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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水权交易市场,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水权交易;水权分配市场;水权交易市场;水权交易合约
我国是一个贫水国家,水资源危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水资源如何在市场经济模式中得到最优配置并产生出巨大的综合效益,已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2000年11月24日,浙江东阳和义乌之间进行了水权交易,南水北调工程也即将进入水市场进行水权交易,这些都表明我国在水资源经济管理上加大了力度,并向市场化迈出了一大步。然而,目前我国的水权交易正处于探索阶段,为此,本文从发展水权市场的必然性及其重大意义、水权分配市场的管理以及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这四个方面对我国水权交易的发展作了初步探讨。
一、发展水权市场的必然性
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农业时代,由于人口少,水资源的用途局限于饮用、农业灌溉,对水的需求不大。而与不大的需求相对照,由于农业时代生态环境比较好,水资源的供给相对要多。因此较小的对水的需求与较大的自然水的供给,使得花费其余稀缺资源保护水的努力是不经济的。工业时代,水资源的用途越来越多,对水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自然水的供给能力越来越弱化,水资源的绝对稀缺度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套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则由于存在的“囚徒困境”:一方面将导致资源的滥用,并使当前和长期的资源最优利用成为不可能。另一方面会加剧个人或群体在使用资源上的摩擦和对抗,并出现用暴力手段占有资源以及设置、维护某种排他性的产权。因此,当稀缺资源一旦达到导致人们相互对抗的水平,产权的出现便不可避免,尽管产权的具体形式可以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水资源越来越稀缺,加之水资源需求弹性小和不存在替代效应,这样不同利益单位的经济组织就有了界定水资源产权的冲动。
西方产权经济理论曾指出:在资源稀缺、同时又缺乏滥用资源的有效约束条件下,要创造资源的最大财富产出,就必须进行资源保护的投资,也就是建立资源的排他性所有权,在明确所有权后,受利已利益的驱动,创造资源的有效使用动力。马克思认为资源稀缺决定了资源配置的经济意义和经济学基础,这是一种机会成本的选择。康芒斯则把所有权看作是资源稀缺的制度反映,而产权的交易和转让正是资源配置的重要和基础环节。在资源财产权得到明确而清晰界定的条件下,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作为市场层面(即外部性)的生产者或消费者就能通过交换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中国目前的水资源现状可以概括为几对矛盾:区域矛盾,即上游与下游、南方与北方之间由于地理位置差异引起的矛盾;时间矛盾,即丰水期与枯水期、用水高峰与用水低谷之间由于降水和用水的时间差异引起的矛盾;用途途径,即农业用水与城市用水、经济用水与生态用水之间由于使用水的用途差异引起的矛盾;利用矛盾,即淡水与咸水、洁净水与污染水之间由于水资源利用率的差异引起的矛盾。诸如此类的矛盾还有很多,各对矛盾之间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构织成一张纷繁复杂的矛盾网,而每对矛盾在某个层面上都表现为一种水资源的稀缺。因此,要理顺并解开这张矛盾网,改善我国目前的水资源管理现状的一个有效解决办法就是明确水资源财产权,通过水权交易市场重新配置现有的供给,以期达到水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是历史发展做出的选择。
二、发展水权市场的重大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的水资源分配体制是一种指令配置模式的延续,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配置水资源。在这种模式下,水价不能反映资源稀缺程度,浪费严重,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在水资源日益稀缺、市场转型的新形势下,旧的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协调地方利益矛盾,必须进行改革。发展水权交易市场,通过水权转让可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在价值规律作用下,资源总是由利用效率低向利用效率高、收益低向收益高的方向调整,以实现局部和全社会最大利益。在大部分可开发的水资源已被分配占用的情况下,人们关注通过销售和转让来重新配置那些已经被分配的资源,多数水权转让是从较低收益的经济活动向较高收益的经济活动转让,如从农业用水向城镇供水和工业用水转让。通过市场交换,双方的利益同时增加,水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在科学配置的前提下,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达到优化,这是市场效率的体现。
通过水权交易,全社会节水意识增强。通过水权的划定,上下游用水成本相应增加,上游多用水就意味着丧失潜在收益,即用水要付出机会成本,而下游多用水要付出直接成本,这就为上下游都创造了节水激励,全社会的节水意识都会大大增强。
此外,由于市场具有动态性,能够反映总水量的变化和用水需求的变化,部分消除了指令分配各地区水量的不合理性。通过发展水权市场还可以抑制或避免新建供水工程。通过水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加可利用的资源量,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以市场方式实现水权在不同行业部门间的转让。
三、水权分配市场的管理
水权分配市场主要由水权批售市场构成,所进行的是水资源的所有者(国家或水资源管理部门)和用水户之间的初次水权交易,通过分配,水资源的使用权由政府向市场主体转移。对于水权分配市场的管理主要侧重于水权分配制度的确定、水权分配方式的选择以及水权登记制度的设立等一些行政、政策性管理。
(一)水权的分配制度
水权的初始分配制度规定(简称水权分配制度)一般有三种:一是“自由取用”水权制,即把水资源看作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纯自然物而自由取用的水权分配方式;二是按照“先来先用”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制度,简称“优先专用水权制度”,又称“等候式”水权制度;三是竞争性水权制度,是指在水资源短缺的前提下,对现有的水资源进行竞争性分配。其分配制度又可分为两种形式,即行政性分配和市场分配。行政性分配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模式对现有的水资源进行指令性分配的过程。市场分配即是利用市场的价格机制进行水权初始分配的过程,实践中主要采用拍卖模式。不同的水资源禀赋决定不同的水资源分配体制。在我国,由于地域面积广大,各地水资源的短缺程度不同,因而水权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在我国南方一些地区,由于水资源充裕,其分配体制多采用前两种方式。而在北方地区,由于水资源的短缺,多采用竞争性水权分配制度。如在黄河流域,由于水资源的极度缺乏,自1987年开始执行“分水方案”,即在扣除输沙等生态用水210亿立方米的前提下,将剩余的370亿立方米黄河水按一定比例分配到了沿黄各省、自治区(胡鞍钢,王亚华,2000)。一般而言,水权市场的建立只有在水资源短缺地区才有意义,因此,我们讨论的水权分配市场中的分配制度主要是指竞争性水权制度。
(二)水权的分配模式
不同的分配模式将产生不同的效益与成本,对经济影响的程度亦将有所差异。在竞争性水权制度下,水资源的条件不同,水权分配的模式可能不同;在同一水资源条件下,对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水权分配的模式也不同。实践中,主要有如下水权分配模式:1、人口分配模式。在进行水权初始分配时,将可分配水量按人口分解到各用水户,使人人享受同等的用水权。这种模式体现了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但忽略了不同行业从业人员对水资源的需求差异。2、面积分配模式。按照水源地周围地区面积进行分配,用水业户所辖的区域面积越大,所分配的水资源越多。3、产值分配模式。即按照GDP产值指标分配水权,产值越高,所分配的水权量越大。因此产值分配原则是一种效率遵循原则。4、混合分配模式。即依据人口、地域面积和GDP产值进行加权平均的一种折衷的分配模式。5、现状分配模式。现状分配模式是在承认用水户用水现状的基础上,以现有的用水量(上一年或近几年的加权平均值)为标准,依据“溯往原则”进行水权分配。6、市场分配模式。即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对水权进行分配。一般而言,这部分水权的拍卖价格高于上述分配的水权价格,参与竞买者一般是水资源边际产出较高的行业,由于有较高的效益预期,往往会对这部分水资源产权支付较高的价格。
(三)水权的登记制度
水权登记制度的作用是对用水进行统筹安排和管理,以规范用水,保护水权人的利益。其管理内容是:规定需要进行水权登记的取水范围,授权地方政府,制订各地具体的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取水量和取水顺序。在进行水权登记时,水权人应当提交水权登记申请书和水权登记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在该水权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还要提供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水权登记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提出水权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即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3、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4、申请理由;5、水源及取水地点;6、取水方式;7、节水措施;8、退水地点和退水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等。对于水源流经两县(市)以上或水权影响到两县(市)以上者,其水权登记应由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办理。水源流经两省(市)以上或水权利害关系影响到两省(市)以上者,其水权登记应由中央主管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对于由中央政府主办的水利事业,应由中央政府主管机关负责办理水权登记。对于登记的水权,因水源水量不足而发生争执时,用水目的顺序在先者有优先权;顺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权者有优先权;顺序相同而同时取得水权者,可按水权登记额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轮流使用。
四、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
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成熟的水权交易市场,但个别地方水权交易活动已经出现。因此,亟待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权交易市场。据此本文特提出建立一种合约化的水权交易市场。
(一)水权交易市场的布设
由于我国各地区水资源分布不均匀、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建立适宜全国范围的水权交易市场是比较困难的;加之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要从流域和大区域做起。所以,目前国家设立水权交易市场应以大河流域为单元,首先在水资源比较紧缺并且经济比较发达的北方大中城市建立试点,然后针对各地区实际情况加以推广。在流域范围内建立以水资源所有权管理为中心,分级管理、监督到位、关系协调、运行有效的统一管理,这是当前国际水资源政策的核心。在大区域上进行的水资源统一规划、调配,各地方不得干涉,从而打破地方行政区划的界限,可以对整个流域的水利工程和环境治理进行统筹安排。
(二)水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结构
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水权交易市场。一方面,供水部门的结构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打破行业垄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此,在国家对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其经营权可分离出来,实行有偿转让。这样,既解决了建设与管理脱节的问题,又能有效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变过去城市供水系统由政府包揽、国家财政投资无力的局面,实现供水系统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供水系统运行的市场化。另一方面,用水结构也要发生变化。近年来,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国家一再强调要开源节流。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涉及到用水观念、经济、技术、法规和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涉及社会用水结构的重新配置。现代经济是货币经济,通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水权交易,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优化用水量在不同行业的配置份额,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用水向科学、良性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三)水权交易合约的设定
水权交易市场是国家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的组成成分,应具有其固定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通过买卖水权交易合约来完成水权交易。水权交易合约是指在水权交易市场内达成的标准的、受法律约束的并规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某一地点内交收一定数量及质量的水资源商品的合约。它包括年度内的短期水权交易合约和年际间的长期水权交易合约两种形式。水权交易合约的内容一般包括:交易单位、成交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日内价格波动限度、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合约到期日、交割地点等。其中,成交价格也叫敲定价格,它是水权供需双方在交易市场上通过公开讨价还价形成的。这种合约是一个标准化的合约,除了水权交易的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协定的以外,水资源商品的水量、水质、成交方式、结算方式、对冲及交货期等都在水权交易合约中有严格规定,而且一切都要以服从法律、法规为前提。在进行合约化的水权交易时,要预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用于交易双方不能如期履约的情况下,交易中心清算部门对受损方给予保障和补偿,这样可以实现对水权交易市场的风险管理,确保水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总之,市场经济实践已经证明,生产要素产权没有流动性,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就极难形成,产业结构的调整就十分困难,资源就难以充分合理利用。因此,水资源产权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完善水资源产权,在保证国家对水资源管理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扩大水资源产权的流转范围。水权交易的出现既是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后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水权交易是水权供求双方在水市场上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经营权的买卖活动。水权交易的结果是引导水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区或部门,流向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用户。落后和欠发达地区或部门在发展阶段通过转让水权获得发展资金,而发达地区或部门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水权满足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因此,我们应加强对水权交易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为我国水权交易的广泛实施创造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董浩:“关于发展水权市场的思考”,《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1年第11期。
2、张岳:《中国水资源与可持续发展》,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版。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产权交易市场;构建路径
一、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概况
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市场最初和最古老的形式,指证券交易所外的所有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各种报价系统和清算系统等。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体系中,场外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主板市场成立前就存在的完整体系。然而,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却由于NET和STAQ系统及当时分布全国的27个证券交易中心、近百家产权交易中心被一刀切关闭,至今没有完全建立。2001年后,我国有限度放开场外交易市场,该市场得到缓步发展。2001年,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式运营,以解决原在NET和STAQ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现阶段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股票,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原NET和STAQ系统挂牌的公司和退市公司;二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挂牌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对资本市场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该系统仍存在着规模小、流动性差、投资者数量少等诸多问题。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另一组成部分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中心和新发展起来的技术产权交易所。
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发展仍很不完善,距离成熟的场外交易市场还有很大距离,现阶段存在的许多问题严重阻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它们是我国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壮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法律地位模糊,缺乏健全的法制建设和监管制度。在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史上,从未出现一部与支持场外交易市场相关的专门法律,场外交易市场既没有清晰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规范,也没有相应的运行规则,其合法性问题也颇受争议。另一方面,场外交易市场缺少合理有效的监管制度,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该市场仍未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大量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的现象,且信息披露渠道不畅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协商交易和集合竞价交易的制度不合理。现阶段在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的交易主要采用协商交易和集合竞价交易,协商交易容易导致交易双方互相串谋,使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大部分以集合竞价的方式配对成交,这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不活跃的情况下,将导致投资者等待匹配的交易对手的时间大大延长,降低交易成功的几率。
