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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

时间:2023-01-23 18:49: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保险基金,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会保险基金

第1篇

(一)绩效审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依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保险制度也从不完善逐渐深入。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在提高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也处于不断地调整之中,而如何具体优化调整社会保险制度,需要通过绩效审计工作对现有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分析,进而制定合理的改进措施。

(二)绩效审计是评价社会保险风险问题的关键社会保险的管理关系到收入分配以及风险的回避,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风险规避的关键,保险体系中,管理不慎极有可能影响社会保险收入分配以及支付功能,为了确保社会保险体系的正常稳定运转,就需要通过绩效审计工作,评价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点,为管理部门进行决策提供参考。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由于我国审计机关设计的领域众多,并且内容较杂,加上当前很多审计机关人力以及财力投入不足,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力度不大。再加上重视程度不足,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制上存在的漏洞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发现与纠正,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目前主要停留在合法性审计阶段,审计工作亟待完善。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审计工作不全面我国传统的绩效审计主要是围绕着收入和支出这两个环节展开,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还停留在这两个环节中就显现出了不足,还存在着审计不够细致深入,审查不全面的问题,不能充分全面的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不足之处进行反映。

(三)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审计工作还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评价标准不明确,体系不完善,并且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标准非常少,没有全面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准则等相应的可操作性指导文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的评价缺乏指导。

三、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完善策略

(一)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管理体制对于审计机关来说,应当首先认识到这个工作对于保护人民保险基金资金的安全和推动国家保险基金的运营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体系,尤其是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为了便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开展有指导有遵循,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绩效审计法以及绩效审计准则,可以通过出台文件的方式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以及方法。

(二)确保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来说,审计工作具体有四个方面,分别是保险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支付以及影响。在基金的筹集阶段,重点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是否及时、足额,程序是否合理,征缴比例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审计监督。在投资运营审计阶段,则重点是对投资运营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将基金用于贷款抵押等现象进行审计,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为目的。在支付审计阶段则主要是对保险金的支付合法性、支出是否符合预算计划、领取人员条件以及领取数额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计。在基金影响审计上,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对参保群体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对社会保障水平进行评价。

(三)构建科学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指标在进行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标准上,应本着适度、使用、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在具体的评价指标的选择上,应该包括经济型评价标准、效率性评价标准、效果评价标准、公开透明性评价标准以及真实合法性评价标准,通过这些评价指标,准确的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收益情况、投资运营效果、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以及收支管理等程序规定的履行情况。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人才培养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由于审计对象、审计方式的不同,因此审计工作也有着较强的特殊性,对于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审计机关应该在政策、法律法规、绩效审计专业知识、金融、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对审计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提升审计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方面的专业技能水平。

四、结束语

第2篇

现收现付模式是用同一时期的所有在职者的缴费支付给其给付对象的财务模式。即代际转移的财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以支定收,即给付金的多少决定在职者的缴费率。若给付对象多,缴费少,则费率高;反之,则费率低。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首先,不受利率影响,即不存在通货膨胀,因为基金的积累少,可以保持短期平衡并能依据每年的经济发展状况调整费率,基金不会贬值。其次,即体现再分配性质,注重公平。以养老保险为例,现收现付可平滑不同群体、代际之间的消费(年轻一代向上一代、富人向穷人、男性向女性再分配),从而使得低收入群体获得收入保障。再者,由于基金的积累少,管理成本低,能减少社会福利的损失。

这种模式的缺点是:首先,该模式的抗风险能力弱,且会受到人口结构影响,打破该种模式的短期平衡,导致基金的缺口加大,增加在职者的负担,从而引发代际矛盾。再者,该模式会导致给付对象增加消费,并倾向于提前退休,政府财政压力巨大。

该种模式的代表是美国的老年、遗属、残障保险。1935年,美国联邦社保基金建立,作为一种待遇确定型现收现付模式,通过工薪税筹集,雇主和职工分别承担职工工资的6.2%,缴费率为12.4%。采取稳健的国债投资,利率在5%―7%之间。该基金一直维持收支平衡,略有盈余,并保持连续盈余能力,规模呈现稳定增长趋势。美国社保的缴费率低,后来缴费率逐步提高(2%到1990年的12.4%),不到中国目前的一半,有很大的上调空间,且由于其移民政策,人口结构较为合理,收益率保持稳定。美国联邦社保基金2014年度报告中指出,截至2013年底,该项社会保险使得0.58亿人受益,包括0.41亿退休职工及其家属、0.06亿遗属以及0.11亿残障人士及其家属。联邦社保基金总共持有2.8万亿美元资产,并会持续增加。目前,该项目能通过资产的盈利支付全部利息,一直持续到2020年。即使基金中资产耗尽,社会保险项目仍会通过征收工薪税来维持一定的利息。

二、 完全积累模式

完全积累模式是指劳动者工作期间缴纳社保费,并建立个人账户,在达到一定条件时一次性或定期领取的一种财务模式。以养老保险为例,该种模式是一种长期的平衡机制,是劳动者在其一生中对收入和消费进行的再分配。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首先,完全积累不受人口老龄化的影响,,职工养老金与自身的缴纳水平相挂钩。其次,能够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因其重视效率,注重积累,自己承担自身养老的负担,从而保障老年生活。

这种模式的缺点是:首先,由于个人账户使得风险由政府转嫁给个人,劳动者的风险加大,可能会产生老年贫困,且由于不具备再分配性质,不能体现公平,尤其对低收入者和女性群体较为不利。在完全积累模式下,退休收入取决于已缴纳数额和个人退休后的余命,由于无法平滑不同寿命群体间的退休收入,一部分寿命短者的个人账户出现资金富余,而寿命长者可能会出现短缺现象,从而不能保障部分低收入者与女性的老年生活质量。其三,由于相应的管理成本增加,如何抵御基金的风险,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其四,由于积累多,因而基金会受通货膨胀影响,有保值增值的风险。

相关代表国家是新加坡。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则是典型的完全积累模式,其实质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个人储蓄养老,无再分配功能。个人的养老金完全来自个人账户中的积累,属于个人所有,在其死亡后由子女继承。在该制度中,个人和家庭对自身进行保障,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较小,只负责保证最低收益率和提供税收优惠。最高供款为工资的40%,其中4%进入养老账户。与美国类似,新加坡的基金大多用来投资国债,具有规模效应,管理成本较低,但是该制度所提供的保障功能有限,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大约为7%―8%,不能起到好的保护作用。

三、 部分积累模式

部分积累制是将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相结合的财务模式。给付金一部分来自于现收现付的筹集,另一部分则来自完全积累,从而既能体现再分配功能,同时注重效率。部分积累分为两种,一种是结余型,以现收现付为基础,保险费率高于现收现付模式,并在10―20年保持稳定,收支稳定,略有结余。第二种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保险费一部分进入统筹部分用来支付当年的养老金,另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进行积累。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这是一个长期的平衡,初期费率不高,之后渐趋稳定,国家调节缴费比例。其次,部分积累缓解了现收现付模式给政府带来的财政压力,进行储蓄积累,并抵御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风险,也减轻了完全积累模式下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减少通货膨胀对其影响。其三,部分积累既能体现现收现付的再分配功能,即公平,又能达到提高劳动者的储蓄积极性、工作动力的目的,且能相对节约管理成本。但其实际操作的难度很大。部分积累制要考虑到两种模式的平衡,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的比例、短期长期的运营的平衡,抚养比与自我负担率,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实际的制度设计难度较大。

