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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

时间:2022-07-18 11:57: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养犬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养犬管理

第1篇

同志们:

今年以来,按照《*市养犬管理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了以“创建和谐社区,争做文明养犬人”为主题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全区养犬登记年检总数达到了50000余只。但是,由于近些年来城市个人养犬人数急剧增多,违规遛犬、犬扰民、犬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一些重点管理区一户养多犬、饲养大型犬、犬伤人等问题,给公民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生活和公共秩序。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养犬管理工作,努力创建“依法、文明、科学”的养犬氛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使个人养犬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下面,我就全区养犬管理工作提出几点要求:

一、建立三级组织领导体系,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

全区养犬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负责,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武装部、区宣传部、区教委、区综治办、区监察局、区*分局、区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民政局、区城管大队等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养犬办)设在**分局治安支队,负责全区养犬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成员单位指定专人为联络员,负责报送本系统养犬管理工作情况。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全区养犬管理工作要努力实现“四个百分百、三个没有、二个基本解决、一个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四个百分百”,即养犬登记率达100%;登记犬只预防狂犬病疫苗接种率达100%;入养犬户宣传率达100%;发现流浪犬的捕捉率达100%。“三个没有”,即城区没有大型犬、烈性犬、一户养多犬的现象;农村地区对饲养大型犬实行拴养、圈养、街面没有大型犬的现象;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没有违规遛犬现象。“二个基本解决”,即遛犬不拴链、犬随地便溺破坏环境卫生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非法犬类交易市场、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犬医院、犬用品商店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一个明显减少”,即犬伤人、犬扰民等问题明显减少。

二、发挥各级政府作用,强化属地管理职能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制定养犬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纳入政府部门的管理考核。二是定期组织召开养犬管理工作会议,了解各社区、相关部门养犬管理工作动态,加强情况信息沟通,推广先进经验,查找问题不足,促进养犬管理工作。三是摸清辖区内大型犬、无证犬、一户多养犬、犬医院、犬用品商店、犬养殖场、犬交易市场的底数,认真研究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在辖区内设立养犬人和犬只教育培训基地,定期组织养犬人进行教育培训活动,确保对每个养犬人进行培训。五是组织实施犬只防疫工作,采取入户免疫、强制免疫等多种形式,确保辖区犬只全部免疫。六是建立区、乡镇(街道)两级养犬管理专业执法队,严格日常管理。在区养犬办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综合性联合执法检查,对居(村)委会提供的违规养犬行为线索及时查处。七是在每个社区组建养犬人参加的“文明养犬自治会”,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养犬活动。八是根据本辖区实际,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区直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已有专门文件,这里不再重复。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加强正面教育引导

以正确引导养犬市民提高文明养犬素质,增强自律意识为重点,坚持“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尊重不养犬人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养犬法规宣传工作,做到电视有影像、广播有声音、报纸有文字、网络有信息、杂志有板块。一方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针对当前养犬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动员活动,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引导群众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另一方面,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开展“八进”系列活动为载体,不断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即进养犬户,送一封信。对养犬户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发放《致居民朋友的一封信》。进社区,建一块牌。积极开展“文明养犬社区行”活动,向社区居民发放养犬法规宣传资料,设立养犬公示牌、开办宣传栏、宣传展板、社区咨询。

进学校,上一堂课。会同教委和团委,在全区中小学生中开展“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在每个学校开展一堂养犬管理公开课,引导中小学生提高自我防护意识。进部队,普一次法。区武装部对驻区部队营地、家属院开展一次《*市养犬管理规定》普法宣传。进大街,挂一幅标语。组织各职能部门举办养犬管理咨询日活动,向群众发放科学、文明、依法养犬以及预防各种犬病的宣传资料,在各地区主要街道至少张挂一幅横幅标语。进农村,搞一次巡展。组织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农村地区预防狂犬病的科普知识宣传,制作系列展板,宣传犬只不免疫、被犬咬伤后不及时进行防疫导致发病的典型案例,宣传违规养犬给人们带来的危害,从而提高村民对犬进行防疫的意识。进市场,贴一张图录。监督检查全区犬交易市场、犬养殖场等涉犬经营单位,张贴养犬法规及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品种,使购犬人明确自己住宅区所能饲养的犬品种。进流动人口聚集区,办一次活动。在流动人口密集区域,集中宣传养犬法规、养犬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狂犬病的预防知识。同时,针对养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难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2篇