3.行政色彩浓厚,管理效率低下。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起来的,政府过多对场外交易市场的价格形成、交易条件等进行干预或控制,严重降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市场的功能得不到正常发挥。
4.市场参与者水平有限,阻碍市场发展。从融资者角度上看,中小企业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而我国的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落后,自主创新能力低下,且其对外负债水平偏高,盈利能力不足,整体风险较大,因此投资者容易蒙受损失,不利于促进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从投资者角度上,机构投资者能否稳定市场的问题一直广受争议,我国的机构投资者是否具有理性投资行为经常受到质疑,其甚至为了追求短期的高额利润破坏市场的稳定。而大部分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水平有限,缺乏经验和自主判断能力,投资行为总体不够理性,决策时容易因受羊群效应的干扰等原因而亏损,甚至因此对投资场外交易市场失去信心,阻碍该市场的发展。
5.融资和再融资功能缺失。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最大的缺陷在于缺少发行功能,从而无法满足企业的融资和再融资需求。公司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不能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市场的资源配置和引导资金流向的功能丧失,降低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导致场外交易市场的吸引力下降,甚至会因此削弱人们的重视程度,使该市场难逃被边缘化的后果。
6.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间缺少合适的转板机制。现阶段上交所和深交所的退市企业可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的企业却不能升级进入创业板、中小企业板或主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不应仅局限于承接从交易所退市的公司,还应成为二板和主板市场的摇篮和培育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的孵化器。目前的这种机制不利于公司的发展,限制企业在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间有序、良性流动,降低了场外交易市场的流动性。
三、构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路径探讨
鉴于构建和完善场外交易市场对我国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当前任务是寻找并实施构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合理路径。我国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改造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整合产权交易市场,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市场紧密连接起来。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建成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电子公告栏市场(OTCBB),同时将分散的产权交易市场整合成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具体模式和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明确场外交易市场的定位。应该明确场外交易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法律形式确定其与证券交易所独立、并行、互补的地位,这是构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路径的第一步。其中,明确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将其服务对象确定为公开发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原NET和STAQ系统挂牌企业、上交所和深交所退市企业、未上市股份企业等。同时,明确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将其主要服务对象定为地方性的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而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确立可以通过各地政府按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原则、标准和制度对产权交易市场先行整合,改变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各自为政、重复建设、无序竞争等问题,然后按一定范围的经济区域进行联盟。
2.制定适度的市场准入制度。中小企业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的融资主体,其进入该市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吸收风险资本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对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应制定较为宽松的市场准入制度。该制度只需要求挂牌企业的治理结构、规模等符合一定标准,且这类标准应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的相应标准,并放松对其盈利水平的要求,甚至不做具体要求。当然,在制定市场准入制度时,也不应该无限制降低标准,而是在保证企业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使更多企业获得准入资格,一方面满足更多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促进企业发展,另一方面扩大场外交易市场的规模。
3.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相比场内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的风险因其门槛低、交易分散等特征而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加强监管保证场外交易市场规范运行尤为必要。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宜采取集中监管和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自律监管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分层监管制度。集中监管指场外交易市场的相关运行规则由证监会统一制定并颁布,包括信息披露规则、证券发行规则、交易规则、结算规则等,还包括对交易系统、行情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等做出统一规定。自律性监管则指直接管理场外交易市场的职责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性机构来承担,包括建立完整有效的会员制度,企业挂牌交易的审批注册、信息披露等。从二者定义的差别可知,自律监管是对场外交易市场主体的行为予以规范,要做到贯彻和体现主管部门及大多数会员的意志,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监管方式,而集中的行政监管更多体现为间接监管。这种分层监管模式有助于提高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效率,保证其有序、规范运行。
4.建立融资和再融资制度。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是融资功能,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大量股份制企业急需资金发展生产,而证券交易所能容纳的上市企业毕竟很有限,因此这些企业对场外交易市场有着巨大的融资需求。为此,应改造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建立健全融资和再融资制度,允许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发行股票融资,允许发展势头良好、经营业绩优秀的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满足挂牌企业重组、扩大生产等资金需求,提高其盈利水平。
5.建立做市商制度。流动性较差的证券市场一般采用做市商制度。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交易不活跃,流动性不足,而做市商通过对各企业经营状况及其证券价格的长期跟踪,采用双向报价等交易策略,提供具备较高参考价值的报价,能提高市场流动性和透明度,稳定市场价格。根据目前场外交易市场现状,可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现有设备和通讯技术,以部分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为试点实行做市商制度,然后由点及面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做市商制度。在试点范围内,公司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前,必须向推荐做市商提出申请,由推荐做市商对其做挂牌前的监督和指导并提供推荐服务,然后由其他做市商和推荐做市商承担对挂牌公司的双向报价功能。根据试点区域做市商的整体运行情况对有关措施做适当修正,待试点区域做市商制度成形后,再向全国范围内推广。当然,对做市商的资格认定标准、考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也应一并到位。
6.建立转板机制。建立合理的转板机制是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关键。对于目前的场外交易市场,应改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的挂牌企业不能升级到主板或中小企业板上市的现状。较合理的升降级转板机制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上接证券交易所,下接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使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证券交易所的预备市场,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预备市场。其中,升板机制可借鉴美国OTCBB市场经验,在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如果业绩和规模等发展到符合在主板上市的要求,可以提出转板申请,由独立的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依次对其进行审核,最终确认其符合主板上市资格后接受其上市申请,公司转板成功。而降板机制包括上市公司从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市场退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退至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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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天博.中国场外交易市场构建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3]彭丽欣.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制度设计及监管对策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9
[4]李金凤,王轶楠,雷禹.基于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构建中国OTC市场[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2)
关键词生态补偿;排污权;排污费;水资源管理;水排污权交易
中图分类号X323;F8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6)07-0018-09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7.003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受到关注,相关生态环境破坏现状已不可忽视。其中,水环境问题依然较为突出,一方面,废水排放水平仍呈现一定上升趋势,根据《中国环境统计年鉴》数据,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从2011年的65 919.22 Mt上升至2013年的69 544.33 Mt;另一方面,流域水质未得到明显改善,2012年海河、黄河、辽河等重点流域水质劣V类比例高达46.1%、27.4%、27.2%。对此,中国政府在不同层面尝试通过流域生态补偿措施积极应对水环境问题。部分省份针对不同流域在2007年以来相继并实施了有关政策措施,包括生态补偿原则、方法、范围等内容[1];中央政府也有计划地颁布了一系列政策规划,以积极推进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包括《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等。进一步而言,流域生态补偿主要存在政府补偿、市场补偿、社会补偿等多种模式,其中政府补偿包括征税、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基金、生态彩票等形式,而市场补偿包括产权交易(包括水权、排污权等)、生态标记等形式,社会补偿则包括非政府组织参与型补偿、环境责任保险等形式[2-4]。与国外以市场补偿为主不同,中国流域生态补偿主要以政府补偿为主,原因包括市场经济成熟度较低等[5]。虽然中国现阶段以水排污收费为主要内容的政府补偿成为了流域生态补偿常态,但从政府规划指导内容来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成为未来流域生态补偿的重要形式,这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等中能够得到体现。那么,中国该如何通过水排污权交易补充现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能否借鉴碳排放交易来构建流域内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其市场运行机制该如何设计?本文试图在构建流域内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基础上,通过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模型,从理论层面分析水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和内在动因,以期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1文献综述
肖加元等:基于水排污权交易的流域生态补偿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7期 与流域生态补偿相关的研究主要包括概念界定、补偿机制、补偿标准等方面内容。对于生态补偿概念,不同学者有着各自的理解。一般而言,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包括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收费)或对保护资源的行为予以奖励(补偿),从而减少或消除外部性(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的制度安排[6-8]。流域生态补偿作为生态补偿的一个重要领域,可将其理解为:为实现流域上下游地区间水资源公平合理配置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某一流经多国或某国境内多省级行政区的水资源采取的一系列恢复、保护、治理等活动的总称[9]。简言之,流域生态补偿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上游地区污染排放超过限排总量而对下游地区进行的污染赔偿;另一方面,下游地区为上游地区实施特殊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而进行的保护补偿两种类型[1]。值得说明的是,国际上对“生态补偿”理解为“环境服务支付”(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PES),其为基于自愿协议下环境服务买卖双方的一种交易方式[10];两个概念的具体涵义有所差异,但本质上的核心内涵是一致的[11]。
对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现有文献主要就不同国家的流域生态补偿展开研究。PerrotMatre and Davis[12]较早地对哥斯达黎加、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进行了案例研究,Rosa et al. [13]也进行了相类似的案例研究;Pagiola et al.[14]考察了由世界银行发起以改善拉丁美洲流域水环境的环境服务支付项目(PES);Sarker et al.[15]则以澳大利亚为例分析流域上游对下游水质的影响,提出结合市场和非市场手段进行流域生态系统的水质管理;Austen and Hanson[16]还关注到了加拿大生态补偿机制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可见,关于流域生态服务市场主要起源于流域管理,而且较为关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其中包括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手段等多个方式[11]。国内学者中,吴晓青等[17]较早关注到了区际生态补偿机制,提出补偿机制应包括政策法律制定、补偿计算、征收管理、监督制裁等一系列机构和组织;卢祖国和陈雪梅[7]基于补偿理论和系统特征分析,提出构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几大要素,即补偿的主体、对象、方式。此外,徐劲草等[6]和陈军等[18]则分别考察了晋江流域和太湖跨界生态补偿机制,还对补偿额度进行了测算。值得注意的是,徐大伟等[19]、李昌峰等[8]还基于演化博弈理论讨论了流域生态补偿问题,均认为仅依靠上下游地区政府无法自主地达成稳定的最优解,需要上级(中央)政府建立约束机制或适当干预。
进一步而言,补偿标准是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中学者关注的焦点。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并不单一,其主要包括费用分析法、机会成本法、支付意愿法、水资源价值法等[20]。此外,还有学者从水足迹、污染权、水体纳污能力等视角建立了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模型,扩展了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
总体来看,现有关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包括补偿机制的理论分析和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的案例分析等内容。然而,有关中国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讨论的生态补偿模式主要以政府补偿为主,较少关注到基于产权交易的市场补偿;二是,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主要在于计算补偿金额,而较少涉及水排污权交易及其初始分配等市场补偿问题;三是,在涉及有关水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研究中,较少将流域生态补偿与水排污权交易相结合进行分析。为此,本文通过借鉴现有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模式,重点考察基于水排污权交易的流域生态补偿,以期探索如何构建流域内水排污权交易市场补充现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2构建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借鉴碳排放交易
