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2 05:26: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业税收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关键词:财政支农;农村社会保障
农业财政政策是国家财政通过分配和再分配手段促进解决“三农”问题一系列政策的总和。通过运用农业财政政策,为我国“三农”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支持。财政支农政策的存在不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重要性以适应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发展。而现行的财政支持“三农”政策体系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尽快建立完善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迫在眉睫。
一、我国财政支农政策的现状分析
经过多年来的不断调整、创新,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适应,以推动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加快新农村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财政支持“三农”政策框架体系已经显现,但该体系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财政农业绝对两周增加,相对量趋于下降。表现在我国财政支农支出的比重呈现出下降、徘徊和增长缓慢的趋势。二是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1.财政支持对象不合理;2.农业内部支持结构不合理。三是财政农业投入体制不完善。政府对农业的投资渠道较多,不同渠道的投资在使用方面、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有相当程度的重复和交叉,造成重复投入等问题,这种投入体制使整体目标不明确,有限的资金无法形成合力。四是财政支农力度小一些。这必然造成地区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影响到农业的均衡发展。
二、财政支农政策的完善
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三农”政策,必须立足稳定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促进农民收入增加这两个主要目标,不仅要保持必要的支出增长幅度,体现公共财政资源分配向农村倾斜;而且要合理确定支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有效配嚣公共财政资源。
(一)完善财政支农政策的展望
1.切实加大国家财政对“三农”投入的倾斜力度。
加强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建立公共财政与WTO框架相适应的农业支持政策体系,切实加大国家对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
2.建立规范的支农资金管理机制。
积极推进支农资金的,积极创新财政支持和民办公主的机制,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
3.着力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扩大“省直管县”、“乡财县管”财政体制和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完善县乡财政收入体系,加强县乡财政管理。
4.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现代税收制度。
统一城乡税制的目标是:强化城乡税收协调,公平城乡税负,规范和统一城乡税收管理体制,彻底消除城乡“二元”税制结构,最终实现农业、农村、农民与工商业、城市居民适用税制的完全统一。在税收政策上体现对“三农”的扶持,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创造良好的水质环境,为实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投入。
(二)完善财政支农政策的具体措施
1.稳定农业投入政策,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人,必须建立在用法律、法规进行制约的基础上,切实做到依法投资,真正落实。同时,各级对农业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向、资金匹配额都应制定具体标准和办法,以分清责任,强化对农业的投入。要积极利用政策作用,引导集体、农民和其他有关渠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2.改革农业补贴政策。
要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政策法规,使财政对农业补贴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要改变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绝对额逐年减少、相对数明显下降的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的补贴额度。
3.利用好财政贴息政策。
财政贴息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补贴方式,是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相配合的一种形式,它既能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又能发挥银行信贷资金的优势,它是在市场基础上维持有效率的农业需要。目前,我国的财政贴息只要用于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贴息。但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全部政策性贷款的需要,故还有必要对一部分商业银行的农业贷款进行贴息。财政通过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资到农业上,以解决当前农业投资整体资金不够的问题。但应注意的是,按照wI’o规则,财政贴息是属于应予减让的政策,这一数额不宜过大。
4.整合农业税收政策。
要进一步推进农业税费改革,建立新的农业税制,然后做好新农业税制试点的配套改革。
5.加强财政扶贫开发的力度。
首先以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为目标,加强对贫困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然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扶贫移民开发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加工、运销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壮大,支持贫困人口教育和医疗卫生。
论文关键词:贵州卷烟,税收负担率,重税控烟,贡献率
一、我国烟草行业的税收制度。
(一)、烟草业涉及的税种较多。
我国的烟草业通常是指烟草种植业、烟草制品业、烟草制品批发业。也就是说,烟草业涉及三大产业。目前,我国烟草业涉及的税收包括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各税种。其中,烟叶税、消费税是对烟草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两个税种。
烟叶税是农业税里惟一现存的税种。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把对卷烟征收的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烟类产品的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征办法,1994年确定的消费税税目为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税率分别为45%、40%、40%和30%,其中甲级卷烟暂减按40%征税。1995年7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甲级卷烟(含进口卷烟)50%,乙级卷烟40%,丙级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2001年6月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税率调整为45%、30%、25%和30%,同时对所有类别的卷烟实行从量计征,税率为每箱150元。2009年5月1日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的税率分别调整为56%、36%和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按照我国的分税制体制,烟草行业所创造的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中,增值税收入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企业所得税实行增量分成,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地方无权分享。
(二)、烟草业税收收入较多。
就近些年来说,烟草业甚至是国内最大的单一税源。从全国层面来看,2006年,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有关数据整理,全国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234.1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05%。从省级政府层面来看,2006年,云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390.91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48.81%:湖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08.97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8.94%;贵州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86.36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2.96%。
另外,烟草业税收在其涉及的各个产业里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数据测算,2006年,烟草制品业税收收入为1819.46亿元,占制造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2.29%,是制造业最大的税源;烟草制品批发业税收收入为373.25亿元,占批发和零售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46%,是批发和零售业最大的税源。
二、贵州省烟草行业主要税种负担率分析。
(一)、增值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额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行业增值税税负的指标为:
行业增值税税负=行业实缴增值税额/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
作为普通研究人员,笔者无法获得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准确数据,无法复制上述计算方法。但从规律性的角度考虑,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因此,笔者设计的增值税负担率如下:
增值税负担率=本年应交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100%
表1贵州工业企业与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比较单位%
贵州省全部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负担率差异
2001
8.51
9.42
0.91
2002
6.4
9.81
3.41
2003
5.88
8.31
2.43
2006
6.02
11.18
5.16
2007
5.83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作为全新的贸易形式,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电子商务活动虽然使现行税法中的某些规定不能适用或不能完全适用,但是,其并未对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应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也是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使现行税法的某些规定难以适用,并形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但其并未对生产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离以下几项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主张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认为对其征税将会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与此相对的是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比特税”构想,即对网络信息按其流量征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和欧盟的反对,原因是他们认为“比特税”不能区分信息流的性质而一律按流量征税,而且无法划分税收管辖权,并将导致价值高而传输信息少的交易税负轻,价值低而传输信息多的交易税负重,从而无法实现税负公平。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例如,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农业税便是主要税种;进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流转额和财产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以流转税为例,网上交易的许多商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传递并实现转化的,使得现行税制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对此既可以视为有形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归属为应缴营业税的播映或服务性劳务。这就需要改革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类别的判定标准,从而消除对应税税种、适用税率的歧义。就纳税地点而言,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即以经营地为纳税地点,然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电子商务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服务器来履行劳务,难以贯彻经营地课税原则。由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符合国际征税原则的趋势,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应逐步修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并过渡为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从而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归属上产生的困惑。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在经历了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的公平”①和瓦格纳的“社会政策公平”②理论之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将公平划分为两类,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税收纵向公平则要求不同经济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相等的税负。
纳税人地位应当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电子商务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有别于传统贸易的虚拟的贸易形式,它具有无纸化、无址化以及高流动性的特点。高流动性使得企业的迁移成本不再昂贵,企业由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必像传统企业那样大量重置不动产和转移劳动力,若想要在低税或免税地区建立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税地安装服务器等必要的设备、建立网站并配备少量设备维护人员即可。其他为数众多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各地为企业服务,从而可以使纳税人通过避税地的企业避免或减少纳税义务。而电子商务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则让
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交易信息并实施征管,使得网络空间成了纳税人轻而易举地逃避纳税义务的港湾。上述种种都导致了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与从事传统商务的纳税主体间的税负不公。但是税收公平原则却要求电子商务活动不能因此而享受比传统商务活动更多的优惠,也不能比传统商务更易避税或逃税。因此,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改变对电子商务税收缺位的现状,避免造成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税法对任何纳税人都应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社会组织或个人实行差别待遇,并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组织或个人无论其收入取得于本国还是外国,都要尽纳税义务。