会议主持词

区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

(2019年10月29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现在开会。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同志,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畜牧兽医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等共计20余人。

今天的会议共有两项议程:

首先,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同志宣读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

第3篇

文明养犬倡议书一

尊敬的业主(住户):

您好!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最美衢州,做到自觉文明养犬,我们倡议如下:

一、自觉遵守养犬法规。树立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意识、遵守养犬登记和免疫制度,不养无证犬。

二、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做到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养大型犬、烈性犬;携宠物犬进行户外活动时,守时限,戴犬牌,束犬链,戴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犬只不慎咬伤他人时,主动承担责任积极施救。

三、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户外遛犬时,随身携带卫生纸、小铲子、拾便器、清洁袋、清洁水等物品,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维护洁净优美的城市(小区)卫生环境。

四、自觉学习掌握科学养犬知识。积极参加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掌握必要的科学养犬知识,加强对犬只的驯养,做到不遗弃、不虐待。

五、自觉维护邻里和睦。自觉接受邻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不便。

我们真诚地希望每一位养犬爱好者从我做起,争做最美衢州人,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文明养犬倡议书二

尊敬的养犬朋友:

犬是人类的朋友,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养犬。不知您是否已经注意到,养犬在给自己带来生活情趣的同时,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也给别人带来了很多烦恼,特别是近年来,违规遛犬、犬只扰民及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烈性犬伤人等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也因其大量无序繁殖、数量不断增长给我们的城市管理和日常生活带来了与人争夺活动空间和生活资源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公共秩序,又损坏了城市环境卫生和文明形象。为了使广大居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旗政府研究制定了《乌审旗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对镇区养犬依法规范,实行人性化管理与服务,引导居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倡导文明新风,呼吁养犬者自律,遵守法律、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促进人和动物和谐相处,做守法、文明养犬人。

《乌审旗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乌审旗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养犬登记及年检

(一)、个人养犬,应当事先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报后,携犬到卫生行政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据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据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养犬人30日内到住所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二)、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未年检者视为无证犬。

《乌审旗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商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大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大笼;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溜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当生活,犬叫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加强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创造清洁、优美、安全的城市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发动,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养犬管理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严管、严查、严打结合,通过阶段性的集中整治,使目前养犬管理混乱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养犬管理逐步走上正常化、规范化轨道,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得到保护,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得到维护。

三、部门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养犬管理的宣传工作,牵头组织各新闻媒体,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狂犬病的危害、应急处理、诊治等相关知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

传作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养犬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县公安局:负责拟定并印制《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制作登记牌,负责犬只登记,公布登记地点,配备捕杀工具,组织警力捕杀应予捕杀的犬只,公布并安排专人接听举报电话,做好应急准备,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3、县农委:负责购置狂犬疫苗,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犬只进行检疫、注射疫苗、发放免疫证,公开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公布办公地点、电话号码,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监测犬类疫病疫情并做好防治工作。

4、县卫生局:负责供应人用预防狂犬病疫苗及其它必需的医疗用品,做好防疫注射和被咬伤者紧急诊治工作,公布办公地点和电话,协调120急救力量,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县市容局:负责做好公共场所的日常监管,确定犬类交易地点,依法查处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且不立即清除的行为。

6、县工商局:负责对申请犬类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市容部门确定的交易地点,依法核准其经营资格,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7、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动员、组织各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宣传,开展入户调查摸底;负责将《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发放到户;做好辖区内的限制养犬工作。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

