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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论文

时间:2022-12-16 01: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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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论文

第1篇

国外学者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研究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财政补贴等。一方面,学术界对于税收政策的讨论相对较早,内容丰富,也相对成熟(Abbott&Zuckert,1941;Poterba,1989;Cumming,2005),多数研究表明,税收政策调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因具体税种不同而有差异。另一方面,随着创业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理论焦点转移到制度层面,学者们对于补贴政策的关注比较少,只见Keuschnigg&Nielsen(2002)构建起一个包含创业投资人部门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并在该框架下研究了投资补贴以及产出补贴对创业投资人部门的作用,发现投资补贴与产出补贴能够激励创业企业家的努力程度,这与此前Keuschnigg&Nielsen(2001)的研究结论相似。之后,Keuschnigg&Nielsen(2004)转向创业投资机制的微观研究,构建了一个双重道德风险模型,在该模型中创业资本家与创业投资人的努力都不可观测,此时无法用财政补贴方式量化纠正资源的无效配置。我国创业投资发展起步较晚,虽然当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的重点在于直接扶持手段,但关于财政补贴研究基本停留于宏观分析,甚至直接纳入在笼统的政策扶持定性讨论中(王关义、陈裕,2000;申金升等,2001),很少有单独的定量分析。王彦等(2001)在分析我国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时,指出发展创业投资除了拓展风险资金来源、培育多元化的创业投资主体以及完善退出机制外,还应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为创业投资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府补助、建立政府担保机制等。最近,李吉栋(2011)基于配置决策模型的定量研究指出,政策扶持不仅能够增加创业资本供给,还能提高创业投资人的努力程度。但上述分析是在完全信息情形下进行的,缺乏对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的考虑。此外,模型直接假定政策扶持会提高创业投资项目的期望收益率并降低收益率的标准差,这就默认了政府扶持的有效性,否定了可能的“政府失灵”问题。纵观国内外研究文献,不难发现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作用机制研究相对缺乏,尤其是我国在其量化分析方面基本空白。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其定性分析结论比较明确和成熟,难以引起学者的研究兴趣和关注;另一方面或许是因为我国目前理论研究的模型数量分析技术还不够成熟,加之国外政策扶持领域的研究也不够充分,使得定量分析的开展受到一定局限。

2财政补贴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机制研究

2.1经济学分析:外部性传统经济理论分析通常把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参与和支持看作是对“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的纠正(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1998;戴志敏,2002;李万寿,2006;Rinetal.,2006)。“市场失灵”是指,指在自由放任的基础上,市场经济在其自身的运行中自发产生的缺陷或弊病。“市场失灵”是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在几百年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和私有经济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这个“市场”在古典经济学家眼中几乎是“无所不能,完美无缺”的,它具有自我调节、自动均衡的强大能力,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到萨伊“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定律,再到马歇尔“市场自动趋于充分就业均衡的假设”,使西方社会对市场效率充满了信心。但是这个无比“有效”的市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个“失灵”面前终于失去了它“万能的光环”。市场失效的出现使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更深刻了。广义的“市场失灵”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微观经济无效率,二是宏观经济不稳定,三是收入分配不公平。其中,创业资本市场的“市场失灵”问题可以归结到微观经济无效率下的外部性问题。外部性理论是市场失效理论的一个重要领域,它所揭示的矫正外部效应方法与资源配置效率密切相关。外部性(Externality)也被称为外部效应、外在性等,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他人,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的现象。或者说,外部性就是指未被市场交易价格反映的额外经济交易成本或收益。当市场交易导致了对第三方的影响,而价格机制又不能为之提供正确信号时,就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在这里价格机制的失灵导致了市场机制的失灵。正外部性的产品或劳务,由于其价格只反映了其私人边际收益,而不能充分反映其社会边际收益,导致产出供给不足,从而给生产或消费者带来了额外的效益损失,根据“黄金规则”MC=MB=P,存在外部性下的资源配置亦是无效率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正外部效应的产品或劳务的生产与消费将呈现不足状态,而提高它,增加其供给,社会将因此而获得净效益。正外部效应产品或劳务的私人标准均衡和社会标准均衡对比情况可见下图。在图1中,当不考虑额外收益的补偿时,自由竞争市场会使正外部性产品按照私人边际成本(MarginalPri-vateCost,MPC)和私人边际收益(MarginalPrivateBenefit,MPB)决定的均衡价格(P0)和均衡产量(Q0),来配置资源,它反映了私人的最佳资源配置,但却偏离了社会的最佳资源配置。这时,产量过少,价格偏低。在图2中,当政府对额外收益进行补偿时,正外部性产品将会按照社会边际收益(MarginalSocialBenefit,MSB)和社会边际成本(MarginalSocialCost,MSC)决定的均衡价格(PS)和均衡(QS)产量进行资源配置。这时,产量较Q0增加,价格提高。由于政府拥有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强制力,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以及交易费用优势等,因而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优势,这也是由政府来纠正创业投资“市场失灵”的理论依据所在。

2.2局部均衡模型分析:不对称信息但是,“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干预的充分条件。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前提是:首先,必要条件。市场存在失灵,而政府又是为追求公共利益去弥补市场缺陷。其次,充分条件。政府的活动的确比私人的活动更成功、更优越。即政府的经济活动在取代私人活动后,能经受市场考验,表现出更高的效率。最后,优势条件。政府拥有政治强制力。这使得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的优势。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命令权等。政府通常利用政治权力监管私人经济活动,并利用税收和补贴来影响资源使用的动机。对政府行为来说,“市场失灵”是必要的而不是充分的条件,“市场失灵”本身并不能构成政府部门干预创业投资市场的理由。因为政府干预本身也有可能造成扭曲从而缺乏效率,即政府行为不能增进效率或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给那些不应当获得这种收入的人,由此导致政府失灵。事实上,政府机构确实不是完美的,也不是没有任何摩擦和成本就能运转的。低效率、决策失误、腐败等等,都确确实实地存在着。基于以上理论分析,财政补贴能够促进创业投资的观点不能仅立足于创业投资“市场失灵”本身,而应该进一步深入分析财政补贴能否确实提高创业投资活动的经济资源配置效率。也正因为如此,下文基于局部均衡模型(PartialEquilibriumMode)l对政府扶持的微观效率展开数理分析,特别地,该模型在不对称信息情形下论证了创业投资市场上的政府干预是否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2.2.1模型设定基于前人的研究框架,本文将通过构建一个简化的局部均衡模型来研究政府设备投资补贴和产出补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机制。假定在时间总量为1的情况下,创业企业家最基本工作时间为0<δ<1,δ是可观测的,而其余私人时间1-δ无法被创业投资人观测。如果创业企业家积极努力工作,则意味着他会私人时间1-δ里也从事于创业投资工作;如果创业企业家消极怠工,即意味着他在私人时间里会另寻私活。我们已经知道创业企业家的努力对创业投资的成功具有关键作用,假定创业企业家付出的努力程度为e,如果创业企业家全身心投入,即e=1-δ,创业企业的工作才有可能以P>0的概率实现创业投资最终成功(退出);如果创业企业家把私人时间用于兼职其他工作,即e=0,则创业企业成功的概率P=0。假定创业投资人通过提供内部增值服务a,如管理咨询、行业经验等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的成功率p,而一些政府也会免费为创业项目提供外部增值服务g,如培训、信息服务以及行政管制解除等,从而也提高创业投资的成功率,体现在函数性质上即为。假定:①创业投资人接私活,即e=0时,则创业投资人提供的增值服务也无益于提供创业投资成功率,p=0;②政府对创业企业的产出补贴率为σ,设备投资补贴率为z,创业企业家的基本工资为b,初创时的固定设备投资为K,市场对产品的需求价格为Q,则创业企业的总收入为(1+σ)Q,净利润为(1+σ)Q-b-(1-z)K。但若创业失败,则血本无归。因此,创业企业的期望净利润为:pQ(1+σ)Q-b-(1-z)K。由于创业企业家只有创业项目,故创业资本需由创业投资人提供,其注入的成本投资为I=b+(1-z)K。作为对价,则创业企业总收入(1+σ)Q中固定比例1-s的部分必须归创业投资人所有。假定创业投资人提供内部增值服务需要花费a个劳动单位。其中,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c应为机会工资加上风险溢价补偿。

2.2.2不对称信息下的契约激励假定创业企业家面临收益风险时为风险规避型,而创业投资人由于拥有许多的创业投资项目因而可以完全规避非系统性风险①,基本工资加产出提成模式能够激励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创业投资工作(吕朝晖,2005)。在给定了基本工资b与产出提成比例s以及外生的政府外部增值服务支出g后,创业企业家选择努力程度e。以上三方面因素共同决定了创业成功的概率。则创业投资人的最优化问题分为两步:第一步,在给定内部增值服务水平a和相应的创业投资成功率p时,确定创业企业家的基本工资b与产出提成比例s,以最小化其支付c。由模型设定部分知,如果创业成功,则创业企业家总收入为sQ(1+σ)+b;而如果创业失败,则其创业工资仅为b,但可能从私活中获得其他收入(1-δ)w,这种情况下,创业企业家的总收入为b+(1-δ)w。其中,参与约束(PC)表示,创业企业家从事创业投资工作产生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机会工资,而激励约束(IC)表示,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创业投资工作带来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接私活产生的效用。在完全信息情况下,创业企业家的努力是可观测的,激励约束就可以剔除。成本最小化的解为:b=w,θ=0。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约束(PC)和激励约束(IC)束紧,故In(b+(1-δ)w)=In(w),求解得b=δw,代入参与约束(PC)得。第二步,创业投资人最优化选择要求先确定创业投资成功率p如何影响激励相容契约的成本。创业失败时,创业企业家有固定工资b,这并不依赖于创业投资成功率p,但p的提高会改变创业企业家在项目收入中的收入份额。给定市场需求价格Q与产出补贴比例σ,(8)式的解决定了创业企业家的收益在项目收入中的占比,s=θ/[(1+σ)Q]。由(9)式可以看到,鄣θ/鄣p<0,即更高的创业投资成功率会降低其收入占比s,这是因为创业投资人通过降低来维持激励支付θ不变。对于创业企业家而言,创业投资成功率p提高可以降低收入风险,故可以接受s下降。此时,激励契约成本c=pθ+b所受创业投资成功率p的影响取决于。上述①式和②式可以看出,p对c有两种相反的影响效应。一方面,更高的p会提高相应的支付成本θ;另一方面,项目风险降低会使创业投资人以更低的风险溢价来保证参与约束。而当弹性μ>1时,后一种效应大于前一种效应,从而边际成本降低。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最基本工作时间比重δ的上升导致道德风险空间缩小,相应的风险溢价支付也会随之减少。

