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2 04:18: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监督,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称号――“社会监督员”!
5月26日至30日,我省面向社会征集抗震救灾工作社会监督员,2000多名来自社会各界的志愿者踊跃报名。6月1日,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聘请的308名社会监督员持证上岗。
7月12日,星期六,记者跟随一组社会监督员,对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上午9时,四川省妇幼保健院门口,记者和事先联系好的社会监督员碰头。“我们要先到这里了解情况。”一见面,社会监督员就投入了工作。
9:30 记者随队前往都江堰。车里坐着参加此次监督的三名成员:退伍军人李子寿、会计师李放和律师张勇(化名)。
“你们具体是怎么监督的?监督什么?怎么去发现其中的问题?”社会监督员的工作颇具“民间性”,记者急于知道监督的具体流程。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捐赠的一批物资,是我们今天监督的内容之一。刚才,我们在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已经证实了相关事项,现在准备去都江堰核实。”李放说,“今天一天跑下来,亲自看一看你就知道了。
“你们是不是经常到基层监督?”记者问。
“大部分重灾区,我们都去过了。只要不耽误工作,每个周末几乎都在下面跑。”李子寿说。
李放告诉记者,由于救灾款物的数量非常庞大,他们不可能监督到每一件东西。“之前,我们的监督重点是救灾帐篷,甚至追查到每一顶帐篷的去向。如今,我们主要关注大宗救灾物资的去向和分配情况。”李放笑称,他们现在只有抓“大”放“小”了。
10:30 位于都江堰彩虹大道的海蓉药业公司,是都江堰市政府赈灾物资调配中心所在地――相当于都江堰救灾物资的总中转站。
“今天是2008年7月12日上午10点半,我们一行有……”在离海蓉药业公司的库房(现在是都江堰市卫生局存放药品、器械的库房)还有10米时,张勇打开了摄像机,为真实记录下监督情况作好准备。
在库房门口,“嘉昊眼科”的一辆越野车正在装载两辆轮椅和一个食品消毒柜。监督员们向领取物品的人员询问了几句,并记下了领取的物资。“我们进库房再核对一下,看他们是否如实记录出入账。”李放说。
进入库房,一路监督员四处察看,拍摄下了现场的情况,并记录下一些库存物资的名称和数量;另一路监督员则要求库管员提供最新的一些出入库单据,仔细查看。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捐赠的那批物资,入库时,我们就只收到了382件。”库管员说。在库房的一角,大家见到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捐赠的这批物资。突然,他们发现位于顶层的一个纸箱的封口透明胶似乎被开启过,便要求把箱子打开,清点里面的东西。打开箱子,一种瓶装的药品共有30瓶,无法断定是否被人动过;接着,他们又打开了编号相同的另一个箱子,仔细清点。“两个箱子内的药品数量一致,没有错误。”这时,他们才松了一口气。
11:55由于不清楚都江堰市妇幼保健院的具置,大家决定坐出租车前往。
出租车上,李子寿和司机刘师傅趁机攀谈起来:“地震发生后,你们家领过一些什么东西?你希望政府帮你解决什么问题?”
刘师傅家住在都江堰建设路附近的一个小区。他说:“地震发生后的一个星期内,家里人领了一些方便面、饼干和矿泉水。我家的房子先是被贴了红色标记,后来又被取了,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希望你们帮我问问!”李子寿一一记下,并留下了刘师傅的联系方式。
12:10都江堰市妇幼保健院的临时驻地,刚赶到的社会监督员曾仲林和大家会合。
该院一名工作人员将大家带到堆放药品的一顶帐篷内,找到了一箱药品。打开纸盒子,社会监督员发现里面少了一盒药。工作人员解释说,那一盒药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做示范讲解时使用了。
12:40在都江堰市妇幼保健院一名负责人的带领下,大家来到另外一个库房。
“没有经过培训,这批东西根本不能动。放在帐篷里,既怕丢了,又怕被雨水浸着了。”负责人解释为何同一批东西放在两个地方,而原包装的纸箱被雨水浸湿后,他们只好把箱子拆了,将里面的酒精炉、听诊器和血压计等器具重新放在现在的纸箱里。
“我建议你将这个盒子里面的东西列一个清单。这样,既能做到心中有数,又好给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检查人员有个交代。”李放说,“现在,我们也能如实地将调查的情况向省妇幼保健院的负责人回话了!”
