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存款保险论文

存款保险论文

时间:2022-03-18 02:59: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存款保险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存款保险论文

第1篇

自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Act)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来,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抑制个别金融机构倒闭造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正因如此,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一起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

目前我国已有一些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亏损巨大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破产和关闭,由于没有适当的市场退出机制,在社会上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恐慌,严重影响了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问题金融机构时也是困难重重、处处被动。无论是出于对存款人的保护还是从确保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稳定来考虑,我国都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惯例,尽快考虑研究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能性及其模式。

本文从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以及制度比较两方面,就存款保险的必要性、组织形式、投保形式、覆盖范围、保护程度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以期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

存款保险是指为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成员金融机构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而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制度。其核心就在于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存款者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而对其它金融机构失去信心,由此导致挤兑,引发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

存款保险机构对破产的金融机构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清偿破产机构的债务,支付存款人被保险的存款金额。()安排收购和存款继承,即保险公司协助另一金融机构收购破产机构,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收购机构。存款保险公司根据成本原则选择具体的方式,一般而言,对小银行多采取第一种方式,对大银行则采取后一种方式。

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它容易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即存款者由于利益受到保护而弱化了对银行的选择和监督;同时存款保险的存在导致银行产生了"赢了是自己的,亏了是保险公司的"这样一种心理;此外,保险费率一般与风险不相关,这三种因素造成的风险与成本的不对称就很容易使银行从事高风险活动。这一制度的另一个缺陷就是它对大银行提供的保护要高于为小银行提供的保护,这种对小银行的歧视容易造成存款从小银行流向大银行,这对小银行是不公平的。

二、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支持存款保险制度的代表人物Fama(980),Diamond(983,984),Friedman(96),Dybvig(983,993)等。他们认为,银行的脆弱性使得存款保险至关重要。因为银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它的独特性在于其运用流动性负债为流动性资产融资,这种部分准备金制度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它使得银行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由于银行挤兑具有传染性,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单个银行无论经营得多么好,都无法经受得住持续的挤兑,严重的金融恐慌往往使得健康的金融机构与坏的金融机构一起倒闭。

除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外,这些学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保护小储户的利益,因为金融领域里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小储户获取信息和监督银行的成本高,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护小储户以避免其成为银行破产的牺牲者。

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理由包括:导致银行恐慌乃至金融危机的传染性效应与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阻止银行危机扩散的有效手段就是提供更多的银行特有信息,而以提供流动性为主要措施的存款保险并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SangkyunPark,99);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银行才能更有效率地运行,竞争可以使银行家在保护存款人和投资收益之间找到最优均衡,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险只能弱化银行的竞争能力并使其更易失败(Dowd,993);现在的金融市场高度发达,已经能够利用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市场工具来抑制金融恐慌,并为小储户提供足够的安全投资机会,不必由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来保护(Furlong,984)。

(二)组织形式

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的争论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在组织安排上,政府的地位如何?即是由政府还是由私人提供存款保险?

主张由政府提供存款保险的学者(Friedman,96;Diamond、Dybvig,983;Campbell、Glenn,984;Chan,99;Dybvig,993)认为,政府具有任何私人机构所无法比拟的权威性,只有政府才能提供足够强大的信誉,因此只有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险才能有效地分担存款人的风险。由私人提供保险存在诸多劣势:由于私人无权征税,私人存款保险机构极可能缺乏足够的流动性支持;私人存款保险机构是否能够向存款人提供足够强的信誉以维持存款人的信心令人怀疑;私人保险者可能因追求私利而提前关闭尚有清偿能力的银行,不能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利益;在处理与存款保险相关联的道德风险问题时,需要存款保险机构提供补贴,私人机构无法独自承担这一责任,必须有政府的参与。

有些学者支持由私人机构提供保险(England,985;Ely,986),他们认为私人存款保险机构具有以下优点:在选择被保险对象时的自由度更大;不受政治压力的影响;在监督和控制被保险对象的风险状况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而可选择的手段更多;当被保险机构的风险过高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如果不能公正地评估被保机构的风险,很快就会被淘汰出局。

不过,根据Lee和Kwok(000)的研究,私人存款保险方案通常是在政府的控制下运行的。因此,私人存款保险方案与公共存款保险方案的区别并不象表面上那么显著。

(三)投保形式

存款保险的投保形式有两种,强制性与自愿性。前者指所有存款性金融机构都被强制地成为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后者则允许金融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存款人也可自由选择投保的数量。

强制性存款保险方案的优点在于它使所有存款人都可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所以比其他保险方案更能够保护公众的利益;其缺陷是它剥夺了银行自由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同时存款人不能自由选择投保的数量。

自愿性存款保险方案避免了强制性存款保险方案的缺陷,但这种方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即那些偏好风险因而风险更大的银行更愿意参保,而且为了避免其他银行"搭便车",投保银行总是有动力增大资产风险;同时,自愿性存款保险方案将导致存款在银行体系内周期性的大规模转移--在经济形势良好的情况下从被保银行向未保银行转移,而当个别银行发生问题时存款会反向移动;此外,自愿性存款保险方案往往不能吸收到足够多的投保成员,因为大银行是否参保对存款人在大银行存款的意愿可能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因此大银行往往会拒绝投保,而在存款集中在大银行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大银行的参与,则保费之高足以阻止小银行的投保意愿。

根据Lee和Kwok(000),如果存款保险的主要目标是避免发生银行挤兑和系统性危机,那么存款保险方案就应该是强制性的。

(四)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间的关系

对公共存款保险方案而言,其存款保险机构可能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也可能和金融监管当局合二为一。关于二者是否结合,学术界尚无定论。Goodhart(988)强烈主张将二者结合起来。他认为这种模式有以下优点:能避免机构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尤其在银行监管方面;在资金投入方面可以享受规模经济的好处;监管当局有丰富的经验,而且拥有大量的信息,在决定对问题银行采取适当的救助行动时,这些信息尤为有用;存款人对政府运营存款保险基金有信心;可以减少官僚机构,从而有助于成本的降低,这一点对小型经济尤其重要。而Kane(985)则反对存款保险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合并,在他看来,监管当局有其自身的目标,所以不可能总是顾及到存款保险的利益。Garcia(996)认为,应该根据国家的历史、体制、经济规模和资源状况来决定采取哪种方式。

(五)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

.存款保险所包括的机构。

存款保险可能包括所有的存款机构,也可能只包括一部分机构。

在决定存款保险所包含的机构范围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经济规模、最高保护限额、有关存款机构的数量和风险特征、倒闭的可能性、交叉补贴,上述因素对银行系统结构的影响、存款保险方案的主要目标等。

.居民身份要求。

存款保险是只针对当地居民,还是对居民存款和非居民存款都提供保险?排除非居民存款人的方案一直倍受争议,因为挤兑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将非居民存款排除在外还会导致额外的成本,因为银行并非根据存款人的居民身份来区分帐户。

3.对在本国和外国银行存款的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的对象是否应包括外国银行在本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本国金融机构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如果这些机构被包括在内,那么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面临国外金融风险的威胁;而将外国银行在本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排除在外对这些机构是不公平的。

4.存款保险所保护的币种。

存款保险制度是否应涵盖外币存款?一种观点认为,外币存款主要属于投资型,外币存款人更愿意承担风险,因而存款保险制度不应该包括外币存款。不对外币存款保险带来的第一个问题是是否对外币存款征收保费,如果征收,则将提高本国大银行的成本,削弱本国大银行在国际竞争中的竞争力(Huertas、Strauber,986;Nasser,989);如果不征收,小银行将承担更多的保费成本。另一个问题是存款人只得到部分的保护,这将会对银行体系的稳定造成威胁。

一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否包括外币存款,主要取决于该国的存款结构、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本外币存款的利差等因素。如果一国的大部分存款是外币,而且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全面的银行挤兑,那么对外币存款保险就非常有必要;对于本外币存款利差较大的国家,对外币存款的保护就不那么迫切了。

(六)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

.全额保险和部分保险。

根据对存款人的保护程度,存款保险制度分为全额保险和部分保险。全额保险是对所有的存款都进行保险;部分保险是对投保机构的存款设定一最高限额,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存款不提供保险。

根据Fry等人(996),全保险的优点包括:效率更高,也更公平;降低了存款人从问题银行提款的动机,有助于银行克服困难和当局处理个别问题银行,更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对全额保险持否定态度者则认为:全额保险导致的道德风险的程度较高。此外,即使实施全额保险,存款人依然会想方设法把存款从问题银行提出来,因为存款留在问题银行里就不能及时变现,这毕竟会带来不便利和流动性问题。因此,即使实施了全额保险,仍不能使银行免遭挤兑。

部分保险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较少,但导致银行恐慌的可能性较大,因为未被保险的存款人依然会引发银行挤兑,而且部分保险的保险程度越高,未受保险的存款人一旦风闻对其银行不利的消息就提款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部分保险不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

在决定采取全额保险还是部分保险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如果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系统性银行挤兑,则最好选择全额保险;部分保险能降低道德风险的程度,但一个有效的机制也能够在保险程度接近全额保险的情况下将道德风险问题降到最低;如果最后贷款人的功能和监管职能可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则全额保险的作用就不那么重要了;对存款人的保护程度取决于市场期望的约束程度;如果小额存款人还有其他安全投资渠道,则通过存款保险制度来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必要性将降低;保护上限还取决于未受保护的存款人及其他银行的债权人的市场约束的可信度。.设立保护限额的基准。

由于全额保险会削弱市场约束的基础,因此人们自然想到设立保护上限。那么,根据什么标准决定保护限额呢?关于这一问题有几种提议。一种观点认为,短期存款或活期存款是引发银行挤兑的主要因素。因此,如果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那么基于存款期限确立保险范围比较合适,对易变现的存款予以保护,而那些相对不易变现的存款则顺其自然。这既可降低未受保护的存款人提取其资产的动机,从而避免银行挤兑;又可鼓励存款人承担约束银行的风险的责任,减少银行承担的风险(Benston,983;Furlong,984;Kane,986;Lee、Kwok,000)。

