会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尽管这些作者指出这种情形只在信息披露和审计制度较不发达的国家。Pasiouras(2007)则认为减低对商业银行的监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Demirguc-Kunt和Detragiache(2002)指出在过去的25年间,一些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并且这样的体制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运行稳定性。但是,这种制度同样会增加商业银行的风险行为,从而增加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Hendrickson和Nichols,2001),并且因此进一步使商业银行运行更加不稳定。Pasiouras等(2006)发现当一个国家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候,这个国家的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相对较低。这些相互冲突的观点并不能够证明出监管制度与商业银行运营效率之间的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随即前沿分析(Aigner等1977)被广泛应用于金融银行业的研究中,尤其是Bonin等(2005)利用这种方法对银行的成本利润效率进行了分析。在Casu和Girardone(2004)的文章中,作者也利用这种方法得到各银行的效率分数。因此,本文才以类似的方法对各国的数据进行分析。

Berger和Humphrey于1992年首先提出了价值增量观点(value added approach),这种观点指出存款可以作为表示价值增量的表征。其次,本文采用Dietsch和Lozano-Vivas(2000)等学者的方法,选择以下三个变量:贷款(Q1),其他盈利资产(Q2)和总存款量(Q3)作为变量。另外,为了与大多数关于银行运营效率的文献保持一致,本文选择了三个输入变量:贷款成本(P1,应付利息总额与贷款总额的比率),固定资本成本(P2,银行所有的成本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商),以及人均成本(P3,总资产与人力成本的商)。采用多值对数分析,本文得到如下模型:

其中TCkt表示k银行在第t时间段的总成本(例如应付利息加上非利息成本);Qikt表示k银行在第t时间段的表现;Pikt表示代表了k银行在第t时间段内i输入因素的价格(Pi),vkt表示随机错误;ukt是一个非负的变量,代表成本的无效性;η表示未知计量参数;α,β,γ是需要进行计算的参数。

在利润的前沿模型中,变量是税前利润(PBT)。在利润公式输出变量的选择中,我们主要观察的是市场效力(Market Power)是否对银行的税前利润有影响。一般情况下,标准利润前沿理论都假设金融市场存在完美竞争,换言之就是信息对称,买卖合理。因此,很多关于实证分析都估计出一条非完美竞争的利润前沿曲线,而且在多数情况下都假设银行通过买卖过程实现利润最大化。所以这种观点不需要依赖输出价格数据而估计利润前沿曲线,也正因如此利润的前沿模型可以和成本的前沿模型有同样的构造――公式(1)中PBTkt取代TCkt 作为因变量。应当注意的是无效性的代数符号变成了负号。

另外,我们通过对第三输入价格(P3)对因变量和输入价格进行标准化,从而使整个模型具有线性同质性。因此,在不失概括性的前提下,我们利用对数对方程两端的人力成本进行考量。再次,由于某些银行是亏损的(负利润),利润模型中的因变量变为ln(PBT/P3+|(PBT/P3)min|+1),其中|(PBT/P3)min|是(PBT/P3)的所有银行抽样的最小绝对值。这样的运算能够在估计利润前沿的同时不排除不盈利的银行。

本文中所有的关于效率前沿估计的数据都取自Bankscope数据库,货币单位为美元。另外,我们用1995年各国的GDP数据作为原始参考值。表1包含以上讨论变量的年平均值和地理分布。

随即前沿模型的参数通过最大似然法进行估计。商业银行的效率(非效率)的前沿曲线估计:CEFkt=exp(ui)和PEFkt=exp(-ui),前者在(0,∞)间取值,后者在(0,1)间取值。为了使我们的结果具有可比性,我们通过CEFkt=1/CEkt计算成分效率指数。因此,在两种情况下效率指数都是在0和1间变化,越接近1 证明效率越高。

接下来,我们采用了Tobit回归的方法对PEF(利润效率分值)和CEF(成本效率分值)的数值进行分析,得出监管政策和银行效率之间的关系。在此过程中,因变量是成本或者利润的效率指数,实际数据将进行Tobit回归分析。重要的监管政策变量如下所示:

CAPRQ表示银行资本要求,包含了最初资本金要求和总体资本要求。最初资本金要求指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监管条件,符合题条件的包括现金,政府债券以及其他来源。后者指的是各种风险或者呆坏账是否被计入被监管资本。

