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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时间:2022-12-13 0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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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1篇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为切实做好本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城乡居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源头监管,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现行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为基本框架,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为基本目标,转变工作职能,强化资源整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整体提升。

(二)主要目标: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建立从田头到市场的过程监管制度,确保基地蔬菜不合格的不出村、不出街道,重点农产品市场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

二、全面落实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

(一)强化源头农业投入品动态监管

各村(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见附件一)要在市执法大队和街道农资协管员的支持下,对辖区农资供应企业进行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坚决杜绝剧毒、高毒等农药在蔬菜等农产品上施用。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积极劝阻,并及时向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所汇报。

(二)强化基地生产过程动态监管

各村(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对辖区重点农产品基地情况要熟悉,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协助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对基地的生产台帐进行查验,要强化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推进产品标识上市。对不符合上市要求的农产品坚决不允许上市。

(三)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各村(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对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按照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地农产品进行送检。经检测,符合上市要求的农产品,放行上市;不符合上市要求的农产品,不予上市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保障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农业法》的相关规定,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实施岗位补贴,其补贴资金纳入街道财政年度预算。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100元,具体补贴数额根据考核等次百分比确定。

第3篇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总体目标,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契机,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三品”认定认证和品牌建设,狠抓市场监管,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多年来全市未发生一起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今年以来,全国先后发生问题豇豆、问题韭菜等事件,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从去年底市人大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现象时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市场准入制度没有真正建立,交易方式落后、检测手段不足,检测项目偏少、覆盖率较低,许多检测点形同虚设,没有发挥把关作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产业安全的基础,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事关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狠抓措施落实,推动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突出重点,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一)认真抓好产地环境监测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种植和养殖环境的土壤、水域,特别是城市郊区和工业企业周边环境的检测和整治。对重点生产基地的环境要定点检测,每三年对农产品产地进行一次环境普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环境因素,抓紧开展农产品产地适宜性评价。

(二)突出抓好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兽药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管为重点,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销售农业投入品行为。大力推进植保社会化服务,年底全市植保专业防治队覆盖80%的行政村,专业化服务面积达60%以上。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做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全面推进农资连锁经营,为优质农业投入品销售创造良好环境。

(三)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优质安全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快农业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制定步伐,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实施水平。全面推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生产记录制度,鼓励引导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实行生产记录。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加大对产地农产品的检测力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产品,坚决不允许上市销售。

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快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强化农产品品牌意识,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在抓好已认定生产基地与认证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的同时,今年全市新增“三品”120个以上。鼓励市场占有率高、质量安全水平过硬、竞争能力强的农产品申报中国和省名牌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加强农产品标识管理,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能力。

(四)全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全市实行索证索票、入市登记和分类查验检验制度。凡进入我市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对票证齐全的实行抽检制度;对票证不全的,实行入市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农产品六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同时,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要对进场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进行挂牌公示,尊重和保障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引导生产者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广陵区政府要以联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整顿为突破口,督促市场主办单位改进交易方式,添置必要设备,增加检测人员,全面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年底要见成效。

(五)规范市场交易管理。市场经营管理者应依法审查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督促其依法亮照经营;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制止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及时向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工商、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经营农产品的市场主体落实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规范、不按要求进行自检、委托检测和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市场主体要责令其整改,甚至停业整顿。要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依法加大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经营者的处罚力度,确保市场准入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六)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整合检测资源,完善检测手段,加强检测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市农产品检测机构要加大投入,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增加技术力量,拓展检测项目,做到主要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定量检测基本自检。各县(市、区)要积极向上争取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检测网点,购置监测仪器设备,重点乡镇、农业企业或园区等都要建立产地准出检测点(室),做到一般性检测不出县(市)。要扶持流通市场建立检测站,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市区和县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要在年上半年完成对检测室升级改造,增加检测批次,切实做到进货必检。食用农产品专卖店和乡镇农贸市场要在年底前设立检测室(点),并做到检测正常化。水产品、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工作要在年底前全面启动。要大力缩减生猪屠宰点,年底,各县(市、区)要全部实施“瘦肉精”检测。形成市、县(市、区)监测机构监督抽查与产地和销售市场日常检验检测相互交叉、互为补充的质量检测机制,为依法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一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以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县级农业部门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乡镇农技站要尽快明确专(兼)职人员,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顺畅、工作责任到人、工作措施到位。同时,对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和检测人员加强培训,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技术比武、能力验证等多种形式,造就一支责任心强、作风好、业务精的质量安全检测、监管队伍。二是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有关执法机构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重点执法内容,依法开展高毒剧毒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等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建立惩处机制。各监管部门要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向全社会予以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吊销许可证照,以引导和规范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三、强化领导,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增加财政投入,强化督查考核,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认真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的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督促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加大财政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投入力度,尤其要加大检测经费投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正常年度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第4篇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问题;建议