“谢谢你们的建议,我立即改进。”负责人虚心地接受了意见。
14:28位于都江堰幸福大道的都江堰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大家和一名姓曾的负责人软磨硬泡,要求他提供都江堰市物资库存情况的最新数据。终于,大家拿到了7月11日的《物资接收公示表》、《物资去向公示表》和《“5・12”汶川大地震救灾物资接收、调配、库存情况表》。
“库房里面有医用消毒柜和推床,你们这里怎么没有库存记录呢?”联系在药品物资库房里看见的情况,李放提出了质疑。
“我们每天都派专人到库房去统计数据,回来更新内容。”负责人一边解释,一边拿出纸笔记录下有出入的地方。
“你们可不能减少查看库存实物的程序呀!每天拿回来的数据,应该做到‘账实相符’,而不仅仅是‘账账相符’。”针对查出的问题,社会监督员又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5:50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的库房。
“我们上次提的建议,他们都已经采纳了,把矿泉水全部从露天搬进了库房。”张勇说。
一进库房,大家就分头行动。“我发现,你们怎么只有出入库的账,却没有库存账?”曾仲林提出疑问。
“我们的库存账全部由财务室统计。”库管员解释道。
“管理库房,你不知道库房内的东西有多少,这怎么能行呢?”接着,曾仲林把问题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17:00都江堰市卫生局的临时办公地点。
大家和负责药品、器械、物资发放的骆调研员交谈,了解医用物资的发放是否向受灾严重的乡镇倾斜,询问全市60台空调的分配方案。随后,在市卫生局的财务室,大家又调查了解定点捐赠给市卫生局的资金管理情况。“我们收到的每一笔捐赠资金,市红十字会的专用网站上都会进行公示。”有关人员解释道。
一、依法懂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社保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当然,推动社保基金安全运行,强化社会监督的手段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究其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依靠法律手段对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进行社会监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社保基金安全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文献,进行社会监督主要要求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进行。在社保基金运行的程序中,每一个细节都足以引起社保基金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因此,社会监督必须拥有在法律允许条件之下对社保基金运行的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监督的权利,包括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管理者对于资金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社会流向以及实际用处,社保基金的收益以及收益者的具体信息等必须在必要情况之下向社会进行适当公布的权利,接受来自社会各群体及时有效的监督,确保社保基金在运行的全过程中保持透明化。
作为一整套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保基金在其组织体系上是十分严密的,包括社保基金的资金缴纳、资金的管理以及服务和资金的投资运营以及收益等过程均是十分严谨严密的,在这些过程里哪怕一个小小的失误都会引起社保基金走向尴尬的境地,面临着灾难性的危机。因此,对这些过程以及涉及到这些过程中的人群在法律法规准许的情况之下进行监督也显得尤为必要。
二、紧扣细节,在社保基金的运行过程中对其资金的纳入、支出以及投资运行进行社会监督
细节决定命运,这句话不仅适合于印证人生哲理,也适合于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作为社保基金运行的基本组成部分,资金的纳入、支出以及投资运行无不影响着社保基金正常运行。因此,为了保障社保基金运行的安全,对这三方面的社会监督必须从严进行。
首先,社保基金的资金纳入有关于社保基金存在的基础,对其进行社会监督有利于确保社保基金的根基安全。对社保基金的资金纳入进行社会监督,主要在于监督人事企业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范围之下合法准确的进行社保登记注册,是否在规定的时间段落之内向相关部门缴纳足够的社保费用,是否确保是资金缴纳的适当数额和比例,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进行详细的辨别,包括相关的社保办理手续、档案真伪识别、身份信息是否正确等等一系列细节因素。另外,对组织社保基金工作的相关部门机构进行社会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办理社保基金相关手续的过程里出现问题更容易影响到社保基金在社会中的信誉以及运行状况,比如该机构是否按照法律以及程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普遍调查研究得到该地区的参保人数、在运行的过程里是否有拖欠行为等,这都严重影响到社保基金的社会运行。
再者,社保基金的资金支出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对其进行社会监督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诉求。对社保基金的资金支出进行社会监督,重点在于监督某些社保基金的相关审批机构在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社会保险待遇相关审批,包括检阅其必须具有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各项社保费在审批时是否全部交清以及合法处理支出标准等。并且在涉及社保经办机构的问题时,应该对其进行比较细致的监督,包括其在社保基金运行过程中是否在相对时间里且在法律法规准许之下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进行比较详细的审核,并且判定在发放资金时是否存在骗取,冒领等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
最后,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行关系到社保基金在社会运行中的具体目标,对其进行社会监督有利于其目标的实现。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行进行社会监督,重点在于监督相关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编制社保基金预算时是否存在一定的管理疲软,忽视预算的行为,忽视社会监督的存在,低估社会监督的实际作用,缺乏相应的社会监督。再者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行机构来说,经过支付之后剩余的社保基金在进行投资运行时是否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的渠道进行,并且在储存以及管理社保剩余资金时是否遵循国家规定的方针策略进行。
三、内外联动,政策监管和信息公开相结合,共同致力于社会监督
首先,加强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要求相关机构加大政策宣传广度和深度。切实做好信息宣传和教育活动。在现如今,信息技术的成果充斥着整个世界,社保基金也受到了这一技术的福佑,相关机构在推动社保基金的社会运行过程中利用信息技术,切实做好有关社保基金政策的宣传解读活动,丰富以往宣传活动的形式,利用现阶段高科技服务平台,将社会监督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利用网络即时性的优势,大力推动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效果。
再者,加强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必须要做到信息公开制度。社保基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人民有权知道社保基金的具体状况,因此,最为重要的就是推动社保基金具体信息的公开化,包括社保基金的纳入、支出以及投资运行过程中的具体信息,按照当时代政务公开的具体要求,社保基金的具体信息无所保留的全部公诸于社会,接受人民大众的监督,善于接受社会底层的建议和力量。
关键词:腐败;廉政法律制度;监督机制;社会监督
一、廉政制度的内涵及作用
所谓“廉政”即“廉洁政治”。即被赋有国家公权力的人员使用自己手中的公权力时需要秉持“官德”,廉洁地行使自己手上的公权力,真正的将公权力运用于为人民谋取公共福利的事业上,而不是通过滥用公权力为自己获取私利。[1]廉政制度则是指为了实现“廉政“,而由国家或者组织制定的规范享有公权力的人员的一系列的行为准则。廉政制度的建设是的终极目的是防止权力腐败。通过廉政制度的制定,廉政制度的执行,廉政制度的监督三个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环节共同形成廉政制度体系。由此廉政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享有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廉政制度的制定者是国家,参与者包含被约束的公权力人员以及社会大众;廉政制度的建设目标是为了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最终为人民谋取福利。
二、社会监督对于廉政制度建设的意义
在廉政制度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多重因素共同努力。比如说制度的建设;比如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比如公务员任用和选拔机制;比如完善廉政制度的保障机制和惩处机制的完善;比如对于廉政制度制定、执行和完善的监督机制的实际适用……[2]如此之多的因素中,监督机制是促进廉政制度建设、执行的重要保障,而社会监督对于廉政制度的监督的意义又相对更为突出。社会监督不同于司法监督、公权力单位内部上级对下级,单位内部人员对人员的监督。相对于司法监督它具有明显的超前性,即在违反廉政制度的事件出现之时,还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就可以介入监督。甚至在没有出现违反廉政制度的事件出现时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隐形监督。相对于上级对下级、人员对人员的监督,社会监督具有更为明显的广泛性。即社会监督所监督的对象是整个社会所有的公权力享有者,而不单独对某一单位或者某一个单位内的公职人员,只要社会目光所及之处就有廉政制度的监督的眼睛。社会监督根据监督的人员的性质不同,又可以分为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两种。媒体监督主要是指媒体作为监督者发现社会上的非廉政行为,获取社会公众和相关机关的关注和重视,进而对此项行为予以规制;群众监督主要是指普通公众作为监督者对公权力享有者的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予以监督。媒体监督与群众监督是不可分割的社会监督,一般来说媒体监督既有媒体自身发现的事件,更多的是来自于群众提供的线索,群众监督是媒体监督的基础,媒体监督是群众监督的扩张。媒体监督相比于群众监督具有更广泛的被认知性和被关注度,其社会效应更强;而群众监督相对于媒体监督则具有更广阔的社会土壤,发现问题相对来说更为全面迅速。所以有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共同组建的社会监督体系对于廉政制度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约束作用。