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广泛宣传发动,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月15日前报送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公安局);二是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各乡镇和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精心制定宣传方案进行广泛宣传,要将宣传工作的重点放在国家法律政策和打击非法私养犬只、流散社会无主犬。要将本《通告》进行张贴,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流动宣传车等媒体,大力宣传防治狂犬病有关知识及此次活动的范围、内容和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特别是工具、疫苗、牌证等必需品的购置和办公场所、人员的安排等。四是由各乡镇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逐户进行调查摸底。五是由公安局负责制作登记牌、农委负责制作免疫证。

2、集中免疫、登记阶段

对符合规定养犬条件的犬只,完成免疫、登记、发牌工作。集中免疫、登记、发牌期间,公安部部门和农委组织力量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各乡、镇特别是村、街道、居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农委,定人定责,划片包干,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犬。府城、城西两乡镇的集中免疫、登记地点在县畜牧中心;门台、临淮两乡镇的集中免疫、登记地点分别设在两乡镇的派出所。

3、集中查处阶段

对不符合规定养犬条件的大型犬只,在通告后由养犬人自行处理。没有及时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捕杀;对身高不超过35厘米的小型观赏犬只,应按照规定进行免疫和登记。在集中免疫和登记期间凡不按规定办理免疫和登记,拒不服从管理的,逾期一律予以捕杀。

4、建立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阶段

集中免疫、登记、发牌、查处结束后,养犬管理进入日常管理阶段。各部门必须将养犬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确保养犬管理工作规范、有效。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效工作措施,严格规范管理。各相关部门要以效能建设为抓手,讲配合,讲效率,严禁敷衍塞责和推脱扯皮现象的发生,确保集中整治活动的顺利进行。

2、注意工作方法。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确保养犬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集中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第5篇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市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目标,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要求,深化区养犬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采取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相结合、严格处罚和落实制度相结合,有效解决群众高度关注、反应突出的违规养犬问题,全面减少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全力消除犬只伤人、扰民等安全隐患,提升群众文明养犬意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整治范围:区全区域。

整治内容:

1.治理公共场所“遛狗不牵绳”、不戴嘴罩;

2.劝导犬粪随地拉撒、粪便不清理清除等不文明行为;

3.整治公共场所出现的流浪犬、无主犬;

4.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向媒体曝光一批,对违法养犬行为向公安机关移送一批。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区城管局局长

副组长:城管局副局长

成员:区城管局相关科室、各街道城管中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任务及职责分工

为使整治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并确保实施,各街道、区城管局、公安分局联合成立巡逻小组和整治小组。

(一)巡逻小组职责

1.每日7:30—9:30、18:00—21:00期间,在各街道区域开展宣传、教育、劝导及整治工作。

2.整治流浪犬、无主犬。

(二)整治小组职责

1.每日9:30—18:00期间,以网格巡查方式加强各街道社区的巡查,对“遛狗不牵绳”和“犬只随地便溺”,不戴嘴罩、不清犬粪等不文明行为及流浪犬、无主犬进行集中整治。

2.对养犬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3.与公安部门联动,对不听劝导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作为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3月26日—4月5日)。

1.召开宣传发动相关会议,层层发动;

2.发放宣传单,印制《文明倡议书》;

3.开展劝导。与社区联动,开展宣传工作进社区、进家庭;

4.利用宣传媒体在电视台、报纸、微信公众号、沿街店面LED显示屏等各类各级媒体《倡议书》。

(二)集中整治(4月6日—4月30日)。

由巡逻队、整治小组在各街道社区开展不文明养犬教育、劝导、制止“遛狗不牵绳”和“犬只随地便溺”、不戴嘴罩、不清犬粪等不文明行为,对流浪犬、无主犬进行集中整治。

(三)公开曝光(长期)。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向媒体不定期进行曝光,对不听劝导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作为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属国家公职人员的,向当事人工作单位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落实。规范养犬行为既是创建文明城市的现实需求,也是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安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重要举措,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集中清理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活动与管理。

第三条本市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参加的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