[作者简介] 黄若君,广西财经学院副教授,广西 南宁,530003

[中图分类号] F30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10-0017-0003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

农产品从种植、收获、加工、包装、运输和销售,直至到人们的餐桌上,要经过很多道工序,在生产和加工的各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只有找出问题的根源,才能对症下药,更好地防范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当前情况看,农产品质量问题主要来自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

(一)生产过程造成的质量问题

1. 农资质量问题和不当使用

(1)农业生产资料存在质量问题。近年来劣质种子、化肥和农药等劣质农业生产资料坑农事件频频发生,不仅造成农产品减产甚至绝收,而且由于化肥、农药等本身的质量问题而导致农产品质量严重下降。

(2)农业生产资料使用不当。农产品生产过程需要使用化肥和农药等必需生产资料,而化肥和农药等生产资料使用不当就会导致农产品化肥、农药残留超标或其他质量问题。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化肥、农药残留可存续时间都比较长,不仅影响当季产品质量,还将严重污染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后续产品污染。

2. 生产环境被污染

农产品从种植到收获需要经过自然生长过程,其赖以生存的大环境由土壤、水和气候等要素构成。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采掘业的飞速发展,再加上农业生产过程自身形成的化肥、农药残留污染,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已经严重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比如2010年海南水胺硫磷污染就严重影响了当地农业灌溉用水。

3. 自然灾害的影响

农业是与自然气象条件高度相关的产业,农业生产过程就是与自然界博弈的过程。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各种自然灾害频繁,自然灾害对农业的破坏不仅影响产量,而且影响质量。

(二)加工过程产生的污染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人们消费食品的习惯逐渐由初级农产品为主向加工食品过渡,目前加工食品消费占食品消费总量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在食品加工过程,因加工设备、加工工序与加工技术落后,不合理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色素等都将产生加工过程的污染,影响食品的质量,严重的形成有毒食品。

(三)流通过程污染

农产品从产地到消费者餐桌需要经过收获、包装、储存与运输等多道工序,在这过程中,由于收获时间掌握不好与遭遇不好天气,或使用不合格的包装材料,或储藏不当,或不合理的装运等等,也会造成产品腐烂变质或被污染或造成破损等产品质量问题。

二、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管属于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很难形成综合协调的管理制度。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能分解在农业、粮贸、卫生、工商、质监、药监、商检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又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综合协调机构,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各监管部门之间往往因缺乏协调难以做到密切配合,使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监管职权划分不明确。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执法主体责任之间的关系不够明确,导致地区与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监管就难以完全到位,导致纵横监管效率都不高,甚至失灵。

(二)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难度大

农产品生产和消费要经过包括生产(种植和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烹饪等环节,从农田到餐桌,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产生对食品的污染。但目前我国对农产品还没有建立起像工业品那样严格的生产、加工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而且基于农产品生产的特性,就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和监管措施也很难做到对全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实行全面监控。

(三)监管力度不够,执法不严

我国虽已颁布实施包括《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并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但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和执法不严,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频频亮红灯。最近出现“速成鸡”事件说明了我国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存在监控不力等严重问题。

(四)监管技术落后,监管费用不足

我国对农产品监管主要靠乡镇一级监管机构,而乡镇一级监管机构的监管技术和手段都比较落后,乡镇监管机构现有的监管设备和技术就很难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一方面,目前检测用房以及督导、巡查、抽样、办公的设施设备还没有全面覆盖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也不完善,很多地方有关人员基本支出和业务工作所需经费无法得到支持。总之,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都难以满足实际监管工作需要。

(五)农业生产水平低

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整体农业生产水平较低。主要在于:(1)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偏低,绝大多数农民缺乏接受和使用现代先进产储运农业生产技术的文化素质和经济能力,产品技术含量低,难以达到较高质量标准,并且产品质量不稳定;(2)农业生产仍然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种植规模小、种植品种杂,防抗病虫害能力低,难以保证产品的高品质;(3)我国许多地方尤其是贫困和边远山区,农业生产仍然主要是靠天吃饭,防抗旱涝灾害能力较弱,特别是近几年旱涝灾害频发,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