三、增强我国廉政制度建设中社会监督作用的途径
群众与腐败是天生的死敌,因为所有的腐败最终伤害的利益都是群众的利益。若要发挥社会监督在建设廉政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其一,拓宽群众的参与渠道,政务公开。政务信息需要及时公开,促进信息对称。唯有信息对称才能够真正的保证群众能够及时的参与到廉政制度建设的监督工作中来。其二,对于民众的监督及时予以反馈。[3]现阶段多有群众监督被置之高阁的情形出现,群众的意见在向有关部门反馈后长久得不到回应。无奈之下群众方会寻求媒体的帮助。如此,长久以往会打消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并会加深群众对于公权力的不信任。是故,相关部门在接到群众的举报等时需要及时调查、及时反馈。其三,要对群众的监督举报具有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现阶段很多群众不愿意进行监督,就是因为监督之时逞一时之快,等到回到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后往往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民众在对后期自己处境进行合理的预期后,就会在监督与不监督之间选择后者。所以,接受群众举报的单位必须具有严格的保密措施,让群众无后顾之忧的进行监督。其四,对于比较特别的媒体监督,必须要有效的保障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同时在现阶段网络如此发达的年代,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当然也需要规范其传播途径。
四、结语
廉政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宏大的课题,诸多因素缺一不可。社会监督作为促进廉政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国家从多个角度予以保障,最终目的是让所有的群众敢说话、能说话,让所有的媒体能够在符合职业道德的情形下有效的对权力运行予以监督,以社会的力量促进权力运行的清明。
作者:颜颖颖 单位: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纪委派驻第七纪检组
参考文献:
[1]贺芬.廉政文化视域下我国的廉政建设[D].陕西师范大学,2012.
为了进一步推进市总队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政府机关工作的透明、公开、廉洁、高效,通过社会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评议。
一、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
1.愿意义务承担社会监督员职责的人大代表、派成员、无党派人士;
2.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知识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关心文化体制改革,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在派和所联系的群众中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4.热心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尽职尽责;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
二、社会监督员的聘请方法
1.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委统战部根据市总队的意见,推荐人选。根据实际情况,暂聘请五名社会监督员;
2.市总队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征求拟聘监督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确定特邀社会监督员的人选;
3.由市总队颁发聘书和特邀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
三、聘任期限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两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社会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履行职责,要求在聘期内解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市总队收回聘书。
四、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1.监督市总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领导部门的工作部署、决定和措施的情况;
2.为涉及市总队政务公开、行政执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反馈有关政务公开、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的情况;
3.参加市总队有关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活动、政务公开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务公开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研究、检查和巡视;
4.协助市总队作好有关政务公开、行政执法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转递人民群众对文化执法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检举、控告材料;
5.定期听取市总队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纪委二次全会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校活动为契机,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持和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力度,务求实效,推进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目标要求
以建立社会监督网络为抓手,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坚持“管用、真抓、长效”六字方针,真正实现“三个明显下降”(即群众举报明显下降、违纪金额明显下降、违纪案件明显下降),使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组织领导
四、社会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中小学校是否存在:违反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政策“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违反规定借办兴趣班、特长班和补课名义收费;违反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收费行为;违反“一费制”和“一次性”收费规定收费;违反规定代收保险费、服装费、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具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违反规定搭车收费,以各种名目强迫学生家长捐资、赞助;违反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不公示或不及时公示以及假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使用情况;违反“一证、两公开、四统一”收费办法;违反“两免一补”政策等。
(二)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是否存在:超越权限擅自批准或自立教育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违反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各种集资款、赞助款,或强制学生投保的;向学校分配收费任务和指标,或者对学校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的;违反国家有关学校收费管理规定,调控、截留、挤占、挪用学校公用经费的;对所属部门、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制止不力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的。
(三)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坚决落实到位,不转嫁到人民群众头上。区财政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设立教育资金专户,对所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加强对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监督,对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有效。
五、主要措施
(一)构建城乡立体监督网。从各中小学义务收费监督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社区干部和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若干名治理教育乱收费社会监督员。区治理教育乱收费社会监督长效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社会监督员进行培训,提出工作要求,组织视察和检查活动,采取听证质询等各种形式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相关信息,对反映集中应予查纠的问题,按规定程序进行及时处理。
(二)建立学生家长资料库。学生家长是教育乱收费的直接受害者,他们对乱收费的情况最知情,反应最直接,但他们对国家政策又不甚了解,因此,为了充分听取群众呼声,就必须在全区各学校建立学生家长资料库,疏通反映渠道。各学校要把每位学生家长的相关资料提供给区治理教育乱收费社会监督长效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从该资料库中随时随机抽取部分学生家长名单,背靠背地听取他们的意见,获取有效信息,进行快速处理。
(三)强化部门联合整治机制。根据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的要求,区治理教育乱收费社会监督长效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由区纠风办牵头、区教育局具体负责,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能各负其责。区治理教育乱收费社会监督长效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订联合整治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讨论、通报、决定相关事项。