第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还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首先应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表中填写网址、服务器所在地、EDI代码、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应建立电子发票申报制度,即以电子记录的方式完成纸质发票的功能。启用电子发票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崭新的手段。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开具并传递发票,实现网上纳税申报。其三,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开发电子商务自动征税软件和税控装置,建立网络稽查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即税收不应影响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对于市场组织及商业活动的选择,以确保市场的运作仅依靠市场竞争规则进行。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在交易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税负也应该是一致的,从而使税收中性化。税收制度的实施不应对网络贸易产生延缓或阻碍作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而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与传统贸易相比,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其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避免严重阻碍或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视性的税收政策,通过完善现行税制来规制并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不开征新税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时,也都认为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例如,美国于1996年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议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为此,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去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文件认为,最好的中性是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而经合发组织1998年通过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框架性意见的《渥太华宣言》中也强调,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对于电子商务课税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观点是,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我国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也不宜实行永久免税,而应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继承,并能够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稳步发展。
四、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金之间的比率来衡量,表现为征税收益与征税成本之比。这一比率越大,税收行政效率越高。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简化和节约,以达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标。
虽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免去了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得税收征管相对复杂,但是为了应对这一崭新的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会运用到税收工作的实践中,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也将大大降低,为提高税收效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五、社会政策原则
国家通过税法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税收杠杆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于是税收的经济职能便体现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财政收入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网络贸易,现行税基日益受到侵蚀,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保证对应税交易充分课税,使得财政收入稳定无虞;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现状,为了使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跟上世界的脚步,应当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财政收入原则的确立,不可避免地冲击和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为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它又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并且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正如前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2000中国企业峰会”上所表示的:“不想放弃征税权,但又想让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更快点。”
(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是电子商务的进口国,无法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而是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的税制模式。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为国际经济贸易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将会影响各国家对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知识 产权保护以及跨国投资等问题的基本态度。只有合理分配税收利益,才能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在维护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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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财政投入,农村金融,农民收入
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而近几年来,农民收入增长减慢,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是我们面临的新问题。云南是一个高原山区省份,全省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呈阶梯状逐级下降,海拔高低相差极大,地貌类型多样,气候类型复杂,比起国内的其他省份,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欠发达。同时又由于经济政策等多方面原因,使得农业的投入少,农村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业增效难、农民增收难、农村社会进步慢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要发展农村经济,就要先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改变投资结构,使投入主体、投入渠道以及投入形式更加多元化,不断完善农村产业投资体系。
一、云南省农业产业投资构成
云南省涉农产业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金融机构、社会投资等。其中支农财政投入,政府担负着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职责,故应重点投资于那些风险较大、收益期长,对农业发展起着保护和促进作用的大中型项目;银行等金融机构起到的是调节社会余额资金的作用,因而对农业的贷款主要应用于生产经营用的暂时周转资金;而社会投资从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由于受多方面的原因,投资额还比较小。
目前,云南省政府对农业的投资,主要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农业投资中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拿出来的,主要用于投资农田的水利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维持农业发展外围环境的作用。2007、2008两年全省的财政支出总额为1135.22亿和1470.24亿元,而财政支农支出分别为 127.60亿和177.77亿[1],农业支出所占财政支出比例分别是11.24%和12.09%,表明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速度略加快。
各金融机构对农业的贷款是农业投资中另一个较大的来源。2007和2008两年,我省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分别是444.6亿元和747.2亿元[1]1,这主要来自国有商业银行,说明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中对农业投资的主体论文格式范文。
农业投资中社会投资目前规模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农户投资仅限于种籽、化肥、农机具等方面,由于资本积累额的限制,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开办第二、三产业,故农户投资对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所起作用不大[2]。因而要通过投资结构的变动来影响农村产业结构,主要还要依靠财政支出和银行农村信贷。
二、云南省农业产业资金来源:
(一)财政投入
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主要是指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对农业发展提供的资金支持,既包括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直接用于农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如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也包括政府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的间接支持农业发展的财政支出,如各种用于农业的财政补贴支出、农业税收减免等[3]。财政投入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财政对农业的有效投入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之一。历年省委省政府都将农业作为重点,采取各种投资方式,提高农业产值,增加农民收入。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保持着不断增长的趋势,从1998年的34.66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177.77亿元,上涨了约5.13倍,其中涨幅最大的为2007年,该年的财政支农资金较上年增长了52.16%。涨幅最小的为2005年,该年的财政支农资金仅比上一年增长了2.23%。从农业支出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看,财政农业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在不断上升,1998年为10.57%,2000年为9.47%,到2003年这一比例降到了8.34%,2004年出现恢复性增长,为10.83%支农财政投入,到2008年为12.09%。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农业作为我省的支柱产业,每年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均小于20%,由此可见,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依旧较小,不能够适应农业的快速发展。
表1云南省历年财政总支出与农业支出对比情况
年份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
支出(亿元)
农业支出
(亿元)
农业支出增长
比重(%)
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1998
328.00
34.66
2.48
10.57
1999
378.05
36.59
5.57
9.68
2000
414.11
39.20
7.13
9.47
2001
496.43
45.26
15.46
9.12
2002
526.89
46.35
2.41
8.80
2003
587.35
48.99
5.70
8.34
2004
663.64
71.90
46.76
10.83
2005
766.31
73.50
2.23
9.59
2006
893.58
83.86
14.10
9.38
2007
1135.22
127.60
52.16
11.24
2008
1470.24
177.77
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制度变迁、供给现状、问题及对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民负担相关性分析。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
(一)公共产品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关于公共产品的概念及特征,国内学者大多赞同萨缪尔森的定义: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减少的产品。萨缪尔森对于公共产品的特征描述有三个: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外部性。而消费上的外部性与消费上的非排他性所造成的搭便车行为非常相似,所以,学界通常认为公共产品的两大特征为: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关于公共产品的分类,则根据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种类,根据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强弱程度,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刘千贺(2006)还认为: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全国公共产品和地方公共产品:城市公共产品和农村公共产品:家庭公共产品、社区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全球性公共产品。
(二)农村公共产品的概念及分类
农村公共产品则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分类的。农村公共产品即是在农村中相对于私人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
在农村公共产品中,根据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强弱程度,又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按农村公共产品受益的范围可分为全国性农村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农村公共产品。
按农村公共产品的功能可分为,一是维持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公共产品,二是有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公共产品。
二、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研究
胡洪曙(2007)通过时期和责任制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需求表达机制、决策机制比较、筹资机制、生产和管理机制特征的比较,说明农民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逐步增强。
谢好(2006)通过分析传统农业社会时期、民国时期、时期、家庭承包制时期、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分析了国家和农民的互动。
曲延春(2008)通过分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揭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迁的实质就是城乡利益、工农利益特别是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学者们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
(一)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供给总量不足与部分产品供给过剩并存。陈荣佳(2006)认为,供给总量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农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是社会事业类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熊国兵(2007)从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保障方面、农技服务方面的现实状况分析了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孟凡斌(2007)则从中央对农业支出的规模和从地方财政对农村的支出规模来看的下降趋势得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的结论。黄雪萍(2006)则分别分析了浙江省和全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的现状。
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与农民急需的一些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状况相反,在许多农村地区,一些农民不需要或者需求较少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供给却大量过剩。如贫困地区大量修建农贸市场、休闲广场、歌舞剧院、高档宾馆等。
第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雎党臣(2007)认为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体现为: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农民不需要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重大中型水利设施建设,轻一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轻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重农村科学教育文化事业发展,轻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何菊芳、虞拱辰(2005)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是:一是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二是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三是较少需求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四是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损害农民利益。
第三,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公平性。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的供给不公平和农村地区间的供给不公平两方面。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原因
