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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工作方案

时间:2023-02-07 02:29:57

知识产权工作方案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按照“以机制促产出、以转化带发展、以保护谋优势”的方针,以“实施科技强区,建设创新型龙湖”为目标,增强我区综合竞争力,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

龙湖区知识产权工作将按照“创新机制、提高产出、强化运用、加强保护”的原则,从健全体系、完善机制、推动创造、促进转化、强化保护等方面着手,将知识产权工作全面融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把科技、资源等方面的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在支柱产业、特色产业中力争掌控发展主动权,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实现知识产权强区。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xx年,把龙湖区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较为完善、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能力较强、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知识产权优势较明显、区域综合竞争力大幅提升的知识产权优势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明显增强,专利申请量位于全市前列,发明专利申请量不断提高,有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三、重点工作

从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形成我区知识产权新优势,提升我区综合竞争力。

(一)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

1、通过增加我区知识产权的财政投入,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专利工作管理机构得到加强,人员到位,职责分明,专利管理服务水平得到提高。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解决本区知识产权纠纷,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在建设龙湖区专利技术实施孵化基地的基础上,依托市专利信息服务平台,联合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及个人申请专利提供全方位服务。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加强专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在龙湖区科技科普网站设立“龙湖知识产权信息”网页,向社会提供本区专利信息;充分利用汕头市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共资源,为当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全面提高专利信息利用水平,逐步引导企业开展专利技术引进、推广、交易;围绕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升级,重点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项目在本区实施,对纳入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的立项,凡涉及知识产权的均需进行专利检索,查明项目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作为审核的重要依据。

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工作,引导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点是引导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优势企业、承担各级孵化项目的企业,开展专利申请、专利维权、专利运用等方面工作,较大幅度提高本区国内外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

4、积极引导企业、公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工作,开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本区知识产权保护。

(二)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1、紧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措施,营造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形成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的运行机制,强化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职能。

2、以区专利技术实施孵化基地作为培训基地,根据本区实际,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增强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研讨与交流,将知识产权培训内容纳入干部普法教育的内容。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在知识产权试点学校中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促进广大企事业单位、学校成为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技术创新主体,提升本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3、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扶持,设立本区知识产权强区工作专项经费,以保障知识产权强区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提升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质和量作为衡量产业优化升级和引进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专利技术,给予一定扶持。凡在本区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是拥有专利的企业或项目,并作为科技进步奖评奖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逐步促进本区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化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的产业化,通过科技三项经费等的投入,重点引导本区企业将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不断提高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四)引导特色行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

扶持本区重点产业,以龙湖民营科技园、国家火炬计划光机电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汕头龙湖输配电设备产业基地和外砂潮式毛织服装专业镇、新津街道包装印刷专业街、珠池街道电力电器专业街(镇)、龙祥街道日用化学品专业街(镇)为载体,在引导行业充分运用专利信息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特色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导特色产业发展,为政府制定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提供依据,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企业、行业专利战略保护研究与运用。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我区知识产权强区工作的领导,成立区知识产权强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成员主要包括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区发改局、统计局、经贸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外经贸局、教育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

(二)加强宣传培训。一是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通过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二是继续向机关、特别是企业宣传知识产权的有关制度、法规知识,开展“4.26”宣传系列活动和经常性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尤其是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三是以区科技特色学校为重点,向中小学生宣传知识产权知识,组织开展青少年发明创造等活动并进行评奖,并从中选择部分优秀作品免费为其申请专利,激发青少年发明创造的热情。利用各种方式发放专利方面的宣传资料,逐步在社会上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第2篇

试点的目的在于引导部分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有效运用专利制度,提高专利保护水平,激发企业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专利申请量。通过试点工作,扶植和树立一批先进企业典型,总结一些带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促进全区企业专利工作的开展。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区县开展专利试点企业的要求,努力把加强企业专利工作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专利意识,把专利工作切实纳入到企业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和销售等企业经营战略与决策的各个环节之中,提高企业市场的综合竞争能力,发挥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有效配置区域科技资源和发展地区经济的作用,为**区新一轮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试点内容

(一)建立“四有”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专利工作的规章,落实机构和人员是搞好企业专利工作的首要条件。一是有领导,企业负责技术的领导主管本企业的专利工作;二是有制度,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包括专利)、《专利奖酬办法》等相关的规章制度;三是有机构,机构一般设置在企业的技术中心、总工程师办公室或行政部门;四是有人员,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专利工作。

(二)提高专利申请量。专利申请量的多少是反映企业专利工作开展是否有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企业在开发科研项目、研制新产品过程中的技术创新点,能用专利的形式进行保护,要尽快申请专利。在加大技术开发的同时,要自觉依靠专利保护,形成一个或几个拥有自主专利权,并且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拳头产品。

(三)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专利制度的作用是保护和利用发明创造,而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则是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生机和活力所在。企业实施专利有三种途径:一是本企业自主专利实施;二是许可他人实施本企业的专利;三是转让他人专利在本企业进行实施。

(四)加强专利文献的利用。专利文献包含了各技术领域的最新技术信息、具体技术课题的技术特点和解决方案以及发明创造所有权的权利要求范围、保护期限等重要信息和法律状况。在科研项目立项和新产品开发之前,要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这样,不仅可以防止低水平的重复研究,还可以避免侵犯他人专利。经过专利检索还可以了解市场上竞争对手所处的技术水平,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五)制定和运用专利战略。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尤其是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的形势下,制定专利战略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企业不仅要采用及时、主动地申请专利等方法取得占领市场的主动权,而且还要在其他企业的专利侵害本企业的利益时,采取必要地积极措施使本企业的利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从**年12月开始,每年6家企业试点,试点时间2年,分批进行,分期验收。

(一)确定试点企业。由区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区的主导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进步企业等有产品研发能力,并在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和有一定基础的企业为重点,由企业自行申报,区知识产权局审核、汇总、批准确定试点企业。

(二)部署和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企业确定后,由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试点工作的动员和部署。在试点工作开始后,各试点企业要确定负责试点的机构和人员,并按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报区知识产权局。在试点过程中,试点企业应该按照试点要求和试点内容把本企业的专利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区知识产权局将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对试点工作给予实际指导,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向试点企业提供专利申请、专利信息、专利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验收专利试点企业。对试点企业的检查验收工作,在每批试点工作启动后的下一年度的第4季度进行。先由企业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后,报区知识产权局,再由区知识产权局组成专家小组进行检查和验收。

(四)承担专利试点任务的单位必须签订《合同书》和《计划任务书》。

四、扶植办法和优惠政策

(一)区知识产权局安排一定经费资助专利试点企业开展工作。专利试点企业工作经费分两期下拔,第一期(试点开始)为总额的60%,第二期(验收)为总额的40%。

(二)帮助申报**区新产品开发计划、**市新产品鉴定试制计划和**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科技项目。

第3篇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议程的安排,我代表*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全市法院20*年以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20*年以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知识产权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诉讼程序,人民法院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司法保护。近年来,全市法院在市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和新进展,确保了首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主要表现在:

(一)坚持服务大局,公正、高效地审结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在全国最多,案件类型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很多案件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据统计,20*年至20*年,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785件,审结8813件(包括20*年以前旧存),收结案逐年增长,20*年的收结案已分别是20*年的2.7倍和2.8倍。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819件,审结2794件,20*年收结的行政案件已分别是20*年的2.9倍和2.8倍。共受理一审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案件176件,涉案被告433人,并已全部审结。此外,还受理一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1512件,涉案被告2391人。全市法院始终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确保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仅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赞誉,而且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通过审理案件总结的一系列审判规则对全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并为修订法律法规和制定司法解释提供了丰富的案例素材。同时,审判效率不断提高,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年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部分法院甚至达到98%。

多年来,全市法院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使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一是强化诉讼调解,注意调判结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全市法院超过一半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调解或经调解使当事人撤诉方式审结,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近年来,以实现“平安奥运”为目标,慎重裁判,主动做释法说理、理顺情绪工作,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二是在审理专利、技术秘密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中,注意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服务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三是落实国家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通过审理“长城”葡萄酒侵犯商标权案、“托福试题”侵犯著作权案等,对各种侵权行为给予严厉制裁,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品牌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四是在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妥善处理了“书生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案、“泥人张”不正当竞争案等一批新类型案件,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有益探索。五是高度重视由本市法院专门管辖的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商标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较好地发挥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认真履行了我国入世承诺。六是不断强化平等保护意识,对不同地区的当事人平等相待,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在审理涉外案件中,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首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二)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形成一套适合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特点的审判方式。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为此,本市法院知识产权庭自成立之初即开始探索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方式。近年来,又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法院一系列司法为民措施,对知识产权审判方式不断进行完善,有效促进了案件的公开、公正、高效审理。具体做法有:一是通过发送各类诉讼指导性材料,及时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进行诉讼风险提示,使当事人对诉讼程序有基本了解,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法官在办案中依法行使释明权,并结合个案进行判后答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二是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指定举证期限,在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或举行听证会,从而使案件争议的焦点更明确、庭审重点更突出、庭审效率更高。三是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相对疑难复杂的特点,坚持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并切实落实合议制,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共同开庭、共同合议、共同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确保裁判质量。同时,对一些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四是坚持公开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欢迎公众旁听、媒体客观报道;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法院网》进行网络直播。20*年10月,本市法院率先在全国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成为人民法院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截至2008年8月,上网文书已经突破1.1万件。五是为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采取聘请法律咨询顾问、特邀具有专业特长的人民陪审员共同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指定专门技术鉴定单位等方式,依法科学解决案件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六是高度重视裁判文书制作。在要求裁判文书格式规范、繁简得当的前提下,特别强调论述的针对性和说理性,力争使当事人能够“胜败皆服”。