瑞典的名义账户制度值得一提。瑞典的名义账户是建立强制性的第二支柱,即收入关联养老金,其不需要转制成本就能达到私有化的目标,是一种将现收现付与既定供款相结合的创新制度。雇主职工的缴费用于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缴费记录则保留于名义账户中,并以一定的利息率进行积累,用于决定该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名义账户模式由名义账户和积累账户组成,雇主雇员分别承担工资的9.25%,职工工资的16%进入名义账户,2.5%进入积累账户,名义账户中的基金与工资同步增长,由公共投资基金进行管理,财务模式为现收现付,而积累账户则由个人自行选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实账运行,从而不存在转制成本的问题。达到退休年龄,个人账户上的积累额转为年金发放。

另外一个部分积累模式是中国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实行的是纯税制,养老保险制度与工作挂钩,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包揽员工的养老问题。而80年经过国有企业改革,养老保险实施现收现付模式。而到90年代后期,受人口老龄化影响,1997年我国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财务模式,与名义账户不同的是,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制。由于社保转制成本大,个人账户空账运转严重,职工的缴费用于当期退休人员的给付,并没有实际积累起来。中国的五险缴费比例很高,养老保险缴费原则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部分积累。职工缴纳工资总额的8%,进入个人账户,雇主缴费进入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进入个人账户,雇主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6%,其中30%进入个人账户。失业保险是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社会统筹。 2015年全国社保基金预算数据显示,社保基金收入提出财政补贴,“亏空”将达到5117.65亿元。

四、理论阐述

在理论层面上,供给学派代表人物费尔德斯坦指出,在现收现付制下,由于人们预期到退休后能从基金中得到养老金,所以在职期间倾向于多消费而少储蓄,养老金替代了储蓄资产,即“资产替代效应”。这会使得个人的储蓄率下降。他强调了储蓄的重要性,认为美国的老年、遗属、残障保险由于存在资产替代效应从而对储蓄起到了“挤出效应”。同时,他发现在提前退休问题上,若人们对未来养老金有着较好的预期,为了提前退休,人们会增加储蓄,从而产生“引致退休效应”,从而对储蓄有“挤进效应”。由于美国的“资产替代效应”大于其“引致退休效应”,其私人储蓄下降了30%―50%,从而会影响资本的积累,导致产出降低。因此,费尔德斯坦指出,要使得个人储蓄率有所上升,需采取基金积累制。

五、建议

1、关于筹集模式,在过渡阶段,可以适当做大统筹,做小个人账户。之后在逐步缩小统筹,做大个人账户

以养老保险为例,起步阶段,统筹部分需得到加强,需占一定份额,从而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互助共济和再分配功能,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市场不完善,管理缺乏经验,实行积累制的条件不具备,个人账户中的积累储蓄被调用,无法做实,从本质上说仍是现收现付模式。因此,应明确个人账户的产权归属,使得养老保险金权益凸显,社会统筹若要调用个人账户中资金,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且需政府作出承诺以承担相关责任。建议个人账户的资金可由个人自行选择投资机构,个人承担投入市场的风险。经过一段时间,通过多种渠道筹资逐步减小基金缺口,增加个人账户,减少社会统筹。为体现再分配,社会统筹应始终存在,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调整两者间的比例。当个人账户中资金逐渐增多,养老保险基金稳定,可提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比例。

2、发展企业年金

此外,以养老保险为例,中国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有三支柱: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在第一支柱方面,已经进行了很多改革,且第一支柱的缴费比例很高。建议将更多的份额放入第二支柱。企业年金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承担能力和经济状况自愿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年金是完全积累模式,因此缴费完全进入个人账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通过多方面的养老渠道,保障退休职工的老年生活,企业年金可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获得收益。但目前企业年金实施不力,因为不是强制性的养老保险,企业倾向于选择不缴费。相较于国外企业年金享受的税收优惠,即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不需缴税,而职工缴纳的部分以及投资运营的收益直到退休是才领取,中国的企业年金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所以进程缓慢,且多见于垄断性行业,不具有公平性。

建议将第一支柱的模式设为社会统筹,而将个人账户部分放到第二支柱实行,促进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的发展,并给予适当税收优惠,从而提高雇主缴纳企业年金的积极性,真正意义上的实行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多方面发展。

3、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中国养老保险巨大基金缺口的形成原因,即政府没有承担保险从现收现付转账积累制的转制成本,因此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被用来支付当期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此缺口不断扩大,个人账户空账运转,实际是一种现收现付模式。政府应适当承担基金的缺口,并加大财政投入,从而保障养老基金的平稳运行。

4、名义账户制

第3篇

(一)从法律层面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如果过多的使用行政干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会丧失监管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弱化监管力度。因此必须建立操作性强、权威性强的监管法律法规。因此,要从法律层面上保障社会保险监管,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二)强化内部监控,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进行完善要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就必须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进行完善。因此我国必须对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基金和养老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完善。首先,要做到收支分离、各负其责。其次,要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要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的专户,并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中介服务制度和精算制度要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精算制度,将社会保险基金维系在一个合理的规模,同时也能够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合理的流动性、效益性和安全性。精算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微观监督价值,因此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中介服务制度和精算制度。

(四)拓宽监督渠道,对社会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为了减少和杜绝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必须发挥社会舆论、企业团体和工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批评监督权,并且将批评监督权赋予广大的参保劳动者。当前我国的社会监督机构没有发挥出有效的监督功能,因此必须首先在法律层面上保障社会团体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经办机构享有批评监督权。而且还要具体的规定社会团体参与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其次还要规定参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征缴也享有控告、检举、批评、调查、查询的权利。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银行业务的协作

通过对社会保险性质进行分析,政策性金融和社会保险基金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应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与银行业务的协作。

(一)政策性银行与社会保险有着相同的性质社会保险和政策银行都是由国家发起的,其基础是国家信用。社会保险和政策性银行都由财政来负担无偿拨付资金的责任,社会保险的资本金是由国家定期补充的。政府对财政赤字进行弥补的,首选对象就是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可以通过预算拨款、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复负担社会保险。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用纳入成本之中,在税收方面对其进行减免。

(二)由国家立法,来保障社会保险运作由国家立法来规定社会保险的发放和收缴方式,并且进行强制实施。社会保险与普通商业性保险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具有强制性,其目的在于保障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业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社会保险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的目的并不是盈利,而是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是一种社会福利。因此个人自身缴费的数量远低于享受的社会保险,因此其本质上属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畴,是一种非商业性的保险制度,是个人从社会和国家所获得的物质帮助。因此在政策性金融中融入社会保险基金是可以实现的。政策性银行无需融资手段,缺乏稳定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具有规模巨大、稳定性高、期限较长、不断滚存的特点,为了保障社会保险的稳定运行,也需要稳定的增值渠道。当前主要的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渠道是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或者商业银行。然而这些投资渠道一定的问题,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银行与银行业务协作是完全可行的。可以采取两种社会保险基金进入政策性银行的途径。第一,在政策性银行中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实行直接存入。第二,政策性银行制定专门针对社会保险的政策性金融债券。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总体而言第一种方法的安全性更高。