本市犬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犬类养殖和市区、县城犬类饲养的审批,违章养犬的处理,狂犬、野犬的捕杀。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犬类饲养的管理,狂犬、野犬的捕杀。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照公安、卫生、畜牧兽医部门的职责分工承担犬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卫生、畜牧兽医部门按各自职责与分工,对乡、镇人民政府犬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本市对饲养犬类实行数量控制。市区犬类饲养总量由市公安局提出,报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县和区的乡、镇犬类饲养总量,根据近郊与远郊区别对待的原则,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卫生局、市畜牧局确定,由县(区)人民政府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执行。

第五条本市对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养殖、销售犬类。

第六条本市市区、县城范围内的单位和有常住户口的居民需饲养犬类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因警卫、表演等需要的;

(二)居民独户出入、居住面积为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两倍以上的。

经批准饲养犬类的居民户只准饲养1条观赏犬。

第七条除县城外,县和区的乡、镇范围内的单位和有常住户口的居民需饲养犬类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因警卫、表演等需要的;

(二)居民中属有证狩猎户、副业生产专业户、独居户的;

(三)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批准饲养犬类的居民户只准饲养1条犬。

第八条本市单位和居民需饲养犬类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县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养犬许可证》;并对其中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购犬证明和《养犬许可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市区公安部门应当在发出《养犬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发放《养犬许可证》的情况抄送市畜牧兽医站。县(区)公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发出《养犬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发放《养犬许可证》的情况抄送所在地畜牧兽医站。

第十条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圈、牌;

(二)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

(三)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四)犬类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便溺的,由携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五)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每年凭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通知限期办理验证手续;

(七)凡发生《养犬许可证》毁损、遗失的,饲养者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一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变更住址、养犬条件的,须向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变更《养犬许可证》手续。

第十二条犬类死亡、宰杀的,饲养者应当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销手续。犬类失踪的,饲养者应当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犬类失踪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当在超过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除公园外,市区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犬类养殖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的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四)配备符合条件的兽医人员。

第十四条本市单位和个人需从事犬类养殖的,须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发给《犬类养殖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给予书面答复。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养殖场所,须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变更《犬类养殖许可证》手续。

领取《犬类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养殖活动。

领取《犬类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从事犬类销售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类销售活动。

第十五条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购犬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类;犬类出售后,购犬证明应当妥善保存1年备查。

(二)每月向市公安局报告犬类繁殖和销售的情况。

(三)犬类出售前经市或者县(区)畜牧兽医站免疫接种,并取得检疫、免疫证明。

(四)按规定对养殖期间的犬类进行免疫接种。

第十六条本市单位因实验需要养殖、饲养犬类的,须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除向其他因实验需要的单位销售所养殖的犬类外,销售犬类须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十七条凡经许可饲养、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须凭畜牧兽医部门的通知,携犬到指定地点接受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畜牧兽医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

《犬类免疫证》由市畜牧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凡需从外省市携带犬类进入本市的,须具有犬类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并须经市畜牧兽医站复核,方可携犬进入本市。

第十九条凡需从境外携带犬类从本市入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犬类咬伤他人,犬类饲养者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医疗卫生机构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饲养者须将犬类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

第二十一条犬类咬伤他人,犬类饲养者必须将犬类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在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者疑似狂犬,一律由留验单位击杀,犬尸深埋或者销毁。在其他情况下,发现疑似狂犬的,饲养者必须击杀犬类,并将犬头置于密闭容器中,在6小时内送指定单位检验;犬尸深埋或者销毁。

第二十二条在发现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区、县卫生防疫部门应当立即将疫情报告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须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犬类养殖许可证》和购犬证明。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公安部门应当每年进行《养犬许可证》、《犬类养殖许可证》的验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饲养、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犬类接受预防接种时,饲养、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预防接种费。管理费、预防接种费的具体标准分别由市公安局、市畜牧局提出,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的,捕杀犬类,对饲养者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销售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养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犬类养殖者在经营期间擅自变更养殖场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饲养者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捕杀的犬类统一送缴市公安局指定的部门处理。