反对者认为,存款期限可能会经常变化,这将使得整个方案失效;而且,目前尚无确切的证据表明挤兑是由活期存款提现引发的(Carns,989)。另一些人建议以存款规模为基准,即对一定限额内的存款予以全额保护,超额部分则适当递减,这就是共同保险方案(Goodhart,988)。这种方案的缺点在于:银行遭挤兑的可能性的确是存在的,而且风险规避型的存款人的迅速提现将导致银行挤兑范围的扩大;银行的高利率对未被保险的存款人也许没有什么吸引力,因为一旦银行倒闭,其损失将非常高;有些大额存款户信息灵通,一旦有不利消息就可能马上提现;未受保护的存款有部分是短期的,很容易在问题一出现就立即变现;存款人可以用多个帐户进行存款;如果银行体系稳定是存款保险的首要目标,则共同保险方案将使存款人承担过高的风险(Hall,988)。

3.保护上限的水平。

采用部分保险方案,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保护上限。这一点很有必要,因为必须将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还要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这样的目标并不易实现,因为不能根据一个存款人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余额来估计他的财富。如果保护上限太低,未被保护的存款人数量较多,这些人很可能对存款银行施加市场约束,导致挤兑;上限太低,还会使银行无力支付未受保险的存款人的利息(或风险报酬)(Dreyfus,994)。反之,如果保护上限太高,将会有更多的人享受保护,但同时道德风险程度也会更高。

4.激励相容型上限。

为降低道德风险,并鼓励银行向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信息以计算保费,一些学者建议把自愿保险与保险额度结合起来,由银行自动选择为其存户实施保护,这就是自愿存款保险方案。在具体措施上,不同学者的方案又各不相同。Kane(986)认为可以把选择权扩充到存款人。Chan等人(99)提出的方案是,由存款机构选择资本金要求与存保费用,两者互为反向关系,即如果银行资本充足率高,其存款保险费用就低,反之则反是。Fan(995)的方案是,让存款人选择全额或部分保护。如果选择全额保护,那么他必须放弃部分存款利息以补偿保险成本;如果选择部分保险,在银行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他可获得市场利息,而如果银行破产或者没有达到某个特定的标准,存款人将付出代价。在这种方案下,存款人将随时改变其保险方式。其缺点是,当银行遇到麻烦时,存款人获取市场利息的动机不足以使其将存款留在银行里。

实施自愿存保方案最根本的困难在于"搭便车"问题,如果风险较低,那么银行与存款人都没有投保的积极性。

(七)存款保险方案的资金来源

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有两种。一种是设立存保基金,要求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保费以备索赔之需;另一种是非基金方式,只有小额的初始资金,当有银行倒闭后需要额外资金时,各成员共同支付。

建立存保基金,以银行存款为基础征缴保费,有可能是确保存款人信心的最合理的方法,这一方法对存款人能起到较大的心理安慰作用,而且存款保险制度的财务负担也可能分散的更均匀些。

采用基金方式,需要计算保险费率。

.保费估算。

设计存款保险方案时最困难的问题就是保费的估算。合理的保费结构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并减少逆向选择。存款保险对于参保银行的可接受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费结构的设计。

决定费率高低的主要因素是应付存款人索赔所需要的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与被保险机构的风险并不密切关联,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护上限、被保险存款的金额与倒闭银行的市场价值之差、问题银行被发现后,其被关闭的速度(Horvitz,983)。

.变动费率制度。

根据费率是否变动,存款保险分为变动费率制度和统一费率制度。变动费率制度根据各银行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指标来计算其风险并以此估算保费(FDIC,983a、b)。从理论上看这一制度很有吸引力,它可以使许多问题迎刃而解。但识别风险并非易事,要想获得成功,需要持续监管,深入了解银行所有表内外业务的风险收益结构。

反对者认为变动保费制度存在以下缺陷:风险的种类是无法穷尽的,因此以风险为基础的保费制度不能应付新的、未曾预料到的风险因素,这就象"狗追其尾巴"一样(Goodman、Shaffer,983;Berger,994);提高了存款保险基金的成本,增大了借款企业破产的可能性(Goodman、Santomero,986);除非收取非常高的保费,否则在银行经理与存款保险机构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并不能控制银行从事风险活动的动机(Goldberg、Harikumar,99);会迫使一些实力较弱的投保机构寻找风险高的投资项目以抵消其较高的保费成本。

3.统一费率制度。

统一费率制度执行起来较容易,但缺陷也很明显,主要是容易引致道德风险问题,特别是当统一费率制度与全额保护结合在一起时会大大恶化这一问题,前者会导致存款机构过度冒险,后者则降低了存款人监督存款机构的积极性。

Schwartz(987)则认为,仅有统一费率制度的保险方案并不会引起银行倒闭,通货膨胀的不稳定以及由此导致的利率的不稳定才是主要的原因。Nagaragan和Sealey(995)等人认为,如果把统一费率制度与良好的风险抑制措施以及最低资本金要求结合起来,则会明显降低道德风险问题。

4.计算保费的基础。

保费可以根据存款总额或被保险存款额来计算。具体到算法上,可以取某一期限内的月平均或季平均余额,而不采取某一估计日的余额。

为了防止存款在年末由被保险银行向存款未被保险的机构转移,应针对存款总额收取保费。对所有存款实行统一费率的做法比较容易管理,但有以下缺点:一是会导致交叉补贴;二是这一做法对那些存款额超过保险上限的人很不公平,大银行在这方面的问题尤其明显,因为大银行未受保护的储户数量较多。

5.应急资金安排。

存款保险资金充足与否依赖于四个现金变量:保费收入、投资收入、理赔支出和营业支出。其中第一、第四项可以得到适当控制,而其余两项却无法控制。因此很难预计究竟需要多少资金才足以应付索赔。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

目前,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中绝大多数是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建立的。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目标大致相同,包括:()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居于多数的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建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濒于倒闭的银行进行处置的合理程序;(3)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

但由于国情不同,因此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一)组织形式

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由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和英国;由民间建立的以协会形式存在的保险机构,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由官方和民间共同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比利时。

(二)投保形式

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比利时、瑞典等国对存贷机构吸收的存款实行强制保险。德国和瑞士等国则基本上是自愿保险。美国则是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美国法律规定所有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非联邦储备体系的州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

(三)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合并

根据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对0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调查结果(993),5个国家的存款保险与监管机构相分离,只有爱尔兰、菲律宾和美国等将二者合并为一。

(四)存款保险的涵盖范围

从发达国家存款保险的标的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对居民存款和非居民存款都提供保险;对银行同业存款,除加拿大、挪威及美国外,其余国家都不提供保险;从存款币种来看,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瑞典等国不论存款币种如何,一律给予保险保障,而比利时、加拿大、法国、日本、英国等国明确排除承保外币存款;银行同业存款,本国银行在国外分行的存款,作为担保或抵押的存款一般都不被保险;某些国家还不对特殊类型的存款提供保险,如法国和爱尔兰不对可转让定期存款单提供保险,加拿大不承保超过5年期限的存款。

(五)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

从发达国家存款保险的限额来看,除挪威和芬兰外,都对投保的存款规定了最高限额,即不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存款提供赔偿。对每个存户的最高限额,美国为0万美元;法国为40万法郎;日本为000万日元;荷兰为3万荷兰盾;奥地利为亿奥地利先令;比利时为5亿比利时法郎;加拿大为6万加元;丹麦为5万丹麦克朗或5亿比利时法郎;希腊为万埃居;爱尔兰采取累进费率,最高赔偿额为万爱尔兰镑;意大利为前亿里拉的00%;卢森堡为50万卢森堡法郎;葡萄牙为.5~3万埃居的75%和3~4.5万埃居的50%;西班牙为50万比塞塔;瑞典为5万瑞典克朗;瑞士为3万瑞士法朗;英国为受保护存款的75%,为每个存款人保护的存款额是5万英镑;德国为全额保险,但每个存款人最多只能得到相当于其开户银行自有资本的30%的赔偿额。

存款保险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通货膨胀、居民存款增长率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变化,对存款保险的限额进行调整。根据Walker(994),存款保险上限的提高被认为是美国80年代储蓄存款机构倒闭数量上升的主要原因,所以FDIC已经考虑缩小存款范围以改进市场约束。不过,也有些国家正沿着相反的方向变化,如欧共体就提议其成员国扩大保险范围,将保护上限从5000欧元提升到0000欧元。

(六)存款保险方案的资金来源

一种是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和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发行股票与债券来解决。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之初的自有资本中,有一部分是财政部的拨款(为5亿美元);另一部分是由家联邦储备银行认股(但这种股票没有选举权和红利);其余部分则通过发行债券来解决。另一种由金融机构按年支付保险费给保险机构。

比利时、荷兰等国平时不收保险费,在发生银行倒闭后,才筹集必要的资金进行偿付。大多数采用统一费率制度。意大利、葡萄牙及瑞典从995年7月起,根据银行的风险程度收取存款保险费,即实行差别费率;美国从994年月起,改为实行差别费率。另外,某些国家的有关立法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还可以从本国财政部或中央银行那里获得资金支持,或者是向中央银行借贷。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拥有在紧急情况下向财政部借款50亿美元的特权。

(七)存款保险机构业务

各国存款保险机构除了保护存款者利益外还承担了金融管理、金融援助和破产处理等业务,对投保机构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经营不善的勒令停业或取消保险资格,如美国法律规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取消它认为经营不好的银行的保险资格;对发生清偿困难的银行,保险当局(美国和比利时)可以通过提供购买其资产或将自己的资金存入该机构的方式进行紧急清偿;对那些不能采取挽救措施的银行,让经营完善、管理得法的银行吸收兼并,并且给那些愿意兼并或收购破产金融机构的银行提供低息贷款(如美国和日本)。超级秘书网