(六)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中国农业生产经营者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分散经营和小农意识等因素使大部分农民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只要产量不顾质量的思想很普遍。对于他们来说只要产量高品相好,能吸引消费者购买就行,容易忽视产品质量,尤其是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农产品,如果监管不能到位,产品质量更难以保证。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中国广大消费者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快速提高,但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并没有达到工业品质量安全意识的高度。大多数消费者缺乏鉴别农产品质量所必需的基本知识,难以形成通过消费者自身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需求去倒逼和推动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觉地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

目前大多数农产品不可能像工业品那样出厂前都经过检验,并标明质量标签,而农产品的内在质量比如农药残留等又看不见摸不着,消费者凭肉眼和手感根本没有办法辨别,更没有能力去检验,而且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危害后果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有时要经过一定时间的损害累积才能显现出来,这种危害后果延期发生的特性,减弱了生产者的责任感和关注度,消费者也容易忽略。因此,无论生产者还是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这根弦都难以绷紧。

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几点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关系到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农业长远发展和农民增收,对于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树立党和政府的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基于此,就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健全制度

1.完善立法

各地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本地区的正确适用。

2.健全制度

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流通监管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1)建立和健全监管制度。各地监管部门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安全制度以及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监管部门的监管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本地区的正确适用。

(2)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包括农户、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等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3)加强队伍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推广服务体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与技术支撑。

(4)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力。 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系协作,建立健全沟通渠道,完善工作机制。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1.加强监管

各级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加强源头治理。针对农业生产资料存在的质量问题和不当使用问题,各地要将源头治理作为重点。第一,要规范农资使用标准确保农资正确使用。不当使用农资是造成农产品质量问题重要因素之一,规范农资使用就可以极大降低农产品被污染的机会,从而提高其品质。首先要明确规定化肥农药等农资的使用标准,适用对象,确保其恰当使用;其次,由于是许多农民因文化素质低等多种因素,根本不了解化肥农药等农资的正确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而不能正确使用农资。乡镇农业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培训的职责,加强正确使用农资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农民正确使用农资的能力。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对农资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资安全使用制度,保证农资安全使用。第二,对违规使用禁用材料或药剂的行为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第三,要加大农资打假力度保证农资质量。针对劣质种子、化肥和农药等劣质等农资事件频发的状况,一要加大农资打假力度,加强农资市场整治,促进农资市场生产经营秩序有新好转;二要狠抓农资大案要案严肃查处,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严防劣质农资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实行全程监控。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加强监督抽查和生产指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和加强全程监控制度,实行农产品产前、产中和产后,生产与流通全过程质量监控,要鼓励并督促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使质量形成过程有据可查并接受监管。

(3)推行标准化生产。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在保证农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通过标准化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与此同时,政府要鼓励发展优质农产品,通过政策扶持和支持优质农产品项目。

2.严格执法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惩处,加重处罚,极大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尤其是对恶意违法违规行为,有一件查处一件,一查到底,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严防由于违法违规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农业防灾抗灾体系

各种灾害是农产品质量降低的原因之一,中国地域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异大,每年各地都将遭受不同程度的灾害,对农产品质量影响很大。要避免或降低灾害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必须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灾害类型和发生程度建立和完善农业防灾体系:(1)加强农业灾害预测预报系统建设;(2)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标准粮田建设步伐,提高耕地的防汛抗旱能力;(3)加快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及乡镇农作物病虫监测点建设;(4)加强防灾减灾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处置突发重大农业灾害的能力;(5)深入开展农情调度,搞好抗灾救灾报灾工作;(6)选育储备具有良好抗灾性能的农作物新品种;(7)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灾减灾技术方案,为有效地防灾、抗灾、灾后生产自救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确保受灾不降低产品品质。

(四)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积极引导,加强其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其质量安全意识,促使其自觉提高产品质量。对消费者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和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从而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消费能力。

[参考文献]

[1]王玉红.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途径探讨[J].现代农业,2011,(9).