第7篇

一、养宠物狗存在的问题

1.传播疫情和伤人问题。如果主人在遛狗期间不拴绳子,宠物狗就象流浪狗一样,在小区里、街道上乱跑乱窜,虽然主人时有呵斥、呼喊但小区居民和路上行人的人身安全没办法得到及时保障,且宠物狗的随意跑动对驾驶车辆的人也是一种负担,对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危害。而且小狗四处奔跑闻嗅捡食,看到可以吃的都会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全往嘴里送,极易感染和传播疾病;而且不办证不定期打疫苗,如果患有狂犬病,极易攻击人,不论对主人还是行人,都具有危害。

2.扰民问题。有时半夜传来“汪汪”的犬吠声,由于犬吠声的声音很大,往往使人无法安然入睡,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冬天居民紧闭门窗,听到声音会相对减弱,但在夏天开窗时,声音会更明显,且夏天天气较热,人心会相对烦躁,听见狗叫声更会加剧,因此扰民问题不可忽视。

3.影响城区环境卫生问题。2018年,沈阳全面启动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健康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三城联创”工作。每一位市民都应该用具体的行动,真正为“三城联创”助力,融汇成沈阳人建设幸福生活的强大力量。对于饲养宠物狗的主人来说,保证自己的宠物狗在公共场合不随地大小便,或者能够在宠物狗大小便之后对其进行处理,就是对创建卫生城市的极大支持。创城不易,守城更难。创城没有终点,我们应该永远在路上。

4.权责问题。犬类的强制免疫疫苗注射机制、大型犬伤人事件的后续处理等应有哪些部门具体来管理等问题不明确。

二、加强管理宠物狗的建议

1.严格执行《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宠物狗主规范管理宠物狗,狗主应主动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不得随意乱放,外出时必须拴绳子,行至人流密集处烈性犬最好配戴嘴套等器具。小区见到不按规定养宠物狗的情况要及时制止,不能任其泛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养犬违法行为。

2.养狗的居民应主动寻求邻居的谅解。狗主能主动上门向邻居寻求谅解,说明养宠物狗的原因,以及多自家宠物狗进行教育,尽量减少扰民,缓和邻里关系。社区街道也应该多加宣传督促,尽量避免楼内养过于吵闹类的犬种。

3.利用媒体、社区进行养犬政策的宣传,倡导文明养犬。增强养犬主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同时政府可以开办宠物狗饲养问题科普培训班,定期授课,辅导狗主人帮助宠物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文明养犬、卫生养犬,创城不易,守城更难。创城没有终点,我们应该永远在路上。

第8篇

近日,笔者在经过某团场一连队时,发现树林中栽种的杨树有好几棵被砍掉了,地上树枝横七竖八。记者还发现,有些养殖户在林带中随意放牧,任羊只啃食树皮。

树木具有调节气候、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等作用,它们为我们遮风挡雨、抵御风沙、送来凉爽,是人类的朋友,保护树木人人有责。笔者希望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树木及野生植被的保护及管理,加大对毁林者的惩治力度,杜绝乱砍滥伐树木、毁坏树木、破坏植被的事件发生。

(邢广虹)

团场呼吁文明养犬

随着团场职工收入的增加,一些职工家庭兴起了养犬热,但养犬不当所产生的问题也随之产生。犬数增加了,但养犬的管理制度却未能跟上。团场虽然出台了养犬检疫、免疫措施,但在管理中由于养犬人怕花钱和基层单位每年未作犬数、犬防疫登记,犬不打防疫针或漏打防疫针现象也普遍存在。狂犬病疫苗由于价格贵、有效期短,防疫站购入不多,有时被犬所伤患者只能到就近的城市注射狂犬病疫苗。笔者呼吁团场应建立健全团场养犬注册登记和年审制度,规范养犬行为,引导群众文明养犬。

(邝萍)

野生大芸亟待保护

近日,笔者到霍城县北山坡游玩,发现有一些不法分子在山上盗挖野生大芸。只见成群结队的人骑着摩托车,开着“小四轮”,扛着铁锹、十字镐等工具挖掘大芸,遍地都是盗挖大芸后留下的坑穴。