(三)调研与督导并重,确保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统一。

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标准、增强司法公信力”作为加强调研督导工作的指导原则,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大要案信息报送制度。各级法院对诉讼标的数额巨大、新类型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都及时向高级法院进行报告,同时对关联案件进行通报。高级法院对大要案和关联案件进行有力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二是结合重点调研课题制度的落实,针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等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高级法院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意见。五年中,高级法院共出台知识产权规范性意见8件,均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三是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积极作用。20*年以来,高级法院共下发知识产权庭撰写的指导案例68件。全市法院结合审判难点、热点问题,通过举办法官论坛、案件交流会等,为统一司法标准搭建平台。五年来,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共编辑出版《知识产权经典判例》、《知识产权诉讼研究》等专业书籍18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参考。

(四)健全审判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本市高、中两级法院自1993年8月成立知识产权庭以来,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建设。1998年5月,高级法院决定将全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当集中审理,除海淀区、朝阳区法院外,其他基层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又决定在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庭,形成了“三级法院、八个知识产权庭”的新格局。目前,全市知识产权庭共有正式在编审判人员124人,其中法官72人;法官全部为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历占71%,有13人具有理工科背景。多年来,全市法院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一是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尤其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端正,更加坚定了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和审判作风建设。通过执行《法官法》及高级法院“六条禁令”等规定,使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自觉树立廉洁意识,形成廉洁氛围;通过“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等活动,首都法院良好的知识产权审判作风得以树立和展现。三是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全市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不仅善于及时更新审判理念、刻苦钻研理论,而且更注重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增长才干;在案件审理中,特别注重在认定事实、进行调解、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制作文书等几个关键环节上下功夫;全市性脱产培训、专家讲座及各种研讨活动的经常性举办,使知识产权审判始终充满浓厚的研讨氛围。近年来,全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分别获得“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等光荣称号,涌现出了一批以“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为代表的先进个人;在全国法院历届学术研讨会、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中,本市知识产权审判均成绩优异。此外,全市法院还以做好知识产权法制宣传为己任,通过对大量案件的报道、公布“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等形式,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展现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的风采。

(五)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1995年11月,高级法院曾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做了专项报告。十余年来的审判实践充分证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全市法院高度重视来自各级人大的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听取人大代表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年间,高级法院共办理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来信30件,件件有答复。对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来信,各级法院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督办;各审判庭高度重视,及时报告办理进度,力争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作为*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和*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成员单位,高、中两级法院与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等单位密切配合,参加了本市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条例和政策的制定,参与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为提高首都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法院还重视并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执法中的相互支持与配合,较好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的整体合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这项审判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近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显著增长,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又将特许经营合同、垄断纠纷等纳入知识产权纠纷范畴,新类型案件以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仍层出不穷,相比之下,现有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不仅在数量上相对不足,而且综合素质与快速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二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应当进一步加强。尤其是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谨慎有余、积极不足;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工作相对独立,需进一步加强相应的沟通与协调,以充分发挥全市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作用;与行政执法部门在具体的执法标准,尤其是对专利、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上尚需加强交流,应通过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沟通不畅问题,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仍需改进和完善。尤其是知识产权专业技术问题的解决仍制约着审判质量的提高,对司法鉴定、专家证人、专家咨询等方式尚需进一步规范;高级法院在及时掌握全市审判动态、进行监督指导、促进调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四是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工作有待深入。目前的宣传多侧重于对案件审判信息的报道,缺少对纠纷产生背景的深入分析,缺少对判决意义的深度阐释,因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培育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文化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应当通过更有效的宣传得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之所以还存在上述问题,从客观方面看,是因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还相对较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不能完全跟上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步伐;从主观方面看,全市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进一步加大。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以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市法院将在今后一段时期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确保首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与时俱进,首先要把总书记提出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这项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要从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紧密结合本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部署,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契机,锐意进取,勇于探索,大力提高首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要充分发挥首都的区位优势,虚心学习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

(二)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力争知识产权审判社会公信力显著提高。针对当前影响裁判公正和司法标准统一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首都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公信力。尤其要针对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司法尺度不尽统一等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意见。针对关联案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和报请高级法院协调指导制度,努力做到相关案件裁判尺度的平衡与一致。通过切实落实指导案例制度、编辑出版典型案例、定期汇编裁判文书等多种方式,发挥指导案例和生效判决在统一司法标准中的重要作用。

(三)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问题解决方式,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对专业技术事实的认定是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的关键环节。全市法院将积极探索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审判的途径,鼓励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说明专业技术问题,更好地帮助合议庭认定专业技术事实。争取各级人大常委会适当给法院增加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高级法院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库”制度。

(四)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刑事等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重要作用,而且要大力加强三项审判之间的信息沟通、业务交流、工作协作和机制完善,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审判工作中,要继续加强诉讼调解;进一步加大对假冒、盗版行为的制裁力度,提高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积极有效地适用诉前临时措施;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并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努力实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要高度重视案件的审判效率,进一步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予最及时的保护。要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促使有关企业和部门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为培育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文化环境作出积极贡献。通过上述措施,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

(五)将队伍建设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夯实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基础。面对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的挑战,全市法院将把握好制约司法保护的薄弱环节,把握好人民群众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司法能力。要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和审判作风建设,保持首都知识产权审判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要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在组织培训、研讨活动时,注意学习与知识产权审判相关的各种专业技术知识;积极创造条件,使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增长才干,保持知识产权审判办案与调研并重的特色。采取有效措施,既要保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又要将德才兼备的同志充实到这支队伍中来。适当增设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打牢知识产权审判的根基。

(六)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离不开社会各方面力量的配合。全市法院将及时向人大报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重大情况,积极配合人大开展相关检查工作,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意见、建议办理质量和效率,并按照意见、建议切实改进工作;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庭审和视察,保持与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进一步方便人大代表的监督。同时,畅通沟通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确保首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扎实推进。

第4篇

从因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访,到各种会议上的简单交谈,本刊记者与吕局长并不陌生。平易近人、善于交谈,以及干练的作风是记者对吕局长的印象,而此次长达三个小时的专访,让记者更加深入的了解了一位法官、庭长、院长到知识产权局局长,一段与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已经融合在一起的人生故事。

而提及中国入世十年的发展,吕国强对自己的评价是,我既是见证者,也是参与者,入世十年,我的知识产权工作前七年在司法工作中,后面三年是身份转变后,成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的行政工作。无论工作怎样转换,我都在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而出力。

除此之外,多年来吕国强结合理论与实践主编和撰写了一批论文和判例。已出版的知识产权著作有6部,论文70余篇。他组织编写的我国法院系统第一本中英文对照的《知识产权案件精选》,受到中外知识产权同行的高度评价。

亲历者和见证者

1994年2月15日,吕国强被任命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负责筹备和组建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一年后被任命为庭长。从此后,在这个岗位就是长达十五年的工作。

十五年间,吕国强亲历了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事业从无到有的整个历史过程。“现在回想起来那些年的工作,我很自豪能够亲身经历和亲眼见证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发展,并且为之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吕国强回忆起那时的工作,激动之情溢于言表。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需要,中国开始筹划全面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在要不要实施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问题上,曾产生了激烈的争论。1982年,中国颁布《商标法》,随后一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还加入了十几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从此,现代知识产权理念引入国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

德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曾明确指出:资本主义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资本和劳动力,而是创新,其中创新的关键就是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使用。虽然在立法上,中国用短短的二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用上百年走过的道路,但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道路上,却远比制定法律更加复杂。

China IP: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经历了哪些重要的阶段?

吕国强:上海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阶段可以从80年代开始算起,第一个阶段是1983年到1993年,这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初创阶段,这个阶段主要的特点是案件的数量少,类型简单;没有专门的审判机构和专业的审判人员,著作权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审理。审判方法单一,完全沿用一般民事案件的模式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法官对外的交流也很少。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4年到2004年,尤其是中国 加入WTO以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94年2月,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995年7月,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成立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相应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994年6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全国基层法院中率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这个阶段主要特点是:案件数量明显增长,类型呈现出多样性。建立了专业的审判机构即知识产权审判庭,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法官。建立了一套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规范,法官对外国际交往不断增加。

第三个阶段是从2005年到现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主要特点就是收案快速增长,2007年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首次突破一千件,2011年受理案件2500件,比2010年分别上升17.省略”。该案案件确立的驰名商标保护原则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对解决商标与域名的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产生了重大影响,该案被评为全国法院十大驰名商标案件。2004年5月20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舒肤佳”商标与域名冲突等案件的判决,使人民法院将网络域名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围,确立了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个案认定驰名商标,并据此认定了涉案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从2006年到2008年的三年中,《人民法院报》连续三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以整版的篇幅报道了由我担任审判长审理的三起知识产权案件。由我担任审判长审理“星巴克”商标案等六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梦特娇”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等四起案件的判决书,被评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优秀判决书一等奖和二等奖;“金华火腿”地理标志案等四起案件被评为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China IP: 从事了多年的审判工作,您认为做好知识产权审判,有哪些重要的原则?