(四)建立治理教育乱收费快速处置机制
1、向社会公布区治理教育乱收费社会监督长效机制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查询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2、由区治理教育乱收费社会监督长效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涉及教育乱收费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接待、登记等工作。
3、群众反映教育乱收费的一般问题由区治理教育乱收费社会监督长效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向违规乱收费的单位签发整改意见书。
4、群众反映教育乱收费的较严重问题由区治理教育乱收费社会监督长效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迅速进入调查工作状态,10个工作日内查结并反馈,向违规乱收费的单位签发整改意见书。
5、上级要结果的举报案件,按上级要求办理。
6、不定期召开治理教育乱收费社会监督员会议,交流监督工作意见、心得,通报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政策、措施及成效。
会计监管的目的就是为了要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在进行监管的时候通常主体是政府或者是非政府机构,在监管的过程中,要依据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同时要通过这些手段对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进行引导和干预。会计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同时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可以在法律法规方面不断的进行完善。对会计监管情况进行了解,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进行分析。
1.1内部监督
在单位内部进行会计监督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单位的财产安全和完整性,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要求,因此,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能够更好的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同时也能避免出现舞弊的情况。在内部会计监督方面要对出现的风险情况进行控制,因此要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和方法对其进行制约。会计内部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进行监督的时候,主要是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1.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对相关的委托单位进行经济活动审计的一种行为,同时在进行监督完成以后要据实做出客观的评价,社会监督要保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是一种中介性和公证性的形式,因此,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在进行监督时,能够将社会公众的力量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进行结合,这样就使得会计社会监督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也是不可缺少的,因此,现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会计事务所。
1.3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一种政府监督行为,是一种外部监督形式,在进行监督的时候,政府的一些部门要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企业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进行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是进行会计国家监督的主体,在进行监督时主要对企业的会计账簿是否依法设置进行检查,同时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检查。
2我国会计监管的主要问题
2.1会计机构监管职能弱
企事业是会计监督的基层机构,同时也是会计监督检查的执行者。在经济体制不断改革的现在,企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独立性越来越强的情况,同时在内部监督管理体系方面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一些管理者和经营者还是存在着独断专行的情况,这样就会导致一些违法乱纪的情况出现,同时也会导致一些经济案件的出现。一些经济案件的发生和会计造假是有很大关系的,为此,会计人员一定要保证集体的利益不会受到威胁,对出现的企业管理者不依法进行办事的情况,要进行解决,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
2.2社会监督不力
新的会计法在会计监督管理方面建立了新的模式,将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国家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管理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这样能够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国家监督和单位的内部监督出现了管理下降的情况,同时在社会监督方面也出现了监督不力的情况。为了更好的实现监督管理单位的财务活动交给社会,一定要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很好的管理。不仅要从人员素质方面进行管理,在职业标准和职业环境等方面都要进行管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社会监督的作用得到体现。
2.3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在现代制度下,为了更好的维护单位的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很多企事业单位在规章制度方面都是不健全的,因此,在各种监督管理制度方面是非常缺乏的,同时在内部根本就没有设置审计机构和人员,这样就使得内部控制制度非常不健全。即使有些单位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是比较健全的,但是在落实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非常容易导致会计秩序出现混乱的情况,或者是出现的情况。
3解决我国会计监管问题的对策
3.1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单位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2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加强外部监督和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建设
企事业在进行会计监督的时候更多的只是强调内部监督的作用,这样做是无法取得效果的,因此,在会计监督方面也要加强外部监督的力度,这样能够更好的实现社会审计监督、政府监督和内部会计监督相结合。在加强外部监督方面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措施。在单位内部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同时将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这样此案更好的实现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同时也能为会计人员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确保会计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3.3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因此,单位的负责人要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以及完整性负责。单位的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进行重视能够更好的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职责得到实现,同时能够更好保证会计机构在工作中不会受到其他部门的指使,因此,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要依法处理相关的会计事项,同时要加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样在工作中能够更好的明确会计监督的职能。
3.4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反映出来的会计信息是对单位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的总结,因此,会计人员的素质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是有很大的影响。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要有非常明确的法制观念,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其职责,同时会计人员也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样在工作中能够更好的进行自我约束,同时也能更好的保证会计工作的信誉。
4结束语
为进一步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加强社会监督,规范全省各级慈善组织行为,建立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山东省慈善总会会同全省十七市慈善总会制定的《山东省慈善总会系统自律办法》于9月20日颁布实施。该《办法》共分六章二十条,从工作原则、职业操守、检查监督、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围绕善款募集、使用和信息反馈等慈善工作的关键节点,强化专门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从业人员履职行为做出全方位具体规定。是山东省慈善总会及十七市慈善总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的行为规范。