2.1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了全球性共识。联合国于1992年制定并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其为日后各国进一步达成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提供了重要基础,“低碳经济”的概念也逐渐受到了关注;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进一步通过了《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三种“灵活机制”,即国际排放权交易(IET)、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帮助其国内完成相应的减排任务。其中,CDM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的唯一途径,其主要是指发达国家通过资金与技术援助的形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21]。
目前全球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主要可以分为以项目和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市场,其中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市场包括JI和CDM,而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市场包括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为代表的强制易市场和以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为代表的自愿交易市场[22]。自2005年正式启动的EU ETS成为了全球最大、最活跃的碳交易市场,已经历第一阶段(2005-2007年)和第二阶段(2008-2012年),现正处于第三阶段(2013-2020年)。中国在2008年以来陆续成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所,包括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中国又在2011年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以及深圳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望通过运用市场机制促进碳减排目标实现。可见,中国已经开始尝试通过运用市场机制的手段来解决相关环境问题。
与碳排放交易相比,水排污权等其他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引起的关注相对较少,但排污权交易理论对除碳排放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同样适用。因此,可通过借鉴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水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而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进行有效补充。然而,由于碳排放与水污染排放在排放形式、影响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加之流域内上、下游特殊的地域性分布特征等因素,使得流域内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并不能“复制”EU ETS等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模式。
2.2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基本要素
正如上文所述,EU ETS已成为当今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中的成功典型,作为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市场,其采用“总量控制与交易”(Cap and Trade)机制,即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减排目标确定排放总量限制后,再按一定方法对配额进行分配。具体来看,经过三个阶段发展后,EU ETS的配额总量已经从根据各国制定的“国家分配方案”(NAPs)加以确定,向欧盟统一确定转变[23];而配额分配方式已经从“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分配为辅”逐渐向“拍卖分配为主,免费分配为辅”转变[24]。本文认为,上述“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对于流域内的水排污权交易同样适用,尤其是配额总量统一确定方面,即由流域管理部门根据一定原则统一确定流域内的水排污权配额;但由于要体现流域生态补偿的作用特性,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初期应该以免费分配的分配方式为主,且主要分配于上游企业,这与EU ETS将免费发放外的配额在所有成员国间进行拍卖的方式明显不同。除配额确定与分配方式外,EU ETS还在覆盖范围、MRV(即监测(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核查(Verification))等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完善,而这些内容正是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主要基本要素,具体见表1。据此,本文将借鉴关注碳排放交易体系基本要素的相关研究[25],构建流域内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并对交易市场的基本要素逐一进行说明。
2.2.1水污染排放上限
与EU ETS相同,水排污权交易市场也采用“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但不同的是,水排污权交易市场要体现出水资源明显的地域性特征,需考虑流域内上、下游地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具体而言,上游地区的水污染排放会影响到下游地区的社会与经济发展,而下游地区的水污染排放并不会对上游地区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除影响本地区社会福利外,上游地区的水污染排放上限设定会直接影响下游地区社会福利的大小。与此同时,对整个流域内的水
表1EU ETS三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
Tab.1Main content of 3phase reform of EU ETS
主要内容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配额总量“国家分配方案”(NAPs)-欧盟委员会统一设定免费分配祖父法则-基准法拍卖比例最多5%最多10%最少30%覆盖行业电力、石化、钢铁、造纸等新增航空业新增化工和电解铝管理职能各国MRV、注册登记系统-统一MRV,单一注册处抵销机制-连接JI和CDM允许剩余信用转换相关气体CO2-新增N2O、PFCs注:①根据周茂荣和谭秀杰[23]、叶斌[24]等研究整理;②“-”表示未涉及或未变化。
假设2:上游地区内企业可免费获得一定数量的水排污权配额,在抵销其实际排污量后可将水排污权通过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出售给其他企业;其他企业购买的排污权交易也可抵销其实际排污量,即一单位水排污权可抵销一单位实际排污量。
假设3:水排污权不能跨期使用,且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出清。
为简化分析,模型认为市场上可交易配额数量小于水排污权需求量,故不再详细考虑企业B的实际排污量。
3.2基本模型
基本模型构建主要基于图1所示的流域内水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对于地区i(i=U,D),流域管理部门设定其排污上限为Qi(Qi>0),且认为在QU范围内,地区D的社会经济发展不会遭受明显影响。对于企业j(j=A,B),其相关生活活动产生实际排污量为qj(qj>0);企业A免费获得水排污权配额为Qs(0
3.2.1情形1:0
在此情形下,企业A实际排污量小于其所获得的水排污权配额,则可将抵销后的剩余配额Qs-qA在水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此时,企业A和企业B在水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水排污权交易。由于企业B为理性个体,故其可接受的水排污权价格会小于排污费t;而企业A持有剩余配额的机会成本为零,表明其可接受任意大于零的价格进行交易。故假设水排污权实际交易价格p满足0
R1=(Qs-qA)・p(1)
R1>0表明企业A在低排污情形下不但无需缴纳排污费,而且还可以通过水排污权交易得到额外环境收益,即生态补偿包括免缴的排污费和通过交易获得的额外收入两部分。在情形1下,企业B也能通过水排污权交易获得一定环境收益,即与不存在水排污权交易时相比,可减少缴纳(Qs-qA)・(t-p)的排污费。
3.2.2情形2:Qs
在此情形下,企业A获得的水排污权配额无法完全抵销其实际排污量,需为未能抵销部分缴纳排污费。由于实际排污量未超过排污上限,故情形2下企业A的环境收益R2为:
R2=-(qA-Qs)・t (2)
R2
3.2.3情形3:qA>QU
与情形2相同,此情形下企业A获得的水排污权配额也无法完全抵销其实际排污量;不同的是,企业A实际排污量还超过了排污上限,需要为其缴纳更高的排污费。因此,情形3下企业A的环境收益为R3(水排污权配额仅能抵消未超出排污上限部分,即倾向于对企业的超量排污行为给予更为严厉的惩罚):
R3=-[(QU-Qs)・t+(qA-QU)・2t]
=-(2qA-QU-Qs)・t(3)
由于qA>QU>Qs,可得R3
3.3扩展模型
基本模型中,地区U仅存有一个排污企业;为了分析地区U内企业间可能存在的水排污权交易,本文在扩展模型中假设地区U还存在另一个排污企业C,其实际排污量为qC。此外,对于地区U的排污上限QU分解为QUA和QUC,分别对应于企业A和企业C各自的排污上限;地区U政府将Qs根据一定原则完全分配给企业A和企业C,两个企业获得的水排污权配额分别为QsA和QsC,且满足QsA
3.3.1情形4:0
在此情形下,企业A可将抵销后的剩余配额QsA-qA在水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与情形1相同,企业A的剩余配额QsA-qA和企业C的剩余配额QsC-qC作为水排污权市场的供给方与企业B进行交易,故此时水排污权实际交易价格p1也满足0
R4A=(QsA-qA)・p1(4)
R4C=(QsC-qC)・p1(5)
R4j>0表明地区U内企业均无需为少量排污缴纳排污费,且还可通过水排污权交易得到额外的环境收益,从而获得相应的生态补偿。与情形1相类似,在情形4下企业B可减少缴纳(QsC-qA-qC)・(t-p1)的排污费。
3.3.2情形5:QsA
在此情形下,企业A获得的水排污权配额也无法完全抵销其实际排污量,可向企业C购买水排污权。与企业B一样,企业A可接受的价格也小于t,否则其会选择不购买水排污权而去缴纳相对较低的排污费。因而,假设市场均衡时水排污权交易价格为p2,满足0
R5A=-[(qA-QsA-b)・t+b・p2](6)
R5C=(QsC-qC)・p2(7)
其次,水排污权交易是现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补充,不能忽视政府补偿在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从短期内来看,中国改变政府补偿的生态补偿模式并不现实,建立水排污权交易市场仅能从个别地区试点而无法全面展开,故水排污权交易仅能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一定补充。此外,中国未来水排污费改税会是一个必然趋势,欧盟国家建立相对完善的水排污税税制体系值得中国借鉴。如何有效整合水排污税税制与水排污权交易将是今后中国生态补偿中不得不面对的关键问题。
再次,水排污权交易不局限于某个地区内部,分流域建立的水排污权交易可实现跨界流域生态补偿。如前文所述,2007年以来中国部分省份相继并实施了有关流域生态补偿政策,而这些政策主要目标于各自省份内部,较少涉及跨省生态补偿问题。以重庆排污权交易试点为例,其规定交易范围为全市范围,并未涉及与其他地区交易问题。本文构建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型所考察上、下游地区主要基于流域层面,这能够为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提供一定思路,即以流域为单位进行生态补偿,通过流域管理部门这一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上、下游不同省域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从而有利于避免出现流域生态环境中“公共地悲剧”、“搭便车”问题,提高流域整体社会福利。
最后,流域生态补偿需兼顾补偿与惩罚机制,通过制度设计激励污染减排。在所设定的运行机制下,上游企业被证明具有污染减排的动机。通过制度设计能够实现对排污企业污染减排的激励,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政策设计对于流域生态补偿及相关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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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本市场;江西产权交易;对策
一、引言
建立全国性的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平台越来越重要,产权市
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既定的发展规律。江西产权交易市场依托产权交易所,起步较晚。但是,它正处于建设期,统一的产权市场建设已初具规模,在交易项目和成交金额上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有了很大的拓展;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它的发展过程中仍然遇到很多问题。
二、江西产权交易市场问题分析
(1)交易品种缺乏。
从江西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上的数据,我们可以知道,在江西
产权交易所内,我们可以交易的有产权项目、资产项目、知识产权项目、债权项目、异地项目、意向项目、司法拍卖、环境能源项目,品种非常有限,对于新型的碳排放权、排污权等却缺少相应的交易机制。
(2)业务范围狭小单一,业务范围不明确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成立伊始,目的就是服务于国有资本,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国有产权除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外,还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但国家尚未出台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和法规,产权市场和其他转让要素市场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导致产权市场的业务范围狭小,造成现阶段省产交的交易主体还是集中在国有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有限的资产转让上,而这类资产市场,随着国企改制的逐渐完成,市场容量越来越小。产权市场从产生至今,产权交易的商品品种主要是非标准化的实物资产,业务范围的狭小使得产权市场类似一个功能不完备的并购市场,这种交易方式限制了市场发现价值功能的实现。
(3)缺乏统一、透明、科学的交易模式。
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使产权在交易过程中问题颇多。首先,交易信息不公开。不少产权交易市场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转让过程中有暗箱操作现象,特别容易造成资产流失;其次,定价机制不合理。有的产权交易所在转让过程中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并不能通过市场发现价格,因此,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
(4)缺乏统一的监管机制 ,法律体系不健全
产权交易所作为固定地、有组织地进行产权转让的场所,是
依法设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作为产权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本身并不参与产权交易,只是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必要的场所与设施及交易规则,保证产权交易过程顺利进行。产权交易市场在设置之初缺乏统一的管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专门的全国性监管机构对产权交易市场实行监督管理。江西省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不统一,有的归口发改委管理,有的归口国资委管理,有的归口行业行政部门管理,这严重的阻碍了江西产权交易所的发展。
(5)会员业务素质不高,行业自律有待提高
江西省产权市场的特点之一就是会员制,从某种程度上讲,会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水平,对国有产权的配置及其市场的价格的实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员制度的产权市场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管部门不明确且职责不到位。二是会员服务水准和质量不适应产权交易主体需要,与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三是单纯追逐利益的不良倾向仍然存在。四是会员制度急需完善。比如,合理确定会员数量,使交易量和业务相匹配;合理认定会员资质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对会员逐利的激励动力和因贪婪引发违规倾向的约束,对违法违规会员的清退和处理等。
三、对策建议
(1)扩大信息范围,广泛征集买家,形成竞价 。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对审查合格交易的项目,一律应当按规定期限在省产交所网站和省级媒体上挂牌公告,以落实职工和广大人民的知情权,征集买家。为扩大信息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披露信息,最大限度地发现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发现价格,
(2)增加交易品种,扩大竞价范围,推动企业产权交易。
2006年8月,产权交易所分别与上海联交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了中央企业在赣国有资产转让合作协议,现在已有多项在赣央企产权通过我所在北京成交,受到驻赣央企的欢迎。 产权交易市场应该积极开展多方面的交易品种,开展碳排放权、知识产权等品种的交易,扩大交易金额
(3)探索多种竞价方式,适应多种项目竞价
立足实际,同时学习上海、广州等省市的先进经验,探索开展综合评审、电子竞价、密封报价等新的产权交易竞价方式,从而提高竞价率,实现了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4)调动办事处积极性,全省上下一起开展交易竞价
如今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已设立了上饶、九江、景德镇、宜春、鹰潭、新余6家办事处,占领全省绝大部分市场。各办事处应当积极开展拍卖等产权交易竞价项目,全省上下一同为江西产权交易市场而努力。
四、结论
江西产权交易市场的良好发展能够为资本的出让提供一个正常的机制,促进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同时对于中小企业融资也可以起到重要作用。通过江西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弥补目前的不足之处,从而完善产权交易,为非上市企业提权融资平台,促进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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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排放;碳排放权交易;加州CCER试点
中图分类号:X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4-0080-03