2.2.3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政府通过财政政策补贴设备投资与产出,降低了创业投资成本,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和创业企业的发展。财政补贴的作用机制可以分别从对创业投资人和创业企业家的影响来分析。本文把m称为统计意义上的“创业成功成本”,下面本文要论述的是,政策扶持会通过降低“创业成功成本”来促进创业投资人进行创业投资,从而推动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由(7)式与(8)式可知,财政政策只能通过影响创业投资成功率提高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而没有直接的影响效应。在支付最小化问题中,由包络定理可得。财政补贴在降低“创业成功成本”后,创业投资产业发展使得需求价格不断降低,直至市场利润为零。最后,尽管产出补贴不影响“创业成功成本”,但会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从而激励创业投资活动,这符合Sobe(l2006)的研究结论。②财政补贴对创业企业家的影响假定创业投资市场上有E个创业企业家,给定创业投资成功率为p,则市场上成功的创业企业数为pE。在每个创业企业产出为1的情况下,pE即为行业产出总量。给定需求函数D(•),当且仅当下式成立时,市场出清。由上式可以看到,设备投资补贴通过需求面和供给面促进创业企业家的供给,特别是在市场需求影响下,通过增加创业企业家来增加市场供给。而产出补贴由于市场价格降低,只通过需求面效应激励创业企业家的供给。财政政策目的在于降低创业投资风险,鼓励创业企业发展。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pE一定的情况下,若创业投资成功率上升,则所需创业企业家减少。而(16)式最后一项是通过改变创业投资人增值服务而产生的间接供给效应。如果鄣p′/鄣g<0,政府扶持会“挤出”内部增值服务,而降低创业投资成功率。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pE不变的情况下,所需创业企业家增多。通过对(16)式提取公因式鄣p′/鄣g≤0可知,当需求弹性大于临界值,即η≥η*m/(m-c′)时,η*<1,净效应为正。如果进一步假定鄣p′/鄣g≤0,那么财政补贴对内部增值服务的效应为负,由上述分析知,财政补贴会促使创业企业家的供给数量增加,由此市场对创业企业家的需求价格降低。综上所述,本模型在考虑了信息不对称下的契约激励后指出,财政补贴政策一方面通过降低“创业成功成本”并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激励创业投资活动,另一方面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不变的情况下,“挤出”创业投资人的内部增值服务,从而增加提高创业企业家数量。在两种渠道共同作用下,财政扶持将推动创业投资活动的开展乃至创业投资市场的深化。

3总体评价

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关于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中影响与作用机制的文献,发现多数研究停留于定性讨论,缺乏量化分析,并且基本局限于完全信息情形。基于此,本文先就创业投资的外部性分析了财政补贴的必要性,进而基于局部均衡模型论证了财政补贴政策在扶持作用上的充分性及其作用渠道。本文认为,设备补贴能够降低“创业成功成本”,而产出补贴会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激发创业投资积极性,同时设备投资补贴通过需求面和供给面促进了创业企业家的供给。基于本文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我国创业投资的财政补贴政策可以采取如下一些具体措施:①加大扶持力度,借鉴美国1982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政府可以建立类似技术创新基金的机构,专门负责按较高比例对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提供各种资助和发展经费,补偿创业投资可能的风险损失,从而最大程度地吸引风险资本进入高技术领域。特别地,考虑建立反向的补贴申请与审核制度,由创业投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发展需要和政策规定自行申请补贴,再由相关执行单位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审核;②加强有关财政补贴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的普适性,并采取措施监督落实我国当前有关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资金补贴等各种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的执行度。此外,必须建立一套相应的惩罚制度,对财政补贴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罚;③尽快完善创业投资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支撑条件的建设。鉴于创业投资主要是以股权投资形式开展,为防止资本市场的投机与欺诈操纵行为,政府需制定有关法规以规范市场交易,保证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2篇

1.CVC对主导企业产生的影响。由于主导企业核心刚性、专用性资产缺乏等障碍导致老牌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有限(Teece,1992;Leonard-Barton,1992),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单纯依靠自身的能力并不足以产生企业所需要的创新成果,企业必须与外部创新主体联合才能解决目前面临的创新困境(CohenandLevinthal,1990;March,1991),因此,许多企业开展CVC活动的主要动机是为了促进企业创新(Ernstetal.,2005;鹿溪,2010)。万坤扬,陆文聪(2014)通过实证分析证明了CVC确实能够促进主导企业自身的创新行为。ErnstandYoung(2010)的调查研究也支持了这一结果,调查显示一些成功的大企业(如英特尔、西门子等)都将CVC活动作为其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维持其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

2.CVC对被投企业的影响。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不仅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资金,而且还能与创业企业共享互补资源,这进一步增加了创业企业成功的可能性(Paul,1998)。Ivanov(2003)通过对CVC支持的创业企业上市后的运营绩效进行一系列的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有CVC支持的企业具有更高的IPO估价,这说明CVC有益于被投企业价值的实现。Chesbrough(2004)以自1980年以来一些公司的CVC投资项目数据为依据,对CVC活动前后的研发支出进行比较,结果表明CVC项目有效地促进了创业企业的研发支出。随后,Dushnitsky&Lenox(2005)通过对2300个上市公司20年的数据构成的样本进行分析,同样也证明了CVC与创业企业创新率之间成正比。

3.CVC对产业结构的影响。在知识经济社会中,创业投资能够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带动整个产业结构升级和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徐剑钧,2000)。马晓国(2005)以江苏省为例对创业投资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利用计量经济模型得出创业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很大相关性的结论。与本文直接相关的研究是SandipBasuetal(2011),他认为行业技术变革速度与CVC数量成正比,即CVC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技术变革,而技术变革对产业结构升级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ArvinSahaymetal(2010)从行业水平探究了CVC与R&D水平的关系,得出不同行业中CVC对R&D水平作用力不同但是整体呈现促进作用的结论,同样也说明了CVC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我国理论界对CVC的研究不多,且大都是对CVC活动产生的结果进行分析,而忽视了CVC对产业结构升级产生影响的过程及作用机理的探究,而这正是本文探究的主要问题。

二、公司创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影响机理

公司创业投资作为一种高效率的投资资本,在投资行业上与被投资企业战略关联度高,对形成高质量的新增资产具有明显的技术促进效应,高新技术的出现吸引了人力资本、优质资源等方面的集聚,同时其技术溢出效应带动相关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对落后产能进行淘汰,加速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的形成,在整体上对产业结构升级起到促进作用(如图1)。

1.公司创业投资促进技术创新。据2013年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创业投资机构累计投资项目11112项,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达6404项,约占累计投资总数的57.63%;总投资额为2355.1亿元,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达到了1193.1亿元,约占50.66%。大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创业投资,内部投资和外部投资都有效的促进了技术创新。内部投资是指公司内部专门拨出一笔资金建立创业投资部门或创业投资小组,使该部门(小组)有充分自进行自主研发或并购,利用创新组合实现内部创新,促进产品的升级。外部投资是指公司通过成立独立的VC或者自理基金,对科技初创企业进行投资,使得外部创新内部化。其促进技术创新的核心机制在于创业投资企业参与到被投企业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为具有潜在高经济收益的技术创新融通不同阶段所需的资金,弥补创业企业自身研发的不足,使具有高风险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因获得资金的支持和管理的指导而顺利展开,加速高新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发达的公司创业投资滋养了高新技术产业,使科研研发更具方向性和开发高效性,同样的,高新技术产业也为创业投资创造了高收益,使得大型老牌企业围绕自己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完成产业生态系统的战略布局,推动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因此,在公司创业投资周围往往形成以CVC为龙头的创新集群,使得整个行业创新率得以提升,最终达到整体上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效果。

2.公司创业投资优化资源配置。公司创业投资能够使同一经营主体在更大的范围有更多的资源实现整合与优化。公司创业投资的加入让原创新企业的生产要素与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资金、人力资本等要素进行统一整合,更高效地发挥资本应有的作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同时,CVC为创业企业提供的研发条件激发了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并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优秀的企业家凭借自身的魅力以及掌握的先进技术吸引了大量优秀人才的聚集,而人力资本的累积可以对资金的流向以及资源的配置起到引导作用,将优质资源逐渐引向高新技术产业,加速高新技术上资金、人才以资源的集聚,使资源配置得到优化的同时增加了整个行业的高新技术产值,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

3.公司创业投资能够淘汰落后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自然结果,也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仅包括资源利用率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传统企业,还包括产品没有开拓市场能力、不具备竞争力的企业。公司创业投资通过增大对新技术的投资,鼓励传统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优化改造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引导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的技术和生产能力,使得新产品具有开拓新领域、占领新市场的能力。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可以提高我国工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为先进生产能力腾出市场空间,有利于提高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使得先进生产能力向大型企业和优势企业集中,因而对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公司创业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案例研究

1.CVC支持主导企业的战略发展。联想创立初期,作为其核心业务的PC制造业的利润率很低,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联想一直在思索未来核心业务的转型,并且也一直在寻找恰当的转型方式。然而由于缺乏战略技术灵活性以及没有正确的选择好转型时机,使其在多个领域的探索均以失败告终,这造成联想的资产回报率从2001年的19%下降至2003年的12%,为了在不影响主体公司主营业务的同时进行新业务、新技术探索的方式,2001年成立了联想控股的第三个子公司——联想投资(后更名为君联资本)。截止至2015年1月,君联资本共投资180家创业企业,其中30家成功上市,19家成功退出,从君联资本的投资行业分布来看,君联资本主要投资于互联网应用、无线增值服务、软件以及芯片设计等行业,即大多投资于与母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IT领域。联想创建君联资本的战略意图与英特尔非常相似,即围绕自己的核心产品对处于萌芽期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以期通过投资弥补联想产品自身的空隙,在建立和扩展自己的商业生态系统的同时寻求企业未来发展的新方向。

2.主导企业为CVC提供更高的平台。君联资本在投资阶段的选择上专注于投资早期项目即创业期和扩展早期,然而这个阶段企业以及行业的风险状况、盈利前景等处于一个很不明朗的阶段,如果此时进行技术研发则失败率较高,君联资本从母公司处获得资金帮助创业企业,还为被投企业提供投资后管理和服务来帮助项目成功运营,这就极大地提高了新产品研发的成功率,并且君联资本作为联想公司的附属子公司,母体公司强大的品牌效应为CVC创业活动的成功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促进其投资企业高新技术的研发成功。