第5篇

为切实提高路街道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增效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现结合我街办实际,就加强我街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上级“五个不动摇,四个新跨越”的工作思路,以提高我街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民生改善为目标,以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为工作重点,切实提高我街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服务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目标和原则

(一)任务目标

按照上级要求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形成精简、统一、高效的街办、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布局合理、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加强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三个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基本实现“投入无违禁,管理无盲区,产品无公害”。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与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化管理,各村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对本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2、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从我街办实际情况出发,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市场、重点园区和重点季节,依法严把投入关、生产关和市场关,加强“从田间到市场”的全程监管,保障我街办农产品质量安全。

3、坚持依法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在全面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和行业协会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带动示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4、坚持依法监管与部门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三、重点工作

(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进一步建全队伍,明确职能,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荷花路街办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负责全街办的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各村要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村农业特色品牌基地、都市农业园区、“三品一标”基地等标准化基地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形成上下联动、高效运转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荷花路街道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配合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稽查大队开展农产品市场专项整治和农资打假“绿箭护农”行动。建立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备案制度,重点加大农药、种子、渔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在蔬菜瓜果产区严禁销售、使用甲拌磷、氧化乐果等国家限用农药;在水产方面禁止使用“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等禁用添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加大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频次和抽检数量,打击制假“黑窝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三)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要坚持农业标准制定与实施相衔接、示范与带动相配套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企业带动”的农业标准化生产机制,建立起现代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现农产品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溯。推行基地、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进行“三品”强制认证。

(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点)。按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要求,建立荷花路街办农产品检测中心,在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建立检测室(点)。做到检验检测程序化、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和监管工作规范化。

(五)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建立业户经营档案和进销货台账,实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进货查验,严把农产品进货关。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且经检测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上市销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荷花路街办成立有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农业、卫生、林业、畜牧、工商、安检、财政、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管理区总支书记为成员的荷花路街道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部门各村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制定本部门本村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实行领导职务一岗双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责人具体抓,落实好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各单位和人员在按应急预案规定程序上报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积极补救挽回。

第6篇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措施

中图分类号 TS20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6-0288-02

近年来,甘泉县重点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和市场准入、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进行宣传,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全力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使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源头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已经起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1]。

1 严格产地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通过加强对基地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的宣传、培训,积极引导农户自觉按照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生产。同时,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带动农民按标准组织生产,杜绝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建立好农产品生产原始过程记录档案,生产出安全、放心的农产品[2]。制定印发《甘泉县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生产实施意见》《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要点》《测土配方施肥宣传挂图》《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活动宣传挂图》等1.5万余册。按照无公害蔬菜生产操作规程,规范认证基地档案记录,由技术员负责,监督农民对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如实填写,客观记录,确保了产品质量安全。

2 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农产品安全的氛围

近年来,甘泉县农业行政部门从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入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利用一切机会,深入基层,深入生产一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向群众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围绕“放心农资下乡,维护农民权益”这一主题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等形式营造舆论声势,利用集会日组织农业执法人员深入到下寺湾、道镇、城关镇等集贸市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农业执法法律法规。县蔬菜技术服务中心与自身业务工作相结合,派专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加强蔬菜生产管理,指导广大菜农科学合理用药,积极开展拒买拒用甲胺磷等5种农药活动。2013年,全县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3 000余份,公开曝光处理假冒伪劣农资12个,接受群众现场咨询300多人次,现场培训菜农3 500人次,悬挂横幅22条,县电视台专题报道8次。

3 狠抓投入品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县农业执法大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农药、肥料、种子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坚持日常打假与专项治理相结合,重点检查与拉网式检查相结合,加大对农贸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重点加强对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监管,特别是对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5种禁用农药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而维护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有效控制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从源头上减少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3]。2013年,县农业执法大队共出动执法人员80多人次,检查农资市场16个,检查农资经营企业(门店)32个,检查肥料950 t、种子115 t、农药4 t、农地膜15 t,限期整治点1个。对全县农资产品进行全面抽查。目前共抽取种子标签5个、样品1个、农药标签5个、肥料样品7个,合格率为100%,并对检查结果依法进行公布,严防假冒伪劣农资进入流通领域。8月12―13日举办农资经营人员和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受训人员达300余人次。