办法指出慈善组织要坚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在章程框架下开展工作,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坚持公益性。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不谋取商业利益;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慈善捐赠、善款善物的管理和使用、捐助效果评估等信息通过有效形式公开,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捐赠信息的公开,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坚持自愿无偿原则。募捐和义工招募工作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救助和义工服务工作不得谋取经济回报; 坚持平等原则。充分尊重慈善受益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取信于民,努力提高社会公信力。
办法指出,慈善组织要加强道德建设,规范职业操守,防范道德风险。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敬业奉献、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诚实守信、情操健康。
办法指出,慈善工作要坚持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布善款、善物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和效果;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情况;慈善资产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报告情况;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情况;重大事项的评估和重大活动信息情况。信息公开要遵循便捷、及时、有效的原则。
办法指出,慈善总会要加强工作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监事会监事询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总会通过定期向社会公布募捐和救助信息,不断完善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的舆论社会监督。省慈善总会要依法加强对各分支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加强对市、县慈善总会等会员单位的工作指导,确保全省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1 社会药房未能安全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药品管理
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社会零售药房无论是 软件 ,还是硬件上都有严格规定。但事实上,全国各地区的药店并没依法遵循国家的规定。
1.2 处方管理欠规范
首先,处方来源受到严重限制。受医疗卫生体制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医院处方很难流入社会药房。其次,社会药房的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保证。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一个可以对医生处方合法性进行查验的权威资料。这给零售药店查验顾客所持处方的合法性带来难度。其三,不持处方购买处方药的现象严重。在市场 经济 条件下,药店的主要营业上的是出于经济效益,在监管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药店容易出现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1.3 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数量、素质难以达到要求
在药品分类管理中,执业药师担当为公众提供优质药学服务的责任,以保证社会公众的合理用药。但是由于执业药师是集药学、 医学 、法律、交流与沟通等综合素质于一身的药学技术人员,目前我国无论从数量还是素质都无法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
2 完善我国处方药安全管制体系的对策
2.1 完善药品安全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增强法律规范的有效性
目前我国在法律意义上的只有《药品管理法》,其它的都是停留在法规或规章和条例的层面。因此,我国处方药安全管制要全面的立法保障,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尽分布《药房法》和《执业药师法》,以规范处方药流通渠道和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在法规层面上,建立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将违规情况与药店的经营资格和执业药师的从业资格挂钩,尽快制订《药店药事事件处理办法》等。
2.2 加强药品安全管制机构的独立性建设,提高执法效果
目前,我国药品安全管制的法律法规中,很多内容发生分隔,如广告的审批权和处罚权就隶属于两个不同部门,这不利于执法效果。因此,建议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执法机构,以排除地方政府干扰、保证执法效果。
2.3 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高素 质的药品监管队伍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政策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合理用药将会越来越重要,而为患者答疑解难,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则是执业药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议显得尤为重要。有关部门就为报考执业药师的从业人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抓好每个基本环节,充分调动药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创造宽松环境,制定激励机制,采取各项政策,多渠道、快速度扩大执业药师队伍,逐步缩小供需数量差距。同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执业药师向零售药店流动。同时,应强化对零售企业法人代表的培训,加强宣传 教育。
2.4 加强舆论导向、强化全民合理用药意识
受基本药品知识缺乏、处方药管理不严以及广告误导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药品消费者对科学、安全、合理用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错误用药现象非常普遍,如:重复用药、过量用药、用药量不足以及不经医师而自行用处方药等。这些错误用药的方式,只会延误治疗、加重病情或为日后留下隐患。因此,强化对全民的合理用药宣传教育,使人们了解不合理用药可能造成的种种危害,了解由医生和药师对处方药双重把关的必要性及益处,使消费者转变购药习惯。通过在社区内开展药疗、保健知识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介进行多种形式的舆论导向,强化全民合理用药意识。
关键词:会计;审计;其他经济监督;相互关系
一、会计与审计的关系
(一)会计与审计的概念
会计本质上是一种专门的经济管理活动,它主要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核算与监督的职能。审计则是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指定的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在审计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会客观地收集与评估证据,并将该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当中。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审计必须要以一定的会计资料为基础才能够开展,否则审计工作将难以维持。而审查一定的会计资料本身就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会计与审计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比如两者的性质不同、工作对象不同以及基本职能也不同。
(二)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企业的各项财产,确保财产增值保值;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促进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监督各项收入、支出的使用情况;监督成本与盈亏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企业发展计划和目标。从性质上来说,会计监督是一种体内监督和过程监督。
审计监督的内容是审查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表现为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一般除了对重大事项进行随时的审计监督之外,一般都是按照法律程序与制度规定进行定期的审查监督,既检查会计工作质量,又检查企业的资金活动情况。审计监督对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
二、社会经济监督体系
社会经济监督是为了抑制在经济领域中的经济犯罪行为而设立的一种机构体系,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国民经济能够健康、持续、良性的运行与发展。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审计监督、财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三部分。
(一)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对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金融机构支出以及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从审计监督的性质来看,它是对财政经济的一种外部监督机制,主要着力于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审计监督的法律基础主要是依靠国家的权力来进行的。目前,我国的最高审计机关是设立在国务院领导的审计署。在其下辖的领域内,也设有一些地方设计机构和民间审计机构。
(二)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我国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财政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各级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所有机构等。财政监督的重点在于对国家经济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以及决算工作等进行一定的监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发展,我国的财政分配格局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相应地,财政监督也需要依据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与改变。