3.CVC促进创新集群的升级。本文选取了君联资本所投企业中成功上市但并未退出的TMT企业,并分别列出了各个企业的R&D值以及高新技术产值占比,其中,将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值作为高新技术产值(表中数据单位为百分比)。由于不同的上市地点导致年报的计量单位不同,而汇率具有一定波动性,因此笔者仍旧保留原来的计量单位,即在深沪上市的企业R&D值单位为万元,港交所上市的企业R&D单位为万港元,美国上市的企业R&D单位为万美元。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公司创业资本介入后,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值总体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而高科技产业具有知识密集、人才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特点,君联资本对相关企业进行投资,能够加速落后产能的淘汰,吸引资金、人才等的聚集,将人力资本、资金等引向高科技产业,使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并且,创业投资公司自身之间因共担风险而共同投资形成的集聚效应加上创业企业的集聚效应,使得在公司创业投资在相关产业中形成紧密程度介于组织之间与组织内部的创新集群,在整体上达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效果。总之,对于寻求技术创新、致力于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来说,CVC不仅是企业获得投资回报的一种方式,更是一种新型的获得高新技术的方式。联想的经验说明了如何使得大型老牌企业在不影响主体公司主营业务的同时进行业务以及技术的创新。独立的创业投资公司不仅帮助母体公司实现了商业模式创新,还成功的增加了行业研发投入以及高新技术产值,促进了整体产业结构升级。

四、结语

第3篇

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采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本国产业健康发展。本文主要以以色列的参股模式、芬兰的混合运作基金以及美国的融资担保模式为样本,从分析国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案例入手,深入地探讨我国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为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提供借鉴。

(一)以色列的参股支持模式

20世纪60年代,以色列政府注意到国内新兴企业资金严重不足、市场失灵,决定大力支持创业投资,激励新兴产业的发展。1993年1月,以色列政府出资1亿美元,创立由政府独资、管理和运作的YOZMA基金。在基金运作的早期,以色列政府通过与境外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共同创立10支低风险投资子基金。YOZMA基金是政府、民间与海外资本三者共同融合的投资引导基金。为了保证子基金能够市场化运作,政府在子基金中只是有限的合伙人,不拥有控制权。以色列当局为了广泛地引入境外资金,拟定了选择权制度,即政府规定在封闭期的5年中,子基金的其余投资者可以随时以最初的价格购买政府在子基金中的股份;政府还规定6年后,假如基金成功,政府以原价卖出股份,若投资失败,政府与他们共同承担损失。以色列引导基金运作成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选择权制度与合理的退出机制。以色列政府的选择权制度极大提高了基金投资者的信心;随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能力的逐渐增大,以色列政府通过基金的私有化来实现政府资金的合理退出。

(二)芬兰混合模式运作基金

芬兰政府为了促进国内高成长性、中小规模企业的发展,在1995年创立了芬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II)。FII引导基金主要采取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政府与私人投资者共同创立混合基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另一种是政府与私人投资者直接投资目标企业。政府规定,在混合基金中,私人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能低于政府出资规模,这也是出于让FII基金市场化的目的。在分配政策上,政府与私人投资者权利一样,芬兰政府没有对FII基金提出一些政策要求,只对FII基金提出营利的标准。由于营利的要求,FII基金多投资于成熟的企业,没有投资初创企业,这样的营利要求导致基金过少关注初创的中小企业,没有缓解市场失灵的问题,没有达到政府创立基金的目的。芬兰混合模式运作基金告诉我们:引导基金需要政府适当参与,更要注重市场化运作。

(三)美国的融资担保模式

1958年,美国政府创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先例,成立以小企业管理局(SBA)为核心的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规划。SBIC引入的民间资本,由民间机构自主经营、独立决定,主要投资于初创的小企业,帮助小企业发展。SBIC虽是民间资本,自主运营,但是监督权在于政府,投资对象、投资方式等都受到《小企业投资法》的限制。政府对管理层的激励主要来自小企业长期的表现,投资者一般以年费和净收益的百分比形式上缴投资收益。1992年,SBA要求SBIC由初始的提供短期贷款方式变为由政府担保到资本市场中进行长期债券融资,政府的担保使得SBIC计划增强了融资能力,同时减少了小企业的短期还款压力。政府通过担保债权和增设参与型证券的方式,使得小企业融资更加便利,同时也吸引了更多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和共同运作。到2000年,SBIC有60%的资金注入到初创的小企业中,成为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来源。SBIC使得私人投资者更多地投资小企业,促进了美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带动了经济的繁荣。美国引导基金成功的前提是高度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融资担保模式成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立法保证和融资担保模式的正确使用。美国政府出台的《小企业投资法》顺利推行了SBIC计划;SBIC计划担保方式从债权向股权转变是其成功的最大特点。以上三个国家创投引导基金都促进了其国内投资企业在初创期的发展,发挥了资金导向作用。其中,以色列参股运作模式在引入资本和基金退出、芬兰混合基金在平衡市场化与政府干预、美国融资担保模式的合理运用等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二、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现状

(一)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我国现阶段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主要有:参股支持、融资担保、跟进投资;除了这三种主要模式之外,还有风险补助与投资保障等辅助模式。在以上五种国内模式中,除深圳模式外,其余都是国有独资为运作主体(见表1),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环境相适应。以国有独资为运作主体的引导基金在初期可以追随政府的政策导向,但是它不利于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不能撬动广泛的资金注入,资金的杠杆效用较低。我国引导基金的一个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专项资金,这种专项资金“重分配、轻管理、轻绩效”,财政支出监督滞后,支出监督的方式方法落后,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检查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检查少;对某一事项和环节检查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没有完整地建立绩效监督机制,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国内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以参股为主,其中深圳模式是按照公司制去运营的,市场化程度较其他城市高,创司可以直接投资项目,拥有管理权,而且能够做到有效地退出,符合引导基金的最初意图。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参股支持模式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实行,这是由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决定的。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体系不完善,信用评价制度不健全,融资担保模式在我国引导基金中占很少比例,债券市场发展不完善,很难通过债券融资担保引入民间资本。跟进投资模式虽然是直接的投资方式,但是该模式管理人员经验不丰富,容易偏离引导基金的初衷,在我国当前经济环境下,跟进投资模式使用率比较高,因为该方式是最直接的投资模式,方便实用。风险补助模式是为鼓励引导基金广泛支持小企业采取的给予创业投资机构的特殊补偿;投资保障辅助模式是为促进投资企业的发展,直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这两种辅助模式都是一次性无偿支付的投资模式。

(二)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存在的问题

1.政府干预较强。

政府干预引导基金是由我国现阶段特殊状况决定的。在参股支持模式中,政府的出资比例一般高于其他投资者,政府过多干预基金的运作,约束了资金的放大作用。而且,政府出资过多,加大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使得基金的创业投资灵活性降低、投资效率不高。

2.资金杠杆作用低。

由于我国的金融环境不完善,信用评价低,在我国引导基金模式选择中,绝大多数运用的是参股支持,融资担保模式选择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日趋完善,以后引导基金会更多地选择融资担保模式。利用政府的信用来引进广泛资金,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3.组合模式选择中配套措施不完善。

目前,我国各区域采用的引导基金模式中,很多采取的不是单一模式,而是组合模式。在组合模式运用中,由于引导基金发展不完善、起步时间短、管理经验不丰富,使得组合模式搭配体系不科学,造成组合模式中基金的管理成本加大、运作较难。

4.对子基金评价考核体系不健全。

引导基金较多约束子基金,会使子基金投资受到限制,加大运作风险,不利于培养优秀管理团队。子基金与引导基金总体目标缺少一致性,子基金可能追求自身利益而放弃引导基金的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价体系来规范和考核子基金的合理运作,实现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

5.退出机制不健全。

引导基金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吸引资金带动初创企业发展,最终能让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才是政府的目的,现阶段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没有完善,政府没有明确何时、以何种方式退出引导基金,在基金成立之初过多投入资本,干预控制引导基金,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没有做到真正的“吸引资金、引导发展”。四、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建议

(一)强化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

国内引导基金市场化程度较低,不利于引导基金长远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在引入时,规定其市场化运作流程、制定风险防范体系、确定收益分配策略,通过多种途径引入社会资本,使其市场化运营。但要注意避免如芬兰FII基金那样因过度市场化运作而缺乏政策导向。

(二)广泛引入社会资本

目前,国内引导基金来源单一,社会资本注入少,资金杠杆效用低。在初期,可以采用以色列做法,参股运作;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在信用健全时,可以采用融资担保做法,担保方式由债权向股权转变。

(三)建立合理完善的评价考核体系

引导基金的评价考核体系包含投资收益与政府政策两个方面。国内关于引导基金评价考核以及相应配套措施还在探索之中,缺少完善的评价体系,比如建立对运作管理团队的考核指标、建立合理的收益分成制度等。

(四)完善退出机制

第4篇

科技银行是专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针对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可以进行直接投资和信用贷款,具有非常高的灵活性和专业性,在支持中小高科技企业发展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硅谷银行是全球最大的科技银行,该银行主要为硅谷的创新型高科技企业及风险投资提供金融服务。得益于个美国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硅谷银行在高科技企业融资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绩,目前该银行拥有11000家客户,90%以上是高科技企业和生物类企业,其中不乏思科、甲骨文公司等高科技行业巨头。受限于金融体系发育程度和行业监管条例,国内科技银行业务的开展面临重重困难,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困局没有质的改变。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未来科技银行的一部分,承担了科技银行中面向高科技中小企业投资的职能,具有先行先试的意义,其主要作用有如下两点:(1)积累融资经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高科技中小企业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投资方和企业管理者对企业信息掌握极不对称,存在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投资基金面向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投资业务是未来科技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通过一系列实践活动,创业投资基金将为未来的科技银行积累宝贵的投资操作经验,奠定完善的制度基础。(2)隔离融资风险。面向高科技中小企业投资在具有高收益率的同时,也存在着较高的风险。为隔离投资风险,充分保证资本的运营安全,未来科技银行对外投资业务将由创业投资基金单独执行,确保投资的专业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2创业投资基金的融资方式

为更好促进区内高科技中小企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采用以投资为主,投资与贷款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其中投资是指对企业进行直接权益性投资,为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创业投资基金的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股权的30%。贷款则主要为解决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缺口,但贷款利率会适当上浮3~5个百分点。

3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分类

风险投资基金选择项目时主要关注项目的发展前景和管理者的个人能力,因而投资风险的甄别也和这两项指标相关,这些风险主要有:(1)项目价值评估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创新活动不确定性和专业性特点,在没有获得商业成功之前,很难评估科技项目的货币价值和企业的风险特性,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项目价值评估时存在风险。(2)管理者道德风险。风险投资由于本身的运作特点,运作过程中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易导致被投资企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

4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

根据主要运行风险,目前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1)限制投资方向。按照成熟投资公司的成功经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限定为比较熟悉的支柱性产业。把投资方向限定在较为熟悉的产业,可以有效管控风险,同时也能使创业投资基金更好地发挥推动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2)专家客观评审。为判定项目的发展前景,评估创新的潜在价值,以区内现有人才为基础,分门别类建立评审专家库,制定适当的评审标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取舍的重要依据。(3)持续信息获取。企业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些信息的获得可以通过派驻顾问,指定财务公司管理账务等方式解决。对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充分掌握,可以有效控制经营者道德风险。(4)组成投资联盟。创业投资基金可以和风险投资公司、商业银行组成投资联盟共同投资,在分担投资风险的同时,也可以充分掌握被投资企业信息,降低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