温室气体排放所导致的气候变化问题具有全球性。各国政府和机构都在积极寻找应对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包括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及创新利用市场机制等。碳排放权交易是利用命令规制手段和市场激励手段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手段,科斯定理是其交易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它是指在国家、地区或行业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通过市场机制,赋予碳排放行为合法权益,将其进行量化,并允许其拥有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权利,以此达到减少碳排放总量的目标,进而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2005年,伴随着《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碳排放权成为国际商品,越来越多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其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一种新兴的市场机制,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得到发展。从2005年开始,欧盟27国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3国启动了欧洲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EUE mission Trading System),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已经进入第三阶段(2013-2020),目标是到2020年在1990年排放总额的基础上降低20%。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The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是美国第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强制性减排体系,由美国东北部及大西洋沿岸中部的10个州组成,只针对电力部门的区域温室气体项目并进行排放权拍卖,目标是到2018年降低电厂温室气体排放的10%。2007年,西部气候项目(The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WCI)正式成立,发展至2009年底共涵盖美国西部七州和加拿大四省,目标是到目标是到2020年该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15%。2013年1月1日,美国加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运转。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6月,深圳碳市场鸣锣开市,作为唯一进行交易的试点市场运行至今近半年,为其余试点提供了实际运行经验,紧随其后,11月26日,上海碳交易上线,11月28日,北京碳交易上线。
美国加州经历了六年的准备,于2012年正式启动加州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州的机制综合了美国及欧洲其他排放限额与交易机制的最佳做法,总结了美国区域性的排放权项目经验,并进行了创新。加州排放权项目包括约139家工业企业,并且已经开展了三次排放权的拍卖。加州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实施方面的经验,对中国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根据加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和实际运作情况,重点介绍加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实施的关键因素:排放限额的设定、分配、拍卖、补偿及法律监督与处罚。
1 加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加州的总量管制和交易项目是实现《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又称AB32公司法)的关键要素。排放限额与交易计划采用市场机制来奖励减轻污染的公司,确保加州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实现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该项目共分作三个阶段,包括第一阶段(2013-2014年),第二阶段(2015-2017年)及第三阶段(2018-2020年),每一年,允许排放的水平和额度数目都要下降。
加州已于2012年11月举行了第一次排放权配额拍卖,各相关企业于2013年1月1日已开始执行该项目。第一阶段(2013-2014年)的企业主要是大型工业企业(年排放超过2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及加州内的电厂(年排放超过2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和电力进口商;第二阶段(2015-2017年)增加天然气和交通燃料供
应商。
在加州的总量控制和交易项目下,所有的重点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必须强制上报,在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备案,每年上报其温室气体排放,并通过获得或购买排放权配额的方式来支付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每一个排放权配额就相当于一吨温室气体(一吨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所有上报的排放量必须通过公认的独立第三方验证,并得到加州的认证。没有完整或及时上报将面临经济处罚,同时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会上报的减排量。
2 设定排放限额
如何设定排放限额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得以正常运转的关键问题。加州为地区排放权的总量设定了限额,旨在到2020年把加利福尼亚州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到1990年的水平――相当于减少15%。2013年的排放量目标比预计2012年排放量低百分之二,2014年下降两个百分点,以后每年(截止2020年)排放权总量每年下降三个百分点。目前,加州的排放权总量管制涵盖着多个行业累计600家企业(每年排放超过25,000吨二氧化碳的企业),从2013年开始包括发电企业和大型工业企业,并计划于2015年增加天然气、交通燃料和其他燃料的供
应商。
3 分配排放配额
加州的机制综合了美国及欧洲其他排放限额与交易机制的最佳做法,通过在计划初始免费提供许可额度来帮助完成过渡,允许公司企业储存其额度以便将来使用,并且建立了额度储备以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每一年,允许排放的水平和额度数目都要下降,从而为大幅减少排放提供逐步的但却强有力的推动力。同时制定排放权份额时,不是基于企业过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而是基于企业的产量,并将企业和行业内最好的企业进行对比,建立排放权标杆。
具体来说,大型工业企业在项目开始之初可获得免费的排放权配额,但是在项目后期必须购买拍卖的配额。工业部门的配额量按照该行业平均排放水平的百分之九十进行分配,并逐步下降。这个排放平均水平是基于企业的能效水平对标而计算得出,从而奖励高能效的企业。按照企业的产量和效率水平,每年对企业的配额数量进行调整和更新。而电力公司可获得免费的配额,配额的额度按照近年来平均排放水平的百分之九十而设定。但是,电力公司必须拍卖所有配额,其拍卖所得必须返还给电力消费者。
4 拍卖排放配额
到目前为止,加州已分别于2012年11月,2013年2月和2013年5月成功举办三次排放权的拍卖,拍卖的最低价格维持在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0美元。同时加州利用追踪系统(CITSS)对排放配额的使用情况(包括二级市场)进行追踪。加州政府鼓励市场广泛参与,并采取了特别措施维持排放配额的拍卖价格,包括为碳价格设置了保留(最低)价格,防止价格过低;以及建立成本控制储备,并保存配额总量的百分之四保存作为战略性储备,其目的在于将成本维持在可管理的范围,同时也确保配额能有更高的定价。另外,为防止市场操纵行为,限制配额保留数量和购买数量。加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分作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两年,第二及第三阶段为期三年,能对市场进行更好的调控,以应对未来的市场变化。
5 排放权补偿
加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定排放权补偿必须是额外的、可量化的、真实的、可核查的、可实施的及永久性的。排放权补偿项目必须满足加州认可的条款要求,并通过获得加州公认的第三方验证机构的核查,其份额不能超过总减排义务的8%。
6 法律监督和处罚
每年受到总量管制的行业提供的配额和补偿占前一年排放量的30%。每三年,这些行业提供的配额和补偿,涵盖在这为期三年的阶段中剩余的排放量(第一阶段为期两年)。如果没有按期完成目标或配额不足,期限外的每吨排放量必须获得四个配额。也就是说,排放权配额的价格将提高至原价的四倍,对那些没有按期完成目标的企业进行处罚。
7 对于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启示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建立到实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排放权的总量控制和交易,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机制,有很多地方值得探索,这个市场的建立和正常运转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中国的排放权交易试点从项目开始到市场的启动,筹备时间非常短,同时七个试点城市的碳排放权市场的建立与实施的规则也不尽相同,各地在碳交易体系的政策法规、核查核算、配额分配、交易机制、平台搭建等领域做出了具有各自特色的成果,这也造成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复杂局面。
在碳排放权补偿方面,国内7个碳交易试点对CCER的进入做出不同规定,在已公开的方案中,上海市的《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草案)中对CCER的使用限制为年配额的5%;天津的试点实施方案中规定了10%的比例;这两个试点均未对项目范围进行限制。而湖北、广东则规定了用于抵消的CCER需为省内产生或省内备案的项目,比例均为10%。北京市的抵消比例大约为5%(有部分优先考虑西部地区项目),同时北京市辖区内项目获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必须达到50%以上,即对想使用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的企业来说,每使用一吨的CCER其中就得“搭售”半吨的本地项目;重庆市的抵消比例约为8%,可能限制在本市范围内;深圳比例尚不明确,但也将优先考虑中西部地区减排量。
关键词: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文化产权交易;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2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175-03
一、内生发展强劲,外部环境优良:中国文化产权交易迎来繁荣发展曙光
从2009年6月国内首个综合性文化产权交易平台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到2010年7月中国首个基于“权益拆分”模式的资产包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完成发售,再到2011年11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短短的两年时间,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得到了火爆的发展。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发展如此迅速,根本原因在于两点:一是中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为其打下坚实基础;二是文化与金融的双向需求为其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而这两点,同样是整个中国文化产权交易繁荣发展所必备的条件。因此,可以说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迅速发展为中国文化产权交易未来的繁荣发展带来曙光。
1.国内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基于文化产业的内生发展动力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国内文化产业近几年成绩非凡。2004—2008年间,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3.3%,比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近5个百分点;2008—2010年间,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4.2%,比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高了近1倍。2010年中国文化产业增加值突破1.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5.8%,占GDP的比重为2.75% [1]。《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2012》显示,2011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将首次超过3%。文化产权交易是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必然的行为,伴随着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贡献不断增长,文化产权交易未来也必将迎来自身的发展春天,形成繁荣发展的局面。
2.文化与资本的双向需求为其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目前文化市场与资本市场双双走向繁荣的时期,无论是文化的发展还是金融的发展,都有必要互相融合,形成综合发展的体系,达到双赢的效果。这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恰恰致力于文化与资本对接的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
二、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文化产权交易相关机构和服务的完善
面对良好的发展契机,文化产权交易相关机构和服务应当借鉴艺术品份额化实践中所做出的有益尝试,吸取其发展中的教训,促进自身成熟完善。
1.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分类,明确文化产权交易覆盖范围。文化产权交易的覆盖范围主要依托于文化产业的范围及分类,目前中国文化产权的分类标准主要是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其相关产业分类》。根据此分类标准,文化产业包括影视、出版、广告、演艺、旅游、会展、设计、传媒和动漫等九个行业大类。
目前“中国文化产业分类标准依据的是北美产业分类标准” [2],国内借鉴西方成熟的文化产业的分类方法,对接轨国际市场虽然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这种分类方法同时也把许多由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所衍生的文化产业类型诸如“中国文化的工艺(玉器、瓷器、陶器)、园艺(建筑、园林、生态)、习艺(酒艺与茶艺)、丝艺(刺绣、纺织、服饰)、书艺(书法、绘画、水墨艺术与汉字、汉学文化产业)” [2] 等排除在文化产业核心层次之外。
目前,上述所提到的中国文化的工艺、园艺、习艺、丝艺、书艺等五个类别在国内文化产业发展尤其是文化产权交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份额。鉴于中国文化特色的特殊情况,国内文化产业的分类应当进行适当完善,将以上类别纳入到文化产业的核心层中。重新界定文化产业范畴,才能明确文化产权交易覆盖范围,并通过此举为文化产权交易的繁荣发展打下理论基础。
2.完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多种类型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相结合。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金融创新之一就是其形成了场外市场,实现了对艺术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延伸,最终向西方成熟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场外市场相结合的艺术品产权交易市场迈进,这对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有所借鉴。
目前国内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图书展、动漫节、文化博览会、演出季、影视节等短期文化产权交易方式;二是各级各类文化产权交易所。对于专业文化产权交易所来说,应当及时全面理清国内现有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基本情况,摸清每个文交所的所有制状况,采取合理措施促进各文交所向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改革,通过文交所改制保证文交所能够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公正性的服务平台。对于图书展、动漫节、文化博览会、演出季、影视节等短期文化产权交易方式来说,它们是专业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重要补充,未来可以逐步引导短期文化产权交易精品化,形成品牌。在专业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和短期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中,应以前者为主,后者补充,最终形成多种类型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相结合的完整格局。
3.拓展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功能,丰富文化产权交易产品种类。中国虽然成立了一大批文交所,但各个文交所的产品种类尚且有限,还有的文交所规定的业务范围较广,但实践中有的业务并未开展。这种情况造成文交所“信息集聚、价格发现、资本配置、中介服务、制度规范”等五大功能尚未能真正发挥,由此要拓展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功能,丰富文化产权交易产品种类,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向多元文化产权发展。
首先是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平台功能拓展。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位与职能需要向综合性发展,而非单一的定位于文化产权交易。只有建立“集文化资源价值发现、挖掘与建构,文化产权与交易,文化产权投融资汇集、文化企业孵化、文化产权登记托管、文化产权资本培育于一体的交易平台” [3],才能真正汇集全国各地优秀的文化资源及金融资源,才能使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真正成为文化与资本交会对接的重要阵地。
针对中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产品单一的情况,要建立以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为主导的产品创新机制,鼓励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主体开展自主创新,丰富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产品结构,构建文化产权交易的“超级市场”,真正使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成为一个“信息聚集”和“价值发现”的平台。
4.完善文化产权交易的交易和退出机制。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实践初期因为交易机制和退出机制存在问题而产生了诸多混乱。譬如文交所采用的“T+0”的交易机制造成了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炒作严重;文交所普遍缺乏明确的退市机制也进一步加剧了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乱局。吸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教训,文化产权交易中应完善交易和退出机制。
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中,应制定合适的投资者准入门槛,使具备相当资产规模、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先行进入这一市场;明确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披露同类产品的市价及异常交易活动和对其处理办法;各类文交所本身不直接参与交易,仅在提供服务平台基础上收取撮合交易佣金。
文化产权交易退出机制方面,应当达到通过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实现文化产权和资本对接的目的。对于知识产权开发、旅游文化发展、影视作品股权等非实物文化产权,可以制定相关细则,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直接进入后续资本开发阶段;对于艺术品、手工艺品等实物文化产权,可以将其归分为一个2.5级市场,在现有的大的拍卖基础之上,作为一个中短期的类型于拍卖预展的替代方式。