四、结论与总结

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意是通过防止挤兑而使得银行体系更加安全;但如果设计不合理,结果却可能会削弱银行系统的稳定性,从而加大了银行倒闭的可能性。

存款保险不可能同时达到预防与保护的目的。存款保险首要的目的应当是保护小额存款人,而不是防止系统性银行挤兑。任何一种存款保险方案,除非它提供无限制保护,并得到政府的全额支持,否则不可能防止系统性银行挤兑,大规模的银行挤兑只有政府救助措施才能制止。私人存保方案在银行界遭到的反对最少。特别在那些存款分布均匀的国家,私人存款保险机构不失为可行的方案。但根据以往的经验,除非拥有强大的监管权威,否则,私人存款保险机构往往难以避免失败的命运。

鉴于自愿存款保险方案以及统一费率制度的弊端,目前应该实施强制性的变动费率制度方案;在此基础上,如果银行有权选择其在不同费率水平上的保险程度,即实行共同保险方案,效果会更好,因为它使存款人承担银行倒闭的部分损失,同时也能激励银行公开存款保险机构确定保费所需要的一切信息。为了成功地实现存保目标,应严格实施"一个存款人一家银行"的保护上限,同时应堵住任何漏洞。

第2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收益成本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含义与功能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首先是为了消除因银行挤提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其次才是对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额或部分的保险,保护一般存款人的利益;第三是建立处理有问题银行的合理程序,便利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减少“银行太大而不能倒闭”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存款保险机构还履行最后贷款人和监管参保机构的职能。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于1933年率先通过立法建立存款强制保险制度,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20世纪70年代起,存款保险制度加速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扩展,在IMF的183个成员国中,有67个国家采取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其他国家则采取不同程度的隐性保险制度。

我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确立风险防范机制稳定金融活动秩序

一般来说,银行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负债,银行必须进行负债经营,其经营风险比一般企业大,因此维持客户信心犹为重要。而且由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一旦个别银行倒闭,存款人缺乏充足的信息与专业能力去辨别持有他们存款的银行是否健全可靠,由此产生的恐慌极富传染性,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稳定民心,将会发生巨大的金融灾难。

完善金融市场主体,防止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缺陷之一就是市场主体不完善:政府筹资具有超经济强制性质;央行独立性不强,调控乏力;国有商业银行尚未真正商业化;而市场主体不完善的重要诱因之一就是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一直实行的都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非常广,大小金融机构都无存款损失之虞。银行就不必注重逆向选择的甄别与道德风险的控制,国有企业也不用担心贷款的最终偿还,居民也不用监督他们银行存款的安全,所以在这种制度下,银行、企业与居民的“道德风险”问题将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更为严重。

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减轻央行负担

与国外的中央银行一般是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发放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不同,我国央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一般是通过信用贷款的方式。这些再贷款收不回来就成为中央银行的不良资产。在再贷款方面,人民银行已经累积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其中清理农村基金会、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关闭证券公司形成的再贷款是目前再贷款回收的三大难点。占用了人民银行总量高达数千亿元的再贷款实质上是一种“隐性”的保险基金,只不过保险费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支付而已。人民银行尚无专门机构以债权人身份来主张和维护其再贷款的权益。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市场竞争加剧,央行的再贷款存量还将会增加,央行以后还将出现更多新的不良再贷款,这些将大大限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功能。这反映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还缺少一个角色——存款保险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存款保险业务的办理,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检查其业务活动,审查其业务报表,对经营不善的机构提出警告和制裁,并有权勒令其停业整顿,遇到极端情况,可以撤保,从而实现对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使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及存款保险机构的要求安全合法地从事经营活动。不仅能遏制央行以后还将出现更多新的不良再贷款,完善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还可以建立问题银行退出机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正常市场纪律约束有重要意义。

完善市场规则,创造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

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不可能完全打开银行业对内和对外开放的大门,因为考虑到银行业发生危机的扩散效应以及银行体系在我国的重要地位,政府也必须把新进入的私人性质的银行纳入到这个隐性存款保险网之内。这样,不可能向银行业引入优胜劣汰机制,也就不可能发挥整体金融改革战略——用体制外的增量来化解体制内的存量,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金融领域的市场化和高效率。如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可引入银行业优胜劣汰机制,建立问题银行退出机制,对形成正常市场纪律约束有重要意义。

改进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效果

如果银行的损失最终还是由财政拨款或由人民银行再贷款(或用外汇储备注资)解决,就会使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丧失一部分自。随着银行业对外和对内开放步伐的加快,银行间的竞争将会逐渐加强,如果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资产状况,那么政府对它们实施救助的频率和范围肯定会逐渐增加。如果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减轻国家对隐性担保的负担,还将改进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效果。

参考资料:

1.张国海、汗宗俊,“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保险研究》,1996.3

第3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存款人利益

随着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中国银行业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形成,金融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在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现象(“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打破了银行不会破产的神话,给我们的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了较大危害。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10月30日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明确指出,将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国家金融体制中设有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凡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强制或自愿地以缴纳存款保险金的方式投保,当投保银行出现信用危机,特别是发生挤兑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该破产机构在约定的限度内向存款者支付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是一种事前危机防范的手段,而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补充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不足,可把银行倒闭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基本目标却是相同的:(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2)设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或面临倒闭的银行的合理处置程序;(3)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稳定。

二、我国存款保险现状及建立显性存款保险的必要性

1、我国存款保险的现状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一直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国家信用的担保。这一存款保险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维持了我国居民对现有金融体系的信心,确保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对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因其浓厚的行政色彩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益显现。

首先,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的风险和收益不相配比,银行不用付出成本就可以得到国家帮助其处理经营风险的收益,这将使银行无视风险,而从事高风险业务,以期取得高额收益。并且,存款人因存在着政府会对其存款保护的预期,而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加大银行的道德风险。因而,现行的隐性存款保护方式破坏了金融领域活动参与者的风险承担机制,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高效、稳健运行。

其次,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信用担保是国家、政府提供的,且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规模,这就给予了政府一个相机抉择的空间。相对于小银行,国有大银行更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扶持和救助。这样,存款者在选择存款银行的时候往往会注重银行的规模,这势必造成银行存款能力的不公平竞争,抑制了新兴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

第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加大了财政和中央银行负担,导致政府债务规模迅速扩大,影响人民银行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政府救助问题银行,通常的办法有二:一是用财政资金偿付公众存款。但财政资金承担着提供公共物品、增进社会福利的重要职责,以财政资金弥补银行的支付缺口无疑会加重财政负担。二是中央银行增加货币供应量偿还银行支付缺口。但这会造成货币超经济发行,容易导致通货膨胀,有悖于中央银行实行币值稳定和经济增长的货币目标。

因此,国家信用担保这一隐性的存款保险方式,扭曲了对经济主体的激励机制,阻碍了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助长了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态势。随着我国银行体系的改革和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建立公开的、明晰的、设计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在我国金融业深化和发展关键时刻,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为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

三、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框架的构建设想

1、保险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政策机构。从世界范围看,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模式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出资建立,二是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建立,三是银行独自出资建立。我国的金融体制正处于改革时期,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许多金融机构的行为也不规范,这就决定了我国应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组建一个由人民银行负责,由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的,非赢利性的存款保险机构,其业务活动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督。这样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实力,完善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工具,又可以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

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可采取复合职能模式,具备以下三个职能:(1)监管职能。存款保险机构应不定期的对各个投保银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帮助其改善经营管理。(2)援助职能。对处于困境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对其发放紧急贷款、购买其资本、或暂时接管等方法,帮助银行摆脱困境。(3)破产接管职能。对破产的投保银行,可以采取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现金兑付的形式给付存款人存款,或者出资支持经营良好的银行对破产机构兼并收购,从而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2、投保机构的范围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数是以保险对象的确定以其所在空间地域为原则来界定投保机构的范围。按照这一原则,存款保险对象包括本国的银行及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而不包括本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规模大,但是其资产质量低下,难以承担金融风险的冲击;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信用社规模小,经营风险十分巨大。因此存款保险对象应包括以上两大类金融机构。

3、投保标的

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初期,可以把存款保险范围限定为居民储蓄存款,其中包括活期与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存款和通知存款,这部分存款代表着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是我国银行的主要负债,占银行全部存款负债的70%以上,对其实行了有效的保护,能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减轻倒闭银行的压力。至于各种形式的高息储蓄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企事业单位存款、同业存款以及财政性存款可暂时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今后随着存款保险公司理赔能力的增强,再将它们逐步归入保险范围,最后把保险范围扩大到国内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全部存款。

4、投保形式

存款保险一般有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两种形式。强制投保的优点在于它能够使所有存款人都有可能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其缺点是它剥夺了银行是否投保的选择权。自愿投保的缺点是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风险偏好型银行参保意愿会更强。对于我国而言,由于金融管理手段还不够健全,行业自律性比较差,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许多银行有可能为降低经营成本而不参加保险,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存款保险涉及到的社会公众面广,利益巨大,所以,有必要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让所有吸收存款的境内金融机构都参加存款保险。

5、投保费率的选择

保险费率分为统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统一费率的优点是操作简便、易于实施,但因为其保费支付与投保银行资产风险相脱节,这种费率制容易导致银行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引发道德风险。差别费率的优点是将银行的投保成本同其资产风险状况相联系,能减少银行的逆向选择。但由于保险公司无法准确地把握投保银行面临的风险,这种方法的实务操作困难较大。