5投资以后的后续管理

风险投资完成后,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任务是帮助企业尽快成长,早日完成投资目标,主要工作有以下两点:(1)积极参与企业运行管理,对于没有建立起财务管理系统的企业,要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做好财务预算与资产管控。(2)协助企业积极对外宣传,扩大市场影响,参与项目申报,争取国家资金政策支持。

6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第5篇

关键词:科技型企业 创业投资 过程管理

1.科技型创业投资项目过程管理的动因分析

对于盈利性的创业投资活动而言,创造收益和控制风险是创业投资过程管理的两个关键目标,而非盈利性创业投资活动也具有其多样化的公益性目标,这些都是创业投资过程管理模式建构、尤其是管理卡片设计的目标所在;在创业投资运作实践中已存在诸多相关的措施与方法,这是由创业资本内在本质所决定的,也为管理卡片和相关建议措施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

1.1 盈利性创业投资创造收益的角度

创业投资构造了一种特殊的风险收益机制,让创业投资机构在承担小企业相对较高的投资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对较高的期望收益。创业投资的整个收益机制包涵“创造发现”、“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全过程,在实践中体现为“项目筛选”、“项目培育”和“项目投资退出”等具体环节。

1.2 盈利性创业投资控制风险的角度

创业投资的高风险主要源于投资对象的高度不确定性、资产的特殊性、创业者和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高度信息不对称和两者目标存在的不一致、以及投资退出方式和时机选择的难度,相应在运作的不同阶段产生了“逆向选择”、“成长风险”、“道德风险”和“变现风险”。

1.3 非盈利性创业投资资本的特殊性

盈利性创业投资资本的目标即是最终的资本退出和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资本运作过程中的创造收益或控制风险的内在动因的根本都是为这一目标;而对非盈利性创业投资资本而言,除了资本回收外,往往还有着其他多样化的公益性目标,一些政府政策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宗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植当地某行业的创新创业活动等。非盈利性创业投资机构必须采取一些特殊的方法在项目运行的不同阶段对其进行恰当评价、实施风险控制并向创业企业家提供约束和激励,以保证项目运行能实现其多样化的目标和最终资本的回收。

2.科技型创业投资项目过程管理的模式构建

创业投资项目过程管理模式可从三个维度考虑,即管理内容、管理阶段和实施过程。在不同阶段管理的内容和措施各有侧重;创业投资项目过程管理的实施过程中的关键是管理卡片和案例库,管理卡片的设计和实施将创业投资机构的项目管理过程系统化,当创业投资案例积累到一定程度可建立案例库,通过案例推理的原理为现有的项目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2.1 科技型创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内容

创业投资项目管理是创业资本运作的实质阶段。在完成投资项目的选择,并与创业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后,创业投资机构不仅要按协议提供资金的融通,还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然而,创业投资机构也并非事无巨细地介入企业管理的每个环节,一些具体的管理内容和措施大都无法在投资协议中事先约定,因项目管理者的经验和创业投资机构的风格而具有灵活性。由此,创业投资项目管理成为一个重要但又难以深入的领域。

2.2 科技型创业投资项目的管理阶段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可划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扩张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五个阶段。鉴于创业投资参与的是创建企业,一个涉及到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成熟前期的持续动态过程,创业投资项目的管理阶段也可相应划分为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和成熟前期四个阶段。处于不同阶段的创业企业具有其不同的特征,创业投资机构的管理重点和目标也相应不同。

3.科技型创业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过程

3.1管理卡片评价体系的设计

管理卡片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基于产品或项目企业生命周期的创业投资项目评价体系,以及项目与其管理领域成熟度评价实施方法。为对创业投资项目六个管理领域及其相应指标的现状进行监控,结合对被投资企业的实地考察,在确定关键成功因素的基础上,设计相应的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

各评价指标在项目的不同阶段或针对不同的创业环境会有不同的优先顺序设计或权重,需要结合创业企业实际情况来确定。同时,根据创业企业的生命周期,将项目管理控制的实施划分为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设立若干评价的关键节点,管理者通过管理卡片的成熟度检验功能对项目实施进行持续监控和评价,并做出价值提升或风险规避的决策。

3.2管理卡片成熟度评价的实施

通过关键节点的评价能及时了解项目及其各管理领域的成熟程度,识别出需加强培育的领域。

3.3案例库的建立和辅助决策

案例推理(Case-Based Reasoning)是一种借鉴经验和重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创业投资项目管理者的经验知识在管理过程中也常常发挥着比管理方法本身更重要的作用。面对新的项目,管理者习惯于借鉴原有经验和成功案例,试图找到一个与新问题相似的案例,然后把该案例中的有关信息和知识不断修改直至满足新的问题要求并用于解决新的问题。因而,建立一个项目案例库将有助于充分利用成功或失败的经验和教训,不仅可为创业投资项目过程管理提供检验目标值和风险预警线的参考信息,同时也可提供提升价值和规避风险的方法选择信息从而实现辅助决策。

参考文献:

[1]章彰.创业投资:理论与实践[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00.

第6篇

[关键词] 创业企业;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232-2

本论文通过分析宁夏创业投资的现状,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对宁夏创业投资的发展提出合理建议,这对宁夏创业投资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一、创业投资及其体系的基本内容

创业投资,系指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权益资本投资,并通过提供特有的资本经营等增值服务,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成长,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即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创业投资的现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截止2013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投资企业包括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集团等共计1016家,其中与“创业投资”紧密相关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发展集团、创业投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在内共有23家,23家中正常营业的有17家,吊销的有5家,注销的有1家。目前正常营业的17家中,从成立时间上看,仅有2家在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出台以前成立,2005年至自治区2007年中旬提出全民创业之间成立了1家,2007年中旬至今,陆续成立14家创业投资企业;从规模上看,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下(不包括1000万)的有3家,占到17.65%,1000万到5000万(不包括5000万)的有8家,占到47.06%,5000万到l亿(不包括1亿)的有5家,占到29.41%,1亿以上的有1家,占到5.88%,也就是说宁夏有超过一半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在5000万以下,投资能力十分有限。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区(基地)。据统计,宁夏回族自治区五年累计建成各类创业园区(基地)221个,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32个,其中中国穆斯林国际商贸城等5个园区(基地)为自治区一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银川北方国际物流城物流创业孵化示范园等8个园区(基地)为自治区二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宁夏荣恒集团“塞上凝聚力”商业集群等19个园区(基地)为自治区三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实践证明,这些创业孵化园区共培养小老板3.4万人、小企业1.5万个,创造新岗位18.5万个,一些形成规模的企业,不仅创造了就业岗位,而且带来了税收。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创业投资的政策性文件。自治区先后出台《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10多部政策性文件,促进创业的政策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划分及创业投资青睐产业。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产业分为以下三种:①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工程、节能环保和新一代信息产业;②优势特色产业,重点是精品羊绒、高端枸杞、高端葡萄酒、马铃薯、中药材、清真食品及穆斯林用品和新型纺织产业;③传统产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新一轮技术改造的化工、冶金、建材等产业。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认识不足、政策不足。由于创业投资以及其涉及到的股权投资基金概念对我区来讲是新生事物,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对此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影响决策、政策制定和业务办理。比如,铸龙公司到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基金备案、争取相关政策等业务时,都需要先向这些部门解释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常识。

(二)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小。宁夏目前大部分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小,均在一亿以下,实力比较弱,只能支持一些耗资少、风险低的短平快项目,无法进行组合投资,缺乏风险保障。这样一来,资金难以增值、回笼,形不成产业规模,非但不能帮助更多创业企业,一旦投资的某一项目失败,自身的发展也岌岌可危。

(三)创业投资运作过程不规范。随着宁夏创业投资机构数量的增多,竞争加剧,有不少创业投资企业为了对其股东和债权人有所交待,就违背创业投资企业的初衷,将一部分资金投入房地产市场或证券市场。

(四)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匮乏。搞创业投资必须要有具备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的创业投资人才,然而宁夏早期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以政府做后盾,职业管理人员也主要是顺政府、社会需求转行而来,相对创业投资所需的专业人员,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术、丰富的管理经验及创新精神。

(五)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不健全。我区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案例还没有,但不难推测,IPO退出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我国股权流动市场本身存在很多缺陷,相对全国走势,我省的创业企业更是缺少一个股权流动的市场,使创业资本回收十分困难。

四、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发展的建议

(一)制订有关法律,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活动、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活动。政府要努力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发展情况颁布实施我们自己的的创业投资地方性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范我们自己的创业投资体系。

(二)对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费,免收注册登记费,建立健全促进小型微型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完善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各类群体就业。

(三)政府出资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参与创业投资。为了扩大宁夏自治区创业投资产业的整体规模,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撬动自治区更多的资金用于高科技型、创新型新兴产业,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政府应积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参与创业投资。

(四)要拓宽筹资渠道,走多元化道路。目前,宁夏创投企业融资就限于政府、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这些渠道并对它们过分依赖,我们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具体方法有:①搭建方便快捷的创业融资平台。②积极稳妥发展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③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建立各类投资机构,为中小创业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等。

(五)健全资本市场体系,提供多渠道的退出方式。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创业资本流通的关键,它既是实现过去资本增值的终点,又是新的投资的起点。在我国创业投资逐步完善的大环境下,宁夏应该在十二五规划、西部发展、中阿论坛的浪潮中紧跟脚步,探索和建立更多的创业投资退出方式。

(六)建立高效率的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宁夏自治区政府应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具体实施见下:第一,联系技术人才合理设计平台,使其明晰、可理解、易操作,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网址和相关操作程序;第二,网站管理人员及时与需求双方沟通,了解和相关信息,进行日常系统维护;第三,大力发展宁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专利调查等专业服务,并进行在线咨询;第四,从自治区层面整合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信用评估系统,建立健全统一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体系,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七)充分认识人才的作用,加大对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人才是创业投资行业最为核心的竞争要素,人才结构及人才质量直接决定创业投资企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水平,而目前我自治区人才结构却相对单一,专业人才较少,因此政府应做好推广和宣传工作,鼓励人才创新。

(八)积极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提供创业投资增值服务。宁夏自治区创业投资中涉及的各类主体应认识到增值服务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创业企业研发活动。

(九)立足宁夏地方优势和主导产业发展创业投资。立足地方比较优势和主导产业,政府指导创业投资企业对重点发展区域提前介入,跟踪办理,支持区内中小创业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开展收购、兼并、重组和联营,发展企业集团,开展集约化经营。

参考文献:

[1]陈业化,李忠盛,张倩.我国创业投资退出途径选择[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04).