吕国强:回顾在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历程,我认为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应把握关键的几点:首先,立足国情,维护国家利益。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建立起来的,至今只有三十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应当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根据我国现阶段发展特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使其适应我国国情和当前生产力水平,又能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事业,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基础工程。要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等各方面工作紧密结合,立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要维护服务于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其次,要注意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平衡好知识产权创造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激励创造,同时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应用,坚持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同时依法保障公共利益,坚持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同时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第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要重视司法裁判对社会公众的导向作用,通过新闻会、公布典型案例等各种方式推动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和文化建设,注重积极延伸司法审判效果,努力促使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和良好风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要着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和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制止,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庭长到局长的华丽转身

“2009年3月,因工作的需要,我离开法院到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工作。”离开了副院长的职位,吕国强经历了“华丽的转身”。“华丽的转身”这个词汇用在吕国强的经历上并不为过,2009年3月,吕国强被任命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或许在他还没有完全消化工作转变后的变化,世界的目光就已聚焦到了上海。2010年,上海世博会无疑成为那一年中国重要的事件之一,而在无数的目光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使得很多人“提心吊胆”。

China IP: 从审判工作到局长工作,您上任后 最严峻的任务应该就是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那段经历是否让您印象深刻?

吕国强:2010年,对于上海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来说,是极其令人难忘的一年,白天跑现场,晚上开会、做方案,每天十几个小时的工作,除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还要承担大量的接待工作,丝毫不敢怠慢。说实话,当初心里还是很担心,毕竟责任和影响重大啊!当时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世博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有效遏制世博园区及周边售假行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和有关纠纷;做好知识产权服务工作,保障世博会有序运行;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为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氛围。这些经验在对以后的工作也是有帮助的,可以说,经历过世博的历练,我们对以后这样的大型国际性活动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一定的经验和信心。

世博会也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首先是对立法、司法影响。有关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将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产生深远的意义,是一般的展会、博览会无法产生的法律效应。世博会结束后,将留下的是制度遗产即丰富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与规定。其次,是对市民知识产权意识影响。申博成功后,我国关于世博会的知识产权宣传从未停止过,展览期间宣传一直持续,它对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是无形的,无法用数据来统计。同时,对于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具体实践有非常大的意义。最后,世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上海的产业结构调整,文化创意产业的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也有一定的意义。

China IP: 忙过了世博会,是忙完了一项大的任务,接下来主要的工作有哪些?

吕国强:世博会后,我们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制定上海知识产权发展十二五规划。这是上海第一个知识产权五年发展规划,由我们局牵头负责编制。因时间紧,内容广,又涉及许多部门,对此,我们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同时听取了方方面面的意见,确定了未来发展的总体思路、主要措施以及工作重点。重点工作包括:优化创新的政策环境、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强现代服务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强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等。去年年底前,规划已正式向社会,得到各方的好评。下一步,我们还将制定未来十年上海知识产权发展的规划,努力为 “四个中心”建设和“四个率先”提供知识产权支撑。

China IP: 担任局长的职务,虽然仍旧做着知识产权的工作,但与原来法官的职责相比,您觉得最大的区别有哪些?

吕国强:首先,两者工作的职能是不同的。法院是属于国家审判机关,而知识产权局属于政府机关。其次,工作面不同,法院相对窄一点,主要是做案子,集中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而政府工作面更宽,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但两机关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就是为技术创新,为科技、文化艺术的发展与繁荣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第5篇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将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列入2014年工作安排当中。

大势所趋

一段时期以来,国内不少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分别以文章或发言的形式,就知识产权法院这一话题展开了充分讨论。特别是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议题再一次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话题。

论及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虽然各界观点不尽一致,但集中体现为以下三点理由:其一是国内近年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猛增,一些法院不堪重负;其二是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对于法官素质要求较高;其三是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易造成裁判冲突。

近些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增加和社会各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法院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再审案件114177件,比2012年上升2.83%,案件数量再创新高。其中,民事知识产权案件99935件,同比上升7.04%;行政知识产权案件4399件,同比上升2.47%。而从2009年至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从3万多件增长到近9万件;行政案件从近2000件增长到近3000件,刑事案件则从3000多件增长到9000多件。

案件数量的剧增无疑加大了法官的审案压力,同时也无法保证判案质量。因此,科学合理地设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对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至关重要。

案多人少的问题或许可以通过增加人员和编制的办法来逐步加以解决,但以目前国内法院的审判机制与格局,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表示,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的技术问题,如专利及商业秘密案件,或者随技术的发展而呈现日新月异的变化,诸如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及商标权案件,这都要求审理者的知识结构合理,有足够的经验应对专业问题。他认为,建立专业性的知识产权法院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的一个重要突破,能更好地有针对性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二庭姜颖法官对此感同身受:“比如审理专利行政案件,传统技术领域的不断扩展和新技术领域的不断出现,要求法官不但要懂法而且还要懂技术,对于各类专业知识的储备必须不断更新。这对每个知识产权法官都提出了较高要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认为,现今法官队伍管理体制不适合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因为知识产权审判是跨学科的审判领域,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学等社会科学知识,还必须具备一定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法官的成熟周期要比一般审判领域长。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吕国强对此持相同看法。他认为,因为涉及无形资产和跨学科技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极强,涉及的法律问题日趋复杂。因此,比起知识产权法庭,建知识产权法院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统一司法标准,节约司法成本。

基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以及实际存在的地方保护等原因,在各地、各级法院之间,甚至是在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这不仅难以让案件当事人满意,影响诉讼的社会效果,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要想真正做到统一裁判标准、避免裁判冲突,则必须从体制机制方面找出存在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的症结所在。

为了解决以上这些问题,我国各级法院系统多年来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也采取了多种举措,比如逐步铺开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等等。但业内普遍认为,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才是最终的解决之道。

地方急行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之后,各地筹建知识产权法院的行动明显提速。尽管此前曾有最高法院人士表示,此事需要较长时间,目前尚无具体时间表,但却依然无法阻挡地方上的建院热情,甚至出现了各地争相筹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现象。据初步观察,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河南、湖北及四川等省市都在申请筹建知识产权法院。从业内相关人士,特别是地方各级法院负责人的对外公开表态当中,不乏出现“率先”、“首家”或“首批”等字眼。

早在1993年就成立了国内首个知识产权庭的北京法院系统,多年来对于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呼声一直很高。但在建立“大民事”格局的司法改革思路影响下,加之其他一些现实因素,这一进程曾遭遇了不小的阻力。日前,为贯彻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北京市正在重新开启这一进程。去年12月,北京市副市长戴均良在与神华集团院士专家座谈期间透露,北京市准备成立首家知识产权法院。

在此大背景下,担负国内绝大部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判任务的北京一中院向前迈进了扎实的下一步。3月17日,《人民法院报》以《北京一中院“双核驱动”知识产权审判》为题,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的最新举措作了详细报道。这也是去年年底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一分为二”以来,首次在官方媒体上正式“亮相”。

据了解,2013年底,为了有效推动司法裁判尺度统一,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效率,有效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宗旨需要,北京一中院在原先民事审判第五庭的基础上建立知识产权审判一庭、二庭,其中,一庭主要办理商标权案件,二庭主要办理著作权和专利权案件,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类型案件集中由两个知识产权庭审理,在北京率先构建了“大知产”审判格局。

而对于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方面始终走在全国前列的上海来说,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问题上也自然表现出当仁不让的姿态。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武双等专家认为,上海有条件、也应争取开展地方性知识产权法院的首批试点。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表示,上海已把建立“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作为2020年的战略目标,知识产权法院的试点对实现该目标很有意义。更有专家们建议,知识产权法院的探索不妨考虑突破现有法院的地域管辖限制,比如可在上海跨地区审理周边案件,以突出公正性,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吕国强则建议,为争取知识产权法院率先落沪,上海各方面应形成合力;法律界也该早作研究,明晰具体问题,如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级(是中院还是基层法院)、结构、规模等。

有媒体报道称,目前广州也正在积极申请设立全国首家知识产权法院。早在1994年就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年以来审理了过万件知识产权案件。据统计,广州受理和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总量,占同期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约1/10。仅在2013年,广州两级法院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近万件,同比增长了20%。法官人均结案数达136件,最高为218件,法官工作量极大、案多人少问题十分突出。近年来,广州在基层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并推出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综合试点合议庭。丰富的审判经验和调研成果为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大量有益的实践经验和素材。

