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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任职报告

时间:2022-06-20 10: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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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任职报告

第1篇

一、证券经营机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所在公司董事会未解聘的,其原经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任职资格仍然有效,待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时一并审查。

二、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主管证券业务的负责人,以及证券总部、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管理比照《办法》执行。

三、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所在地证券监管办公室或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参照《办法》进行审查,并进行日常监管。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应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一季度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审查及变更等情况。

四、《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由各地证券监管机构按照附件的内容、格式、尺寸自行印制。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专指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负责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包括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资格暂停与撤销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各地证券监管办公室或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审。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须具备以下条件,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取得两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证券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证券工作6年或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其他学历人员,须从事证券工作10年,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

3、身体状况良好;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证券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各级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1、因扰乱社会治安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期满不足3年的;

2、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或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不足3年的;

3、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超范围开办证券业务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不足5年的;

4、对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金融机构被接管、关闭或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离任不足5年的;

5、因帐外经营、制做假帐、隐瞒负债和资产、擅自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等行为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的;

6、受过有期徒刑刑事处罚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市场禁入者;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第九条、未经中国证监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人员,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定期考核等方式,对证券经营机构推荐拟任或在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证券经营机构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需向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

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4、拟任人员所在机构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拟任人员的综合鉴定及推荐意见;

5、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1项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一款第2项、第3项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对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连同证券经营机构提交的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可授权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

考察谈话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对审查通过的拟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任职资格批复文件。

前款所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批复文件下发后6个月内未办理任职手续,该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更换董事长或总经理,须在取得任职资格批复文件后一个月内办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抄送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

1、拟因私离境一个月以上;

2、直系家庭成员拟移居境外或已在境外居住两年以上;

3、因涉嫌违规、违法行为而被调查、处理;

4、拟离开所在证券经营机构。

第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当董事长因特殊原因暂时中断履行职务时,需由董事会指派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履行职责,并报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证券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或免职的,须在决定公布前以书面形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述职报告和公司董事会评价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年检包括对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对举报或反映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况可以进行调查,并可根据调查结果对其任职资格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拟离任时,所在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建立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档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中国证监会将取消其1至2年的任职资格,并给予推荐其任职的机构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且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有第七条第1项、第2项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取消其3-5年的任职资格,并给予推荐其任职的机构通报批评;

2、有第七条第3项、第4项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取消其5年内的任职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推荐其任职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

3、有第七条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对推荐其任职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暂停部分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责令其按本办法申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未对拟聘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出具虚假鉴定或推荐意见,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认定该法定代表人为市场禁入者。

第二十九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应报告的事项,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罚。

第三十条、证券经营机构不按时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述职报告和董事会评价意见,中国证监会将给予其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上报。

第三十一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及时进行离任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暂停部分业务资格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参照本办法审查、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一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证券工作2年以上。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和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外,其学历和经历条件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证券工作3年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证券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以上;其他学历人员,须从事证券工作10年或经济、金融工作20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外资证券经营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之前实施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2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选聘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人员;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第四条 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高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5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高管任职资格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

(二)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由任职1年以上的两名现任高管人员予以推荐,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 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两名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三)曾任职单位的离任审计报告、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最近5年内曾任职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就申请人从业经历和是否受过处罚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出具的监管意见;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证券业执业资格证明、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推荐意见、离任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监管意见应当由出具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寄送中国证监会及申请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同时报送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条 推荐人出具的推荐意见应当重点说明申请人个人品行、遵守法纪、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谈话,并将审查意见和考察、谈话工作底稿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任职申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订聘任协议,就任期、绩效考核、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应当自作出选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和被选聘高管人员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任职备案材料:

(一) 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选聘高管人员的职务与职责范围;

(二) 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

(三) 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任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公司改正。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有《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情形;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5年内未担任过证券公司高管人员;

(四)对所任职的证券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托管、行政接管、撤销或者责令关闭负有责任;

(五)未依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高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高管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不得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不得在除证券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者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且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二)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被自律管理机构处分;

(三)被公司免职、处分;

(四)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五)其他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责或者任职资格的情形。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不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推荐人应当督促被推荐人及时报告,如发现被推荐人未按时报告,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推荐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高管人员出现职责分工调整的,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由副董事长、其他具有高管任职资格的董事履行董事长职权。

证券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公司内其他高管人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或者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处于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期间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暂停相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董事会限期更换高管人员或者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一)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未实施有效控制、化解措施的;

(二)高管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变更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任职核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高管人员工作及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高管人员应当自任职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证券公司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尚未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两名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对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高管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离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分管业务的规模、盈亏情况、资产质量等基本情况;

(二)所分管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情况;

(三)所分管业务合规情况,包括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本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结论。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应当由公司监事会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第三十二条 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者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高管人员不遵守承诺;

(四)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控指标。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税务、审计、工商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被处分、处罚的原因及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名单书面报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 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一)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

(二)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三)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四)有证据证明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

(五)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六)擅离职守;

(七)离任审计报告表明对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八)授权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或者高管任职资格失效的人员、不适当人选代为行使职权;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十)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管理责任隐瞒不报;

(十一)拒绝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监管的情形;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拟认定有关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的,应当在向证券公司发出不适当人员建议函前告知公司及本人。该高管人员可以自收到告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说明,进行申辩。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建议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免除该高管人员职务,并应当自收到建议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免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两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选聘该人员担任高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高管人员因高管任职资格失效、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解除职务的,应当配合公司完成工作移交,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撤销、吊销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自认定或者撤销、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或者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的业务资格、新设机构等申请事项暂停受理、暂停审核。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记录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身份信息、任职资格信息、执业行为、违法违纪情况等内容。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高管人员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给予警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撤销任职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6个月内暂停公司相关业务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处以警告、暂停或者吊销高管任职资格:

(一) 公司出现较大经营风险、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二)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五)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备案义务;

(六)未按规定对离任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高管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3篇

销售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1.制定个人销售方案.计划,严格按照公司销售价格及交房标准进行销售;

2.负责公司楼盘的推介,接待客户促进成交;

3.掌握客户需求,发掘及跟进潜在客户,做好对客户的追踪.联系;

4.热情接待,细致讲解,耐心服务,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5.负责市场信息的反馈,定期对销售数据及成交客户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提交销售总结报告;

6.协助销售主管处理一般日常事务。

任职资格

1、35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男女不限,身体健康,相貌端正;

2、要求具有营销管理工作经验1年以上;

3、人品善良,性格开朗、直率;责任心、事业心强,能承受工作压力,团队协作能力佳;

4、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5、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全面的分析判断能力,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书面及口头表达能力优秀;

工作职责:

1、完成项目公司经营班子与集团制订的军令状销售任务。

2、全面管理项目公司营销策划工作。

第4篇

2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具体管理工作的布置、实施、检查、督促、落实执行情况。

3协助总经理作好经营服务各项管理并督促、检查落实贯彻执行情况。

4请示总经理阅批并转有关部门处理。负责各类文件的分类呈送。

5供总经理决策。协助总经理调查研究、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6做好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录。做好决议、决定等文件的起草、。

7解决来信、来访事宜,负责公司内外的公文办理。及时处理、汇报。

8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9协助总经理对半成品、成品相关性能的测试。

10同时将订单信息报告总经理。协助销售主管跟踪订单生产进度。

11对原材料进仓测试验收进行复核。

12汇总传总经理审核。每日收集生产进度报表。

13总经理或其它职能部门临时交付的工作。

把工作性质定性为:参谋、协调、服务。

公司总经理的领导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半年来。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责任目标和“参谋、协调、服务”三大职能,现简要总结如下:

要作好工作就要首先清楚自己所处的位置;清楚自己所应具备的职责和应尽的责任;正确认识所处的位置。就地位而言:从领导决策过程看,半年来的工作实践使我认识到作为一个助理。处在辅助者”地位,从执行看属“执行者”地位;对处理一些具体事物,又处在者”地位。这个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实际工作中容易产生兼职或者越位,何况所要协调工作的对象是公司各部负责人,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做法只能是为领导参谋到位但不越位:督促、催办到位,但不“拍板”服务到位但不干预上级工作。只有把“位置”认准,把工作性质搞清,自觉维护干部之间的团结,工作中尽职尽责,不越权,不越位,严格要求自己,作一个为人诚恳、忠于职守,勤于职守、胜任职责的总经理助理。催办和协调是主要工作之一,虽然初次接触化工行业,对此行业专业的知识从零开始,但各部同事都给予了很大的支持,自已也努力在短时期内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力争做到对工作主动催办和协调,对上级起到参谋的作用,承上启下,沟通左右,协调各方,因此半年来的工作相对还比较顺利。

真正为公司和员工办一些实事,为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实际工作中采取不同的方式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倾听各部领导和员工的建议,围绕公司领导决策和生产经营实际,及时向总经理反映。

有来自总经理、各部负责人,承办工作是主要工作之一。也有来自外部的但主要是来自公司各部的事宜,还有些日常事务性工作,可以说是较琐碎的如何处理和承办好每一项工作,坚持的做法:一是先办主要工作、后办次要事项,先急后缓;二是先办上级和外来的后办内部的但总的原则,承办的每一项工作和事情,都必须做到向公司负责,向领导负责,向员工负责。

一是按总经理要求采取培训方式进行教育和引导,为了提高全厂人员的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使大家树立敬业爱岗的精神,树立荣誉感,使大家感到能在海华工作是一种荣誉。二是配合各部管理干部坚持各项制度的落实,增强个人责任感;三是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对公司产品所需原材料、生产流程、产品性能等有了初步的认识。

这与总总经理领导和各部虽然作了一些应该作的工作。

工作上还做的远远不够,同仁的大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但作为总经理的助理。问题也还不少,主要表现在

有些情况没有及时地掌握,1调查研究还不够深入。以致为总经理参谋还不到位。

产品开发、品质保证、流程改进等方面没有起到参谋作用。2对本公司产品的专业知识不够。

第5篇

本标准规定了专业技术干部的资格评审、聘任、考核及评选优秀专业技术干部的程序和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专业技术干部

2引用标准

2.1人职发〈90〉第4号《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2人职改字〈87〉10号《关于在企业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2.3晋纺科字〈97〉6号《关于山西省纺织系统科技功臣、科技先进企业评选办法》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3.1.1组织机构

a)由总经理、各部门主管领导、人事教育处处长、宣传部长等组成公司职改领导小组,领导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b)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人事教育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c)成立工程、经济、卫生、会计、中学、小学、技工学校、统计、政工九个专业初级职务崐评审委员会,负责本专业的初评工作。

3.1.2评审程序

a)个人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高级5份,中级4份,初级2份;

技术报告或学术论文,高级5份,中级4份;

学历、技术工作资历证明各1份;

工作总结,高级5份,中、初级各1份;

外语或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证;

技术成果证明,技术革新获奖证书各1份;