三、结语

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 监管 对策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近年来我国各地社保部门虽然在监督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基金安全情况也有所好转,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监管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

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建立于上世纪50年代,形成了一套包括劳动、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及监察机关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样的情况使社会保险的管理出现了部门分割的多元化管理局面,由于各部门的地位不同及利益的驱动,组织结构不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摩擦,难以统一协调。在管理决策上,各部门都自己制定部门规章、政策,导致政策、标准不统一,管理混乱。在资金管理方面,资金比较分散,没有统一的部门协调融通,无法产生资金规模效应,资金使用率低。由于机构设置重复、多头管理,反而增加了管理成本,加重了公众的负担。另外,当前我国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险基金风险评估、预警体系,缺乏统一的监管模式,导致时间和人员的浪费。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内控机制有待加强

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都是通过机构的各项业务实现的,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离不开有效的内部运行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虽然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颁布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有些社会保险机构并没有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内控制度。另一方面,机构里缺少编制,人少事多,有些业务上财务人员素质不够。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直线上升,而受编制影响,一些机构人员严重缺乏。另外,一部分工作人员的水平已经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无法准确的分析会计信息,影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持续开展。

(三)监管人员的素质难以满足监管要求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人员比较少,有一部分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匮乏,这不但影响了监管的质量和效率,还严重影响了监管的权威性。我国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监督工作往往由政府人员兼任,而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比较繁琐,行政人员缺乏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专业知识,再加上社会保险工作具有涉及范围广、数据信息量大的特点,很容易导致监管失误。另外,监督工作有很强的实践性,审计人员没有时间学习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知识,只是进行一些常规的审计,很难深入研究。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协调机制

为了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合作,应该尽快建立一套以劳动社会保障厅为主,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共同参与的监督系统,形成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及社会保险机构共同监督的格局,各部门合理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运营及结余的监督检查,将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提高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化。建立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各级社会保险监管机构、运营机构、征收及发放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自我约束,权责分明,严格惩处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不法行为,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问题,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现象,切实维护基金的安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管体系

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机构里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我们必须要强化社会保险机构的内部监管,将会计监督与内部审计有效结合起来,不断规范、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流程,相互约束、相互监督,为加强基金管理营造良好的环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各社保机构要严格监控各个环节,明确岗位分工,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社会保险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使信息数据和业务流程相互制衡,避免权限过大凌驾于内部控制。

(三)提升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越来越高,这就对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要求。由于社保基金监管是一项复杂、庞大的工作,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要求监管人员具备财务、税务、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目前,针对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我们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定期学习,参加培训、考试,采取学习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学习法律、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另外,还要注重对监管人员人生观、世界观的正确引导,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增强抗腐防变的能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团队。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政府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披露制度,通过媒体、报刊等方式定期披露社保信息,确保公开、透明,使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征纳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我国可以针对社会基金管理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定,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监管方式,采用何种周期、何种标准。同时,我们可以将监管信息与信息管理系统相结合,及时、准确记录资金的缴纳、支出及个人账户管理,实现全国各地监管信息的共享,提高基金管理的科学化。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农村保险结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并对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途径提出新的要求。一般而言,农村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方式让农业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死亡等因素而失去劳动能力,可以从国家获取一定的物质帮助。在法律保证下,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具备国家法定性,农村社会保险基金是对农村社会成员物质生活的有效保障,并通过立法建立,明确基金来源和管理,以保证保险制度的落实。对此,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探究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途径及相关问题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保险体制社会性较弱。社会保险基金的充足性是影响我国农村社会保险效果的主要因素,在进行保险资金筹集的过程中,当地政府下发保险资金筹集文件,并明确规定个人交纳的核心地位,形成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在此过程中,国家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地方政府常常将“个人交纳为主”替换成“个人全部交纳”,社会保险性质主要由资金来源主体决定,这种“个人全部交纳”方式弱化了农村社会保险体制的社会性,无法发挥出农村社会保险的保障作用,解决不了实际问题。(2)政府预算无法填补社保基金缺口。社会保险基金中的政府与集体财政拨款数额比例较低,对农村农民而言简直是杯水车薪,无法解决实际上的物质保障问题。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0%,这就表示我国无法完全依靠政府投入资金成为农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无法为农村农民提供完善的物质保障。现行医疗保险若面向患大病农村从业者,使得农村从业者享受城市医疗保险待遇,以2014年农村从业人口782415万计算,排除领养老金退休息人员之外,均住院人数是4%,每次费用则为3000元,则需要588亿左右的保险资金。其中,若70%由农村社会保险基金提供,则需要411亿元。由此可见,仅仅两项保险,每年就需要2356亿元的保险基金,完全依靠政府开支,无法承担这笔巨额的保险费用,进而降低农村社会保险的公平性与效率性。

2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途径的优化方式

结合上述问题,遵循我国宪法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求,为农村人口提供基础保障,针对政府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借助合理的筹资途径实现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并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构建多渠道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进而保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充裕性。(1)实行国债政策,缓解基金不足。从长远角度上看,国家发行国债是未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农民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为了保证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支持,而国家财政也要为农村社会保险提供资金支持,这是一种较为成熟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途径,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在应用这一办法,并得到较为显著的效果。结合现阶段国家财政实际情况,要加大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建立完善的拨款制度,每年划拨一定额度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社会保险建设中,缓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国债发行额度要控制比例,使其处于合理范围内,使得农村社会保险有接近500亿的固定筹集基金,进而保证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推行。(2)设立福利彩票,补充保险基金。为了补充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项福利彩票,其融资大、融资迅速的特点可以有效环节当地政府机构的财政负担,补充农村社会保险基金,进而实现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效率。随着中国彩票事业发展空间的拓展,使得彩票事业在福利彩票或是体育彩票等各个类别彩票之上,还凸显着发行趋势逐渐增长的势头,并成为社会福利事业核心经济支柱。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项福利彩票,借鉴其他彩票发行过程,加大对该专项福利彩票的宣传,并引导群众以健康心态进行娱乐消费,为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提供资金支持,使得福利彩票成为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筹集来源。(3)实行缴物策略,丰富保险基金。在进行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过程中,为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补充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实行缴物策略,以产品换取保险,以产品换取保险服务机构为中介,让农民用指定农产品进行缴纳保费,创新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拓展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途径,进而补充农村社会保险基金,推行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各个地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主要农产品,明确缴物换保险的主要农产品,针对征地农村实行土地换保险政策,通过这一方式筹集农村社会保险基金,进而缓解基金不足的问题。这就需要“中介”服务机构,将具体农产品换成货币,成为农村社会保险费用。综上所述,为了落实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当地政府要和当地企业联合起来,成立农产品换保险服务中介,落实缴物策略,拓展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途径,进而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行。

参考文献:

[1]张勇.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5.

[2]陈美.制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因素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5(32):32-33.