4 强化基地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

2011年坚持优势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的原则,以建设农业产业大县为目标,按照“一村一品”和“川道种菜、拐沟养畜”的要求,大力推进以大棚蔬菜和养猪、养鸡为主的“一村一品”示范乡、示范村建设工程,加快建设210国道、甘志路沿线蔬菜产业开发带和相对集中的标准化养殖小区,全力推进菜畜产业优化升级。一是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2013年底,全县日光温室大棚总量达到10 646座,猪饲养量达到4.6万头,鸡饲养量95万只,其中存栏58万只,出栏37万只。初步建成桥镇无刺黄瓜、下寺湾番茄、高哨辣椒、城关黄瓜、道镇西香瓜、东沟小番茄和劳山养鸡等布局明朗、特色鲜明的“一村一品”专业化生产基地。二是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蔬菜生产按照“建棚标准化、品种优良化、施肥配方化、育苗工厂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制定完善了标准化生产方案,通过改造低效棚、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等措施,先后引进推广瓜菜良种十大类80多个品种,全县蔬菜良种普及率达到98%以上;工厂化育苗、配方施肥、嫁接栽培、防寒保温等实用技术普及率逐年提高,双膜保温、全地膜覆盖技术得到全面普及。畜禽养殖按照“圈舍标准化、品种优良化、饲养科学化、防疫程序化、环境无害化”的要求,统一建圈标准,塑料暖棚、地下排水、自动取食、自动喂水、自动刮粪等现代饲养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实现了科学管理,全县先后建起8个600头以上规模种猪场,年产5万t饲料加工厂已开工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了全县畜禽良种供给不足、外地种畜禽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全县养殖专业户的良种普及率达到100%,标准化养殖技术普及率达到95%。在东沟李湾村引进千头种猪繁育基地、道镇山岔村饲料加工企业各一户,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产业化经营。与此同时,“建沼、养畜、种菜”的生态农业发展模式正在形成。

5 加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

2004年,甘泉县1 333.3 hm2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通过省农业厅认证,7个蔬菜产品通过国家农业部无公害认证。2007年1 133.3 hm2蔬菜生产基地被认证为绿色产品A级生产基地,6个蔬菜产品被确定为绿色A级产品。2010年已申请认证的有劳山村牌鸡蛋,2012年认证的有道镇的洋香瓜和劳山山养鸡。

6 打好品牌战略,提高市场占有率

在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申请注册了“甘泉放心菜”、“劳山村牌鸡蛋”等品牌,提升了甘泉县蔬菜和畜禽产品在全市乃至全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7 严格实施市场准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建立机构,成立领导小组。2004年,甘泉县就组建成立了蔬菜局、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专业工作机构,并投资67万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进行了建设和改造,配置了40余台基本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2012年,根据省市文件要求,成立了由主管县长任组长,农业、工商、质监、卫生、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制定、工作协调、重大事项决策以及检查考核等,2013年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由主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二是制定具体的方案。制定印发了《甘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实施方案》和《2013年度甘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并多次召开成员单位和部分经销商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状况,专题研究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三是加强日常监测管理。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按照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该县农贸市场、蔬菜生产基地、超市的上市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抽检。四是规范市场管理,狠抓监管工作。2013年市场检测室检测蔬菜200多车次,检测样品3 567个,检测合格率97%,检测出不合格蔬菜78个批次、逾5 800 kg,全部退市,部分予以销毁。对不合格产品禁止入市销售,对每次抽检结果,都以《甘泉农业信息》简报形式及时向省市和县直有关部门报送,并在甘泉县农业信息网、甘泉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甘泉有线电视台定期向城镇居民进行公告,较好地发挥了监督和引导作用。

近年来,甘泉县在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工作中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责任感,特别是农民更多关心的是成本多少、产量高低、价格贵贱,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虫就打药、见病就防治的不良观念,还没有把生产安全优质农产品摆上重要位置。二是资金投入不足,检测手段滞后,检测覆盖面还不够宽。虽然县财政列入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但由于财力有限,现有设备只能检测农药残留,对畜产品、水产品、豆制品的监测设备短缺,致使部分检测内容无法实施。三是农产品质量监管难度较大。由于农产品销售比较自由分散。特别是大量蔬菜产品直接由经销商从生产基地批发出去,进入市场,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4-5]。

在今后的工作中,甘泉县农业部门将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强化技术培训,严格市场准入,全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努力提高全县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推动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建议市上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执法方面,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帮助县区配备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执法手段;二是积极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农药残留检测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快速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执法水平;三是进一步加大对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和中国名牌农产品认证的补贴力度;四是积极协调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化验室进行计量、质量认证,增强检测工作的法律效力,使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真正成为一项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

8 参考文献

[1] 杜青林.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J].中国动物保健,2006(6):19-21,3.

[2] 何启伟.实施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生产 实现产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J].中国果菜,2005(3):6-7.

[3] 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J].农产品加工:创新版,2009(3):20-23.