其它可以证明本人工作实绩、业务水平的材料各1份。

b)基层单位按要求审查个人申报材料,写出考核评语及推荐意见;

c)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提交各专业评审机构;

d)各专业评审机构通过无记名投票(或打分)方式,确定担任相应技术职务人员的名单;

e)由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记要,写出考核评审评语和评审意见,填入申报表;

f)需经上一级专业职务评委会确定职务的或委托地区评委会评审的申报材料,由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推荐意见,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转报;

g)经相应专业技术评委会确定,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由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各相关单位和本人,并负责资格材料的及时归档;

h)本人申请转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时,按申请转换专业的评审条件重新评审任职资格。

3.1.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办法》执行;

3.2专业技术干部考核

3.2.1考核

a)由总经理授权总工程师和各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委员会主任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专业技术干部的考核;

b)各专业技术职务初评委员会具体实施本专业考核;

c)人事教育处负责检查各专业的考核情况。

3.2.2考核内容

a)工作实绩、工作能力、职业道德;

b)人事教育处协助各专业初级评委会依据上述内容制定本专业的考核细则。

3.2.3考核的办法

3.2.3.1日常考核

a)各单位行政领导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或任期目标,定期(每季一次)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实绩考核》表,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b)人事教育处定期深入基层单位考核专业技术干部的工作情况和技术攻关、技术改造项目的落实情况。

3.2.3.2年度考核

a)每年年末,由被考核人填写年度考核表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b)单位领导审查,并填写评语和意见;

c)专业技术职务初评委评议考核,写出年度考核评语;

d)人事教育处汇总考核情况,报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公布,并将年度考核表装入被考核人的技术档案。

第6篇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中文全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HANGHAI  STOCK  EX-CHANGE,英文简称:SSE.第三条  本所是为证券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  本所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第五条  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亿元。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本所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

(七)设立或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授权的其他职能。

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所会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二)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所对技术风险防范提出的各项要求;

(四)承认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席位费及其他费用;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向本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文件,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所的会员。

本所接纳会员应当在决定接纳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本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所会员大会;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所事务的建议权和表决权;

(四)进入本所市场从事证券交易及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所事务和其它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在保留至少一个交易席位的情况下,可转让交易席位;

(七)其他相应的权利。

第十条  本所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二)遵守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本所决议;

(三)派遣合格代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四)履行对本所市场的交易及交收义务;

(五)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七)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八)接受本所的监管;

(九)其他相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因下列事由之一,其会员资格将被终止:

(一)由会员提出申请,并经本所理事会批准;

(二)取得会员资格后三个月内未办妥入市手续或未开设本所业务;

(三)会员法人实体解散、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四)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

(五)不能继续履行正常的交易及交收义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会员,本所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

(三)警告;

(四)罚款;

(五)限制交易;

(六)暂停自营业务或业务;

(七)取消会员资格。

以上处分可单处或并处。

本所终止或取消会员资格的,须经本所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在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由本所全体会员组成,是本所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本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审议其他有关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占会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担任。

第十七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须由占会员总数10%的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会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本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所设理事会,为本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及提议事项;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定对会员的接纳;

(六)审定对会员的处分;

(七)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决定本所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

(九)审议与监督本所风险基金的使用;

(十)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所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设名誉理事。

第二十二条  会员理事应指派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理事会。会员理事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及时通知本所。

非会员理事不得在本所会员公司兼职。

第二十三条  本所理事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本所总经理为理事会当然成员。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理事长不得兼任本所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会员理事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审核同意,会员大会通过后,其理事资格终止:

(一)会员资格被终止;

(二)会员提出不再担任理事;

(三)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并对本所市场造成严重影响;

(四)因指派理事代表不符合规定,且拒不改派;

(五)会员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本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

(六)会员大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非会员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会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

(二)在本所会员公司兼职;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情况。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三十条  本所设总经理一名,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为本所法定代表人。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总经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团体和机构中兼职。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具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本所的机构设置;

(四)聘任或解聘本所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五)代表本所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六)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离任时,本所理事会应当聘请地方审计局或者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总经理离任审计。本所聘请的审计机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认可。

第三十四条  本所中层干部的任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高级管理人员指本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根据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理事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经费纳入本所的预算。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设监察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监察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察本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二)监察本所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察本所的财务情况;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所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所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该报告。

第四十条  本所从业务收入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风险基金。

本所从税后利润中分别依照国家规定或理事会决议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四十一条  本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财务年度预决算。

第九章  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  本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不再具备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遇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本所长时期无法正常运转;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三条  本所解散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或遇有关法律、法规修改,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外,待会员大会召开时及时修改补充。

第7篇

辞职信是辞职者向工作单位辞去职务时写的书信,也叫辞职书或辞呈。辞职信是辞职者在辞去职务时的一个必要程序,通常由标题、称谓、正文、结语、署名与日期五部分构成。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总经理助理年终个人辞职报告范文6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总经理助理辞职报告1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在任职期间得到您的关心、支持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收获很大,增长了见识,开阔了视野,积累了经验,令我终生受益,同时也感受到了贵公司对我个人无微不至的关怀,对此我表示诚挚的感谢。但鉴于我个人的能力、兴趣爱好及工作方式等因素的综合认真考虑后,最终决定辞去我在贵公司现有的工作岗位:总经理助理一职,去迎接新的挑战.因为本人的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本人深表歉意和遗憾。同时感谢贵公司和总经理给予我的宝贵学习机会,我会好好铭记。

最后祝愿贵公司的领导以及同事们身体健康,事事顺利,前程似锦,生意兴隆,鹏程万里!如果可以,本人申请最后工作至本月末,以便完成工作交接。我很遗憾不能为贵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并希望能在离职时领取到本人应得的工资、补贴和提成。

此致

敬礼!

