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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方案

时间:2022-03-07 13:44: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屋拆除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房屋拆除方案

第1篇

关键词:房屋拆除;案例分析;事故成因;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U298.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1(C)-0111-02

引言:2010年4月,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在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说“我国住房寿命25年至30年”,也就是说拆迁改造房屋拆除工程日渐增多,被拆除房屋也将越发复杂拆除条件也趋于苛刻,房屋拆除与新建工程相比更具危险性和复杂性。为了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房屋拆除必须严格遵循《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

一、近几年土方工程事故案例

(1)2005年1月14日,四川电大宜宾分校教学楼在拆除时突然坍塌,造成8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2)2006年2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果品批发市场一栋正在拆除的简易楼突然坍塌,导致3人死亡,16人受伤。

(3)2007年6月10日,大冶市东风开发区甘家湾1号民房,房主甘世琦自行组织拆建房屋时发生垮塌事故,导致2死5伤的惨祸。

(4)2008年12月9日,昆明市盘龙区正在拆除的小庄立交桥突然坍塌,导致4名正在施工的工人受伤。

(5)2009年5月17日,湖南省株洲市红旗路一座高架桥发生坍塌事故。截至18日,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17人受伤。

(6)2009年9月8日10时,襄城县茨沟乡常庄村一幢旧楼房在拆除过程中发生意外倒塌,3人被埋。

二、房屋拆除工程事故的成因

从事故案例看,房屋拆除安全事故或由于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包拆除工程,或由于拆除程序、拆除作业不规范,或由于缺少有效的安全监管,或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所致。以下从这几个方面分析导致房屋拆除安全事故的原因。

(1)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

业主无视房屋拆除的危险性的技术要求,无视《建筑法》的规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企业或个人,承包者再将拆除工程转包,拆除时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另外,个别业主自行组织拆除,由于无相应资质,常常在无拆除方案、无技术及安全交底和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拆除,冒险蛮干。

(2)违反拆除程序,导致事故

在没有必要的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严重违反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案,盲目施工。拆除顺序应当是与建设的顺序相反的,即先建的后拆,后建的先拆。但是在一些工程的拆除过程中,发生垮塌事故一般都是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颠倒了关键的拆除工序所致。

(3)缺少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事故

被拆房屋的安全,受气候影响较大,应准确判断气候对拆除中房屋的不利影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另外,对待拆除但是还未拆除的构件应先采取加固措施。有的业主盲目追求拆除进度,完全不考虑人及自然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迫使施工方冒险作业,形成安全隐患,给事故发生提供了主观条件。

(4)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安全事故的拆除工程,大多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拆除工程规避了政府安全监管、检查,给事故形成提供了客观条件。

(5)没有实行拆除工程监理

发生安全事故的拆除工程,大多未实行“旁站式”监理,致使拆除施工方在没有拆除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拆除,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致使事故发生。

(6)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技能缺乏

据调查,当前,建筑工程项目不论由具有多高资质的施工企业中标,基本是由在劳务市场招聘来的农民工施工作业。这些人员没有经过基本的安全培训,不了解或不熟悉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拆除危房施工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又因缺乏管理,违章作业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制止,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预防房屋拆除事故的措施

根据上述分析,为防范房屋拆除工程安全事故,特提出以下对策和措施:

(1)房屋拆除必须顾及到周边环境及安全。拆除前,施工单位应对被拆建筑物及周围的安全环境进行评估,拆除建筑物周围应设有安全防护网和防护棚,被拆除房屋应全部腾空,拆除现场应划定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守护。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脚手架须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防护隔离棚。

(2)严格实行拆除工程审批制或备案制,规范拆除工程施工秩序,切实遵循《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定、规程的规定,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机率。

(3)制订有针对性的拆除方案及安全措施,并经监理方的审查,从制度上和程序上保证正确拆除方案的实施。拆除过程中的房屋,受气候和环境的影响较大,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防范、排除由此诱发的安全事故。

(4)严格执行拆除工程专业施工资格制和大型拆除工程招标制度,杜绝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拆除工程,加强对拆除施工企业及现场的监管。

(5)认真做好拆除工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建筑从业人员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彻底改变部分企业低水平、走形式或不培训的现状。各施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还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拆除方案及拆除技术交底切忌简单化、形式化。拆除方案除了文字说明外,还就绘制必要的图纸,标明拆除方法和拆除程序;落实逐级、逐项技术交底制度; 拆除过程必须有技术人员现场指挥。

(7)在拆除过程中,对待拆的楼板、残恒断壁,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撑、支护等加固安全措施,防止倒塌。

(8)业主必须对房屋拆除安全负责,与施工方共同承担安全风险,提高业主方与拆除方的安全成本,根据其获益情况,分摊安全风险,确保拆除安全。

总之,只有认真搞好对危房、旧房改造工程进行全面普查,掌握房屋拆除工程动态,认真落实国家政策方针,才能避免或减少房屋拆除工程事故损失,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作者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参考文献:

[1]汪旭光,于亚伦编著.拆除爆破理论与工程实例.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2]邓学才编著.建筑工程拆除施工人员培训教材,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3]张铟,郭诗惠主编.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9.

[4]张云鹏等编著.拆除爆破.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2.