5.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周边机构联动,扩充链条服务能力。建立科学的文化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引入各类权威的文化产品价格指数,用规范的指标评价体系降低传统文化产权价值评估较为随意的现象。文化产品真伪及品位的鉴定方面,可以由政府牵头组成一个全国范围内的权威鉴定评估机构,凭借鉴定家的专业文化素养和鉴定学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依托专业、规范的鉴定程序和行业自律意识服务于艺术品鉴定市场,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公正。在文化产权尚未交割之前,对进入文交所进行投资的资金交由银行托管,待产权交割完毕后再行给付。在对文化产品进行科学价值评估的基础之上,主动为其办理保险,以降低后期保管、交易、交割中的各种风险。“统一文交所的发行商或交易商的职责和义务,其中承销、经纪及保荐等业务部分严格由不同利益主体,改变目前文交所、人和艺术品持有人利益勾连串通的现象。” [4]
在加强文交所与周边机构服务联动时,一要保证文交所的主导地位,二要明确各机构在整个服务链条中的角色定位,既要避免服务链条缺环,又要避免不同机构的定位重叠,同时还要强化各机构间的权利制衡,将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成为公平公正和服务全面的平台。
6.提升文化产权交易项目品质,创新文化产权交易方式。首先是提升项目品质方面。为了破解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出现的“柠檬效应”[5],必然要树立服务精品项目的理念,实施措施提升项目质量。比如可以更加完善文化产权上市项目的遴选流程和辅导培训体系,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全国各文交所建立和完善文化产权交易项目库,组织文化产业专家对项目库的项目进行遴选,邀请专业文化产权经纪公司对专家遴选出的项目进行专业辅导,提升文化产权项目的策划水平。其次是创新文化产权交易方式方面。对于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影视拍摄制作等文化产权,可以创新采用股份共享、资源共享的非完全式产权交易,即在文化产权的交易中交易其中一部分份额,或者交易的仅为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文化产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合作开发,收益共享。此外可以开发电子网络市场,将全国性文化产权交易所联网互通,“同时将各文化产业园区作为子市场,增强地区间、园区间的互联互通”[6],形成一个多中心、多终端的网络式电子交易市场系统。
7.规范文化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监管和政府监管。艺术品份额化在缺乏监管和约束之下,最终陷入了违规操作、无序发展、投机过度的发展乱局,也由此引来了“38号文”对其的限制。以小见大,整个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目前监管体系也需要全面规范。
法律法规监管方面,可在《物权法》、《证券法》、《民法》、《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补充对文化产权交易的规定,为文化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完备的存在依据和监管依据。在文化产权交易运作方面,相关部门可出台法规乃至细则来监管和约束文化产权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种种行为。
政府监管方面,政府监管对于文化产权交易的日常运作更为接近也更为细致,因此在文化产权交易的监管中应发挥更重要作用。政府在文化产权交易监管主体的构成、监管内容的界定以及监管原则的设置等方面都应严格规范。(1)监管主体。由于文化产权交易终究是关于“文化”的产权交易,因此在监管主体方面,宣传部门和文化部门应当占据主导地位,负起牵头监管的责任。除政府机构的监管外,政府可以牵头成立文化产权交易的行业协会等联合性组织,行业协会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发挥自律监管作用。(2)监管内容。政府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中的监管作用主要要着眼于设计文化产权交易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运作规则,建立和健全竞争机制,监督和纠正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中出现的违规行为。(3)监管原则。一是适度性原则,监管应当以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健康发展为度,不可过松,也不可过严,为文化产权交易留足发展的空间。二是全面性原则,对文化产权交易发展轨迹、文化产权交易日常运作以及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各类风险等方面均应有所涉及。三是动态性原则,监管应着眼于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最新状况,促使文化产权交易的发展进程与市场发展相协调。
三、体现文化特色,发掘金融力量:文化产权交易的文化与金融双向发现
艺术品份额化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是其将艺术品市场和金融市场进行对接,其迅速衰落的原因之一是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沦为纯粹的金融工具,被资本投机所绑架,即金融市场将艺术品市场遮盖。因此,在整个文化产权交易中,既要体现文化的特色,又要借助金融的力量,二者是一种对接和融合的关系,目标是实现文化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双向发现,二者的结合既不能是两张皮,也不能是某一市场吃掉另一个市场。
1.文化产权交易必须体现文化的特色。文化是文化产权交易的核心内涵。在文化产权交易的实践中,无论是交易项目遴选还是价格评估等方面不能完全套用其他产权的项目遴选和价格评估机制,一定要体现出文化产品的特殊性,体现出文化的特色。(1)被遴选的项目一定附着先进文化的特质。所谓先进文化特质是指被遴选的项目要具备文化陶冶作用或者在经过开发后能够进行文化价值实现、文化影响力的拓展。譬如艺术品的遴选,必须是能够在中长期内有收藏价值,能够存在升值预期,且能够从艺术品中读到美学价值、历史价值等,赝品不具备以上特征,便不能成为产权交易的标的。(2)价格评估需运用文化产品特殊的评估工具。一般产权的价格评估,常常依据其价值及供求关系进行,然而“并非所有文化产品的价格都能正确地反映出该文化产品的价值”[7],且很多文化产品的稀缺性以及政策性决定了这些产品的供给弹性非常小,因此针对文化产品价格的评估,需要运用专门的评估工具。譬如艺术品的价格评估,可利用梅·摩西指数和特征价格模型等西方成熟经典模型,估计艺术品的未来收益期望和合理价格。
2.文化产权交易必须借助金融的能力。文化产权交易由于在国内尚处在成长阶段,由此在发展中需要借助金融体系的力量,借鉴金融体系成熟的运作方式,促进自身进一步完善壮大。在此方面,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保险、基金等多个类别都为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了运作工具或是运作模式的参考。(1)银行。银行在文化产权交易中除了可以提供贷款支持外,还可以为文化产权交易的资金提供安全的第三方托管和结算。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文交所可以通过银行的支付中介业务汇划资金。银行为文交所开设的专门账户用于保管和集中存放客户交易资金、资金交收备付金、发行保证金、交易佣金等。该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封闭式运行,进行用于客户交易资金划转、资金交收备付金收取、手续费收取、发行保证金收取等约定用途。(2)保险。保险是降低文化产权交易标的物风险的有效手段,但由于文化产品在价格评估和真伪、品位鉴定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而估值和鉴定的准确程度对保险公司的影响非常大,由此限制了保险公司文化产品保险业务的开展。2010年12月,文化部与保监会联合了《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公布了第一批11个文化产业保险试点险种。首批文化产业保险所涉及的全部试点险种几乎全部与文化产权交易的标的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对未来文化产权交易标的物的保险将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3)基金。公募基金成熟运作模式可以为文化产权交易所借鉴,即有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文化产权交易监管,文交所负责交易项目管理,银行负责资金管理等。私募基金方面,文化产权交易可借鉴私募基金的融资和投资方式,大力发展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增加文化产权市场机构投资者,这是改善中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投资结构、提高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活动水平、促进中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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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皇甫晓涛,赖章德.关于文化产权交易的理论思考[J].中国美术,2011,(6):8.
[3] 朱李鸣,西沐.从战略高度重视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建设[J].浙江经济,2011,(12):17.
[4] 白洁.对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7).
[5] 周正兵.中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问题研究[J].中国出版,2011,(9).
关键词:环境问题;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现状;市场模式
中图分类号:TK227.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02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
(一)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的实践
上世纪80年代至今,我过已先后在十几个城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活动,主要涉及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等方面。在水污染控制的领域,1987年在上海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和淮水源保护区率先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我国的首个排污权交易中心于2007年11月在嘉兴挂牌成立,至此,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已经正式步入规模化、正规化的轨道。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尚且存在的问题
1.排污权交易制度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我国对排污权交易尚无系统的法律规定,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仅有一些法律效力较低的地方性法规,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控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虽然提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无相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地方虽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排污权交易办法,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效力的约束,执行起来计较尴尬,也容易引发排污企业的抵触心理。目前,只有江苏省等个别省份的个别条例真正通过立法确立了排污权交易的地位和执行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三个国家现行的法规的不足,但这些只是地方性单行法规,受适用范围和地域的限制,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这就阻碍了一些不同地域的企业进行跨地区的排污权交易。
2.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及交易主体错位
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从而进行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因此,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就成了排污权的有偿取得与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排污权交易实践,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应该是市场主体,然而在我国,政府部门尚未实现角色转换,目前实施的排污权交易都是在政府干预下进行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行为。某些地方甚至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明文规定排污权交易必须发生在排污企业与环保部门之间。市场的作用在于提供一种引导环境资源有效配置的机制,而这种政府垄断和过分干预型的排污权交易模式,限制了市场机制的功能发挥,降低了市场主体做出市场行为的可能性,使得交易结果只能取决于个案谈判的成果,或者只能靠政府的行政安排来调动和配置资源,而排污权交易也会因此增加了蜕变为政府谋利工具的可能性。
3.交易成本较高
科斯将排污权交易的成本概括为三个部分,一是信息搜寻成本,指交易主体为达成交易而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搜寻基础信息;二是谈判决策成本,指交易主体为促成交易而在排污权交易谈判中所支付的成本;三是检测执行成本,主要指政府为维持交易秩序、促进合法交易而对排污权交易过程进行监测、引导、监督、管理所支付的成本。理论上的排污权交易是假设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参与各方面都有充足的信息,交易是频繁的,价格完全由供求关系决定。但是在我国,完全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市场主体过少,而且企业参与度不高,信息也不充分,此外,我国排污权交易的主体90%以上都是中小型乡镇企业,规模小且分部分散,因此交易费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但是交易费用的存在会降低交易主体市场行为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使交易成功率下降,妨碍排污权交易制度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后续市场建成模式展望
(一)展望一
明确交易主体,合理分配交易客体,真正将排污权交易做成一种市场机制导向的行为。
前面对问题的界定中已经提到过,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以保护环境的经济手段,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排污权交易实践,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应是市场主体,尤其指排污企业。因我国应加大相关研究的力度,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合理划定政府和企业的任务分工和管辖范畴,以此来带动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我国政府部门应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逐步减轻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干预力度,放权给相关排污企业尤其是主要排污企业,让他们在交易中发挥主要作用。但是政府部门也要摆明自身的立场,要时刻关注国际市场的动态变化,并结合国际大趋势及时对国内市场做出相关调控,做好与排污权交易市场本身的配合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有形作用,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交相辉映,以此来达到有形无形作用同时发挥效力的效果,以刺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发挥,加大市场主体做出正确市场行为的可能性。
(二)展望二
界定合理的排污权价格,使得企业从排污权交易中获取相关利润。
排污权价格与企业获得排污权的边际排污成本之间存在三种关系,即等于、大于和小于关系。当市场价格高于企业所获排污权的边际排污成本时,该企业可以这一价格卖出若干单位的排污权指标,从而获取相关利润。当市场价格低于本企业所获排污权的边际排污成本时,该企业可以这一价格从市场买进若干单位的排污权指标用以排污,获取相关利润。当市场价格等于本企业所获排污权的边际排污成本时,此时该企业可采取不买进或卖出排污权指标,同时这也说明了此时该企业的边际治污成本恰好等于社会的边际治污成本,不能从排污权交易中获取额外利润。
因此,在界定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时,要综合考虑环境状况、市场需求供给状况以及企业边际治污成本和社会边际治污成本等多方面的问题,以追求环境效益的最大化为核心目的,在此基础上,合理衡量其他各相关方面的因素,以实现在环境效益最大化的同时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展望三
切实抓好排污权的有偿使用,真正将生态经济化,将环境权益明确化。
排污权的总量是由环境总量确定的,而环境容量是有限的,而且逐步呈现出一种日渐稀缺的态势,生态经济化是指稀缺生态资源进入人类经济系统后的资本过程,表现为稀缺资源有偿化和外部成本收益内部化。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属于排污权在环境容量资源日益稀缺的条件下,政府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向排污者征收费用的过程,是排污权这一生态权的资本化和经济化的过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具体牵扯到三个方面,即政府、企业即居民,对政府而言,政府作为初始排污权的所有者,通过有偿出让初始排污权,真正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价值;对企业而言,有偿获得初始排污权以后,既可以用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也可以通过污染减排将节余的排污权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对居民而言,有偿使用排污权后,更加有力的保障了满足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所要求的环境质量。
三、建立排污权交易的寡头垄断市场模式
根据以上关于我国排污权交易后续市场建成模式的分析和展望,不难看出,我国排污权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最大瓶颈即排污权主客体的不确定性。电力市场一直以来都是以寡头垄断市场的模式经营,而电力部门CO2、SO2、NOX等污染气体的排放大户,要实行排污权交易必然需要这一部门的参与。在实行排污权交易后,电力部门必然受其影响。因此,如果能找到一个交汇点,使得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电力市场两者相结合,那么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就能够像电力市场那样以寡头垄断的方式去经营,这样排污权的主客体也就随之明确了。影响电力部门的主要的两个方面是排污权的价格和排污权的分配方式。在完全竞争性的排污权市场中,环境资源的价格是灵敏的,能完全反映资源的稀缺性。每个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对于价格都有完全的信息,对于环境资源现在和未来的供求状况有充分的了解,排污权的价格随着供求状况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排污权交易的实现都以均衡价格为条件。然而,在寡头垄断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中,企业可能通过自己的买卖行为左右排污许可证的价格,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得不到最大的发挥。因此,对于寡头垄断条件下排污权市场的定价策略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在寡头垄断市场条件下,定价企业试图通过控制信用或许可价格,减少自己治理污染的财政负担。由于初始理责任的分配方式会影响到该企业实现自己的目标的程度,因此可以分别从拍卖和豁免两种分配方式出发,分析寡头垄断企业操纵许可价格的行为。在受到操纵的拍卖市场上,最大利益获得者是接受价格企业,而不是定价企业,然而政府的拍卖收益却减少了。但是,政府可以设计出特别的动机协调拍卖方式加以对付,对垄断企业单方面利用自己的投标控制价格的动机加以限制,缩小其在拍卖市场上的损失。