辞职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总经理助理辞职报告2尊敬的领导:

您好!

这封辞职报告其实我一个月以前就写下了,好几次都是没有勇气递交出去,觉得在这个时候辞职很对不起您,对不起公司。但是时间是不等人的,我今天不得不递交出去,由于新公司那边要我尽快过去,我知道不能再拖下去了。在公司五年的岁月你,感谢全体同仁的配合与帮助,这段时光我将会永记于心。

我平时的工作都是这些,希望对找到接替我的人有所帮助。

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努力作好总经理的参谋助手,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认真做到全方位服务。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企业具体管理工作的布置、实施、检查、督促、落实执行情况。

协助总经理作好经营服务各项管理并督促、检查落实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各类文件的分类呈送,请集团领导阅批并转有关部门处理。协助总经理调查研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供总经理决策。

做好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录。做好决议、决定等文件的起草、。做好企业内外文件的发放、登记、传递、催办、立卷、归档工作。负责保管使用企业图章和介绍信。负责企业内外的公文办理,解决来信、来访事宜,及时处理、汇报。负责上级领导机关或兄弟单位领导的接待、参观工作。

最后公司能尽快找到人选,以便于我做好交接工作,对于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我感到很遗憾,也希望公司体谅我的苦衷。祝公司蒸蒸日上,再创佳绩,一路走好。

此致

敬礼!

辞职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总经理助理辞职报告3尊敬的领导:

您好!

从入职至今,进入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里,得到了您和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觉得我非常快乐,也非常幸运,为此,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同事,衷心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帮助和信任。

在过去这段难忘的时光里,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生活的很充实,感觉公司的氛围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同时,我从一个刚出校门的莽撞青年,在这里学会了如何与同事相处,如何理解客户的需要,如何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等等,不仅仅积累了工作经验,而且历练了自己的职业人生。并在公司里,我也获得了不少的培训机会,利用公司给予良好学习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各方面的照顾表示真诚的感谢!

公司有新的规划目标的同时,还给予了员工更多的机会和发展空间,同时,也让员工感受到一定的工作压力,我们都明白这是公司对我们的考验,这种考验是公平的,对我们公司业绩和我们能力的提高都很重要。

由于我个人感觉,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的表现不能让自己感觉满意,感觉有些愧对公司这两年的照顾和培养,总感觉自己在过去的工作中没有给公司做过点什么贡献,也由于自己感觉自己的能力还差的很多,在公司的将来发展需求方面自己能力不够。所以,经过自己慎重考虑,为了自己和公司考虑,我决定现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申请。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即便将来,我也不会忘记公司领导给予我的关怀和帮助,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望公司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辞职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总经理助理辞职报告4尊敬的领导:

您好!

在__公司我一直过得很好,很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照和同事对我的帮助,但是由于薪酬和工作时间问题,我很抱歉我决定辞职。做为总经理助理,我每天做的事情很多很杂,工作上让我分不清文员跟助理的差别,工资上也是如此。

我每天都在做这些事情:办公设备的管理,计算机、传真机、签字长途电话、复印机的具体使用和登记,名片印制,邮件和报刊的收取、分发工作,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发放、使用登记和离职时的缴回,各类办公用品仓库保管,每月清点,年终盘存统计,做到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保证帐实相符,完成各项勤杂、采购工作等等大量很杂的工作,然而我的工资却每个月只有____多,而且每周工作6天,我觉得我的付出跟收获不对等,我也不能对我目前的现状改变什么,因此我选择辞职。

希望领导能够批我的辞职请求,在我正式辞职的这段时间我会做好交接工作。

辞职人: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总经理助理辞职报告5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____于今日愿辞去____营销中心总经理助理一职。具体原因,烦阅如下:

一、主观原因:随着年龄增长,家庭的责任越来越重,需有更多的时间去照顾老人和孩子。而目前岗位使我无法为家里分担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二、客观原因:市场竞争激烈进行,产品、企业、个人都要不断进步。客户的要求和服务也越来越高。而我公司从技术、质量到生产,进步的脚步未见加快,却时有倒退之象。做为一名助理,没有一系列紧密配合的后盾做为支柱,在工作中常感形单力薄,心身疲惫,更为无法满足客户需求而深感愧疚。当然,也有自身能力不足之因素,所以,愿辞去职务,换做更适合之人来弥补。

本人2______年入职至今,在岗6年,工作虽不才,却也勤勉踏实。对领导:虽不算好助手,却一心恭敬,尽浅薄之力为领导分忧。与同事相处:虽谈不上融洽,却一向周而不比。幸得一二知已,只是谈天说地,从未结党营私。23岁至30岁,是人生中最为珍贵的时光。在这一时光中能与____共同成长,深感荣幸,万分感激。因非圣贤,虽常有过失,却仍无悔于这一段弥足珍贵的时光,更无愧于这段时光中陪我一起成长的每个人。

不敢奢望领导念其6年的苦劳,更知无任何功劳可言。望领导念其目前家庭困难,将其在职期间的暂扣款、工资、业务工资一并结算,将不胜感激。

辞职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总经理助理辞职报告6尊敬的总经理:

您好!

