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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聘任申请书

时间:2022-12-18 14:22: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职称聘任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职称聘任申请书

第1篇

岗位申请书(一):

姓名:马敏,性别:女,出生年月:1964年1月17日,参加工作时间:1980年1月。学历:中专;现任职务:无;获得现任资格时间:20XX年,聘任该职称时间:20XX年。申请职称级别:9级

本人自20XX年医院聘任放疗技术主管护师5年有余,各方面均能够恪己职守,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圆满地完成了医院及科室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现总结如下:

政治思想方面:能够始终如一地遵守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地政治思想素质,进取参加医院和科室的各项政治学习及活动,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总结学习体会,政治素质稳步提高。进取响应卫生行业各种不正之风的整治,坚决抵制各项提成,回扣和红包等,进取与医院签署承诺书。在震惊中外的纹川大地震中,以强烈的民族职责感,进取捐款1000余元人民币,并进取参加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受到医院的好评。

服务质量方面:能够做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在治疗病人过程中时刻做到热心,耐心和精心,在治疗病人过程中一丝不苟,努力做到让病人满意和放心,得到了广大患者和家属的一致好评。

技术水平方面:要成为一名优秀的白衣战士,除具备优秀的思想品质外,还要有过硬的业务技术,在日常工作中不断的加强业务学习,不断的积累治疗经验,不断的总结教训,不断的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加强外语学习,提高外语水平,进取参加科研工作,提高本专业技术水平。

在多年的治疗工作中,从未出现任何差错及事故,圆满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在以后的治疗工作中要继续发扬优点,改正缺点,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病人服务。

按照我院职称等级聘任要求,本人认为完全能胜任中级职务二级主管技师(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工作.望医院职称等级聘任委员会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岗位申请书(二):

尊敬的秦总、刁总、李总:

你们好!

本人万健刚是2...年11月20日到迎驾销售公司上班的。在合肥仓库收兑奖箱瓶工作至2009年6月份随后被调到天津做仓库工作至今已有五年。

本人这次申请调离迎驾销售公司回霍山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希秦总、刁总、李总批准。

1。本人在2...年10月已口头向李总说过一次想调回霍山,当时因天津仓库就一个人走不开,更因天津龙博仓库要划给贡酒公司,已看到可被公司适时调回的期望,就口头同意在天津还工作一年,而今年六月份天津龙博仓库再次被划给销售公司,看不到被公司主动调我回霍山的期望,经本人认真思考打此调离申请。

2。本人在天津的生活状况与我的家庭现况均需要我回去。本人从结婚之日起就将夫妻感情看的很重,在远离妻子这三年中,晚上没有一次外出仓库。由此造成身心疲惫,到如今每晚仅有三至四个小时的睡眠。长期在外,我的孩子得不到父爱,每次与家里通电话时孩子都不主动接电话,妻子将电话给女儿,女儿便问爸爸你什么时候回来。而儿子总不要接我的电话,妻子将电话放到儿子的手上,儿子却只说一名话——爸爸不要家,大坏蛋!妻子读书少,女儿家庭作业做不好需要我教她。还有我的父母均是上八十岁的高龄,而我的二个哥哥也在外地工作,老人太孤单需要我的照顾。

3。从工资收入方面看,本人也不适合在外做仓库工作。2002年至2005年我在上海服装企业做管理工作,工资已从2000多元逐年升到3000多元,企业还给我家庭单配住房。2006年至2007年自已在上海开服装公司失败,在家休整带孩子期间被亲友介绍入迎驾,因本人不了解迎驾工作常会调动而选取在合肥工作。没想到如今是工资不高离家更远,而孩子也来不了天津上学。2008我介绍了我以前的二位服装企业同事入迎驾做销售,如今万正基在上海销售做的好工资拿到8000元是常有的事,而罗拥军也因业务做的更好,随周总升调去南京。想想自我,在迎驾做了份远离家人而又工资不高的工作很是难过。

在迎驾工作的这五年,我看到了迎驾的快速发展,更看到了迎驾酒在天津销售的飞速提高。每次与上海的老朋友网上聊天时,我的心中都充满着喜悦,老朋友叫我再回上海做服装,我就对他们说我喜爱在老家的迎驾酒业工作!如今我想调回霍山工作,企盼秦总、刁总、李总给我机会,同意我的调动申请。在将来回去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勤于学习,善于研究,做一个合格的迎驾酒生产人员。

此致,

敬礼!

岗位申请书(三):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X,X岁,汉族,本科学历,XX年X月本科毕业后到XXXX工作至XX年末,专业是XX,于XX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XX年有幸参加XX的工作应聘,被聘为医师。

参加工作以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帮忙下,我在各个方面均有所提高,向组织汇报如下:

一、思想政治方面

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八荣八耻”,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平时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医德医风方面

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始终铭记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誓言,坚守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忠于社会主义医疗事业。

在执业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医疗核心制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做损害患者利益的事情。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不怕脏,不怕累,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业务工作方面

XX年XX临床专业本科毕业,我走上了医师的工作岗位。毕业后我在XX工作,试用期间获得上级医生的肯定及患者的感激信。试用期过后,我被委以重任,管理科室的日常工作和排班工作,得到各位医生的顶力支持,从未出过医疗事故和差错。多年医疗工作中,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医生应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在工作之余不断学习,汲取新的营养,经过阅读很多书籍及期刊、进取参加学术会议和学习班来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工作中始终坚持用新的理论和技术指导业务工作,不但能够熟练掌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并且能结合其他临床资料,开拓思路,诊断部分疑难病例。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分析、诊疗每一个病例,在程度上避免漏诊误诊。来XX工作后更是能发挥我所学,对工作认真负责,并能完成领导所安排工作。

作为单位内的一员,爱护团体利益和荣誉;对同事坦诚相待,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充分尊重领导和年长的同志,进取主动完成领导布置的任务。

按照晋升初级技术职称资格的相关文件,我已经到达条件,为了今后在工作中更好的服务于广大患者,故向组织提出申请晋升初级医师,恳请组织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业余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任何部门、学校、社会团体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动员、组织或者强迫在校学生参加艺术考级,不得将艺术考级结果与学生的升学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

(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审定艺术考级专业、艺术考级标准和艺术考级教学大纲;

(四)指导、监督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考级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三)审批艺术考级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委托的考级承办单位;

(四)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

(五)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

第六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艺术考级工作信息;

(二)审核艺术考级考官资格,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三)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四)组织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动。

第三章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七条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团体和单位。

第八条下列艺术学校、团体和单位可以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普通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含艺术高职学校);

(二)中国文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的专业协会;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艺术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第九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与其主要业务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考官;

(四)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五)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教育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文化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艺术院校、中国文联所属协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艺术团体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其他单位申请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备案。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同意的,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单位,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招考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开办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五)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六)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七)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单位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收费许可后,方可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第十三条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部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停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最近一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停办报告,同时交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艺术考级考官必须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艺术考级机构向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申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一)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艺术或者艺术教育专业职称;

(二)具备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或者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三)具备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质,作风正派。

第四章考级管理

第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委派专门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的考级简章,由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考级简章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置考场。下列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单位报经文化部核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一)教育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

(二)文化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艺术院校;

(三)中国文联所属协会;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艺术团体;

(五)其他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满5年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十九条艺术考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开办艺术考级活动,可以委托当地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具备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承办单位必须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组织考级活动。