在不久前召开的广东省“两会”期间,广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余明永以省政协委员身份提交了一份建议,在广州地区率先探索创设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促进该类案件审判的专业化。他认为,广东是专利申请和获批大省,有丰富的案源,无论是从人、财、物方面,还是政策环境等区域优势方面,都已具备了迈出这一步改革的基础条件。

此外,广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刘年夫在向市人大作法院工作报告时,也提出将探索试点设立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刘年夫还向媒体透露,目前这一想法已通过省高院向最高法院申报。刘年夫表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后,将负责审理原由各个基层法院一审的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相当于基层法院,由市中院指导、监督。知识产权法院要探索一个新型的法院模式,可能参考珠海横琴法院,推行法院改革,淡化行政化色彩,减少一些机构和人员,突出审判办案、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

地处我国改革开放最前沿的深圳也不甘落后。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市长许勤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说,深圳作为全国首个国家创新型城市,已在全国法院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庭,探索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建议最高院支持深圳率先试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为全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探索新路、积累经验。

去年年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对外透露,江苏正在积极筹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1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道才向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报告工作中提出,2013年,全市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一审审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505件。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开展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试点工作,经最高法院批准,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自去年7月1日起负责审理发生在秦淮、栖霞、浦口、溧水、高淳区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为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进行探索,得到最高法院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今年南京将争取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促进创新驱动战略顺利实施。

另据南京市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成立后,将利于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在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的办案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在“两会”期间表示,进一步加大对湖北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力度,建议批准在湖北设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她说,“两高”报告中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湖北具有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条件和优势,科教资源丰富,拥有东湖开发区等多个国家级的高新技术示范区。湖北省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案件几乎覆盖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所有领域。为此,她建议批准在湖北设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

河南省也很快行动起来。从2月14日召开的河南省全省法院院长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今后一个时期,河南省法院将采取多项措施,推进司法改革,探索设立郑州知识产权法院。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向全国两会递交议案,结合河南省实际,建议尽快设立郑州知识产权法院。张立勇表示,随着三大国家战略的实施,必将推进河南产业技术进步升级,也势必出现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河南需要尽快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应对未来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需要,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促进河南创新驱动发展。

据悉,河南高院作为全国5个知识产权案件实施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合一”审理的试点高级法院之一,已经初步形成了机构独立、人员固定、管理规范的知识产权审判管理模式,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奠定了基础。此外,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成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九巡回审理庭在郑州成立,河南已成为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区域中心,需要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司法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今年向两会提交建议,希望在成都建立跨省级行政区的知识产权法院,理由是四川省内资本、技术、信息与人才向成都集中,同时成都地区也与西部经济体有密切联系。

稳步推进

在各地积极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同时,也有专家强调,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呈现极度不平衡的状态,像北京、上海、广东、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占到全国50%以上,而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远低于上述发达地区。因此,应当在知识产权案件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决定知识产权法院的布局。

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部部长吕薇表示,知识产权法院不能遍地开花,应选择基础较好、案件较多的地方,如上海、北京等城市先行先试。因为业内公认,京沪的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在国内领先,也集聚了一批专业人才。

全国人大代表、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李嘉也认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多个知识产权法院。如在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西南地区等依据各案件数据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统筹审理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杨延超建议,可以考虑在北京设立一个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指导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按区域位置及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水平来设置若干所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第6篇

【关键词】科技档案管理;科技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

一、目前我国科技档案管理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家、企业和个人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科技档案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却未被引起足够重视,影响和制约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进一步利用。国内科技档案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

1.科技档案收集归档时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不注意科技文件的平时积累、技术档案中缺少核心内容。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是保证科技档案质量的关键,而科技档案的形成靠科技文件的平时积累。在日常科技活动中,会形成一定数量和种类繁多的科技文件,应注意在各个重要阶段和环节进行科技文件的积累。有的科研单位,对科研计划的落实非常重视,而对科技文件的形成、积累和作为档案归档保存却重视不够,表现在:科研实验原始记录不规范,科研装置图纸不齐全,科研报告不完整;忽视了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有的甚至肢解档案材料,只移交一般性材料而将关键性材料留下;还有的将科研报告中核心内容,比如产品配方、工艺数据等,用“A、B、C”代替,以上现象存在严重影响了科技档案的完整与质量,也丧失了档案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今后查考利用,不利于技术储备和成果的继承发展,同时也使科技档案工作受到影响。

2.科技档案开发利用时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①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及人员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涵盖了科技档案的各个方面,包括各项成果、课题等形成的理论研究结果和创新技术发明,其中以论文、课题总结、实验记录、申报资料、发明专利等为主。科技人员受传统文化与观念的影响较深,计划经济的思维一时难以转变,造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淡薄。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政策似是而非,掌握不全面,致使科技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缺乏保护意识,进而导致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②长期搁置科技档案,造成知识产权的自然流失

在传统计划经济和科技体制下,由于科技与经济相互脱节,有些档案部门把科技档案封锁起来,长期搁置,无法产生经济效益。在新兴的知识生产为主的经济时代,科研成果从发明到应用的周期缩短,新技术、新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知识的更新周期加速。科技档案管理要尽快适应新形式,对科技档案信息资源及时进行开发利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③专有技术的保密工作亟待加强

档案利用日益增多,个别人钻科技档案管理不严的空子,投机取巧,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将人家的结果写进自己的论文。还有的人将与他人合作的产品配方归为己有,进而泄漏给他人或向一些小企业兜售,谋取私利。诸如这些现象都反映出目前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保密问题亟待加强,科技档案保密工作不容忽视。

3.科技档案管理在机构制度上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①管理机构不健全,措施不到位

在科技档案管理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明显滞后。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尚未建立适应科技档案管理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或者有的管理措施只停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没有与科研人员的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结合起来,或者对于知识产权重“保”过于重“用”,成果束之高阁,造成资源浪费,使科技人员缺少利益归属感和成就感,严重影响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导致归档材料不真、不全,立卷质量差。例如每年的研究生毕业时,完成课题的实验记录应该立即归档,但由于管理脱节和不到位,往往造成研究生私自将实验记录带走,以致后来需要完成结题任务和申报成果时,缺乏真实完整的实验数据,对结题、评奖、专利申报及进一步研究造成严重影响。

② 执法监督不到位

《档案法》已颁布实施多年,各级档案部门积极贯彻执行,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违反《档案法》的处罚问题还缺乏手段,像抄袭别人技术档案、丢失档案、损坏档案、档案泄密等问题,处理起来操作性不强,有的只是轻描淡写,或者以批评、检查代替处罚,而不是用法去制约,其结果违反《档案法》行为时有发生。

③处理不好开发利用与保密的关系,引起知识产权纠纷

在科技档案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少数档案管理人员有时为了一些经济利益,在科技成果转让时处理不好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与保密的关系,引起科技人员的不满。档案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要对所有科技成果档案协同科研管理部门及科研人员准确地确定密级,分清有偿转让的范围。对不属于有偿转让的一切科技成果,应当在国内广泛交流,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譬如国家投资引进的技术,应当遵循一家引进、全国受益的原则,由相应的主管机关组织交流。属于有偿转让范围的,要分清产权归属,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要在确保国家和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多渠道地进行洽谈交流,使科技成果尽快被开发利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于社会。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要在产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利用,绝不可为眼前一点经济利益擅自扩大范围,造成产权人与档案管理部门的矛盾。

二、科技档案管理对知识产权保护所需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1.加强科技档案部门的思想建设

①树立一切为公的思想,加强科技保密,保护国家机密安全

科技档案是科技活动的产物和真实记录,为了国家机密的安全和有利于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科技成果发明人的权益,必须对科技档案的某些部分进行保密。就是在利用时限定使用范围,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该保密的不能内外不分,不该保密的不能借故保密影响利用,对于一些有产权的,更要保护其产权不受侵犯。

②加强普法宣传和职业道德教育,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首先对本单位的科研人员和科技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保密法》等档案管理中涉及到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普及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将属于国家和单位的知识产权成果据为己有、非法使用、泄露或转让。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一些单位的大多数科研项目是国家自助项目,科研人员的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其成果属于公有财富,所以单位管理部门应对职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起一切为公的思想,把奉献精神作为一种道德追求。

③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科研成果管理相结合

利用各种媒体在单位内进行知识产权法规、专利申请流程的宣传教育,提高对原始资料及时归档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科技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心,在存档、借阅、调用档案时需征得相关科研部门的同意,配合档案管理人员完成知识产权的整理、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要与科研成果管理相结合,科技人员在完成职务发明和本职工作以内的科研工作后,应将全部的科研成果资料,包括:全部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资料,以书面形式交回科研管理部门,对其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能申请专利的及时办理申请手续,然后再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使用价值和发明价值的成果作为本单位的技术加以保护。对未及时申请专利或采取保护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给科技成果所有者权益造成损失的,除取消该成果申报成果奖的资格外,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加强科技档案部门的组织制度建设