我经过深思熟虑,决定辞去目前的总经理助理一职。

在这里工作的一年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新的东西,充实和丰富了自己。同时,我也很幸运,能够有机会在这样一支团结向上,优秀的团队里学习,更重要的是,认识了这么多好的朋友和同事。古人云:相见时难别亦难!来深圳能与公司结缘并与公司所有的人结下深厚的友谊,是我到深圳最可宝贵的东西。我们所有人一起走过那么多的风雨岁月,相信我们无论什么时候,走到那里,情谊与友谊是不会退去的。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昨天的相遇也就意味着今日的暂时离别。离别很多时候是伤感的,但我们要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因为,今天的离别就是下次再次相聚的开始。人各有志。离去是不可避免的。感谢公司真诚对我的挽留。由于自身家庭原因,还有目前在深圳的生活状况,以及自己志向所期待的。我已不能接受公司对我的挽留。时不待我,我也没有时间再为公司出力了。公司经历了那么多的坎坷和动荡,相信今年将会有一个质的飞跃;也相信公司今后会发展的更好。

离开前,我一定会把工作交接好。把过去借仓库的资料和产品一一交换。保证绝对不留任何差错。其实,不是____接不下来,而是他一个人可能要忙碌很多。压力要大很多。以他现在的能力是完全可以接手的。另外还有____再指导一下。

技术方面是不成问题的。____已来公司一年有余(我来公司三个月,____就离开公司),各方面完全可以接下来了。所以,请公司不要再以此来挽留我。近两年的时间中,也有许多做的不对之处,工作中由于经验和能力问题,也给公司带来了一些损失。请公司能够谅解。平时也与其他一些员工有过不愉快,也请大家能够原谅。好合好散,开开心心的来,大家就应该愉快的分开。今后无论到那里,我与公司以及其他员工都会是很好的朋友。

关于我的离职申请,希望您能够尽快批复。

第8篇

然而,如果券商想要依靠产品业绩来提高利润的话,从目前的收益来看实在不够乐观。

据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截至4月20日,正在运行和已经终止的200只产品中,有119只亏损,占比60%。

东吴证券发行的第一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东吴财富1号,去年两次更换投资主办人,但最终还是亏损16%排名垫底。4月6日,该产品第三度换将,以求改善业绩。

该产品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显示,2010年全年,其投资亏损超过5400万元,费用项目达1800万元,全年利润总额为-7254万元。

产品一直亏损,按照规定不能提取业绩报酬,而其他费用项目,依然占利润总额高达24%,最终结果将是由购买这款产品的投资者负责埋单。

东吴平均收益垫底

集合理财产品是券商寄予厚望的一块业务,也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由于背靠着丰富的研究资源,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拥有战斗在投资市场第一线、累积了大量实战经验的分析师和营销顾问。

各家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究竟表现如何?谁对这项业务更为重视,发行规模较大的券商又有哪些?

据《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统计,发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51家券商中,有15家券商以试水姿态出现,仅发行1只产品,占比近三成。

产品超过10只的发行大户,集中在6家券商,分别是东方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联合证券、中金公司、长江证券和中信证券。

其中,东方证券和中金公司表现不济。东方证券旗下13只产品全线不及格,亏损最多的产品为东方红先锋3号;中金半数产品勉强维持盈利,但平均收益依然为负,3只产品亏损超过3%。

据朝阳永续提供的数据显示,从 51家券商今年以来平均收益排名来看,东吴证券排名垫底,旗下两只产品均未达到平均水平。

东吴财富1号三度换将

优秀的基金经理是基金获利的保证,同样,券商的投资主办人掌握着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命运。

东吴财富1号,自2010年2月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显然,东吴证券把问题归结于人。

去年,该产品两次更换投资主办人,从陈强到王位,再到李纯钢。

第一位投资主办人陈强,还担任该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的常务副总经理。从其分别历任长城证券、东吴证券固定收益部门的投资经理来看,应该更擅长低风险类投资产品。

2010年一季度,产品累积净值收益为0.52%,勉强过关。然而,4月股指期货上市后,大盘连受重挫,其二季度净值随之下跌19%。

在此期间, 2010年4月26日,东吴发出了第一个换将公告,将陈强更换为王位。换将的理由,很有可能和4月份净值亏损有关。

王位,博士学历,担任东吴证券资产管理部门的总经理助理,从其简历来看,有基金研究员的从业经验,更擅长应对市场变化。

在其任职期间,第三季度该产品迎来了成立以来的最大幅度上涨,涨幅超过7.6%,尽管如此,产品整体依然亏损12%以上。

2010年10月,该产品第二次换将,将指挥权交给了李纯刚。

李纯刚,硕士学历,担任东吴证券资产管理部门总经理,是三位投资主办人中职位最高的。其任职期间,净值微涨2.38%。

然而,进入2011年,产品表现让人大跌眼镜。截至4月20日,今年来大盘上涨7%,该产品反跌16%,不但没能抓住机会翻本,反而又创新低,净值达成立以来最低值0.75元,成立以来累计亏损25%,在所有产品中排名倒数第一。

在业绩压力之下,东吴证券终于按耐不住,第三次换将,于4月6日公告称,重新将投资主办人更换为王位,李纯刚不再负责该产品投资事宜。从三位投资主办人的业绩来看,王位在职期间,产品表现好于另外两位。

管理费用占比超两成

在东吴证券发行的财富1号资产管理报告中,费用一项分别为管理人报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和利息支出。