PRMONIT表示银行自身监管指数。这个指数由10个关于银行自身监管的是否(0或1)问题组成。当银行符合条件时,指数就计1分,总得分在0到10 之间。分数越高证明银行自身监管越完善。

OFPR表示监管者的能力与权限指数。这个指数同样是由10个是否(0或1)问题组成的。得分越高证明监管当局能力越强。

ACTRS表示对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这个变量考察是否限制银行从事证券、保险和房地产业务,同时也考察银行是否允许拥有自己的非金融业务。我们对得分做了区分,1表示没有限制,4表示坚决禁止,所有政策都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分布。

DEPINS是一个名义变量,表示一个国家是否有明确的存款保证金制度。其他关于地区或者国家的变量包括商业银行规模(SIZE)、资本资产比率(EQAS)、年GDP增长率(GDPGR)、年通胀率(INF)、ASSGDP(银行业在GDP中的比重)、CLAIMS(银行业的经营收入相对于其他私营行业收入的比率)、MACGDP(证券市场总值与GDP之间的比率)、FOREIGN(本国市场中外资银行的比例)、GOVERN(国有银行比率)、CONC(行业前三名占全行业份额的比率)、PRIGHT(对物权的保护)、GOVINT(政府对经济干预的程度)、BRAKM(银行分支机构分布的密度)和ATMKM(银行取款机分布密度)。

(二)样本数据

我们的样本数据包括了88个国家的677家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在2000年至2004年间至少有一年的数据可以在Bankscope数据库内查询。我们最初选择了这个数据库中的113个国家的1008家银行,但是由于Barth等的数据库并不包括其中的15个国家(例如伊朗、孟加拉、巴哈马等国)的72家商业银行,我们把数据范围缩小了一些。另外由于一些国家的GDP参考度不高,例如前南斯拉夫地区的国家,我们排除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最后,我们排除了在观察年限中有数据缺失的银行数据。选择了不同地区的银行的3086个年数据。

在观察过程中,在允许的情况下我们选择未分层数据。在某些情况下分层和未分层数据都已知,但是未分层数据没有在银行报告中出现,我们选择分层数据。通过我们观察,银行报告大都在国际会计准则或者是地区认可准则的要求下编订。如果国际准则和地区准则的会计数据都可知,我们选择后者进行计算。

四、实证结果

表1展示了成本利润前沿模型的估计值。在成本方程中,负值的η表示成本效率在逐渐下降,而利润效率却在升高。这个反常的结果暗示商业银行通过高成本来取得高利润。

如表2所示,所有样本的利润效率得分(PEF)为0.9402,成本效率得分(CEF)为0.8499。同时,这个图表也展示了银行每年效率(A)和地区效率(B)。参数η的代数符号同样印证了在观察期间,各个商业银行都提高了利润效率,尽管成本效率都在下降。特别的, PEF值每年都在增加,从2000年的0.9235到2004年的0.9548 ,与此同时CEF的值却相应下降,从0.8568到0.8448。在地区的比较中,澳大利亚的商业银行利润效率最高(PEF=0.9495),接下来的是东欧各国(0.9378),美国(0.9378 )和西欧各国(0.9373)的利润效率最低。同时,美国和西欧各国的成本效率最高(CEF=0.9329和CEF=0.8910)。相比之下,拉丁美洲、加勒比地区和东欧各国的成本效率较低。因此,正如以前的文献描述,最有效率的银行并不一定是最盈利的银行。我们的实证分析确认了成本效率不能全面描述商业银行效率(Guevara和Maudos,2002),分析利润效率同样重要。

对PEF和CEF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哪些因素对商业银行的效率影响更大。由于很多问题都是基于是否(0或1),因此Tobit回归比最小二乘法(OLS)更加适用。表3包含了运算结果。表3展示了对不同变量控制回归之后的结果,并且包括标准差和协方差。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得到如下结论:

1.银行扩大规模变量(SIZE)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提高成本效率,但是并不一定提高利润效率。

2.在众多政策监管变量中,只有银行经营范围限制(ACTRS)有着统计显著性。准确地说,ACTRS对PEF和CEF有负效用。换言之,提高(降低)银行监管将会降低(提高)银行效率。

