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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年度报告

时间:2022-08-05 02:05: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安全生产年度报告

第1篇

关键词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6-0089-09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作为能源和工业大省的河北,其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更值得关注。本文对河北省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研究,目的在于分析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揭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探索今后的完善对策和建议。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说明

本文选取沪深两市A 股市场2009年前上市的34家河北省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见表1)。主要对样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2009年~2011年的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环境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的报告以及公司网站公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披露情况进行多角度的分析。相关公告信息主要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以及各样本公司的网站。

按照国家标准的行业分类,34个样本公司中属于制造业的25家,采矿业2家,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家;批发和零售业2家,房地产2家;农畜牧业1家;交通运输业1家。依据《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对重污染行业的划分①,样本中属于重污染的企业有29家,比例为73.53%。

二、河北省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一)对招股说明书中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分析

34家样本公司中有17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涉及到相关的环境会计信息,主要为以下3个方面:环境风险与对策,募集资金运用的项目以及环保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措施,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整体来看,涉及环境会计信息的内容较为狭窄,主要围绕在公司面临的风险以及对策措施方面,而相关的信息表述较为笼统,以文字性的说明为主,缺乏数量指标信息以及具体的说明。

2000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要求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应当包含风险因素,并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尽可能做定量分析。从样本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时间来看,2000年以前的有20家,其中披露的10家,比例为50%;2000年及以后的有14家,其中披露的为7家,比例为50%。因此可以看出,该政策对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并没有产生约束作用,并且从披露的内容上看,定量的信息还远不够充分。

(二) 对年度报告中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分析

由于我国相关部门尚未对企业年度报告中对于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以及形式进行规范,因此上市公司年报中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呈现出随意性与多样性。34家样本上市公司中,30家在2009年~2011年期间的年报中对环境信息进行了披露。其环境会计信息主要集中在、重要事项、董事会报告、报表附注部分,具体见表3。

1. 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具体情况

34家样本公司中,有18家在其董事会报告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了披露,相关的披露内容统计如表4所示。

从董事会报告中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来看,主要为文字性的表述,缺乏定量数据,这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也不便于对企业进行横向与纵向的比较。在此方面披露较好的是开滦股份,既有货币性的信息,也包括了非货币的信息。从时间纵向的统计来看,这些公司并没有对上一年度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持续的关注与披露。由此来看,上市公司对相关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随意性较大。

2. 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具体情况

样本上市公司中有28家在报表附注中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了披露,相关的披露内容统计如表5所示。

在资产方面,河北省上市公司并没有披露与环境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生物资产。究其原因,是依据传统的会计确认原则,还无法将与环境相关的资产完全划分开来。

第2篇

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对象主要是:区各有关局及各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结合。定量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受控情况。定性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和平时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具体见与区政府每年签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千分考核细则》。具体考核如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情况,重特大事故发生情况,全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包括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情况,每季度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请各有关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作年度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将安全生产列为干部考核内容及评优“一票否决”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奖惩情况等。

(四)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包括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整治计划、整治措施、目标完成情况等。

(五)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和经费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六到位”的情况,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配备情况,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情况等。

(六)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达标情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管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建档及监控情况,建立各类事故隐患挂牌整改督办机制、事故隐患大排查工作进展情况等。

(七)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情况。包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企业“三员”及安监人员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和“安全生产月”等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

(八)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事故处理情况。包括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情况,领导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情况,处理事故“四不放过”和按规定结案情况,日常事故统计和事故信息快报情况等。

区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每年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当年的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调整修订。

三、考核程序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以年度考核为主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不定期工作督查、工作检查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考核:各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区安委会下达的考核指标和考核要求进行自查考核,并对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千分考核细则》自我打分,将自查得分情况表于每年12月下旬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年度考核小组,对各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听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抽查全年工作台账记录和实地检查等形式进行。

(三)综合评定:在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自评、考核小组考核的基础上,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各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得分,提出全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单位名单,报区政府审定。

四、奖励方式

根据我区实际,从年起,每年设立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励。专项资金可在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筹措标准为:区级3万元,各街道和有关部门4000元。奖励专项资金可视情况逐年增长。各街道和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按以上标准向区安委会交纳目标考核奖励资金。

按照区安委会的年度考核内容和要求,每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分为四类,即“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一等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二等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三等奖”和不得奖。具体如下: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超过950分的为一等奖,并按其所交纳目标考核奖励资金120%的比例下发奖励经费;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900分-950分者为二等奖,并按其所交纳目标考核奖励资金90%的比例下发奖励经费;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800分-899分者为三等奖,并按其所交纳目标考核奖励资金80%的比例下发奖励经费;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低于800分的不得奖。

第3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一、研究综述

企业社会责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由美国的谢尔顿在1924年提出,在企业界主要是指企业在取得自身及其股东、投资者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应该以促进社会经济和国家发展为目标,为其它利害关系组织和民众履行社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国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较早,Carroll(1979)界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四个组成部分:经济、法律、道德、任意或慈善社会责任。其中,经济责任要求企业在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为社会提供必需的产品和服务;法律责任是指企业应为遵守法律法规而牺牲其经济利益的义务;道德责任反映企业的经济行为应完全遵循社会道德标准;慈善责任要求企业的活动在满足其经济、法律、道德的责任要求时,能够做些有利于社会的公益事业。这种解释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更加具体化了。Harold Koontz and Heinz Weihrich(1993)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要认真考虑企业的经营行为对社会的所有影响,正确评估企业的市场价值。Stephen p.Robbins(1997)提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超出法律和经济的要求,认真履行各方面义务,承担应有的责任,这并不意味着增加企业额外成本,而是企业谋取对社会和自身有利的长远目标而应做的事情。

2002年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出台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界定了上市公司应披露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明确鼓励上市公司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并与企业年度报告一起披露。2008年1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2008)1号文件《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中明确说明:“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地披露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其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出企业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国内对社会责任的相关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比较新的主要是会计界的研究。蒋琳玲(2006)认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的情况不容乐观,提出推行社会责任会计应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研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具体会计准则”,并强化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审计监督。臧慧萍(2009)研究总结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许叶枚(2008)提出了现阶段我国实施社会责任会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给出了解决方法。张一伟(2006)认为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该是既要讲经济效益,又要讲社会效益。讲求社会效益,离不开社会责任会计。

二、采掘类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分析

(一)采掘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总体描述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主要地位的采掘类上市公司主要有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煤能源、露天煤业、上海能源、兰花科创、神火股份、山煤国际、金岭矿业、安泰集团、恒源煤电、宝泰隆、煤气化、四川圣达、大有能源、国际实业、郑州煤电、靖远煤电、安源股份、平庄能源20家企业,其中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的是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煤能源、露天煤业、上海能源、兰花科创、金岭矿业、煤气化6家使用了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形式,其他上市公司有的在年度报告中进行了部分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有些公司在年报中也未提及。本文主要对单独社会责任信息的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煤能源、露天煤业、上海能源、兰花科创、金岭矿业、煤气化等八家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进行了分析。

1.采掘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

自国家电网的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来,很多企业也陆续开始披露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其中中国石油、中国石化是采掘类上市公司中较早开始披露的,中国石油于2007年2月在《2006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了企业2006年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这是中国石油在北京首次披露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国石化也于当年了《2006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报告》按照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参考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围绕财务运营、安全、环境、员工、社会公益五个方面共计25项指标,论述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一直到2010年,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断完善,2010年中石油、中石化两家企业分别了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煤能源、露天煤业、上海能源、兰花科创、金岭矿业、煤气化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还有其他几家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而且内容比较分散,如安泰集团2010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信息分布在3个部分: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部分。由此可见,不同企业采用了不同的披露形式,同一企业不同年度采用的披露形式也不尽相同,采取独立报告的企业披露的信息量比较大,也比较详细,可以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更为充分的信息,而且独立的报告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情况非常重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