[2]魏蔚,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及财务风险控制研究[J].金融经济,2012,(02).

[3]王政.创业投资中的政府支持问题研究[J].探索前沿,2011,(07).

[4]陈逢文,徐纯琪,张宗益.我国创业投融资渠道拓展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学报,2012,(06).

第7篇

关键词:引导基金 委托关系 共同

引言

风险投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企业创新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我国政府也充分认识到风险投资的重要性,早在1985年,我国就成立了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在我国风险投资行业发展早期,政府往往采用的是直接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对企业进行投资,但是,这种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例如存在严重的委托问题;不但没有吸引其他资本,反而对其他资本形成了挤出效应等。为了解决这些弊端,2008年10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联合颁布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创业企业发展,并明确定义引导基金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从以上分析可见,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就是为了克服政府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带来的弊端,并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但是,政府引导基金也会带来新的问题,政府引导基金本身也存在委托问题,在政府引导基金内部存在着多重委托关系,并形成了委托链。我国一些学者对引导基金的委托问题进行了研究。杨军等(2009)认为,政府以较小股份参股风险投资机构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同时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李朝晖(2011)研究和比较了引导基金三种管理模式的优劣。张晓晴(2008)提出应解决引导基金三层委托关系,提高引导基金的引导效率与乘数效应。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现有对引导基金委托关系的研究还不够全面,鲜有文献注意到引导基金存在多达五重的复杂委托关系,并且,这些委托关系中还形成了委托链及共同关系。那么,这些复杂的委托关系会给引导基金带来什么影响,内在机理是什么?我国引导基金今后该如何发展?这些就是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

引导基金的多重委托问题

委托理论开始于科斯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经过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詹森和梅克林、格罗斯曼和哈特等人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委托理论认为,在委托关系中,信息是不对称的,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为委托人。因为信息不对称,就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这些问题就会带来成本。如何尽可能的降低成本就是委托理论研究的主要问题。

引导基金一般由政府财政部门出资设立,并通过设立或者是委托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再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创业投资机构参股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再筛选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这么多个环节,政府的资金才能最后投入到创业企业中去,起到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作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多达五重的委托关系(见图1),即政府部门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社会投资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委托关系以及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社会投资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其中,“政府部门―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之间的三重委托关系还形成了委托链,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社会投资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之间还形成了复杂的共同关系。下面本文对引导基金的三重委托链及共同关系做进一步分析。

(一)引导基金的委托链

政府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委托关系是引导基金五重委托关系中的第一重。为了做好对引导基金的管理,政府对引导基金一般采用两种管理方式:委托或者成立事业单位来管理引导基金,或者是成立公司制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但是,不管是哪种方式,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委托问题。政府成立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无论是事业单位性质的,还是公司制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都是“体制内”的人员,主要的管理人员甚至就是政府某一级别的官员。他们往往缺乏挑选合格创业投资机构的能力;并且,我国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一般都是提取1%到2%的固定管理费,很少会按照机构的业绩进行提成,这就导致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的激励。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也比较严重。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代表的是政府的意志,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吸引社会资金,并通过创业投资机构投入到企业的早期发展中去,促进中小企业成长。但是,创业投资机构是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是它们的唯一目的。创业投资机构往往倾向于投资于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企业的扩张期和成熟期,而不愿意投资于风险较大的企业种子期、初创期。在我国,IPO市场的高溢价更是加剧了创业投资机构的这种倾向。虽然,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契约对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策略进行限制,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些限制的效果是有限的。创业投资机构往往会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认识上、能力上的不足,把一些中后期的项目也“装扮”成早期项目,从而规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限制;在投资区域方面,创业投资机构往往会借口本地项目有限,没有合适的项目可以投资,而要求突破投资地域方面的限制。

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之间,因为是两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市场行为,它们的委托问题,相对来说就显得较为轻微,并且,已经有较为成熟的机制来克服这一问题。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实行分阶段投资和派驻董事会成员监督等方式,能够有效缓解它们之间的委托问题。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在“政府部门―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之间的委托链条中,为了减轻委托问题,减少政府部门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之间的成本是最关键的,然后则是需要减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成本。这主要是因为委托问题存在一个放大效应,如果政府部门挑选到一个委托问题严重,“差”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那么这个“差”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也很有可能会挑选出一个“差”的创业投资机构,从而导致创业投资机构偏离政府的目标,没有把资金投入到企业的发展早期。为了克服这一委托链条带来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设立合理、科学的机制仔细挑选(建立)合格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并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严格的考核和一定的激励。

(二)创业投资机构与共同关系

从图1可以看出,在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情况下,创业投资机构承担着双重的委托任务,一重是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委托任务,另一重是社会投资机构的委托任务,并且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投资机构这两个委托人的委托任务还不一致。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需要完成政府的目标,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投资企业的初创期、种子期以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而社会投资机构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不愿意投资风险较大的企业初创期和种子期。这其实就是一个典型的多委托人多任务委托关系(也即共同关系)。

按照Bernheim和Whinston等人(1985)提出和发展的共同理论,如果n个委托人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那么,人的风险厌恶程度会提高n倍,对人的有效激励相应会有较大的降低,委托问题会更为严重。在多任务的情况下,如果人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必然倾向于完成努力成本较小的任务。对创业投资机构而言,完成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企业的初创期、种子期的任务,需要创业投资机构付出更大的精力来筛选企业和提供增值服务,如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没有进行有效管理的话,创业投资机构必然倾向于投资企业的扩张期和成熟期,从而偏离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特别是考虑到创业投资机构也是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话,情况可能就更加严重了。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与同样是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社会投资机构合谋,利用信息不对称(在创业投资机构、社会投资机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这三者构成的共同关系中,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是处于信息最劣势的一方)来误导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这一点是许多研究引导基金委托问题的学者所没有注意到的。

(三)社会投资机构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

在社会投资机构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共同投资中,它们也形成了委托关系。在这一委托关系中,社会投资机构因为是经验更为丰富的市场主体,相比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拥有更多的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可以说是这一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处于信息劣势,是这一委托关系中的人。这一委托关系中,主要的问题可能是社会投资机构虚假出资,社会投资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串通造假等等。社会投资机构可能带来的这些问题,都需要与创业投资机构合谋,因此,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约束,就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社会投资机构带来的委托问题。

结论与建议

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克服政府直接投资企业带来的种种弊病,但是,正如上文所分析的,政府引导基金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引导基金本身存在着严重的委托问题,从引导基金到创业企业的投资过程中,存在多达五重的委托关系,其中的三重委托关系还形成了委托链,这个委托链中的第一重委托关系,也就是政府部门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整个链条中最关键的环节,但是这一环节的委托问题往往被忽视。减轻政府部门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委托问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合理、科学的机制仔细挑选(建立)合格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并改变现行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实行提取1%到2%的固定管理费的做法,让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收入与其业绩挂钩,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一定的激励。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来说,为了减少成本,除了根据声誉等机制挑选到一家好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人之外,最关键的就是,签订有约束力的合同,并采用有效监督方式防止创业投资机构与社会投资机构合谋损害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利益。

回顾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的这七、八年的情况,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对我国中小企业的成长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引导基金本身也存在着复杂的委托问题,政府引导基金的效率,总体上来说还是不高的。其实,随着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发展,民间资金的日益充沛,政府引导资金的历史使命也将走向终结,政府引导基金面临着退出或者转型的抉择。短期来看,政府引导基金须转型为市场化的母基金(FOFs),采取公司制或者合伙制法律结构,并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及激励机制进行管理。长期来看,政府引导基金需要慢慢退出创业投资市场。政府只需要完善好创业投资市场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好市场的公平、公正,做好市场的“守夜人”。

参考文献:

1.李朝晖.基于委托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研究[J].科技进步与决策,2011(23)

第8篇

论文关键词:科技创新 投融资 服务体系

论文建设北部湾经济区自匕海)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体系是如海市生产力捉进中心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的出毅和落脚点。一方面,通过体系建设可以有效缓解本地区科技创新投融资困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另一方通过体系建设可以拓展北海市生产力捉进中心服务领域,延长服务链,实现良性和可持续发展。文章针叶北满彭瓦海科技创新投融资现状,思考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架构、功能设计、近期任务、三年规划及保障措施。

1北部湾经济区(北海)科技创新投融资现状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促进广西北海市经济发展,特别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科技创新和企业成长过程中,常常都遇到资金瓶颈问题。

2010年4月,北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北海中心)开展了“北海市科技创新投人现状”调研,调研样本分析表明:

(1)北海科技创新融资结构的特征是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投入和金融渠道融资所占比例较少。

(2)融资难问题被8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70%高新技术企业列为企业面临的首要困难。

(3)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普遍认为科技创新存在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是:①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虽然政府以各种形式给予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但与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相差甚远;同时,由于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不健全,风险投资尚未起步,因此在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方面除了从民间筹集到少量资金外,只能将银行贷款作为融资第一选择,狭窄的融资渠道和单一的融资方式成为限制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瓶颈。②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有限。科技企业无形资产多,有形资产少,成长性高,收益性好,但目前银行系统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价值,重企业以往业绩,轻未来成长性。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融资成本高且效率低,大量极具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得不到金融资本的支持。

(4) }7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为,优秀的科技中介机构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优质专业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5) 9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税收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

调研结沦:要破解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题,一是政府要加强政策和资金引导,优化融资环境;二是改变目前单一的融资结构,建立灵活多样的融资渠道;三是建立专业的科技投融资中介服务队伍;四是加强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之间的融合、交流、沟通与合作,构建北部湾经济区(北海)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投融资服务体系)

2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

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逐渐形成立足北海,辐射北部湾经济区,服务全广西,投融资机构相对聚集,投融资服务相对活跃,具有较大辐射带动功能的投融资服务中心,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商业信用为基础,政府为保障,投融资服务机构为纽带的市场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多层次、多渠道聚集各类国内外资金,缓解科一技创新活动中的融资困难,突破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瓶颈,促进科技成果走向市场,实现产业化,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成长,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奉献;同时,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促使企业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活动,推动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木地区经济、社会的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3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基本架构

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企业、金融、中介和政府构建投融资服务体系就是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价值链、金融产品供应链、中介专业服务链和政府引导推动链,井实现各链条之间的无缝链接与相互促进

北部湾经济区(北海)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应放在以下4个方面 1优化科技企业价值链