第6篇

根据吕祖善省长对省审计厅报送信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当地商业银行少计利息问题值得重视”的批示(祖善第1234号)要求,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使我省的社会保险基金不受损失,经研究,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联合对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率执行情况实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养老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率从年1月1日至今的执行情况。

2.医疗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率从年1月1日至今的执行情况。

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及利息收入情况。

4.社会保险结余基金安排情况。

5.收入户(包括国库收入过渡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情况。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先由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进行自查,各市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的抽查及检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省里负责对全省的抽查工作。

三、检查要求

1.**年1月31日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567号)(见附件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字〔**〕8号)(见附件4)、《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浙财社字〔**〕86号)及“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浙财会〔**〕25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包括整改意见)及《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率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表》(表格附后)分别上报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2.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年2月底前,完成对所属各县(市、区)的抽查工作,并将市本级及所属各县(市、区)调查表汇总后连同各县(市、区)的自查报告及基层表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3.**年3月底前,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补息情况表》汇总后连同基层表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第7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 基金监管 体制

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以较快速度逐年增长,据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报告,2013年末,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资产总额47727亿元。①社会保险基金的快速增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是,在社会保险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社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瞒报少缴和欺诈冒领的诸多案件,而且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也没收到很好的效果。这些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意义重大。

1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督为核心、以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保基金监督模式。现阶段,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司专司行政监督工作,地方社保基金的征收、投资运营和支付由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内部的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社保基金的财务收支状况。社会监督一般包括工会组织、企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对社会保险基的收支情况和管理运作等进行有效地监督。

2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2.1 立法滞后、法律框架不完善

近年来,社保基金的整体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基金违规现象和涉案金额逐渐减少;相应的监管机制还有待完善,法律法规也不规范。比如,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社保基金运营的管理监督机构,社保费统一征收的执行机构至今未达成共识,造成了处理问题的无规可循,对社会保险的监督缺乏法律的效力。

2.2 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国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地方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在现阶段的社保基金监管领域,这种管理者与监督者合二为一的现象极为普遍。其后果是使得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扮演行政监督的“裁判员”和负责基金运营的“运动员”,两种角色之间不存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

2.3 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难

2013年,各级政府财政专户存款40311亿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2427亿元,暂付款2993亿元,债券投资116亿元,委托运营595亿元,协议存款1285亿元。②从投资模式来分析,社会保险基金大都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而由于近年来银行的低利率,使社会保险基金面临空前的保值增值压力。而要放松投资限制,扩大增值空间,势必难以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管和治理。同时,地方政府对社会结余基金的盲目投资,造成了社保基金的挪用和浪费。

2.4 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下,缺乏透明化的信息披露,人们无法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和投资情况。这种缺乏市场化的监督制衡,造成了社保基金的挤占挪用、违规投资,效率低下。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社会监督缺乏应有作为,严重缺位。

3 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的对策

3.1 构建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体系是规范基金监管行为的基本依据。一方面,从立法角度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规范性,基于《社会保险法》和基金运营流程,构建转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专业法律体系。另一方面,逐步深化对单项法规的研究,以制度形式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模式,严格监管制度,构建全过程监管的流程和工作机制,旨在为社会基金监管活动有效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增强监管能力,从而提高社会基金监管活动的规范性,提高监管效率,保障社保基金的合法化运行。

3.2 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监管模式

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问题就是行政部门权责不清,关系不明。可在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中引入竞争机制,运营和投资由市场化的民营机构负责,使行政性管理和投资运营管理相分离,防止基金盲目投资,政府制定政策,明确规则,对基金运作实行有效地监督。

3.3 提高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现阶段,国内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社保基金应该提升投资收益和保值增值能力,否则将难以应对未来的老龄化问题。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应选择更能保证增值的渠道,基金入市称为大势所趋。这就要求监管模式也应该按照社保基金发展方向做出优化调整。

3.4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在国内,社保基金运作一直由社保部门封闭管理,人们无从知晓社保基金的来源、运作、增值等状况。政府应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媒体、报刊等方式定期披露社保信息,确保社保基金的征缴、管理、运营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使老百姓了解社保基金的发放、收支结余情况,增强社会监督的有效性。

注释:

①②参见http:///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shizhengyaowen/201406/t20140624_132597.htm。

参考文献:

[1]王国维,张飞,王曦.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2]温雪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研究[J].人力资源.

[3]田建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现状、问题、与措施[J]. 攀枝花学院学报,2007(4).

[4]黄莉.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09.

课题项目: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合作课题(课题编号:JRSHZ-2014-02020)。

第8篇

目前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封闭式”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一家自收、自支、自管;二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多部门协同共管,实行“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管理模式。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七十四条,即“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而第二种观点主要是基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考虑,主张通过多部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这笔“养命钱”万无一失。权衡两种方案利弊得失,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Revenue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Revenue&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第一,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缺口往往要由政府一般财政预算收入弥补。由于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承担,所以一旦出现收不抵支,政府都要用一般预算收入(如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社会保险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可以说,财政是社会保险计划最终的资金担保人。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除了美国的社会保险计划财务收支是完全的自求平衡外,其他国家要么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计划一定比例或定额补贴(如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等),要么财政用一般预算收入弥补社会保险计划赤字(如法国、丹麦、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等)。我国情况也是如此,绝大多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2006年各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补助为1035.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的补助多达774亿元。从这个角度看,如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财政只充当“补窟窿”角色,那么财政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对称,而且在这种“不可控”的局面下,今后这种“补窟窿”的义务很可能成为财政的沉重负担。

第9篇

关键词: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本文为2013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研究》研究课题(课题编号:JRS-2013-2021)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河北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10月23日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基金监管立法严重滞后,监督系统的权责安排过于笼统。从国家层面看,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虽然我国在2010年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是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健全,无法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没有从国家层面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作出统一的制度性安排。这就造成了社保基金在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于我国目前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从机构从属性上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一般都会设立在各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社保基金监管权责不分,这往往导致行政权缺乏制约,出现左手管右手的情况。政府既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者,又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执行者,政府承揽了社会保险的一切管理事务,社会保险体制运行的一切后果也完全由国家承担,如果出现管理问题,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从总体上看,在中央、地方政府的各个层次上,还没有普遍建立起社会保障的社会监督机构,已有的社会监督机构所能发挥的监督功能十分薄弱,形同虚设”。由于政府监管的局限性,例如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公共管理的高成本等原因,往往导致政府干预的低效。

(二)过分偏好和倚重行政监督,专门监督机制欠缺。从具体制度安排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过分偏重行政监督。在外部监督机制中,无法将公民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更加充分有效地融入到监督体系之中。而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监督机制,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着政监不分的弊端。尽管有关社会保险的几乎所有法律法规都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设计背景和逻辑基础的,但由于制度惯性的原因,这些规定中均存在明显的计划体制烙印。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安排上过度注重行政监督。过分倚重行政监管力量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重要缺陷。行政监督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核心和关键,但过分倚重行政监督显然是不行的。与此同时,从基金管理部门内部控制的制度上来看,缺乏必要的监督程序以及监督实施措施,导致了监督过程中随机性和随意性的增大,基金被挪用、贪污案件频发。各个监管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监管方面出现条块分割,使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很难在具体监管工作充分落实到位,从而可能导致出现行政监管的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在2011年财政部对河北等10个省区的社保基金金所实施的绩效考评中,显示河北省社保基金运作的整个过程缺乏媒体的监督,而且对于绩效考评的信息也没有公开,这些都反映出河北省基金监管机构能力的有限性。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