2.采掘类上市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内容的分析

表1 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内容

金岭矿业 兰花科创 煤气化 上海能源 中煤能源 露天煤业

社会责任

报告内容 环境保护 股东与债权人权益保护 股东与债权人权益保护 依法治理 经济绩效 股东与债权人权益保护

安全生产 供应商、客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供应商、客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规范管理 安全生产 职工权益

保护

员工管理 职工权益

保护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过程控制 科技创新 供应商、客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客户及供

应商 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及环境保护 职工权益

保护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投资者利益维护 社会公共关系及事业 社会公共关系及事业 科技创新 社会贡献 社会公共关系及事业

社会公共关系及事业     加强监管

我国采掘类企业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因此在确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时,应该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国资委2008年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概括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即“公民责任: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经济责任: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质量责任: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环境责任: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创新责任: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安全责任:保障生产安全;内部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益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但是从采掘类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内容来看,内容披露不一致,标准不规范,给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带来困难。中国石油、中国石化披露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包括持续能源、安全生产、员工发展、社会事业、优质服务、社会评价、公司治理等七个方面的内容,而中煤能源、露天煤业、上海能源、兰花科创、金岭矿业、煤气化等六家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包括的内容却各不相同,差异很大,见表1。

3.采掘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信息质量的分析

高质量的社会责任信息必须具备不偏不倚、准确可靠、及时有效性。所谓不偏不倚就是披露信息要中立,也就是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时正反两方面都要反映,披露的信息不能诱导利益相关者做出错误决策,而要有利于其对企业经营状况做出正确的判断。整体上看,我国采掘类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内容报喜不报忧情况非常严重,8家采用独立报告的企业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在企业取得优异成绩的地方详细讲述,而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问题之处一笔带过甚至只字不提,很容易误导信息需求者对真实情况的判断。在选取的这八家上市公司中只有兰花科创、上海能源对其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质性的披露。其中兰花科创披露了企业2010年查出安全隐患837条,并全部整改完毕。上海能源在“加大监管力度,营造安全氛围”中提到全年安全责任追究19人,其中行政处分13人,全年妥善处置突发事件30余起,涉及工作对象1200余人次。在“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中披露了发电厂3号机组实施了关停,年可减少燃料消耗18万吨、粉煤灰渣排放量47500吨、二氧化硫排放量580吨。其他几家公司在报告中对负面信息没有披露。

准确可靠性是指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可信,目前我国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过独立第三方的审计,而对于社会责任报告,还没有要求其进行审计,因而其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是否准确可靠就难以确定了。在选取的这八家采掘类上市公司中,都没有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对其进行独立审计。

对于企业披露信息的及时有效性,八家企业做的还可以,都是在随着年报在年报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公布了其社会责任信息报告,都能根据要求及时披露本年度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

(二)采掘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我国采掘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内容不充分、形式不统一。很多公司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的披露信息只局限于部分内容,都没有对自身的社会责任信息进行全面系统的披露。各个公司披露形式各不相同,标准尚未统一,6家公司的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石油、中石化的是可持续发展报告,有的是在年度报表中作了披露,内容不统一。这些信息并未充分考虑到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价值含量不高,流于形式居多。

2.我国采掘类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规范,采用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式是非会计基础型的。大多数信息以文字描述为主要形式,而少有会计数字和财务影响。如金岭矿业在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中,虽然环境方面有一些明确的数字记录,但是大部分内容如安全生产等都只是单纯的文字描述;煤气化中报告职工身体健康方面的信息仅仅报告了检查了多少人,并没提出这些人身体状况如何,有多少人因工作患病,该单位为职工身体健康所付出的成本等,导致使用者无法得到更为相关的有用信息。

3.当前采掘类企业所使用的会计报表体系中还没有设置社会责任会计相关科目。当前很多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也履行了相关的社会责任,但是企业在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时,却不进行单独的列示,而是将其纳入了常规的财务会计事项中进行列示。例如,企业交纳的排污费、环境治理保护费等直接计入到管理费用中,将公益福利及公益性捐赠支出直接计入了营业外支出等。这就使得相关的信息无法在会计报表中充分体现出来,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做出正确评价。

4.采掘类企业对编制独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意识不强。编制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全面的社会责任信息履行情况,对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督促作用。这二十多家采掘类上市公司的公告显示,除了6家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开始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外,一般企业几乎没有进行过专门的披露。这不仅影响了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需求与使用,而且也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形象。

三、完善采掘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1.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充分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仅靠企业的自觉性是不够的,政府引导和强制规范也是非常必要的。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它由很多项目组成,其中有些项目法律上作出了明文规定,有些项目法律上还没有规定。因此,我们应该继续完善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可以上升至法律法规的高度,强制企业转变过去对破坏环境、消耗和浪费能源、漠视员工利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做法,要求其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可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义务和责任列入《会计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它的作用和地位,这也将是社会责任付诸实施的强有力手段。

2.引导企业编制单独的采掘类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单独的采掘类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全面地了解企业有关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当引导企业编制独立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由于国外研究比较早并且已经有很多比较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国外很多企业都能比较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编制并企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为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营造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因此应借鉴国外丰富的经验,指导采掘类上市公司全面、有序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3.规范采掘类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及形式。国家应对采掘类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作出规范,而不应该由企业自愿、有选择性地披露对其有利的信息。根据采掘类行业实际情况,由相关政府部门组织会计学者和相关专家,来制定采掘类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内容和形式,并形成统一的标准;组织财政界、企业界以及会计业、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对采掘类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社会责任信息记录、核算体系及准则加强理论研究实践运用,以确保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能客观、公允地反应采掘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真实情况。这样不但能引导采掘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披露相应社会责任信息,而且也可以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还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企业的监督。

4.实施采掘类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制度。为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保证对外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与全面性,我国也应该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单独审计制度。我国审计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情况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审计准则,确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主体、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设计出科学合理的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方法和步骤,制定出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形式,使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有据可依。

参考文献

[1]赵金英.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浅析[J].财会月刊,2007(1):60-61.

[2]臧慧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J].经济论坛,2009(2):94-96.

[3]许叶枚.关与我国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思考[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23(5):53-56.

[4]蒋琳玲.我国推行社会责任会计的必要性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6(24):297-299.

[5]张一峰.浅谈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J].商场现代化,2010(13):132-133.