第2篇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市大气污染的通告》的精神,做好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改善首都大气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按照本通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拆迁、环保等政策规定,做好拆迁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拆迁工地有关环保问题。

三、拆迁人、房屋拆除实施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地环保、促进首都大气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并根据通知规定具体实施规程,加强领导,落实环保管理主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

四、房屋拆迁工地环保责任,由拆迁人承担。拆迁人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地局签订工地环保责任书。

五、拆迁人委托其他单位拆除房屋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拆迁工地相关的环保措施。拆迁人对受托单位实施房屋拆除过程中引起的环保问题,承担责任。

六、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除实施单位应当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渣土清运等环保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拆迁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并报房地局备案。

七、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除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经房地局批准的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拆迁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拆迁工地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标牌,标明拆迁人、拆除施工单位、环保负责人、拆除时限等内容。

(二)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围档,防止物料、渣土外逸,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上外逸或者遗撒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工地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长安街沿街拆迁工地的围挡使用金属板材,二环路以内拆迁工地的围档应当使用软质板材。

(三)拆迁工地应当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当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四)拆迁工地渣土应当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拆迁工地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加强监督,防止渣土堆形成生活垃圾。

(五)渣土清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单装载,苫盖严格密,沿途不得遗撒。拆迁工地出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轮的设备,确保出入车辆不带泥。

第3篇

上半年,我科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街道重点工作计划,对标抓举措,对时抓进度,对人抓责任,以提升城区品质为核心,全力推进两路两侧整改、三改一拆、环境整治等中心工作,具体如下:

1、两路两侧整改全速攻坚。我街道辖区范围内共需要整改点位25处,主要位于人民路、大庆南路、大庆北路、通途路、环城北路等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其中违章搭建11处,墙体脱落破损、污渍7处,乱堆放5处,店招破损2处。自任务下达明确后,街道主要领导亲自牵头协调,相关班子领导分工负责,明确整改举措,倒排时间节点,在整改中充分发扬“白加黑”、“五加二”等精神,集中精力攻克新华阳汽修厂、平福超市违章搭建等难点工作,特别是5月份,整改进度全面提速,仅5月16日至31日这半个月时间内,就完成整改点位10处,目前,已累计完成整改17处,另有2处违章搭建正在拆除中,剩余点位已全部明确整改方案和时间进度,正全力协调推进组织整改,力争提前完成全部点位的整改任务。

2、三改一拆工作全力推进。3月份,顺利通过市无违建街道创建检查组现场验收,迅速完成检查组反馈问题的拆除整改。截止5月底,已完成“三改”总建筑面积19672平方米,占全年目标任务的66%,违章建筑累计拆除6760平方米,占全年目标任务的40%,顺利启动正大路危旧房改造1号区块的拆除工作。

3、环境卫生整治全面提升。成立街道城区品质提升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流程,目前已组织开展三次集中整治行动,累计拆除违章建筑7处共计1000平方米,拆除破损店招20处,清理墙面破损污渍5处500余平方米,清理垃圾10车。同时顺利完成全国卫生城市省级复查工作,获评宁波市中心城区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工作先进单位。精心准备,对德记巷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整治,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底蕴,作为全市三个参观考点之一迎接全国爱国卫生暗访工作专家的考察指导。

4、牵头组织大庆南路区域环境整治。我们把市政法委挂牌的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区十小行业规范整治和文明办牵头组织的洁点靓面行动相结合,借助大庆南路拓宽改造工程的施工,借势借力重点开展大庆南路区域环境综合整治,4月份完成大庆南路两侧所有店面房屋的情况排摸登记、基本确定整治重点和对象、拟定了十小行业整治行动方案,4月15日开始牵头组织多个部门开展了两天的第一轮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整治路面秩序,劝离无证摊贩40余人次,查处跨门营业7处、超范围营业1处、占道经营2处,暂扣违章物品3车,查扣违规电动三轮车3辆,对5处破墙开店情况进行了前期调查,取得了初步成效。5月份拟定为期一个月的大庆南路区域严管综合整治行动方案,5月19、20两天牵头组织开展两次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十小行业整治推进力度,会商市场监管局对7家无证无照店铺落实整改规范方案,联系区住建局查看贝家边3家破墙开店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进一步查清地铁口大庆南路457幢旁平房破墙开店相关信息。

5、做好业态调整基础排摸。完成白沙路、人民路两侧业态排摸,建立一户一表一图资料档案,与房管处对接房管处所属店面房屋租约等相关情况,与牵头部门城管局对接两轮业态调整方案,明确拟清退收回店面,会同经济科共同拟定业态调整方案。

6、做好防台防汛相关工作。根据最新要求,对街道防汛防台工作预案进行全面修订并印制发文,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实现定人定岗定责,完成防汛防台物资采购和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组织应急队伍进行设备操作培训和日常保养。5月29日对正大巷35号居民积水进行应急排水。

7、做好房屋管理相关工作。配合区房管处对辖区丙类房屋全部进行安全鉴定,编制一房一案应急预案,特别是在暴雨极端天气和进入汛期后,加强对相关房屋的日常巡查监管力度,会同区房管处向相关房屋产权单位发函要求做好危房解危工作。开展公租房、廉租房年审相关工作。制定出台街道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第4篇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我县目前处于经济建设加速发展的阶段,随着县城城市化和各镇(区)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县城、镇(区)面貌日新月异,但随之而来的建筑拆迁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也日益凸现,因房屋拆除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为避免因此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保证全县拆迁安置工作的稳定和谐,现就加强建筑拆迁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排查拆除隐患,确保防患于未然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对辖区或部门内现有拆迁安置情况进行全面“回头看”,细致查看拆迁区域内正在拆除和尚未拆除的每一处建筑物的安全状态,加强拆除施工过程的动态管理,确保各拆除现场有方案、有监管、有专业人员;对发现有倾倒、坍塌等危险的建筑物,要立即撤出拆除人员,待拿出专项拆除方案,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拆除,不能保证房屋拆卸人员生命安全的,要一律停止拆除。