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实现差别费率尚需一定的过渡时间,而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先实行等级费率,依据金融机构的类型来确定其适用的保险费率。这种做法可以适当降低国有银行的投保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不愿投保的问题。而对于中小规模的金融机构,虽然保费率相对高些,但因为有了存款保险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将可以吸收到更多的存款,因而对他们而言也是有利的。

6、保险程度

存款保险的赔偿有两种方式:全额保险和部分保险。全额保险的优点是公平、高效,其缺点是容易导致道德风险。部分保险有助于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造成银行的恐慌,因为未被保险的那部分存款还是容易会引发银行挤兑现象,不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

针对目前我国储蓄存款的现状,秉着保护小额存款、稳定金融市场的原则,我们可以采用部分保险、共同担保的方式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我们需要设定一个有效保护小额存款者利益同时又不增加银行道德风险的最佳额度作为存款保险的最高全额赔付额。例如,如果将最高全额理赔度定为10万元,则在这一额度内给予100%的赔偿,超过10万的增加额按递减比例赔偿。这种全额赔付与部分赔付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保护广大中小储户的利益,又能促使存款大户监督银行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从外部督促银行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增强银行的竞争力,促使其稳健经营。

7、保险方案的资金来源及运用

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有足额的支付能力来维护其信誉,这就要求其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可包括:(1)资本金。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可通过股份形式筹集,包括:财政拨款、中央银行、发改委和所有投保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认购股份。(2)保费收入。这是存款保险机构最稳定的收入,也是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费率应根据公平合理、共同分担的原则制定。(3)保险基金投资收益。为了保证保险基金的安全,其只能投资于风险小的项目,如国库券等。(4)特别融资。在存款保险公司遇到特别风险时,应赋予其向财政、中央银行或社会公众融资的权利,以保证其不至于因一时大量的存款赔偿支付而出现资金困难的状况。

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应主要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1)存款保险赔付;(2)对经营困难的投保银行提供资金支持;(3)投资低风险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8、法律体系建设

存款保险制度宜采取先立法后组建公司的实施顺序。先立法明确存款保险公司、银行及存款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再通过法律来保障和落实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存款保险公司法应包括:存款保险公司的基本运作程序、存款保险公司的组成和职能、投保范围和投保标的、存款保险费率和保险程度、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等内容。

参考文献:

[1]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陈岩峰,存款保险制度的效应分析及我国的理性选择[J],商业研究,2005(3)

[3]梁骞,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J],山东经济,2004(1)

[4]刘元等,存款保险及其国际实践经验[J],中国金融,2003(5)

[5]谷祖莎,关于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J],商业研究,2003(14)

[6]陈浩、舒欣,市场开发背景下的国家信用与存款保险分析[J],北方经贸,2002(2)

第4篇

关键词:金融稳定;存款保险制度;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而金融稳定则关系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处于能够有效发挥其关键功能的状态。20世纪90年代以来,墨西哥、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俄罗斯、巴西和阿根廷等国家相继出现金融动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有的甚至引发政治和社会危机。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日益重视金融风险的评估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建设,着力构建能够抵御金融风险威胁、维护金融稳定的金融“安全网”,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一、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投保机构,各存款性金融机构向保险机构强制或自愿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缴纳保险费,当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破产机构在规定的限度内对存款者支付存款的制度。

在我国,长期以来并不存在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从近年来发生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存款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存款保护。隐性存款保险在保护存款者利益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付出的代价也是沉重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隐性存款保险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

首先,不利于公平竞争。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服务好、不良资产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这就加大了股份制银行的筹资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不公平竞争的局面,抑制了新兴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不利于提高中国银行体系的活力。

其次,不能合理处置问题银行,加大了处理的成本。由于隐性的存款保险没有明显的规定制度,缺乏市场化的机制,因而在处理中机制不够灵活。一般是在发生危机后,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等机构才实地商量解决的对策,而且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持、各种专业人员的配合等原因,大大延迟了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时机。

第三,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相悖。当前我国所采用的以国家信用为保证,对个人储蓄存款实行全额保险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一是额外加大了国家财政的负担,二是不利于形成正常的市场退出机制。随着入世保护期的结束,外资银行的纷纷涌入,中国未来的金融体系将呈现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就会使民营银行不能健康发展,而且会出现外资银行“搭便车”的现象等。

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对银行体系改革的深入,以国家信用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渐渐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建立对经济主体的合理激励机制,推行公开公平、设计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以及推进金融改革有着积极的作用。所以,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迫在眉睫,也恰逢其时。

二、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措施建议

虽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行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步伐却并未减慢。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在积极进行改革和调整,已初步完成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并稳步实施上市计划,大批中小银行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它们迫切需要存款保险的服务来提高信誉,寻求更深层次的发展,而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已经不适合当前金融发展和金融稳定的需要。因此,成立国家存款保险机构,在事前采取防范风险的管理措施,事后引入风险责任判断标准,引导商业银行向着健康的方向开展业务积极创造条件,在当前显得尤为必要。

1.深化银行改革,完善监管机制。存款保险机构主要是为了保护存款人,而不是为了保护银行不破产,为了代表存款人更好地运用专业化手段来监督银行的风险状况。因而,不能片面强调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也不能高估其风险承担能力。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要求,无论是监管手段还是能力,都无法满足有效监管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需要。因此,应尽快建立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银行业实行全方位监管。央行要发挥维护金融稳定的主导作用,对商业银行开展“窗口指导”,引导信贷投向,减少道德风险。建立新的监管方法和程序,提高监管质量以及完善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央行还可以通过完善征信管理,向银行和银行监管及存款保险部门提供风险预警;银行监管及存款保险部门根据央行预警限制信贷资金向高风险行业集中。在处置金融机构风险上,存款保险机构在保持相当的独立性的同时,加强与央行和银监会的协调。存款保险机构与央行、银监会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是否有效,将从很大程度上影响对问题银行的处置速度和成本。

2.为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和机构设立提供政策与法律支持。我国政府应制定和出台“存款保险法”,使存款保险规范化和制度化。用法律来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贯彻实施,保障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性和存款保险业务的安全动作。中央政府应对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政策支持,以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公信度。

3.实施强制投保政策。一是防止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即只有风险较大的银行才去参保。产生逆向选择的原因之一就是实行自愿投保。如果规定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必须加入存款保险体系,逆向选择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二是有利于相互监督,当所有银行都出保费,那么经营好的银行就有激励去监督经营不好的银行。三是可防止自愿投保方式下银行内部存款的大规模转移。四是有助于保险基金规模的扩大。

4.实行差别保费制度。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以及种类的多样化,统一的保险费率已经不能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的风险变化,因此,实行对不同风险的商业银行征收不同保费的差别费率已成为共识。美国FDIC基于CAMEL评级研究的“与风险相联系的保险费率制度”,已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实施差别保费制度,相当于建立了一个正向激励机制。对那些经营状况较好、风险较低的商业银行来讲,由于保费相对较低,这就保持了其经营的积极性;对于那些经营较差的商业银行,为了降低保险费率,或者说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也会努力改善经营状况,加大风险防范的力度,降低自身的风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银行评级标准制度,对银行的风险评估体系还不够健全,因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对各银行风险的判定就十分困难。因此可按银行的资本化状况,同时参考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资产风险比例等实行差别费率。资本充足率高、经营状况好的银行可缴纳较少的保费,反之亦然。而且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期,应确定较少的费率级别,费率的级差也应当较小,但要规定一个明确的费率调整时间表,逐步过渡到完善的差别保险费率制度。

5.实施动态的保费制度。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风险状况随着其经营策略与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商业银行的风险发生变化,保险费用却没有调整,一方面对其他的商业银行来说有失公平,另一方面会加大存款保险机构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对投保的商业银行实施动态的保费制度,随时根据其风险的变化调整其保险费用,不但能保持公平,而且促使商业银行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始终把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6.设定保险范围。一方面要设立赔偿金额范围,制定一个限额:在限额以下的存款才能得到全额赔付,超过此限额的存款只能得到部分赔偿,或者不赔偿。这种全额赔偿和部分赔偿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以充分保护广大中小储户的利益,又能避免对市场纪律的削弱,使存款人依旧要注重风险的控制。设立理赔限额不宜过高,否则会引发道德风险。世界上保险限额平均是GDP的3倍,按此标准中国的保险限额不到3万元。然而由于我国居民的高储蓄率,金融资产主要是以存款的形式持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加上我国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管理水平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若按上述比例确定保险限额显得偏低,保护面不足。为了维护广大存款者的利益,可适当调整限额,至少让90%以上的存款者得到全额赔付,将存款保险最高限额规定为10万元,对10万元以内的存款全额保险,超过10万元的采用递减比例赔偿是可行的选择。

另一方面,对存款的种类也要设限制,只对银行存款中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提供保险,而同业存款、外币存款、大额存单、境外金融中心存款等都不在保护之列。这种风险共担机制,使存款人与商业银行仍然要注重风险控制,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应逐步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权利和责任,加强对投保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监管是避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有效对策。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利,检查投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随时根据其经营与风险状况调整其风险等级,进而调整其保险费用;有权取消经营不善和非法经营者的保险资格,对问题银行实施兼并、收购和救助等。

三、结束语

根据我国现实情况,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意是通过防止挤兑使得银行体系更加安全,但如果设计不合理,结果可能会削弱银行系统的稳定性,从而加大银行倒闭的可能。可从存款保险法律建立、实施强制性存款保险、规定最高理赔限额、实行差别化费率等六个方面设计适合我国现状的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65-73.