第4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 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江苏省 年度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

一、引言

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众多企业已认识到践行社会责任与提升企业竞争力和企业价值的关联性,我国相当多企业往往更关注以利润为中心的经济问题,而不是商业伦理、生态、社区、人力资源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问题,进而引发出一系列明显的负效应。能否主动、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成为衡量企业综合绩效的一项重要指标。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企业财务信息的一种必要补充。2006年深交所指引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上交所通知除了对三类在上交所市场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强制要求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外,对其他公司采取鼓励披露原则。朱聪聪、梁飞媛(2014)认为在社会责任报告的自愿性披露阶段,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操纵了社会责任报告,即仅提供有利企业的信息,而对不利信息置若罔闻。吴丹红、罗卫(2014)分析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合法性理论和制度理论的观点、特征、差异和渊源关系。至今,姑且不论出于制度动因、外部利益者诉求,亦或企业自身动因,确有更多上市公司开始重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然而,据RKS报告显示,在2014年A股年报披露期内,仅有27.6%的A股上市公司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比例仍处较低水平,即便是法律层面,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靠性和有效性也不理想。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源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大省,经济贡献毋庸置疑,而社会责任贡献及其信息披露情况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以沪深两市的238家江苏省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其2014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含环境报告、企业公民报告,下同)有关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样本公司中,来自沪市主板87家、深市主板23家、中小企业板90家、创业板38家。样本公司的2014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原文来源于巨潮资讯网和证交所网站。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

在逐一搜取样本公司标的报告的基础上,主要研究方法是数量特征法与内容分析法。数量特征法是从总量规模、报告篇幅、结构分布(包括地域结构和行业结构)、时间序列连贯性方面考察样本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情况;内容分析法是通过逐篇分析标的报告表述中所反映出的相关信息描述,从信息载体、涵盖内容、表现形式、质评环节方面考察样本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情况。

三、披露状况的基本统计

(一)CSR报告总量与篇幅

在年报披露期内,238家样本公司中有39家呈报了独立的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1家(澳洋科技002172)呈报了2014年度环境报告,1家(栖霞建设,600533)呈报了2014年度企业公民报告(以下统称CSR报告)。其中,来自沪市主板27家、深市主板5家、中小企业板9家、创业板0家。在41份CSR报告中,经去除封面页、目录页和封底页后统计显示,页数值域为[3―62](3页:宝胜科技,600973;62页:苏宁云商,002024),10页以下(含10页)17份,11―20页14份,21―30页6份,31―40页2份,40页以上2份,均值为14.76。

(二)CSR报告结构

1.地域与行业结构。样本公司分别地处江苏省内13个市域,CSR报告的地区分布情况为(分母为样本公司总数,分子为有独立CSR报告的样本公司数):南京(含高淳)15/49;常州2/20;无锡(含宜兴、江阴、靖江)4/42;苏州(含昆山、常熟、吴江、张家港、太仓)8/59;镇江(含扬中、丹阳)0/8;泰州0/3;扬州(含仪征、宝应、江都)3/9;南通(含海门、启东、如皋、通州、海安、如东)6/25;徐州(含新沂)1/7;盐城(含大丰)0/5;连云港1/7;淮安0/1;宿迁1/3,合计为41/238。

样本公司分别涉及15大门类,45个行业大类,CSR报告的行业分布情况为:采矿业0/1、制造业24/179、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2;建筑业2/4;批发和零售业1/1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7;住宿和餐饮业1/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6;金融业2/3;房地产业4/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0/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0/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综合类0/4,合计为41/238。

2.CSR报告时间序列。CSR报告公司中,上市最早的是1994年(中国天楹,000035),12家于1995―2000年间上市,21家于2001―2010年间上市,7家于2011―2014年间上市。CSR报告的起始年度分布情况为:5份始于2008年度、2份始于2009年度、18份始于2010年度、4份始于2011年度、3份始于2012年度、5份始于2013年度、4份始于2014年度,共计41份。其中,在上市首年开始呈报CSR报告的有2010年上市的华泰证券(601688)、2014年上市的晶方科技(603005)、亚邦股份(603188)、纽威股份(603699);中国天楹(000035)在2014年首次呈报CSR报告。自2008年开始呈报CSR报告的威孚高科(000581)于2010年中断一年,金螳螂(002081)于2009年和2010年中断两年;自2010年开始呈报CSR报告的航天晨光(600501)于2011年中断一年,其他公司从起始年度至今一直保持逐年连续呈报。

四、披露状况的具体描述

(一)信息载体

除以独立报告作为社会责任信息载体之外,样本公司也存在将社会责任信息写在年度报告的不同章节中,形成若干信息散片的情况。年报中的信息分布具体见表1所示。

(二)披露架构与内容

CSR报告公司相较于其他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更多以沪深两市、国内外权威研究机构、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引或指南为依据。社会责任信息的编写体例具体如表2所示。

在年报的董事会报告中,58家清晰分述社会责任情况项目的样本公司基本上是围绕主要利益相关者进行权益保护方面的信息披露。其中,员工、股东、客户是披露度位列前三的相关利益主体,所涉样本数分别为54家、45家、36家,随后是涉及供应商权益保护内容的有30家公司;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也被作为重点内容加以披露,所涉样本数分别为46家、38家;安全生产信息也被12家公司披露。在文字体例上,其中的11家公司完全是参照深交所指引,从较为全面的利益相关者角度编写。与CSR报告相对应的,CSR报告公司中有8家在年报的董事会报告中作了社会责任情况概述,38家提供了CSR报告索引,1家(江苏神通,002438)参照深交所指引编写了CSR简报。在年报的员工情况中,围绕薪酬政策、培训计划和职工保险(或社会保障)事项三个项目编写。在无CSR报告的样本公司中,上述项目所涉样本数分别为105家、103家、9家;在CSR报告公司中,所涉样本数分别为36家、36家、0家。此外,关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属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重污染行业(或是否被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是否存在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报告期内是否被行政处罚这3个问题,无CSR报告的样本公司披露情况为:86家“全否”,76家未作此方面信息的任何表述,24家“全不适用”,11家写出重污染环保情况说明或处罚事项、处罚措施及整改情况;CSR报告公司披露情况为:10家“全否”,24家未作此方面信息的任何表述,2家“全不适用”,5家写出重污染环保情况说明。

(三)数量特征

在年报的董事会报告、员工情况部分,关联披露基本上是定性的文字描述型信息。在财务报告附注部分,主要是以货币为单位,以传统会计科目为指标的定量描述型信息,在营业外收入中列报了社会收益的相关事项,为社会责任活动取得的各项补贴或奖励;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报了社会成本的相关事项,为社会责任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出。经逐项分析,社会责任信息的具体财务指标如表3、表4所示。

在CSR报告中,定量描述包括财务性价值量数据和非财务性实物量或劳动量数据。财务定量数据主要用于反映股东权益的股利回报、员工权益的医疗互助和教育经费、安全生产的经济影响、环境责任的节能改造、社会公益的捐助支出、纳税义务等内容。非财务定量数据主要体现在客户权益的满意度、员工权益的岗位培训、环境责任的处置三废和降低能耗、社会公益的公益活动、科技成果、责任荣誉、信息披露的公告等方面。

(四)评价情况

在CSR报告公司中,有11家写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7家(均为沪市主板)在报告标题下方提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家(宝胜科技,600973;东方市场,000301)进行了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自我评估;3家写明“未经第三方审验”;仅有1家(苏宁云商,002024)出具了由第三方机构(DNV GL)对CSR报告进行独立审验后的审验声明;其他公司均未提供关于CSR报告质量方面的任何评审材料。

五、披露状况的问题总结与设想

(一)存在的问题

1.CSR报告总量太少,地区与行业分布不平衡。是否出具CSR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自觉性。仅有17.23%的样本公司编报了CSR报告,总体占比表现较差。其中65.85%来自沪市主板,中小企业板的表现略好于深市主板,创业板没有一家公司提交CSR报告。在无CSR报告公司的年报中,也有38.58%未专项披露社会责任情况。在CSR报告公司中,从地域看,样本总量列前三位的是苏州、南京、无锡,报告数组内占比列前三的是扬州(33.33%)、宿迁(33.33%)、南京(30.61%),仍是省会南京表现相对好些,苏州为13.56%,未超过10%的有常州(10%)、无锡(9.52%),0%的有四个市域:镇江、泰州、盐城、淮安;从行业看,样本总量列前三位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报告数组内占比分别为13.41%、6.67%、50%、0%的有四个行业:采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综合类。