(一)构建适合河北省情况的社保基金监管模式。河北省现在所要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其背景既不同于西部省份落后的经济环境,也不同于东部沿海省份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所以在建立社保基金监管模式时不可照搬其他省份的式,而应该立足河北省自身情况。河北省是中部崛起的省份之一,目前正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一方面市场失灵的现象大量出现,监管力度势必要加强;另一方面河北省的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还不发达,市场主体还不够成熟,政府中管理经济的结构自身的经验和技术与监管社保基金的要求之间还有差距,这就决定了河北省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要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样化需求:一是防范基金风险,保证基金安全,对生活保障的需求;二是满足促进经济增长、促进经济体制转型等方面的需求。

(二)进一步完善河北省社保基金法规。努力改善执法环境,加快社会保险工作的立法。推动扩面征缴工作顺利开展。针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情况,建立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制定出台包括所有险种在内的举报奖励制度。为切实规范全省社保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有必要加快社会保险工作的立法步伐,健全社保基金监管法制体系。规范基金征收、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确立监管主体,设定处罚权,增强执法效率。以对社保基金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基金监管朝着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发展。

第10篇

关键词: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指数化策略,问题,中国

根据有效市场假设,在定价有效率的市场中,“市场组合”(即那些由整个市场的全部金融资产组成的投资组合)对每单位风险提供了最高的收益水平,因而在特性上与市场组合相似的资产组合能够捕获市场的定价效率,而如果采取那些试图取得优于市场表现的策略,除了幸运之外,不可能取得彻底成功。指数化策略是以这样一种理论为基础通过复制特定的市场指数而实施的一种消极的投资组合策略。虽然评价指数化策略的好坏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国外学者在这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但是,指数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盛行已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我们应该考虑如下问题:既然我们一直强调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应该多元化,应该利用适合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特点的一切投资工具和投资策略,以确保其保值增值,那么,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可以运用指数化策略呢?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成熟,指数化策略基本上还没有在中国的基金运作实践中起到真正的运用,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人市也还处于酝酿和试验阶段,这些因素又会对指数化策略的运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本文通过分析养老基金指数化策略的依据、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回答了这些问题。

1、指数化策略适用子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理论依据

1.1指数化策略的优点

一般来说,实行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管理者并不试图用基本分析方法来区分价值高估或低估的股票,也不试图利用技术分析方法预测股市的变化并由此来构造投资组合,在预测投资回报方面也不做任何努力,他们唯一的目标是根据基准指数来设计投资组合并获得该指数的投资回报率。与积极的投资策略相比,指数化策略至少具有以下优点:

(1)可能获得更高更稳定的投资回报。从理论上讲,如果市场是相当有效的,那么,对于积极的管理者来说获得额外回报将是很困难的,而且他们得因此支付更高的费用和成本。因为,与积极管理的养老基金相比,运用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一般倾向于进行更小的交易量,佣金、手续费(含保管费和转让费)、执行成本(含市场冲击成本和市场同步成本)和机会成本都可能较低,这使得其交易成本大幅度降低,缴纳的有关税收也少得多,因而投资回报可能更高。有研究表明,指数基金的成本费用与积极管理的基金相比,每年约低0.83到2.72个百分点。在控制了影响支出的一些因素后,也有研究发现,指数基金的成本每年大约低30-40个基点:”。如果把指数基金与积极管理的基金的投资业绩历史记录相比较,同样可以发现积极管理的基金并不占优势。例如,尽管美国的指数基金落后于市场指数回报率近40个基点,但大多数积极管理的基金同样被证实落后于与他们标准相同的市场指数,而且平均水平比市场指数回报率落后得更多,达110个基点。而且,运用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倾向于追求长期收益,投资回报相对来说也比较稳定。

(2)更好地解决委托—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基金管理者的能力、职业道德和努力程度很难准确把握,投资者很难确定基金管理者是否在全心全意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服务,特别棘手的委托—问题就凸现出来。而且,无论什么样的行为评估程序,其统计有效性都可能由于过低的讯杂比(SignaltoNoiseRatio)而降低,基金管理者的真实能力也可能被市场波动的干扰因素所掩盖。在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回报率可能更反复无常,讯杂比将会极差。在这种情况下,在养老基金委员会选择基金经理时,政治上的游说及门弟、学历、工作经历等因素将起很大的作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于基金管理服务业的竞争性及效率。因此,养老基金投资者在判断基金经理能力和忠诚度从而选择基金经理上遇到了困难。这种困难使得养老基金投资者更喜欢指数化策略,因为,与积极管理的基金相比,指数基金经理的能力更容易判断——主要是把他们获取的回报率与相关指数回报率相比较,也更容易比较——主要是比较各基金经理的跟踪误差(指数化策略组合的回报率与基准指数的回报率之差)。基金经理的经营活动更容易得到监督或控制,因为,基准指数一般由投资者选定或批准,基金经理的工作只是复制或模拟基准指数来设计投资组合并获得该指数的投资回报率,基金经理利用投资决策权为自己谋利的现象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基金经理一般不能购买对自己有利但不包含在基准指数中的股票。这样,棘手的委托—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1.2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基本特征决定了指数化策略的适用性

指数化策略是否适合于养老社会保险基金不仅取决于其本身的优点,更要取决于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特征。从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本质来看,它是国家为解决养老问题而运用法律手段筹集的专款专用的资金,是对养老社会保险计划的参与者的一种负债,是退休人口的基本生活来源。一般来讲,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具有法律强制性、社会政策目的性、政府干预性、社会化精算测定、数额庞大和从收到支时间间隔长等几个基本特征。

前3个基本特征决定了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在强调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多元化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同时,把安全性作为首要的最基本的原则,并更强调社会效益性。后3个基本特征表明,养老社会保险基金不仅有数额庞大的稳定的可用于长期投资的资金,而且这些资金的投资目标应该是获取比较稳定的收益以支付养老金。这就使得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对流动性的要求主要局限于满足支付养老金的需要,而一定时期内的养老金支付又是可以大致测定的(包括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因而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对流动性的要求比一般的投资公司要低。在这种情况下,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当然会把提高长期总投资收益率作为投资的核心目标,而使短期收益率的重要性大大降低。

我们知道,指数化策略需要大额资金,因为,市场指数为了反映市场的定价效率与整体走势必须包括大量证券,资金数额太小根本就无法复制市场指数;指数化策略需要可用于长期投资的资金,因为,指数化策略倾向于较少的交易,倾向于避免市场的短期波动而追求比较稳定的可观的长期收益。此外,指数化策略有利于抑制市场过分投机带来的波动,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这有利于国家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特征决定了指数化策略比较适合于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这就为指数化策略成为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策略之一提供了重要依据。

2、指数化策略可能存在的问题

最近十几年来,世界范围内指数基金的发展引起了人们对指数化策略可能对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关注。