3.在众多变量中,存款保险制度(DEPINS)对商业银行的成本效率有正向影响,这个结论的前提条件是其他监管变量必须存在。Barth等(2004)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在监管体制下有利于提高银行的效率。我们的结果也印证了这一点。

4.自变量PRMONIT(银行自身监管指数)对因变量有负效用,即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监管要求会导致其成本效率下降。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当提升个体监管的时候,商业银行需要将更多的成本用于达到监管要求,比如信息披露等。另外,商业银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反映成本构成状况,因此这个结果在合理范围内。

5.类似的,自变量OFPR(监管者能力与权限指数)对银行效率有显著影响。Levine(2004)指出官方监管对商业银行可能有负面影响。他同时指出当商业银行与政府监管过于密切的时候,某些政府行为将会反映在银行的运作中,比如低息贷款或者政策性贷款,从而使商业银行的成本效率下降。

6.通过对宏观变量(GDPGR和INF)的控制,我们发现宏观经济状况对监管效果并没有显著的统计影响。当通货膨胀加剧时,利率势必会随之调整,此时商业银行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从而降低成本和利润效率。在经济良性快速增长阶段,商业银行的利润效率会随之增加。

7.当控制其他变量时,一个国家是否具有存款准备金制度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效率;当其他变量变化时,这个影响并不明显。情况类似的还有股票市场的规模。在我们的模型中,股票市场规模是通过证券市场总资本与GDP的比值体现的。当这个比值提高时,商业银行的成本效率和利润效率都有所提高。

8.模型中三个最主要的市场结构变量,FOREIGN、GOVERN和CONC对商业银行成本效率和利润效率有相反的统计效果。换言之,当本国市场上外国银行比例提高时(FOREIGN),整个商业银行系统的成本效率提高,利润效率下降。国有成分在本国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GOVERN)和行业资本密集度(CONC)有着类似的结论。我们认为这三个因素都直接反映市场竞争程度,当市场竞争加剧时,比如大量外国银行进入市场或者出现几家龙头企业,各银行必须通过减少自身成本来提高竞争力,因此成本效率会相应增加。另一方面,更多的竞争意味着每一家商业银行的平均份额在下降,也就说明利润效率不可能增加。

五、结论

本文通过全球677家银行的公开数据进行分析,进一步拓展了关于商业银行运营效率与监管体制关系的研究。我们通过对Bankscope数据库的数据进行随机前沿分析和Tobit回归分析,得出了一些商业银行成本效率以及利润效率与监管制度的关系。在众多关于商业银行监管的变量中,我们着重突出了资本充足率、银行自身监管制度、宏观经济状况以及行业竞争状况对商业银行运营效率的影响。通过统计数据,我们认为:

1.世界各国都通过监管体系对本国市场上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制,并且管制措施都可以反映在对商业银行的运营效率的变化上,但其对银行经营效率的影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限制商业银行的从业范围和强制性的资本充足率以及存款保险对商业银行的运营效率都有显著影响。

把前文中的结论应用到中国,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开放市场引入国外银行,提高国有股在国有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提升银行业资本密集度,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成本效率,但同时会加大银行业的竞争程度,减少商业银行的利润率,从长远来看,能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和规范发展的水平,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长期目标。

2.取消银行的经营范围限制,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成本效率和利润效率,这也支持了我国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改革的方向。

3.尽快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有利于商业银行成本效率的提高。

4.加强官方监管和要求银行提升自身监管水平都会降低商业银行的成本效率和盈利水平,但是考虑到降低监管水平引来的风险,特别是美国次贷危机给予的启示,追求利润还是追求安全,加强监管还是放松监管,将是对管理层的一个考验。

参考文献:

[1]Aigner, D.J., Lovell, C.A.K., Schmidt, P., 1977. Formulation and Estimation of Stochastic Frontier Production Function Models. Journal of Econometrics 6, 21-37.