第5篇

一、前言

在当今银行业面临利差收窄,与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银行的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我们更需要关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商业银行有哪些影响和针对其带来的消极影响银行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本文旨在研究中国即将施行的款保险制度分别对我国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建议。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一直以来,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由国家提供隐形担保,拥有良好的信誉度,但是由于承担着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资金支持的政策性任务,造成了其经营的低效率及大量的不良资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家信誉将从这一担保中退出,国有商行将作为一般的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竞争,这对的国有商业银行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第一、成本增加,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短期内对国有商业银行最直接的影响是国有商业银行需要增加一部分存款保费支出。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差别费率会相对较低,但是国有商行的存款基数大,也会有一笔不少的保费。并且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利率市场化会逐渐放开,按照其他国家地区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小型银行的利率一般高于大型银行100-120基点。在竞争的压力下,大型银行将不得不增加挽留旧存款和吸收新存款的成本。第二、融资压力增加,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资本充足率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偿债能力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并且资本金是否充足将会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誉的,这给国有商业带来了融资压力。第三、竞争更加激烈,以前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保护力度远远大于非国有商业银行,这对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造成了不平等,现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从法律上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提供了平等的保护,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竞争更加激烈,这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挑战。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一系列影响,现有以下建议:第一:完善组织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降低管理成本;发展新业务、多开展中间业务、增加收入渠道,用收入的增加对冲成本的增加。第二: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民间资本,实行员工持股等建立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渠道,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造,加快风险管理现代化,变革经营目标,追求可持续利益最大化,以多种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成为具有综合功能的金融企业,从根本上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实力,使国有商行在国家信誉退出的环境下平稳、健康运行。

(二)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相比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而言,以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市场竞争力弱、信用度低揽储困难。存款保险制度施行之后,营造的公平竞争环境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第一,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的信誉度,同时也增强了存款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的信心,有助于中小银行与国有商行的公平竞争。第二,中小商业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等特点使其承担金融风险的能力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增强了它们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可以将资金投于收益好、利润高的行业,提高营业收入水平。第三,存款保险制度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总体信用度和规模水平更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小型商行的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波动从而导致部分存款搬家,中小储户将会成为中小商行吸收存款的主要对象,因此中小型商行在产品种类、服务管理水平等市场化要素方面面临着考验,提升自己在中小储户方面的竞争优势。由此可见,要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激烈的银行业求得生存,必须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营效率,发挥自己业务灵活性的优势,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以客户为主导设计有针对性的理财产品,扩展表外业务增加其他服务的营业收入,转变发展方式,成为符合了市场个性化发展的中小商业银行。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影响和建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合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服务“三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农村金融的基础和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农合金融机构的影响对其以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一:农合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和小微企业,具有成本高、效益低、风险大等特性,在监管评级与资信评估方面也无法与大银行相提并论,风险差别费率比其他商行高。其次,存款保险的对象主要针对储蓄存款和小额存款,因此储蓄存款或零售存款占比高农合金融机构,会支出更多存款保险费,增加了他们经营成本。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后,会促使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提高他们的信息透明度,存款保险机构也会对他们进行风险评估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将会督促他们提高自己的的经营水平,但是也可能会使农合金融机构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优秀的脱颖而出,经营差的逐渐衰落,由此可能导致农村中小机构的兼并重组。面对上述问题,首先,提升农合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资产质量、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提升风险拨备水平,夯实家底,努力提升监管等级,才能享受和大型银行同样的存款保险费率。调整负债结构、增加再贴现、发行可转让存单等非存款负债方式的比例,减少存款比例,以此减轻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存款保险费支出压力。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农合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促使他们转型发展、改革创新,在金融空白点找到生存空间,加强服务“三农”与小微企业,成为具有自己经营特色业务、风险可控、收益均衡的银行。

作者:唐敏 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第6篇

一、方案设计及分析路径

我们基于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国际经验和趋势,结合我国银行体系及居民金融资产特征,遵循所有存款类机构强制参保、对发生风险的投保存款限额赔付、对参保机构按差别费率征收保费的原则,以费率设计主要约束条件与标准选择为核心,设计出用于模拟测算的简易方案。首先是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计算,存款保险的实质是将参保机构的风险转移到存款保险机构(或基金),按照风险补偿原则,风险越高的银行应该适用越高的费率。其次,差别保费要能反映保险限额差异,即保险限额越高,存款保险机构在投保银行发生风险时赔偿责任就越大,相应地保险费率应该越高。再次,根据银行风险等级分类和保险限额,按照计费标准宽口径(各项存款)和费率水平低阶差(每个档次0.25bp)设定保费收取标准(见表1)。

按照上述方案,选择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4类法人银行机构,分析其参加存款保险体系的财务承受能力变化情况。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因其设立时间较短、业务架构及盈利结构尚不成熟和稳定而不纳人分析。其分析路径如下。

一是进行参保机构风险等级评估。结合监管部门监管评级结果和参保机构资本充足水平,确定参保机构风险等级。多数国家的监管评级采用通行的骆驼评级法(CAMELS),将评为1,2级的归为一类,评为3级的归为一类,评为4,5级的归为一类。国内监管机构对地方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分6级18档,此处按照每两级归一类依次分类。资本充足水平以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及资本杠杆率为主要指标,将银行机构分为资本相当充足、充足和不充足三类,得到风险矩阵(见表2)0而参保机构风险等级划分,各国惯例从四级到八级不等,此处采用四级分类。

二是进行参保机构财务承受能力测算。根据方案中不同风险等级、不同保险限额所对应的费率标准,计算目标参保机构的利润指标在相应情境中的变化程度,以确定征收保费对其财务承受能力的影响,并根据测算结果分析其表现特征及政策含义。

二、测算结果及其表现特征

1.风险等级评估结果

(1)法人银行当前风险水平总体较高

依据2013年底和2014年6月的数据,116家目标银行中,风险等级为一、二级的占比不到一半,而风险等级为四级的银行机构占全部银行机构的29.67%。相比之下,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浙江省2013年底93家银行法人机构的测算中,一、二级机构占比98.93%,四级机构占比为0。这意味着风险差别费率框架下,辖区较多银行机构要适用较高的费率标准。

(2)风险等级表现出明显的顺周期效应

2009年是山西省经济受金融危机冲击最为显著的一年,此后宏观经济稳步恢复。目标银行中,风险等级为一、二级的占比由2009年的20.25%增加至2013年的46.16%,四级银行机构占比则大幅下降22.23个百分点(见表3)。这种趋势也反映出银行机构风险管控能力不断提升、风险水平逐步降低的向好趋势。

(3)法人银行风险等级呈一定的区域集中性

如农村信用社,四级银行机构集中于晋城、运城两市,忻州、晋中、阳泉三市的银行机构主要为二级。

(4)高风险参保机构主要为农村信用社

从参保机构类型看,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等级总体较低,一级参保机构主要为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多为二级,个别参保机构为三级;四级参保机构全部为农村信用社。这与日常风险监测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吻合。

2.参保机构财务承受能力影响分析

缴纳保费将从多个方面、通过多种因素直接或间接削减参保机构的利润,为便于计算和直观反映问题,此处仅在参保机构以盈利缴纳保费的假设下,分析辖区法人银行净利润下降幅度及特征。

(1)总体情况

对目标机构采用lbp一3bp各档次费率标准进行测算,全辖银行机构净利润总体下降幅度为1.04%一4.13%。银行机构间情况差异很大,降幅最大的银行机构变动区间为132.10%一396.29%,即使按照最低费率,银行机构当年的盈利都不能满足缴纳保费的需要;降幅最小的银行机构净利润下降幅度为0.33%一0.95%0

(2)净利润下降幅度随参保机构风险等级而升高

风险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参保机构,按照该等级最低费率计算,净利润下降幅度分别为0.57%,1.12%,8.61%和15.55%,其中一、二级之间,三、四级之间变化较为平缓,二、三级之间降幅出现跳跃式扩大,这种跳跃现象在对所有参保机构都按照lbp费率计算时也存在。可见参保机构风险等级出现分离均衡现象,高风险等级参保机构所受财务冲击远大于低风险参保机构。

(3)净利润下降的参保机构类型特征明显

不考虑其他因素,净利润下降幅度由低到高依次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其中除农村合作银行仅1家,类型代表性不充分以外,这种类型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类参保机构整体的风险状况。

三、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

1.对高风险参保机构进行适用过渡期安排

分析表明,银行风险级别越高保险费率越高,所受财务影响就越严重,而且存在个别高风险参保机构难堪重负的情况。因此,不论是从存款保险机构(或基金)安全性还是参保机构承受能力考虑,均应在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时,对高风险参保机构进行适用过渡期安排。一是根据参保机构类别实行差异费率。可考虑先在风险管理水平较高、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的商业银行推行风险差别费率,同时结合城乡信用社的风险特点、负担能力等,确定有别于其他银行机构的费率标准。二是以当年增量存款为基数计征保费。同时防范参保机构道德风险,防止出现制度性寻租行为。

2.制度设计应体现正向激励,推动公平竞争

一是差别保费制度应主要基于银行风险而不能基于银行规模,必要时应考虑参保机构类型和地区差异,改变大银行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的优势地位,为各银行提供公平竞争平台。当然,参保机构类型并非一定以机构性质分类,地区差异则需综合考量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等因素,而非银行经营方面的差异。二是制度设计应防止低风险银行对高风险银行的补贴,促使银行注重和改善风险控制,抑制风险扩张,以获得低费率的“奖励”。

3.合理确定逆周期干预的方式及程度

跨期分析表明,银行机构在压力时期的风险等级提高,直接导致其陷人风险评级高一适用费率高一财务负担重一各项指标恶化的恶性循环。同时,模拟测算中,对于2009年风险等级高于2012年的银行机构进行抽样测算,加人逆周期考虑,按2012年银行机构风险级别适用保费率计算,结果表明,该制度在银行压力时期的财务影响仍然大于正常时期,可见逆周期干预的方式和程度还需更多的技术手段来加以确定。