这样,迎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模式就建立起来了,它模仿电力市场的特点,形成一种以排污权为主体的寡头垄断市场,这样就可以刺激排污交易成本高的企业控制自己的排污量,同时使得那些排污交易成本低的企业能够得到更多的排污权,从而实现均衡水平下的排污权的合理分配。在垄断企业的控制下,排污权交易市场也能得以顺利发展下去。
关键词 碳交易市场;碳交易;碳金融
一、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目前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近几年,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可谓事态迅猛,无论是在碳交易量还是在成交额上都有大幅增长(见图1)。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相继建立,开启了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之路的大门。现今,我国的碳交易更多的是依托清洁发展机制(CDM)而产生,即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我国合作投资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从而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其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见图1)。
据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的数据,截至2009年11月,我国在联合国注册的项目已达671个,占注册项目总数的35.15%,获得经核准的减排量1.69亿吨,占核发总量的47.15%,项目数和减排量均居世界首位。在已经交易的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中,我国也占据了较大比重。我国提供的原始CDM减排量达到了总项目的84%,CDM交易的份额一直处于统治地位。可以说,我国目前是碳交易初级产品最大的供应国。
二、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碳交易市场还很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一)只顾眼前利益,忽视减排技术。虽然我国CDM项目的开发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我国所拥有的减排潜力比还相去甚远。面对CDM所提供的额外发展机遇,一些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和部门尚不够重视。在引入资金时,也并未重视有效的引入国外的先进减排技术,而只顾眼前利益,致使我国的CDM项目的发展只停留在产业链的下端,没有话语权。同时,由于不重视技术的改革和创新,这几年向联合国提交的CDM项目申报,被拒绝注册的也比较多,国际市场买家也不大看好。比如联合国掌管碳交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批权的执行理事会(EB)第51次会议就拒绝了十个中国备受关注的风电CDM项目。其中包括内蒙古辉腾梁风电场二期项目等已经进入有条件注册状态的中国风电CDM项目。而给出的拒绝原因是“成本费用上的改变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投资动机的改变。EB不能够评估现行费用的合理性,因此不为注册”。
(二)注册项目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项目领域不够宽泛。尽管我国注册项目的减排量处于领先地位,然而我国成功注册的项目数量仍远落后于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和巴西等国(见图2)。此外,我国与印度等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相比,已开发的CDM项目领域也不够宽泛。一方面由于在减排量交易上,中国主要是供应国,即卖方,而在买方和中间商,甚至审核机构都参与的比较少,这就导致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上没有话语权。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碳交易产品品种较为单一且多集中于低层次的减排领域,减排项目缺乏多样性。由此可见,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仍处于国际碳市场和碳价值链的低端,这也导致了我国碳排放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足。
(三)我国碳交易定价受限制。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碳交易价格一方面受到国际交易市场的影响,减排项目几乎完全依托欧美国家的交易平台,在交易方式、价格、程序及手续方面都没有自由决定权。另一方面,国家所制定的碳交易的最低限价也加剧了我国碳交易价格定价调整的难度。
三、对目前碳交易市场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碳资源作为一种战略性的资源,碳交易的更好更快发展理应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针对目前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提出如下几种解决思路:
(一)大力引进先进技术,增强话语权
政府应该大力引进先进技术和高尖端人才,改善目前我国CDM项目技术落后,没有话语权的问题。同时,应尽力争取在联合国CDM项目审定中给予中国专家更多地参与机会。以改善目前CDM的审定者基本来自欧盟的现状,增强我国的话语权。
(二)完善碳金融市场
政府应该对CDM项目建立完善的交易制度和合理的监督机制,实行行业准入原则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原则。将金融机构吸纳进来,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碳排放权交易期货品种,完善碳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要鼓励中小企业和私人的参与。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主管机构,各级地方政府建立分主管机构,对本地区CDM项目进行统一管理,解决目前中介市场缺乏统一领导和管理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从业人员缺乏对CDM相关专业知识,对法规了解不够深入的问题,解决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对金融机构开办CDM项目金融服务进行引导
一是要加强金融机构与国际专业机构之间的合作,为国内CDM项目提供最前沿的思路。二是金融机构本身应增强对参与到国际碳交易市场以及参与碳基金等金融产品的积极性和提高自己的金融业务水平,更好的服务于国内国际碳金融市场。
(四)完善碳交易定价机制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还不能完全参与到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中,因此CERs的定价机制控制在欧美买家手中,他们凭借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主导着CERs交易。2011年2月16日,优点资本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式“中国低碳指数。该指数用于反映中国清洁技术领域境内外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有利于促进中国碳交易定价机制的完善。截止2011年3月25日,该指数收报5727.97点,较基期(2006年12月31日)1000点,已有接近6倍涨幅。可见,2006年以来我国新能源领域企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市场对新能源企业的发展潜力也是步步看高。同时,该指数作为金融衍生产品中的一种,也具有发现商品真实价格的能力,因此也有利于我国碳交易的合理定价。
Abstract:This is the present people very matter of concern, also has the dispute question. This article had affirmed the place property right trading market takes our country multi-level capital market system's foundational market development direction, and has carried on the discussion and the analysis on the property right trading market's accord development.
关键词: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市场 资本市场
Key words:Property right transaction property right trading market capital market
作者简介:翟玉强,生于1970年,男,河南省新安籍,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洛阳理工学院副教授,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国商品学会会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员,洛阳市优秀青年科技专家,研究方向为市场理论、企业经营与管理、高等教育等,已公开20余篇。
基金项目:本文是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的研究成果之一,编号为B127
一、产权交易市场的特殊使命和一般需要问题
1.产权交易市场基于国企改制的特殊使命而设立
(1)产权交易市场是我国政府为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而量身定制的有形交易场所。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大多数产权交易机构最初是由财政局和国资局出资建立的,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组织,都是由政府批准设立并由政府指定部门监管,按政府制定的规则运行的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定场所。各地的产权交易所从创建伊始,就肩负着为全国近13万户国有企业改制、近5万亿元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性退出服务的使命,同时还承担着科技体制改革,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的重任。
(2)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
首先,在13万户国有企业中,股份公司有1万多家,已上市的股份公司1400多家,还有近9000家的国有企业股权需要从产权市场寻求交易机会,其余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的退出也需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这个资本平台来完成。其次,长期以来,国企改革面临“钱少、人多、机制不活”三大难题,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在产权市场上盘活以闲置厂房和设备为主要形式的不良资产,通过盘活存量资产筹集资金,人力资源也需要随着存量资产的盘活重新分配,并且在盘活存量资产的过程中,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完善企业运行机制。
2.产权交易市场基于经济发展的一般需要而持续
(1)产权交易市场已经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基础性市场。目前,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对象上已从单一的企业产权转让,发展到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的交易;市场交易主体从单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发展到国资、民资、外资等各类投资者进场并购重组;市场交易方式从单一协议转让,发展到可供不同类型项目交易的多种竞价交易方式;市场交易领域也从单一制造业,发展到金融、文化、卫生、教育、现代物流、现代服务等产业。全国产权交易市场每年挂牌的交易标的物和实现的交易量远远超过了沪深证券市场的规模,弥补了证券市场未能覆盖的交易品种,填补了主板的不足,支撑起了资本市场2/3左右的交易规模,极大地支持了国有资本结构调整、多元经济发展、中小企业投融资和优化资源配置,有力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2)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和资本私募提供合法的途径。新《公司法》明确提出,股权转让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相关文件提出,在发展较好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国家高新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可以说,通过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产权板”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已经具备合法性。
二、产权交易市场的组织模式和功能定位问题
1.产权交易所的组织模式
产权交易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产权交易所作为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自身的生存和长远发展必须依靠一个好的商业模式。为此,首先就要建立企业法人的组织模式,如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企业法人的交易所也像普通商业企业一样,只有提供优质服务才能立足市场发展业务。同时,产权交易所只有按照商业模式运作,才能保持迅速的市场反应,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监管规则,更新监管标准,不断提高产权交易的水准和效率。
2.产权交易所的功能定位
(1)产权交易所应该成为各类企业产权交易的服务平台。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由地县的中小企业逐步向省级、中央企业深入,地县一级的国企改革已达到了“三个85%”。即85%的企业完成了改制;85%的遗留债务已经清理完毕;通过再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安置,85%的企业职工得到了妥善安置。这三个85%表明地县一级国有中小企业的产权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尽管产权交易所协助国有产权转让和国企改制的任务还很艰巨,但是很显然,随着产权改革进程的推进,国有产权的交易资源会越来越少,如果产权交易市场仅仅立足于服务公有企业单位的改制,其生存基础将会不断削弱。各地的产权市场都将完成服务于国有资产退出的历史使命,迟早都将面临同样的问题,所以,产权交易市场应该逐步从特殊使命转向一般需要,设法建立吸引各类非公有制企业进场交易的长效机制,为所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其他各类企业的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平台,才是我国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长远之计。
(2)产权交易所还应该成为创业资本运作的一个重要平台。创业资本是投融资活动的重要主体,与企业产权交易有着天然的联系。一方面创业资本是催生产权交易的因素,另一方面产权交易又是创业资本切入的契机。所以,应当吸引创投机构直接参与产权交易所的组建和设立,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加强产权交易所与其他创投机构、基金公司、投资银行的合作,让这些专业的创投机构成为经纪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让他们成为产权交易市场最活跃的力量,让他们以投资者的眼光去规范、筛选企业,在为我国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提供更多更好企业资源的同时,也为当地产业升级和中小企业的扩张开辟充盈的融资渠道。
三、以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建设产权市场
应当科学地认识产权市场,产权市场的功能是什么,发展产权市场的目的是什么?这其中关键是正确地定义和谐产权市场这一概念。和谐的产权市场应该是:市场法制环境健全、市场参与各方诚信守法、市场交易行为“三公”、市场交投活跃、市场发展平稳健康。目前,我们在发展产权市场时没有充分认识到它的功能和地位,或者说只看中它的交易鉴证功能,为了单向的需要强化了鉴证功能,忽略了市场的需要。客观地讲产权市场监管的困难也是有着深刻原因的,我们的职能部门太多,利益群体太多。
在建设和谐产权市场进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国九条”的要求规范发展产权市场,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动产权市场融入到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产权市场的转让方应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政策规定,规范进场,公开信息,公平交易,
同时应减少行政干预;产权市场的受让方应通过市场化手段,公开竞争,杜绝暗箱操作;产权交易机构应该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平台,从服务客户出发,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现代化的交易环境。参与产权交易的其他中介机构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规范从业。只有实现以上几点,才能够保障产权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使产权市场和谐、快速、健康地发展起来。
四、建设和谐产权市场必须坚持科学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改革开放等六方面原则。在我们建设和谐产权市场的过程中,这几方面原则同样适用。
一是必须坚持科学发展。产权市场应该结合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来科学规划、科学发展。虽然,中国产权市场的兴起源于国资调整和国企改革,但从发展趋势来看,产权市场应当定位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平台,服务对象应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其他各类企业。
二是必须坚持改革开放。产权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推进改革与创新,不断实现交易品种的创新、交易方式的创新、服务手段的创新。同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力度,不但与国内资本市场对接,还应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服务于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服务于境外资本进入中国。
三是必须坚持依法治市。产权交易的政策性非常强,需要政府从政策上、法律上给予明确的定义,但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还不够全面、到位。构建和谐产权市场必须加强产权市场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市的基本方略。
四是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产权市场的建设应当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
2006年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在海口会议上提出,产权市场“前三年打基础,后三年上台阶”的总体要求。这一总体要求,正是以科学的发展观对产权市场建设与发展所做出的战略性部署。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产权市场正逐步成熟、完善,融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并将最终走向和谐。
参考文献:
[1] 章美锦,万解秋.我国区域性资本市场发展路径研究.财贸经济,2008,(1) .