第二十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双方的合作协议报承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艺术考级机构。

禁止委托中小学承办艺术考级活动。

第二十一条艺术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经审定的艺术考级教学大纲确定。

第二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应当以本单位的专业艺术人员为主,外聘考官不得超过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同一考场内主持同一专业考级的考官不得少于2人。

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做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

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二十五条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一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审批机关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证书由文化部统一规格,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监制,艺术考级机构印制。

第二十七条审批机关对艺术考级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文化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开办艺术考级工作情况的总结;

(二)艺术考级机构和艺术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考官变动情况、考级场所条件现状等;

(三)考级收费收支情况;

(四)缴税证明;

(五)审批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年检合格的,可继续进行下一年度的艺术考级工作。年检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艺术考级活动,限期整顿;连续2次年检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并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其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擅自考级简章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场的;

(三)未经批准,委托其他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四)委托中小学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五)考级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一)发放的艺术考级证书名单不报备案的;

(二)自行发放不符合统一监制规格的考级证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报送虚假材料的;

(四)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外国艺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艺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3篇

名称

负责人

电话

乙方(应聘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陕西教育学院系(部、处、室、馆、科)(下称甲方),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与(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任合同。

一、聘任期限

1、本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个月。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个月。

二、工作岗位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岗位从事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岗位职责。

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和聘任岗位的职责,结合乙方应聘时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制定聘期内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目标。

2、甲方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3、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成果拥有知识产权(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有明确规定的或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4、甲方为乙方提供合同上规定的工作培训条件和保障。

5、其它;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职工,享受学院和甲方在政治、学术、教学和科研经费支配等方面规定的权利。

2、乙方享受学院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的社会保障、住房改革等方面规定的权利。

3、乙方享受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待遇和保障。

4、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职责。

5、其它:

四、工作报酬及待遇

1、乙方在受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以后随工作变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甲方与乙方协商再作调整。

2、乙方享受所聘岗位与聘任层次相对应的岗位津贴,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其它津贴。

3、乙方因工负伤、致残及职业病的待遇,探亲、结婚、丧假的待遇,女性工作人员生育的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的报销标准和医疗期按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纪律

1、甲方应严格遵守人事法规、纪律,努力维护乙方人事权益。

2、乙方应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保守工作秘密。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一)合同的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1、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

2、乙方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及自己贡献情况认为有关条款需要变更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履行职责义务,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更负伤,医疗期欺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义务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2)履行公民义务,批准应征入伍的。

(三)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执行期满之日,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期内,乙方因被判刑、劳动教养、开除、除名,从决定之日起,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3、合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

(四)合同续签

因工作需要,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本合同终止前30天内通知对方,经另一方同意,可续签合同。合同到期后未办理续签手续但事实聘任关系仍然存在的,视为续签与原合同相等期限的合同,可补办续签手续。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1、甲方对作为优秀人才引进的乙方,根据其学历层次、教学和科研水平,按照《陕西教育学院优秀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住房、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等费用。

2、乙方在聘期内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乙方违反约定,需向甲方退还有关费用,并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聘期年限补偿费和违约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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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签条款,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赔偿金确定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争议处理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在双方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协商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组提交《陕西教育学院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调解,或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十、本聘用合同期限不受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限制。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学院人事处各持一份。

十四、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或涂改无效。

第4篇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0号令),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技术水平,现就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

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和规定的注册资本,由当地县级以上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再行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分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其中注册资本不作为各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事业性编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等级的条件。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

①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②有七名以上(不包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下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扣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

①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

②有五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三)三级

①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②有三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二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三、各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一级机构可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级机构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三级机构可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以在注册地城市区域从事评估业务。

临时资格机构的营业范围根据其资金和人员的相应条件确定,可在其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一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

二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建设厅)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并抄报建设部。

三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

直辖市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报和审批,按建设部第50号令《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报材料

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书及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六)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八)经营业绩材料;

(九)重要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升降及取消评估资格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等级调整,每二年评定一次,重新授予资格等级证书。

(二)在本规定颁发之前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根据目前状况评定;本规定颁发之后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从临时资格开始。

临时资格的最长期限为二年,并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格。

(三)资格等级的评定与年审工作结合进行,机构年审的情况是评定资格等级的依据之一。

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机构,可以由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评估资格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申请升级的评估机构,应根据申请的等级在年审前半年将所需材料报相应的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在年审后将初审意见上报有关审批部门。

第5篇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现代交通技术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重大项目已启动,按照该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安排,编写完成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现代交通技术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重大项目2008年度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

本指南共分关键零部件技术、动力系统平台和新型整车技术、检测与示范考核三类课题,设置20个研究方向56个课题,863计划经费41300万元。

二、指南内容

第一类:关键零部件技术

研究方向1.锂离子动力电池系统产业化技术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研制开发高功率型和高能量型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及蓄电池系统,开展产品的优化设计、规模生产工艺、一致性控制与成本控制技术研究,重点对动力蓄电池系统的可靠性、耐久性和环境适应性进行试验考核。

研究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管理系统技术。主要包括:SOC估算方法与动态估算精度研究,故障诊断模式研究,管理模块软硬件开发,系统可靠性、电磁兼容性优化设计与试验考核。

研究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正负极材料产业化关键技术。主要包括:材料的安全性,材料掺杂改性和表面修饰技术,材料制备工艺技术,规模生产及成本控制技术研究。

研究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隔膜产业化关键技术。主要包括:隔膜抗拉强度、耐氧化性能和质量稳定性的提升,隔膜制备工艺技术,规模生产及成本控制技术研究。

对锂离子动力电池技术发展动态与趋势进行跟踪研究,开展锂离子蓄电池新材料、新体系的相关技术研究。

研究方向2.燃料电池电堆及关键材料的研制开发

主要研究内容:进行炭纸、膜、电催化剂、双极板等燃料电池关键材料开发与产品制备、批量生产技术研究。开发高导电性、合理孔结构、高稳定性炭纸;开发高性能增强型复合质子交换膜及自增湿质子交换膜产品;开发高活性、宽温度、抗聚集、耐环境杂质的电催化剂,以及高比表面积、抗腐蚀、长寿命的催化剂担体;开发耐腐蚀、低接触电阻的金属双极板材料,研究适应车载工况的薄型金属双极板技术及结构。

基于国产关键材料,开发高性能、长寿命、高功率密度的电堆。开展关键材料部件的匹配优化和电堆的模块化设计,开展电堆的安全性研究。

研究方向3.车用驱动电机系统产业化集成技术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开展车用驱动电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主要包括:高集成度功率电子模块及控制器关键共性技术;高性能导磁材料技术;系列化高性能位置速度传感器技术;串联混合动力和Plug-in混合动力用机电一体化发电机组技术;产品成本控制技术。

开展电机及其控制系统产品的可靠性、耐久性、环境适应性和电机系统热管理、电机减振降噪技术研究。

开发不同车型系列化电机系统。包括产品的优化和集成设计、新型高性能集成化机电一体化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