第一,取消农业税造成的影响。睢党臣、王征兵(2007)认为,伴随着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农村乡(镇)、村两级组织制度外筹集财政资金的渠道基本上被堵死,财政收入锐减,乡(镇)、村两级组织可支配的公共资源减少,使得本来就匮乏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日益突出。由于财力所限,中央政府在短期内不可能承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全部投入。所以,取消农业税将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面临严峻的挑战。
于奎(2005)认为,取消农业税政策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造成了制度约束,具体体现为:收入上移,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基层财政保障: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转移支付力度小、制度不规范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平等;乡镇政府改革滞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缺乏。
第二,供给主体的单一,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偏离农民迫切需求。刘千贺(2006)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仍是沿袭农村改革前的格局,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只寄希望于政府,而政府因财力紧张无法生产更多的农村公共产品,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
边洪强(2007)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政府垄断现象。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政策决策、政府投资、政府生产。
第三,各利益主体的博弈。边洪强(2007)认为,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以及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博弈。博弈影响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从而影响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第四,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影响。刘千贺(2006)认为: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也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农民无法在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反映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需求偏好,最终形成了不反映需求的带有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
第五,长期实行“城乡分治”的管理制度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黄雪萍(2006)认为,“城乡分治”、“重城市轻农村”的管理制度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和以此为基础的城乡有别的公共产品筹资制度。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改进的对策
(一)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筹资体系
于奎(2005)主张:政府是要强化公共财政理念,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二是加强财政投资的主导作用,促进多元化投资格局的形成:三是考虑开征农村公共产品税收,如开征具有专项使用目的的治理环境污染税种:四是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和外资。
刘千贺(2006)认为,农村公共产品资金来源要多元化,具体包括以下渠道:政府的转移支付;私人、企业和银行的资金投入;农民交纳的“一事一议”筹资和费用:强制保险收入:慈善来源。
(二)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张颖举(2008)主张,继续加大政府投入:进一步引入市场供给;引导非营利组织参与;鼓励农民自我供给:实行大村庄制,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王俊(2006)认为,可以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农村社区组织、企业、个人等。根据公共产品的不同性质和受益范围,由相应的主体来提供。
吴友群、廖信林(2007)界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社区、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私人和企业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
(三)改变“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
吴友群、廖信林(2007)认为。应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建立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实现决策程序“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转变。
刘千贺(2006)则主张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供给方式。
(四)保证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
刘千贺(2006)主张通过以下方式减少各利益主体在博弈过程中,所造成的成本损耗。首先要明确政府自身职责,优化供给方式;其次要确认收费合法地位,吸引其它供给主体加入:同时要明晰产权,法律制度双重保障其它供给主体利益。
(五)借鉴国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成功经验
廖红丰、尹效良(2006)在介绍泰国、印度、日本、美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
杨勇、黎振强、罗能生(2008)在分析韩国、日本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发达国家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启示为:通过各种补贴发展农村各项基础建设事业:政府构筑农村社会保障网:引导和扶持农村发展各项社会事业:逐步减少对农民的各种政府管制。
五、农村公共产品与农民负担的相关性分析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增加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
1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差异加重了农民负担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差异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刘雅佳(2008)认为,二元结构造成农民的不公平的成本分摊。
2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职责划分不清,加重了农民负担。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的错位、缺位加重了农民负担。
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缺乏对农村公共产品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了农民负担。甘霞(2005)认为,乏力的监督机制造成公共收入使用混乱。
(二)基于减负考虑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设计
1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刘雅佳(2008)提出,政府应为主体提供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具体体现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实现城乡财政分配的公平和公正;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取得农村成本分担的公平。甘霞、王英平、朱延松等人也主张建立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
2明确区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刘雅佳(2008)提出,一方面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另一方面要明确地方政府职能,重构基层政府职能:省、市、县政府负责的农村公共品主要应包括耗资大、影响社会发展时间长的公共产品以及跨地区交叉供给的公共产品的补助。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直接需要乡镇政府的服务。
论文摘要:我国环境优美,资源丰富,但多年来经济粗放式发展,造成国家资源的惊人消耗和环境的严重污染,主要表现在:土地资源和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矿产资源开采过度,水大量消耗。同时,由于产业重点发展工业,直接导致了水、大气、化学物排放、固体废料、噪音污染加剧。国家已经意识到了节能环保问题的严重性,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在21世纪我国要节约资源开发,坚定不移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思路。在上述背景下,从维持经济活动的连续性和保持经济增长的角度,运用税收作为主要干预工具,力促经济增长方式平稳较快转变。对我国目前税收体系中有关税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应有足够的认识,对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可行性和一些具体设想以及一些完善资源税方面应有思路和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思路,要求政府采取恰当手段对环境污染进行控制,因此笔者认为改革传统税收制度,建立绿色税收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一、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绿色税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以排污收费制度作为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没有专门的、系统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税收制度,只是在一些税种中有一定的环境保护的性质和功能,具体存在以下税种:
1.资源税。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其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和盐等,其征收目的主要是调节在中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因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功能。同时,由于征收范围较窄,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如森林、海洋、淡水资源等未列入征税范围,不利于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
2.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均与土地使用有关,分别于1988年和1987年开始征收,其目的是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和农用耕地资源,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恰当调节土地级差收入。这两个税种的税收收入额较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7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91.57亿元,全国耕地占用税收入为89.9亿元,两者之和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不到1%。较低的征收力度使得这两个税种对于促进土地的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作用并不明显。
3.消费税。我国于1994年开征消费税,其目的在于抑制超前消费,调整消费结构,贯彻国家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增加财政收入。其中,对汽油和柴油及机动车如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等五类产品征收消费税,与环境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少消费、降低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由于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需求结构的变化,此类征税对于控制消费的作用并不是很明显。
4.增值税。增值税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和产品采取低税率或者免税的政策。由于增值税具有中型税收的特点,所以在绿色税收中的作用较弱。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于1991年开始征收,其目的在于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节投资结构。对于国家重点发展且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如农林、水利、能源等领域实行零税率,对于国家鼓励发展但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损害的项目实行5%的轻税率,而对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规模小、效率低、污染重的项目实行30%的高税率。该税种对环境保护具有一定的事前预防作用。但是,由于该税种是与国家的产业政策联系在一起并受其制约的,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经济利益和目标的限制,致使部分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但有可能带来较高经济利益的项目享受较轻的税率。目前,对于2000年1月1日后新发生的投资额已经暂停征收该税。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于调节消费和投资方向,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相关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分散、征收范围过于狭窄、调节作用较弱和系统性较差的缺陷,难以适应我国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思路的转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系统化。
二、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设想
1.改革排污收费,开征环境保护税
排污收费一直是我国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对于控制污染和环境保护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制度暴露许多弊端。实行税费改革,完善税法,统一税制,征收环境保护税是我国改革和规范税制,以经济手段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的必然选择。根据国内和国内环境保护现状,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的实践,结合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税收方面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环境保护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税种:(1)空气污染税。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空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单位征税、以其排放量和排放气体的浓度为依据,实行从量课征的累进税制。
(2)水污染税。对排放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及生活废水的城市居民征税,确定一定的标准,根据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和浓度进行折算,实行有差别的累进税制度。(3)固体废物税。对包装饮料的包装物、废纸、纸制品、旧轮胎等废物按其体积和类型进行定额征收。(4)噪音污染税。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噪音的生产经营者征收,以造成的噪音超过人或动物的承受能力的分贝值作为征税的依据。(5)能源税。在征收对象上有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等,应根据不同种类设计不同的征收方法和标准,对使用量超过既定标准定额的,实行累进税率。
对以上构建的五种税,在征收的过程中,实行追究责任制,根据使用、消耗、排放量的大小,坚持“谁使用、谁污染,谁负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将环境保护税收入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
2.完善资源税
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中,资源税的运行主要遵循“资源—产品—环境废物”单向流动的线形经济运行模式。而循环经济中,它的运行模式遵循的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与以前相比,其显著特点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在这种经济发展中,由于对资源利用的节制和效率预期应与对经济数量的增长预期相和谐,自然而然会使资源在开采和使用取得强势地位。我国现行开征资源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并没有把资源的环境成本和社会价值内在化,这样既不利于资源按社会成本定价,更不能使之按可持续成本定价。鉴于此,我国资源税的改革可以注重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及部分急需保护的可再生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另外,将其他与资源有关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合为土地税;对与资源有关的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等进行“费改税”,使其成为资源税的一部分。(2)调整税额设计。在进行税额设计时,既要考虑调节级差收入,又要考虑到资源的开采和保护,提高单位税额,对于不可再生、稀缺性及开采污染严重的资源实行高税额;改变现行单一的从量计税方法,对不同性质的资源,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将计税依据由销售和使用环节调整到生产和开采环节,以限制无序开采。(3)资源税应逐步体现可持续的利用价值,通过资源税的限制征收保证后代人能够保留大量的资源基础,造福子孙后代。(4)资源税要体现由于资源开采产生的外部性成本,对资源过量使用的单位应负担解决由此受到影响人员的生活和福利补助。比如由于开发土地、征地拆迁造成农民失地、失业,就要由相关单位安排工作就业、落实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这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社会效率最大化和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制定和规范环保税收优惠制度,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 农业; 农业类上市公司; 成长性; 面板数据