二、高度重视拆除安全,狠抓责任的落实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拆迁工程安全管理的忧患感和责任感,把建筑物拆除安全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的思想,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不仅是拆迁安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拆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不仅要认真研究如何做好拆迁户的思想工作,更要狠抓建筑物拆除安全的责任落实,查找拆除建筑物方面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组织制订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拆迁安全责任制,切实把责任推进、落实到位。

三、坚决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拆除的安全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聘请有资质施工单位进行建筑物的拆除,对目前各工地拆迁实施单位和拆除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拆迁资质证和营业执照的持有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必须“三证齐全”方可实施拆除施工,对证件不全的,一律立即清退;对尚未进行招标进行拆除施工的工程,一定要依照有关程序严格进行招标审查。各镇(区)、街道、村居对拆迁范围内民房的拆除要拿出统一拆除方案,让有资质、有能力的专业拆除单位进行统一拆除,以避免居民无序拆除带来安全隐患和伤害事故。各拆除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到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不得出借安全资质证书、转包或倒卖工程;施工中,项目经理、管理人员要时刻在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无证人员,作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

四、全力履行监管职能,加大查处的力度

县建设等主管部门要对全县各拆迁工程的建筑物拆除现场进行全方位、不间断的检查,检查其是否为有资质的企业承包拆除,是否办理有关申报备案、报监手续,并加强拆除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审核;要检查建设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的情况;要检查工地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工作资质情况,拆除操作人员教育培训情况;要检查拆除方案的现场落实情况、拆除人员现场操作情况等。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和拆除施工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降低安全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有关人员安全资质。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为衡阳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县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房屋必须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将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专用存款帐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书要载明补偿金额、付款方式、搬迁期限;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要载明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大兴安岭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宗教场所、文物古迹以及人民防空设施、园林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权属证书未办理的,建筑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其计算方法执行国标《房地产测量规范》()。

第十五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安置的拆迁补偿,不得的挪作他用,拆迁人没有足够资金存入拆迁专用款帐户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解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尚未签订补偿设置协议的资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解控。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工业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

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十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销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等,凡涉及房屋拆迁的,均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后10日内,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或者为被拆迁人办理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户籍管理、教育、医疗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证明,及时为被拆迁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就医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以实行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含拆除村民的畜圈、棚子等附属物,不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安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如果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六条拆迁的房屋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中所含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款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货币补偿的金额,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分类评估,再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结果,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估价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评估报告书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公众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时,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必须提供有合法产权手续,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三十条拆迁提供的产权调换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5平方米的最低标准户型。

被拆迁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标准户型的,可以在标准户型内申请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的价格按当年建安成本价计算。

拆迁范围确定后分户的,不享受本条所规定的优惠。

第三十一条拆迁住宅,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计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属于货币补偿和一次性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给搬迁补助费4元;属于过渡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给搬迁补助费8元。

拆除生产、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拆迁人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搬迁补助费、补偿数额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或者所废弃生产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在安置前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补偿。

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在过渡安置期间,拆迁人应当对自行安排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付。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安置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加倍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安排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付给被拆迁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以欺诈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助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拆迁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行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核发房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妨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人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三十九条在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6篇

【关键词】房屋结构;改造;技术;施工

中图分类号: TU765 文献标识码: A

一、改造施工方案的选择

房屋改造工程施工方案不同于一般新建工程,确定施工方案时应全面考虑对既有房屋物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先拆除既有房屋物的楼地面、屋面面层以及墙体内外饰面来卸荷,再对既有房屋结构进行加固,增加结构构件,然后再拆除非结构构件及结构构件。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非结构构件及结构构件的拆除时间及顺序,要求使用的工具及方法。先选取受力较小及对既有房屋结构受力影响较小的构件进行试拆除,取得施工经验并达到设计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行正式拆除。

各专业设备的安装必须在对既有房屋结构加固后或加固过程中进行,各工利,相互配合,设备安装不应影响结构加固及结构构件的增加,各设备孔洞尽量利用原孔洞,不能利用时应在设计阶段各专业相互配合,提前考虑,不得随意开洞。

二、采用适当的改造技术

1、房屋纠倾技术

随着新的工艺和技术手法的出现和推广,我国的房屋物纠倾扶正技术进入了快速应用发展的时期。目前,我们国家的房屋物纠倾方法有三十多种,常见的有五类处理方法。抬升法,预留法,综合法等等都得到了快速的应用和推广。

(1) 降水纠倾法:发现了房屋沉降小的一侧,就降低地下水位、通过抽水井让基土的孔隙降低压力,到达纠倾目的。这种方法通过降水,让桩侧的磨阻力迅速转换,减小了桩的承载力,基础就自然的沉降了。纠倾的效果和降水深度有着很大的关系,越大的降水量,深度越大,桩侧的摩阻力就越能转化为负摩阻力,效果就越明显。

(2) 掏土纠倾法:掏土纠倾法属于迫降法,具体而言,就是根据取土部位,可分浅层掏土法和深层掏土法,该法适用于粉土、黏性土、淤泥质土,填土和砂性土地基上的浅埋基础形式,其方法应用范围广、安全,经济效果明显。

(3) 辐射井纠倾法:这种方法是迫降法的一种具体应用技术,在各种底层条件下都很适合,而且无论地基深度如何都能有效地被应用。这个方法的原理很简单,就是在房屋物相对沉降少的部分设置辐射井,进而通过射水取土法来纠倾。

(4) 浸水纠倾法:这种方法一般应用在黄土地区,黄土地区的地基因为浸水而变得湿陷,这种湿陷造成了基础的不均匀,对于黄土的这种特性已达到纠倾的目的。房屋物沉降小的一侧,开挖出水槽,水坑,注水让基土迅速的沉降,这样就能够达到纠倾目的。