①加强对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高校、科研院所应在成立科技档案管理办公室基础上,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遵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定相应的档案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对在档案管理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管理,使科技档案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合法的运转,避免出现专利纠纷或产权流失。同时要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也要兼顾高校、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励高校及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注意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护,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问题。

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应坚持用法律手段履行各自的职能,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各种规章制度,把必要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纳入制度的轨道,帮助各专业主管与单位建立和完善科研工作、档案工作的约束、激励、监督机制,使全社会的档案工作逐步走出一条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新路子。

②广泛收集,丰富馆藏,规范归档制度

科技文件在收集整理归档时,要抓住主要环节和重要阶段,按课题分类进行收集。科技活动到了成果鉴定阶段,就要将课题各个重要环节的原始记录、实验报告和相关的技术文件等收集齐全,因为鉴定阶段标志着课题研究工作的结束,材料已全部形成,需要认真地收集,及时整理归档,储备丰富的档案信息。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③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更要注重科技档案的积极开发和利用

大力开发科技档案信息资源,面向本单位,面向社会,为科研成果的形成和发展服务,促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的业务。一方面取得的经济效益可以加大对科学研究的投入,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科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创造更大的效益。北大方正、东大阿尔派及著名的“剑桥现象”等都是成果利用、知识产权物化的典范。为方便科技人员利用原始资料,可按照保密规定,归档时将需要经常利用的部分原始记录复印一份给课题负责人留用。

保管科技档案目的是将“死”的档案资料变成活的知识加以应用,指导科研实践活动,发挥更大的价值。所以,对于科技档案工作者来说,应该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开展和推进科技档案的利用工作,使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科技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当然,利用档案要在不泄密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将会给国家机密安全带来损失。

④保护档案知识产权应当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结合

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与一定考评制度改革相挂钩,并予以经济奖罚。对本单位职工在保护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在晋职、晋级、评优时作为一项指标进行考虑,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对于违反单位知识产权规定,给单位权益造成危害的要采取行政和经济处罚。

三、结论

本文尝试着对相应的对策和解决措施进行了思考,借鉴了一些学者专家的观点并进行了总结归纳。提出从科技档案相关人员的思想建设和科技档案相关单位的制度建设两个大的方面着手,同时把握好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档案有效利用的关系,结合科技档案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来解决科技档案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希望这些思考能对我国科技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起到一些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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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渝梅.高校科技档案管理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措施[J].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2005(8):217.

[3]王玉华,米皓冲.科技档案管理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6(11):127-128.

[4]刘红建,徐红,邢宝山.高校科研档案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M].情报科学,2003(11).

第7篇

1 广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1.1 知识产权行政建设逐渐完善

广西自治区、市、县三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在逐步完善。截止2011年底,全区共有43县(市、区)挂牌设立了知识产权局,并建立了20个知识产权在广西的市级子站。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工商、版权、公安、海关、质检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随着跨地区合作的发展,广西利用泛珠三角区域、西南专利行政执法协作的就近请求、异地移送等协作机制,最大限度整合并充分发挥区域内各知识产权局协作执法的优势,降低专利行政执法成本,提高了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率。

广西进一步落实《十二五粤桂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加强粤桂两省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推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并组织参与华南地区商品流通领域统一行动和联合执法,共同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培训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今后广西区将进一步加强区域专利执法协作,不断加大打击侵犯专利权工作力度,使专利行政执法协作迈上新台阶。

广西区工商局强化商标保护体系建设。制定印发《关于助推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区工商系统商标兴桂活动方案》和《全区工商系统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方案》。各级工商部门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以商品批发零售市场为重点,加大对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商标、地理标志等的保护力度。近年来先后查处侵犯中石油、多乐士、睡宝、桂林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指导帮助商标权人解决了灵羊及图商标争议案件等。

1.2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逐步加强

广西全区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增强对侵权和假冒行为的打击,为促进全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的改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创新主体的利益,促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有序发展提供良好保障。知识产权收案率和结案率都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尤其是近五年来,如表1所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快速上升,反映到两级法院的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上。

广西自治区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数明显地逐年上升,二审知识产权案件数则随着年份有较大波动,但从总体走向来看,受理的知识产权数量是增加的。广西区检察机关严打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在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准确把握批捕、起诉条件的同时,坚决依法快速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近年来广西区内涉及侵害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的案件占绝大比重,而关乎专利技术领域的案件却较少,这也在一个侧面说明广西目前的知识产权专利发明较为落后,仍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中之重。

1.3 知识产权法律维权援助逐步体制化

广西知识产权法律维权援助是政府主导型模式。2008年,建立了以中国(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主体,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电话为渠道,相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为支撑,部门协作、区域互动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体系,并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相继开展了广西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专利预警服务工作、启动广西知识产权法律企业服务工作等一系列活动,增强了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维权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规范办案的良好环境。

2 广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发展制约瓶颈

2.1 知识产权法律机构和人才短缺

目前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才短缺,代理机构的规模普遍偏小,执业的代理人更是少之又少。截至2013年底,广西区本土专利代理机构有11家,专利代理执业人达68名,虽然两者都有很大提高,依然和广西知识产权发展速度不协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需要复合型人才,既要求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诉讼和专利检索等实务工作的能力,又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显然,广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短缺现象非常严重,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事务所或服务机构也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

2.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待加强

由于广西知识产权维权中心成立时间较短,加上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并不是很熟悉。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近几年的全国专利实力状况报告,参照专利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指数。广西目前的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指数

仍是远远低于一些发达城市,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较少,在国内处于中下游水平。侧面也反映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近两年在广西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援助专家访谈,从咨询问题和人数上来看,许多市民并不了解知识产权,或者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一知半解。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在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型企业宣传不到位,侵权事件、商标被抢注等情况时有发生,而企业不知道要通过维权来保护自身利益。

2.3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范围较狭窄

广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基本还停留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法律咨询、资格审查、纠纷诉讼、仲裁等方面,为创新配套的一些创意、服务外包等中介服务结构仍然滞后,综合服务能力不强,较少涉足电子通讯、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医疗、遗传资源、互联网、新能源等新兴领域,在知识产权预警方面仍处起步阶段,难以为企业提供前瞻性、引导性的深层次高水平服务。新兴的会展业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服务也严重缺乏。因此,广西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能力难以适应当前技术创新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态势。

3 改善广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的对策

3.1 培养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

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制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科技服务人才环境;多层次全方位引进国内外优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一方面,专门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加入到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团队中来;另一方面,针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应经常组织培训,并定期考核,以达到提高其专业素质、更好服务于工作的目的。

3.2 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第一,提高12330知识产权维权热线知名度,为权利人与社会各界提供畅通的举报投诉监督渠道;第二,加强重点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组织专利服务机构为一批医药、汽车、机械等领域的重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研究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选派一批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试点工作;第三,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建设,完善中国(广西)维权援助中心工作机制,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第四,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奖励经费;第五,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涉外应对机制,建立重点外贸出口企业联系制度,以有效应对国外知识产权伏击。

3.3 提高公众知识产权维权意识

第一,在每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法制宣传日期间,通过电视、报纸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宣传相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历程、成就和经验;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宣传运用知识产权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典型案例等;第二,充分利用媒体扩大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宣传力度,公布知识产权动态,表彰优秀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单位,每年公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公布查处案例和执法专项行动等。对典型侵权案例及时曝光,威慑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权利人、创新主体与广大消费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

3.4 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逐步提升广西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层面。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以及面向企业、行业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研究、咨询,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政府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策划和预警服务;开展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进行统计、调研、评估、规范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投资融资、贸易发展以及海外市场开拓提供法律服务;面向社会提供法律保护调查、相关信息检索。

第8篇

今天国务院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副总理出席将作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副总理讲话和这次会议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一道做好此次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有关工作和下一步的打算作简要汇报。

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逐步改善,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并取得长足进步。

一是从立法上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制定4部专门法、颁布19部行政法规,制定41个司法解释,建立起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年10月,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今年以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相继施行,《著作权法》修订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已经完成修订审议稿及意见征求工作,《专利条例》、《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正在修改或制定之中。在相关法律修订中,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专利法修改加大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取证手段。《商标法(修订送审稿)》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力度,提高了对被侵权人的法定民事赔偿额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送审稿)》增加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禁止“擅自使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其它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造成市场混淆”。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纳入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

二是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大规模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有效遏制。近几年来,有关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对群体性及反复性专利侵权、网络侵权、盗版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盗版教材和教辅读物、邮递和快件侵权等行为,持续开展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活动。今年以来,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雷雨”和“天网”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保护亚运会标志专项行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种子执法年活动,以及生物遗传进出口执法检查、动漫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项工作。截止到今年10月,全国成立了66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有效开展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共服务工作。近几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不断加强,对涉及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严厉打击了各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3660件,比上年上升10%;有罪判决5832人,比上年上升8%。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69件1667人,批捕792件1298人。