第7篇

一、宣传主题

规范生产,依法经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及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和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保障源头农产品食品安全。

二、主要内容

1、开展农产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结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普法宣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宣传。特别是针对当前生产主体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等现状,重点宣传不同的责任主体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后果,突出强调农产品生产主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以增强法律的震慑力。

2、开展农业标准化技术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结合农产品品种和农时季节,举办各类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班,建立标准化生产示范区,通过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普及。加强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宣传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规定,避免农产品中药残超量而危害生命健康。

3、开展打击生产经营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违禁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非法添加违法行为专题宣传。努力提高生产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生产者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农资识别能力,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工作培训和快速检测技术培训等。

4、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以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为主题,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科学合理使用农资和识假辩假农资知识,送法律下乡进村,送科技入户到地。查处并曝光一批假劣农资产品和违规违法行动。积极推介一批诚信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放心农资产品,正确引导广大农民合理选购农资,科学使用农资,安全从事农业生产。

三、宣传培训途径或方式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科技下乡、生产技术培训、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农资经营人员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机会和方式大力开展农产品食品安全宣传与培训。

四、工作要求及其他事项

1、依照法律法规宣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时,要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通过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平台信息。

第8篇

一、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策应生态经济区建设规划,全面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农业部、江西省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有关精神,以现行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为基本框架,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为基本目标,以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提升检验检测装备水平为手段,科学整合现有监测资源,加快建成一个专业齐全、布局合理、职责明确、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整体提升。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为目标,确保权责统一。既着眼于长远,统筹规划,建立全程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又结合各地监管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科学筹划,合理布局,稳妥推进。

2.整合资源,开拓创新。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客观要求,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加强分工与协调,发扬互助合作精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资源有效整合,构建合力推进的监管机制。

3.强化服务,促进发展。以良好的作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结合农业生产实际,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农户重在引导、教育和技术指导,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企业、批发市场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主体,重在健全制度,规范行为,推行标准化。

(三)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负总责,两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总体思路,坚持“分级建设、分层次监管和检测”的原则,搞好体系建设。具体任务是:年用一年时间建成县(市、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乡镇有监管站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并投入运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全面全程覆盖。力争蔬菜、畜禽、水产品、果茶等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市、县中心城区农产品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明显改善和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水平,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

二、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

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包括县、乡两级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单位。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制定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和自然人的农产品生产进行质量安全指导和监管,指导本级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单位工作;组织开展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申报工作;对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审核;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监测等职能,承担辖区内农产品的例行抽检、仲裁检测、产地环境及农业投入品监测;完成市检测中心下达的监测和抽检任务;负责本区域农产品监测信息的收集及上报工作。乡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在原乡镇农技推广综合站职责范围内,增加对辖区农产品生产实行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和服务职能;及时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做好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调查;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组织指导生产者依法使用投入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和建立生产档案。

(二)完善机构、加强监管

根据当前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的现状,推进全市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工作,重点在于加强县级农产品监测体系的建设。各县要按照农业部年7号令《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要求,推进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成立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为农业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与农业执法大队合并建设)。乡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与乡镇农技综合站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乡农技综合站站长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站长,设立种、养殖业质量安全协管员。

(三)建立管理制度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当地的农产品布局制定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有关工作,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日常检测记录制度和考核制度,保障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有序开展。乡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站长负责制,协管员深入基地、企业了解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和上、下信息沟通工作,组织指导生产者依法使用投入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和建立生产档案。

(四)提高队伍素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争取省级相应机构的支持,通过较短的时间提高全市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年底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运转起来,保障广大人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落实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责任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农业部门牵头抓,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

(二)保证监测经费

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的项目资金,对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优先予以申报。同时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各地实际情况,各县每年至少安排10万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财政收入逐步增长机制。

(三)解决办公场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除正常办公场所外,主要需建立检测实验室,按照国家标准县级监测站需500平方米建筑场所。各地应统筹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对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的项目支持,在未实施国家项目前,要整合现有资源,妥善解决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所需工作场所。

第9篇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与会并指出,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水平总体稳定、逐步向好,但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仍不乐观,存在不少风险隐患。农业部将在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以执法监管和加强农业标准化为抓手,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陈晓华表示,近年来,主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6%以上,我国农产品质量水平总体稳定、逐步向好。但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仍不乐观,还存在不少风险隐患,特别是农业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再加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起步晚、基础弱,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任务艰巨繁重,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陈晓华进一步表示,农业部门将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在抓好农业生产、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以执法监管和加强农业标准化为抓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一是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认真梳理、严格落实各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形成常态化的制度和模式,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二是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案件,切实解决蔬菜禁用高毒农药、畜产品“瘦肉精”和禁用兽药、水产品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假劣农资等突出问题。加大案件侦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坚持从产业化、组织化入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强化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积极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从生产源头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四是下大力气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投入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资源整合,切实夯实工作基础,加快提升基层队伍的监管和服务能力。陈晓华指出,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的源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既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我国的食品安全必将得到有力保障,老百姓将会吃得更安全、更放心。