一、处理好“四个统一”,进一步强化商品市场监管
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作为政府市场监管的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工作要求,对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四个统一”中“监管”是核心,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互联系构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一)处理好监管与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目的,应该是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新建商品交易市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布局合理;改建和扩建商品交易市场应按照“交易升级、管理创新”要求,一方面使市场提档升级。另一方面不加大商户的商铺运营成本,避免盲目发展、趋同投资。在监管中。工商部门不要过多干预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业务,而应协助商品交易市场在进行招商过程中,按照主体准入制度。合法进行经营,保证商户的质量。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处理好监管与对商品交易市场服务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为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商户、采购商、消费者服务,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的过程,就是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经营者、消费者的过程。为了保证商品交易市场的良好市场秩序。工商行政部门应避免直接与商户、采购商、消费者打交道,而应积极主动与市场经营管理者形成合作关系。这一方面可以避免商品交易市场的多头管理,又可以充分调动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减少监管成本。
要在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中依法加强监管,在监管中体现良好的服务。如在农民进入市场坚持“扶持和培育”监管政策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记费,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一律免于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就受到农民的欢迎。
通过商标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等服务措施,培育农产品名优品牌。通过培育农村经纪人,实现农民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帮助农民实现农产品从农村流向城市,使农民增加收入,同时,又将农业生产资料从城市流向农村。使农民获得必须的生产资料,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许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户的开户注册、商标登记……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使商品交易市场和商户感到十分方便、快捷、舒适。
(三)处理好监管与商品交易市场维权的关系
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的信誉和权利、维护商户信誉和权利,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厂商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
要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管理者、商户、采购商的合法权益,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工作,保护竞争,反对垄断,反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
要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工商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维权体系。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12315投诉中心,强化“一会两站”建设,把12315网络延伸到市场,把市场监管触角延伸覆盖到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的基地;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加大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力度。着力解决与城乡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领域热点问题。
落实市场准入、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通过扩大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稳定。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中,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积极做好引导规范工作,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合法经营,帮助他们解决生计问题。
(四)处理好监管与商品交易市场执法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规范执法行为,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提高执法效能、树立良好形象的保障。要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坚决克服、违法行政和执法的随意性,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应解决食品经营者进货验证验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质量责任、自查自纠等自律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巩固食品安全“关口前移”工作成果。
加大商品交易市场注册商标行政保护力度,积极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1)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进一步提高商标执法水平。(2)认真做好涉外商标保护工作。(3)加强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著名商标保护工作。
在商品交易市场应避免以罚代管,要加强法制监督和执法检查。积极开展效能监察,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切实转变职能,推进管理创新,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对于农村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应开展“红盾护农、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权益保农、政策惠农、市场助农”等“七农工程”。
二、用“四个统一”来解决商品交易市场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处理好商品交易市场“管办分离”后存在的问题
1.处理好“管办分离”后存在的“人财物”问题
在我国现有的7万多个商品交易市场中,有些市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早期用国有资本投资兴建的,2001年“管办分离”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经营市场”转变为“监管市场”,实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个历史性转变。在这个“角色转变”过程中。由于时间较紧,许多地方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真正实现“管办分离”,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使监督管理与市场经营相分离,做到“人财物”分离。
2.处理好“管办分离”后的市场管理费的归属权问题
市场管理费是历史遗留下的一个经济问题,“管办分离”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经营市场,就不应该收取经营管理费,而由经营管理市场的主体收取其市场经营管理费。目前许多市场的政府代管机构是“市场服务中心”,应由其自主经营和管理商品交易市场,并将其市场经营管理费用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这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避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争利。从长期来看,与市场经营管理无关的“市场管理费”应该取消,真正实现“放水养鱼”的经济目标。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积极支持市场服务中心由现有的事业性组织再转型为企业性经营组织。
当前的问题是: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收取市场管理费,并将其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
成部分:另一方面市场服务中心经营市场时也收取必要的市场管理费。因此改革后他们的负担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特别是一些市场升级改造后,增加的经营成本,又转化为商户的经营成本。
(二)取消工商行政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长期以来,个体工商户要上交工商行政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国有、合资、外资企业却不交管理费。目前相关收费依据已经清理后失效或废止,然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仍然保留下来,显然带有严重歧视性,不符合国务院的该项规定。2005年4月18日印发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2006年3月15日,北京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最后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自200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将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事实表明,取消“两费”有利于改变“多头收费”的弊端,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减少了收入,但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三)开放与规范“地摊经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关键词: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市场;排放权交易;清洁发展机制(cDM);《京都议定书》
中图分类号:F74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2-0015-05
一、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市场的诞生
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和世界范围的气候异常,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问题,逐渐被人们所重视。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提出“将大气中温室气体(GHG)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的最终目标。而在1997年12月《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上通过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01),则是全球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环保协议。其宗旨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密切合作,降低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以保护环境。《公约》规定,缔约方(包括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是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平均削减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在《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下,每个国家的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开始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也就具有商品的属性。
鉴于温室效应具有全球性(即在地球任何地方排放同样数量的一种温室气体所造成的全球温室效应的影响程度是相同的),且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在减排成本方面又存在巨大差异,所以,《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即联合履约(简称JI,第6条)、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第12条)和国际排放贸易(简称IET,第17条)。通过这三种机制,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附件一国家可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境外合作的模式来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这样,就能够在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全球减排成本效益最优。京都“三机制”为国家之间就温室气体排放权展开贸易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框架,且逐渐孕育出了一种崭新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
二、温室气体(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
随着经济学原理在环境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政策制定者越来越重视市场在保护环境中的作用。适当的市场规则可以刺激私人部门在提高能源效率和采用更加清洁的工艺和技术方面的创造性,鼓励对清洁的生产模式进行投资,从而以更有效的方式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
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前,人们已进行了加拿大GERT计划、美国CVEAA计划、丹麦电力行业试点、壳牌集团STEPS计划、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ACT)等诸多努力,尝试着将温室气体排放权纳入市场机制的方式,以减少和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更是把国际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推进到高速发展的阶段。
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目前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见图1)。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其中最主要的交易形式。它们都是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的机制,其运作基础是由附件一国家企业购买具有额外减排效益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再将此减排量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等价物,用于抵消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以避免高额处罚。JI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RU),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经核证的减排量(CER)。这两种机制的区别在于,联合履约是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而清洁发展机制是附件一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
另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在配额基础交易中,购买者所购买的排放配额是在限额与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就是以配额交易为基础的。在该机制下,人们采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即环境管理者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环境管理者那里分配到相应数量的“分配数量单位”(AAIJ),每个分配数量单位等于1吨C02当量。在承诺期中,如果这些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该分配数量,则剩余的AAU(代表排放温室气体的许可权)可以通过国际市场有偿转让给那些实际排放水平高于其承诺而面临违约风险的附件一国家企业,以获取利润;反之,则必须到市场上购买超额的“分配数量单位”(AAU),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近年来,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扩张,并已成为全球贸易中的新亮点。从2005年到2006年的仅仅一年时间,市场规模就从近100亿美元迅速攀升至220亿美元,而2007年上半年的交易量比2006年同期又有近30%的增长(见表1)。
此外,根据估算,《京都议定书》中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12年以前的总减排需求量为50亿吨c02当量,其中海外的减排需求约占一半。目前全球正在开发CDM项目,预计到2012年可以提供约22亿吨CO:当量。可见,全球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三、世界主要温室气体(碳)排放交易市场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区域性的市场中,它们还存在不同的交易商品和合同结构,各市场对交易的管理规则也不相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现有的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此外,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减排交易体系也成为GHG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1.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
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做准备,获得进行排放交易的经验,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其目标和功能是减排CO2,涵盖了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且非欧盟成员国的瑞士和挪威也决定于2007年自愿加入EU ETS,与欧盟成员国进行排放交易。在该交易体系下,人们采用的是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其做法是: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政府那里分