开展规模生产技术研究。包括电机及驱动系统产业化的生产制造工艺及工装技术、专用设备、在线检测仪器设备等技术研发。

完善产品检测能力。包括性能和环境试验能力、关键零部件及材料的测试分析评价能力。完善车用驱动电机系统产品技术规范。

研究方向4.客车混合动力专用柴油机研发

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混合动力客车典型道路工况,分析动力与排放需求;研究和优化混合动力客车运行工况下的发动机运行特性,开展相应工况下改善发动机燃油经济性和排放的燃烧系统、排放控制系统的优化匹配;发动机怠速断油和自动起停系统的开发,包括控制技术方案及控制策略研究,研究改善频繁起停条件下的发动机工作可靠性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向混合动力动力系统开放的电控柴油机管理系统。

研究方向5.新一代轿车用节能环保高效内燃机研发

主要研究内容:开展发动机结构优化设计、燃烧系统及燃烧过程的优化与控制研究;开发整机与电控燃油喷射系统、增压系统、废气再循环系统、尾气后处理系统的优化匹配与控制;开展整机可靠性试验与评价技术;发动机与燃油适配、整车的匹配、标定与评价技术。

开展电控系统关键零部件软硬件开发,控制策略及匹配标定工具软件开发,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测试评价技术,电控系统电磁兼容性、产品一致性和故障诊断技术。

开展后处理系统的研究开发,进行发动机排放后处理控制技术(含微粒捕集器再生技术,催化剂抗中毒抗老化技术),后处理系统的集成开发和老化耐久性控制技术研究。

研究方向6.天然气专用发动机开发

主要研究内容:进行电控单燃料CNG/LNG发动机的研究开发。开展CNG/LNG发动机高效燃烧系统的研究开发;开展发动机电控系统、燃料供给系统软、硬件开发与系统优化匹配;增压器的选型与匹配;发动机热管理系统设计优化;催化转换器的选型匹配与老化试验考核;发动机可靠性与故障诊断技术研究;产品质量控制和一致性研究,形成批量化生产能力。

研究方向7.混合动力用机电耦合动力传动装置关键技术开发

主要研究内容:针对中度以上的混合动力汽车(客车和轿车),开展驱动电机与变速器机电耦合的动力合成装置结构方案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混合动力专用自动变速器、混合动力合成装置专用电机系统;研究动力合成装置的自动换档控制技术和电机控制技术,开发动力合成装置的综合控制系统;研究制订混合动力汽车动力合成装置的设计规范、计算分析规范和试验开发规范,实现混合动力汽车动力装置产业化开发。

研究方向8.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ECU研发和产业化

主要研究内容:开发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控制系统(ECU);开展ECU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包括硬件开发和功能测试的研究、电磁兼容和环境测试的研究;研究和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控制网络接口和通讯协议,底层驱动软件和上层应用算法的接口定义;开发控制系统在线程序更新、匹配标定、离线故障诊断、和分布式控制算法开发的支持软件;开展控制系统可靠性加固设计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开展失效模式的分析研究;开展动力总成控制器的系列化、产品化开发、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研究以及大批量供货的质量控制体系的研究。

研究方向9.新能源汽车专用装置与加注站成套设备开发

主要研究内容:车载高压供氢瓶(含组合电磁阀)研究开发。开展工作压力为35MPa压缩氢气金属内胆复合材料气瓶结构设计;进行气瓶受力和疲劳的模态分析;进行气瓶失效模式研究;开展安装方式对气瓶性能的影响研究;开发大口径金属内胆成型工艺技术;优化复合气瓶缠绕线型设计,掌握大口径、大容积复合气瓶的缠绕工艺;进行气瓶安全性、可靠性等型式试验研究;开展35MPa氢气气瓶组合电磁阀设计研究;进行阀门的充气、供气及安全排放研究;阀门密封性、可靠性、安全性试验研究。

LNG站用成套设备的研究开发。集成开发LNG撬装式加气站,研究LNG的卸装、升压和加气系统;进行撬装站的低温泵、低温绝热储罐、低温阀门、低温密封材料、管路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展两相流介质状态下的管道输送、振动疲劳、气蚀等技术研究;撬装站控制系统的开发;撬装站安全与应急技术研究;制定LNG撬装站的产品技术规范和维修、保养、操作技术规程。开发LNG加气机,进行低温质量流量测试技术、安全监控与报警控制技术研究。

CNG储气井检测技术与系统的研发。研究CNG储气井井壁腐蚀在线检测技术,开发无损检测系统,研究CNG储气井寿命测评方法,制定CNG储气井安全管理和检测规范。

第二类:动力系统平台和新型整车技术

研究方向10.燃气汽车动力系统技术平台与整车开发

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燃气汽车动力系统开发平台技术。包括:发动机和整车开发技术流程、开发体系、技术装备,开展增压器匹配技术、燃烧优化、控制策略、燃料管理控制模式、在线标定技术的研究,进行在线匹配标定工具软硬件的研发。

开展重型CNG/LNG发动机电控系统研发。包括:开发重型CNG/LNG发动机ECU、减压器、执行器等电控系统关键零部件,开发发动机燃气系统故障诊断、匹配标定工具软、硬件,开展系统集成匹配和控制策略技术研究。

开发燃气汽车车载诊断(OBD)技术。包括:供气系统零部件的诊断方法和诊断功能研究,失火诊断基准及诊断方法研究,催化器和氧传感器失效诊断基准及诊断方法研究,燃气品质对OBD的影响研究,OBD诊断功能标定方法研究。

开展燃气汽车关键零部件系统匹配技术研究。主要包括:开发燃气汽车喷嘴、减压器、燃气系统各类阀体等关键零部件研发匹配测试装备,开展燃气系统压力流量特性、喷嘴脉宽特性研究,开展燃气汽车关键零部件的测试、匹配、评价方法的研究。

研究方向11.混合动力汽车大规模产业化产品技术

主要研究内容:重点开展混合动力汽车产品工程化技术研究,包括整车优化设计、整车与动力系统集成匹配、批量化生产装备与工艺、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整车可靠性、耐久性、安全性、舒适性等研究与试验考核。

研究方向12.电动汽车新型整车技术研发

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开发各类新型电动汽车(FCV/HEV/EV)整车技术。技术主要包括:整车动力系统集成技术,动力系统机电耦合方案,控制策略和算法设计技术,网络通讯和控制技术,强电安全技术,电磁兼容性技术,热管理技术,整车匹配标定和试验技术。

研究方向13.代用燃料新型整车技术开发

主要研究内容:开展LNG整车研究开发。进行整车集成开发、LNG燃料储存系统的布置及安全设计,完成LNG燃气发动机开发与整车的集成;进行整车的经济性、排放、驾驶性能、舒适性的匹配与标定;进行整车性能和可靠性试验研究;生产准备和质量控制。

开展甲醇/乙醇灵活燃料汽车开发。进行甲醇/乙醇灵活燃料发动机及整车的开发,研究甲醇/乙醇燃料腐蚀、溶胀和磨损等问题,进行电控系统软硬件研发,进行不同燃料比例的发动机及整车匹配标定与可靠性研究,开展不同燃料比例对发动机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排放性(包括非常规排放)影响的研究。

第三类:标准、检测与示范考核

研究方向14.新能源车辆技术标准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该项目将继承相关标准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开展深入研究进一步推进标准的进程,将成熟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同时结合其他863课题或其他的课题研究项目取得成果,向标准转化。

在电动汽车方面,研究制定包含超级电容器车辆在内的纯电动车辆技术条件,完善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在新的排放法规下,混合动力汽车(含plug-in)的特点,深入研究重型混合动力汽车能耗与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进一步完善轻型混合动力汽车的能耗与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