2.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位置不统一,不利于及时查阅。无CSR报告的样本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作了社会责任情况披露,在员工情况中作了职工权益方面的信息披露,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作了财务指标方面的信息披露,组内占比分别为61.42%、56.35%、95.43%,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章节中也发现有少量的零散信息点。有87.80%的CSR报告公司在年报中同样披露了职工权益方面的信息,100%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涉及到各项补助和奖励、捐赠和基金方面的信息披露,体现出对货币化社会责任行为的披露倾向性,也是得益于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会计核算体系。关于前述3个问题,创业板公司在重要事项的上市公司处罚及整改情况中披露,其他公司是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由于多点分散现象的存在,如不细心留意就可能会疏漏有用信息。

3.CSR报告体例欠标准,信息内容缺乏完整性与规范性。样本公司存在多种编制CSR报告的依据,有政府层面官方机构的,也有非官方研究机构的;视角也不尽相同,有社会责任动因视角、社会责任对象的利益相关者视角、社会责任绩效视角。公司大多自行选定以某一个标准作为CSR报告参照,也有10家公司(24.39%)将多个指南或指引加以节选与融合;还有诸如苏州固锝(002079)自成一体的模块式表述。在CSR报告中只有12份(29.27%)提供了目录页,且电子版设置页码域的仅有5份。无CSR报告的样本公司中另有52.07%仅是几行文字概述或无明显体例。从内容看,73.17%和19.51%的CSR报告与年报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复性信息;9份CSR报告的部分内容超出报告期范围;图文并茂效果运用不多,只有11份CSR报告提供照片作为佐证信息;参照深交所指引的21家公司中有18家没有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专项内容;172家披露捐赠支出的公司中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未超过10家,地方或行业性奖励和补贴的术语也不统一。

4.CSR报告质量管理机制不配套,缺乏第三方鉴证。CSR报告中缺乏公司对自身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绩效评价指标,作出相应披露且均为定量指标的仅有4家公司:亚邦股份(603188)、威孚高科(000581)、苏宁云商(002024)、中国天楹(000035),另有2家公司作了定性自评,组内占比分别为9.76%、4.88%。仅有2家公司披露了社会贡献值,连云港港口(601008)披露了每股社会贡献值为1.17,但未同时披露社会成本的计算口径;江山股份(600389)披露了社会贡献总额5.52亿元及其计算口径、社会贡献率为16.64%。第三方审验比例太低,97.56%的CSR报告未聘请第三方验证公司进行审验,CSR报告数据流程和内容是否可靠难以证实。

(二)改进建议

1.发挥社会责任发展的政府推动作用,扩大披露主体范围。关于信息披露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更多需要依靠各级政府层面。在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披露模式下,逐步扩大强制性范围,以立法形式要求那些关乎民生、重污染、技术密集、高能高危、面向特定人群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布CSR报告。统一、集中的独立CSR报告披露形式较为适合于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愿和质量不高的现实情况。在年报和其他公告中不要编报同类信息,避免重复或矛盾。可供披露信息的网站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也有沪深两市交易所的,为了便于查阅者批量无遗漏检索,至少认定一家网站作为CSR报告的指定平台。

2.试行社会责任会计体系,规范披露形式和内容标准,提供更多量化信息。通过社会责任会计准则来规范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以独立准则或会计准则的一个具体准则形式,对社会责任会计基础、确认条件和项目术语、计量属性和核算口径、披露内容作出纲领性规定。CSR报告需要包括社会责任报表、报表解析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信息,形成CSR报告体系;规范CSR报告编写框架,明确基础性披露和选择性披露的信息项目,增加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人力资源责任履行情况方面的信息所占比例;考虑到社会责任行为的延续性,可以专项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后社会责任事项。从提升信息可比性角度,量化是必要的,但难度和实施成本大于传统会计,将那些并不以价格形式出现的信息加以归集,减少纯文字的叙述性反映,辅以图表,提升报告可视性;量的规定上并非一味强调从价的经济绩效反映,这样会助长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经济性动机,增加定量的社会绩效、环境绩效和综合绩效值反映,将绝对总量转化为相对、平均或序时指标。

3.完善社会责任信息质量管理,加强第三方鉴证环节。加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第三方审计,可以验证信息流程和内容真实性,提升信息的有效性和价值性。鉴证标准的制定、鉴证主体的选择、鉴证内容的完整性和鉴证证据的充分性都会影响到鉴证意见的效力。企业性质、所属行业、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都会对鉴证主体选择产生影响(何丽梅、兰玲瑜,2015)。由会计师事务所、认证机构提供的鉴证服务更具正式性,鉴证内容更具全面性,也可考虑国家级行业协会和学术机构。CSR报告的鉴证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信息来源相符性、CSR报告编制流程合规性、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重要或重大社会责任问题披露的充分性(包括负信息零遗漏披露,问题产生原因、现实义务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与利益相关者相关的社会责任绩效信息、预测或规划性社会责任信息的审核等。在移动互联环境下,企业的某一社会责任事项往往在多个平台,以多种形式保存并传播,信息源的开放性要好于被层层封锁的财务数据,第三方出具的审验报告最好能链接相关佐证材料或注明证据出处,便于查阅者快速复判。政府应明确标准鉴证报告参考格式、鉴证意见结果的规范性表述,要求上市公司将鉴证报告出具在CSR报告的显著位置,还要出台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质量标准,建立社会责任关键绩效指标体系,既包括通用指标,也包括体现行业差异的专项指标,且要与社会责任报告通用体例相配套。企业自身也要加强社会责任行为的执行、审核等工作,内部审计要突破财务和经营方面的查错纠弊,承担社会责任自审职能,检查和监督社会责任活动的效率和效果。X

参考文献:

[1]沈弋,徐光华,王正艳.“言行一致”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2014,(9).

第5篇

日前,《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印发。《意见》提出“以解决制约快递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互联网+’快递为发展方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融入并衔接综合交通体系,扩展服务网络惠及范围,保障寄递渠道安全,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快递发展的目标,是到2020年将基本建成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国、联通国际的服务网络;基本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快递年业务量达到500亿件;建设一批辐射国内外的航空快递货运枢纽,积极引导培育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快递企业;寄递服务产品体系更加丰富,国内重点城市间实现48小时送达,国际快递服务通达范围更广、速度更快,服务满意度稳步提高,有效降低商品流通成本。

快递业面临的重点任务,一是培育壮大快递企业。鼓励各类资本依法进入快递领域,支持快递企业兼并重组、上市融资,整合中小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加快形成若干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鼓励“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大力提升快递服务质量,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健全行业安全和服务标准体系。二是推进“互联网+”快递。鼓励快递企业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优化服务网络布局,提升运营管理效率,拓展协同发展空间,推动服务模式变革,加快向综合性快递物流运营商转型。引导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深度合作,促进线上线下互动创新,共同发展体验经济、社区经济、逆向物流等便民利商新业态。三是构建完善服务网络。实施快递“向下、向西、向外”工程,建设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和快递末端服务平台,完善农村、西部地区服务网络,构建覆盖国内外的快件寄递体系。四是衔接综合交通体系。实施快递“上车、上船、上飞机”工程,加强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运输企业合作,制定并实施快递设施通用标准,强化运输保障能力。五是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实施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全面推进快递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等强制性标准,明确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安全要求。