(三)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来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的一种监督手段,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和群众性的监督,也是对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工作的一种弥补性监督手段。由于我国的市场庞大,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市场机制都还在进一步的完善当中,因此政府的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而社会监督的组织、协调、反馈以及传导等功能在日趋完善,因此其在未来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三、审计与其它经济监督的关系
(一)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目标一致
尽管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方法上有所不同,但是毫无疑问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因此它们所存在的经济监督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与发展而设立的,都是为了降低经济犯罪行为而设立的,从这个角度来讲,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十分密切,它们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了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完整。
(二)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要素联系紧密
从审计监督、财政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这三种经济监督体系的内在运作模式来看,它们在实施基本职能的过程中所运用到的经济要素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比如,在财政监督的过程中我们主要对国家预算中的收入与支出任务进行监督,同时监督财政政策、法令的正确执行以及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在这个过程中涉及机关就要积极配合财政机关贯彻执行各种财政法规,并对执行的结果进行必要的监督,而如果在监督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社会监督部门也可以接受相关的审计委托,发挥积极的协调与辅助作用。这三种监督的要素紧密相连,共同促进了经济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不可相互替代
尽管前述我们已经论述了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之间存在着诸多共同点和紧密联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审计监督可以代替其他经济监督的职能,也不意味着其他经济监督可以完全替代审计监督的存在。一方面,其它经济监督均是在其所专门的领域内行驶监督权,主要是从法的角度对被监督对象进行督促与检查,而审计监督是一种综合性的监督,它综合了各级财政、税务以及银行等行政机关,是对其它经济监督的一种再监督。另一方面,行使其他经济监督职能需要专业领域的知识和业务能力,而行使审计监督工作需要全面的专业能力,两者并不能相互替代。
[关键词] 公益捐赠;监督;公信力;信息公开
[基金项目]2013年西南政法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探析公益捐赠乱象的法律规制―以“百名艺术家捐款”事件为视角》,项目编号:201310652031。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05-2
近年来,我国公益捐赠事业迅速发展,但问题也接踵而至。至今,我国对公益捐赠仍未有一个确切的法律定义。在德国,公益捐赠是指在物质、精神或道德领域无私地资助公共事业。在美国,公益事业捐赠的受赠主体是公益事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捐赠法》)第二条中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据此,笔者认为公益捐赠是指捐赠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无偿地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给特定的公益组织支配且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并且根据第二条可知,公益捐赠的受赠人为公益性社团法人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但不论是何者,公益捐赠的受赠人必须同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前一种能力是其接受赠与所必须的,后一种能力是公益捐赠所要实现的公益目的所要求受赠人负担某些特定义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基于此,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探析公益捐赠的法律规制。
一、“百名艺术家捐款事件”引发的思考
汶川地震后,一百多名艺术家义拍八千多万元,定向捐给青城山市,要求所有工作都公开进行并明确第一笔划拨的500万元用于建设保利当代艺术学校。但至今学校并没有建起来,艺术家们也从没得到任何一张关于捐赠款项的使用说明。对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红十字会)称将这笔捐赠款用在受汶川地震影响的六省市区开展的博爱家园项目上,但未对款项的具体使用情况做出说明,并声称这与捐赠人的意愿总体一致。该事件曝光后,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红监会)高度关注此事件,已要求红十字会向社会公开资金的详细使用情况。但一年过去,红十字会仍未做出任何情况公开,红监会也未做出任何行动。
“百名艺术家捐款事件”的出现不是偶然,捐赠款物被挪作他用也并非仅此一次。虽红十字会多次承诺改进,但类似事件仍频出不断。表面扩大了资助范围,实则不尊重捐赠人意愿,违反了公益捐赠程序,破坏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而红十字会作为官方的公益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公益组织),占据大部分捐款资源,享受国家政策支持,公益捐赠仍处于如此混乱的状态,严重阻碍了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百名艺术家捐款事件”出发,笔者认为我国公益捐赠的运行存在以下问题:(1)不尊重捐赠人意愿,捐赠款物常被擅自更改用途甚至侵吞;(2)捐赠程序混乱,管理机构各行其是,捐赠人捐赠款物的发放与使用、受捐赠人的使用与反馈等各个环节没有统一程序;(3)公益捐赠机制运作不透明,信息披露不足,内部监管不力。这些问题的暴露使得捐赠者对公益组织尤其是红十字会失去信任,更挫伤了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成为我国公益捐赠事业发展的“绊脚石”。
二、我国公益捐赠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立法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关于公益捐赠的立法主要有:《公益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等少数法律,其余大部分都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法规、规章的约束性及规范性不及法律,立法层次较低,导致运行效果并不理想。相比于英美等国的公益捐赠立法,我国立法空白较多、法律规定间相互抵触,比如《公益捐赠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但从第二十三条来看公益性社会团体却从捐赠财产中划拨部分费用作为其基本费用。现存的法律法规已不足以规范当今中国的公益捐赠事业,尤其是缺少对公益组织接受捐赠款物及使用、受赠项目运作、及公益组织监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规定,公益捐赠事业的发展也因此时常饱受非议。
(二)专业化程度不高
走专业化和职业化路线是一个国家公益事业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大部分公益捐赠是通过公募基金会或者官方公益组织运作,而这些机构、组织往往集捐赠款物筹集、项目运作评估、项目监督于一身,但却无与之相匹配的专业工作人员和运行模式。而我国对公益捐赠事业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专业能力、职责要求、道德标准等还未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导致工作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此外,我国的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导致不少公益组织只是简单地参照政府的规定和运作模式,忽略了自身的专业性、自主性,严重阻碍了公益捐赠事业的发展。
(三)社会监督缺失
根据《公益捐赠法》第二十二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受赠人应当将受捐赠情况、捐赠款项使用、管理情况及相关报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2013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中透露有近半数受访者对我国公益慈善组织在2013年度信息披露工作的透明度表示不太满意。虽较去年有较大增长,但感到满意和比较满意的比例仅占20%。且《报告》显示我国慈善透明指数为43.11(总分为100)。可见,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的公益组织寥寥无几。这直接影响到捐赠人及公众无法了解公益组织的运行情况,无法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除此之外,我国新闻舆论监督薄弱,其社会监督作用无法充分发挥。缺少评估机构、审计组织,无法对其进行评价及财务审计等,使得社会监督成为口号,并无实际效果。
(四)多重管理造成监管混乱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益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成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复杂的审批程序,一方面限制大量民间组织进入公益组织行列,却无相应监管措施;另一方面使得登记的公益组织处于多个部门的监管之下,表面上有助于全面监管,但事实却是各部门互相推诿,造成“重注册,轻监管”的现象。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加之缺乏具体可行的监督制度,多重监管最终演变成没有监管,监管体制形同虚设。