研究制定燃料电池汽车的氢排放试验方法。

根据各类 新型动力电池特点,深入研究动力电池及管理系统的测试规范;根据不同类型电动汽车的使用特点,研究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电池及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的故障模式和寿命历程,建立相应的可靠性试验方法和快速寿命评价方法;研究制定燃料电池系统的安全性评价方法。

在替代汽车方面,重点研究醇、醚类发动机的技术条件和相关试验方法,进一步研究完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汽车关键零部件的相关标准。

研究方向15.混合动力及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性能与排放测试技术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深入研究不同混合方式(包括plug-in)重型混合动力汽车能耗及排放测试技术和试验程序;深入研究在新的排放法规条件下,不同混合方式(包括plug-in)轻型混合动力汽车排放测试技术和试验程序;深入研究燃料电池汽车尤其是燃料电池混合动力汽车的性能、能耗以及氢排放测试技术和试验程序。

研究方向16.交通能源发展技术路线图及应用推广模式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系统分析国际交通能源发展现状与趋势,结合国家车用能源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深入研究各种车用能源技术和车辆技术,进行全生命周期分析和综合评价,对我国未来交通能源技术发展方向和车辆技术发展战略进行总体规划。

根据交通能源发展技术路线图及车辆技术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研究各种技术途径的综合经济效果和节能减排效果,深入进行技术经济性分析,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新能源汽车及能源技术的支持政策。

深入研究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与应用规划,系统开展促进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模式研究,包括组织协调、产品研发生产与技术保障,以及商业化推广机制等。

研究方向17.面向世博的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前期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研究世博会园区内外交通需求和交通规划,所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类型以及相应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研究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方案;研究车辆运营考核的技术方案、组织管理结构和管理规范。

研究方向18.电动汽车大规模示范运行

主要研究内容:深入开展电动汽车示范推广模式研究,明确组织体系与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当地电动汽车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制定电动汽车鼓励政策和规章制度,创建有利于电动汽车商业化推广的政策法规环境;建设符合要求的各类电动汽车能量加注系统;深入开展示范运营中车辆和基础设施运行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开发电动汽车示范运行管理信息化平台,对车辆技术状态进行实时监控;进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科普宣传。

研究方向19.燃气汽车区域性示范

主要研究内容:在燃气资源较为丰富的区域,研究建立区域性(至少覆盖4个以上地级市或2个以上省会城市)的燃气汽车合作机制和发展规划;研究建立区域内燃气汽车发展的协调管理体系;研究建立完善的区域内燃气汽车燃料供应网络体系;研究建立区域内燃气汽车营运、安全运行管理机制;开展城际间主干线、区域间加气站网络建设,实现区域间、城际间燃气汽车的大规模推广应用;开展区域间燃气汽车运行技术经济分析研究、排放监控和节能减排效果分析评价;开展燃气汽车维修保养管理方法与体系的研究。

研究方向20.先进柴油轿车大规模示范与考核

主要研究内容:构建清洁柴油供应保障体系,组织开展柴油轿车的示范运行。柴油轿车分别使用清洁柴油和合成燃料(天然气制油GTL、煤制油CTL)、生物柴油,以出租车的形式进行示范运营和跟踪研究,考核柴油轿车对不同油品的适应性,系统研究柴油轿车的动力性、经济性、排放性、系统可靠性、驾驶性能等。

三、注意事项

1.课题申请者应根据本项目申请指南提出的课题名称、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主要考核指标等要求,编写《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课题申请书》。

2.课题必须由法人(单位)提出申请,法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且必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课题申请负责人。每个课题申请只能有一个课题申请负责人和一个依托单位,课题的协作单位不能超过5家。

3.课题依托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过去两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包括:大学、科研机构等事业法人;中方控股的企业法人。

4.课题负责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55岁(含)以下(按指南之日计算);

(3)具有高级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

(4)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5)过去三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5.具备以下条件的港澳台和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可作为课题负责人:

对于港澳台的科技人员,在满足上述(第4条)2-5项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有正式的合作协议或受聘于课题依托单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并由课题依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的,在满足上述(第4条)2-5项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正式受聘于课题依托单位,且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每年在课题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并由课题依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不得违反以下限项申请的规定:

为保证科研人员能够高质量地开展研究工作,国家科技计划实行限制申请及承担课题数量规定。每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课题,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主要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申请者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申请,且在同一批的申请指南中只能申请一项863计划课题或项目。科技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借调的与863计划相关的人员不能申请或参加申请。

7.申请者提出的国拨经费申请不得高于项目申请指南规定的国拨经费控制额,并应按照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否则不予受理。

8.申请者要遵守科学道德,以严谨的科学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填写项目申请书,保证项目申请书的真实性,避免出现夸大和不准确的内容。同时,不得将研究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项目进行重复申请。863计划对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进行信用记录,对于故意在课题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一经查实,记入信用档案,并对单位在两年内取消其申报863计划资格、对个人在三年内取消其申报863计划资格。

第6篇

关键词:师德 问题 解决策略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3(b)-0214-02

1 欲树人先立德,要立德树人,必先立师德

党的十中提到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接班人,教师作为“树人”的建设者,肩负着社会赋予的重大使命。而执行这一使命的前提要求教师必须身正,古今中外的教育家无不强调身教胜于言教,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国现代哲学家杨维说:“师者,人之模范也”;近代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主张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修养到不愧为人之师表的地步”;俄罗斯教育家车尔尼雪夫斯基说“教师把学生造成什么人,自己就应当是这种人”;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说“教育本身就是意味着,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1]这些言论均阐明了教师在教学中应当起表率、引领的作用。特别是孔子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突出的强调了教师在教学中唯有身正才能育人;唯有先立师德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才能达到培养的目的。由此可见加强师德建设是兴教之本。

2 存在问题,当代教师从业中道德缺失现象

2.1 高校教师学术不端行为

近年来,人们遗憾地看到,高校学术造假事件屡禁不止,教师行为不端案例时有发生,在这些行为的背后,亟待追问的是――师德的底线何在?2010年1月9日和12日,国际权威学术杂志《柳叶刀》和《自然》分别以社论的形式对中国的学术诚信提出一定程度上的质疑,原因是2009年12月井冈山大学讲师钟华、刘涛被国际学术期刊《晶体学报》指出至少有70篇发表在该报的论文中存在数据造假行为;2011年8月,四川大学接到举报称,该校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李小光副教授研究员2009年出版的《中国先秦之信仰与宇宙论―― 以〈太一生水〉为中心的考察》一书严重抄袭台湾师范大学郑倩琳的硕士论文《战国时期道家之宇宙生成论》;又如山东某医院汤靓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Hedgehog通路激活在肝内胆管癌发生发展中的作用)抄袭剽窃他人2010年度已获资助项目申请书(Hedgehog通路激活在肝内胆管癌发生发展中的作用)……。这类论文的作者,往往是已取得博士学位或担任教授的高层次知识分子,他们并不是不懂得科学、规范的写作,而是因为在各种压力与诱惑的作祟下,尚未得到研究成果就急于,怀着侥幸心理做出了不明智的举动,不仅自毁前途,还颇及学校声誉。