第10篇

为强化政府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尽快构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保障城乡居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既是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升级、促进农业增产增效的具体体现;既是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现行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为基本框架,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为基本目标,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整体提升。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为目标,确保权责统一。既要着眼于长远,统筹规划,建立全程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也要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科学筹划,合理布局、稳妥推进。

依法监管、严格把关。依法监管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整合资源、开拓创新。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客观要求,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加强分工与协调,发扬互助合作精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源有效整合,构建合力推进的监管机制。

强化服务,促进发展。以良好的作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结合农业生产实际,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农户重在引导、教育和技术指导,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企业、批发市场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主体,重在健全制度,规范行为,推行标准化建设。

(三)主要目标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责任明确、运转高效、行动统一的要求,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农业投入品动态监管体系、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实施体系、规范化流通体系、市场准入体系、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综合执法体系、监管制度体系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程覆盖。力争蔬菜、畜禽、水产品、果茶等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县城农产品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乡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85%以上,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

三、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一)构建农业投入品动态监管体系

1、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建设农资现代流通网。全县选择2—3家经营规范、质量可靠、规模较大的农资经营企业予以重点培育和扶持,发展统一采购、配送、管理、价格、标识、核算和服务的直销连锁经营,构建必要的农资储备机制。

2、建立农资监管联动机制,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要牵头协调和督查农资监管情况,负责制定工作意见,依法监管农药、化肥、种子、饲料、兽药、鱼药等农资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和使用。工商部门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做好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工作,并重点推行“二帐二票一卡一书”制度,同时要协同农业部门做好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使其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营条件,将农资经营主体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和“二帐二票一卡一书”制度建设纳入年审的重要内容,依法取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质量技监部门要负责农资生产环节质量监测和定期抽检。供销部门要负责农资生产环节质量监测和定期抽检。供销部门要发挥农资经营主渠道作用,抓好农资连锁经营和诚信体系建设。

3、建立农资市场群众服务监督网。广泛公开等农资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举报电子信箱,畅通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农资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充分运用政府网、服务电话,推广先进适用、质量可靠、安全性高的农资产品。

(二)逐步构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实施体系

坚持“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方针,按照“有标贯标、无标制标、缺标补标”的原则,逐步建立以白莲、烟草标准化生产示范推广为基础的农业标准化实施体系。同时,整合涉农资源,组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牌农产品“四位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服务机构,全面开展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牌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三)构建农产品规范化流通体系建设

1、加快市场标准化建设。培育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贸市场,对销售的食用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达标率达到95%。扶持1-2家连锁配送、超市经营、专区销售等多种新型业态,促进认证品牌农产品实现优质优价。

2、推行农产品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获得认证的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3、生产记录档案及标识。从经常食用、产销规模大,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大米、生猪、蔬菜、家禽等农产品种养大户入手,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市制度。龙头企业、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率先实行产品标识上市,加快分散农户标识普及化进程。

4、参加产销直接对接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要配备打码机,全面实行条形码包装标识,确保质量安全可追溯。对上市生猪全面推行新的二维码,定点屠宰场要严格执行“没有二维码的生猪退出市场的机制”。

5、规模农产品生产基地,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包装上市的农产品,要标明产地和生产者(经营者)。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标识或标注。

(四)构建农产品市场准入体系

1、县农贸市场和各大超市的大米、蔬菜、水果、生猪、禽蛋及水产品,从2009年开始逐步推行市场准入。对进入市场的批量农产品坚持“凡进必检”,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按批次抽检,合格并规范标示后进入市场,不合格产品依法禁止销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凭有效检测证明进入市场销售:

(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

(2)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

(3)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1年以上长期直销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

(4)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5)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有资质机构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6)实行定点屠宰的猪肉、牛肉,凭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冷鲜肉、冻猪(牛)肉,除凭上述证明外,加附《产品质量法》要求的相关证明。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凭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3、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动物屠宰厂(场)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禁用药物的日常检测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抽检和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的畜禽。对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五)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一套由县、乡二级组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运行高效、与市场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1、建设以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为主体的检测体系。整合现有检测力量,紧贴主导产业和产品,争取国家、省市项目配套资金,建立县级农产品检测中心,承担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检测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超市开展检验检测和技术培训工作。力争2010年全面完成县级检测中心建设,并逐步建设小松、高田、横江、屏山等重点乡镇检测站。乡镇检测站应当突出农残和“瘦肉精”速测和自检。对县、乡检测机构日常工作经费要纳入县、乡财政预算。