一、引言
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角度来看,农业上市公司能够对我国的农业市场化以及农业产业结构升级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实际上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在经济建设中并未起到对农业、农产品市场和农业产业化方面预期的带动作用,其盈利能力整体上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在我国近年来大力实施的农村经济政策和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背景下,这无疑是一个谜。为此,我们决定从农业上市公司盈利视角展开其发展状况的研究。
盈利能力评价始于西方,它主要经历了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个是观察性的盈利能力评价阶段,第二个是统计性的盈利能力评价阶段,第三个是财务性的盈利能力评价阶段,第四个是战略性的盈利能力评价阶段。米勒和莫迪里亚尼于20世纪50年代第一次提出了MM资本结构理论,这也是学界首次运用科学、严谨的方法对资本结构和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在国内,也有大量学者对我国企业盈利能力进行了调查和研究(王振蓉和李宝仁,2003;张继袖,2004;贾宗武,2004;汤青,2005等),较多的研究结论显示公司规模、资本结构、股权结构以及公司风险等方面对公司盈利能力具有重要影响,并通过经验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目前理论界对农业上市公司的定义有不同的认定,同时我国证监会对公司性质的认定也有不同的模式①,我们采用我国证监会对公司性质的认定模式进行公司性质的确认。而在盈利能力方面,较多学者认为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业绩受到扶持政策的影响非常大,并且对扶持政策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与此同时,政策扶持为农业类上市公司带来的经济效益不断增多,在其经营业绩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大,政策扶持已经变成支撑农业类上市公司实现良好业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汤新华,2003;姜凌,2003等)。然而,即便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类上市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农业类上市公司总体盈利水平依然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相关学者建议从公司多元化经营、提高运营能力(梁宇鹏和许彪,2002)和强化战略运营(刘秀琴等,2003)等方面加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综上可知,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确存在较为公认的盈利能力问题。然而现有文献中,较多从国家财税政策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和解释,并且从国内现实来看,财税对其盈利能力水平的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国内农产品价格尤其是大众型农产品价格的定价模式是基于国家计划为主市场为辅的现状,农产品价格对于农业上市公司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从普通公司的盈利能力影响因素来看,产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市场占有率对其具有明显作用。因此,目前的文献抛弃产品价格因素也即我国农产品定价机制来研究其盈利能力具有明显的不足和缺憾。而笔者将从农产品定价机制下的农产品价格因素对农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展开研究,同时结合财税政策进行对比分析,以希望进一步揭开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之谜。
二、研究设计
(一)假说的提出
1.农产品市场价格假说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目前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已经实行市场定价机制。然而,在农产品价格改革方面,目前我国以大米、小麦为主要的关乎国计民生的商品价格依然实行国家计划为主导,市场引导为辅助的定价方式。导致我国大米和小麦等大众型农产品价格和市场脱轨,与国际市场价格更是相差甚远,这种模式不仅影响到我国农民的收益,也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盈利造成重要影响。
虽然,保持物价的稳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农业上市公司而言,农产品价格更关乎其盈利能力。在目前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中,虽然分布范围非常广泛,但是几乎都与农业相关产业非常相关。从我国农产品价格走势和我国CPI近年来的走势(图1)可以看出,我国农产品价格总体上波动幅度比CPI大,同时紧紧围绕CPI指数上下波动,这与我国CPI指数的统计口径有很大的关系,同时CPI考虑了包括农产品价格因素的其他物价因素,因此,CPI走势更趋于稳定。同时,从CPI的峰值情况来看,每当CPI处于峰值的时候,ADI指数就会快速回调并处于下降通道,比如2007年2月份、2007年10月份、2008年3月份当CPI处于峰值时,可以明显地发现ADI指数也即(农产品价格指数)就处于快速回调和下降阶段。这间接说明当我国农产品价格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因此,对于以农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农业上市公司而言,农产品价格对其经营的盈利影响应该会是非常明显的,为此,在我国以国家调控为基础的农产品价格背景下,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H1:农产品市场价格对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盈利具有正相关关系。
2.农业补贴假说
在我国,扶持政策左右着农业类上市公司的业绩,而且农业类上市公司对扶持政策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与此同时,随着政策扶持为农业类上市公司带来的经济效益不断增多,这些经济效益在农业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大,政策扶持慢慢成为支撑农业类上市公司获得良好业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可是,即使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类上市公司的投入,不断加大对其的政策扶持力度,然而农业类上市公司的总体盈利水平还是呈现出下降趋势。何广文(2010)通过统计分析法发现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补贴收入优惠政策等相关优惠政策确实是给农业类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产生了促进作用。
收入补贴是政府为促进农业上市公司的发展而制定的重要优惠政策,收入补贴作为一种直接的支持手段,能够有效地实现上市公司的利润的提升,这个指标的信息能够在农业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年报中获得。按照农业上市公司年报的会计报表中所披露出来的信息,可以将收入补贴的主要来源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补偿性收入,例如市政建设补偿以及动迁补偿等;第二种是特殊行业或特殊项目的补贴,例如环保治理补贴等;第三种是地方政府直接拨付的财政资金,用来缓解上市公司遇到的资金困难问题。此外,还有一项是先征所得税后再返还的补贴。同时,自2005年以来,由于我国国家财政持续超过预期的高收入,因此国家利用财政对农村进行反哺力度越来越强和明显,而其中以化肥、农药、种子等方式实施的补贴政策逐渐开始实施。而农业上市公司也必然获得相关的补贴,进而提高农业上市公司盈利水平。为此,我们提出假设如下假设:
假设H2:国家财政补贴对农业上市公司盈利水平正相关。
3.税收假说
农业上市公司所取得的补贴扶持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税收补贴和收入补贴。从税收补贴政策方面来看,主要包括增值税减免、所得税减免、出口退税以及其他的税收政策,其中所得税减免可以说是农业上市公司所获得的最为重要的扶持政策。本文选择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作为政府扶助农业上市公司的税收补贴代表。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管理条例,只要是我国境内的企业都一定得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只有小部分行业和地区,又或者是一些外资企业才能缴交低于33%的所得税。我们将按照上市公司的年报得出企业所交的实际所得税率,然后再对企业获得的优惠税率进行计算。根据近年来的相关数据显示,农业上市公司各年所得税在利润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呈下降趋势,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净利润的贡献率已经达到了25%,所得税减免显然对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综上所述,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H3:税收补贴与农业上市公司的公司盈利正相关。
(二)变量设计与数据说明
1.被解释变量
当前,对于上市公司盈利水平的实证研究文献中,对于盈利水平变量的度量选择较多,有的选择ROE,有的选择EPS。在文献分析基础上,针对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变量的度量方面,我们采用每股收益率(YS,yield stock)来作为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盈利水平的替代变量。
2.解释变量
(1)农产品价格变量
当前国内文献的实证研究中,物价指数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方面的研究中,多以CPI、FDI以及ADI作为替代变量进行实证分析与研究。在本文的研究中,考虑到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分布的广泛性以及不同区域还存在的物价水平不同等方面的原因与影响,我们采用我国农产品价格指数作为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主营产品――农产品价格的替代变量。
(2)财税补贴变量
对于财税补贴变量的替代值,我们采用农业上市公司收入补贴和税收补贴加总作为该变量的替代变量,用ETS表示。其中农业收入补贴和税收补贴的数值定义如下:
农业收入补贴,收入补贴的度量。这个指标可以在农业上市公司的年报中直接得以反映,我们把这个指标数据当作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收入补贴的替代值。
农业税收补贴,税收补贴的度量。这个指标用来表示农业上市公司受政府税收补贴支持的力度,其中所得税收入支持在税收补贴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因此我们采取对所得税收入支持来衡量农业上市公司的税收补贴,当作是回归分析中的替代值。
3.控制变量
公司规模变量(SIZE):由于公司总资产反映了公司所具有物质资本实力,因此我们设置公司规模控制变量,并用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作为替代变量;同时为了更为全面地考察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的影响,我们设置了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用GDP发展速度作为替代变量);专营化程度(FA):选取其主营业务利润率来衡量。计算公式为主营业务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农业部门特征(ADC):农业上市公司除了经营主业,还会实施多元化经营,从其他行业所获得的投资收益与主营业务的收益是有一定差异的。参照冷建飞(2007)的替代变量方法,我们选择农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作为农业上市公司部门特征的替代变量。公司治理水平(GOV):我们选择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数量作为其治理水平的替代变量;股权结构变量(FSV):我们选择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当作股权结构的替代变量。
(三)实证模型构建
综上分析,我们构建了如下检验回归模型:
YSit=α0+β1APIit+β2FAit+β3SIZEit+β4GDPit+β5ADCit
+β6GOVit+β7FSPit+μi+εit (1)
YSit=α0+β1ETSit+β2FAit+β3SIZEit+β4GDPit+β5ADCit
+β6GOVit+β7FSPit+μi+εit (2)
在上述模型中,α0是截距;βi(i=1,2,…,7)是模型回归系数;ε是随机变量,代表的是影响公司盈利的各项因素。其中i(i=1,2,…,N)表示第i家农业上市公司;t(t=1,2,…,T)表示第t个时间序列观察值;μi表示第i个单位的个体效应。
两个模型依次用于检验农产品价格和财税等情况。通过对样本数据进行模型选择,本研究拟对模型进行F检验和Hausman检验,确定模型后再对面板数据进行分析。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数据描述性分析
收益和产品价格、公司规模、专营化程度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自2008―2010年的每股收益均值为0.224167,中值为0.13,最大值为1.8,最小值为-1.0,标准差为0.410660,说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在2008―2010年期间的总体收益水平不高,但是两级现象较为严重,在最高的收益公司和年份达到了1.8元,而最小值也达到了-1.0元。在农产品价指数方面,在此期间,我国农产品价格指数均值为0.761567,中值为0.920374,最大值为1.088379,最小值为0.275949,标准差为0.353122,说明我国农产品价格走势总体上比较平稳,并没有受到国际上过高的农产品价格和国际市场上剧烈农产品市场波动的影响,同时整体的涨幅也较为平缓。财税方面,均值为0.128233,中值为0.201,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0.334和-0.413,说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获得国家的财税支持整体上是比较平稳的,因此对盈利的共享应该也会比较稳定。而股权结构方面,均值为0.483,说明其股权非常集中。而公司治理方面总体非常稳定,基本上是介于3-4之间。公司规模变量方面,均值为12.01817,中值为11.945,最大值为13.81,最小值为9.64,标准差为0.705515。如果还原为原始数据,则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规模是已经具备相当的规模优势,同时大部分上市公司是国有控股型企业,因此其融资能力是非常强的,也必然能够为其公司盈利水平作出贡献。在专营化程度方面,从表1统计中我们可以看出,均值为2.069,中值为1.97,最大值为9.01,最小值为-10.02,标准差为2.764062。对于公司外部经济环境方面,我们采用GDP作为经济发展的外部宏观环境的总体代表,在2008―2010年三年期间,我国GDP的增长率分别为9.2%、9.6%和10.4%,均值为9.733%,接近两位数的增长率,同时考虑到在2008―2010年间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因素,进一步说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正处于我国高速经济发展阶段,对于其盈利应该具有极强的促进作用。对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农业部门特征因素变量而言,从描述性数据来看,均值达到了0.583391,最大值居然达到了2.581885,最小值为0.18479,标准差为0.37654,说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农业部门特征波动幅度较大,但是整体上而言,农业上市公司农业部门特征因素还是非常明显的。
(二)模型检验分析
1.F检验
因为在对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估算时,需要检验所建立的模型形式,即要检验样本数据符合何种模型。假如设定了错误的模型形式,那么模型估算结果将是有偏差的。为此,我们针对对构建的模型进行了F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模型1和2的F检验值达到了0.1%的显著性水平,这表明可以拒绝样本个体间存在无差异的原假设,认为相对于采取OLS对数据进行估算,而样本数据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算将会更合适。
2.Hausman检验
同时,我们使用EVIEWS7.0对模型进行了Hausman检验,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中可以知道模型的Hausman检验在1%水平上都是显著的,所以可以拒绝原假设,认为相对于采取随机效应模型进行估计,而样本数据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算更合适。
综上分析,我们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对模型进行面板回归检验。
(三)回归结果分析
我们采用固定效应面板数据回归模型,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从表4中可知,模型1和2显著性水平都达到了0.1%的效果,说明模型拟合效果很好,具有较好的解释性。同时还可以发现模型2的调整拟合优度高于模型1的拟合优度,说明在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中,财税对公司的盈利影响效的确要优于产品价格的影响,这符合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经营现状。
在变量的回归系数方面,从表4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模型1中,常数、农产品价格、公司治理水平、股权结构、公司专营化程度、公司规模变量、GDP和农业部门特征的回归系数分别为1.02603、0.029643、0.008915、0.076520、0.038524、
-0.168637、0.070468和0.690957,且农产品价格、专营化程度和公司规模变量达到了1%显著性水平,GDP达到了0.01%以上的显著性水平,股权结构达到5%的显著性水平,说明模型1上述变量的总体解释性较好。尤其是农产品价格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方面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在模型2中,常数、财税、公司治理水平、股权结构、公司专营化程度、公司规模变量、GDP和农业部门特征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3874251、0.326909、0.010915、0.006993、0.036663、-0.121009、0.075391和0.691129,且财税和公司规模变量达到了1%显著性水平,专营化程度和GDP达到了0.01%以上的显著性水平,股权结构达到5%的显著性水平,说明模型1上述变量的总体解释性较好。尤其是农产品价格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方面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四、结论与展望
笔者通过上述实证检验,发现了如下结论。