配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额度――欧洲排放单位(EUA),而所有企业的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该上限。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度,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额度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欧盟的排放交易制度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在第一阶段,各成员国要把本国排放总量限制以及国内受体系管辖的设施所分得的EUA数量,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的形式提交给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则对这些NAP进行评估,并决定其是否符合ETS指令函所规定的标准。为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欧盟设计了一个严格的履约框架。它规定,自2005年开始,企业的C02排放量每超过1吨,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自2008年开始,罚款额将提高至每吨100欧元,并在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额度中,还应当将该数量加以扣除。
为建立一个全球性的排放交易网络体系,欧盟通过其连接指令函(Eu linking directive,2004年11月14日生效),允许EU ETS系统内的成员从2005年起使用CDM项目和JI项目的减排量指标核证减排量来抵消其排放量。所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实现了ETS机制和CDM、JI机制的结合。此外,为扩大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影响,进一步降低欧盟企业的履约成本,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积极与其他排放交易制度进行连接。目前,它能够与《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的排放交易制度连接,如加拿大、日本、瑞士等国的ETS。通过双边认可,它还实现了与其他非《京都议定书》机制连接的需要,如美国州一级的排放交易制度。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交易基本都是通过直接交易市场或者交易所来实现。欧盟碳交易活动的3/4是通过场外柜台交易和双边交易来实现。其中半数以上的场外柜台交易是通过交易所结算交割。目前欧洲有四个交易所参与碳交易,即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奥斯陆的北方电力交易所、法国的未来电力交易所、德国的欧洲能源交易所。在所有通过交易所结算交割的碳交易量中,欧洲气候交易所的交易量占82%,其全部碳融资合同都是在伦敦跨洲期货交易市场进行电子交易。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运行两年多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从目前情况看,企业的履约率很高,其中英国的履约率超过99%。在国家层面上,除爱尔兰、西班牙、奥地利、葡萄牙、丹麦外,其他国家都接近于完成目标。
2、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减排计划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成立于2003年。它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包括所有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注册、减排和交易体系,自2003年12月12日开始,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进行GHG排放许可和抵消项目的电子交易。
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减排计划中,许多北美公司和其他实体(女市政当局)自愿作出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以保证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能够实现其两个阶段目标:在第一阶段(2003-2006年),所有的会员单位在其基准线排放水平的基础上实现每年减排1%的目标;在第二阶段(2007-2010年),所有的成员将排放水平下降到基准线水平的94%下。
对每个会员单位来说,他们的排放基准线被设定为1998-2001年期间其年排放量的平均值;对第二阶段的新会员来说,其基准线是2000年的排放量。这些公司可以通过内部减排、从其他面临排放限制的公司购买许可,或者购买满足特定标准的减排项目产生的信用额度来履行承诺。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开发了一套基于互联网的电子交易平台,供其会员买卖温室气体排放权使用。所有交易都必须通过这个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和数据由内部系统记录,不对外公布。会员超额完成的减排指标可以储存。
除上述两个交易市场外,世界上还有很多正在运行的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这些交易市场的规模较小(见表2)。
四、我国的温室气体(碳)排放交易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我国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我国已先后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并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基础,参加以项目为基础的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由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以及对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决定了在我国实施CDM项目上的巨大潜力。
根据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EB)的统计,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世界各国在联合国已注册成功的CDM项目总数为890项,其中我国已注册成功的项目为147项,占项目总数的16.51%,仅次于印度(33.82%),居第二位(见图2)。但由于我国已注册项目的减排量规模普遍较大。因此,在总减排量上,我国以90956948吨c02当量雄居榜首,占全球预期年减排量的48.39%(见图3和表3)。
目前,由于我国从事CDM项目的企业(减排量卖方)大多缺乏足够的有关国外买家(减排量买方)的信息,对国际市场上通行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续都不太了解,因此导致我国目前的CDM项目减排量交易极为不规范,交易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受损,阻碍了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五、建立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构想
为了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最大权益,我国应积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适应世界形势的发展。
1、规划中国温室气体(碳)排放交易权框架
国家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在中国建立一套完善的碳排放交易框架。从现在着手,建立自己的排放交易体系,获取排放交易的经验,以应对中国未来可能承担的《京都议定书》的义务。
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应分为两类,即国内交易和国际交易。国内交易应建立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市场机制之上。按照国家规划,对各省设置排放上限,各省再将具体额度按规定下发给企业。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超过该额度,需要到市场上购买其差额的排放许可额度。如果不能或不愿购买减排量来弥补超额排放的指标,那就只能选择上缴罚款。国际交易则主要是面向国外购买商交易,开发和提供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欧洲排放交易体系等成熟交易所相同的产品,并进行交易。
另外,应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以保证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利于创造相对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保证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运行。
2、设立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应具有一定的官方权威性,以保证其能够在结合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欧洲排放交易体系的优点的基础上进行运作,用市场导向来指导中国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实施。通过交易中心的市场化运作,产生并传播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息,使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最小化,并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
3、市场交易产品 我国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的对象不应仅限于减排二氧化碳。在市场发展的初期,可以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经验,将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等六种温室气体都纳入减排对象。
至于交易形式,在初始阶段,我国应以已获认定的《京都议定书》规定的CDM和JI形式的产品现货形式,即减排信用额。未来可以参照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期货期权合约,以标准化形式进行产品交易。
4、交易平台
1.1 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含义
外汇期权指的是在购买期权的一方支付费用给出售期权的一方之后,在签订的合约期限内购买期权的一方可以买进或者卖出自己购买的期权来进行获利。外汇期权交易的实质其实是权利的买卖,外汇期权交易的优势是它锁定了未来的汇率,给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外汇保值方式,投资者可以灵活地根据市场中汇率的上涨或下降浮动购买或出售自己的期权,获利的机会更多。投资者在外汇期权交易投资中只承担购买外汇期权时的支付费用就有可能在汇率变动中得到巨大的收益,而出售期权的一方只有来自期权费转让的收益,风险比购买方大很多。
1.2 外汇期权交易投资重点内容
外汇期权交易的投资风险与收益几乎在交易过程中占有相同的比重,投资者要想在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获利,必须对外汇期权交易的特点和投资中的重点内容做到充分的了解,这是进行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基础准备。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特点是不管购买方是否在规定的时间按照合约办事,在这个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期权费都不会退还给购买方,期权费用支付后即属于期权的卖方所有资产。但是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非常的不均等,期权的购买方具有选择权,卖方要承担被选择的义务,无法拒绝购买方的选择;然而购买方只需付出一定的期权费就有可能收获巨大的利益,但期权卖方的最大收益也只限于期权费用。另外,外汇期权交易中协定的汇率以美元价格为报价标准。
2 投资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的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股票、期货等交易品种在国内资本市场中逐渐流行起来。虽然外汇期权交易属于我国资本市场中近年来新兴的一种交易品种,很多人对它的了解并没有比对股票和期货的熟悉程度高,但是外汇期权交易还是吸引了很多投资者。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投资者的个人认知和爱好
由于国内资本市场中,股票市场在2007年开始投资者人数暴增,之后就进入好几年的连续熊市,流失了很多投资者。随着近一年股市的好转,很多投资者都选择进入股票市场,想要分一杯羹,但是牛市并不持久,近期大盘大幅振荡,涨涨跌跌之后基本又处于萎靡状态,对股民来说每天都像在坐过山车,一大部分新进的股民被套牢,大量的资产投资都付之东流,虽然还有一部分股民想要继续留在股票市场中等待奇迹的发生,很多人面对这种鸡肋行情已经默默地淡出了获利机会变少的股票市场转而投入其他交易市场。外汇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相比没有那么高的风险,于是很多投资者根据个人对投资理财和外汇期权交易的认知和自身的兴趣爱好选择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
在国外,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理财的方式受到了很多普通投资者的欢迎,比如在日韩等国家,很多家庭主妇早已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进行投资理财,这已经成为非常大众化的现象,但是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还是股票和期货,外汇期权交易这一投资方式还不为大多数人所了解。但是仍然有很多投资者已经开始大胆地尝试,因此研究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理财的风险并对其控制和规避显得尤为重要。
2.2 外汇期权交易的价格优势
很多投资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的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它的价格优势,因为外汇期权交易市场每天交易量数额可达数万亿美元,这样巨大的市场交易额之下很少有出现国内股票市场中的庄家操盘现象,而股票市场中由于有庄家,很容易出现庄家用较大的资金操控大盘走势,赚取散户资金的风险。但是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价格与股票市场的价格相比就具有更高的透明性和稳定性。
2.3 外汇期权交易的盈利模式
投资者在进行操作时,应该对外汇期权交易与投资者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加以区分,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盈利模式为,当投资者根据银行的报价支付了期权费用,就可以享有在合约规定的价格内买入或卖出投资理财产品的权利,这样的盈利模式具有巨大的优势,就是不单纯以美元汇率的某一种变化而盈利,即美元汇率上涨和下跌都为投资者提供了可以赚取利润的空间,不像股票市场交易中股民基本上只能通过等待股票上涨后赚取买入价和现价的差额利润。在外汇期权交易中只要投资者能抓住汇率浮动的时机,就有可能赚取一定的收益。
外汇期权交易另一个吸引投资者的特点就在于,投资者可以在可控和可接受的风险之内以小博大,一般情况下只需投入与其他金融品种相同数额的资金,就有可能获得比普通交易中更多的收益,这样的高利润是一个巨大优势,十分适合想要在交易市场中利用较少投资成本赚取大量财富的投资者。
3 外汇期权交易投资风险规避及盈利方法
外汇期权交易市场对投资者的进入要求很低,比如在招商银行缴纳数百元就可以开户,但是在国内交易市场中期权交易并不是很普遍,大多数人都不敢进入外汇市场,很多进入投资者也只是处于刚刚进入外汇市场进行摸索的阶段,还有一些进入市场的投资者因为不熟悉外汇期权交易的特点对其投资风险程度评价过低,其实外汇期权交易的投资风险还是很高的。
因此虽然外汇期权交易投资有着低投入、高收入的诱人优势,但是投资者们不应存在侥幸心理,经过知识储备之后,不做任何实践准备和风险预防工作就将自己的资金盲目投入外汇期权市场中,这是非常不理智的投资行为。投资者可以参考以下方法进行外汇期权交易投资中的风险规避,争取在外汇市场中盈利。
3.1 进入市场之前的模拟交易训练
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之前,投资者最好先进行一段时间和足够多次数的模拟交易训练,熟悉外汇期权交易的交易规则和风险,巩固自己在之前进行的理论知识储备,为自己以后的实际交易操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减少投资亏损的风险。目前有很多手机软件都是专门为外汇期权交易爱好者开发的,投资者可以下载安装这些软件,每天抽出一定的精力模拟操作进行交易,了解市场的节奏并及时获得金融市场的最新资讯,不能闷在书本里或者单纯看一些交易专家的评论,要自己亲身体验一下外汇市场的交易特点,并根据这样的模拟训练考虑自己是否适应这样的交易方式,能否在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立足和盈利。在进行过模拟交易训练之后,投资者再根据自己的实际资金额度和交易水平等情况,量力而行,选择是否要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进行真实的投资。一旦进入市场,就要有长期钻研外汇期权市场规律和投入大量精力的准备,不能因为困难就轻易地放弃。
3.2 正确认识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
外汇交易市场是错综复杂的,单凭模拟交易训练是远远不够的。投资者在进行真实的选择时,要正确认识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不要因为过于恐惧而不敢下单。投资者要认识到,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高,但是可控,亏损的最大数额不会超过购买期权时支付的期权费用,不需要缴纳保证金或其他费用。同时,投资者一定要慎重选择外汇保证金交易和期货交易,目前在国内资本交易市场中,外汇保证金交易因为风险过大还属于非法交易的范畴,因为在外汇保证金交易中,如果投资者做错方向且仓位过重就需要缴纳保证金,如果不能及时上缴就面临着被强行平仓的风险,甚至损失更加惨重。相比之下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是可控的,属于合法交易品种的范围。
3.3 根据实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方式
投资者在进行外汇期权交易理财时,要选择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交易方式。外汇期权交易中主要的变化来自于以美元为基准的其他货币汇率变动,而汇率变动又受到各种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影响,波动的范围和频率都不容易确定,这正是外汇期权交易的利润机遇,同时也增加了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
举例来说,如果投资者进行进出口贸易或者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有其他外汇收付的需要,当投资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以后,既能够保证汇率发生不利变动时投资者的经济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又能够在汇率发生有利变动时获得相当的利益。例如,如果一个投资者进行的是美国进口贸易,2个月后他需要支付一笔欧元货款,并且在2个月之后或者在这2个月之间欧元的汇率肯定会有所变化,但是至于是上升还是下降投资者是无法预见的。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投资者购买欧元的买进期权,这样2个月之后,如果欧元汇率上升了,美元汇率下降,这时他就可以按照2个月前签订的合约中约定的汇价和数量行使买入的权利;反之,如果2个月以后的欧元汇率下降了,美元汇率上升,投资者就可以选择不履行签订的合约,按照合约中约定的汇率从2个月之后的市场买入欧元,这样就可以在英镑汇率下跌之后获得好处。反之,如果投资者进行的是美国出口贸易,2个月后会收到其他人支付的欧元货款,根据当前的政策形势他能肯定的是2个月后欧元汇率会发生大幅的变动,但欧元的汇率到底是上升还是下跌无法确定,这种情况下,不管投资者是否在远期外汇市场卖出,都会困扰这个投资者,因为如果2个月后欧元汇率下跌而他没有卖出就会承担货款损失,自己的出口利润降低甚至大量的亏损;如果2个月后欧元汇率上升而他已经卖出又不能赚取欧元升值的出口利润。投资者可以选择进行外汇期权交易投资,买入外汇卖出期权,只需要支付期权费用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减少欧元汇率改变为自己带来的收益困扰。
外汇期权交易中的双向开仓交易方式是比较建议有经验的投资者选择的交易方式,因为这种交易方式中投资者有双向的准备,也就有了双向的机会,投资者将资金分成两部分投入,不至于冒着孤掷一注的风险,拥有看跌期权以后还可以购买看涨期权,是比较安全的,盈利方式更灵活,不受汇率的单方面波动影响,但是双向开仓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对交易时间的把握和交易者对看跌看涨期权的价格处理都有着比较高的要求,一般投资者在这样的价格变动中很难找准机会下单获利,因此投资者在双向开仓交易方式中需要保持良好的价格和收益计算思维,在价格的跌跌涨涨中看准时间平仓盈利。
3.4 总结经验找到投资盈利的机会
要想真正在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立足并适应这个市场的规律生存下来,甚至赚取大量的财富,投资者必须总结经验,找到适合自己的交易方式。天上不会掉馅饼,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也不会
有免费的盈利。很多有经验的投资者都是在一次次的失败和成功中跌跌撞撞得到了最终的稳定收益。其实只要进入资本交易市场,无论你选择了哪一种交易方式,都要有正确的投资态度和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