为了促进快递业的发展,一是要深化快递行业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改革快递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发挥电子口岸、国际陆港等“一站式”通关平台优势,实现进出境快件便捷通关。二是要充实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建立健全用户申诉与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三是加快制定快递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提高快递业法治化、标准化水平,编制快递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资金要支持农村和西部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快递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快递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改进快递车辆管理,制定快递专用机动车辆系列标准,及时和修订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六是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引导高等学校加强物流管理、物流工程等专业建设,支持职业院歇设快递相关专业;探索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模式,建立一批快递人才培训基地。

近年来,我国快递业发展迅猛,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快递业在飞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碰到一些瓶颈。快递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调节,无疑也需要监管规范。《意见》从总体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组织实施4个方面对促进我国快递行业长远发展进行了规划,必将对加速我国快递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第6篇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秦海司长,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的草案起草项目负责人。自2001年他从国家计委系统调任国务院信息办后,就一直倡导信息公开立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布后,秦海接受了《财经》记者的专访,在对该条例的制度设计作出积极评价的同时,亦指出“关键问题在于执行”。

在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用多种形式公开政府信息,诸如新闻会、电视、政府公报以及政府门户网站等等。但由于政府行为本身的特性,所以初始选择的形式尤为关键,而且一旦采用某种形式,往往还会形成路径依赖。秦海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加以关注,不同政府机关应该有所统一。

条例中对于不公开的范围,限定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在立法过程中,有人主张应该加入“工作秘密”,而且《公务员法》中,也把“保守工作秘密”作为公务员一项重要义务写入法律。秦海认为,“工作秘密”是一个具有弹性和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在实践中其实很难界定,所以不宜作为限制公开的理由。

条例还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这一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特殊的制度设计。秦海介绍说,在一些地方的案例中,其实已经出现了年度报告制度的相应设计,如武汉、上海等地就设计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制度,即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数量、来源、处理结果以及社会压力等全部公布于众。

这样做的好处,不仅可以为以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有益的指导,而且可以有效规范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分类、存储以及配置,更重要的是,也可以杜绝行政相对人的重复申请、无效申请,从而减少行政成本。

秦海指出,这部条例的立法原则,应该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是中国现行行政体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创新。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部门的义务,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有了这个原则,就从根本上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提供了可能的信息基础和法律保障。只要行政相对人有获取政府信息的需要,他就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在特殊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据申请获得;而对那些的政府机构,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形式进行强制。

不过,秦海并不认为信息公开可以直接消除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因为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是一个知情权问题,还有信息的价值问题。由于信息有价值,难免会出现信息的“部门本位”或者是“部门垄断”,这是特别值得关注并需要着力解决的。

其他还有很多焦点问题,秦海认为并不能简单靠这一部条例就能解决,比如监督和执法之间的互动,这里涉及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再如历史遗留信息的豁免问题,如何对待历史信息的公开?它们与档案信息之间的关系怎样?这些都需要其他法律法规来配套解决。秦海认为,制度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实践过程中的成熟的有规律性的做法,会为制度完善提供有益的补充。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详细地比较了信息公开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保密法》、《档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都或多或少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秦海告诉记者。

同时,条例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上,与国际社会各国同类立法相比,主动公开制度就是一种难能可贵的制度设计和创新。

总之,要真正实现信息公开,一方面需要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完善;另一方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跟进,特别是要为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奠定坚实的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五章,分为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和附则,总计38条。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除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会议精神,推行依法行政、公开行政、透明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全力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和标准化,不断扩大公开范围、创新公开形式,巩固公开载体,提升公开效率,实现政务公开工作新跨越。

二、主要目标

提升政务公开重要性认识,增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强化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扩充丰富政务公开信息范围,加强政务公开工作队伍建设,调整政务公开工作分工,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严肃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优化政务环境,推动行政工作的依法、高效、公正、透明和便民。

三、公开内容

一是机构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信息。二是政策法规。水利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水利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三是政务信息。工作动态、领导讲话、水利专项规划、水利项目计划、专题信息(各项工作年度报告等)、统计信息等、财政资金(三公支出、部门财政决算及三公经费下达使用情况)、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人事任免信息及监督检查信息。四是防汛抗旱信息。风情、雨情、汛情信息,防汛工作动态及安全生产信息,包括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五是党建信息。六是行政服务信息。水利工程验收审查等办事服务类项目的目录、办事指南等相关信息;七是通知公告信息。上级及本级对外文件通知、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告等信息。

四、公开方式及工作程序

(一)公开方式

一是通过互联网公开。如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二是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开信息。

第8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三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七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第二十三条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第9篇

一、概述

去年,我镇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规范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强化公开监督,使该项工作在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工作,确保了工作的全面落实。

(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先后制定了《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制度》、《便民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便民中心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职位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工作制度,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有序运行。

(二)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按照《条例》明确的公开重点,全面公开了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发展规划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制度等作了进一步明确。针对公开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权、钱、人、事”等事项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加大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

(三)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监督

1、内部监督:由我镇纪委牵头,党政人大办公室等部门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监督和组织协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整改,并纳入我镇年度考核各部门、村(社区)目标。

2、群众监督:设立行政效能投诉电话以及首问责任岗监督投诉电话,对受理的因服务态度等原因造成的投诉,及时查实,及时处理,并建立台帐;对群众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反馈,制定出整改措施。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1、主动公开信息数:1109条。

2、主动公开信息分类:去年,通过政府公报公开信息109条,占9.8%;各新闻媒体公开信息74条,占6.7%;通过单位网站公开信息304条,占27.4%;通过公开栏(屏)公开信息222条,占20%;通过公开资料公开信息200条,占18%。

3、重点公开内容:

(1)我镇机构信息:分为机构的职能和主要的领导的基本情况,如党工委书记的职责及党政办等部门的职能等详细情况;

(2)政府决策信息:包括政府的重点工作,如我镇去年开展帮扶工作以及充分就业工作情况等;

(3)工作信息:分为工作的进展、应急管理、总结、农村工作、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等,如公开去年我镇主要工作安排意见;

(4)行政执法:分为行政的监管、复议、处罚,如公开了我镇采取措施抓好国庆节安全生产工作等信息;

(5)财政信息:如公开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为五保户、困难户等发放生活费及救济金;

(6)承诺事项:如公开去年为民办实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

(7)其它信息:如信息公开的指南,分为工作机构、依申请公开、公开程序及责任单位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1、互联网。建立了我镇门户网站,把我镇各办职能、服务事项、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投诉监督电话等事项公布在网上,使公众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服务事项,获取服务信息。

2、公开栏。在机关院内醒目位置设立党务、政务公开栏,公开服务承诺事项、为民办实事目标及各部门职能等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3、便民服务手册。印发《便民服务手册》,内容包括各办事项目工作流程、服务事项、办公时限、投诉监督方式等,使来办事者一看就清楚、一问就明白,为来办事者提供了方便,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4、宣传资料。印发了一万余份各种宣传资料,摆放在政务服务大厅内,并深入村(社区)发放到村(居)民手中,营造了浓厚的政府信息公开氛围。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去年我镇共收到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545条。

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去年我镇没有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一)机构人员情况:去年度我镇设置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3人,分别为专职人员一名

(二)经费情况:我镇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通过网络公布、书面宣传、口头咨询答复,电话联系等方式,财政支出小且实报实销。

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我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工作制度、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仅限于我镇部门职能及工作动态方面,今后在信息公开内容上要加大对群众关心的热、难点问题进行及时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人员少,办公条件不够完善,下一步要增加政府信息工作人员,配置电脑等专用办公设备。