1.农产品价格对农业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具有明显的正面影响。从回归结果中我们可以发现其显著性水平得到了检验,因此在实际的农业上市公司盈利因素管理和政策制定中,适当考虑市场因素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对于提高农业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具有正面意义,假设1得到了验证。
2.财税对农业上市公司盈利水平的影响,该假设虽然从回归分析中发现其存在正相关关系,达到了0.0684,达到了1%的显著性水平。因此农业收入补贴和财税补贴从整体上对其盈利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假设2和3得到了验证。
3.模型1的拟合优度明显低于模型2的拟合优度,因此再次证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中,政策效应要强于价格效应,说明我国农产品价格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受到了削弱,也间接证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之谜来自于农产品的定价机制。
4.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还受到股权结构、公司规模、GDP和专营化程度等方面的不同程度的影响。部门特征和公司治理水平对盈利能力的影响没有得到检验。
虽然本文获得了上述成果与结论,但是由于学识等方面的原因,论文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于相关影响因素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比如对于公司治理水平和部门特征对农业上市公司盈利的影响方面,回归结果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验证,还需要进一步进实证分析,这也许与采用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水平的替代变量有一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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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谷贱伤农,政府责任,增收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主要任务。目标之一:要把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富足的生活。要达到上述目标,我认为关键在于提高农民的收入。众所周知,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增长速年平均高达9.4%,但人们的收入差距同样以前所没有的速度在扩大,甚至达到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广大的农民却较少的得到利益。中国毕竟是人口大国,农业大国,农民占绝大多数,没有农民的普遍富裕就谈不上和谐社会的构建。让广大农民富起来既需要农民自身的努力同时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什么这样说呢?
中国是人口大国,解决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是我们各级政府的首要责任。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政府近几年采取了严格的农地保护政策、种粮直补和取消农业税等措施。但这些措施和补贴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有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却不能从根本上让农民富起来。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透露,中国人均耕地面积到2005年下降到1.4亩。这区区的人均1.4亩,国家补贴在高,农民又能富哪去呢?同时粮食自身的生产特性也决定了农民即使辛勤耕作也难以致富,增产难以增收。根源在于粮食这种商品缺乏价格弹性。也就是说粮食大丰收的时候,在市场机制下,粮食的价格会下降。由于粮食这种商品缺乏价格弹性,致使人们因粮价下降导致需求增加的幅度赶不上粮食降价的幅度,导致农民总收益减少。即谷贱伤农。也就是说广大的中国农民,为了粮食的稳定生产,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做出了贡献,但由于粮食自身的生产特性及国家有限的补贴却难以致富。要想缩小城乡差距,藏富于民,我们必须另辟蹊径。
1.利用比较优势,规模化经营
要想在市场经济中致富,必须充分发挥,利用自己的比较优势才行。对广大农民来说,最熟悉的是土地,最擅长的是种地。政府首先要采取各种措施确实保障农民有稳定的土地权利,激励农民扩大耕作面积,实行规模化经营。有了稳定的预期,规模效益,农民才舍得花本钱,在自己的土地上做长期的投资。据中国官方的统计,2/3的土地都是中低产田,单产很低,这与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利不稳定有关。同时中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1990年全国农村劳动力的文化构成是:文盲半文盲占20.73%,小学文化程度占38.86%,初中文化程度占32.84%,高中文化程度占6.96%,大中专文化程度占0.69%,而且每年全国还有近400万儿童辍学,成为新文盲。。在市场经济下,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往往是那些有一定规模的,具有一定技术含量,投资较多,反季节,新品种的种植。面对这样的文化素质和市场现状,要想取得规模效益,让农民致富,政府必须在信息,技术,资金,人才上进行扶持,提供必要的帮助以及对农民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2.因地制宜打造地方特色,增加农民创收途径
中国的可耕地面积目前只有18亿亩,难以吸纳众多劳动力。在土地上做足文章的同时,当地政府如果能因地制宜的打造地方特色,形成品牌,无形中又增加了农民创收的途径。相对公众来说,政府掌握着资源和信息的优势。在政府主导下,培植地方特色,推广品牌相对容易得多。比如天津蓟县北部地区,库区,普遍是少地多山,当地政府就利用当地依山傍水特点,迎合城里人休闲度假需求,倾力打造当地农家游,并进行统一规划管理。。使当地农民原来极力想走出的地方,变为人们发家致富的乐土。全国闻名的寿光蔬菜,栖霞苹果,无一例外。只要我们认真挖掘,形成地方特色,品牌,不仅能较好的解决农民隐形失业问题,还形成政府和农民的又一大财源。
3.对有竞争力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要大力扶植和监管
不管是在加工制造业还是第三产业,劳动相对密集的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而70%以上新增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是被中小企业吸纳的,新产品82%由中小企业完成的,国家的GDP,60%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税收53%是中小企业贡献的。可见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不仅关系到国家的财政税收,同样关系到农民自身的就业增收。因此政府要大力扶持,尤其解决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筹资难的问题。同时,政府要加强监管。中小企业往往是私人所有,在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容易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据2006年安监总局调查统计表明,当年的1至9月份,全国中小企业事故死亡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的48%。。34%的乡镇企业从事有尘、有毒和有害作业,乡镇企业员工职业病患病率达15.78%。为了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加强中小企业的监管刻不容缓。
4.组织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输出,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收入
农村生产机械化的提高,进一步提高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失业人口的存在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意味着资源的浪费。由于农民相对来说文化素质不高,做得更多是低水平的不需要太多技能的劳动,工资提高难不说,一旦权益受到损害,由于文化,法制水平不高很难维权往往容易采取过激行为。农民一旦有病或出事,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障有限的情况下,越加贫困。因此政府有组织的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能和法规培训尤为必要。一方面有针对性地提高农民的技能,能提高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上讨价还价的能力。同时一旦发生纠纷,组织比分散的个人更能及时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有利于问题的及时解决。
当然提高农民收入的方式方法还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多。我们广大农民自身也要积极主动的提高文化,思想道德,科技,法制水平。既有助于提高我们自身的创收能力,更重要的当我们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我们相信:在党的科学领导下,在农民自身努力下,只要各级政府实实在在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广大农民的腰包鼓起来不是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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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政府面临的财政危机
自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举世瞩目。但就在经济不断腾飞的背景下,的许多乡镇政府却在近些年来陷入了越来越的财政危机。最近的许多统计和调查都表明,乡镇政府的财政危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如据对较早进行农村改革的安徽省的统计,截至1998年底,全省乡镇政府债务总额为59.23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303.91万元。该省宿州市甬桥区的资料表明,29个乡镇中有25个负债,负债面达86。到20__年税费改革前,该省太和县仅一县乡镇累计负债就高达2.2亿元。另据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的调查,全省1000多个乡镇共负债85.4亿元,负债面高达88.2,一些负债比较严重的乡镇甚至在1999年就吃完了20__年的财政预算。该省芷江县1998年全县29个乡镇负债总额2431万元,乡镇平均负债84万元,负债面100。四川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的调查研究表明,四川省近几年乡镇负债呈急剧上升趋势,多数乡镇陷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据该省仁寿县财政局对110个乡镇1997-1999三年负债情况的清理,仁寿县乡镇负债总额由1997年的18028万元上升到1999年的29178万元,增长速度高达61.8,至1999年平均每个乡镇负债265万元。另据对四川省100个乡镇的调查,平均每个乡镇负债由1995年的126.47万元上升到1999年的461.77万元,增长了265.1。据陕西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对30个乡镇的调查,不少乡镇每年的财政收入已不足以支付教师和干部工资,拖欠工资相当普遍,有的教师和干部已有好几个月没有发工资。由于多年积累,目前大部分乡镇都已背上了债务,有的高达数百万之巨。河南省的情况最为严重,据河南省财政部门的统计,全省2100个乡镇目前总负债95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89万元,全省90以上的乡镇都有负债,其中负债1000万元以上的有179个。据资料披露,中国乡镇在上个世纪共留下了20__亿元的庞大债务,其中最严重的河南省为95亿元,占到了5。由此看来,除少数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不存在乡镇财政危机问题外,中西部各省区的乡镇政府普遍都存在较为严重的财政问题,乡镇政府的财政危机确实既普遍又严重。
政府负债并不是什么新闻,但是乡镇政府的财政危机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政府负债的特点。一是负债面广,很多省乡镇的负债面达到80以上;二是负债额大,数百万元的政府负债对于大多数乡镇来说实在是难以承受;第三是解决无望,目前很多乡镇对于自己所担负的巨额债务根本没有能力偿还,甚至看不到能够任何偿还的希望,只能借新债还旧债。前两个特点都不是致命的,最后这个特点是最要命的,这三个特点叠加在一起就更要命了。
这至少会产生一明一暗两个严重后果。所谓“一明”,是指已经众所周知的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目前乡镇政府解决财政状况不佳的最方便的办法便是向农民转移财政危机,加重农民负担,造成了一系列政治和社会问题。所谓“一暗”,是指有可能由此产生的金融危机,因为乡镇政府负债的债主绝大多数为银行金融机构,如果长期无法偿还,并且还不断地继续举债,那么极有可能形成大量的呆账、死账。此外,如果说得严重一点,这对于乡镇政府自身的直接影响可能需要更加引起关注,因为这极有可能造成大量的乡镇政府瘫痪或崩溃。当然,中央政府肯定会极力阻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但是财政的崩溃足以使乡镇政府对任何政务都无能为力,如果不及早筹划,恐怕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与乡镇财政相关的两项改革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关于农村的改革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最近的改革中与乡镇政府相关的主要有两项,一是税费改革,二是乡镇撤并。虽然从改革的目标来看,这两项改革的主要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不完全是为了解决乡镇政府的问题的,但是它们都是与乡镇政府的财政问题密切相关的。因为税费改革关系到乡镇政府的收入,而乡镇撤并则关系到乡镇政府的支出。
1.税费改革
税费改革的目的在于统一税费,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最终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央的部署,从20__年开始安徽省以省为单位进行税费改革的试点,其他省级行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少数县市试点。按照原来的安排,在20__年税费改革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但是由于在试点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出于慎重的考虑,在全国推行的计划就被推迟了。
这次税费改革的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所谓“三个取消”,一是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二是取消屠宰税,三是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个调整”分别是,调整农业税政策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后的农业税按照农业生产用地计税,而不再按照人头征收,农业特产税是把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都改在生产环节征收。“一项改革”是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将村里原先的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采用农业税附加的方式统一收取,村里的公益事业还需用钱时,实行一事一议。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税费改革还是比较有成效的。农民负担明显减轻,据祝保平对安徽省十个乡镇的调查,农民每人减轻负担29.7元,每亩减轻17.9元。广大农民对税费改革十分欢迎,在这些乡镇出现了多年未见的农民主动缴纳税费的现象。另据对山西省5个县税费改革试点的调查,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人均减负36.63元,平均下降36.7。
但是税费改革在试点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首先对于有些农民来说负担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如安徽省的茶叶特产税 两个环节合并后,茶农负担的特产税比改革前加重了近一倍,湖南省由于对稻谷计税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农民负担也反而加重了;同时也出现了税负不公,使农民负担由地少的农户向地多的农户转移,而在中西部省份,地多的农户却正是相对比较贫困的农户。
尤其是对于本文所关心的乡镇财政来说,税费改革无疑是雪上加霜。平心而论,税费改革并不是造成乡镇财政危机的原因,但是农村税费改革无疑加重了乡镇政府的财政困难。如据何开荫的调查,实行税费改革使安徽省平均每个乡镇减少收入约90万元,湖南省长沙县平均每个乡镇减少收入73万元,山东省肥城县减幅更大,平均每个乡镇减收148万元。祝保平根据调查也提出,税费改革使一些乡镇财政增长无望,平衡困难。
2.乡镇撤并
进行乡镇撤并的主要目的在于,国家希望通过减少乡镇的数量从而减少乡镇干部的数量,最终实现减少财政支出、减轻农民负担。这一次乡镇撤并始于20__年前后,目前有的地方正在进行中,到20__年初为止已有18个省级行政区开展了撤并乡镇。这次乡镇撤并的力度非常大,使撤并后的乡镇数量大幅度减少。如截至20__年6月,江苏省已经开始乡镇撤并的县市达到66,撤并乡镇361个,撤并后全省乡镇数减少了21.6。通过这次乡镇撤并,山东省共撤并乡镇600多个,占乡镇总数的四分之一,山西省原有乡镇1910个,共撤并712个。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撤并乡镇的资料,山西省撤并率最高,达到37.3。
这次乡镇撤并的具体做法相对比较简单,多数为整建制合并,即主要是把原来相邻的几个乡镇完整地合并为一个乡镇,江苏省这种情况达到了98。但是对于乡镇撤并后续问题的处理却并不简单,如对于被撤乡镇驻地如何管理的问题,目前就存在着两种做法。一种是在被撤乡镇驻地设一个临时办事机构,称为办事处或管理区等,配备2-10名工作人员。采取这种做法的主要有山东、浙江、江苏等省。另一种做法是在被撤乡镇驻地不设任何办事机构,乡镇以下不再设其他管理层次,实行乡镇对村的直接管理。目前主要是山西省采取这种做法。
由于乡镇撤并涉及行政区划的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重大变化,是一项相对比较复杂的改革,其效果恐怕很难在很短的时间看得清楚。再加上有的地方刚刚初步完成,有的地方正在进行中,有的地方则还没有开始,所以目前呈现出的效果和影响恐怕仅仅是初步的和表面化的。乡镇撤并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减少乡镇干部的数量从而减少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在这一点上改革确实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压力仍然很大。据贡凤涛等人对江苏省116个撤并乡镇的调查,只有18个乡镇人员分流基本到位,占15.5,41个乡镇进行了部分分流,占35.3,57个乡镇未进行分流,占49.1。在认为精简机构、安置富余人员最困难的75个乡镇中,目前共有工作人员9577人,少的乡镇60-70人,多的高达300-400人,平均每个乡镇128人。对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目标而言,通常情况下通过乡镇撤并在短期内减轻农民负担是可以做到的,但从长期看这项改革能否真正减轻农民负担仍需实践的检验。
从关系到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两项改革来看,恐怕目前都不足以应对乡镇财政所面临的危机,甚至税费改革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乡镇政府的财政危机的压力。那么乡镇财政危机的根源在哪里,到底应该如何应对这种局面呢?