三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经全面覆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传统领域,以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产权、民间文艺等新领域的行政或司法工作。在年开始的地方机构调整中,普遍加强了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和年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后,建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开展战略实施工作,并组织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8家成员单位依职能分别负责相应的知识产权事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两年来连续《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和《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配合,初步形成了统筹协调、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社会各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幅度提升。近几年来,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围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把握“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时间节点,创新宣传手段和宣传方式,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年,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成立知识产权宣传周组委会,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自年开始,我国已经连续七年开展了全国范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随着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特别是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来,各部门提高了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幅度提升。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社会组织利用集体优势协助权利人维权,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一部分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较快提升,通过其知识产权优势,显示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改善极大增强了国外投资者的信心。特别是从年至年连续5年,中国通过实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执法力度,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等多个专项治理,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秩序,完善了投资环境。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全球500强企业中已有470多家在中国落户,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各类研发中心超过1200家。今年1-7月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同比增长了20.7%。2003年至年,国外来华申请达到645,734件,尽管受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年平均增长率仍高达9.6%。今年1-9月,国外来华专利申请84659件,同比增长15.6%;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47705件,同比增长20.1%。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从当前情况来看,还不能充分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知识产权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好、落实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工作。

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促进形成保护合力。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今天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工作,务求实效。知识产权局要主动加强与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尽快建立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和政策法规问题研究机制;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协调职能,加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组织开展全国性、地区性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优化服务内容,提升协调能力,切实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合力的形成,全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尽快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牵头协调作用,扎实推进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知识产权部门要及时加快制定有关执法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大力推动执法制度建设,深化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积极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创造性。知识产权局要完善细化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研究制定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操作指南,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督导制度、报告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完善与公安、工商、版权、海关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和协作;充分利用泛珠三角、长三角、东三省、西部十二省市等跨地区专利执法协作机制,在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移交、处理决定方面开展深层次的执法协作,形成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长效机制。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快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条件建设,进一步增强专利行政执法能力。

第三,扎实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各部门要按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等文件的部署,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环节,有计划地开展一系列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规模、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各地知识产权局要结合实际,以本地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为重点领域,以群众关注度高、权利人反响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为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和主动查处力度,组织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集中检查和整治行动。如开展食品、医药等重点领域的专利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对大型商品批发市场和其他流通环节的执法检查活动次数和检查人次,组织开展广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打击专利诈骗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于“3.15”、“4.26”期间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大检查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等。

第9篇

孟杨: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尤其是查获的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每年都以较大的幅度在增长,这对遏制国际贸易中的侵权违法活动势头、维护国家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海关已经查处的侵权案件的警示、导向和激励等作用,从2005年开始,海关总署决定评选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十佳案例”,这项工作已经进行了两年。

在评选标准方面,我们主要是将重点放在那些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能够反映海关一线执法关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对广大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进出口企业有警示和教育意义的案件。从这两年评选的结果来看,达到了我们当初决定评选十佳案例的初衷。

首先,引导各地海关改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手段。如在我们评选的案例中,有体现海关关员应用风险分析技术查获侵权货物的情况,各地海关通过学习案例,纷纷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用风险分析技术,大大提高了海关执法的效率,避免了因知识产权保护而给合法货物的通关造成延误。

其次,为深受假冒侵权之害的权利人指明了一条维权之路。如我们评选的案例中有反映通过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些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的产品声誉得到维护,因受侵权之害而一度萎缩的国际市场得到恢复的情况。还有一些企业在案例公布后,发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有非常好的效果,纷纷将持有的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寻求海关的保护。

再次,对进出口企业,尤其是加工贸易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如我们的案例中有反映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在接受外商定牌加工的订单时,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没有对外商要求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进行审查,最后导致侵权情况发生,不得不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的情况。很多进出口企业通过学习海关的案例,树立了知识产权意识,在签定定牌加工合同时都能要求外商提供其要求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避免了侵权的风险。

最后一点,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广大海关一线执法人员起到了激励作用。应当说,这几年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能取得这么大的成绩,与广大海关一线执法人员的辛勤工作是分不开的。我们评选十佳案例,也是希望能够从一个角度对广大海关一线执法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突出贡献给予肯定。因此,我想借此机会,再次向入选“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十佳案例”的海关和有关办案人员表示祝贺,也向致力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广大一线海关执法人员表示感谢。

《中国海关》:近几年来,知识产权这个话题似乎一直热度不减,保护知识产权也已经成为海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请您谈谈中国海关这些年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情况。

孟杨: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于进出口侵犯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的货物,海关有权予以没收,并对收发货人处以罚款。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力度。近年来,国务院又先后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要求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实施保护。可以说,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制度已经相当完善。 相对于税收征管、打击走私等其他传统海关业务,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说是海关的一项全新职能。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其他兄弟部门及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0多年来,中国海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执法体制不断健全、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查获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案件逐年增加。自1996年到2006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进出口侵权案件8000多起,案值人民币近1O亿元。其中2000年以后,海关每年查获的案件都以30%左右的幅度增长。大量案件都是由海关主动采取措施查获的,有力地打击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口岸秩序,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各有关方面的充分肯定。

《中国海关》:具体而言.您认为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中国外贸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什么作用?

孟杨: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的有效执法,对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协调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有力维护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秩序。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量不断增长,但出口产品中被其他国家海关查出属于侵权的绝对数量却一直居高不下。这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也给守法经营企业造成了损害。海关通过边境执法,有效地斩断了侵权货物的国际贸易链,净化了口岸环境,创建并维护了公平竞争、合法有序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其次,有效维护了中国产品的国际声誉。为加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各级政府、企业采取了多种措施,希望能培育出一批具有较高国际声誉的品牌。但由于受假冒侵权货物的影响,我国出口商品的声誉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一些商品的传统市场不断萎缩,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国制造”甚至成了“假冒伪劣”的代名词。近年来,海关成功查获了一大批侵犯国内企业自主知名品牌的侵权货物,挽救了这些品牌几乎丧失的国际市场。

第三,提高了外贸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了国家出口名牌战略的实施。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必将给故意从事侵权货物贸易的企业产生惩戒和威慑作用,同时也会对一些缺乏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意识的企业和个人产生警示作用。从而让他们明白,依靠侵权是没有出路的,只有掌握了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才能光明正大地参与国际竞争。

第四,完善了中国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率。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处于进出口贸易监管的第一线,所有的进出口货物都要经过海关的监管。这种集中、定点的执法特点决定了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也能做到投入少、效益高,对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最后,作为一个窗口,中国海关采取的行动向国际社会表明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

的决心。近年来,少数国家以中国出口商品侵权严重为由,在一些场合散布对我不利的言论。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中国海关近些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大部分案件都是在出口环节查获的,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海关都无法比拟的,充分展示了中国政府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也表明了中国政府“以质量取胜”的外贸发展思路。

《中国海关》:中国海关这几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赢得了各方面的肯定。甚至在去年,还被全球反假冒组织授予“全球反假冒年度政府机构嘉勉奖”。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孟杨:近年来,各有关方面对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海关每年都要收到企业以送感谢信、匾牌、锦旗等方式给予的赞誉100多次。他们称赞海关是“打假先锋、国门卫士”、“知识产权的忠诚卫士”、“维权先锋、打假尖兵”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们认为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公正透明、措施有力、效果显著。

2006年,全球反假冒组织授予中国海关“全球反假冒年度政府机构嘉勉奖”。全球反假冒组织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专门从事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假冒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它成立于1901年,总部设在巴黎。为了鼓励各国、各地区的反假冒工作,全球反假冒组织近年来开始设立一系列奖项,向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执法机构、企业、非政府组织和新闻媒体颁奖。参加2006年政府奖竞争的有10个国家的政府机构,最终中国海关与意大利海关脱颖而出,获得该奖项。这说明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成效的认可。

2007年1月26日“国际海关日”期间,世界海关组织对15名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中国海关关员进行了表彰,授予他们“杰出执法关员”证书,以肯定他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作的突出贡献。

《中国海关》:为什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成为中国政府未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孟杨:随着科技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世界经济发展的轨迹已经表明,任何国家要想在世界市场经济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都必须走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的发展道路。近年来,中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领导同志在多种场合下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并阐明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国家“十一32”规划已将自主创新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着力点,知识产权保护将是实现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成为中国政府未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

近年来,海关总署、全国海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国际经济贸易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力度。2006年全国海关关长会期间,海关总署党组书记、署长牟新生同志就提出要“继续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进一步发挥海关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全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今年的全国海关关长会期间,牟新生同志又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特别是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这是海关总署配合国家出口名牌战略的实施,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高外贸质量而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未来世界经济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阶段,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是中国政府当前面临的主要工作目标之一,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将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加强对进出口侵权货物行为的打击力度,斩断侵权货物跨国流通的链条,维护公平有序的国家-进出口贸易秩序,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中国海关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将会采取什么具体措施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

孟杨: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改进海关执法手段,适应复杂多变的执法环境。

近年来,中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2006年,中国进出口总值近2亿美元,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运量超过20亿吨,海关审核的进出口报关单超过4000多万票。面对日益增长的监管业务量,如何在不影响通关速度的前提下,增强打击的针对性,这是中国海关面临的一个课题。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实施风险管理等手段,将布控和查验的重点放在有侵权嫌疑的货物上,提高海关执法的效率。