北海市有科技型中小企业3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年底有望达到25 - 30家,有一批像“新未来”“果香园”“深蓝”“辉煌”这样拥有自主开发技术成果、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也有一批像“石基”“宁能”“创新科”这样从发达地区转移过来需要对原有技术成果进行第二次开发、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企业;同时,在2005年开始的百名博上北海创业行动中,北海市已沉淀了50个左右的创业创新项目,本地区企业创新活跃,项目储备充分但是,因为缺乏专业引导和系统支持,许多企业的投资价值还没有充分体现或发挥出来投融资服务体系将帮助这些企业优化科一技企业价值链,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和融资水平。例如:①帮助企业进行项日筛选与商业策划,为重点项目提供商业计划书、技术和市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②重视无形资产,对企业的专利、商标等可评估、可作价的资源进行有效管理;③帮助企业建立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资产负债合理、依法合规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制度 2丰富金融产品供应链

目前,北海企业科技创新外源性资金来源主要包括:①间接融资,如银行资金;②直接融资,如股权融资;③政府财政支持,如无偿拨款、贷款贴息、种子资金、创新基金等但这些资金无论是在资金量方面,还是在资金品种方面都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科技创新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建设一方面要帮助企业深化与现有金融产品的合作,另一方面要拓展新的金融产品(如筹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助推科技金融专营服务机构发展,建立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体系等,多层次、多渠道聚集科技创新投融资资源,丰富金融产品供应链。 3提升中介专业服务链

在现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日常服务的基础上,引导中介机构进入投融资服务体系,开展科技创新投融资专业服务。例如:成立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风险投资、银行信贷、产品保险、贷款担保、债权融资、私募融资、增资扩股、上市融资、;个购重组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在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和技术市场开展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制定专利、商标、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细则和投资交易方法,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帮助等 4强化政府引导推动链

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者,在科技创新投融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引一导、推动和组织,具体体现在2个方面:

(1)直接投资。例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的支持力度,设立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等,将政府扶持资金的作用从目前的“消耗性”扶持变为“循环性”扶持,从低效的投人变为有放大效应的投人,实现政府扶持资金资本化运作

(2)通过制汀和完善配套政策(如财政、税收和采购政策等),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例如,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当年销售额的3%一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各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到本地区发展;组建专门信用担保机构,设立担保基金,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贷款等

4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功能设计 1投融资聚集功能

通过服务体系建设,吸引、聚集闰内外投融资机构使北部湾经济区(北海)成为西南沿海投融资机构相对集中的区域,并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等方式引人国内外资金设立投资机构。 2融资服务功能

通过服务体系,收集和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市场潜力及是否具有高成长性等方面的信息,将优质的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推荐给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通过服务体系将融资业务资源(包括银行资源、信用担保资源、技术产权交易资源、风险投资资源、上市融资资源、基金资源、股份制改造资源等)介绍给企业,协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根据科技企业的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投融资双方的有效对话和沟通 3创新扶持功能

服务体系创新扶持功能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积极主动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日,根据创新活动的不同阶段和类型申请各类政府扶持资金,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二是与政府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二是与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融资顾问机构紧密合作,为企业科技创新融资活动提供专业辅导 4创新引导功能

服务体系将设立“北部湾经济区创业引导资金(基金)”引人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等资金或基金将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参股、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企业科一技创新活动,}#=根据企业科技创新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给子不同方式的资金支持,体现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引导功能 5技术交易功能

服务体系通过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将有效促使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融资难的问题。同时,通过开展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可以吸引国内外的创新技术和科技成果落户北部湾经济区,改变本地区自主创新后劲不足、创新资源缺乏等局面_ 6投融资放大功能

服务体系通过设认“北部湾经济区创业引详资金(基金)”,引人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等,使得进入企业科一技创新活动的资金不再是过去单一的无偿资助形式,而是增加了股权投资、跟进投资、风险投资、小额贷款、知识产权抵押等多种形式,引领更多的社会资本、民营资本进人到科一技创新活动,发挥投融资的放大和拉动效应。 7创业孵化功能

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制、创业培训,以及工商登记等政务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服务;为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等

5投融资服务体系的近期任务

(1)设立北海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首期引导资金不低于400万元;初步建立本地区科技创新投融资运行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吸纳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金注资,为下一步建立具有一定资金规模的“北部湾经济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奠定基础。

(2)提升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运行效率及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区域性资本市场服务功能,为5一10个项日提供种子资金支持,为2家以上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服务,为2一5家企业或项目提供技术产权(无形资产)交易服务

(3)成立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公司),争取与银行、投行、评估等机构合作,打造北海市科技创业投融资一站式服务窗口,集融资、信息交流、咨询服务、资源整合为一体,为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进人资金和资本市场提供服务窗日和切人模式)服务企业30家以上,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技术转移、科一技成果转化、政府资金申报、令利与标准等咨询与服务,建立服务示范企业10家以上

(4)引导2一3家创业投资机构或风险投资机构进人北海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投资额为2 000万儿以上,帮企业分担风险,为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规范的管理体制

(5)探索北部湾经济区国家小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提供信息化、专业化服务的机制与模式,培育北海中心服务品牌,建立服务质量标准,提升品牌价值和增值服务能力,提高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实现北海中心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6为完成近期任务所作的前期工作积累

(1)目前已基本确认首期北海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资金来源北海市科技局、北海市卜业园管理委员会、北海市高新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北海中心于2010年7月底达成合作意}句,决定共同设立“北海市科一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首期资金注人额不低于400万元

(2)北海市科一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J’资金运行情况良好,为扶持资金资木化运作积累了经验

2008年4月25日,北海市科技局出台了《北海市科一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设立了“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由北海中心负责资金筹措和项目的组织、评审与跟踪首期种子资金运作取得犷圆满成功,第二期于2009年12月启动,日前运行情况良好

(3)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发挥了区域性资本市场服务功能。2007-2009年,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和北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投资进一步完善了北海市产权文易市场的服务功能,该中心已经为北海、钦州、防城港3个市的6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股权登记、托管、转让、质押、查询、分红、派息、馈赠和变更服务,这6家公司已在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交易,已有1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1家企业通过了上市辅导期。同时,还为4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增资扩股、资产重组、融资等提供服务。

(4)已引人1家风险投资公司进人北海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1 000万元。这是北海中心积极探索依托金融资本市场,为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的一项尝试。

(5)初步建成了北部湾经济区科技创新投融资资源信息数据库。该信息数据库现已录人300多条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与项目信息、200多条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信息、200多条技术前沿报告及案例分析信息等。

(6)北海中心已与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广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广西现代物流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兄弟单位达成合作约定,它们将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信贷融资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服务等方面为北海中心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专业指导、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

7投融资服务体系的三年规划

(1)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担保、信贷风险补偿等服务试点,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评价体系和多层次多渠道融资体系。

(2)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工程,根据企业的不同成长阶段,积极帮助、协调、引导企业开展规范改制、规范运作和拟定上市方案等,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寻求发展,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服务机构和团队。

(3)设立北部湾经济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争取由财政资金、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商业性金融机构、北海市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共同组建创业引导基金,吸引境内外投资机构来北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

8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8.1编制规划

根据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及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区域产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8.2政策促进

根据北海市委、北海市政府制定的臼匕海市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总体方案》,对现有的相关扶持政策进行创新、补充和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国内外投融资机构到北海开拓业务,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加快推动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的支持。

第9篇

1.我国政府应为风险投资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供给一系列制度。风险资本市场的建立需要立法保障,制定我国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1)风险投资保险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高风险。风险投资保险即投资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申请,并缴纳保险金,项目如失败,保险公司赔偿项目投资的部分损失。投资论文建议由国家专门拨款成立国家风险投资保险公司或成立混合股份保险公司,从事专门的风险投资保险,以鼓励风险投资。

(2)产业投资基金法。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二是从事成熟企业兼并收购业务的企业重组投资基金;三是为基础设施提供资本支持的基础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也称直接投资基金,是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股权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

(3)有限合伙企业法。美国风险投资机构大体上可分为四种类型,即由银行附属的投资公司、大企业附属的投资公司、政府支持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独立的风险投资公司。80%的风险投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制。通常由主管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出资组成风险投资基金,其中主管合伙人的出资额占1%,对公司负无限责任,但有权享受20%的投资收益。有限合伙人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有权享受80%的投资回报。有限合伙制企业不交纳公司税,只交纳个人所得税。

(4)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在风险资本市场上,风险投资者只有当预期风险投资的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才会投资,而税收政策被证实是影响风险代价的重要政府措施。建议我国降低风险投资的资本所得税,特别要降低软件行业的现行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和其他税收。

(5)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在新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概念。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征是:一旦我把产权(知识)的使用权授予了你,同时我也没有失去它。高科技企业需要风险投资家同技术专家的密切结合,其中关键要处理知识产权即技术入股的问题。

(6)规范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是为风险企业提供“种子”资金和创业资本,通过参与企业管理将科技成果“孵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特殊投资,它不同于任何形式的传统投资。因此,严格规范风险投资的运营机制,是保证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最重要的是要做到两点:第一,严格规定风险投资企业的性质、经营目标、投资方式、投资方向等,将风险投资与常规投资区别开来;第二,明确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对风险企业的权利与责任,防止风险投资信贷化和永固化。

(7)维护或重建信用准则的法律制度。只有市场主体普遍遵循“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并且相信交易对手也会遵循这一原则,风险资本才能顺利地筹集起来,风险投资才能顺利地从风险企业中退出。要在我国发展风险投资,必须重建社会经济中的信用观念。(8)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风险投资法。

2.我国政府应为风险投资和风险企业家的创业营造环境。

我国政府要从如下几个方面为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1)打击仿冒行为。科技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另外一些条件,如仿冒商品难以存身的市场环境等。政府对仿冒行为从快从重惩罚,是科技风险投资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

(2)保障中介机构的公正性。科技风险投资过程中需要有多种中介机构,包括技术成果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风险投资公司等。这些中介机构是否公正和行为是否正当,严重影响着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风险投资的运作要求一种制度或支持体系来支持,而这个制度或支持体系要靠政府来提供。这个支持体系主要包括:投资主体(出资人与资本管理人)、市场条件、投资对象(高新技术企业或该类企业金融工具)、中介组织、监管机构及有关金融机构。

具体来说就是: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公司;以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投入或此类企业证卷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为创业资本撤出服务的市场,如股票市场主板及第二板(高科技板)、场外交易市场、企业并购市场等;中介机构,如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评价机构、投融资咨询机构、项目评估机构、保荐机构、行业自律培训等组织,以创业投资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其他中介机构等等;监管机构,创业投资活动的监管主要依靠某些政府部门或政府监管部门委托承担跟踪监督任务的中介机构;可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投资、上市推荐、创造金融产品等服务的金融机构。

(3)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社会信用水平指的是包括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国家信用、民间信用等的全社会总体信用的发展程度。社会信用水平是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基础性环境。风险投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风险投资家和创业者之间的相互信任。

(4)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风险投资家和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发展风险投资事业在人才方面既需要一批能管好风险基金的风险投资家,又需要一批能办好管好风险企业的企业家。