2、房屋增层技术

近年来,我国房屋部门有序地进行了从单栋房屋的小面积增层改造到成片的住宅区改造,从居民使用住宅到工业住宅,由在砖混结构上直接增层,发展到采用外套框架增层及外扩结构增层;由住宅房屋的增层改造,发展到大型商店和公共房屋的增层改造;由对旧房屋进行增层改造,发展到对新建房屋的增层改造。我们国家的房屋增层技术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对于涉及面比较广的增层技术,限于篇幅笔者在这里不做介绍,仅仅介绍接层房屋中楼梯的几种处理方式的计算应用。

作为接层房屋中的核心楼梯是专门用来对房屋物的新旧两部分进行联系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楼梯接层,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接钢筋混凝土和接钢梯这两种形式。对于用钢筋混凝土作为底层的楼梯,我们可以划分为向上层分直接层和外套框架接层两种构造的处理方式,所以可以划分为四种不同类型的楼梯接层。

(1) 原有钢筋混凝土楼梯直接接钢楼梯

重量轻的钢楼梯连接、锚固,施工快捷,干作业,所以这是直接接层的一个最常用和最适当的方法。工作台纵向钢梁锚定原始休息面板横梁和其它房屋物的承重墙,根据允许增加的负荷的大小,来确定钢板步进或混凝土预制板,表面层可以类似于混凝土地板表面层物种多样性,在混凝土楼梯具有相同的目的。

(2) 钢筋混凝土楼梯直接接层

房屋施工人员可以在原来混凝土梁的上方剔出钢筋,与接层的楼梯斜跑钢筋搭接后用高标号混凝土浇在一起。这种方法对于砖混结构十分奏效。如果不剔凿原来的梁,也可以到另一个新的梁。休息板搭接原来的楼梯间,三面墙壁需要被切除横向槽,然后插入到插槽中,浇筑混凝土,可以休息板增强。该法要求在原有平台梁、楼梯的承重墙必须有锚固条件。由于它简单的设计图纸,设计人员比较偏爱使用这种方法。

(3) 对钢筋混凝土楼接梯子,因为楼梯重量太大,上面一端的支点,你可以考虑另一个端点的上吊于外套钢架的梁上或新的和旧房屋物的房梁用两段梯跑来支持。这样,属于新的,旧的部分的楼梯段就可以非常清楚地受力和传递。

(4) 钢筋混凝土楼梯上接钢楼梯

当订单的承重点在外套框架时,钢筋的第一跑与原有混凝土楼梯的末跑之间采用活搭滑接(铰支连接),钢筋的第一跑与原有混凝土楼梯的末跑之间采用活搭滑接(铰支连接),二者允许在水平上有位移。钢楼梯梁与混凝土横梁以Φ16 钢筋胀锚连接,在其下翼缘开 200×100 mm 长孔,以便于楼梯的位移,钢梁周围与地面垫层、面层之间留有 25 mm 宽缝隙,内放聚乙烯泡沫,外作密封膏。这种连接方法,确保两部分,旧的和新的联系紧密,而不会影响彼此之间而随着各自的受力体系来移动。

3、保护性拆除施工技术

房屋物拆除有两部分构成。属于破坏性的房屋物整体拆除和房屋物局部构件拆除。房屋物整体拆除的重点是保证拆除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和周边其它房屋物的安全。而对于房屋物本身是不需要保护的。恰恰相反的是,房屋加固改造工程是属于保护性的。对于保留结构和安全要格外关注。在拆除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保护相邻的非拆除构件,对于强烈震动的工具是不能选用的。可以采用静力切割、挤碎、静力爆破等拆除工艺来应对相邻构件产生的不良影响。

4、改造工程测量技术

原有结构和新建结构做到精切相连的关键就是测量放线准备。同时这也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和基础。施工偏差、地基沉降等因素造成了已施工完成房屋的轴线与标高的相对变化。

在旧楼改造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测量放线工作,对于此类工程来说,没有外部坐标控制点,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需要通过原有房屋结构和原有房屋地面。我们可以应用平面轴线控制测量的相对坐标系法原理进行施工放线。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做:首先,根据原有旧楼拆除后的混凝土结构验证轴线关系,再根据原有房屋物长边定基线,该线和原有房屋物长轴平行,且基线端点和短向轴线关系已知。然后,根据基线端点测设外部控制点然后,根据外部控制点和基线端点放样楼内各层轴线控制点,最后验证楼内轴线控制点准确性,以便应用。

三、房屋结构抗震性能

2006年1月27日的第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中关于《房屋房屋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房屋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房屋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故结构设计人员在进行改造、加固设计中应注意不得忽略抗震能力的加固,对抗震承载力与抗震体系应进行系统的概念设计。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房屋结构改造已成渐渐为建筑工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改造方法以及技术有很多,在房屋改造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做好各种技术方法的优势互补,只有这样,才能为房屋改造质量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胡莉萍. 高层建筑转换层结构方案优选[D].重庆大学,2005.