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

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有效执法的基本前提。中国海关将进一步强化对海关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海关关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执法能力,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队伍。同时,将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对国内进出口企业的指导和宣传,促进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企业合法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积极寻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国际合作。当前,侵权问题已经日益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尤其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侵权产品流动区域广、流通数量大、涉及环节复杂,只有加强各国海关之间的执法合作,才能有效地遏制这一跨国违法活动的泛滥。中国海关将继续以积极的态度,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与世界各国海关开展执法合作,共同打击国际贸易中的侵权行为。

继续加强与国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

强大的行政执法是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个特色。中国海关已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通过在侵权货物的认定、执法信息的共享、执法人员的培训、重要问题的研讨等方面的联系和配合,形成打击侵权的合力。

第10篇

关键词:律师服务 知识产权 新模式

一、我国知识产权律师服务面临挑战

(一)外部原因

1.法律法规方面

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相关部门与地方政府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得知:

1.1我国采取的立法模式为循序渐进,法律法规的颁布前后衔接性较差,大部分立法是为了解决当前事情而定,这就造成国内知识产权法规的规范性、整体性以及统一性较差,衔接不得体,前后矛盾,就使得科学的体系无法建立;

1.2我国执法部门在进行法律制定时,往往是由多个部门建立。不同部门立场不同,各自利益对立,一旦纠缠在一起,执法就会产生冲突,不同法律规章制度的范围无法得到统一。法律法规中,经常会发生称谓不同情况,造成执法杂乱,缺乏统一性,这些问题将会导致普通大众对知识产权体系的认知不足。

2.司法方面

信息时代的来临加快了知识技术的更新换代,知识产权纠纷由此产生,这就要求国内要加快完善司法制度的脚步,建立更加健全的审判机制。不过现实情况又使得我们不得不陷入沉思,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司法制度不健全,影响司法运行机制。归纳得出以下几点:

2.1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者专业能力相对较低

知识产权案件是法律仲裁案的常见案件之一,该案件审判需要司法官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应对开庭中遇到的多种情况,解决当事人双方问题。此类型案件司法工作者不仅要求律师专业水平高,而且也对司法者提出更高要求。即便我国法学专业学生多如繁星,不过真正就职于司法机关的人才却寥若晨星,想要要求更高水平专业学生投入到司法工作中,补充专业人才。这样的现象就成为阻碍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公平与否的重要因素。

2.2当前知识产权体制存在漏洞

第一,知识产权案件的管理,从按照案件审理的范围与相关标准来看,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与行政案件相比,要求司法官要具备更加严谨逻辑,案件审判的组织级别不可低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的级别。通常来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审判的依据,但是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是将基层法院作为审判依据,这样就会产生在先的刑事审判与在后的民事审判结果出现不一致的可能,加之民法既判力的影响,这就导致错案产生的机会加大,导致司法公平受到影响。

第二,我国部分地区司法审判尝试三审合一的模式,利用此种模式,不但能够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起到积极作用,还可以为律师与司法人积累经验创造机会。不过这与我国相关民事以及刑事、行政业务相关要求不符。另外,制的管理制度,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两种可借鉴办法,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困境。基于此,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进行调节就成为了基本原则,不过若对于法官的奖惩方式过于关注,就会与调节者中立的立场违背,对于知识产权律师造成实行的震慑力,律师服务无法自由展开,为人民服务。

(二)内部原因

1.知识产权律师原因

1.1知识产权律师数量不足

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得以落实的原因在于律师队伍的扩建与健全。随着我国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的法律服务市场范围在不断扩大,业务数量与之前相比,呈上升趋势。所以律师的数量增长较快,不过从所占比例方面分析,从事知识产权方面律师所占比例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

1.2知识产权律师专业能力不足

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知识产权人才具备多种能力,不但对相关法律深谙于心,还要能够与国外同行进行必要交流,技术全面,还要具备一定管理能力,同时对于国际律师法则熟记于心。

第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对律师要求增高。在涉及侵权方面,对其进行认定时,要求参与人能够配合律师对侵权标识等进行确认,其中可能还会与工程技术、艺术鉴赏以及自然科学、社会热点等方面专业知识相关联。不过,现在我国律师大多都只是从事法律专业,不完全具备以上能力。

第二,经济发展促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涉及范围较为广泛,计算机软件高新技术与最新领域的创新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更为迫切,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律师需要掌握涉外知识在不断增加,不过我国真正涉外能力较强的知识产权律师极少。

二、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改善之策

(一)司法工作完善

第一,加强司法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力度,增强法律人员服务意识。针对典型案例,为司法人员着重讲解,提升司法工作者对非熟悉领域诉讼知识与司法能力掌握,注重不同诉讼制度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虚心学习法律精神与其性质特质,为日后工作效率提升奠定基础。

第二,可以创建校企人才培养计划。司法者要求工作人员基本专业知识牢固,法律法规深谙于心,所以,可以从高校相关专业中选取学历较高、成绩优秀,且头脑灵活者,更好服务于知识产权知识保护工作。培养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审判人员)在高校设立知识产权研究基地,对积累的审判经验和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第三,因为人们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其不但能够当前工作的基本需求,并且还能够防止上下级法院在对接中出现的问题,律师与法官之间能够防止调解中的限制,整体来说,对于建立司法公正性有巨大推动作用。

(二)提升法律风险意识

第一,知识产权中主要涉及人群包括市场主体与内部人员,他们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认识与掌握及其重要。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知识推广,提升抵御风险能力;

第二,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市场主体与知识产权律师的联系,将知识产权法律与整体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管理相适应,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带来不良影响。

第三,知识产权律师应该适应现代市场主体体制与战略。市场主体内部系统中可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均由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负责,确保团队的专业性,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增强联系,规范商业行为,减少法律摩擦,尽可能降低维权方面成本。

(三)加强律队伍建设

第一,制定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人才培养计划,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的素质,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综合性律师。21世纪各行业竞争发展归根结底为人才竞争,只有不断加强为社会补给专业人才,才能够保证律师队伍的良性循环;第二,充分发挥律师行业组织的作用,系统规划知识产权律师的培训,制定行业制度规范,加强对律师知识产权业务的指引。律师是社会服务不可脱离的群体之一,未来社会发展中,律师重要性地位会更加突出;第三,加强与国外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交流,努力开拓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的国际渠道,培养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传统中国的“闭关锁国”政策阻断我国与外国交流,与世界脱轨。新时期发展背景下,加强与国际社会的联系,促进国内外融合,共同提升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服务质量,是我们公共目标。

三、结语

综上所述,完善创新模式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一方面可以促进专业人员知识提升与未来发展,加快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又反过来加强和丰富当前模式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内容,从而促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乃至带动产业的发展,二者良性循环互动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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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论文摘要]审判是知识产权刑事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以一地区六年内相关案件为研究样本可以较全面地反映该类案件法律适用的全貌。根据侦办难度大,主犯脱逃严重,具体法律适用困境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采取刑民结合的执法措施,并以扩大调查取证主体等措施来应对。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 审判 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现状

作为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对审判实践环节的分析,无疑对于某一类型刑事案件的考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即是基于梅州市两级法院六年内所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所开展的研究。

(一)案件占刑事案件的比例较小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8个基层法院,由于地处山区, 梅州经济相对落后,自2005年至2011年上半年,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仅3件,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判处罪犯3人,均为缓刑,判处罚金总额11.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均未上诉,此外还有与知识产权犯罪竞合案件26件,判处犯罪64人,上述两类共29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0.45%。知识产权竞合案件中又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该罪的未遂案件24件共61人、非法经营案件2件共3人。从审结情况看,以《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判处的案件数量很小,仅3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0.05%左右。

(二)竞合案件仍占一定比例

虽然总体数量很小,但在这些案件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竞合案件,仍占一定比例,主要是假冒注册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案件。从2005至2011年上半年,基层人民法院共受理与知识产权竞合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24件、非法经营案件2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上诉案件3件。据卷宗反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者非法经营犯罪,往往涉及侵犯注册商标权、专利权两种行为,据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又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刑罚处罚。而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相对于生产、销售伪劣犯罪要轻。因此,绝大多数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该罪的(未遂)或者以非法生产经营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三)犯罪领域相对集中

从两级法院受理的情况看,该类案件涉及领域相对集中:一是烟草制品,共23件,占知识产权及竞合的案件的79.32%;二是酒类商品,共3件,占知识产权及竞合的案件的10.34%,主要涉及国产名牌酒类,如五粮液、剑南春、茅台酒;三是服装产品,有3件,此类案件占与知识产权及竞合案件的10.34%。

(四)专业程度较强

随着经济发展,犯罪分子不再局限于原有小作坊式经营模式,他们非法购进先进设备,有的与正规工厂的设备没有明显区别。专业化、现代化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一方面导致犯罪逐渐趋向组织化、规模化,逐步形成专业化分工及一条龙服务的共同犯罪网络;另一方面给相关部门,尤其是烟草行业监管部门的管理带来沉重的包袱和压力,消耗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幕后人员逃避法律制裁