2.1扭曲基准指数中所包含的证券的价格

许多研究者十分担心运用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会盲目购买基准指数中所包含的证券。因为,养老基金的资本数额十分庞大,如果1只运用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在1个既定指数上投入了100亿元,而一种证券以0.5%的权重进入了这一指数,那么该养老基金就必须购买0.5亿元的这种证券。反之,若一种公司证券被从指数中剔除,该养老基金将不得不出售该公司证券。有人认为,养老基金的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基准指数中所包含的证券的价格被明显扭曲,或者基准指数所包含证券的价值被人为提高或贬低,因而会降低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这些顾虑乍一看好像是正确的,但它们应该以证券市场的其余部分作为背景来加以解释。若运用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购买了0.5亿元的某一股票,且这一股票的价格上涨超过了某一“公正的价值”,许多了解情况的投资者将选择出售该股票。如果市场是有效的话,我们将会发现,随着许多股票从投机者手中转至该养老基金,发行此股票的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会被改组。在理想的有效的市场上,这种变化对价格的影响应该是零。对标准普尔500指数等指数的研究表明,在一个拥有大量的指数和运用指数化策略的机构投资者的地方,上市公司证券被选人指数或被从中剔除通常会导致证券价格及其资本成本的扭曲。然而,这种影响看上去并不是很大田。我们认为,如果规模过于庞大(相对于所在的金融市场规模而言),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大规模运用指数化策略及其带来的羊群效应(HerdingEffect)有可能扭曲证券价格,降低证券市场的资源分配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养老社会保险基金交由多个不同的投资经理运作,控制单个投资经理运作的基金规模,并引导他们相互竞争,投资经理之间将在投资策略上产生分化,即:一部分采取积极策略,一部分采取消极策略;采取消极策略的投资经理又以不同的市场指数为基准,那么,上述问题应该可以得到比较有效的解决。

2.2恶化公司治理

一些研究者批评运用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经理不关心上市公司股东和经理之间的委托—问题,称这些养老基金是公司治理的搭便车者,因为其他人在这方面付出了努力。他们认为,如果一家企业因为对经理的不恰当激励而导致了现金流的减少,一个积极的投资组合经理还有机会夺取公司的控制权,改变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获取更多的现金流,并在一定程度上从由此带来的股票价格上涨中受益。我们认为,这些情况的存在以及参与此类活动的投机者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然而,虽然我们可以将公司治理的失败看作是对市场有效性的破坏,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逻辑是给予股东投票的权利而不是投票的义务,所以任何投资者都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也有不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此外,积极的基金管理者对公司治理的过分参与也有可能会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者的决策,从而使原有的问题进一步恶化。

2.3降低市场有效性

运用指数化策略曲养老基金还因为不参与证券投机,不预测未来的投资回报,不购买“贬值”证券等行为而受到批评。从理论上讲,如果整个经济转向了指数基金,市场有效性毫无疑问会急剧恶化,问题也将会恶化。然而,在一个无数经济人竞争市场投机利润的世界里,接近市场有效性的状态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指数基金是有益的。指数基金的优点是与投机者之间的竞争程度有关的,这种竞争将使得通过积极管理很难获得超额回报。如果在一个国家里有“太少”的投机者和太多的指数投资者,那么,通过积极管理获得的投资回报率将大大超过指数的回报率。然而,实际情况是,在任何国家里都是投机者远远多于指数投资者。

2.4强化基金产业的集中

由于运用指数化策略本身是一个固定成本的行为。一个管理小规模指数基金的计算机系统一旦建立,同样的系统就可以适用于规模更大的资产。对更大规模的基金而言,每单位资产的销售成本和分配成本也会更低。这就使得大投资者的费用十分低,较大的指数基金因此也可能获得丰厚的垄断收入。而且,这种情况可能会使那些寻求管理指数基金的新公司面临进入障碍,从而导致指数基金行业的显著集中。这是指数基金发展的不利影响之一。与之相比,积极管理的基金没有这么大程度的伴随基金规模增长的回报增长。相反,许多积极管理的经理把大规模资产管理当作妨碍他们获取超额利润的障碍。有证据表明,在美国增长型基金的“最优”规模是15亿美元左右,价值型基金的“最优”规模是5亿美元左右,混合基金的“最优”规模是20亿美元左右。这种适度规模与美国指数基金业的现状形成了鲜明对比,美国指数基金业已经被特大型基金所控制。我们认为,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由于规模庞大很容易产生这样的不利后果,这就需要政府通过立法等手段加以调控,例如,把养老社会保险基金交给多个基金管理人运作,以降低每个基金管理人所控制的资金数额;建立养老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恰当的竞争机制,抑制羊群效应;禁止垄断或操纵市场等。

3、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将面临4个主要问题:第一,较低的市场有效性使得人们怀疑指数化策略在中国运用的理论基础;第二,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指数化策略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三,乏流动性的证券市场导致的较大的运行错误,将影响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获得预期回报;第四,政府能够做些什么来帮助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

(1)较低的市场有效性的影响。最近几年的有些研究表明:与OECD国家的基金状况相比,刚出现基金的国家的基金价格演变存在着显著差异。新兴市场被认为有更高的违规性,更高的长期回报,更高的交易成本和更大的可预测性mo因此,一般来说,如果中国的市场有效性整体上比较差,对积极管理的经理来说就很有可能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获取额外收益。

关于这个问题,认为,要看市场缺乏有效性的原因。理论上认为,在中国,可能导致较低的市场有效性的因素主要有:第一,信息的取得。较差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发达的信息产业潜在地说明了中国的信息可获得性较差。第二,人力资本。较差的人力资本暗示了只有很少的资金人能够在可观察到的价格水平上果断避免错误。第三,交易成本。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常常会产生高额交易成本,因此,看起来某一统计水平上的市场有效性被打破,实际并不是一个获利机会。然而,如果这些因素在导致较低的市场有效性方面起作用,它并不一定说明积极的管理就一定是较好的选择。积极管理同样将因信息不充分、金融工具缺乏而受损。如果由于高交易成本而形成市场无效率,这种无效率对积极管理者也不是获利机会。关键是,在中国,投资者与基金经理之间的委托—问题更为严重,金融法律制度还很不成熟,对金融部门的监管受到很大的限制,这只会使指数化策略更有吸引力。

(2)如何运用指数化策略。信奉指数化策略的投资者认为,金融市场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人们很难提前预测,通过积极预测单个证券的回报来获取额外收益只不过是一种幻想,最好的选择是被动地模拟市场变化。为了最好地模拟市场、分散风险,就应该选取特定的市场指数,建立指数化资产组合。由于指数化策略的运用者更注重长期的盈利目标,一般不过多地考虑市场的短期波动,交易仅仅在股票发行、合并等情况发生时才进行。此外,与积极管理的基金经理对未来回报不做任何许诺不同,指数化策略的运用者一般允诺获取公众可观察得到的市场指数回报率。可见,指数化的投资组合也就是一个被动地获取等同于市场指数的回报的资产组合。然而指数化策略的运作并不像一般人想像得那么简单。只有高明的基金经理才能很好地运用指数化策略获取近似于市场指数的回报。