第7篇

代市长

二〇〇三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九条、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十条、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因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贫困山区农民搬迁以及因地质灾害移民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8篇

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农村房屋拆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办法》与农村房屋拆迁相关的规定

第三条拆迁公告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迂、拆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入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入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八条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凭拆迁许可或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房产、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拆迁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十一条拆迁行政裁决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拆迁入应当在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三十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及拆迁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后,对无遗留问题、现场拆除清理完毕的,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对存在遗留问题、现场未拆除清理完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不予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第9篇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中的有关劳务提供及其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三、 工程内容:

第二条:承包范围

一、 范围内

所有建筑物:(拆除范围详见附图)

二、 拆迁上诉所列房屋至地坪,拆除至室外地坪为±0

第三条:工程工期

一、进场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二、总工期为 月,工程进程按甲方所动迁腾房情况,腾空一间拆除一间,为使拆除工程顺利进行,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交付乙方总拆除建筑物 %,两个月内交付乙方总拆除建筑物的 %,剩余需拆除的建筑物在 年 月份之前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一、 方向甲方支付 元/㎡。

二、 合同签订 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首期拆除工程费 万元。

三、 当工程进行到 %,剩余需拆除的建筑物在 年 月份之前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甲乙方工作职责

一、 甲方责任:

1、 负责拟拆除房屋的断水、断电、断气、断通讯等工作。

2、 配合乙方做好各方面协调工作。

3、 保证拟拆除房屋建、构筑物的完整性。

4、 负责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5、 负责对拆除完毕的地块进行验收。

二、 乙方责任:

1、 按甲方要求按时进入拆迁现场,保证工期的顺利完成。

2、 负责对本协议所列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的

拆除、清运、清扫等工作。

3、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事故、行政处罚等一切责任、费

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 编制拆除环保方案及安全施工方案,在拆除现场坚持文

明施工,对出入施工现场的道路及时安排人员清扫,回

收材料的堆码应有严格的区域,严禁在道路、通道堆放任何材料。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 若甲方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施工场地,而乙方不能按

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拆除仍任务,则按每延期一天罚款

5000元/天。

第七条:安全施工

一、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

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二、进场前应对机械、人员进行投保。保险费用在报价中考虑,

甲方不另行支付。乙方应遵守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因乙

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一切责任。

三、发生重大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

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的有关要求处理。

四、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通道、易燃易爆地段及

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甲方需安排专业人员配合。

第八条: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该本着友好合作的宗旨,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发包方: 包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第10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监理、安全措施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各地都在进行着房地产项目以及房屋建筑工程。但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仍然会经常发生。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以下几个方面造成的:施工建设单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施工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不重视造成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等。安全事故容易发生的地方有脚手架、建筑机械设备、高支模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等。

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现状

我国自从开展屋建筑工程招标工作后,更好的规范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但是仍有很多中标单位将工程分为若干个小项目,进行二次分包。这样就会使一些没有投标资质的小单位也参与投标项目的施工。然而这些管理水平跟不上,以及资金不够充足的小单位,会忽视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给施工过程的带来安全隐患。同时,这些小的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一般都缺少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因为这些单位为了增加资金的流通,减少资金的支出,不会添加足够的安全防护设备,也不进行必要的维护。

2.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一些具体的措施

2.1 脚手架工程

A.脚手架搭设之前。施工单位要将向监理工程师报批脚手架的搭设方案。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工艺和工程的特点对申报的方案进行审批,监理工程师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构造要求、稳定承载计算、技术措施、搭设和拆除施工工艺、材料及质量保证体系、文明施工要求、详细施工详图和大样图。在搭设脚手架之前,要检查其所用的材料和搭设构造。检查时要注意的是,必须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测,如果检查不合格应该退场且更换新的材料。待材料复查合格以后才可以搭设脚手架。将落地立杆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混凝土地坪或预制块上。立杆的基础要平整夯实,同时混凝土要达到强度要求。立杆接长只有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它的各层各步接头都要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并且要交错布置。

B.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脚手架使用中要对其定期的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地基是否有积水,立杆是否悬空,底座是否松动;杆件的设置和连接、支撑、连墙件、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高度大于24m的脚手架的立杆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脚手架是否超载承重;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C.脚手架拆除。脚手架拆除时,必须遵循先加固后拆除,从上至下逐层进行拆除的原则。切不可上下同时作业,更不可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

2.2 建筑机械

和建筑材料一样,建筑机械在进场前要向监理单位报验。监理工程师检查的内容包括:建筑机械是否具备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正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必须经验收合格以后各种建筑机械才可以正常使用。同时,监理工程师还要查验现场实际操作人员是否具有操作上岗证,以及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等。塔吊检查的项目包括:基础承载力、保险装置、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塔吊指挥信号、附墙装置与夹轨钳、电气安全、安装与拆卸、多塔作业和安装验收等。塔吊在使用过程之中,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塔吊的使用是否符合操作的规程。物料提升机检查的项目包括:架体稳定性、传动系统、吊篮、架体钢丝绳、限位保险装置、联络信号、楼层卸料平台的防护、卷扬机操作棚防护和避雷设施等。使用提升机时,物料在吊篮内要分布均匀,不可以超出吊篮,同时严禁超载;散料应使用装箱或者装笼,切不可超载;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的时候,要采取防滚落措施。

2.3 高支模工程

建筑工地时常会发生高支模支架坍塌事故,高支模支架由于结构形式高大,容易失稳,其承重结构特殊,一旦坍塌,往往就会造成恶性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所以监理单位必须重视安全监理工作。就现状而言,施工现场存在的普遍问题有:

A.抄袭套用高支模支架的方案或者没有专项的方案,没有工程的针对性。

B.高支模杆件搭设使用的材料是竹木材料和钢、木、竹混合材料,而没有按要求采用扣件式钢管。

C.施工现场的材料不合格。钢管、扣件不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锈蚀变形、脱焊、断裂等不合格钢管以及连接件,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格检验。