4.必须加快完善有利于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条件

从国际经验看,很多国家都在完善国内金融监管、提高银行机构风险控制水平后才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从中小银行的角度来看,一是应完善中小银行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资产质量,厘清省联社和监管机构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二是加强地方法人银行财务报告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参保银行及时可靠的披露信息可以帮助存款保险机构进行有效的事前监管,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提前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此外,应加快构建存保制度与金融机构破产及退出的衔接配套制度,宏观审慎监管、逆周期监管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应用等制度建设也应跟进。

四、地方银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未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纳入测算和分析

从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国际经验来看,对设立不足5年的金融机构一般会做另案处理,要么设置过渡期,要么设置不同的保费框架。辖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两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普遍设立于2008年底,开业时间均在2009年以后,日常监测显示,这两类金融机构利润指标很不稳定,其原因与金融机构业务结构尚不稳定和成熟紧密相关。因此需要依靠进一步的分析结果来确定其参保时机和模式。

2.分类型的测算结果说服力有待进一步验证

上文按照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进行分类测算,但是,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多为近年由农村信用社单个法人机构改制设立,其治理体系、经营传统等与农村信用社难以完全隔断联系,因此其类别代表性存在一定瑕疵。

3.未考虑动态调整的问题

第7篇

论文关键词:长株潭,城市群,建设,国家,区域性

在全国城市群中,长株潭可谓结构独特,其地理位置呈三市鼎足之势,彼此相距不足40公里。20世纪80年代后,湖南省委省政府着力推进长株潭经济一体化,2007年底国务院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建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显然,无论是长株潭一体化还是两型社会建设都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而建设长株潭城市群国家区域金融中心是实现金融支持长株潭一体化和两型社会建设的战略举措。但长株潭的金融现状能否满足建设国家区域金融中心的基本条件,以及存在哪些约束因素,本子课题将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一、长株潭城市群金融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金融业在长株潭一体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长株潭城市群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呈现较快势头:信贷增长高位趋稳,银行效益大幅提升,证券业在牛市行情中发展迅速,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保障能力增强,金融改革稳步推进,服务创新成效明显。

1.基本形成了齐全的金融机构体系

近年来,长株潭城市群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呈现较快势头,已经形成比较健全的金融机构体系。从银行业来看,除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沙、株洲、湘潭中心支行外,三家政策性银行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都在长沙市设立分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分别在长株潭设立分行、交通、中信、光大、招商、浦发、民生、兴业、邮政银行等都在长沙设立分支机构,有的还在株洲、湘潭设立了分支机构,另外还拥有汇丰银行、长沙银行、株洲湘潭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至2008年长沙拥有各类市级以上银行机构20家;株洲12家、湘潭11家。从证券机构来看,财富证券、海通证券、方正证券、国信证券、华泰证券、长沙证券、招商证券7家证券公司在长株潭设产了总部或分支机构,2007年证券总成交金额为13708.16亿元;长株潭共有上市公司28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达2,511.53亿元。从保险机构来看,长株潭三市共有保险机构66家,保险总收入达83亿元。另外还有地方金融证券办、银行监局,华融、东方、长城、讯达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已基本上形成了相对集中的金融产业群。

截止2007年底,三市全年各项存款总余额为4354.18亿元,贷款总余额为3549.03亿元,新增存款与新增贷款总额分别为659.44亿元、595.81亿元。长沙市各类银行机构各项存款余额达3267.46亿元,同比增长18.52%;新增存款509.6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2982.40亿元,同比增长20.14%;新增贷款469.96亿元同比多增43.54亿元。湘潭市各项贷款余额262.83亿元,新增45.10亿元,同比多增12.23亿元,增长20.71%。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450.27亿元,新增63.50亿元,同比多增2.46亿元,增长16.42%。株洲市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638亿元,增长15.5%,各项贷款余额303.8亿元,增长19.4%(见表1)。

表12007年长株潭各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

地区

存款余额(亿元)

(增长率)

贷款余额(亿元)

(增长率)

新增存款(亿元)

新增贷款(亿元)

长沙

3267.46(18.52%)

2982.40(20.14%)

509.60

469.96

株洲

450.27(16.42%)

303.8(19.4 %)

86.34

80.75

湘潭

638.45(15.5%,)

262.83(20.71%)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存款保险 银行破产 金融风险

一、关于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同观点

(一)反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观点

1.由于我国制度不允许银行破产,因此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来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包括存款者的切身利益,但是我国制度决定了银行不可能破产,因此这项制度的建立可谓是多此一举。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是国有产权,政府充当着最终付款人的角色,因此存款者在存款过程中更多的相信的是政府,而不是单个的银行。相反,一旦存款保险制度确立很有可能会让储户觉得银行存在破产的可能。退一步说,即使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由于政府对银行的干预,该制度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例如,在八十年代,韩国曾经提出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想法,但是由于其巨大的保险基金金额无法保证,更重要的是韩国政府对其干预过大,使得该机构的设立价值不复存在,该构思在实际操作之前就流产了。

2.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风险进行监管,不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人民银行对金融风险具有监管职责,一旦某银行出现了破产或者是信用危机,人民银行会对其进行接管或者破产清算,存款人的利益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失,那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何在呢?相反,在我国具体国情情况下,一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让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处在十分尴尬的地位。

(二)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观点

1.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稳定金融体系。墨西哥金融危机、巴林银行的倒闭、日本金融市场中很多保险公司的倒闭,这些都无疑给我过经济的正常运行带来了影响,还扰乱了一定的社会安定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种金融机构的不断完善,很多中小型的商业银行如雨后出笋般拔地而起,但是这些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银行内部的风险比较大,我国近几年银行的不良资产持续增长就是很好的印证,因此我国要做好防范风险的措施,稳定金融体系。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供流动性的援助,实行有效的金融监管,预防银行的风险发生,对于银行破产之后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处理,保护储户的切身利益,这些都可以有效的稳定金融体系。

2. 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缺陷一经慢慢显现,比如,有些金融机构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但是却没有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来保证他们随着市场变化而自我淘汰。实际生活中,很多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依然是靠着政府的力量在进行。但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恰恰可以提供这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某些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可以依据存款保险制度规定的步骤进行退出,确保经济损失的降低。

二、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际效果

(一)可以有效的净化中央银行基本职能

我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兼有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两大项。或者说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综合体,但是在实际当中,这两项职能确实互相矛盾的,因为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投入过多,就很难进行宏观方面的大局调控。比如,人民银行对一家即将破产的金融企业宣布破产,但是又要负责对其接管等等善后工作,这明显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就可以有效的净化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金融监管职能,当人民银行根据一个金融企业的信用危机或者资不抵债的程度宣布其破产之后,可以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后续的善后工作,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的矛盾发生,有利于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发挥。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回避国家信用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有严重的依赖国家信用的现象,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扭转这种局面,使商业银行尽快归队到市场金融机制当中。我国四大商业银行有着其他金融机构不具备的先天优势:第一,国家信用使其最有利的后盾;第二,垄断地位很高;第三,转有价值比较高。但是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劣势;第一,历史包袱比较沉重;第二,经营机制过于老化,缺乏生命力。想要很好的解决,就必须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撤销四大银行享有的国家信用特权,降低他们的优越感和专有价值,促使他们尽快融入到金融市场当中。

(三) 有效保障存款人的经济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深化程度不断加深,金融市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潜力。虽然金融工具在数量上不断增加,种类也是开始多样化,但是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和金融工具的限制,人们更多的还是选择以存款的方式管理自己的资金。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从存款者的利益出发的,为存款人建立起了一道坚固的风险屏障。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出现的弊端和完善

(一)弊端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造成现有相关资源的浪费局面,也会消弱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能,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有限,能力有限,资源更加紧缺,一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没有条件实现它的监管职能,严重的话,还可能造成对已有资源的分散,降低他们本应由的监管智能,并且,如果存款保险机构不负责监管,那么就一定要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做好沟通,这样的保证虽然可以确保存款保险部门职能的发挥,但是难度却很大。

2.存款保险制度不一定能够促进中小银行的发展 建立存款保险机制,不得不注重中小银行的发展是否能在此机制下得到推动。但是我国中小型银行中有很多银行的资金状况比较好,甚至会超过其他大银行的资金状况,但是一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就会出现金融风险的转嫁,比如,很多国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会将自身在资金状况方面的劣势带来的副作用转嫁到这些小银行中,造成市场不公平的现象发生。虽然人民银行兼具金融监管的职能,但是却没有资金做以保障,也就无法真正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这就是我国金融防范体系中的一个大漏洞,如果人民银行对于即将破产的金融企业进行救助,就必须通过再贷款的形式,但是这种方式无疑会增加基础货币投放,这样不利于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尤其是当全国性的信用危机发生时,如果人民银行通过投入大量的再贷款来救助这些企业,势必会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现象,阻碍中小型银行的发展。

3.可能造成存款保险机构的管理权和归属不清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的后续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整必定会影响整个机构的运行,尤其是机构的归属或者是管理权设定不明确,必定让存款保险机构架空,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因此,在存款保险机构构建时,建议以民间出资和政府出资共同共有的方式建立该机构,这是切实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但是该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之后,如何发挥市场的调节机制又是一个问题,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不足,很有可能该机构最终还会落入到政府之下,形成一个附属机构,最终流于形式,无法发挥作用。一旦这样,该机构的管理权也就不会明确,在政府的管制下无法充分发挥管理权,这也会造成该机构无法发挥作用。

(二)完善措施

1.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治理结构的完善。商业银行的措施和管理办法,这种办法和措施的综合就是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为了是对金融风险进行事前的防范、事中的处理和事后的监督,以及对动态过程的纠正等等,想要做到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就必须给予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部门一定的评估、监测、识别能力,这样才有利于它控制自身的风险。