指数化策略的第一步就是基准指数的选择。在选取市场指数时,一般认为,最有用的一种市场指数是那种使每种证券的权重同其市场资本总额成比例的市场指数。对于这种指数容易建立指数化资产组合,而这样的资产组合不需要针对市场价格波动做出反应。事实上,每一种证券市场指数都是对分散化与流动性进行权衡的结果。大的市场指数倾向于高度分散化和缺乏流动性;较小的市场指数有时在分散化上似乎显得不够充分,但相比较而言一般更具流动性。而且,如果在某一金融市场内选择的资产组合是高度分散化的,这些资产组合之间多数被证实是高度相关的。只要能够充分分散化,在考虑指数的风险二回报特性时,指数定证券的作用并不太重要。一般认为,选择高流动证券以形成良好分散的指数将是一个比较好的策略。当然,要考虑市场流动性,应注意2方面因素:市场影响成本(当发出市场交易指令时遇到的价格降低)和市场恢复能力(市场在一次交易后恢复到最初状态所需的时间)。在进行指数的程序化交易时降低市场影响成本,可以降低指数化基金的跟踪误差,而市场恢复能力的大小也会对跟踪误差产生影响。

在确定基准指数后,接着要考虑的问题是用何种方法来复制该指数。很显然,最简单的方法是“全复制法”,即按照权重比例购买基准指数中的全部证券,构造复制性投资组合(RepeatingPortfolio,使得基金持有的资产组合与基准指数完全一致,因而将获得与基准指数相同的回报率,同时面临支付交易成本的风险。“全复制法”的优势在于:因为包含了基准指数中的全部证券而显得比较容易操作,也减少了不断更新组合以寻求再平衡的需要。但是,由于兼并、破产、股票分割、发放股利、新股上市、股票回购等事件的发生会使所使用的权重发生变化,因而在这些情况下还是需要进行调整以避免投资组合价值的不连续变化。然而,许多国家的市场指数都有设计缺陷,其中最常见的一个问题是市场指数中包含高度不流动的证券(这一点在中国十分明显)。当一个市场指数包含有过多的非流动性证券时,这一市场指数通常将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此时,“全复制”的投资组合将由于对整个指数进行交易时面临的较大的交易成本而导致较大的运行错误(与市场影响成本和跟踪误差有关)。

为了克服这种缺陷,有人主张运用另一种指数化:持有一个与基准指数资产组合P不同的资产组合P,,并且使与P,相连的交易成本比真实指数P的交易成本更低,P和P,仍然保持高度相关,目的是通过解决交易成本问题来使运行错误最小化。一般情况下,就是用少于基准指数中证券数量的证券构造有代表性的复制性投资组合。

运用指数化策略的第3个方法是运用指数期货。由于与构造并维持分散的投资组合相比,运用指数期货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托管费用,降低市场冲击成本,所以,指数期货在养老基金投资中可以得到比较广泛的运用:养老保险基金经理可以通过购买或出售指数期货修改投资组合的B值(购买指数期货会提高投资组合的B值,出售会降低e值)从而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可以利用套头交易防止不利的股价波动;可以构造指数化投资组合;还可以创造投资组合保险。

当然,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运用指数期权。一般来说,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票看跌期权来保护投资组合中的该股票,防止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但是,养老基金持有的投资组合一般是由大量的股票构成的;如果购买股票中每种股票的看跌期权,交易费用将相当昂贵。在这种情况下,养老基金如果通过在一个合适的股票指数期权中取得适当的头寸,就可以在投资组合分散化的同时抵御不利的价格变动。但是,运用指数期货存在2个缺点:(1)指数期货合约到期,养老基金将需要应用下一个可得到的合约来重新建立这种关系,这称为“滚动”(Rollover)的过程。在进行这种滚动时,大规模的指数化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将损失数额相当大的交易成本。(2)在经济水平上,当指数期货是“净零供应”(NetZeroSupply)时,指数期货的运用有一个基本的缺陷:因为每当有一个期货购买者时,就必须有一个等规模且方向相反的出售者。假设一国GDP的50%投资于应用指数期货的指数化基金,很难找到处于交易另—端的销售者。运用指数期权也存在着市场规模约束问题。如果指数期货期权被特大规模的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所运用,指数期货棚权市场的有效性可能会被破坏,运行错误将增加。这些正是规模巨大的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所面临的难题,它也决定了指数期货期权在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中的运用将是比较有限的。

概括以上分析,我们认为:

第一,当组成基准指数的证券的流动性满足在整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低成本程序化交易的要求时,“全复制”是可行的。对于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来说,“全复制”对分析和计算能力的要求也是最低的。

第二,当基准指数中含有较多的非流动性证券时,有代表性的复制性投资组合策略能够起作用;然而,它在分析和计算方面的要求相当复杂。

第三,当流动性指数期货市场存在时,合成指数基金常常是比较好的选择。在成熟的市场上,其交易成本比较低,监管和行政成本也都比较低。另一方面,运用指数期货将放弃运用“全复制法”可享有的某些权利,如贷出证券收入。

第四,当基准指数含有不成比例的非流动性成份时,指数期货和指数期权尤其具有吸引力。但由于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巨大规模,应用将受到限制。

在中国,由于证券市场缺乏流动性,现代金融经济方面的技术还比较落后,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十分不发达,运用指数化策略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全复制,指数基金与指数构成相同。但如果能从指数构成中有效地剔除不成比例的非流动性证券,效果可能更好。如果适当地发展流动性高的指数期货期权市场,实施全复制策略的养老基金运用指数期货/期权还可以获取高额边际收益。当然,指数化策略还可以用来构造一种可以保证投资回报率的金融产品变体,而这正是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部分(具有确定收益的特性)所需要的。

(3)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是否可以获得预期回报。有些专家担心,在发展中国家,较差的证券市场流动性以及证券市场指数的缺陷会使得指数化策略产生严重的跟踪误差。在中国,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完善,运用证券市场指数进行指数化策略同样存在着一些困难:一是,现有的市场指数中的大量证券不是充分流动的,降低了市场指数所代表的信息的真实性,使得应用这些指数进行指数化策略变得十分困难。因为,缺乏流动性的证券市场会通过“陈旧价格”(在时间t2时的指数计算被迫应用时间t1时的非流动证券交易的信息)使指数的信息内容受损,指数将因此无法准确反映金融市场的变化。二是,证券市场指数的管理程序有待改进。指数的组成应当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进,并反映经济形势的变化,并且这一程序应当独立于各种特殊利益。三是,指数的种类和数量都不丰富,特别缺乏特殊指数和次级指数,使得基金在选择指数时显得捉襟见肘。但是,有研究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实行某些证券市场指数的交易计划是可行的。尽管在一天之内能够达到的一篮子规模(BasketSize)显然比美国要小得多,但是,发展中国家的基金可能比美国的指数基金资产规模小得多,因而,这并非一个关键性的制约因素。而且,有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养老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可以获得理想的回报。在印度,IDBI共同基金以NSE50指数为基准进行指数化策略,它每年的运行错误仅为0.35%。