2、县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点,星级宾馆要自建速测点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加强日常检测监管。各农产品交易市场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检测信息公示栏及安全消费导购图。

(六)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监管体系

按照“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手段现代化和管理正规化”的要求,以“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公正高效”为目标,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

1、理顺农业综合执法职能职责。县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建设,实现行政处罚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执法文书统一规范,为农业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代表农业行政部门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承办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畜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以及其他由农业行政部门交办的市场整治、案件查处等工作。

2、规范经费保障和人员管理。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农业法》的相关规定,农业法制和综合执法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考虑。农业行政部门应择优选配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具备农业执法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经过农业执法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取得农业行政部门在编工作人员身份。

3、统一执法设施和装备标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达到以下要求:有相应的专用办公场所(包括听证室、询问室、档案室及必要的罚没物资存放场所);有相应的执法交通车辆;有与工作相适应的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取证工具、档案信息处理设备等执法装备;独立或依托农业信息网站建立农业综合执法信息交换平台。

(七)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1、建立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对农产品生产区域实行分类管理,确定并适时调整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认真落实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制度,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用于农业生产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要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及时跟进报道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品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3、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通报制度。及时向县、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通报全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内容以省、市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为主,县、乡农业部门开展的检测结果为辅。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组织领导

1、将“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保障菜篮子安全”列为全县重大民生工程,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的重大实事。成立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局,负责牵头协调及日常工作,成员由财政、发改委、新村办、工商、质监、卫生、药监、商务、供销、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

第11篇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水产)局:

“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根据省政府和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证上市食用农产品数量充足、品种丰富、放心消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控制,把好产地准出。各地要严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关口,深入开展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健全重要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制度,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坚决不允许使用,对限用的根据限用范围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大对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强化环境监测与治理,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推行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建设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基地上市前农产品要加强监测,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产品进入市场。

二、突出重点环节,严格市场准入。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市发[*]7号)精神,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深入开展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工作。要加强扶持与监督,帮助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对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市场要明确负责产品质量的市场领导与工作联系人,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运行制度。

三、强化例行监测,严格信息。各地要实行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测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要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和区域,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监测力度。对经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农(畜)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特别是在近几次我厅组织的例行监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或品种,要加大跟踪督查力度,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要严格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活动,确保公众充分享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建立预警制度,加强应急管理。根据农业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和我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工作方案,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开展。一旦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跨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各地要及时沟通,加强协调,保证事件及时处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安全。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用人们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形式,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引导全社会倡导农产品安全消费的良好氛围。鼓励、引导连锁配送、专卖直销等多种形式的现代营销业态,促进安全优质农产品销售,保障城乡居民节日期间消费。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联系。

第12篇

、2009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1、今年1-6月份我中心按照建立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要求,认真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确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2、我中心积极争取国家级项目以及省市级项目资金,今年年初市级财政拨入我中心125万元专项款已经到位,确保全部用于检验室改造工程和大型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

3、今年是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年,全国上下对此非常重视,我中心作为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中心领导亲自抓,加强农产品市场的抽检力度,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按月出简报,上报给相关单位和领导。

4、 目前我中心正在抓紧实施仪器采购及检测检验室的改造工作,各项工作正在稳定而有序的开展。截至6月8日,我中心检验室主体改造工程及水电改造项目已经完工,设备到位可立即投入使用。

5、大型进口仪器设备(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招标采购工作已经完成,计划6月中旬仪器到位。常规仪器采购工作进入最后环节(预计6月20日到位), 检验台及通风设备项目采购工作按原计划进行。

6、开展深入学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提高我中心职工思想政治素质。

7、安排两名专业检测技术人员去外地学习培训:一名在江苏省农科院学习,另外一名在合肥国家农产品标准检测中心学习。

二、2009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1、计划组织中心部分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学习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面做的比较好的省市的先进经验和方法。

2、 继续对滁城各大农贸市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蔬菜的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常规工作)。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按月出简报,上报给相关单位和领导。

3、计划下半年通过双认证,目前正在做通过双认证的前期相关准备工作,确保一次性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