第9篇

1银行资本充足性及监管有效性理论及发展

11银行资本充足性

111资本充足性内涵

所谓银行资本充足性是指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度。

112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测定

(1)测定指标。目前最常见的用于测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指标及其测定方法为:资本与存款比率、资本与总资产比率、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

(2)测定方法。①分类比率法。该方法根据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程度的差异将银行资产分作六类,并?γ坷嘧什?规定了各自的资本要求比率;②综合分析法。该方法从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的流动性、收益及留存收益等八个方面考虑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测定;③《巴塞尔协议》法。《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银行还需另外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且总额不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

12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

121银行资本充足率内涵

资本充足率要求是指银行监管当局通过制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强制标准,并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要求的行为进行惩罚。

122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必要性

(1)有利于保护和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特殊作用。

(2)有利于稳定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

(3)可以弥补银行财务信息公开程度不高的缺点,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

123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评价标准

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时保证银行经营和资金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保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以及较低的总体风险水平,就称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高。

2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发展历程及现状

21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发展历程

1995年之前,四家商业银行没有资本金此阶段是资本监管空白期;1995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业银行法》,进入了软资本监管时期;2003年3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在2004年2月23日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进入了硬约束资本监管时期;2012年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新办法》),我国进入了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时期。

22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现状

221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1)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水平分析。从2007年到2016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趋势不断上升。

(2)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本文选取我国15家上市商业银行2006―2016年的资产充足率进行分析研究。从2006年到2016年,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上升趋势,多数银行在2013年或2014年达到峰值,在随后的两年资本充足率有所下降。

222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分析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面临的风险是信用风险,使用不良贷款率来代表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

(1)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总体水平分析。在2006―2016年,我国不良贷款率整体呈下降趋势。随着我国资本管制标准化程度增强,2006―2009年不良贷款率大幅下滑,2009―2013年不良贷款率都维持在较低水平,但随后不良贷款率又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总体浮动范围在1%~2%。

(2)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2006―2011年我国上市银行不良贷款率呈下降趋势,在2011年达到最低点后,受到经济危机的冲击以及中国整体经济增速放缓,2011年之后又呈现增长趋势,都保持在1%~3%的区间内。

23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231资本监管指标单一,不同规模银行同一监管标准降低银行积极性

监管指标单一注重资本充足率,而忽视了监管的成本与效率,这可能增加商业银行在运行时不必要的成本,造成资源浪费与效率低下。

232“监管宽容”加剧银行体系风险

为了避免挤兑以及银行破产给我国金融业造成的冲击,政府以及监管部门会为银行提供隐性担保,这种担保可能会使得银行更倾向于高风险的配置资产,导致银行体系风险加大,从而不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

3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有效性的建议

31提高商业银行内部监管

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进行监管时,必须转变监管思路。在监管实施过程中,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将提高商业银行的效率作为资本充足监管的目标之一,制定出安全与效率并重的资本充足监管目标,在控制商业银行风险,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础上,不断促进商业银行效率的提高。

32加强监管力度,明确监管措施

适当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并消除商业银行的“隐性担保”预期,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以及监管的有效性。同时将风险管理的意识渗透到银行监管和银行经营的活动中,帮助银行量化各类风险,完善银行治理结构,从而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提升监管的有效性与高效性。

第10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监管方式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我国的银行业所面临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商业风险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还存在着发展时间短、经验不足的弱点。要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方式的优化,首先要积极地借鉴西方国家在商业银行监管方面的经验,然后再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科学性的优化。

二、西方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的发展

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在逐步的发展历程中,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理论得到了不断地完善。

(一)行政命令式监管

政府对所被监管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进行规定,这种监管方式存在着诸多的缺陷:(1)在银行的业务范围内,银行的管理人员比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具有更多的经验,管理人员的决策权却受到了监管人员的束缚;(2)被监管银行被动地执行监管命令,银行的管理人员就会想尽各种各样的方法来逃避监管,使得监管行为浪费了较多的资源却得到了低效率的监管成果。

(二)标准化方法监管

针对行政命令式监管方式中存在的缺陷,西方国家又采取了一种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标准化方法监管。该方法通过对银行所持交易类资产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进行计算,根据计算结果来确定重组性资本保证金设置的多少。这种方法计算简单便捷,容易得到计算结果,但是标准化方法监管对于所有的银行都设置了相同的要求,并没有考虑到不同经验、不同操作水平银行之间在金融市场上所存在的差异。

(三)内部模型法监管

为了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要求,西方国家又推出了内部模型法监管方式用以代替之前使用的标准化方法监管模式。该方法规定银行可以自主选择VaR模型进行计算,以便于得到更加准确的计算结果,从而解决了以上两种方法中所存在的经验不对称的问题。在这种监管方式下,可能会造成银行拥有两种模型,一种用于银行内部风险评价,另一种仅仅用来满足监管者的要求。