第10篇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一)加快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市、县政府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抓紧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把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明确矿业权投放时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矿产勘查专项规划。严格执行《*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省重要成矿带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专项规划》,设立金属矿勘查预留区,将成矿条件较好或列入国家储量表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金属矿成矿区带划入金属矿勘查预留区。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和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使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进行前期勘查。(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禁采区不得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限期关闭,关闭后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已设置的探矿权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限采区不得新设置露天开采的小型以下(含本数,下同)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不得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期满不予办理延续。可采区应认真执行新建和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的有关规定,按照一个井田一个矿山、一个矿山一个开采主体和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

二、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规范探矿权出让。新设置探矿权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以下2种情况除外:

1.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可以批准申请方式授予探矿权进行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后按规定出让探矿权作进一步勘查。

要充分调动市、县政府投资找矿的积极性,鼓励市、县财政出资参与省级地质勘查资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2.属已建矿山企业(饰面石材除外)申请在其矿区找矿,符合国家规定和资源整合要求,确属同一矿体、地理空间不宜分割且可利用已有开采系统的,经组织专家论证,其扩大部分的探矿权经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给该矿山企业。

除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外,继续暂停新设立煤、铅、锌、钼的探矿权。对已设置的铅锌矿探矿权到期原则上不予延续,如符合新的准入条件、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经批准方予办理。

(二)优化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找矿成果配置。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省属国有地勘单位承担,项目探矿权人为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所取得的阶段性勘查成果,其探矿权经批准首先协议出让给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国有控股)矿山企业继续勘查。勘查成果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再投入,实现滚动发展。

(三)严格探矿权转让。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国有控股)矿山企业拥有的探矿权,不得自行向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国有控股)矿山企业之外转让或股权合作,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或股权合作的,必须经省政府同意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转让,转让底价需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成果收益管理,规范探矿权转让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除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国有控股)矿山企业外的其他探矿权,地质工作程度达不到开采设计要求、不符合矿产资源等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也不得转让,严禁炒买炒卖、非法转让探矿权。

(四)提高地质勘查管理水平。要根据地勘单位的实际技术含量及业绩,审查核定资质等级。勘查单位应具备与承担的勘查项目数量相适应的勘查施工能力,不得将地质业务转包给其他地勘单位,不得将勘查施工业务转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严格实施勘查区块退出制度,缩短勘查周期,防止圈而不探,切实提高地质勘查工作的有效投入。

加强地质勘查项目全程管理,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制度。勘查项目应按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不得弄虚作假、以采代探。验收单位出具的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书作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要件之一,凡没有通过验收的,不得进入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程序。

规范生产勘探管理,矿山企业在矿区范围内为增加已登记矿种(含共伴生矿种)资源储量进行生产勘探的,应由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写勘查设计,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生产勘探结束后提交的生产勘探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编制或修改补充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依据,按规定补交扣除勘查成本后的价款。矿山企业在矿区范围内进行非登记矿种勘查或深部找矿,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按上述程序执行。

鼓励地勘单位找矿积极性,实行地质找矿奖励制度,对找矿成效突出的予以奖励,并积极推进探采合作和探采一体化,促进地勘单位的稳定发展,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规范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一)规范采矿权出让。已取得探矿权且地质工作达到可供开发利用程度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依法申请转为采矿权。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不设置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开采矿种和申请兼采共伴生矿产的,或已建矿山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扩大平面、抬升或降低开采标高)的,新增资源储量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采矿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开采的矿山,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或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有新增资源储量的,按新增的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缴纳采矿权价款;以批准申请方式取得探矿权后转为采矿权的,按其剩余及新增的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缴纳采矿权价款。

(二)严格采矿权转让审批。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主体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依法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矿山企业内部股权比例及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备案。国有地勘单位、国有(国有控股)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或减持国有股份比例,应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依法办理。

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国有控股)矿山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探矿权转入采矿权后,不得进行采矿权转让,也不得与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国有控股)矿山企业之外进行股权合作。

(三)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优化矿业产业布局,强化安全生产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要以资源节约、规模开发、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作为重点,研究制定不同类型矿产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要严格执行保护性矿产的有关政策,对钨、稀土和煤、铁、铅、锌、钼、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萤石实行保护控制性开采。严格执行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对金、银、铜、铁、铅、锌、钼、钨等主要金属矿种要进一步严格管理,逐步提高并及时修订最小开采规模标准,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萤石矿采矿权及环评的审批权上收一级,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再审批以上矿种的采矿权和项目环评。开办煤矿企业,必须先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产业政策,即“*”期间年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后年生产规模达不到9万吨的煤的新建矿山,不予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经贸主管部门继续做好已建煤炭矿山企业的资源整合工作。新建、改扩建铁矿、有色金属、稀土、黄金和煤炭开发项目,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报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切实加强铅、锌矿的开发管理。铅、锌资源储量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符合市、县(区)生态功能区划,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等的铅锌矿探矿权不得转为采矿权。已建铅锌矿山通过整改、整合等措施仍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当地政府要组织关闭。

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大中型矿山企业和开采规模在9万吨以上的煤矿应设立矿山地质测绘机构,其他矿山应配备地质测绘人员,并由有资质测绘单位按要求做好矿山储量地质测绘工作,建立矿山储量台账,编制资源储量估算图、采剥(露天开采)或采掘(井下开采)现状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等有关图件,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严禁超层越界非法开采,按规定报销储量,及时掌握矿山储量的变动情况。

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一)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环评。金属矿、煤矿、稀土矿与水泥熟料配套的水泥用灰岩开采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有关规定由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设区市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格把好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低水平、低效益、高污染、高消耗的矿产开发项目的建设。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设计硐探勘查工程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不予办理勘查许可延续登记手续。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使用林地未经预审,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实施环境保护和治理工程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制度,环保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进行生产;建立和完善矿山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健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排放监测体系,运用网络、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强对开采铅锌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矿种以及其他大、中型矿山企业排污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矿山企业的“三废”达标排放。

要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批尾矿库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督促尾矿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二)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符合要求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作为申请采矿许可的前置条件,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检查巡查,共同指导矿山企业实施“边开采、边治理”,督促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义务。要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列入矿山“年检”的内容,对未按规定缴纳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以及未按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施“边开采、边治理”的矿山企业,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关闭,相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有关证照。

对废弃且业主已灭失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治理。矿山企业申请闭坑或已完成治理任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五、强化矿产资源执法监察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要求。“*”期间,建成覆盖全市各县(市)、区和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法规、制度、政策体系,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调度平台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设立应急管理机构,配齐配足工作人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管理机构,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要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力争20*年*月底前,所有县(市)区、乡镇、社区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开展较大规模的集会、庆典、会展等活动,要督促主办单位及时制订应急预案。编制预案要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简捷实用,并根据需要不断修订完善。要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将各专项应急预案、市政府部门应急预案、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各级各部门要抓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常发突发事件,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加强各级各部门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联系工作机制,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加快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健全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对于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制度。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发生的事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四)加强应急体系规划建设。要认真制订并组织实施“*”期间全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整合全市各类资源,统一规划建设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编制本级和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工作。

(五)加强法制和政策体系建设。做好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实施准备和贯彻落实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将应急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应急管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制定保险、抚恤等政策措施,解决基层群众和专业应急队伍的实际困难;不断探索利用保险等各种市场手段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适合基层、家庭使用的应急产品,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研究制定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形成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社会风尚。

三、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一)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搞好衔接、标准规范、整合资源的建设原则,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市级综合应急平台,并实现与国务院、省政府及同级政府主要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应急平台。各级各类应急平台要注重完善信息报告和预警功能,通过公用通信网络向街道社区和乡村等基层组织延伸,着力解决边远山区信息报告和预警的不畅问题,努力构建覆盖全市的应急管理信息网络。