如今,全社会都在大力提倡保护资源,建设和谐社会。然而,这些不法分子却无视国家法律,滥采滥挖,不仅破坏了草原植被,所挖的坑穴,也可能会造成山体滑坡。

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护野生植被,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梁 忠 刘翠珍)

免费体检莫要“变脸”

开展免费健康体检活动是一项惠民利民的好事,本应受到职工群众的欢迎,可是个别单位、团体却因方式、方法不当,引起人们的反感。

近日,笔者听到职工议论,说一些“免费健康检查”是走过场、搞推销。原来,一些单位或团体打着相关部门的招牌,给职工群众作免费健康检查,最后,“专家”会对一些中老年人提出“忠告”,如你有血液病,要及时清除体内的垃圾,如果不治疗就会发生血栓或脑溢血,随时会休克或有生命危险等,并乘机高价卖一些所谓的“特效药”,服药后效果却并不明显。笔者认为,免费健康检查,应该认认真真为职工群众作好体检,让患者从健康检查中真正得到实惠。

(李秀华)

职工呼唤农资“三包”

当前,各团场正值田管关键时期,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的销售在团场也非常活跃。职工们在购买农资产品的同时,也希望销售部门能够对农资产品实行包换、包退、包赔的“三包”服务。

目前,农资产品的制假、售假活动依然猖獗,加上部分职工的知识面较窄,很难对农资产品的性能、质量等信息有较清楚的了解,所以很容易上当受骗。因此,对农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不仅可以解除职工在生产中的后顾之忧,还可以确保优质的农资产品进入市场,切实保护团场职工的合法权益。

(何 磊)

工作学习应相得益彰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抱怨,每天工作都忙不完,哪有时间学习?其实,工作离不开学习,只有学习好,才能工作好。学习是工作的一部分。有人说,只有懂得为什么而战的士兵才是不可战胜的。所以,只有不断努力学习,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发挥自身潜能,在工作舞台上有所作为。

第9篇

广大市民: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饲养宠物犬已经成为许多市民的爱好,但不少养犬市民对犬只缺乏管理,导致养犬扰民、犬只伤人、犬只粪便影响卫生等问题突出,威胁到了广大群众身心健康。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城市品位,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近期,区公安分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环卫局将联合开展文明养犬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不要携带犬只进入商场、饭店、医院、学校、公园、步行街等公众集聚场所和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园等公共场所及政府确定的其他禁遛区,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的除外。

二、请约束好您的犬只,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并不得在住宅周边或公共区间设置犬窝、搭晒犬具。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请在遛犬时使用牵引带,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外出请随身携带小铲、塑料袋、卫生纸等,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五、请及时妥善处理因养犬、遛犬引发的纠纷。发生犬只伤人等事件,请第一时间帮助受害者进行诊疗,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请及时办理犬只登记,定期注射犬只疫苗,更新电子信息档案。

第10篇

20*年以来,各地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了狂犬病防控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20*年,全省共报告狂犬病病例334例,较上年减少了25%;其中,30个重点县共报告狂犬病病例112例,较上年减少了56%;张家界全市仅报告4例狂犬病病人,较上年减少40例。但是,我省狂犬病防治工作形势仍不容乐观,狂犬病仍是死亡最多的传染病,20*年全省狂犬病死亡人数占法定报告甲、乙类传染病死亡总数的77%,部分地方狂犬病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狂犬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急性传染病,人一旦发病,病死率100%。狂犬病防控工作不单纯是一种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个影响广泛的社会问题。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与紧迫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进一步健全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防控工作目标,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狂犬病疫情尚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近期组织对本地区狂犬病防控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研究,认真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防控工作方案,周密安排部署,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进一步加大狂犬病防控知识宣传力度

各地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狂犬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和防控知识,大力提倡少养犬或不养犬,教育群众主动开展犬只免疫及规范犬只管理,努力使狂犬病防控知识进村入户、家喻户晓。重点地区要在近期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当地典型病例向群众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群众支持和参与犬只免疫与规范管理等工作,积极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切实做好犬只动物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工作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提高犬只动物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动物防疫机构对辖区居民村民养犬情况及犬只免疫接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城市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社区居委会动员并督促养犬人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注射动物狂犬病疫苗。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村民委员会带领动物防疫人员上门注射动物狂犬病疫苗。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合理设置动物预防接种点,定期开放接种日,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接种。