(四)预先承若法监管

为了解决以上监管方式中存在的问题,美联储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监管方式:预先承诺法。该方法就是监管部门为银行设定一个期限,同时银行承诺期限内的最大损失值,如果在该期限内银行所产生的损失在承诺值之内,则监管部门不会进行干预,如果超过承诺值,则监管部门则会进行干预,并做出相应的惩罚。利用预先承诺法进行监管,监管部门只需要制定合适的惩罚机制,不需要对银行内部采取何种VaR模型进行过多的干涉,这样做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银行在风险管理活动中的积极性。

三、优化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方式的途径

(一)选择合理的监管方式

通过对西方国家所采用的几种银行监管方式的分析,结合我国银行监管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情形采取合理的监管方式。

作为比较原始的银行监管方式,行政命令式监管简单灵活,与其他几种方式相比,反应速度比较快。针对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正在处于关键时期,容易发生一些破坏性较强的紧急突发事件,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行政命令式监管就会比较合适。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时间比较短,银行内部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控制能力较弱,所有的银行均实行内部模型法是非常不现实的,大部分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市场准入等参数还需要由监管部门进行统一的要求,因此,在一定的时期内,标准化监管在我国银行监管中还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些内部控制较为完善的银行应优先选择内部模型法,该方法有利于促进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是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主要的发展方向。对于预先承诺法,由于其实行时间比较短,目前还处于试行阶段,要想在我国推广施行具有很高的难度,但是该方法中一些先进的监管技术和经验值得我们去借鉴和引用。

(二)构建科学的监管体制

在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监管方式的同时,我国也要努力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管体制。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主要为分业监管,这种监管体制对于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促进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要逐步向着三大监管机构合作的方向发展,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以便于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三)开放资产多样化限制

目前,我国银行业务范围狭窄、资产结构单一,主要原因就是银行资产多样化的限制还没有得到真正的开放。我国商业银行在投资、证券类资产的比较较小,大部门都集中在了信贷资产方面,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束缚。为了降低风险,增加商业银行的盈利,我国要逐步开放银行资产多样化的限制,使得银行可以在投资、保险、证券等业务中发挥自身的价值,实现银行资产结构的多样化。

四、结论

在对我国银行监管的方式进行优化时既要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监管措施也要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商业银行进行合理的监管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护法权益,优化银行监管方式对于构建稳定的金融环境,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蒋海.金融监管中的激励冲突与调整[J].财经研究,2012(1):56.

[2]张成虎.发达国家金融见你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研究,2010(2):50-52.

[3]韩龙.对外国银行准入形式的法律监管分析[J].法学评论,2011(4):12-13.

第11篇

全球金融危机与中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始于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国际、国内监管机构以及银行界重新审视银行业的金融监管。2009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对于资本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并发表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准,被业界称为“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确立的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更为严格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必将为后危机时代商业银行运营树立新的标杆和游戏规则,也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中国银行业虽然受到一定冲击,但总体上经受住了考验,这得益于我国银行监管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运行规则。特别是金融危机前后,银监会探索创立并于2011年4月实施的《新监管标准》,既主动吸收了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又考虑了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实际特点,无疑是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与工具的一次中国式革新。

中国银监会的《新监管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建立了更具前瞻性、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集中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二是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三是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新监管标准》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四是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统筹兼顾,避免《新监管标准》实施对信贷供给及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新监管标准》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新监管标准》以及与其相关的资本约束、流动性约束、市场约束、“金融脱媒”和同业竞争加剧,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转变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增长之路,在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盈利结构调整、客户选择和资源配置上积极反应,谋求经营转型。