2.2 教师体罚虐待学生行为

网络时代的主宰,意味着社会越发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各类信息、图片、视频以迅雷之速传至网络,于是乎家喻户晓。然而令我们感到痛心的是教师行业中的“暴力”也因此被逐一报道,教师虐待学生事件成为家长们心中的芥蒂。昆明市盘龙区双龙乡双龙中心小学3名学生被班主任要求脱下全身衣服,赤身站在全班同学面前,而体罚的原因竟然只是他们未按要求自带清洁用具参与教室的清扫活动。陕西省华阴市某校女教师崔某某,为了调治一个调皮男生,竟在他脸上划了一个“贼”字;又湖北江夏实验小学六年级五班陈老师因为学生做错了数学题,就用扫帚的铁把打殴打该名学生,导致他的手部流血,双腿多处青紫;再如山东济南市14中学老师周某某就因为一名学生迟到,并与周老师发生了争执,就指示其他学生放学时在学校门口殴打该名学生,致使该名学生眼睛失明。如果再用谷狗搜索“教师打学生”,可以得到3190万条信息,试问教师的爱心何在?良心何在?道德何在?如此风气若再不整顿,恐怕学校将不复存在。

2.3 “当一天和尚撞一天”的心理倦怠行为

教师的职业倦怠通常表现为:精神疲惫,体力明显透支,对工作失去兴趣,缺乏工作热情和创新力;无成就感,对事业追求失去信心;在工作上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盼望早日退休;在情绪上常常表现为焦躁不安,紧张,萎靡不振,效能感降低,甚至以一种冷漠疏远的感情对待学生等。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特殊人群先富裕起来,在一些条件相对差的地区,教师属于“靠财政吃饭”的低收入行业。由于“不甘于清贫”的心态,出现了教师从事第二职业、跳槽、把手伸向学生,“课内损失课外补”等现象,造成教师队伍不稳定,缺乏敬业精神,“拿多少钱、做多少事”,消极怠工,将教学质量、热爱学生、无私奉献、培育人才等职责抛于脑后,最后只会误人子弟。[2]

3 加强师德建设的主要策略

3.1 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树立良好师表形象

论语中提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就是在坦诚地表明一种学术和人生的态度,在孔子看来,诚信是教给学生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在教师身上,这应当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品质。作学术研究,不能造假不能抄袭不能有违规行为,这是师德的底线,教师应该用职业人的态度对待教育。因此要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需定期的组织教师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分析和讨论当前师德建设现状并就如何加强师德建设提出思考,要不断地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陶冶他们职业道德情操,锻炼他们的职业道德意志,确立他们的职业道德信念。引导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树立正确地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为人师表。[3]“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教师要处处重视自身的品德修养,力争做到言行一致,实事求是,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去影响自己的学生。

3.2 健全师德考评机制,端正风气

为扎实推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形成端正的教师风气,制定有效的考核体制和形成监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学校要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考评活动的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建立师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保证工作落到实处。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指导和检查督促此项工作开展,指定人员专抓此项工作,切实有效的实施。其次学校要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 根据每学期的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组织教职工进行一次师德考评活动,实行问题责任追究制度。最后建立师德奖惩机制,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在岗位聘任、职务聘任、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骨干教师评选时给予加分奖励,在评先树优时优先安排。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职务评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评选骨干教师、表彰奖励时一票否决。

3.3 从教师的根本利益出发,解决教师的实际困难

德国费尔巴哈曾说过:“德性也和身体一样,需要饮食、衣服、阳光、空气,如果缺乏生活上的必需品,那么也就缺乏道德上的必要性。生活的基础也就是道德的基础。”这从一定意义上客观地概括出了道德的形成依赖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教师虽说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其本质只是一名普通的老百姓,也需要正常的物质保障和精神享受。可以说教师的道德水平必然与其所处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经济结构状况相适应。[4]因此唯有从教师根本利益出发,解决教师同工不同酬、职称大于贡献等不平等现象,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兑现教师的合法的经济待遇,解决生活的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教师才会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工作、热爱学生,真正的做到无私奉献。

4 结语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养人才的光荣使命,其职业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效果,甚至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民族的存亡兴衰。教师唯有端正自身,言传身教才能在教学中起到模范作用,才能做到“善教者使人继其志,不善教者使人仿其艺”。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针对上述现象,进行规范和整顿,共同为教育事业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为祖国培育合格的接班人。

参考文献

[1] 立德树人必先立师德[N].中国教育报,2013-6-27.

[2] 陈德福.加强教师师德建设树立良好师表形象[J].山东文学,2009(S2):110-111.

第7篇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酱);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能上能下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操作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仙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先例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8篇

前 言

第一条 依据本公司办事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条 为使本公司人事作业正轨化、制度化,能在有序可循的情况下,使本公司人事统一、脉络一贯,并加强人事部门与各部门间的了解,借以更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特制订本程序。

主 办

第三条 人事作业负责单位隶属于管理部(科),设科长一人,承上级之命,负责下列全盘人事业务。

(一)依据公司业务需要,研究组织职责及权责划分的改进方案。

(二)配合公司经营目标,依据人力分析及人力预测的结果,拟订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及人员编制数额,并根据人力发展计划,筹划各项教育及训练。

(三)设计、推行及改进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业流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四)经与各单位主管会商,拟定每一职位的工作标准及其所需资格、条件,以求适才适所。

(五)依生活水准、薪资市场情况及公司政策,建议研订合理的员工待遇。

(六)制定各项员工福利与工作安全措施,并维持员工与公司间和谐关系。

第四条 人事科另设专员及办事员各若干名,分别负责下列工作

(一)专员:

行政公文处理;

2.员工征信调查及对保工作;

3.招募行政工作;

4.考绩行政工作。

(二)办事员:

1.资料档案管理;

2.劳保行政工作;

3.考勤行政工作。

第五条 人事科组织关系

(一)受秘书处主任指挥及监督,并向其直接报告。

(二)以诚恳友善态度与其他单位协调、联系,并就其所提出的有关本单位工作的询问、

质疑予以解答。

(三)在权限内督导各部门有关人事事宜。

(四)为达成本单位的任务,与其他有关方面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联络。

组 织

第六条 为了完成本公司的任务与目标,而将应处理的工作做适当分配安排,对所有员工有效运用,制定本公司“组织系统表”,并视情况每年定期检查修订。

体 制

第七条 区分组织中纵的性质与横的程度及其交错的结构体制,据此而设定本公司“职

位(等)及职称配置表”作为人事管理基础。

工作分析

第八条 公司确立组织体制及人事措施实行前,须将各项工作职责的任务,以及工作人员的条件等予以分析研究,做成“职务说明书”作为人事行政的依据。

分层负责

第九条 为明确划分各层人员的人事权责,拟定“人事权限划分表”,表中所列的权责,各层人员均应确实负责办理,不得借词推诿,实施时如遇困难或特别事情发生,应向上一 级人员请示后予以处理。

编 制

第十条 本公司为推行业务及基于人事预算控制,对各部门可设职称及可用员额予以规定,订立各单位“员额编制表”并视情况每年定期检查修订。

人力控制

第十一条 根据编制,本公司定期召开人力检查会,就现有人员适职与否、流动率、缺

勤情况及应储备人力及需求人力做正确、客观的检查建议,作为人事科研订人力计划,办理开拓人力来源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人员拨补申请作业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如须增补人员,先至人事科领取“人员拨补申请单”填妥后,汇人事科办理。