四、切实加强犬只的规范化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犬只管理规范,制订犬只拴养、圈养制度,引导、督促养犬人加强犬只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县以上城市、港口、机场、车站、码头、旅游区养犬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准养证,养犬人要定期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登记、注射狂犬疫苗、填写动物免疫证,报辖区居委会备案,并严格实行圈养或拴养。因办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确需携犬出户的,必须束以犬链,不得乘坐除的士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各地要采取严格措施,禁止任何人携带犬只进入娱乐场所、机关、学校、医院、网吧、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在农村,养犬人必须按要求定期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登记、注射动物狂犬病疫苗及填写动物免疫证,并严格实行圈养或拴养。

五、加大对违规养犬及疫区犬只的捕杀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狂犬病疫情尚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犬只集中捕杀行动,逐乡逐村逐组对拒绝接受免疫的犬只进行捕杀,对城区野犬、散养犬、放养犬及流浪犬等犬只进行地毯式搜查与捕杀。在发生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疫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以动物狂犬病疫情发生或狂犬病病人受伤地为中心,半径5公里范围内(有高山、大江、湖泊等天然屏障的除外)、未按规定实施动物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所有犬只进行捕杀。对于捕杀后的犬只尸体,由捕杀人员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与销售。

六、认真做好犬伤病人救治工作

各地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开展犬伤后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开展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注射与人员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配备疫苗冷藏及犬伤后救治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从正规渠道进货,依照有关规范切实做好犬伤病人救治工作。各地要将犬伤病人救治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畴,合理确定报销标准,减轻犬伤患者经济负担,提高暴露后及时就诊率和预防接种率。要开展狂犬病疫苗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狂犬病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疫苗管理,严肃查处非法经营、使用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假、劣疫苗的行为,确保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质量。

第11篇

在狗咬人事件发生后,城市限制养犬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线,如何根治狗咬人事件成为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

“狗咬人”屡见不鲜成为城市公害

据伤势较重的唐晓明介绍,今年他与父亲及工友在黎华小区一栋居民楼干活。事发当日,他正准备去后院上厕所,突然发现几条藏獒向他冲来,他转身就跑但还是被藏獒扑倒在地,小腿、手臂、头部和颈部都被咬伤,其中小腿伤势最严重,有两处肌肉裂伤。若不是随后赶到的父亲将藏獒赶走,他的命可能都保不住。

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记者见到了另一伤者孙建平,他是第三个遭到藏獒袭击的市民。据他介绍,当时藏獒本已被主人拽回院内,可是又很快蹿了出来,将他的胳膊和大腿咬伤。随后又有3名市民被袭击。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当时在黎华小区广场上锻炼的市民比较多,蹿出来的藏獒吓坏了大家。这几条藏獒在这一带很有名,市民都知道它们被养在附近一个小楼的后院里。

“狗问题”沸沸扬扬,已逐渐成为社会公害。哈尔滨市疾控中心提供的数字显示,今年1月至6月,在该中心注射狂犬疫苗的市民共有5124人,仅6月份一个月就有1297人,平均每天有43名市民被狗咬伤。据医生介绍,近期哈尔滨市天气燥热,犬类情绪暴躁,容易失控,是最近狗咬人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养“狗”成患,

是狗之过还是人之过?