2.做好监管协调分工。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增加了监管机构,除了中央银行、银监会,还有存款保险机构做后盾,但是这三者想要发挥存款保险方面的功能就必须加强协调,不能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致使真正的组织处于一种放任不管的状态。三者应该各尽其责,中央银行是整体宏观掌控的功能者,做好风险预警和稳定全局;银监会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建设并完善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确立;存款保险机构则是具体的实施者,出台适当的存款保险利率,确保在银行倒闭之后负责后续工作,确保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失,或者是尽可能的将损失降到最低。

3.重视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现有的法律体现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尽量做到公平,对于不完善的地方进行补充。建立存款保险法和保险机构,并且设立专门的解决问题部门,完善破产法、消费者权益法等配套法律制度,以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当然一定要加强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确保资金支付、运转的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从根本上保障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也能够很好的保护我国存款者的切身利益。

第9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存款保险;退出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迄今,美国次贷危机对美国及全球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仍在扩散和深化,银行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不断涌现。美国次贷危机提醒我们,监管当局需从中吸取教训,应加快建设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以维护中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

二、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中国金融经济环境的需求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1]。在美国的次贷危机中,正因为有存款保险制度,所以美国银行并没有出现挤兑的现象。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2007年的美国的次贷危机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中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2]。比如“美国此轮危机导致了19家银行的倒闭,但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防范了风险的扩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融恐慌和社会不稳定。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险制度有利用稳定货币制度。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不会导致中央银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救助者的责任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措施,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二)金融机构破产和退出机制的需要

中国的商业银行改革就是市场化改革,而市场化的银行业必须要有竞争退出机制。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为了金融稳定,难以让该破产的金融机构尽快破产,易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而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尽早介入,可以有效控制问题银行的风险,降低处置成本。在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进行赔付,稳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同时对破产银行进行专业化的清算,建立起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建立完整的金融制度,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三)高速增长的居民储蓄的需要

中国居民对未来的判断多是负面的,把钱存在银行一直是大多数人防病、养老、子女教育等的首选方式,到2008年10月,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到20万亿元,而且上涨势头不减[3]。储蓄存款是中国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银行对亿万储户的硬负债,到期必须足额还本付息。存款人一般并不知道在银行在从事什么经营活动、风险是大还是小,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存款人的利益有可能得不到保护。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中国估计对于存款保险的限额赔偿规定在20万元,将有98%的储户利益得到保障。这样,在遇到某个银行机构发生经营困难时,存款人就不会轻易大量提款,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才能比较稳定,银行业务活动才能不间断的开展。

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已经酝酿长达十年之久,从当前环境来看,危机下需要建立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改制金融机构的存款保证制度来提振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此外,国外经验也表明,在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升级情况下,美国存款保险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国内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环境已基本成熟。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步伐

由于大量具有高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及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了十年却仍迟迟无法出台,致使中国的金融安全网仍存在着严重缺陷。当前,我们应当利用流动性过剩、中央财力相对充裕、金融机构运行平稳等历史上难得的有利条件与时机,加快推进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进程[4]。另外,鉴于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尚不乐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因素对当前经济的影响,增强经济决策者的信心,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利于尽快处置现有的和即将产生的金融风险,并对经济下行时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及早做好应对准备。

(二)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透明度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准确、及时、充分地披露银行的信息,扩大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一方面为存款人的选择银行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银行的经营制造压力,鼓励其稳健经营。首先中国的信息披露要真实,可由存款保险公司负责检查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并将视弄虚作假的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其次,应该由监管部门明文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范围,如银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银行经营中诸如合并、收购等的重大事件。此外,要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限,对于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所披露的常规信息要规定严格的时间范围,同时规定重大事件须及时披露的时限,逾期给予惩罚。这就要求必须加快中国金融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使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5]。

(三)存款保险体系的设计应兼顾地方利益

由美国次贷危机显示,不仅金融体系存在着脆弱性,同样市场投资者也是相当脆弱的。正因为如此,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可以瞬间逆转,并迅速在信贷市场、债券市场以及各国市场间传导,因此要充分估量制度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四)存款保险制度设计要有前瞻性

在存款保险体系的设计上,我们应充分考虑中国国情、金融体系现状及其未来改革需要,如在存款保险机构架构设计上,既要考虑存款保险机构市场融资等市场化运作的需要,也要兼顾存款保险管理职责的发挥而应具备的行政资源[6]。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即意味着对各类存款实施了显性的有限度的存款保护。虽然现在建立存款保险的环境已基本成熟,但如果处理不当,将有可能造成高风险、低信誉的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向稳健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转移,从而会加剧现存的金融风险。

所以,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要像实施外汇体制改革那样进行风险预警监测,以便尽早识别银行财务状况的恶化和有问题的银行,维持金融的稳定。

参考文献:

[1]葛艳.中国现阶段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J].湘潮,2008,(8).

[2]迟美华.对中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J].世纪桥,2006,(12).

[3]李宏,杜熠飞.关于建立中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利弊分析[J].金融与法,2006,(9).

[4]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04,(8).

第10篇

(一)急于求成的制度转轨带来了超重的历史债务。1995年国务院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开始向“统账结合”的模式转变。在转制过程中,由于“老人”和“中人”的退休金权益并没有以养老金的形式形成积累,于是就出现了“转制成本”。由于统筹基金无法填补这一缺口,所以我们就采用了混账管理的模式,统筹账户挤占个人账户资金,实行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

(二)基金征缴不力导致的新债务。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核心。但基金征缴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基金征缴中的“打折征收”,导致了“新隐性债务”。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采取“优惠征收”、“打折征收”的办法,加上我国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方面存在的“政策漏洞”,形成新参保人员“缴费少、受益多”的财务失衡状态,“新隐性债务”正在大面积生成。

其二,社会保险费拖欠、拒缴严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低,导致供款不足。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2001年1月8日全国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千万元以上的有20余家。国务院体改办宏观司2000年5月的相关数据显示,当时全国累计发生企业欠缴养老金已达376亿元。另外,参保不缴费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省区高达20%,全国总计达800万人。

(三)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系数提高。人口老龄化是全球问题。但我国由于人均寿命的延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老龄化问题尤为严重,并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即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我国的老龄化速度是最快的;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最低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所以,我国当前面临的老龄化形势最为严峻,其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平衡的冲击也最为严重。

(四)提前退休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剪刀差。由于提前退休现象对养老保险基金具有少缴多支双重侵蚀,所以成为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危机的主要根源。

(五)基金投资管理不善,无法满足养老保险基金刚性调节增长的需求。目前,我国的养老基金几乎全部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受银行存款利率不断下调及国债期限结构的影响,基金收益甚微,保值增值困难。个人户收益也不理想。以辽宁的试点为例,2002年底个人户基金全年收益率只有2%,2003年通过协议存款等方式,个人户基金年收益率提高到了2.45%,但都远低于7%的平均工资增长率水平。在滚存结余基金的管理方面,也存在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的问题,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比较严重。

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变当前的“统账结合”制度为“统账分离”制度。统账结合模式下的混账管理导致了空账问题,空账的恶性循环是本质上的现收现付,既有可能导致即期养老金待遇的扩张性支付,也无法应对老龄化危机,同时还会阻碍劳动力正常流动。因此,必须实行“统账分离”制度,推行个人户“实账化”,并完善个人账户的有效管理,利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提高个人账户的经济效益,使个人账户资金能够名副其实,能够有效地化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债务危机。统账分离后统筹基金的资金支付缺口通过盘活国有资产(包括居民的福利住房)等方式筹集资金解决。

(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一方面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资金来源。扩大全社会参保范围有利于筹措资金,而且还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社会。因此,只要符合参保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自由职业者等都应作为扩面的范围和重点,做到应保尽保。在养老保险征缴方面,新经济组织的职工要和国企职工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要规范征缴基数,杜绝渗漏。目前,参保单位通过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逃费的情况比较严重,抽样测算过程中发现,1999年缴费工资比1998年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统计局统计的平均工资增长了11.6%。根据全国参保单位缴费工资与平均工资的统计比较,前者比后者也低了10个百分点。如果将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核实,至少可以使基金增收10%。

(三)尽快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如果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工人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则将根本解决因工人流动性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的问题。

(四)应当杜绝提前退休。可以通过改革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实行替代率随缴费年限浮动来杜绝提前退休。如,以缴费15年作为“门槛”,缴费15年可领取社会平均工资的15%作为基础养老金,每多缴费一年多领1%,如果恶意中断缴费,按照离退休年龄差几年停缴的办法,一年扣0.3%。

第11篇

一、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表现

(一)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急需拓宽筹资渠道

首先,从养老金的收缴方面来看,河北省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比较单一,收支矛盾比较突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财政、企业和个人三方面共同缴纳。但是由于对企业强制缴纳保险金制度管理方面的欠缺以及近年来人们对于社保基金管理的不信任危机,个人和单位缴费的热情不高,缴纳比例偏低。个人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行产生信任危机,不愿缴费;企业由于建设基金短缺,急于将资金用在投资建设方面,所以拖欠缴费。其次,随着河北省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我省中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整个社会对于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总体需求剧增。支出环节问题百出,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此起彼伏。我省的中小企业建设资金普遍不足,对于投资金的需求和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也导致经办单位对于社保基金违规使用问题的出现。所以,虽然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的账户年年有结余,并且结余规模似乎也越来越大,但是,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与实际应用的严重比例失调,直接导致了社保基金收不抵支的结果。因此,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充足养老保险基金资金供给,以及规范社保基金的支出也就成为了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问题。

(二)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挪用流失现象严重

社会保险基金被政府行政管理人员公然的非法挪用现象严重。在2004年之初,河北省的两名社保基金监管人员于瑞云、陈树新枉顾法纪,将政府授予他们管理的四千多万的农村养老基金用于购买国债,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将此举冠以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之名。而实际上却将理财收益据为己有。致使这笔巨额资金至今无法追回,使得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人民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这种,公为己用的现象凸显出社保基金在监管方面的漏洞,也损害了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度。