尽管在初始发行时该产品说明书中表示,在年收益小于等于5%的情况下,不收取业绩报酬,从2010年的资产管理报告来看,管理人报酬一项全年共支出606万元。

而托管费一项是由券商付给银行的费用,该产品的托管银行――交通银行全年收取111万元。

交易费用是费用支出占比最大的部分,总额1083万元。其中包括交易手续费及印花税等项目,由券商收取。

该产品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显示,2010年全年,其投资亏损超过5400万元,费用项目达1800万元,全年利润总额为-7254万元,管理费总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超过两成。由于净值亏损25%,也就是说,该产品需要上涨6%,才能为投资者赚回管理费用支出。

投资经理收入不菲

“现在券商比较鼓励经纪业务客户转向投资集合理财产品。这是未来券商的核心竞争部门。”石劲涌介绍说,“募集资金并不是问题,最重要的还是能够盈利。”

集合理财产品归属于券商资产管理部门,投资经理则是从研究部门或自营部门调出。

人才成为制胜的关键。券商如果将集合理财业务作为发展重点,人才争夺战将愈演愈烈。

第9篇

下面就一起来欣赏以下这一份关于执行编辑人员的简短的辞职报告范文,浏览。

尊敬的总经理:

我已接受一家出版社的聘用,担任执行编辑一职,因此我将辞去在xxx公司担任的项目经理职位。我喜欢我的新工作,希望它可以给我新的挑战。我在本公司工作任职的最后一天是xx年8月10日,离职前我有充足的时间完成一些未完的项目并做好工作交接。如果您发现以往的工作有什么问题,请在方便的时候与我联系,我希望调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xxx公司服务的这段经历让我受益非浅,我很庆幸能够有机会为贵公司工作。

并祝贵公司前程似锦!

第10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会计政策选择相互作用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202-01

1 概述

会计政策选择所产生的会计信息,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同时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果。现有的会计理论规范体系中,会计政策起着连接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的桥梁作用,它既受会计理论的指导和影响,又直接规范和制约会计实务,因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既广泛又深远。会计政策选择是会计发挥其功能的重要实现形式,科学合理地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 会计政策选择的涵义

会计政策是指会计政策主体为指导会计运行,实现会计目标,就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而作出的制度安排。会计政策分为宏观会计政策和微观会计政策两个层次。宏观会计政策是国家为规范会计运行,对其运行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所作出的制度安排。微观会计政策是在宏观会计政策的指导和约束下,依据微观会计主体的实际,采用宏观会计政策所规定的原则与方法,对微观主体的经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计算,真实充分地报告微观主体的财务状况的原则与方法。我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对会计政策的定义为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就是从微观角度来定义会计政策的。

会计政策选择也有宏观与微观之别。狭义的会计政策选择是在现有的宏观会计政策法规赋予的空间中所作的选择,而广义的会计政策选择则包括对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的选择。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5年5月发表的《角憔息质量特征》专辑中指出:“人们所做出的各种会计选择至少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本委员会所作的选择。或其他有权做出规定的机构所作的选择,要求企业按照某些特定的方法提供报告,或者从反面来规定,禁用它们认为不适当的方法;第二层次是各种选择在个别企业这一层次上做出。随着公布的会计准则越来越多,个别企业选择的范围不可避免地会变得越来越窄。但是编制报告的企业在会计上总有许多决定要做,包括未颁布会计准则时在各种可行方法中选用一种,或在奉行准则时在各种允许的方法中做出选择,不仅现在如此,将来亦如此。”这里的第一层次是指宏观会计政策的选择,即会计准则选择的范畴;第二层次则是企业微观会计政策选择的范畴。本文论述的是微观意义上的会计政策选择问题。

3 内部控制框架构建中的关键因素

3.1 健全管理机构,厘清管理权责

一般而言,内部控制的建设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健全的机构,这是内部控制机制产生作用的硬件要素;二是各内部机构间、各经办人员间的科学分工与牵制,这是内部控制机制产生作用的软件要素。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大会(权力机构)、董事会(决策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总经理层(日常管理机构)这四个法定刚性机构为内部控制机构的建立、职责分工与制约提供了基本的组织框架,但内部控制机制的运作还必须在这一组织框架下设立满足企业监控需要的职能机构。目前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1)设立管理控制机构。例如,目前有些上市公司中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了审计委员会、价格委员会、报酬委员会等就是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有益偿试。机构设置因单位的经营特点和经营规模而异,很难找到一个通用模式,比如设立价格委员会的企业大都是规模很大、采用集中采购方式且采购价格变动较大的企业,这些企业设立价格委员会能够有效加强采购环节的价格监督与控制。再比如,对于规模很大、技术含量很高、高知人员云集的企业,通过设立报酬委员会进行管理层持股及股票期权问题的研究,能够提高报酬计划的科学性、加强报酬计划执行中透明度和监控力度。

(2)推行职务不兼容制度,杜绝高层管理人员交叉任职。交叉任职主要体现在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一人。董事会和总经理班子人员重叠。在上市公司中,这一问题虽有了较大的改变,但从公司制企业的总体上看,仍普遍存在。这种交叉任职的后果是董事会与总经理班子之间权责不清、制衡力度锐减。关键人大权独揽,一人具有几乎无所不管的控制权,且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并有较大的任意性。交叉任职违背了内部控制的基本假设,必然带来权责含糊,易于造成办事程序由一个人操纵的现象出现。事实上,资金调拨、资产处置、对外授资等方面出现的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交叉任职,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因此,建立内部控制框架首先要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做到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董事会和总经理班子分设,避免人员重叠。