(二)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要整合现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骨干队伍、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地部队等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有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布局调整和装备补充更新,强化队伍的培训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要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救援。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各级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三)健全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在普查和整合现有各类应急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制度,统筹规划应急物资储备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的信息储备,提高统一调配能力,形成完备的物资保障和储备体系。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依托现有各运输企业,建立应急物资和队伍的紧急快速运输通道,形成联合运输网络系统及协调机制;依托各通信企业,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应急管理和指挥机构间通信网络,保障突发事件现场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之间通信畅通。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公共安全新技术的引进和应用。加强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风险隐患等的收集整理,建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根据防震减灾工作有关规定,将具备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等规划为灾时避难场所。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实际,也要建立相应的应急保障体系。

(四)加大应急管理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切实保障公共安全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中确需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每年适当安排政府预备费,用作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发放。通过提取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等手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五)强化风险隐患普查和监控。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每年适时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切实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卫生、环保、林业、安监、质监、地震、气象、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手段,对本行业和领域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普查,落实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要切实落实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落实责任,限期整治,尽快消除。

(六)加强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完善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增加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面,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对监测中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开展风险分析,及时做出预测。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预警信息。

(七)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市及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建立培训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要将应急管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采取开辟专栏等形式,宣传应急预案和应急防护知识。要着重做好各中小学校、城镇社区以及农村基层应急预案的宣传、解读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熟练掌握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要引导高危行业企业重点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积极推进应急知识进校园,把公共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八)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要通过鼓励社会公众报告、举报,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形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工作条件,明确值班人员责任,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九)全力做好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根据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十)认真做好统计评估和趋势分析工作。建立突发事件统计、评估和分析制度。每年年初,市政府组织有关方面对上年度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对当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作出趋势分析。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评估报告和趋势分析。各级各部门都要根据分类分级标准,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由市民政、安监、卫生、公安部门分别归口统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况。要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四、加强领导,积极构建良好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把应急管理摆到重要位置。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绩效评估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加强指挥,注意总结应急管理工作规律和经验,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奖惩制度,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12篇

一、2020年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持续强化食品药品安全

围绕确保群众“舌尖安全”,先后开展小麦粉、酒类产品、食用农产品、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生猪产品质量等专项检查,持续整顿食品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县食安办牵头协调作用,继续牵头开展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整治,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县校外托管机构及非文化学科类营利性培训机构严看死守,防范擅自复业。针对复工复产形势所需,牵头制定校外托管及非文化学科类营利性培训机构《复业指导手册》,有序推动校外托管及非文化学科类营利性培训机构复业。组织修编《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水平。突出“用药安全”,先后组织开展元旦春节期间药品安全监管专项检查、中药饮片专项检查、专管药品专项检查、疫苗检查、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深入规范药械经营秩序。常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累计报告药品不良反应707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378例。

(二)纵深推进特种设备和集贸市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牵头全县特种设备和集贸市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始终将问题导向贯穿整治全程,坚持按照立查立改、闭环整改的原则推进专项整治,截止目前,在特种设备领域,通过多轮排查、摸底、建档,已累计特种设备“一企一档”9941台;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1633台,车用气瓶使用登记8台;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749家次,检查特种设备3079台、压力管道14.024千米,发现安全隐患270条,已整改隐患175条,立案查处18起。在集贸市场领域,组建市场办,专职推进全县集贸市场管理,整治期间,共发现存在隐患市场10家,已整改完成10家。沭河、畅安两个重大隐患市场录入“市安全风险隐患管控平台”的隐患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成。

(三)着力推动质量监管

将“人造板”行业明确质量提升重点行业,实施重点监管。培育并组织3家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申报质量信用AA级以上企业。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等产品专项整治6次。认真做好产品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完成23家上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企业督促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推动企业加强和改进质量管理并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上半年共新颁证176张;组织和指导全县15家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获证机构开展2019年度自查工作,并填报2019年服务业统计直报、年度报告。

(四)坚定抓好疫情防控

1、全力保障市场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在全县设置9个价格监测点,每日关注农副产品价格变化,及时准确了解市场供应变化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县内润信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北农产品批发市场车辆采购问题,确保全县百姓日常生活所需。

2、主动抓好疫情防控。将全系统干部职工划片保责,对餐饮单位、校外托管机构、集贸市场以及浴室从停业期间的严看死守、有序复工的业务指导、全面复业的“苏康码”推广使用等方面全程负责,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3、重点强化价格监管。重点突出防疫物资,向全县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发放《医疗药品用品经营价格提醒告诫书》5000余份,召开全县各大药品、医疗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负责人价格稳控工作约谈会,发放《价格行为提醒函》,签订《价格信用承诺书》,要求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诚信守法经营。严厉打击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78起。其中恒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八药房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案、县好心大药房哄抬物价案等7起案例被选为省、市疫情期间典型案例。

(五)全力服务经济发展

1、一心为企。全力服务企业创业需求,截止2020年6月10日,全县新设立企业4641户,个体工商户830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4户。大力推广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的运用,2020年1-5月,共培育全流程案例674户。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开发区重点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已经为虞美人纺织品有限公司、豪悦实业有限公司等6家县重点项目企业实行了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的服务。

2、服务惠企。加强标准化项目培育,共培育上报《潼阳西瓜生产技术规程》、《桑墟榆叶梅生产技术规程》、《稻田养殖龙虾生产技术规程》等2020年市级地方标准项目3个。根据企业复产复工需求,开通计量器具检定绿色通道,强化技术帮扶服务,截止5月底,共服务复工复产企业270家,为复工复产企业检定校准计量器具2210台件。继续推进惠民计量,共完成全县36个集贸市场的1362台件在用计量器具的免费检定和全县35个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共计939台件在用医疗计量器具的免费检定。积极服务、推动市场主体年报工作,截止6月10日,全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率分别为81.8%、53.7%、33.2%。

3、融资便企。充分发挥动产抵押登记、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在助企融资中更灵活、更便捷的独特优势,为腾盛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三一织物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业务64份,累计抵押登记总金额达83731.15万元。目前正在为傲丝生态(中国)有限公司通过专利质押进行融资提供专项服务。

4、品牌助企。申报“石榴”、“黄杨”、“茆圩花生”、“庙头千张”、“新河板栗”、“海棠”地理标志商标,现已进行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函;“地柏”、“月季”两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取得商标注册证。

5、科技强企。截止4月底,完成发明专利申请53件;发明专利授权6件;完成专利授权1217件;有效发明专利量362件;完成PCT专利申请4件;完成普通商标发展30个。组织宋和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晶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申报2020年度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月星集团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申报省级“正版正货”示范单位。推荐县学府路小学、县南湖初级中学、县建陵高级中学申报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试点学校。

(六)严格规范市场秩序

1、纵深推进“三苗”领域专项整治。继续牵头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深入开展“三苗”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启动2020年“花木”形象提升工程,开展“三苗”领域专项整治2020“利剑行动”,重点加大生猪经营主体监管,全面摸底排查全县线下生猪经营主体1654户(其中企业348户,个体1077户,合作社229户),其中正常经营的1009家,通过登记地址查无下落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566家,经联系拟注销79家。通过网络监测,累计建立网络生猪经营主体监管台账1732家,累计核查下架生猪信息或关闭网店网站1704家,剩余28家无法删除屏蔽网站网页的生猪经营主体,均已协调百度、360等搜索平台进行在线风险提示。与县信用办、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三苗”领域失信从业人员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全县“三苗”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监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2、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监管。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监管,共检查集贸市场378家,餐饮店934家,宠物店22家,平台电商254家,其他经营场所21家,监测广告257条,删除、屏蔽、下架野生动物涉嫌违法广告15条,核查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内涉嫌违法违规线索340余条,立案2起。