(二)人事科接到申请单后,应调查所申请人员是否为编制内所需求,其职位薪资预算是否在控制内,其需要时机是否恰当等问题。

(三)人事科调查后,即就申请人员的来源做正确的拟办建议,呈总经理核准后,根据指

示办理招募预备工作。

(四)人员拨补申请单经批示完毕后,均应转回申请单位,人事科凭副本办理。

招募甄试

第十三条 人员招募作业程序如下

(一)人事科收集人员拨补申请单至一定时期,即行拟订招募计划,内容包括下列项目:

1.招募职位名称及名额;

2.资格条件限制;

3.职位预算薪金;

4.预定任用日期;

5.通报稿或登报稿(诉求方式)拟具;

6.资料审核方式及办理日期(截止日期);

7.甄试方式及时程安排(含面谈主管安排);

8.场地安排;

9.工作能力安排;

10.准备事项(通知单、海报、公司宣传资料等)。

(二)诉求:即将招募消息告诉大众及求职人,如下:

1.登报征求:先拟广告稿,估计刊登费,决定刊登何报、何时,然后联络报社。

2.同仁推荐:以海报或公告方式进行。

(三)应征信处理:

1.诉求消息发出后,会收到应征资料,经审核后,对合格应征者发出“初

试通知单”及“甄选报名单”,通知前来本公司接受甄试。

2.不合格应征资料,归档一个月后销毁,但有要求退件者,应给予退件。为了给社会

大众一个好的印象,对所有未录取者发出“谢函”也是应有的礼貌。

(四)甄试:新进人员甄选考试分笔试及面谈。

1.笔试包括下列:

(1)专业测验(由申请单位拟订试题);

(2)定向测验;

(3)领导能力测验(适合干部级);

(4)智力测验。

2.面谈:由申请单位主管、人事主管、核定权限主管分别或共同面谈,面谈时应注意 :

(1)要尽量使应征人员感到亲切、自然、轻松;

(2)要了解自己所要获知的答案及问题点;

(3)要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的问题;

(4)要尊重对方的人格;

(5)将口试结果随时记录于“面谈记录表”。

3.如初次面谈不够周详,无法做有效参考,可再发出“复谈通知单”,再次安排约谈。

(五)背景调查:

经甄试合格,初步决定的人选,视情况应做有效的背景调查。

(六)结果评定:

经评定未录取人员,先发出谢函通知,将其资料归入储备人才档案中,以备不时之需,

经评定录取人员,由人事主管及用人主管会商进用日期后发给“报到通知单”,并安排职前训练有关准备工作。

(七)注意事项:

应征资料的处理及背景调查时应尊重应征人的个人隐私权,注意保密工作。

任 用

第十四条 经核定录用人员,由人事科依据甄选报名单发给“报到通知单”,请他于报

到时携带下列资料:

(一)保证书;

(二)服务自愿书;

(三)员工资料卡;

(四)相片六张;

(五)户籍誊本;

(六)身份证复印件;

(七)体检表;

(八)扶养亲属申报表;

(九)学历证件复印件。

(以上应缴资料视情况可增减)

第十五条 干部人员任用,视情况可发给“聘任书”。

第十六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日,人事科即发给“报到程序单”,并检收其应缴资料,若

资料不全,应限期补办,否则首月薪资可暂扣发。

第十七条 人事科随后应亲切有礼地引导新进人员依报到程序单上的顺序,

逐项协助办理下列:

(一)领取员工手册及识别证;

(二)制考勤卡并解释使用;

(三)领制服及制服卡(总务科主办);

(四)领储物柜锁匙(总务科主办);

(五)若有需要,填“住宿申请单”;

(六)登记参加劳保及参加工会;

(七)视情况引导参观各单位及安排职前训练。

第十八条 前条逐项办理完毕后,人事科即填制“新进人员简介及到职通知”,引导新进人员向单位主管报到,由单位主管收存到职通知后依“职前介绍表”逐项予说明,并于报到程序单上签章交回人事科,表示人员报到完毕。

第十九条 人事科依据报到程序单随后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填“人员异动记录簿”。

(二)登记人事科管理用的“人员状况表”。

(三)干部人员“干部到职通报”。

(四)登记对保名册,安排对保。

(五)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

(六)收齐报到应缴资料(扶养亲属申报表转会计科)连同甄选报名单建立个人资料档案,

编号列管。

对 保

第二十条 新进人员报到上班后,应实施第一次对保,以后每年度视必要复对一次,并予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保分亲自对保及通信对保。

第二十二条 被保人如无故离职,移交不清,本公司应发出“保证责任催告函”。

第二十三条 有关对保作业,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

试 用

第二十四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作业员为40天),届满前一周由人事单位提供“

考核表”,分甲(干部人员)、乙(一般人员)两种,并登记被考核人试用期间出勤资料,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顺序,逐级考核。

第二十五条 人事单位根据考核表发给“试用期满通知”。

第二十六条 人事单位发出试用期满通知后,并依不同的批示,分别办理下列事项:

(一)试用不合格者,另发给通知单。

(二)调(升)职者,由人事单位办理异动作业。

(三)薪资变更者,由人事单位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

第二十七条 前条办理完毕后,考核表应归入个人资料袋中。

第二十八条 新进人员在试用期中,表现不合要求,单位主管认为有必要停

止试用时,可立即提前办理考核,并签人事异动申请单,报请权限主管核定停止试用。

异 动

第二十九条 晋升(升职、升等、升级)及降级

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及办理临时考核,转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呈权限主

管批示。

第三十条 调职

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送调职单位会签,转人事单位签注意

见后,呈权限主管核定。

第三十一条 未批准的升、降、调申请单退回申请单位。经批准的申请单则

由人事科依据“人事异动通知”,副本抄送申请单位及本人,并限期办理业务移交

手续,履任新职。若职称异动或单位异动,副本应抄发会计单位,通知变更薪资名册。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异动案件,涉及调整薪资者,人事科应根据人事异动

申请单批示,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呈核后转会计单位作业。

第三十三条 资遣

(一)凡符合于资遣规定者,由人事主管与单位主管商定后填写人事异动申请

单签注原因转呈总经理核准,然后发给“资遣通知单”(副本抄送会计单位核发资遣费) 及“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可发给资遣费。

(二)资遣作业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留职停薪

(一)人员有留职停薪的需要时,可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并经人事主管调查符合

留职停薪申请规定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发给“留职停薪通知单”及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

(二)留职停薪期满时,当事人应到公司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申请复职或延长期限,凡未

办理者,视同免职。

(三)留职停薪人员,概不保留底缺,申请复职时,如原服务单位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

要时,则不准复职,视同免职。

(四)留职停薪作业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免职

(一)凡合于免职规定者,可由单位主管或人事科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会签意见后,呈总

经理核准,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并核发薪资。

(二)免职申请应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离职案件,人事科应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科作业。

第三十七条 人事单位应依据人事异动申请表逐日整理办理下列工作:

(一)填入人员异动记录簿内。

(二)登记于个人资料卡内(离职人员,其资料应予归档另行保管)。

(三)修正人事单位管理人员状况表。

请 假

第三十八条 员工因故请假,应至人事科领取个人专用请假卡,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逐级

呈核,再转回人事单位登记于考勤表上。

第三十九条 休假作业应另参照休假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考 勤

第四十条 本公司除特定人员外,均须于警卫室设置打卡单。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主管应于月终前将下月份本单位工作时间表送人事科备查;人事科