三、乡镇政府财政危机产生的原因
已经有很多学者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始关注乡镇政府的财政危机问题,对于目前乡镇政府产生财政危机的原因很多人都有很详细的讨论,并且他们分析的原因都有很强的共识性。总结起来看,人们分析乡镇政府财政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1.机构臃肿,人员膨胀
根据的有关法律和制度,乡镇政府是农村地区最基层的政府,其机构设置不要求与上级政府的部门相对应进行对口设置,因而它同时也是机构设置最简单的一级政府。但是法律对于乡镇政府机构设置的审批程序却没有严格的规定,造成机构设置随意性大,机构和人员不断膨胀,使得干部工资和公务费开支巨大。大量的调查研究都证实了这一点。如据国家统计局1996年对1030个小城镇的调查,每个镇的机构一般都在30-40个,其中镇属机构的干部人数平均为158名,上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干部人数为290名,都超出编制人数的数倍。何开荫对安徽乡镇的调查也表明,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公务人员便有70-80个,如果加上勤杂人员会达到100多人。其他很多人的研究都支持这个分析,如孙自铎、钱建凯、王安仁等人和四川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等,都认为机构臃肿、人员膨胀是造成乡镇政府财政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2.管理混乱,干部腐败
财务管理混乱和干部腐败也是造成乡镇财政负担重的原因之一。乡镇一级政府普遍缺乏预算意识,财政支出管理漏洞较多,不少乡镇不仅多个部门和领导有财务审批权,而且存在滥购、滥补、滥奖的现象。同时,乡镇干部的、大吃大喝现象也并不少见,如据这几年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仅由于乡镇干部赊账吃饭而使饭店酒楼破产倒闭的至少就有十起上下。因此,许多研究者都把这一点列为形成乡镇政府财政危机的原因之一,如上述孙自铎、钱建凯、王安仁等人的研究中都有这一认识。当然,不用多说,人员过多和干部腐败不仅加重了乡镇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也必然要加重农民负担,引起农民的不满以及农民和干部的冲突。
3.升级达标,开支巨大
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各级政府经常举行大大小小的名目繁多的达标升级活动,象“普六”、“普九”、教育“双基”达标、卫生“初保”达标、计生服务站达标、油路乡乡通、订报、灭鼠、卫生室、改水、改厕、各类活动室达标等等。这些活动每一项达标验收都要花费不少钱财、动用很多民力,而它们最终都要沉淀到乡镇,由乡镇政府具体落实。乡镇政府明知这些活动劳民伤财,乡镇财政无此实力,但是在政绩考核“一票否决”的压力下不得不“打肿脸充胖子”,硬着头皮去完成这些达标项目,一方面加重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乡镇财政负担。
4.分税不公,职责过重
1993年以来实行的分税制存在着收入向上集中、支出向下转移的制度性缺陷。在分税制下,重要税种的收入有的全部归属中央,有的在中央与地方、或地方各级政府间分成。地方各级政府为了保障各自的财政收入,往往采取层层下压的办法,尽可能地从下级政府那里获取更多的分成。甚至,上级政府每年下达给乡镇政府的财税收入计划还可能脱离乡镇实际,使乡镇政府根本无法完成。但是由于把财政收入完成情况与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政绩考核挂钩,完不成任务便“一票否决”,甚至就地免职,迫使乡镇政府为完成计划弄虚作假,拼命举债。
同时,由于分税制只解决了税收的划分问题,而对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的职责划分却不甚明了。这就导致上级政府尽可能地通过职责下移的办法将财政支出转移给下级政府,而乡镇政府作为最底层的一级政府没有再转移的余地,只好默默承受着这不公平的职责转移。换句话说,乡镇政府在税收分成中分得的是最没有保障的小块份额 ,但是却要承担本应由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级政府应该的职责,如农村的卫生、教育、道路、水利、电力等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现在基本上是由基层政府来承担。别的不说,单就九年义务教育而论,在城市地区是由国家负担,而在农村地区校舍建设、教师工资都要由乡镇财政解决,乡镇政府对此实在是难以承受。因此有人将分税制后各级政府间财政状况总结为四句话:“中央财政很好过,省级财政也好过,地(市)级财政可以过,县乡两级真难过。”当然,为了完成这些职责,乡镇政府只好或者大举借债,或者向农民转嫁负担。
当然,具体到不同的乡镇,可能还有其他的原因会造成乡镇政府的财政危机,如乡镇所属的乡镇企业的投资或经营失误,农民拖欠税费等。本文所引证的研究者的论文资料中不少都有不同程度的涉及,限于篇幅在此不再详细介绍。
四、从政府间关系的角度对问题的再认识
应该说,学者、基层干部以及政策研究人员对于乡镇政府财政危机原因的分析是比较客观、公正和符合实际情况的,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值得重视和研究。本文在此试图从一个更加学术化的角度,即从纯粹政治学的角度和更加宏观的层次加入到探讨这个问题的行列,提出一点初步和不太成熟的想法,来作为本文的总结和结论。我认为乡镇政府财政危机反映出的问题实际上仍然是中国数千年来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即各级政府间的合理关系问题。
中国传统上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保留着比较大的权力,这是由中国的历史文化特征和当前所处的特殊国情所决定的。尽管当前在中国也存在着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问题,但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僵化的自上而下的控制关系、基层政府相对自的过分萎缩等,仍然是政府间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当前中国上下级政府间的关系呈现出高度僵化、向上集中的特征,下级政府对于上级政府层层下达的数量化的任务没有任何商议权和保留权,只能按时完成,否则便会面临“一票否决”的困境。这种层层传递甚至加码的工作压力最终都要全部由国家最基层的乡镇政府来完成。由于过分强调上级意图和任务而忽视了乡镇下层政府的工作自,往往使乡镇变成了单纯完成上级任务的工作机器。上级政府布置的这些工作有的是合理和必要的,有的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如前面本文所述,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的大大小小的名目繁多的达标升级活动,象“普六”、“普九”、教育“双基”达标、卫生“初保”达标、计生服务站达标、油路乡乡通、订报、灭鼠、卫生室、改水、改厕、各类活动室达标等等,每一项达标验收都要花费不少钱财、动用很多民力,使乡镇不堪重负。不仅如此,在许多乡镇财政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有些上级部门向乡镇伸手却有增无减,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收费、集资土政策和一些部门的乱摊派、乱罚款,使乡镇政府苦不堪言,这不仅加重了乡镇政府的财政困难,而且也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论文摘要:目前,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困境已成为农村发展的关键。鉴于农村公共产品主要还是由政府提供,在委托一的理论框架下,根据委托与之间的利益差别性以及个体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理性导致集体行为非理性的理论预设,文章从多元利益博弈的角度,对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与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基于各自的理性选择却导致非合作博弈的困局进行解读,并提出正和博弈的有效治理途径。
一、理论前提预设
(一)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政府具有人民赋予的管理社会和社会资源的权力,为人民提供公共产品。人民和政府之间实质上形成了一种委托^—人的关系,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政策。由于各地区的经济机会、经济发展水平及自然资源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存在,中央政府难以直接介入各地的经济、政治活动,使得地方政府以中央政府的人身份介入经济、政治活动成为必要。由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产生新一级的委托和的关系。通过这样的层层,实现对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因而,要研究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必须要在委托——关系的预设前提下进行分析。在委托——关系中存在着两个突出的问题和特征:其一,委托人和人的利益不一定完全一致,存在人背离委托人目标的问题。假设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人而存在,在人民与政府的委托——关系中,政府行为的目标往往并不会完全与全体选民的意愿一致。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委托——关系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效用目标也不尽相同。地方政府往往更多地指向其对于“政绩”、“地方经济发展指标”等自身利益的需要。其二,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这既表现在委托人和人掌握有效信息的能力不一样,也表现在委托人不可能充分掌握有关人的行为、工作绩效等信息,存在着人隐瞒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或者制造、虚假的、扭曲的信息及利用私人信息优势,为增进个人利益而不惜损害委托者权益的可能,从而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
(二)在委托——的分析框架内,除了利益差别之外,还假定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农民都是理性的,具有权衡和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行为选择的能力。亚里士多德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有些关系的事物”。可见,完全理性的个人会做出对集体非理性的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政府,无论是从鉴别公共服务获得收益与成本的技术角度,还是从政府官员的私利考虑,寻租或参与租金分配等“搭便车”现象都是在所难免的。正如诺斯所谈到的:“如果国家拥有强制力,那些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就会使用这些力量,在牺牲社会其他成员利益的基础上,谋取自己的利益。”而农民作为理性的个体,更是基于各自潜在的利益,对稀缺性的村庄资源会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反应,从而造成集体的公共利益陷入困境的现象。因而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委托人——人之问的利益差别性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导致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就构成我们分析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与农民博弈内涵的两个基本的前提。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多元利益博弈的解读
在上述的理论前提预设下,由于农村资源的稀缺性和组织利益的有限性,不可避免会产生委托人和人之间经常性的非合作博弈困局,有必要对博弈困境中的多元利益进行解读,探明各种利益博弈是如何在现实中形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困境的。
历来公共产品的供给是沿用自上而下的制度,中央政府控制了大部分公共资源,总体规划和投资重点往往由上级政府确定,甚至对投资项目也直接确定。中央政府作为公共产品政策的制定者、组织者和资金提供者,倾向于经济利益最大化。其目标应是效用最大化(财政收入最大化和社会福利、公共产品供给最大化)。中央政府在财政收入既定的约束下,往往倾向通过核查、监督等方式,使成本(核查成本向地方政府转移)最小化。针对地方政府往往希望能够得到更多公共资源的现实,在农村公共产品的实际供给中,中央政府往往通过实施一定的制度规则来指挥地方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和农民,以减少信息成本。如表现为当前税收体制下的事权和财权的不对称、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等。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情况下,中央政府还有可能会产生逆向选择(就是和地方政府不合作),倾向将公共资源投向城市或非农业上。由于城市较之于农村颇有影响力,而且城市公共产品的提供能够为政绩增光添彩,从而使地方政府有限的财政支出过度地投入到了城市公共产品生产中,在产生过重的地方财政负担的同时,隐含的机会成本更扭曲了公共资源的配置。
地方政府依靠其层级的控制权和信息不对等的双重优势,在面临资金紧缺和上级部门的指标考核双重压力下,会选择对其有利的博弈路径,以追求政绩评价最优、谋取财力最大化为基本施政方针。他们在公共产品提供中的态度是通过观察中央政府的行动(假定中央政府是按缺口弥补地方政府的)来获取信息,在上一级政府干预和农民的要求下,选择平衡的应对战术。一方面趋向于向上虚报,把公共产品短缺作为要价条件,故意扩大财政缺口,继续要求中央政府投放公共资源,争取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稀缺资源;另一方面趋向于向下凭借其相对独立的控制权,变相获取控制权收益。于是地方政府就会产生多重博弈:既有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博弈(当中央对地方政府制度约束强而地方政府官员行为极易被监督和举报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官员将首先支付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的费用,比如支付办公费用、偿还债务、工资发放等,最后才会将剩余的资金用于公共产品建设;当中央对地方政府制度约束弱而对官员行为监督成本高时,地方政府难免会通过乱收费和变相收费来筹集资金用于公共产品建设),又有与农民的利益博弈。在博弈过程中,地方政府维持着自身的利益,实现的是一种零和博弈。 转贴于
从农民利益来看,可以由短期经济利益和长期经济利益构成。由于受文化知识、民主意识、财力和信息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在目前的供给制度下,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更多带有强权博弈的色彩,农民往往处于消极应对状态。在制定公共产品供给计划过程中,计划由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和政绩偏好做出,即使每个农民报告出自己的支付函数,公共产品数量并不会因此有所改变,反而成为政府征税的依据。那么,农民作为理性的个人,就具有低报需求以逃避分担相应成本的动机,正如萨缪尔森所说:“正是个人的自我利益使其给出虚假的信号,假装从某种集体消费活动中获得比实际情况更小的利益”,于是农民会出于短期经济利益的考虑而少报需求,最终造成公共产品的实际消费偏离最优的消费量。此外,农民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结果,也会产生消极的应对行为。当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制度约束强时,农民的短期利益得到维护(比如税收大幅度降低等),农民会自愿地交纳农业税和“一事一议”费用,但由于地方政府的控制权,博弈的均衡便是地方政府假借各种理由优先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不能切实地保证公共物品的提供;当制度约束力不强、监督机制软化时,地方政府动用“乱收费”的武器,对于处在社会政治和经济地位最低层的农民来说,只有通过消极交纳农业税和“一事一议”费用来发泄心中的不满。来自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财政转移支付仅仅能够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和保持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一些缺乏硬性约束的农村公共产品,如道路建设、水利设施等建设就会落空,农村公共产品建设无人负责。最终,农民的长期经济利益都会受到损害而且继续生活在公共产品匮乏的条件下。