3、开展非标载人电动三四轮车“五禁”专项整治。排查三四轮车销售及维修店铺349家,全部录入市三四轮车信息系统。

4、认真做好投诉举报查处。截至6月9日,共接处分流省、市、县交办的12345政府热线投诉举报件4533件,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件3322件,信件395件,接处来人来电约650人次,以上共计8900件次,均按规定办结。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局也深刻认识到,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后,市场主体登记数量成倍增长,登记窗口压力巨大;企业陆续复工复产,面临的各类发展诉求众多,加之现市监部门整合了原7个部门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约1100余项,也对市监队伍的业务素质提出更高要求,总的来说,目前市监人员整体业务能力还无法完全匹配实际工作所需。如全系统药械专业人员不足10人,特种设备监察员证只有64张等,打造专业化的监管队伍仍任重道远。

(二)服务举措创新性不足。目前,我局在服务企业、服务发展中的工作举措多为落实要求、执行政策、贯彻文件,主要还存在着自行出台的服务性举措不多,面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特色性、差异化服务举措不多,创新举措不多等不足,有待进一步改善提升。

(三)网络交易缺乏技术手段支撑。受疫情影响,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账号、淘宝平台等网络渠道的销售行为逐渐增多,其中不乏存在销售价格高昂、质量存在问题防疫用品的不法商家,且手段不断翻新、行为更加隐蔽,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执法权限下,主要面临经营主体查找困难和调查取证困难两大问题,对该类违法行为暂不能形成有效的行为监管和执法震慑。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持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质保量完成6320批次食品抽检任务,将实事办实。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创建工作。确保学校食堂及幼托机构食堂100%实施“明厨亮灶”,其中幼儿园、中小学食堂100%“明厨亮灶+互联网”。高质量创建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店,高标准培育特殊食品经营示范点,全面启动“名特优”食品小作坊培育,全面提升我县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县食安办牵头作用,提请县政府召开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以县政府名义制定并印发《县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县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县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县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切实构建责任清晰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在全县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中推行食品安全保险,认真做好迎接“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省级评价工作,优化全县食品安全大环境。

(二)不断加大药械监管力度。对全县药品零售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全面检查。对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三类零售企业不少于1次全面检查,对二类零售企业有重点进行检查。结合实际开展疫苗专项检查,对预防疾控机构每年不少于4次全面检查,对接种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全面检查,坚决保证疫苗安全。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购销监管,对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三)继续推进特种设备和集贸市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推进特种设备“一企一档”建设,及时更新隐患治理台账。始终把特种设备的“注册率”、“定检率”、操作人员“持证率”、隐患的“整改率”作为硬杠杠,通过风险隐患的闭环式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加大对家具制造、木材加工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查处力度。牵头相关单位对沭河综合市场、畅安市场同向发力,加强管理。继续强化对集贸市场的动态管理和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四)全力推进价格监管。围绕保供稳价,突出抓好防疫用品价格、生活必需品价格以及后疫情防控时期价格监管。围绕服务发展,组织开展涉企收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水电气暖行业、涉农收费等价格检查。围绕保障民生,强化教育收费、医药领域价格行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租赁市场价格监管和物业服务收费等重点领域监管。围绕促进公平,深入推进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以及“双打”等工作。围绕维护稳定,加大整治聚集式传销、打击防范网络传销,规范市场主体直销行为。

(五)继续深入推进“三苗”整治行动。按照“三苗”整治2020“利剑行动”的部署安排,牵头相关部门通过加大无证企业整治、强化执法震慑、加强警示教育、实施联合惩戒、引导行业自律、引入技术手段支撑等举措,持续规范“三苗”市场秩序。

(六)统筹市场主体监管。全力做好2019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确保企业年报率不低于90%。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重点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带头并指导各部门用好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为事中事后监管和部门协同监管提供支撑。开展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对重点类别、重点地区的广告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净化我县广告市场环境。

(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与服务。组织修订并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县专利资助办法》,进一步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组织筹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创建验收相关工作。继续做好“六保”工作,以“知鑫服务直通车”为载体,为企业复工复产做好融资服务。

(八)不断提升质量水平。紧紧围绕2020年度“质量提升”工作重点,修改《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开展第二届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深入推进“人造板”行业质量提升活动。继续组织开展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完成25家获证企业定期监督检查。保质完成80个批次消费品抽检为民办实事项目,组织开展5个批次防疫产品监督抽查,100个批次人造板产品抽检工作,并做好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开展各类自愿性认证,确保新认证和延续认证的各类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服务认证证书数量全市第一。

(九)持续优化准入环境。落实“保市场主体”要求,下半年拟发展企业6000户,个体工商户10000户。继续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原有基础上,将涉及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依托省并联审批平台,坚持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走全流程的新设立企业现场办结、当场发照。大力推广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积极为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提供“绿色通道”优质服务,努力实现登记注册“企业别跑、我来跑”。

(十)继续推进标准计量工作。对本年度待验收的北美海棠栽培省级标准化试点和铭和养老医养结合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进一步加强指导。以花木等特色产业积极组织申报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和市地方标准。在我县木材加工、机械、电子重点产业中,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完善我县标准化专家库建设,加强企业标准网上公开的管理。对防疫物资重点企业加强企业标准的指导,符合采标的优先办理采标。组织开展计量双随机抽查,对全县加油站,配镜单位,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按20%比例进行抽查,6月底完成抽查任务与抽查人员匹配,9月底完成抽查结果的录入。

(十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防疫用品生产单位、医药公司、药店、大型商超、餐饮单位执法巡查,严格惩治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聚焦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突出问题,加强监管执法,着力大案要案的查处。严厉打击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网络市场等各类违法行为;继续做好非标载人电动三四轮车“五禁”专项整治工作、加大销售不合格产品、非法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等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落实“六保”任务情况

(一)周密部署推动。通过局党委会认真学习领会“六保”精神,并专门成立“六保”工作领导小组,周密谋划“六保”任务落实。先后多次召开科室、分局会议,逐项部署推动“六保”任务落实。

(二)优化登记服务。全面推行“网上办、预约办、指导办”登记注册服务。按照“非必须,不现场”的原则,引导办事企业及群众采取网上办理模式,确保办事群众足不出户就可提交申请;在微信公众号和政府网站公布各类业务咨询电话,提前电话预约。制作各种常见类型业务二维码,并上传至163免费邮箱,供申请人下载使用。设置四个咨询电话,不间断为办事群众提供业务咨询、指导等服务。2020年4月17日以来,共新设立企业1831户,个体工商户2795户,市场主体发展量基本恢复到去年同期正常水平。

(三)助推市场复业。为保证城区农贸市场正常营业,自出资金为城区14个农贸市场和2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区域及市场周边共计约64000平米的场所进行集中消毒。坚持工作时间服务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发展服务,自4月17日以来,共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742台套,《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变更共计74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发17家,生产备案5家,执业药师注册30家;畅通食品生产企业复工“线上通道”,推广“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企业状况自报”微信小程序,支持110家食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自4月17日至今,共帮助企业快速移出异常名录669条,实现信用修复,解除信用约束。积极落实苏政50条相关措施,从4月17日—5月25日,累计完成59个企业标准网上自我声明公开,指导桑墟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等3个单位申报2020年度地方标准。认真落实费用减免政策,截止目前,已为中小企业免除安全阀、压力阀检测费用10余万元,为全县医疗机构免除非强检设施检测费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