(5)建立风险投资的自律组织。自律组织是联结政府与风险投资机构、国内风险投资家与外商和外国金融机构、沟通业内信息、规范同业经营行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自律组织的建立有助于推动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6)强化政府为风险投资和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服务职能。

3.我国政府要成为科技链与产业链联动机制的建立者。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数量众多、人才济济,每年都可以产生大量的科技成果,但由于缺乏资金和经营管理经验,缺少对市场需求的了解,每年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很少。另一方面,我国许多企业资金雄厚,熟悉生产经营管理,了解市场需求,但缺乏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经济效益欠佳。按照市场经济的需求,学术界研究机构和产业界之间正好可以优势互补,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政府应制定有利于产学研结合的政策,还要对高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高技术企业的建立予以适当的财税支持。科技风险投资依以发展的重要土壤还要有经济与科技的互动、产学研的有机结合和各部门的配合。这就迫切需要政府提高对高技术产业的协调层次,加强互动,形成合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涉及到科技界、实业界、教育界和金融界等社会各个方面的密切协作问题。在这方面仅仅依靠市场是难以奏效的。为此,必须发挥政府对高技术产业的协调,加强经济与科技的互动,促进产学研的有机结合和各部门的配合等方面的作用。

4.我国政府要成为启动高新技术产业社会民间投资的发动者。风险投资业要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的资金支持体系,必须有雄厚的资本。因此,拓宽资金来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使民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是发展风险投资的首要条件。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在解决风险资金短缺难题时,必须广开投资渠道:原有的政府科技风险投资仍需保持和增加,特别是发挥政府风险投资在主导产业的作用及对其他投资主体的市场导向作用;原有的银行科技贷款仍要继续的风险企业发放,使之成为风险资本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来源;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高瞻远瞩地积极投入,逐渐使企业投资成为风险资本的一个重要来源;要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条件,吸引总量10万亿元的民有资本流向投资企业,使民有资本成为中国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

5.我国政府要为风险投资提供通畅的蜕资渠道。风险投资与银行贷款的最大区别在于:银行贷款靠固定利息获取回报,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风险投资则靠股权转让来分享回报风险投资家参与项目经营管理。风险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投资周期通常是四至七年,风险投资追求超常规投资收益和尽可能减少风险的投资动机,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能使风险投资者“进可攻、退可守”的“装置”。风险投资必须同风险企业上市相联系,只有通过上市,风险投资企业才能通过股权转让而“套现”。由此可见,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基础是有利于风险企业股权或股票转让的市场,而资本市场正是为风险投资提供了这样一条“安全通道”。在我国,除了上市和购并外,风险投资还可以采取以下四种形式退出。

(1)股权回购。创业企业将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购回注销或按持股比例分配给其他股东。

(2)员工收购。创业企业的广大员工集体将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收购并持有。

(3)买壳上市。创业企业通过收购某一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取得对其实质意义上的控制权后,再将自己的资产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到上市公司内,实现间接上市,然后创业投资机构再通过市场逐步退出。

(4)清算或破产。在创业投资运作中,相当大部分是不成功的,创业投资的巨大风险就体现在高比例的失败上,清算或破产可以作为创业资本在投资失败时的一种特殊退出方式。

二、我国风险投资主体的确立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风险投资公司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创立的,主要由各地方政府从财政拨款、科技贷款中拨出专款投资建立,并直属政府部门领导。民间投资参与很少。在发展风险投资业中,我国政府已经充当了投资主体。这是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一大误区。我国政府必须从风险投资的主体中退出。那么,谁应该成为风险投资的主本呢?风险投资主体的确定,受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政策、国民投资意识和国民生活水准等因素的影响。下面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分析。

1.私人及家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国民收入分配上开始向个人倾斜。从1978年开始,国家分配比例从最高时的40%左右下降到近两年的10%;而城乡居民所占比例从不到60%上升到71%。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经突破了60000亿元,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也有2000多亿元的闲置资金,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更有巨额资金。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百万元资金以上的股民已有相当数量。因此,一个比较富有而且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社会阶层已经形成。随着收入的不断增加以及利率的不断下调,投资已开始成为比较富有的家庭理财的主要内容。私人及家庭将有可能成为风险投资主体。这在西方风险投资发达国家已成为事实。

2.证券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我国证券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另一类是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法的解释中规定,“其他业务”是指证券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发动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虽然目前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基本上限于一级市场承销和二级市场上自营与经纪,很少涉及企业投资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但是,由于它们具有较充足的自有资金和较宽广的融资渠道,而且还具有人才优势,所以,只要中国证监会批准,综合类证券公司是有希望成为风险企业的主要投资者的。

3.基金。从长远来看,可以新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来进行风险投资。

4.保险公司。从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来看,保险公司在近期是不可能进行风险投资的;但是,从长远看,保险公司要成为风险投资主体,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放松管制作为前提条件。

第10篇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立法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

股权投资基金,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投资基金。

二、股权投资基金立法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也亟待完善。自《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以来,有关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却迟迟没有出台。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这个总体目标的大背景下,加快建设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工作变得日趋重要。本文从一个金融从业者的角度分享对股权投资基金立法的几点看法,希望能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监管法规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外汇及投资收益汇出的监管

目前国内主要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设立以及退出机制的实施都发生在境外,即在国内开展业务的外国创业投资企业,基本上采取在境外注册,在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方式。些创业投资企业并不直接将资金投入所投资企业,而是先投资在境外设立的壳公司,再由后者以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到国内所投资企业。这也就是一般所谓的“两头在外”,即创投资金来自于国外,退出机制也在国外。外国创业投资者来华投资采取这种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国内项目投资,主要投资在有发展前途的高科技项目,扶植该项目在境外上市,然后择机退出,这种创业资本的流动主要发生在境外。

根据外资风险投资基金“两头在外”的特点,以及近几年人民币升值预期和利率差的双重因素影响,大部分外资风险投资基金愿意在国内设立人民币基金,即外资风险投资基金通过中国境内居民的参与,设立一系列其境外离岸公司的境内外商投资子公司,作为其在境内投资的操作机构。通过这种模式,外资风险投资基金与其在境内的合作伙伴使得整个资本运作发生在境外,并且还扩大了资金的渠道,简化了公司治理机构以及有利于退出机制的实行。然而,这种模式可能造成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境外资产或股权出售时逃避了境内外汇和税收的监管。因此对外资风险投资基金进行适度的外汇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在引入外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时这一点同样重要。

(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条款的监管

鉴于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条款都直接翻译自国外。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同,众多国外风险投资基金所常用的投资条款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无法找到相同或相似的规定,从而使得一些项目无法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通过。

比如,对赌条款(又称“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作为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常用的条款之一,其定义是指投资者与被投资者在达成投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一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另一方则行使一种权利。这一条款被视为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由于投资者出于投资目的或商业安排上的考虑,对于被投资者的投资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因此投资双方可能会在投资条款中约定下一次投资的条件和规模。相应地作为对价,被投资者应当尽可能实现在投资条款中所约定的再投资条件,包括被投资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净利润必须达到投资条款中的约定;若不能实现,则被投资者还应通过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转让股权等方式补偿投资者。从文字表述上来看,这类条款好比是投资双方的对赌。

对赌协议在商业安排上看似没有任何问题,然而,在相关法律交易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时却会遇到障碍。对赌协议中约定的“以象征性对价转让股权”的这一做法极易被主管部门理解为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资产。如前文所述,对赌协议本身是作为一种估值调整机制发挥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避免由于投资者在投资初期对于被投资企业的估值误差以及被投资企业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影响而造成损失。因此,在实施对赌协议的过程中,尤其是被投资者未能达到约定的对赌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必然会启动保护机制来保护其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失,即通常包括以一个事先约定的较低价格获得更多的控股权。虽然从表面上看是投资者因被投资者未能完成对赌条件而获得了更多的利益,然而实际上投资者却由于被投资者未能完成对赌条件这一事实所形成的企业价值与其投资之初对企业进行的估值之间的差距而受到损失。所以,在启动估值调整机制时投资者更多地是对已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因此这种补偿只能以事先约定的较低价格进行。由此可见,如何与国外常用的投资条款相协调是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外资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由于外资股权投资机构“两头在外”规避外汇税务监管和通过设立复杂的投资条款来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等特点,对外资参股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从现有公开的信息来看,外资参股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将参照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模式,通过设立类似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由外管局批准额度,允许外资股权投资机构(大多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人民币基金。”

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募集的资金、投资收益的收回都是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的标准货币,避免了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汇出投资收益时在外汇管制、税收征管方面所遇到的常见问题。因为大多数私募基金总部设于香港,基金收益回馈给管理团队、资金汇回香港,却可能遇到换汇、征税、法规等错综复杂问题。虽然大陆与香港地区在CEPA协议中已签订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内容,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收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私募基金在汇出投资收益仍将面临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方面的复杂问题。

三、结语

股权投资基金业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为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金融法律体制,并结合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总体目标,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立法已经迫在眉睫。监管当局在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和相关监管制度时应正视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法律和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庄谦信.中国大陆外商投资企业之法律环境[D].国立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 体制改革 政策创新

[论文摘要]我国的中小企业普遍采用了市场经济的体制,为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领军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发展也面临的困难与挑战,需要中小企业体制改革政策创新。

一、中小企业发展也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1.融资难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在中小企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融资渠道狭窄是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银行贷款仍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2003年8月份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共有98.7%来自银行的贷款。民营企业相对国有企业更难获得贷款。其次,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影响创业投资的势头。我国虽然设立了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或者国际市场开拓基金,但是由于数量少、服务范围有限,难以满足需要。

2.法律与法制相对滞后,政策环境不尽人意,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虽然我国中小企业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起来的,但直到1997年的十五大才承认私营经济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如此,目前把私营企业作为体制外的产物,把它跟国有企业分割对立起来,对民营企业另眼相看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3.在“抓大放小”的政策下,资源分配对中小企业不平等。在“抓大放小”的经济政策下,政府往往利用行政手段把好的资源交给大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跟大型国有企业相比存在着不公平,私人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还有诸多限制,对私人资本可以或不可以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没有具体的说明,民营资本很不利。

二、加快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要充分重视政府转型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特殊作用。政府要转变基本理念,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要从单纯追求GDP总量向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转变;从减员增效向扩大就业和再就业转变;从大企业的发展战略向大企业发展战略和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并重转变;由某些不合理的、歧视性的政策向着一个平等、公平的基本理念转变;由控制和管理向服务和支持转变。政府转型当中,要提供有利于企业家发扬创新精神、有利于企业家队伍形成的制度保障;要为农民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2.限制、规范政府权限,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自由、自主的空间。首要的任务是限制、规范政府的投资权限,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更为自由、自主的空间;随着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进程,政府的公开和透明将成为一个最基本的发展方向,这会大大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腐败现象也会明显减少;随着政府的转型,未来几年将是社会民间组织发展的快速增长期,尤其是民间商会的发展,这有利于中小企业面向市场发展壮大。