(三)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增值保值效果欠佳

虽然,早在1997年国务院就对于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给予了政策支持,规定社保基金存款可以按照个人存款利率计算。但是,由于社保基金的增值并不能给基金管理者带来实际利益,基金管理者对于这些政策并不热衷。而商业银行更是在对方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不会对社保基金给予优惠利率。所以社保基金的优惠利率政策如同虚设。目前,河北省大量的社保基金只是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在于银行。在物价飞涨,工人工资大幅提高的背景下,社保基金根本无保值可言,更别提增值了。国务院相关法规还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除了部分留余外,可以选择一些流动性较好,有增值效果的投资工具。但是社保基金在银行的存款和购买国债这两种投资方式的比例不得少于全部基金总额的50%。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这个比例并不能保证。而且即使是用于存款和购买国债的社保基金,也往往会遇到许多的实际问题。诸如社保基金经办机构和政府财政部门在控制基金运营的过程中互相推诿,违规使用现象比比皆是。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社保基金监管立法严重滞后、监督系统的权责安排过于笼统

从国家层面看,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目前我国并没有为《社会保险法》配套健全的法律法规,所以社保基金的监管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都是由政府统一作出制度性安排。社保基金在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于我国目前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其设立在各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既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者,又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执行者。这种机构设置,体现了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权责不分,行政权缺乏制约,左手管右手。在这种体制下,政府既需要承揽社会保险的一切管理事务,又需要对社会保险体制运行的一切后果负责。如果一旦出现管理问题,国家将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政府监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公共管理的高成本等原因,往往导致政府干预的低效

(二)社保基金监管过分倚重行政部门,缺乏成熟高效的监管机制

目前,河北省的社保基金监管工作长期处于社保部门的封闭运行当中,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直接发文给出指导意见,监管事宜完全由政府行政部门进行。这种体制缺乏有效地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往往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这和我省目前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高速发展的经济相脱节,存在政监不分的现象。社保基金监管工作严重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是我省目前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重大弊端。而由于专门的监管程序和监管过程的随机性和随意性,真个监管体制一直在低效运行。社保基金被挪用,贪污,占为己有的违法违纪现象频发,并且得不到有效控制。各个监管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监管方面出现条块分割,使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很难在具体监管工作充分落实到位,从而可能导致出现行政监管的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在2011年财政部对河北等10个省区的社保基金金所实施的绩效考评中,显示河北省社保基金运作的整个过程缺乏媒体的监督,而且对于绩效考评的信息也没有公开,这些都反映出河北省基金监管机构能力的有限性。

第12篇

【论文摘要】发展民营银行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结合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现状,阐述阻碍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现存制度约束,并提出相应的外部制度支持

2004年8月18日浙商银行在浙江杭州正式开业,引起中国银行界的广泛关注。浙商银行是在浙江商业银行的基础上经过重组改制而成的,从而被冠之予中国内地肖家“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由已有金融机构改组而成而不是全新设立,这与中国民营银行的积极倡导者之一原长城金融研究所所长、加拿大酉女大略大学终身教授徐滇庆原先所主张的增量设立并不相同。通过吸收民间资本对现有金融机构进行改造而不是新建民营银行,可以说是采取了一种渐进式的发展方式,避免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这是现实条件下的合理选择。

可以说我国的民营银行是在激烈的争论中诞生,而其产生之后又能否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它的主要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率等都将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也将影响决策层对其他申请设立的民营银行的态度。民营银行的进一步发展除了要建立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自身服务对象定位、市场定位、规模定位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索就是外部制度的配合。然而,目前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仍然受许多外部制度因索的制约。

一、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制度约束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尚待健全、银行业即是高利润行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在进入和退出上必须建立起全套规范制度。民营银行的准入制度是保证准入过程当中的公平性同时维护银行业的合理适度竞争;而退出制度则是保证金融体系持续稳定运转、)缺乏制度保障必然导致民营银行发展的先天不足,在这方而我国上世纪90年代前期的城市信用社曾经留给我们特别深刻的教训。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国有银行有国家信用进行保证,即使不良资产已经达到25%甚至史高,其经营仍然可以不受影响、但是民营银行不可能拥有国家信用,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心需要其他相应的制度作保证。缺乏存款保险制度即不利于民营银行的整体形象,一发生银行风险也不利于风险的分散,因此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适当的金融机构保障制度、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已经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明确的存款保险体系,而我国尚没有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

(三)金融监答水平尚待提高、民营银行要而对公众信任、行业竞争、信贷对象资信低、网点少吸收存款不足等多种风险,而且自身规模小、抗风险的能力弱,因此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答具有更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由于决策部门认为民营银行的风险大、可控性差,对民营银行一自采取高度严厉的答制政策,造成适应民营银行发展的金融监答制度和措施都处于空自状态,相关监答政策亟待完善。

(四)不良资产的处置有待明确、、为了解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我国已经成立四家国有资产答理公司并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1.4万亿的不良资产。民营银行在以后的经营中显然也会产生不良资产,但是如何处置民营银行的不良资产尚无具体的措施,这将影响到民营银行的生存和发展、

(五)利率尚未市场化、1994年以来我国开始实行利率市场化改苹,虽然同业拆借和债郑券回购市场的利率已经放开,贷款利率也允许在一定范围的浮动,但是最主要的存款利率则是固定。利率答制使得民营银行无法通过价格竞争扩大市场,阻碍了民营银行发展。

此外,我国缺乏民营银行兼并重组制度以及没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限制了民营银行的发展。

二、中国民营银行发展的制度支持

为了使我国民营银行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快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促进民间金融的繁荣,我们必须加强相关的外部制度的建设、

(一)规范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条件、首先,在我国应当明确必须实行严格的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民营银行体系安全有效的前提条件、要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将那此不符合规定的,容易出现风险和损失的民营银行排除在市场之外,维护市场主体的高质量。第一,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等于人为的制造障碍也不是高不可攀,这种市场准入制度不应该限制发展新的民营银行。在现有条件下,我国部分发达地区依据这一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设立民营银行应当成为可能。第三,这一市场准入制度应当是有充分的透明性,准入原则和审查条件必须明确。除非采取拍卖的方式,否则对于经营牌照的发放,审批部门当然拥有绝对的决定权。但是,牌照发放对象的要求及标准必须是公开透明的,要防止“寻租”行为的出现

(二)建立民营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目标是提高金融稳定性,保证整个民营银行体系健康,防止出现所谓的“烂苹果效应”:一个烂苹果不清除,导致一筐苹果坏掉;一家民营银行破产,引发民营银行的全而危机。民营银行本质上是企业,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而退出市场是正常的,不可能存在只有进入没有退出的情况,“退出”是一种可能的而又合理的市场行为。

在具体的退出方式上,可以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或其它经营良好的民营银行接答中兼并经营不善的民营银行;也可以进行破产清算,即在民营银行出现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退出市场。

(三)制定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当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肖要目标是保护存款者的利益,而不是让有问题银行逃脱责任。存款保险将避免在银行出现问题时过度提取资金,防止挤兑,有助于保护正常支付体系,稳定金融体制。此外,存款保护还将有助于新设立的较小规模的银行同设施已经很完备的大银行机构进行竞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阻止银行业过度集中。在我国,采取自愿性还是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受保对象、保险额度、受保存款范围、保险资金筹集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四)完善对民营银行的监答制度、监答当局要督促和推动民营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引进先进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模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积极督促民营银行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内部答理,防止各类金融案件的发生;督促民营银行提高资木充足比例,降低不良贷款率。同时,要进一步严格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商业银行负责人要严格依法惩处,取消其金融从业资格。

(五)设计可行的民营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处置民营银行不良资产的可行方式有两种。一是成立全行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全行业资产管理.公司是整个银行业或某类银行发生全行业的不良资产危机时所采用的一种方式。全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将危机银行的不良资产归集到一个资产管理.公司,由其统一进行答理。比如,美国在解决其储蓄贷款协会的不良资产问题时,由“债权重组信托公司”(RIC)来负责400家以上的有问题银行的不良资产的管理和清算。日本为解决其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问题也成立了日本式的全行业资产管理公司。一是通过我国已有的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民营银行不良资产。在操作上由国家赋r四家国有资产答理公司民营银行清理不良资产的资格,准许民营银行委托已成立的四家国有资产答理公司其清理本行的不良资产;或者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由民营银行把不良资产折价出售给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六)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利率市场化有助于民营银行更加有效地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答理;而在存贷款利率决定上拥有较大的自,可以促使民营银行提高金融创新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参与信贷业务的市场竞争。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已经具备金融基础条件,应当逐步提高存款利率的浮动范围,使之更加能够反映资金的实际供求状况。

(七)设计民营银行兼并重组制度、在民营银行设立后一段较长的时间内,民营银行不可能通过大规模开设分支行实现规模扩张,如果能充分利用兼并手段则可有效突破地域限制。为了使民营银行得到充分发展,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允许民营银行通过兼并重量组的方式迅速实现地域扩张与业务拓展。

(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民营银行的发展还需要一个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需要解决两个问题:担保模式和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在担保模式上可供选择的模式有四种:社会化组建,市场化运作;政府组建,政策性运作;政府组建,市场化运作;混合组建,市场化运作。在资金来源可能的途径有:政府出资;商业银行资助;受担保企业交纳风险保证金;国际机构赞助;各种准备金、留存盈余等等。通过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即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资信低融资难的问题也有助于民营银行的稳健经营。

参考文献:

[1]林毅夫:发展民营银行服务中小企业,《撩望》,2000年第3期

[2]程惠霞、杜奎峰、于永达: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约束及政策变革方向,《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3]徐滇庆、巴曙松:我们呼唤什么样的民营银行,《中国改革》,2002年10月

[4]夏洪涛、范薇:民营银行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安排,《金融与保险》,200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