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监理工程师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支模工程进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以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的再报送监理公司由总工进行复查,不能通过的要退回施工单位进行重新设计。在施工单位进行高支模工程施工之前,要监督其按规定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以及安全技术交底;监理单位要按规定对高支模体系进行日常检查,监理人员要根据审批的专项方案,来对照施工现场的安装实施,以保证与审批通过的方案相一致,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书面回复、复查意见;高支模安装工序完成之后,在混凝土浇筑之前,监理单位要组织项目的有关参建单位对该高支模体系进行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才能进行混凝土浇筑;在混凝土浇筑的过程中,对混凝土浇筑施工全过程实施24 小时的监测,而且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项目总监必须对混凝土浇筑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控;高支模体系在拆除之前,要按照规定申报批准,获得批准后要严格按拆除方案实施。为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在拆除区域要设置警戒线。

2.4 施工临时用电

要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经过相关部门审核以及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之后。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实施。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经过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以后才可以使用。

3. 对监理单位的几点建议

A.监理企业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努力提高安全监理业务的素质。熟练掌握施工安全法规、安全技能、安全知识,对于各类机械设备性能、操作规程要进行培训,让大家熟悉掌握。对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要严格执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才可以上岗。

B.监理企业要强化其对监理项目的监督检查,一定要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C.监理企业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且把安全监理内容纳入到监理规划,制定项目监理机构各级安全监理职责,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和工作程序。

4. 结语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施工的进程,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文章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现状着手,分别详细的分析脚手架、建筑机械、高支模及施工临时用电等安全事故多发处的安全监理措施,并且对监理单位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的目的在于实现安全监理,消除各种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参考文献:

[1]张定国.浅谈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理的现状及对策[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2]李会峰,金维兴.我国实施全过程监理的探讨分析[J].建筑设计管理,2005(1).

第11篇

一、背景介绍

1.越秀区“旧城改造”现状

改造的地段位于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广州市越秀区(旧八区,本节以下皆同),作为岭南古城商都发祥地,上溯秦汉,下至明清,历代遗存的文物古迹在9.16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星罗棋布。据2004年度房屋安全普查统计,越秀区有危房0.9万平方米,破损房151.32万平方米。

2.解放中路项目背景

解放中路项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其用地界限为解放中路以西、大德路以北、惠福路以南、惠福路走木街以东。地段总用地面积21000㎡,原有建筑总建筑面积37992㎡,地块内的房屋大部分为解放前建造的砖木或砖混结构房。[ 《越秀年鉴》编撰委员会.越秀年鉴2005[M].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

2004年,广州市国土房管局选择解放中路项目东片地块(总用地面积9813㎡)作为首期“旧城改造危破房重建计划试点”实施,今后广州纳入政府改造范围的危破房改造,将延续解放中路改造试点的思路。(如图1)

图1,解放中路旧城改造规划(首期)地段全貌

在计划确定后,越秀区委、区政府即开始调研部署实施该工程,经过一年多的分析论证,试点工程总体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并托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对该项目进行整体规划设计以及旧建筑更新改造、新建筑设计。“破损房成片改造重建”试点工程正式开始全面实施。

二、总体改造规划方案(首期)

重建计划实行局部拆改复建,滚动推进模式。危破房改造采取整治与复建相结合,总体规划以多层建筑建设和绿化周边环境为主,拆一块改一块,分步实施,滚动推进。而具体实施是由区政府组建事业性质的改造项目办,直接统筹组织改造区域规划建设、动员业主和租户参与重建计划和管理移交等工作。

为缓和群众纠纷,减少拆迁阻力。项目办引入民主机制,在选择实施旧城改造重建项目前,国土房管部门在拟改造的区域内通过对业主、住户发放重建项目征询调查问卷,公示规划方案,召开业主大会,超过70%业主同意,政府与业主共同协商实施改造破损房重建计划。(如图2)

图2,总体改造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资料来源:东方建筑文化研究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旧城改造规划及建筑设计——保留建筑立面修缮及更新改造方案》文本

1.拆迁安置方法

私有危破房整合重建,业主原地安置,既改善了居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的周边环境,又提升了该地块的房屋价值,使广大市民群众受益。1)对政府直接管理的直管房实施异地安置,统一规划绿地、消防通道用地。2)私房的比例大,而且是旧城改造的难点,私房按规划整合重建,私房业主原地安置不少于原房产面积。

在私房整合重建实施中,充分考虑各种情况,为尽可能多地使群众满意,采取多项具体措施:

1)危破房重建,业主按原房产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危破房残值与新房的建筑成本之间的差价余额每平米500元;

2)危破房内搭设的住人阁楼符合高度标准的,适当考虑计算部分面积;

3)业主同意异地调换房屋产权的,按房屋同期市场评估价给予等价值房屋补偿;

4)业主无经济能力缴交房价款的,可由政府代管,按公房租金逐月交房租抵扣房价款;

5)仍有困难的,符合特困户标准的,按廉租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2.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总用地面积9813㎡

拆迁面积11762㎡(其中私房9202㎡,公房2560㎡)

保留建筑面积6700㎡

拆除261户

拆除私房169户拆除公房92户

新建建筑面积16043.62㎡

住宅面积11952.52㎡

商业及公建配套面积2152.7㎡

停车场设施建筑面积1938.4㎡(50个泊位)

总拆建比1:1.36

住宅拆建比1:1.02

规划新建户型及户数(共187户)

30~40㎡110户

50~60㎡16户

60~70㎡32户

70~80㎡11户

80~90㎡18户

以“市区结合,区街联动”的方式进行,即改造费用由市财政、区财政以及私房业主共同承担。据介绍,由于无需支付拆迁安置费,重建成本通常在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区域内的私房业主只需缴纳每平方米500元以下的综合复建费。剩下的成本则由广州市财政与区财政按照一方50%的比例支付。据了解,越秀区预计前期投入4500万元用于解放中路项目的改造。

三、保留建筑改造方案

1.保留建筑现状

需要修缮和改造的保留特色建筑总体来说可分为A、B、C三栋。每栋建筑现状情况基本相似,为:

1)大多为两层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三层,平屋顶,层高3.8~4.3m;

2)每个单元一般为开间4~5m,个别6m,进深15m左右的竹筒屋,水磨石勒脚整齐细致,清水砖墙做工考究,窗户嵌有彩色玻璃;

3)每栋房屋除了转角处的单元可两面采光,无需天井外,绝大多数的房子都留有天井,位置略有不同,面积不一;

4)保留的三栋建筑除有部分在内部加建阁楼及天面僭建物外,基本保持原貌,颇具典型的近代岭南民居风格。

2.改造方案可行性分析

在进行了多次的现场测绘及入户调查之后,我们基本上掌握了每栋建筑的平、立、剖面情况。根据所得资料,对三栋保留建筑的改造和利用提出了三个可行性方案供甲方参考:

1)单户改造:社区活动用房和竹筒屋改造;

2)单栋改造:A号楼为青年旅馆和B号楼为老人公寓;

3)整体改造:象牙新街商城。

A号楼改造为青年旅馆方案的提出,是由于:

1)建筑本身面向广州城市主干道——解放中路,交通方便;

2)地处越秀区,区内历代遗存的文物古迹众多,旅游资源丰富;

3)本身为民国时期建造,改造利用其自身鲜明的人文特色,符合青年学生好奇求新的价值取向和知识分子的审美情趣;

4)把民居改造为旅馆,功能上相对一致、具有兼容性,易更新且不失其原味;

5)建筑除有部分在内部加建阁楼及天面僭建物、建筑构件部分损坏及被更换外,其原有结构体系完好,总体风貌保存尚完整。

图3,保留建筑群天面改造方案整体模型

资料来源:东方建筑文化研究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

路旧城改造规划及建筑设计——保留建筑立面修缮及更

新改造方案》文本.

3.具体改造方案

青年旅馆改造方案(如图3)具体措施如下:

1)对整栋建筑的外立面进行清理和修缮,把各细部构件依照原材料、技术手段进行复原;

2)对原先凌乱的天面僭建物进行拆除和整治,根据青年旅馆的使用要求,统一设计生活设施;

3)把原先各单元的入户大门在其内部用轻质砌体砖墙封闭,保留其外立面所见到的门扇,保持立面的完整统一;

4)在建筑的东北角取一个单元的底层作为青年旅馆入口的门厅,大门从该单元的侧面向北开口,面向改造后新社区的休闲广场,并用玻璃、钢架等现代建筑材料做成入口雨篷;

5)将原各单元的厨房、卫生间和东边单元天井的大部分拆除、打通,形成整栋建筑中间长约17m、宽约4.2m、高约11m的中庭空间,上覆双坡玻璃顶棚,四周围绕一圈宽约1.3m的回廊;

6)为给中庭空间增加层次及视觉焦点,东边单元的其中一个天井被保留下来,通过整饰,使其自然地显露原先清水红砖墙的砌筑方式和破损的痕迹,而其余三个被拆毁的天井,则保留大约高400~700mm不等的拆除后残留的墙基一个充满层次和趣味的中庭空间呈现在我们眼前;

7)房间布置,尽量以原单元为基本单位。一层北段为工作人员办公和设备用房,中段为公共服务用房,南段为住宿和餐厅。为了满足青年旅馆所需达到的床铺数量,我们利用南面的单元原先与室外地面1m左右的高差,把其原先的麻石台阶位置改造为花坛,种上灌木,以遮蔽路人视线的干扰,对南面的五个单元的内部布置作了更完整的保留,其中靠东的四个单元作为上下两层的12人/间的客房使用,既使房间的布置更灵活多样,又可满足人数较多的青年团体旅游住宿的需求,剩下靠西端的一个单元则改造为简易厨房和餐饮空间。二层则北端为洗涤服务和工作人员休息用房,西南端为餐厅,其余皆为客房;

8)客房内部重新设计卫生间,原先西边和南边的天井由于并未拆除,卫生间仍然紧贴天井布置,既使旅馆卫生间做到了自然通风和采光,又让旅客亲身体验岭南民居中天井的妙用;

9)消防疏散通道的组织,在建筑的东边和西边各取一个单元作为楼梯间,为保持外立面的完整性,楼梯休息平台外缘与内墙面的距离为1.2m。

四、思考

1.整体改造方案结果:

1)首次提出私房业主可全部回迁,只迁出公房居住人口;

2)引入适当购房人口;

3)增加部分商业面积;

4)调并部分保留旧城风貌;

5)政府与业主共同协商实施改造重建计划。

社会效益分析:

1)改善居住环境;

2)保留部分旧城风貌;

3)对公房居民和其他未改造地区不见得公平;

4)政府与业主协商只属于象征性咨询,居民参与度仍然不高。

经济效益分析:

1)政府前期资金投入4500万元,通过商品房和底层商铺的销售获得较大收益;

2)土地区位效益未完全实现;

3)政府大额资金投入,未获得公共产品。

第12篇

【关键词】旧房;拆迁;管理;安全;措施

当今我国城市进行建设的重点,尤其是大中城市,从原来的单一对新区进行开发,发展到在新区进行开发的同时,危房、旧房同步进行的趋势,同时,为了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一些旧的房屋也需要进行拆除。拆除工作作为城市建设的重中之重,需要专门的管理理念与安全措施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与制定。近年来,拆除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由于管理理念与安全措施的落实没有到位,只追求拆迁工作的效率与速度,而忽视了旧房管理与安全措施的落实,为了进一步完善旧房拆迁过程中的管理手段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应根据拆迁工程的技术特点,制定有效的拆迁方案,严格按照施工的工程步骤,做到管理与安全防范的双落实,进而保证旧房拆迁中的旧房管理与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1 旧房拆除的特点