三、完善公益捐赠规制制度的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公益捐赠的相关法律制度
虽早在1999年我国就出台了《公益捐赠法》,但其规定过于笼统,如未规定受益人的权利、仅在第二十条规定监督管理等,导致实际操作困难重重。其一,法律法规尚未规定与之相配合的捐赠款物的使用、受赠项目的运作、监管、公益事业工作人员的资格与专业能力等相关问题。其二,信息公开是有效监管的前提,但现行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不足以促进并约束公益组织对公益捐赠信息的公开,因此,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国性信息公开标准,并细化信息公开的范围,具体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督和保障。对于公益捐赠和公益信托关系与衔接在理论界争议不断,法律也应予以明确。因而,须从立法的角度对公益捐赠进行刚性规范,明确相关细则,提高立法技术,以实现公益捐赠的良好运行和繁荣发展。
(二)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公益组织的透明化和高效化。从内部而言,公众必须提高自身意识,不仅关心捐赠款项数量,更要关注捐赠款物的流向、用途、效益等相关信息,对其进行监督。从外部而言,媒体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更是公众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信息渠道。其导向作用往往引发更广泛的社会监督,形成更强大的约束力与威慑力。通过给予媒体更充分的言论自由,才能实现更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但媒体权利、信息的有限性决定了必须依靠更广泛的平台。因而,政府、公益组织等各方力量需相互合作,整合信息技术资源,建立全国公益捐赠信息报送制度,集中定期地将捐赠款项的流向、用途、公益组织的运行情况等信息在网络平台上公布,以便捐赠人、受赠人便捷的沟通及公众更好的监督。但即使信息完全公开透明,由于其专业性,大部分信息均是数据性信息,非专业人员无法看懂。所以,还需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与之相配合,对捐赠款项进行动态追踪评估,客观评价捐赠项目的运行、经济社会效益及效率,帮助公众了解捐赠款项的分配使用情况。
(三)强化政府的有效监管
在英国,实行以慈善委员会监管为中心的全方位的慈善组织监管制度。慈善委员会有随时对慈善组织进行调查、要求任何人提供账目、书面陈述以及回答问题的权利、要求已经登记的慈善组织提交每年的利润报告的财务监督权,建议权等,并与法院共同行使监督权。笔者认为,英国慈善监督委员会关于财务监督权、调查权等制度规范值得我国借鉴,但慈善监督委员会模式不宜引进。我国尚未具备建立慈善委员会制度的现实条件与理论条件,一旦将监管权力下放到民间的监管委员会,可能监管形同虚设,因而监管职能仍需政府实行,但须废除多重管制模式,采用单一监管且防止行政干预过强,对其权力予以严格限制。
(四)降低登记门槛,引入市场机制
在我国,由于公益捐赠基本由政府主导,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空间受到严重挤压,不仅违背了公益捐赠、公益组织本应具有的民间性,而且官方公益组织因缺乏有力的竞争而长期忽略自身的问题,乱象重生。民间公益力量的发展是公益捐赠事业发展的动力,并且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也必须有民间公益组织广泛参与。因而必须先降低登记门槛,明确民间公益组织的法律地位,即取消双重批准的硬性要求,让更多的公益组织能够取得法人资格,以合法的身份接受公益捐赠、开展更多的慈善活动。引入市场机制,让官方公益组织和民间的公益组织公平竞争,凭借自身特色、优质的经营管理被公众信赖和选择。在市场的竞争挑战中,促进公益组织注重资源合理利用、追求成本和效益关系最大量化,主动地进行信息披露,切实履行公益捐赠信义义务。为公益捐赠事业的发展带来生机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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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会计监督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会计工作进行控制,并利用正确的会计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的协调、控制、监督和督促,以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益的目的。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其内容覆盖单位经济活动的整个过程,不仅包括企业内部监督,而且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会计监督的实质是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监督及对所有经济行为进行的监督,加强会计监督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手段。目前,部分单位会计基础规范不健全,会计人员分工不清,内部管理混乱,会计诚信出现危机,会计舞弊案件不断见诸于媒体,导致会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这大都与会计监督弱化密切相关,其严重损害了企业形象,也影响了投资人、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阻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正常运行。
二、会计监督弱化的成因
1、内部会计监督缺失。内部会计监督通过会计核算、会计检查、会计分析、会计考核等方法来保证会计工作正常有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是会计监督弱化的内部原因。会计人员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活动,又由企业负责人任用,会计人员的任免、升迁、奖惩都是由企业负责人决定的,其利益关系往往依附于本企业和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作为单位“内部人”与单位利益具有一致性,在单位局部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不相协调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往往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很难对单位会计业务进行监督。
2、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到位。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到位也是造成当前会计监督弱化的外部原因之一。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共同构成会计监督体系,但它们之间的职责、目标、实施手段及承担的责任等还有很大差异。各部门监督职能如何相互配合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割裂了各监督职能之间的相互联系,造成会计监督目标模糊,在相当大的范围内难以协调国家、社会和企业经济实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此外,我国注册会计行业存在着社会监督不到位的现象,缺乏一些必要的行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
3、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会计法制的不健全使得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尊重。我国企业经济活动中的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往往是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意、指使会计人员实施的,会计人员不具备独立的监督职责,很难实施内部会计监督。一些单位管理者为了局部和个人利益通常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采取违纪违法手段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虚增或调减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提供种种虚假的会计信息。执法机构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对一些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轻发落,甚至不予处理,助长了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发展势头,严重影响了会计监督的有效性。
三、健全和完善会计监督的对策
随着《会计法》的修订和实施,我国会计监督要形成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具有自律性,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基础;社会审计监督具有鉴证性,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补充规定;国家监督具有权威性,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主导。加强会计监督是强化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健康发展的需要。
1、健全内部会计监督。通过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一系列内部控制的方法和措施,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与制度化,使内部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参与经济业务事项的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明确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不依附于任何职能部门的、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必须从源头上杜绝造假事件的发生,防止经济腐败,隔断会计造假的环节和载体,及时纠正和防止经营决策失误与经济舞弊,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加强外部会计监督。在会计监督中单纯强调内部监督是不够的,必须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也就是加强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根据有关规定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依法公开披露的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建立与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保证公平竞争,让市场发挥其优胜劣汰的作用。国家监督主要是指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对单位的会计监督。我国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合理分工,建立责任制,各负其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建立严格的会计惩罚机制,加大会计监管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强执法的严肃性,发挥会计惩罚机制的威慑力。