三、正和博弈: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路径
可见,在委托——关系的框架内,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基于现实利益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导致了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困境。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应该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共同承担,但中央政府的最优决策,地方政府的博弈平衡,农民的消极应对,往往会按各自的理性行事。由于各方的不合作,并不一定会达到自己的预期目标,很可能会导致集体公共利益的非理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中央政府为了减少信息成本,允许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政府与农民为争夺其稀缺资源而进行博弈。但是双方在非合作博弈中的资源投入的成本是一种“沉淀成本”,实际上大部分都在博弈中耗散了,没有给社会资产总额带来任何增益,这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总量的增进毫无益处可言。要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整体水平的提高,就必须探寻三方都能取得利益增量的“多赢”的正和博弈方式,消除零和博弈或负和博弈的负面影响。
首先,要重塑公共精神。公共精神孕育于公民社会之中,包括民主、自由、平等、秩序以及公共利益等一系列价值命题,它锤炼形成于社会成员的社会实践活动之中,渗透凝聚在社会成员的精神内,影响和制约着社会成员的公共行为,构成社会运作与社会发展的深层结构。没有公共精神,正和博弈就很难在制度和行动上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发展。所以,正和博弈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工程和行动范例,其目标既是规则的,也是意识的。在委托一关系的框架下,认真培育政府、官员和公民的公共精神显得尤为重要,对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博弈困境具有重要作用。要减少政府信息“超载”带来的耗损成本,促进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使委托——关系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否则,即使建立最好的适用于正和博弈的制度,也会出现政治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公共精神的培育与发展根源于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其生命力的大小直接取决于它与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的程度。长久以来,由于我国的政治架构以及小农经济分散性的负面影响,使得公共空间失去了发展的余地,进而造成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先天发育不良,使公共精神丧失了生成的土壤。因此,公共精神的塑造是不容乐观的。
论文摘要:本文以民营经济为特色的浙江省台州市的村级债务问题调查为例,并借鉴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对新农村建设中村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风险进行了研究。通过调查发现,随着新农村建设,一些地方的村级债务不断减少,但有些地方的村级债务却随着新农村建设而不断增加。被调查区城村级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补助形成的债务,而农村公共财政的缺位则造成了村集体在公共品建设中的财权和事权不统一是对村级债务产生的关键原因。
村级债务问题由来已久,其形成有着复杂的背景和原因,如果不对这一问题进行深人的调查和系统的研究,政府制定的化解村级债务的政策就可能难以产生效果。笔者在对民营经济为特色的浙江省台州市的村级债务问题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对村级债务的规模、结构及产生根源进行了分析。所用数据都是在对台州市村级债务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选择债务负担比较重的代表县(市)和乡镇进行重点调查,乡镇层面以上的村级债务数据则来源于各级农经部门,代表村的村级债务资料来源于笔者2008年9月一12月翻阅代表村的会计帐簿所得。因受限于调查区域和调查条件,这些研究虽仅能反映局部的情况,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折射出民营经济背景下的村级债务形成的体制和制度原因。关于村级债务的界定,目前理论界说法不一。而笔者所用的村级债务概念是借鉴了张海阳、宋洪远的定义,即村级债务由短期借款、应付款和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三部分组成。文中数据均来源于调查村经济合作社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数据。
一、村级债务的规模及风险分析
近年来,台州市各地按照中央要求,积极清理和化解村级债务,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改革的发展和稳定。但是,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债又大量增加,村级债务沉重的局面仍未根本改变。从台州而言,2008年6月同2006年12月相比,村级债务降低了53. 300,具体降低了194129万元。不同地区之间村级债务规模变化也有明显差异,椒江、路桥、温岭的村级债务有了明显下降,而黄岩、玉环、天台的债务则有了明显提高。为此,笔者选取了黄岩区的a乡(镇)进行了典型调查。
1.村级债务规模较大,且分布不均衡
通过调查发现,黄岩区和被调查乡镇的债务规模都呈上升趋势。黄岩区从2006年开始村级债务规模呈上升趋势,到2008年6月底,全区村级债务总额比2006年增加了47. 9%。通过调查还发现,黄岩区的村级债务分布具有很大的集中度,特别是位于黄岩区城市边缘不同方向的4个街道力、事处(以下简称乡镇),2006年的村级债务占全区债务总额的69. 4 0 o ; 2008年6月的村级债务占全区债务总额的55.800。为此,此次调查就选择了这4个乡镇中村级债务增长最快且成为黄岩区2008年村级债务最多的a乡(镇)进行了重点调查。调查数据显示,a乡(镇)的村级债务从2006年的8050万元上升到2008年6月的13878万元,提高了72. 4 %。
2.村与村之间的债务规模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且具有阶段性特征
笔者在对a乡镇村级债务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重点选择了a ~e 5个典型村进行了调查。由于村账中的应付款帐户中存在一些应发未发的土地征用费、押金、正常往来的金额,直接用上述提到的短期借款、应付款和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三部分资料来计算村级债务可能影响到分析结果。为此,笔者在研究村层面上的村级债务时,扣除了由于村组织在资金收付时差所产生的大量应付未付款,村级债务的实际规模减少了许多。
从图1可见,2004^-2007年a村和c村的债务分别为一直不变和一直下降外,其余3村的村级债务都出现了不同变化方向:2005年同2004年相比出现了下降,2006年开始又不断的上升,到2007年底的村级债务已经上升到2005年的2. 78倍。总的来说,a乡镇被调查村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虽在2005年前出现了下降,但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村级债务总的规模反而上升。
3.部分村的村级债务风险较大,偿债能力较低,财务风险增大
由于不能完整获得被调查乡镇的gdp数据,因而笔者在风险分析上只分析调查村层面,并使用债务负担率、个人债务负担率和偿债能力指标来反映村级债务的规模和债务风险。通过分析得出了调查区域村级债务风险的总体特征。
(1)a街道办事处的村级债务风险较大。从总体上观察,a街道办事处被调查村反映的村级债务风险的四个指标,2007年同2006年相比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升。特别是人均债务余额占农民人均纯收人的比重从2006年的16. 6%上升到2007年的22.400,也就是说,2007年农民每人必须拿出当年的人均纯收人的22. 400,才能化解债务。这表明村级债务的风险已经很高。
(2)债务问题可能危及农村税费改革成效。由于被调查地区属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在税费改革以前村级债务就不多,税费改革特别是新农村建设以来,村级债务有所提高,被调查村的个人债务负担率衡量的债务风险比较高,2006^-2007年,a乡镇被调查村的人均债务余额占农民人均纯收人比重基本在20%以上,最高达43. 2。如果村级债务最终转嫁到农民头上,将会给农民带来一定的负担,影响到农村税费改革的效果和持续性。
(3)偿债能力较低,财务风险增大。调查乡镇的被调查村,如果倾其所有的村级财务收人用于偿还债务,也需要数年才能还清。a乡镇除a. c调查村村级债务负担较轻,偿还压力相对较小外,其余各村如果仅靠村级财务收人而没有转移支付补助,其全部收人用于还债也需要2年以上,并且前提是不新增债务,更何况e被调查村全部收人用于还债尚需9年左右。因此,假定村组织得不到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及其他途径的支持,仅仅依靠村集体自己,多数村是难以偿还债务的。
二、村级债务的结构分析
浙江省农业厅曾要求当地各级农经部门按债务用途把村级债务分成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因村基础设施建设、因发展除基础设施建设外的公益事业、因替农户垫交农业税等国家税费、因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和其他原因形成的债务进行分类,但从笔者搜集的资料看,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和因替农户垫交农业税等国家税费形成的债务总的来说很少,因此,在债务用途结构分析时可忽略。
1.因村基拙设施建设而形成的债务
农村的基础设施是指那些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使用期限较长的设施。长期以来,我国实施城乡分治战略,城市和农村的公共服务筹资过程正好相反:前者自上而下,后者自下而上,农村公共服务资金主要依靠村民集资,其中大部分资金由村集体出资,在村集体自有资金不足和筹集不到赞助款时,就借款或拖欠工程款来完成该项工程,从而形成了负债。浙江省台州市2006年因此原因形成的债务就有67390. 89万元,占总债务的18. s%;随着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投人的加大,台州市因此原因形成的债务到2008年6月,已减少到39460. 95万元,但占总债务的比重却上升到28. 6 0 o。由于a乡镇村集体相对西部山区比较富裕,所以还没有因此原因形成的债务。但黄岩区因该原因形成的债务占总债务的比重2006年和2008年分别为6. 3写和7. 700,是经济不发达乡镇形成债务的主要原因。
2.因发展除基础设施外的公益事业而形成的债务
公益事业是指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非营利的事项。台州市因此原因形成的债务从绝对数上看差别不大,2006年和2008年分别为10392. 2万元和10058万元。但从相对数而言,还是从2006年的2. 9写上升到了2008年的5. 9。据调研,黄岩区除一些示范村外,对环境建设等公共公益事业投人的资金并不多。因为大部分农村没有解决养老等问题,对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公益事业投人并不多‘因此负债就比较少,2006年和2008年分别占总额的2. i%和7.700。但不管从台州市整体而言,还是从黄岩区全区而言,因此原因形成的债务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升。
3.因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而形成的债务
因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而形成的债务是村集体特别是被征地村的新增债务的主要因素。浙江省在征地时,按被征用土地的一定比例(一般10%左右),返还给被征地村合作经济组织,并免缴有关规费,用于发展二三产业。被调查村集体基本上都用自留地或返还地建造了标准厂房,用于出租,每年获得较稳定的租金收人。全台州因此原因形成的债务2006年为49486. 3万元,占总额的13. 6 0 o : 2008年下降到17142. 8万元,占总额的10. 1。黄岩区因此原因形成的债务从2006年的6184. 4万元上升到了2008年的8081万元,而占总额的比重却从2006年的16. 6写下降到2008年的14. 7%。因此,从相对数而言,村级债务在台州和黄岩全区均出现了下降。从调查情况来看,只要不存在其他原因的不良债务,村集体自身偿还因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而形成的债务的能力还比较强。
4.其他原因造成的债务
台州市在2006年由于其他原因形成的债务为88075万元,占债务总额的49. 7 0 o . 2008年6月下降到78474万元,但占债务总额的比重却上升到56.900,可见,这是台州市村级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也是调查乡镇和调查村村级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被调查区域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债务除因村补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而形成的债务外,其余债务主要是一些应发未发的土地征用费、押金、正常往来金额和预收的房租费等一些由于资金收付时差所产生的一些应付未付款,从实质上讲,这些不应该统计在村级债务总额内,因此,浙江省农业厅在村级债务统计时要求扣除这些因素。但从笔者的调查来看,大部分村在上报时并没有扣除这些因素,从而造成了村级债务数据的虚增。从调查村的数据来看.即使扣除了这些因素,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债务仍是村级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
从以上分析可见,各地形成债务的具体情况都不同。以被调查村为例,黄岩区主要是村集体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补助形成的债务以及因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而上面提到的一些被调查村从2006年开始,村级债务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村集体为村民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补助而形成的债务。
三、村级债务产生的根源分析
村级债务的形成与我国的政绩考核体制不科学、乡村治理机制不合理和农村经营管理制度欠缺等有一定的关系,但从笔者的调查分析可知,调查区域村级债务形成的最主要原因是农村公共财政的缺位。鉴于此,笔者主要对此原因进行分析。
1.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基层政府财力少、责任大
从收人分配来看,无论在哪个国家,中央政府的收入都占绝大多数。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的分税制,使中央政府集中了县乡两级约50%左右的收人。目前,我国县级和乡镇两级财政收人只占全国财政收人的20%左右。一方面,分税制所划定的中央与省之间的关系几乎被完整地传递到了县乡基层财政;另一方面,支出责任并没有相应上移。由于体制不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能划分并没有真正做到明晰、合理,中央政府和省一级政府将部分应由上级财政负担的财政支出全部或部分下移给了地方政府,致使基层财政支出不断加大。近几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以税收为基数给予县乡的转移支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县乡财政压力,但由于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大多数县乡财政依然困难。在县财政困难加剧的状况下,县一级也有可能调整乡镇财政体制而集中一部分财力,把县级的部分困难转嫁到乡镇一级。村级组织作为准政府组织,自然也会成为压力的承担者。如1994年,台州撤地建市,将黄岩市一分为二设立黄岩区和路桥区,黄岩由市改区之后,在财政上除了上缴省里的不变外,还必须向市里上缴地方财政的30000 2003年,台州市作出了调整黄岩区事权和财权的决定,在收人分配上,黄岩上缴地方财政的5%,原则上保留县一级事权,但由于这一变化,对黄岩的发展就造成了一定影响。到2006年,黄岩区的财政收人只有201549万元。由此可见,黄岩市改区之后,剩下大量的西部贫困山区,由于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大,获得的上级转移支付又不多,就不可能制定完善的区级转移支付制度,这也是黄岩区村级债务数额成为台州市之最的最主要原因。