收集各单位一级主管干部人员出勤时间表呈总经理核阅。(如非轮班人员,每月工作时间固定者不必再排时间)

第四十二条 如需变更出勤与轮休时间,或补充新进人员出勤时间,应填“出勤时间调整单”,经权限主管核准后,转人事单位登记备查。

第四十三条 员工因故延长上班时间或于假日出勤,先至人事单位领取“加班报告单”,经权限主管核准后转人事单位查核并登记于考勤表上。

第四十四条 员工因公于上班中外出,应填写“公出单”送单位一级主管核准后,交警卫室登记。

第四十五条 一级主管因公外出免填公出单,但应向上级主管报备,或于办公室交代去处,联络方法,并于警卫室登记,未赶回公司打卡下班,则由人事单位依据警卫室出入登记簿记录给予签证。

第四十六条 因公而未打卡,应报备人事单位领取“未打卡证明单”,填写并经一级主管签证后转人事单位登记于考勤表上加盖公章。

第四十七条 下班忘记打卡,可由本人填送未打卡证明单呈一级主管签证,若举证有据,单位主管得予签明,视早退一次处分,若无法举证非因早退而未打卡则视未打卡一次处分,若未填送未打卡证明单者一律以旷工论。

第四十八条 人事单位应于每日检视考勤表,遇异常状况或违规事情,应即主动签办,并与单位主管联络。

第四十九条 员工出勤情况,人事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编制统计表各两份,一份送会计单位核计薪资加扣,一份公布,限三日内接受更正申请。

(一)缺勤统计表。

(二)全勤人员名单。

(三)加班(勤)统计表。

(四)值夜人员统计表。

第五十条 人事单位应建立每一员工一份年度考勤统计表(印于个人资料卡中),逐月依

据考勤表予以登录,经登录后考勤表即可销毁作废。

第五十一条 每一年度终了,人事单位应即依据年度考勤统计表,统计是否有未休完特别假的人员,予以计入十二月份加班统计表内,换发薪金。

第五十二条 每一年度终了后,人事单位应即调查编制翌年度享有特别假人员名单,予以造册呈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有关考勤作业,请参照“人事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出 差

第五十四条 员工因公出差,应至人事单位领取“出差申请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得向会计单位申请预支差旅费)并转人事单位备查。

第五十五条 出差完毕三天内,须据实填写旅费报告表连同各项单据,一并呈报核销。

第五十六条 出差作业,应参照“出差办法”规定办理。

奖 惩

第五十七条 员工遇有功过奖惩时,可由建议人填报“奖惩建议申请单”

公文,先由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定。

第五十八条 人事单位根据核准奖惩建议申请单“奖惩通知单”公文,副本抄送本人单位及本人知照,另一份送会计单位加扣薪资。

第五十九条 人事单位应按月将人事奖惩通知单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

第六十条 奖惩作业应另参照“奖惩办法”规定办理。

考 绩

第六十一条 考绩分年度考绩与临时考绩两种,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年度考绩

每年度终了由人事单位提供考核表,分甲、乙两种,并予登记年度出勤资料、奖惩资料

后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逐级考评核定等级,作为年终奖金发放及定期晋级的参考依据。

(二)临时考绩

为申请升降职,应附办理临时考绩,以作上级批示决策参考依据。

第六十二条 考绩表办理完毕,存于个人资料袋内,并予以登录。

第六十三条 考绩作业应另参照“考绩办法”规定办理。

薪 资

第六十四条 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上月26日以后到职的新进人员甄选报名单,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并由单位主管签署,转呈总经理核定,再登录于“薪资名册”后,再转会计单位作业。

第六十五条 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本月份涉及调薪的人事异动申请单及考核表,

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抄录,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后与单位主管会签,登记于薪资名册,转会计单位作业。

第六十六条 经批准离职案件,人事单位应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登录于薪资名册后转会计单位作业。

第六十七条 核薪与调薪案件于归档前,应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

第六十八条 除人事单位应备一份全公司人员薪资名册外,各一级单位亦应备一份所属人员薪资名册。

第六十九条 薪资作业应另参照职薪办法中职薪等级表及有关规定办理。

训 练

第七十条 职前训练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人事单位应办理以下职前教育:

(一)介绍公司沿革、经营方针、工作环境;

(二)简介各部门组织、职责、作业状况;

(三)出勤规定及注意事项;

(四)介绍各部门办公室及主管。

第七十一条 在职训练

(一)人事单位于年度开始,依所需训练目标、对象、课程、教材、预算,拟订训练计划。

(二)人事单位于训练期中,应严予考核。

(三)员工于接受训练后,视需要提出心得报告,成绩优劣列入考核依据。

第七十二条 专业训练

(一)专业知识,视必要可办理专案训练。

(二)搜集专业报导或讲座教材,印发给每位员工。

(三)各一级主管可自行申请或由公司指派参加国内外各种训练机构举办的讲座、观摩、

训练。

第七十三条 训练作业应另参照“训练办法”规定办理。

辞 职

第七十四条 正式任用的员工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15天前提出辞职申请书,由单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签具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再转回人事单位,人事单位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单位作业。

第七十五条 人事单位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奉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后,由人事主管审核无讹后,并签章转会计单位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

第七十六条 人事单位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

(一)登记于人员异动记录簿内。

(二)注销人事单位控制的人员状况表内登记。

(三)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

第七十七条 人事主管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档案,以作为人事流动率检查参考。

退 休

第七十八条 人员属退休年限,由人事单位填写“退休申请单”公文,详填理由及会签单位主管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发给“退休通知单”,副本转会计单位核发退休金。

第七十九条 经核准退休人员,于奉准退休日,应领取“离职通知单”逐项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发给退休金。

第八十条 人事单位凭退休通知单及离职通知单,应办理事项参照第七十六条办理。

第八十一条 人员退休,应另参照“退休办法”规定办理。

抚 恤

第八十二条 人员因公死亡者,由人事单位填写“抚恤申请单”公文,呈总经理核准,副本抄送会计单位核发抚恤金。

第八十三条 死亡员工家属由人事单位会同办理离职手续,并填具“申请抚恤金保证书”后,始得领取抚恤金,人事单位参照第七十六条办理有关事宜。

移 交

第八十四条 各级主管人员及业务承办人员因故离职时,应将所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件列具清册,在监交人监督下点交接任的人员,并会同接任人员提出移交报告书。

第八十五条 移交时应造清册名称如下

(一)印章戳记清册。

(二)所属人员薪资单册。

(三)未办或未了重要案件目录。

(四)保管文卷目录。

(五)职责事务目录。

(六)上级指定专案移交事项清册。

(七)保管图书清册。

申请福利金

第八十六条 员工符合福利金申请条件者,至人事单位填写“福利金申请单”公文,由

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呈总经理核准后,副本抄发会计单位发给福利金。

第八十七条 福利金申请应另参照“福利办法”规定办理。

申请宿舍

第八十八条 新进员工或现有员工若需要住宿舍,可到人事单位填写住宿申请单申请配住,由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转总务单位办理。