《新监管标准》使资本约束成为商业银行的基本约束条件。这决定了商业银行需建立起以风险资产预算配置为核心的资本管理模式,实现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回报率之间的平衡。《新监管标准》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更严格的资本充足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两大指标。在经历了2009年信贷扩张的大幅资本消耗后,如果新监管标准得以全面实施,中国银行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资本短缺,而受制于国内资本市场的约束,银行补充资本的速度远赶不上业务的扩张需求,资本受限将成为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基本约束条件。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想保持基本或者更高的发展速度,必将以集约资本、提高资本回报水平为要求,引入风险资产或者风险资本预算方案。具体来看,商业银行在年初就应围绕年度经营目标,引入资本配置机制,在经营计划、结构调整、资源配置、绩效评价中深化资本约束理念,改变以往重业务计划轻资本计划的现状,使资本管理在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在预算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对主要产品风险资本回报水平的分析,并根据经营特点优化业务结构、资产结构、客户结构和盈利结构,建立起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业务增长模式和盈利增长方式,实现资本管理由侧重于事后考核向事前规划、事中监控、事后考核演进,增强资本管理的主动性和导向性。

《新监管标准》使流动性监管更加细致严格。这进一步强调了商业银行维持流动性的能力,也决定了商业银行需大力做好增存稳存工作。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从2012年开始实施,并要求过渡期结束后所有银行均要达标。可以预期,流动性监管将因为这两项新指标的引入而愈发细致,愈发严格。在中国银行业以存款为负债主要来源的资产负债结构现状下,这两项指标所涉及的高流动性资产储备和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实际上都与银行存款息息相关,可谓是存贷比管理的精细化延续。因此,存款的持续稳定增长,将对流动性管理及各项业务稳健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2011年以来的监管实践中监管机构多次强调存贷比达标的严肃性,并已对存贷比调控成效不理想的部分商行暂停了业务准入和机构准入,并且要求除逐月月末时点存贷比达标外,每月日均存贷比也要控制在75%以下,存款时点和日均的重要性不断被彰显,“拉存款”重新成为各家银行的头等大事。面临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加息预期增强、投资担保公司等体制外变相揽储压力,各家银行一方面要严格控制贷款投放总量和进度,重视控制贷款投放节奏,确保贷款投放均衡有序;另一方面要着力构建存款内生增长机制,既缓解监管考核压力,也使增存稳存工作落到实处。

《新监管标准》重塑商业银行客户价值创造管理体系。这决定了商业银行需“以客户为中心,以价值为导向”,转变客户经营策略。资本约束、流动性约束和市场约束,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进行经营转型,并把转型的重点落实到“以价值管理为导向”上来,而在“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银行经营理念下,“以价值管理为导向”具体到客户管理层面,就是要以价值为标准来评价客户、选择客户、经营客户,实现客户管理与银行经营的共赢。要实现上述目标,商业银行至少需要做三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以客户价值衡量为基础,构建客户综合贡献度评价体系,其重点是解决资源有限条件下如何理性地选择最有价值的客户。二是在目标客户选择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分层管理,其重点是运用客户分析结果,掌握不同类别客户的行为特征和业务偏好,科学地构建客户分类营销服务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和产品定价机制,实施差异化的营销服务策略,客户经营实现从粗放营销转变为精准营销,从以大论优转变为以值论优。三是在服务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引导客户需求,创新业务产品优化客户结构,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共赢。例如对于大型客户,强调获取综合收益,可用“投行”模式重点满足其低成本融资、直接融资和跨境融资需求,提高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的服务能力,并介入更多的新兴业务领域;对于中型企业和私人银行客户,强调挖掘其在成长过程中的潜在价值,用“投行+商行”模式为其在转型或扩张过程中提供财务顾问、私募、上市推介等增值服务,提高综合贡献度,适当时候不放弃授信方式进入;对于中小企业客户和零售客户,强调信贷业务的定价管理,可重点采用“商行”模式,大力发展授信、供应链、电子银行、网银等重点业务,全方位多角度跟踪式介入,通过专营机构提供套餐式、标准化金融产品,满足日常融资需求,银行获得高溢价受益。

第12篇

商业银行是近现代各国金融体制中历史最为悠久的金融机构,是业务范围最广泛、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最大的金融机构,是各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求学网为您编辑了“当前商业银行风险及监管方式分析”

当前商业银行风险及监管方式分析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活动的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负债经营,即利用客户的各种存款及其他借入款作为主要的运营资金,通过发放贷款及投资获取收益,自有资本占资产总额比率远低于其他行业。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即是一种具有内在风险的特殊行业。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招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违约而导致贷款或证券等银行持有资产不能收回本息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到期支付债务或满足临时提取存款的需要而使银行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甚至被挤兑倒闭的可能性。

4.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