由于幕后老板通常委托或者雇请亲信实施间接和遥控管理,对制假企业管理具有间接性。同时,其社会关系也往往很复杂,有的地方职能部门和基层司法人员甚至可能充当他们的保护伞,导致对此类型案件打击不力。从现有判决案件情况看,除极个别案件外,骨干人员几乎没有受到任何惩罚,特别幕后老板、出资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几乎都逃脱或漏网,真正受到刑事处罚的仅是个别管理人员,多数是为具体操作人员和一线工人或者是场地出租人。这样的判决社会效果不理想,使人容易产生刑罚只制裁普通群众,对有权势人员无约束力的误解。

(二)案件侦查难度较大

该类案件嫌疑人的犯罪属智能型、科技型、专业型犯罪,他们多数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经济后盾和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和背景,通常他们可能打着开设工厂或者经营公司、发展当地经济的名义,与相关人员串通,蒙骗广大群众;在作案地点的方面,他们一般选择边远地区的废弃工厂、旧房、农场等容易隐藏的地方;从犯罪方式看,往往呈地下或者半地下状态;从作案手法看,犯罪嫌疑人为逃脱法律追究,各管理人员与工人之间没有交流,有的甚至不准交谈;在具体货物交易中通常采用现金交易、异地结算等手段,普遍不设账册、不出具票据。这造成了侦查机关发现难、抓捕难、调查取证更困难的现状,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打击力度,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许多案件嫌疑人被抓获后,从现场生产时间、经营的规模和雇请工人的人数等因素,分析他们从事犯罪涉及金额可能巨大,有的甚至是特别巨大,但因证据上的缺陷,对已销售部分无法得到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以现场抓获的伪劣产品作为认定数额,并且多数案件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据统计,2005年至2011年上半年以来,梅州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24件,其中未遂案件公19件,占生产、销售伪劣犯罪案件的79.20%。

(三)具体裁决时定性界定难

从当前受理的案件看,由于知识产权犯罪与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相关联,甚至无法分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可能又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商标权、专利权的行为,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几个罪名,择一重罪处罚,但具体操作难度较大, 如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相同、相似、类似的区别尺度是什么,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应如何界定,非法经营数额如何认定,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是依据直接所得认定,还是依据销售所得减去成本后的余额认定,均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困惑,这些方面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定性量刑。司法机关多数以实际查获、缴获的金额作为认定其犯罪的数额,并据此定罪量刑。

(四)主刑和附加刑相对偏轻

从目前两级法院审理的情况看,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直接受理知识产权及竞合犯罪的一审案件,主要是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据统计,所判决的案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9人,占判处刑罚人员的13.40%;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38人,占判处刑罚人员的56.70%;判处缓刑的19人,占判处刑罚人员的28.30%;单处罚金1人,占判处刑罚人员的1.60%;罚金总额为1101万元。审结法院主要集中在梅江区、兴宁市及丰顺县三个基层人民法院。因此,可以说没有一宗案件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判决结果的刑罚适用总体偏轻。

三、改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现状的对策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众多,包括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司法人员专业知识相对匮乏等,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晚和相对滞后,现行刑事法律制度中的相关条款和规定过于抽象和笼统,一方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一定程度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落实和执行;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为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不断改革行政处罚方式,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但对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盗版、假冒商标、侵犯专利等违法犯罪的态势仍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导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情况与实际犯罪的发生情况不相协调的困惑状况,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数量更少,有的地方长期几乎没有此类案件。

因此,建议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相互衔接的打击机制、公安部门直接介入的侦查机制、市场有效监督的宏观机制、行政审批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衔接机制、行政保护和司法审判的互动机制等,这样通过多功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突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处理各个环节原有的限制和瓶颈,从体系上、机制上解决知识产权犯罪取证难等最直接的问题,有效遏制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灵活地采取刑民交叉适用的新型措施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产品众多,行政执法主体复杂,有工商、海关、质检、药监、版权、专利等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通常刑事、民事和行政职能相互交叉、相互作用。而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在刑事保护的范围相对窄小,执行力度相对欠缺。为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固定各类证据,建议进一步完善调查取证的措施,逐步探索刑事诉讼中交叉采用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及证据保全措施,为此,一方面要求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既要分工,也要合作,又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保持联系与沟通,协调研究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加强与协作,包括法律适用、性质认定、证据规则等具体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三)适度地扩大调查取证主体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法定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基于知识产权犯罪系高智能型犯罪,犯罪方式日益隐蔽,犯罪手段变幻多样,打击难度不断加大,这些智能化、科技化的知识产权犯罪,与我们当前执法水平较低,办案人员专业知识相对肤浅、办案经验匮乏,侦办水平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矛盾形成巨大的反差。为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及竞合案件的犯罪,建议在原有调查取证主体范围内进行突破和扩大,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适度吸纳事业性较强、法律知识精通的职业律师,特别是公职律师、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知识产权技术专家和人员等多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取证,并对他们举出的证据及时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构建合理、科学、高效地打击知识产权及竞合犯罪的取证系统。

第12篇

一、“打”于露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一是健全组织,顺畅机制。全市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各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签订保护知识产权责任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个镇街成立各镇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编制本辖区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计划,并与辖区内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保护知识产权责任书,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层层签订保护知识产权责任书。

二是联合执法,充分调动有关职能部门力量。义乌建立了顺畅的部门联合打假机制。形成了既联合执法,又分工负责的执法态势。并由市敢府牵头召开每月一次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每月29日组织司法、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部门整治汇报,分析违法新动向,互换整治信息,研究整治对策。部署整治工作。工商与商检部门还推出了联合办案制、常设专门联络员制、二十四小时联系制、信息共享制、案件移交制等五项制度,实现职能对接。从2004年开始,义乌开展工商、知识产权局、公安、文化、海关等联合专项执法二十余次。出动执法人员两万余人次,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60多件。

三是联手打假,发挥企业打假维权能动性。义乌成立全国首家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充分发挥工商与名牌企业联手打假维权协作机制,以“打假维权、扶优护牌”为宗旨。充分发挥企业自主维权的积极性和快速鉴别优势。构建强强联合执法大平台,形成快速、高效打击侵权的新局面。目前已有会员单位160家。遍及国内24个省、市、自治区及美、英、法、德、日、韩等6个国家。2006年,联合会配合执法部门查处了侵害会员企业权益案件325余件,涉及品牌200余个。涉案金额686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人。

四是延伸触角,及时截断流通链。工商部门顺应当前侵权行为有内外勾结、侵权外贸订单增多的形势,从大量的案发现场,不断总结经验,最后将打击重点锁定在卸货、托运、货代、仓储、外贸公司、外贸仓库、国际物流场站等关键环节,监管链从市场向物流的上下游延伸,及时截断侵权商品的流通链。2006年,在上述区域查处假冒侵权案件50多起,收缴罚没款二百多万元。

二、“防”于未发,切实提高保护意识

义乌在打击的同时,不忘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实现他律与自律的结合,自觉构筑不制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的防线。

一是开展普训。首开全国先河。于2001年开设了中国小商品城个体工商户培训学校,利用晚上时间,免费为广大市场经营户进行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合同法、行政处罚法等到在内的法律法规培训,截至目前已举办15期,累计开课565个班,培训经营户27350名。

二是强化特训。突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根据一段时期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分类情况进行分行业的集中教育。收集相关注册商标及版权样式,以及查获的侵权商品样品,供经营户比较鉴赏,从中提高经营户知识产权意识。

三是加强自律。每年通过与经营主体签订“不制假售假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2007年上半年共签订责任状4万余份。在市场内实行知名品牌禁入制,对2000余件全球高知名度文字与图案商标分类别以通告的形式发与每一位经营户,严禁无合法来源的上述商标商品入场销售。

三、“管”于入市,筑起一道“防火墙”

义乌注重通过一些科学合理的设置,在侵权商品与流通市场之间筑起一起“防火墙”与“过滤网”,让市场主体不能犯。

一是建立全国首个商标数据库。2006年5月建成全国首个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商标品牌数据库。利用该系统,工商部门可以对市场上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实行商标备案制,对经营者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信息进行录入,该数据库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库实现链接,利用两库实现商标比对、验证、公示、查询等品牌监测功能。通过品牌比对,验证上市商品的来源渠道,有利于执法人员及时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录入品牌库的注册商标总量已达19796件,其中中国驰名商标302件,省级著名商标507件,市(地)级著名商标663件,涉外商标1780件。

二是实行知名品牌明示制度。对国内外的知名品牌实行公示,对市场上经销的中国驰名商标、国际品牌以及与上述品牌相近的又有合法注册手续但有可能引起误认一些“傍名牌”进行明示,将注册商标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情况通过明示卡进行公示,方便客商与消费者了解实情。

三是实行总经销、总、特约经销挂牌制。对从事总经销、总、特约经销的,须持有效委托证件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进行登记造册、核准。统一悬挂“工商监制”的总经销、总、特约经销标识,目前市场上从事总、总经销、特约经销的商品达6000多种。

四、“控”于未萌,装上千里眼与顺风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