参加工会

第八十九条〖HT〗 新进人员于报到日时,人事单位应视其任职单位询问是否参加工会

并给予解释办理。

第九十条 人事单位应每月统计列册个人应缴会费,转会计单位代从薪资内扣缴。

劳工保险

第九十一条 人员于报到日时,由人事单位登记办理投加保,生效日以到职日为准。

第九十二条 人员于退职日当天,人事单位应即办理退保。

第九十三条 投保薪资因调整薪资或其他因素而变动时,应由人事单位填报“投保薪资

调整单”。

第九十四条 人事单位应保管劳保局每月寄来的劳保门诊单,当员工有需要时,可持私

章索取。

第九十五条 员工劳保个人资料应立册登录备查。

第九十六条 人事单位应每月统计列册个人负担保费,转会计单位从薪资内扣缴。

资料管理

第九十七条 各种人事命令、通知公布一周后,连同该案核准凭证(申请单或签呈)合并归档。

第九十八条 每月初依据人员异动记录簿编制“人事异动月报表”,呈核阅后,列入人事流动率检查依据。

第九十九条 人事单位应于每月10日编制各主管名册,送守卫或总机备查(如未异动可具文报备)。

第一条 员工若有需要“服务证明书”或“离职证明书”,可至人事单位说明申请理由,由经办人填写证明,转秘书室盖印。

第一一条 人事单位应备档案包括下列:

(一)人事异动案。

(二)人事奖惩案。

(三)人事考绩案。

(四)人事训练案。

(五)人事规章案。

(六)人事勤务案。

(七)人事表报案。

(八)福利案。

(九)文康活动案。

(十)涉外事件案。

(十一)收发文登记簿。

其 他

第一二条 本作业程序,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有关规定办理,如有疑义,可由人事单位主管解释运用,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补充修正。

第9篇

一、高校人事档案的内涵及特征

(一)人事档案的概念。人事档案是机关、单位准确记录和反映一个人成长历练、学习、工作经历的文件材料,是个人信息的储备库,并且能够给用人单位、组织部门提供人事、劳资、工资、学历、职称等方面的原始记录,为考核每一个人提供最有利依据。

(二)人事档案的基本特征。人事档案具有全面性、现实性、流动性、机密性四个特征。

1.人事档案的全面性特征。人事档案是与任何一个社会人的行为极为密切的一种档案。包括员工的学历学籍档案、专业学习情况、工作履历表、自传、年度考核表、职务任免决定、评优决定、职称评聘材料、入团入党申请书,因此具有全面性特征,它既能如实记录每个员工的个人信息,又能从侧面概括出员工工作经历及全貌。

2.人事档案具有现实性特征。人事档案是由各级人事、组织、劳动各部门,在现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为单位建立的,由专门反映员工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所组成,人事档案始终依据个人岗位职责的现实分工,真实记录员工在工作、学习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实状况,按档案管理要求和规范组建个人档案材料,在用人单位提拔、任免、职称评定方面及时提供和反映真实显而易见的情况,凸显人事档案的现实性特征。

3.人员档案兼具流动性的特点。人才市场是流动的,人才也是流动的,人事档案更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如今高校人才流动频繁,对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也要顺应时代的步伐,按照人事档案的管理原则,不管人员调动到何处,档案一定要同随调人员一道,转入到新的主管接收单位,在职人员到规定退休年龄、或者有去世的人员,档案的保管部门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因此在保管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进行整理收集。

4.人事档案管理内容的机密性。人事档案对于个人和各个单位都十分重要,具有机密性特征。因此对于从事人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还要恪守档案的保密制度,对涉及到个人和单位的人事档案的内容,不管在任何场合都要按照档案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查阅人事档案的,要严格按制度规定审批和登记程序,对查阅事项办理登记手续。

二、研究高校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

高校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是实现档案科学化管理人才的重要手段。一个学校的人事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合理、公平选拔任用人才,通过人事档案工作对预选人员进行有计划地筛选、调配、考核、聘任直至对其委以重任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度重视高校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今后人事档案工作的重点,信息化建设既能为高校选用人才提供准确的信息依据,又为加强高校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传统人事档案主要以手工操作与纸质管理为主,由单位专门人员对所需表格、资料进行手工填报、整理,为今后提供服务利用,随着现阶段档案信息量的急剧增加,还继续沿用传统的方法进行管理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效率低,还容易造成差错率的增加。为适应形势所需,需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法,创新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方法、转变管理理念,提高人事档案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将原始人事档案材料通过扫描、刻录,逐一录入计算机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并建立相应的个人档案文件夹、目录,实行个人人事档案的网络化管理,对今后的及时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提高档案的利用率,更好地促进对高校人事档案的服务利用。

三、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弊端

高校的人事档案信息管理工作都会大量运用到计算机,但由于目前所建的人事档案系统还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数据库功能各有不同,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资源共享。

(一)高校档案管理采编方法落后。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原始的档案信息采编方法是一个较大的冲击,落后的采编方法并不能适应人事档案事业发展的要求,都需要得到进一步改进。学校领导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加之从事具体事宜的档案人员个人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都不是很高,因此会造成对档案信息工作采编整理不规范和不完整,造成较多的缺陷,不能适应社会对人事档案的查阅利用。

(二)人事档案管理领导重视不够,基础较为薄弱。大多数单位的人事档案工作领导都不够重视,在此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很难做出显著的成绩,领导对此项工作不太重视,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就会极少,基础设施也得不到有效的改善,会直接影响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档案管理水平的发挥。

(三)人事档案网络化管理严重滞后。由于档案管理网络化建设在大多数单位得不到领导层的重视,加上在基础设施方面资金投入少,往往会出现对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计算机技术的严重滞后,档案系统硬件设施、应用软件设施都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标准进行添置和操作,设备标准化程度达不到统一标准,今后的档案网络化建设发展也有一定的盲目性,会给今后的档案资源建设带来工作上的阻碍。

(四)缺乏专业性管理人员。高校的人事档案业务工作水平提高缓慢,与缺乏高素质、高技术的专业性管理人员有直接的关系。目前,信息化管理程度的极速发展,对这方面的人才需求量也会供不应求,急需要解决的就是培养具有较高素质和专业技术的人才,才能适应当前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创新策略

(一)加强领导意识,确保基础建设的实施。高校领导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加大对档案工作的经费投入,从经费上严格保证,对档案工作基础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标准进行添置和操作,设备标准化程度严格按照档案规范的统一标准予以实施,这样,基础设施能够得到较大的改善,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有了好的设备和设施,能够提高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

(二)提升制度规范意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制度。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一个单位人事档案工作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制度规范程度。强硬的制度才是搞好人事档案工作的前提条件。要根据高校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出合乎学校发展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确保人事档案在采编、收集、整理等过程中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并对相关材料进行真伪的有效鉴别,保证其档案资料的真实可靠程度。

(三)加强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必须注重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素质的培养。信息化管理程度的极速发展,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事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熟练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的档案知识、较高的文字采编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高校领导要把培训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作为常规性的工作任务,制定出相应的培训人才的计划,定期对这些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素质的培养,使他们成为能熟练掌握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精通档案业务管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迅速推进高校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

(四)建立人事档案网络化管理系统,创新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对人事档案的服务利用,更好地提升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建立人事档案网络化管理系统,利用网络平台系统、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全面、高效、快捷的利用服务,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的应有作用,为推进高校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作者:史桂湘 单位:益阳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1]敬文杰.李敬国.试论新形势下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J].黑龙江电力,2003(3).

[2]张培枫.如何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J].发展,2007(05).

[3]焦德.浅谈如何做好新时期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19).

[4]缪洪达.谈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管理创新[J].黑龙江档案,2009(03).

[5]2006—2020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DB/OL].