3.2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与科学定位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除了包括审核企业会计账目外,还包括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部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并向企业最高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和报告。在内部控制框架构建中,内部审计的作用在于监督企业经营业务符合内部控制框架的要求,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完善内部控制和纠正错弊的建议。《公司法》和《审计法》均未对内部审计做出法律规定,《会计法》虽提出了内部审计方面的法律要求,但未对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目前企业中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情况不一,有些上市公司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大部分企业只设立审计部。

4 会计政策选择遵循的原则

4.1 合法性和相对独立性相结合

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当是在准则、制度规定的可供选择的会计原则、具体处理方法范围内的取舍,这样才能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和真实可靠性。但是,会计政策应当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遵循会计核算本身固有的规律,而不必拘泥于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及变化或调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2 一贯性原则

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和连贯,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应正确处理好保持稳定和适时调整的关系,如果已经选用的会计政策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再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企业就不宜以该会计政策处理相关的经济业务事项,而应从目前的经济环境和经营情况出发,重新选择最能恰当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政策。当然,企业对于会计政策的重新选择,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制度要求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把握企业管理当局选择会计政策的出发点和具体影响,以正确理解会计信息的内涵。

4.3 适用性原则

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时,应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理财环境相结合,即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应考虑行业特点、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内部管理、企业经营业绩、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等多种因素。会计政策的适用性是确保会计政策得到很好发挥的重要保证。会计政策的适用性还意味着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理财环境的变化,会计政策本身要重新作出选择,以确保在新环境下的新的适用性。对于这一点的理解,与一贯性原则有着相同的辨证关系。

4.4 成本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剐

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应权衡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效益。在基本的会计信息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上,企业应选择便于理解和实施的会计政策,并尽可能地降低操作成本。在操作成本大致相等时,企业就优先选择能使提供的会计信息更相关和可靠的会计政策。

5 会计政策选择内部约束机制

R.H.蒙哥马利在《审计――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指出,所谓内部控制是一个人不能完全支配账户、另一个人也不能独立地加控的制度,即某位职员的业务与另一位职员的业务必须是相互弥补、相互牵制的关系。我国在《独立审计准则》中,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

内部控制是生成会计信息的基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内部控制能否对会计政策选择起到约束作用关键要看企业管理当局是否重视,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鉴于会计政策选择也是管理当局作出的,我们认为,内部控制对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约束作用是非常有限的。黄文锋(2004)认为经过内控生成的会计信息,如果满足管理当局的效用,则不会有什么变动,否则,作为逐利“经济人”的管理当局就会对这些信息进行再加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内部控制对会计政策选择的约束作用。

参考文献

第11篇

在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形式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密不可分的三个内容,从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看,在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弱化,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状况屡有发生,不仅对投资方的国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最终也给国有财产造成流失。现就如何加强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督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加强内部控制与监督的必要性

在国有控股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国有单位作为控股公司的主要出资者(所有者),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进行决策、激励和监督,以间接管理为主。而作为经营者的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层,其主要职能则是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直接管理为主。在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一种倾向,就是认为所有者应尽量少地干预经营者,尽量扩大经营者的权利。这实际上是一个极大的思想误区,事实上在市场经济很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作为一个资本家,他可以把企业的日常经营权交给所聘用的经营者,但他绝对不会放弃对企业重大问题的控制权,更为重要的是他也不会放弃对企业经营者的日常经营状况的监督权。在这种日常监督之下,一旦发现问题就会及时采取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由于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则公司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也会形同虚设,法人治理结构从根本上讲不可能有效,公司长远的健康发展也会失去基础。

从近几年来国有单位对其控股公司的管理实践来看,存在两种倾向:一是把控股公司作为下属单位来对待,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公司经营班子等全部由国有单位任命,控制过死。造成总经理权力过弱,公司缺乏活力;二是对控股公司流于管理,没有进行控制与监督,使总经理权力过大,董事会形同虚设,权力失衡。这两种倾向都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二、内部控制与监督的内容

1.作为国有控股公司控股方的国有单位对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与监督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公司内控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等。根据公司法,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能为:

股东会。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股东会所行使的职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控股方,国有单位是通过股东会的形式,采取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委派和更换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人选等方法,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监事来完成对公司的控制和监督的,使公司按照控股股东方的经营思想和方向去发展,这是公司法赋予控股方的权利,而控股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它所承担的义务就是除采取上述方式外,不得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董事会。公司法第46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由于公司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是按股权比例设置的,因此董事会实际上也是由控股方控制的。同时董事会通过对公司经营者人事权的控制即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对经营权的控制即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对财务的控制即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董事长一般由控股方委派。

总经理。公司法第50条规定了总经理的职权。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通过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来实现对公司的管理。如果说董事会的决策主要是关于控股公司的整体战略部署的话,则总经理的决策内容主要是有关战略实施的决策,并更多地与公司直接有关。

2.对国有控股公司来说,其最终目的和动力是追求最大利润。控制的目的是为了权利制衡,使决策机制更加科学,监督的目的是使控制机制更加有效,同时也必须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比如说年薪制、期股等。对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与监督的内容与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能密切相关。首先,这种内部监督是单向分层次的,即只能是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监督。