1.1 旧房拆除大体上由机械拆除与人工拆除来完成。在通常的状况下,由于机械拆除的破坏性较强,所以拆除手段一般会选择人工来进行,目的是能够对旧房的经济价值进行有效利用。

1.2 旧房的多样性。从建造的时间上来讲,有长有短;从房屋的高度来讲,也有小高层、多层、平房;从建筑结构来讲,有框架、砖混、砖木、木结构等多种建筑结构。

1.3 地点分散。 需要拆除的房屋的地点并不可能集中在统一地点与区域,所以所需拆迁的旧房具有地点分散的特点。

1.4 临时观念强。旧房拆迁的时间多数情况在一到两个月之间,甚至有需要在几天内进行拆迁完毕,因而施工的临时观念比较强。

1.5 拆迁专业知识欠缺、流动性强。在旧房拆除过程中,进行拆迁工作的大多数都是农民工,对拆迁方面专业知识缺乏了解或者根本就不了解,且工作流动性比较大,今天干完了明天走人了。

2 旧房拆除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2.1 对旧房结构特点的不了解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年久失修的旧房在进行拆除时一定要注意房屋的结构特点,旧房很容易因为老化问题而产生动一而影响十的连锁反应。有的砖混结构旧房,由于建筑材料的老化问题容易发生断裂倒塌的危险,势必会造成施工人员的伤亡。

2.2 在对临街房屋进行拆除的过程中,产生的碎砖很容易对过往行人造成安全危害。

2.3 房屋拆除过程中掉落的砖块非常容易掉落

由于电线、电视、电话网线没有及时迁移,拆房时砖块坠落砸断电线,造成电线短路,危及生命财产。

2.4 作业违规,穿拖鞋,不戴安全帽。

2.5 作业工人工作流动性比较大,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3 安全管理措施

3.1 加强组织,专人负责。由于旧房的拆除工地多而且工作量繁重,多数承包拆除旧房的工人不专业而且不规范,所以安全方面会存在很大的隐患。这就要求成立一个安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由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并且要不定期的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拆除范围内出现的纠纷,例如:停水、停电、优先电视、电话、宽带线路的迁移等应该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以解决纠纷。

3.2 操作程序的制订,加强工人安全知识教育。房屋拆除的危险性和特殊性是和一般的建筑施工不能等同的,而且不同的工地其危险程度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工人熟悉正确的操作规程,并且按照正确的规程执行拆除工作,只有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教育,熟练掌握其中的要领和规程,才能实现安全生产,减少不安全生产带来的隐患和损失。

3.3 实行旧房拆除招投标,对拆迁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行提高。招投标过程中要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考察:①要具有进行施工的资质;②对拆迁工人都需有安全保险;③承包工程后不可以对外进行转包。

3.4 签订职责分明,内容完整的合同。中标后的投标人,需要就拆除事项中的一些规定细节问题与拆迁事务所签订拆除合同,合同中除对一些具体实施细节进行规定外,需对安全方面条款进行细致的规定,并根据拆迁面积要求中标人缴纳相应的押金,并明确说明,若发生伤亡事故,将对投标人押金进行没收处理。

3.5 及时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具体的检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工人是否了解和掌握了操作规程,并且遵守;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以及安全是否会因为拆除工作而受到影响;各种电线以及线路的改动是否影响到附近的居民;搭建的安全网和脚手架一定要符合规定要求的高度,对于工人的临时住所,以及用电、用水、用餐,甚至是生活垃圾应有严格的管理。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或者对其他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等因素,应该及时消除隐患和纠纷,保证拆除房屋工作的顺畅。

4 安全技术措施

在进行拆除工作之前,要对所拆除的旧房屋的强度加以细致的调查,进而指导精细的旧房拆除方案,在得到审判后,需要进行安全方面的规划与布置,在拆除中要做到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则,以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开始施工之前应该熟知施工场所内的各种管道,应首先切断或者迁移高压线、电缆和水管。并且对被铲除的建筑物的整体情况有一个全面的掌握,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这样才能够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对于被拆除的建筑物,要有顺序的安装步骤自上而下进行拆除,绝对禁止掏挖和强行推倒以及同时在数楼层间一同拆除的工作方式。保证工人的工作安全,高处作业应该注意脚手架支撑的稳固,对于已经拆除的地方应注意是否有倒塌的危险,最后应该注意的是在全部承重结构都拆除之后再对梁支柱进行拆除,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超载而发生的倒塌。对于以及拆除掉的材料,应该及时运走,不可随意堆放。

对旧房进行拆除过程中,一般不需进行推到的作业方法,除非在遇到特殊施工困难才采取推到的手段进行施工,但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墙的厚度不大于两块半砖的情况下,不允许进行掏挖作业对墙根深度的砍切时不可以超过墙体厚度的三分之一;为保证墙壁不倒向挖掘方向,在进行挖掘工作前,要固定住墙体,在对建筑物进行推到作业之前,需要向现场工人发出信号,等到全体工作人员安全撤离后,才可以进行施工操作。

在对石棉瓦与轻结构屋面进行拆除施工时,严格杜绝工作人员直接踩踏在石棉瓦与轻结构屋面上,必须要要移动板梯,板梯上方要进行挂牢,以免留下安全隐患。

城市旧房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社会的经济发展与进步。而旧房拆迁中的安全问题又是城市拆迁工作管理中的重音环节,关乎着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可见,旧房拆迁中的管理与安全问题对城市拆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达。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问题探讨[OL].

[2]常青。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中的技术难题与对策研究[J]. 中国房地产, 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