时下,养狗的家庭和个人越来越多,其中很多养犬者的目的是为了排解寂寞,寻求寄托。曾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市民王女士表示,退休后自己赋闲在家,孩子毕业后又在外地工作,养狗就是为了给自己找个伴,平时感觉孤单了还可以和狗“聊聊天”。

73岁的乔大爷语出惊人,他说“狗就是我的儿子”。自从老伴去世、儿子出国后,他就与爱犬“妞妞”相依为命,无论去哪儿做什么他都会把“妞妞”带上,否则心里面就会很空。刚参加工作的刘薇薇说,她养狗不是因为寂寞,而是本身就喜欢小动物,与“狗狗”在一起时整个人就会很放松,她很喜欢这种感觉。刘薇薇同时表示,自己的“狗狗”娇小可爱,不可能也没有能力伤人。

但很多市民反映,城市里狗咬人的新闻不断,已严重威胁到市民的人身安全,必须尽快制止“狗祸”。家住安埠小区的孙女士说,晚上外出散步经常能看见有小区居民领着半人高的大狗遛弯,这些狗大多在家憋了一天,出来后上蹿下跳,旁边的人都很害怕,难以安心散步和活动。

在学校任教的市民王晓领说,没有人养狗是为了让狗去咬人,但狗咬人事件又时有发生,这说明责任在于人而非动物。她身边就有一些人赶时尚,别人养狗我也养,流行什么养什么,等新鲜感一过就随便送人或者遗弃。狗可以无知但养狗人必须懂规矩,不能只图自己喜好而不管他人安全。

黑龙江省社科院研究员程遥表示,市民有养狗的自由,但其他人也有不受你养狗干扰的权利。治理狗患,不是简单地“打狗”,除加强法律制约外,关键还在于引导市民提高素质,增强公德意识,文明养狗,看护好狗。要充分意识到权利与责任的对等,考虑不养犬人的利益。

治理“狗祸”呼唤法律“打狗棒”

对“狗问题”的无奈,同时折射出城市对养犬监管的“轻视”和疏漏。目前,哈尔滨市等国内一些城市未对限制养犬进行相关立法,已有的部分规章也已不适合新形势需要,这种局面亟须改变。

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是一直以来“狗祸”不断的源头。记者从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了解到,藏獒咬人事件引起了哈尔滨市的重视,市人大表示将尽快出台犬类管理的新法规,解决养犬带来的社会问题。

据了解,1997年实行的《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目前虽然没有被废除,但该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养犬现状,有的还与国家层面部分条款出现冲突。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台后,该规定已不能通过高额收费的办法来达到限制养犬的目的,更谈不上对养犬的管理。哈尔滨市初步定于今年9月将新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尽快出台相关法规。

程遥等相关专家表示,养狗源头失控,是“狗祸”横行的重要原因,这种情况在国内普遍存在。政府要完善或出台行之有效的法规,让犬一出生就有“身份”,对其免疫、办证,按期注射疫苗,建立健康档案。在执行中最重要的是做到严格长效执法,由公安、社区等相关部门联合检查,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大巡逻执法力度,并在社区设立居民投诉点。违法养犬行为一旦核实,建议考虑给予重罚。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和谐社会、改善人居环境为主题,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严格规范管理,提高城镇文明程度,为全县人民创造一个文明、健康、卫生的生活环境。

二、组织机构

由公安、畜牧、城管、工商、卫生、镇人民政府等六个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县城区养犬集中整治组,对县城区养犬管理进行一次集中整治。日常监管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公安局城镇分局协警中队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以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和优势,全力配合好集中整治行动。

三、整治范围及人员构成

(一)第一组负责整治范围:小红桥至小花园

组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人员:××镇7人,县城市管理局5人,县畜牧兽医局1人,县公安局2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人,县卫生局1人。

(二)第二组负责整治范围:小花园至国税宾馆门口

组长:×××县城市管理局一中队队长

人员:××镇7人,县城市管理局5人,县畜牧兽医局1人,县公安局2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人,县卫生局1人。

(三)第三组负责整治范围:国税宾馆门口至小军庄

组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人员:××镇7人,县城市管理局4人,县畜牧兽医局1人,县公安局2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人,县卫生局1人。

四、分阶段、分步骤进行集中整治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阶段(4月4日至13日)

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采取资料宣传与口头宣传相结合,把集中整治内容及相关规定宣传到县级各单位,在县城区主要街道显目位置粘贴整治相关内容,使整个整治行动做到家喻户晓,以期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4月20日至22日)

对县城区小红桥至小军庄范围内户外无人牵拉、随意流窜的犬只,进行无条件捕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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