我们对我国目前的指数型基金进行了考察,发现指数型基金天元1999年9月20日至2000年11月24日之间的平均周收益率为0.6721%,而同期上市综合指数的平均周收益率为0.4782%;优化指数型基金兴和、普丰1999年8月2日至2000年11月24日的平均周收益率分别为0.4879%和0.5389%,同期上市综合指数的平均周收益率为0.4769%。而且,无论是根据夏普指数,还是根据特雷纳指数和詹森指数;这3只基金的表现都不错(见表1)。此外,我们还对安顺、天元等10只基金的表现进行了研究,我们发现(如表2和图1所示),基金的超额收益率与贝塔系数(***)基本上是负相关的,这就是说,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基金的风险偏好越高,则其回报率越低。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消极的投资组合策略的优势。可见,只要操作正确,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是有可能获得预期回报的。但是,随着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可投资资金的规模逐渐膨胀,大规模的指数化策略有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竞争和有效性,因此,中国的金融市场必须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才能为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指数化策略提供市场基础。

基金每周收益率根据《中国证券报》各基金每周一的净值公告计算而来,并根据《中国证券报》上同期刊登的新股配售公告采用以下方法对新股配售的影响进行剔除:根据新股发行配售和上市的实际日期,在发行日到上市日之间的配售成本按银行存款利息计算,将上市日当日的成交均价与资金成本之间的差作为新股配售带来的超额收益。在各基金的当期收益率计算中从期末净资产值中扣除这一部分添加的资产。在下一个时期的期初,这一部分新增的资产看成是基金中新添加的份额,因为这一部分资产价值实际上已经加入到了基金的净资产值中,它是一笔暂时不可流动的资产。本文每一时期的分析结果都使用这一扣除新股配售影响之后的收益率序列。

由于各基金的设立时间有一定的差异,本文针对不同的基金采用了不同的考察期,分别为:基金普惠、安信、裕阳、兴华的考察期为1999年3月29日至2000年11月24日;基金安顺、裕隆的考察期为1999年6月21日至2000年11月24日;基金兴和、普丰的考察期为1999年8月2日至''''2000年11月24日;基金天元的考察期为1999年9月20日至2000年11月24日;基金裕元的考察期为1999年11月29日至2000年11月24日。

第11篇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编者按:本文从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其监管模式取决于制度的模式、制度的定性。社会保险制度应该始终坚持劳资分责、权利义务相结合,因此,在社保基金监管机制中应该奉行“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郑功成教授倾向于集中管理、集权监督,实现制度的自我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首先,基金的安全性和管理的集中性正相关,而所有的基金都由中央的一个机构来管理是最安全的。无论从国家认同的角度,还是从统一劳动力市场的要求、从国民权益和社会公平的制度本质出发,都应该实行集中管理,这是实现制度良性运行、持续发展的前提。此外,基金监管模式应该是集权式的,因为监督的权力不集中就没有办法问责。当然,集权监督还要讲求公开,只有公开运行才能矫治集权监督的某些缺陷。郑功成教授还认为,在强化监管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但前提条件是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应整合资源、完善权责,强化科学的监管机制。科学监管就是要尊重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要尊重制度自身发展的规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郑秉文研究员认为,目前,我国基本社保财务可持续性已由过去的筹资困难转到了如何投资增值上。为了提高效率,防止隐性损失,对于个人账户,应在基金投资办法出台前放缓做实步伐,并且应该由中央统一管理资金投资;关于社会统筹基金,其增值责任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投资于国债,为体现地区差异,也可发行省级特种社保定向债券。郑秉文研究员还认为,目前基金监管体制的问题在于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中央监管机构没有真正的管辖权而指导力度又有限,监管队伍规模太小等。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改革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先确立投资体制再确立监管体制,因为投资体制决定监管体制;二是先明确责任主体再确定协同单位,即先强调集中再强调制衡;三是先明确监管模式再确定监管框架。监管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参照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会模式”,设立国家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一种是总局模式,建立国家社保基金监督局。但,不论选择哪一个模式,都要把握三个要点:一是采取“两实一虚”的架构,即中央和省级是实的、市以下设立虚的督察员制度;二是内部采取有分有合的框架,即基本保险和企业年金分开、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分开;三是根据监管负荷配备监管人员。

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王小卓副司长认为,目前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上,相关政策不太明确,缺乏统筹规划和必要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率低,保值增值压力大,是必须解决的问题。首先,应正确认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不同特点,合理划分层次;其次,加快政策研究,为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再次完善社保基金运行机制,使金融机构成为社保基金运营主体。

中国人民大学李绍光教授认为,目前社保基金面临的困境一是投资严格规定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二是在通货膨胀较高的情况下基金结余的实际价值在贬值。应从战略层面上考虑如何走出这个困境:第一,统一运营,实现统一的资产托管,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的授权管理和内控机制对社保基金的资金往来进行监控;第二,分级管理,无论是哪一级统筹,都有一个各级政府社会保障事权的分配问题;第三,集中交易,中国投资公司总经理高西庆曾建议建立一个集中的“社保金产品交易所”,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交易都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构建这样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就可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良好治理的目标,实现保值增值的要求。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邓大松主任认为,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都是采取中央政府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的,在这种单一制模式下,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全国性社会保障政策,具体事务绝大多数都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则根据财力大小提供一些补充性的社会服务,中央政府对其中许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有效分散或化解社会保障风险。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无论是从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角度,还是从加强监管的角度来看,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都是今后中国社保基金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认为,社会保险基金中诸多弊端与立法欠缺有密切关系,因此需要尽快制定一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其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关系是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首先是社保费征缴中的法律关系。谁是征缴的主体,需要在法律中明确,目前社保费的征缴和管理由两个部门分别承担的现状可能会导致权力、职责的不明确,应该在法律上统一到一个部门上来。其次是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要规范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在征缴和监管中的基本职责,对行政不作为导致的后果,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再次是基金管理运营的法律关系。在征收与运营管理方面,应该设立管理与运营相分离的原则。在投资方面,应对投资主体的资格、投资比例、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以及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等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从业行为。此外,在法律关系中还涉及独立的监管机构地位问题,完全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来承担监管职责。本文出自:

国家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的李伟处长认为,制度设计缺陷和运行中的漏洞是产生问题的根源,所以审计监督的重点要从以往的查错纠弊转到检讨和纠正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的缺陷上来。将来社会保障审计的总体思路是:以效能审计为总揽,以社保管理和制度运行为主线,以社保资金的真实、安全为切入点,以检讨社会保障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缺陷为落脚点,全面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根据这个思路,以后社会保障审计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维护基金安全;第二,开展社会保障公平性审计,包括社会保障总体框架设计的公平性和制度运行或执行层面的公平性;第三,发挥社会保障审计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性作用,促进社会保险统一经办、统筹层次提高,统一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与监督模式;第四,从开源、运营和节流三个方面促进社会保障资金规模的壮大,包括加强基金来源审计、规范社保费征缴责任、促使多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到位,监督基金运营、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现合理增值,检查基金使用、防止各种降低标准和扩大范围问题的发生;第五,加强基金运营审计,促进建立良性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体制,按照基金运营的内在规律构造监管框架实行全方位监管,客观评价基金运营业绩,建立社保基金业绩评价体系,实现基金收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