国有控股公司控股方的国有单位对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内容有:(1)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2)年度财务预、决算;(3)其他股东会审议批准事项的执行情况。其监督形式有三种,一是通过股东大会;二是通过公司监事履行对公司的监督职责;三是有权决定对公司董事长的任期审计以及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审计。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公司控股方的国有单位负责人往往在日常工作中干预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正常工作的行为是错误的。对于控股方的战略意图,应由委派到公司的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的方式去体现,这不仅是公司法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其他小股东的尊重。否则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在决策形式上就没有区别,不仅有体市场经济规律,而且当公司由此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其他股东有向控股方股东提出赔偿损失的权利。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监督内容有:(l)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2)年度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3)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4)其他董事会制定的有关方案执行情况。其监督形式有:一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二是委托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董事长直接干预总经理的正常管理工作的做法是错误的。

其次,控股方国有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一般是控股方股权代表)和总经理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依据公司法,控股方国有单位负责人和公司董事长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即委托公司董事长代表国有单位在股东大会上和公司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应当说没有直接关系。董事长的职责是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但董事长并不能代表董事会,总经理是向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向董事长负责。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进行内部监督过程中,弄清上述关系,有利于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分清经济责任。

三、对国有控股公司的日常监督

由于作为委托人的国有控股单位与作为受托人的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信息的获取方面处于不对称的状态,为防止经营者操纵会计行为以提供虚假信息,委托人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这种监督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一种权利制衡。

公司董事长应由国有控股单位委派,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试想,如果对公司没有有效的日常监督措施,负责就没有基础。在实际工作中,作为国有控股单位对公司的日常监督方式有:(l)委派财务总监。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会所做出的各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财务决策的合理、合法性进行监督,对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董事会、总经理做出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这种监督方法具有直接、及时和与公司经营管理措施同步,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的优点,缺点是加大了监督成本;(2)充分发挥公司监事或监事会的作用。根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或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这种监督方式的优点是节约监督成本,缺点是监督具有滞后性。

四、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12篇

自2009年2月1日解禁开始,截至2010年3月3日,深交所可查询记录显示,特尔佳黄斌、马巍等8位高管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共减持公司股票31次,减持总数约为265万股,套现金额达2255万元。

一位分析人士表示,虽然特尔佳高管减持总数和套现金额并不太高,但高管轮番减持很容易让投资者产生公司经营前景黯淡的印象,对公司丧失信心,进而影响股价。

黄斌套现近千万

2000年,凌兆蔚利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创立了特尔佳,这是国内第一家研发、生产和销售电涡流缓速器的厂家。汽车用户通过使用特尔佳电涡流缓速器,车辆刹车系统使用寿命可得到延长,降低故障率,减少汽车运行成本。

8年后,2008年2月1日,特尔佳在深圳中小板成功上市。特尔佳实际控制人凌兆蔚持有26.24%股份,特尔佳另一主要股东为张慧民,持有20.18%股份,其他公司高管也持有部分股份。

2009年2月2日,就在所持限售股股票解禁的第2天,时任特尔佳董事、副总经理的黄斌即开始减持动作。当日,黄斌共减持特尔佳80.27万股,成交均价7.49元,套现601.22万元。次日,黄斌又以7.8元的价格减持12.43万股,套现96.95万元。

黄斌的减持甚至显得有点迫不及待。2009年5月18日,黄斌因违规减持受到深交所通报批评。深交所公告显示,公司定于2009年4月20日披露第一季度报告,而黄斌在2009年3月30日卖出公司股票66000股,卖出金额达到58.29万元。而就在一季报披露的第二天,4月21日,黄斌再次减持127050股,套现近120.70万元。

截至2009年4月22日,黄斌共减持特尔佳股份121.27万股,套现约965.28万元,位列公司所有高管第一位。

2009年9月11日,特尔佳以提高公司技术研发为由,免去黄斌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高管减持成风

就在黄斌大笔减持的同时,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减持动作也毫不逊色。2009年2月6日,黄斌首次减持仅仅4日后,公司监事会主席黎春也开始减持特尔佳股份42350股,套现34.18万元。

此后的第六天,公司副总经理、董秘陈学利减持特尔佳44700股,套现37.37万元。一个多月后,陈学利升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但这并未影响陈学利的减持套现,2009年10月28日,陈学利再次减持4万股,成交价10.65元,将42.6万元现金收入囊中。

从2009年2月中旬开始,特尔佳其余几位副总经理胡三忠、马武军、马巍、方海升相继开始减持特尔佳股份。2009年4月,特尔佳一季报公布后,监事高占杰也加入减持行列。至此,除了凌兆蔚和张慧民,公司所有高管都对特尔佳进行了减持。

其中,马巍是所有高管中减持次数最多的。2009年5月11日,特尔佳公告称,因个人原因,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马巍辞去其所任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并不在公司任职。截至5月8日,马巍共减持特尔佳股份10次,共计约105万股,套现金额超过942万元,减持数量和套现额度都仅次于黄斌。

2010年1月8日,随着监事会主席黎春一笔10146股的减持落幕,期间黎春、胡三忠、马武军、方海升、高占杰各自减持了85249股、55200股、46200股、38500股和68500股,分别套现80.39万元、45.26万元、38.99万元、38.23万元和64.83万元。

2010年业绩隐忧

被诸多高管“抛弃”的特尔佳近两年经营相对平淡。特尔佳2008年年报显示,公司2008年实现营业收入15326.80万元,同比增长12.93%;净利润2478.93万元,同比增长3.65%;基本每股收益0.25元。

最新业绩快报透露,2009年度公司主营业务保持稳步增长。与2008年度相比,营业总收入增长8.33%,营业利润增长101.17%,利润总额增长18.4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14.0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增长0.22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