3.变“抓大放小”为“放大扶小”。政府应在资源上给与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企业与大型国有企业以同等的地位。政府抓大放小的结果,造成中央企业占有各种资源的优势,同时中小企业又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要积极主动扶小,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推动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清理私人资本发展的法律法规和部门的规章。

4.要实行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现在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不平等,调查发现,70%以上的民营企业对这条意见很大,要加快税制改革;落实保护私有财产的法规,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5.推动中小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首先,中小型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做到信息透明、消除财务混乱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信用,争取融资机会。其次,要加快中小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动中小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中小型企业担保机构的作用,在拓展间接融资渠道的同时,充分重视直接融资渠道的拓展。再次,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效地满足多元化市场需求,推动各类资本流动和重组,明晰产权,降低金融系统性的风险,减少投资波动引发的宏观经济波动。

6.建立适合中国的信用评级制度。现在我们信用评级是几家多头搞,没有统一的标准。建议中央政府、各地政府都要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用这个档案数据库来引导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

7.发挥政府服务作用,加强创业、技术创新和员工培训服务等。政府要支持发展信用担保、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市场、人才培训、各界合作的服务型机构;国家要设立专项基金,专门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还要建立风险投资基金,促进中小企业科技成果的转换。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尽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小企业发展

1.要大力培养企业家精神。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在于弘扬企业家精神,这对提高中小企业的数量和质量非常重要,同时也是企业获得成功的关键。

2.要提供一些相应的基础设施以及商业服务。首先是基础设施和服务,其中专业服务很重要,即在营销、金融、筹资以及商业计划等等方面做出的服务。其次要在大学、私有企业等之间创建网络联系。以改变目前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和运营,缺乏灵活性,不能按照企业和市场的需求做相应调整的状况。

第12篇

关键词:美国;创业教育;多样化

创业教育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面向21世纪教育国际研讨会”上提出,被称为教育的“第三本护照”,并被赋予了与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纵观世界各国,在最近几十年都开始探索创业教育。但是,发展最为显著、最有成效的当属美国。美国的创业教育始于上世纪60年代末,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其创业教育已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体系,不仅涵盖了从小学、初中、高中、大专直到本科、研究生的正规教育,而且在非正规教育领域也灵活多样,极具特色。这些多样化的特点共同形成了一个国家、高校、企业、社区的良性互动式发展的创业教育生态系统,有效地开发和整合了社会各类创业资源,促进了创业教育的全面发展。

一、教育模式多样化

1.课程体系中的理论教学

美国在课程设置上,首先通过理论课程的传授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学习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经过50多年的发展,美国高校创业教育的课程已经完全系统化,涵盖了创业构思、融资、设立、管理等方方面面。他们的课程设置包括了显性创业教育课程和隐性创业教育课程两大类,创业实践课程、活动课程、学科课程、环境课程四大板块课程共同构成了完善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根据创业教育学者所罗门(Solomom)和弗纳尔德(Fernald)对于美国高校本科层次的创业教育课程设置的研究显示,在美国,1979年时只有127所高校在本科生中开设了创业教育课程,1982年时增加到315所,1986年时有590所,到1989年数量达到1060所。2000年起,哈佛商学院将创业课列为MBA学生第一年的必修课。著名的哈佛大学商学院将必修课“管理学”改为“创业管理学”;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创业相关课程更是高达24门。

2. 在实践中开展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创业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教育教学模式。它不仅提高学生学习兴趣,而且能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在更大程度上启发学生。在选择案例时,既选取创业成功的案例,也选取创业失败的案例。成功案例使学生增强创业信心,感悟创业理念,理解创业一般规律,从案例思考中激发学习兴趣,培养分析能力。失败案例使学生从中培养心理素养,矫正创业计划中的误点,调整创业的战略思路。实例教学不仅增加了教学的鲜活性,更培养了学生创办企业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进行创业案例教学时,美国大学经常邀请业界有丰富实务经验的资深人士参与。例如,Intel公司的前任首席执行官、现任董事长Andrew S.Grove就从1991年开始担任斯坦福大学商学院的兼职讲师,每年秋季开1-2门课。他们的讲课为大学创业教育提供了鲜活的思维,极大地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百森商学院设立“创业者之日”活动,当天把全球著名的有影响力的创业家邀请到学校同学生交流座谈,成立了杰出创业家协会。

3.丰富的创业演练活动

美国的创业教育不仅限于正规的学校课程,而且还有丰富的创业活动。创业演练大赛就是一项风靡全美的校园活动,对于美国大学生培养创业意识,提高创业素质,积累创业知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983年,百森商学院和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最早开展了商业计划大赛,鼓励大学生以一无所有的创业者的身份,就某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新服务做出具有可行性的计划报告,向风险投资家游说,从而取得投资并创办公司。1986年迈阿密大学首次举办了一次全国性的商业计划大赛;1987年圣地亚哥州立大学也举办了一次全国性的比赛,并且该比赛以后每年一直举办下去。但目前影响力最大的是麻省理工学院的50K商业计划大赛、斯坦福大学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等的商业计划大赛。比赛的优胜者常常会得到创业投资家的青睐。在麻省理工学院,从1990年开始,每年都有5-6家新的企业从这项大赛中诞生,并有相当数量的创业项目被附近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上百万美元的价格买走。这些由创业计划直接孵化出来的企业中,有的短短几年就成长为了年营业额达数十亿美元的大公司。美国表现最优秀的50家高新技术公司有46%出于麻省理工学院的创业计划大赛。这种创业竞赛激励着学生的创业精神,磨练着学生的创业实践。

二、资金来源多样化

美国社会对创业提供了很多支援,其中就包括了雄厚的资金支持。相关的资金来源于政府和民间等多种渠道。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及失业率的上升,“小企业造就美国”的理念进一步得到认可,人们创办企业的势头开始很强劲,并且成为美国经济增长的强大推动力。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设立了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简称SBIR)”的机构,该机构规定,凡联邦部门研究与发展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需按2.5%拨出资金作为高新技术小企业研发项目基金,这些部门包括国防部、农业部、商业部、能源部、教育部、卫生部等。该机构还在全美50个州建立了600多个小企业孵化器,面向教师、科研人员,为毕业生提供创办个人企业机会,吸收人才。此外,高校的创业教育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自从1951年成立了第一个主要赞助创业教育的基金会―――科尔曼基金会以来,美国出现了许多支持创业的基金会,如考夫曼创业流动基金中心、国家独立企业联合会、新墨西哥企业发展中心等,这些基金会每年都会以商业计划大赛奖金、论文奖学金等多项奖金和捐赠的形式向高校提供大量的创业教育基金和研究资助。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股票市场的繁荣使创业教育获得了大量的捐赠基金。1995年弗兰克林-欧林基金会赠予百森商学院3000万美元创业教育基金,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商学院收到的最大额捐赠基金。目前,美国创业教育学科的资金已经超过了44亿美元。不少美国大学也设有创业教育基金,基金来源一般是企业或校友捐款、学生创业成果的转化等。一些著名企业会对创业中心捐赠资金。如卡耐基梅隆大学从各种途径募集到资金250万美元,百森学院在过去的几年里筹集到了900万美元。多渠道的资金来源保证了创业教育中心的正常运作和各种创业实践活动顺利开展。

三、组织机构多样化

多样化的创业教育机构,形成了美国创业教育的网络化格局,使创业教育实现了规范化、系统化教学,创业教育理念变成了现实。除了大学里的创业教育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组织,如小型企业署、考夫曼创业中心、创业家学会、智囊团和家庭企业研究所等。

1.大学创业教育

2007年,根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对大学创业课程的排名,百森学院、印第安纳大学伯明顿分校和宾夕法尼亚大学位于前三名。这些学校的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一般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课程内容包括一般性小企业的构成与运作模式,包括对学习者革新和开拓意识的培养,包括其创新和管理能力的提高,也包括高科技创新性大企业的管理,绝大多数的社区学院提供和创业信息相关的课程,也有社区学院直接开设创业学课程、小企业课程和公司计划写作课程等,使学生学习创业知识,发展创业技能。

2. 小型企业署(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小型企业署的创建始于1970年的美国小型企业投资合作计划,它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其运作方式为政府设立专职单位,用来辅导创业投资公司,继而由创业投资公司去辅导创业者。此计划主要辅导两个团体,一是小型企业创立投资公司;另一个是少数民族及弱势团体所创立的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署还为他们提供资金,协助他们解决资金筹措的困难。

3. 考夫曼创业中心(Kauffman Center for Entrepreneurial)

考夫曼创业中心是考夫曼于1992年创立的非赢利性基金会机构,目的在于宣传与发展学生的创业意识,也提供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的训练,并着力于创业环境的促进和开发。其经营理念是“为创业者提供充分的知识和资源,并且鼓励创业者回报社区与社会”。该中心涵盖了小学到大学的所有层级,包括儿童与青年的创业、大学的创业、成人的创业、社会的创业、公共政策及研究等。

4.创业家学会(Entrepreneurers Association)

一般由比较杰出的创业家组成。例如,百森商学院创立的杰出创业家学会还请到了麦当劳总裁、数字化设备公司总裁等人。这项活动将创业的天才吸引到大学校园里来,与大学生相互交流,共同分享他们的创业经验和经营理念,激发大学生创业的灵感。加入学会的创业家们的共同特征都是乐于冒险,以及将资金和精力投入到对社会有积极贡献的事业中。他们不但可以参与教学,还为创业中心提供资金和各种捐助。

5.智囊团(Brain trust)

智囊团由杰出创业者、风险投资家、法律、管理、会计等各类专家组成,其功能是在学生寻找创业机会时为他们提供咨询和辅导,并协助学生发展创意、确定商业模式和战略。例如,马里兰大学公园分校(University of Maryland at College Park)创业中心的智囊团由地方公司、创业公司、金融公司和部分排在前几位的大公司中的CEO们组成,由于他们了解当地社区,可以帮助获得来自社区的捐赠合同,也可以帮助决策。因此,智囊团是为学生创办企业提供智力支持的。

6. 家庭企业研究所(family business research institution)

这个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开设家庭企业系列讲座、家庭企业研讨会,并颁发杰出家庭企业奖。根本的目的是教育、帮助家庭企业快速成长并成功地把企业传给下一代。研究所成员积极参与和发展各项活动,以使家庭企业教育和研究达到国际水平。

【参考文献】

[1]Solomon G. T. and Fernald L.W. Trends in Small Business and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J]. Entrepreneurship:Theory & Practic,1991,(03).

[2]章勇刚.美国创业教育的特点、内涵及启示[J].教育研究,2007(09).

[3]刘沁玲.美国高校的创业教育――理念与机构运作[J].世界教育信息,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