2.二元化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加剧了农村会共产品的供需矛盾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预算支出不断增加,城市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得到了明显改善。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主要由农民自己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基本状况并未改变。新农村建设以来,中央明显加大了财政支持“三农”的力度,但毕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历史欠账太多,需要财政支持的领域太大,长期积累下来的领域太广,长期积累下来的需求缺口太大,这些矛盾都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如笔者调查的乡镇属于城市边缘区,农民已逐渐市民化,但这些区域却享受不到城市的公共品供给待遇。若他们要想享受到城市的公共品供给待遇,就必须上交一笔昂贵的费用。如a村作为当地闻名的新农村示范村,为搞好环境建设,委托该区环卫处保洁公司常年清扫保洁,2007年支付给区环卫处保洁公司常年清扫保洁服务费就达12万元。总之,二元化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直接导致了城乡之间过大的公共产 品供给差距,也正是这种二元化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严重加剧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需矛盾。相比而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基本社会制度,也是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和扶贫攻坚的基本制度,对农户和农村而言,更呼唤财政的“雪中送炭”。
3.村级组织公共产品提供中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
现行农村财税制度所形成的村级组织财权、事权不对称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严重供给不足。由于现行的分税制不是在事权管理清晰划分的基础上来确定财权的,这就诱致了各级政府在财权既定的情况下,分层次向下转移事权,以改进自身绩效。这种传导机制的最终结果是农村村级组织事权过多,财权过少,事权与财权脱节,陷于了有事权而无财权的境地。通常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纯公共品的提供都是由政府免费提供,而基础设施、农民养老、医疗保险等准公共品,往往考虑到农业本身的基础性和外部性特征,总体上都是政府主导,社会、市场和农民合作组织为辅的投人。但从笔者的调查来看,却与上述不完全一样。如笔者对调查区域5村的村级道路硬化工程资金主要来源的分析可见,村级道路硬化工程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村集体、上级政府、村民、社会出资,分别占5村道路建设投资总额的61.900. 2600,7.700.4.4写。笔者又对其中两村2005-y 2007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进行了调查,总的来说,两村的环境建设资金有60%左右主要由村集体投人,而各级政府只投人10%左右。而在村级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的调查中发现,《台州市区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障基金按照个人、村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其中选择a, b类的人员,政府补助总缴费额的16. 700,这明显与浙江省的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的规定不同。由于养老保障是目前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因此,为提高参保率和顺应民心,参保时,村委会基本上都会根据村集体经济的好坏给予村民一定的补助。但笔者通过调查发现,村集体经济一般都难以承担这一重任。如调查4村在2006^2007年养老保险各种总支出为3601. 9万元,几乎是4村3年村集体经济的总收人。由于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使村集体支出急剧增加,特别是图1中的d村已超出了村集体的能力范围,使村集体陷人了债务困境,财务风险加大。笔者在最近的跟踪调查中发现,该村2008年由于要缴纳第二期补助,村级债务的规模继续扩大,短期借款从2007年底的619万元上升到了2008年底的1024万元,村集体经济风险急剧增大,这应引起当地政府的警惕。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替代率
200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俗称为“新农保”。“新农保”采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框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的。《指导意见》指出,2009年,“新农保”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指导意见》颁布一年多来,各个试点地区如火如荼地开展试点工作。2010年,国务院又批准了一批“新农保”试点地区,要求“新农保”试点覆盖面扩大到全国23%的县(市、区、旗)。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主要有少子化带来的对传统家庭养老的冲击,2035年左右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主要有失地农民的增多和巨量的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一、基础养老金替代率比较低
《指导意见》中指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这一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的养老模式在结构上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同,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但是替代率远低于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新农保”中基础养老金55元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其在整个养老待遇的结构比例中还是较大的,是制度最大的亮点,也是吸引农村居民参保的重要方面。但是,从替代率角度看,55元的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较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08年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而“新农保”中每年660元的个人基础养老金补贴占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为13.86%,远远低于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基础养老保险不低于20%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因此,在“保基本、广覆盖”的基本原则下,也应考虑适时调整“新农保”养老金的替代率。
二、个人缴费意愿不高且存在逆向选择
这里的个人意愿差异既有年龄因素也有缴费金额因素,在自愿性保险中一般会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同样,“新农保”也存在着逆选择,参保人员更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投保,以便相对于自己缴费来说获得更多的基础养老金,即投保人沿着对自己有利而不是对举办者有利的方式去投保。尽管制度设计的总体思路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但基础养老金并不与自己缴费成正比。在“新农保”试点中,呈现出个人缴费意愿不高与逆向选择并存的现象,首先是中青年的参保意愿不足,45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参保者较多,其他年龄段的人则只要有可能就倾向于不参保,即使参保也多选择最低档次即每年100元的缴费。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农村居民存在短视,不过多考虑未来生活的状况,只要缴够年限,老年有养老金拿即可。另一方面“新农保”中缴费档次及补贴制度的局限性。《指导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可见,在制度设计时,国家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但是,纵观各地的“新农保”试点,这一政策规定还只是停留在文件上,具体的实施方案还没有出台。因此,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把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鼓励”落到实处。另外,30元与最低缴费档次100元比较,相差3倍多,是其30%的金额;与最高档次500元相比,相差近17倍,是其6%的金额。如果地方政府不实行梯度型财政补贴,农村居民更愿意参加100元的缴费档次,以获得相对较高的地方财政补贴。此外,最低每年30元的地方财政补贴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将不会形成吸引力。作为“新农保”一项激励制度,政府对农村居民个人账户实行多缴多补,这一规定满足了保险中“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逻辑上满足“激励机制”理论。但这一规定忽略了农村居民中经济困难的群体,多缴多补,对于无力缴费的农民是不公平的,不同档次缴费标准下替代率存在固定的比例关系,选择最高档缴费标准时的替代率水平是选择最低档缴费标准的4倍。因此,缴费年限相同时,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待遇水平远远高于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人,不利于弥补贫富差距,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因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应权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特别贫困的家庭适当照顾,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设定适当的缴费档次与补贴额度。可考虑增加国家和地方政府补贴,以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民的日常生活。
三、“新农保”责任分担结构不利于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转移
《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即“新农保”制度的责任主体为个人、集体和国家,但考虑到我国很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集体经济实力有限的现状,“新农保”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参保者个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企业和个人,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为参保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方面,国家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以及基础养老金调整等方面。二者制度责任分担结构有差异,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设置了障碍,既不利于在城市打工的青年农民参保,也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笔者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尽快制定“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使其二者能够顺利相互转接,实现居民利益最大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四、参保捆绑模式的弊端
“新农保”制度中,对于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种方式虽然能提高中青年的参保率,提高社会的养老意识。但这一“捆绑”模式带来种种弊瑞:首先,“新农保”是自愿参加的制度,而第一代老人的养老金收入以第二代的参保为前提,给“自愿”参保增添了强制意味,不仅制度本身矛盾。也使“新农保”的受欢迎度下降。其次,捆绑式的参保模式也不利于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在我国,有大量的农村年轻劳动力在外地打工、创业,且大多渴望在城市生活,在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衔接起来前,将父母的基础养老金资格与子女参保捆绑起来,这种变相的强制性给我国城镇化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五、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部分不可继承缺乏人性化
《指导意见》中规定,“新农保”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即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的资金,参保人死后,不可继承,参保农村居民个人账户中地方财政补贴的部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属于政府所有。这与个人账户资产私有性特征是矛盾的,缺乏人性化,也会降低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换。笔者建议,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的部分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或者采取分类实施的办法,正确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即根据参保者缴费年限的多少给予相应的补贴和延伸福利。如参保者在未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可以分为参保5年内、5~10年、10~15年、15年以上四个档次给予部分的补贴或者发放相应丧葬补助金的方法。对于正在领取养老金的参保者死亡的情况,若账户仍有余额,也可以根据其余额领取年份的多少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发放相应的丧葬补助金,让参保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实际享受其实惠。
六、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问题
据统计,截至2010年3月底,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共计4685万人,领取待遇人数1570万人。“新农保”基金收入117.38亿元,基金支出4585亿元,累计结余242.69亿元。随着“新农保”制度的扩大和发展,“新农保”基金规模也会越来越大,个人账户如何保值增值将是新农保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可以考虑将保障基金委托省级或国家级社会保障机构代管,或者建立类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形式进行运行。此外,个人账户也将带来一定的行政管理成本、银行账户管理成本等,而且小账户的负担会更重。因此,需适时开拓个人账户投资渠道,实现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确保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新农保”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