3、完善会计法律体系。我国新颁布的《会计法》加快了会计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要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或者实施办法,促进《会计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坚持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随着我国《会计法》的颁布和修订,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当前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会计制度中存在遗漏或政策模糊的地方正抓紧修改补充,明确会计监督职责和权限,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坚决杜绝会计造假的发生,力求财经法规、财会制度条款分明、界限清晰、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使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断强化会计监督。
【关键词】 会计失真 会计监督 监督体系
1. 会计监督概述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会计监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监督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位于一体;狭义的会计监督是指会计人员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享有其所赋予的特殊地位和职权,监督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相关的资金运行,以保障各项经济活动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促进实现企业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有效的会计监督有利于保障会计行为的规范化、会计信息的高质量、企业各项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企业行为的合法化,更有利于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形成。然而,现实情况是,在我国部分企业中,会计监督形如虚设,不仅没有发挥其监督职能,更造成了社会对会计监督的误解。我国会计监督的不力,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会计行业的困境,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弄虚作假现象增多、诚信严重缺失的不利局面,不仅造成了极恶劣的负面影响,损害会计队伍自身的形象,危及企业经营者、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严重打击了社会各界的信心,也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正常进行。因而探讨当前我国会计监督不力的原因,并深入思考如何进行有效的企业会计监督,还会计监督于原有功能,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
2. 会计监督不力的原因分析
2.1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会计监督不力
无规矩不成方圆。由于会计监督的特殊性,有效的会计监督必然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支撑及行为标准。目前为止,会计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我国的经济状况发生的天翻地覆变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部分相关规定严重滞后,但清理废止或修改工作未能及时跟进;甚至出现了会计法未涉及的真空地带,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
2.2 “三位一体”监督体系的缺失导致会计监督不力
2.2.1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导致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缺位。虽然相关的制度规定也建立起来,但形如虚设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弄虚作假现频发。在现有的监督体系中,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权是说经营者说了算的,难以对单位日常的全部经济行为和经济责任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
2.2.2社会监督主要采取的是事后监督的方式,因而成本巨大。而且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因利益关系使部分社会审计监督流于形式。
2.2.3政府会计监督手段的落后,监督工作不到位。而且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在当前受到经济利益的约束,使其监督实质效果难以确定。
2.3对会计监督认识不到位导致会计监督不力
虽然《会计法》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主体地位,但有些企业单位负责人法制意识淡薄,不理解什么是会计监督,认为既是监督,应是外部监督,与企业内部无关,导致内部约束机制缺失或不健全。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自己是老板,会计上的事情由自己决定,让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甚至让会计人员做出违法行为,如变更原始作证,掩盖不合法的经济内容使其表面合法化。一旦违法行为被发现,更是发挥各路神通,找人代之,减轻自己的责任或是不了了之,这些都妨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后续的社会监督及政府监督的进行。
3. 加强和完善我国会计监督的对策
3.1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完善会计法规体系
会计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体系保障。对于已经实行的《会计法》尽快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责任应做出详尽明确的解释规定,达到总则与实施细则相配套实施,使会计监督有法可依。提高会计监督在整个会计法中的地位,明确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避免在发生事故时相互推诿。同时,从法律层面上加以明确相关责任追究原则,增加违法人员的作假成本,加大对监督不力行为的处罚和执行力度。
3.2健全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强化会计监督职能
只有通过单位内部、社会、政府三方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会计监督才能真正有所作为,会计行业才能得以继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单位内部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的基础,是做好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社会监督以独立的第三方的身份对单位的经济活动状况进行有效的监察和督促。政府监督是指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定期对会计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抽查会计信息质量,采取措施整顿规范会计秩序,从宏观角度为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为会计监督体系的基础,只有从源头上杜绝虚假会计信息的来源,才有可能还会计监督一个好的开始。《会计法》也强调了内部会计的监督在于将不法行为遏制在会计工作的初级阶段,更侧重于事前与事中的监督,以降低社会成本。建立严格的会计核算程序、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并予以制度化,使会计的监督职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为会计监督的工作创造良好执行环境,使会计人员处于独立的境地,支持会计机构和人员大胆行使会计监督职能。社会公众的监督因其广泛性对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会计行为都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则因其专业的优势,越来越受到重用。两者的综合利用将大大强化会计的监督职能。再者,财政部门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做好典型宣传,以维护会计法的权威性。
3.3加强会计监督的宣传,深化对会计监督的正确认识
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积极、深入地宣传《会计法》,使会计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提高会计法制意识,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和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一个有利的舆论环境。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提高单位负责人的法制意识,改变其对会计监督的错误认识,自觉承担会计监督的责任,使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落到实处,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会计人员知法懂法,在日常工作中时刻以法的准则严格要求自己,敢于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积极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同时,由于会计较强的专业性质,会计从业人员也要不断地学习掌握最新的会计理论及操作实践,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做好会计监督的日常工作。
参考文献:
[1] 于传云.试论加强医院会计监督的途径和对策[J].商业经济,2009(9).
[2] 李少萍.重视会计监督职能[J].现代医院,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